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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实用16篇)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实用16篇)



劳动合同是明确劳动者工作岗位、薪酬待遇、工作时间等内容的重要工作合同。探索以下劳动合同的格式和结构,帮助您更好地撰写自己的劳动合同。

厂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厂里合同怎么解除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即时解除的许可性条件限于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一: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案例:张小姐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中约定双方在试用期内都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合同。试用期工资低、活也累,眼看试用期就要过去了,张小姐真高兴。可是,领导忽然说,你在试用期表现得不理想,明天就不要来了,我们找到了更好的人选。

的权利,而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有明确的职位描述,在试用期内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能够证明的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劳动法就是通过这种“形式上的不平等”达到“实质上的平等”。

对于员工是否合格,应当以法定的最低就业年龄等基本录用条件和招用时规定的文化、技术、身体、品质等条件为准,不合格,既包括完全不具备录用条件,也包括部分不具备录用条件,但都必须由用人单位对此提出合法有效的证明。另外,是否在试用期间,应当以劳动合同为准;若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间超出法定最长时间,则以法定最长期限为准;若试用期届满后仍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则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间,即不能再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劳动者。建议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合同试用期的问题上,应注意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在进行人才招聘之前,要根据招聘职位的要求,制定出完整的、具有操作性的录用条件。2)对处在试用期内的员工,要注意在工作中随时按录用条件进行考察。3)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时,要及时取得能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4)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后,若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要在试用期内解除,否则,拖过试用期后就无法依据该条款解除。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简称严重违纪)。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可以称为“企业内部法”,是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延伸和具体化,是企业内部管理行为的重要依据,是职工行为的准则。企业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完全具备法定有效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必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首先,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要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第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要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第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已向劳动者公示。这实际上确定了规章制度有效性的三个一般标准,即经过民主程序、合法、公示,三个条件缺一就会出现规章制度无效的后果。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所以用人单位一定要谨慎,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降低风险,达到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的目的。

是否违纪,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准,其范围既包括全体劳动者都有义务遵循者,也包括劳动者本人依其职务、岗位有义务遵循者。违纪是否严重,一般应当以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法律法规不可能也无法详细作规定,因为各行各业各用人单位的情况均不同,所以完全依据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

如果根本就没有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对该违纪情形未做规定,就无法对违纪职工进行处理。比如某五星际级酒店败诉的案例,该酒店的门童因自家拆迁而烦恼,一日在五星级酒店的大门上用红笔画了一个若大的“拆”字,恰巧经理从此路过,非常气愤,认为严重影响了酒店的形象,交代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一定要辞退该门童,遂酒店依据该门童的行为作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该门童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该决定,在审理中,该门童承认其行为不当,但认为规章制度中并没有相关规定,所以,酒店的解除没有依据。在该酒店的规章制度中“乱图乱画”属于轻过失,并规定两次轻过失才可以解除。据此,仲裁委裁决撤销酒店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由此用人单位应详细列举可能发生的所有违纪的情形,维护用人单位的权益。

建议用人单位一定要对劳动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按照第38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劳动者依据该条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解除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80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此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或人员遭受重大损失,但未达到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例如:因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的;因工作不负责任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浪费材料等。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家大型中外合资企业一位流水线上的员工,因为要求增加过节补贴的问题和单位领导发生争议。由于一时情绪难以控制,该员工将流水线上的关键生产设备拆下并藏匿起来,致整条生产线停工一天,单位无法按时交货,不得不承担延迟交货的违约金5万元。企业当即决定解除与该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员工不服,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仲裁过程中,单位提供了经员工签字认可的《员工手册》:在违纪行为这一章,包括了破坏生产设备等情形。更关键的是,《员工手册》也同时明确规定了关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标准,即对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万元及以上者为“严重”。由此,案件就变得非常明朗了:企业为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提供了充分合法的依据,履行了完整的举证义务,员工的诉请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

企业规章制度不仅仅在管理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同时也是企业在劳动争议中制胜的关键所在。单位因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必须要有明确的、合法的规章制度存在。其所谓“明确的”要求是:单位必须能拿出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规章制度,以证明员工确实违反了相应制度,且程度严重,两点缺一不可。在上述案例中,正是因为企业的规章制度对于何为“严重”,才使得企业能够拿出充分的依据来证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因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的;因工作不负责任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浪费材料等。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包括被劳动教养的)。

这里要注意的是被劳动教养处罚的,是不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教养是对有轻微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条件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处罚。它既然是一种行政处罚,说明追究的是违法者的行政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规定,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因为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教养期间,必须由教养机关执行强制性劳动,此时,他们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实际上已无法履行,所以,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有道理的。建议用人单位对已经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尽快做出是否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若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应及时将该决定书面通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的特点之一是劳动合同必须由劳动合同当事人亲自履行。一般情况下,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必然影响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所以我国劳动者普遍只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它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它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兼职的人员一定要经原单位同意。如员工在外兼职未经单位同意且对本职工作产生严重影响,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该条解除劳动合同。

(六)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二、用人单位行使单方预告解除权的条件。

单方预告解除权是指具备《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三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一般限于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于主客观情况变化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如不能从事原工作,同时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这里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劳动者在试用期满后不能胜任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培训或者为其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经过一定期间的培训仍不能胜任原约定的工作,或者对重新安排的工作也不胜任,就意味着劳动者缺乏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能力。目前无法律上统一的标准,只能从个案中得出规律。实践中能得出结论的,两类情形是不能成立的:1是单一的领导对单一的下属的结论;2是采用末位淘汰制认定不能胜任。认定是否胜任工作一般应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员工有权复核,不能因人而异,对同一群体统一标准。通常采用360度考核办法,上级、下级、客户的综合评价一般认为是公平的。

需要提示用人单位的是:用人单位在管理中不要使用“末位淘汰制”的办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排在末尾的劳动者不一定不能胜任工作。即使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应当在证明其不能胜任后,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为其调整工作岗位。只有对那些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是指,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诸如企业被兼并、合并、分立,企业进行转产,企业进行重大技术改造,使员工的原工作岗位不复存在等情况。

需要提示用人单位的是:当出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后,用人单位要想解除劳动合同还应清楚地知道:1)必须是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时。也就是说,如果经当事人协商能够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2)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3)必须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

8....辞职但一直未上交辞职报告也不来上班了公司能否和他解除劳动合同。

9.公司擅自调动员工工作岗位?应怎样维权?劳动合同法是如何解释的?

10.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单方面不续约的赔偿。

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鉴于:

1、20xx年x月x日,甲乙双方签订了xxx装修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2、由于甲乙双方就工人单价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现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解除。

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没有拖欠任何应向乙方支付的款项及费用,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

三、《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解除后,甲、乙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补偿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__:

您于20__年x月x日与本公司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因您有下列第项原因,根据双方劳动合同之约定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经认真研究,公司决定于20__年x月x日解除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

a、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b、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c、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g、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j、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k、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请您于20__年x月x日前到公司部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自行持本通知书及个人档案到您户口所在地区县(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特此通知。

(用人单位盖章)。

20__年x月x日。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依法解除此前与您订立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解除您的理由是:

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关系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您的劳动合同于 年 月 日解除。

您需要结算一下薪资和补偿金事项:

1、您薪资结算至 年 月 日;计 元;

2、此种情形下

(1)公司需要支付您相当于 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 元。

(2)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您需要办理以下交接手续:

1、 ;

2、 ; 以上事宜完成后,按照公司理智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公司

年 月 日

注:本劳动合同解除书一式两份,公司和劳动者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表一式三份:单位、工会、个人各执一份。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阅读此通知书,本人自xxxx年x月x日入职至今,一直担任xx岗位,在这1年多的时间里,我成长了很多,无论是专业技能还是为人处事方面都让我受益颇深,感谢公司领导和同事长期对我的帮助。

经过深思熟虑,我决定单方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下面是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法”)规定的内容要求公司给本人补偿如下:

1、 根据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本人劳动合同中明确说明工资在每个月的10日发放,但实际每次公司都以各种理由进行拖欠。)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本人工资xx元,实际只按北京市最低标准为本人缴纳社保)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公司规章制度中,存在多处违法、违规行为)

劳动法中规定,只要满足上述其中一条,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提前30天告知公司。

2、根据劳动法中第四章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

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本人工作x个月,要求补偿x个月工资,即xxxx元。)

3、本人 xxxx年x月x日入职,劳动法规定,入职当月必须缴纳社会保险,现要求公司将本人入职当月保险全额补缴,并将在职期间保险足额补缴,个人差额部分本人承担,公司可在2012年7月之前为本人减员社保并补缴,如公司未能及时补缴,导致没能减员而多上的保险,此金额本人不予承担。

5、根据劳动法第四章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6、根据劳动法第四章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综合上述内容,本人要求公司除工资以外,额外补偿本人共计xx-xx元,所有工资及补偿在本人离职当日进行结算,并开具离职证明。

本人向公司提出以上要求实属无奈,也请公司领导理解一名普通员工争取自己合法利益的权利。谢谢!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xxx先生/女士:

鉴于,您和公司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劳动合同”, 据此,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

鉴于,xxxxx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进行了部门整合,导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公司就关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以及安排调整工作岗位等情况与您进行协商,但不能达成协议。

因此,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兹通知依法自 年 月 日起解除与您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正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公司将根据国家和 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

请您接本通知后及时到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并领取经济补偿金。否则,公司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本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将以转账方式支付到公司为你在银行开立的工资账户。

特此通知!

xxxx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通知直接送达员工本人

通知本企业工会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其他费用明细表

人民币:元

姓名:xxx

1. 未提前1个月通知,支付给员工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人民币

2. 员工在本公司的服务年限为按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人民币 元整( 元 )。

3. 未使用的有薪假期,合计人民币 元整。具体计算如下:

员工月工资: 元

员工日工资: 元( 元 / 21.75天)

未使用的有薪假期: 天,合计 元( 元 天300%)

4. 上述经济补偿金、其他应支付的结算费用共计人民币元整(税前)。

5. 公司为员工代扣代缴经济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员工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人民币 元整。

员工确认:

日 期:

我单位决定自2012年6月25日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理由如下:

1.根据我公司规章制度第三章第三条,即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中的假期规定(请假期满未来上班也未续假者,3天以内按旷工处理,3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你实际旷工30天,你已严重违反我公司规章制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你的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条件,且依法不给予你任何补偿。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依法享有追偿你对我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对你的招录费用,培训费用,其他因你对我公司造成的直接的和可以预见的损失。

特此通知.

单位:

总经理:

2012年6月25日 注:

1. 请接此通知后于2012年7月10日前到行政部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2. 若你在接到该通知后未按时到我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不利后果将由你承担。

3. 本通知除总经理签字外,若有其他的手工改动或添加的内容,该改动或添加的内容均不是我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对我公司不产生约束力。

4. 本通知一式两份,由我公司保留一份。

你本人于 年 月 日与本公司签定《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到 年 月 日双方之间《劳动合同》期满。

现因你 经常随意矿工,累计旷工已经达 天,严重违反本公司劳动纪律,且经多次说服教育不改 。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你与公司之间《劳动合同》第 条规定,经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研究,并商公司工会组织同意,决定: 自 年 月 日起(本通知送达之次日起满30日),解除公司与你之间的《劳动合同》,请另谋高就。

望你接通知后于 年 月 日以前到公司办公室,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和社保关系转移等手续。期满后如你本人不到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和社保关系转移等手续,公司将单方面解除与你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一切后果由你本人承担。

如你不服本《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可依法于接到本《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到某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特此通知。

某某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我于 年 月 日 时收到本《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乙方: (签字)

通知送达人: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得到补偿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

【案情】。

陆某系一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部经理,其于2月开始在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基本工资5000元,市内交通补贴500元、国家各类补贴计200元、职务津贴300元、服务费800元。陆某每月应得工资计6800元,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税收,实际每月所得5000余元。此外,作为公司员工陆某还可以享受下面的津贴和福利:公司每年在12月和6月各发放的津贴1000元;技术部经理可享受季度奖金。陆某可享受的手机通讯费补贴每月800元。公司还每月向他支付住房补贴1000元,由其自行在外借房住宿。8月,陆某向公司提出应引进最新的技术设备以提高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不料总经理认为陆某在公司面临困难时不但不努力工作,不带领技术部门攻克技术难题,却给自己找借口,当即要求人事部与陆某解除劳动合同。209月11日,人事部向陆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并称愿依法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事部坚持只有写进劳动合同的工资和津贴才作为补偿金的计算基数;而陆某认为提成奖金、所有的津贴、住房补贴都是自己的收入来源,而且经济补偿金是应发工资的合计,而不应扣除税收和自己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双方各持己见终未达成一致意见。年1月15日,陆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按国家规定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计算了陆某在解除合同前12个月中的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每月固定收入(工资及各类补贴、津贴)5411.8元、提成奖金合计67,399.7元(已扣税)、防寒和高温津贴元,故月平均工资性收入应当为11,195.11元。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公司实际向陆某支付了11,200元。

【案例分析】。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需注意:

(1)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在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规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发给陆某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3)月平均工资包括些什么内容?哪些是工资的范畴,哪些不是?我们讲“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根据上述规定,工资性收人应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但不应包括住房补贴和手机通讯费。因为住房补贴是公司提供给员工的福利而不是其应得的工资性收人,而手机通讯费未以津贴的形式发放给职工,而是按规定予以报销的,这说明单位没有将它列人工资支付总额。同时,经济补偿金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性收入为计算标准,而不应以应发工资为准,即实际工资性收人是扣除社会保险金、公积金、税收之后的所得。陆某要求以应发工资计算,并且住房补贴、手机通讯费报销款均应计算在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提示】。

(1)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的范围问题,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区分清楚,辨别清哪些是属于工资性收人范围的项目,哪些是应当剔除的项目,在此基础上得出的项目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2)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工资的计算基础是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获得的报酬,而不是指劳动者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获得的劳动报酬。故实际上计算所得出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有可能是低于其正常月工资的。

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有限责任公司:

因贵公司有下列第——项之情形,严重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迫使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特此通知!

通知方(签字):

20__年5月日。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编号:

本单位与________签订的劳动合同由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解除,其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转移。

特此证明。

说明:档案。

单位(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此证明一式三份,一联存根留用人单位,二联交职工使用,三联存入职工本人此证明书已于本人签字之日送达本人。

职工签字:。

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协议双方: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用工单位)。

甲乙双方本着协商一致,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于日解除双方于月订的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年)的劳动合同。乙方工资发放至年月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意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人民币元整,作为甲方给予乙方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时,终止履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一切义务,自愿放弃因劳动合同履行及解除所产生的一切权利。并确认双方之间已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及纠纷。(包括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及解除后,双方应履行的所有义务等。)。

(三)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五日内,乙方应将属于甲方的所有财物,文件和资料等归还给甲方,并按甲方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办理离职手续。若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离职手续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暂时缓发包含本协议第一条在内的一切费用。

(四)未经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协议书的内容。否则对方有权追究泄秘方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五)双方若在履行本协议时产生争议的',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到甲方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提起仲裁申请。

本协议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且原件一式三份、由用工单位、用人单位、员工本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用工单位(盖章):乙方(签名):

甲方-用人单位(盖章):身份证号码: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在当前的现实生活中,占有很大比例的劳动者,他们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说走马上就走,不按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企业,确实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给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麻烦。以下是本站小编整理的单方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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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给予了劳动者极大的单方解除权,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维护劳动自主的权利,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几乎没有设置什么障碍和条件.但从法学理论和当前的现实来看,这一规定有悖于立法的初衷.

依据劳动法第31条规定的法律性质,我认为,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种权利,即辞职权.拥有这项权利的权利人可以凭借自己的意志去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当做的事情.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也未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做任何的限制.然而,劳动者在可任意行使此项权利时,却在有意无意间损害了劳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者对辞职权的行使有可能是以牺牲用人单位的利益为代价的.因此,作为解除权人的劳动者行使解除权时,不必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将劳动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然而,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是,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在双方当事人间便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信守,及时、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守信是我国法律所确定的重要原则.只有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积极意义,将造成不适当的结果,才允许解除合同,这不仅是合同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据,也表明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在这里我要明确指出,虽然劳动合同具有特殊性,我国在合同法中也并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畴,但作为受法律保护的一项权利义务之协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签订的原则理应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同.

(1)非过失性辞退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没有最高额限制,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或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个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没有最高额限制。若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2)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没有最高额限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3)用人单位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赋予企业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权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但是,一些企业,特别是某些非公经济的企业(包括公),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依法进行.现实中,他们随意或武断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举不胜举.如采取”买断工龄”的手段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以所谓”经济财源”的名义大面积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滥用企业内部。

规章制度。

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他们的这些做法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其实质,买断工龄不就是买断了职工的劳动权吗.

产生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是:。

2、企业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加之一些企业领导的错误认识,无限的扩大了与劳动者解除权.他们错误的认为改革开放后,企业有用工自主权,而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裁减职工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表现.

4、企业内部缺乏劳资抗衡机制,很多企业内的工会没有真正发挥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特别是有些工会领导还是企业管理者指派的.可想而知他们是否能真正为工人说话.再加上,我们工会法虽然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企业的义务.但却缺少追究违法责任的条款,从而导致工会法的实际效力大打折扣,让企业随意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行为得到蔓延.对于用人单位如果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存在不足.我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劳动行政部门这种责令改正权,在实践中难以产生效力,如果劳动者求助于法律救济,劳动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在实践中难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对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规定过于宽泛.如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解释,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认为,这里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过于宽泛,不应当不分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岗位.对所有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都赋予如此宽泛的条件,对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后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范围,应在劳动法律、法规中加以明确,以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二、《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了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具体标准: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3、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用人单位附条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非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用人单位附条件解除合同和经济裁员的限制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裁员: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公司是违规单方面解除合同,你也没有上诉的错误的原因 ,你就可以到申请劳动仲裁,如果仲裁不服则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然后你要准备好相关证据,比如你的劳动合同、工资单、你的社保购买证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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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尚未期满,现乙方因个人原因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共同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双方同意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解除劳动合同,工薪及福利同时截止。

2、乙方保证在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一周之内,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完毕全部的交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移交,资产的回收,工作的汇报,转单的签返,付清对甲方的应付款项,提供客户信息等,与此同时,双方办理完毕全部的离职手续。

3、因乙方在职期间曾担任二级公司的总经理,为保障甲方的。权益,乙方保证在离职后遵守如下约定:

(1)继续遵守和甲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不外泄在职期间从甲方获悉的任何商业秘密;

(2)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二级公司主营业务相的商业活动。

(3)不得以任何方式做出有损于甲方与客户的合作关系的行为。

4、为弥补乙方因上述约定而有可能出现的损失,甲方同意支付给乙方补偿金_____元人民币(写:_____)(税后)

5、乙方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办理完毕全部的离职手续后,甲方将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第一个发薪日,将50%的补偿金直接划到乙方的工资卡上。

6、如果乙方严格遵守第3条中的约定,甲方将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后将剩余的50%的补偿金支付给乙方;如果乙方出现了违约定的行为,甲方可以不支付该50%的补偿金。

7、乙方承诺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继续承担的其他义务。

8、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除本协议内容以外,不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

9、甲乙任何一方违本协议的约定,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

10、本协议书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于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乙方: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解除劳动合同

云南中茂(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中茂(集团)有限公司成本合约部预算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双方之间劳动法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协议:

(一)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协议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影响协议效力的情形,双方均应自觉遵守和履行,不得以各种理由要求确认无效或者撤销或者变更。双方之间不存在本协议书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也不存在本协议书以外的其他任何未结款项。

(二)甲、乙双方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终止劳动关系。甲乙双方之间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再无任何(包括但不限于)劳动纠纷在内的所有涉法纠纷。

(三)经双方核对无误,甲方在本协议签字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含税)人民币壹万伍仟柒佰叁拾玖圆伍角整(包含但不限于乙方服务期间所应享有的各项合法所得及费用:保密费、加班费、离职补偿费、带薪年休假补偿、社会保险费等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等以及相关全部经济补偿等费用)。

(四)乙方自愿放弃其他请求,且不再就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缴交及各种社保待遇、经济补偿、赔偿金及其它涉及劳动争议事项向有关部门投诉、提出仲裁申请或提起诉讼。甲乙双方在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后无任何纠葛,乙方承诺并放弃任何可能存在的权利和权益。

(五)乙方不得向除甲、乙双方外任何个人或单位泄露任职期间接触到的本公司全部相关信息及本协议的内容。乙方若违约则无条件承诺:在甲方书面提出赔偿要求后一个自然月内返还本协议中乙方所得及赔偿甲方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甲方(签字):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编号:

本单位与________签订的劳动合同由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解除,其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转移。

特此证明

说明:档案。

单位(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此证明一式三份,一联存根留用人单位,二联交职工使用,三联存入职工本人此证明书已于本人签字之日送达本人。

职工签字:

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兹有本单位职工_____,性别__,年龄___,工作岗位_____,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期限为__年,从___年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或____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劳动合同法》第___条第___款第____项规定,本单位解除动合同。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劳动合同法》第___条第___款第____规定,该职工与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为___年__月___日。

该职工本单位工作年限为___年___个月,发给___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

特此证明。

(用人单位盖章)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兹有职工汪盈盈同事,于20___年_____月_____日经人力资源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来我单位工作,因离职现根据下列第2条解除(终止)其劳动合同(劳动关系)。

1、《劳动法》第条第款规定。

3、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第条之约定。

4、《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予以除名。

5、《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予以开除。

6、经单位研究同意辞职。

8、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款予以辞退。

9、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异地转移工作单位。

10、其他:

20___年___月____日离职。

单位盖章:。

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介绍:李某,于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入职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20xx年10月起,公司开始拖欠员工工资,直至20xx年1月,公司共拖欠李某4个月工资,因单位一直拖欠工资,20xx年1月10日,李某离职,并于同年2月份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拖欠的4个月工资、1个月的待通知金及因被迫离职公司应支付的4个月经济补偿金。

实践中,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此种情况从法律角度做出分析:

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则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有可能是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怎样才是合法的呢?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否则,应承担法律后果。但是,符合〈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例如: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等等,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该“提出”应如何进行,是否应采用书面形式,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也因为法律的不明确,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提出”的方式和理由不同,而最终形成不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由于李某在离职时,未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也就不能清楚地陈述其离职原因系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因此,在劳动仲裁中,劳动仲裁委以申诉人不能证明其确切地离职时间及离职原因系被迫离职为由,驳回了李某的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

本案中,如果用人单位辩称由于李某未提交离职通知,其离职行为系自动离职,属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李某就有可能因离职“提出”的形式不合法,而背负违约责任的风险。

对于该劳动仲裁委的认定是否合理,这里先不加评论。这里主要讲的是,劳动者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官司,讲求的就是证据,如果证据充分、有力,则胜诉的可能性就大大地加强了。

三、劳动者在被迫单方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哪些呢?

本律师认为,应当尽量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发出离职通知,并在离职通知中注明离职原因。为了更好的保存证据,该离职通知应让用人单位签收,如用人单位拒绝签收,则可以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寄出。如可能的话,也可以作好与用人单位的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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