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是在法律框架下达成的双方共同约定和约束的一种文书。合同协议是商业社会中对交易关系进行规范和约束的重要法律文书,它可以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签订合同协议都是开展正常商务活动的必要步骤。在起草合同协议时,应使用简明扼要的语言,避免使用模糊和歧义的词汇。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同协议范文,仅供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甲方:
公司编号: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及国家现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经平等协商,自愿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自愿交纳诚意金,乙方理解并认可本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自愿交纳人民币:元整(大写:整)作为诚意金,乙方交纳诚意金后可享受团购价格。
三、在甲方风临左岸房源推售时,乙方如购买甲方风临左岸住宅,诚意金可以直接冲抵购房款。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可参加开盘选房活动,房源推售当天,乙方未按甲方对外公布的开盘时间到场,错过选房时间,则视为自动放弃选房权。
乙方交纳的诚意金在选房后抵入定金,未能成交时则在房源推售当天起计,30天后甲方全额退还本金(无息),同时收回本协议及收据。
四、本协议与诚意金收据共同使用方可生效。每份仅限购买一套住宅,并不得重复使用。
五、乙方所持协议的编号仅为标记功能,不代表选房顺序。
六、本协议需持有效身份证明办理,不可更名。
七、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中的乙方信息请准确填写,由于乙方填写信息不准确而造成不能及时得到通知或其他损失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九、烟台恒祥置业有限公司拥有本项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十、本协议如在履行过程中引发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___。
乙方: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地址:联系电话:
地址:
日期:年月日
置业顾问:
销售经理确认:
审核签字:
财务确认: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定金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为签订主合同,甲、乙双方应履行如下义务:
第二条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日内向乙方交付定金_____元整。
第三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四条甲方与乙方签订主合同后,乙方应返还定金或以该定金冲抵甲方应付乙方款项。
第五条甲方不与乙方签订主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乙方不与甲方签订主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罚则的执行,不影响任何一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条本合同经双方签章自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甲方: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及国家现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经平等协商,自愿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自愿交纳诚意金,乙方理解并认可本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自愿交纳人民币:元整(大写:整)作为诚意金,
乙方交纳诚意金后可享受团购价格。
三、在甲方风临左岸房源推售时,乙方如购买甲方风临左岸住宅,诚意金可以直接冲抵购房款。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可参加开盘选房活动,房源推售当天,乙方未按甲方对外公布的开盘时间到场,错过选房时间,则视为自动放弃选房权。
乙方交纳的诚意金在选房后抵入定金,未能成交时则在房源推售当天起计,30天后甲方全额退还本金(无息),同时收回本协议及收据。
四、本协议与诚意金收据共同使用方可生效。每份仅限购买一套住宅,并不得重复使用。
五、乙方所持协议的编号仅为标记功能,不代表选房顺序。
六、本协议需持有效身份证明办理,不可更名。
七、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中的乙方信息请准确填写,由于乙方填写信息不准确而造成不能及时得到通知或其他损失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九、烟台恒祥置业有限公司拥有本项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十、本协议如在履行过程中引发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___置业有限公司乙方: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地址:销售中心。
联系电话:
地址:
日期:年月日
置业顾问:销售经理确认:审核签字:财务确认:
卖房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房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保证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此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愿将座落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街____段______号的_____房(____室_____厅______平米)卖于乙方,永远为业,空口无凭,立字据为证。
第二条 该房的房价款计人民币________万______千_____百元整(__________元)。
第三条 由于卖房人房证及发票没有到手,房子的买卖现在不能兑现,经甲乙双方决定甲方不得再卖他人,乙方不能悔约,订立此合同,甲方应在签此合同后一个月之内给予房证或发票等证件。
第四条 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支付甲方定金_____( )。如一方违约,除适用定金罚则外,还应当赔偿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第五条 本合同在施行中出现争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解决不成诉至法院。
第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卖房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房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甲方:
认购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联系地址:
经甲乙双方充分互信了解,乙方意向选择甲方开发的,位于之房产,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乙方自愿意向选择倾城项目位于单元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上述房产单价为人民币元/平方米,总房款为乙方已对意向选择之标的`物现状充分了解,在签订本协议书之日自愿向甲方交纳诚意金人民币元,大写元,此款项在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自动转为购房款。
意向付款方式:
1、一次性付款:
单价为人民币元/平方米,实际总房款为。
2、银行按揭付款:
单价为人民币/平方米,实际总房款为,首付款人民币为元。
乙方按照上述付款方式和规定时间前往销售部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者,视为放弃所选房源,甲方有权可另行处置乙方意向选择之房产。
甲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乙方保留协议项下之房产认购权,直至甲方向乙方发出签署销售合同正式通知后三日内,若超出此期限乙方示予签署正式销售合同,则本协议书作废失效,甲方有权另行处置乙方意向选择之房产。
乙方应在甲方发出的正式通知之三日内,到甲方位于该项目现场之展示中心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
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到甲方指定的地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超出此期限上述方产之协议书作废失效,甲方有权另行处置乙方意向选择之房产。
本诚意金书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原因及非甲方之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房产不能售予乙方,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自甲方正式向乙方发出通知后,双方解除本约定,甲方应无息返还乙方所交纳之诚意金。
若乙方未签署正式合同或要求退回本协议项目下之房产,乙方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两万元。
因本协议收发生的一切争议,由甲乙当事人双方协商或协调解决,协商协调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平顶山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
本协议书在甲乙双方签署,并在乙方交付足额诚意金后生效。
甲乙双方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本协议失效。
本协议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本协议正本叁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壹份,仅正本具有法律效力。
备注: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置业顾问。
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年_____字第_____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定金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依据主合同,甲、乙双方应履行如下义务:
第二条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日内向乙方交付定金_____元整。
第三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除非使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四条甲方履行主合同义务后,乙方应返还定金或以该定金冲抵甲方应付乙方款项。
第五条甲方不履行主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乙方不履行主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罚则的执行,不影响任何一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条本合同经双方签章自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年___月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预订座落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领取该房屋的所有权证(证书号: ________________ ),并经_____________ 测绘机构实测 ,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___________ 平方米。
第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 币) 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币)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
元整。
第三条 乙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元,作为甲、乙方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出售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
第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 ______天(不超过十五天),乙方于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 日前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监制)。
第五条 甲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品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出售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 在本合同的第四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2、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产权利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 甲方未遵守本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约定的;
2、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该房屋已存在的抵押、查封等事实的。
第九条 甲乙双方应当在约定的期限(不超过十五天)内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期限内未签订的,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 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卖方)。
乙方:(预购方)。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预订的房屋位于北京市区,(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取得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产权人:。
第二条: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买卖单价为币。
元,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总房价为币元。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先支付%的房屋首付款,其余的房款通过银行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一次性支付。(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为准)。
第三条:乙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支付万元的定金,作为甲、乙双方当事人订立该房屋定金合同的担保,签订房屋定金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甲方在收取定金后,应当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并注明收款时间。乙方逾期未支付认购定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并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给第三方。
第四条: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天,乙方于年月日前到与甲方签订《房屋定金合同》。
第五条:在本合同的第四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订房屋定金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绝签订房屋定金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的,乙方拒绝签订房屋定金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甲乙双方在签订房屋定金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第七条: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该房屋已存在的出租、查封、共有权人不同意出售等事实的,乙方因此原因拒绝签订房屋定金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甲方在乙方支付认购定金之日起至本认购书解除之日止,将该商品房另行给第三方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地址:地址:
年月日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房屋购买事宜,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意向购买房屋是位于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小区______号楼______单元______层______号的自有产权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好,甲方向乙方交纳诚意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委托价格为:__________________万(小写____________元)并愿意购买该房屋。首付款金额:____________万,贷款金额:【商贷】【公积金】____________元整。
第四条:诚意金仅用于乙方对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及相关配套价格的谈判。如谈判价格能满足甲方,则诚意金充当定金或中介费。若乙方不能满足甲方谈判价格的要求,诚意金不计息退换给甲方。
第五条:基于乙方提供之中介和咨询服务,中介费由甲方在签定____________之日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第六条:违约责任。
1若甲方反悔﹑改变买卖条件,导致乙方不能办理买卖手续,诚意金充当违约金给乙方,对此甲方无异议。
2若乙方____________日内不能办理买卖手续,乙方需退回全部诚意金给甲方,对此乙方无异议。
第七条: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拒力外,甲乙双方不得撤销协议;如遇国家政策变化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合同当事人均不被视为违约。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当地法律机构诉讼解决纠纷。
第十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及国家现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经平等协商,自愿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自愿交纳诚意金,乙方理解并认可本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自愿交纳人民币:元整(大写:整)作为诚意金,
三、在甲方房源推售时,乙方如购买甲方住宅,诚意金可以直接冲抵购房款。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可参加开盘选房活动,房源推售当天,乙方未按甲方对外公布的开盘时间到场,错过选房时间,则视为自动放弃选房权。
乙方交纳的诚意金在选房后抵入定金,未能成交时则在房源推售当天起计,30天后甲方全额退还本金(无息),同时收回本协议及收据。
四、本协议与诚意金收据共同使用方可生效。每份仅限购买一套住宅,并不得重复使用。
五、乙方所持协议的编号仅为标记功能,不代表选房顺序。
六、本协议需持有效身份证明办理,不可更名。
七、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中的乙方信息请准确填写,由于乙方填写信息不准确而造成不能及时得到通知或其他损失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九、甲方拥有本项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十、本协议如在履行过程中引发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乙方:
日期:年月日
甲方:
乙方:
丙方:**法律事务所
甲方拟购买乙方位于 市 花园第 栋第 号房屋,甲乙双方于20 年 月 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丙方为甲乙双方监管、转付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购房定金/预付款/首期款/余款人民币 万元。据此,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订立本《资金监管、转付协议》。
一、甲方依照《房屋买卖合同》规定向丙方汇入了购房定金/预付款/首期款/余款人民币 元,同时, 方依照甲乙丙三方于20 年 月 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向丙方汇入了法律服务代理费人民币 元之后,丙方始开始履行资金监管、转付责任。
丙方帐号: 开户银行:中国 银行 支行。
二、甲乙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资金监管、转付方向乙方转付购房定金/预付款/首期款/余款的条件是: 。
该条件成就时,乙方持经 方确认的' (文件/资料)向丙方要求转付购房定金/预付款/首期款/余款,丙方必须在___日内转付。在此情形下,丙方向乙方转付购房定金/预付款/首期款/余款无需征求甲方的同意。
乙方帐号: 开户银行: 。
三、《房屋买卖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后的 天内,甲乙双方约定的资金监管、转付方向乙方转付购房定金/预付款/首期款/余款的条件仍未成就,甲方即可书面要求丙方将监管的购房定金/预付款/首期款/余款人民币 元全部退回,丙方必须在甲方提出书面通知请求后 日内办理退款。在此情形下,丙方向甲方办理退款无需再征求乙方的同意。
甲方帐号: 开户银行: 。 (与转入一致)
四、丙方依照本协议第二、第三条的规定履行了购房定金/预付款/首期款/余款转付或者退款手续之后,丙方的监管、转付责任终结。
五、甲乙双方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任何责任均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而与丙方无关。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第三条的规定办理购房定金/预付款/首期款/余款的转付或者退款手续,丙方应向甲方或者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七、丙方根据本协议履行了资金监管、转付责任, 方无权要求丙方退回交付的法律服务代理费。
六、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章后生效,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法律事务所
20 年 月 日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丙方(居间方)
代理人 代理人 代理人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经丙方介绍,本着满意自愿的原则,甲,乙,丙三方签订以下房屋租赁定金条款。
一、现甲方将北京市 区 小区 室 共计面积 平方米,出租给乙方.
二、甲、乙协定出租物业,月租金为 元(人民币),付款方式为 ,起租日为 年 月 日.定金有效期为此协议签定之日起 天内有效。
三、乙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交付房屋承租定金 元(人民币)给甲、丙双方。甲、丙双方各支持乙方交付定金的50%。
四、乙方向甲、丙双方交付定金后,将视为丙方代理服务成功,丙方所收取的房屋定金,在甲、乙双方正式签定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将作为代理服务费的一部份,不予退还乙方。
五、违约责任:如甲、乙双方违约此协议:甲方将租赁意向定金全额退还给乙方。
六、甲方与乙方出现纠纷,双方应按照此协议的规定解决,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应积极配合双方解决纠纷。
七、此协议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法律效应。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可按诚信原则由三方协商解决。
甲 方: 乙 方: 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房屋定金合同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预订座落 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领取该房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书号: ),并经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 预测 ,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第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 ) 元。
第三条 乙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作为甲、乙方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
第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 天,乙方于 年 月 日 前到 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监制)。
第五条 甲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品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 在本合同的第四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2 、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 、 甲方未遵守本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约定的;
2 、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该房屋已存在的抵押、预租、查封等事实的。
第九条 甲乙双方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十五日内未签订的,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宁波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 、 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卖房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房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保证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此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愿将座落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街____段______号的_____房(____室_____厅______平米)卖于乙方,永远为业,空口无凭,立字据为证。
第二条 该房的房价款计人民币________万______千_____百元整(__________元)。
第三条 由于卖房人房证及发票没有到手,房子的买卖现在不能兑现,经甲乙双方决定甲方不得再卖他人,乙方不能悔约,订立此合同,甲方应在签此合同后一个月之内给予房证或发票等证件。
第四条 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支付甲方定金_____( )。如一方违约,除适用定金罚则外,还应当赔偿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第五条 本合同在施行中出现争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解决不成诉至法院。
第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卖房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房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甲方欲对位于**的房屋进行租赁转让,现乙方有承租的意愿,故双方达成如下定金协议以共同遵守:
1、甲方为有权对该房屋进行租赁转让,若因甲方无权进行租赁转让而导致乙方无法取得该房屋的租赁权的,则甲方应双倍赔偿乙方的定金。
2、双方对转让费的金额确定为人民币: 。
3、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日缴纳转让费定金人民币: 。
4、乙方若取得房屋的'租赁权,则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其中租赁期限不得低于年,租金为人民币:**每月,房租递增比例为**,若不能达成该条件,则甲方应双倍赔偿乙方的定金。
5、甲方收取乙方定金后,不得再将该房屋转让给其他第三人,否则甲方应双倍赔偿乙方的定金。
6、甲乙双方约定在签订本协议后的30日内,甲方应积极联系房屋所有权人与乙方进行合同商讨,并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的租赁期限、租金、递增比例均以本合同第4点的执行),否则甲方必须双倍退还乙方所缴纳的定金。
7、乙方缴纳定金后若不愿意取得该房屋的租赁权,则甲方有权不退还定金。
8、 若因乙方与产权人对合同文本达不成一致意见,而导致该转让行为的无法实现时,则甲方必须在一日内退还乙方所缴纳的定金。
9、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若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后,则双方同意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附:《购房合同复印件》或《产权证复印件》。
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若有委托的则附《授权委托书》;
甲方: 乙方:
年月 日 年月日
证件名称:___________
证号: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遵守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预订_________区_________街(路)_________号《_________》项目_________幢_________层_______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取得该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书号:_________),并经_________测绘机构预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甲方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交付给乙方。
第二条 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总房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乙方采取方式付款。
第三条 乙方批准签订本协议时,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元,作为甲、乙方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买卖单价应以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单价为准。
第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_________天,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到_________与甲方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超过预订期,乙方未与甲方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解除本协议的,定金不予返还。
第五条 甲方批准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模型、样板房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2.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方未以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单价作为商品房买卖价格的;
2.甲方未遵守第五条约定的;
3.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该房屋已存在抵押、预租、查封等事实的。
第八条 除本协议第六条、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乙方在预订期内提出解除本协议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
第九条 其他约定。
第十条 甲乙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本协议自行终止。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__份,_________、_________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预订《_____________》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预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幢____________层__________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甲已领取该房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书号:),并经_____________测绘机构预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定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交付。
第二条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买卖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总房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乙方采取方式。
第三条乙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人民币__元,作为甲、乙方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
第四条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______天,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到____与甲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第五条甲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品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在本合同的第四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无权要求甲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甲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2、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甲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未遵守本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约定的;
2、甲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该房屋已存在的抵押、预租、查封等事实的。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0份,甲乙双方各持0份,
______________各执一份。
甲:(签章) 乙方:(签定)
年月日 年月日
甲方:
乙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 年 字第 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定金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依据主合同,甲、乙双方应履行如下义务: 。
第二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交付定金 元整。
第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四条 甲方履行主合同义务后,乙方应返还定金或以该定金冲抵甲方应付乙方款项。
第五条 甲方不履行主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乙方不履行主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罚则的执行,不影响任何一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自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目录。
一、前言。
二、释义。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七、基金的销售。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十九、基金的投资。
二十、基金的融资。
二十一、基金资产。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八、业务规则。
二十九、违约责任。
三十、争议处理。
三十三、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自20xx年6月1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3、招募说明书: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及/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1、元:指人民币元;。
13、基金发起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27、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0、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5、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3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3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6、标的指数:指本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对象指数,本基金以道琼斯中国88指数为标的指数,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变更标的指数。
4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名称: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总经理: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______]____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名称: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总经理: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______]_____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成立日期:1954年10月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85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委托代理业务及其他业务(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1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20xx年以上;。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13、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20xx年以上;。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5、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6、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8、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更换标的指数,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5、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进行要求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自履行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基金管理人辞任,但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4)银行监管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基金托管人辞任的,但新的托管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还需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资产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一)基金名称: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投资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运用增强型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严格的投资流程和数量化风险管理,在对标的指数有效跟踪的基础上力求取得高于指数的投资收益率,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五)存续期限: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元。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一)设立募集期限。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三)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追加认购不得低于500元。
(四)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1%。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计入基金资产。
(五)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六)基金认购的规定。
关于本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发行公告中规定。
(七)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在全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八)认购的程序和方法。
1、认购程序。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发行公告。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与过户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并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人。
2、基金管理人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1、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设立募集失败。
2、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天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规定。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3%。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详细的申购费率可参见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详细的赎回费率可参见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的75%用于注册登记费及相关手续费,25%归基金资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调整实施前3个工作日内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数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本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七、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4、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20xx年以上;。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____年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定金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依据主合同,甲、乙双方应履行如下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向乙方交付定金__________元整。
第三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四条甲方履行主合同义务后,乙方应返还定金或以该定金冲抵甲方应付乙方款项。
第五条甲方不履行主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乙方不履行主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罚则的执行,不影响任何一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条争议解决:__________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__________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七条本合同经双方签章自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住址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将_________市_________小区_________栋_________单元_________楼_________号,使用面积_________方米的房屋租给乙方使用,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租用期限_________月。
二、每月租金_________元,乙方第一次付_________个月租金合计_________元,第二次付款应在前次租金期满前一个月支付,租期满不续租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如逾期不交乙方应主动搬出,否则甲方有权将房屋收回或通过诉讼解决。
三、承租期内甲方保证出租房无任何抵押、债务或其他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居住或经营,并负责物业费,包烧费的支付,市内的水、电、煤气、卫生、电话、治安等费用由乙方支付。
四、乙方交给甲方水、电、煤气、电话、房屋、等费用押金人民币_________元,还房时,乙方不欠任何费用,甲方全部返还人民币_________元,如欠费用则由乙方补充或在押金中扣除。
六、甲方中途终止合同要返还已方余下的租金,乙方中途退租甲方不退租金,国家占用土地或动迁,乙方需无条件搬出,甲方退还余下的租金,双方均不属违约。
七、乙方在承租期已满,没有说明续租和签约,占房不交、整天锁门、联系中断七天之后,甲方可打开房门收回此房,一切后果乙方自负并应补交所有拖欠费用。
八、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各_________份,并附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十、退房时,乙方应将承租方的室内恢复原样。
十一、补充协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____年______字第__________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定金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向乙方交付定金__________元整。
第三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除非使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四条甲方履行主合同义务后,乙方应返还定金或以该定金冲抵甲方应付乙方款项。
第五条甲方不履行主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乙方不履行主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罚则的执行,不影响任何一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条本合同经双方签章自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房屋代码:
甲方:(卖方):住所:邮编: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乙方(预订方):联系电话:住所:邮编:证件名称:证号: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乙方预订区街(路)号项目幢层室(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取得该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书号:),并经测绘机构预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该房屋甲方定于年月日交付给乙方。
第二条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元,总房价为人民币元,乙方采取[一次性][分期][按揭]方式付款。
第三条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时,支付定金人民币元,作为甲、乙方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买卖单价应以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单价为准。
第四条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天,乙方于年月日前到与甲方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超过预订期,乙方未与甲方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解除本协议的,定金不予返还。
第五条甲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模型、样板房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2、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方未以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单价作为商品房买卖价格的;
2、甲方未遵守第五条约定的;
3、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该房屋已存在抵押、预租、查封等事实的。
第八条除本协议第六条、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乙方在预订期内提出解除本协议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
第九条其他约定。
第十条甲乙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本协议自行终止。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份,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产品寻找海外客商,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甲方委托乙方寻找海外客商为甲方推销其产品:
(1) 甲方应保证所生产产品的合法性及保证产品质量。
(2) 甲方与海外客商交易的具体价格、交货方式、支付方式等由甲方与海外客商双方协商约定。(或者甲乙双方协商约定)
(3) 乙方不对甲方与海外客商的交易提供任何信用担保,以及甲方在以后的合同履约时和海外客户发生的一切纠纷,乙方概不承担连带和赔偿责任。甲方应严格按国家的“fob c&f或 cif条款”执行与海外客商所签定的合同。
(4)乙方不能将甲方营业范围内的海外客户关系泄露给第三方,否则甲方会按盗窃公司机密对乙方提起公诉。
(1) 甲方同意按每笔合同成交总额(扣除税金,运费和货代的费用)的______支付佣金给乙方。
(2) 给付方式及时间:
在甲方执行完合同后7天内一次性付给乙方。
(1) 甲方若不按本合同第三条的(2)执行,逾期一天应支付乙方滞纳金,滞纳金系数为:总佣金的5‰/天。
(2) 甲方同意凡乙方所介绍的海外客商,其将来与甲方发生的每笔业务,甲方都将按本合同的第三条支付佣金给乙方,否则,甲方愿接受合同成交额的30%罚款支付给乙方。
1、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担保法》对其最高限额又作了限定,即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图显然是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将定金的惩罚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
因此,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购房认购书中规定的购房定金的比例不应当超过购房款的20%。比如,购房者要买的商品房的价格是100万元,那么认购书中规定的购房定金就不能超过20万元。
2、司法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该规定说明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后,定金合同才成立。
1、订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订约定金。订约定金即立约定金,其设立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签订。订约定金的特点是,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凡在意向书一类的协议中设定了订约定金,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存在,在其所担保的订约行为没有发生时,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当事人就要实施定金处罚。
2、成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成约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约定的定金,称之为成约定金。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成约定金的,定金未交付,则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若当事人约定定金并明确表示定金的交付构成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该定金具有成约定金的性质。但是,为了鼓励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实际交付定金,仍应当承认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3、解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解约定金。解约定金是指以定金做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即支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一方虽然以承担定金损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约的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损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况下,解约方仍然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4、违约定金。《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对违约定金作了规定,"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对违约定金作了补充规定。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弃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而约定的定金。《担保法》规定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作为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解释"进一步对"不履行"分不同情况作了不同规定。一是明确规定违约定金处罚的条件不但要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还要有因该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结果,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没有履行,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了损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没有完全落空,这时,既要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定金处罚,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罚。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对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受定金处罚后,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订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可见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订金不能产生定金所有的四种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根据《合同法》第115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承担的是对债务履行的担保责任,对双方的任一违约方都具有惩罚性。而订金的法律概念仅为预付款,对于支付订金的一方违约其可请求返还订金,对于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其只需原额返还订金,无须双倍返还。定金与订金读音相同,写起来仅一字之差,但两者却承担着完全不同的法律责任,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对两者的应用应谨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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