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合同范本

2024年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 被告应诉答辩状(实用10篇)

2024年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 被告应诉答辩状(实用10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被告应诉答辩状

被告:高殿国,男,195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霍各

庄镇刘举庄村中区10排17号。

被告:梁宗满,女,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霍

各庄镇刘举村中区10排17号。

原告:高贺娟,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大兴区黄孙

永华北里,2楼4单元301号。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应诉事实及理由:

一、原告:高贺娟是高庆友(二叔)、陈英(二婶)的养女,但据被告高殿国了解,致今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关系,请问法官同志,没有收养关系的养女合法吗?被告请求法院让原告出示她的收养关系及有关证明。

二、原告诉我“被告”侵占高庆友(二叔),陈英(二婶),三间房和院落,被告认为这与事实不符。

其理由是被告的(二叔)高庆友自1990年12月,从北京回家,路过鲍鳅河时不幸身忙。

可当时没有发现,因河面有冰雪覆盖,单位人以为回家,可是家里不见人,是我夫妻二人及全家发动亲朋好友,四处寻找,整整找了一百天,最后在我们村南鲍鳅河里,发现了高庆友(二叔)的遗体,当时天冷水深,是我夫妻二人雇船用多人把二叔打捞上岸,把高庆友(二叔)遗体运回家中。

回家后由被告父亲高庆来(已故),高庆富(老叔),贾庄大姑,二婶陈英(已故),还有原告高贺娟也参加了,四位老家召开的家庭会议,四位老家定为由被告高殿国夫妻二人为(二叔)高庆友办丧事。

办丧事:置办酒席25桌,吹班24个工,大棺木一口,是被告夫妻二人顶丧架

灵,打帆报罐。

为二叔办丧事“连寻找打捞”,共计花费,陆千捌佰元左右。

把二叔丧事办完,二婶陈英首先提出,四位老家长一致通过让原告高贺娟去北京接班。

家里三间房和院落归被告夫妻二人所有。

二婶陈英跟被告一起生活。

三、自二叔去世后,二婶身体一直不好,是被告夫妻二人,请医买药,经过多

年的治疗,身体有所好转。

当时,二婶和高贺娟(原告)多次提出让被告翻盖三间房,是因被告当时经济基础较差,没有翻盖,但土墙头也以倒塌,是被告从后白庙窑地买了两万红砖将其码好。

是被告在1993年秋天打了一眼70米深的压机井,并在当时就地栽下了十棵核桃树,在这二十几年来是被告一直对房屋和院落进行精心管理,院内一点杂草都没有。

,原告高贺娟以照看孩子为由把(二婶)陈英接到北京,不到十天,因二婶过不惯北京狭小空间生活,因着急上火得了脑出血,半身不遂,整日昏昏沉沉,度日如年,身上所有积蓄花的所剩无几,一直过着悲痛的生活,老人家一直想回家,但因近期政府对我住所辖区要进行拆迁改造,以致会造成一些经济利益,所以原告不让老人回家,直到3月病故。

二婶陈英病故以后,原告把骨灰盒抱回家,是被告找人操办把二婶埋葬的。

之后原告高贺娟以被告占有房基地为由起诉被告高殿国,后又因房产纠纷把被告起诉,这些事发突然,使高殿国、梁宗满夫妇觉得很委屈。

在此做出以上的应诉答辩,请求法官驳回高贺娟的无理诉讼。

应诉人:高殿国梁宗满

20xx-7-27

行政应诉答辩状二

应诉人:李运章,男,汉族,1948年7月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刘庄店镇李老家行政村50号,身份证号:412728194807124559,联系方式:18438075649。

讼诉人:普景林,男,汉族,1948年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老城镇刘埠口村。

xx年2月16日,我收到普景林诉我购买他的砖所欠的7624元的民事诉讼状和沈丘县人民法院的`传票一事。

特应诉实事如下:

普景林诉我在购买他的砖款27624元后还款1万元,余款7624元未还,双方约定应于193月还清(出具有欠条)。

后因我犯诈骗罪被判刑十多年,因在入狱期间不能行使民事权利,现得知我出狱,随即向其主张权利。

事实是这样的:

一、我并没有购买过普景林的砖,我也没还过普景林1万元的砖款,我给普景林写过7000元的欠款条。

实事是这样的:

年镇党委确定在刘庄店北建一处有机化肥厂,让我负责建厂,厂建好后投入生产,购销一条龙,上级党委很重视,县委刘广泉书记和镇党委不断来检查指导。

1999年镇党委确定建一座办公楼,当时报请县委刘广泉书记批示申请县建行行长张明亮行长同意,准备给厂贷款50万元,还没有批下来,后由镇党委成员陈建介绍,就大包给安徽省临泉县焦庄焦建斌了,订合同,一切建筑材料由建筑方负责(因是大包)厂方只负责工程质量,楼建好后,工程队交钥匙,厂方付给建筑工方53万元,工程期定到3个月交付,如到期交付不了,延长一个工期罚建筑方5%罚款。

1999年焦在周围购买砖和其它建筑原材料,进行工程备料。

由于是大包工程,具体焦建斌购买谁的砖和原材料我也不过问(会计:刘桂廷证明),xx年10月工程队破土地动工,直到一天下午,焦给我打电话说他的车被城关派出所扣住了,你来一趟吧,当时我就去了,到那后普景林关心的说:你咋来啦,你不来就好啦,那时我才知道焦购买的是普景林的砖,当时我想焦让我在厂里搞工程交付时,我先让普景林来结帐,再者唯巩焦停工不干了,所以我给普景林写了个7000元的欠条,才让焦的车放走了。

(普景林、焦建斌和我租车去的司机田红波作证)。

二、普诉我在1999年—xx年此期间,我因诈骗罪被判刑十多年,在此期间不能行使民事权利,不是实事,实事是这样的:

xx年3月我有病,经周口地区医院周医生周专家诊断为膀胱癌,让我及时住院治疗,当时我就住在了地区医院外科住院部由外科主任医师田主任给我做的手术(田主任、岳勇的女儿护士长作证)

住院几个月后,我回到厂里,焦建斌的工程也停了,建筑工人都走了,生产也停了,职工都走了。

工程停工带来厂的职工情绪低落,就这样好端端的一个企业垮而不兴了,生产的肥料周围的行政村都用了,反映很好,远的销到项城和临泉西部,部分群众要联名给省委、县委写信,说明情况。

我说这个厂该衰不兴,算了!从此我在厂里养病。

后来,焦建斌给我打电话说:周围我赊的帐太多。

我不管再去干了,再干也不够你的,你不要生气(不够工程延期罚款)。

xx年底、初我感觉我的身体又不对,随及我到沈丘县人民医院复查,经复查我的癌症有复发症状,当时我住在本院外科住院部,由外科主任李斌医生和李培刚医师给我做了第二次手术(外科主任李斌和医师李培刚作证)。

手术后,在我住院期间,厂的会计刘桂廷去看我,我安排刘桂廷把我所有写的欠条用生产好的70多吨化肥还帐,只要你欠我写的欠条就可以拉肥料(刘桂廷证明)。

到1—2个月的时候,我爱人回厂一趟,又回到医院和我说,镇党委以为我必死不能活了,就派付书记李会、镇法庭庭长李长飞和基金会会计于福堂到厂里让我爱人签字按指印说这个厂镇里收走了,没有李运章的一草一木了(以上三人作证)。

出院时医生安排我你需要搞几年化疗治疗,可能要稳定一些。

出院后我到厂的一看,什么都没有了,人也没有,一切办公用具都没有了,我很生气呀,于是就在家养病,我认为普的帐已结了,我也没有问。

xx年底初唯恐我的病再复发,当时我带了1万多元钱,就去浙江省台州市渡桥找我儿子(他在渡桥上班),到那后,我儿子又给了我6000元钱,我在渡桥南街租了一间房子住房下了,每月80元房租金(房主曹恩礼作证),我住的房子离渡桥医院十里左右,第二天我儿子和我一块到渡桥医院检查,检查后我问医生化疗一次得多少钱。

医生说:根据手术后癌细胞残留和部位,有的肝、胃、胰腺癌这样高低不等,多者几万元,少者几千元,医生看了检查结果说:你的手术作的很成功,半年化疗一次就可以了,化疗过多了,你的头发就会大面积的脱落,对身体起负作用。

第一次化疗才用了xx元钱(殷医生证明)。

从此以后,我儿子上班我就自己做点饭吃散散步,养养身体到半年化疗一次。

我儿子到休息天就去我那,该检查的时候我自己去检查一次,一直到xx年底,我感觉身体恢复的很好了,我要回来,我儿子不让,一直到xx年我回来了,就住在李老家(由行政村支书记李玉东作证)。

关于普景林的7000元砖款欠条,我收到普对我诉状和

法院传票,我才知道普的帐没有结了。

综上所述

依实事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

1、普景林的砖不是我购买的,也不是我个人用的。

2、我和普景林必须找到焦建斌追回此款交付给普景林,把李运章所写的欠条抽掉(7000元欠条)。

3、焦建斌如果说他把7000钱给我了,焦可以出示我写的收条,我承担。

此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应诉人:李运章

20xx年x月x日

二审离婚答辩状

住址:xx市xx大道xx村x路

被答辩人(原审原告):xxxx纸张贸易有限公司

住址:xx市xx区xx路x号戎居公寓x幢xx房

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依法发表答辩意见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案由为租赁合同纠纷是正确的。

1.仓储合同的主要特征。(1)保管方要清点货物、明晰货物的数量、品名,性质,即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2)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2.本案货物存放的事实。被答辩人使用答辩人的仓库,自己掌握着仓库的钥匙,自主开门进货及出货,不受答辩人的影响,完全独立行使对仓库的使用权。只要是因进、出货物所需,被答辩人只需在进、出入仓库区大门时和答辩人打个招呼,得到身份正确后就完全可以自由出入了,并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也就是说,仓库区大门对客户而言永远是敞开的。鉴于仓库区院内不止被答辩人一家租赁答辩人的仓库,尚有众多客户租用其他仓库,确认客户身份只是防止外来无关人员进入整个仓库区,就像租住在一个规范住宅小区的租户一样,首先要接受门卫的身份确认才能进入。

依据上述对于仓储合同的特点及本案货物存放的事实,可以清晰地确认:本案案由非仓储合同纠纷,而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定正确。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了被答辩人在整个仓库租赁期间未依约购买商品保险的事实。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xxxx年2月1日签约时,明确商定被答辩人的存放货物必须要先向保险公司投保,之后才能存放在答辩人的'仓库中,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了防止各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给货物带来的经济损失。对此,被答辩人也表示了认可,随列入《保管合同书》第五条第二款。但是,《保管合同书》签订后一直至xxxx年1月30日合同期满,被答辩人也未履行自己的投保义务。在《保管合同书》延续的两年多期间内,即xxxx年2月1日至xxxx年5月水灾发生时,被答辩人为了节约企业成本,始终怠于履行自己的这份投保“职责”。因此,因被答辩人在存放货物之前未向保险公司“购买商品保险”,对xxxx年10月5日晚仓库进水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三、答辩人已经履行了《保管合同书》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的风险告知义务,对于被答辩人因xxxx年10月5日晚货仓进水造成的财产损失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答辩人在洪灾发生6小时之前,即xxxx年10月5日16时电话告知了被答辩人,让其面对即将来临的洪水风险,做好防范措施。

2.在答辩人履行完告知义务后近6个小时的抢险准备时间里,被答辩人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来防止洪灾的发生。

被答辩人在接到答辩人的电话通知后,只是派一位员工来到货仓现场,虽然一直在此守候,但并没有采取任何应急防险措施。当时,答辩人在仓库院内储备了大量用于防洪用的沙袋,只要被答辩人在存放货物的大门口将一排沙袋垒高,再用帆布将其包裹起来,就完全可以阻止洪水进入事发仓库,因为它就像一面墙将洪水挡在外面。因为当时仓库围墙外的积水已经很深了,每个在现场的人都能预见到,若是大雨再这样持续不断地下,围墙倒塌是迟早要发生的事情。因此,其他存货人均采取这种沙袋垒高防护方式,只有被答辩人在预见到风险即将要发生时仍然选择无动于衷。

依上所述,在xxxx年10月5日晚洪水冲垮墙体之前,答辩人已经提前6小时告知了被答辩人货物所面临的风险(包括洪水可能会进入仓库,造成纸张被淹),尽到了《保管合同书》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的及时告知及护卫义务。因此,对于被答辩人的因仓库进水造成的财产损失,被答辩人应当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四、一审判决认定答辩人未为被答辩人“提供适租的场所,保证租赁场所的安全”,因此,答辩人应对于被答辩人的经济损失承担20%的责任是完全错误的。

1.答辩人为被答辩人提供的纸张储存场所是合格的,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答辩人为被答辩人提供的储存场所,自xxxx年2月至xxxx年10月原告已经使用三年半有余,且场地一直没有变更;被答辩人对于仓库比较低洼的地理位置原告是熟知的,对于该场所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更是明知的,即存在的经营风险是明知的。因此,答辩人不承担为被答辩人提供储存供场所带来的任何风险及责任。

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在最初签订《保管合同书》时特意设置了第五条第二款,其目的就是为了使被答辩人在货物租赁期间内遭遇各种风险(包括自然灾害)时,免受经济损失。

鉴于仓库所处的地理位置比较低洼的特点,本着为被答辩人切身利益着想的原则,双方在《保管合同书》第五条第二款明确约定的投保条款,以保证被答辩人在自然灾害来临时免于遭受经济损失。因此,被告在xxxx年2月1日最初签约时,就已经尽到了储存物的风险及保护提示义务。

综上,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不但遗漏了案件的主要事实,即被答辩人为了节约企业成本,没有依据《保管合同书》第五条之约定为存放货物投保;且在责任分配问题上有失公正,即让答辩人承担20%的责任。因此,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即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答辩人请求贵院依法改判,判决答辩人对于被答辩人的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辨人:xxxx丰贸易有限公司

xxx年九月三日

借款答辩状

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本文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借款答辩状范文,仅供参考。

答 辩 人:王海,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x人,现住,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马兰,女,汉族,x年x月x日生,x人,现住,联系电话。

xx年11月4日,被答辩人马兰向贵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诉状》,要求答辩人和被告返还借款66.7万元,答辩人收到贵院送达后,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根本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合同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返还借款。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无据可依。

xx年3月18日,被告因往煤业公司送煤业务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向被答辩人提出借款,被答辩人考虑其亲戚关系遂借给被告76.7万元,被告出具了《欠条》。20xx年2月20日被告返还了被答辩人借款10万元,并由答辩人就《欠条》的后续还款事实进行见证。由此可见,本案中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为:借贷人——被答辩人马兰,借款人——被告。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被答辩人显然只具有向被告请求还款的权利,被告具有向被答辩人返还借款的义务。而答辩人作为该案的案外人既不具有请求还款的权利也不具有返还借款的义务。事实上,答辩人在该《欠条》上以签字纳印的方式所做的见证只是用来证明被告将于何时还款的事实,证明该事实的真实、有效、存在。然而被答辩人却在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向答辩人提出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显然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本不能成立。

二、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担保行为,而是对该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是错误的。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5种方式。在本案被告向被答辩人出具的《欠条》上,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抵押、质押、留置或定金中的任何一种。那么是否就属于“保证”行为呢?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可见所谓保证应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的明确约定,该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实现。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对保证合同成立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同意的;虽未在主合同上签署保证条款,但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然而从本案来看,答辩人在被告出具的《欠条》上对“其中一部分伍拾万元于20xx年7月份底归还”这一事实签字纳印的行为,并不是答辩人将要对被答辩人出借的50万元进行担保的明确表示,也不是答辩人在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答辩人将要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责任的明确约定,更不是答辩人以书面形式向被答辩人出具担保书或者答辩人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的行为。因此,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是担保行为,只能说是对被答辩人与被告之间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可见在本案中答辩人既未因与被答辩人发生借款成为借款人,也未因对被答辩人的借贷进行担保成为担保人,与该案没有发生任何利害关系。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参与案件审理的“被告”,应当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被告显然是错误的。

三、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担保,该担保也已经逾期,答辩人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退一万步讲,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期间也已经到期,答辩人将免除保证责任,不承担还款义务。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期间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在本案中,被答辩人与被告约定50万元的履行期满之日为xx年7月份底,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即为xx年7月份底至xx年1月份底。然而在该保证期间内,被答辩人既未向被告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还款,也未向答辩人提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因此答辩人以签字纳印的方式进行见证的行为即使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答辩人也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相信人民法院一定会支持答辩人的答辩,驳回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综上,答辩人认为在被答辩人马兰与被告之间借款而引起的纠纷中,答辩人既未与被答辩人发生借贷行为,也未有任何担保表示,并非本案的当事人。同时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也已经逾期,答辩人的担保责任也已经被免除。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认真审查,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海

xx年11月29日

附:本《民事答辩状》副本1份。

答辩人:常海,男,汉族,50岁,现住新城区艺术厅北街9号院23号楼5单元14号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

一、本案客观事实是答辩人因工程施工需要资金,工地领导(另一被告王凯亮)当时说,他能帮其借到钱。在xx年7月6日,被告王凯亮说帮其借到他舅舅(原告高宝)的钱啦,在王凯亮将7万元现金交到答辩人时,被告王凯亮让出具借条,并写明借到原告高宝现金7万元,但自始至终答辩人都未见过原告,都是由被告王凯亮所说。

在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凯亮从答辩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时出具收条一份。并于xx年11月8日出具一份具体的扣款过程和情况说明。

综合,答辩人虽然以原告的名义出具了借条,但答辩人从未和原告有过具体的借贷情节,答辩人所有的借贷行为都与被告王凯亮发生,答辩人将借款偿还被告王凯亮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被告王凯亮所述与事实不符。

在本案上次开庭时,被告王凯亮讲答辩人出具的欠条在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兑现,根据休庭后答辩人调取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审理的劳动关系确认案件中,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曾向磴口县、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答辩状中明确谈到,该借条已兑现。也就是所被告王凯亮已拿到了答辩人常海偿还高宝以及刘金翠借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且被告王凯亮出具证明,上述两笔借款与答辩人无关,那么原告借款应由被告王凯亮连本带息全额偿还。

三、关于利息问题。

答辩人虽然已经足额支付借款期间内约定的利息并归还全部本金。但双方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约定为月利4分,明显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适用于本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xx年7月7日公布执行的贷款基准利率:贷款6个月以内的年利率为6.10%(即月息为0.5083%),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本借条利息约定,明显超出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超出部分应当属于无效的约定。那么本案答辩人已按约定实际支付了超出部分的利息,答辩人保留追回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就本案争议的借款已实际偿还,原告的诉求已无实际意义,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此 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常海

20xx年x月x日

答辩人:王xx、蔡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起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述不实,不实之处有以下几点:

1、xx年11月23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后,被答辩人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的方式,从户名叫卢xx,账户号为6222xxxxxxxxxxxxxx5的账户上转至xx的62xxxxxxxxxxx账户上20万元,之后被答辩人在其工作的成都xx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将27500现金交给答辩人,口头说将其余22500元作为第一个月的利息先予扣除,并让答辩人手写了一张借条一张收条,收条内容是收到现金25万元。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答辩人实借的本金应按227500计算。

2、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最初约定的利息不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而是月九分的高利息,答辩人于xx年12月22日和20xx年1月23日分别按九分利息还了两次单笔22500元后,与被答辩人协商,答辩人同意将利息降低到月息八分,此后答辩人按八分月息,即每月20xx0元开始还款。

3、答辩人没有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答辩人在实际获得借款后的一个月即从xx年12月22日起就开始按月九分和月八分还息,在xx年12月22至20xx年12月9日期间,分十六次累计将23万元打至被答辩人要求汇入的卢兴根的工商银行账号上。xx年1月27日因答辩人经济紧张,距离上次还钱49天都没有还钱,被答辩人便主动联系答辩人王xx,答应再借给答辩人10万元,条件是将借到的钱中一部分用于归还上一笔钱。于是双方在xx年1月27日再次签订借款协议,被答辩人借给答辩人10万元,亦通过卢xx的工商银行账号转账10万元,答辩人收到该款时马上按要求将其中5万元转入被答辩人徐x的账户。

二、因最初被答辩人关于借款利息的约定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所以该笔借款利息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答辩人在按九分、八分月息还款时多还的利息应算至偿还本金,并且每次计算利息时也应以扣除已还款后的本金为基础。xx年11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年利率为6%,四倍的月利率则为2%,本金为227500元,至xx年1月27日止,答辩人累计还款280000元,而至该日,答辩人所欠被答辩人连本带息仅为262298.59元,答辩人不仅归还了被答辩人全部借款,还多还了17701.41元。(答辩状后附计算过程)

三、被答辩人约定的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予以支持。 四、xx年3月20日左右,被答辩人徐x找到答辩人王xx要求其继续还钱,因答辩人当时没有钱,被答辩人便要求其写下两张欠条,一张数额60000元,一张数额33000元,用来抵做涉案借款的利息。上述欠条是建立在高利贷基础上的,答辩人已于xx年1月27日还清借款,所以上述欠条所载的债务是子虚乌有的。

五、答辩人于xx年末在网上查到成都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贷款,于是联系到名为卢x的经理,因卢x指派徐x一起承办答辩人的借贷业务,所以答辩人才认识被答辩人徐x。放款、还款时用卢xx的账号也是卢x和徐x要求的,而答辩人从来都没有见过或联系过卢兴根此人。被答辩人拒绝承认答辩人用卢兴根的账号还款意图很明显,因为作为专业的放贷人员,被答辩人明知九分八分月利息属于违法的高利贷,法院一定不会支持,所以其采用说谎隐瞒的方法拒不承认答辩人已还款。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和其背后的投资公司采用说谎隐瞒真相的手段企图钻法律的空子,利用诉讼侵占答辩人的合法财产,这种行为应当得到严厉制止,否则受到侵害的将远不止答辩人。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期贵院依法公正审理。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x月x日

代理律师:

联系方式:

律师事务所

借款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地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待定

被答辩人:

住址: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王刚买卖凶宅,要求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一、驳回原告程立轩提出的与被告王刚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驳回原告请求被告王刚返还房款28万元

三、驳回原告请求被告王刚支付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答辩人王刚是否以欺诈手段,诱使被答辩人程立轩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理由如下:王刚的儿子的确在这套房子中犯下了杀人的罪行,但出售房屋时已经王刚已在此居住了许久(3年?),并将屋内一切关于凶案的物品丢掉并打扫干净,直到向程立轩出售房屋时,房屋的居住情况已达到适居的客观标准。

在带被答辩人程立轩查看房子,与程立轩洽谈房屋买卖和签订买卖合同的过程中,王刚对程立轩提出的问题均作出了真实客观的回答。程立轩若对凶宅有忌讳心理,自应自己了解清楚房屋的历史,王刚没有义务告诉程立轩关于房子的一切细节。因此,两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两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另外,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卖方需将凶杀案告诉买方,所以,王刚虽未将上述情况告知原告,但其行为并未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欺诈行为。

关于合同无效的其它要件,基于明显的原因,该买卖合同不满足,因此不构成合同无效。

由于合同有效,程立轩的另外两个诉讼请求也不能成立。

请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如诉。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刚 z20xx年x月x日号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民事重审答辩状

地址:xxxxxxxxxxx2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xxxx职务:xxxx

答辩人因乙运输有限公司诉甲有限公司及其济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甲有限公司承担。因此,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二、答辩人所欠原告租金为22740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租金61040元,与事实不符。

原告与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三条结算方式约定,经甲乙双方商定每立方按二十元人民币计算。原告为乙方共输送砼2887方,合计人民币57740元。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已于12月10日支付给乙运输有限公司3万元租赁费。月8日原告驾驶员驾驶混凝土输送泵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一死一伤,事后经有关部门认定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根据原告与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二条乙方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因乙方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因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xxx的损失应由原告乙运输有限公司负责。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年12月14日替原告支付给被害人xxx5000元补偿费,此费用应由原告负责。因此,扣除之前所付的运输费和补偿费,事实上答辩人所欠原告租金为22740元(57740元-30000元-5000元=22740元),请求法院依据事实对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租金的请求予以改判。

三、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滞纳金305200元,明显过高,有失公平原则。

根据相关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答辩人付款金额仅为22740元,而原告却请求答辩人承担违约金达305200元,明显过高,显失公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刚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答辩人承担违约金数额为3778元,答辩人请求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及公平合理原则,对原告滞纳金的请求予以改判。

二审离婚答辩状

答辩人: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对上诉人________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号判决,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状副本___份。

注:

(1)、首部“答辩人”栏均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2)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尾部“答辩人”下方应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或盖章位置。

(3)、答辩状副本份数,应按上诉人的人数提交。

被告应诉答辩状

应诉人:李xx,男,汉族,1948年7月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刘庄店镇李老家行政村50号,身份证号:412728194807124559,联系方式:18438075649。

讼诉人:普xx,男,汉族,1948年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老城镇刘埠口村。

2月16日,我收到普景林诉我购买他的砖所欠的7624元的民事诉讼状和沈丘县人民法院的传票一事。特应诉实事如下:

普景林诉我在1999年购买他的砖款27624元后还款1万元,余款7624元未还,双方约定应于1999年3月还清(出具有欠条)。

后因我犯诈骗罪被判刑十多年,因在入狱期间不能行使民事权利,现得知我出狱,随即向其主张权利。事实是这样的:

一、我并没有购买过普景林的砖,我也没还过普景林1万元的砖款,我给普景林写过7000元的欠款条。实事是这样的:

1999年镇党委确定在刘庄店北建一处有机化肥厂,让我负责建厂,厂建好后投入生产,购销一条龙,上级党委很重视,县委刘广泉书记和镇党委不断来检查指导。

1999年镇党委确定建一座办公楼,当时报请县委刘广泉书记批示申请县建行行长张明亮行长同意,准备给厂贷款50万元,还没有批下来,后由镇党委成员陈建介绍,就大包给安徽省临泉县焦庄焦建斌了,订合同,一切建筑材料由建筑方负责(因是大包)厂方只负责工程质量,楼建好后,工程队交钥匙,厂方付给建筑工方53万元,工程期定到3个月交付,如到期交付不了,延长一个工期罚建筑方5%罚款。

1999年焦在周围购买砖和其它建筑原材料,进行工程备料。由于是大包工程,具体焦建斌购买谁的砖和原材料我也不过问(会计:刘桂廷证明),10月工程队破土地动工,直到20一天下午,焦给我打电话说他的车被城关派出所扣住了,你来一趟吧,当时我就去了,到那后普景林关心的说:你咋来啦,你不来就好啦,那时我才知道焦购买的是普景林的砖,当时我想焦让我在厂里搞工程交付时,我先让普景林来结帐,再者唯巩焦停工不干了,所以我给普景林写了个7000元的欠条,才让焦的车放走了。(普景林、焦建斌和我租车去的司机田红波作证)。

二、普诉我在1999年—此期间,我因诈骗罪被判刑十多年,在此期间不能行使民事权利,不是实事,实事是这样的:

科住院部由外科主任医师田主任给我做的手术(田主任、岳勇的女儿护士长作证)

住院几个月后,我回到厂里,焦建斌的工程也停了,建筑工人都走了,生产也停了,职工都走了。工程停工带来厂的职工情绪低落,就这样好端端的一个企业垮而不兴了,生产的肥料周围的行政村都用了,反映很好,远的销到项城和临泉西部,部分群众要联名给省委、县委写信,说明情况。我说这个厂该衰不兴,算了!从此我在厂里养病。

后来,焦建斌给我打电话说:周围我赊的帐太多。我不管再去干了,再干也不够你的,你不要生气(不够工程延期罚款)。

底、20初我感觉我的身体又不对,随及我到沈丘县人民医院复查,经复查我的癌症有复发症状,当时我住在本院外科住院部,由外科主任李斌医生和李培刚医师给我做了第二次手术(外科主任李斌和医师李培刚作证)。

手术后,在我住院期间,厂的会计刘桂廷去看我,我安排刘桂廷把我所有写的欠条用生产好的70多吨化肥还帐,只要你欠我写的欠条就可以拉肥料(刘桂廷证明)。

三人作证)。

出院时医生安排我你需要搞几年化疗治疗,可能要稳定一些。出院后我到厂的一看,什么都没有了,人也没有,一切办公用具都没有了,我很生气呀,于是就在家养病,我认为普的帐已结了,我也没有问。

底20初唯恐我的病再复发,当时我带了1万多元钱,就去浙江省台州市渡桥找我儿子(他在渡桥上班),到那后,我儿子又给了我6000元钱,我在渡桥南街租了一间房子住房下了,每月80元房租金(房主曹恩礼作证),我住的房子离渡桥医院十里左右,第二天我儿子和我一块到渡桥医院检查,检查后我问医生化疗一次得多少钱。医生说:根据手术后癌细胞残留和部位,有的肝、胃、胰腺癌这样高低不等,多者几万元,少者几千元,医生看了检查结果说:你的手术作的'很成功,半年化疗一次就可以了,化疗过多了,你的头发就会大面积的脱落,对身体起负作用。

第一次化疗才用了元钱(殷医生证明)。

从此以后,我儿子上班我就自己做点饭吃散散步,养养身体到半年化疗一次。我儿子到休息天就去我那,该检查的时候我自己去检查一次,一直到底,我感觉身体恢复的很好了,我要回来,我儿子不让,一直到我回来了,就住在李老家(由行政村支书记李玉东作证)。

关于普景林的7000元砖款欠条,我收到普对我诉状和

法院传票,我才知道普的帐没有结了。

综上所述

依实事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

1、普景林的砖不是我购买的,也不是我个人用的。

2、我和普景林必须找到焦建斌追回此款交付给普景林,把李运章所写的欠条抽掉(7000元欠条)。

3、焦建斌如果说他把7000钱给我了,焦可以出示我写的收条,我承担。

此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应诉人:李xx

20xx年3月6日

被告应诉答辩状

因常某某诉答辩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首先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

本案原告应为编号为01xxx69《全国货物运输协议书》上甲方代表处所签的跟常某某无关,因此常某某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对答辩人提出任何诉求。因本案原告不适格,请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二、本案中诉求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不适用合同违约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关于“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本答辩人不是该财产损害的加害方,不应承担责任。

在这次事故中,因第一被告张某某的过错,造成我答辩方的车祸人亡以及原告货物毁损的后果发生,并且在《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雄关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甘公交人资[xxx2]第0009号)中已经明确认定“第一被告张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光明(本辩护人之夫)不负事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以及上述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的责任可以看出,本辩护人不存在过错责任,不承担任何过错责任。

同时,该财产损害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七条所列“依照其他规定应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范围,也不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因此,本案中本辩护人不应承担任何的责任,更不是所谓的连带带责任了,请法院明察。

三、就本案的管辖权本辩护人也有异议。

在此案中,辩护人收到的传票案由虽为“财产损害赔偿”,但收到的举证通知却是“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以及起诉书中针对本辩护人的事实理由部分也实际是“合同纠纷”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对合同纠纷案件法院管辖的相关规定,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不是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综上所述,本案原告既不适格,答辩人也没有侵权的过错,因此本辩护人不应就本案的诉求承担任何责任。故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还答辩人一清白。

此致

嘉峪关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李某,性别:男,出生日期:年月日,住址:。

答辩人因与原告张某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一直按照与原告张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而原告张某却存在违约情形。

(一)答辩人一直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答辩人与原告张某于月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租赁合同期限为,自年5月1日至4月30日止,前五年每年租金壹拾万,后五年每年租金根据本地当地市场行情上下浮动,租金每年的5月1日交清一整年的租金。合同同时约定答辩人有权对房屋进行装修及若因为政府拆迁行为而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原告如何对答辩人的装修费用进行赔偿事宜进行详细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答辩人一直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4月29日,虽然原告张某并未与答辩人对后五年的租金进行协商,答辩人亦为了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前五年的确定的租金数额将壹拾伍万元转账至张某银行账户。且根据答辩人与张某签订的合同,对于答辩人是否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及如何装修是答辩人的权利,而非履行义务,因此答辩人有选择行使权利或放弃权利的.自由,并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二)原告张某无任何正当理由擅自涨租至40万元,涨幅高达160%,客观上构成严重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而在本案中,虽然合同对205月1日至204月30日的租金数额没有明确的约定,但原告张某在未与答辩人进行任何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房租涨至40万元,且没有对涨租标准作出合理解释,并以此诉讼至法院要求与答辩人解除合同。答辩人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虽然合同没有约定租金的具体数额,但不表示任何一方可以毫无根据的随意涨价或者降低,合同双方应该秉承实事求是、诚实信用的原则平等协商租金数额,原告张某在未与答辩人协商也未就租金价格进行市场评估的情况下,擅自涨租并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

综上,答辩人一直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反之原告张某未按照交易习惯及法律规定擅自涨租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

二、原告张某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房屋的解除为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即只有在符合法律的条件或合同当中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合同才可以解除。而在本案中,如前所述,原告张某并不存在法定解除及约定解除的情况。

原告张某在未与答辩人对租金数额进行任何约定的情形下,就单方以快件的形式通知答辩人租金涨幅至160%并且以此为由与答辩人解除合同。答辩人认为,合同是维护交易稳定与安全的手段,任何人都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应以非合同约定及法定的事由擅自解除合同、破坏交易的稳定性,原告张某擅自破坏合同效力的行为才是严重违约。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答辩的合法权益,请贵院依法予以裁判。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审离婚答辩状

答辩人:赵____、王____、王____、张____、李____

代理人:____律师事务所李____律师

答辩人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转来被答辩人凌____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清市人民法院(20xx)融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

提起上诉的民事上诉状副本一份,答辩人(作为原审五位原告)就凌____(原审被告)的《民事上诉状》所提到的内容有针对性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从整个被答辩人的五个上诉请求事项中,对第一项和第三项请求没有异议,但是答辩人对于第三项作出补充,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中国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要求该公司将赔偿费用直接转账到本案答辩人赵____的指定银行账户上。

对第二项和第四项和第五项均有异议。

其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被答辩人上诉请求第一项提到的“请求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福清市人民法院(20xx)融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

答辩人没有异议。

(一)、上诉人认为“遗漏必须共同参加本案诉讼审理的被告钱____,违法追加凌____为被告,本案一审中的原告王____、王____张____、李____、赵____等人至今没有起诉凌____作为被告,但法官追加凌____作为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

答辩人认为:这与客观事实不符。

本案一审中的原告王____、王____张____、李____、赵____已经在一审开庭前(即20xx年9月6日)正式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交了追加被告申请书,其理由是:“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由被申请人实际管理,被申请人与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之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这里的被申请人和被告均指向凌____。

(二)、上诉人认为,9月25日钱____被福清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刑事拘留,钱____接受讯问笔录时承认其本人曾向孙____借车一事,并擅自将该车转借给邓____使用和钱____被刑事拘留26天,后被取保侯审(交纳保证金人民币37万元)。

20xx年7月11被告邓____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自首,承认其向钱____借用闽b____号轿车,在驾驶该车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这与客观事实不符,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我们只听到上诉人要求追加钱____为本案被告,而没有发现上诉人有举证说明申请要求法院调取证据的相关材料,上诉人也没有出示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上述事实。

(三)、答辩人完全同意这个请求的实际原因是:由于一审法院没有判决被上诉人中国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其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在本答辩意见的后面有解释)。

二、被答辩人上诉第二项请求提到:“请求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本案发回福清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答辩人有异议。

(一)、福清市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应当依法将保险公司的商业险纳入赔偿范围,进行改判。

而不是发回福清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结合本案事实,上诉人称:“被告邓____向钱____借车后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后钱____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6天,钱____据实供述其本人不是该起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实际驾驶人为邓____,钱____交纳了保证金后被取保候审,这些事实有邓____,钱____的供述笔录为铁证依据,”这些只是上诉人单方面的陈述,没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

(二)、上诉人认为,自己从未与邓____发生借用法律关系。

福清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据邓____的投案自首供述,依法作出的公交认字()第____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邓____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王____等人的各项损失依应由邓____、钱____共同赔偿,与上诉人凌____无关。

一审法院否认邓____在福清市公安局侦查阶段供述其向钱____借车事实,无相关证据证明,未查清案件事实即邓____驾驶的车辆来源就作出判决,系事实不清楚。

答辩人有异议。

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是根据原被告的证据和现行法律和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而不是由法院来承担举证责任,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否认邓____在福清市公安局侦查阶段供述其向钱____借车事实,无相关证据证明,这一事实的举证责任应当是由上诉人承担,如果上诉人举证有困难,则应当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上诉人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没有举证说明申请要求法院调取证据的相关材料,我们只听到上诉人要求追加钱____为本案被告。

当然,作为答辩人也希望上诉人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特别是钱____交纳了保证金人民币37万元取保侯审的事实。

至少有一个有赔偿能力的责任主体在哪里,对于答辩人来说,当然是一件有利的事情。

关于钱____交纳了保证金人民币37万元取保侯审的事实,以及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恳请人民法院调查核实,在二审环节作出公证的判决。

(二)、上诉人认为,关于凌____系汽车租凭店业主,凌____有合法经营资格,________号轿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孙____,孙____将该车借给钱____使用,上诉人与凌____虽为夫妻关系,但孙____没有将该车交给凌____经营,孙____也没有在汽车租赁店负责经营管理,凌____昌日常经营亏本,其经营收入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即凌____与本案赔偿无法律关系,依法不应当被一审法院追加为被告,凌____不应该承担责任。

被告邓____、钱____向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足以证明他们未向凌____租赁________号轿车的事实。

答辩人认为,这些也只是上诉人单方面的陈述,没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

而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却是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由凌____实际管理,凌____与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即凌____与本案有法律关系,而不是象上诉人认为的孙____与凌____仅仅是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等。

答辩人认为,如果上诉人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那么上诉人应当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载明的内容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从该法条规定的内容来看,除第一款第(四)项外,其余各种情形均可以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如果二审法院能够在二审程序结案的,答辩人建议尽可能在中级法院审理终结。

三、被答辩人上诉请求第三项提到“依法判决被上诉人中国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上诉请求依法应当成立,答辩人没有异议。

但是答辩人对于第三项作出补充,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中国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要求该公司将赔偿费用直接转账到本案答辩人赵____的指定银行账户上。

其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告知义务。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而保险免责条款属于保险公司预先单方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投保人协商的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

上述法律中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应理解为: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确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结合本案,被上诉人保险公司仅将“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印制于在保险单重要提示一栏中,并不能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且保险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所以,应视为其未就免责条款向被保险人履行明确告知义务。

(二)、“无证驾驶”作为保险免责条款,保险人必须明确告知。

本案中无证驾驶,应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而保险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本案被上诉人孙____已经向被上诉人保险公司投保并缴纳了保险费,该保险合同成立、有效。

“无证驾驶”作为一种事实普遍存在,人人都知道“无证驾驶”为法律所禁止,但并不是人人都知道在无证驾驶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所以当其作为保险免责条款时,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为合同一方的保险公司必须明确告知,作为合同另一方的投保人有权知晓。

所以,有人将“无证驾驶是法律明文禁止的,人人皆知”理解为“无证驾驶情况下保险公司免责也应人人皆知,无须特别告知”是错误的,其混淆了二者的适用,否认了合同主体的平等性,严重损害了保险合同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三)、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孙____已经向被上诉人中国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足额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无证驾驶”作为保险免责条款,保险人未履行必须明确告知告知保险合同的详细条款等义务,应承担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

四、被答辩人上诉请求第四项提到:“依法判决上诉人凌____不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人有异议。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这一上诉请求。

上诉人认为,福清市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孙____、凌____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错误。

他的理由是孙____将上述车辆借给钱____没有过错,且钱____借用车辆后未发生交通事故,孙____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钱____擅自将该车借给邓____驾驶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应当由邓____、钱____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与凌____、孙____无关。

这个主张与本案的客观事实不相符合,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也不相符合。

这在前面已经谈得很多了,因为时间关系,不再重复。

五、被答辩人上诉请求第五项提到:“一审案件受理费4200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赵____、王____、王____2、张____、李____负担。

答辩人有异议。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这一上诉请求。

(一)上诉人称“福清市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金,证据不足,适用赔偿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

被答辩人上诉所主张的`事实完全与客观事实不符。

这一上诉请求完全不能成立,答辩人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恰恰相反,被答辩人上诉适用赔偿法律错误,要求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的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民他字第25号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标准。

结合本案,受害人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居住以上,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二)上诉人的第一个错误认为:“王明队确系农村户口,有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为据。

原告赵____提供的暂住证等不足以证明王明队与赵____共同生活,不能进行推定王明队为城镇居民”。

请合议庭注意,上诉人在歪曲事实,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用词不当,不是推定而是认定,答辩人在一审开庭前,已经履行举证责任,并且证据确实充分,也就是说排除了合理怀疑,答辩人赵____为了证明自己和丈夫连续10年居住在城镇以及由固定收入这些事实,分别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由当地公安局核发的王明队和赵____二人的暂住证、流动人口登记表、石门村村委会证明、调查笔录资料、王明队和赵____二人的工资单、税务机关出具的二人纳税证明。

以上这些证据材料绝大多数人来源于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非常强的证明效力。

这些证据材料相互之间形成了一个强有力的证据锁链。

铁一般的事实摆在大家的面前,被答辩人还百般狡辩。

实在不能理解。

(三)上诉人的第二个错误认为:“证人程____在出庭作证时作出虚假的“证明”,不敢在庭审笔录上签名确认,因此不能采纳程____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在庭审现场调查的实际情况却恰恰相反,证人程____在出庭作证时作出的“证明”不但实事求是,与客观实际完全一致,而且在法官多次询问证人时,证人非常肯定的回答,自己不仅认识四川王明队和赵____二人,而且他们二人就住在自己的出租房里已经有10年之久。

就是二人化成灰也认识。

有庭审笔录为证,有庭审现场的录音录像为证。

还有在场的其他人可以证明。

至于为什么不敢在庭审笔录上签名确认,是因为这位证人是一审被告申请出庭的证人,证人没有按照“他们预先设计好的证人证言”进行回答法官的提问,而是说了实话,遭到了有关人士的强烈反对,才不敢在庭审笔录上签名确认。

不在笔录上签名确认,并不等于证人程____在出庭作证时作出“证言”是虚假的。

反而更加牢固的证明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不在笔录上签名并不重要,只要如实记录在案,符合法律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被答辩人的绝大多数人上诉理由不符合客观事实,依法应驳回其上诉;其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也应依法予以驳回。

请求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支持答辩人的答辩意见,驳回被答辩人的不正确的诉讼请求,以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为谢!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____、王____、王____、张____、李____

代理人:____律师事务所李____律师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