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如抵押、质押、保证人担保等。以下是一些值得一读的担保范文,它们通过实例的形式,为我们展示了担保的重要性和应用方法。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章明,江西开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女,成年,汉族,江西进贤县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上诉请求。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上诉人在一审共提交三份证据,分别是:_________________1、上诉人身份证复印件2、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银行卡、网银对账单3、中国联通手机话费缴费发票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通话录音。原审判决书对证据3的通话录音未予认定,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都予以确认。上诉人认为:_________________被上诉人辩称该30000元款项系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的还款,本案被上诉人没有且未出示任何证据支持其答辩主张;而上诉人的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第(三)款,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录音证据的内容可清晰的分辨出:_________________该电话表明系被上诉人寻求上诉人的帮助,一审判决对此并未予以认定,反而仅凭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还款说法而认定上诉人的证据不足,显然系违背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证据规则的。
并且,上诉人认为:_________________即使不考虑录音证据,上诉人已证明且被上诉人亦自认收到上诉人的3万元款项;在被上诉人不能证明在此前其向上诉人支付过任何款项的情况下,被上诉人的该笔收款即没有任何法律及事实上的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为此被上诉人亦有返还的法律义务。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贵院审查,依法保障上诉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杨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庄某华,局长。
诉讼请求。
1、撤销某区人民法院(20__)浦行初字第_____号行政判决书;。
上诉理由。
——————。
——————。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提出上诉,望判如所请!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__)中民一初字第2435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______份。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上诉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一、支付_______________元;。
二、支付_______________工资_______________元;。
三、_______________;。
四、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_______________元。
三、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_______________;。
以上是针对主要上诉请求事项的上诉事实与理由的具体阐述,上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上诉至贵院,恳请贵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公正判决。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上诉人(原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刘__________,男,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安丘市郚山镇_______________村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玲,女,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黑龙江省鸡西市________________人,系刘__________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_临朐县__________医院。
地址: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院长。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_______人民法院(20__________)临民初字第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依据山东省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30%-40%的过错参与度,认定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为上诉人实际损失的40%,该认定依据错误。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上诉人程某某(一审原告),女,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汉族,徐州市第_____中学学生,住徐州市丹桂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室。
法定代理人老程,男,195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上诉人程某某之父。
被上诉人徐州市某某工人医院(一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_________________院长。
上诉人因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云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真相、明辨法理、保护弱者,依法改判,还上诉人一个公平与正义,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_(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写明一审法院名称)_________________第_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及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写明提出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写明上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反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令被反诉人________________;。
2、反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根据起诉状内容进行书写,整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材料)反诉人请求贵院在查明本诉事实、判决驳回原告起诉的同时,判决支持反诉人的请求。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原告:北京元宝永顺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温先生,职务:经理。
联系电话:
被告一:xxxxx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姜超,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x。
被告二:xxxxxxxxx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裕惠大厦a座1至4层。
负责人:高x。
联系电话:xx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04048.09元。
2、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逾期利息85884.57元,本息共计989932.66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二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一与被告二系总分公司关系。
原告长期为被告二供货,主要提供蔬菜、肉禽、水果等餐饮材料。
原告在20xx年2至20xx年12月给被告二供货期间货款共计904048.09元,二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支付原告货款。
现诉请法院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的欠款904048.09元及利息85884.57元,共计989932.66元,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原告:xxx,女,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实际经营地xxxx(邮编101100),注册号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系公司董事长。
诉讼请求: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yxxx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根据该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20xx年8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否则需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违约金自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依原告全部已付款的万分之一按日计算,并于实际交房之日起30内向原告支付。
20xx年1月2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是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20xx年10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被告承诺在20xx年5月30日前交付房屋。
据此协议,被告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仍按《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即20xx年8月30日之次日起计算。
20xx年8月1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了《关于推迟交房的致歉信》。
在该致歉信中,被告明确说明,“我司将严格依照与您签署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您支付违约金”。
直到20xx年12月10日,被告方将《商品房预售合同》项下的房屋交付给原告。
根据被告逾期交付房屋的事实以及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自20xx年8月31日起至20xx年12月10日止的.违约金及其利息。
被告在实际交付房屋之日30日内未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被告始终不支付。
20xx年1月,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被告签收后仍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起诉人(签字):
20xx年x月xx日。
1、案件的判决结果要看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的证据。
现在,尚未开庭,判决结果未出,不能判定法官的行为是否偏袒,您现在主要是对诉讼程序不了解,才会产生各种误会。
2、法官主动调取证据是法律法规允许的,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法院可以主动调取证据或应一方申请调取证据,并不属于偏袒一方。
您如果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也可以申请法官主动调取证据。
3、立案八个月未开庭确实是不正常的,可以向有关机关反映。
但如果被告充分利用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拖延开庭的时间,立案八个月未开庭是可能存在的。
如果是被告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法官无关。
律师就经常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拖延审判的期限,以取得对自己最有利的结果。
4、被告就同一案件起诉原告,是正常的,可能属于反诉,也可能是另行起诉。
来自法律快车。
电话:13810。
被告:上海百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3号。
法人代表。
电话:
被告:百居(中国)家居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店。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3号。
法人代表。
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上海百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继续履行《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上海百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10月26日起至工程交付之日止,每日按工程造价的2‰计算)。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百居(中国)家居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店继续履行《内购材料供应合同》。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起诉事实与理由:
原告为了装修购买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房屋,于204月20日与被告上海百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以下称百居开发区分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与百居(中国)家居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店(以下称百居开发区店)签订了《内购材料供应合同》。二被告同属上海百安居公司,共同收取工程款。合同约定,由百居开发区分公司负责施工,工程款共计元,工期75天,百安居采取特有的“清包工、陪购材料”的方式,原告所需装修材料必需在被告百居开发区店购买。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预算在年月日至2007年月日往二被告共用的'资金卡内付了材料款和人工费等共计0元,此款现仍有余额。
2007年月日开始施工后先后出现了多处质量问题,经与被告百居开发区分公司多次协商,最后双方于2007年10月26日达成解决方案,赔偿原告损失49593元。此后由于被告方施工负责人变动等原因工程一直处于半停工状态,原告多次向百安居领导投诉、协商未果。6月22日被告方店长带工人在卫生间施工时违章操作,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被小区物业责令整改,并告知以后由原告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与被告的争议一直不能协商解决投诉至北京市工商局消保科,在该科的多次调解下百安居领导在207月31日答应保证在一周内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可是事后工程仍然处于停工状态。
现在室内原告定制的嵌入墙内的十余组壁柜还没有安装,后续的电线、管道等附属设施无法安装。由于工程停工时间长已装修部分无人维护造成墙面乳胶漆发黄,7扇木门和4个房屋的实木地板起翘开裂,这些质量问题难以完全修复。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范某某于2005年9月23日向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于同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该劳动合同争议纠纷不属其管辖,并作出佛劳仲案字[2005]第220号仲裁决定书,决定撤销立案,不予受理。范某某于2005年11月4日向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已立案受理,案号为佛禅劳仲案字[2005]第213号。在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前,范某某又于2005年11月10日以邮寄方式向原审法院申请立案受理。2005年11月15日,原审法院受理了本案,范某某于同日向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撤诉申请书,并获批准撤诉。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劳动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精神,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范某某未经劳动仲裁裁决,即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范某某的起诉应予以驳回,因此作出驳回范某某起诉的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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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某某公司与xx公司签订《成都市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一份,约定:xx公司将其施工的位于成都市新村河边街1号“万福大厦”工程中的给排水、暖通、电力电照及设备安装、室内装饰工程委托给某某公司实行监理,监理期限为12个月(207月20日至7月19日),监理费为18万元;若合同中任一方严重不按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则另一方应提前28日以书面形式,明确通知对方合同终止日期;倘若合同终止是某某公司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xx公司对某某公司至终止日期前提供的服务应付给酬金。此后,该工程非因某某公司的原因而停工,该工程被拍卖。某某公司于月17日诉至原审法院,要求xx公司支付监理费18万元。
某某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成都市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诉讼中,某某公司认为其按合同约定实施了监理行为,xx公司应向其支付监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某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监理日记不能证明其提供了服务,故对某某公司要求xx公司支付监理费18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某某公司负担。
范文一: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被告:×××,女,1973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市××路9号。
联系方式:
经常居住地:广东省××市××路9号。
身份证号码:×××××××××××。
第三人:××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市××中心13楼d座。
联系方式:×××××××。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
诉讼请求: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月×日原被告在××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居间斡旋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三方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市××小区b栋10层1005号个人住房,建筑面积为109.64平方米。产权转移手续由经纪方负责办理,买卖双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经纪方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供办理产权转移所需的手续应由买卖双方各自提供的全部资料给经纪方。如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买方给予卖方1个工作日宽限期履行义务,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如卖方仍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满10日仍未履行合同义务,买方有权单方接触合同,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予买方,并承担卖方未履行合同产生的全部费用,已收取买方的房款应当日退回给买方,买方不可再进一步要求卖方做任何赔偿或迫使卖方履行本合同。
第18条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东省×××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月×日。
附:本讼诉状副本一份;。
证据及证据来源:
1、《房地产买卖三方合同》一份;。
2、购房定金收据1张,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
范文二:
抵押财产应当可以进入民事流转程序而又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抵押物合法性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考察,如抵押物是否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是否为根本不能变现的物品,抵押人是否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同时应对担保人的身份进行考察,防止担保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致使担保合同无效。
注意抵押财产的真实性。
抵押财产应是法律上没有缺陷,真正为抵押人所控制及占有的财产。抵押财产没有其它法律负担,在此之前没有设置过抵押,抵押的价值没有超过抵押财产自身的价值,抵押财产没有设置多重抵押。
考虑抵押财产的变现能力。
对抵押财产要充分考虑其变现的能力,即使真实合法的财产其变现能力也会因各种原因降低,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另外应充分考虑到抵押财产不能变现的可能性,以免出现债权人无力接受该项财产又无法变现的情况。另外对一些价值虽然很高,但专业性很强的设备等财产应特别注意,由于专业性很强这类财产一般很难进行变现,一般不要接受这样的抵押。
对保证人资格进行考察。
采用保证形式进行担保的情况,对保证人的资信能力及信誉必须进行认真的考察,同时必须注意担保人是否为法律限制进行担保的主体,以免出现因担保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使担保无效的情况。
应当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按法律规定应办理抵押登记的,按规定到不同的登记部门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三,对法律没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为防止合同欺诈,可到当地的公证机关去办理登记手续。办理抵押登记的优点在于登记后,抵押物可以对抗第三人的要求;在办理登记的审查中可以发现不良苗头,及时对可能出现的欺诈进行防范。
在合同签订前,应当运用合法的调查手段通过不同渠道来核实担保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抵押权人应当要求所接受抵押财产凭证应一律为原件。对数额较大的不动产要求抵押人提供有关机构所作的资产评估报告。
1、主体违法: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2、客体违法: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南阳市xx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霓虹灯广告),向中国农业银行南阳市宛城区支行(以下简称宛城区农行)借款8万元,5月18日到期。当日,南阳市民马xx与宛城区农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书》,以其合法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为霓虹灯广告提供债务担保,并在南阳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11月10日,宛城区农行向霓虹灯广告送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要求霓虹灯广告归还借款,霓虹灯广告负责人进行了签收。
宛城区农行发出催款。
通知书。
后,霓虹灯广告并未主动归还分文,担保人马xx也未主动代为偿还。而作为债权人的宛城区农行,在以后长达15年的时间内,既未向借款人追要欠款,也未向法院起诉,更未向担保人马xx行使抵押担保权。
借款到期后,担保人马志刚找宛城区农行,要求退回自己抵押的《房权证》,由于这笔借款没归还,遭到了拒绝。
去年11月20日,马xx将宛城区农行告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自己对该笔借款的保证责任免除,解除双方的房产抵押登记,并返还自己的《房权证》。
今年1月27日,南阳市宛城区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1.霓虹灯广告向被告宛城区农行所借的8万元借款,已于xx年5月18日到期,距今已有15年之久。被告对借款人的主债权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被告亦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被告怠于行使其权利,原告所诉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2.被告宛城区农行辩称,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已丧失胜诉权,因原告所诉是排除其物权上的妨害,不涉及债权,不适用我国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被告辩称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相关规定,法院遂判决:终止原告马志刚与被告宛城区农行之间的抵押合同;被告宛城区农行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将原告马志刚的《房权证》返还,并协助其办理抵押权解除登记。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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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河南某高校与深圳某监理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投资监理合同》,约定某监理公司作为新校区项目的投资监理,服务范围定义为“业主的投资顾问”。签约后,某监理公司派出投资监理团队开展投资监理工作。该高校先后支付了大部分监理费,尚有余款未付。期间,新校区建设工程多次因故停工,双方亦因此发生纠纷。
12月,该高校向郑州开发区法院起诉,称被告某监理公司未履行投资监理合同义务,未对工程进行有效的质量监理、监控,导致出现转包,使得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没有对施工合同进行有效审查,造成合同与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产生变更;被告承诺的监理人员与实际派驻人员不一致。原告称,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请求判决解除双方投资监理合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79.88万元、判令被告交付全部监理文件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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