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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合同骗局(模板20篇)

光伏发电合同骗局(模板20篇)



商业领域中,合同协议是交互关系的基础,保障交易的安全与可靠。小编为大家收集了一些合同协议的典型案例,供您参考和学习。

光伏发电合同

4.1上网电量。

上网电量依据《可再生能源法》全额保障性收购。

4.2当电网能够全额消纳光电时,电网调度机构根据光伏电站发电功率申报曲线下发调度计划曲线。

4.3当电网输送能力不足或其他电源没有富裕的调峰、调频能力,无法满足光伏发电时,电网调度机构根据输送能力或调峰能力空间制定下发调度计划曲线,光伏电站应严格执行电网下达的调度计划曲线。实际发电能力可能超出电网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曲线,应报告电网调度机构,由调度机构根据实际运行情况确定。

光伏发电合同

11.1光伏电站并网所需的各项政府批文均已签署且生效;若属于特许权招标的项目,该项目特许权协议已生效。已签署并网调度协议。

11.2本合同在11.1前提下,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1.3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11.4在本合同期满前个月,双方应就续签本合同的有关事宜进行商谈。

光伏发电安装合同

甲方(站长):

乙方(员工):

为全面落实光伏电站各项生产目标,更好的完成各项指标任务,结合光伏电站生产实际,制定本协议书。

1光伏发电组件分包明细

乙方分包如下编号光伏发电组件:

2分包责任人职责

2.1分包责任人对分包光伏发电组件的运行状况负有安全及监督职责。

2.2分包光伏发电组件平均可利用率和光伏发电组件故障时间作为分包责任人月度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2.3分包责任人对分包光伏发电组件及相关设备应时时监督,对范围内故障机组做到及时处理。

2.4分包责任人是其分包光伏发电组件的日常巡视、维护、检修及其他专项工作的主要工作负责人和相关工作的验收责任人。

3双方责权

3.1甲方依法履行光伏电站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并按《光伏电站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对乙方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乙方进行激励。

3.2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光伏电站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文件精神,不从事任何损害企业利益的活动,并接受甲方的监督考核。

4附则

4.1本协议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光伏电站存放于乙方人事档案,一份由光伏电站档案室保存,一份交乙方保存。

4.2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光伏电站站长) (光伏电站员工)

时间:

时间:

光伏发电合同

购电人:

售电人:

双方提供联络通讯及开户银行信息如下:

购电人名称:

收件人:

电子邮件:

电话:

传真:

邮编:

通讯地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售电人名称:

收件人:

电子邮件:

电话:

传真:

邮编:

通讯地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鉴于:

(1)售电人在拥有并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千瓦(kw)的光伏发电设备。

(2)售电人已与购电人签订并网协议,光伏发电设备将并入购电人经营管理电网运行。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章定义。

1.1本合同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

1.1.1上网电量:指在并网侧计量点统计输送给购电人的电量。计量单位为千瓦·时(kwh)。

1.1.2发电电量:指在发电侧计量点统计光伏设备发出的电量。计量单位为千瓦·时(kwh)。

1.1.3计量点:指定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点。

1.1.4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第2章合同双方义务。

2.1购电人的义务包括:

2.1.1按照本合同约定购买售电人光伏发电电能。

2.1.2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运行、维护有关输变电设施。

2.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实施电力调度及信息披露。

2.1.4依据国家规定或约定,向售电人提供启动光伏发电电池阵列及其他必需的电力。

2.2售电人的义务包括:

2.2.1按照本合同约定向购电人出售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

2.2.2服从电力统一调度,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调度规程运行和维护光伏设备。

2.2.3及时提供设备缺陷情况及光伏设备检修计划。

第3章电量购销。

3.1购电人按照国家规定收购售电人光伏发电上网电量。

第4章上网电价。

4.1按现行上网电价为:_____元/千瓦时(含税),如电价有变动按国家最新电价文件执行。

第5章电能计量。

5.1计量点。

光伏发电电量、上网电量计量点设置在以下各点(详见附件三):

发电电量计量点:

上网电量计量点:

5.2电能计量装置由购电人提供并负责在并网前按要求安装完毕。电能计量装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加装封固措施,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拆封或更改。

第6章电量计算。

6.1上网电量按季度结算,年终清算。以计量点计费电能表每月抄表周期时抄见电量为依据,由购电人填制《电量结算单》并于下一个工作日交售电人确认。售电人应于3个工作日内确认,否则视同无异议。若表计出现异常,双方可根据失压记录、失压计时等信息,确定异常期内的电量。

6.2电量数据的抄录可采取现场抄录和电能量管理系统远方采集两种方式。

第7章电费结算、电量补贴和支付。

7.1电费计算。

7.1.1电费以人民币结算。

7.1.2上网电费=上网电量×上网电价(含税)。

7.2电费结算。

7.2.1由购电人依据确认电量填制《电费计算单》并于下一个工作日交售电人确认。售电人应于3个工作日内确认,否则视同无异议。

7.2.2售电人根据《电费计算单》开具发票送交给购电人。购电人在见票后申报支付全额上网电费。

7.3对于符合国家按照发电量进行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周期,完成光伏发电量的抄录和确认,由购电人出具《发电电量定额补贴通知单》并向售电人支付补贴。

7.4由于计量差错等原因,调整电费在次月电费结算中一并清算。

7.5一方根据本合同应付另一方的款项,应直接汇入收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银行账户。收款方发票上注明的银行账户应与本合同提供的或书面变更后的相同。如因收款方提供信息有误导致损失的,由收款方承担责任。

7.6双方同意各自保存原始资料与记录,以备核查。

第8章违约责任。

8.1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9章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9.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9.2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10章适用法律。

10.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11章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

11.1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11.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各方均无权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所有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11.3如一方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一方与另一方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后终止本合同。

第12章争议的解决。

12.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13章其他。

13.1通知与送达。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账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账单或文件等送达或接收以本合同约定地址为准。当该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地址时,以变更后地址为准。

13.2本合同共页,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购电人(盖章):

售电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年月日

签字日期:年月日

签字地点:

签字地点:

光伏发电合同

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2.1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4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安装光伏发电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

3、工程价款:本工程为光伏发电安装施工(含支架安装、组件安装、电气安装),甲方按每瓦0.2元(不含税),承包给乙方施工,共计400kw,工程款总计: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

4、工程款支付和结算:合同签订工人进场后,支付5000元生活费,施工完成后支付到总工程款的100%。

5、施工完成7天内,甲方组织相关人员验收,超出7天,视为验收合格。

第二条:施工工期

1、工程期限:有效工期7天,在履约过程中,如因变更设计,不可抗拒(台风、连续暴雨(雪)天、停电)的因素,经业主确认后延长工期。

2、因甲方原因(物料不到位等)造成的工期延误,施工工期相应顺延,同时,甲方需支付乙方误工费用。

第三条:工程质量及适用的标准、规范

1、乙方应根据要求、配备相关的技术管理人员,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

2、乙方需按设计图纸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施工规范要求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3、乙方必须按建筑规范施工,接受甲方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如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意见采取及时有效措施纠正或返工。

第四条:甲方责任

1、负责向乙方提供一份总包合同(合同价款等机密部分可以遮盖)。

2、负责施工现场杂物、障碍物的清除,保证乙方正常施工。负责提供乙方生活场地、解决施工用水、用电。

3、负责向乙方提交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协助乙方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4、负责协调涉及本工程的政府、单位、居民、团体等关系,确保工程得以顺利进行。

5、对乙方施工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和合同的执行进行监督,对不规范的施工操作有权下令停工整顿,及时办理验收、签证和工程款的结算拨付。

第五条:乙方责任

1、负责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如期完成施工任务,施工人员安全问题,由乙方全权负责。

2、严格按图纸设计要求施工、控制好施工成本。

3、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程、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教育现场施工人员遵守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4、乙方需配备过硬的管理人员、电工和技术管理人员常驻现场,确保正常施工。

第六条:其他事项

本合同未进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双方进行有关会议决定的纪要或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和乙方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安装光伏发电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乙方租赁甲方厂房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电站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厂房屋顶基本情况

甲方将其拥有位于的厂房屋顶租赁给乙方用于安装太阳能电站,厂房屋总面积平方米(厂房屋顶实际面积以丈量为准)。

二、厂房屋顶租期限

1、厂房屋顶租赁期限自20xx年4月12日起,至20xx年4月12日止,租赁期30年。

2、租赁期间,屋顶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所有屋顶,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如需要继续承租,应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金及相关费用支付方式

1、乙方以电费优惠作为使用甲方屋顶租金。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租赁甲方厂房屋顶安装光伏电站,电站并网发电后,乙方承诺,对甲方实施电价优惠,甲方购买乙方太阳能电站电力每千瓦时电费比电力公司当时的电价优惠15%。具体电费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另行协议约定。

2、租赁期间,乙方使用该厂房屋顶发生的所有水、电及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厂房使用要求及维护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厂房屋顶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维修。

2、租赁期间,乙方需装修或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甲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五、厂房转租和归还

1、乙方在租赁期间,如将厂房屋顶转租给第三方,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擅自中途转租、转让,甲方有权利终止本租赁协议。

2、租赁期满后,该厂房屋顶归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

六、租赁期间其他有关约定

1、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厂房租赁进行非法活动。

2、租赁期间,甲方有权督促并协助乙方做好消防、安全、卫生工作。

3、租赁期间,厂房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和市政动迁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租赁期间,乙方可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进行装修,但原则上不得破坏原房结构,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负,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承担,甲方也不作任何补偿。

5、租赁期间,乙方应及时支付房租及其他应支付的一切费用,如拖欠不付满一个月,甲方有权增收5%滞纳金,并有权终止租赁协议。

6、租赁期满后,甲方如继续出租该房时,乙方享有优先权;如期满后不再出租,乙方应如期搬迁,否则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都由乙方承担。

七、其他条款

1、租赁期间,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而违约,甲方应一次性赔偿乙方20万元。租赁期间,如乙方提前退租而违约,乙方应一次性赔偿甲方20万元。

2、租赁期间,如因产权证问题而影响乙方正常经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一切责任给予赔偿。

3、甲方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的相关材料及手续,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租赁合同签订后,如企业名称变更,可由甲乙双方盖章签字确认,原租赁合同条款不变,继续执行到合同期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

2、在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不能因机构变更、人事变动或其他原因而无故终止合同。如因不可抗拒力致使难以履行合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删除。

3、本合同期满,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如果乙方由此需要,甲方应当优先与乙方续签合同。

八、发生争议,甲乙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光伏发电合同

10.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10.2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双方约定购电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10.3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双方约定售电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10.4一旦发生违约行为,非违约方应立即通知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尽快向违约方发出一份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和请求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书面通知。违约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认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10.5在本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安装光伏发电合同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直接洽谈,向甲方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该工程项目的承包施工合同。

2、“居间成功”是指甲方与建设单位就该项目签订书面的工程承包施工合同。

二、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真实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负责和建设单位进行合同谈判。

2、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建设单位所签订的承包施工合同。甲方因履行施工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3、如果居间成功,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如果未及时支付,则逾期每日按未支付金额的%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三、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关该工程项目的信息,协助甲方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关于该工程项目的上述信息真实可靠。

3、乙方在甲方与建设单位进行合同谈判期间,应尽到作为居间人的慎谨和诚实义务。

四、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本项目居间报酬为工程承包施工合同总金额的%(即人民币万元,大写:_______万元)。

2、居间报酬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

居间报酬总金额为人民币万元,在甲方与乙方引荐的建设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承包施工合同后,建设单位支付予甲方的第一笔工程预付款(即工程总造价的__________%)到账后,次日将报酬总额中的万(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整)以现金形式支付予居间人;其后在叁个月正常施工工期内,甲方需支付给乙方居间报酬剩余的余款,甲方可以转帐或现金的方式支付。

3、甲方可以转帐或现金的方式存入或者转入乙方指定账户,也可直接支付现金予乙方指定代理人。

五、保密事项

1、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协议所涉及的商业秘密。

2、双方不得以其在居间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作出不利对方的任何行为,否则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甲方以相关企业或在南宁当地成立的子公司及一切转投资公司的名义与业主方签订承包施工合同,居间方有权请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条款支付居间报酬。

六、合同终止

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如果至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乙方仍未完成居间任务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2、如居间成功,本合同双方权责完全履行并支付完毕后终止。

3、甲乙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或有其他法定事项时,本合同终止。

七、争议解决方式

如发生合同争议,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其他事项

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2、本合同含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所有横线留空部分均为双方代表自愿亲笔填写,具真实性及法律效力。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指定账户户名: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指定账户账号及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

光伏发电合同

1.1本合同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

1.1.1光伏电站:指位于由售电人拥有/兴建,并/并将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兆瓦(电站技术参数详见附件一,光伏电池阵列地理分布图详见附件二)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本合同为期兆瓦,装机容量为兆瓦的发电设备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备。

1.1.2年实际上网电量:指售电人每年在计量点输送给购电人的电量。电量的计量单位为兆瓦・时(mw・h)。

1.1.3年(月)累计购电量:指本合同第4.1款规定的购电量的全年(月)累计。

1.1.4购电人原因:指由于购电人的要求或责任。包括因购电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5售电人原因:指由于售电人的要求或责任。包括因售电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6计量点:指附件三所示的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点。一般情况下,计量点位于双方产权分界点;不能在双方产权分界点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安装位置。

1.1.7紧急情况:指电网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断面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

1.1.8技术参数:指附件一所述的电力设施(包括光伏电站设备和并网设施)的技术限制条件。

1.1.9发电功率申报曲线:指光伏电站在发电功率预测的基础上,向电网调度机构申报的发电计划建议曲线。

1.1.10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如约定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则支付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1.1.1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1.2解释。

1.2.1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5本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光伏发电合同

14.1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能源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选择以下第条处理:

(1)双方同意提请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光伏发电合同

购电人:

售电人:

双方提供联络通信及开户银行信息如下:

购电人名称:

收件人:电子邮件:

电话:传真:邮编:

通信地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售电人名称:

收件人:电子邮件:

电话:传真:邮编:

通信地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鉴于:

(1)售电人在拥有/兴建并/并将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兆瓦(mwp)的光伏电站(以下简称光伏电站)。售电人在拥有并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兆瓦(mwp),本合同为期兆瓦(mwp)的光伏发电站。

(2)光伏电站已/将并入购电人经营管理的电网运行。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光伏发电合同

9.1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迟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9.2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立即告知另一方,并在3日内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中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应对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信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3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发生地相应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9.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双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给一方或双方带来的损失。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而扩大的损失。

9.4如果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义务持续超过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日,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本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9.5因政府行为、法律变更或电力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售电人或购电人不能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售、购电义务,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尽快协商解决。必要时,适当修改本合同。

光伏发电合同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5.2合同附件。

附件一:光伏电站技术参数(略)。

附件二:电站光伏电池阵列地理分布图示(略)。

附件三:电站主接线图及计量点图示(略)。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合同正文与附件之间产生解释分歧时,首先应依据争议事项的性质,以与争议点最相关的和对该争议点处理更深入的内容为准。如果采用上述原则后分歧和矛盾仍然存在,则由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合同目的协商确定。

15.3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所有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所进行的任何讨论、谈判、协议和合同。

15.4通知与送达。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帐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帐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帐单、资料或文件等应发往本合同提供的地址。当该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地址时,发往变更后的地址。

15.5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5.6文本。

本合同共页,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分别送。

能源监管局/办备案。

购电人(盖章):售电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签字地点:

光伏发电合同

一、根据乙方用电要求,甲方经过对乙方安装现场实际勘测,科学合理的制订分布式光伏电站安装方式及容量,确定其项目方案。

二、乙方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安装现场如涉及公共区域,需要提供物业管理部门证明。法人单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自然人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和房产证明。

三、甲方配合乙方对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申请备案,到电业管理部门办理其项目相关手续,申请国家度电补贴(国家发改委2014文件,分布式光伏电站度电补贴0.42元)。

四、甲方负责乙方分布式光伏电站一站式服务,提醒乙方对其电站日常注意事项。甲方提供5年不包扩设备异常损坏的售后服务。

五、乙方可以自行管理分布式光伏电站,也可以有偿委托甲方管理其电站,需要签署甲乙双方分布式光伏电站管理协议备案。

光伏发电合同

甲方所使用的光伏产品符合光伏元器件国际a类标准,光伏电池组件寿命可达25年,其效率衰减仅为0.8%。项目质量达到供电管理部门的供电标准和行业标准。如光伏组件等设备在保质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甲方全权负责。

光伏发电合同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光伏发电合同

4.1甲方或乙方未按本协议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2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4.3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

光伏发电合同

7.1上网电量或用网电量以月为结算期,实现日清月结,年终清算。双方以计量点计费电能表月末最后一天北京时间24:00时抄见电量为依据,经双方共同确认,据以计算电量。用网电量计量事项由供用电合同约定时,遵循供用电合同的约定。

7.2结算电量数据的抄录。

7.2.1正常情况下,合同双方以主表计量的电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副表的数据用于对主表数据进行核对或在主表发生故障或因故退出运行时,代替主表计量。

7.2.2现场抄录结算电量数据。在购电人电能量远方终端投运前,利用电能表的冻结功能设定第7.1条所指24:00时的表计数为抄表数,由双方人员约定于次日现场抄表。

7.2.3远方采集结算电量数据。在购电人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后,双方同意以该系统采集的电量为结算依据。若主站管理系统出现问题影响结算数据正确性,或双方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采集的数据不一致,或售电人未配置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时,以现场抄录数据为准。

7.3电量计算。

7.3.1上网电量。

上网电量为光伏电站向购电人送电、按第6.1条计量点抄见的所有输出电量(正向)的累计值,上网电量的抄录和确认应当在次月5日前完成。

因购电人穿越功率引起的光伏电站联络变压器损耗由购电人承担。

7.3.2用网电量。

用网电量为光伏电站启动调试阶段或发电量无法满足自身用电需求时,电网向光伏电站送电的电量。用网电量为按第6.1条计量点抄见的所有输入电量(反向)和所有启备变压器输入电量的累计值(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

7.4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分别结算,不能互相抵扣。

光伏发电合同

6.1计量点。

光伏电站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计量点设置在以下各点(详见附件三):

(1);

(2);

(3)。

6.2电能计量装置及相关设备。

6.2.1电能计量装置包括电能表、计量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及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

电能量远方终端是指具有接收电能表输出的数据信息,并进行采集、处理、分时存储、长时间保存和远方传输等功能的设备。

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是指能够实现对远方数据进行自动采集、分时存储、统计、分析的系统。

6.2.2电能计量装置按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进行配置。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中不得装设隔离开关辅助接点,不得接入任何形式的电压补偿装置。

6.2.3电能表采用静止式三相四线多功能电能表,原则上按主副表配置,准确精度为0.2s,《交流电测量设备特殊要求第22部分:静止式有功电能表(0.2s级和0.5s级)》(gb/t17215.322―2008)和《多功能电能表》(dl/t614―2007)要求。电能表配有不少于两个标准通信接口,具备数据本地通信和(或通过电能量远方终端)远传的功能,并接入购电人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具有负荷曲线、零点冻结、失压记录和失压计时、接受对时命令、失压断电等事件记录功能,对于影响计量的电表事件,应能够以计量数据质量码的形式随计量数据上传至电能量远方终端和购电人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具有辅助电源,且辅助电源优先供电。

电能量远方终端的技术性能应满足《电能量远方终端》(dl/t743―2001)的要求,支持《运动设备及系统第5部分:传输规约第102篇:电力系统电能累计量传输配套标准》(dl/t719―2000)通信协议,能够采集电表中负荷曲线、零点冻结值、告警事件等电表中形成的数据,并传送至主站和当地监控系统;具有接受唯一主站对时命令功能,能够给电能表发布对时命令。支持双平面网络通信方式,支持拨号通信方式,可至少同时与两个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通信;兼容性好;具有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非授权人进入。

如果电能表的功能不能完全满足本款要求,则电能量远方终端必须具备电能表欠缺的功能。

6.2.4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或购电人负责在光伏电站并网前按要求安装完毕,并结合电能数据采集终端与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进行通道、规约和系统调试。电能计量装置投运前,由合同双方依据《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

业已运行的电能计量装置,参照本款要求,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对电能计量装置的技术性能及管理状况进行技术认定;对于不能满足要求的项目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限期完成改造。

6.2.5在同一计量点应安装同型号、同规格、准确度相同的主、副电能表各一套。主、副表应有明确标志。

6.2.6在计量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的同一计量点,应安装计量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的电能表,电能表应满足第6.2.3款的要求。

6.2.7电能计量装置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并施加封条、封印或其他封固措施。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拆封、改动电能计量装置及其相互间的连线或更换计量装置元件。若一方提出技术改造,改造方案需经另一方同意且在双方到场的情况下方可实施,并须按第6.2.4款要求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6.2.8分布式光伏发电应安装具有双向计量功能的计量表计,分别计量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

6.3上网、用网电能计量装置原则上按照产权分界点或按照双方约定付费购买,其安装、调试和日常管理和维护由双方约定。

6.4电能计量装置的检验。

6.4.1电能计量装置的故障排查和定期检验,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承担,双方共同参加。由此发生的费用,上网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承担,用网电能计量装置由购电人承担(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

6.4.2任何一方可随时要求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定期检验以外的检验或测试,检验或测试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进行。若经过检验或测试发现电能计量装置误差达不到规定的精度,由此发生的费用,上网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承担,用网电能计量装置由购电人承担(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若不超差,则由提出检验的一方承担。

6.5计量异常处理。

合同双方的任一方发现电能计量装置异常或出现故障而影响电能计量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和双方认可的计量检测机构,共同排查问题,尽快恢复正常计量。

正常情况下,结算电量以贸易结算计量点主表数据为依据;若主表出现异常,则以副表数据为准。如果贸易结算计量点主、副表均异常,则按对方主表数据确定;对方主表异常,则按对方副表数据为准。对其他异常情况,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根据失压记录、失压计时等设备提供的信息,确定异常期内的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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