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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气合同(汇总16篇)

供用气合同(汇总16篇)



合同协议应该具备合法性、自愿性、平等性和诚实信用原则等基本要素。合同协议范文中的内容包含了常见的条款和注意事项,可以帮助初次起草合同的人士。

供用气合同

法定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

用气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

为了保证计划用气和安全用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_____》、《天然气商品量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法规和国家有关计划,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执行。

供气时间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

计量方式____________。

二、供气类型与配套费。

1、供气人供给用气人______类型的燃气。

2、用气人应向供气人交纳供气配套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整。

三、施工。

供气管道、设施的施工由供气人承担,供气人必须雇佣有燃气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燃气工程的建设、安装,保证施工质量。用气人自行购置、安装的燃气设施必须经过供气人的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施工费用由供气人承担。

四、增装与变更用气。

用气人需增装用气设施,扩大用气量,必须向供气人提出申请,由供气人审查以后,根据国家计划及安全用气的原则,结合供气能力,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如同意,用气人须交纳相应的配套费,供气_____予施工、供气。

用气人如需变更用气的时间、压力、气量、燃气类型,须事先通知供气人。用气人如需变更用气地点,按新装用气办理手续。

五、维修与服务。

供气人应建立维修维护制度,及时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保证正常供气。

供气人应当公告维修电话,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接到维修电话,必须立即行动。

1、供气人应当建立安全检查、事故抢修等制度,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_____器材、通讯设备等。

供气人应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或接到燃气设施事故报告时,应立即组织抢修抢险。

供气人应制定有关安全使用规则,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对用气人进行安全用气的指导。

2、用气人不得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等。

用气人使用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必须经供气人同意,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

用气人发现燃气泄漏等燃气事故,必须立即向供气人报告。用气人必须遵守供气人制订的安全用气规则。

七、_____。

用气人应按每立方米燃气______元人民币(大写)向供气人交纳气费。

交费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

交费方法:__________________。

交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代收行地址)。

八、其他约定。

九、违约责任。

1、供气人不按合同规定的供气压力、时间、供气量供气,除应纠正错误,按合同规定供气外,还应赔偿给用气人造成的损失。

由于供气人的过错,造成用气人燃气事故的,应赔偿给用气人造成的损失。

2、用气人不按时交纳气费,供气人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从逾期之日起向不交纳气费的用气人收取应交燃气费的`0、3%—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供气人有权中止供气。

用气人违反合同规定,不安全使用燃气,供气人可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中止供气。用气人擅自向他人转供气的,供气人有权制止,并可处用气人擅自供气量气费______倍罚款。

用气人不按合同规定的用气时间、用气量用气,造成供气人设施损坏及其他事故的,应赔偿损失。

3、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供气人和用气人各执一份,燃气主管部门留存一份。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

供用气合同

合同编号:

订立合同双方:

签约时间:

供气人:

用气人:

为了协调天然气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气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天然气,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供、用气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年用气量:

或月(日)用气量:

第三条天然气的气质,一律以各油气田供气部门指定的用户接管点气质作为供气气质。用气人对气质若有特殊要求,经供气部门同意后,按其要求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四条天然气按体积进行计量,天然气体积计算的状态标准为20摄氏度(293.15k),绝对压力为101.325千巴(1标准大气压)。

第六条凡需要进行天然气流量计量标准测量的用气人,必须制定科学的设备、仪器、仪表的管理、操作、维护等制度和规程,并严格按制度和规程的要求,由计量部门对标准节流装置及计量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定校核,以确保量值的准确性。

第七条在气量结算时,以供气人的测量值为准。供用双方应定期对计量仪表进行检查校核。用气人对供气人的气量测量值有疑义时,可及时提出,并共同查找原因。在未查出之前,仍按供气人的测量值为准进行气量结算,用气人不得拒付。若供气人的气量测量值确有错误,在查明原因并整改后,供气人应根据校正值予以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气量结算。

第八条供、用双方应确定专人负责天然气计量的具体业务联系。当发生意见分歧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有关计量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在调解或仲裁期间,双方应履行各自的职责,不得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天然气的价格,包括国家规定的井口气价、净化费和管输费。

(一)井口气价:目前按照石油部(87)油财字第247号《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1987]26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四个部门关于在全国实行天然气商品量常数包干办法报告的通知〉的通知》的规定,即包干基数以内的商品气的井口气价暂按各地现行价格,超过包干基数的部分,井口气价每立方米按零点二六元价格结算。今后天然气价格进行调整,均以国家批准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天然气的净化费:指为满足集输工艺生产需要和用户要求,对天然气进行脱油、脱水、脱硫等净化处理用费。此项费用按实际成本向用户结算。

(三)商品气的管输费:指根据商品气的管道输途距离的不同,收取不同的管输费。管输费的具体收费办法,由石油部制定。

第十条天然气款(包括井口气价、净化费和管输费)的结算办法,原则规定如下:

(一)对日用气指标在5万立方米(含5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户,按日考核,按日结算。

(二)对日用气指标在5万立方米以下的用气户,采用双方同意的时间办理结算。

(三)用户不按合同规定交付气款、净化费和管输费,供气部门可按合同规定对其加收罚金和违约金。罚金、违约金支出均由用户自有资金负担。

第十一条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对气款、净化费和管输费结算:

(一)对当地用户采用同城托收承付或支票结算。

(二)对异地用户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

(三)代理托收承付结算,即供气人各集气、配气站,可在附近银行代替其主管收款单位办理托收。

第十二条供气人按用气人的平均日用气指标(用户年用气指标除以扣除用气人计划检修期后的全年计划生产天数)向用气人供气。

用气人不按合同规定的用气计划用气,其过期的指标,供气人不予补足;因供气人的原因而影响的用气量,供气人应补足用气指标。

当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影响供用气量时,供、用气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供气人及用气人的生产装置和设备检修时间,由供用双方根据气源生产及用户情况进行协商后作出统一时间安排,双方均应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供、用气双方,任何一方因突发事故需要减少或停止供用气时,事故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对方,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供气人:(公章)用气人:(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供用气合同

为了安全使用天然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十堰市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管理办法》、《燃气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并达成如下共识,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1、入户报装程序:

(1)若乙方需报装天然气,须带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甲方客服中心填写《报装申请书》。

(2)甲方根据乙方报装处所处位置和管网建设情况,核实是否可以及时报装后通气使用。若满足通气条件,安排乙方在甲方财务科交清入户报装的建设安装费。若不满足甲方做好登记,待具备条件后通知乙方缴费。

(3)缴费后,甲方在30天内,派工程技术人员完成现场勘测、设计、安装施工和通气。

2、室内天然气管道和燃气器具安装。

(1)为保证天然气安装使用和准确计量,从室外管引入室内到燃气计量表及表尾阀,必须由甲方负责安装。甲方与乙方共同确定符合燃气安全规范的安装线路走向,以及气表的安装方式后,甲方予以安装施工。

(2)表尾阀以后管道可以由乙方按《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94要求自行安装,但必须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甲方不承担乙方自行安装管道的免费售后维修服务,可提供有偿服务。乙方也可委托甲方安装,甲方根据工程量大小,与乙方另外签署协议进行安装。

(3)安装燃气计量表及表尾阀后的燃气器具(灶、热水器、壁挂炉等)按以下规定执行:

1)若乙方自愿委托甲方负责安装,乙方所使用的天然气管道和燃气器具(灶、热水器、壁挂炉等)原则上应在经甲方质量审核认可的推荐单位购买,甲方安排具备资质的安装单位提供免费安装服务,并在厂家规定的质保期内免费维修,质保期外甲方提供有偿服务。

2)天然气燃气器具未在经甲方质量审核认可的推荐单位购买,则燃气器具不属于甲方免费安装和维修服务范围。若乙方自愿委托甲方负责安装,将按规定收费。乙方购买的燃气器具必须有国家质监部门认可的生产厂的产品质量合格证,甲方检查认定后方可安装。其安装费收费标准:见《竹溪县阳光天然气有限公司燃气器具安装价格表》。

3)若乙方在经甲方质量审核认可的推荐单位购买天然气燃气器具,且由其它单位安装时,该安装单位必须具备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并按《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要求进行安装。甲方在通气前,将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对乙方所购产品的质量合格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安装人员资质证原件与复印件核对后,甲方将收取复印件存档备案,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若安装不符合燃气安全管理有关规范要求,需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经甲方认定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

3、建设安装费标准:

(1)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建设安装收费标准是2180元/户。建设安装收费标准所涵盖范围:从进入小区或庭院的中压支管始(含调压箱),至入户表尾阀止的与天然气主网相配套的城市庭院管网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勘察、设计、施工费用(物价部门规定)。

(2)从表尾阀后用户所需安装的金属软管费、天然气专用铝塑复合管费、燃气灶具费、热水器费、单嘴阀、双嘴阀、三通、取暖器费(含壁挂炉等)及墙壁打孔费、各燃气器具的安装费等,均属于乙方自行承担费用。

3、其它费用收取标准:

(1)甲方在乙方室内安装天然气燃气器具时,将表尾阀后气管引至乙方灶具、热水器接气处,必须确保安装质量。连接灶具与接气处的金属软管根据不同长度甲方收取相应的费用。

(2)安装中超出软管部分收取超长费。若乙方报装天然气属小区集中套房,表尾阀后室内按15元/米收取超长费;若乙方报装天然气属单家独院或零散户型,室外自调压箱5米外收取超长费30元/米,室内超长费按15元/米收取。

(3)甲方安装完毕后,若乙方要求改变线路走向及气表位置等,在符合城市燃气安全规范的前提下,甲方同意整改,并收取实际消耗的整改材料费以及人工工资。

1、计量及计价:

甲方采用〈ic膜式燃气表〉作为计量器具,并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以物价局批准的气价为计费依据,乙方到甲方指定交费点预交费存入用户ic卡中,其具体操作方法按如下流程进行:

(1)乙方。

3、监督乙方在开户申请表约定的用气数量、性质使用燃气。有权制止乙方超量、超范围使用燃气。

4、若发生突发性的事故,甲方有权临时关闭气源进行抢修,事先可不通知用户。

5、有权要求乙方擅自对室内燃气设施移动后无条件进行整改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于不听劝告或者危及天然气设施使用安全的,甲方有权采取中断供气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十堰市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安装过程中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甲方技术人员,按照双方共同确定的安装路线走向以及气表的安装方式等,确保安装顺利进行。

2、乙方不得在室内私自预埋管线(严格禁止将管线埋入客厅及卧室内),装修前可向甲方申请,由甲方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安装,因不按安全规范使用预埋管线而造成的安全、经济、法律责任概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责任。

4、监督甲方按协议约定的用气数量和质量为乙方提供燃气。

5、乙方不得盗用燃气,不得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移燃气管道设施以及其它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6、若乙方在市场购买劣质燃气器具和不按规定使用天然气造成事故发生应自行承担经济责任,给甲方供气设施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和法律责任。

7、乙方必须自觉遵守燃气管理法律法规,按用户安全使用规则使用天然气,不私搭乱接燃气管道,不封闭气表及管道,不随意损坏管道及设施;不做有可能危及燃气管网安全的事,否则,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均与甲方无关,必要时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经济、法律责任。

8、乙方不得私自扩大用气范围和改变供气类别、转供其他用户及私自接管或一户多用。

9、乙方外出或长期不使用天然气,请到甲方客服中心处办理报停手续,若需再使用可申请办理开通手续,经甲方检查确无安全隐患后再使用,否则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后果一切自行承担。

10、乙方在使用天然气过程中若发现有异常情况,请及时与甲方联系,以便甲方及时维修。咨询电话:2725687;维修抢险电话:2725077。

11、乙方有义务接受并配合甲方的不定期入户安全检查,对甲方提出的整改要求必须限期落实。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同意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代表: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时间:年月日。

供用气合同书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问: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水地址、用水性质和用水量。

(一)用水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人用水区域四周边界)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二)用水性质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水,执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供水价格。

(三)用水量为___________________立方米/日;____________________立方米/月。

(四)计费总水表安装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五)安装计费总水表共_____________具,注册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

(三)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供水人保证在计费总水表处的水压大于等于___________________兆帕;以户表方式计费的,保证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的水压大于等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兆帕。

第三条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1、用水的计量器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计量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ic卡计量表;或者__________________。安装时应当登记注册。供、用水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

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计费水表时,供水人按照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或者按照比例划分不同用水性质用水量分类计收水费。

(二)供水价格: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用水性质,按照________________政府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水费结算方式。

l、供水人按照规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在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前交清水费。

2、水费结算采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

第四条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处。以户表计费的为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

(二)产权分界点(含计费水表)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人维护管理。

(一)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

(二)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水费滞纳金。

(三)用水人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供水人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

(四)因用水人表井占压、损坏及用水人责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____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如用水人三个月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供水人不退还多估水费。

(五)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被迫降压外,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压力供水。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人。

(六)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昼夜受理用水人的报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

(七)如供水人需要变更抄验水表和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用水人。

(八)对用水人提出的水表计量不准,供水人负责复核和校验。对水表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供水人应当无偿更换,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__________个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由于供水人抄错表、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等原因多收的水费,应当予以退还。

(一)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人供水。

(二)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

(三)有权向供水人提出进行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

(四)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费。

(六)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七)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用水人消火栓)。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人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人可以自行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重新铅封。

(八)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

(九)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半年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手续;由于用水人全月平均小时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时,供水人可将水表口径改小,用水人承担工料费;当用水人月用水量达不到底度流量时,按照底度流量收费。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供水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向用水人供水的',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百分之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2、由于供水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水、水压降低、水质量事故,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水,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超过规定交费日期一个月的,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有权中止供水。当用水人于半年之内交齐水费和滞纳金后,供水人应当于48小时内恢复供水。中止供水超过半年,用水人要求复装的,应当交齐欠费和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后,另行办理新装手续。

2、用水人私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它用水人转供水、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水费百分之___________的违约金。

3、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由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_____年,从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盖章):(盖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字):(签字):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供用气合同

城市供用气合同正文:供气人:______用气人:______为了明确供气人和用气人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气人与用气人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城市供用气合同。

第一条用气地址、种类、性质和用气量(一)用气地址为_______________(用气人燃气用具所在地的地址、用气贮气设备所在地的地址、燃气供应站的地址等)。(二)用气种类为________________(三)用气性质为_____________(四)用气数量1、用气量:___________立方米/年(吨/年);___________立方米/月(吨/月);________立方米/日(吨/日),合同范本《城市供用气合同》。2、用气调峰的约定:________第二条供气方式和质量(一)供气方式1、供气人通过管道输送方式;瓶组供气方式;瓶装供气方式;或者________设施,向用气人供气。

供用气合同二

用气人(乙方):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家庭电话:移动电话:

为了明确供气人和用气人在天然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气地址、种类、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气地址:(乙方天然气用具所在地址)。

(二)用气种类:天然气。

(三)用气性质:居民用气。

(四)用气量:立方米/年;(按当地物价局制定的居民阶梯气量标准执行)。

第二条供气方式。

甲方通过管道输送方式向乙方供气。

第三条供气质量。

甲方向乙方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____________《天然气》质量标准。

第四条供气价格、计量与结算方式。

(一)用气价格:甲方根据乙方的用气性质,按照酉阳县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天然气价格:2.58元/立方米收取天然气费。在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或政府天然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乙方自愿选择使用的计量器具为天然气计量表。

(1)使用智能表及智能计量器具的,乙方凭存储ic卡到甲方指定的缴费充值地点充值申购用气量。

(2)使用普通天然气计量器具的,天然气费按月结算,乙方于每月6-20日,到甲方收费处(滨江花园b栋19号门面及城南行政服务大厅5楼)现金方式、微信方式或采用银行代收方式缴费。

(3)使用普通计量器具的用户,可以自愿采取预付款方式支付气款。

(三)结算方式:供用气双方以乙方使用的法定计量器具读数为依据进行结算。

第五条燃气设施及维护管理。

(一)供、用气设施以计量器具前阀门为分界点。分界点前的设施(含表前阀门)的产权归甲方所有;分界点后的设施(计量器具至燃烧器具)产权归乙方所有。

(二)计量器具出口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含燃气计量表及其与燃气计量表出口前相连的输气管道、阀门、调压器等),由甲方负责维护,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三)乙方使用的计量仪表,如需检验、检测、维修、按国家规定的校检时间送质检部门检验,甲方负责联系送检部门检验。乙方在仪表校检期间不得擅自用气,若需用气,应向甲方申报同意后方可使用。

(四)甲乙双方对计量器具的计量准确性有异议时,都可以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经检定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非申请方承担;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在申请检定期间,乙方仍应按期缴纳燃气费。检定结果确认后,按照检定结论确定的误差,应给予损失方按照计量误差累积量补偿,累计时间按照自拆表检定之日前一年计算,使用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五)膜式天然气气表使用期限不超过8年。甲方负责使用期一年内的气表免费更换。使用一年,未超过8年的气表出现损坏不能正常计量或超过8年使用期限的情况,气表由甲方更换,乙方须按照物价规定价格缴纳换表费用。

方催高(六)乙方使用的天然气器具,应具有国家安全规定的检验合格证,须由具有燃气安装、维修资格的单位和持有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上岗证的人员安装,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七)甲方需定期对乙方的燃气计量表出口后的用气设施以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用气的技术指导。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监督乙方用气的权利和职责。当发现乙方违反天然气使用及安全管理规定时,甲方可依照相关法规、技术标准和政策,要求乙方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整改、赔偿损失、加收违约金,对不接受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暂停供气。

(二)乙方逾期不缴天然气费,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按日收取所欠气费3‰取违约金,每次收取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当次所欠气费金额。自催缴之日起三十天内仍不缴纳燃气费的,甲方可以对其中止供气。

(三)乙方连续三个月未用气,且未办理暂停用气手续时,经甲方书面通知五天内仍不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有权暂停供气。

(四)应遵守国家有关燃气法规、技术标准和政策,向乙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的天然气,无正当理由不得停止供气。

(五)需严格执行国家天然气价格政策。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定期对甲方责任范围内的供气设施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安全平稳供气。

(七)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应提前48小时告之乙方;临时检修、法定限制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通过当地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乙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时,甲方应迅速抢修,并及时告知。

(八)因国家政策调控导致上游(气矿)供气量不足,甲方有义务协调上游增加供气量但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甲方应在所属的营业场所公开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开服务受理及报修投诉电话。

(十)应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受理乙方气费查询、咨询等。并应24小时接受乙方的报修,接到报修后,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应的应急抢险预案派人到现场处置。

(十一)甲方工作人员应当持工作证进户安全检查、抄表,并准确抄验气表读数,如错抄、漏抄气量、或气量计算有误,应当于发现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对用气量及气费有异议时,有权向甲方申请复核。

(十二)应向乙方宣传安全用气知识,提供安全用气咨询和指导服务。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除因上游气源供应方调控致使甲方供气不足外,乙方有监督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乙方提供合格天然气的权利。

(二)若对计量存在疑议,有权要求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天然气计量器具进行校检。

(三)在使用中若发现供气故障,有权向甲方咨询。

(四)乙方所属产权的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服务。检查及维护费用按质监、物价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五)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六)乙方范围内的天然气设施、用气设备及安全设施必须满足国家规范要求,并负责其日常自查维护,确保功能完好有效。

(七)有义务按照实际使用的气量、范围和性质按时缴纳天然气费,如逾期未缴纳气费应按约定支付气费并承担违约金。

(八)乙方变更户主,应在一个月内与变更后的新户主一同到甲方办理过户手续,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供气合同;乙方暂停用气两个月(含两个月)以上的,应在停气前三天到甲方办理相关手续,由甲方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九)乙方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用气、擅自改变用气性质、范围或转供天然气、拒绝甲方持证工作人员进户抄表或检查用气安全和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天然气设施或器具及改变天然气设施原始安装状态或损害天然气设施、偷盗天然气、违法拆、修气表等违反天然气用气管理和安全使用规定的行为。

(十)发现燃气泄漏或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有义务及时通知甲方和消防等相关部门。

(十一)有义务配合甲方在管网上进行接管、碰口接气等施工作业和经批准的天然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十二)应遵守国家有关燃气法规、技术标准和政策。使用天然气前应当仔细阅读天然气合同、天然气安全使用宣传资料和用气设备使用说明书,,加强安全管理,熟知安全用气常识,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正确使用天然气,在乙方自有产权范围内发生的一切燃气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供气设施发生运行事故,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乙方自身的过错除外。

2、不可抗力、第三方责任等非甲方原因造成运行事故、停气,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天然气,应向甲方支付入户初装费金额20%的违约金。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拒不赔偿的,甲方有权暂停供气;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私自改变用气性质、范围使用天然气,除补缴气费差价、拆除违规设施外,乙方须向甲方另行申办改变用气性质、范围使用天然气入户手续。

3、乙方未按期缴纳气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所欠气费3‰的违约金,每次收取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当次所欠气费金额;超过缴费日期三十天经甲方催告后仍不缴纳气费和违约金的,甲方有权中止对乙方供气;当乙方缴齐气费和违约金后,甲方及时恢复供气。

4、采取不正当手段盗用天然气,按其盗用期限、历史最高日用气量和气价补缴气费,甲方有权上报天然气主管部门对乙方处以罚款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天然气使用及安全管理规定,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运行及社会公共安全,而甲方制止无效或乙方拒不整改的,甲方可暂停对乙方供气;如造成事故,给甲、乙及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拒绝、阻挠甲方对天然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和抢修,拒绝在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告知书上签字以及拒绝整改的,其责任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7、乙方因违约而被暂停供气后,如需恢复供气,乙方需承担相关材料、工时费、气损及排空费、土建施工等费用。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双方也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证件类型及号码:

地址:地址: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供用气合同

用气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保证供用煤气正常进行,明确供用煤气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信守:

第九条上述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补充作为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为:自______________起至______________止。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二份,供、用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份送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单位各一份备案。

供气人:(签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

用气人:(签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用气安全合同

甲方:

乙方:

塔吊属大型特种机械设备,它的拆除全属高处特种作业,为了确保拆除作业安全进行,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特签定本责任书。

一、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塔吊装拆施工方案》、《塔吊拆除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六大纪律》、《十项安全技术措施》。

二、塔吊拆除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进行,乙方必须由专业的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三、拆除前,乙方必须对塔吊各系统认真检查,检查后上报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拆除作业。

四、拆除前,乙方负责人必须向拆除人员进行书面安全交底并签字,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作业。

五、作业前,乙方负责人必须对操作人员的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身体状况进行严格检查,不符合作业条件不允许上岗。

六、在拆除过程中,当遇天气巨变、突然停电、机械故障等意外情况,不能继续作业时必须使以拆装的部位达到稳定的状态并固定牢靠,经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停止作业。

七、发生安全事故,不论事故危及者是乙方班组人员还是他人,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八、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安全隐患问题,乙方必须认真及时整改,乙方若不整改,甲方有权利令其停止拆除作业。

九、7月8日旺园小区一号楼东侧塔吊拆除5节标准节,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负责人:

乙方负责人:

供用气合同

合同编号:

订立合同双方: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供气人:

用气人:

为了协调天然气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气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天然气,根据《_____》及有关规定,经供、用气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年用气量:

第三条天然气的气质,一律以各油气田供气部门指定的用户接管点气质作为供气气质。用气人对气质若有特殊要求,经供气部门同意后,按其要求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四条天然气按体积进行计量,天然气体积计算的状态标准为20摄氏度,绝对压力为101.325千巴。

第六条凡需要进行天然气流量计量标准测量的用气人,必须制定科学的设备、仪器、仪表的管理、操作、维护等制度和规程,并严格按制度和规程的要求,由计量部门对标准节流装置及计量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定校核,以确保量值的准确性。

第七条在气量结算时,以供气人的测量值为准。供用双方应定期对计量仪表进行检查校核。用气人对供气人的气量测量值有疑义时,可及时提出,并共同查找原因。在未查出之前,仍按供气人的测量值为准进行气量结算,用气人不得拒付。若供气人的气量测量值确有错误,在查明原因并整改后,供气人应根据校正值予以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气量结算。

第八条供、用双方应确定专人负责天然气计量的'具体业务联系。当发生意见分歧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有关计量主管部门调解或_____。在调解或_____期间,双方应履行各自的职责,不得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天然气的价格,包括国家规定的井口气价、净化费和管输费。

(一)井口气价:目前按照石油部油财字第247号《关于转发_____国发[_____]26号文件〈_____批转国家计委等四个部门关于在全国实行天然气商品量常数包干办法报告的通知〉的通知》的规定,即包干基数以内的商品气的井口气价暂按各地现行价格,超过包干基数的部分,井口气价每立方米按零点二六元价格结算。今后天然气价格进行调整,均以国家批准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天然气的净化费:指为满足集输工艺生产需要和用户要求,对天然气进行脱油、脱水、脱硫等净化处理用费。此项费用按实际成本向用户结算。

(三)商品气的管输费:指根据商品气的管道输途距离的不同,收取不同的管输费。管输费的具体_____办法,由石油部制定。

第十条天然气款(的结算办法,原则规定如下:

(一)对日用气指标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户,按日考核,按日结算。

(二)对日用气指标在5万立方米以下的用气户,采用双方同意的时间办理结算。

(三)用户不按合同规定交付气款、净化费和管输费,供气部门可按合同规定对其加收罚金和违约金。罚金、违约金支出均由用户自有资金负担。

第十一条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对气款、净化费和管输费结算:

(一)对当地用户采用同城托收承付或支票结算。

(二)对异地用户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

(三)代理托收承付结算,即供气人各集气、配气站,可在附近银行代替其主管收款单位办理托收。

第十二条供气人按用气人的平均日用气指标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不按合同规定的用气计划用气,其过期的指标,供气人不予补足;因供气人的原因而影响的用气量,供气人应补足用气指标。当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影响供用气量时,供、用气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供气人及用气人的生产装置和设备检修时间,由供用双方根据气源生产及用户情况进行协商后作出统一时间安排,双方均应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供、用气双方,任何一方因突发事故需要减少或停止供用气时,事故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对方,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依《_____》、《_____》的规定处理。

供气人:(公章)用气人:(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供用气合同

用气人:__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供气人和用气人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气人与用气人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用气地址为_______________(用气人燃气用具所在地的地址、用气贮气设备所在地的地址、燃气供应站的地址等)。

(二)用气种类为________________

(三)用气性质为_____________

(四)用气数量

1、用气量:___________立方米/年(吨/年);___________立方米/月(吨/月);________立方米/日(吨/日)。

2、用气调峰的约定:________

(一)供气方式

1、供气人通过管道输送方式;瓶组供气方式;瓶装供气方式;或者________设施,向用气人供气。

(二)供气质量

1、供气人所供燃气气质应当执行“天然气一sy7514”:“人工煤气一gb13612”:“液化气一gblll74”标准。

2、根据用气人用气性质,双方约定执行下述质量指标:_________

3、供气人保证在_________前气压大于等于_______千(兆)帕。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燃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用燃气的计量,气费结算方式

1、供用燃气的计量器具为:__________燃气计量表;__________ic卡燃气计量;___________衡;或者_________.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供用燃气的计量供、用气双方以管道燃气计量器具的读数为依据结算;瓶装燃气以供气人供应站检斤计量为依据结算;或者以__________为依据结算。

3、结算方式用气人于每月_________日前采取:通过银行方式交费;到供气人供应站交费;采取________方式交费;供气人到用气场所收费。

(一)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是:________

(二)产权分界点(含)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由供气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至燃气用气器具由用气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气人维护管理。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用气人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用气人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

(二)监督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数量、使用范围内使用燃气,有权制止用气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气。

(三)用气人逾期不交燃气费,供气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气人收取滞纳金。

(四)用气人用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或者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燃气费的,供气人有权中断供气。

(五)供气人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气或者用气人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72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气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时,供气人应及时抢修,并在2小时内通知用气人。

(六)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气人供气。

(一)监督供气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气人提供燃气。

(二)有权要求供气人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三)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供气人提供(有偿、无偿)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交燃气费。

(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使用范围使用燃气。

(六)未经供气人许可,不得添装、改装燃气管道,不得更动、损害供气人的供气设施,不得擅自更换、变动供气计量装置。

(一)供气人的违约责任

1、供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气人供气,应当向用气人支付正常用气量燃气费百分之________的违约金。

2、由于供气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气、气压降低。质量事故,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供气人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用气人,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气,使用气人受到损失的,供气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气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燃气,应当向供气人支付百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

2、用气人未按期交燃气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

3、用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用气,给供气人造成损失的,用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期限为________年,从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供用气合同

供气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气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供气方和用气方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供气方和用气方双方协商,签订以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气地址、种类和用气量。

一、用气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

二、用气种类为:天然气。

三、预计用气量:_________立方米/年;_________立方米/月;_________立方米/日。

第二条供气方式、质量和压力。

一、供气方式:通过管道输送,全天_______小时连续供气。

二、燃气质量:天然气执行标准______________。

三、供气方保证调压箱或者流量计的出口压力不小于_______千(兆)帕。

第三条用气的价格、计量及结算方式。

一、用气的价格。

供气方根据用气方的用气性质和用量,按照政府物价部门公布的燃气定价规则执行。

1.生活用气客户_______元/m3;

其中锅炉用气实行季节性价格:每年冬季(12月至次年2月)的供气价格为_______元/m3,其余月份(3月至11月)的供气价格为_______元/m3。

2.机关团体及行政事业单位用气客户_______元/m3;

3.工商服务用气客户_______元/m3;

其中锅炉用气实行季节性价格:每年冬季(12月至次年2月)的供气价格为_______元/m3,其余月份(3月至11月)的供气价格为_______元/m3。

合同有效期内燃气价格调整,按政府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供、用燃气的计量、气费结算与气费的支付方式。

1.供用燃气的计量采用型号为_______燃气流量计。

2.燃气的计量:双方以上述流量计的实际读数进行结算,单位为标准立方米。“标准立方米”指温度为二十摄氏度(20℃)、绝对压力为101.325千帕条件时干态燃气所占的各边长为1米的立方体积燃气量。

3.采用按月抄表结算的办法,抄表后次日起_______日内用气人付清气费。若用气方需取得增值税发票,可在气费付清后的_______个工作日内到供气方指定的部门领取。用气方如对抄表的读数有异议,应在抄表后的_______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流量计如出现故障或检修停止计量,停止计量期间的用气量按下例第_______方式确定:

(1)上次抄表日起至发现停表日止的日历天数的平均日用气量确定。

(2)最近一个结算周期的平均日用气量确定。

(3)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

5.气费的支付:用气方在每月用气前,按月预计气费的______%计_______元支付气费,月末根据实际用气量结清全月气费。月预计气费可根据用气方上一年度平均月用气量或本年月平均计划用气量进行调整。

6.气费支付方式:采用下列第_______方式支付:

(1)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

(2)到供气方指定的地点部门交纳支票或现金。

第四条对日用气量超过_______nm3的大型工商用户的用气约定。

用气方充分理解天然气调峰运行的保供需求,用气人的用气设施应具备可以使用其他备用能源的能力,并自愿配合供气方采用其它备用能源以缓解天然气的供需矛盾。每年_______月至次年_______月或意外出现的高峰供气时期,供气方经市政公用部门批准可以停止供气,用气方应使用其他备用能源过渡或补充。

第五条供、用气设施管理权分界与维护、更新。

供、用燃气设施的管理以_______流量计_______为分界点,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供气方负责管理、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由用气方负责维护、更新和安全检查。

第六条供气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有关规定有权对用气方的燃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二、有权制止用气方变更用气性质和超使用范围用气。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压力、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气方供气。

三、用气方逾期不交纳气费,依照相关规定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收取气费滞纳金。

四、用气方燃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或擅自变更用气性质和超使用范围用气的、或拒不交纳气费、气费滞纳金,供气方经市政公用部门批准,可以停止供气并不免除用气方继续履行付款的义务。

五、供气方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确需降压或暂停供气的,应提前_______小时予以公告,告知用气方,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及时告知用气方。

六、供气方若转换气源时应在_______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将具体的转换事项事先告知用气方。

七、供气方设置_______小时的客户咨询、报修服务电话:_______,具体服务内容见营业厅服务承诺。

一、监督供气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压力和质量向用气方供气。

二、有权要求供气方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三、有义务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保证自身燃气器具符合相关规定、用气设施安全可靠。

四、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气性质和使用范围使用燃气,按照合同约定的气费支付方式支付气费。

五、用气方不得私自变动、更改、损害供气方的燃气设施,不得擅自变更用气性质和使用范围和私自向第三方转供燃气。

六、有义务配合供气方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业务工作。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供气方的违约责任。

1.由于供气方的责任性事故,给用气方造成损失的,供气方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2.供气方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用气方,给用气方造成损失的,供气方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3.由于政府行为而造成燃气停止供应、气压降低及气质低于合同标准,使用气方受到损失的,供气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气方的违约责任。

1.用气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气性质和使用范围使用燃气,给供气方造成损失的,用气方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2.用气方未按合同约定交纳气费,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向供气方加付所欠气费______%的滞纳金。

供用气合同

法定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气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保证计划用气和安全用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民法典》、《天然气商品量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法规和国家有关计划,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执行。

供气压力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气时间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

计量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供气类型与配套费。

1.供气人供给用气人______________类型的燃气。

2.用气人应向供气人交纳供气配套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元整。

三、施工。

供气管道、设施的施工由供气人承担,供气人必须雇佣有燃气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燃气工程的建设、安装,保证施工质量。用气人自行购置、安装的燃气设施必须经过供气人的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施工费用由供气人承担。

四、增装与变更用气。

用气人需增装用气设施,扩大用气量,必须向供气人提出申请,由供气人审查以后,根据国家计划及安全用气的原则,结合供气能力,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如同意,用气人须交纳相应的配套费,供气人才予施工、供气。

用气人如需变更用气的时间、压力、气量、燃气类型,须事先通知供气人。用气人如需变更用气地点,按新装用气办理手续。

五、维修与服务。

供气人应建立维修维护制度,及时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保证正常供气。

供气人应当公告维修电话,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接到维修电话,必须立即行动。

1.供气人应当建立安全检查、事故抢修等制度,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

供气人应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或接到燃气设施事故报告时,应立即组织抢修抢险。

供气人应制定有关安全使用规则,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对用气人进行安全用气的指导。

2.用气人不得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等。

用气人使用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必须经供气人同意,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

用气人发现燃气泄漏等燃气事故,必须立即向供气人报告。用气人必须遵守供气人制订的安全用气规则。

七、收费。

用气人应按每立方米燃气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向供气人交纳气费。

交费日期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费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费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收行地址)。

八、其他约定。

九、违约责任。

1.供气人不按合同规定的供气压力、时间、供气量供气,除应纠正错误,按合同规定供气外,还应赔偿给用气人造成的损失。

由于供气人的过错,造成用气人燃气事故的,应赔偿给用气人造成的损失。

2.用气人不按时交纳气费,供气人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从逾期之日起向不交纳气费的用气人收取应交燃气费的0.3%-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供气人有权中止供气。

用气人违反合同规定,不安全使用燃气,供气人可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中止供气。用气人擅自向他人转供气的,供气人有权制止,并可处用气人擅自供气量气费_______倍罚款。

用气人不按合同规定的用气时间、用气量用气,造成供气人设施损坏及其他事故的,应赔偿损失。

3.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供气人和用气人各执一份,燃气主管部门留存一份。

供气人(签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用气人(签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

供用气合同

供气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气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供气方和用气方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_____》、《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供气方和用气方双方协商,签订以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气地址、种类和用气量。

一、用气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

二、用气种类为:天然气。

三、预计用气量:_________立方米/年;_________立方米/月;_________立方米/日。

第二条供气方式、质量和压力。

一、供气方式:通过管道输送,全天_______小时连续供气。

二、燃气质量:天然气执行标准______________。

三、供气方保证调压箱或者流量计的出口压力不小于_______千(兆)帕。

第三条用气的价格、计量及结算方式。

一、用气的价格。

供气方根据用气方的用气性质和用量,按照政府物价部门公布的燃气定价规则执行。

1.生活用气客户_______元/m3;

其中锅炉用气实行季节性价格:每年冬季(12月至次年2月)的供气价格为_______元/m3,其余月份(3月至11月)的供气价格为_______元/m3。

2.机关团体及行政事业单位用气客户_______元/m3;

其中锅炉用气实行季节性价格:每年冬季(12月至次年2月)的供气价格为_______元/m3,其余月份(3至11月)的供气价格为_______元/m3。

3.工商服务用气客户_______元/m3;

其中锅炉用气实行季节性价格:每年冬季(12月至次年2月)的供气价格为_______元/m3,其余月份(3月至11月)的供气价格为_______元/m3。

合同有效期内燃气价格调整,按政府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供、用燃气的计量、气费结算与气费的支付方式。

1.供用燃气的计量采用型号为_______燃气流量计。

3.采用按月抄表结算的办法,抄表后次日起_______日内用气人付清气费。若用气方需取得增值税发票,可在气费付清后的_______个工作日内到供气方指定的部门领取。用气方如对抄表的读数有异议,应在抄表后的_______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流量计如出现故障或检修停止计量,停止计量期间的用气量按下例第_______方式确定:

(1)上次抄表日起至发现停表日止的日历天数的平均日用气量确定。

(2)最近一个结算周期的平均日用气量确定。

(3)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

5.气费的支付:用气方在每月用气前,按月预计气费的______%计_______元支付气费,月末根据实际用气量结清全月气费。月预计气费可根据用气方上一年度平均月用气量或本年月平均计划用气量进行调整。

6.气费支付方式:采用下列第_______方式支付:

(1)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

(2)到供气方指定的地点部门交纳支票或现金。

第四条对日用气量超过_______nm3的大型工商用户的用气约定。

用气方充分理解天然气调峰运行的保供需求,用气人的用气设施应具备可以使用其他备用能源的能力,并自愿配合供气方采用其它备用能源以缓解天然气的供需矛盾。每年_______月至次年_______月或意外出现的高峰供气时期,供气方经市政公用部门批准可以停止供气,用气方应使用其他备用能源过渡或补充。

第五条供、用气设施管理权分界与维护、更新。

供、用燃气设施的管理以_______流量计_______为分界点,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供气方负责管理、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由用气方负责维护、更新和安全检查。

第六条供气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有关规定有权对用气方的燃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二、有权制止用气方变更用气性质和超使用范围用气。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压力、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气方供气。

三、用气方逾期不交纳气费,依照相关规定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收取气费滞纳金。

四、用气方燃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或擅自变更用气性质和超使用范围用气的、或拒不交纳气费、气费滞纳金,供气方经市政公用部门批准,可以停止供气并不免除用气方继续履行付款的义务。

五、供气方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确需降压或暂停供气的,应提前_______小时予以公告,告知用气方,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及时告知用气方。

六、供气方若转换气源时应在_______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将具体的转换事项事先告知用气方。

七、供气方设置_______小时的客户咨询、报修服务电话:_______,具体服务内容见营业厅服务承诺。

一、监督供气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压力和质量向用气方供气。

二、有权要求供气方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三、有义务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保证自身燃气器具符合相关规定、用气设施安全可靠。

四、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气性质和使用范围使用燃气,按照合同约定的气费支付方式支付气费。

五、用气方不得私自变动、更改、损害供气方的燃气设施,不得擅自变更用气性质和使用范围和私自向第三方转供燃气。

六、有义务配合供气方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业务工作。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供气方的违约责任。

1.由于供气方的责任性事故,给用气方造成损失的,供气方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2.供气方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用气方,给用气方造成损失的,供气方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3.由于政府行为而造成燃气停止供应、气压降低及气质低于合同标准,使用气方受到损失的,供气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气方的违约责任。

1.用气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气性质和使用范围使用燃气,给供气方造成损失的,用气方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2.用气方未按合同约定交纳气费,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向供气方加付所欠气费______%的滞纳金。

3.用气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燃气,给供气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用气方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第九条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____年,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及争议解决的方式。

双方如需要修改本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条款与本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双方同意就本合同中的争议条款提请南京_____委员会_____,或向_______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合法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供用气合同

为了保证计划用气和安全用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然气商品量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法规和国家有关计划,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执行。

一、供气地点

供气压力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气时间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

计量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供气类型与配套费

1.供气人供给用气人______________类型的燃气。

2.用气人应向供气人交纳供气配套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元整。

三、施工

供气管道、设施的施工由供气人承担,供气人必须雇佣有燃气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燃气工程的建设、安装,保证施工质量。用气人自行购置、安装的燃气设施必须经过供气人的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施工费用由供气人承担。

四、增装与变更用气

用气人需增装用气设施,扩大用气量,必须向供气人提出申请,由供气人审查以后,根据国家计划及安全用气的原则,结合供气能力,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如同意,用气人须交纳相应的配套费,供气人才予施工、供气。

用气人如需变更用气的时间、压力、气量、燃气类型,须事先通知供气人。用气人如需变更用气地点,按新装用气办理手续。

五、维修与服务

供气人应建立维修维护制度,及时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保证正常供气。

供气人应当公告维修电话,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接到维修电话,必须立即行动。

六、安全供用气

1.供气人应当建立安全检查、事故抢修等制度,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

供气人应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或接到燃气设施事故报告时,应立即组织抢修抢险。

供气人应制定有关安全使用规则,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对用气人进行安全用气的指导。

2.用气人不得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等。

用气人使用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必须经供气人同意,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

用气人发现燃气泄漏等燃气事故,必须立即向供气人报告。用气人必须遵守供气人制订的安全用气规则。

七、收费

用气人应按每立方米燃气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向供气人交纳气费。

交费日期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费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费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收行地址)

八、其他约定

九、违约责任

1.供气人不按合同规定的供气压力、时间、供气量供气,除应纠正错误,按合同规定供气外,还应赔偿给用气人造成的损失。

由于供气人的过错,造成用气人燃气事故的,应赔偿给用气人造成的损失。

2.用气人不按时交纳气费,供气人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从逾期之日起向不交纳气费的用气人收取应交燃气费的0.3%-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供气人有权中止供气。

用气人违反合同规定,不安全使用燃气,供气人可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中止供气。用气人擅自向他人转供气的,供气人有权制止,并可处用气人擅自供气量气费_______倍罚款。

用气人不按合同规定的用气时间、用气量用气,造成供气人设施损坏及其他事故的,应赔偿损失。

3.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供气人和用气人各执一份,燃气主管部门留存一份。

供气人(签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用气人(签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

供用气合同

为了明确供气方和用气方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供气方和用气方双方协商,签订以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一、用气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

二、用气种类为:天然气

三、预计用气量:_________立方米/年;_________立方米/月;_________立方米/日。

一、供气方式:通过管道输送,全天_______小时连续供气。

二、燃气质量:天然气执行标准______________。

三、供气方保证调压箱或者流量计的出口压力不小于_______千(兆)帕。

一、用气的价格

供气方根据用气方的用气性质和用量,按照政府物价部门公布的燃气定价规则执行。

1.生活用气客户_______元/m3;

其中锅炉用气实行季节性价格:每年冬季(12月至次年2月)的供气价格为_______元/m3,其余月份(3月至11月)的供气价格为_______元/m3。

2.机关团体及行政事业单位用气客户_______元/m3;

其中锅炉用气实行季节性价格:每年冬季(12月至次年2月)的供气价格为_______元/m3,其余月份(3至11月)的供气价格为_______元/m3。

3.工商服务用气客户_______元/m3;

其中锅炉用气实行季节性价格:每年冬季(12月至次年2月)的供气价格为_______元/m3,其余月份(3月至11月)的供气价格为_______元/m3。

合同有效期内燃气价格调整,按政府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供、用燃气的计量、气费结算与气费的支付方式

1.供用燃气的计量采用型号为_______燃气流量计。

2.燃气的计量:双方以上述流量计的实际读数进行结算,单位为标准立方米。“标准立方米”指温度为二十摄氏度(20℃)、绝对压力为101。325千帕条件时干态燃气所占的各边长为1米的立方体积燃气量。

3.采用按月抄表结算的办法,抄表后次日起_______日内用气人付清气费。若用气方需取得增值税发票,可在气费付清后的_______个工作日内到供气方指定的部门领取。用气方如对抄表的读数有异议,应在抄表后的_______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流量计如出现故障或检修停止计量,停止计量期间的用气量按下例第_______方式确定:

(1)上次抄表日起至发现停表日止的日历天数的平均日用气量确定。

(2)最近一个结算周期的平均日用气量确定。

(3)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

5.气费的支付:用气方在每月用气前,按月预计气费的______%计_______元支付气费,月末根据实际用气量结清全月气费。月预计气费可根据用气方上一年度平均月用气量或本年月平均计划用气量进行调整。

6.气费支付方式:采用下列第_______方式支付:

(1)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

(2)到供气方指定的地点部门交纳支票或现金。

用气方充分理解天然气调峰运行的保供需求,用气人的用气设施应具备可以使用其他备用能源的能力,并自愿配合供气方采用其它备用能源以缓解天然气的供需矛盾。每年_______月至次年_______月或意外出现的高峰供气时期,供气方经市政公用部门批准可以停止供气,用气方应使用其他备用能源过渡或补充。

供、用燃气设施的管理以_______流量计_______为分界点,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供气方负责管理、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由用气方负责维护、更新和安全检查。

一、依照有关规定有权对用气方的燃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二、有权制止用气方变更用气性质和超使用范围用气。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压力、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气方供气。

三、用气方逾期不交纳气费,依照相关规定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收取气费滞纳金。

四、用气方燃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或擅自变更用气性质和超使用范围用气的、或拒不交纳气费、气费滞纳金,供气方经市政公用部门批准,可以停止供气并不免除用气方继续履行付款的义务。

五、供气方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确需降压或暂停供气的,应提前_______小时予以公告,告知用气方,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及时告知用气方。

六、供气方若转换气源时应在_______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将具体的转换事项事先告知用气方。

七、供气方设置_______小时的客户咨询、报修服务电话:_______,具体服务内容见营业厅服务承诺。

一、监督供气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压力和质量向用气方供气。

二、有权要求供气方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三、有义务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保证自身燃气器具符合相关规定、用气设施安全可靠。

四、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气性质和使用范围使用燃气,按照合同约定的气费支付方式支付气费。

五、用气方不得私自变动、更改、损害供气方的燃气设施,不得擅自变更用气性质和使用范围和私自向第三方转供燃气。

六、有义务配合供气方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业务工作。

一、供气方的违约责任

1.由于供气方的责任性事故,给用气方造成损失的,供气方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2.供气方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用气方,给用气方造成损失的,供气方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3.由于政府行为而造成燃气停止供应、气压降低及气质低于合同标准,使用气方受到损失的,供气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气方的违约责任

1.用气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气性质和使用范围使用燃气,给供气方造成损失的,用气方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2.用气方未按合同约定交纳气费,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向供气方加付所欠气费______%的滞纳金。

3.用气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燃气,给供气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用气方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合同期限为_______年,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双方如需要修改本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条款与本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双方同意就本合同中的争议条款提请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_______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供用气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为了协调天然气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气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天然气,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供、用气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三条天然气的气质,一律以各油气田供气部门指定的用户接管点气质作为供气气质。用气人对气质若有特殊要求,经供气部门同意后,按其要求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四条天然气按体积进行计量,天然气体积计算的状态标准为20摄氏度(293.15k),绝对压力为101.325千巴(1标准大气压)。

第五条天然气流量计量按石油部部颁标准syl04―83《天然气流量的标准孔板计量方法》执行。

第六条凡需要进行天然气流量计量标准测量的用气人,必须制定科学的设备、仪器、仪表的管理、操作、维护等制度和规程,并严格按制度和规程的要求,由计量部门对标准节流装置及计量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定校核,以确保量值的准确。

第七条在气量结算时,以供气人的测量值为准。供用双方应定期对计量仪表进行检查校核。用气人对供气人的气量测量值有疑义时,可及时提出,并共同查找原因。在未查出之前,仍按供气人的测量值为准进行气量结算,用气人不得拒付。若供气人的气量测量确有错误,在查明原因并整改后,供气人应根据校正值予以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气量结算。

第八条供、用双方应确定专人负责天然气计量的具体业务联系。当发生意见分歧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有关计量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在调解或仲裁期间,双方应履行各自的职责,不得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天然气的价格,包括国家规定的井口气价,净化费和输气费。

一、井口气价:目前按照石油部(87)油财字第247号《关于转发合同务院国发c1987)26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四个部门关于在全国实行天然气商品量常数包干办法报告的通知)的通知》的规定,即包干基数以内的商品气的井口气价暂按各地现行价格,超过包干犯基数的.部分,井口气价每立方米按零点二六元价格结算。今后天然气价格进行调整,均以国家批准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天然气的净化费:指为满足集输工艺生产需要和用户要求,对天然气进行脱油、脱水、脱硫等净化处理用费。此项费用按实际成本向用户结算。

三、商品气的管输费:指根据商品气的管道输途距离的不同取不同的管输费。管输费的具体收费办法,由石油部制定。

第十条天然气款(包括井口气价,净化费和管输费)的结算办法,原则规定如下:

一、对日用气指标在5万立方米(含5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户,按日考核,按日结算。

二、对日用气指标在5万立方米以下的用气户,采用双方同意的时间办理结算。

三、用户不按合同规定交付气款、净化费和管输费,供气部门可按合同规定对其加收罚金和违约金。罚金、违约金支出均由用户自有资金负担。

第十一条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对气款、净化费和管输费结算:

一、对当地用户采用同城托收承付或支票结算。

二、对异地用户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

三、代理托收承付结算,即供气人各集气、配气站,可在附近银行代替其主管收款单位办理托收。

第十二条供气人按用气人的平均日用气指标(用户年用气指标除以扣除用气人计划检修期后的全年计划生产天数)向用气人供气。

用气人不按合同规定的用气计划用气,其过期的指标,供气人不予补足,因供气人的原因而影响的用气量,供气人应补足用气指标。

当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影响供用气量时,供、用气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供气人及用气人的生产装置和设备检修时间,由供用双方根据气源生产及用户情况进行协商后作出统一时间安排,双方均应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供、用气双方,任何一方因突发事故需要减少或停止供用气时,事故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对方,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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