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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经营合同管理办法(精选5篇)

2024年经营合同管理办法(精选5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合同和发票管理办法

根据我国发票管理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对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进行管理和监督。怎样写管理办法细则?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管理办法细则5篇,仅供参考,希望大家喜欢!

一年的工作过去了,企业走过了一年的生产经营期,各项工作都已步入了正常的发展轨道。而对于我们外围机构的工作也开展的很顺利,尤其是我们税务部门,各种税收都能如期的征收,税收管理,税务检查等工作都开展的很顺利。

我们c区税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了发票管理科,税务检查科,综合科,办公室四个科室,各科室由一名人员负责。通过分工,可以保证工作的顺利,高效,高质完成。

20__年度我们c区税务局主要开展的工作有变更税务登记,发票的领购,印花税的缴纳,日常的税务检查以及专项的税务检查工作,税法宣传,诚信纳税大户的评选等等。

首先,年度开始我们就为各制造企业,供应商,银行等外围机构办理了变更税务登记。在办理变更登记中各纳税人都能如期的带齐所需资料到我局进行办理,并就不懂的问题向我局相关人员咨询。工作中我局与纳税人都能做到互相配合,保证了工作的按时完成。办理完变更税务登记,各纳税人就正式开始运作,所以各纳税人也根据业务需要到我局来领购相关发票。我们对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做好相关信息的登记,以确保发票的正确使用,也方便我局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由于企业是首次开展业务,很多涉税问题都还不是很了解,所以为了体现为纳税人服务的精神,我局进行了第一期的税收宣传活动,该期宣传活动主要针对纳税程序,通过生动的图画与对白设计,把整个纳税程序都展现了出来,以传单方式派发给各纳税人。

第三,随着纳税人业务的开展,企业与企业之间签定了各种合同,按照税法规定我们要对纳税人签定的合同征收印花税。20__年度累计应缴印花税为748044元,实缴936235元,应退188191元。

第四,开展日常税务检查。20__年4月份,我局按照日程安排,随机抽取了3家企业,对其纳税登记情况,建账情况,发票领购使用情况,印花税的缴纳等进行了常规的检查。检查发现纳税人都如期的进行了税务登记,都建立了相关的帐簿,发票领购使用情况都正确。但检查发现其中两家企业有部分合同没有按时的缴纳印花税,对此,我局对其进行了相应的罚款并加收了滞纳金。

第五,诚信纳税大户的评选。为了鼓励纳税人诚信纳税,我局制定了相应的评选办法,对该年度表现突出的纳税人进行诚信纳税大户的评选。

以上是20__年度个人工作的总结。

一销售经理的职责

4、 负责完成回款率;

6、 负责完成销售任务;

7、 严格负责本部门工作,及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及时向销售总监汇报重大问题。对部门内员工的所有问题负责。

二销售部门的工作流程

1、 商务旅行的过程

有必要提高出差的频率和效率。

5)销售经理对销售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安排。

2、 报价投标流程

这个过程主要是针对集团客户购买的产品。

2)整理用户询价或招标信息(如有需要,技术部门协助);

3)技术部协助和支持相应产品的技术参数;

4)采购部(生产部)对报价产品的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交货期进行调查确认;

销售人员在与客户谈判前,应做好充分准备,保持整洁的外表,以良好的精神状态与客户打交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以质量求生存,以品种求发展,确立“用户第一”、“质量第一”、“信誉第一”、“服务第一”,维护工厂声誉,重视社会经济效益,生产物美价廉的产品投放市场,满足社会需要是我厂产品的销售方针。

第二条掌握市场信息,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沟通企业与社会,企业与用户的关系,提高经济效益,是我厂产品销售管理的目标。

第二章市场预测

第三条市场预测是经营决策的前提,对同类产品的生命周期状况和市场覆盖状况要作全面的了解分析,并掌握下列各点:

1.了解同类产品国内外全年销售总量和同行业全年的生产总量,分析饱和程度。技术

2.了解同行业各类产品在全国各地区市场占有率,分析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的新途径。

3了解用户对产品质量的反映及技术要求,分析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品种,满足用户要求的可行性。

4了解同行业产品更新及技术质量改进的进展情况,分析产品发展的新动向,做到知已知彼,掌握信息,力求企业发展,处于领先地位。

第四条预测国内各地区及外贸各占的销售比率,确定年销售量的总体计划。

第五条收集国外同行业同类产品更新及技术发展情报,外贸供求趋势,国外用户对产品反映及信赖程度,确定对外市场开拓方针。

第三章经营决策

第六条根据工厂中长期规划和生产能力状况,通过预测市场需求情况,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由销售科提出初步的年产品销售方案,报请厂部审查决策。

第七条经过厂务会议讨论,厂长审定,职代会通过,确定年度经营目标并作为编制年度生产大纲和工年度方针目标的依据。

第四章产销平衡及签订合同

第八条销售科根据工厂全年生产大纲及近年来国内各地区和外贸订货情况,平衡分配计划,对外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并根据市场供求形势确定“以销定产”和“以产定销”相合的方针,留有余地,信守合同,维护合同法规的严肃性。

第九条执行价格政策,如需变更定价,报批手续由财务科负责,决定浮动价格,经经营副厂长批准。

第十条销售科根据年度生产计划,销售合同,编制年度销售计划,根据市场供求形势编报季度和月度销售计划,于月前十天报计划科以便综合平衡产销衔接。

第十一条参加各类订货会议,要本着先国家计划,后市场调节,先主机配套,后维修用户,先外贸后内销,照顾老用户结交新用户,全面布点,扩大销售网,开拓新市场的原则,巩固发展用户关系。

第十二条建立和逐步完善销售档案,管理好用户合同。

第五章编制产品发运计划,组织回笼资金

第十三条执行销售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供货期编制产品发运计划,做好预报铁路发运计划的工作。

第十四条发货应掌握先出口后内销,先主机配套后维修,先远后近的原则,处理好主次关系。

第十五条产品销售均由销售科开具“产品发货通知单”、发票和托收单,由财务科收款或向银行办理托收手续。

第十六条分管成品资金,努力降低产品库存,由财务科编制销售收入计划,综合产、销、财的有效平衡并积极协助导务科及时回笼资金。

第十七条确立为用户服务的观念,款到发货应及时办理,用户函电询问,三在内必答,如质量问题需派人处理,五天内与有关部门联纱,派人前往。

第六章建立产品销售信息反馈制度

第十八条销售科每年比喻一 次全面的有用户访问,并每年发函到全国各用户,征求意见,将收集的意见汇总、整理,向工厂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由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并列入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将用户对产品质量,技术要求等方面来信登记并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负责产品销售方面各种数据的收集整理,建立用户档案,收集同行业情报,提供销售方面的.分析资料,按上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销售报表。

办税服务厅是税务部门的内设机构,是税务部门对外服务的窗口。 “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正确处理征纳双方的关系,努力实现征纳双方的和谐”是办税服务厅的宗旨。现就如何做好办税服务厅的服务工作谈几点看法:

一、执法服务并重,实现征纳和谐。

执法并不是单纯这了执法,执法本身就是为人民服务。正确处理征纳双方的关系是做好服务的前提。

(一)、强化执法公开,营造透明环境。办税服务厅要建立长效的税法宣传和税务执法公开机制,将与纳税人有关的发票审批、定额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行政处罚、减免税等税收政策及执法程序公开,提高税务执法的透明度。

(二)、明确权力义务,营造公平环境。认真履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及时足额缴纳应纳的各项税款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同时纳税人也享有税收保障权、利益保障权、隐私权、减免税请求权等不可剥夺的合法权利。税务机关在强调纳税人义务和责任的同时,应更加注重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税务人员不依法办事、肆意刁难纳税人的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对因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给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确实保障纳税人享有提起复议、诉讼和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三)、提倡优质服务,营造和谐环境。和谐融洽的税收执法环境需要征纳双方共同营造,税务机关发挥着主导作用。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坚持严格执法与优质服务并重,不断探寻二者的最佳结合点。在执法上,要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掌握好“度”,在用足用好税收政策的同时,想方设法方便纳税人、为纳税人开展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服务,让纳税人时时处处感受和谐社会的人文关怀。完善办税服务厅的各项硬件便民设施,为纳税人提供人性化的高效优质服务,进一步拉近与纳税人的距离,融洽税收征纳关系。

二、建立监督机制,增强责任意识。

(一)实现诚信执法承诺。为倡导诚信服务,办税厅应充分发挥电子显示屏、告示栏等作用,为纳税人提供政务公开查询服务;在窗口明示处罚依据、标准;设置值班窗口,为纳税人排疑解难。

(二)推行服务评价制度。主动接受纳税人监督,要采取纳税人满意度调查、聘请行风监督员等方式,收集纳税人反馈的信息,并通过分析制定出相应的改进措施,最大限度满足纳税人的需求。

三、 加速信息建设,拓展服务渠道。

(一)、继续执行和完善申报征收“一窗式”。对增值税申报实行 “一窗式”管理,将纳税人的抄税、认证和申报业务集中到一个窗口办理,并缩短办税时间,提高办事效率,极大地方便纳税人。

(二)、逐步实现金税工程报税、专用发票认证网络化。使纳税人足不出户完成以上工作,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三)、实现申报方式多元化。建立以网上申报、电话申报系统为主体的多元化申报新格局。为纳税人提供多种申报渠道,有效地缓解办税大厅的压力。

(四)、实现税银联网,减少现金流通,减轻征纳双方的工作量。

四、更新服务理念推行多种服务

怎样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办事,是办税服务厅应当着重思考的问题。

(六)积极推行“灵活服务”。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停电或网络不通等情况,纳税人需要领购普通发票,只要手续齐全,窗口人员先行受理,手工发售,等故障排除后再输入系统。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

(七)积极推行“预约服务”。如在节假日纳税人有特殊情况,可拨打纳税服务电话,预约办理发票认证、纳税申报等业务。

(八)积极推行“延时服务”。如果纳税人在正常办公时间尚有未办完涉税事宜的,窗口工作人员将在办完所有涉税工作后再下班。

(九)积极推行“提醒服务”。在征期末通过口头或电话等方式及时提醒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缴税,避免纳税人不必要的滞纳金损失。

五、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办税服务厅是一个综合机构,也是国税系统展示形象的一个窗口, 对办税厅工作人员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需要配置集知识型、技术型、专业型、礼仪型于一身的复合型人才。同时一方面要加强办税厅工作人员思想文化教育,增强干部职工文化素养和纳税服务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强办税厅员工业务培训,提高其税收业务技能和计算机操作水平,适应当前工作需要,提高办事效率。

一年来,在县局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市局、县局工作会议以及全市纳税服务工作会议精神,办税服务厅以为国聚财、为民收税为使命,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落实“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服务理念开展工作,使各项工作上一个新台阶。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以规范化改造为契机,完善各项软硬件建设

为了进一步提升办税服务厅形象,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对办税服务厅进行了改造,将办税服务厅改造装修成了高起点、高品质的新办税服务厅。

(一)形象标识统一,现在的办税服务厅不仅外部形象上统一了标识,有利于纳税人区分办税服务厅和其他社会窗口的区别;内部标识上也进行了统一,让纳税人进入大厅后各个窗口办理什么业务一目了然。

(二)办税区域划分规范,在办税服务厅内分设了办税服务区、咨询辅导区、自助办税区和等候休息区四个区域。四个区域的划分,可以使纳税人“各取所需”,办税服务厅秩序井然。

(三)现代化建设不断完善,在不同的服务区内运用led大型电子显示屏、触摸屏、计算机因特网等先进设备为纳税人宣传、办理业务,满足纳税人日益增长的需求。例征期纳税人比较多的时候,我们会给纳税人播放幽默易懂的税收动漫宣传片,使纳税人多了份耐心,少了份急躁,无形中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四)便民设施整齐摆放,专业的填单台和咨询台清洁方便,雨伞、复印机、饮水机、小药箱等便民设施一应俱全,力求精益求精、便民实效。

二、转变工作作风,大力倡导优质服务

从最初的统一着装、挂牌服务,到一支笔、一张纸、一杯水的对外服务,到开展体现综合服务质量“办税服务之星”评比活动,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以人为本,诚信服务”的服务理念已经在大家工作中形成,办税服务厅的硬软件环境发生着质的飞跃。记得一位纳税人在最近办税服务厅举办的纳税服务工作座谈会上说:“这几年地税部门真的变化很大,到税务部门办事真不错,工作人员形象好了,态度和蔼了,做事也公开透明了,很多事情都能替纳税人着想,在这里办税真正能够得到尊重。”

办税服务厅结合窗口服务的实际特点,以礼仪培训为契机,不断提升纳税服务品质。

(一)是树立服务意识。转换以往税务机关的强势角色,力争服务理念从“要我服务”向“我要服务”转变,由以税务机关为主的“基础服务”向以纳税人为中心的“品质服务”迈进。

(二)是树立形象意识。首先,窗口人员通过学习公务礼仪,塑造自身良好的职业形象;其次,完善办税大厅功能设施,服务环境以“满足纳税人需要”为宗旨,真正做到“一切方便纳税人”、“一切服务纳税人”。

(三)是树立学习意识。鼓励全员学习税收业务、基础会计、公务礼仪等方面知识,将纳税服务质量的提升从“依托骨干”转变为“整体提升”。

(四)是建立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制。我们制定了各岗位的职责,量化了工作岗位标准,制定了考核程序和奖罚办法,建立了服务质量评价制度。通过综合评议,达到依法办税与优化服务相统一,通过强化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制,使办税人员对纳税服务真正从思想上重视,促进了各项制度的落实。

三、拓宽“四个平台”优化纳税服务

(一)拓展绿色服务平台。对纳税人前来办理的各项涉税事项,严格按照业务操作流程,简化办税程序,及时办理审批,实行“一站式”服务。

(二)拓展预约服务平台。根据纳税人通过电话预约准备办理的涉税事项,及时处理涉税业务,并电话反馈办理情况。

(三)拓展咨询服务平台。通过短信平台等手段,公开税收法律、法规及最新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领导值班制度,负责解答纳税人提出的各种涉税问题,辅导办理纳税事宜。

(四)拓展延时服务平台。在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若遇下班时间要继续为纳税人提供延时服务,不得以非工作时间为由而中止办理。

四、创新导税服务 树立地税形象

为激励工作创新积极性,提升工作创新水平,推动地税工作快速发展,伊川地税局为落实市局纳税服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成立“导税小组”,率先推出“导税员”制度,在办税服务厅为纳税人提供导税服务。

(一)选定业务骨干,靓丽导税风景线。

在办税厅门前设立导税台,由业务素质高,协调能力强的大厅工作人员担任“导税员”,主动接待纳税人,及时宣传新政策、讲解业务流程、派发办税文书、辅导填报资料、解答疑难问题、受理现场投诉、收集纳税人建议等,同时针对税收业务征收高峰期的情况,对办税人员进行合理分流,维持办税秩序,以确保服务大厅工作的高效有序运转。这种变纳税人询问为专门、主动的引导服务,不仅避免了纳税人跑冤枉腿、排冤枉队,做冤枉事,让纳税人感受到了税务机关对他们的充分尊重,缩短了征纳之间距离,提高了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信任度和满意度,也规范了办税服务厅的办税秩序,促进了办税效率和办税服务水平的提升。

(二)名师精心策划,规范导税风景线。

1、由县地税局牵头,开展一系列培训项目,以进一步提高导税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适应新形势对纳税服务工作的要求。主要内容涉及: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文书受理等各项涉税业务知识。

2、聘请专业人士为导税岗位量身定做一整套的文明礼仪,进行深入详细的培训,进一步规范导税接待、形象举止等。聘请优秀讲师对导税工作人员做平衡性、减压性心理辅导,同时向征收窗口人员灌输纳税服务意识,提高窗口服务质量。

3、加强导税员与各办税窗口之间的交流,分享经验,尽可能简化流程,以更好的服务纳税人。

(三)明晰服务重点,唱响导税风景线。

纳税人到办税大厅办理纳税事宜,导税员会在第一时间笑脸相迎纳税人并问询其需要办理的纳税业务,引导纳税人到相应的办理窗口办理纳税事宜,同时帮助查看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全。手续齐全,当时办理;手续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节约了纳税人办税时间。如果纳税人所带的资料手续齐全,导税人员会引领其到相应办税窗口办理纳税事宜,如果不齐全,导税人员会在第一时间一次性告知,避免了纳税人跑冤枉腿、排冤枉队,做冤枉事,让纳税人感受到了税务机关对他们的充分尊重,缩短了征纳之间距离。等等以上诸如此类的业务知识,导税员不仅要烂熟于胸,更要在实际操作上,下真功夫、下苦功夫去认真钻研学习。

导税员要填写《导税员日志》,记录全过程。每天负责值班的导税员要对当天业务咨询、投诉、突发事件、办税导引,特别是纳税人的意见建议等做好记录。利用每周例会对收集整理的纳税人咨询的热点问题和纳税服务中的不足进行学习研究,以便以后工作中更好地开展纳税服务和宣传。

通过引导办税,导税员和纳税人面对面的交流,对纳税人提供的申办资料、填写表格文书进行辅导,既提高了办税效率,解决了纳税人多次跑的问题,又使厅内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得到加强和巩固,提升了服务质量,实现了征纳共赢。

(四)狠抓职责落实,彰显导税风景线

严格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强化奖惩严明。强调导税员做到“三个必须”,即:对纳税人提出的有关纳税申报流程、填表规则、缴款流程,心须予以解释说明;对纳税人提出的不属于办税服务大厅职责的事项,必须联系和引领到相关科室或具体经办人员;对确有困难的办税人如老年人、残疾人,必须给予特殊帮助。坚持“公平公正,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严格落实“首问首办责任制”,确保软环境建设在办税服务大厅落到实处。以此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得到了纳税人的普遍好评,在广大纳税人心目中树立了好的形象。

导税服务大大节省了纳税人的办税时间,一方面提高了税务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为纳税人提供了更为周到的涉税服务,有效解决了办税高峰期人员拥挤等问题,税企征纳关系进一步融洽,受到了广大纳税人的好评。使导税人员与各个办税窗口,职能科室,协同联动,将纳税人纳税过程变成享受服务的过程,潜移默化地增强纳税光荣感,避免纳税人因办税繁琐、政策生疏等因素产生畏难情绪和侥幸心理,从而有效提升了纳税遵从度。导税服务切实转变了服务观念,丰富服务内容,真诚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真正实现纳税服务“始于纳税人需求,终于纳税人满意”。

总之,办税服务厅整体的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取得了大幅度的提升,赢得了广大纳税人的肯定和赞誉。今后,我们要一如既往地秉承“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办税宗旨,继续推行在巩固中求提高、在务实中寻突破、在创新中求发展的工作思路,使组织收入再攀新高度、依法治税再创新局面、征收质量再上新台阶、文明服务再出新亮点、队伍建设再展新形象,各项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真正做到依法治税,做好纳税人的贴心人,为地方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完善合同管理制度,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

第二条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收费合理的原则,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

第三条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人授权委托证明文件的法人代理人签订合同。凡签订的合同必须有双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公司“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四条签订合同要做到:主要条款完备,经济责任明确,文字叙述清楚,签订手续齐全。

第五条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基层单位意见,特别是对工期、质量的要求更应听取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合同签订后,必须严格履行,坚决做到“重合同、守信用”,维护企业形象。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公司工程项目均需签订合同。

第七条公司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理人签订,必要时应办理公证手续。

第八条公司签订合同人员的职责:

1、根据授权代理的范围,做好市场调查,了解信息,接洽联系,起草合同文稿等有关工作。

2、在参加洽谈签约活动中,要认真审阅对方的`资信情况,也解其法人资格与履约能力。

3、签订合同必须严肃细致,认真负责,杜绝因合同疏漏造成的经济损失。

4、对合同的重大变更或解除,需要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汇报请示,并提出建议和措施。

5、由于签约对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按合同规定向对方索赔或请求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挽回公司经济损失。

第九条合同签订权限:

1、部门负责人以下(含科级)只能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在100万元以下的合同,且必须有法人授权委托书。

2、工程施工合同在500万元以上大型及特大型工程项目和涉外项目须由总经理亲自审批后方可签订。

第十条合同必须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并必须加盖“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存档并足额贴好印花税票。

第三章合同的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委托综合部负责全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相关部门签订的合同应及时将合同正本交存综合部。

第十二条综合部作为全公司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1、起草、修订公司合同方面的管理制度,报公司批准颁布实施。

2、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

3、负责全公司合同的分类、编号、登记,建立合同台帐,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各部门要负责检查合同的执行,对违反合同造成损失的项目,签约部门负责索赔、诉讼。:

第十四条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同,有关部门可以拒绝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凡与国家政策、法律不符合的地方,以国家政策法律为准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工程项目合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年七月一日开始执行。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合同制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人事主管负责人作为北京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具体负责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须参照北京大学制定的劳动合同范本,结合本单位实际,补充或细化有关条款。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应报校人事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必须在本次劳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报校人事部审核批准。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须在本次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报校人事部审核批准。未经审批而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学校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应依法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支付工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劳动合同制职工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学校人事部不定期发布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的指导意见,作为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标准的依据。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任务、岗位职责、经费预算制定科学合理的工资标准及管理办法。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实行实名发放制,校人事部每月制定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发放单,由校财务部通过银行代发系统按月统一发放。

对于未在校人事部备案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得发放工资。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制职工由学校统一发放工作证件。图书借阅、食堂就餐可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党团组织关系、工会组织关系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符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报条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学校协助申报。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制职工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实行社会化评审,按照其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理。若所申报系列不在社会化评审范围内,在北京大学连续工作三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经用人单位同意及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委托,可申请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代评。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制职工依法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公休日、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

第六章考勤及考核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考勤考核具体办法,并报校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做好考勤记录工作。考勤记录应按实际上班时间进行记录,能反映正常上班时间的小时数,如安排加班的,能反映当天加班的小时数。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制职工试用期满和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考核办法对劳动合同制职工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工作档案。

第七章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双方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争议发生的原因及处理结果报校人事部。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劳动合同制职工的人事档案原则上应存放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由本人办理个人存档手续。符体存档条件的,可将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在北京市人才服务机构的北京大学集体户。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包括劳动合同、日常考勤、年度考核材料、奖惩记录材料、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材料等。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作档案在其离开用人单位后还应保存2-3年,工作档案需要归入本人档案的,应即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人事主管及人事干部应当实时关注国家、北京市及学校的劳动用工政策,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劳动政策培训。

学校鼓励用人单位聘请专业机构为本单位制定科学合理、严格规范的劳动用工制度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北京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或因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予通报批评,并对有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隶属北京大学的独立法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管理,同时接受校人事部的监督;如需通过学校办理相关事务,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按时向学校缴纳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费。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经20xx年7月9日第749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

执行,《北京大学流动编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北人发20xx[10]号)、《北京大学聘用各类非正式编制人员暂行管理办法》(校发20xx[6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校人事部负责解释。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本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钢集团)依法经营,规范合同管理流程,明确合同管理职责,有效预防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本钢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结合本钢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钢集团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由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本钢集团及各分、子公司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的买卖、借款、租赁、承揽、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融资租赁、建设工程、供用电、水、气热力等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还款、抹账、合资合作协议等。

劳动合同的管理,按照本钢集团人力资源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合同管理采取统一归口管理与分类专项管理相结合的形式。

本钢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以下简称本钢集团法务部)是本钢集团合同管理主管部门。

各分、子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是本单位合同统管部门,负责

本单位合同管理。

采购、销售、工程管理等职能部门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对合同实行专项管理。

第五条本钢集团法务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完善本钢集团合同管理制度;

(二)监督、指导各分、子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三)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委托代理人的法律培训;

(四)制定合同示范文本;

(五)负责合同的法律审查;

(六)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

(七)指导和参与处理合同纠纷;

(八)涉及合同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各分、子公司法律事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完善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二)指导本单位各部门正确签订和履行合同;

(三)负责本单位合同的法律审查和报审;

(四)参与处理本单位合同纠纷;

(五)检查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七条各分、子公司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合同签订前的调研和谈判;

(二)负责合同的业务审查;

(三)负责合同法律审查的报审;

(四)签订合同,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履行合同;

(五)组织或参与处理合同纠纷;

(六)负责合同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第二章授权委托

第八条本钢集团及各分、子公司业务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严格遵照制度规定开展业务活动,不得越职权范围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

第九条委托代理人应具有相应业务能力和法律知识,严格按照授权的范围从事代理活动,维护本单位利益。

第十条本钢集团及各分、子公司可根据需要对委托代理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三)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联系方式;

(四)具体委托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第十一条正式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不得有涂改的痕迹。第十二条委托代理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授权委托书,不得出借给他人,发生毁损、遗失等情况时,应立即书面报告,并按程序补办。

第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授权委托关系应当解除或终止:

(一)授权委托期限届满的;

(二)委托代理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

(三)委托代理人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

(四)委托代理人因自身或其它原因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的;

(五)其他应当解除或终止的情况。

解除或终止授权委托关系,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由业务部门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三章合同订立

第十四条本钢集团及各分、子公司在合同签订前,业务部门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如下资料,对其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签约人身份证复印件;

合同内容涉及特种行业专营许可或专业资质的,对方当事人还应提供相关证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以上证照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连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由业务部门存档。

第十五条业务部门应当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资金状况、货源状况、技术条件、生产能力和商业信誉等相关情况,对其资信和履约能力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业务部门应当建立客户信息数据库,收集整理客户提供的营业执照、特许经营许可证、专业资质证等证照,对客户履约资信情况进行评价。

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在对外经济往来中,除金额较小且可即时结清的情形外,均应订立内容完备的书面合同。

由于生产经营紧急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未即时签订书面合同的,业务部门应妥善保管与合同相关的全部资料,事后及时补签书面合同。

第十九条本钢集团法务部根据日常经营需要制定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书面合同,应当优先采用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条委托代理人填写合同文本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合同当事人名称必须写明全称,与证照名称、印章一致,不得简化;

(二)合同条款完备,内容无前后矛盾之处;

(四)合同应当采用打印文本。确有合理原因需要手工填写部分内容的,应做到书写工整,无涂改。

第二十一条合同按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通过审查后,方可签字盖章。

第四章合同审查

第二十二条本钢集团及各分、子公司订立合同必须履行审查程序。

第二十三条合同审查分为业务审查和法律审查。

第二十四条合同的业务审查由业务部门负责,主要对订立

合同的必要性、业务上的合理性、合同内容的准确性、合同的`可行性、合同对方当事人资质及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具体审查流程按本钢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法律审查由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主要对合同主体、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条款约定的明确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使用本钢集团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的合同,由本单位法律事务机构负责法律审查。

第二十七条各分、子公司未采用本钢集团合同示范文本的重大合同,由本钢集团法务部负责法律审查。

本条所称重大合同是指下列合同:

(一)合资、合作合同;

(二)股份转让合同;

(三)融资租赁合同;

(四)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合同;

(五)承包经营合同;

(六)商标、专利合同;

(七)涉外合同;

(八)标的额超过100万元的非范本合同;

(九)其它对本钢集团生产经营、商业信誉和职工稳定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二十八条本钢集团法务部合同审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四)法律审查意见要求修改合同的,送审单位应按照要求修改后报请复审。

第二十九条送审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合同资料,造成法律审查人员不能及时全面出具法律意见的,由送审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本钢集团各业务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当事先通知本钢集团法务部派员参与重大合同磋商谈判,若未通知,在履行送审程序时,应由合同谈判的负责人携带完整的合同资料到本钢集团法务部配合审查。

第三十一条各分、子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自行审查的合同的审查流程,由各分、子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五章合同履行

第三十二条合同生效后,本钢集团及各分、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及时履行合同。

时掌握工作进展、标的物交付、收付款、票据交接、质量反馈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业务部门应对对方当事人的经营状况、商业信誉等信息进行实时收集。对方当事人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可能影响到合同履行的情形时,业务部门应及时通知本单位法律事务机构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十五条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业务部门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并及时通知本单位相关部门和法律事务机构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条本钢集团及各分、子公司应建立合同履行情况评估制度,至少于每年年末对合同履行的总体情况和重大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分析评估中发现合同履行中存在的不足,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第六章合同变更、解除

第三十七条因合同履行条件发生变化需变更合同条款的,按照原合同审查级别履行审查程序后方可签署相关文件。

第三十八条本钢集团及各分、子公司在对方当事人未对合同变更事项书面确认前,除为避免或减少损失必须中止履行的情形外,仍需按原合同规定履行。

见。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谈判时,业务部门应当提前通知法律事务机构派员参加。

各分、子公司解除重大合同,应报请本钢集团法务部进行法律指导。

第四十条对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业务部门应通知本单位法律事务机构,由法律事务机构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十一条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复函须经本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审查,主管领导或总法律顾问批准同意后,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发出。

第七章合同纠纷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钢集团及各分、子公司在合同签订或履行中发生纠纷,业务部门应及时将情况报送本单位法律事务机构。

各分、子公司重大合同纠纷应及时上报本钢集团法务部。第四十三条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对合同纠纷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出具法律意见,指导相关单位和部门收集证据和制定纠纷解决方案,参加协商谈判。

第四十四条本钢集团及各分、子公司业务部门应在法律事务机构指导下收集和保管证据,制定纠纷解决方案,妥善处理合同纠纷,并争取通过协商方式化解合同纠纷。

第四十五条在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法律事务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对方当事人作出任何实质答复或提供文件资料。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对方当事人提供

证据和泄漏信息。在纠纷处理过程中,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与合同纠纷有关的话题。

第四十七条因合同纠纷而诉讼或仲裁的,按照本钢集团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合同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负责合同审查、签订和履行的有关部门应当收集整理合同资料,建立合同档案。

第四十九条合同资料包括下列文件:

(一)有关合同的项目计划文件、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及上级有关批复文件;

(二)有关合同招、投标及中标通知书等文件资料;

(四)合同文本及附件;

(五)合同项目的增减凭证、签证;

(六)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往来函件、收货单据、收款收据;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的协议书或信函;

(八)合同纠纷处理的协议书、诉讼仲裁文书、公证文书;

(九)与合同签订、履行及纠纷处理相关的视听资料、数据电文;

(十)其它有关材料。

第五十条业务部门应当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信息进

行登记,及时掌握合同审查、订立及履行情况。

第九章合同专用章管理

第五十一条各单位对合同专用章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第五十二条本钢集团及各分、子公司业务部门对外签订合同,应在履行合同审查手续后加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部门印章签订合同。

第五十三条管理合同专用章的单位和部门应当严格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使用合同专用章。

第五十四条任何人不得携带合同专用章外出签订合同,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的,各分、子公司应制定管理规定,并报本钢集团法务部备案。

第十章罚则

第五十五条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钢集团法务部责令其改正,在全集团范围通报批评,并由本钢集团对违规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一)未按规定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和合同管理流程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审查、批准程序签订合同的;

(三)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的;

(四)超越代理权限签订合同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合同专用章的;

(六)擅自变更合同条款,中止、解除合同;

(七)未经审查批准的合同擅自实际履行的;

(八)不按规定报告合同信息的;

(九)未及时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收集证据而造成损失的;

(十)对处理合同纠纷工作消极配合的;

(十一)擅自向合同纠纷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泄漏信息的;

(十二)因管理不善,造成合同资料、档案丢失、毁损的;

(十三)在合同审查、签订、履行和处理纠纷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集团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合同管理规定,并报本钢集团法务部备案。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本钢集团法务部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合同实施办法通知

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2012年4月5日印发

采购合同的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加强采购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采购风险,维护公司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合同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原则

本办法规定采购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运行机制,明确合同采购管理部门的职责,规定采购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所需要原材料及日常所需要各种物品的对外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

四、合同形式

采购合同的订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经签约双方协商的有关修改采购合同的文书、传真、电报图表、电子邮件、报价书和会签表等,均属于合同的范围。

五、合同内容要求

1、合同内容必须完整,合同基本要素必须齐全。

2、条款应当明确、具体、文字表达严谨,书写工整。

六、管理组织

公司物管部负责具体的采购合同的谈判、起草、执行、变更,物管部经理、物管总监、结算部经理、财务总监对采购合同进行审批。

七、合同的签订

1、签订合同

年初物资采购的供方,通过公司评审后,通过的供方报当年的物资价格单,物管部确定价格单后,与供方签订合同。

2、职责划分

2.1、物管部负责合同签署前合同询价、议价、调研工作。

2.2、结算部和质检部配合合同货款和合同的质量检验工作。

2.3、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部门职责范围内对采购合同的管理提供支持。

八、合同履行

1、履行合同

1.1、合同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规定的义务,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承办单位应对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履约管理台账的形式作详细全面的书面记录,并保留相关能够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原始凭证。遇履行困难的合同,必须及时向相关参与合同管理的部门通报,并报告相关公司领导。

2、合同变更及纠纷处理

2.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维护公司权利和履行公司义务。在合同履行中出现下例情况之一,执行机构应及时报告公司,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于对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2.1.1、由于不可抗拒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2.1.2、由于对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2.1.3、由于情况变更,致使我方无法按约定履行合同,或虽能履行但会导致我方重大损失的。

2.1.4、其他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

2.2、合同发生纠纷时,应会同法律顾问与合同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进行仲裁或诉讼的,应协助法律顾问办理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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