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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认证合同的审查(热门18篇)

产品认证合同的审查(热门18篇)



合同协议是双方达成共识并签署的一种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查看合同协议范文,我们可以学习到不同行业和不同合作模式下的约定方式。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合同书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

认证方(乙方):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有效期限:至证书有效期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双方就环境标志产品认证项目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方申请内容和范围。

二、双方责任。

(一)甲方。

1.甲方应在签订合同后,向乙方支付认证费用,以保证启动认证工作;。

2.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书及附件,供乙方进行文件审核;。

5.甲方有责任在其获得环境标志认证产品上使用环境标志标识;。

7.产品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证明材料;。

8.甲方需要使用乙方统一制作的环境标志标识时,可与乙方联系订购事宜;如有特殊印制要求需自行印制的,需向乙方申请并备案。

(二)乙方。

1.乙方应及时组织实施某标志产品认证工作,在现场审核前,提前通知甲方。

2.乙方不得将甲方经营、生产及技术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但下述情况除外:

(1)此合同签署前乙方得到的消息;。

(2)甲方企业范围外已公开的资料;。

(3)法律另有要求时;。

(4)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时。

3.乙方协助甲方进行产品公告和宣传活动。

三、风险。

2.在认证过程中或监督审核中,因乙方责任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但索赔的赔偿费将不得超过甲方支付的认证审核费或本次监督审核费,且为一次性赔付。

四、甲方获证后的权利和义务。

3.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甲方的环境标志产品发生变更时,须向乙方通报;。

5.甲方获得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欲继续保持认证资格,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重新签订认证合同。

五、费用。

2.认证费应于某合同签署之日起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现场检查通过后,甲方应在样品测试前将检验费支付给检测机构;。

4.年金(含标志使用费):年金应在监督审核之前与监督审核费同时支付;。

6.检查员的食、宿、行等差旅费按实际支出由甲方支付或实报实销;。

7.监督审核时需抽样检验,甲方按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监督审核通知书内容,直接将检验费付给检验机构。

8.如需获证后公告,公告费______元/次;如需乙方网上公告,公告费______元,如参加乙方宣传活动,合同另议。

六、争议处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达不成协议,可以:

(一)因本合同所发生的重大争议,由上级主管部门仲裁;。

(二)按司法程序解决。

七、其它。

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联系人:____。

联系电话:______传真: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帐号: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邮编:______。

认证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联系人:____。

联系电话:______传真: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帐号: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邮编:______。

产品认证的合同书

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

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

第十五条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第三章有机产品进口。

第十七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主管机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评估申请,国家认监委受理其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的申请进行评估。

评估可以采取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认证体系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的,国家认监委可以与其主管部门签署相关备忘录。

该国家或者地区出口至中国的有机产品,依照相关备忘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未与国家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产品,拟作为有机产品向中国出口时,应当符合中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需要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进口产品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统称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向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

第二十一条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和文件,其中申请书、调查表、加工工艺流程、产品配方和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等认证申请材料、文件,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版本。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其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从事进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认证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等应当有中文版本。

第二十二条进口有机产品申报入境检验检疫时,应当提交其所获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入境验证,查验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作为有机产品入境。

必要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监督抽样检验,验证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自对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获证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

(三)获证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认证证书和检查报告复印件(中外文版本);。

(五)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五条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编号规则和认证标志的式样、编号规则。

第二十六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七条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

(三)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基地)面积和产品种类;。

(五)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六)认证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

(一)认证委托人或者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三)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四)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

(三)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年有机产品认证合同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

认证方(乙方):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有效期限:至证书有效期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双方就环境标志产品认证项目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

1.甲方应在签订合同后,向乙方支付认证费用,以保证启动认证工作;。

2.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书及附件,供乙方进行文件审核;。

5.甲方有责任在其获得环境标志认证产品上使用环境标志标识;。

8.甲方需要使用乙方统一制作的环境标志标识时,可与乙方联系订购事宜;如有特殊印制要求需自行印制的,需向乙方申请并备案。

(二)乙方。

1.乙方应及时组织实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在现场审核前,提前通知甲方。

2.乙方不得将甲方经营、生产及技术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但下述情况除外:

(1)此合同签署前乙方得到的消息;。

(2)甲方企业范围外已公开的资料;。

(3)法律另有要求时;。

(4)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时。

3.乙方协助甲方进行产品公告和宣传活动。

2.在认证过程中或监督审核中,因乙方责任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但索赔的赔偿费将不得超过甲方支付的认证审核费或本次监督审核费,且为一次性赔付。

1.甲方具有按规定正确使用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标识的合法权益;。

2.甲方具有对外正确宣传其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资格的权利;。

3.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甲方的环境标志产品发生变更时,须向乙方通报;。

5.甲方获得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欲继续保持认证资格,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重新签订认证合同。

2.认证费应于认证合同签署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现场检查通过后,甲方应在样品测试前将检验费支付给检测机构;。

4.年金(含标志使用费):年金应在监督审核之前与监督审核费同时支付;。

6.检查员的食、宿、行等差旅费按实际支出由甲方支付或实报实销;。

7.监督审核时需抽样检验,甲方按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监督审核通知书内容,直接将检验费付给检验机构。

8.如需获证后公告,公告费______元/次;如需乙方网上公告,公告费______元,如参加乙方宣传活动,合同另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达不成协议,可以:

(一)因本合同所发生的重大争议,由上级主管部门仲裁;。

(二)按司法程序解决。

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联系人:____。

联系电话:______传真: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帐号: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邮编:______。

认证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联系人:____。

联系电话:______传真: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帐号: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邮编:______。

收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认证的合同书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

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

第十五条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第三章有机产品进口。

第十七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主管机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评估申请,国家认监委受理其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的申请进行评估。

评估可以采取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认证体系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的,国家认监委可以与其主管部门签署相关备忘录。

该国家或者地区出口至中国的有机产品,依照相关备忘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未与国家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产品,拟作为有机产品向中国出口时,应当符合中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需要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进口产品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统称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向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

第二十一条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和文件,其中申请书、调查表、加工工艺流程、产品配方和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等认证申请材料、文件,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版本。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其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从事进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认证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等应当有中文版本。

第二十二条进口有机产品申报入境检验检疫时,应当提交其所获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入境验证,查验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作为有机产品入境。

必要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监督抽样检验,验证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自对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获证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

(三)获证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认证证书和检查报告复印件(中外文版本);。

(五)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五条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编号规则和认证标志的式样、编号规则。

第二十六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七条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

(三)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基地)面积和产品种类;。

(五)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六)认证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

(一)认证委托人或者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三)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四)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

(三)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四)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

(五)获证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七)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八)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或者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十一)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产品”字样和英文“organic”字样。图案如下:

第三十三条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

产品认证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下面是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合同,欢迎来参考!

合同登记编号: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

认证方(乙方):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有效期限:至证书有效期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双方就环境标志产品认证项目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

1.甲方应在签订合同后,向乙方支付认证费用,以保证启动认证工作;

2.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书及附件,供乙方进行文件审核;

5.甲方有责任在其获得环境标志认证产品上使用环境标志标识;

8.甲方需要使用乙方统一制作的环境标志标识时,可与乙方联系订购事宜;如有特殊印制要求需自行印制的,需向乙方申请并备案。

(二)乙方。

1.乙方应及时组织实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在现场审核前,提前通知甲方。

2.乙方不得将甲方经营、生产及技术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但下述情况除外:

(1)此合同签署前乙方得到的消息;

(2)甲方企业范围外已公开的资料;

(3)法律另有要求时;

(4)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时。

3.乙方协助甲方进行产品公告和宣传活动。

2.在认证过程中或监督审核中,因乙方责任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但索赔的赔偿费将不得超过甲方支付的认证审核费或本次监督审核费,且为一次性赔付。

1.甲方具有按规定正确使用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标识的合法权益;

2.甲方具有对外正确宣传其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资格的权利;

3.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甲方的环境标志产品发生变更时,须向乙方通报;

5.甲方获得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欲继续保持认证资格,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重新签订认证合同。

2.认证费应于认证合同签署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现场检查通过后,甲方应在样品测试前将检验费支付给检测机构;

4.年金(含标志使用费):年金应在监督审核之前与监督审核费同时支付;

6.检查员的食、宿、行等差旅费按实际支出由甲方支付或实报实销;

7.监督审核时需抽样检验,甲方按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监督审核通知书内容,直接将检验费付给检验机构。

8.如需获证后公告,公告费______元/次;如需乙方网上公告,公告费______元,如参加乙方宣传活动,合同另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达不成协议,可以:

(一)因本合同所发生的重大争议,由上级主管部门仲裁;

(二)按司法程序解决。

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联系人:____。

联系电话:______传真: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帐号: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邮编:______。

认证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联系人:____。

联系电话:______传真: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帐号: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邮编:______。

收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认证合同

电话: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 联系人: _________

乙方: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电话: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

根据甲方提出委托乙方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就认证评审达成一致意见,签定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实施有机认证范围及依据的标准

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范围为_______________,为了体现有机完整性,其有机认证范围还包括:

生产过程 加工过程 包装过程 贮运流通过程

其他过程:

开展认证依据的标准及技术要求为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实施有机认证的基本程序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调查评价,文件审查;

3.现场检查;

4.认证结果评价,合格评定;

5.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确认有机管理范围,完成必要的转换期管理并使之符合相应的标准,保证按照既定的有机认证标准及技术要求进行操作。

(2)遵循认证计划,为进行评价做出必要的安排,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审查文件,进入认证范围涉及的所有区域,查阅所有的记录(包括内部审核报告)和实施评价所需协助和相关活动准备相应的人员。

(3)及时就产品更改,生产过程更改或区域扩大,管理权或所有权等更改通知乙方,在没有得到乙方的相关通知前,经营者不得放行任何已更改的获证产品。

(4)如果存在分包生产,与其分包方签署协议,要求分包方遵循有机标准,保持有机完整性,向乙方开放认证范围涉及的所有区域,并符合乙方的要求。同时对分包的生产和加工,以及在分包方出现不符合的情况下采取的措施负全责。及时获得分包方的相关信息和本合同第(3)条款涉及的更改信息并及时提供给乙方。

(6)承担有机标志印刷业务的印制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并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关式样,色标和规格的规定,印制有机标志,不擅自改变式样,颜色和规格。非正品和残次品,及时销毁,并如实登记,不散失。印标单位具备的相应资质如下:

a)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具有合法的营业证明;

b) 获得公安,新闻出版等相关管理部门发放的许可证明;

c) 有与其承印有机标志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

d) 掌握标志的防伪技术和辨伪能力;

e) 健全的管理制度;

f)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产品认证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下面是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合同,欢迎来参考!

合同登记编号: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

认证方(乙方):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有效期限:至证书有效期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双方就环境标志产品认证项目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

1.甲方应在签订合同后,向乙方支付认证费用,以保证启动认证工作;

2.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书及附件,供乙方进行文件审核;

5.甲方有责任在其获得环境标志认证产品上使用环境标志标识;

7.产品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证明材料;

8.甲方需要使用乙方统一制作的环境标志标识时,可与乙方联系订购事宜;如有特殊印制要求需自行印制的,需向乙方申请并备案。

(二)乙方

1.乙方应及时组织实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在现场审核前,提前通知甲方。

2.乙方不得将甲方经营、生产及技术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但下述情况除外:

(1)此合同签署前乙方得到的消息;

(2)甲方企业范围外已公开的资料;

(3)法律另有要求时;

(4)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时。

3.乙方协助甲方进行产品公告和宣传活动。

2.在认证过程中或监督审核中,因乙方责任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但索赔的赔偿费将不得超过甲方支付的认证审核费或本次监督审核费,且为一次性赔付。

1.甲方具有按规定正确使用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标识的合法权益;

2.甲方具有对外正确宣传其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资格的权利;

3.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甲方的环境标志产品发生变更时,须向乙方通报;

5.甲方获得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欲继续保持认证资格,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重新签订认证合同。

2.认证费应于认证合同签署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现场检查通过后,甲方应在样品测试前将检验费支付给检测机构;

4.年金(含标志使用费):年金应在监督审核之前与监督审核费同时支付;

6.检查员的食、宿、行等差旅费按实际支出由甲方支付或实报实销;

7.监督审核时需抽样检验,甲方按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监督审核通知书内容,直接将检验费付给检验机构。

8.如需获证后公告,公告费______元/次;如需乙方网上公告,公告费______元,如参加乙方宣传活动,合同另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达不成协议,可以:

(一)因本合同所发生的重大争议,由上级主管部门仲裁;

(二)按司法程序解决。

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联系人:____

联系电话:______ 传真: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帐号: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 邮编:______

认证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联系人:____

联系电话:______ 传真: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帐号: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 邮编:______

收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认证的合同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

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

第十五条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第三章有机产品进口。

第十七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主管机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评估申请,国家认监委受理其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的申请进行评估。

评估可以采取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认证体系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的,国家认监委可以与其主管部门签署相关备忘录。

该国家或者地区出口至中国的有机产品,依照相关备忘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未与国家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产品,拟作为有机产品向中国出口时,应当符合中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需要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进口产品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统称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向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

第二十一条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和文件,其中申请书、调查表、加工工艺流程、产品配方和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等认证申请材料、文件,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版本。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其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从事进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认证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等应当有中文版本。

第二十二条进口有机产品申报入境检验检疫时,应当提交其所获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入境验证,查验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作为有机产品入境。

必要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监督抽样检验,验证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自对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获证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

(三)获证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认证证书和检查报告复印件(中外文版本);。

(五)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五条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编号规则和认证标志的式样、编号规则。

第二十六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七条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

(三)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基地)面积和产品种类;。

(五)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六)认证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

(一)认证委托人或者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三)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四)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

(三)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四)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

(五)获证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七)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八)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或者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十一)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产品”字样和英文“organic”字样。图案如下:(图片略,见原文)。

第三十三条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统一的编号规则,对每枚认证标志进行唯一编号(以下简称有机码),并采取有效防伪、追溯技术,确保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能够溯源到其对应的认证证书和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等材料上可以印制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二)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第三十六条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证证书注销、撤销后,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交回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认证标志。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国家认监委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外资认证机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和销售,以及出口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中资认证机构、在境内生产加工且在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

(一)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是否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监督检查;。

(二)对获证产品的监督抽查;。

(三)对获证产品认证、生产、加工、进口、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对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

(五)对有机产品认证咨询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六)对有机产品认证和认证咨询活动举报的调查处理;。

(七)对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第四十条国家认监委通过信息系统,定期公布有机产品认证动态信息。

认证机构在出具认证证书之前,应当按要求及时向信息系统报送有机产品认证相关信息,并获取认证证书编号。

认证机构在发放认证标志之前,应当将认证标志、有机码的相关信息上传到信息系统。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根据认证机构报送和上传的认证相关信息,对所辖区域内开展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以及有机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在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和销售等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生产、加工、销售记录档案制度。

第四十二条有机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在采购、贮藏、运输、销售有机产品的活动中,应当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规定,保证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销售证中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一致,并能够提供与正本内容一致的认证证书和有机产品销售证的复印件,以备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或者消费者查询。

第四十三条认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动植物疫情、环境污染风险预警等信息,以及监督检查、消费者投诉举报、媒体反映等情况,及时发布关于有机产品认证区域、获证产品及其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的认证风险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关应对措施。

第四十四条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超范围使用有机认证标志,或者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认证机构5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及其生产基地、加工场所的有机产品认证委托。

第四十五条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结论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的处理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举报。国家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七条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八条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在其出具的认证证书上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的,视为伪造认证证书。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外公布: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家认监委提交相关材料备案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认证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三)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第五十六条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进口有机产品入境检验检疫时,不如实提供进口有机产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有机产品不予报检,逃避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检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有机产品认证收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出口的有机产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有机配料,是指在制造或者加工有机产品时使用并存在(包括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添加剂。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11月5日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7号令)同时废止。

产品认证合同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有关规定,_________(甲方)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乙方)申请对其生产的产品按有关产品认证的规则程序实施产品环保认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实施产品认证范围及依据的标准。

实施产品环保认证的范围为_________,开展认证所依据的标准及技术要求为_________。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抽样检测;

3.现场检查;

4.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5.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始终遵守认证计划安排的有关规定;

(3)仅允许在获准认证的产品或包装上使用认证标志;

(6)认证仅用于表明获准认证的产品符合特定标准;

(7)确保不采用误导的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认证证书和报告;

(8)在传播媒体中,对产品认证内容的引用应符合乙方的要求;

(9)按时付清认证的有关费用。

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按照标准和有关认证程序的要求,客观、公正地为甲方申请的产品提供认证服务;

(4)保守甲方的.技术、经营管理和秘密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四、费用。

1.乙方按有关认证收费标准和甲方实际申请产品认证时发生的项目收取认证费用。

2.甲方应交纳的认证费用。

合同金额为:_________。

具体收费项目以本中心报价单(编号:_________)为准。

3.在认证过程中,如发生再检测或现场再检查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交纳相应的再检测或再检查费。

4.监督检查和管理年金费用,甲方应在每年的监督检查之前向乙方支付。

5.乙方认证某一阶段活动正常开始之后,若甲方提出活动中止,乙方不退回该阶段费用。

6.认证人员为履行本合同到甲方所在地的差旅费及食宿费由甲方承担。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1.乙方对认证结论的准确性负责;

2.乙方对甲方产品的认证不能减轻甲方对产品环保及质量的责任;

4.若因乙方执行认证计划失误造成的费用增加,其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由于公认的不可抗拒原因影响认证计划不能正常进行,造成费用增加,其增加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有关争议解决及违约处理。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解决,可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2.若甲方或乙方有违反合同行为,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受损失方可要求赔偿或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共三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八、本合同解释权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产品认证的合同书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

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

第十五条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第三章有机产品进口。

第十七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主管机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评估申请,国家认监委受理其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的申请进行评估。

评估可以采取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认证体系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的,国家认监委可以与其主管部门签署相关备忘录。

该国家或者地区出口至中国的有机产品,依照相关备忘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未与国家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产品,拟作为有机产品向中国出口时,应当符合中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需要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进口产品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统称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向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

第二十一条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和文件,其中申请书、调查表、加工工艺流程、产品配方和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等认证申请材料、文件,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版本。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其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从事进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认证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等应当有中文版本。

第二十二条进口有机产品申报入境检验检疫时,应当提交其所获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入境验证,查验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作为有机产品入境。

必要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监督抽样检验,验证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自对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获证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

(三)获证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认证证书和检查报告复印件(中外文版本);。

(五)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五条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编号规则和认证标志的式样、编号规则。

第二十六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七条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

(三)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基地)面积和产品种类;。

(五)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六)认证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

(一)认证委托人或者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三)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四)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

(三)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四)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

(五)获证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七)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八)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或者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十一)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产品”字样和英文“organic”字样。图案如下:

第三十三条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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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认证的合同书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

乙方: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

根据甲方提出委托乙方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就认证评审达成一致意见,签定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实施有机认证范围及依据的标准。

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范围为_______________,为了体现有机完整性,其有机认证范围还包括:

生产过程加工过程包装过程贮运流通过程。

其他过程:

开展认证依据的标准及技术要求为。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调查评价,文件审查;

3.现场检查;

4.认证结果评价,合格评定;

5.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确认有机管理范围,完成必要的转换期管理并使之符合相应的标准,保证按照既定的有机认证标准及技术要求进行操作。

(2)遵循认证计划,为进行评价做出必要的安排,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审查文件,进入认证范围涉及的所有区域,查阅所有的记录(包括内部审核报告)和实施评价所需协助和相关活动准备相应的人员。

(3)及时就产品更改,生产过程更改或区域扩大,管理权或所有权等更改通知乙方,在没有得到乙方的相关通知前,经营者不得放行任何已更改的获证产品。

(4)如果存在分包生产,与其分包方签署协议,要求分包方遵循有机标准,保持有机完整性,向乙方开放认证范围涉及的所有区域,并符合乙方的要求。同时对分包的生产和加工,以及在分包方出现不符合的情况下采取的措施负全责。及时获得分包方的相关信息和本合同第(3)条款涉及的更改信息并及时提供给乙方。

(6)承担有机标志印刷业务的印制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并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关式样,色标和规格的规定,印制有机标志,不擅自改变式样,颜色和规格。非正品和残次品,及时销毁,并如实登记,不散失。印标单位具备的相应资质如下:

a)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具有合法的营业证明;

b)获得公安,新闻出版等相关管理部门发放的许可证明;

c)有与其承印有机标志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

d)掌握标志的防伪技术和辨伪能力;

e)健全的管理制度;

f)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产品认证工程师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

第二条乙方性别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家庭住址邮政编码在京居住地址邮政编码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乙方工作应达到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元或按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元或按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举工资。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____________。

1、乙方承诺其与甲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是,不与其他任何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亦不对其他任何与甲方相竞争的组织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因此产生的任何争议,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2、乙方的岗位、级别等发生变动时其工资及福利随之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集团规定进行不少于三个月的试岗考核。

3、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开展工作,同时须认真完成甲方交办的其他工作及上级临时布置的工作。

4、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____________。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乙方因上述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试用期内,乙方解除本合同,须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转正后,乙方解除本合同,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在此期间因工作无法衔接,延误给公司带来的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6、关于保密约定按《保密协议》条款执行。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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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登记编号: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

认证方(乙方):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有效期限:至证书有效期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双方就环境标志产品认证项目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甲方应在签订合同后,向乙方支付认证费用,以保证启动认证工作;。

5.甲方有责任在其获得环境标志认证产品上使用环境标志标识;。

7.产品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证明材料;。

8.甲方需要使用乙方统一制作的环境标志标识时,可与乙方联系订购事宜;如有特殊印制要求需自行印制的,需向乙方申请并备案。

1.乙方应及时组织实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在现场审核前,提前通知甲方。

2.乙方不得将甲方经营、生产及技术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但下述情况除外:

(1)此合同签署前乙方得到的消息;。

(2)甲方企业范围外已公开的资料;。

(3)法律另有要求时;。

(4)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时。

3.乙方协助甲方进行产品公告和宣传活动。

2.在认证过程中或监督审核中,因乙方责任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但索赔的赔偿费将不得超过甲方支付的认证审核费或本次监督审核费,且为一次性赔付。

3.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甲方的环境标志产品发生变更时,须向乙方通报;。

5.甲方获得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欲继续保持认证资格,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重新签订认证合同。

2.认证费应于认证合同签署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现场检查通过后,甲方应在样品测试前将检验费支付给检测机构;。

4.年金(含标志使用费):年金应在监督审核之前与监督审核费同时支付;。

6.检查员的食、宿、行等差旅费按实际支出由甲方支付或实报实销;。

通知书。

内容,直接将检验费付给检验机构。

8.如需获证后公告,公告费______元/次;如需乙方网上公告,公告费______元,如参加乙方宣传活动,合同另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达不成协议,可以:

(一)因本合同所发生的重大争议,由上级主管部门仲裁;。

(二)按司法程序解决。

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联系人:____。

联系电话:______传真: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帐号: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邮编:______。

认证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联系人:____。

联系电话:______传真: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帐号: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邮编:______。

收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消防产品认证合同书

项目名称: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

认证方(乙方):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有效期限:自甲方交费之日起至获证后证书有效期满。

依据《_____》和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公开文件的规定,合同双方就产品认证项目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适用范围。

1.1?本合同适用于消防产品质量强制性认证的新申请,变更申请和复评申请的受理、审查、注册和监督全过程。对于变更申请,本合同为原合同的补充,原合同的未变条款仍然有效。

1.2?本合同规定的消防产品及其认证依据的产品标准:

_________。

二、双方责任。

2.1?乙方责任:

对甲方提交的并经双方确定的认证范围的消防产品实施产品质量认证,应按有关规定配备现场审查组,审查组成员应得到甲方同意。审查和抽封样品应保证公正、客观、科学地实施,审查的过程和结果满足cccf认证要求后,颁发产品认证证书和申购认证标志证明文件。负责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_____._____)上发布甲方的获证信息。

2.2?甲方责任:

向乙方提供认证所需要的全部资料,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积极配合认证工作,保证其顺利进行。提供质量手册,申请书及附件和至少三个月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证据。按时向乙方交付规定的费用。遵守cccf有关认证证书保持,暂停、撤消和注册的要求,在证书有效期内,甲方质量管理体系,产品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乙方,遵守有关认证标志使用的要求,接受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审查。

2.3?乙方对甲方的保密承诺:

乙方不得将甲方经营,生产状况及技术资料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但以下情况除外:

2.3.1?应甲方要求公开的信息;

2.3.2?甲方在本单位范围外已公开的资料;

2.3.4?法律另有要求时;

2.3.5?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时。

三、风险。

3.1?甲方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如达不到或不能保持达到标准要求和乙方的规定要求,将承担不能取得证书或被撤消认证资格的风险。

3.2?因甲方获证后不按认证审查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产品质量下降,发生质量事故等造成产品不合格而引起被顾客投诉或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3?对认证过程中或监督审查中甲方因乙方责任的任何损失,其索赔的赔偿费将不得超过甲方的认证审查费或本次监督审查费;乙方将不承担随后的任何损失赔偿。

四、审查时间。

4.1?甲方是否同意由乙方按计划派遣审查组(乙方一般在收到甲方审查费后两周内派遣审查组)是,否(不同意乙方计划时,甲方希望正式认证审查时间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3?甲方取得认证注册资格后,在证书有效期中,乙方对甲方的常规监督审查一般一年进行一次,首次监督一般在初审时间六个月后进行,如有重大异常情况时,酌情增加监督审查频次。复评合格后的年度监督审查按每年1次。

五、合同的终止,通知方式,合同份数。

5.1?本合同在认证证书有效期满自行终止;

5.3?乙方由于非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提出终止合同应返还所有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费用;

5.4?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所有正式信息均应用书面形式(包括传真件)表达;

5.5?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自甲方交费之日起正式生效;如一年内,甲方未能按规定交费,则本合同自行终止。

六、争议处理。

6.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达不成协议,可以:(a)申请北京市技术合同委员会_____;(b)按司法程序解决。(甲方选择其一)。

七、费用。

甲方应交纳的费用如下:

7.1?获取证书费用:

7.1.5?审查人员的差旅费按实际支出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7.2?保持证书费用:

7.2.3?认证标志使用费:按有关规定,标志规格和企业需要数量向国家认监委标志中心购买。

八、其他约定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名称: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联系人(签字):_________联系人(签字):_________。

甲方负责人(签字):_________乙方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审查合同

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事项:

一、协议书部分:

1、内容填写是否齐全清楚;2、章印是否齐全清楚;3、合同总价款大小写是否一致;4、对方开户行帐号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是否填写正确;5、承包范围界定是否清楚;6、质量标准是否明确:合格、优良等。

二、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依法批准立项,违反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对承包人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1、承包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合法;2、承包企业是否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及经营资格;3、审查承包企业招投标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三、工期、质量约定:

1、工期:(1)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注明,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哪些手续、签署哪些文件。(2)双方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一步形式审查。

(一)将合同文件本身分为三部分:

开头(合同名称、编号、双方当事人)。

正文(第一条至最后一条)。

签署部分(即双方签字盖章和签署时间)。

形式审查就是看一看一份合同是否具备这三部分,这三部分是否。

完整,是否有前后矛盾的地方。常见的错误有: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不完全、错误或矛盾,合同名称与实质内容不符、时间签署前后不一样,地址、法定代表人错误等。

(二)形式审查还要看是否附有对方营业执照、其他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看相关文件之间内容是否有矛盾之处。

第二步实质审查。

主要是对合同正文的审查,这是合同最关键的内容,包括:

一、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法;。

二、合同内容是否公平,是否严重损害本单位利益;。

1、双方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列明当事人的全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

2、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

3、数量数量要清楚、准确,计量单位、方法和工具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

4、质量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要明确标准代号全称。可能有多种适用标准的,要在合同中明确适用哪一种,并明确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5、价款或报酬合同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履行期限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清楚。

7、违约责任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赔偿金数额或具体计算方法。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选择诉讼或者仲裁其中之一作为争议解决方法,不要出现既由法院管辖又由仲裁机构裁决,也不要出现“由法院管辖或者仲裁机构仲裁”的条款。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还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仲裁机构名称。在选择时尽选择本地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管辖,以便于更好地维护本单位利益。

9、合同生效条款一般应当写明:“合同自合同双方(或者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合同有固定期限的,还应当写明:“本合同有效期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止。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或者登记后生效的,或者合同约定须经公证等生效条件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10、清洁文本条款合同中应当写明:“本合同正文为清洁打印文本,如双方对此合同有任何修改及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正文中任何非打印的文字或者图形,除非经双方确认同意,不产生约束力。”在签署过程中,应注意:当合同中有清洁文本条款时,合同中的所有条款文字与数字(签署人签字、时间签署与盖章除外)均应当事先打印完成,不得在合同签字过程中出现合同正文里有手写文字或者空白未填写的情况存在。

[合同审查的注意事项]。

合同审查离职协议审查

风险等级:常规。

描述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工龄确定、工资标准等。

风险点二  劳动合同解除原因。

风险等级:核心。

协商解除的提出方是谁决定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及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劳动者还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但如果是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的(理由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则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也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

因此,作为用人单位一方起草离职协议时,最好写明“经乙方(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即便支付部分补偿金,也是出于用人单位自愿。

风险点三  工作交接。

风险等级:核心 。

需明确员工交接工作的时间、交接人、交接内容。

风险点四  经济补偿。

风险等级:核心 。

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出方并非劳动者,那么用人单位不可避免地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工资、奖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费等都可以在签订离职协议中达成的经济补偿里进行约定。由于经济补偿的标准是双方协商合意的结果,数额可以高于或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并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工伤所致补偿有所不同)。

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如果想把社会保险赔偿和住房公积金赔偿放在经济补偿金里面,仍不能避免该劳动者向社保稽核部门进行投诉而导致用人单位被强制缴纳社会保险的风险,也有可能面临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到劳动者投诉时依法追究补缴公积金的风险。但是用人单位可以在离职协议中将经济补偿金与社会保险赔偿和公积金赔偿的具体金额分开,同时约定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在离职协议签订后实际已经为劳动者补缴社保或公积金后,有权向劳动者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该部分社会保险赔偿和公积金赔偿。

风险点五 保密及竞业限制。

风险等级:核心 。

为防止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泄露,对于一些接触到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在离职协议中有必要约定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

但是,对于一些无需遵守竞业限制约定的人员,由于有一些单位为了避免劳动者离职时不同意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便提前在劳动者入职单位之时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最终发现这些员工无需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的必要性,如果单位没有在劳动合同解除前解除竞业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的规定,则可能需要承担三个月的经济补偿。

因此,用人单位有必要根据具体情况在离职协议中与劳动者明确是否解除竞业限制,或者是否约定竞业限制。

风险点六  兜底及弃权承诺条款。

风险等级:核心 。

离职协议中的补偿金包含的项目以列举的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杜绝劳动者的返悔和追索,但是列举并不能穷尽所有的补偿项目。实践中发生过离职协议中的补偿项目中因未列举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者反悔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因此,离职协议有必要设计相应的“兜底”条款,将与劳动争议相关的潜在争议解决掉。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的情况,离职协议中应增加劳动者承诺放弃对用人单位及其关联公司主张权利。弃权承诺条款使劳动者从思想上放弃向单位主张权利,反悔的可能大大降低。

风险点七  违约条款。

风险等级:常规 。

为了增加劳动者反悔违约的成本,在离职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可以有效地制约劳动者一方随意反悔。上述内容仅供参考,用人单位应根据其具体情况设计离职协议的具体条款,可以增加或删减相应的内容。

审查合同

合同法律审查是我们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中重要的一道屏障,因此在法律事务部在总结工作前,首先对合同的法律审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汇总。在汇总的过程中,我们不仅仅是对问题进行简单的总结,同时也提出了我们的一些专业的意见。

一、整体状况:

1、合同的质量总体不高,尚处于业务层面。这是合同业务的最低境界,也就是说,合同只是锁定了交易的标的、交易的时间、地点等正常所需的基本要素。虽然这样类型的合同对业务部门来说很满意,但是这不过是符合了他们的习惯及认知水平。我们要清楚的是,合同的质量与业务部门的满意程度并非完全的对应关系。合适的质量才是好的质量。对于我们已经建立法务工作体系的企业来说,合同的质量应该控制在商务层面甚至是专业层面之上,这样我们才能有效地通过合同的法律审查来控制企业法律风险的要求。

2、己方利益与对方利益的不平衡。在审查的合同中,大部分的合同都是对方所提供的。虽然说合同的双方的利益要均衡,权利和义务一致,但是对方在拟定合同的过程中他们没有义务必须给我们一方设定更多的权利或利益,相反他们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在合同中设定对他们履行合同更有利的条款,限制我方的权利甚至设z合同陷阱。例如在采购合同中,对方往往要求“百份之五十的定金”,合同一旦发生争议,我方就明显处于不利的位z。

3、合同的滞后性依然存在。合同的法律审查过程其实就是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的过程,可谓“一夫当关,万夫莫开”。但是业务部门和某些管理人员不愿意签订合同,不愿意法律审查;即使草草拟定了一份合同,也是为了付款的需要,绝非是要通过法律风险评估。

二、具体问题:

(一)合同条款存在的问题:

1、合同主体方面的问题。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资格,往往是合同审查中首先接触的问题。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有时通过合同名称及当事人的名称即可确定,而有时有不得不通过对各类证照的审查才能知道。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对合同相对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不明确。b、合同的当事人的名称和最后的公章或签名不一致的情况并不少见,甚至连我们公司的名称都出现错误。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长未必是法定代表人,如果合同的一方既未盖公章、签名者也不是其法定代表人,合同可能存在效力问题。c、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无当年度工商管理部门的年审记录,即合同主体资格有效性的问题。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未按规定年检或超过批准期限经营的企业,其本身的合法性存在问题。

的约定。所谓“买的不如卖的精”就是由于产品的供方比需方更了解质量与成本的关系,既可以提供高价格高质的产品,也可以提供低质低价的产品,甚至克扣备品或附件。目前投资公司和度假村公司不断出现部分用品需要提前更换,也正好说明了产品的质量约定不明的问题。

如何约定,还关系到诉讼中举证成本的问题。但是在我们审查的合同中所发现的是,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是不明确的或以非常笼统的字“高度概括”了。当然,至于约定何种行为属于违约、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则主要取决于哪一方违约的可能性更大,以及每种违约对于自己是否有利。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对方愿意提供违约责任不明的合同版本了,因为我们在合同的质量、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方面被对方牵着鼻子走了。

另外,争议解决的方式约定往往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提交某某仲裁委员会仲裁”等约定不明的套话或者干脆没有任何约定。对于这样的合同,一旦发生争议,就有可能使己方处于不利的地位,甚至会出现对方为了争取对其有利的管辖法院,“恶人先告状”。

(二)合同的体系、结构等方面的问题:

1、以罗列的方式安排条款。目前大多数的合同均以权利义务罗列的方式安排条款的内容,合同条款不区分功能、不区分次序地依次排列,条款之间的权利义务盘根错节。这样的行文方式,相当于一栋有100个客房的饭店,其房间的编号方式是简单地从1号编到100号,根本无法判断每号房间是在哪个楼层。

款的不均衡。

3、表述的精度不够。合同的表述不是越精越好。但是有时候,表述的精度比合同的合法性往往更为重要,表述上存在的问题往往会导致相互扯皮甚至反复的诉讼,也会使当事人在其他方面的努力付诸东流。表述精度不够的另一个原因对语言歧义现象重视不够,以致在关键的权利义务条款上出现了无法确定其含义的内容,争议也因此在所难免。

4、合同与交易需求不符。法律事务部在合同审查工作之中接触到部分与交易需求不符的合同,或接触到粗制滥造的合同文本。部分原因是经办的法律知识及工作的经验不足,部分原因是具体经办人的敬业精神,以完成任务为导向而不是达到合同目的为导向。估我们初步的估算,各部门或子公司提交的合同文本中,真正涉及法律问题的并不多,不到20%,而表述问题、逻辑问题、操作性问题等在80%以上。

总之,在我们法律事务部这一年来接触到的合同中,从我们法律事务部的角度分析,确实存在诸多的问题,除上述罗列的问题外,尚有合同的管理方面的问题及我们法律审查过程中的问题,这些都需要我们在日后的工作中需要改进和日益完善的。

以上阐述由于我们学识及其他条件的限制,有不当之处,请不吝指正。

法律事务部。

[合同法律审查问题集锦]。

审查合同

建设方(甲方)审查方(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工程施工图审查,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关于贯彻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过程中有关细则的通知(穗建技[2005]317号)。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审查项目的基本情况:名称、规模、投资及审查费等见下表:

第三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交付的审查资料文件:

第五条审查费的支付详见下表。

第六条双方责任:6.1甲方责任:

6.1.1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

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乙方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审查报告时间顺延。

6.1.2在未签合同前甲方已书面同意,乙方为甲方所做的各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审查费。

6.1.3甲方应保护经乙方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资料、图纸。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资料、图纸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应负法律责任,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

6.2乙方责任:

6.2.1乙方应按广东省建设厅发布的《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暂行办法》和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印发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及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以及甲方提供的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资料、图纸进行审查。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审查报告,并对审查的图纸质量负相应的责任。

6.2.2乙方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甲方交付审查报告。

6.2.3乙方应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方泄露、转让甲方提交的设计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审查工作时,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审查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审查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审查费的全部支付。

7.2.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审查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7.3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审查资料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审查费的千分之二。

7.4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其他。

8.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2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8.3份。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一份。

8.4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8.5本合同生效后,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资料,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设方(甲方):审查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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