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报是与领导和团队成员沟通交流的重要方式,能够展示个人的能力和价值。工作汇报是对一段时间内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总结和概括,对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发现问题非常有必要。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工作汇报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工作汇报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为巩固我区国家“五a”级文明景区成果,进一步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切实做好各种传染病防控工作,我们坚持以村容村貌、城乡卫生环境工作整治为重点,组织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在全区范围内掀起了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新高潮。现将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一、建立了长效保洁机制,组建了保洁队伍。
1、为了搞好村容村貌整治,给辖区居民创造一个好的居住环境。办事处在经费非常紧张的情况下,每年拿出三十多万元解决保洁员工资。为把这件利民的好事办好,在保洁员招聘过程中,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开招聘条件,工资待遇,在全村公开招聘。通过新农办的严格把关,共有48名同志成为各村保洁人员,办事处又拿出一万多元,为保洁员配发了保洁用车和工具,同时组织了保洁员上岗前培训,这为搞好保洁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1名保洁员,对五名同志进行了罚款,同时针对暴露出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总结讲评。通过这些手段,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保洁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
3、加大村容村貌检查督导力度。
在检查中,每到一个村,都要让村两委安排的卫生负责人和保洁员组长一同参加检查,发现问题,当场指出来,并要求他们立即安排人员进行纠正,通过这种方法,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共发检查通报十二期,纠正问题八十多处,通过强有力的工作,使园区周边各村环境有了较大改观,使龙门石窟景区形象、品位和美誉得到显著提升。
二、推进三改、四灭、五清理工作。
1、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大力开展“三改”(改水、改厕、该环境)、“四灭”(灭鼠、灭蝇、灭蚊、灭蟑螂)、“五清理”(清理暴露垃圾、清理露天粪坑、清理污水、清理杂草、清理渠沟)等爱国卫生运动工作。改善村容村貌、路容路貌,提高村民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共规划硬化道路25.93公里,目前张沟村已结束,东草店村中硬化已全面展开,到日前已硬化道路900多米。西草店村、龙门村道路硬化已进行过半。
2、在办事处经费非常紧张的情况下抽调资金4000元,购买杀灭药物下发各村及社区,组织统一灭杀。
2多米,清理村中小广告100多处。
三、
加强传染病源防控工作。
大力宣传“猪流感”h1n1的主要防护措施,对辖区内八个村的家禽家畜进行了摸底统计,“其中防疫猪1537头、牛85头、羊1037头、鸡47979只、鸭1700只、鹅303只,鸽子11690只。关于瘦肉精的专项治理,向每户养猪户发放了瘦肉精宣传资料单,并签订了不喂瘦肉精的承诺书,大型养猪场7户,共检测190头猪,结果均为阴性,没有发现瘦肉精,也未发生一起源发性传染病。
由于我区刚刚成立不久,爱卫会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工作开展起来存在一定难度。但是在园区管委会、办事处领导的支持下,我们区爱国卫生运动做出了一些的成绩。这些工作和其他兄弟单位相比我们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增加和市爱卫会、创建办领导的沟通、提高工作效率,使园区爱国卫生运动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xx镇计生办20xx年爱卫会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高城镇生态环境水平和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为根本出发点,以创建卫生先进单位为重点,以开展创建文明平安卫生为总抓手,开创了胡家镇计生办爱国卫生工作新局面,为胡家镇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作出了新的贡献。
一、大力开展城乡环境整治活动。
今年,计生办爱卫会工作紧紧抓住爱国卫生与疾病防治的最佳结合点,以农村改厕、卫生创建、灭鼠除害为中心,大力开展了农村爱国卫生专项整治。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做好新时期农村爱国卫生工作,切实改变农村环境卫生面貌,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从五月份开始在全镇开展了农村爱国卫生专项整治活动。
我们配合城管部门,从实际出发,广泛发动、宣传,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把清理街巷柴草堆、粪堆、垃圾堆等作为村容村貌整治的首要任务来抓,部分村合理设置了柴草堆放地、垃圾投放点,对垃圾实行了定期清运、集中填埋,避免了环境污染,完善了排水设施,实施了绿化美化。大部分村对家畜家禽实施了圈养,畜禽粪便得到了及时清运消毒,尤其对畜禽养殖重点地区及疫情易发区的畜禽粪便实施了无害化处理,减少了各类传染病的发生,实施了硬化、净化、绿化、亮化工程,使全镇农村卫生面貌得到了明显改观,卫生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得到提高,为我镇营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切实搞好集中灭鼠除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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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将灭鼠除害活动作为防治疾病的一项重要工作,组织开展了春冬两季集中灭鼠除害活动。在整治环境卫生、清除四害滋生地、完善预防措施的同时,积极组织开展了群众性的除四害活动,重点对四害密度较高的垃圾处理场(填埋场)、垃圾收集点、楼房垃圾道、公共厕所、养殖场等部门和学校、医院、车站、农贸市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统一进行消杀灭活动。通过开展城乡大规模的群众性集中灭鼠活动,鼠密度下降,流行性出血热发病率逐年下降,完成了市爱卫会交办的灭鼠除害任务,提高了群众健康水平。
三、大力推进农村改厕工作。
在市爱卫会的指导下,我镇爱国卫生工作以提高农村生态环境水平和农民群众健康水平为根本出发点,紧紧抓住创建农村改厕项目先进市这一重点,努力开创了全市爱国卫生工作新局面。
四、积极开展卫生先进单位创建活动。
以提高爱国卫生整体水平为总抓手,大力开展创建市级卫生先进单位。一是认真工作,及时申报。二是跟上督导,确保创建成果。确保年终“市级卫生先进单位”的桂冠顺利摘取。
总之,在来年的爱国卫生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努力,为胡家镇的爱卫会工作更上一个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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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上半年市爱卫会办公室工作总结爱卫会主任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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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二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七节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四章第五章第一节第二节规程(试行)。
目录。
审前准备案件审理评议和裁判结案、归档。
再审立案流程管理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执行实施案件执行复议案件。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审判执行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判执行流程管理是根据案件在审理、执行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对立案、审理、执行以及归档等全部环节进行组织、监督、协调的综合系统管理。
第三条。
审判执行流程管理包括立案流程管理、审理流程管理、再审立案流程管理、信访接待流程管理、执行流程管理等。
第四条。
审判执行流程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协调,并对审判执行流程的各环节进行监督和通报。各职能部门按照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相互监督的要求,严格各项管理措施,增强流程管理的系统性、公开性和时效性,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有序地进行。
第五条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各业务庭和相关人员的审判质效考核内容。
第二章立案流程管理。
第一节立案和管辖。
第六条凡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诉讼案件、执行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收到起诉状、申请执行书、执行复议申请书以及赔偿申请之日起7日内受理或者裁定不予受理或作其他处理。
减刑、假释案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由立案庭先行征询相关业务庭的意见,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庭2日内将有关信息输入微机,登记、编号并办理立案手续。
第七条立案庭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诉请,应在当日将起诉材料报本庭庭长审核,庭长于当日审批。立案庭7日内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同时将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指南、开庭传票、送达回证、诉讼费预收收据等附卷,并填写《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跟踪表》和案件登记表。
第八条重大、疑难、敏感、新类型案件,立案庭于7日内报分管院领导审查。
第九条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前,立案庭应通过查询审判管理系统、审核案件承办法官签字、调阅卷宗等方式确认当事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条对下级法院移送的刑事、民事、商事、行政二审及再审案件或者国家赔偿案件,应在收到上诉或者申诉材料及卷宗后5日内审查立案并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指南、开庭传票、送达回证等交下级法院代为送达。
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民事、商事、行政、再审案件及指令再审案件,由立案庭收到卷宗后2日内立案并排期后于次日内移送业务庭。
第十一条移送本院管辖的诉讼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诉讼费用次日起3日内立案。
第十二条需要委托外省、市、自治区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由立案庭将委托执行的法律文书原件及有关材料等收备齐全后15日内向有关法院转办委托执行手续。
第十三条外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案件,由立案庭在立案编号后的次日移送执行局。
对于需要指定下级法院执行的案件,由执行局统一向有关法院办理指定执行手续。
第十四条。
对下级法院不予受理、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提出上诉的案件,立案庭应在收到下级法院移送的卷宗材料后3日内立案,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
第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对本院受理的一审民事、商事、行政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由立案庭审查并于30日内作出裁定。
案件移送业务庭后,在法定答辩期内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的,业务庭应在当日将案件退回立案庭进行审查并由立案庭作出裁定。应当移送的,立案庭于裁定作出后10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十六条。
下级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的案件,立案庭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指定管辖。
管辖权争议案件,立案庭应在受理后30日内办理完毕。协调不成的及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本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商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相关业务庭认为应当移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说明理由,退回立案庭,立案庭应在10日内制作法律文书并移送下级法院。在审查上诉案件中发现中级法院未经本院指定而超级别管辖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在立案当日作出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将案件提至本院审理。
第二节诉讼费收取。
第十七条立案庭负责核算并通知当事人预交案件诉讼费用,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用的审批手续。
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的,一般缓交至开庭前。对决定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由案件承办人负责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交纳。开庭前不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申请减、免案件受理费的,立案庭自收到当事人申请后2日内,审查并合议是否符合减、免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应立即进行催收;符合条件的应于合议后2日内制作相关减、免手续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执行人员在案件执结或部分执结后、支付执行款项前,应先行计算应扣缴的执行费用,填写结算通知单并向院财务部门缴纳。
无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应依照相关规定按件收取。
执行中涉及执行标的物由技术室委托拍卖的,由执行人员通知技术室扣缴执行费用后,向院财务部门缴纳。
第十九条。
立案后至结案前,因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需要补交或者退还诉讼费的,由各业务庭计核,并经本庭庭长和承办人签字、加盖业务庭公章后,开具补交或者退费通知书,于3日内通知当事人到院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节案件的分配。
第二十条案件分配以微机随机分案为主、各业务庭指定分案为辅的原则进行。
业务庭对合议庭审理案件的类型有特殊分工的,分案时按照特殊分工进行分配。
刑事案件依照分工将案件直接分配给相应刑事审判庭。
第二十一条立案庭根据案件类型和各业务庭的职能分工,通过微机直接将案件随机分配到各业务庭承办人。
各业务庭庭长在收到案件的次日指定合议庭成员并向立案庭反馈,由立案庭在收到反馈信息的当日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文书。
逾期指定合议庭成员的,由微机随机确定。第二十二条业务庭庭长认为应当更换承办人的,应提出理由并在微机分案系统中公示。
院领导、庭长、副庭长办理案件的,可以更换微机随机确定的承办人。
业务庭庭长决定更换承办人的,应在其指定合议庭成员的当日提出,逾期以微机随机分配的承办人为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业务庭庭长可以更换承办人:
(一)承办人因出现法定回避情形需要回避的;
(二)承办人因健康、外出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需要脱产一个月以上的;
(三)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或者案件相互之间关联密切等特殊情形的;
(四)其他需要更换承办人的情形。
第四节案件的排期。
第二十四条各业务庭审理。
一、二审和再审案件,均实行排期开庭,但法律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案件除外。
立案庭在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应当即确定开庭日期、审判法庭。
第二十五条案件排期的期限为:
(一)民事、商事、行政一审案件,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的30日内为开庭期间;
(二)民事、商事、行政二审案件,在立案后的30日内为开庭期间;
(三)民事、商事、行政再审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的程序,参照本条。
(一)、(二)项确定开庭日期。
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参照本条上述规定确定开庭日期。
第二十六条立案庭认为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应于立案后3日内向业务庭提出书面建议。业务庭评议后认为有必要开庭的,在接到案件后的15日内与立案庭联系安排开庭事宜。
第二十七条不排期开庭审理的案件,也应按流程各节点的要求全部纳入审判流程管理。
第二十八条业务庭应当按照排定的日期开庭,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庭时间的,经业务庭庭长同意后向立案庭提出另行安排法庭。变更后的开庭时间、地点,由业务庭通知当事人。第二十九条案件需要再次开庭的,一般应由业务庭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当庭宣布再次开庭时间,并将再次开庭的理由和时间送立案庭备案;不能当庭宣布的,应在休庭后的3日内,将再次开庭的理由和时间告知立案庭并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条再次开庭的排期:
(四)其他需再次开庭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开庭时间。
第三十一条执行案件需要听证的,执行庭在作出排期决定的当日通知立案庭。
第三十二条公开审理的案件,立案庭于开庭3日前将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的时间、地点等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二审民事、商事、行政案件、再审上诉案件应在立案后10日内将案卷移送业务庭,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不排期开庭的案件应在立案后2日内将案卷移送业务庭。
第五节文书送达第三十四条立案庭负责案件庭审前诉讼文书的送达及最高人民法院、外地法院的委托送达工作,该项工作应当由法警协助。
第三十五条送达工作应在下列期限内完成:
(一)一审民事、商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后,5日内向原、被告(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再审申请书)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须知和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
(二)二审案件诉讼文书的送达,由立案庭在5日内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原审法院送达。
第三十六条涉外、涉港、澳、台案件需要通过外事部门送达的,由立案庭在2日内将法律文书送交外事办公室,外事办公室应在5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采取其他方式(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送达不到当事人的,应在确定送达不能的2日内办理公告送达手续。
第六节。
保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立案阶段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或证据保全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情况紧急的立案庭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3日内(本市外的10日内)执行完毕。
案件移送业务庭后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或证据保全申请的,业务庭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立案庭在7日内执行。第三十九条申请人提出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立案庭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
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权申请的,应当即立案并交民事审判第三庭在申请之日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48小时。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由立案庭立即执行。
第四十条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日内依法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将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和有关单位。
第四十一条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到卷宗之前,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立案庭应在48小时内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后,作出裁定并执行。
当事人不服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上诉本院的案件,需要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案庭在收到中级法院卷宗后的5日内作出裁定。已经进入本院业务庭审理的,各业务庭应在保全到期前7日内作出裁定并交立案庭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的,由执行局决定并执行。解除财产保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保全措施执行完毕后,应当立即将保全结果通知双方当事人。对有期限的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立案庭提出续保申请。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诉前停止侵权的裁定或者决定提出复议申请、案外人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或者当事人、案外人申请臵换保全标的物的,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业务庭负责审查和处理。
第七节立案调解。
第四十四条立案调解是指在案件依法立案后至移送业务庭审理前,当事人各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诉讼活动。
第四十五条在各方当事人收到诉讼文书,均明确表达通过和解方式解决争议的意愿后,立案庭应当在2日内主持当事人调解。
第四十六条调解、撤诉的案件,立案庭应在3日内制作调解书、撤诉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七条立案调解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20日内完成。调解不成的,应在当事人明确放弃调解意愿的次日将卷证材料转业务庭。
第三章审理流程管理。
第一节审前准备。
第四十八条各业务庭发现不属于本庭审理或卷证材料不全的案件,应于当日退回立案庭。确实存在问题的,立案庭应于2日内予以纠正。
复查无误的案件材料,各业务庭应由专人负责登记并于当日移交审判长。
第四十九条开庭审理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阅卷,并制作阅卷笔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承办人应在提交合议前阅卷,并制作阅卷笔录。第五十条合议庭成员应在开庭前阅看主要卷宗材料。对于重大、疑难、复杂、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应当阅看全部案卷材料,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第五十一条。
对于案情复杂、事实争议较大,或者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大量新证据的,承办人应当组织各方当事人在开庭前进行证据交换,形成笔录,并向合议庭汇报。
第五十二条开庭前,审判长应当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庭前合议,并在庭前确定审理方案,明确合议庭成员分工,初步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和庭审中需重点调查的问题。
第五十三条。
依法应当指定辩护人的刑事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3日内核实被告人是否已经委托辩护人,没有委托的,应当在7日内为其办理指定辩护人的相关手续。
决定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10日前通知检察院及辩护人阅卷,准备开庭,并于开庭3日前进行公告,同时通知诉讼参与人出庭。检察院借阅及归还卷宗时承办人应填写借卷登记表并注明时间。
对于检察人员、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鉴定、重新鉴定的申请,合议庭应在3日内进行评议并作出决定,需要鉴定的应于次日交本院技术室。
第五十四条。
国家赔偿案件,自立案庭将案件交赔偿委员会后,赔偿委员会应在2日内确定合议庭成员及承办人。是否需要听证,由合议庭根据案件情况决定。第五十五条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听证的,承办人应于听证前10日内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公开听证的案件,应于听证前3日内将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案由、听证的时间和地点予以公告。
第二节案件审理。
第五十六条对于民事、商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下列申请,合议庭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一)申请追加共同被告或第三人、案外人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被告提出反诉;
(三)申请证据保全;
(四)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五)申请先予执行;
(六)申请鉴定、评估、审计、审价;
(七)申请法院对财产、证据继续查封或冻结,或申请解除、变更上述保全措施。
作出不准予决定的,承办人应当在决定作出当日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七条经审查,同意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受理被告反诉的,承办人应当在决定作出的2日内将有关材料移交立案庭办理手续。立案庭应当在收到材料后2日内办理完毕,并移交业务庭。
第五十八条准予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准予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的裁定,由承办人在合议后1日内拟稿,审判长审核、分管副院长或授权庭长签发后,2日内交相关业务庭执行。
第五十九条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开庭时间的,合议庭应在开庭3日前报请庭长决定。决定变更的,应在当日将变更信息告知立案庭。立案庭应当在2日内另行排期开庭。
第六十条。
准许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的,应立即调查收集证据。调查地点在本省内的,在5日内进行。调查地点在本省外的,在10日内进行。
第六十一条开庭审理过程中如发生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合议庭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当立即暂停审理,同时报告庭长并将情况记入开庭笔录。
第六十二条承办人应在最后一次庭审结束3日内制作审理报告。
第三节评议和裁判。
第六十三条承办人应在审理报告制作完成后2日内提请合议庭评议。合议庭评议后,如需再行调查或通知当事人举证的,应在3日内进行。调查或举证结束后5日内,根据情况由合议庭成员或承办人主持进行质证,质证后5日内提交合议庭评议。
第六十四条。
当庭调解的,应将调解内容记入笔录,庭后3日内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明确表示同意庭后调解的,应在庭后5日内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在3日内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第六十五条承办人在合议庭评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之日起3日内制作裁判文书,庭长、副庭长应在接到裁判文书后2日内审核或签发,分管副院长应在接到裁判文书后3日内签发。
第六十六条需业务庭审判长联席会议扩大研究的案件,应当由合议庭在形成评议意见后5日内提交。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案件应制作笔录,并由参加人员签名。
第六十七条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在5日内完成起草提请报告、庭长审核、分管副院长签发、报送审判管理办公室四项工作。
审判委员会应当在1个月内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当庭宣判的案件,民事、商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业务庭应在宣判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刑事案件业务庭应在宣判后5日内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定期宣判的案件,业务庭应当在文书签发以后10日内进行宣判。
需邮寄或直接送达、留臵送达的,业务庭应当在裁判文书签发之日起10日内送达;需委托送达的,业务庭应当在裁判文书签发之日起10日内完成委托工作;需公告送达的,业务庭应当在裁判文书签发之日起10日内转立案庭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判决、裁定,需通过外事部门送达的,业务庭应在裁判文书签发之日起10日内交外事部门办理。
第四节结案、归档。
第六十九条流程管理的结案日期以归档日期为准。第七十条
裁判文书发出后3日内,各承办书记员负责诉讼材料的整理,由承办人负责核查,交审判长核定后,书记员装订卷宗。
第七十一条。
各业务庭应及时将卷宗交档案室归档、结案。档案室收到卷宗办理归档手续后,出具《归档结案单》。
第七十二条。
接到最高人民法院调卷函的部门应在2日内将调卷函交立案庭,立案庭于5日内从档案室借出卷宗,并负责将卷宗移送最高人民法院。
第七十三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刑事案件,由相关刑事审判庭办理移送手续。
第七十四条。
不服本院一审裁判的案件,由立案庭办理相关手续将卷宗移送最高人民法院。
第七十五条。
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退回卷宗的部门,在收到卷宗2日内将卷宗移送立案庭,由立案庭在5日内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结果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并办理归档手续。
第七十六条。
应当退回下级法院的卷宗,由业务庭在结案后5日内,将卷宗退回中级法院立案庭。
第四章再审立案流程管理。
第七十七条再审立案庭应当在收到申请人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
第七十八条对符合申请再审受理条件的民事、商事案件,再审立案庭应当在收到申请再审人再审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当事人寄出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
第七十九条再审立案庭案件分配采取循环分案方式。
第八十条承办人接受案件后,应及时审查,需要调取下级法院卷宗的,应在5日内提交合议庭研究。
第八十一条案件承办人应在45日内审查完毕并提交合议庭研究。
第八十二条案件处理结果一经确定,承办人应在5日内将诉讼文书制作完毕,并送庭长签发。庭长应在2日内签发,书记员应于5日内向当事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
第八十三条对提审的案件,送达回证或邮递回执寄回本院后,书记员应及时填写《再审案件卷宗移送表》,5日内将案件移送立案庭进入再审程序。
第八十四条对指令再审、调解、撤诉或驳回申请的案件,送达回证或邮递回执寄回本院后,承办人应在5日内整理好案件材料,交书记员装订卷宗,同时退回调取的一、二审案件卷宗。
第五章执行案件流程管理。
第一节执行实施案件。
第八十五条执行庭收到立案庭移转的执行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收案登记;
(二)确定承办人或执行组并同时告知立案庭;
(三)制作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四)送达执行通知书,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和控制,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
(五)对被执行人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第八十六条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案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财产调查,对查到的财产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能够在本环节执行结案的,及时结案。第八十七条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执行员应当在3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
第八十八条财产调查包括调查被执行人收入、存款、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机器设备、产品、股份及其他投资权益、知识产权、债权、有价证券等情况。执行员应当于财产调查结束后3日内,将调查结果逐项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
确认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员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逐项向申请执行人作出说明。
第八十九条调查确实的财产线索不能即时办理财产控制手续的,应当自获得确实的财产信息之日起3日内对查实的财产采取控制措施。
第九十条财产调查期间,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债务的,应当在10日内办理结案手续,已经控制财产的应当立即解除财产控制措施。
第九十一条确认被执行人(自然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至少完成以下调查: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调查;对村委会、居委会关于被执行人信息的调查;对劳动管理部门关于被执行人务工信息的调查;对户籍登记部门关于被执行人户籍信息的调查。必要时,应当委托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
以上调查,应当在调查的同时形成调查笔录。确实难以在调查的同时制作调查笔录的,应当在当日形成工作记录。
第九十二条确认被执行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至少完成以下调查: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情况的调查;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公司、企业设立、股权等情况;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
以上调查,应当在调查的同时形成调查笔录。确实难以在调查的同时制作调查笔录的,应当在当日形成工作记录。
第九十三条申请执行人提出财产调查情况不全面或不真实,要求继续调查的,执行员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必要时,应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补充调查。
调查期满后又发现新的财产线索的,应当随时进行调查。
第九十四条申请执行人因执行员调查不力要求更换执行员的,执行庭应当在3日内决定是否准许。更换执行员的,应同时告知立案庭。
第九十五条执行员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在每次调查后的次日内录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第九十六条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情况和执行日志,应当允许申请执行人通过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或执行卷宗进行查询。
第九十七条执行员应当最迟在财产调查期满时将案件转到财产变现流程。
第九十八条30日期满时,执行员穷尽了调查手段仍未查找到执行线索,须报经执行庭长审核确认。执行庭长应当在5日内完成审核。
执行庭长认为没有穷尽调查手段的,应当责成执行员继续调查。
第九十九条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亦不能达成和解,符合结案条件的,执行员应当在15日内办理结案审核手续。
执行局长在收到结案审核材料后,应在3日内审核完毕。执行局长认为不符合结案标准的,应当即责令执行员补充调查。
第一百条保全冻结的款项,进入执行程序后可直接扣划。
第一百零一条执行调查中冻结的款项,应当至迟自冻结之日起1个月内扣划到法院执行款账户或申请执行人账户。
第一百零二条被执行人直接向法院支付现金或票据的,执行人员应当立即会同被执行人将现金或者票据交院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出具收款凭据。
第一百零三条执行中确需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即时向付款人出具收据,将收款情况记入笔录并由付款人签名。收款人应当在回院后1个工作日内移交本院财务部门或将有关款项缴入执行款专户。
第一百零四条执行款到账次日,财务部门应当将到账情况告知执行庭,执行庭应当在5日内将收款时间和数额等有关情况告知案件当事人。
第一百零五条执行款到账后,应当在1个月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需要延期划付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说明原因并报分管副院长审查批准。
第一百零六条执行款专户的款项需要支付时,执行人员应当填报有关支付案款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报经执行局长或分管院领导审批后,交由财务部门办理。
(一)生效的法律文书、立案审批表;(二)款项到账的证明;
(三)申请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收的,应当向法院出具特别授权委托书;
(四)已扣缴或应当扣缴的票据或说明。第一百零七条向当事人交付执行款时,应当同时收取和审核当事人出具的收款凭据。
第一百零八条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应当即将财产返还当事人或案外人。
第一百零九条对于需要变现的财产,在收到申请执行人申请后,执行庭应当在10日内办理完毕委托评估、拍卖手续。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款的到账情况、分配情况,应在5日内录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并允许申请执行人查询。第一百一十一条不能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后2日内书面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原因。
第一百一十二条执行依据确定履行的特定行为可以代替履行的,应当自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0日内雇佣相关单位或者人员代为履行。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迟延履行金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10日内支付。拒不支付的,转化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程序。
第一百一十三条执行依据确定履行的特定行为不可代替履行的,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除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10日内支付迟延履行金外,还应当在60日内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转化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程序。
第一百一十四条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特定物的,应当自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45日内强制交付该特定物。需要清点数量、勘验场地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强制交付。
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应当同时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送达办理过户登记的协助执行法律手续。
第一百一十五条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的特定物灭失或者已经被合法转让的,执行员应当自确定上述事实之日起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评估。评估结论应当在3日内送达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对估价结论无异议或者异议被驳回的,应当在10日内转化为对金钱的执行。第一百一十六条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种类物的,应当自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0日内,按照执行依据确定的数量和质量将种类物自被执行人处交付申请执行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不能按照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数量和质量执行种类物的,执行员应当自确定上述事实之日起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评估。评估结论应当在3日内送达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对估价结论无异议或者异议被驳回的,应当在10日内转化为对金钱的执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驳回案外人异议的,应当在送达裁定的同时告知案外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级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驳回案外人异议后,案外人不提起诉讼向本院申诉的,由执行局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需要立案监督的,应由执行局统一立案编号,按执行申诉案件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最高人民法院。
第一百二十一条符合法定结案条件的,应当于结案文书审签后10日内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结案通知书或裁定书。第一百二十二条书记员应当在结案后1个月内订卷归档。
第二节执行复议案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下级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0条的规定提请复议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申请复议的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编号。
第一百二十四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一百二十五条对于事实清楚的复议案件,承办人可以进行书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合议庭研究;对于案情复杂需要听证的案件,合议庭应及时组织听证。
合议庭应当在听证结束后2日内进行评议。第一百二十六条合议庭评议认为需改变或纠正执行法院执行行为的,应在评议后5日内完成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报告。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下级法院提请复议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与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合议庭应在评议后5日内完成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报告。
第一百二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决议或合议庭决议形成后,承办人应当在2日内拟制裁定书,庭长应在收到裁定书后2日内审核或签发,执行局长或分管副院长应在接到裁定书后3日内签发。
第一百二十九条。
复议案件审查完毕后,承办人应当于裁定书签发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
第一百三十条。
书记员应当在结案后1个月内订卷归档。
第三节执行申诉案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因对下级法院已经实施完毕的执行行为不服到本院申诉,本院审查认为需要立案监督的,应由执行局统一立案编号。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承办人接到案件后,应在5日内完成对申诉材料的审查。如有必要,承办人可以调取原执行卷宗,也可以要求执行法院在规定期限内写出报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执行申诉案件一般应在3个月内办结。如需要延长,报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于需要纠正下级法院执行行为的案件,合议庭应在评议后5日内完成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报告。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决议或合议庭决议形成后,承办人应当在2日内拟制法律文书。庭长应在收到法律文书后2日内审核或签发,执行局长或分管副院长应在接到法律文书后3日内签发。
第一百三十六条。
执行申诉案件审查完毕,承办人应在结案文书签发后10日内将裁定书或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
书记员应在结案后1个月内订卷归档。
第四节督促执行案件。
第一百三十八条。
申请执行人反映下级法院执行不力,请求本院监督执行、提级执行、更换执行法院的,应由执行局统一立案编号。
第一百三十九条。
承办人收到案件后,应在5日内制作审查笔录,发出督促执行令或督办函,限期执行法院执结案件或完成某一执行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
督办案件一般应在3个月内办结。如需延长,报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四十一条。
经督促执行,案件取得实质性进展,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依法结案:
(一)已经执行完毕;
(二)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三)办理了提级或指定执行手续;
(四)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执行法院下达了终结执行裁定;
(五)其他可以结案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二条。
督促执行案件结案后,承办人应在结案文书签发后10日内将裁定书或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一百四十三条。
承办人或书记员应在结案后1个月内订卷归档。
第五节。
执行协调案件第一百四十四条。
省内法院之间、其他省(市、自治区)法院与省内法院之间因执行行为发生冲突,经冲突法院之间协调未果,按规定程序需要本院予以协调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协调的案件,由执行局统一立案编号。
第一百四十五条。
承办人接收案件后,应在7日内审查有关材料,明确争议的焦点问题,提出协调处理意见,提交合议庭研究。
第一百四十六条。
需要与外省(市、自治区)法院协调的,承办人收到案件后,应在7日内拟制协调函。
第一百四十七条。
经协调,冲突法院之间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及时制作协调纪要。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与外省(市、自治区)法院协调未果的,应及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
第一百四十九条。
辖区内协调案件一般应在1个月内结案;与外省(市、自治区)法院协调案件一般应在3个月内结案。
第一百五十条。
承办人或书记员应在形成协调纪要或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后1个月内订卷归档。
第六章信访接待流程管理。
第一百五十一条立案庭是信访接待的管理部门,负责日常来信处理和来访接待工作,负责对全院信访工作进行协调。
第一百五十二条实行来信登记制、报结制和存档制。立案庭根据来信的种类和具体内容分流、转交各部门处理,并在收信后7日内将转交情况回复来信人,同时将来信情况输入微机。立案庭每季度将信访材料装订成册存档。
第一百五十三条对于来信,立案庭登记后根据其内容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一)对于可由立案庭直接处理的一般信件,由立案庭处理;
(二)对于应属本院其他部门处理的信件,立案庭接信后3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于不属本院处理的信件,立案庭接信后3日内将信件转交其他单位;
(四)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有关单位交办的并且提出答复要求的信件,立案庭接信后3日内分类转处督办,承办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按照交办要求办理完毕,并报立案庭答复有关单位和来信人。
第一百五十四条对于来访,立案庭应一访一记,根据来访内容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三)对于检举本院干警违法违纪或反映审判作风问题的来访,立案庭应及时转交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接待处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立案庭对全院的信访接待工作情况实行月通报制度。
第七章审限管理。
第一节各类案件的审限。
第一百五十六条本规程规定的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自立案次日起至归档结案之日止。
案件实际审理天数超过法定审限的为超审限,但是在法定审限届满前按本规定办理审限延长、中止和不计入审限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为:
(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案件的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本院院长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等有关程序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另行审判的,有关审理期限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执行。
(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商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审理民事、商事二审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审理涉外民事、商事案件和涉港、澳、台民事、商事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执行。
(三)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审理第二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2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审理涉外、涉港、澳、台行政案件,审理期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办理。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期限为3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由本院再审的民事、商事和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五)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的期限为3个月,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六)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委托执行的案件,执行局应当在立案后1个月内办理完指定执行手续。
(七)减刑、假释案件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八)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期限为3个月,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本院院长批准。
民事申诉案件以及行政申诉案件的审查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庭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九)各类不服第一审民事裁定、商事裁定、行政裁定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0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理期限为2个月;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如决定予以承认和执行的,审理期限为2个月,决定不予承认和执行的,应在2个月内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十一)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5日。
第一百五十八条立案庭应在立案时将案件审限计算时间进行登记、输入微机。审判管理办公室据此对各类案件的审限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节审限变更。
第一百五十九条合议庭应当严格依照审限合理安排各项审判事务,在审限内尽快审理、裁判,提高办案效率。
第一百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案件审理(执行):
(一)刑事案件。
2、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
(二)民事、商事案件。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三)行政案件。
1、原告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6、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
7、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四)执行案件。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8、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10、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五)国家赔偿案件。
1、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请求赔偿的;
2、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需要等待权利承受人表明是否请求赔偿的;
4、其他需要中止审理的情形。
第一百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审(执)限内难以结案的,可以延长审(执)限:
(一)刑事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民事、商事案件。
1、案情疑难、复杂;
2、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矛盾易激化的案件,集团诉讼等需要做调解工作的;
4、当事人协商一致,申请法院暂缓审理的;
5、其他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情形。
(三)行政案件。
1、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或矛盾易激化,需要做协调工作的案件;
3、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4、其他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案件。
(四)执行、国家赔偿等案件,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审限。
第一百六十二条下列期限应从审(执)限中扣除:
(一)刑事案件符合下列情形,需要延期审理的期间:
1、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的时间;
2、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决定延期审理的时间;
3、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时间;
5、上诉、抗诉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二审法院需要调查核实,决定延期审理的时间;
(二)对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需要查证核实的时间;
(三)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或者其他鉴定的时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再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规定期限的时间;
(五)民事、商事、行政、执行案件公告、鉴定的时间。
(六)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管辖权争议的时间;
(八)申请调查新的证据和申请调查令的时间;
(九)当事人申请追加被告或者第三人以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后给予答辩、举证的时间;
(十)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时间;
(十一)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时间;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暂缓审理、暂缓执行的时间;
(十三)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时间;
(十四)民事、商事案件需要做调解、和解工作申请扣除审限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十六)涉外民事、商事案件审限的扣除,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涉港、澳、台民事、商事案件参照该办法办理。
(十七)报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的时间;
(十八)需要补充调取相关案件卷宗的时间。第一百六十三条刑事公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7日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提出申请。
民事、商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提出申请,需要第二次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民事、商事案件应当根据所适用的一审或二审程序办理审限延长手续。
行政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行政再审案件应当根据所适用的一审或二审程序办理审限延长手续。
国家赔偿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第一百六十四条需要院长、庭长批准中止、延长、扣除办案期限的,院长、庭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业务庭应当在审限届满2日前,将审限变更审批表送审判管理办公室,办理审限变更手续。
对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案件,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中止、延长、扣除审限手续的,按超审限处理。
第三节审限督查。
第一百六十六条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审限、执限届满前的催办制度,对临近审限的案件,应及时催办,督促业务庭尽快审理。
审判管理办公室建立审限、执限定期检查通报制度,定期对各业务庭审限、执限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通报。
第一百六十七条承办人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承办人故意拖延移送案件材料,或者接受委托送达后,故意拖延不予送达的,参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八章附。
则
第一百六十八条本规程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一百六十九条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院其他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
内容提要:多年来,民事、经济案件中“执行难”问题成为一个老大难问题,“执行难”是社会政治、经济、体制和机制问题的综合体现,需要运用现代司法理念,来正确认识和看待“执行难”。本文通过分析“执行难”问题的发展过程、形成的原因、难以执行的案件类型,来澄清对“执行难”的一些模糊认识,形成一个客观、全面的“执行难”问题的景象,找到治理“执行难”的方法。
关键词:执行难司法地方化司法权威法律缺陷。
多年来,民事、经济案件中“执行难”问题成为执行机关工作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给执行机关造成很大的压力。随着我国法制建设步伐的推进,执行机关的执行案件数量激增,这对原本就已堆积的大量的得不到实际执行的执行案件来说,无异是雪上加霜。执行是指执行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给付内容的一种司法行为。“执行难”是指由于多种原因的影响,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给付内容,致使执行不能,权利人合法权益不能实现、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遭到破坏、国家法律和人民执行机关的权威遭到践踏的情况。
在我国,“执行难”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比较突出地显现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执行机关执行工作中,十多年来,大体经历了“无序执行期”、“粗放执行期”和“理性执行期”三个阶段。
“无序执行期”。“无序执行期”突出发生在90年代中期之前,最典型的行为是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抓人促执行”,即用违法拘留被执行人的办法来逼迫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这里,首先应当明确,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是《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执行机关的权利,是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已执行的必要手段和保障措施,必须依法坚决实施,并且要用足、用好。但,采取强制措施的前提是必须依法,被执行人得有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应受制裁的行为,而不能违法采取。由于大量案件积压,社会反响强烈,执行机关压力很大,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左右,曾有一段时间,有的执行机关为提高执行率,采取过违反法律规定的“以抓人促执行”的办法。相信这里许多人也许还记得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曝过光的某省的一位基层执行机关院长,这个执行机关为执行案件竞为被执行人办“培训班”,把不执行执行机关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传唤到执行机关“集中办班学习培训”,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讲什么“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这种办法对于执行案件确实收到过一些实际效果,但却是无序执行的作法,是违法的,以至造成了无序执行局面。
“粗放执行期”。9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一些地方保护主义无所不用其及,常将一些企业列为重点保护对象,出台一套土政策,限制执行机关执行,规定什么“执行机关执行案件首先得报告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经允许后才能执行”,引起一些执行机关特别是外地执行机关的的粗放对抗。有的执行机关为回避当地党政机关,在执行案件时,采取异地查封扣押的办法,常在半路查封车辆或拘留被执行人,而当地领导就派公安围追堵截,有的甚至按“抢劫”立案,公法两家常常上演“全武行”,一方“粗放执行”,一方“粗暴保护”。为此事,有的执行机关执行人员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某省有的法官就被推下了黄河。
“理智执行期”。针对”执行难”及其相应带来的无序执行、粗暴执行的严峻情况,最高执行机关向党中央专题报告了”执行难”的问题,中央政治局专门听取了汇报,引起党中央高度重视。1999年7月,党中央下发了11号文件,明确提出必须反对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严肃批抨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法制观念淡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滥用职权干预执行机关执行工作的错误作法,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高度,支持执行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依法治理和解决“执行难”问题。中央文件下发以后,形势迅速改观。执行工作从此进入“理性执行状态”,有力地推动了“执行难”和无序执行、粗暴执行问题的解决。
“执行难”的案件类型。
(一)农村经济纠纷案件、侵权纠纷案件和被执行主体被撤销的案件“执行难”。主要原因是由于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履行能力。这方面特别表现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城市中被执行人财产枯竭的企业。很多刑事犯罪者本身就没有什么财产,为财产而犯罪,判处罚金或判决赔偿,往往等于空判。某地有一起爆炸案,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涉及七八个人,宣判后,被告在监狱,家里没有什么财产,媳妇、孩子跟人走了,不知道在哪儿,根本没法执行。可以说,经济困难,没有执行能力,是造成“执行难”的根本原因。
(二)涉及劳保职工的案件上访多、难执行,形成原因多是计划经济遗留问题。目前,涉及企业劳保职工的执行案件较多,劳保职工往往聚众上访,使案件难以执行,起因多是计划经济遗留问题。某一大型企业在计划经济时期受政府指令上马了农药“8.5”项目,由政府协调向银行贷款500万元,政府对所生产的农药包销,企业享受政府补贴。经济体制改革之后,企业的效益下降,而银行也因走向市场,追求效益,向企业追收贷款本息,不得不提起诉讼,判决后即申请执行,当执行机关执行人员到该企业执行时,执行机关一执行,该厂工人便到执行机关集体上访,至今尚未执行。类似这种情况的执行案件占整个执行案件相当大的幅度,计划经济遗留问题,是造成“执行难”的历史原因。
(三)涉及企业改制的案件“执行难”,造成这方面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有些是钻政策空子。前些年,为搞活企业,有的地方提出了所谓“大船搁浅,舢板逃生”的政策,在企业转制中,搞“假破产,真逃债”、“假分立,真逃债”、“假租赁,真逃债”。某企业欠下巨额债务,但亦有财产,就采取先分立的措施,将有效资产变价等投资到新厂,却将老债留在所谓的“留守处”,不予偿还。这样的情况在一些地方甚至可以说较为严重。而由于中间有政府部门行为,并有行政领导参与、干预,执行机关执行中困难重重,致使有些案子久执不果,旷日持久。
(四)涉及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案件“执行难”,深层原因是由于司法权力地方化。从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上看,执行机关受各级地方党委领导,由同级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人、财、物权全在地方,上下级执行机关之间仅为审判监督关系,相当一部分案件由于受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的影响,应依法及时执行,执行机关及办案法官却不能及时有效的执行。司法权力地方化,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症结所在。
(五)涉及维护社会稳定的案件“执行难”,形成原因包含不能依法辩证处理和解决维护稳定与严肃执法的关系。如上所述,一些案件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机关申请执行其固定资产如厂房、土地等财产时,被执行人往往聚集职工上访或直接对抗,一些领导干部和执行机关以及办案法官,对此不能辩证分析,依法处理,不愿碰硬,而是以扶持企业,维护稳定为由,置申请人合法权益而不顾,顺水推舟,简单地不予执行,致使案件不能执行。不善于依法辩证处理和解决维护稳定与严肃执法的关系,不敢碰硬,是造成“执行难”工作方面的原因。
(六)被执行人故意欠债不还、转移隐匿财产甚至暴力抗法的案件难执行,形成原因是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泊。由于各种原因影响,目前,许多人的法律意识不强,法治观念淡薄,不执行审判机关判决,转移隐匿财产,因此而引发的暴力抗拒执行事件也时有发生。当事人法律意识淡泊,隐匿财产甚至暴力抗法,是造成“执行难”法律意识方面的原因。
“执行难”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现行法律的缺陷。社会处于转轨时期所呈现的法律空白与无序状态,造成了许多当事人在经济大潮之后一无所有,没有任何履行能力。当社会处于轨转或变革时期,由于旧的章程、制度、法律被淘汰或否定,新的章程、制度、法律却未建立起来,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及人们的经济活动往往是听命于上层的指示、领导人的讲话及政党或国家政策的引导与左右。于是,无章可循、无法可依、政策迭出、行为超前、法律滞后就成为了转轨时期社会状态的显著特征。由于缺乏法律来约束、调整,因此,人们的经济行为不仅是超前的,而且在经济与金钱利益的驱动下,包括公民、法人在内的很多人不计社会后果与法律责任铤而走险、投机钻营,唯利是图。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社会状态就明显地出现了这种法律空白和人们的经济行为无序的混乱情形。出现了银行到期收不回贷款;工厂、企业、效益低下,三角债、连环债层层丛生;皮包公司应运而起,许多人钻政策和法律的空子,侵吞国有财产,肆意挥霍、挥空公款等不正常现象。当其债权人、请求人诉诸于执行机关,求助以司法手段收回贷款,理顺各自的债权债务关系时,那些业已破产倒闭或资不抵债,瘫痪关门或挥霍公款一空的当事人自然就没有任何偿还能力了。如民事诉讼法对权利人申请执行规定的期限较短,短的六个月,长的也只有一年。因此,当事人为避免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即使明知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也不得不向执行机关申请执行。
(二)执行机关独立执行的法律问题未解决,执行工作受到各种非法干扰。我国宪法规定,执行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但对于执行机关的执行工作,是否也应独立执行一一包括执行法官的独立执行?对于这个问题,宪法和法律似乎都没有正面与直接的回答。致使司法实践中,独立审判做到了,可是执行工作却受到各种非法干扰,执行机关独立执行的法律问题远未解决。执行工作作为司法权行使的最关键环节,如果它是不独立行使的话,则审判机关依法独立作出的生效的判决、裁定就会在执行阶段因受到各种非法干扰或左右而发生变形变质,从而最终导致司法权独立行使的宪法原则受到损害。目前执行机关的执行工作缺少一部统一的强有力的执行法律来规范及操作。现行的有关执行工作方面的法律规定,既笼统、抽象、不够具体与不易掌握,又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系统性,如执行工作的地位、责职、程序、救济、责任等等,法律均未有明确与具体的规定,执行立法滞后。
(三)司法权威不够,司法价值在社会中不占主导地位。司法权威是国家的基本权威之一,它是以宪法确立的原则为基本,专门以执行与适用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法规所确立的意志与规范为内容的权力行使形式。在现代国家,司法权威是不依赖于任何行政权威而出的并为行政权尊重与服从的一种规范性的国家权威。司法权威在现代国家政治生活中应是一种绝对和不可替代的权威。然而,在我们的社会实践中,司法权威不受尊重和被渎犯的情况却普遍存在与出现。这些现象的出现有深刻的社会与历史根源的,几千年来的封建专制统治,中国人服从和崇尚的都是人治权威和价值,人们习惯的是政府的号令、政策、领导者个人的指示、指令等,产生了只直接听命于强人指令才能服从与奏效的直悟性的民族心理;另外,几千年来中国,司法权素来都是从属和依附于行政权,人们对司法权的价值知之甚少。于是,人们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认为领导者个人的权威高于一切。在这种小农心理的影响下,就产生了一种特殊的社会心理即人们惧权而不惧法,畏长官命令而不畏国家法律。
(四).现行执行机关管理体制不完善。首先,执行机关的人、财、物等权力基本上掌握在地方手里,有的地方政府为保护当地经济发展或其他原因,利用职权干预执行机关执法,甚至在严肃的执法活动中弥散着庸俗的社会关系学味道,致使执行机关难以真正地独立行使执行权。现行的地方执行机关管理体制造成了地方各级执行机关服从与听命于地方权力的管理与指挥,地方利益与地方执行机关利益的一致性,造成了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不利于国家法制的统一与贯彻。某些经济主体对于同来自外地方的公司、企业或公民个人发生纠纷而被诉之于执行机关时,在利益的驱动下,往往利用自己同本地方党委、政,府存在的固有关系,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或说情或指示或施压,影响、干扰执行机关的审理和执行工作;而某些地方党委、政府从本飞财政收入和地方利益出发,置国家法律不顾,阻碍执行机关依法办案。这种现象在地方实行财政包干、企业、公司利润同地方税收等利益关系重大或密切时,来自地方党委、政府的非法于扰更为突出。其次,民事执行之所以难,其根子并不在“难执行”,而在于“审执不分”。民事强制执行的体制障碍在于,执行权在本质上属于行政权,而司法权的核心在乎中立的裁判。司法权以消极为美德,对于当事人的纷争依“不告不理”的原则不主动介入,对于已作出的裁判亦多交由行政机关执行,执行机关也不应多加干涉。
(五)、市场主体信用观念和信用制度的缺失。这一点很突出地表现在我国传统的“赖帐逃债”不良文化上,例如,“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欠债的是爷爷,讨债的是孙子”等民间俗语。同时,我国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还不够健全,对经济交往中的种种欺诈行为制裁不力,对欠债不还者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无形中纵容甚至助长了种种失衡观念和行为的滋长、蔓延。比如,对欠债不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欠债企业破产关闭后,对企业经营者没有实行相应的“行业禁入”和“信用死亡”规则,使之有机会另辟财路。这种观念上的落后和制度上的不健全,是:执行难”得以孳长的肥沃土壤。
(六)执行机关执行力量不足,执行人员素质不高,执行装备落后等也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因素。我国自从经济体制改革开始以来,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经济生活空前活跃,经济关系日益复杂,经济纠纷日益增多。这样,执行案件的数量、类型和难度也就相应的增加和提高,导致执行工作难度增大。
正确认识和对待“执行难”
“执行难”是社会政治、经济、体制和机制问题的综合体现,需要运用现代司法理念,来正确认识和看待“执行难”。
(一)执行风险是交易风险的继续,也是交易成本的扩大。无论在中国还是外国,都不例外。在国外,商事案件判决后执行不了是正常的,能够执行也是少数。有纠纷才有诉讼,而产生了纠纷说明双方在经济往来或者经营活动中有了失误或是其他不正常的情况,执行机关应一方的请求,受理案件并依法采取措施补救,这样的法律补救是事后行为,其效果总有限度的。债权人就是参与经营的人,他们必须承担自己经营上的失败,这是商人经营风险的一部分。他们不应将自己经营上的失败怪罪到执行机关头上,而执行机关也承担不了这种执行不了的指责。执行机关的执行不以执结率来衡量工作业绩,而是以其承担多少案件的执行任务来考察工作。至于案件最终能否执行得了或是最终能执行多少,受商人自己此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影响,与执行机关和执行官没有关系。因经营风险而形成的案件,执行不了是正常的,能够顺利执行的是少数。这是个非常重要的观念问题。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如何,并不完全取决于执行机关的执行力度,而是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债权人的取证情况等多种因素,申请执行不一定能使执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这种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并不是由于执行机关的民事强制执行行为所导致的,它是当事人在进行商业交易时,自然存在的一种风险,是交易风险的继续。
(二)执行工作是一种公力救济手段,不能包打天下。就象再高明的医生也不能把死人治活一样,对一些“杀无血、刮无油”的被执行人,执行机关有天大的能力也不能将案件执行。执行机关执行工作作为一种有限的司法救济手段,不是万能的,不是说“我的官司打赢了,执行机关就要给我执行到位”,案件能不能执行,关键还是要看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济困难,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是再高明的法官也无法解决的现实,“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呀。
(三)程序公正是执行工作追求的终极目的,只要执行机关穷尽了一切司法手段,还不能执行,也应视为公正的执行。司法制度的中立性、被动性,决定了执行机关执行工作的司法价值取向应当是“程序公正在先,债权实现列后。”当事人到执行机关申请执行,要看执行效果,但更重要是要看执行程序,看法官是不是穷尽了一切司法手段来执行债权,如果没有穷尽,就中止执行或不予执行,那是司法不公,如果穷尽一切法律手段还执行不了,则要全面分析原因。
(四)执行工作的成果是当事人的积极性行为和执行机关职权行为结合的结果。过去采取的执行模式是职权主义模式,在整个执行过程中都由执行机关依职权完成,由执行机关调查取证,执行机关寻找被执行人,寻找被执行财产,委托评估拍卖,然后将钱或财物交给申请执行人,整个过程忽视了当事人的参与权利和参与职责,要解决这些问题,提高执行公正性和效率,应采取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执行模式。启动执行程序要由当事人申请,执行中要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当事人要积极承担举证责任。申请执行人应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应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经营情况及负债情况。当事人承担自己的责任,参与到执行程序中,积极发挥作用,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降低诉讼资源和成本。
(五)合法性是民事强制执行工作的思维基点。执行是一种公共决策,对于执行机关的行为社会有不同的评价,评价一件案件,有各种各样的标准。具体说来,党委、政府领导可能从政治思维的角度进行利与弊的权衡,一般学者可能从理论学术思维的角度进行是与非的分析,当事人可能从经济思维的角度进行成本和收益的评断,社会舆论可能从道德思维的角度进行善与恶的比较,但作为法律工作者必须从合法性的角度评判,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来进行评判。思考焦点是判断这种行为、利益、主张、期待是不是合法。合法的给予肯定,不合法的给予否定。在一个法治社会处理事情,必须以法律思维作为基础,其它的思维方式都应当纳入法律思维的轨道。我们经常提四个效果的统一:即政治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但真正的效果统一是在合法的自由裁量的范围内考虑政治因素、经济因素、道德因素,不能超过法律的临界点,超过了临界点就不是几个效果的统一,而是违法办案。
(六)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问题。一个地区要实现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必须要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经济发展软环境。但什么是良好的软环境呢?对被确立为"重点保护"的企业,别人欠它的钱,司法机关要帮助给追回来,而它欠别人的钱,却不让执行,这是良好的软环境吗?这样做,开始企业可能受益,但久而久之,它就可能成为长不大的孩子。真正的经济发展良好软环境应该是“宽松、平等、有序、安全”,是让大家公平竞争,健康发展。具体讲,“宽松”是指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鼓励自由竞争,充分搞活经济;“平等”,就指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国有的,还是民营的,无论是国外的、还是国内的,都要依法平等保护,当前更要注意依法保护私有财产和民营经济;“有序”,是指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其中关键是有法必依;“安全”,包括政治安全、社会安全、经济安全等。
治理“执行难”问题的对策。
“执行难”的形成多因一果,有内因也有外因,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
4、5趟,每次行车往返40多公里。辽源市东辽县未结案件到2003年4月末结的471件案件中,申请执行标的额小于1000元的就有34件,有的人连几百元的欠债都履行不能。执行标的额是一个地区经济发达程度的分水岭、睛雨表。只有经济发展了,人民富裕了,执行难的解决才有了物质基础。所以发展经济,建设和谐社会,是解决“执行难”的根本。
(二)还执行权的本来面目。执行权不是审判权的延伸或组成部分,而是行政权的组成部分,把对判决的执行从审判机关中分离出去,划归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性质就是法律执行机关)。执行案件由审判机关审查后,向行政机关发出执行指令,行政机关按照指令执行。目前世界上法治较发达的国家实行的就是这样的体制,比如美国。这样做的好处是维护了司法权威,使得审判机关能够集中精力判案;同时又能有效地利用行政机关在人力和物力上的优势,不再关注审判结果的合法性只关注于执行,避免了案件的扯皮和反复。这样就加大了执行力度和提高了执行效率。
(三)增强公民的司法权威意识。不知法、不懂法、不畏法、不敬法等现象或多或少存在于我国公民之中,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的权威不高。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节器的最高权威是通过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律实践而得到全面体现,然而在一些偏远的地区有人抗法却已成风。在推行普法教育的实践中,必须转变思想,更新观念,抛弃那种法律工具主义的人治思想,弘扬平等、公平和正义的法治思想,将这种全新的思想灌输到民众意识中,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走一条上下结合的道路来推进法治的进程。从而使全民普遍养成法治观念和守法习惯,理所当然地服从审判机关的裁判,认识到抗拒审判机关的有效判决是不可接受的行为。要强化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意识,从而使公众的社会心理有更强的承受能力,能够接受在诉讼机制的规律性和科学性指引下所能够得到的结果。“执行难”的顽症才可能真正、有效、彻底地消除。
(四)推进执行工作改革。要做好执行工作,提高执行效率,出路在改革。具体措施:(1)深化执行管理体制改革。这是执行工作改革的核心任务。在高级执行机关辖区内建立统一管理和协调的新体制,上级执行机关对下级执行机关的执行工作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动、统一协调、统一管理。(2)推进执行机构改革。为了适应执行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理顺上下级执行机关执行工作的监督和领导关系,要有一个便于实施行政领导和司法监督权的机构载体。(3)加强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建立执行权运行中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具体措施是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应分离,分别由执行员和执行法官来行使,建成裁判人员与执行人员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4)探索执行方式改革。这是提高执行结案率的有力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利益分配呈多元化发展的趋势,执行工作应适应这一变化,不断探索新的执行方式,确保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兑现。同时,要摒弃计划经济时期的执行思维,将债权的实现从现金的支付,所有权的变更扩展至经营权、使用权的转移,债权转股权,返租经营等方面,使执行机关的执行工作有更大的空间和广度。
(五)破除“司法地方化”体制。我国的司法体制是一个地方化的司法体制,这是现实的体制,也是法律规定的,执行机关院长由当地人大选举任命,执行机关的人、财、物都受制于地方,以权压法的现象难以避免,这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因素。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进行司法体制改革,解决司法权地方化和“人缘”、“地缘”关系问题,切断执行机关、执行人员和社会之间非必要的联系,在二者之间建立一定的“屏障”,形成必要的距离。
(六)加快强制执行法的立法步伐。我国还没有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其他法律有关执行的规定不够详细,使被执行人有不少漏洞可钻。在执行手段上,法律应赋予执行机关更强有力的手段。要制定易科执行制度,比如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改为人身执行并强制劳动,通过劳动收入来偿还债务,直至还清为止(事实上改为人身执行后不久,大多数案件能够得到顺利执行)。执行工作必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针对“执行难”的状况,制订独立、系统、完整的强制执行法成为了势在必行的任务。
(七)提高执行人员自身素质。执行是一门艺术,是群众工作和技巧工作相结合的专门工作,而当前执行队伍素质和执行水平不高却限制执行工作进一步开展,建设一支坚强有力的执行队伍是搞好执行工作的人力保证。执行机关自身要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较高,具有一定组织、指挥、协调、判断和独立工作能力且身体素质较为良好的执行人员,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我院在县委正确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大力支持和上级法院的关心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牢固树立“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认真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县委“五城”建设要求,大力开展“百日执行会战”活动,全面推进法院执行工作改革,狠抓执行队伍建设,现已较好地完成了上半年各项工作任务。
一、2011年上半年我院执行案件收结案等基本情况。
2011年1月至6月份,我院累计受理各类执行案件364件,较去年同期上升9.68%,执结374件(加旧存案件),上升14.30%,结案率50.78%,同比提高了10.3个百分点,收案标的9546.26万元,全院执行案件结案数首次实现时间过半,数字过半的要求,执行工作整体呈动态平衡的良性发展态势,同时也为我院向“百日执行会战”目标迈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2011年上半年执行重点工作的开展情况。
1神,按照全国、全省法院2011年执行工作意见的安排部署,省法院决定在全省法院开展“百日执行会战”专项活动,我院按照省法院关于开展“百日执行会战”专项活动的要求及市中院的安排,于3月20日起开展“百日执行会战”活动。
来,全盘规划、整体联动、务求实效。突出打击“有钱赖帐、欠债高消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恶意行为,妥善化解涉特殊主体案件和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加强执行和解、实施执行救助,讲政治、顾大局、重民生。建立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在本次专项活动中,我院整合执行局和各人民法庭执行力量,组建三个集中执行工作组;施行工作组向专项活动领导小组日报告制度,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力度;积极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政法委汇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执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领导指导、参加执行工作。截止6月底,我院已成功执结99件案件,涉案标的达9019.1万元,集中拘留4人,公开曝光“老赖”,1名,移送公安机关1人。
2、推进反规避执行,维护法律权威。近年来当事人。
2避执行活动。为全力推进活动开展,执行局已先后3次召开专题会议,并严格制定措施,要求从立案、分案、输案、办案到结案等各个环节细抠严办,进一步发挥集约化、信息化的查控功能,提高执行工作效率;鼓励执行干警积极调研探索建立有效联动、综合治理执行的长效机制,促使反规避执行执行工作顺利开展。截至目前,顺利完成比较突出的反规避执行案件7件,在已执结案件中,执行实际到位率也大幅度提高。
在反规避执行活动中,针对被执行人确实具有履行能力而消极对抗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我院坚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已经查封的财产,及时予以拍卖;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对应当协助执行而拒不协助执行的协助执行人,对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责任人员,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13条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这种强硬的执行措施,成功的遏止住一部分准备规避执行的“老赖”。今年上半年我院向公安机关移送一起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决罪的案件,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侦查。在开展反规避执行活动中,我们还主动与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土地、房产管理、车辆管理等机构的联系,积极参与全国法院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通过完善执行威慑机制,防止被执行人规避执行。
三、存在的问题及下半年的工作安排。
2011年上半年,我院执行工作按年初既定的目标向良性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
1、反规避执行中限制高消费令在落实上还存在比较大的问题,3一些商家出于自身利益对被限制高消费的顾客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使得限制高消费令对于被执行人的威慑作用不大。监管机制尚不完善,这也给了被执行人可乘之机。
2、司法救助力度有限。一些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等难以执行到位的案件,申请执行人生活确实困难,现有的司法救助力度不能很好的解决申请执行人的生活困难。
3、执行案件结案率、和解率、执行金额到位率相对于较低。
上述存在的不足将会是我院下半年工作的重点,在下半年的工作中,我局全体同志将会在院党组的领导下,以更饱满的工作热情,更顽强的工作斗志,更突出的工作业绩,让领导放心,让群众满意。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在园长领导下,全体领导小组成员带领全园教职员工积极开展爱园卫生运动,积极宣传卫生知识“已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为此制度订如下制度:
一组织本园爱卫会领导小组成员宣传贯彻有关爱卫会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健康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三接受区爱卫会的检查、指导,按时开展消灭“四害”活动。
四室内卫生坚持天天扫,环境卫生每周大清扫,每周五下午进行检查,每月最后一个周五下午由爱卫会领导小组进行大检查,并进行评比,发放流动红旗。
五爱卫会领导小组织每学期召开两次专题会议,开学初研究、布置工作重点,期末总结经验,发扬成绩,改进不足之处。
北京大风车幼儿园金山园。
百度《某区法院第一季度工作情况汇报》,感觉很有用处,为了方便大家的阅读。
年第一季度,纪检、监察室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以审判为第一要务,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主线,紧密结合我院工作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廉洁司法教育,筑牢干警思想道德防线,进一步推进我院反腐倡廉建设。
现将工作开展详情汇报如下:、集中开展年度廉洁司法教育活动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大关于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集中开展年度廉洁司法教育活动。
根据市高院统一部署,年月上旬,我院结合实际工作,集中开展了此项教育活动,召开全体干警动员大会,进行廉洁司法教育活动部署。
监察室组织和协调此项教育活动,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了详实的活动实施计划,明确了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阶段安排、工作要求、整改重点,做到目标、任务、责任、时间四落实。
全体干警撰写廉洁司法教育活动心得体会,对廉洁司法教育活动情况进行认真。
总结。
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加强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工作,范文注重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做到层层抓落实,逐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廉政承诺书。
月日,各级领导干部在全院大会上递交责任状,与此同时,每位干警做出廉政承诺,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廉政承诺书均上交区纪检委一份备案。、开展正反两面警示教育组织全院干警认真学习正面先进模范典型的同时,还组织干警学习《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选编(四)》、全市法院年违纪违法案例通报、观看了市纪委监察局岗位廉政风险警示教育片《欲》及中央纪律监察部电教中心四风之害。
通过正反两面的集中教育,使全体干警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进行两节教育、履行告知程序将廉洁司法教育活动各阶段的学习、记录工作,与元旦春节期间的廉政工作有机结合,将《关于切实加强春节期间纪律作风建设的通知》挂在局域网,认真落实廉洁司法教育活动中各项具体任务,要求我院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干警两节期间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持勤俭节约反对浪费,坚决遏制四风反弹。
要求在两节期间严格落实正常工作日作息制度,百度值班制度及车辆管理制度。
春节后上班第一天,院党组成员召开节后告知会,每位成员都将两节期间的行程是否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逐一告知。、甄别以房抵债虚假类案件继自去年年底集中开展的对以房抵债类案件的自查清理活动,严格把握好真实诉讼案件与虚假诉讼案件的界限,做到全面清理不留死角、不遗漏任何一起虚假诉讼案件。
相关业务庭组织力量,对本部门年月至年月期间办理的所有以房抵债类案件逐一进行审查,填报《自查情况汇总表》。
监察室严格按照上级法院的部署,将的区房产过户登记信息(共条),逐一调取与当事人姓名相连系列的案号、案由、诉讼法律文书、协助执行案件信息、房屋地址、立结案时间,以便及时发现以伪造诉讼等手段制造的虚假案件。
对在清理过程中发现疑似的案件,后经房管局调取件案件卷宗,进一步通过纸制档案,审查卷内证据及开庭笔录等进行排查。
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先后开会四次,经甄别,尚未发现一例以房抵债类虚假诉讼案件。、提升硬件环境、保障公开透明加强我院对外委托、思想汇报专题评估、拍卖、鉴定等工作的监督,监察室坚持派人到场,保证中介机构的选定公开透明度,杜绝审判人员与中介机构违法往来、及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为了打造公开透明的硬件环境,我院重新购置摇号机,截止目前,第一季度监督对外委托案件件。、注重审务督察、对照检查剖析全体干警结合违纪违法案例,结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务督察通报存在的问题,结合个人实际情况,严格对照个人是否存在工作期间佩戴各种饰物、着装不规范、玩弄手机、脱岗等情况,逐一对照检查、剖析原因,并以部门为单位做好整改工作。
学习纪律规章以《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五个严禁规定》、《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为主要内容。
通过学习要使干警增强法纪观念,提高拒腐防变能力,恪守职业道德底线,严守审判纪律。、其他相关工作组织协调我院干部参选市高院勤政廉政优秀党员干部工作;参加区纪委要求年度本单位纪检监察工作述职工作;参加区纪委第一季度业务培训工作;根据区纪委要求开展整治并填报关于党政机关租用宾馆饭店办公和设立培训中心情况登记最全面的范文写作网站相关事宜;接高院转来举报案件件(重复件),纪委转来件(重复件),检察院转来件;收受锦旗面;报送高院监察室纪检监察工作信息篇。
第二季度计划:、规范司法礼仪、加强庭审规范司法礼仪是法官内在修养素质和外在表现,不仅展现了法官的形象和司法礼节,也体现着法官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有助于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认和了解,有助于构建法制化环境。
监察室将组织全体干警集体学习《工作礼仪与行为规范》讲座,强化审判人员自身素质。、召开执法监督员座谈会结合我院正在进行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监察室将召开我院执纪执法监督员座谈会。
听取社会各界对我院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纠正节日不正之风的十个不准规定》,加大对违反八项规定行为的经常性检查及查处力度。、继续集中开展四个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开展整治长期租用宾馆饭店办公问题、范文写作清理小金库、治理各种名义乱收费、整治服务态度问题的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检查督导,建立长效机制。、开展四项回头看工作巩固扩大年清卡、清房、违规配置使用公务用车、违规经商营利等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按照四项标准认真开展回头看。、纪检监察其他相关常态工作以上就是《某区法院第一季度工作情况汇报》的范文全部内容,讲的是关于工作、教育、司法、开展、干警、活动、我院、案件等方面的内容,觉得好就请(+)收藏下。
我受县政府委托,现就全县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请予审议。
20xx年,《药品管理法》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修改后颁布实施。五年来,我县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以“抓基础、抓基层、抓作风”为立足点,以法律法规培训、药品质量检验和药品监督执法为重点,在全县扎实开展了《药品管理法》宣传培训、执法检查和监管调研活动为重点的“三位一体”活动,开展了示范药店(房)、放心药店(房)、药械质量信得过单位“三项创建”活动,狠抓了药品供应网络和药品监管网络“两网”建设,初步实现了全县药品市场秩序好转。
(一)强化宣传教育,注重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
《药品管理法》修订后,我们把宣传工作作为执法工作的切入点,坚持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宣传《药品管理法》。五年来,累计印发《药品管理法》书籍2200本,宣传挂图20xx张,宣传资料5500份。还充分利用宣传栏、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药品管理法》,通过报刊和省、市、县三级电视台对药械、无证经营等专项整治行动进行了跟踪报道。利用纪念日、假劣药品销毁及重大典型案件处理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药品管理法》的宣传。20xx年12月1日,是《药品管理法》颁布实施一周年纪念日,我县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了法律法规和真假药品鉴别宣传活动,参加咨询群众近20xx人。每年的“3。15”活动中,我县均组织现场销毁假劣药品活动,对制假售劣者予以警示教育,对制售假药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曝光。通过正面强化宣传引导,反面强化警示教育,有效加强了舆论监督力度,增强了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严格监督管理,维护药品市场秩序,确保执法实效。
1、开展专项整治,规范农村药品市场秩序。
长期以来由于我县特殊的地域条件及经济条件,导致农村药品市场问题较多。五年来,我们按照上级部署,结合我县实际,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一手抓规范,一手抓治理,建立健全了执法监管制度,开展了多形式、多层次的执法监督检查,有力地维护了我县药品市场秩序。我们全面开展了各种专项检查活动和综合整治工作,通过开展非法邮售假药、假冒藏药、假劣疫苗等一系列专项整治活动,“正源行动保健康”、“基层药品质量大检查”等一系列药品监督执法大检查活动,严厉打击了制售假劣药品违法分子嚣张气焰,使得我县医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四年来,共出动执法人员8579多人次,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3584余家,立案查处案件1228余起;先后查处了吗叮啉片、贺普丁、醋酸泼尼松片等一系列较有影响的假药大案;有8名违法分子被依法刑拘,3名违法分子被依法留置,1名违法分子被依法判刑。一系列大案要案的成功查处,得到群众一致好评,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通过开展以上专项行动,全县药品市场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市场秩序趋于稳定。
2、建立信用监督体系,完善药品监管长效机制。
一是实现电子档案管理。对监管相对人建立电子图片档案,实行电脑管理。管理系统对每一家企业或医疗机构都配设独立编号,建立数据库,不仅记录每一管理相对人的地址、人员、质量负责人等基础数据,而且记录良好或不良信用情况、行政检查以及年检等动态情况,并按此建立信用档案,划分信用等级,使监管人员能及时、全面了解情况,便于开展分级监管。
二是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制。制订了《××县药品经营企业不良行为计分登记管理规定》,共列出18条55项不良行为扣分标准。如发现有不良行为的,分为三等次归档处理:初次有轻微的不良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屡教不改或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违规行为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并视情况建议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是建立诚信等级管理制度。对药品零售企业诚信等级评定实行“33”分类评定法,即由药监部门参照《××县药品零售企业诚信等级管理办法》根据药品零售企业的诚信度(守法经营情况),将药品零售企业分为a(诚信)、b(一般诚信)、c(失信)三类,再由药监部门组织的药品诚信等级评定小组对a类中申请参评的药品零售企业,按标准综合评价,细分为三星级信用企业、二星级信用企业、一星级信用企业三个等级,年底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认定。对a、b、c三类实行个性化管理,并对诚信企业给予一定激励措施。
3、加强企业帮扶,发展地方医药经济。
2、投资6000万元的连云港榆嘉药业有限公司一期工程已完成;
2、已培育了几年的门河中草药5000亩gap基地,争取及早通过gap认证。填补××有史以来无药品生产的空白。
二是帮促药品经营企业通过g认证。先后投资两万余元印制了药品零售企业g认证参考资料、药品购进质量验收记录等各种记录本40余种,4800多册,及时下发至全县各零售药店。通过集体培训、个别指导、现场会等形式,督促药品零售企业进行g认证工作。目前全县146家通过g认证。
(三)加强“两网”建设,全面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五年来,我县下大力气狠抓了药品供应网络和药品监管网络建设,规范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1、“四位一体”,加强药品监督网络建设。
总体的格局是:建立政府领导、药监为主、部门配合、群众参与“四位一体”的县、镇、村三级药监网络。
(1)政府领导主要体现在:
一是县政府成立了分管县长担任组长的县药品“两网”建设领导小组,有关部门参与配合;各镇成立了以一名副书记或副镇长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二是政府发文,形成行政行为。20xx年6月县政府召开了全县“两网”建设工作会议,下发了《关于成立××县农村“两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赣政办发[20xx]40号)、《关于加强农村药品监管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的意见》(赣政办发[20xx]41号)等文件。三是在县和各镇成立了药品监管办公室。县级办公室设在药监局;镇办公室多设在计生指导站,个别乡镇设在中心卫生院。四是县政府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纳入了政府目标考核内容。五是在有关部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聘请人员担任药品协管员;村级成立了药品质量信息站,由村干部负责,聘请部分老党员、农民群众为药品质量信息员。目前已在18个镇聘请了140名药品协管员,435个行政村聘请了407名药品信息员。为充分调动药品协管员、信息员工作积极性,鉴于目前无镇级药监机构编制和经费的情况,政府支持,部分镇政府根据实际抽出部分资金,给予协管员、信息员每月100—150元补助。
(2)药监为主主要内容是:
为充分体现县级药监机构主体地位,对农村药品市场实施有效监管,我们明确了县、镇、村三级药监网工作职责。县级药监机构根据全县药品市场现状制定工作目标,确定工作重点;对镇、村两极药品协管员、信息员进行培训;对制售假劣药品行为进行查处。镇药品“两网”领导小组根据县部署开展工作,协助县级药监机构查处制售假劣药品行为,指导村级网工作;深入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了解药品质量动态,宣传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时做好药品信息上报工作。村级及时上报游医药贩活动情况,群众呼声。
(4)群众参与主要表现为:
一是通过采取明线与暗线结合,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的方式,构筑了完善的举报网络,以20xx年为例,我们共收镇村两级网提供的有价值信息21条。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几年来共兑现举报奖金5000多元,激发了广大群众举报热情。二是加强药品管理协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协会协管作用。
2、“四抓一放”,保证药品供应网络通畅。
一是抓“招标制”。自20xx年,县政府规定了县、镇两级医疗机构用药必须全部通过县药品招标采购中心招标采购。我局通过严格招标商资质审定,强化全过程监督及质量跟踪监督方式,对全县32家县、镇医疗机构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保证县镇两级医疗机构购药渠道规范、药品质量安全。
二是抓药品“代购制”。支持镇村一体化管理工作,配合卫生主管部门完善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药品代购工作,出台了《××县镇卫生院药品代购管理办法》及《××县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统一代购药品验收细则》,各镇卫生院先后投资近百万元加强了药品代购软、硬件建设,经验收,26家镇卫生院全部通过验收,使药品代购工作走向规范化管理轨道,确保了村卫生室药品质量。
三是抓“连锁配送制”。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引导零售企业走连锁之路,对连锁企业实行“六统一”管理(即“统一配送、统一进货、统一价格、统一标牌、统一质量、统一管理”)。目前,我县已发展2家连锁企业,连锁门面61家,占全县药品零售企业40。
四是抓药品“直配制”,个体零售药店采购药品必须严格索验证制度,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直接签订购销合同,质量保证协议,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直接配送。
五是放宽药品经营准入条件。在保证药品质量情况下,支持鼓励药品的零售企业向镇村发展。目前全县零售药店由建局前的13家发展到152家,镇村两级占78。9%(其中镇级70家,村级50家),在保证群众购药方便的同时,提高了药品质量,降低了药品价格。
(四)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监管干部依法行政水平。
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我县于20xx年组建了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全县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在加强队伍建设方面,我县一方面狠抓了政治培训,通过“双建一创”、“五好”创建、作风整治、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提高药品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另一方面大力鼓励干部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的基础上强化专业知识培训,在提高学历层次的同时改善专业结构。新规定、新要求比较多,而我县的从药人员法律基础知识比较薄弱,对此,我们一方面认真开展《药品管理法》的宣传培训工作,坚持每年组织从药人员进行一次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其法律知识水平。20xx年以来,累计培训1156人次,培训考试合格率在90以上。目前药品监督执法干部人均参加市以上法律法规培训两次以上,全部按期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五年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无一起错案。
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社会宣传不够,严格执法的社会氛围不浓。新《药品管理法》颁布实施时间短,新的执法主体开展工作时间不长,《药品管理法》的宣传贯彻落实目前仍局限在从药人员层面上。广大的药品消费者掌握的药品法律法规知识较少,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还不够强。《药品管理法》执法的严格程度还远远不及税法,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落实还很不充分。
2、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理顺。因以保健食品冒充药品进行广告宣传和现场促销问题,通过邮寄渠道销售假劣药品问题,需要部门间加强合作,紧密衔接,联合整治。药监部门与物价、工商等部门在执法活动中的配合协作问题,公安部门在药监执法中介入的时间和方式问题,需要通过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予以解决。
3、执法装备匮乏,药品检验经费严重不足。交通通讯设备、药品快速检测设备、办案取证设备严重匮乏,对基层抽检没有经费补助。在执法实践中,药品检验以委托检验即送检为主,加重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经济负担,同时也影响了执法部门的形象和监管效果。
1、进一步主动争取人大对《药品管理法》执法情况的监督。人大代表人民意志制定法律并监督法律实施。我们将以此次执法检查为契机,将人民代表审议提出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同时,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主动争取市、县人大常委会对《药品管理法》执法情况的监督。建议市、县人大常委会定期开展《药品管理法》执法检查活动,促进《药品管理法》的全面贯彻落实。
2、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法》宣传培训。要加强《药品管理法》的社会宣传,让《药品管理法》和科学用药知识深入人们生活。要建立定期培训工作制度,进一步改进培训方法,使从药人员素质逐年得到提高。将《药品管理法》作为“四五”普法内容,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内容,真正让该法精神深入人心。
3、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基础建设和规范化管理。针对全县药品市场热点问题,突出假劣药、过期失效药、无证经营等重点,不间断地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尽快实现药品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继续实施gmp、g、gap认证,提高基础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药、有效药。目前最急迫的任务,是加大部门协调力度,解决好体制理顺过程中出现的热点问题。
4、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全面贯彻落实药监工作方针,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快速发展。要在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的同时,重点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要在增强执法能力的同时,增强服务医药经济的能力,不断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水平。要在全面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的基础上,推动和促进全县医药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
今年,我局根据县纪委、县纠风办2011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在政风行风工作中主要做了如下工作:
一、加强班子政治理论学习,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自今年3月份开始,我们组织学习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及省、市、县纪委关于政风行风会议和文件精神。在工作实践中,要求班子成员和全局工作人员,把政风行风工作同自己的本职工作结合起来,认真领会其政策精神,带头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保证政令畅通。半年来,我局坚持以“正确履行职能,大力服务羊业,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主题实践活动做支撑,自觉改进工作作风,勤政廉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一)纪律作风方面:我单位按照县纪委监察局文件要求,制定了考勤制度、学习制度、首办负责制等规章制度,安装签到打卡机一部,机关所有在岗人员按时上下班签到签退,有事需要请假的人员必须写请假条并请分管领导批准,外出人员一律在办公室登记备案。基层站人员和机关人员一样,也都按时上下班,需请假的也要写请假条,外出下乡的也一律登记,在职人员全部在岗并努力工作。
(二)服务态度方面:我单位不断加强干部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理论学习,在工作中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为机关工作人员切实服务意识,始终把强化服务意识,树立畜牧兽医部门形象作为全局每个干部职工的行为准则,热情主动服务上门,以广大群众的满意程度为标准,努力实现“管理科学,服务优良,保障安全”这一工作目标。我畜牧系统属于服务部门,遇到群众需要解决的问题,都是以笑脸相迎,主动热清服务,不存在作风粗暴、生冷硬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等问题,更不存在刁难群众、以职权之便吃拿卡要报等问题。
(三)办事效率方面: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提高办事效率;所有人员都能尽职尽责努力开展工作,需要技术人员下乡上门服务的也能及时下乡服务,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
(四)服务质量方面: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我县发展羊业的战略思路,牢固树立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所有人员无论是春防还是日常技术指导、疾病治疗等服务工作,都能认真、积极的为全县养殖户服务,受到群众的一致好评;对于所属职权范围内的行政执法,都能够做到从快处理,使广大养殖户都能够满意而归。工作中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公、野蛮执法、以权代法和以罚代管等问题,更不存在越权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案件。
(五)行政行为方面:加强廉政建设,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存在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摊派以及利用职权强求旅游企业提供赞助、资助、长期借用占有财物和“吃、拿、卡、要”现象。
俗话说,“金无赤足、人无完人”,我们也发现自身在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一是抓学习还不够,在思想上干部职工的服务意识还应该继续加强,业务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畜牧业发展的要求。二是在提高办事效率上抓的还不够。三是思想上存在找客观原因,因为我单位办公条件还十分简陋,办公地方狭窄,化验设备无地安装,严重影响着广大干部职工们的工作积极性,以上问题,我局将在下步工作中,针对问题,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争取在短期内有新的起色。
今后,我们将按照县纠风办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总结经验,克服不足,再接再厉,坚持“学、查、改”相结合,在民主评议上做文章,在纠建并举上下功夫,在整改提高上求实效,力争抓好下阶段的政风行风评议工作。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1、在“聚焦绝对忠诚,从严整肃阳奉阴违表里不一问题”方面。落实“一岗双责”还不到位。我主持校工会工作,分管组织、人事、德育、团队、关工、家长等工作,从事语文等学科教学。平时关注工会和个人教学比较多,对分管的工作关注的不够,没有很好地履行“一岗双责”。
2、在“聚焦初心使命,从严整肃理想动摇信念滑坡问题”方面。从严自律学习不够,平时虽然经常学习一些有关党章党规党纪的文章,认识的不够全面,还没有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3、在“聚焦纪律规矩,从严整肃践踏法纪行为失范问题”方面。我存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还不够彻底,在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时不够耐心。在班子会讨论问题的时候,对自己分管范围内的工作提的意见建议比较多,不属于自己分管的提的太少。
忙,完成任务没有完全做到深入细致。安排工作督促工作还有不严不细不到位现象。。
5、在“聚焦清正文化,从严整肃拉帮结派公器私用问题”方面。本人与同事之间不搞“拉帮结伙”、“小圈子”那种江湖化,但还没有从内心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仍有亲疏之嫌。
6、在“聚焦政德操守,从严整肃品行不端德不配位问题”方面。在实际工作生活中,我能够做到始终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自觉提升政德修养,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个人品行,切实做到谨慎用权,严守底线。但一人难满众人意,尚需不断提升。
1、理论学习不够深入,学以致用还做的不够。主观上认为自己的工作经验足以做好日常工作。虽然平时能够积极参加各类培训学习,但是仍存在主动学习少、深入研究的少。放松了对政治理论系统的学习,没有完全把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结合起来。
2、宗旨观念淡化,对群众观点认识不深。对党的群众路线观点认识不深,身在管理岗位,关心职工观念不够,在具体工作中,由于日常业务、琐事纠缠,深入基层调研工作难以做到扎实,与群众面对面交流的时间相对较少,处理群众问题上不够主动积极。
3、党性修养淡化,自我约束和责任意识有所松懈。工作缺乏激情,主动性不够。认为自己虽然称作主席,但无工会法人资格,没有必要那么较真,缺乏艰苦奋斗、百折不挠的意志和毅力,缺乏开拓创新、攻坚克难、一抓到底的魅力,为职工解决困难和问题不够。
管理能力。坚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树立与时俱进的思想,着眼于理论的灵活运用,着眼于对实践的理性思考,大胆解放思想,不断开拓创新,提高运用科学理论解决工作中各种问题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切实维护好教职工的核心利益,落实好教职工的合理诉求。努力做到思想上更亲近于教职工,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尊重教职工的主体地位,把维护好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放在首位。充分相信和依靠教职工,不断提升管理水平,推动工作的开展,全面调动和激发教职工工作积极性。
3、艰苦奋斗,追求积极向上的生活情趣,自觉净化朋友圈、社交圈,做到廉洁清正。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组织、同志和群众的监督。进一步提升干事创业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发挥党员的摸到带头作用,发挥学科带头人的引领作用,加大力度对年轻人业务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做好表率。
以上对照检查材料,如果还存在查找问题不准、分析原因不透、整改措施不实等方面情况,敬请领导批评指正。
汀法院在2010年度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抓队伍建设暨审判、执行责任状检查考评中,得分90.7,被市中院通报表扬。
上半年,我院每月定期召开队伍状况分析会,听取了机关党务、政工、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履行职责情况汇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分析,寻找了差距、制定了措施。现就我院今年队伍建设和审判执行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队伍建设情况。
(一)强化班子合力,凝练领导班子集体精神。
心得体会。
撰写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领导班子的工作执行力,做到学以致用,真正把中心组学习转化为促进长汀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强大动力,转化为破解瓶颈、解决难题的科学方法,提高学习的实效性。落实队伍建设责任制,强化领导班子责任意识,层层签订责任状,完善抓队伍建设的责任体系。半年来,党组中心组共组织集体学习6次,班子成员撰写理论学习心得体会20余篇,领导班子的理论水平和思想政治素质不断得到提高。
2、严格民主集中原则,树立表率作用,形成整体合力。以民主集中制为班子团结前提,严格落实重大事项决策一律提交党组会讨论通过的的原则,坚持充分讨论,达成共识,全力贯彻的二是提高学习实践能力,营造浓厚学习氛围。向干警发出购书意向表,增加阅览室图书数量,提高全院学习氛围;通过第十三届“学术讨论会”积极组织干警撰写学术论文,表彰先进,选送优秀文章参加全市学术讨论会;邀请福建师范大学法学教授到院为干警开展学术讲座;营造浓厚学术氛围,积极争取学术、调研、信息方面的会议到本院召开,今年上半年,在我院召开的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情况调研座谈会和全市信息宣传工作会议;向全院干警开展读书征文活动,以读一本书,涵养一个人为目标,现已收到征文60余篇。
二、三等奖;向市中院报送征集案例15篇,此外,尚有20余篇调研文章、案例分析向《福建审判》、《审判案例要览》等报送。多个庭室和个人获得各级单位的表彰,立案庭被龙岩市妇女联合会、龙岩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授予“巾帼文明岗”。罗利荣同志因工作成绩突出,被市中院记三等功;廖洪火同志被评为2010年度全市法院系统“执行能手”;张秀荣同志被评为2010年度全市法院系统“调解能手”;陈丽珍撰写的论文在福建女法官论坛中获三等奖。
四是落实队伍思想作风分析制度,积极查找问题,发现亮点,判、执行工作任务,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和纪律保证。
1、切实加强作风建设。一是强化学习教育。把改进干警作风作为推进我院建设的切入点,通过学文件、学制度、学规定,认真解决法官干警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上级法院《关于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切实加强廉洁自律和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及时部署两节期间的廉洁自律和厉行节约工作。切实加强节日期间的反腐倡廉和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全院干警签订廉政承诺书和检查落实廉政谈话制度的执行。认真部署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深刻查摆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引导干警自觉约束自己的业内外行为,自觉抵御请托说情的不当之风。二是对各庭室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地采取明查暗访的方法进行抽查,重点督促解决机关作风、审判纪律作风、执行纪律作风中存在的问题,树立人民法院文明办案执法的良好形象。进一步严格执行随案廉政监督卡制度,每月对随案廉政监督卡不定期进行抽查、通报,半年来发出廉政监督卡2000余份,未发现法官有违法违纪方面的问题。邀请干警配偶,召开“庆祝三八节争当廉内助”座谈会,内外结合,夯实廉政监督环节。
(五)涵养法院文化,增强文化教育人、感化人的作用。
1、实现法院文化建设的社会服务与教育感化功能。以文化建设为带动,全面增强法院文化的参与性、融入性、创新性,年初把文化建设的各项工作纳入《长汀法院2011年工作要点》,对文化建设的内容、形式、步骤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组织开展了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文化建设活动。将“法院文化建设”大讨论挂到院局域网中,邀请干警提意见、说方法,组织干警乐于参与的法院文化活动形式,培养干警健康高雅的生活品味。着手规划设计具有法院特色的文化宣传展板、荣誉室等。以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为载体,拟组织干警参加县第二十届“公仆杯”体育系列比赛,已接受三十余名干警的报名参赛。发挥青年干警作用,制定《全院青年干警开展“献青春、讲奉献、敢争先、创佳绩”岗位建功争创活动方案》,以青年沙龙、读书宣讲、辩论赛、优秀青年法官、十佳书记员青年联谊会等位活动载体,积极营造积极向上的青年干警文化活动。组织青年干警举办“我身边的优秀共产党员”演讲比赛,选送优秀演讲选手参加全市法院比赛,分获第三名、第七名。积极组织干警到先进地区外出考察,学习、传递先进的工作经验和方法。开展“关注留守儿童,共庆六一儿童节”活动,向全院干警募集善款1500余元,为边远山区羊牯学校捐助经典少儿读物117本,向失去双亲的留守孤儿捐助慰问金。组织全院干警参加“纪念植树节三十周年”植树活动,干警们共栽植木荷、杜英和枫香等阔叶树200余株。与县义工团共同组织志愿活动,积极拓展志愿活动内容,以法律宣传、服务帮教、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社会文明等为主要的活动内容,积极服务社会。
人员,依法给予从宽处罚,共判处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58人;注重人性化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重点做好回访帮教工作,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2件16人。依法审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8件,说服、引导被告人主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避免矛盾激化,调解撤诉结案7件,有力地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认真贯彻最高院的量刑指导意见,研究制定量刑操作指南,对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盗窃等15种常见、多发性犯罪进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将定罪、量刑同时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分别进行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并引入量刑建议,进一步规范法官裁量权,增强量刑的公开性与透明度,达到统一量刑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3月底,我院法官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麻黄碱复方制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在厦门召开的调研座谈会,向起草小组提出了针对麻黄碱复方制剂犯罪在打击重点、犯罪竟合、涉案物品计算依据以及定罪量刑等方面的建议,得到了起草小组的肯定。
中,执行法官在节假日接到申请人的电话后,立即前往执行,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扣押车辆等强制措施,顺利执结了这两起长期未结的案件。半年来,有45件执行案件在巡回执行点成功执结,其中执行和解28件。
5、化解涉诉信访积案,努力破解信访难题。扎实开展化解涉诉信访积案工作,制定《涉诉信访积案化解实施方案》,并将涉法涉诉信访件纳入案件评查范围,明确化解信访积案阶段性目标和长期目标,对每件信访积案均确定案件领导小组和包案领导、责任人,同时与党委、政府、街道社区、村委会建立信息沟通联动机制,及时准确掌握有上访意图的当事人思想、行为动态,加强对信访人思想问题的教育疏导,各责任人逐案分析、主动走访案件当事人数百次,积极引导信访人树立理性信访意识;建立案件审理风险和涉诉矛盾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判后答疑工作,从源头上预防涉法涉诉信访件发生。4月底,我院进京信访件6件、非进京上访件12件全部化解,化解率达100%,提早三个月完成了省院下达的清案任务。
(二)坚持司法为民,加大便民力度,保障民生权益。
两个基层法庭、刑庭等庭室的各项考核指标都名列前茅。
总结。
经验、不足,对工作相对滞后的部门找出存在差距的原因,实现收结案的良性循环,推动审判工作的均衡开展。深入推进“三清一评”工作。结合“百万案件评查”活动,全面部署开展好涉法信访案件评查活动,健全案件质量研讨分析制度,通过对各类型案件的定期分析,通报审判质量总体情况,指出审判实体和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
2、优化业绩考评机制,促进创先争优。实行岗位目标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干警廉政勤政、办案质量、工作效率和调研成果等指标的绩效管理考核制度,重点加强对上诉率、调解撤诉率、发回改判率等指标的督查和考核力度,激励全院干警创先争优;建立健全科学的调解工作考评机制,将案结事了作为重要考核标准;强化执行工作考评,加大执行标的到位率、执行申诉率在执行考评中的比重,使考核指标全面反映执行工作水平。
(四)夯实基层基础,改善物质装备,加强政务保障。
位,管理方式、手段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提升;三是法院文化的培育和提炼还不够深入,尚未形成凸显我院特色的文化品牌;四是执行难问题依然存在,案件执结率有待提高,司法能动性的充分发挥仍需我们付出艰辛的努力;五是办公、办案和法庭建设经费保障仍然比较困难,物质装备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六是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面还存在思想观念、工作机制、工作方式等方面与新形势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衔接不顺畅。针对以上不足,我们将积极谋划对策,认真加以改进。下半年,我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工作:
1、围绕经济建设大局,进一步强化审判职能。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遏制和预防犯罪,减少社会对抗;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在案结事了人和上下功夫。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推进“大调解”格局建设,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努力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依法妥善审理在招商引资、城市拆迁、小城镇建设过程中引发的各类案件,确保“五大战役”的开展。要在巩固“清积”成果的基础上,以深入开展“无执行积案法院”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夯实联动执行机制,创新执行措施、规范执行行为、改进执行工作作风、加大执行力度、加强协作配合、提高执行效率。
正抓办案与抓廉政工作关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二是进一步在抓廉政文化教育上下功夫见成效;三是抓好各项廉政制度有效落实;四是积极探索研究全程监督审判、执行、评估拍卖等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岗位和环节;五是加强庭审作风建设,纠正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六是继续抓好信访稳定工作。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信访受理制度,规范信访接待秩序,规范重复信访处理方法,规范信访核查程序。研究探索处理信访问题的新路子,切实巩固信访工作成果。七是围绕省院提出的开展“七个一”系列活动,即进行一次司法大检查活动;开展一场作风纪律大整顿;组织一期加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专题调研;举办一次全省法院廉政书画展览;表彰一批廉政先进典型;制定一批加强审判、执行工作纪律监督的制度规定;举办一期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积极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工作的“教育、监督、查处、保护”四项职能,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发生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加强调查研究,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依靠制度抓管理、依靠制度抓监督,依靠制度促工作,开创纪检监察工作的新局面,继续保持和实现“零违纪”队伍和“零违纪”法院目标。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各市、县(区)纪委、党委组织部,市、县(区)监察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建省纪委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人事厅。
二oo三年一月十四日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明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的职责范围,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人事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以下简称处分决定),是指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纪检监察机关作出或批准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是指处分决定生效后有关党政工作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落实处分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
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实施,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负责执行。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在执行处分决定工作中应各司其职,加强协作,保证落实。
第四条。
(一)送达受处分人。
作出处分决定的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见附件一)直接送达受处分人;或者直接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的党组织送达受处分人。
受处分人收到处分决定书后需由本人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有关栏目中签字,注明收到日期,并由送达人员收回该表,受处分人拒收处分决定书的,由送达人员联名注明,视同送达。
(二)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
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直接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必要时也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主管部门代为送达。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收到处分决定书后,须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有关栏目中载明收到文件的名称、份数和日期,签上收件人姓名并加盖公章。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收到文件承办部门送的处分决定书后,应召集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基层党委的负责人就处分决定的宣布、归档,受处分人的职务安排、享受待遇、处分期内的考察以及违纪款物的退赔和非经济利益的取消等事项进行研究,作出安排布置。
(三)抄送组织人事部门。
处分决定书应抄送同级或有关主管机关的组织人事部门及其档案管理部门并附上《受处分人员管理情况回告表》(见附件二),组织人事部门的签收人员应分别在该表的有关栏目载明收到文件的名称、份数和日期,签上收件人的姓名。
组织人事部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应在十日内将处分决定等文书材料按规定的份数移送所属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第五条。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于收到处分决定书或处分批复之日的十五日内,在党委(党组)以及受处分人所在的支部党员大会或指定的范围内宣布。
1.受处分人所在的基层党委召开会议,传达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的决定精神,通报情况,统一认识,研究确定受处分人所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和宣布事项,明确宣布的组织分工。2.受处分人所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由支部书记主持会议,基层党委派出代表传达上级党委会议精神,宣读党纪处分决定;党员可以就处分决定发表意见;支部党员大会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3.受处分人所在党支部及时将党纪处分决定宣布情况书面报告所属的基层党委,并抄送本单位的纪检部门。
处分决定由支部党员大会作出的,应宣布上级党组织的处分批复。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应于收到政纪处分决定书之日的十五日内在中层以上干部会议或行政首长确定的范围内宣布。
(三)处分决定宣布后,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应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有关栏目载明宣布的时间和范围。
第六条。
给予党员的纪律处分,从处分决定批准之日起生效;给予行政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经决定或者批准后即生效。受处分人不服处分决定提出申诉的,不停止处分的执行。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期,从受处分人签收处分决定书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处分决定宣布送达后,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应当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的六十日内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报送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有关主管机关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的三十日内将《受处分人员管理情况回告表》回寄给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由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一并归入案卷。
按照受处分前的干部管理权限对受处分人进行管理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将处分决定等文书材料装订归入本人人事档案,档案管理部门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在《受处分人员管理情况回告表》的有关栏目载明归档材料的名称和归档日期,签上姓名,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受处分人因职务被降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要将其人事档案移交下级管理的,应在处分决定执行完毕后即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
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离于原任的职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确已改正错误的,留党察看期满后按期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对于受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如未能收到预期察看效果的,可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但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坚持错误不改,又犯有其他应受党纪处分错误的,应开除其党籍。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受撤销党内职务和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干部,按低于原任职务分配其他党内或党外工作,组织人事部门应按照本级党委、政府的决定或处分决定书载明的降低职级事项重新确定其职务、级别并办理相关手续。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对违法犯罪而受到刑罚的党员,凡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可以不开除党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其在服刑期间,停止过党的组织生活,留党察看期限从刑满之日起计算。
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受处分期限(半年)未满的,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受处分期限(一年)未满的,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同时不得晋升职务工资档次。
受降级处分的,降低级别工资一级。若本人级别工资为最低等级的,可按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处理。
受撤职处分的,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分配工作,在撤销原职务的同时降低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改按新任职务相应的职务、级别工资标准执行。在受撤职处分的二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以及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
受开除处分或严重触犯刑律被人民法院判处实刑的,由其所在单位办理开除手续,并及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1.所在单位收到纪检监察机关寄送的开除处分决定书,或者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复印件)后,即作出解除受处分人与所在单位的人事行政关系的决定,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解除人事行政关系的时间自处分或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2.所在单位负责实施被开除人员保管的文件、警械、办公设备、公共财产等物品以及有关工作事项的清点和接收,办理登记手续。
3.所在单位应于处分或判决(裁定)生效日的次月起终止发放被开除人员的工资,办理工资核销及工资基金减退手续。
第九条受处分人的职务、工资等有关待遇的处理。
1、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或其受处分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的组织人事部门,依据受处分人受到的处分种类以及党委(党组)、政府关于受处分人职务安排、工作岗位、享受待遇的决定,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的三十日内,根据工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受处分人的基本工资、各类津补贴等工资待遇的变动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单位的财务部或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
2、省管的厅级以上干部,设区市管的处级以上干部,县(市、区)管的科级以上干部,其受到党政纪处分后工资待遇的变动,由其所在单位呈报,经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3、财务部门收到组织人事部门关于受处分人工资待遇变动的书面通知后,追溯至处分决定生效后的次月起执行,并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有关栏目中载明工资待遇变动情况,加盖财务部门公章。对降低职务、级别后的基本工资、各类津补贴与原职务、级别工资额差额部分已经发放的,要及时予以扣缴,并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4、对未涉及刑事责任,但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其以上处分的党员干部,以及受到行政撤职处分的国家公务员,自任命机关作出新任职务的任命决定的次月起,按新任职务享受相应的待遇。
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同时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的次月起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其生活费由所在单位按有关政策规定确定,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书面通知财务部门施行。
第十条违纪款物的收缴由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执行;责令退赔的款物以及非经济利益的取消、纠正,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负责执行,并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有关栏目中载明。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人员的考察。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人员,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每半年向所在党组织提交一份关于遵纪守法的思想汇报,其所在党小组每季度对其思想及工作表现评议一次并反馈给本人,其所在党支部应成立考察小组,每半年对其进行一次言行考察并记录在案。
察看期满后,应由本人提出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所在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证实确已改正错误的,由支部大会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党的基层委员会作出批复后,应将党组织的考察结论、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以及批复抄送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二条受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
(一)受党纪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其中所犯错误与职务行为有关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6、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政纪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二)受政纪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
1、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行政记过、记太过、降级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3、受行政撤职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和参与,分工负责。
各地可根据情况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人事等部门参加,进行联合检查或进行定期自查、抽查。对处分决定未宣布、未入档的,责令立即补充宣布,补印装档;对应予收缴的款项未收缴的,责成有关部门作出相应的决定;对年度考核不按规定办理的,由相关部门重新办理;对受处分后工资及晋升应受影响而未按规定执行的,责令有关组织重新研究,重新发文纠正,已领取的工资予以收缴或由财务部门扣发处理,应降低的其它待遇责成有关部门重新办理手续。
对执纪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单位负责人要追究领导责任;对拒不执行处分决定或拒绝纠正存在问题的,以及违规执行处分决定的,要严肃查处;对处分期内违规提拔受处分人员的,应予以纠正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四条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作出或批准的行政处分决定的执行,参照本规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省纪委、监察厅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后负责解释。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2、受处分人员管理情况回告表。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洪洞县位于川中丘陵地区,幅员1496平方公里,人口103万,是全省丘区示范县、首批扩权强县试点县、西部百强县。洪洞法院现有干警122人,2011年执结案件972件,执结率87.2%,执行标的到位率88.5%。今年,我院先后被省、市法院确定为争创“两个一流”“示范单位”,压力更大,责任更重,要求更高,尤其是执行工作,稍有懈怠就会影响全院案件质效综合指数的提升,我院注重找准差距,盯住短板,攻坚克难,狠抓落实,努力实现一流的队伍、一流的管理、一流的业绩工作目标。
一、创新执行措施,争创一流业绩。
一是深化执行和解机制。“执行难”难的是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寻、有钱不给,我院认真分析每一件执行案件的特点、难点,找准突破口和利益平衡点,适时提出和解方案,促使双方和解。加强与银行、公安、国土、房管等部门的联动协作和与申请执行人、审判部门的配合,第一时间掌握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掌握主动权。加强和申请执行人的沟通,随时告知执行进展情况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引导申请执行人理性诉求,奠定和解的心理条件。
二是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定期召开执行联席会议,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制定《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联动机制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县委县府将联动部门配合执行工作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在政策层面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对重大疑难案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监督指导,今年以来代表委员指导执行13人次,成功执结案件7件。建立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网络,从乡镇、村社、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中,聘请执行联络员57名、信息员81名,及时向他们通报执行信息,恳请他们协助了解被执行人的去向、动向和财产等情况,每件案件给予一定的误工补助,使执行工作“耳聪目明”。加强与党委政府、公司、单位的沟通联系,积极寻求支持配合。如127名农民工申请执行金谷硅业公司39.8万元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农民工情绪激烈,扬言集体上访,我院立即向县委政法委汇报,与金华镇党委政府协调,共同研究解决方案。法院及时对该公司的资产进行查封,鉴于被查封的资产一时难以变现,决定由金华镇政府全额垫付农民工工资,待拍卖变现后返还镇政府,达到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
少群众的误解。充分发挥“执行110”平台的作用,24小时接受举报,去年以来通过举报平台获得线索76条,执结案件41件。
四是大胆创新,能动执行。积极探索、大胆运用执行担保、以物抵债,以租抵债、强制审计、提取收益和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等执行方式,去年以来通过上述方式执结案件35件。逐步实施悬赏举报被执行人下落、财产信息制度,鼓励公民提供相关信息。积极争取电信部门大力支持,通过查询通话记录、开卡登记记录、手机漫游信息等方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
五是完善执行救助机制。积极争取财政增加资金预算,扩大执行救助面和救助数额,我院去年发放执行救助金7余万元,今年力争突破10万元。同时,积极协同民政、工商、税务、就业等部门,采取救助、低保,为其就业、创业提供优惠政策等方式,进一步缓解执行压力。去年以来为16名特困申请执行人落实了低保、免税、就业培训等优惠政策。
二、强化队伍建设,打造一流队伍。
一是配强执行队伍。我院执行局由8人增加到11人,其中研究生2人,本科7人,平均年龄38岁,是我院最具活力的业务部门。
难案件进行集体研究现场观摩,增强对案件理论分析和实践把握能力,共同提高执行技能,丰富执行经验,提升执行驾驭能力。
三是树立争创一流的观念。发挥“两个一流”所产生的鲶鱼效应,使全院干警在思想上树立起一个“争”字,部门与部门争、个人与个人争,人人都紧盯高质效指标去执结案件,想方设法克服执行难题,相互配合攻克执行难关,使全体执行干警形成前所未有的强大合力。
三、提高管理水平,争创一流质效一是严格落实裁决权、执行权分离,执行、拍卖分离,合理配置执行权能,各要素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二是完善《执行工作规范》,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杜绝怠执、乱执等行为。实行办案小组和专门小组相结合。办案人员两人一组,一审一书、一老一新,互相学习,取长补短,每月通报各组质效情况,适时对组合进行优化、更新。针对个别疑难案件,成立专门执行小组,对经常性工作,成立财产查询小组、保全小组、联络小组等,优化配置人力资源。三是强化网络化、信息化办案能力培训,切实掌握质效数据生成方式,充分运用网上办案系统,实现对节点控制、质量管理、督办催办的网络化管理。
四是完善奖惩机制,将案件质效与岗位目标考核、晋职晋级、评先选优、提拔任用挂钩,形成奖惩结合、奖勤罚懒、奖快罚慢、奖优罚劣的机制,加大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问责力度。
五是落实每月评查通报机制,配合审管办对每月结案进行全面评查,问题通报到人、通报到案,对存在瑕疵的案件严厉追责。
六是落实每月案件质效分析制度。每名执行员、各派出法庭每月对执行案件的质效情况作书面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执行局随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并要求同一错误不允许出现两次,否则加倍处罚。2012年,力争实现执结率达到95%以上,实际执行率达到80%以上,执行标的到位率达到95%以上,争创“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实现名列全省、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前茅的目标。
各位领导、同志们,面对新的执行工作形势,我们将发扬“想大事、干大事、干成事”的洪洞精神,苦练内功、迎难而上、敢想善谋、实干苦干,为进一步攻克“执行难”,实现争创“两个一流”战略目标和洪洞法院全市领先、全省前茅的奋斗目标,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o一二年五月十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我院执行工作在县委领导、县人大监督,县政府、政协和市中院的大力支持下,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目标,以提高实际执行到位率为着力点,不断加大执行案件工作力度,较好地发挥了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的职能作用。2011年,我院共受理执行案件988件,执结896件,执结率90.6%,正常期限内结案率100%;执行到位总金额5515.1万元,执行标的到位率93.2%;在执结的案件中,执行完毕482件,执行和解377件,实际执结率95.8%,执行法官人均结案137件。近两年来,我院的执行工作受到了上级的肯定和表彰,2011年荣获省高院“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执行干警先后有3人次被省、市、县评为先进个人或优秀党员。具体做法是:
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能力。
提高执行能力,关键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行队伍。我院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把执行队伍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从思想政治、司法能力、廉政建设等方面,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和胡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积极参与各项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增强干警的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认真开展执行工作作风专项整改活动,实行执行案件绩效考评制1度,提升干警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工作积极性。
第二,加强执行能力建设。2011年5月,我院进行了轮岗交流,把一批年富力强、作风好、水平高的人员充实到执行岗位,进一步优化了执行队伍的结构。在参加院里统一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的同时,我们还建立了专门的业务学习制度,通过采取理论研讨、业务指导、“法官教法官”等形式,进一步提高了依法执行案件、妥善化解矛盾、果断处置突发情况和做群众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等能力。
第三,加强司法廉政建设。坚持把廉政教育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结合执行岗位特点,以法院系统发生的违法违纪典型作为反面教材,认真开展廉政谈话和警示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以推进制度规范建设为抓手,强化对执行财产调查、执行中止和终结、拍卖变卖等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人员的管理监督,实行执行款物与执行人员相分离制度,认真落实最高法院“五个严禁”的规定,最大限度地化解廉政风险。2011年我院执行干警“零违纪”。
二、发挥执行工作职能,服务发展大局。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项重要司法工作。我院在案件多、任务重、人员少、难度大的情况下,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依法执结了大批案件,为我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第一,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执行各类案件。我院受理的执行案件,包括本院审结具有给付内容的民商事案件、2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行政非诉案件,还包括由仲裁机构、公证机关做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等。我院审结的生效民商事案件,每年有40%左右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工作中,我院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的观念,紧紧围绕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通过依法执行各类案件,在及时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帮助各类市场主体共同应对金融危机,促进经济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深入落实司法为民宗旨,努力实现合法权益。我院坚持把执行生效裁判作为维护胜诉当事人权益、建立司法权威的重要方面来抓。采取“节假日执行”、“集中执行”、“凌晨执行”等方式,对有履行能力的案件,加大执行力度,提高债权实现率;对履行能力差的案件,穷尽执行手段,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人权的前提下,赢取申请人的理解。确保让有履行能力案件的当事人满意,无履行能力案件的当事人无怨言。特别是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涉及民生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立案执行。
第三,积极开展专项清理活动,认真解决执行积案。在县委及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我院认真组织开展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积案、各类重点案件、涉特殊主体的案件和无财产可供执行积案分别开展了专项清理,2010年以前积案已全部办结。在清理积案的同时,注重加强对新收案件的执行,把治标和治本紧密结合起来,促进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
三、树立科学的执行理念,确保执行工作健康发展。
我院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深入研究执行工作规律,不断更新执行理念,创新执行方法,妥善处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
第一,坚持依法执行。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用足、用活规避执行反制机制,对各种不同类型的规避执行行为,采取相应的反制措施,有针对性的解决执行难问题。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或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该处罚的处罚,该承担费用的承担费用,增加规避执行的成本和代价。2011年,共清结各类规避执行案件324件,对39名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实施了拘留,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基本取得预期效果。坚持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诉上访的案件,严格依法进行审查,及时纠正超标的查封、违法追加当事人、违法评估拍卖等“乱执行”行为,确保执行公正合法。
第二,坚持和谐执行。实行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对经教育仍不自动履行的,再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特别是加大执行和解力度,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直至自动履行。2011年,当事人自动履行和以和解方式结案的案件有433件,占结案总数的48.3%。坚持统筹兼顾,灵活采用执行措施,对有发展前景但现实履行能力较差的,采取“放水养鱼”的办法,通过债4转股、分期履行、执行到期债权等方式,努力实现双赢。
第三,坚持文明执行。牢固树立“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带着对当事人的深厚感情办案,坚决克服冷硬横烦、简单粗暴等官僚衙门作风。注重人性化执法和执行方式的平和性,慎重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充分尊重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尽量不采用粗放式执行方式,尽力避开农忙时节、婚丧嫁娶等特殊日期实施执行,尽可能不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在场的情形下采取强制措施,切实降低强制执行产生的负面效应。严控涉执信访案件的发生,建立健全处理申诉信访案件机制,防止出现进京赴省访或越级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重大责任事故。2011年,我院执行信访投诉率为0.2%。
第四,坚持公开执行。建立执行案件查询系统,及时将执行案件的信息录入系统,供当事人上网查询案件进展情况。2011年,我院执行案件录入率、准确率100%。推行执行对话机制,对未执结案件,适时召开由申请人和社会各界代表参加的对话会,告知案件的进展情况、采取的措施、尚未执结的原因等,认真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执行监督员参与执行,对执行异议、中止、终结执行等重大事项,实行公开听证制度,不断增强执行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四、建立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努力破解执行难问题我院认真贯彻中央和最高法院深化执行工作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积极构建执行工作长效机制,为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制度保证。
第一,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问题的工作格局。2011年,我院拟定了《关于建立泾县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以县委政法委名义发文实施。县委政法委牵头建立了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并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县人大对执行工作高度关注,多次听取执行工作情况的汇报,帮助协调重大执行案件,进行专项检查督导,有力地推动了执行工作的深入开展。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也在执行力量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
第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目前,我院与25个县直机关及职能部门组成了执行联动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执行联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全力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确保执行工作顺利开展。针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定期将被执行人无法查找的案件汇总提交公安部门,利用公安信息管理平台,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建立了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和执行联络员工作网络,积极发挥联络员“千里眼”、“顺风耳”作用。
第三,推行执行分权改革,实行执行裁决权和实施权相分离,分别由不同的机构和人员行使,并认真落实逐级负责制。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机制,制定了《泾县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实施意见》,严格案件执行的条件、程序和办案时限。将案件执行进程纳入流程操作规程和动态监控范围,6强化了对执行权行使的监督制约。实施分段执行,集中查询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房屋登记,提高执行案件的质效。
第四,健全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大力加强立案、审判和执行三个环节的协作配合,在立案阶段,强化诉讼指导、法律释明、风险告知和庭前和解,加大诉前财产保全力度,为后续的执行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在审判阶段,强化财产保全工作,加大诉讼调解力度,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提高调解案件的当庭履行率和自动履行率,尽量减少强制执行案件的数量。
第五,完善执行工作便民机制。设立立案审查、法律咨询、信访接待、案件查询、执行事务办理,实行便民服务。我院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建立了执行救助基金制度,对经济困难而又无法实现权益的申请执行人积极进行救助。2011年,我院已经为12名特困申请执行人发放救助资金15.62万元,减免执行费3850元。
五、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打算。
近年来,在各方面的关心支持下,我院执行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执行难”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依然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一要进一步增强做好执行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牢牢把握机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对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部署,积极响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努力推动执行工作实现新的发展。二要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的实效性,继续强化执行措施,创新执行方法,争取在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7行等方面有新的突破,不断提高案件的实际执行率,促进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三要进一步巩固党委统一领导下的执行工作格局,继续推进执行联动、执行救助、执行终结等长效机制建设,不断完善执行管理体制和执行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四要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突出作风、能力、廉洁三个重点,坚持不懈地开展理想信念教育,不断提高依法执行案件、化解社会矛盾的水平,努力培养过硬的执行工作作风,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高效司法。五要进一步营造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良好氛围,大力加强司法宣传工作,扩大对自动履行的正面宣传,加大对拒不履行、抗拒执行等违法行为的公开曝光力度,引导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树立自觉履行、协助执行的社会风尚。
(鄂纪发﹝2014﹞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以下简称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保证处分决定及时准确执行,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是指全省各级党的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单位按照规定将生效的处分决定付诸实施的活动。主要执行事项包括:处分决定的送达与宣布;受处分后职务、级别、工资、医疗、住房及其他待遇的变更;没收、收缴、追缴、责令退赔违纪款物,纠正违纪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非经济利益;处分影响期内年度考核的评定以及限制职级晋升和工资调整;处分决定等材料归入组织人事档案;党员权利的恢复和政纪处分的解除等。
第三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坚持依纪依法,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相结合,保障受处分人合法权利的原则。
第五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是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
第二章职责分工。
(三)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职责:
(一)按照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宣布或者通报处分决定;
(四)将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的组织人事档案;
(五)在收到处分决定两个月内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处分决定机关;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部门职责:
(二)将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的组织人事档案;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机构编制部门职责:
(二)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财政部门的职责:
(二)负责扣回或者追回给受处分人多发的工资、津贴;
(三)在纪检监察机关的配合下,负责涉案款物的处理;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
(一)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落实对违纪人员的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
(三)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涉及其他部门的,处分决定作出机关应当及时抄送处分决定等文书,并督促协调执行到位。
第十三条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发挥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的作用,检查、督促驻在单位或者党组织切实抓好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确保落实到位,并向派驻(出)它的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相关情况。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对驻在单位或者党组织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党员和监察对象,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派驻(出)它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党组织报告情况,依纪依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执行到位。
第三章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建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每年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建立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制度。处分决定机关在向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送达处分决定,以及向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抄送处分决定时,应当同时送达《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卡》。《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卡》应当写明受处分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种类、宣布通报要求、处分影响及影响期、执行时限等情况,涉及受处分人职务级别、工资待遇、年度考核、提拔任用、处分决定归档等执行事项的,应当告知有关部门、单位或者党组织按照规定及时办理。
第十六条建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台帐和工作档案制度。处分决定机关应当按年度建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台帐,并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职务级别和工资待遇调整、年度考核、恢复党员权利、解除政纪处分、任用晋升等有关处分决定执行材料,及时归入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档案。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者党组织应当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
第十九条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
(二)未按规定宣布处分决定的;
(四)违规确定受处分人年度考核等次的;
(五)未按规定将处分决定执行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组织人事档案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批准或者作出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纪委、省监察厅商省委组织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采纳监事会建议,起草协会财务管理制度,争取在理事会召开前形成并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起草向理事会报告的_年律协财务报告;。
(六)4月、9月份分别对_年10月至_年3月、_年4月至9月半年的财务收支进行审查。
(八)发挥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在节约开支上做细致的工作;。
(九)在当前经济危机形势下,参与争取税务局降低律师纳税税率的工作;。
(十)12月协助协会财务人员做好_年度的财务审计工作。
二、律师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
(一)3月份,汇总二次会议的代表委员建议和提案以。
(三)进一步关注二次会议,代表、委员对律师工作的建议和提案的落实;。
为进一步规范党纪政务处分的执行,维护纪律处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执纪审查调查的政治、法纪和社会效果,6月以来,xx纪委监委对201*年以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了摸底排查,对存在问题逐一整改。本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处分决定送达、宣布、材料归档情况,处分后确定职务、级别、工资情况,影响期内受处分人员的任用情况,年度考核等次确定情况,特别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重处分人员的处分执行情况。
检查采取“六查六看”的方式进行,一查处分决定的签收情况,看处分决定是否按规定送达本人;二查本人所在单位宣布执行处分情况,看有无《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三查处分决定是否装入组织、人事档案,看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人员职务、工资是否作了相应变动;四查单位一次性奖金发放清单,看受处分人员是否按要求扣发年终一次性奖金;五查年度考核审批表,看年度考核是否按规定确定等次;六查工资变动审批表,看受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人员是否按规定标准降低工资。
通过查阅组织人事档案、工资档案、考核资料,发现组织人社部门对受到撤职以上处分6名党员干部职务职级未按规定时限重新明确,工资未按规定时限进行变更,给予政务轻处分需要延期晋升工资档次的,未按规定执行到位。对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退休后受到党政纪处分,需要降低退休待遇的,纪检监察机关在作出处分决定后未及时提出降低退休待遇的相关建议,导致组织人社部门在执行职务、职级工资待遇等变动时打了折扣等问题。
针对违纪人员的级别、工资调整降低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该县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召开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联席会议,明确整改时限,并就处分决定执行的职责分工、执行标准、工作机制、监督检查等问题进行研讨,拟定了《xx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施办法(审定稿》,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社、财政、编委办等部门以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工作职责。建立处分决定告知报告制度,在送处分决定的同时,向相关单位送达《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告知书》。对在处分决定执行过程中,执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进行追责问责。
据悉,目前该县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正在积极整改,对2名应当降低岗位等级的干部重新确定了职务和工资待遇,对4名应当降低退休待遇的干部及时扣发了退休费。对201*年以来受到重处分未执行到位的人员,严格按规定重新确定职务职级,扣回多发工资待遇。对201*年以来受到政务轻处分需要延期晋升工资档次的,下发整改通知书,坚决督促执行到位。
按照县纪委办公室《关于迎接全省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要求,驻政府办纪检组立即采取行动,要求各分管单位对党的十九大(201*年11月8日)以来已审结案件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将自查情况。
总结。
上报,现将自查自纠状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安排部署,全面展开自查。
此次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范围包括自xx年11月8日至今各单位全体党员、公职人员受司法处理、行政处罚、党纪政纪(政务)处分的情况,以及受到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后的执行情况;检查内容包括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决定送达、宣布及归档情况;对受处分人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确定职务级别、工资待遇的办理和执行情况;对受处分人在处分期内上岗考勤、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发放考核奖金、任用晋升、奖励(评先评优)等几个方面情况。
为确保此次自查自纠各项工作有效落实,我纪检组要求各单位会同县纪委、党建口、财务科等部门认真组织、扎实排查,详细查阅案件审理卷宗、个人档案、考核奖惩等文件资料,重点检查受到党纪政纪(政务)处分的科级领导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应给予开除处分的人员,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群众举报反映的人员等几类人员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通过检查发现,我纪检组分管部门在此期间内未有人受到党纪政纪(政务)处分。
二、完善工作制度,不断加强管理。
(一)加强业务指导,明确处分执行规定事项由于纪律处分执行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单位往往会有接触不多、政策不清等情况,使纪律处分未能按照规定执行。针对这一问题,可以建立处分决定执行事项告知制度,明确决定执行相关事项,如处分决定宣布范围及时间、公示时间、处分期限,以及有关职务职级调整、工资待遇确定、年度考核定档等,让受处分人员能够准确掌握并及时办理相关事项。
(二)加强部门联动,确保处分决定落到实处一是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协调司法机关及时将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违法人员所在单位,以便及时落实惩戒措施,提高反腐败综合效果。二是建立定期沟通机制,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组织人事、财政、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执行情况,共同分析、探讨、解决执行工作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形成整体合力,保障纪律处分执行工作及时落实到位。
(三)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纪律处分执行工作到位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要求会同组织人事、机构编制部门对受处分人员党籍、职务、职级、待遇事项、处分决定宣布、年度考核、处分材料归档等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查清问题、分析原因、严肃问责,切实维护纪律处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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