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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合同纠纷的律师函(精选17篇)

解决合同纠纷的律师函(精选17篇)



在签订合同协议之前,双方应当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明确双方的意图和目标。在下面的范文中,你可以找到适合不同行业和交易类型的合同协议样例。

劳动合同纠纷律师费用

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因为劳务合同而发生纠纷,有时候需要请律师来帮忙诉讼,那么就涉及到一个律师费与投诉部门。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劳动合同纠纷律师费用怎么算,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一般是按照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来计算。涉及财产类的收费,一般是一万元以下,收取1000元-2000元,超过一万元不到十万元的部分,按照5%-6%计算;超过十万不到一百万的部分,按照4%-5%计算。这种方式要求当事人先交纳代理费,即便是官司输了,费用也不退回。

2、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经与委托人协商同意,可以实行风险代理。风险代理收费由双方约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这种付费方式,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共担风险,如果官司输了,代理费就不用支付。

3、上述费用仅为律师代理费,在仲裁中花费的其他费用,如交通费、邮寄费、住宿费等费用,不论官司输赢,都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1、协商不成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主张支付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请求大队解决;。

4、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

1、审查限制性条款:由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就业关系中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通常会利用这种优势,制定一些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强迫劳动者接受,比如不合理的服务年限、苛刻的劳动纪律等条款。这类条款片面强化劳动者的义务、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以及回避用人单位的责任,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实践中,这类限制性条款主要危害在于影响到劳动者的人身、经济、休息休假等主要权利的行使,同时也是引发劳动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劳动者在签约时应当注意认真审查、推敲相关条款,全面充分理解这类条款的真实含义,并对其中的不合理甚至违法的部分提出异议,避免日后吃亏。因为一些这类条款并不一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只是对劳动者一方相当不利,万一打起官司,话劳动者又不可能主张无效的话,只能自己承担苦果。

2、审查试用期条款:因试用期问题引发劳动纠纷也是比较常见的。法律对试用期有较明确的规定,比如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期内,试用期内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合同期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合同期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合同期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等等。但由于大多数劳动者不熟悉劳动法律法规,一些用人单位借此签订违法的试用期合同,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过长的试用期,都直接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试用期长短涉及到工资转正、经济补偿金、培训费以及职工自行流动等问题,提醒劳动者应予留意。

3、审查工作岗位、地点条款。实践中很多劳动争议案件,是由于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约定不明确引起的。严格上说,这属于劳动条件的一个范畴,用人单位提供什么样的工作岗位、地点直接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这个空子,故意不把工作岗位、地点写进劳动合同,以达到随时、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的目的,无限度扩大用人单位的管理权。遇到此类情况时,劳动者往往很被动,甚至对于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合同内容、故意进行刁难毫无办法,不得不主动辞职。因此,建议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一并明确工作岗位、地点。

4、审查违约条款:除了《劳动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以外,对违约行为通常是通过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条款来约束的。因此,劳动合同中关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十分重要,能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后果。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违约金类型主要有3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违反培训协议的违约金和违纪、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金。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中相关条款应当包括对违约的情形、赔偿的范围、处罚的方式、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违约金的数额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才不容易引发争议。对于劳动者来说,在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务必要注意到有关违约责任是否合法、公平,并结合考虑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避免日后无力承担巨额赔偿金而陷入困境;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也应当注意避免违约赔偿金额过高或过低,做到责任对等,权义一致。

5、审查工资、补助和奖金条款:此类条款涉及到劳动者的经济权利。关于劳动合同中的工资金额,不仅是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也是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等的计算依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在约定工资数额时应当尽量争取把数额写清楚,以免在仲裁、诉讼时无法举证而导致权益受损。关于年终奖金、出差补助、交通报销之类并不是法律强制规定发放的,所以劳动者应当要求在劳动合同做出明确约定,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否则引发纠纷时经常会处在无法举证的被动地位。

6、审查商业秘密和禁业条款:目前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开始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在录用一些关键岗位的人员时均要求签订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等。这类条款对劳动者而言,意味着加重自身义务,可能因此限制了择业自由和发展空间。应当注意的是,劳动者一旦违反,不仅涉及劳动法上的责任,还可能负上民法、刑法上的责任。因此,劳动者在签署此类条款时,一定要慎重考虑。关于保密条款,劳动者应当审查保密主体、保密范围、保密周期和泄密责任等几项内容。关于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应当审查禁业补偿费、禁业年限和范围、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计算方式等几项内容。就笔者日常接触的来说,补偿费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来工资的50%,禁业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7、审查培训条款:虽然用人单位有义务培训、提高劳动者的技能,但由于员工流动必然造成用人单位的资源损失,因此很多单位都规定培训不是免费的,涉及到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培训费如何赔偿的问题也有必要作详细介绍。近几年,因劳动者跳槽而赔偿培训费的案例越来越多,由于用人单位持有培训协议或劳动合同中有培训条款,因此劳动者最终被判令支付培训费在所难免。审查培训条款最关键看培训内容、服务期、培训费金额和赔偿计算方式等几个内容。对此,劳动者具体可以参考原劳动部的规定:“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解决合同纠纷的律师函

___________公司:

我们是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我所接受____________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与____________公司因联合编辑出版《____________考试辅导丛书》合同纠纷一事,郑重致函贵公司:。

一、贵公司与____________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贵公司与____________公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联合编辑出版〈____________考试辅导丛书〉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你们之间的协议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成立并生效,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合同,依约全面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二、合同履行情况。

依据第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签署后,____________公司已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完成了起草、设计、编务等一系列的工作。

为履行双方签署的协议,____________公司又在____________路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场所,租期至______年______月份,租金近____________万元但贵公司在签署合同后却怠于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致使双方的协议无法得以继续履行。

依据上述事实,我所认为:

一、时至今日,鉴于贵公司的违约行为及目前的实际情况,双方已实无必要继续履行协议。

二、根据第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贵公司应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依法解除双方的合同;。

现我所接受____________公司的授权,特正式致函于贵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承担____________公司的损失,请贵公司接收此函后于_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答复我所。

此致!

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解决合同纠纷律师函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解决合同纠纷律师函,欢迎阅读与收藏。

函号:___________

___________公司:

我们是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我所接受____________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与____________公司因联合编辑出版《____________考试辅导丛书》合同纠纷一事,郑重致函贵公司:

一、贵公司与____________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贵公司与____________公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联合编辑出版〈____________考试辅导丛书〉协议书》。根据《_____》第______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_____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你们之间的协议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成立并生效,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合同,依约全面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二、合同履行情况

依据《_____》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署后,____________公司已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完成了起草、设计、编务等一系列的工作。为履行双方签署的协议,____________公司又在____________路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场所,租期至______年______月份,租金近____________万元但贵公司在签署合同后却怠于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致使双方的协议无法得以继续履行。

一、时至今日,鉴于贵公司的违约行为及目前的实际情况,双方已实无必要继续履行协议?。

二、根据《_____》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贵公司应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依法解除双方的合同;

2、承担____________公司因履行协议而发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租、人员工资、印刷专用稿纸信封等费用。

现我所接受____________公司的授权,特正式致函于贵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承担____________公司的损失,请贵公司接收此函后于_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答复我所。

我所诚望贵公司能够重视此事并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履行还款义务我所欢迎贵公司来电来函,就此事做进一步的交流,以期和平解决此事,以免双方诉讼之累如贵公司不能如期答复,届时我所将在____________公司的授权下,代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此事,此实属无奈之举,不尽之处,还请贵公司理解!

此致!

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几种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所谓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与另一方当事人发生的纠纷。发生合同纠纷,如何选择适当的解决方式,及时解决,避免损失的扩大,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是很多纠纷当事人不了解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深圳马成律师团知名经济纠纷律师认为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有以下几种:

协商解决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的规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解决纠纷的.一种办法。自愿、平等及合法是协商解决的基本原则,协商解决的特点在于简便易行,解决纠纷的同时有利于双方的协作,更便于协议的执行。但自愿是协商的基础,在合同纠纷的分歧及标的较大时,协商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就存在较大的局限性。

调解解决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第三方的劝说引导下,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调解的基本原则也是自愿、平等及合法。实践中,依调解人的不同,调解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机构调解和法庭调解。

纠纷进行的调解。这两种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只具有一般的合同效力,不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机构调解,是指在仲裁庭的调解下,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机构调解成功的,应制作调解书,由双方签字或盖章,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效力,可申请强制执行。

法庭调解是指由法院主持进行的调解。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可依当事人的申请,调解结案。法院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我国的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其他仲裁条款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规定,符合起诉条件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决合同纠纷律师函

______公司:

我们是_______律师事务所,我所接受_______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与_______公司因_____编辑出版《_______考试辅导丛书》合同纠纷一事,郑重致函贵公司:。

一、贵公司与_______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贵公司与______公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_____编辑出版〈______考试辅导丛书〉协议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你们之间的协议已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成立并生效,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合同,依约全面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二、合同履行情况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署后,_______公司已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完成了起草、设计、编务等一系列的工作。为履行双方签署的.协议,_______公司又在________路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场所,租期至________年____月份,租金近_______万元但贵公司在签署合同后却怠于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致使双方的协议无法得以继续履行。依据上述事实,我所认为:

一、时至今日,鉴于贵公司的违约行为及目前的实际情况,双方已实无必要继续履行协议。

二、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贵公司应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依法解除双方的合同;

2、承担_______公司因履行协议而发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租、人员工资、印刷专用稿纸信封等费用;现我所接受_______公司的授权,特正式致函于贵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承担________公司的损失,请贵公司接收此函后于________个工作日内答复我所。我所诚望贵公司能够重视此事并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履行还款义务我所欢迎贵公司来电来函,就此事做进一步的交流,以期和平解决此事,以免双方诉讼之累如贵公司不能如期答复,届时我所将在________公司的授权下,代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此事,此实属无奈之举,不尽之处,还请贵公司理解此致!

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_律师。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决合同纠纷的律师函

___________协会:

我们是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我所接受____________信息咨询中心(以下简称______中心)的委托,就贵会与____________中心因联合编辑出版《中国____________大典》合同纠纷一事,郑重致函贵会。

我所承办律师听取了____________中心对案情的详细陈述,并认真审查了相关材料,我所认为:

一、贵会与____________中心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贵会与______中心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联合编辑出版〈中国____________大典〉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44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你们之间的协议已于20__年1月20日成立并生效,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合同,依约全面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二、合同履行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0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署后,____________中心已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完成了起草、设计、编务等一系列的工作,并于合同签署当日向贵会交纳了____________万元的管理费。此外,为履行双方签署的协议,____________中心又在____________路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场所,租期至______年______月份,租金近____________万元。但贵会在签署合同后却怠于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致使双方的协议无法得以继续履行。

依据上述事实,我所认为:

一、时至今日,鉴于贵会的违约行为及目前的实际情况,双方已实无必要继续履行协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贵会应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2.承担____________中心因履行协议而发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租、人员工资、印刷专用稿纸信封等费用。

三、据____________中心陈述,其愿意与贵会友好协商此事,故在双方协商时,____________中心只主张贵会返还____________万元管理费即可,其他要求在协商时可以放弃。

现我所接受____________中心的授权,特正式致函于贵会,要求返还____________万元管理费,请贵会接收此函后于_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答复我所。我所诚望贵会能够重视此事并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履行还款义务。我所欢迎贵会来电来函,就此事做进一步的交流,以期和平解决此事,以免双方诉讼之累。 如贵会不能如期答复,届时我所将在广协中心的授权下,代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此事,此实属无奈之举,不尽之处,还请贵会理解。

此致

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决合同纠纷的律师函

___________协会:

我们是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我所接受____________信息咨询中心(以下简称______中心)的委托,就贵会与____________中心因联合编辑出版《中国____________大典》合同纠纷一事,郑重致函贵会。

我所承办律师听取了____________中心对案情的详细陈述,并认真审查了相关材料,我所认为:

一、贵会与____________中心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贵会与______中心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联合编辑出版〈中国____________大典〉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你们之间的协议已于20xx年1月20日成立并生效,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合同,依约全面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二、合同履行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署后,____________中心已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完成了起草、设计、编务等一系列的工作,并于合同签署当日向贵会交纳了____________万元的管理费。此外,为履行双方签署的协议,____________中心又在____________路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场所,租期至______年______月份,租金近____________万元。但贵会在签署合同后却怠于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致使双方的协议无法得以继续履行。

依据上述事实,我所认为:

一、时至今日,鉴于贵会的违约行为及目前的实际情况,双方已实无必要继续履行协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贵会应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2.承担____________中心因履行协议而发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租、人员工资、印刷专用稿纸信封等费用。

三、据____________中心陈述,其愿意与贵会友好协商此事,故在双方协商时,____________中心只主张贵会返还____________万元管理费即可,其他要求在协商时可以放弃。

现我所接受____________中心的授权,特正式致函于贵会,要求返还____________万元管理费,请贵会接收此函后于_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答复我所。我所诚望贵会能够重视此事并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履行还款义务。我所欢迎贵会来电来函,就此事做进一步的交流,以期和平解决此事,以免双方诉讼之累。如贵会不能如期答复,届时我所将在广协中心的授权下,代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此事,此实属无奈之举,不尽之处,还请贵会理解。

此致

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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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劳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解决: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双方通过协商方式自行和解,是当事人应首先争取解决纠纷的途径。协商解决的双方以自愿为基础,不愿协商或者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仲裁程序。

2、调解。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序是自愿的.,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才会受理该案件;当事人可以不经过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工会与企业因履行集发生的纠纷,不适用调解程序,当事人应直接申请仲裁。

3、仲裁。若双方经过调解仍达不成协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仲裁程序适用于各类纠纷,但因签订而发生的争议,由劳动部门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协商处理,不适用于仲裁程序。除了这种争议,对于其他争议,仲裁程序是强制性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只要有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且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即应受理;当事人如果要起诉到法院,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未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纠纷案件,人院不予受理。

4、法院审判。当事人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纠纷处理的最终程序,实行两审终结制。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7月,山西甲医院与中国乙公司签订委托协议,由乙公司从日本为甲医院购买ct诊断设备,甲医院负责技术谈判和机器选型,乙公司负责进口设备的全部手续并协助甲医院作好设备的验收工作。之后,乙公司与日本丙公司签订了ct设备进口的货物买卖合同,由日本丙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合同项下的设备。由于日本丙公司只能生产主机,无法生产附机和附件,故在日本丙公司的要求下,甲医院又与中国丁工厂签订了购买ct配套装置的国内购销合同。

6月,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分别提供的设备运抵甲医院。为了保证ct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顺利进行,208月,甲医院、中国乙公司、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共同在甲医院签署安装调试ct设备协议。协议约定,设备的安装由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负责进行,应在年10月前交付使用;安装调试后,在甲医院人员使用10日后进行一次性验收;如设备发生质量问题,分别由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负责。

在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由于日本丙公司提供的ct设备中的球管的规格不符,加之中国丁工厂的附件的规格无法与日方提供的主机相匹配,导致设备安装始终无法正常进行。至协议规定应交验使用的2008年10月,仍未完成安装调试工作。甲医院与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产生纠纷,2008年11月,日方和中国丁工厂将安装调试的技术人员撤走,致使调试工作中断。

2月,甲医院向中国法院起诉,以该ct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为由,要求:1.退回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提供的全套设备;2.要求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重新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全套ct设备;3.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应赔偿甲医院的各项损失。

日本丙公司辩称,根据日方与中国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甲医院在该合同中作为设备实际购买者签字盖章,其法律地位已明确。因此,甲医院应受合同中有关仲裁条款的约束。而安装调试协议,仅对安装调试的有关事宜进行了约定,未涉及争议解决方式,也未改变货物买卖合同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约定,该安装调试协议完全是货物买卖合同的从合同,因此,甲医院无权向中国的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任何基于货物买卖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中国丁工厂辩称,该厂出售给甲医院的ct设备的配套装置符合合同的规定,不存在质量低劣的情形,甲医院要求退货的理由不成立。

法律评析。

甲医院是否有权提起仲裁。

本案中,货物买卖合同和安装调试协议之间究竟是独立的法律关系还是主从关系?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从合同的效力依附于主合同,而从合同无效将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协议的主体是四方,即甲医院、中国乙公司、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上述两个合同是彼此独立的不同的法律关系,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因此,货物买卖合同和安装调试协议之间不存在主从合同的关系,它们各自具有独立的权利义务的内容。

基于上述关系,货物买卖合同中关于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条款不能适用于安装调试协议发生纠纷后的解决,货物买卖合同有关仲裁的规定,只能解决货物买卖过程中的纠纷,而在安装调试协议中,各方约定的“由于产品质量发生的问题,分别由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负责”的内容并不属于采用仲裁方式予以解决的范围,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甲医院有权向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决本案纠纷应适用的法律。

由于甲医院是以安装调试协议的一方主体的身份就另外的合同主体违反自身义务的行为提起诉讼,因此,解决本案纠纷应适用的法律不应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由于日本丙公司系合同的一方主体,因此,本案应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协议不能履行的过错责任问题。

《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即违反合同。在本案中,由于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所提供的设备本身质量存在严重的问题,因此,发生了在安装调试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无法结束调试并获取甲医院验收的情形,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在发生由于设备质量问题而导致安装调试无法正常结束的情况下,负有安装调试义务的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竟然将技术人员从甲医院撤走,单方面中断了协议的履行,其撤走技术人员的行为也严重违反了合同。

因此,造成安装调试协议不能履行的过错责任应当由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承担。

违约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在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该条规定中没有对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进行具体规定。

在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法律责任的实践中,在不解除合同的前提下,违约方应采取各种办法以使合同的履行达到约定的条件或尽量减少损失。通常采用的合理的补救措施主要有:实际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从实际需要和可能出发,以努力减少损失和满足对方需要为原则来采取补救措施。

本案中,甲医院有权要求两违约方采取更换设备的补救措施,这是和合同的目的有关的,采取更换设备的补救措施可以使得合同义务达到约定的要求,从而保证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同时规定,(违约方)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本案中,甲医院有权对两违约方在更换设备前因违反合同约定对自身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责任,这体现了公平的原则。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古希腊科学家亚里士多德曾经有一个非常著名的论断:物体的下落速度和它们的质量所形成的比例为成正比例,也就是说越重的物体下落的速度就会越快。并举例说,铁球的落地速度总是比鸟类的羽毛要快,秋天的落叶总是慢慢地飘落到地面,而成熟的苹果却是迅速落地的。

基于亚里士多德的“权威论断”与生活中的部分事实,过去了两千多年的光景,可以说是,几乎没有人质疑过这个“真理”。然而,终于有一天,有一个智慧,并且勇敢的年轻人对此提出了一个质疑——这个人就是伟大的伽利略。他想,如果说把100磅的球和1磅的球放在一起,让他们同时从高处落下,情况会是什么样的呢?于是,他就在比萨斜塔上做了那个著名的自由落体实验。一经实验证明:轻重不同的物体,在相同的条件下,会同时落地。著名的比萨斜塔实验,使伟大伽利略成为物理学发展史上一位非常耀眼的明星。当我们能够勇敢地提出自己的疑问时,就说明我们对这个问题有了独立的思考,有了更好的想法。在此基础上,才能找出新的求解方法,从而以最快的速度解决问题。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劳动争议是社会生活中最普遍的一类纠纷,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根据《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处理劳动争议,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那么,发生劳动纠纷如何选择解决方式呢?根据《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下列程序解决劳动争议。

(1)协商程序。协商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争议的问题直接进行协商,寻找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与其他纠纷不同的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一方为单位,一方为单位职工,因双方已经发生一定的劳动关系而使彼此之间相互有所了解。双方发生纠纷后最好先协商,通过自愿达成协议来消除隔阂。实践中,职工与单位经过协商达成一致而解决纠纷的情况非常多,效果很好。但是,协商程序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不协商,完全出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强迫。

(2)申请调解。调解程序是指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劳动纠纷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程序。根据《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单位代表、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一般具有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又了解本单位具体情况,有利于解决纠纷。除因签订、履行集体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外均可由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但是,与协商程序一样,调解程序也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且调解协议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样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是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的程序。该程序既具有劳动争议调解灵活、快捷的特点,又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是解决劳动纠纷的重要手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申请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选择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诉讼打劳动官司,必须要经过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诉讼程序。根据《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诉讼程序即我们平常所说的打官司。诉讼程序的启动是由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启动的程序。诉讼程序具有较强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决也具有强制执行力。

我国劳动争议解决途径。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有四条: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和解,即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达成解决劳动争议的协议,协议的达成和履行完全靠双方的自愿、自觉。

调解,即在第三人主持下,通过说服、劝导,使劳动争议在当事人双方的互谅互让中得以解决。调解一般指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仲裁,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当事人请求解决的劳动争议依法裁决。劳动争议仲裁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即可启动,不以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为条件,是一种强制仲裁。

诉讼,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活动。

和解和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及自觉履行协议内容的解决争议方式,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仲裁和诉讼是以公权力解决争议的二种方式,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丰田精益生产方式的创始人大野耐一认为,解决问题一定要“到问题发生的场所去观察,找到实物物证,用事实和数据替代观点”,简称“三现主义”,即“现场”、“现物”、“现实”。

来看段小故事:

某家动物园新来了一只袋鼠,游客们很喜欢这个蹦蹦跳跳的小家伙。

一天早晨,管理员上班的时候,发现袋鼠从围栏中跑出来溜达到隔壁长颈鹿园子里去了。管理员大为紧张,赶紧把围栏从2米增高到2.5米。

围栏增高了,可没过多久,又发现袋鼠跑出去了。请教了动物专家后,管理员在加高篱笆到5米的同时在末端将篱笆向内弯折,假如袋鼠爬到最上面时自然就会掉下来。当管理人员完成篱笆改造后,第二天,发现袋鼠又跑出去了。管理人员更加奇怪,百思不得其解,只好将所有的篱笆再加高到10米。并考虑在篱笆上空加个盖子。

搭建围栏的时候,长颈鹿凑过来与袋鼠闲聊。长颈鹿问:“你说,这些人会不会继续加高你的围栏?”“这很难说,”袋鼠回答:“如果他们总是忘记关那扇门的话!”

所以,脱离“三现主义”去坐而论道袋鼠逃跑之谜,是解决问题的大忌。如果“蹲点抓现行”或架设个监控,践行三现主义,或早就发现门没有关了。

在丰田公司的早期实践中,大野耐一曾在车间的地上划了一个圈,要求工程师和管理人员站在里面对现场出问题的作业进行仔细的观察,甚至不看明白、不厘清问题不让出圈。这一工作方法被称为“大野圈”。大野耐一的徒子徒孙们至今还会经常站在“大野圈”内观察作业动作的浪费、寻找改善的机会。

三现主义,强调将观点与事实区分开。在解决问题时,不能用观点去替代三现主义的事实与数据。

举个例子:

“大葱涨到八块钱一斤了,有人说话满嘴大葱味,他一定是在炫富。”

上面这句话,“大葱涨到八块钱”,“满嘴大葱味”,是描述事实;而“他一定是在炫富”则是观点。

下面的照片曾骗过很多人:前五张显示的是“勇者无惧”,第六张是拍摄现场,一堆游客排队等着扮演勇者,这个所谓的悬崖峭壁只是拍照时巧选角度故意造成的错觉。

【问题分解分层】。

告诉你一个惊掉下巴的消息,中国足球队和巴西足球队打了一场比赛,中国队10比0大胜。。。等等,中国足球?10比0赢巴西?比赛双方都是四肢健全健康、平均年龄25岁的男性?是的,中国队员年龄个个都是25岁,而巴西队员则是由一些五岁的小孩和80岁的老爷爷组成的,只是他们平均年龄也刚好25岁。。。

我们遇到的问题,往往是个相对模糊的问题,需要了解到问题的分布,对问题按照一些边界条件进行分解、分层,聚焦问题的核心,不能一概而论,还得看数据的分布。

否则分析的针对性差,无法彻底解决问题。

举个栗子:你不会游泳,准备要涉水过河,水很混浊,看不到深浅。如果旁人告诉你水深平均60公分,你至于就放心渡河吗平均水深仅60公分,是所有区域都是恰好60公分吗?还是浅的地方只有10公分,深的地方可能有3米?!所以,要去了解水深的分布。

看个小案例:

苏州的房价真的“暴跌”了?且慢天真,看记者的调查:

原来如此,其实不仅高价房子没有降价,低价房子也一分钱没少。只不过那几天恰好低价区域的房子成交的多,而高价房子成交的少,所以一不小心,看成交房价的数据以为就“暴跌”了。

所以,要是有人告诉您房价下跌了,先问问他究竟是哪个地方的哪一个楼盘的哪一套房子下跌了?是高档房跌价了还是低价房清盘了?分区域、分档位、分时间段统计出来,对问题分解来看,而不是只看统计的平均值。

问题分解是感知问题的“形状,大小,多少,趋势,分布”等问题的现状,不是原因的分析,绝不能与原因分析相混。

举个栗子:

有人不舒服去看病,碰到了江湖郎中假医生,假医生问,“是不是昨夜睡觉没有盖被子?”

病人回,“盖了两床被子。”

假医生问,“最近吃了不新鲜的食物?”

病人回,“都是新鲜食材现做的。”

假医生问,“昨天被雨淋过?”

病人回,“都两年没下雨了。医生,您还没有问我究竟哪里不舒服呢?!”

这个假医生,就是典型的把对问题的现状调查替换成了原因分析。

再比如,星期一买的水果,到周六时发现变质了,有人这样去排查原因:

会不会是冰箱温度控制故障了?

会不会是买的时候就变质了?

是不是运输途中被挤压坏了?

以上都是错误的做法,未对现状了解清楚就去排查原因,必然费时费力效率很低。即使恰好查到冰箱温控有些问题,这就算找到真正原因了吗?其实这些水果是被不法商贩全部打针注了水的,冰箱温控故障只是巧合。

更有效率的正确做法,应该是先看看水果究竟是哪里坏了,具体坏了的现象是什么样?未充分了解问题现状,就直接进行原因分析,不容易很快锁定真正的原因,反而容易遗漏重要的原因。

问题的分解,可以从4w方向找切入点,4w指的是what(按内容、类型分解)、where(按区域、单元、渠道、环节分解)、who(按人、性别、年龄等分解)、when(按时间段来分解)。对于销售业绩下滑的问题,在进行原因分析之前,要理清现状:

where:是所有连锁店业绩都下滑吗?店内不同区域的陈列销量有否差异?

when:每周的业绩都一样差吗?每个周末都一样好吗?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要跳过问题的分解分层而去直接找业绩下滑的原因,以免分析的范围扩大化。

对于复杂情况下的多输入变量问题,可以通过设置边界条件,通过分层研究来减掉部分变量。下图中,问题是输出y,输入变量x1至xn是y的影响因素,如果x1是相对不可控变量,可以将x1的数据分成若干组,从而将问题按x1的水平分层:

举例来说,某电厂要降低燃煤的消耗(简称煤耗),煤耗y与众多因素如锅炉压力、循环水温、发电负荷等输入变量相关,但是发电负荷这一变量对于电厂来说是相对不可控变量,可以处理成边界条件。比如将发电负荷分成高发电负荷、中发电负荷、低发电负荷三个水平,于是,可以将过去一年的煤耗按发电量分三组研究,分别研究在高发电负荷下如何降低煤耗,在中等发电负荷下、和在低负荷下如何降低煤耗。这样,在每一个边界条件下,发电负荷这一因素就成了相对固定不变量,从而在分层研究里作为变量被减掉了。

【多角度寻找偏差】。

所谓问题,指的是当前状态与理想状态之间的差距。

问题又分为发生型问题和设定型问题这两种。

我们习惯上所说的“出问题了”,指的是“当前状态”距离“正常状态”还有差距,也就是说,比正常状态差,这一类问题又称为“发生型问题”。对于发生型问题,其理想状态就是想要恢复到的正常状态。

如果已经达到了正常状态,还想追求比“正常”更高的标准,那么这个当前正常状态与未来更高标准的理想状态间的差距,称之为“设定型问题”,或称之为课题。“课题”往往是有意识地创造出来的问题。人们常说的“要走出舒适区”,就是人为有意识地设定新标准创造出差距,然后再通过改善缩小差距,才能逐步扩大舒适区,适应更大环境。

意识不到问题,又不愿意走出舒适区,才是最大的问题,或者可以说,没有问题就是最大的问题。

问题是一种偏差,或者说要把问题转换成现状与标杆间的明确的偏差来研究,可以使问题变得更清晰化。标杆可以是外部最佳实践,也可以是内部的最佳,还可以是历史的最佳时期,或理论值、设计值等等。

举几个栗子,某公司成立一些解决问题的项目组,老虎吃天,究竟如何下口呢?

案例一“提升x企业管理水平”项目:管理水平低?这是一个未经定义、模糊的问题。项目组需要自问,管理水平低是与什么标杆企业比对得出的?如果是企业管理水平下降了才设立的项目,可以拿下降前的时期作为标杆进行比较,分析比以前差在哪里?如若管理水平并未下降,但是与其它卓越的公司相比有差距,这时候原问题就可转换成缩小该公司与标杆公司的管理差距上。二者对标,问题就清晰化了。

案例二“优化x项目建设方案”项目:优化建设方案也是一个未经定义、模糊的问题。既然需要优化,说明现有方案距离标杆或目标还有差距。现有的建设方案与标杆在哪方面有差距?是建设预算、进度、质量还是其它指标上有差距?将“优化方案”问题转化为“缩小与明确标杆差距”的问题,再逐个分解。

案例三“加强x公司安全管理”项目:该公司的安全管理既然需要加强,说明在安全管理上距离标杆仍有差距,那么如果能将标杆和差距具体化,此改善项目就容易多了。

偏差可能有时间上的偏差,也会有空间上的偏差。某企业的原料损耗近几年来持续上升,这个问题就属于一种时间上的偏差。职业足球比赛中,排名靠前和排名靠后的球队间的积分差异,就是空间上的偏差。

能够理解问题的定义,对于我们学习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非常重要。

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的庞帝雅克(pontiac)部门收到一封客户抱怨信,上面是这样写的:“你们可能会认为我疯了,但请耐心读完。我们家有个习惯,就是每天在吃完晚餐后,以冰淇淋来当饭后甜点。但自从最近我买了一部新的庞帝雅克的车后,在我去买冰淇淋的路上就常常出怪事。每当我买的冰淇淋是香草口味时,我从店里一出来车子就发不动。但如果我买的是其他的口味,车子发动就顺得很。我要让你知道,我对这件事情是非常认真的,尽管这个问题听起来很猪头。莫非这汽车对香草冰淇淋过敏?”

通用公司当然不相信这位仁兄的车子对香草过敏,他们派了一位工程师去查看究竟。工程师与这位仁兄一起开车去买香草冰淇淋,当买好回到车上后,车子果然不能很快发动。工程师之后又依约来了三个晚上。第一晚,巧克力冰淇淋,车子没事。第二晚,草莓冰淇淋,车子也没事。第三晚,香草冰淇淋,车子又不能很快发动。工程师记下从头到现在所发生的种种详细资料,如时间、车子使用油的种类、车子开出及开回的时间……,根据资料显示他有了一个结论,这位仁兄买香草冰淇淋所花的时间比其它口味的要少。为什么呢?原来这是冰淇淋店的内部设置的问题。因为,香草冰淇淋是所有冰淇淋口味中最畅销的口味,店家为了让顾客每次都能很快的取拿,将香草口味特别分开陈列在单独的冰柜,并将冰柜放置在店的前端;至于其它口味则放置在距离收银台较远的后端。

为什么这部车会因为从熄火到重新激活的时间较短时就会出问题?工程师很快找出了答案:问题出在汽车发动机的散热装置上。原来,当买其他口味的冰淇淋时,由于所花的时间较长,发动机有足够的时间散热,重新发动时就没有太大的问题;但是当买香草冰淇淋时,由于所花的时间较短发动机太热以至于还无法让散热装置有足够的时间散热,在密闭管路中油跟油之间会出现一段气体,阻塞了油路,人们通常把它叫做“气阻”,引擎所吸收的燃料就会断断续续,从而引起发动机不能正常发动。设计部门迅速进行了技术改进,弥补了散热装置的缺陷,解决了气阻现象。

这个故事里,通用工程师并没有直接分析“为何买香草冰淇淋时汽车发不动”这一问题,而是转而研究“买其它口味冰淇淋和买香草冰淇淋时有何区别”这一偏差问题上。能够把“问题”转化为“偏差”或“差距”,是解决问题的一个基本思路。

【果因分析】。

果因分析有别于传统的“因果分析”,它不去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而是转去分析问题在分布上存在的偏差。所以,果因分析思维是前一个思维方式“用偏差来定义问题”的延伸和继承。

正如前文所述,果因分析不会去直接研究为什么中国足球水平低,而是要转而研究为什么日韩足球比我们的足球水平高、或者我们足球水平和日韩差异的原因是什么。同样,果因分析不会去直接分析为什么市场上猪肉价格高的原因,而是转而去研究为什么现在的猪肉价格比去年同期高的原因。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___________协会:

我们是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我所接受____________信息咨询中心(以下简称______中心)的委托,就贵会与____________中心因联合编辑出版《中国____________大典》合同纠纷一事,郑重致函贵会。

我所承办律师听取了____________中心对案情的详细陈述,并认真审查了相关材料,我所认为:

二、合同履行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署后,____________中心已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完成了起草、设计、编务等一系列的工作,并于合同签署当日向贵会交纳了____________万元的管理费。此外,为履行双方签署的协议,____________中心又在____________路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场所,租期至______年______月份,租金近____________万元。但贵会在签署合同后却怠于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致使双方的协议无法得以继续履行。

依据上述事实,我所认为:

一、时至今日,鉴于贵会的违约行为及目前的实际情况,双方已实无必要继续履行协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贵会应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2.承担____________中心因履行协议而发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租、人员工资、印刷专用稿纸信封等费用。

三、据____________中心陈述,其愿意与贵会友好协商此事,故在双方协商时,____________中心只主张贵会返还____________万元管理费即可,其他要求在协商时可以放弃。

现我所接受____________中心的授权,特正式致函于贵会,要求返还____________万元管理费,请贵会接收此函后于_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答复我所。我所诚望贵会能够重视此事并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履行还款义务。我所欢迎贵会来电来函,就此事做进一步的交流,以期和平解决此事,以免双方诉讼之累。如贵会不能如期答复,届时我所将在广协中心的授权下,代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此事,此实属无奈之举,不尽之处,还请贵会理解。

此致

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销售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案

第一就是仔细阅读研究合同内的相关内容,不要一概而过,很多细小的问题就产生在合同内的文字里面。例如房产交易后就进行交房事宜,这句话中就没有具体的交房时间,这就说明日后交房可能会有什么隐匿的事情存在。所以每句话都要仔细研读。

第二就是对于不合理的合同内容不可以默认,没有办法两全的就结束交易,不要被一份合同束住手脚。

第三就是支付房款的时间以及方式不可以更改,必须按照合同内的方式进行,这也是为了保护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劳动合同纠纷,是我们劳动者经常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合同纠纷。那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具体是怎么规定的?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相关知识吧。

一、和解。

和解是指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因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企业调解。

合同纠纷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

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三、劳动仲裁。

仲裁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提交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仲裁适用何种程序规则,都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的。

(二)仲裁是由中立的第三者出面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这个中立的第三者不是法院,一般是特定的仲裁机构。各仲裁机构一般都提供各专业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这些仲裁员是各行各业的专家,保证了仲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虽然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可是,仲裁机构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所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仲裁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诉讼那么严格,很多环节可以被简化。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像诉讼那样实行两审终审制,有利于当事人纠纷的迅速解决。而程序的简化和裁决的快速,又大大地降低了解决争议的成本。

(五)保密性。

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并且各国有关的仲裁法和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所以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仲裁表现出极强的保密性。

四、法院起诉。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受理并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房屋销售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1,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徐汇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2,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徐汇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徐汇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徐汇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徐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徐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徐汇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xx)徐民三(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特依法上诉贵院。

上诉请求。

1、撤销xx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xx)徐民三(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或者由贵院查清事实径行改判。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案一审判决,定性不当,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该房屋买卖合同须由上诉人四人共同行为,且以被告黄某为主导。

无论是合同的发起还是合同的履行(钱款往来)其中真正的主导应是上诉人黄某,而非上诉人谢某1。一审法院认为,谢某1始终代表四名上诉人,显然定性不当。

首先,涉案房屋是以黄某母亲陶某所得动迁款项为大部分钱款所购置,且至今谢某1仍与妻子、岳父、母共同居住。从整个房屋买卖过程来看,是由黄某提出售房,并让谢某1陪同前往中介公司办理挂牌,之后与被上诉人的多次交涉,都由黄某出面,甚至被上诉人的两次付款均是由黄某收款(谢并不在场),且汇入账户也是黄某私人账户。而且,从被上诉人提供的一审证据(8月19日的电话录音)显示,谢某1在与被上诉人协商该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明确表示关于房屋买卖的问题“我回去也要商量”,足见谢某1不可能代表所有上诉人,他也自知无法代表所有上诉人。

再者,虽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四名上诉人的联系电话都为谢某1一人手机号码,但并不能表明谢某1就取得了其余三人的全权委托。仅填写谢某1一人手机号码,一则是为了便于进行及时联系,二则也只能说明,由谢某1作为联系人而已。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谢某1始终代表四被告与中介和原告进行房屋交易事宜的协商,……”,故而推定谢某1就取得了代理权的原因之一,这显然是扩大了仅作为联系人的权利范围,并且也忽视了其余上诉人应享有的对房屋的处分权。

二、7月2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系效力待定协议。

7月25日所签订的补充协议,系中介制作,乃甲方谢某1与乙方朱某私下拟订。在甲方一栏仅有上诉人谢某1一人签字,其他上诉人当时并不知情,后来知晓该事后,明确表示反对,至今其他上诉人对该协议坚决不予追认。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上诉人认为,第一,上诉人谢某1根本不构成表见代理,不能代理其他被告作出该意思表示;第二,该协议违背了除谢某1之外三人的真实意思表达,且不予追认;第三,该协议并未生效,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故该协议不应作为本案证据予以采信。一审法院在该合同不具备形式要件的前提下,被上诉人也没有足够证据表明其余三名上诉人授权于谢的情况下,仅以内心确认的方式,推定谢具备缔约的代理权,从而认定7月25日协议有效的理由之一是与事实不符,也于法无据的。

至于上诉人黄某及其母陶某其女谢某2于8月8日前往交易中心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三名上诉人始终不予承认7月25日签订的“协议”的有效性,但迫于房屋产权证原件仍握在房产中介手中(现在房产证仍旧在房产中介处),三人是出于索要房产证原件的目的而前去,并非是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意思表示。退一步讲,若四人真是前往办理过户登记,当场得知仅仅修改合同中的过户登记时间,即能办理过户登记,当天马上即可进行修改,无须拖延。而事实并非如此。故一审法院认定四被告前往交易中心就是办理过户手续,并进一步推定三名上诉人用行为对7月25日之协议的效力进行了认可及追认,显然不符合逻辑。

三、约定违约金数额畸高,违约条款应为无效。

上诉人谢某1与被上诉人于7月25日签订的协议中约定,若一方构成违约,则按照房价款的日百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该违约金条款无效。

首先,7月25日所签订“协议”是由中介公司提供,合同解释应作对被上诉人不利解释。一审中,上诉人曾就提出被上诉人与中介公司存在利益关系,因被上诉人承诺若该房屋买卖成交,则由其单独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全部佣金。显然,该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其真正目的是针对上诉人而设定,不具诚实性。

其次,3月1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及时得以履行,其责任因由被上诉人承担,因被上诉人钱款无法及时到位所导致。至7月25日,被上诉人钱款已到位,故向上诉人提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即7月25日之“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数额畸高违约金,显然是出于保护被上诉人目的,不具公平性。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一再强调违约金应“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本案中的违约金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当属无效,不应予以支持。

综观本案,原系被上诉人由于无法按时筹措钱款履行合同,导致合同没有按时过户,系违约在先。上诉人之一谢某1在无授权情况下,仅一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延期过户协议,该延期过户协议应属效力待定,不应成为本案判决之依据。此外,本案涉案金额高达209万元,属争议额较大的案件,且一方人数众多并存在责任不一,涉及的法律关系又较为复杂,一审期间上诉人曾提出希望该案件转为普通程序,以便于法院更好的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判决。然而一审法院并没有采纳上诉人的建议,反而在还没有查明事实,又缺乏有力证据的前提下,并加以判决,导致上诉人一审败诉,并将面临将市值高达250万元的房屋近似无偿地转让于被上诉人。上诉人家中耄耋老人无不老泪纵横,茶饭不思,每每想至即将无处安老,悲痛欲绝。一审法院对于多处法律行为认定不当,故恳请二审法院,维护上诉人合法利益,依法予以发回重审或径行改判。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房屋销售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女,xxx年9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xx市xx区xx街xx号楼x单元xx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xx,男,xxx年2月20日生,

汉族,司机,住xx市xx区xx乡xx村xx号。

原审被告:xxx,男,xxx年11月12日生,汉族,现羁押于xx市xx监狱xx监区。

上诉人因与xx、x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30日作出的(20xx)龙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x市(20xx)龙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判决;。

2、判令上诉人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将上诉人王xx列为本案被告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并不是买卖合同的任何一方的缔约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在合同纠纷中,将案外人的上诉人列为本案被告,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二、一审判决未尽到释明义务,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xx、xxx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或何种法律关系未做认定。

上诉人不是本案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一审法院不但将其列为被告,而且在未确定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便判令上诉人承担法律责任实为有失公允。上诉人认为,首先应认定二者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或何种法律关系,并释明理由。因为,只有确定了明确的法律关系,方可依据法律关系认定民事主体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或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三、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因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故存在过错,于法无据。理由如下:

1、负有法定义务的前提是义务负担人与权利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且享有一定的权利,针对本案而言,上诉人无偿的促成被上诉人xx、xxx与原审被告xxx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上诉人的这种无偿的帮忙行为不符合任何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那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xx、xxx之间也就不存在任何的民事法律关系,当然不负有任何法律合理审查义务。

上诉人虽然在经办人处签字,但未收取任何报酬,说明上诉人的行为本身不是经营行为,合理审查义务的理论来源是“收益与风险相一致原理”,那么对于上诉人来说,无收益便不应当承担风险,因此,认定上诉人负有合理审查义务不但于法无据,而且与法理相悖。

故此,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欠缺民事法律关系与法理的基础条件,上诉人当然不负有合理审查义务,更谈不上过错可言。

2、退而求其次,尽管上诉人未收取任何报酬,不符合居间合同的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但是,假定依据居间合同的法律关系判断,上诉人同样不负有合理审查义务。因为我国《合同法》第425条仅规定了居间人的如实报告义务,未规定合理审查义务,居间人只有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时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并不能据此推断出居间人的合理审查义务。在现行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不宜强制居间人负担合理审查义务。也就是说,不能于法无据的将合理审查义务强加给上诉人。

四、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原审被告xxx的补充赔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我国的补充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赔偿责任形态,因此有着独特的责任适用规则和构成要件,为了避免补充赔偿责任的滥用和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形下才能适用。截至目前仅体现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本案事实不符合上述两部法律规定的情形也未对补充赔偿责任有过约定,因此,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原审被告李晓明的补充赔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五、一审判决过于僵化的均衡了弱者利益。

本案中,被上诉人属于受害者、弱者是不争的事实,对于这一点,上诉人不但加以认可,而且予以同情,但并不能因为是弱者,便一味追求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逾越法律的规定,盲目支持其诉讼请求,上诉人只是出于一种好心帮忙的本意与初衷,不求任何回报的推荐、介绍,是否购买的决定权在于被上诉人,不能因为被骗了便迁责于好心帮忙的人,如果判决好心帮忙的人来承担责任,就无异于赋予了受害人向助人为乐的人追究责任的特权,一旦出现此种判决结果,不但彻底颠覆法律的威严与公信力,更与法律精神相违背,更有可能加剧整个社会的道德滑坡,故请二审法院对本案予以审慎处理。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将并非合同当事人的上诉人列为本案被告,并判决承担法律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撤销,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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