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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的合同(通用15篇)

无权代理的合同(通用15篇)



代理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涉及到法律、经济、政治等各个领域。接下来将为大家介绍一些代理的实际案例,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代理行为的实质和重要性。

无权代理案例判裁案例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小军,男,汉族,1961年9月15日出生,宁波日报社《民主与法制》记者,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澄浪巷20号101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法律服务时报,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六公坟花家地甲1号。

法定代表人宋淑文,该报社社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迎春,女,回族,1972年1月30日出生,法律服务时报记者,住北京市天通苑东一区66号楼907号。

上诉人董小军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朝民初字第23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小军在原审诉称:我对邵建岳与邵某、其前妻赵某来发生的8次(现已增至9次)有关亲子关系的民事诉讼案非常关注,进行了跟踪采访,并到法院查阅了案件的原始资料。春节过后,我与法院干部姜慧军合作,并由我执笔写成约7000多字的长篇特写《“儿子是否我所亲生?”》。同年3月,我将稿件投给法律服务时报。4月4日,《法律服务时报》第6版《疑案争鸣》栏刊登了题为《亲子鉴定未能启动十五年官司还是一团雾水》的文章,但作者署名为该报记者杨迎春,只将我和姜慧军列为案例信息提供者。法律服务时报和杨迎春的行为侵犯了我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因此我起诉要求法律服务时报和杨迎春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我经济损失7000元,在《法律服务时报》上刊登声明,向我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法律服务时报在原审辩称:董小军邮寄投来的是时事新闻稿,其作为记者应知稿件篇幅过长不能被我报采用。我报认为稿件上的事实有新闻价值,遂让杨迎春进行采写。在我报发文前,网上已刊出董小军的文章。又因确实收到过投稿,故我社在文尾注明董小军、姜慧军提供案例信息。我社没有侵权,不同意董小军的诉讼请求。

杨迎春在原审辩称:我是《亲子鉴定未能启动十五年官司还是一团雾水》一文的撰稿人,但属于职务行为,除署名权外,我没有其他著作权。该文与董小军的文章各自具有独立的著作权。董小军要求赔偿7000元没有依据。因此我不同意董小军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3月,董小军以邮寄的方式向法律服务时报投稿,题为《“儿子是否我所亲生?”》,署名“记者/董小军通讯员/姜慧军”,全文约7000字,包括对案例的描述、当事人及法官访谈、法律界人士评论等内容。同年4月4日的《法律服务时报》刊发了题为《亲子鉴定未能启动十五年官司还是一团雾水》的文章,署名“本报记者杨迎春”,文尾标注“本文案例信息提供董小军姜慧军”,全文约2800字,分为案情概要与律师访谈两大部分,其中案例部分1500余字。上述两篇文章均叙述了真实发生的案例——余姚市低塘镇政府干部邵建岳就是否与邵某存在亲子关系问题,与邵某、其前妻赵某15年来先后发生的8次民事诉讼。本案诉讼过程中,双方均认可上述两篇文章介绍同一案例所使用的语言文字无相同之处,文章中的被采访人也不同。法律服务时报与杨迎春还一致陈述:杨迎春是法律服务时报记者;法律服务时报收到董小军邮寄所投稿件后,交给杨迎春,让其重新采写;杨迎春只对涉案文章享有署名权。另查明,董小军还曾将文字内容基本相同的稿件投给《民主与法制时报》网络版和《法律与生活》杂志,但所投稿件的题目以及董小军和姜慧军的署名情况略有不同。《民主与法制时报》2003年4月3日网络版和《法律与生活》杂志总第236期(4月下半月)已分别予以刊发。在《法律与生活》杂志上被署名为共同作者的姜慧军书面表示放弃本次诉讼权利,不主张对《“儿子是否我所亲生?”》一文的著作权。

原审法院认为,《“儿子是否我所亲生?”》一文的结构及语言文字上的表达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而文中的案例是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真实事件,这一客观事实本身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尽管董小军为发现上述事实付出了劳动,也无权垄断该信息,任何人均有权利以自己的方式表达该客观事实。杨迎春撰写的《亲子鉴定未能启动十五年官司还是一团雾水》一文,除包含对同一案件事实的叙述与概括外,还有其自行采访后所撰写的内容。而且对同一案例的表达,其所用的语言文字与《“儿子是否我所亲生?”》没有相同之处。因此应当认为杨迎春的文章是使用相同素材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法律服务时报刊发署名杨迎春的文章《亲子鉴定未能启动十五年官司还是一团雾水》,没有侵犯董小军的署名权、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对董小军以此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董小军的诉讼请求。

董小军不服原审判决,其上诉理由是:1、涉案侵权的作品系根据上诉人提供的完整作品改写而成,不属于新作品;2、上诉人文章中的事实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是该文章受著作权法保护;3、上诉人的文章属于长篇通讯特写,不同于时事新闻,含有创造性劳动,现仅被被上诉人列为信息提供者,且未付酬,其行为属于剽窃。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由被上诉人赔偿损失7000元,并在《法律服务时报》上刊登道歉声明。

法律服务时报和杨迎春服从原审判决。

二审经审理后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董小军撰写的《“儿子是否我所亲生?”》一文在体例上属于长篇通讯特写,其内容是在对真实人物邵建岳亲身经历的涉及离婚、亲子鉴定问题的八次诉讼进行跟踪报道撰写而成,其中既包含了法院的多次审理和判决结果,又包括在每一次法院传唤、判决后对主人公带来的心理影响和内心感受的描写,以及有关法律界人士的评述。该文在结构上分为描写和评述两部分,是一篇有独创性的文章。

涉案的《亲子鉴定未能启动十五年官司还是一团雾水》一文也使用了邵建岳经历的八次诉讼这一题材,其文章素材包括每一次诉讼的过程和结果,以及律师评论。该文与董小军撰写的《“儿子是否我所亲生?”》文字表达上无相同之处。

董小军在跟踪报道过程中,通过付出劳动,了解到了许多与邵建岳诉讼相关的事件,《“儿子是否我所亲生?”》一文正是在使用了上述相关事件的基础上进行文学创作完成的。但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受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对题材或者创意不予保护,事件本身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形式。在有事件的基础上,表达形式必须经过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才能产生,而他人无权禁止就相同事件进行的有独创性的创作。构成剽窃的前提之一是须与他人的作品表达形式相同或者近似。《亲子鉴定未能启动十五年官司还是一团雾水》一文虽然使用了董小军了解到的事件创作完成,但是鉴于该文在文学表达上与董小军创作的《“儿子是否我所亲生?”》一文不同,具有独创性,因此,不构成剽窃。董小军指控涉案作品侵犯其作品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提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90元,均由董小军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无权代理

203月31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三》”),已于今年7月1日实施。作为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无疑会对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

就观察而言,《合同法司法解释三》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房地产市场发挥着重要影响。

一、《认购书》为预约合同,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现行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一般都采取先签订《认购书》再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操作模式。通常来说,商品房买卖双方《认购书》的目的主要是约定,由买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以担保买方及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由于签订《认购书》后还要签订一个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有关《认购书》法律性质一直存在颇多争议,在理论上存在预约合同说、商品房买卖合同说等观点,在实践中人们的认识也不尽一致。《合同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了《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对于商品房买卖《认购书》性质的认识大致经历了以下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公布后,司法实践中对具备一定条件的《认购书》被认定为是商品买卖合同。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而对于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认购书》的性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并为作出明确规定。由于《认购书》的法律性质,长期以来认识并不统一,进而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合同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了《认购书》的法律性质,根据该解释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

《认购书》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认购书》约定的义务,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违反《认购书》约定应当按照以下两个原则处理:

二,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代理合同

乙方(受让人):

甲方(出让人):

甲、乙双方为妥善解决业务代理问题,经友好协商,依法达成如下业务转让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打理业务全部交给乙方行使,乙方根据本协议向乙方交付转让费用。

二、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代理业务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将关于此业务的所有使用权利交于乙方使用(注:相关qq帐号密码、微信帐号密码、淘宝帐号密码、微博帐号密码等),并在转交后不再使用关于此业务的所有有关资料(注:同上)

(3)合同生效后甲方将所有与本业务有关的人员和交易程序介绍给乙方认识并熟悉。

(4)自签合同后甲方不得干涉和影响乙方的业务进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相同业务。

2、乙方承诺并保证:合同生效时,乙方将向甲方支付元人民币作为转让费用。

三、各方同意,如果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做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业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需向另一方做出双倍的全面赔偿。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方可生效。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应。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20__年__月__日

无权代理心得体会

在商业活动中,经常涉及到代理行为。无权代理则是指代理人未经委托人授权或授权不足,以其自身名义从事代理行为。无权代理在商业活动中较为常见,因此对其了解与掌握,对防范和解决风险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就无权代理的相关知识和体验心得谈谈自己的体验和心得。

第二段:无权代理的定义和形式。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或者未取得法定授权,或者授权范围不足,以其自身名义从事代理活动,并从中获取利益的行为。其中,无权代理的形式有很多种,比如虚假的授权委托书、无授权书、授权书伪造等。

第三段:无权代理的风险和问题。

无权代理在商业活动中,常常会带来很多风险和问题。一方面,无权代理人往往有自己的私利考虑,可能会背离委托人的意愿,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常常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比如合同效力的问题、违约金的问题等等。各种风险和问题对企业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和压力,因此必须加以重视。

第四段:防范和处理无权代理行为。

如何避免和处理无权代理行为,是企业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防范无权代理需要充分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流程,合理规划和安排企业的业务发展方向和目标,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并对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和教育。处理无权代理则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如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司法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段:结论。

无权代理在商业活动中常见,因此企业必须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以防范无权代理行为带来的风险和问题。同时,处理无权代理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只有当企业对无权代理问题有了充分的了解和掌握,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企业的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无权代理案例判裁案例

原告河南省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郑州市红旗路5号。

法定代表人朱东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国庆,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佑君,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荣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新港路86号外运大楼901室。

负责人田茂新,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志胜,天津泓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红妍,天津泓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首荣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董丽娟于20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方国庆、刘佑君,被告委托代理人卢红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4月,原告与建诚(香港)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原告作为卖方为建诚(香港)有限公司制作各种花瓶。双方约定货物的价值为20904.72美元,原告接到订单后买方支付20%货款,其余货款装船后支付给卖方。货物生产完毕后,原告委托被告办理海运事宜,原告在给被告的海运委托书中特别约定“香港放单时必须经我司(河南省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同意”。上述货物于年5月5日出口,但原告至今未收到货款,经多方联系得知,货物已被买方提走。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受托人,理应将提单交付给原告,在原告明确要求被告必须得到原告同意才可以放单的情况下,却未按原告的指示行事,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在141499369797提单样本项下给原告造成的损失8320.51美元;2、被告赔偿在141499369771提单样本项下给原告造成的损失8403.26美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被告在庭审中答辩称:1、被告只是货代公司,在履行代理业务中不存在过错。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操作是承运人的代理人完成的,与被告无关;2、通过双方业务往来,双方以往的业务看,被告并未实际控制提单,因此,被告不能对香港代理承担任何责任;3、原告证据证明,托运人是案外人,因此,被告无法控制提单的流转或签发过程;4、涉诉提单是记名提单,美国法律有相关规定,记名提单不需凭提单放货。在整个业务操作中,原告自行放弃了对提单的控制权,因此,原告的损失与装运港的代理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本案争议焦点:1.被告在履行代理业务中是否有过错,如果有过错,过错与原告损失之间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2.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

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1、本案两票货物的电子订单,证明涉案货物买方向原告定购各种玻璃花瓶等1009箱,价值10400.64美元和1026箱,价值10504.08美元;2、海运委托书,证明原告委托被告出运涉案货物,并且在特约事项中明确注明“香港放单时必须经我司(河南省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同意。”字样,发票号码32、35包括品名、数量;3、装箱送货通知单,证明被告给原告发出口集装箱装箱送货委托书,要求原告于2004年4月30日将货物发至天津克运集装箱堆场;4、提单样本,证明被告将提单样本发给原告,要求原告确认提单。随后,被告又将已确认的最后提单样本再次传给原告,要求原告作最后的确认;5、提单,证明涉案货物从天津港出运;6、发票,证明涉案两批货物的总价值为20904.72美元;7、报关单,证明涉案两批货物的总价值为20904.72美元;8、函件,证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涉案货物的费用,并询问原告何时放单。

补充证据:1、报关单,证明货物价值;2、报关单,证明货物价值;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证明第31和33号发票项下的定金是20%;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证明买方已将第31和33号发票项下的欠款以及涉案货物的20%定金支付给原告,尚欠原告80%货款;5、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因长期收不到涉案欠款,原告用另外的16700多美元进行了核销;6、证明,证明原告尚未收到10647.69美元欠款。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

1、无法确认真实性。2、对其余事项无异议,仅对特约事项存有异议。3、无异议;4、被告接受委托后,代原告制作海运委托书,最终提单确认由提单注明的托运人香港建成公司完成的。5、oceantruckcompany公司并非在我国登记的承运人,均是由承运人的代理人在香港签发的,被告无权代表承运人签发提单。6、无异议;7、无异议,但是出口退税专用联,证明涉案货物已经进行了核销退税,原告已经收到货款;8、无异议。补充证据:1、2报关单无异议,但是案外的,证实双方还存在其他的货运代理关系;3、4、5注明了包括诉争货物的全部款项,证明原告的损失并非实际存在;6、无异议,只列明了2票,是否有其他的不能证明。

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1、《海运委托书》4份,证明4次委托被告进行货运委托代理,被告的委托书中没有任何特约事项记载;2、往来传真,证明提单内容由原告与香港方面直接确认;3、武汉海事法院判例,证明“放单”与原告所称“放货”造成的损失没有必然联系。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证据1、没有原件,真实性无法确认,海运委托书有明显的遮盖痕迹;证据2、关于第32和35发票号予以认可,关于第31和33发票号不予认可。第1、2、3、4、5、6、7页,案外的不予以认可,第8、9页确认;证据3、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案例的节录不能代表案件的全部。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认证意见:对于被告无异议的证据3、6、7、8、补充证据1、2、6予以确认。证据1、通过原告提供的报关单、托运单可以印证买卖合同是真实的;证据2、与证据8可以互相印证,真实性应予确认;证据4、5被告仅对提单的制作过程进行了说明,补充证据3、4、5被告未对证据本身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认证意见:1、是复印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真实性不予确认;2、其中涉案的传真件与原告提供的相同,原告无异议,其他虽然不是涉案货物的传真件,但可以证明双方的业务操作模式,原告虽然不认可,但对证据的真实性并未提出异议,因此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应予确认;3、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本案没有证明效力。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建诚(香港)有限公司向原告定购1009箱,价值10400.64美元和1026箱,价值10504.08美元的各种玻璃花瓶。原告收到订单后,建诚(香港)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了20%货款,双方约定其余货款在货物装船后付给原告。原告将货物生产完毕,委托被告办理海运事宜,原告给被告出具的海运委托书中在特约事项中特别注明:香港放单时必须经我司(河南省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同意!!!上述货物由oceantrackinc在香港的代理签发提单。原告没有要求持有提单,而是与被告约定在香港交付提单时必须经过原告同意。上述货物2004年5月5日出口,5月13日被告给原告发传真,除要求原告支付相关费用外,询问原告何时通知放单。此后原告未通知被告放单,也未收到其余80%货款16723.77美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货运代理合同法律关系。在通常的货运代理业务中,货运代理人接受委托完成租船订舱、报关等代理事项后,将提单交付给委托人即已完成了代理事务。但本案原告与被告约定了特别事项,即香港放单时必须经原告同意。此项约定意味着承运人签提单后即不交给原告也不交给被告,而是由原告通知被告,再由被告通知承运人将提单交给原告指定的人。被告接受了原告的此项委托就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案提单已被放,货物已被提走,原告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对此本院认为,被告是与承运人直接联系的人,货物从出运至今已一年有余,对提单和货物的流向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提单、货物仍在承运人控制之中。对此应认定被告有过错,此过错使原告既无法收回全部货款,又无法控制货物,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以其他出口款项退税,是减小损失的行为,被告以原告已退税为由认为原告没有损失的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首荣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河南省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货款损失16723.77美元(折合人民币138138.34元)。

二、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执行。

本案诉讼费4287元人民币,由被告北京首荣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给付原告欠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办理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4287元人民币(帐户:天津农行鞍山西道支行,1394-01011000698)。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合同

一、甲方授权乙方限在_________省_________市(县、区)区域内作为甲方产品的独家经销商,甲方不再向另家供货,从而保证乙方独家销售权。

二、业务办理方式:现款现货,货到先付款后提货。运输交货方式:代运制交货(只限长途)。乙方需向甲方提供信誉保证金_________元,合同终止后甲方退还乙方,乙方提货额达_________元。甲方负责提供货源。

三、甲方按各不同品种瓶、盒上明确标明的产品执行标准保证产品质量。

四、乙方对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外包装破损的产品,享受调换、退货、退款的选择权,从而维护乙方经济利益不受损失。退货调换品种时运费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在所在区域内经销_________化妆品发生的一切经营费用(专卖、税务、工商、技术监督、卫生防疫等)和经营风险都由乙方自己承担。

六、乙方必须严格按约定区域、价格销售,不准跨域降价销售,第一次按当地经销商收回的冲货数量为依据给予冲货方应得提成的3倍罚款;第二次甲方取消乙方该品种的经销资格;第三次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扣除乙方所交信誉保证金。

七、乙方如3个月内如月平均销售额达不到(_________)箱月度任务(详情见附表),甲方有权调整市场直至终止本协议。如乙方年采购大于10箱小于30箱,按出厂价的5%返利,年采购大于30箱小于60箱,按出厂价7%返利,年采购大于60箱以上,按出厂价的10%返利,返利可以现金或实物兑现。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第一批货物交付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备案一份。因本协议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负责处理。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无权代理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100字)。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法定代理人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由非法定代理人代表法定代理人执行某项使命。最近我刚刚经历了一次无权代理的经历,这让我深刻体会到了无权代理的重要性和难度。接下来,我将分享我的体会和经验。

第二段:无权代理的意义(200字)。

无权代理的实质就是为了突破法定代理人的限制,进行某项特定事务的执行,具备很高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候需要一个人来“帮忙”,但是这个人并不具备法定代理人身份,此时无权代理就派上了用场。例如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电话或者网络上委托朋友代签一些文件或合同;还有像医疗陪护、送货、家庭护理等行业,无权代理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段:无权代理的难度与挑战(300字)。

虽然无权代理的作用不可小视,但它也带来了许多信任危机和法律风险。无法验证无权代理人的身份,难以保证代理过程是否可靠和合法,这就需要一个有能力、有经验、有付责任感的代理人完成这项任务。无权代理人必须在短时间内快速且准确地了解任务的重要细节,了解责任和法律风险,如何处理紧急事务和情况。这一切都需要一定的经验和智慧来完成。

第四段:无权代理的技巧和策略(400字)。

在实践中,无权代理可以有一些技巧和策略帮助让代理人更好地完成任务。首先,无权代理人需要慎重考虑待代理的事务是否合法,必须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其次,需要和委托方及时沟通,确定代理的范围和时间,双方需要协商出最优的代理方式和方法;接着,需要不断关注代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风险,及时进行反馈和沟通,减少潜在冲突。最后,无权代理人需要合理分配自己的时间和资源,不能因为代理任务而耽误自己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五段:总结(200字)。

无权代理是一项重要的职责,需要谨慎对待。虽然无权代理的任务很挑战,但它也可以使一个人更加成熟、聪明和有责任感。这项任务需要我们有精湛的技巧、良好的沟通能力、灵活的思维能力以及大量的经验,也需要我们对法律和道德有深刻的认识和了解。通过积累经验和不断学习,我们可以更好地完成这项任务,也为委托方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实现了双方互利共赢的效果。

无权代理案例判裁案例

出租车司机孙某夫妻共有一套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建造的60平方米的旧楼房(登记在他们夫妻二人的名下)。他们夫妻早就商量将该旧楼房卖掉,然后买一套新的宽敞一些的楼房。在今年3月初,孙某的妻子在外地出差的时候,一位买主张某找上门来,看了房屋后,孙某与张某很顺利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主要内容是:房屋价格102000元,张某先交20000元房款,在5月10日之前交70000元,在交款的当日孙某将房屋交给张某占有使用,在5月底之前办完房屋一切过户手续,然后张某交清余款12000元。

但在今年4月20日张某通知孙某说,因为他得知该房屋是孙某夫妻二人共有的,合同只有孙某一人签字,是属于无权代理,他要撤消该房屋买卖合同,并向孙某索要已交的20000元房款。而孙某不同意撤消合同,孙某的妻子认为卖房是他们夫妻早就商量好的,并且也明确向张某表示她追认该合同有效。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孙某返还20000元预付房款。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原告张某的上述诉讼请求。

代理合同

公司地址:甲方指定代表:指定代表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指定代表联系地址公司地址:

乙方:____________地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平等自愿、共谋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关于代理合作的基本情况

1.甲方自愿将合法拥有的珠宝、陶瓷、翡翠等货品委托给乙方销售,并由乙方作为受托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对该珠宝饰品进行销售。

2.乙方需以人民币现金的形式向甲方交纳一定保证金。甲方根据乙方所交纳保证金的数额来确定委托货品的多少。

3.甲乙双方承担各自邮寄费(运费,保价费等)用(甲方承担寄给乙方的快递费,乙方承担退换货快递费)。

4.甲乙双方联系方式、地址需长期有效,如有更换需及时通知对方。

5.每批货乙方需保证一件货物的销售量。乙方应于签订本协议当日内将保证存入甲方指定银行或支付宝账户。

第二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有权依据本协议约定以甲方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理保证金,亦可以对该保证金进行经营管理,并且保证资金安全。

2.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商品报价表,以及品牌相关推广、销售指导。

3.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乙方需在一周内退回全部委托货品,逾期不受理。经甲方确认乙方退回货品完好无损后,不影响二次销售后,全额一周内退回乙方保证金。

4.对甲方公司管理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以及货品代理价格、公司运营模式等商业机密乙方负有依法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人透露。

5.乙方在保证甲方翡翠等珠宝首饰不损坏、不丢失、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向甲方以乙方保证金为担保向甲方借翡翠等相关珠宝首饰销售,所借货物以所缴纳的保证金为限,所借货物总额价值不超过所缴纳的保证金总额。在双方约定的60天一个周期,甲方以其代理价拿货给乙方,在此周期结束日,乙方已售货物需向甲方支付相应货款,未售货物需原样退还给甲方。

6.若乙方在双方约定周期内损坏、丢失、偷换甲方货品,根据双方协商赔偿一定金额给甲方。如未按约定时间赔偿给甲方金额,甲方有权以乙方保证金折抵相应货款。

7.为保证公司及其它代理商利益,乙方不准私自掺入其它品牌或者私人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以甲方名义进行销售,更不准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如有发现,取消代理资格,赔偿甲方相关经济损失,并追究法律责任。

8.为了不扰乱市场,不损害甲方公司形象,乙方销售货物的价格浮动不能超过建议零售价的50%,不得狂乱甩货。

9.每次邮寄过程中双方都要保价并且当快递派送员拆包,如有和对方描述不符的货品,可以拒收;如包裹丢失,明确责任后追究相关经济责任。

(二)补充1。双方签订合同后,在________年内不得要求退回出资,除有下列情况之一出现:甲方决定终止代理商资格;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因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行为,导致本代理合作不能正常运营。依法进行清算。

2.双方保密责任。受托人和委托人应就代理合作及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任何一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利用该信息。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持续保密义务,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解除、终止而终止。

第三条其它

(一)解决争端方式。

1.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经当地法院判决明确责任后,违约方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即以所缴纳保证金的30%;并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

(二)税费的承担、

1.本协议项下的委托资产承担相应的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双方销售所产生的税费以及其它费用由各自承担。

(三)补充说明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效力等同于主协议。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2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此协议即日生效。

3.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指定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公司签章: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无权代理案例判裁案例

2007年10月25日,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为王某,被保险人为王某之妻张某,受益人为双方之子王强。投保险种为长寿险,投保金额为10万元,投保人王某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承保。2008年7月,王某向保险公司投诉,称保险公司未经其同意将投保人变更为其妻张某,要求保险公司恢复王某为投保人。保险公司找张某了解情况,询问张某在办理变更手续时所持有的王某的身份证及委托书时,张某未正面回答保险公司的提问,只讲此事是她与王某之间的私事,不希望保险公司介人。保险公司经核实查明,王某与张某正在办理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上存在严重分歧。变更投保人的手续是在张某持有其本人及原投保人王某的身份证、委托书的情况下办理的。保险公司已签发了批单,但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未签订合同变更协议。另外,王某有两张有效的身份证。张某向保险公司出示的王某身份证是由公安机关签发的,是合法有效的,至于委托书上的签字,经笔迹鉴定部门的鉴定,委托书上王某的签字并非其本人书写。

代理合同:销售代理合同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守卫者”系列智能防盗报警器产品的地区代理销售达成如下协议:

一、代理产品、区域、期限:

1、乙方授权甲方为乙方“守卫者”系列智能防盗报警器产品地区代理,并保障甲方在销售区域内的长期利益。

2、代理期限为壹年,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结束后,双方可续约。双方保留自签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前终止本协议的权利,因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双方责任、权利:

1、乙方保证甲方所需产品货源的供应。

2、乙方负责给甲方提供相关的产品证书文件及产品宣传资料。

3、乙方负责技术支持,免费对甲方进行技术咨询、培训、指导。

4、甲方保证按时支付货款,按期完成销售额。

5、甲方必须设立营销网点,销售“守卫者”产品,不销售其它同类产品。

6、甲方保证不向代理区域外销售。若需销售需得到乙方书面同意。

7、甲方必须拥有一定的销售及技术人员,以做好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作。

8、双方负责为对方保守商业和技术机密;使用于或包含于产品中的任何专利商标、版权或其他工业产权均为乙方独家拥有。一旦发现侵权,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采取措施保护乙方权益。

9、由于水灾、火灾、地震、干旱、战争或协议一方无法预见、控制、避免和克服的其他事件导致不能或暂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该方不负责任。但是,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须尽快将发生的事件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15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

三、经销条件:

1、甲方在本协议签字之日起七日内,首批进货元以上。

2、协议签定3个月内为产品推广期,不计销售任务;之后个月需完成元以上销售额。若是甲方完成规定销售额,乙方有权变更合同条件。

四、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

1、乙方保证产品及配件的质量,对直接用户产品及配件三个月保换、一年保修。

2、乙方的`产品及配件的技术和售后服务标准以产品说明书和保修卡所列条款为准。

3、乙方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委托甲方具体实施。

五、代理价格(见附表):

所有单价均为人民币不含税价格,若市场价格变化,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需要另行商定进行调整。

六、运输方式、交货地点、付款方式:

1、交货地点。货物数量规格由甲方提前两周书面向乙方下订单。

2、甲方将货款存入乙方账户后乙方将货发送给甲方。

3、如果批量订货总金额小于元,乙方不承担运输费用。

七、约责任:

若一方约应承担相应的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按国家有关法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其它:

1、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应以合同法为依据提交仲裁。

2、本协议从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签字)。

代理合同:销售代理合同三

委托方(甲方):

委托代理人:职务:

地址:电话:

受托方(乙方):地址:

身份证号码:电话: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甲方开发楼盘的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方式和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楼盘。甲方全权交付乙方代理销售的套住房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达到100%。注:(如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所销售的房屋未达到85%时,甲方扣除乙方所得全部佣金的10%;以此类推,如果销售的房屋达到90%的,不奖不罚;销售的房屋未达到90%时甲方扣除乙方所有佣金的5%;如果达到或超额完成95%以上时,奖10%提成;提前完成合同约定,甲方给予乙方奖励,奖励标准为每提前一个月奖5000.00元)。

第二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动终止。

2、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甲方和乙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

3、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甲方不得再指定其它代理人。

第三条费用负担。

本合同约定代理销售的楼盘宣传策划、资料以及推广、销售人员的工资等费用均有乙方负责支付。甲方给予配合。

第四条销售价格的确定。

销售基价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制定,以公司各楼宇的实际价格表为准,甲方提供并确认的销售价目表见(附件1),如需调价,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接通知后即按新的销售价格销售。

1、乙方代理销售的佣金按销售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一结算。乙方实际销售价格超出销售基价(即溢价)部分有甲乙双方五五分成(5:5比例),代理销售佣金由甲方以人民币形式支付。

2、甲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代理销售佣金。

5日前支付代理销售佣金。溢价款于每套合同价回款额度达到百分之百时全部结清。

3、乙方若代甲方收取房款,在合同签订并按合同收取房款后,收款当天或者第二天将房款存入甲方指定账户。

4、因客户对临时买卖违约而没收的订金,在客户无争议后,由甲乙双方五五分成。

第六条甲方的责任。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甲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银行账户;。

(2)开发建设项目,甲方向乙方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关于代售项目所需的有关资料,包括:外形图、平面图、地理位置图、室内设备、建设标准、电器配备、楼层高度、面积、规格、价格、其它费用的估算。

(5)甲方正式委托乙方为合同签订项目销售代理人。

以上文件和资料,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三天向乙方交付齐全。

甲方保证客户购买楼盘的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资料相符合。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销售,保证提供给乙方的房产信息无误。

第七条乙方责任。

1、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做以下工作:

(1)指定推广计划书(包括市场定位、销售对象、广告宣传等);。

(2)根据市场推广计划,指定销售计划、时间安排;。

(3)按照甲乙双方一定的条件,在委托期内,进行广告宣传、策划;。

(4)派送宣传资料、销售书;。

(5)在甲方的协助下,安排客户考察并介绍项目及相关情况;。

(6)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销售活动;。

(8)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购房者做出任何承诺。

3、乙方应信守甲方所规定的销售价格,非经甲方的授权,不得擅自给客户任何形式的折扣。在客户同意购买时,乙方应按甲乙双方确定的付款方式向客户收款。若遇特殊情况(如客户一次性购买多个单元),乙方须告知甲方,作个案协商处理。

4、乙方收取客户所付款项后不得挪用他用,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本合同规定的代理销售楼盘以外的任何其他活动。

第八条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1、在本合同到期时,双方若同意终止本合同,双方应通力协作妥善处理终止合同后的有关事宜,结清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完备与法律经济相关事宜。本合同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结束,甲乙双方不再互相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

2、经甲乙双方同意可签订变更或补充合同,其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违约责任。

双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并约定如下:在甲乙合作期间甲方不得再指定其它代理人;乙方不得低于基价销售。特定关系户由甲方决定成交价,乙方所得的百分之一佣金比例不变,结算佣金基价下调;甲方对已委托代销楼盘不再谈判销售,如有客户找到甲方,甲方及时推介,最终谈判权归乙方。

第十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接解决。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代理合同:销售代理合同三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合作、实现双赢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就乙方代理经营甲方宠物疫苗、生物制品及药品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北京宠必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宠物疫苗、生物制品及药品。

xx省(自治区)xx市场。(地区)行政区域内。

: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见北京宠必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代理商价目单。

乙方款到甲方帐户后,甲方发货。甲方代办托运,运费由甲方承担。

甲方:

乙方:

日期:

代理合同

编号:

委托人(甲方)

代理人(乙方):

为促进保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保证保险代理行为合法、公正、有序进行,并切实维护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代理的管理规定,甲、乙双方就保险业务代理合作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1、保险险种及地域范围、险种名称

2、代理业务范围:

(1)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2)代理收取保险费;

(3)未经甲方书面委托,乙方对所代理的保险业务无理赔权,亦不得代理甲方签定订立任何赔付协议或作出任何形式的赔付承诺。

保费和手续费结算:

1、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于出具保单正本三个工作日按甲方制定的结算程序与甲方结算该业务保险费。

2、甲方在乙方转交的保费到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代理手续费支付给乙方。

3、甲方按实际所收保费向乙方以转帐形式支付代理手续费。各险种代理手续费标准为:

险种名称

代理手续费比例(%)

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对乙方作好《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业务相关法规的宣传工作,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协助乙方有关人员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投保单、保险条款、宣传材料及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资料,并负责对乙方进行包括单证管理在内的保险基础知识培训和实务培训。

3、甲方有权对乙方代理的全部保险业务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须积极主动配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代理业务范围及代理权限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超权限代理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5、乙方不得将其经授权代理的保险业务转授第三方代理。

6、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并依据甲方制定的各项保险代理规定、承保规定和操作程序办理代理业务。

7、乙方在办理保险业务时,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及各种表格,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修改或翻印甲方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8、乙方在代理销售保险时,应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引导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实告之义务;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说明,并对免责条款依法进行“明确说明” 。

9、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将保费及利息划付给甲方,甲方则应及时向乙方按比例支付代理手续费。

10、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乙方有义务在获知客户出险信息后即时通知甲方。

11、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和信用,对外签定抵押合同或出具担保函,不得以甲方出具的保单进行质押活动。

代理期限: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但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双方约定解除或依合同规定可单方解除合同起,代理期限即行终止。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时,须双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变更。

2、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期限内要求终止合同,但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

3、乙方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自动终止:

(1)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2)在保险代理业务中有欺诈、背信、伪造文书行为;

(3)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公司;

(4)挪用侵占或贪污保险费;

(5)被保监会收回或吊销《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回或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4、若乙方违反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执业管理规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5、本代理合同终止时,甲、乙双方应立即开始并在15日内结清一切保险费、代理费及有关帐务,办理未决赔案、保险单证等文件的交换,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6、本代理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缴交保费,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收回乙方代收的保险费。

2、乙方如超出本合同规定的代理范围开展业务,或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违反甲方有关业务规章制度,经甲方制止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乙方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甲方因各类表见代理行为而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追偿,乙方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争议处理:甲、乙双方之间一切有关本合同项下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补充修订。

甲方:

代表:(签章)日期:

乙方:

代表:(签章)日期

调味品代理合同代理合同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调味品代理合同-代理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合作经销甲方产品及对其产品提供技术服务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范围

1、甲方授权乙方在区域内为唯一代理商销售产品,指定区域为乙方专享的。

二、合作原则及规定

乙方在进行销售工作时,不应低价竞争,不可越区销售,不可蓄意诋毁甲方或其他代理商的名声。如有相关不当行为最终导致用户终止采购、取消合同或转用其他产品时,甲方有权立即取消本协议。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以公平合理的统一价格向乙方供应质量合格的产品,提供产品销售资料和市场信息,筹划产品的宣传广告、产品演示和市场推广等。

2、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商务和产品培训和支持。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库存量、产品流向、销售定单和其下级代理商的明细/销售网点等,以供甲方审查备案。

4、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商务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乙方同意,不可将其泄露给第三方。

5、甲乙双方将按约定的销售指标,每年度考核进度和表现。如不能达标时,甲方可提前1个月以书面通知乙方取销个别或全部指定区域的代理权直至终止本协议。

6、乙方应在每次订货前提交真实且完整的产品使用信细表交由甲方审核。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在指定区域内须按照甲方拟订的价格规定销售产品,不可以跨区窜货和/或低价倾销。如有跨区销售,须征得甲方同意。

2、乙方不可在指定区域外与其他代理商竞争客户。

3、乙方可要求甲方给予市场销售和产品服务支持,以及要求甲方共同参于在指定区域内开展的产品宣传和招商会。

4、乙方应在每次产品订货前提交真实且完整的产品销售信息调查表,如若所提供信息虚假且不完整,造成产品超过保质期,则相应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销售行为规定

1、产品价格:见价格表附件一,指导零售价3元。并提供销售支持。

2、付款条件:乙方需按订货量付款甲方发货。

六、生效及协议的解除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将取代以前所有的口头或文字协议。

2、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本协议中规定的义务或违反本协议中的有关规定,另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停止该行为。如违约方在接到要求改正的通知后十五(15)天内仍未改正,发出通知的一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任何一方可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

4、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合同自行解除。

七、争议解决

如双方对本协议有争议或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为凭。

九首批进货量要求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首批进货5000元以上,品类甲方不给于乙方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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