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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担保合同(精选15篇)

付款担保合同(精选15篇)



担保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提供一定的法律保护和维权渠道。担保业务的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开展市场调研和分析,以制定合理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有担保分期付款合同

出卖人: (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买受人: 身份证号: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就所认购的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开发位于街的,现房出售。

2、甲方同意乙方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甲方开发的 栋单元 号,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单价为 元/平方米,总价为 元整。

3、分期付款方式

首付:

第二次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付

第三次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付

……

4、乙方应在本协议书签订后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带齐相关资料到x物管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交清购房款,乙方交付的购房首付款无息转为购房款的一部分。

5、若乙方未在本合同第3条约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甲方有权将该物业另行出售,乙方购房首付款不予退还;甲方在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时间内,若将乙方所认购物业另行出售,则甲方双倍退还乙方所付购房款。

6、乙方保证本合同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准确、有效。否则,因此造成的责任及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7、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8、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经双方盖章或签字即生效。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本协议自动作废。

甲方:乙方(签章):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无担保分期付款购买眼镜合同书

本人自愿购买住房一套,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我们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签订的相关合同:

1、甲自愿将坐落于_______________的房地产出售给乙方,并经甲方住宅楼主管单位同意甲方出售该套住宅房为前提下,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住宅房。购房付款方式:实行分期付款,首期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将支付__________元,第二期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将剩余______________元的购房款一次性付清给甲方。

2、甲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房屋及附属物正式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在房屋正式交付乙方时,应将该房屋腾空,清结该房屋已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并将付讫凭证及该房屋的钥匙交于乙方验收。

3、在甲方的同意下,乙方将大写_____________元的首付款给甲方后,甲方将原来的房产证交与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并同意在银行抵押贷款,同时乙方拥有该套住房的房屋产权的使用权;该房现无土地使用证,如果该房以后办理土地使用证,则由乙方全部负责,并享有土地使用权。

4、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产,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对方给付房地产价款千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5、甲、乙双方就售、购房履行手续时所涉及的房屋产权过户费用,由甲方自行解决。甲方将原来的房产证办理过户给乙方后,房产证属于乙方房产证,其以后该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以后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6、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7、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8、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即生效,须共同遵守。本合同未尽事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契约具有同等效力。

9、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______房管所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担保分期付款合同

卖房方: 身份证号码:

购房方: 身份证号码:

关于乙方向甲方购房事宜,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拥有独立产权的位于__市__区的房屋以人民币___仟___佰__拾__万___仟__佰_拾__元整出售给乙方。已方愿意以上述价格向甲方认购该房,并以购得的上述房屋向中国___银行___分行申请购房抵押贷款。

二、甲方承诺:

1、向乙房申请购房贷款银行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机构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资料以备查核。

2、保证对出售的房屋拥有独立产权。如果该房屋为共有房屋,则必须取得其他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出售书面文件。

3、保证该出售房屋未予出租。因出租所产生的任何问题由甲方承担并负责解决。

4、自签订本协议起,保证将该房屋按约定价格售给乙方,期间不得反悔或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

5、按照前述业务的需要,及时签订各项合同文件和办理各种手续。

6、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应依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贷款银行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机构持有。

三、乙方承诺:

1、向贷款银行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机构提供符合要求的资料以备查核,并依规定支付费用。

2、保证按原约定价格向甲方购买前述房屋,并及时将贷款所得支付甲方之售房款。

3、将所购房屋向贷款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4、按照前述业务需要,及时签订各项合同文件和办理各种手续,并承担各项费用。

5、在办理房屋过户时,应依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贷款银行或其认可的机构持有。

四、本协议以乙方向贷款银行申请购房抵押贷款获得批准为正式生效条件。如果贷款银行认为乙方的借款申请不符合条件而不予批准,则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协议。甲方若向乙方收取定金,应如数退还给乙方。

五、如果贷款银行批准的贷款金额不足申请贷款额的70%,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否则,乙方应履行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六、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违约,拒绝将房屋出售给乙方,应向乙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2、如果乙方违约,贷款申请获准后没有向甲方购买房屋,应向甲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七、本协议的定立、履行、接触、变更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壹式肆份,双方搁执壹份。有乙方交贷款银行或其认可的机构壹份。

十、特别约定:

甲方:乙方:

甲方授权代表签字:已方授权代表签字:

电话:电话:

无担保分期付款购买眼镜合同书

质押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质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作质物在乙方质押,向乙方借款人民币______元。甲方保证该车辆属本人(本单位)所有,在质押前未将该质物转让、抵押、质押、担保及依法保全等,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甲方愿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条:借款履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质押借款综合费率按月______%计算。在乙方发放借款时预扣壹个月综合费用共计_________________元。其它各月均按月提前预交,借款利率按月______%计算,按月计收,即每月____________元,逾期交纳综合费用及利息按借款金额日加收______%违约金。超五日甲方未交综合费及利息,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按规定处置质物。

第四条:甲方将质物相关品(详见质物清单)交由乙方占管,在质押期间甲方不得将质物及占管品挂失或转让、抵押、质押等权属转移行为。否则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五条:质押期间质物交由乙方占管。因乙方原因造成质物丢失或损坏,乙方按评估值赔偿。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质物损坏及殃及部分,乙方不负赔偿。

第六条:如果甲方购置的车辆为分期付款车,甲方必须每月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如果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七条:甲方保证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偿还借款,如甲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甲方同意乙方处置质物或委托当地拍卖行拍卖。乙方处置质物所得款项,除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和可能发生的孳息、违约金以及扣除处置质物所需费用外,剩余部分退还甲方,不足部分有权向甲方继续追偿。

第八条:甲方承诺声明:本合同质押物一旦发生被乙方处分,甲方无条件、无偿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

第八条: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证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否则补办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本合同在甲方还清借款、利息、综合费用后,乙方将甲方提供的质物和证件等返还甲方。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工程付款担保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v^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与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房屋维修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范围:

4、合同工期:开工日年月日,竣工日年月日,该工期包括法定节假日、交叉施工、配合施工的等待时间。,因天气或其它因素影响施工,经甲方确认同意后乙方可以适当延长工期。

二、工程服务形式。

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

三、结算方式。

甲、乙双方及监理人员就需要维修部位及工程量,进行技术联系单形式会签,工程量以甲、乙双方及监理人员签字确认后的技术联系单内容为基准,确定工程总造价。

甲、乙双方将双方签字盖章的结算书与甲、乙双方及监理人员共同签字的工程量技术联系单,作为合同附件附后。

四、工程总价。

暂定为人民币万元(最终以甲、乙双方确认的结算值为准)。

五、工程质量监督与检查验收。

主确认的尚未修复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按甲方的要求继续维修,并承担逾期责任。

六、工程款支付。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款总额的97%,剩下3%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全额支付乙方。

七、保修。

1、自乙方维修工程完工后,乙方须对全部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为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之日起计算。

2、工程保修金为工程款的%,保修期满后十日内,甲方将保修金的剩余部分无息返还。

3、保修期内,如维修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保证接到甲方通知后2小时内派人进行检查及维修,并应在甲方确定的合理期限内修复完毕,如乙方逾期未派人修复或二次维修后仍出现问题的,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维修,所需费用与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施工工艺要求操作,维修后的工程如果再出现发霉、渗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两天内修复完毕,并承担由于再次出现发霉、渗漏问题而引发的一切影响与经济赔偿的后果。如住户装修、物品遭受损失的赔偿等。

5、在保修期内,乙方应定期对施工工程进行巡访,做好回访记录,并对存在隐患的质量问题,予以及时解决。乙方现预留保修负责人的书面通信地址与电话,以便通知乙方进行维修。

八、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开工、逾期竣工或逾期履行其他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均应当向甲方承担暂定工程总造价‰的违约金,任何一项逾期达七日或累计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迟延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甲方的一切损失(包括甲方因此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

2、乙方未经甲方许可停工达两日(含两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并应当无条件于两日内退场,双方于乙方退场后结算。

3、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任何一项义务,经甲方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甲方的一切损失。

4、对乙方故意或疏忽导致的材料与施工工艺不符合技术规范及环保要求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无论工程是否已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以及是否超过保修期,均自甲方或业主知道之日起两年内享有对乙方的索赔追偿权利。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他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乙方维修过的部位所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在未解决前,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任何款项。

7、凡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乙方应承担合同暂定价款10%的违约赔偿金,如该违约赔偿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受到的损失的(包括甲方因此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到的损失。

九、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施工安全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与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后果,乙方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由乙方负责。乙方应为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及与工程施工有关的一切保险。凡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十、施工责任。

1、甲方在乙方施工中为乙方提供水、电等便利,并负责同住户及下属有关部门协调。乙方按施工工艺要求施工。

2、乙方在施工中要保护好小区内的方砖步道、花草树木,不能损坏。在住户家维修要严格遵守物业规定的制度,如有住户投诉或乙方损害物品,甲方有权在应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3、乙方指派为本工程驻工地代表,按本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之内容。并负责与甲方进行沟通、联系,该负责人向甲方所作出的针对本工程任何承诺、保证、函件、签字、确认等均视为乙方的行为,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4、乙方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施工做法以及质量标准要求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确保工程达到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交付使用前乙方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与工程成品、半成品进行保护并承担费用。

6、乙方维修时必须每天将垃圾集中在甲方的指定地点,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并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清除,竣工前做好卫生清扫与处理工作,否则,甲方有权委托他人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在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7、在施工中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质量检查、检验及监督,为检查、检验、监督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8、维修施工所需办理的一切审批手续(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报批的项目)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承担费用,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9、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工程必须由乙方自行完成,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工程擅自分包、转包或交由其他任何第三人完成,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0、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应注意与维修业主保持良好的沟通,避免产生纠纷,如因乙方原因与维修业主产生纠纷而使甲方受到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有权在应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11、乙方在维修施工过程中应注意爱护甲方及业主的财产、物品,不得破坏小区内的建筑物及相关设施、设备。在维修工程中,凡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甲方有权在应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业主或有关权利人有权向乙方追偿。

十一、其它。

1、本工程如涉及工程价款的确认,相关的确认需经甲方代表、甲方预算部门确认并加盖甲方公章后为有效,其他人(除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缺少前述任一确认、或非加盖甲方公章(例如签证章等),甲方均不予认可。

2、如涉及工程量的确认,必须经甲方代表、工程部经理共同会签且加盖甲方签证专用章后方为有效,缺一不可。

3、甲、乙双方确定的结算书与甲、乙双方及监理人员共同签字的工程量技术联系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壹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未尽事宜或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由该维修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字)(签字)。

经办人:经办人:

(签字)(签字)。

略论分期付款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内容提要」分期付款房屋买卖是房屋买卖中较多采用的形式,其核心内容乃为使买受人确实地获得房屋,而出卖人安全地收回全部房款。因而,该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就具有重要的意义。分期付款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担保条款除传统担保方式外,主要有失权条款、期限丧失条款、抵押权设定条款和所有权保留条款。文章对上述三种条款的法律构造及其效果作了较为细致的分析,同时认为,三种方式各有利弊,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择一行使,以确保其利益。

「正文」。

中图法分类号:d941.8;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2603―0184―(3)。

随着房地产交易市场的逐步发育成熟,分期付款房屋买卖大量出现。所谓分期付款房屋买卖是指约定买受人于支付首期房款后即可占有使用房屋,余款按月或分期支付的特种房屋买卖形式。该种买卖的核心内容为使买受人确实地获得房屋,而出卖人安全地收回全部房款。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是房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担保条款所要承担的任务。实践中,担保方式不同,担保条款内容也因而各异,其中诸多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所以,对分期付款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条款法律效力或效果予以界定,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的意义。

典型的债权担保方式,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在房屋买卖中以保证、抵押等最为常见。保证系第三人以其信用为房屋买受人提供担保,当买受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以人的信用为基础,具有债权性,而且买受人寻找保证人也并非总是易事,故以保证作为房屋买卖的担保方式有着较大的局限性。抵押系以不动产(不动产物权)或价值较大的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性担保,虽在担保功能上有其优越性,但由于房款数额较大,且一般房屋买受人未必有相当价值的财产可资提供,所以其适用范围也颇受限制。质押与抵押有着同样的局限,留置与定金担保或者鲜有适用可能,或者担保功能不足,均很难适应房屋分期付款买卖的特殊需要。有鉴于此,实践中逐渐发展出以下几种担保条款(方式),即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如买受人一次怠于付款,买卖合同当然失其效力(失权条款),或者买受人因此丧失期限利益,应立即支付全部价款(期限丧失条款);或者房屋所有权于合同成立后即转归买受人享有,但出卖人同时于房屋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设定条款);或者出卖人在全部价款支付以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所有权保留条款),诸此等等。上述担保条款效力如何,值得讨论,以下分述之:

(一)失权条款或期限丧失条款。失权条款和期限丧失条款皆规定买受人之需有一期价款未予支付,则出卖人得终止合同而取回标的物或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买受人基于经济上弱者的地位,常有不能预测的经济困境发生,出卖人常得借其优越地位,以买受人有轻微违约行为而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对买受人极为不利。尤其是在有的合同中,更规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得扣留买受人已支付房款,其不公平性更为显然。为保护买受人免受不公平条款的损害,各国法律皆对此设有特别的限制性规定。如瑞士债务法规定须买受人积欠两期以上价款且所欠金额已达全部金额的1/10以上,出卖人方得请求全部价款的支付。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将前述价金比例提高到1/5.我国《合同法(草案)》第164条也规定:“分期付款买卖的出卖人只有在买受人连续两次未支付价款,并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才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虽然此法尚未获通过,但司法实践处理类似案件通过司法解释途径应参照此规定办理,有不符上述规定的约定,应认定无效。当然,如当事人有高于上述标准的约定,为出卖人须于买受人连续三期迟延付款且迟延付款金额已达全部金额的1/4时才得解除合同或要求支付全部价款,应予允许。因为上述规定意在保护房屋买受人,故当事人有优于法律规定而予买受人更佳保护的约定当属有效。应注意者,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时扣留买受人全部已付价金的,应为无效。出卖人得扣留部分,不得超过相当于该房屋的通常使用费用,如有毁损情形,再加上损害赔偿金额。房屋在交付与返还时减值是否应由买受人予以赔偿,法无明文,我们认为应依过错原则由过错方赔付。但此减值不包括房屋正常使用下的耗损,对订立合同所支出费用也不予赔偿。

(二)抵押权设定条款。根据该条款,房屋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即归买受人享有,为担保价金债权实现,出卖人得同时对该房屋设定抵押权,当买受人不支付价金时,出卖人得依抵押权拍卖或变卖房屋并以其价款优先受偿。此种约定,较好地解决了抵押担保方式的标的问题,即买受人毋需另寻抵押而在买卖标的房屋上直接设定抵押权。对于这种设定抵押权的方式,如何与传统抵押权理论相调和,学者有不同看法。因为依传统抵押权理论,抵押物应为交易物外的物品,抵押权设定条款与此显有未合。有人认为,房屋所有权依买卖合同移转给买受人后,出卖人与买受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发生了质变,买卖合同变成了借贷合同,双方合同变成了单务合同,作为买卖合同标的房屋已独立于由买卖合同演变过来的借贷合同,自然可以为此合同作担保(注:参见赵立红:《公房出售地分期付款与房屋抵押》,《法学》1992年第3期,第24页。)。此说虽然解决了分期付款抵押担保设定与抵押物不应为交易标的物的传统理论的一致性问题,但其论证却存在严重缺陷,因为房屋买卖合同怎样在房屋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后变为单务借贷合同的,论者并未给出任何法理依据,在买卖合同作另造一个借贷合同,且不说欠缺理论基础,是否合于当事人本意也大可怀疑。照这种认识,如甲将某物卖于乙,并先将买卖标的物交付于乙,乙在某期限内付款时,均应有两个合同存在,一为买卖合同,一为借贷合同,这一看法的错误,不言自明。如果前述论证不成立,对于分期付款房屋买卖抵押权设定基础就应另寻根据。依笔者之见,不妨更正关于交易标的'本身不得为抵押标的传统认识,因为抵押担保核心在于以买受人所有财产担保债权实现,究竟抵押标的物从何而来并非根本。所以在法律解释上自不妨认可交易标的物在所有权转移后得设定抵押,更何况分期付款房屋买卖中买受人须支付首期价款后方可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价值可作为未支付房款的担保。故以所买房屋为抵押标的完全可以实现担保目的。至于出卖人在何种条件得实行抵押权,笔者认为应依前述分期付款买卖的一般规定办理为妥。

(三)所有权保留条款。所有权保留条款是指约定买受人先行占有,使用房屋,至交付全部房款后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约定。换言之,在支付全部房款后,买受人虽占有并使用房屋,却不享有所有权,出卖人虽交付房屋但仍保留所有权,以担保房款债权的实现。所有权保留担保方式在很多国家都有规定,我国目前对此尚付阙如,所以,其中很多问题值得探讨。

一般而言,附保留所有权条款的分期付款房屋买卖合同,由于房屋所有权并不即时移转,故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即可成立,无需办理登记。但是,正如前面所已表明的那样,房屋分期付款买卖的核心是既要确保出卖人价金债权的实现,又要让买受人能确定地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在房屋分期付款买卖中,由于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完全可能发生出卖人再次出卖房屋而损害买受人的情况。为救此弊,法律上特赋予买受人以房屋所有权期待权,即买受人于买卖合同成立后即享有在付清全部价款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同时,为使期待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法律设有预告登记制度(注:参见崔建远等著:《中国房地产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3月版,第248页。),将标的房屋已出卖情事登记于有关登记簿上。我国目前虽无预告登记制度,但可借助登记备案制度(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第2款。此规定虽针对房屋预售合同,似可适用于所有权保留房屋买卖合同中。当然,这有待于法律的认可。)代替。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可将该合同及有关文件交存房产机关登记备案,如出卖人再行重复出卖该房屋,原买受人得主张其出卖行为无效。

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性质,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注: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第194―196页。)。德国学者blomeyor教授主张所有权保留为质押说,否认买受人为期待权人,认为买受人仍是所有权人,不过出卖人于标的房屋上有质权存在。此说缺陷在于与当事人保留所有权意思不合,且与法律诸多规定相冲突,未获广泛赞同。日本学者铃木教授认为保留所有权条款使出卖人与买受人共有所有权,标的物所有权随价金的支付“削梨”似的逐渐转归买受人。德国raiser教授力主突破传统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制,以立法或司法认可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期待权为物权,从而较好地解决了保留所有权条款上的诸多问题。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则认为买受人期待权是“在现行法之体系上,横跨债权和物权二个领域,兼具债权和物权二种因素的特殊权利,系一种物权,但具有债权上之附从性,系一种债权,仍具有物权之若干特性。”(注: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第201页。)笔者倾向认为买受人期待权为物权,理由是:物权法所规定物权种类,应依社会需要作出调整,在将来制定物权法时可承认这种特殊物权。而且,买受人期待权借助预告登记制度的建立而具有公示性,符合物权法关于一般物权的规定。

附保留所有权条款的房屋分期付款买卖,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构造如下:1.标的房屋的处分。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应依约交付房屋给买受人(预售房屋须在房屋建成可使用时交付)。此时,出卖人虽保留房屋所有权,但不得再行出卖,其所有权受买受人期待权的限制。买受人虽享有使用收益权,但不享有所有权,故也不得出卖房屋。不过,买受人期待权为一种财产权,得将该期待权予以转让或设定质押,也可以将房屋出租他人使用。但期待权受让人或质权人仅得在买受人实际获得房屋所有权时才能行使其权利,法律也同时认可受让人或质权人得代买受人支付剩余房款以使房屋所有权移转至买受人而后行使其权利。2.合同解除权。由于保留所有权并不改变分期付款买卖的法律性质,故解除条件应适用前述分期付款买卖的一般规定。3.第三人侵害房屋所有权时,出卖人和买受人均得提出侵权诉讼。不过,鉴于买受人的特殊地位,其仅能请求侵权人向买受人承担责任,如返还房屋或赔偿损失。4.强制执行的排除。房屋虽仍归出卖人所有,但受制于买受人期待权,故其债权人除对剩余房款得主张执行外,对房屋本身不得请求执行。如解除条件成立,出卖人得等债权人主张解除合同取回房屋而后执行。买受人在付清全部房款前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故其债权人也不得就房屋直接执行,但可代为支付房款使买受人取得所有权而后执行。5.破产处理。出卖人破产时,其债权人不得将该房屋列入破产财产,仅得对剩余房款主张权利,道理同于前述。买受人破产时,有认为出卖人当然可解除合同取回房屋,我们认为应视解除条件是否成立而定,如买受人或其债权人愿意支付全部余款,出卖人不得行使解除权;如否,出卖人可以迳行解除合同。6.房屋瑕疵担保责任。在未付清全部房款而取得房屋所有权前,买受人除能主张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外,不得主张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因其还不是所有权人,当然不得主张受让房屋的所有权瑕疵。7.风险负担。房屋因意外灭失所致风险损失应由谁承担,外国法上有所有权人或占有人承担两种不同立法。笔者认为,当事人有约定的依其内容,无约定的,因占有人对标的物有更好的管领能力,令占有人承担较为合理。

综上所述,比较分期付款房屋买卖合同的各种担保条款,可以看出,失权条款和期限丧失条款均受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限制,当事人不得另为特级约。根据这类条款,房屋所有权于交付时即登记于买受人名下,可能产生买受人转让房屋,影响出卖人债权实现的问题,故对买受人信用应有较为可靠的评估,以防止履约风险。如买受人信用和程度较高,当无此弊。抵押权设定条款由于受到流押禁止的限制(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0条。),出卖人不能解除合同取回标的物;同时,其设定基础有待法律认可,此为其局限。但其实现有《担保法》规定可资运用,从而具有安全、确实的优点。所有权保留条款在内容上则吸收了前述担保方式的优点,较好地实现了债权担保功能,但由于很多法律问题尚需立法确认,在安全性上则不如抵押权设定方式。可见,前书方式各有所长,当事人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其一以资利用。

略论分期付款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一、案情:

1999年,程某欲将其座落在某市市区的自有房屋一栋(二层楼房)出售。个体户刘某闻讯后,主动上门洽谈买房。经过协商,程某与刘某于1999年4月12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规定:房价总共15万元,买方分三次给付:1999年4月18日前付4万元;1999年5月1日前付9万元,1999年6月20日支付剩余的2万元。卖方于第二次付款后交付第一层房屋,全款付清后交付第二层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合同还规定,如果卖方将房屋又私自另卖给他人或者买方届时悔约,不买此房的,违约方需赔偿对方总房价的5%的违约金。同年4月17日,刘某支付房款4万元,4月28日支付9万元,程某依约将房屋第一层钥匙交与刘某,自己仍居住于二层房屋内。刘某遂将该房的一层进行了装修,准备做为个体经营的店面。1999年5月,该市新设一个经济开发区,因程某的房屋邻近开发区,某贸易公司遂与程某洽谈,愿一次性给付其房款17万元购买此房。程某同意,双方于1999年6月4日另行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于6月15日到房管机关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登记手续。6月20日,刘某依协议到程某家付剩余的2万元房款时,得知房子已被别人买走,即与程某发生争执。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第一个买卖合同有效,解除程某与刘某之间的购房合同。

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

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哪一个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在讨论中形成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程某与刘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应当给予保护。因为根据民法理论,房屋是特定物,对特定物的买卖合同从双方达成协议时成立,本案中双方已经依约作出了部分履行,可见该合同已经生效,为保护先买者的优先权,应当保护程某与刘某之间的合同。某贸易公司明知程某已将房屋卖与刘某,仍与程某签订购房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其主观上具有恶意,所以其与程某之间的购房合同应确定为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房屋是一种特殊的特定物,其买卖必须到房管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合同关系才生效。刘某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还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所以程某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以将该房出卖给他人。刘某在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之前即对房屋进行装修,主观上也具有一定过错。因此刘某无权要求程某履行一个未生效的合同,也无权要求解除贸易公司与程某的购房合同。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与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因程某的违约行为,导致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刘某无法依约取得房屋所有权。刘某有权要求程某按约定实际履行合同,补办登记手续。但由于程某已将房屋登记过户给第三人,造成实际履行不能,所以刘某仅可就合同要求程某承担违约责任。

三、笔者的观点。

(一)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登记对于购房合同具有什么效力的问题。

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已为各国民法所接受,但各国对登记的效力却有着不同的学说。一为成立要件主义,即物权变动如未进行登记,则确定的不发生变动的效力;一为对抗要件主义,即登记虽具有社会公信力,但并非物权变动的要件,未经登记的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我国的立法采纳了成立要件主义。目前已有许多学者对成立要件主义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因为这将不利于保护善意一方当事人在非因其自己的过错而未进行登记情况下的利益保护。学者们的这些观点是有道理的。但我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不应放在采纳何种学说更为合理上,因为无论学说合不合理,法官在执法过程中仍须按现行法的规定去判决,而不能脱离现行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而按学者们的理论学说去处理案件。

[1][2][3][4]。

付款合同

1、合同签订后付预付20%。承包商提供银行或有信誉的公司出具的,受益人为发包人,有效时间为90天的保函,保函为见索即付保函,即含有“在保函有效期内,发包人因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约定义务(以下简称“违约”)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行将在收到发包人签署的声明承包人违约的书面索赔通知纸质原件及本保函正本原件后七个式作日内,无条件支付给发包人累计总额不超过担保金额的款项”的条款。保函保证的金额为元整。

2、完成工程总额的50%付已完工程额的30%。

3、完成工程额的80%付已完工程额的60%。

4、工程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付至已完工程额的85%。

5、决算完成后付至工程额的95%。

6、质保金5%二年。

付款合同

需方:__________(乙方)。

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供方:__________(甲方)。

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甲方为满足经营需求,需从乙方采购台式电脑、其散件及其部分设备,根据《合同法》和《微型计算机商品管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有关规定,经供需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并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下合同条款:

一、台式电脑、散件及其设备的名称、品牌、型号、数量、单价和总价等见附件表。

二、质量要求及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供方提供的全部电脑、散件和设备必须是符合上述品牌之厂家的正规产品,保修条例产检厂家质保说明。供方只提供电脑、散件,不提供电脑组装。

1、甲方对其所配臵的产品各选配件,按生产商提供的质保期为准,向乙方提供质保服务。

2、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甲方负责在7日内免费维护、修理,并保证修理后的商品能正常使用30天以上,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出现故障,甲方负责在7日内免费修理或免费更换新的主要部件(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3、自售出之日起7天内,售出的产品整机或配件出现性能故障时,乙方可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乙方要求退货时,甲方负责免费为乙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4、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售出的计算机整机或配件出现性能故障时,乙方可选择换货或修理。乙方要求换货时,甲方负责7日内为乙方调换新的同型号同规格商品;同型号同规格商品停产时,负责调换新的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部件差价由乙方负担。

5、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商品出现性能故障,经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记录,甲方负责在7日内免费为乙方调换新的同型号同规格商品;同型号同规格商品停产的,调换新的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若甲方既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又无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的,乙方要求退货时,甲方负责免费为乙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6、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商品出现性能故障,符合上述换货条件的,乙方若不愿意换货而要求退货的,甲方负责退货,并按日折旧率0.25%的标准收取折旧费。

7、在三包有效期内,选购件出现性能故障,甲方负责在7日内为乙方免费调换新的选购件。选购件更好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负责免费为乙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8、在三包有效期内,乙方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如乙方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该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甲方负责修理、更换。

三、交提货地点,时间及付款方式和期限。

供方需在规定的时间内交货,交货地点为需方经营地,由供方负责运货,费用由供方负担。

1、定货日期为本合同签订之日。

2、交货日期;20xx年5月15日至20xx年6月1日3、交货地点;乙方经营地

4、包装方式;甲方负责产品的全部包装。

5、付款方式;货到付款(转账)。

开户行:__________。

账户名: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

6、付款期限:合同总价款为壹佰贰拾伍万壹仟零捌拾元整(小写:1251080元整),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定金伍万元整(50000元整),余款壹佰贰拾万零壹仟零捌拾元整(1201080元整)待乙方交货时一次性付清,甲方如不能按期给付,乙方有权处理甲方购买的该批货物,拉回按照原价格的50%冲抵甲方剩余的货款。若所拉回货物不够抵押所欠货款,甲方必须将差额部分补齐。

四、包装标准及验收标准和提出异议期限。

按厂家统一标准封装。货到三天内提出异议,由甲方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

验收方式:甲方向乙方说明产品的配臵,核对产品品牌、型号和编号,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保证商品符合产品使用说明明示的配臵和产品的质量状况,经乙方确认,当面向乙方交验商品,并介绍产品的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明示三包有效期,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产品(选配件)合格证和使用说明。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实行三包:

1、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2、未按三包使用说明的要求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损坏的;

3、非承担三包的一方拆动造成损坏的;

4、无有效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能够证明该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5、擅自涂改三包凭证的;

6、三包凭证上的产品型号或编号与商品实物不相符合的;

7、使用盗版软件造成损坏的;

8、使用过程中感染病毒造成损坏的;

9、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的;

10、因不抗力造成损坏的。

11、在接受硬件维护前,乙方自行备份保存在硬盘中的主要数据资料,否则在硬件维护中因此而导致的数据丢失,甲方不负有责任。

五、甲方为乙方提供自售机之日起1年内城区用户免费上门硬件维修服务,实行24小时内响应,乙方如需软件上门服务,按每台30元/次收取服务费,软件由乙方提供。质保期外,甲方提供有偿跟踪服务,服务费按每台机100元/次收取。

六、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时交货,则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付款逾期,则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修理、更换或退货,应付违约责任。

第九条甲、乙双方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说明相关理由。

七、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修改或解除,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或解除,对方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变更、修改或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其在法律上与本合同享有同等效力。

八、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向当地法院经济合同机关诉讼。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其在法律上与本合同享有同等效力。

签约时间:20xx年6月15日。

签约地点:合肥市蜀山区。

付款合同

1、合同签订乙方进场十天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20%作为备料款。

2、乙方完成合同工程量60%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60%的工程进度款。

3、乙方完成合同工程量95%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80%。

4、工程竣工,并经甲方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一个月内办理完结算,工程款支付到结算总金额的95%。

5、余款为结算金额的5%,作为本工程的保修金,待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七天内支付5%。

担保付款承诺书

xx-xxx-xxx-xx有限公司:

我公司(单位名称)于年月日向xx-xxx-x有限公司进货冰箱一批共计台,合计人民币(元),该批货款我公司没有支付;加上前期欠款,我公司累计共欠宁波浪木电器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大写)元(小写);以上欠款我公司承诺在 2015 年 9月 25 日内无条件全部归还给xx-xxx-x有限公司,逾期我公司承诺每天按欠款总金额千分之五的标准向xx-xxx-x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附件: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特此承诺

欠款人单位名称(盖公章):

欠款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担保人一签名(签字/盖章):担保人二签名(签字/盖章):

年月

审批:

年月日

信用社:

因借款人的请求,我自愿为以下借款人使用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还款。现作如下承诺:

借款人:

贷款银行:**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米山信用社

项目名称: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贷款金额及期限:人民币    万元整,   个月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还款资金来源:月工资收入、家庭收入及资产等

我保证上述借款人能够一次性按时偿还到期全部贷款。保证所有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并对因申报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如借款人不论由于什么原因不能按时偿还到期贷款,我本人愿意替借款人偿还到期贷款,并同意县财政局、县农行、县农村信用社对我本人采取财政扣发工资的方式偿还到期全部贷款本息和罚息及其它相关费用。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关系人:

付款合同

首先,应当使用当地建筑管理或工商行政部门编制的规范的装饰装修合同文本,这才能保证公平公正。

其次,按照通常的约定,付款方式现金支付。

第一次,合同签定后,支付额为合同总金额的40%;。

第三次,木工和泥工基本完工,漆工进场,支付额为总金额的15%;。

第四次,双方验收合格三日内,支付总金额的5%。

分期付款的比例安排。按照装饰行业的惯例,装修费的首款是比例最大的,一般都要超过装修费总额的50%。这笔费用主要用来购买装饰材料和支付施工队的首期工费。由于各装饰公司的经营、管理方式不同,所以要求业主支付的比例也有很大差别,从50%到70%、75%的都有。在付款之前,消费者首先要与装饰公司签订有效的家庭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首期装修宽付过之后,施工队就要进驻工地,开始施工了。

在工程进行过半之后,经过第一次的质量验收,业主就要把25%—30%的二期款付给装饰公司。在付款之前,装饰公司一定要保证解决所有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在确定没有质量问题后,才可以支付二期款。

当所有施工完毕,最后的质量验收合格之后,业主要支付5%—10%的尾款,而这笔尾款的支付容易出现问题。业主们因为装饰工程存在着装饰材料不符、质量出现问题、工期过长等问题,而拒绝支付尾款。其实这些问题都要根据合同来解决,如果装修前合同签订得比较严密,就可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工程竣工并将现场清理干净后,客户须保留工程总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半年后支付,其余工程尾款在竣工验收完毕,甲、乙双方都感到满意后一次性支付给装修公司。

装修付款的注意事项。

装修款一般都分为首期、二期款和尾款,业主分三次支付,二期款和尾款支付之前,都要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但为了给消费者提供更为完善的服务,一些装饰公司把“三次付款”改为“多次付款”,这样在每次付款前,公司都会对工程进行相应的质量检查。多期付款在减少业主支付压力的同时,也进一步保证了施工质量。

“先装修、后付款”的背后。随着竞争的加剧,一些装饰公司推出了“先装修、后付款”的特色服务。在消费者心目中,“先装修、后付款”代表着先进行装修工程,后支付装修款,甚至要到工程完毕后,才支付款项。但在某些装饰公司的经营者眼中,“先装修、后付款”就变了味儿,有了欺骗消费者的一位,有的装修公司会在签订合同,业主付了首期款之后,提出重新签合同增加款项等。因此消费者找这些装饰公司做装修时,一定要问清楚“后付款”是什么含义,要事先协商好后期不增收款项,决算不超过预算等,避免装修公司的欺骗行为。

目前“先装修,后付款”的装修陷阱、“0首付装修”装修陷阱付款方式在一些中小家装公司颇为流行,对于一些采用分期付款的家装公司或者施工队,消费者还可以就装修付款比例“讨价还价”。这种付款方式的目的是为了让业主觉得没有付款压力同时装修又能有质量质量保障,但是业内人士表示,这样的付款方式并不能真正地避免装修陷阱,一旦遇到施工质量差、信誉低、不规范的家装公司,消费者可能蒙受更大的损失。

由于目前装修市场并不成熟,对于一些缺乏资金实力的家装公司提出的“先装修,后付款”、“分多期付款”等付款方式,一定要提高警惕,以免给装修带来麻烦。比如一些施工队会在消费者不熟悉的环节偷工减料,甚至仓促完工,以期尽快收取装修费用,一旦消费者提出质疑,施工队则会耗工、磨工,延误工期,拖延业主入住时间,要求业主缴纳费用。

综上所述,业主在装修时要与装修公司签订正规的家装合同,并将各个细项都在合同中列明,明确双方职责权利,工程项目中可能出现的增项部分也要明确规定。

付款合同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订地点:

甲方与丙方于**年**月**日签订了《项目供配电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经丙方同意,甲方将该合同项下甲方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乙方。依照《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经甲乙丙三方平等协商就有关事宜各方达成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义务范围及要求:

1、乙方全权负责《项目供配电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内规定的甲方所应履行的一切义务及责任,包括工程施工、结算工作的配合与工程的维保等,直至合同全部履行完毕为止。

2、乙方应具备与甲方同等的企业资质与能力,乙方对所提供的企业资料的真实合法性付全部责任;且甲方对乙方能够承接《项目供配电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作负有不可推卸的担保责任。

3、甲方对本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负全部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4、乙方收取甲方与丙方签订的《项目供配电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的款项。

5、乙方负责提供所收款项的正规合法的工程款发票。

二、具体款项及支付说明:

1、丙方应甲乙双方要求将剩余款项全部支付至乙方公司账户。

2、每次款项支付均由乙方提前提供满足丙方财务要求的正规发票,丙方收到确认合格的发票后给予办理款项支付。

3、本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甲方所欠工程款发票全额补齐。

三、其他:

1、本协议履行所产生不属于《项目供配电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内规定的一切额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甲乙丙三方对本协议内容均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未经其他两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其他方提供、披露与本协议及所涉及的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3、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间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时而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应不受影响。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间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且不具备法律效力时,则《项目供配电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仍有甲丙双方履行,不受影响。

4、未经三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5、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或以附件的形式对本协议中的有关问题作出补充、说明、解释,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和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五、协议期限:

1、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两份,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2、本协议有效期至《项目供配电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所规定的合同履行义务完成后止。

甲方(盖章):限公司。

代表(签字):

电话:

日期:**年1月15日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开户行:

帐号:

电话:

日期:

丙方(盖章):

代表(签字):

电话:

日期:

付款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以车辆折抵工程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以下车辆转让给乙方:

车辆二:车牌号,发动机号码为_____,车架号为__________,颜色为,价格为_____元(大写_____元)。

第二条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甲乙双方根据结算,甲方因项目下欠乙方款项元,大写(),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此合同约定车辆折抵上述款项,此合同生效后,视为乙方已经付款。

第三条车辆交付时间

甲方应于签订合同后日内交付车辆给乙方,并在日内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若不按期交付,每延迟一天将承担的违约金。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保证对交易车辆有完整的所有权,对该车手续及车辆的合法性负责,包括该车在交付前所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经济纠纷;该车自交付之后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及违法活动均与甲方无关。

2、车辆交付前的所有费用(包括保养费用、交通违章罚款和扣分)由甲方承担。

3、甲方在交付车辆时应当提供完整的车辆手续,包括但不仅限于汽车购置发票、使用说明、车辆行驶证等,并说明该车的现状。

4、机动车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在甲方交付车辆时,乙方应认真检查甲方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

2、乙方在购买该车后,负责交付后车辆的维修,但由于交付时已经发生的车损和质量问题除外。

3、车辆交付后所产生的一切交通事故、交通违章等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在车辆交付后办理过户手续前发生的问题,由使用者自行解决,但由于车辆质量问题和原所有人造成的除外。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如果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将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给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如果甲方因为和他人的债务纠纷导致车辆被保全或扣留,甲方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并视为此次车辆买卖没有抵付甲方的债务。

第八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贰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付款合同

食品及食品原料(食用米、面、油、调味品等)、食用农产品(肉类、蔬菜等)、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一次性餐盒、筷子等用于食品的工用具、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设备设施等)

3.从合法超市、农贸市场采购的,须留存购物清单;

4.使用集中式餐具消毒企业的,应索取厂家营业执照及产品消毒合格证明;

以上各种来源的采购,均须索取留存有效购物凭证(发票、收据、进货清单、信誉卡等);证明资料为复印件者,宜有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确认。

1.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不得有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的食品。采购时应进行感观检查,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霉变生虫、污染不洁、有毒有害、有异味、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原料,以及外观不洁、破损、包装标签不符合要求或不清楚、来源不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及其制品加工食品。

2.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标签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47、48和66条的规定。

3.在食品入库或使用前核验所购食品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

1.应按格式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以上规定进行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3.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保存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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