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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户籍改革推进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制定实施意见日前,烟台市政府发布了《推进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制定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指出,进城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在烟投资经商人员等,都可根据政策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意见》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户口迁移政策方面,在本市市辖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本人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进城务工人员在同一市区连续工作满2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经营满1年,按规定通过验定或年检的。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本人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按规定连续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意见》中指出,以上人员中符合相关条件,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此外,公民通过合法方式、合法途径购买、自建、继承房屋,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意见》中还指出,引导农村居民结合迁村并点、旧村改造、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等,自愿、就近到城市和城镇落户。严格限制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城镇居民违反规定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一律不准落户。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拥有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户口空挂城镇人员申请回农村落户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核准。
同时要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对暂不具备城镇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
据了解,该《意见》的实施,旨在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以公民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据了解,本意见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5月1日。
权益。
土地房子,自己说了算。
当上城里人仍享国家惠农政策。
户籍改革需多部门配合《意见》中指出,公安机关负责落实户口迁移的政策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做好户口登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住建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卫生部门、人口计生部门等市直职能部门做好政策衔接。农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政策。
意义。
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十年前,时任烟台市政协委员的王全杰,在2003年烟台市第十届政治协商会议上提到,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十年后,烟台市政府发布户籍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成为山东省人大代表的王全杰得知消息后,连声称好。
在就业、医疗、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等诸多制度与户口挂钩的情况下,户籍制度的改革将为更多人带来希望。“户籍制度的改革,将会不断缩小城镇户口居民与农业户口居民的国民待遇差距,这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体现。”王全杰说。(记者王晏坤钟建军)。
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厦门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按照《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本市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蓝印户口”和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第四条户口迁移实行准入制。符合准入条件的,予以核准入户。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
第五条户口迁移应优化人口结构,适度扩张人口规模。迁移入户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和海沧台商投资区从宽,迁移入户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适当控制,迁移入户鼓浪屿区从严控制。户口迁移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第六条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和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常住户口准入条件。
第七条在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部属驻厦单位以及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派驻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户口可迁入本市。其父母、配偶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在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部属驻厦单位以及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派驻机构接收的普通中等以上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本市接收的已婚毕业研究生在厦报到落户后,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八条愿意到本市工作、但无接收单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先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九条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十条就读于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入学时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入学时未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毕业后符合本市接收条件且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一条获得“市十佳外来青年”、“市十佳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十二条经批准成建制迁入本市的单位,其干部和工人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三条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国内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投资者本人、直系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四条本市以外人员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住房建筑面积达市政府规定标准、已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房屋产权人及其符合条件的一定数量的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五条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配偶以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父母投靠子女的,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投靠人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前款规定的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属于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购买房屋取得的,被投靠人还必须符合取得本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条件。
第十六条新生婴儿申报落户按随父或随母的原则办理。
第十七条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回本市。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本市无子女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申请回本市时可以同时申请一个已成年子女及该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现留在厦门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其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选择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乡知青的近亲属,将户口迁入本市。被投靠人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
第十八条原常住户口在本市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十年以上、在本市以外的地区离休、退休,需要返回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回本市。本人或其配偶原籍为本市或由本市迁出的归侨,离退休后要求将户口迁回本市,在厦门又有居住条件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户。落实侨房政策退还产权的侨房业主或继承人要求来本市落户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九条本市居民收养的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条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驻厦部队随军家属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无军籍职工安置入户本市的,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华侨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侨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公安部门审核及上报省侨务部门、公安部门核准后,可办理落户手续。港澳同胞申请在本市落户,由公安部门负责办理落户手续。外籍华人和外国人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市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公安部门审核及上报上级公安部门核准,按规定注销外国国籍、取得中国国籍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二条华侨学生在国内高等院校毕业后留在本市工作,经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侨务部门、市公安部门核准后,可落户本市。港澳学生在国内高等院校毕业后留在本市工作,经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公安部门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三条从本市以工作、探亲、留学、移民、定居等理由出国出境,未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已注销本市户口人员,要求回本市定居的,可恢复其本市户口。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去台湾地区定居未满五年的本市居民,要求返回本市定居的,报经市公安部门批准后,可以恢复其本市户口。台湾居民以及经批准去台湾地区定居已满五年的'本市居民,要求来厦定居的,由市公安部门上报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五条取得本市“蓝印户口”的人员可按规定转为本市常住户口。
第二十六条在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以及海沧台商投资区镇、街道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或者投有一定资金兴办实业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办理所在镇常住户口。
第二十七条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和鼓浪屿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或在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以及海沧台商投资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的,必须在迁入地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从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以及海沧台商投资区将常住户口迁入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和鼓浪屿区的,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执行。严格控制鼓浪屿区人口增长。生活基础不在鼓浪屿区的,不得将常住户口迁入鼓浪屿区。
第二十八条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以及解除少年管教返回本市的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恢复户口。
第三章户口迁移登记管理。
第二十九条符合户口迁入条件的人员,按下列规定办理户口:
(一)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迁入落户,由相关行政部门核准调入、迁入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分别持有关审核部门签发的手续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二)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第三十条公民应当在实际居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一处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第三十一条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但国家和福建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本市干部在本市跨区调动,经组织、人事、教育部门审核,可办理本人及其符合随迁条件人员的户口跨区迁移手续。
第三十三条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和海沧台商投资区的单位接收的符合人才引进条件调入的人才和符合毕业生接收条件的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鼓浪屿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鼓浪屿区落户。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四条有关行政部门在户籍管理工作中,应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向社会公布审核条件、程序和办事时限,严格按规定办事,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在申请户口迁移中弄虚作假的,有关行政部门不予办理户籍关系迁入,已经落户本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将户口迁回原户籍地。
第三十六条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有关行政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规定审核本市招收、调入人员的资格。违反规定审核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户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市行政区划调整之后,本规定各行政区名称以新公布的名称为准。
第三十九条市政府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前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户籍工作总结(4)|返回目录户籍管理工作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户籍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分局税收征管工作质量的高低和税收收入的完成,我们户籍组始终把户籍管理作为全组工作的重心。,我们户籍组在分局总支和科室领导的正确带领下,紧紧围绕省局、市局及分局的工作中心,依靠兄弟科室、组的大力支持和全组同志的共同努力,认真抓好各项税收征管工作,并重点抓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电子定税、电子申报、户籍清理等工作,使分局的户籍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月中旬开始,我们根据市局关于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精神,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用一个月的时间完成了评定对象0、两个年度纳税信用状况的综合评定工作。(一)是加强领导,建立专班,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市局关于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下发以后,我们首先组织全组人员和相关科室部分业务骨干集中学习了总局下发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和省局、市局关于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指示精神。在分局总支和科长的领导下,全组二十几名成员和从各业务科室抽调的6名业务骨干组成了专门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专班,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明确责任,严格标准,确保综合考评结果真实准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是对评定对象0、两个年度纳税信用状况的综合评定,涉及我局企业7户,占现有企业总户数的50%,每一个企业涉及的考核指标都有五大类个,工作量非常大。为了确保考评结果的真实和准确,我们把五大类个考核指标分解落实到考评专班的每一个人,明确提出谁主管谁考核,谁考核谁打分,谁打分谁负责;我们要求每一个考评人员必须从机内和机外广泛搜集纳税人的户籍管理、发票管理、税款征收、纳税评估、稽查等日常征管信息,严格把握扣分标准,所有扣分项目都要求必须事实清楚,扣分适当,既不可多扣,也不得少扣;我们还从组内抽出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的黄丹、张桂秀同志对考核结果进行复审,从而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准确。经过对7户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逐户认真评定,实得分在95分以上的有0户,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有6户;实得分在95分以上的有75户,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有6户。
(三)认真核对,综合分析,初步确定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考核内容逐户逐项进行核对,确定等级。考评分在95分以上,但对具有两年内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或者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情形的,一律从a级中剔除。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但两年内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一律定为c级。经过对纳税人日常征管信息搜集、整理与核对分析,被评为a级的有0户,b级9户,c级8户;被评为a级的有0户,b级98户,c级9户。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0户纳税人,一律定为b级。
二、完善电子定税,巩固定税成果去年,我们结合分局个体税收征管的实际,积极推行了计算机定税这一新的管理办法,使个体税收初步实现了公平、公正,促进了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的有效落实。今年,在巩固成果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完善电子定税工作。一是抓好新开业个体户电子定税资料的收集、房租费用的核定及经营面积的测量、核实等工作。我们对每个新开业的属于电子定税范围的个体户实地采集经营地址、所属行业、经营面积、房租费用等情况,并进行严格核查,由纳税人和核查人员分别在核查表上签,以确保采集数据的公平、公正、真实可靠。共采集电子定税数据657户,通过电子定税程序计算后,585户未达起征点,7户达到了起征点,并按月缴纳税款。二是向纳税人宣传新的税收政策和电子定税方法,每月对电子定税情况进行公示。我们在日常户籍管理工作中积极向纳税人宣传电子定税的方法,电子定税工作得到了纳税人的广泛支持和理解。为了保证电子定税工作更加公正、公开、透明,税负更加公平、合理,每月初我们把上月的电子定税情况打印出来,并在分局和每个站的公示栏上进行公示,杜绝了人情税、关系税的发生。三是不定期的检查电子定税工作,确保纳税人房租费用、面积测量和定税的准确。为了防止电子定税工作中出现“暗箱操作”,保证电子定税工作的真正公开、透明,成立了包括科长、书记、组长、站长在内的电子定税工作检查小组,不定期地对辖区的个体户定税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每月抽查面不低于0%。首先到纳税户实地测量纳税人的经营面积、查看房租合同,看经营面积是否准确,误差是否超过0.平方米,房租费用是否真实,对纳税人提供的房租费用明显偏低或偏高的是否进行了合理地核定,行业是否正确等。其次检查电子定税计算是否准确,行业系数、面积系数、房租系数适用是否正确。最后检查定税文书送达是否到位,受送达人是否在文书上签等。定税公平了,个体户自觉申报纳税的意识也提高了,个体申报率由去年的95%上升到了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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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对核对后的人口信息,进行了微机录入工作,截至目前,已经全部完成了辖区/户/人的信息录入工作。并建立了全所人口信息库,上报了人口信息软件,坚持经常性的对数据库进行维护,积极为群众和相关部门提供人口信息查询服务。充分发挥了人口信息库的作用。
三是继续开展了居民身份证的纠重纠错工作,共纠正重号证/份,错号证/份,收缴过期身份证/份。四是开展了人像采集和扫描工作。对于收集回来的人像照片,我认真编号,加班加点地进行人像扫描,同时,我还挤出时间,与其他民警一道参与到人像信息的收集工作当中。全年,共扫瞄录入人像/份。五是与其他民警一道,大力开展二代征的宣传工作,先后/次深入辖区,采取组装宣传车、发放挂图资料、开展现场咨询等方法,向群众宣传二代征的有关知识,为二代征的换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积极办理证照,提供优质服务。
作为户籍内勤,我同时负责各类证。
2---争取做到心中有数,不断夯实人口管理基础工作,今年,为外勤民警提供案件线索/起,从中破案/起。
五、加强派出所内务管理工作,不断改变所容所貌。
作为一名内勤民警,我始终按照zyk部长四句话严格要求自己,每天按时上下班,自觉主动的整理所容所貌,保持办公室整洁卫生。推进完成了派出所外观标示更换工作,进一步规范了派出所内务管理的各项制度。认真落实民警考勤制度、工作实绩考核制度,坚持按原则办事。做为一名内勤,我主动开展调查研究,为所领导正确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加强对经费、装备的管理,严格内部各项制度的监督,不断强化水、电、公物和机关办公秩序、各类资料、台帐等的管理,积极为民警提供后勤保障服务,保证了派出所的正常运转。
六、不断完善派出所各类台帐,推动派出所等级化建设步伐。
先后建立完善了派出所人口管理、4---护了派出所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局党委:
以来,在县局和派出所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公安中心工作,较好的完成了全年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政治理论。
6---同时,我还挤出时间,与其他民警一道参与到人像信息的收集工作当中。全年,共扫瞄录入人像/份。四是与其他民警一道,大力开展二代征的宣传工作,先后/次深入辖区,采取组装宣传车、发放挂图资料、开展现场咨询等方法,向群众宣传二代征的有关知识,为二代征的换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8---我主动开展调查研究,为所领导正确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加强对经费、装备的管理,严格内部各项制度的监督,不断强化水、电、公物和机关办公秩序、各类资料、台帐等的管理,积极为民警提供后勤保障服务,保证了派出所的正常运转。
10---xx年以来,在县局和派出所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公安中心工作,较好的完成了全年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政治理论。
12---始终坚持“四个一”和“三个声”,即对待办事群众,始终做到“一张笑脸、一把椅子、一声问候,一样对待”,始终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对带办事的群众,凡是手续齐全的,一次办到位,凡是手续不全的,一次告知到位,决不让群众跑冤枉路。为了解决一些边远地区群众办证难的问题,我还经常带上手续上门为群众服务。并推出了流动户籍室,巡回到辖区为群众办理证照,得到群众的好评。
四、熟悉人口,夯实基础工作。派出所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人员的管理工作,作为户籍内勤,更是一项义不容辞的工作,为了熟悉辖区的人口,我经常深入到片区了解情况,同时积极帮助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深得群众的信任,对辖区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流动人口和重点人口的基本情况。我都争取做到心中有数,不断夯实人口管理基础工作,今年,为外勤民警提供案件线索/起,从中破案/起。
14---日工作实绩台帐等一批台帐。按时填报各类业务报表,认真开展统计数据分析、警情社情分析工作,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民警服务。按照领导要求,及时起草上报各类材料,结合实际,深入群众开展调研,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派出所的档案、保密、文秘工作,认真做好上传下达,保证了所领导决策在实际工作当中的落实。
七、积极参与管理防范和侦查破案工作当中。作为一名内勤,我经常积极地参加到管理防范和侦查破案工作当中,在工作当中锻炼自己。今年,我先后参与了“***”、“***”等一批案件的侦破当中,全年共参与办理案件/起,从未叫苦叫累。同时,热心为群众提供服务,有力的维护了派出所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16---纳税人依法纳税月中旬开始,我们根据市局关于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精神,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用一个月的时间完成了评定对象0、两个年度纳税信用状况的综合评定工作。是加强领导,建立专班,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市局关于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下发以后,我们首先组织全组人员和相关科室部分业务骨干集中学习了总局下发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和省局、市局关于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指示精神。在分局总支和科长的领导下,全组二十几名成员和从各业务科室抽调的6名业务骨干组成了专门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专班,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明确责任,严格标准,确保综合考评结果真实准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
18---。
认真核对,综合分析,初步确定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考核内容逐户逐项进行核对,确定等级。考评分在95分以上,但对具有两年内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或者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情形的,一律从a级中剔除。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但两年内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一律定为c级。经过对纳税人日常征管信息搜集、整理与核对分析,被评为a级的有0户,b级9户,c级8户;被评为a级的有0户,b级98户,c级9户。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0户纳税人,一律定为b级。
二、完善电子定税,巩固定税成果去年,我们结合分局个体税收征管的实。
22----。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加快城镇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户籍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韶关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为目标,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及经济来源等作为户口迁移、落户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卫计、人社、教育、民政及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登记、迁移管理工作。
第五条入户登记、户口迁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事实上在我市就业或生活有自有固定住所的人员按实际居住地址登记户口。
在我市工作、生活的无亲友可以投靠、无自有产权房屋但有合法固定住所且购买了一定年限社保、医保的人员可以在派出所设立的城镇居民户口公户登记户口。
具有一定规模的大、中型企业可以为无自有产权房屋、无亲属可以投靠的企业就业人员申请开设企业集体户口。企业集体户口的日常管理模式参照城镇居民户口公户管理。企业集体户口原则上不得跨企业接纳就业人员落户。
第六条实际居住地址与户口登记地址不一致的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应当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址。
在本市有多处实际居住地址的,应当将户口迁往经常居住地地址,并在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记录其他居住地住址。
第七条新生儿入户实行自愿随父或随母入户原则。
新生儿因特殊情形不能随亲生父母入户的,经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定后可以随法定(或指定)监护人入户。法定监护人依照亲等序列关系顺延自动确定。
第八条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弃童)(以下简称“弃婴”)入户遵循下列原则办理: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由该社会福利机构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公民合法收养的弃婴,或者从社会福利机构领养的弃婴,收养人凭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办理被收养人的户口落户或迁移手续。
与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并已经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且因各种特殊情形无法按照《收养法》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证》的,收养人可以凭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事实收养公证证明文件,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定后办理被收养入户手续。对已年满18周岁、无法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的,可以凭被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综合调查材料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定后办理被收养入户手续。
第九条被收养的儿童应当在随亲生父母入户后,由收养人凭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办理被收养儿童户口迁移手续。
收养人户口性质为农业的,可以以“非转农”形式将弃婴迁移入户。
第十条夫妻投靠入户、子女投靠父母入户、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实行自愿相随的原则。但是,属于“非转农”性质的投靠(投靠人户口为非农业户口,被投靠人户口为农业户口),投靠人的户口可以迁往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设立的户口公户。
第十一条在城镇的“自理粮”常住户口人员要求“农转非”的,可以“就地农转非”形式变更户口性质,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员。
在城镇的“自理粮”常住户口人员不得以“农转农”形式回流原农业户口迁出地。
第十二条在本市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人及其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三条两人以上联名购房,但不属于直系亲属关系的,其中一名共有人及其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四条房屋产权转让的,原房屋产权人及亲属的户籍关系应当迁出。原依附于该房屋的户口人员全部迁往实际居住地后,现房屋产权人及其直系亲属方可以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五条入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生的户口迁移按下列方式办理:
在本市就读的本省生源,入学时可以不将户口迁入我市。
在外省就读的本市生源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可以直接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在本市就读的外省生源凭户口迁移证可以直接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就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但是,属于肆业、开除、退学情形的除外。
第十六条学生毕业后的户口迁移按以下列方式办理:
学生毕业后来我市工作的,凭毕业证、报到证、用人单位接收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可以直接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入学前为农业户口的本市农村籍生源,毕业后两年内(含两年,从毕业证签发之日起计算)要求返回原籍落户的,可以自愿选择户口性质。超过两年的,只能以非迁非形式迁入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设立的公户。
第十七条驻韶部队军官、文职干部符合部队有关随军条件规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凭所属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批准证明,可以随军迁入本市。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许申请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户口迁入本市: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三)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五)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人才。
第十九条我市招录(含调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户口可以迁入我市。
第二十条出国(境)回国人员、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籍人员要求到我市定居的,按国务院制定的相关文件要求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刑满释放人员凭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籍派出所恢复户口。
第二十二条公民下落不明满6个月的,根据失踪人直系亲属的申报,查明情况后,派出所应当办理失踪登记。
对人民法院宣告失踪,超过6个月仍无下落的公民,直系亲属或监护人应当及时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失踪人员回来要求恢复户口的,经核实相关情况后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二十三条公民自然死亡的,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或监护人应当及时持相关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死亡人员户口。
对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被宣告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当根据死亡人员直系亲属或监护人所提供的法院宣告死亡的相关材料,做好死亡登记。
第二十四条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立户口。
第二十五条户口在本市但长期不在本市居住的空挂户人员,应当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址。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如实报告。派出所应当在其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登记其申报的实际居住地址。
对于下落不明时间超过3年的长期空挂户口,派出所应当另册保管并封档。封档时间超过2年的户口,派出所要予以注销,并在其户籍档案中予以登记说明。
对于封档或者注销户口的人员,当事人回来要求恢复户口的,经核实相关情况后,应当予以恢复。但当事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迁往实际居住地。
第二十六条以下虚假户口由现虚假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二)对未办理迁移手续形成的空降虚假户口;。
(三)因违反规定未办理迁移手续造成的同人同号重户口的虚假户口。
手续完备、重复迁移造成的同人同号,原则上保留初次迁移的户口注销已迁移的户口。
虚假户口注销后,其户内其他成员户口,经公安机关核查,确认其合法、真实、唯一的,应当予以保留。
第二十七条公民个人要求更正出生日期,变更姓名、民族等户口信息,经审查理由确实充分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变更登记。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接受刑事处罚、管制的人员不得变更姓名。
第二十八条派出所在日常户籍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户籍档案、户口簿册等原始资料应当按照上级公安机关制定的要求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并永久保存。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的“直系亲属”是指申请人本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第三十条本规定所称的“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单位住房或者购买、自建或租赁的合法住宅。单位住房应有单位证明,购买、自建的房产应有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租赁住宅应有房管部门租赁合同且合同有效居住期限应不少于两年。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开办的综合性社会福利院。此类社会福利机构可以接收弃婴(弃童)。集体办的敬老院、养老院和其它类型的社会福利机构原则上不得接收弃婴(弃童)。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投靠”是指“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及“夫妻投靠”。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自理粮”是指根据国发[1984]141号文规定的户口簿注明为自理口粮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已实行“一元化”政策地区的户口,一律视为非农业户口性质。
第三十五条市公安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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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平安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实现教育跨越式发展,我局在认真贯彻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精神的同时,根据相关会议精神及我局实际情况,制定了《平安县教育局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现从以下几方面了对我局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进行汇报:
一、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宣传动员工作。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需求,宣传好、贯彻好、执行好县委县政府户籍管理改革方针是教育局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共同责任。教育局各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大力开展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宣传动员工作,切切实实地把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精神落到了实处。
1、户籍制度改革后,迁入县城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一切农村学生,享受与县城居民子女同等的受教育权利,并享受农村学生原有的一切国家优惠政策待遇长期不变。同时,最大限度地创造条件,满足迁入县城和进城务工居民子女的入学需求。2、对因城中、城西、临空经济开发区和整村扶贫推进过程中迁入县城居住的农村户口家庭子女,享受与县城居民子女同等的义务教育权利,同时按照农村学生条件享受国家一切优惠政策待遇;在升高中、高考升学过程中,保持原来农村学生身份享受国家优惠待遇政策的条件长期不变。
3、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必须把本区域内受教育人口登记变化的最新情况纳入教育统计工作之中,作为统筹安排义务教育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依据。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及各种教育培训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教育局将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学校认真做好日常教育教学工作。
4、为解决在加快学校布局调整整合教育资源、城中、城西、临空经济开发区和户改过程中迁入县城居住的居民子女上学难问题,教育局将在今后几年多方筹措资金大力推进学前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等领域的建设力度。计划到2012年底将平安三中建设成为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同时扩大高中教育规模,将平安一中由现在的50个班3035名学生,建设扩大为90个多班可容纳6000人规模的学校;力争2015年前,建成25所总面积达到38585m入园幼儿4779人的学前教育体系;扩大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由现在9个专业1356人扩大为14个专业2000人规模的学校。此外,计划于2012年9月建设一所占地3亩,可容纳学生162人的2特殊教育学校。这些项目的实施建设,将极大地巩固、提高我县的“两基”水平,满足区域内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及提高和户籍制度改革后进城居民子女的入学需求。
5、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地接收需要迁入的学生就学。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收费标准,按政策规定减免有关学生费用,做到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6、教育局协调各乡镇、县城各社区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辖区迁入公民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7、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由教育局统一安排。外来创业、就业人员子女就学也按上述原则执行,其收费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招生,按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平安县教育局。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下面是三个励志小故事,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
你可以哭泣,但不要忘了奔跑。
2012年,我背着大包小包踏上了去往北京的火车,开启了北漂生涯。彼时,天气阴沉,不知何时会掉下雨滴,就像我未知的前方一样,让人担忧。
去北京的决定是突然而果决的,我在宿舍纠结了一天,然后在太阳逃离窗口的时候打电话告诉父母,我要到首都闯一闯。消息发出去之后,并没有预料之中的强烈反对,父亲只给我回了一个字:好。
就这样看似毫无忧虑的我,欣喜地踏上了北上的路。有些事情只有真正迈出第一步的时候,才会迎来恐惧。当我踏上北上的列车时,才惊觉对于北京,除了**、央视大楼这些着名建筑,我知之甚少。俗话说无知者无畏,可于我而言,这句话并不适用,因为在坐上火车那一刻,我就开始对未来胆战心惊,毫无底气。
火车开动之后,我的心情变得更加复杂而紧张,甚至一度心生退意。人类果然是一个无解的方程式,看似无畏的勇气背后不知藏下了多少怯懦和犹豫。
旁座的姐姐见我一人,开始和我有一搭没一搭地聊起了天。几分钟后,我们竟如同许久未见的好友一般,开始聊起了各自的生活。
我说出了自己的恐惧与未见,期冀从她那里得到些许安慰和鼓励。出乎意料地,她并没有说一些心灵鸡汤般的哲理语句,反而给我讲了一个故事,一个让我在很长一段时间都印象深刻,每次想起便会荷尔蒙再度升高的故事,一个她自己的故事。
那是一段并不愉快的经历,整段经历是蜿蜒前行的。
高考中,她因为做错了三道大题,成为家里的罪人。朋友极尽嘲笑,亲戚们也开始暴露自己毒舌的属性,父母当时并没有过多指责,因为他们正在跟自己的兄弟姐妹们为了祖母的遗产争得死去活来。那被人类歌颂的血缘、亲情,在所有的利益面前瞬间分崩离析。那时的她,像极了一个被遗弃的孩子。或是为了远离当时一片狼藉的场面,家境拮据的她,怀着可能被众叛亲离的勇气,报考了一个三本院校。
当她怀揣着自己暑假赚的6000块钱踏进学校的时候,她以为一切喧闹终将与自己隔绝。但是事实上,天真的想法只维系了几天,便不攻自破。专业老师并不看好这个寡言少语的孩子,因为在她看来,法律专业除了要掌握专业知识之外,利索的嘴皮子也是一名律师出人头地不可缺少的法宝,而这个孩子,显然并没有这方面的天赋。
糟糕的情况在不断地蔓延,那段时期,她如同造物者手中的失败品,什么都做不好,注意力像手中的沙子一般怎么握都握不住。课文理解不了,丧失阅读能力,法律条款、单词统统在跟她作对,连最简单的问题都会堵住她的嘴。考试更不用提了,考前总是睡不好觉,刚迈进考场全身就开始发抖,像个从来没有上过战场的士兵一样。
她一直溺在泪水中,从未上岸,深度抑郁,一度心生退学的想法。她深夜给母亲打去电话,想要获取安慰,家人说当初你自己做的决定,于是她只好自己硬撑着。为了防止自己再胡思乱想,她报了八门选修课,把自己的时间填得满满的。为了应付每科超过6000字的论文,她总是第一个跑到食堂去打饭,背日语,背法语,做英语听力,背法律常识虽不至于像匡衡一样凿壁偷光,但是只要有光的地方,她都待过。
一个追着阳光跑的人,是永远不会输在路上的。
在不停歇的灌输之下,大脑勉强接受了来自外界的压迫。虽不能到达天才的地步,但是起码恢复了正常的记忆功能。四年的大学生涯也在马不停蹄中准备落下帷幕,为了能够拿到好的工作机会,她到处参加比赛,只是为了让自己在与聘用单位较量时能够多一点筹码。与此同时,她还要忙毕业论文。在有限的时间内打一场不能失败的战争,是那时她的唯一目标。
上天果然不会亏待努力的人,她的毕业论文很惊艳,老师甚至生出了让她留校任教的打算,不过还是被她拒绝了,因为她已经进入了当地最着名的一家律师事务所。
在刚进入事务所的时候,她过去光鲜的外衣再次黯然失色。为了能够追赶同事的步伐,她过上了每天哒哒哒飞速敲打键盘的生活。为了跟进一个案子,她常常整夜都在做准备,等到一切就绪时,晨光也恰好如期而至。如今,她已经成为北京最着名的律师事务所的招牌律师之一。这次她本可坐飞机回京,只是因为贪恋沿途的风景才会与我相遇。
在最难熬的时光要学会一路狂奔,不要多想,也不要把希望寄托在别人身上,人生来便是要努力的,你可以哭泣,但是不要忘了奔跑。她拍着我的肩膀,身上散发着莲花的香味,清新而让人愉悦。
终点站很快到达,天空依然阴沉着,不知下一秒云上染墨,雨滴降落,还是阳光冲破云雾,普照大地。
当我与她告别,重新背着沉重的行李,阔步向前,我知道等待我的不一定是美好的未来,但是只有拼一拼,才足够对得起自己。
每个人都有一个蜕变的过程,这个过程只能自己咬着牙度过,熬过了便化茧成蝶,熬不过,便像蒲公英一样,被生活的风吹着走。
一辈子走好一条路。
有两个西班牙人,一个叫布兰科,一个叫奥特加。虽然他们同龄,又是邻居,但家境却相差很远。布兰科的父亲是一个富商,住别墅,开豪车。而奥特加的父亲却是一个摆地摊的,住棚屋,靠步行。
从小,布兰科的父亲就这样对儿子说:“孩子,长大后你想干什么都行,如果你想当律师,我就让我的私人律师教你当一名好律师,他可是出名的大律师;你如果想当医生,我就让我的私人医生教你医术,他可是我们这里医术最高的医生;如果你想当演员,我就将你送去最好的艺术学校学习,找最好的编剧和导演来给你量身定做角色,永远让你当主角;如果你想当商人,那么我就教你怎样做生意,要知道,你老爸可不是一个小商人,而是一个大商人,只要你肯学,我会将我的经商经验全都传授给你!”
奥特加的父亲则总是这样对儿子说:“孩子,由于爸爸的能力有限,家境不好,给不了你太多的帮助,所以我除了能教你怎样摆地摊外,再也教不了你任何东西了。你除了跟我去学摆地摊,其他的就是想也是白想啊!”
两个孩子都牢牢地记住了自己父亲的话。布兰科首先报考了律师,还没学几天,他就觉得律师的工作太单调,根本就不适合他的性格。他想,反正还有其他事情可以干,于是,他又转去学习医术。因为每天都要跟那些病人打交道,最需要的就是耐心,还没干多久,他又觉得医生这个职业似乎也不太适合他。于是,他想,当演员肯定最好玩,可是不久后,他才知道,当演员真的是太辛苦了。最后,他只得跟父亲学习经商,可是,这时,他父亲的公司因为遭遇金融危机而破产了。
最终,布兰科一事无成。
奥特加跟父亲摆了几天地摊后,就哭着不肯去了,因为摆地摊日晒雨淋不说,还常遭人白眼。可是,一想到除了摆地摊,再也没别的事可干,他又硬着头皮跟父亲出发了。可是,还没干几天,他又受不了了,又吵着闹着不肯去了。因为没事可干,不久,他又跟着父亲出发了。
慢慢地,他竟然从摆地摊中发现,要想永远摆脱摆地摊的工作,就得认真地将地摊摆好。结果,几年后,他终于拥有了自己的专卖店。30年后,他拥有了属于自己的服装集团。如今天,该集团在世界68个国家中总计拥有3691家品牌店,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成衣零售商。奥特加(amancioortega)以250亿美元个人资产,位列《福布斯》2010年世界富豪榜第9位。
人并不是选择越多越好,因为多了反而拿不定主意,无法坚持到底。反而是那些没有选择的人,最终获得了成功。
把理想推远一点。
比尔·拉福是美国当代的著名企业家。
比尔从商的志向来自他的父亲,他的父亲在商界滚打多年却始终没有取得什么骄人的成绩。受父亲影响,比尔从小就立志要做一位成功的商人,更何况他的父亲也认为他做事机敏果断,敢于创新,非常具有商业天赋,所以一直鼓励比尔去读经济或者商贸类大学。
让父亲没有想到的是,比尔在高中毕业后,却来到麻省理工学院学习工科中最基础最普通的机械制造专业。比尔的父亲生气地指责比尔说:“你一定是忘记了自己的理想,要知道,你并不是要做一位出色的工人,而是做一位成功的商人,你为什么不读商业贸易,反而要来学机械制造呢?你这不是拉近理想,分明是把理想推得更远了!”
比尔不赞同父亲的观点,他觉得适当把理想推远一点是正确的,因为工业商品在商贸中占了绝对的大多数,如果不具备工科知识,就不能了解产品的性能、生产制造等各方面的情况,将来很难保证能在经商中占到优势,更何况工科学习不仅是增强工业技能,还能帮助一个人建立严谨求实的思维能力,培养一种脚踏实地的工作态度,这些素质都是经商所不能缺少的。
听了比尔的解释,他的父亲终于明白了比尔的想法,比尔也得以留在麻省理工学院继续读书,四年的大学,比尔没有拘泥于本专业,他同时还学习了许多化工、建筑、电子等方面的基本知识,毕业后,立志从商的比尔并没有立刻带着这些知识投身商海,而是考入了芝加哥大学继续攻读经济学的硕士学位,这期间,比尔掌握了大量的经济学基本知识,掌握到了决定商业活动正确性的众多因素。
取得学位后,按理说比尔应该可以向理想进发了,可是他不仅没有立刻下海经商,反而还进一步把理想推远了:他又花了三年时间进入别的私人学校学习法律知识,之后又进入了一所法学院旁听法律课程,同时他还学习了一些微观经济活动的专业经济学以及企业管理知识!完成这一切之后,比尔又考进了政府部门工作,直到这时,他的父亲终于忍不住了,他指责比尔已经彻底忘记了自己的理想,他提醒比尔说他应该努力让自己成为一名成功的商人,而不是去从事政治。
比尔有自己的想法,因为经商必须要具备很强的交往能力,要想在商业上获得成功,必须要深知处世规则,善于人际交往,然而这种能力是在任何学校都学不到的,只有在实践中才能磨炼出来,而磨炼这种能力的最佳去处就是政府部门。比尔在政府部门一干就是5年,他也在工作中培养起了深思稳重、沉着冷静的个性。
5年的政府工作结束后,比尔开始慢慢向商业靠近,他应聘到一家公司去熟练商情与商务技巧,因为表现突出,两年后,公司打算出高薪让他担任副总经理,但比尔却辞职了,他意识到自己是时候正式向自己的理想迈开脚步了,随后,他开办了自己的拉福商贸公司,这时,比尔已经是一位35岁的中年人。
因为比尔的准备工作实在充分,在接下来的商务操作中,他几乎能考虑到每个细节,能应对一个合格的商人应该能应对的一切,并且能够嗅到各种商机,避免各种法律纠纷,他之前所学的每一点知识和所做的每一步准备,都在他之后的商业活动中发挥出了不可忽略的作用,生意进展异常顺利。
也正因如此,在此后短短的25年时间里,比尔的公司从最初20万美元的资产发展成了现在200亿美元,比尔本人也成为美国商业圈的一个神话人物。
对于比尔的成功,201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托马斯·萨金特就曾在一本书中这样评论:“急于求成在很多时候往往是欲速则不达,而适当推远理想反而是一种备战人生的最佳方式,比尔所拥有和依赖的,就是这种独特的智慧!”
第七十四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实际居住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投靠的;。
(二)投靠配偶的;。
(三)符合规定的(外)孙子女与(外)祖父母、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相互投靠。
第七十五条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四)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五)被投靠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第七十六条家庭户口、集体户口(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的迁移应当按以下原则办理:
(四)家庭户口除本细则明确的情形外,不得迁至集体户落户。
第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被投靠人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无处投靠,现工作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本人单位集体户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无处投靠、且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户口所在地社区(村)托管户。
(二)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离开单位的;。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
第七十八条本市已实行市内迁移网上一站式办理的户口迁移,不再使用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公民持相关材料直接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原五县不在市区通迁范围内,使用准迁证,网上一站式办理)。
第二节市外迁入。
第七十九条公民因亲属投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购房落户、投资纳税等原因申报市外迁入的,应当符合本市户口准入条件。
第八十条公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且被投靠人有家庭户口的,可以申请投靠户口迁移:
(一)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二)男性超过60周岁或者女性超过55周岁,夫妻双方需投靠成年子女的;。
(三)投靠配偶的。
属上述投靠情形的,被投靠人应当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属第三种情形,被投靠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被投靠人直系亲属应当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第八十一条公民申请投靠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与投靠情形相符合的关系证明;。
(三)合法固定住所产权证;。
(四)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已达婚龄的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的未婚证明。
第八十二条公民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公务员录用等原因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市公安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批准证明;。
(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三)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八十三条公民因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购房协议或购房合同;。
(三)所购房屋的产权证;。
(四)所购房屋的土地使用证;。
(五)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六)迁移人相互关系证明;。
(七)已达婚龄的成年未婚子女的未婚证明。
购房入户需整户迁移。
第八十四条公民因投资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和保荐书;。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五)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六)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七)已达婚龄的成年未婚子女的未婚证明。
第八十五条公民因纳税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税务部门完税凭证;。
(五)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六)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七)已达婚龄的成年未婚子女的未婚证明。
第八十六条公民因部队家属随军(无工作的配偶随军)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待业、失业等无工作证明;。
(三)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手续;。
(四)军官证;。
(五)家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六)结婚证。
第八十七条户口登记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当地无合法固定住所、无工作单位、不符合本细则第七十四条情形,且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父母有家庭户口或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至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父母家庭户口或者合法固定住所处落户。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居民身份证件;。
(三)与父母关系证明或者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父母家庭户口或者合法固定住所不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按本细则第八十条或者第八十三条办理。
第三节迁出市外。
第八十八条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按照户口准迁证填写内容,办理相应人员户口迁移证。
第八十九条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过程中,应当识别户口准迁证真伪、核对公民身份信息,注销其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户口信息,并收缴居民户口簿或者迁出人户口簿内页。
第四节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
第九十条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包括研究生,下同),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跨年度的,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再办理新生户口迁出手续。
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不属于现役军人的,按前款细则规定办理。
被宗教院校录取的新生,不予办理户口迁移。
第九十一条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
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学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国家或者本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二条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时已将户口从原户口登记地迁出,但未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日期内申报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应当持户口迁移证向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第九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学期间被批准转学,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内其他地区的,凭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外的,凭转出地和转入地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学期间因故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凭学校批准文件或者相关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十四条普通中等学校学生在学期间因故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凭市级中专主管部门或者学校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十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可以凭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第九十六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依法被本市单位录(聘)用的,可以向工作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毕业证书;。
(二)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现工作单位一致);。
(三)户口迁移证(加盖毕业生调配专用章)、居民身份证。
第九十七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但因毕业时间较长无法改派、取得与现工作单位一致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且符合本市户口准入条件的,按工作地户口准入条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十八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学时已将户口迁至学生集体户,可以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
第九十九条普通中等学校毕业生毕业时,符合就业地落户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往就业地;不符合就业地落户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
技工学校学生落户,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发的《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介绍信》或《技工学校毕业生推荐就业登记表》、《户口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职业中专学生落户,凭市教委《毕业生推荐就业登记表》、《户口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六章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
第一百条公安机关对公民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信息的申请,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变更更正。
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的;。
(二)原户主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三)原户主出国(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
(四)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五)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六)户内成年人及房屋产权人协商一致申请变更的;。
(七)其他特殊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
单位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该单位向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第一百零二条公民申请家庭户变更户主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新户主居民身份证;。
(三)户内成年人及房屋产权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
第一百零三条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属未成年人的,应当经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第一百零四条对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按以下情形办理:
(三)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氏:
(一)因血亲关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间变更的;。
(二)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三)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
(四)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变更姓氏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名字:
(一)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三)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四)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一)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二)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父母未能达成协议的;。
(四)变更姓名或者更正出生日期未满三年的。
第一百零八条出生日期不得更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
(四)原始户籍资料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改情况说明;
(五)其他能证明其准确出生日期的材料。
第一百零九条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者更改的;。
(三)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四)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申报户口登记时对出生日期已签字确认的;
(六)已更正出生日期的;
(七)变更姓名未满三年的。
第一百十条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人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年满20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第一百十一条公民实施变性手术,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未成年人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一百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公民身份号码登记:
(一)公民身份号码属重号、错号的;。
(二)变更性别的;。
(三)更正出生日期的。
公安机关发现公民身份号码属错号的,应当告知公民本人申请变更登记;发现公民身份号码属重号的,应当协调重号双方当事人,确定一方申请变更登记;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公民身份号码的,应当协调公民本人确认一个公民身份号码,注销其他公民身份号码。
第一百十三条公民申请婚姻状况变更登记的,除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还应当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二)在国外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驻外使馆认证的翻译件;。
(三)在香港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认证;。
(四)在澳门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五)在台湾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
(六)丧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证明。
第一百十四条公民的文化程度、身高、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登记。
第一百十五条公民户口登记项目信息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一百十六条公民申请变更更正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日期的,公安机关受理时应当审核当事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收取复印件,经审核批准后,换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记载。
第一百十七条公安机关对已变更更正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日期的公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按规定出具相关证明。
第七章户口证件管理。
第一百十八条常住人口登记表是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进行户籍登记管理的基础性资料。表中登记的事项,由申报人如实申报,经户口登记机关审核登记,申报人签字确认无误,承办人签章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后,具有证明公民身份和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十九条居民户口簿是证明公民身份状况和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定证件,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户口登记义务的凭证,也是国家以户为单位管理常住人口和进行户口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其登记内容与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内容一致。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按规定申报户口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
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当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户主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证件遗失和补发。
新的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遗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上缴公安派出所。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应当按规定使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公安机关不再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已记载信息出具证明。
第一百二十三条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是公民办理户口迁移使用的户口证件,有关项目内容应当按照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的内容填写。
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日期或者遗失的,应当向原签发机关申请换发、补发。签发地公安机关应当按原证件内容予以换发、补发,并注明开具日期。
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登记的迁移地址需要变更的,持证人应当向原签发机关重新申领,签发地公安机关应当凭相关材料重新开具,并注明日期。
换发、补发或者重新开具前,签发地公安机关应当通过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或者与迁入地公安机关联系核实持证人落户情况,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未落户证明。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向公民签发的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应当按照规范格式用计算机打印,不得手写,不得涂改。
第一百二十五条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导致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对保管居民户口簿的一方进行说服教育;说服无效的,书面告知其相关户口政策;告知5个工作日后仍不提供居民户口簿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空白居民户口簿、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等户口证件管理,对空白户口证件的生产、发放、领取等环节,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对备存空白户口证件,指定专人保管,严防丢失被盗、非法买卖。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安机关提供或者出具的原始户籍登记资料、非正常死亡公民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材料,应当由经办民警签字,提供或者出具单位盖章确认。
第八章户口档案管理和信息查询。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接收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整理形成户口档案。
第一百二十九条户口档案应当按《南京市公安局派出所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永久保存、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第一百三十条党政机关、部队因工作需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因合法或正当事由,公民因寻亲访友的,可以向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申请查询。
党政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派员查询时,应当出具介绍信和查询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在介绍信中明确具体事由、查询人和查询对象的姓名。查询对象人数较多介绍信无法注明的,可另附名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律师事务所因代理起诉等诉讼事项需要查询案件当事人户口登记住址信息的,凭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律师执业证书以及介绍信,向相关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查询。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民事案件法律事务过程中,因代理起诉等诉讼事项需要查询案件当事人户口登记住址信息的,凭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以及基层法律服务所介绍信,向相关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查询。
履行社区管理职责的政府机构,因社区管理、服务民生等工作,需批量查询辖区内居民户籍信息的,由相对应的公安派出所,审核经办人相应的身份证件后予以查询,同时报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部门备案。
对寻亲访友的,必须在征求被查询人的意见后,再视情提供相关情况。
第一百三十一条接待查询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提供的查询结果应当与查询事由密切相关,不得超出涉及查询对象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和照片项目。超出前述范围的,应当经接待查询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的领导同意。
人口信息证明应当由查询对象的户籍派出所出具,并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按照统一的格式打印后加盖户口专用章。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民因本人申报曾用名、更正出生日期等事项,需要查找公安机关登记的、居民户口簿记载信息以外其他户籍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查找。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民在房产交易中需要查询购买房屋落户情况的,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向购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查询该房屋落户情况。公安机关对此类户口登记情况查询仅作有或者无户口登记的答复,不得透露登记户口人员身份信息。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安机关对与申请查询事项无关的信息,不予提供查询,并告知查询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查询获取的公民户口登记信息,不得泄露,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办理程序及时限。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单位或者个人的户口登记管理事项申请,应当实行首接责任制,首接民警即为责任民警负责申请事项的解答、办理、转交、上报、告知等,不得推诿扯皮。
户口协管人员首接的户口登记管理事项申请,户籍管理岗位民警为责任民警。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对公民或者单位申报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办理:
(一)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予以办理;。
(三)对不符合条件或者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或者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应当当场办理:
(一)出生登记(不包括无出生医学证明、收养以及在国(境)外出生)申报;。
(二)家庭户立户申报;。
(三)注销户口(不包括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和公民未按规定注销的户口)申报;。
(四)户口市内迁移(不包括迁入农村地区的户口迁移);。
(五)大中专院校录取新生户口迁入、迁出和毕业后户口迁入、迁出;。
(六)除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以外的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
(七)居民户口簿补发;。
(八)户口迁移证换发、补发或者重新出具。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应当受理,调查核实后办理:
(一)家庭户分户申报;。
(三)迁入农村地区的户口市内迁移;。
(四)公民未按规定主动注销的户口注销;。
(五)出国(境)定居公民户口注销。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安分(县)局户政受理中心或郊县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应当受理,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一)无出生医学证明、收养出生登记申报;。
(二)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变更;。
(三)监外执行、刑满释放异地恢复等户口申报;。
(四)符合准入条件的户口市外迁入;。
(五)随军家属户口迁移;。
(六)社区(村)托管户立户申报和社区(村)托管户的户口迁入;。
(七)申报单位集体户立户;。
(八)户口准迁证的换发、补发;。
(九)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户口迁移。
第一百四十条公安分(县)局户口受理中心或郊县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应当受理,经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门审批:
(一)学生集体户立户申报;。
(二)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立户申报;。
(三)出生日期更正;
(四)民族变更;。
(五)性别变更。
(一)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子女申报出生登记;。
(二)公民出国(出境)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
(三)公民在国外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注销户口。
出入境管理部门对上述情形的当事人身份以及出入境使用的证件应当进行审核把关,并出具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及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办理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理需要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审核)的户口登记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安分(县)局。
(二)公安分(县)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审核)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审核)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三)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办理需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的户口登记事项,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需经驻外使领馆核查的情形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安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户口申报、注销、迁移、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立户分户审批,证件签发,信息查询等功能操作权限应当与本细则明确的办理权限一致,分级设置、有效监管、责任到人。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户口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检查户口管理工作,抽查审批办理事项,排查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异常数据,核查群众举报投诉线索,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安分(县)局对单位或者个人申报的户口登记管理事项,运用本细则无法办理或者有疑问的,应当逐级请示上报,努力解决问题,尽力提供服务,不得推托、延误。
第十章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民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手段,非法办理户口登记,经查证属实的,查处地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收回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对非法迁移落户的,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加盖查处地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原落户相关证件(明)的复印件,并协调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按规定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第一百四十七条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督察、人口管理部门应当认真调查分析群众有关户口登记管理事项的投诉举报,对规范办理的民警,积极维护其正当权益;对违规办理的民警,应当依法依纪查处。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管理事项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一)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违反规定予以办理的;。
(三)工作疏忽大意造成差错且导致不良后果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
(五)违反规定或者超标准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九条凡工作不认真、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假报户口、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或者造成有关户口证件流失、人口信息泄露的,应当倒查追究相关责任人失职、渎职责任;凡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他人办理户口、身份证件以及出卖备存空白户口证件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百五十条本细则所称合法固定住所包括公民、单位因购买、自建、继承、受赠予等享有所有权的住所,与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办理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住所。
第一百五十一条本细则自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本市有关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户籍制度改革是重庆市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一项重大的惠民利民工程。改革实施过程中,如何让群众在迈出这一步时站得更稳,走得更远,需要政府部门作大量扎实工作。现以人和街道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为例,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消除群众顾虑。组织机关干部和各村(社区)干部参加户改政策系统培训,重点学习农民转户后在就业、住房、医疗、保险、教育等方面享受的待遇,方便解答群众疑问。各村(社区)干部、包片领导、驻村干部、大学生村官组成宣传组,针对不同人群,选择重要时点,将开院坝会、印发宣传资料、设立“赶场日”宣传点、进家入户等多种方式相结合,避免宣传死角。在街道办事处设立户改办公室,开通咨询热线,接待来电来访群众,就群众关心的宅基地、承包地、林权林地、社会保障等问题进行具体解答。
完善手续办理服务,减轻群众负担。由村(社区)干部到各组收集相关资料,协助群众填写相关表册,统一报送材料到派出所办理专户全套手续,实行集中办理、现场受理和全程代办等措施,所需工本费一律免除,最大程度地方便群众,减轻群众负担。
跟进后续配套措施,保障群众利益。涉及群众眼前切身利益的养老保险缴纳、宅基地退出等群众关注的焦点要重点保障,特别是资金及时到位,解除群众的后顾之忧。对于家电下乡补贴、摩托车下乡补贴、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等与农民身份有关的待遇,在规定期限内继续保留的,应做好相关政策的落实和信息系统的建立完善,避免给群众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及时解决好转户群众在就业帮扶、劳动报酬、子女就学、住房租赁及公共卫生等方面的问题,使他们进城后真正享受到同等市民待遇。
原人和街道莲花社区支部书记助理电话:***。
邮箱:wangyaoxiatian@。
王姚。
研究部署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决定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
会议指出,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改革重在行动,要扎扎实实、不停顿地向前推进。当前形势下,稳定增长、防控通胀、化解风险,努力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迫切需要在深化改革上下功夫、出实招。要把已经看准、具备条件、牵一发动全身的改革项目抓紧推出,干一件成一件,不断释放改革的制度红利,激发社会活力,增强发展动力。
会议确定今年在行政体制、财税、金融、投融资、价格、民生、统筹城乡、农业农村、科技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大改革力度:(一)抓紧清理、分批取消和下放投资项目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和资质资格许可等事项。制定实施严控新设行政许可和规范非许可审批项目的措施,加快出台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二)下力气推动建立公开、透明、规范、完整的预算体制,形成深化预算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控制措施。削减、合并一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形成资源税费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方案。(三)稳步推出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措施,提出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操作方案。建立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制定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政策,出台扩大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范围方案。规范发展债券、股权、信托等投融资方式。(四)形成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支线铁路、城际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所有权、经营权率先向社会资本开放,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既有干线铁路。(五)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等阶梯价格制度。出台完善水电上网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方案。(六)继续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化公立医院改革,整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职能。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健全保障房分配制度,推进公租房、廉租房并轨。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完善食品药品质量标准和安全准入制度。健全环保监管和生态补偿制度。(七)围绕提高城镇化质量、推进人的城镇化,研究新型城镇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出台居住证管理办法,分类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完善相关公共服务及社会保障制度。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八)发展现代农业,建立健全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出台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提出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九)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健全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同创新政策,整合资源实施科技重大专项,扩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政策试点范围,发挥科技在经济发展中的支撑作用。
会议强调,对上述各项改革重点任务都要按照明确的时间节点抓紧抓好,对已部署并正在推进的国有企业、深化开放、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及其他领域的改革,要继续按照职能分工抓好落实。会议要求,在推进改革中,要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坚持依法行政,确保各项改革顺利有效推进。
会议决定,在第一批取消和下放71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基础上,再取消和下放62项行政审批事项,并依法依规及时公布。
会议还讨论通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三定”规定。
今年,二代征换发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是派出所的一项中心工作。面对任务重、战线长、头绪多、工作量大的情,我与派出所民警一道,积极投入工作。
一是认真开展人口信息的核对工作。多年来,由于历史积淀的原因,。在人口信息方面有许多问题,为了完成人口信息核对工作任务,我与其他民警一道,按照“乡不漏村、村补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的要求,逐户逐人核对人口信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我们长期扎根辖区,上门核对信息,做到了人人见面,对于错等、漏等项目,逐一进行核查纠正,全年共纠错/项,纠错率达到了/%。
二是完成了人口信息录入扫尾工作。对核对后的人口信息,进行了微机录入工作,截至目前,已经全部完成了辖区/户/人的信息录入工作。并建立了全所人口信息库,上报了人口信息软件,坚持经常性的对数据库进行维护,积极为群众和相关部门提供人口信息查询服务。充分发挥了人口信息库的作用。
三是继续开展了居民身份证的纠重纠错工作,共纠正重号证/份,错号证/份,收缴过期身份证/份。四是开展了人像采集和扫描工作。对于收集回来的人像照片,我认真编号,加班加点地进行人像扫描,同时,我还挤出时间,与其他民警一道参与到人像信息的收集工作当中。全年,共扫瞄录入人像/份。五是与其他民警一道,大力开展二代征的宣传工作,先后/次深入辖区,采取组装宣传车、发放挂图资料、开展现场咨询等方法,向群众宣传二代征的有关知识,为二代征的换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积极办理证照,提供优质服务。
作为户籍内勤,我同时负责各类证照的审核和办理工作,在工作中,我坚持做到领导和群众一样、工部职工和居民一样,城市和农村一样,耐心前来办事的群众,始终坚持“四个一”和“三个声”,即对待办事群众,始终做到“一张笑脸、一把椅子、一声问候,一样对待”,始终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对带办事的群众,凡是手续齐全的,一次办到位,凡是手续不全的,一次告知到位,决不让群众跑冤枉路。为了解决一些边远地区群众难的问题,我还经常带上手续上门为群众服务。并推出了流动户籍室,巡回到辖区为群众办理证照,得到群众的好评。
四、熟悉人口,夯实基础工作。
派出所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人员的管理工作,作为户籍内勤,更是一项义不容辞的工作,为了熟悉辖区的人口,我经常深入到片区了解情况,同时积极帮助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深得群众的信任,对辖区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流动人口和管理对象的基本情况,。我都争取做到心中有数,不断夯实人口管理基础工作,今年,为外勤民警提供案件线索/起,从中破案/起。
五、加强派出所内务管理工作,不断改变所容所貌。
作为一名内勤民警,我始终按照zyk部长四句话严格要求自己,每天按时上下班,自觉主动的整理所容所貌,保持办公室整洁卫生。推进完成了派出所外观标示更换工作,进一步规范了派出所内务管理的各项制度。认真落实民警考勤制度、工作实绩考核制度,坚持按原则办事。做为一名内勤,我主动开展调查研究,为所领导正确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加强对经费、装备的管理,严格内部各项制度的监督,不断强化水、电、公物和机关办公秩序、各类资料、台帐等的管理,积极为民警提供后勤保障服务,保证了派出所的正常运转。
六、不断完善派出所各类台帐,推动派出所等级化建设步伐。
先后建立完善了派出所人口管理、行业管理、场所管理、特种物品管理等/类/项台帐,始终做到眼勤、脑勤、手勤、腿勤,规范管理和填写各类台帐,还结合派出所实际,进一步完善派出所实绩量化考核台帐、日工作实绩台帐等一批台帐。按时填报各类业务报表,认真开展统计数据分析、警情社情分析工作,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民警服务。按照领导要求,及时起草上报各类材料,结合实际,深入群众开展调研,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派出所的档案、保密、文秘工作,认真做好上传下达,保证了所领导决策在实际工作当中的落实。
七、积极参与管理防范和侦查破案工作当中。
作为一名内勤,我经常积极地参加到管理防范和侦查破案工作当中,在工作当中锻炼自己。今年,我先后参与了、等一批案件的侦破当中,全年共参与办理案件/起,从未叫苦叫累。同时,热心为群众提供服务,有力的维护了派出所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当然,在工作中,我还有一些不足:一是由于身处内勤岗位,对业务知识的学习不够重视;二是在户证管理工作中还有墨守陈规的现象,工作的创新意识不强。三是在内务管理中有时候存在怕得罪人的现象;四是后勤保障还有不到位的地方。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努力改正自己的不足,不断强化学习,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更好的为保一方平安贡献自己的力量。
20xx年以来,在县局和派出所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公安中心工作,较好的完成了全年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政治理论
二、围绕中心工作,认真开展二代征换发前的各项基础工作
今年,二代征换发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是派出所的一项中心工作。面对任务重、战线长、头绪多、工作量大的情况,我与派出所民警一道,积极投入工作。一是认真开展人口信息的核对工作。多年来,由于历史积淀的原因,。在人口信息方面有许多问题,为了完成人口信息核对工作任务,我与其他民警一道,按照“乡不漏村、村补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的要求,逐户逐人核对人口信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我们长期扎根辖区,上门核对信息,做到了人人见面,对于错等、漏等项目,逐一进行核查纠正,全年共纠错/项,纠错率达到了/%。二是完成了人口信息录入扫尾工作。对核对后的人口信息,进行了微机录入工作,截至目前,已经全部完成了辖区/户/人的信息录入工作。并建立了全所人口信息库,上报了人口信息软件,坚持经常性的对数据库进行维护,积极为群众和相关部门提供人口信息查询服务。充分发挥了人口信息库的作用。三是开展了人像采集和扫描工作。对于收集回来的人像照片,我认真编号,加班加点地进行人像扫描,同时,我还挤出时间,与其他民警一道参与到人像信息的收集工作当中。全年,共扫瞄录入人像/份。四是与其他民警一道,大力开展二代征的宣传工作,先后/次深入辖区,采取组装宣传车、发放挂图资料、开展现场咨询等方法,向群众宣传二代征的有关知识,为二代征的换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积极办理证照,提供优质服务
作为户籍内勤,我同时负责各类证照的审核和办理工作,在工作中,我坚持做到领导和群众一样、工部职工和居民一样,城市和农村一样,耐心前来办事的群众,始终坚持“四个一”和“三个声”,即对待办事群众,始终做到“一张笑脸、一把椅子、一声问候,一样对待”,始终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对带办事的群众,凡是手续齐全的,一次办到位,凡是手续不全的,一次告知到位,决不让群众跑冤枉路。为了解决一些边远地区群众办证难的问题,我还经常带上手续上门为群众服务。并推出了流动户籍室,巡回到辖区为群众办理证照,得到群众的好评。
四、熟悉人口,夯实基础工作。派出所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人员的管理工作,作为户籍内勤,更是一项义不容辞的工作,为了熟悉辖区的人口,我经常深入到片区了解情况,同时积极帮助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深得群众的信任,对辖区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流动人口和重点人口的基本情况,。我都争取做到心中有数,不断夯实人口管理基础工作,今年,为外勤民警提供案件线索/起,从中破案/起。
五、加强派出所内务管理工作,不断改变所容所貌作为一名内勤民警,我始终按照xxx部长四句话严格要求自己,每天按时上下班,自觉主动的整理所容所貌,保持办公室整洁卫生。推进完成了派出所外观标示更换工作,进一步规范了派出所内务管理的各项制度。认真落实民警考勤制度、工作实绩考核制度,坚持按原则办事。做为一名内勤,我主动开展调查研究,为所领导正确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加强对经费、装备的管理,严格内部各项制度的监督,不断强化水、电、公物和机关办公秩序、各类资料、台帐等的管理,积极为民警提供后勤保障服务,保证了派出所的正常运转。
六、不断完善派出所各类台帐,推动派出所等级化建设步伐。先后建立完善了派出所人口管理、行业管理、场所管理、特种物品管理等/类/项台帐,始终做到眼勤、脑勤、手勤、腿勤,规范管理和填写各类台帐,还结合派出所实际,进一步完善派出所实绩量化考核台帐、日工作实绩台帐等一批台帐。按时填报各类业务报表,认真开展统计数据分析、警情社情分析工作,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民警服务。按照领导要求,及时起草上报各类材料,结合实际,深入群众开展调研,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派出所的档案、保密、文秘工作,认真做好上传下达,保证了所领导决策在实际工作当中的落实。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全域城市化建设进程,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通知》(辽政发〔〕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准入。
已经取得异国国籍或获得异国长期居住资格的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全市取消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性质划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主城区是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新市区是指金州新区、保税区、普湾新区;新区是指由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瓦房店市组成的渤海区域,由庄河市、花园口经济区、长海县组成的黄海区域,普湾新区拓展区。
第五条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坚持“合理控制主城区,适度放开新市区,全面放开新区”的原则。我市户籍准入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
第六条我市新区常住人口迁入主城区、新市区,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在新市区登记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主城区登记常住户口条件的不受5年限制)、在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人员可以迁入主城区。
第八条按照本规定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已婚人员,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有职业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应当同时办理工作调动。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的年限,均指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时的连续年限。
第十条市及区市县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户籍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规定的执行工作。
第二章户籍迁入条件。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实际居住、按规定申领居住证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共同居住的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在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距法定退休年龄以上(四级职业资格年龄可以适当收紧,高端人才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新区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具有普通中等专科学校学历或四级国家职业资格;。
(二)与新区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三)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我市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公务员(工作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经我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购买房屋条件之一,且具有完全房屋产权资格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购房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自登记常住户口之日起,所购房屋3年内不得交易、抵押):
(四)个人在新区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
购买非住宅房屋的,应当同时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方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六条在旅顺口区购买房屋落户的人员(达到主城区落户条件除外),其常住户口5年内不得迁入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投靠条件之一,且被投靠人(或本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无业人员,可以在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其投靠的监护人常住户口在我市;。
(四)身边无子女的父母,可以申请1名无业未婚子女投靠;。
(六)被投靠的子女常住户口在新区,投靠的父母年龄合计130周岁,或投靠的单亲父亲满65周岁、单亲母亲满60周岁。
投靠配偶的,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投靠条件之一、需要办理工作调动的夫妻投靠人员,可以在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地(引进人才也可以在被投靠人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投靠的配偶符合引进人才登记常住户口条件;。
(二)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主城区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结婚满2年;。
(三)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新市区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结婚满1年;。
(四)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新区且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投资纳税条件之一,且依法经营1年以上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个人在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注册资金120万元以上、年纳税8万元以上;。
(二)个人在新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注册资金80万元以上、年纳税5万元以上。
第二十条迁入我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销售中心、国内特大型企业的销售或研发中心,国内外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所办的分校(所),其在我市工作并在本单位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二条原系我市常住户口的退学人员、退役运动员、刑满释放人员,可以在原户籍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三条按政策规定可以回原户籍地落户的我市生源毕业生或出国回归人员,可以在原户籍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四条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省、市政府等有关落户规定的复转退伍军人、随军家属、军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五条经市级以上组织部门批准调入我市的人员,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六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落户的成建制迁入人员,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大政发〔〕6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外省市单位整体迁入及其职工落户条件的通知》(大政发〔〕95号)、《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购买商品房户口迁入暂行办法》(大政发〔〕57号)、《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暂行规定》(大政发〔2011〕76号)等文件以及《大连市调入、招收外地工人暂行规定》(大政办发〔〕139号)、《大连市人才工作居住证暂行规定》(大政发〔2004〕7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点工业园区和沿海经济带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大政发〔〕98号)等文件中有关户籍管理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有效期5年。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实施办法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行为,加强税源监控,进一步推进国地税合作,更好地推行税源专业化管理。按照宜市国税函20xx15号文件要求,20xx年4至6月,夷陵区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开展全区纳税人户籍清理工作。各阶段工作已按期完成,现将清理工作总结如下:
截止5月10日,我区21个清理小组共清理4915户(含原地税造册登记户79户)个体纳税人,其中国、地税共管户3758户,地税独管户1157户。在清理过程中,发现新增非正常户(失踪)78户;漏征漏管户360户,其中:共管户241户,独管户119户;逾期未办理登记270户,无证无照户90户;未及时办理登记125户,证照不符和证实不符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户115户;发票违章2户(共管户和独管户各1户)。这次清理共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341份,填写调查表格4915份,发放宣传资料10000多份。截止5月19日,已办理开业登记252户,对24户违章登记处以罚款1165.00元,调整税负户24户,核定定税在起征点以上104户,月核定税款22545元。
(一)定位长远,领导重视。一是高标准制定实施方案。为了扎实开展好此次清理工作,进一步强化我区税源管理,及时掌握税源动态,由区国税局征管科牵头召开联系会议,讨论制订了《夷陵区国税局、地税局联合户籍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和《联合户籍清理工作考核办法》,明确了本次清理的目标、内容、方法、范围、工作要求和工作考核。二是高规格组建专班。区国、地税局联合成立了户籍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国地税局长亲自任组长,各分局局长为领导小组成员,征管科长任办公室主任,配备专职联络员2人。由各分局抽调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分为21个户籍清理小组,加强了户籍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三是深层次定位户籍清理。此次户籍清理是国、地税机构分设17年以来首度联合,全新的高度和全新的视角看待户籍清理是本次清理工作的鲜明特点。户籍清、税源明是信息管税的基础性工作。通过扎实的户籍清理工作,为税源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提供了翔实依据,为国地税涉税合作积累了经验,为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培养良好的社会基础。
(二)筹划周密,行动迅速。一是动手早。3月底,区国、地税局就联合户籍清理工作召开联系会议,迅速成立了联合户籍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了人员编组(国地税各派一人,交换管辖区域,交叉进行清理)、区域划分(按经济区域流向,全区划分21个小组)。二是落实快。4月初,制发了《夷陵区国地税联合开展户籍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细化了清理目标和清理方法,制定了考核办法。由区国地两家联合召开了60余人参加的户籍清理动员会。三是起点高。为保证清理工作质量,在总结试点的基础上,要求达到“三清四结合”,即清理数据要清楚,清理情况要真实,清理范围要全面;要与税法宣传月活动相结合,与税源调查相结合,与“千名干部万户行”活动相结合,与纳税服务工作相结合。
(三)加强指导,严格督促。一是定期巡查。户籍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两次(4月7日在小溪塔,4月14日在龙泉分局鸦鹊岭)在全区开展了两次巡查,检查工作进度,即时督导。二是定期例会。区国、地税局征管科每周一次例会,联络员与各分局、各小组联系,掌握进度,及时研究、提交清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三是定期通报。随时加强两家协调和沟通,确保清理工作步调一致。由办公室根据例会汇报信息,及时编制情况通报。
(四)措施得力,内容丰富。为确保清理工作收到实效和有序开展,区国、地税局制定“346”的工作措施。即细化工作任务,力求三个明确。一是明确清理任务。通过联合开展户籍清理工作,进行税源调查,严查漏征漏管户,准确掌握全区纳税户数和税源规模。二是明确清理范围。重点是12个乡镇(街办)政府所在地、主干道沿线、人口居住相对集中的集镇(包括张家口、鄢家河、殷家坪、土门)和专业化市场。三是明确时限要求。4月为清理阶段,5月为清分比对维护阶段,6月为建章立制阶段。突出工作重点,严格四个结合。一是与严查漏征漏管户相结合。通过开展联合户籍清理,掌握国地税双方管户情况,严查漏征漏管户,确保管户精准。二是与税源管理相结合。通过地毯式逐户清理,摸清家底,盘清税源,全面掌控税源情况,做到税源清、情况明。三是与税法宣传相结合。联合印制税法宣传单10000份,对新的发票管理办法、普通发票防伪标识及识别方法、发票印章及新的税收政策等内容通过宣传单的形式进行发放,加强税法宣传工作。四是与信息化管理相结合。通过清理工作,分类统计清理资料信息,并将清理结果与征管软件中的信息进行比对、进行修订和维护,确保纳税人基本信息准确无误。确保工作实效,规范六项考核。一是入户调查率。要求达到100%,在所清理的地段范围内要进店面、见店主、查证照、填表格、送税法,每差1%扣1分。二是填表合格率。三是违章处理准确率。四是户籍清理进度。五是严肃纪律。六是文明执法。六项考核指标共计100分,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予以兑现,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五)比对信息,共享资源。联合清理办公室根据各小组清理上报的信息,及时整理、及时汇总、及时交换、及时比对、及时反馈,形成一致的国地共管资源。
(一)建立完善国地税例会机制。健全国地税合作的长效例会机制,能够提高管理资源利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公平税负,优化管理措施,堵塞税收漏洞,有效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税收管理成本,形成管理合力,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同时也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二)搭建国地税统一征管平台。由于目前国地税征管系统不同,导致部分征管信息的收集口径、录入路径、整理途径各有所异,很多征管信息不能有效地达到一次进户收集多方利用的效果,无法从根本上减少管理者的重复劳动和降低纳税人的赋税成本。所以,整合平台、共享资源将成为国地税联合办税的必然。
xx年以来,在县局和派出所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公安中心工作,较好的完成了全年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今年,二代征换发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是派出所的一项中心工作。面对任务重、战线长、头绪多、工作量大的情况,我与派出所民警一道,积极投入工作。一是认真开展人口信息的核对工作。多年来,由于历史积淀的原因,。在人口信息方面有许多问题,为了完成人口信息核对工作任务,我与其他民警一道,按照“乡不漏村、村补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的要求,逐户逐人核对人口信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我们长期扎根辖区,上门核对信息,做到了人人见面,对于错等、漏等项目,逐一进行核查纠正,全年共纠错xx项,纠错率达到了xx%。二是完成了人口信息录入扫尾工作。对核对后的人口信息,进行了微机录入工作,截至目前,已经全部完成了辖区xx户xx人的信息录入工作。并建立了全所人口信息库,上报了人口信息软件,坚持经常性的对数据库进行维护,积极为群众和相关部门提供人口信息查询服务。充分发挥了人口信息库的作用。三是开展了人像采集和扫描工作。对于收集回来的人像照片,我认真编号,加班加点地进行人像扫描,同时,我还挤出时间,与其他民警一道参与到人像信息的收集工作当中。全年,共扫瞄录入人像xx份。四是与其他民警一道,大力开展二代征的宣传工作,先后xx次深入辖区,采取组装宣传车、发放挂图资料、开展现场咨询等方法,向群众宣传二代征的有关知识,为二代征的换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作为户籍内勤,我同时负责各类证照的审核和办理工作,在工作中,我坚持做到领导和群众一样、工部职工和居民一样,城市和农村一样,耐心前来办事的群众,始终坚持“四个一”和“三个声”,即对待办事群众,始终做到“一张笑脸、一把椅子、一声问候,一样对待”,始终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对带办事的群众,凡是手续齐全的,一次办到位,凡是手续不全的,一次告知到位,决不让群众跑冤枉路。为了解决一些边远地区群众办证难的问题,我还经常带上手续上门为群众服务。并推出了流动户籍室,巡回到辖区为群众办理证照,得到群众的好评。
派出所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人员的管理工作,作为户籍内勤,更是一项义不容辞的工作,为了熟悉辖区的人口,我经常深入到片区了解情况,同时积极帮助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深得群众的信任,对辖区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流动人口和重点人口的基本情况,。我都争取做到心中有数,不断夯实人口管理基础工作,今年,为外勤民警提供案件线索xx起,从中破案xx起。
作为一名内勤民警,我始终按照xx部长四句话严格要求自己,每天按时上下班,自觉主动的整理所容所貌,保持办公室整洁卫生。推进完成了派出所外观标示更换工作,进一步规范了派出所内务管理的各项制度。认真落实民警考勤制度、工作实绩考核制度,坚持按原则办事。做为一名内勤,我主动开展调查研究,为所领导正确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加强对经费、装备的管理,严格内部各项制度的监督,不断强化水、电、公物和机关办公秩序、各类资料、台帐等的管理,积极为民警提供后勤保障服务,保证了派出所的正常运转。
先后建立完善了派出所人口管理、行业管理、场所管理、特种物品管理等xx类xx项台帐,始终做到眼勤、脑勤、手勤、腿勤,规范管理和填写各类台帐,还结合派出所实际,进一步完善派出所实绩量化考核台帐、日工作实绩台帐等一批台帐。按时填报各类业务报表,认真开展统计数据分析、警情社情分析工作,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民警服务。按照领导要求,及时起草上报各类材料,结合实际,深入群众开展调研,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派出所的档案、保密、文秘工作,认真做好上传下达,保证了所领导决策在实际工作当中的落实。
作为一名内勤,我经常积极地参加到管理防范和侦查破案工作当中,在工作当中锻炼自己。今年,我先后参与了“xxx”、“xxx”等一批案件的侦破当中,全年共参与办理案件xx起,从未叫苦叫累。同时,热心为群众提供服务,有力的维护了派出所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当然,在工作中,我还有一些不足:
一是由于身处内勤岗位,对业务知识的学习不够重视;
二是在户证管理工作中还有墨守陈规的现象,工作的创新意识不强。
三是在内务管理中有时候存在怕得罪人的现象;
四是后勤保障还有不到位的地方。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努力改正自己的不足,不断强化学习,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更好的为保一方平安贡献自己的力量。
10月27日10时许,监利县公安局容城派出所户籍室发生这样一幕:民警在办理身份证补办业务时通过查询比对发现,吴某与江西某村民吴某人像信息相同,疑似重户人员信息。
民警遂向吴某讲清户籍政策管理规定及重户信息的危害。在户籍民警耐心教育引导下,当日中午,吴某带注销证明到容城派出所将其江西重户信息注销,并办理身份证补办业务。
据悉,10月中旬以来,监利县局采取多项措施加快推进户口清理整顿工作,确保每个公民切身利益的户口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截至目前,各派出所复核收养户口、遗漏补录人口、外地迁入户口、出生日期、民族等人口主项信息的卷宗材料1000余份,及时纠正非农迁入农业户口性质错误、身份证编码错误、户口地址错误、材料不齐全、审批不符合规定、卷宗材料与数据不一致等多种户口现象400余份,坚决杜绝重户口、假户口问题,维护户口登记管理的严肃性。
今年,杭后陕坝镇南城区派出所多措并举,进一步深化户籍服务举措,切实提高群众满意度,把户籍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
一是宣传入民心。通过入户走访、媒体报道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户籍政策,让群众了解户籍业务知识,同时进行走访调查,征集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发放宣传材料,让群众了解、理解户籍工作。二是服务送上门。民警结合入户走访积极开展送证上门、户籍咨询等为民服务活动,为群众解答户籍问题。三是业务及时访。走访过程中,对办理户籍业务的群众进行详细询问登记,回所后逐一进行核对,查缺补漏,并录入电脑做好统计。
不知不觉踏上户籍工作岗位已是第三年的时间了,作为办证中心的一名户籍民警,每天与老百姓面对面的打交道,从事着一线的工作,与广大人民群众联系比较密切,在日常的工作中有艰辛也有肯定,有欢笑也有泪水,有群众的不理解也有群众的表扬。户籍工作带给我很多的感触和思考,我想分享自己的一点体会给大家。
刚刚走上户籍工作岗位时,我对户籍工作方面的知识只有简单的认识,总以为户籍工作很轻松,就是每天坐在电脑面前落个户口、办理个身份证什么的。接管了户籍工作以后,才发现事实上并不是我所想象的那样轻松,刚开始接手户籍工作,我就感觉户籍工作可谓千头万绪,无从下手,尤其是如何更好的与群众沟通,很是头疼,导致对户籍工作产生了一定的畏难情绪,随着不断的学习、总结,对户籍工作的熟悉和与群众的接触,我心里的那点小抵触也就慢慢消逝了,特别是看到办理业务群众求助的眼神,我深深地认识到工作的重要性及自己身上担负的'责任,户籍工作关系千家万户在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户籍管理工作十分繁琐,工作量极大,而每天又要重复相同的工作,时间久了就难免有厌烦情绪。我们必须克服这种不良情绪,始终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去,培养自已的工作耐心。我们应该经常进行换位思考,要站在群众的立场上,反思自已的言行,不断改进服务态度,真正了解群众的需要。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重视群众的要求,不可漠然置之。同时户籍管理由日常无数的细小工作组成,稍有不慎就会出现错误,而我们的一个小错误不仅会给日后的公安管理工作带来隐患,还会让办事的群众多跑很多路,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使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产生不满情绪。所以作为户籍民警,耐心细致、认真负责是至关重要的,也是事关成败的关键。 “群众利益无小事”,只要我们解决了群众最关心的事情,解决了群众的每一个难题,那么我们的户籍工作就算做好了,我们离真正的警民和谐也就不远了。
户籍室作为一个窗口,每天接待无数群众,期间,难免会遇到一些态度恶劣、胡搅蛮缠的群众,无论你怎么解释,只要没有按照他的意愿办事,就会招来谩骂侮辱甚至诽谤。有些群众不理解办理户口的手续,以为我们故意刁难而吹胡子瞪眼的事常有,而我们由于特殊身份,发生这种事还不能跟他们起高腔,既不能还口,也不能还手,更加不能胡乱满足群众的无理、非法要求。我想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要更加耐心细致的给予解释答复并且要勇于运用法律保护自已,提高维权意识,维护人民警察的尊严,同时也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从根本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做为一名户籍工作人员,做一名公安工作的“窗口警察”,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印象。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加严格的要求自己,以更优质的服务来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从自己这里,筑起一座和谐警民关系的桥梁。在户籍这个平凡的工作岗位上,我愿用我的勤快、热情与执着,擦亮这面窗口,让更多的群众感受到户籍窗口的便捷与户籍民警热情的服务,使户籍工作更顺畅,警民关系更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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