经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市场调研、产品设计、生产管理、销售推广、人力资源等多个方面。小编精心挑选了一些经营的成功故事,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
税款。
金额。
经办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申请单位(签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经办人:负责人: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税务机关(签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xx市xx区环境保护局:
您好!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镇的服务功能,改善城区大气质量,提升城镇内供热效率和水平,优化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镇政府决定实施集中供热工程。
集中供热工程,以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改善人民居住生活环境为目的,进一步改善城镇空气质量,优化城镇供热结构;以建设相对大型热源为主导,以供热系统改造为重点,坚持拆小建大和供暖管网改造相结合,确定合理的供热布局和规模,统筹规划,全面安排。
集中供热区域为教师住宅楼至镇政府区域内所有办公、商业、住宅楼的供热,包括教师住宅楼、农业银行、工商所、网通公司、邮政、集资住宅楼、农贸市场楼、卫生院、信用社、镇政府、法庭、敬老院。
集中供热工程热源选址为xx镇农贸市场楼后(原农贸市场锅炉房所在地)空地。规划占地面积平方米,总供热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安装1台4吨高温热水锅炉,采用敷设直埋式管道供热方式供热。
该工程总投资60万元,镇政府自筹资金20万元,区政府的财政补贴10万元。特向贵局申请资金30万元。
申请人:x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一、实施机关:
1、受理:由区畜牧兽医局受理。
受理点:重庆市涪陵区行政服务中心四楼畜牧兽医局窗口,电话:7223xxxx。
2、决定:经营兽药的,由区畜牧兽医局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依据:
1、实施依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条件:
1、受理条件:
(1)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准予许可条件:
(1)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它经营条件。
四、数量:没有申请、批准数量限制。
五、程序。
(一)申请人办证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准备申请所需的全部材料;
2、申请人向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完善有关手续;
3、申请获得受理后,配合本局作相关审查;申请未获得受理的,本次申请结束。
4、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到窗口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
(二)区畜牧兽医局办事程序。
1、窗口接到申请后,当即对申请材料作形式审查;确认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2、对受理的申请,区畜牧兽医局组织验收组对申请企业按照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对兽药gsp规定的标准进行现场检查。
3、批准人依据验收组对兽药gsp验收现场检查结论后,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由窗口向申请人送达《许可决定通知书》。
4、准予许可的,由制证人员填制《兽药经营许可证》,并移交窗口;窗口向申请人送达《兽药经营许可证》。
六、期限。
1、法定期限: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2、承诺期限:本局在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许可有效期限:5年。
4、有效期满,需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七、提交材料。
2、《重庆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申请表》(含附件文件资料)一式一份;
3、通过验收合格的《重庆市兽药“gsp”现场检查评定报告》一式一份;
4、新设立企业的企业预核名手续;
6、非申请人本人申请的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
7、办事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式1份。
注: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只能使用《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和《重庆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申请表》标准格式文本(获得途径:向本机关窗口领取或网上下载);文档类型材料,应当使用a4纸。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
行政复议请求。
1、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政行为;(或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政行为违法)。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复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凯里经济开发区:
本人,男,xx年xx月出生于凯里,xx年退役后曾在凯里市烟酒糖业公司工作,现公司已倒闭?年。几年来本人一直在黔东南州榕江和丛江县级从事经营性小生意以之谋生,对当地的木材市场较为了解;因交通,人力及信息等因素的不便利,制约了当地很多地区木材销售市场的发展趋势。
近年来,本人经多方面了解到凯里经济开发区正致力于大规模的基础建设,大力发展工、商、文、卫事业促进经济的发展。为了能够更好地响应凯里经济开发区这一深入民心的`经济建设政策,同时能更好地为当地的建筑建材木料市场服务与木料的粗加工提供便利。经实地走访考察,凯里经济开发区目前尚未有木材加工厂商。现本人特此申请在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办一家木材经营加工点。本人申办的木材经营加工点已满足如下条件:
(1)有合法的木材来源。
(2)有从事木材经营、加工项目相应的资金。
(3)有与经营加工项目相适应的固定的场所和设施。
若木材经营加工点申办成功,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致力于为凯里经济开发区建设提供便利于服务。特望贵局予以批准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有限公司:
我单位唯一委托同志,身份证代表我方行驶下列职权:采购药品(特殊药品除外)等相关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我方负责。授权权限:一般权限。
有限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签章):
单位签章。
20xx年月日。
为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加强我县农药市场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莘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中心与农药经营单位签订本责任书。
1、遵守国家、省、市县有关农药经营、使用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依法经营。
2、农药经营单位负责人、经营人员必须经培训,持证上岗。
3、农药经营者在取得农药经营资格后,应当依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进一步完善经营设施,改善经营条件,保证销售产品质量,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经营档案,记录品种、数量、进货来源、销售去向、用途等详细内容。并向购买者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向购买者出具销售证明。
4、不销售国家已经明令禁止使用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限制使用的.农药。
5、不销售未经农药管理部门审查登记备案的农药,只销售经过登记备案,并加贴准入标签的农药。
6、自觉接受农药管理部门的监督,主动配合农药管理部门的执法检查,共同维护农药市场的正常秩序。
7、对因工作不力造成农药市场管理混乱或者因农药问题引起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签字: 签字:
限用农药诚信经营承诺书 经营单位:
监督单位:
为从源头上保障农药质量安全,引导农产品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本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1、不销售国家禁止经营和撤销登记证,无登记证的农药。
2、不销售假劣农药和质量不合格的农药。
3、按所持农药经营点证经营范围经营,严格落实农药经营规章制度,严禁超范围经营。
4、为农药购买者正确介绍农药用途,适用范围等。
5、在限用农药专柜上贴提示标语,库房内的普通农药和限用农药分开。
6、限用农药摆放整齐,进销货台账必须完善。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
承诺单位负责人:
监督单位联系人:
本人,男,19年xx月出生于凯里,198年退役后曾在凯里市烟酒糖业公司工作,现公司已倒闭?年。几年来本人一直在黔东南州榕江和丛江县级从事经营性小生意以之谋生,对当地的木材市场较为了解;因交通,人力及信息等因素的不便利,制约了当地很多地区木材销售市场的发展趋势。
近年来,本人经多方面了解到凯里经济开发区正致力于大规模的基础建设,大力发展工、商、文、卫事业促进经济的发展。为了能够更好地响应凯里经济开发区这一深入民心的经济建设政策,同时能更好地为当地的建筑建材木料市场服务与木料的粗加工提供便利。经实地走访考察,凯里经济开发区目前尚未有木材加工厂商。现本人特此申请在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办一家木材经营加工点。本人申办的木材经营加工点已满足如下条件:(1)有合法的木材来源。(2)有从事木材经营、加工项目相应的资金。(3)有与经营加工项目相适应的固定的场所和设施。
若木材经营加工点申办成功,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致力于为凯里经济开发区建设提供便利于服务。特望贵局予以批准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第一条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第三十六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湖南省境内从事兽药经营和开展兽药监督管理,应遵守《兽药gsp》和本细则。
第三条兽药经营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应熟悉《兽药管理条例》、《兽药gsp》等相关兽药管理法律法规,懂得所经营兽药的相关专业知识。
第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与经营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关专业初级或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具备相应的动物疾病诊疗、疫病防控和使用兽药等专业知识。
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兽用生物制品专业知识。
第五条兽药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在本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任职。
第六条兽药经营企业从事其他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和兽医、兽药知识培训。
第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有固定独立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应不小于20㎡。
经营地点应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
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兽药经营场所应有相应的办公设备,配备有专门用于兽药经营使用的办公电脑,有能满足所经营兽药能按照处方药、非处方药及兽药类别与兽药剂型分别陈列的货架、橱柜和柜台。
第九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有固定独立的兽药仓库,应设有常温仓库和阴凉仓库,总面积应不小于40㎡。
贮存兽用生物制品仓库面积应不小于30㎡,并有用于兽用生物制品的冷冻、冷藏的设施、设备。
第十条兽药仓库应有照明、通风、避光、防潮、防尘、防污染、防虫鼠、防火和进行温、湿度监控的设施、设备。
用于贮存兽用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易燃易爆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的仓库应有专门的防盗、防火等设施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兽药仓库应设置专门区域或设施,对合格兽药、不合格兽药、待验兽药、退货兽药实行分区管理并按照兽药不同品种、不同批号实行分类保管和贮存。
第十二条在同一行政管辖区域内,实行兽药直营连锁经营的企业,其经营部(门店)可以不再设兽药仓库,可由总公司(店)实行统一仓储、统一商品配送。
第十三条兽药营业场所和仓库的地面、墙壁等应当平整、干燥、洁净,易清洁;门窗结构严密,可以上锁封闭。
第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在发生如下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一)变更经营场所、仓库面积;。
(二)变更仓库位置、仓库数量;。
(三)变更经营场所、仓库相关设施、设备;。
(四)变更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制定下列管理制度:
(一)企业员工岗位职责;。
(二)兽药采购管理制度;。
(三)兽药验收、入库管理制度;。
(四)兽药销售管理制度;。
(五)兽药贮存保管制度。
(六)兽用生物制品停电时贮存应急措施。
(六)仓库管理制度;。
(七)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八)兽药质量档案管理制度;。
(九)经营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十)企业员工培训制度;。
(十二)质量投诉与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十三)记录与资料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做好下列经营记录:
(一)兽药采购记录;。
(二)兽药销售记录;。
(三)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处理记录;。
(四)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记录;。
(五)仓库温、湿度监测记录;。
(六)冷冻柜、冷藏柜温度监测记录;。
(七)员工培训记录;。
(八)兽药质量档案;。
(九)兽药不良反应记录。
第十七条兽药经营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干净。《兽药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应悬挂在醒目位置。处方类兽药应存放在封闭式橱柜和柜台内,其他兽药应按品种、类别整齐陈列,产品标示应清晰醒目。
经营场所不得兼作仓库堆放兽药和其他物品,或兼做经营兽药以外的用途。
第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保存采购兽药的有效凭证,所经营的产品,应有供货方提供的该产品生产企业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产品批准文号书》等产品合法性证明文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兽药入库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兽用生物制品入库,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兽药经营企业要建立兽药购入台帐。兽药购入台帐应载明:产品通用名、商品名、批准文号、产品规格、生产企业(兽用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应注明产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进货日期、进货数量、供货单位、供货人姓名、供货人联系方式以及入库验收人。
第二十条兽药经营企业要建立兽药销售台帐。兽药销售台帐应载明:产品通用名/商品名、批准文号、产品规格、生产企业(兽用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注明产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销售日期、销售数量、销往地点、经手人姓名、经手人联系方式。
兽药销售记录应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第二十一条销售的兽药应在有效期内,包装完好无损,销售兽药应遵守国家制定的有关兽药处方药品、兽用生物制品、兽用精神药品、兽药原料药品等规定和兽药先产先出、按批号顺序出库的兽药销售原则。
销售兽药应向购买者开具有效销售凭证,并及时填写好销售记录。
第二十二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做好销售服务工作,要在经营场所明示服务公约和质量承诺,按照国家批准的兽药产品说明书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向购药者提供兽药产品宣传、技术咨询、用药指导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主动向购买者了解所销售兽药使用情况,对兽药使用中出现的不良反应和其他质量问题要及时向生产企业或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对发现假、劣兽药应及时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要建立兽药产品质量档案,兽药产品质量档案内容应包括;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gmp证书、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兽药购入合同、购入记录、销售记录、产品销售凭证、不良反映和退货处理记录、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记录等。
第二十五条兽药应按照不同类别、不同品种、不同用途、不同批号实行分开贮存。兽药包装不得与墙面、地面直接接触。合格兽药、不合格兽药、待验兽药和退货兽药贮存应有不同的存放区或有明显的标识区别。
仓库要保持干净卫生,货物堆放要整齐,仓库内不得放置非兽药物品或兼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应与其他兽药分库贮存,并符合国家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兽药仓库的照明、通风、防潮、防尘、防虫鼠、防火、温、湿度表和冷藏柜(库)、冷冻柜(库)等设施设备应处于良好状态并运转正常。应对仓库的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维护,及时修复损坏的设施设备。
应按规定不间断地对仓库、阴凉仓库、冷藏柜(库)、冷冻柜(库)进行温、湿度监测并作好记录。
第二十八条要按照兽药标签、说明书标明的贮存条件贮存兽药,经常对兽药贮存情况进行检查,防止兽药贮存期间发生虫鼠害、霉变、污染、有效期过期等质量问题。对发生质量问题和过期的兽药应及时处理,并作好检查处理记录。
第二十九条兽药经营企业运送兽药时,要按照兽药外包装标示的要求,做好兽药运送途中的防潮、防晒、防挤压等措施,保证兽药运送质量。运送兽用生物制品等有温度要求的产品时,应当使用冷藏箱(包)等保温运输工具。运送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兽药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产品抽样、情况调查应积极主动配合,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整改。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湖南省畜牧水产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一)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由所在单位推荐,或本会会员介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单位或团体会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四)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对技术交流咨询等享有优惠待遇;?
(六)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技术、法律等咨询服务;?
(七)参加本会筹办的科研和学术活动;?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接受本会的管理;?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参加本会举办的。
有关活动;?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为本会提供经费赞助。?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处理其他重要公务。?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理事长委托的有关事务;?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农业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经营农药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行业。农药,作为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质量起着重要作用。然而,农药的合理使用和销售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如何确保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以及合理利用是每位农药经营者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第二段:规范农药经营的重要性与方式。
规范农药经营是确保农药合理使用和销售的基础。首先,农药经营者应遵守有关农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禁假冒伪劣农药,以确保农药的品质。其次,农药经营者应定期进行农药存储设施的清理和消毒,防止农药因不当储存而失效或产生安全隐患。此外,农药经营者还应做好农药销售记录和追溯工作,确保农药的流向可追溯,为农药使用的监管提供数据支持。
第三段:提高农药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提高农药经营管理水平是确保农药合理使用和销售的关键。农药经营者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农药相关的知识和技术,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提供农药使用和销售的咨询服务。同时,积极参与农药经营管理培训,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和水平。此外,农药经营者还应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为客户提供售后指导和技术支持,确保农药的有效使用和客户满意度。
第四段:农药经营管理中应注重的问题和措施。
在农药经营过程中,农药经营者应注重以下问题和措施。首先,要提高农药经营的诚信度,确保农药经营合法、诚实、守信,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其次,要建立并完善农药经营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农药销售流程和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控制。此外,农药经营者还应注重农药防止污染环境和食品安全的问题,积极参与环保和食品安全相关的活动,推动农药经营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段:结语。
经营农药需要面对众多挑战,但也给农业生产带来了巨大的推动力。因此,规范农药经营、提高农药管理水平和注重相关问题是经营农药的必要举措。通过不断学习和积累经验,农药经营者能够更好地为广大农民提供优质的农药产品和专业的服务,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这对于农业生产者、消费者和社会的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经营管理制度是对企业资产的形成、积累、评估、管理、使用和创新整个过程的控制和管理的制度。经营管理制度是资产管理的基础,没有健全的资产制度,资产管理就无章可循。
总则。
本规则是规定本公司业务处理方针及处理标准,其目的在于使业务得以圆满进行。
营业计划。
(一)每年择期举行不定期的业务会计。其内容包括:
1、制品种类、项目;
2、价位;
3、选择、决定接受订货的公司;
4、交货日期及付款日期;
5、契约款品。
(二)有关未来的产品,应按下列要项作为评核:
1、所生产、销售之产品必须是具有技术和成本上的优势及不为竞争者所能击败的特色。
2、竞争者新产品的制造方式、设备等应取得专利权。
(三)产品种类及项目,应视行情的好坏,订货的繁易等条件,按下列各项进行评核:
1、停止多种类少数量的营业方针,并以尽量减少种类、增加单位数量为原则。
2、以接受订货为主,订货量需加上确实标准品的预估生产销量。
3、所接受的订货数量很多时,除应自行生产外并应注意其他商品销路。
(四)商品价格的定位须区分为获利者与未来获利者,并考虑较容易让人接受的价位来决定产品的种类。
(五)在选择、决定往来的订货公司时,须以下列为重点方针:
1、从未来的贸易、特别需要或重要的产业着手。
2、推展公家机关及地方公共机构的开拓。
(六)交货及付款日期,则须恪守下列各项方针:
1、到期必须确实交货。
2、收到订单时,须要求正确的交货日期,并且规定有计划性的生产。
(七)在订立契约时,要尽可能使契约款项能长期持续下去。
营业机构与业务分担。
(一)营业内容可分为内务与外务两种,并依此决定各相关的负责人员。
1、内务:
(1)负责预估,接受订货及制作,呈办相关的文案处理。
(2)记录、计算销售额及收入款项。
(3)处理收入款项。
(4)统计及制作营业日报。
(5)制作及寄送收款通知书。
(6)印制、寄送收据。
(7)发货包装及监督。
(8)与客户进行电话及其他相关联络。
(9)搜集、整理产品及市场调查的相关资料。
(10)制作收发文书。
(11)进行广告宣传及制作、发布广告媒体。
(12)计算招待、出差、事务管理及旅行费用。
(13)接待方面的事务。
2、外务:
(1)探寻及决定下批订单的公司。
(2)对下批订单后的状况进行调查、探究及掌握。
(3)与客户做估价、接受订货及延揽交易。
(4)接受订货后、负责检查、交货的各项联络、协调与通知。
(5)回复客户的通知及询问。
(6)做有关产品进厂及检查的联络。
(7)开拓、介绍客户。
(8)客户的访问、接待及交际。
(9)同业间的动向调查。
(10)新产品的研究、调查。
(11)制作客户的问候函。
(12)请款、收款业务。
(二)外务工作通常会依据客户别或商品别,分别由正、副二人负责工作。正负责人不在时,可由副负责人或其他相关人员代为执行职务。
(三)关于营业方面的开拓及接受订货,则由所有负责管理者及经理负责支援及进行接受订货的联络指导。
接受订货及运筹计划。
(一)对于客户的资料应随时加以适当分类、记录下来。相关者或资料取得者也应随时记入所得的资料。
1、把资料分类为对交易有重要性者及不重要者,并记入下列各评核事项:组织结构、负责人员、电话、场所、资产、负债、信用、业界的地位、交易情况、付款情况、交易系统、营业情况、使用场合、交货情况、态度等。
2、除了以上的记录之外,还须将报纸、杂志剪贴下来,分类整理。
(二)营业业务必须依工作部门别及机器别等分掌各项工程的现况及趋势,努力使订货业务与此配合一致。
(三)调查各产业或各地区、各家公司的经营状况,并以此来掌握有利的公司、事业、公家机构等,制定有效的推销政策,并对此展开宣传工作,以利开拓交易的进展。
(四)每月应针对预估及实际的`接受订货量,制成记录表,并随时与制造部门保持联系。
1、客户下个月预定订货量及本月份的实绩。
2、各品项,各工作别的预定量及该月月实绩。
3、交货、请款及收款的预定额及该月月实绩。
(五)为使生产及所接受的订货能够容易估算,生产及库存一定要先预估出固定的数量,在接受订货的同时也能做好交货。
(六)如果客户表示热忱并有意举行业务联谊会,公司可借此机会收集情报并借此斡旋、开拓交易。
(七)必要时可设营业开发部门,以此支援一些交易的斡旋及开拓。
交易原则。
(一)进行交易时,若有必要,须在交货后不定期地访问客户负责人员,以利听取他们对产品使用状况意见,或可利用书信代询。
(二)交货日期原则上由营业部向工务科洽询后决定,或由生产销售检查会议做出决定后通知订货的对方。
(三)交易应设法与对方订立长期或持续性契约,价格方面则另由其他条项规定。
(四)所交出的货品应务求完整、完美。
营业技术。
预估、接受订货、开拓。
(一)预估成本是依据制造部门所预估的成本,并经由常务董事会议裁决,决定后提出给客户。如果产品与过去相同,或曾提出估价单,也须就交货日期及其他修正事项,取得厂长的认可。
(二)在进行预估时,通常需准备下列各项资料。
1、单价表;
2、工时表;
3、成本计算表;
4、一般行情价格表。
(三)在进行预估时,须取得对方的设计明细及检查规格书后,做正确的估计。
(四)在提出预估时,必须叮嘱对方在工程及交货方面须做好彻底的准备及联络,以确保日期的正确无误。必要时可召开生产销售会议,记下工程的有关备忘录。
总则。
第一条以质量求生存,以品种求发展,确立“用户第一”、“质量第一”、“信誉第一”、“服务第一”,维护工厂声誉,重视社会经济效益,生产物美价廉的产品投放市场,满足社会需要是我厂产品的销售方针。
第二条掌握市场信息,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沟通企业与社会,企业与用户的关系,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是我厂产品销售管理的目标。
市场预测。
第三条市场预测是经营决策的前提,对同类产品的生命周期状况和市场覆盖状况要作全面的了解分析,并掌握下列各点:
1、了解同类产品国内外全年销售总量和同行业全年的生产总量分析饱和程度。
2、了解同行业各类产品在全国各地区市场占有率,分析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的新途径。
3、了解用户对产品质量的反映及技术要求,分析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品种,满足用户要求的可行性。
4、了解同行业产品更新及技术质量改进的进展情况,分析产品发展的新动向,做到知己知彼,掌握信息,力求企业发展,处于领先地位。
第四条预测国内各地区及国外市场各占的销售比率,确定年销售量的总体计划。
第五条收集国外同行业同类产品更新及技术发展情报,国外市场供求趋势,国外用户对产品反映及信赖程度,确定对外市场开拓方针。
经营决策。
第六条根据工厂中长期规划和生产能力状况,通过预测市场需求情况,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由销售科提出初步的年度产品销售方案,报请厂部审查决策。
第七条经过厂务会议讨论,厂长审定,职代会通过,确定年度经营目标并作为编制年度生产大纲和工厂年度方针目标的依据。
签订合同。
第八条销售科根据工厂生产大纲及国内各地区和外贸订货情况,平衡分配计划,对外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并根据市场供求形势确定“以销定产”和“以产定销”相结合的方针,留有余地,信守合同,维护合同法规的严肃性。
第九条执行价格政策,如需变更定价,报批手续由财务科负责,决定浮动价格,经经营副厂长批准。
第十条销售科根据年度生产计划,销售合同,编制年度销售计划,根据市场供求形势编报季度和月度销售计划,于月前十天报计划科以便综合平衡产销衔接。
第十一条参加各类订货会议,扩大销售网,开拓新市场的原则,巩固发展用户关系。
第十二条建立和逐步完善销售档案,管理好用户合同。
编制产品发运计划,组织回笼资金。
第十三条执行销售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供货期编制产品发运计划,做好预报铁路发运计划的工作。
第十四条发货应掌握原则,处理好主次关系。
第十五条产品销售均由销售科开具“产品发货通知单”、发票和托收单,由财务科收款或向银行办理托收手续。
第十六条分管成品资金,努力降低产品库存,由财务科编制销售收入计划,综合产、销、财的有效平衡并积极协助财务科及时回笼资金。
第十七条确立为用户服务的观念,款到发货应及时办理,用户函电询问,三天内必答,如质量问题需派人处理,五天内与有关部门联系,派人前往。
信息反馈制度。
第十八条销售科每年组织一次较全面的用户访问,并每年发函到全国各用户,征求意见,将收集的意见汇总,整理,向工厂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由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并列入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将用户对产品质量,技术要求等方面来信登记并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负责产品销售方面各种数据的收集整理,建立用户档案,收集同行业情报,提供销售方面的分析资料,按上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销售报表。
第二十一条负责采购一些物资,但对于每年的经济制度都要按照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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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农业生产中,农药是保障农作物健康生长的重要手段。经营农药不仅关乎农业生产的效益和质量,也关系到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的健康。我在农药经营领域的多年经验,让我深刻认识到正确选择和使用农药的重要性。以下是我从经营农药中总结出的三点心得体会。
首先,正确选择农药种类是关键。农药市场上种类繁多,如何正确选择成了农民必须面对的难题。首先需要根据作物的生长习性、病虫害种类以及土壤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选择适合的农药品种。同时,需要关注农药的安全性和环境友好性。优先选择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品种,减少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此外,还需要关注农药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确保农药能够在各种生长环境下发挥作用,达到预期效果。
其次,正确使用农药方法是必要的。在农药的使用过程中,正确的方法和措施能够提高农药的效果,并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首先,需要严格按照农药的说明书进行使用,确保正确的剂量和配比。农药的浓度过低,会导致病虫害无法有效控制;而浓度过高,则可能对作物产生不良影响。其次,需要选择适合的施药时间和方式。不同的病虫害在作物生长的不同阶段发生,需要在适当的时机使用农药。比如,对于咀嚼型害虫,应在它们的活跃期采取防治措施;而对于病毒病害,应在作物生长初期进行预防。此外,还需注意施药方式,尽量选择对环境和作物伤害小的方法,如不同季节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农药喷洒等。
最后,合理存放和处理农药是必不可少的。农药作为一种化学物品,需要特殊的存放条件,以避免污染环境和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首先,农药需要存放在干燥、阴凉、通风的地方,远离儿童和动物的触及。同时,应与食品、种子等物品进行隔离存放,以免发生误食或污染。其次,农药的包装必须完整,不得破损或泄漏。对于过期的农药,应按照规定进行专门的处理,切勿随意丢弃或倾倒,以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经营农药是一项重要的农业工作,正确选择和使用农药对农作物的生长和健康至关重要。通过多年的经验积累,我深刻认识到正确选择农药种类、正确使用农药方法以及合理存放和处理农药是维护农业生产和环境安全的关键。只有在经营农药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提升科学技术水平,我们才能更好地发挥农药的作用,为农业生产做出更大的贡献。
1、凡是公司统一接种或统一投放的农药,必须由公司统一购进并保管使用,严禁小家户私自购买,并自作主张投放使用或在家中存放农药。
2、公司职工或承包户单独使用农药前,必须请示连安委会,并且由公司相关的技术人员根据实情核准农药的使用种类、数量、方法以及在使用过程中的应注意的事项等,坚决消除在农药的使用方面我行我素的不良行为。
3、在农药的发放方面,保管要做到认真发放,细致登记所发放的农药种类、数量、承包户姓名、做到心中有数,避免不安全因素的发生。
4、农药的存放需单列,严禁与其它物品混放,特别是与粮油等食用物品混放,小家户严禁存放农药,必须在公司统一管理,用时领取。
5、职工承包户在地头地边投放或喷施农药时,必须经连安委会同意,公司相关技术人员认可,同邻地承包户互相协调后方可进行,同时必须在投放或喷施农药地段做醒目告示。
6、严禁使用上级部门禁止使用的农药(如911农药、666农药),一旦发放上报上级部门严肃处理。
7、凡违反上述条款或私自用药,造成后果,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一段:引言(大约200字)。
近年来,我一直从事农药经营行业。在这个行业中,我经历了许多挑战和机遇,取得了一些成功和失败。通过这段时间的实践和思考,我积累了一些关于经营农药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认识农药市场(大约300字)。
了解农药市场是经营农药的首要任务。在市场上,不同类型的农药有不同的使用对象和方法。了解农作物的病虫害情况、农民的需求以及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可以帮助我们确定合适的农药品种和销售策略。同时,了解市场的特点和趋势,掌握新产品的开发情况和技术变化,对于农药经营者来说也是必不可少的。
第三段:建立供应链合作(大约400字)。
建立稳定的供应链合作是经营农药的关键之一。农药生产商和经销商之间需要建立互信的合作关系,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和供应的稳定。同时,与农药使用者(农民)之间也需要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帮助他们解决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与供应链上的各个环节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可以提高销售效率和产品质量,在市场上保持竞争力。
第四段:加强市场营销(大约300字)。
在竞争激烈的农药市场上,市场营销是至关重要的。我们需要通过有效的推广和宣传,增加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同时,也需要与农户保持定期的联系和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反馈。通过市场调研和客户反馈,我们可以及时调整销售策略和产品组合,以满足市场需求。此外,我们还应不断改善售后服务,帮助农户解决农药使用中的问题,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
第五段:合规经营与可持续发展(大约200字)。
最后,作为农药经营者,我们要注重合规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合规经营是保证产品质量和市场稳定的基础,我们要确保所经营的农药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做虚假宣传、不违规竞争。同时,我们还要关注环境保护和农药残留的合理使用,致力于可持续农业的发展。只有在合规经营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并取得长期的成功。
总结(大约100字)。
经营农药需要市场洞察、供应链合作、市场营销以及合规经营等多方面的能力。只有掌握这些要点,才能够在农药市场中立足并取得成功。同时,我们也应该不断学习和创新,适应市场的变化和不断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为了净化农药市场,促进其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让广大农民用上安全、优质、高效的农药,我单位郑重承诺:
一、农药经营人员必须参加有关农药法律、法规及知识培训,并经县农业局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持证上岗。
二、遵纪守法。认真执行《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购有凭证、销有记录,合法经营,自觉接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检查,以及社会的监督。
农药经营实行台账管理制度。农药经营实行“两账两票”制度,即进货、销货票据,进货、销货台账。台账、票据要保存完整、记录清楚。
三、保证质量。坚持“质量第一,信誉至上”的宗旨,建立健全购销保障体系,保障农药质量。
经营的农药必须是依法取得登记并符合农药标签管理规定的农药,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
四、优质服务。建立规范的购销服务体系,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不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如发生纠纷协商解决,因农药质量原因造成损失的依法负责赔偿。
承诺人:
年 月 日
为了实现农资市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确保农民用上放心农资,在经营过程中,根据有关要求,我向广大消费者郑重作出承诺:
一、必须持照经营,积极配合并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管。
二、不销售假冒伪劣和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农资商品。
三、按要求建立健全进销货台帐,进货来源、销货去向、时间地址、规格、数量、发票等如实记载。
四、建立不合格农资商品退市制度,发现不合格的农资商品,及时停止销售并负责召回退市,接受工商部门的处理。
监督单位:襄阳区工商局石桥分局
监督负责人:
农资经营户: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作为农资经营者,为维护我县农资市场秩序,要认真做好农资经营工作,自愿接受社会与广大农民的监督,让农民满意、政府放心。在农资产品质量、计量、价格、服务等方面,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加强自律,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台帐。
二、经营活动诚信守法,不经营假、劣农资产品;经营的种子、农药等农资产品必须备案,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不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销售和使用的农资产品;不经营标签、标识不规范的农资产品;不经营未经审定、审批、登记和淘汰、过期的农资产品。
三、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加强对经销农资商品的科技指导和跟踪服务工作,引导农民安全使用农资,并提供规范服务。
四、保证农资产品质量、保证售后服务、产品明码标价,如发生质量纠纷,经营者要积极深入农资产品使用地点进行调查,协商解决,造成损失的依法负责赔偿,公开进货渠道,自觉接受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积极配合、支持执法部门的依法行政,营造良好的农资经营环境,发现违法行为自觉举报。
如违反以上条款,而造成不良后果和给农民经济造成损失的,愿承担一切责任。
承诺人签名: 监督单位:台江县农业和扶贫开发局
二 0 一 二 年 月 日
1、本公司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把握进货渠道,每一种农药的购进必须有国家规定的“三证”。
2、严禁高毒、高残留农药进入本公司销售。
3、产品通过本公司的植保技术人员田间实验后方可销售。
4、严禁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本公司。
5、在购进农药时,仔细将农药产品与产品的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
6、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7、在经营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业产品,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鉴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国企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8、严格执行国家针对高毒、高残留物的农药的有关规定,杜绝国家禁止的农药产品进入本公司。
9、严格执行国家对农药质量管理制度的方针、政策。
为保证农资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农业生产和人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进货检查和检验
农资进货时将产品与其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对所购产品有质量疑问,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质量检验。
二、质量管理
销售的农资保证质量,不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禁止销售无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无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资。
三、过期农药处理
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不得经营,并及时退还厂家或交由县农业局统一处理;如确实无法及时处理的,按规定注明“过期农药”字样,且单独放置。
四、质量事故报告
如发生质量事故,应对质量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凡因农资问题造成农民损失,经查证是本店销售的,无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1、指导使用农资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其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
2、对自己所经营的产品应做出质量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经营假冒伪劣农资。
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农药(或含有违禁成分的农药)以及撤销登记的农药。
3、认真做好所经营农资的“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工作,即做好进货台账、销货台账的填写,并对所售产品签发商品质量信誉卡。
一、农资实行专库专储,入库分类整齐堆放,不与食品等物品混放,不露天存放。
二、库房实行专人管理,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入内。仓库保管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三、仓库保管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对存储的农资要经常清点、检查,对包装破损的要及时上报和处理,避免产品变质或造成其他损失。
四、仓储库房的消防,防盗和通风设施应保持良好,严防火灾、失盗和中毒事故发生。
五、配置明示标牌,对农资进行分类保管。
六、做好出入库登记,保证帐物相符。
一、随时检查经营场所及库房内电源、电闸等带电设施的安全。
二、随时检查消防设施及器材、注意保养、更换、添置,确信完好有效;堆放的农资要远离明火、火源,做好防火、防盗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三、随时检查经营场所及库房内的温度湿度,根据季节不同,调节温度、湿度及通风。
四、随时检查农资及其包装物防止标签脱落,避免错发,发现破损及时整理或调换,对过期农资及时酌情处理。
五、在农药销售过程中,涉及称量,必要分装、取货等直接接触农药人员,使用防护器具。
一、管理人员要身体健康,每年做一次健康检查,如有问题及时换人。
二、管理人员进入库房,要做到先开门窗通风,再进库。
三、库房内严禁吸烟,作业过程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和眼睛,每次作业完后及时用清水清洗。
四、搬运农药时要戴口罩、手套,穿长衣裤,避免农药直接接触皮肤。如有污染,及时清洗,发现中毒症状及时离场就医。
五、破损农药及包装物不得随意乱扔。
六、搬运、堆放农药要轻拿轻放,严禁倒置。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本农资经营店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有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二、建立“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制度,即进销货台帐、进销货发票、信誉卡、质量承诺书;
三、产品标识明确、质量保证,坚持“质量第一,信誉至上”宗旨,不经营假冒伪劣农资或未经审(认)定品种和无登记证号的农资产品,不销售国家命令禁止的农资产品。
四、诚信经营,讲道德、守信用,公平竞争,加强行业自律;
五、健全农资质量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机制,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六、农药、种子、化肥等农资不与食品及其它商品同时摆放销售。
如有违反承诺,愿意接受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的处理。
承诺店(点)名称(盖章):
承诺店(点)负责人签字(盖章):
质量监督举报电话:4887215 12315
一、农药不得与粮食、蔬菜、瓜果、食品、日用品等混载、混放。
二、配药时,配药人员要戴胶皮手套,必须用量具按照规定的剂量称取药剂,不得任意增加用量。严禁用手拌药。
三、喷药前应仔细检查药械的开关、接头、喷头等处螺丝是否拧紧,药桶有无渗漏,以免漏药污染。喷药过程中如发生堵塞时,应先用清水冲洗后再排除故障。绝对禁止用嘴吹吸喷头和滤网。
四、施药人员打药时必须戴防毒口罩,穿长袖上衣、长裤和鞋、袜。在操作时禁止吸烟、喝水、吃东西,不能用手擦嘴、脸、眼睛,绝对不准互相喷射嬉闹。每日工作后喝水、抽烟、吃东西之前要用肥皂彻底清洗手、脸和漱口。有条件的应洗澡。被农药污染的工作服要及时换洗。大风和中午高温时应停止喷药。
五、用药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喷雾器清洗干净。清洗药械的污水应选择安全地点妥善处理,不准随地泼洒,防止污染饮用水源和养鱼池塘。盛过农药的包装物品,不准用于盛粮食、油、酒、水等食品和饲料。装过农药的空箱、瓶、袋等要集中处理。浸种用过的水缸要洗净。
六、施用过农药的地方要竖立标志,在一定时间内禁止放牧,割草,挖野菜,以防人、畜中毒。
七、操作人员如有头痛、头昏、恶心、呕吐等症状时,应立即离开施药现场,脱去污染的衣服,漱口,擦洗手、脸和皮肤等暴露部位,及时送医院治疗。
湖南省农药市场监管与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工作汇报#e#近年来,为加强农药市场监管,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在农业部统一部署和农业厅党组高度重视下,我省农药监管工作紧紧围绕 “ 市场监管年 ” 和 “ 法制建设年 ” 主题,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创新监管机制,以规范农药生产经营主体为抓手,以禁限用高毒农药监管和查处制售假劣农药行为为重点,努力净化农药市场,规范经营秩序,为确保我省粮食生产“九连增”、农业生产稳步开展和现代农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湖南是农业大省,也是农药经销和使用大省,全省登记在册农药经营单位达 25546 家(实际应达 4 万家),年使用农药 11 万吨之多,使用的农药主要是水稻、蔬菜、柑橘和茶叶用药品种。
自 2015 年农业部等 10 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打击违法制售禁限用高毒农药 规范农药使用行为的通知》,农业部山东潍坊全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工作现场会以来,我厅充分认识到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工作对于加强高毒农药监管对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的重要意义,并于 2011 年 4 月正式启动,经省农业厅和省工商局联合发文,全省整体推进。到目前为止,全省 14 个市州 117 个县市区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全省拟设高毒农药定点单位 4194 家,已核准 3129 家。
在缺乏充分的法律支持前提下,我省农业、工商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湘农业联〔 2011 〕 58 号),在文件中明确 “ 县级农业部门对高毒农药经营申请者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农药经营条件审查确认函》,然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准许经营高毒农药 ” 等内容。全省各地都通过以政府文件或联合发文的形式,将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工作合法化。
经借鉴山东等兄弟省份成功经验,我省制定了《湖南省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施方案》,明确了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的范围、布点原则、经营条件、核准程序和监督管理等要求。省里统一规定 “ 公平公正公开;安全第一、方便农民;优中选优;动态管理 ” 的工作原则, “1 个乡镇原则上设置 1 到 3 个高毒农药经营点,对偏远山区和种植面积大的乡镇,可情况适当调整 ” 的布点原则。各地根据农业生产实际,细化定点数量和条件。如新化县境内销售使用高毒农药品种、数量很少,该县从农产品质量安全角度出发,决定不实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转而加大其他替代农药产品推广力度。大多数县市区都成立由农药监管、植保、农业执法、工商等部门组成的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单位经营条件进行严格审核。我省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管理,按照与工商营业执照同步的原则,实行 “ 属地管理 ” ,由工商营业执照发证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请受理、审查确认发函和后续监管。
严格按照农业部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工作 “ 四化 ” 和 “3个百分百 ” 要求,加强对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的后续监管。一方面,全省做出统一规定: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必须设立高毒农药经营专柜,明确专人负责,建立进货查验、实名购药等高毒农药经销台账,台账应保存 3 年以上备查。另一方面,各市州、县市区结合工作实际,建立诚信经营、惩戒、举报、淘汰等监管制度,特别是桃源、汉寿、赫山、醴陵等地要求制度上墙明示,让广大消费者监督见证。
一方面,将培训考核作为审查条件之一,由农业部门对申请单位经营人员进行统一培训考核发证。同时,对定点经营单位人员进行不定期培训指导,提升其业务水平。另一方面,加大对定点经营单位巡查与检查,加强后续监管。如醴陵市规定,由市农药监管站、乡镇农药监管员和村级农药监督员加大对定点经营单位日常巡查,农业部门根据巡查发现的违规记录,对经营单位定点资格实行一票否决。
我省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工作实施一年多以来,尽管推进力度大,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后续监管缺乏法律支持,如对非定点单位经营高毒农药行为的查处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二是经营台帐不规范,信息记录不全,有待于统一实行电子化管理;三是经营户和农民对高毒农药缺乏具体理解,没有统一的高毒农药详细名录;四是缺乏电子信息网络支持,亟待通过农资监管等网络平台,建立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数据库,对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经销范围、主推产品、来源去向等信息进行登记造册建档;五是高毒农药经营人员多数文化水平不高,违规经营和乱卖药现象依然存在,应加强对经营人员培训指导。
全省各地在全面清理农药经营单位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农药经营条件审查, 重点审查经营人员技术证明、营业场地及仓储条件、安全防护措施、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规章制度及管理制度等,对无证的和不符合条件的坚决取缔,确保农药经营单位经营条件审查率达 100% 。到目前为止,全省共对 25546 家农药经营单位进行了经营条件审查, 17685 家审查合格并发放《农药经营条件审查确认函》准许经营农药, 2932 家要求整改,对 899 家不符合条件依法取缔。
3 月份,我厅在全省范围内组织了声势浩大的春季农资打假联合行动。3 月 7 日,在岳阳市开展了全省春季农资打假省市县联合行动,开启了 2015 年农药打假行动的序幕。活动期间,共检查农资企业和经营门店 126 家,对 17 起不规范经营行为进行了督促整改,对 13 起违法经营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截止 9 月底,全省共出动农药执法 13354 人次,整顿农药市场 2521 个,检查农药经营企业 4725 家,查处案件 867 起(其中立案查处 644 起),查获农药 68999 公斤,货值 311 万元,其中案值 5 万元以上案件 5 起,案值 55.43 万元。
为提升农药产品质量水平,我省采取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大农药市场监督抽查力度,开展了包括农业部农药市场专项抽检、全省农资打假执法抽检、工商部门市场监督抽查和本省农药生产企业专项抽查在内的多形式的监督抽查,共抽检农药样品 945 批。各地执法部门根据检测结果,及时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进行了立案查处,有力打击了制售假劣农药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农业部下达的农药监督抽查任务要求,我厅制定详细的抽查方案,由省农药检定所组织抽样检测,农业执法队负责配合抽样和执法查处。共抽检农药产品 199 批, 169 批合格,合格率为 84.9% ,较 2011 年提升 1.9 个百分点。 我厅每年拨出专项资金,对全省农药市场进行质量监督抽检,各市州农业行政执法支队负责抽样,省农药检定所负责检验。共抽检农药产品350 批,合格样品 276 批,合格率为 78.9% 。 我厅联合省工商局,在农药销售旺季针对重点市场和重点产品开展专项抽查,共抽检农药样品 214 批, 181 批合格,合格率为 84.6% 。 在全省 17 个县市区农药市场抽检农药产品 155 批, 130 批合格,合格率为 83.9% 。 。 2 月份,根据农业部统一部署,下发文件要求全省加强低含量草甘磷监管,各地对农药经营门店组织了一次拉网式检查,对低含量草甘膦库存产品全部清理登记封存,并抽检了 65 批样品,所检样品全部合格。 2012 年 10 月,我厅组织召开了一次针对本省农药生产企业的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报会,通报了近两年来部、省两级农药监督抽查中本省农药企业产品质量状况,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近两年来,我省切实加大农药监管工作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载体,广泛宣传《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农药管理重要性、农药与农药残留、农药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知识,解答农药管理政策、农药经营和使用技术。据统计, 2012 年全省共出动宣传车 720 多台次,出动宣传人员5500 人次,印发宣传资料 40 万份, 举办农药经营和使用培训班 529 期,培训农药经营人员和农民49268 名 。
8 月份,经过全省公开听证,省纪委制度廉洁性审查和省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湖南省农药黑名单管理制度》在我省正式出台。其主要内容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的违法事实,将其列入重点监管 “ 黑名单 ” ,实施严格跟踪监管,同时要求各地政府不得将列入黑名单的经营单位纳入农药招投标项目。实施程序主要是:市县农业部门收集名单和证据材料,省农业厅统一核准认定发布。这是加强农药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和有力手段,也是农药企业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农民和合法企业的权益,促进农药行业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自 2015 年 8 月以来,我省连续下发了 4 个加强农药监管的省厅文件,成立了主管副厅长任组长的农药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湖南省农药监管工作目标管理实施方案》,全面加强农药监管工作考核与管理。省所更是下大力气加大农药监管工作力度,增加了分管领导,增设了业务科室,补充了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积极向省政府和财政部门汇报工作,争取各方重视和经费投入。部分市州和县市区成立了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农药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并以政府(或政府办)名义,出台了进一步加强农药监管的文件,有些地方建立了政府、农业局、乡政府、农药监管员之间层层签订农药监管工作责任状的工作机制,对农药监管工作实行目标考核管理。
体系建设是农药监管工作的基础,我省自 2015 年 8 月启动全省农药监管体系建设以来,各地按照 “ 有机构、有人员、有职责、有经费、有场地 ” 的 “ 五有 ” 要求,成立由编委批准的农药监管机构,每个乡镇明确 1 名农药监管员,每个行政村明确 1 名农药监管员,基本建立了从省到村的五级农药监管体系。到目前为止,全省已有 13 个市州 99 个县市区成立了经编委下文的农药监管机构,其中独立机构 31 家,与农业执法队合署办公 53 家,与植保站合署办公 21 家,其他 7 家。全省已有90 个县启动了乡村体系建设,经农业局或乡镇政府下文明确了 1951 名乡镇农药监管员、 29151 名村级农药监督员。特别是乡镇监管员和村级监督员,在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农药经营条件审查、农药信息调查统计、农药违法行为监督与举报等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农药监管是一项涉及多部门的综合性管理工作。一方面,我厅要求厅内各部门加强协调,定期召开农药监管、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蔬菜、经作、粮油、执法、植保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议,共同研究农药监管工作问题。另一方面,我厅主动与工商、安监等部门沟通协调,与省工商局主动研商并统一思路,形成了加强农药市场监管特别是高毒农药监管的共识,联合发文强力推出了 “ 农药经营条件审查 ” 和 “ 高毒农药定点经营 ”2 项监管制度。全省各地农业局也加强与工商、安监等部门密切配合。全省 40 多个市、县建立了由政府牵头,农业、工商、质监等部门参与的农药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并研商农药监管工作问题。
一是省级加强监管制度建设。 2011 年全省推出了 3 项制度(农药经营条件审查、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农药销售产品审查), 2012 年推出了 2 项制度(农药黑名单管理制度、农药巡查制度)。二是市县级积极探索好的监管制度。如株洲在全市建立并落实农药经营门店 “ 九项责任制度 ” ,包括:农药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农药销售产品申报管理制度, “ 三农服务 ” 信息员制度,进货查验制度,安全销售制度,销售溯源制度,农药安全使用制度,农资商品质量不合格下架、召回、赔偿制度,农资企业诚信经营承诺制度。
。 2011 年以来,我省启动了农药监管综合试点县建设,全省设立 1-2 个省级试点县, 14 个市州各设立 1 个市级试点县。 2011 年,在没有项目和资金保障的情况下,省所拿出自由资金,作为对农药监管综合试点县的工作奖励。 2012 年,省所成功争取到省财政厅支持的第一笔省级 “ 农药安全监管专项 ” 预算资金,并将全部项目资金分配到试点县,鼓励有创新、有成效的单位积极开展工作。两年来,试点县建设成效显著,湘阴、赫山作为省级试点县,农药监管各项工作名列全省前茅,各市级试点县的开创性工作,也为其他县市区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和推动作用。
当前,由于 农药市场品种繁多,产品质量良莠不齐, 存在 无证经营、经营假劣产品、经营人员售药指导能力不强、假劣产品无法溯源等诸多问题,农药监管工作任务重、难度大,缺乏强有力的保障机制。
近年来,我省通过省厅推动,或联合其他部门发文,出台了一些监管文件,推出了农药经营条件审查、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农药销售产品审查等制度,但总体上由于缺乏强有力法律保障,在实施过程中难以落到实处,甚至遭遇一些阻力。
我省虽然建立了从省到村的五级农药监管体系,但只是搭了一个架子,工作基础还很薄弱。市、县一级农药监管部门大多与执法队或植保站合署办公,人员配备不齐,工作职能交叉,业务能力不精,特别是乡镇和村一级基础更弱,乡镇监管员多为农技推广人员兼任,村级监督员为村主任兼任,更需加强农药管理法律法规、植保知识和农药理论等方面的培训,以提升其综合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
从目前我省农药监管运行情况来看,农药监管各项工作在逐步推进,重点工作基本能落实到位,监管成效也初步显现。但是,存在的最大问题还是缺乏资金保障和项目支持,目前省级专项经费只有 100 万元, 70% 以上的市县农药监管经费没有列入财政预算,只能靠挤占其他工作经费免费维持,导致宣传培训、农药巡查、工作调研和后续监管等很多工作难以深入开展。
我省农业系统具备农药检测能力的机构仅省农药检定所一家,农药质量检测缺乏项目和经费支持,设备老化,急需更新,地市一级更是空白,难以为农药市场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迫切需要加大省级投入,建立市级检测机构,完善农药质量检测体系。
2015 年,我省农药管理工作将以《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出台为契机,以贯彻落实新《条例》为主线,以农药经营许可为抓手,进一步建立健全农药监管法制体系、工作体系和制度体系,扎实做好新《条例》宣贯、农药经营许可、农药登记管理、农药市场监管和安全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努力规范全省农药经营秩序,保证农药产品质量,提升安全合理用药水平,保护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人畜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条例出台后,迅速起草出台《湖南省农药管理条例》,争取列入 2015 年立法计划。制定包括《农药经营许可实施细则》、《限用农药布局规划》、《限用农药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农药安全合理使用规程》等配套制度。
2015 年,重点做好新《条例》宣贯,组织开展“条例宣传月”活动,广泛宣传经营许可、限用农药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安全合理使用等农药管理新规定,做到新《条例》家喻户晓,特别是农药从业人员要熟知。
在进一步调研全省农药经营现状和考察外省农药经营许可经验基础上,迅速制定湖南省农药经营许可配套制度和审批程序,做好农药经营审批人员和农药经营人员的上岗培训,尽快启动经营许可工作。
一是加强监督抽查,整合部、省和其他专项监督抽查资源,确保抽查工作不重复、不遗漏、全覆盖。二是加强对农药市场日常巡查力度,不符合的责令整改,严重违法的进行依法查处。三是按照“检打联动、打防结合的原则,联合执法部门加强农药企业诚信建设,定期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对屡打屡犯的农药企业坚决列入“黑名单”管理。
充分利用新《条例》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政府和各方支持,加强监管队伍建设。首先,加强组织领导,将农药管理工作从部门行为上升到政府主导的多部门配合的系统工作。其次,加大经费和项目争取力度,省、市、县三级都要积极争取政府和财政支持,将农药管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加大对乡镇和村级工作支持;广开项目渠道,积极争取专项项目资金。同时,加大监管人员培训力度,提升理论和业务水平,确保依法监管、科学监管和规范监管。
__________工商所:
我是__________乡__________村村民,姓名_______________,男,初中文化,现年__________岁,已婚。我现筹集资金_____万元,在__________乡__________村租赁铺面一间,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拟经营dvd、vcd光盘和一些日用小货。现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店名叫“________________”。经营范围:dvd、vcd光盘和一些日用小货。经营性质为个体。
商店的筹备工作已就绪,特向贵所申办营业执照。
请予批准。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企业名称:(加盖企业印章)。
注册号:
登记机关:
敬告。
1、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或提交加盖公章的文件、证件复印件。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使用a4纸。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为保证农资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农业生产和人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进货检查和检验
农资进货时将产品与其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对所购产品有质量疑问,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质量检验。
二、质量管理
销售的农资保证质量,不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禁止销售无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无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资。
三、过期农药处理
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不得经营,并及时退还厂家或交由县农业局统一处理;如确实无法及时处理的,按规定注明“过期农药”字样,且单独放置。
四、质量事故报告
如发生质量事故,应对质量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凡因农资问题造成农民损失,经查证是本店销售的,无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1、指导使用农资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其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
2、对自己所经营的产品应做出质量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经营假冒伪劣农资。
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农药(或含有违禁成分的农药)以及撤销登记的农药。
3、认真做好所经营农资的“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工作,即做好进货台账、销货台账的填写,并对所售产品签发商品质量信誉卡。
一、农资实行专库专储,入库分类整齐堆放,不与食品等物品混放,不露天存放。
二、库房实行专人管理,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入内。仓库保管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三、仓库保管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对存储的农资要经常清点、检查,对包装破损的要及时上报和处理,避免产品变质或造成其他损失。
四、仓储库房的消防,防盗和通风设施应保持良好,严防火灾、失盗和中毒事故发生。
五、配置明示标牌,对农资进行分类保管。
六、做好出入库登记,保证帐物相符。
一、随时检查经营场所及库房内电源、电闸等带电设施的安全。
二、随时检查消防设施及器材、注意保养、更换、添置,确信完好有效;堆放的农资要远离明火、火源,做好防火、防盗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三、随时检查经营场所及库房内的温度湿度,根据季节不同,调节温度、湿度及通风。
四、随时检查农资及其包装物防止标签脱落,避免错发,发现破损及时整理或调换,对过期农资及时酌情处理。
五、在农药销售过程中,涉及称量,必要分装、取货等直接接触农药人员,使用防护器具。
一、管理人员要身体健康,每年做一次健康检查,如有问题及时换人。
二、管理人员进入库房,要做到先开门窗通风,再进库。
三、库房内严禁吸烟,作业过程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和眼睛,每次作业完后及时用清水清洗。
四、搬运农药时要戴口罩、手套,穿长衣裤,避免农药直接接触皮肤。如有污染,及时清洗,发现中毒症状及时离场就医。
五、破损农药及包装物不得随意乱扔。
六、搬运、堆放农药要轻拿轻放,严禁倒置。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本农资经营店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有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二、建立“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制度,即进销货台帐、进销货发票、信誉卡、质量承诺书;
三、产品标识明确、质量保证,坚持“质量第一,信誉至上”宗旨,不经营假冒伪劣农资或未经审(认)定品种和无登记证号的农资产品,不销售国家命令禁止的农资产品。
四、诚信经营,讲道德、守信用,公平竞争,加强行业自律;
五、健全农资质量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机制,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六、农药、种子、化肥等农资不与食品及其它商品同时摆放销售。
如有违反承诺,愿意接受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的处理。
承诺店(点)名称(盖章):
承诺店(点)负责人签字(盖章):
质量监督举报电话:4887215 12315
一、农药不得与粮食、蔬菜、瓜果、食品、日用品等混载、混放。
二、配药时,配药人员要戴胶皮手套,必须用量具按照规定的剂量称取药剂,不得任意增加用量。严禁用手拌药。
三、喷药前应仔细检查药械的开关、接头、喷头等处螺丝是否拧紧,药桶有无渗漏,以免漏药污染。喷药过程中如发生堵塞时,应先用清水冲洗后再排除故障。绝对禁止用嘴吹吸喷头和滤网。
四、施药人员打药时必须戴防毒口罩,穿长袖上衣、长裤和鞋、袜。在操作时禁止吸烟、喝水、吃东西,不能用手擦嘴、脸、眼睛,绝对不准互相喷射嬉闹。每日工作后喝水、抽烟、吃东西之前要用肥皂彻底清洗手、脸和漱口。有条件的应洗澡。被农药污染的工作服要及时换洗。大风和中午高温时应停止喷药。
五、用药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喷雾器清洗干净。清洗药械的污水应选择安全地点妥善处理,不准随地泼洒,防止污染饮用水源和养鱼池塘。盛过农药的包装物品,不准用于盛粮食、油、酒、水等食品和饲料。装过农药的空箱、瓶、袋等要集中处理。浸种用过的水缸要洗净。
六、施用过农药的地方要竖立标志,在一定时间内禁止放牧,割草,挖野菜,以防人、畜中毒。
七、操作人员如有头痛、头昏、恶心、呕吐等症状时,应立即离开施药现场,脱去污染的衣服,漱口,擦洗手、脸和皮肤等暴露部位,及时送医院治疗。
1999 年4 月27 日经农业部部常务会议通过,农业部令第20 号发布,自1999 年7 月23 日起施行。2002年7 月27 日,农业部令第18 号修订;2004 年7 月1 日, 农业部令第38 号修订;2015 年12 月8 日,农业部第9 号令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 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五条 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
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
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农药登记,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新农药应申请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
(一)田间试验
农药研制者在我国进行田间试验,应当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农药研制者持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与取得认证资格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签订试验合同,试验应当按照《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实施。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田间试验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研制者的田间试验申请,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田间试验资料审查。
(二) 临时登记
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示范试验(面积超过10 公顷)、试销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其生产者须申请原药和制剂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临时登记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综合评价,经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临时登记证。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生产者向农业部提出临时登记申请的,申请资料由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一至二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临时登记评审。
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
(三) 正式登记
经过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其生产者须向农业部提出原药和制剂正式登记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国务院农业、化工、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价,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登记证。
农药生产者申请农药正式登记,应当提供两个以上不同自然条件地区的示范试验结果。示范试验由省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技术推广部门承担。
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下设农业、毒理、环保、工业等专业组。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和一至二次主任委员会议。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年内组织完成正式登记评审。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可以续展。
第八条 经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同一厂家或者不同厂家改变剂型、含量(配比)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农药生产者应当申请田间试验、变更登记。
田间试验、变更登记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同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第(二)项。
变更登记包括临时登记变更和正式登记变更,分别发放农药临时登记证和农药登记证。
第九条 生产其他厂家已经登记的相同农药的,农药生产者应当申请田间试验、变更登记,其申请和审批程序同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第(二)项。
对获得首次登记的,含新化合物的农药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数据,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予以保护。
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质量和首家登记产品无明显差异的,在首家取得正式登记之日起6 年内,经首家登记厂家同意,农药生产者可使用其原药资料和部分制剂资料;在首家取得正式登记之日起6 年后,农药生产者可免交原药资料和部分制剂资料。
第十条 生产者分装农药应当申请办理农药分装登记,分装农药的原包装农药必须是在我国已经登记过的。农药分装登记的申请,应当经农药生产者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由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由农业部发给农药临时登记证,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随原包装厂家产品登记有效期续展。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分装登记评审。
第十一条 经审查合格的农药登记申请,农业部应当在评审结束后10 日内决定是否颁发农药临时登记证或农药正式登记证。
第十二条 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和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审批专用章”。
第十三条 农药名称是指农药的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农药名称登记核准和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农药的通用名称和简化通用名称不得申请作为注册商标。
第十四条 农药临时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一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农药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对所受理的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续展申请,农业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续展,但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五条 取得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生产厂家因故关闭的,应当在企业关闭后一个月内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交回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逾期不交的,由农业部宣布撤销登记。
第十六条 如遇紧急需要,对某些未经登记的农药、某些已禁用或限用的农药,农业部可以与有关部门协商批准在一定范围、一定期限内使用和临时进口。
第十七条 农药登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责任为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十八条 农业部定期发布农药登记公告。
第十九条 农药生产者应当指定专业部门或人员负责农药登记工作。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应当对申请登记人员进行相应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条 进行农药登记试验(药效、残留、毒性、环境)应当提供有代表性的样品,并支付试验费。试验样品须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样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与标明值相符,方可进行试验。
第二十一条 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农垦系统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农业技术推广单位,按照直供的原则,可以经营农药;粮食系统的储运贸易公司、仓储公司等专门供应粮库、粮站所需农药的经营单位,可以经营储粮用农药。
日用百货、日用杂品、超级市场或者专门商店可以经营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的杀虫剂。
第二十二条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经营农药。
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所列经营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杀虫剂的单位,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药经营单位提出的经营条件审查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四条 农药经营单位不得经营下列农药:
(二)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进口农药;
(三)无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四)过期而无使用效能的农药;
(五)没有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
(六)撤销登记的农药。
第二十五条 农药经营单位对所经营农药应当进行或委托进行质量检验。
第二十六条 农药经营单位向农民销售农药时,应当提供农药使用技术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等服务。
第二十七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提出农药年度需求计划,为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农药产销宏观调控提供依据。
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指导农民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等有关规定使用农药,防止农药中毒和药害事故发生。
第二十九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做好农药科学使用技术和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工作。
第三十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确认农药标签清晰,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生产批准文件号齐全后,方可使用农药。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改变。
第三十一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大力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瓜类、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等。
第三十二条 为了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农业部审查同意后,可以在一定区域内限制使用某些农药。
第三十三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农药执法人员。农药执法人员应当是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从事农药工作三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或者管理人员,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证,持证上岗。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农药执法人员对农药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保密技术资料,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假农药、劣质农药需进行销毁处理的,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农药废弃物的安全处理规程进行,防止污染环境;对有使用价值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必要时要经过田间试验,制订使用方法和用量。
第三十六条 禁止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副产品。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农副产品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
第三十七条 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农药广告经过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布。农药广告的审查按照《广告法》和《农药广告审查办法》执行。
通过重点媒介发布的农药广告和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农药产品的广告,由农业部负责审查。其他广告,由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广告审查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承担。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农药案件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 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 (含30% )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 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70% (含70% )但高于30% 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 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 万元以下罚款。
(四)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 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单位,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负责处理被没收的假农药、劣质农药,拖延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生产、经营假农药和劣质农药的单位承担。
第四十一条 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决定由农业部作出。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销售收入。
第四十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农药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对《条例》第二条所称农药解释如下:
(一)《条例》第二条(一)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是指农、林、牧、渔业中的种植业用于防治植物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二)《条例》第二条(三)调节植物生长的是指对植物生长发育(包括萌发、生长、开花、受精、座果、成熟及脱落等过程)具有抑制、刺激和促进等作用的生物或者化学制剂;通过提供植物养分促进植物生长的适用其他规定。
(三)《条例》第二条(五)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是指用于防治人生活环境和农林业中养殖业用于防治动物生活环境卫生害虫的。
(四)利用基因工程技术引入抗病、虫、草害的外源基因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农业生物,适用《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五)用于防治《条例》第二条所述有害生物的商业化天敌生物,适用《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六)农药与肥料等物质的混合物,适用《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下列用语定义为:
(一)新农药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尚未在我国批准登记的国内外农药原药和制剂。
(二)新制剂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与已经登记过的相同,而剂型、含量(配比)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制剂。
(三)新登记使用范围和方法是指有效成分和制剂与已经登记过的相同,而使用范围和方法是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
第四十八条 种子加工企业不得应用未经登记或者假、劣种衣剂进行种子包衣。对违反规定的,按违法经营农药行为处理。
第四十九条 我国作为农药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国际公约(pic )成员国,承担承诺的国际义务,有关具体事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办。
第五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条例》和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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