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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新颖(模板18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新颖(模板18篇)



在买卖中,供给者和需求者的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交易不公平,因此双方需要进行信息交流和信任建立。市场竞争激烈,买卖技巧和策略至关重要。以下是一些成功企业家的经验总结,供大家参考借鉴。

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售方(甲方):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码: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性 别:

出生 年 月 日 国藉: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 码: 电话:

协 议 书

第一条 甲方经批准,取得位于____市用地面积____的土地使用权。

地块编号:____ 使用年期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____定名____,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 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____幢____号(第__层)。建筑面积____,土地面积/(其中:基底分摊____、公用分摊____、其他____)。

第三条 甲方定于____年__月__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____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____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____单价元/,总金额____币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万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元(小写_____万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

帐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____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 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30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联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 乙方所购楼宇只作____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 预售的楼宇,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按下列( )项解决:

1.由仲裁机关仲裁;

2.由人民裁判;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

甲 方: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

代 表:____________ 代 表: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甲方须向乙方提交____________平方米的购房计划。

三、房屋交付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四、双方协商房屋单价一次包定。

五、乙方代收煤气管道费每户____________元,电视天线费每户____________元。

六、预购付款结算办法

1.签订合同时,甲方必须向乙方交纳购房定金。甲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甲方定金。合同履行完定金可抵作购房价款。

2.自签订合同后,甲方应在10日内预付第一次购房价款。工程主体完工后预付第二次购房价款。工程竣工移交时结清购房价款。

甲方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滞纳金。

七、乙方如因计划、设计变更等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提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另行安排房屋,甲方亦可解除合同。乙方在___日内返还预收房款,不计利息。

八、本合同自双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后正式生效,至乙方给甲方钥匙之日起失效。

九、从交付房屋钥匙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发现因施工质量影响生产、生活的,由乙方在限期内负责维修。

十一、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三、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_______份。

单位名称(章):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章):___________

鉴(公)证意见:__________________

鉴(公)证机关(章):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房买卖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通过xx方式,取得北京市xx区(县)xx地块的土地使用块,土地面积为xx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xx年,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xx。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xx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xx)。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xx。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xx房屋,房屋用途为xx。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分摊的土地使用面积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宜,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xx房屋,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房屋状况详见附件,土地面积xx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上述面积已经房地局测绘。

第二条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xx元,价款合计为(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乙方预付的定金xx元,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乙方同意在本契约签定xx日内将购房价款全部汇入甲方指定银行。

甲方指定银行:

银行帐号:

第四条甲方同意在xx年xx月xx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时,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并办妥全部交接手续。交付地点:xx。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五条乙方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六条双方同意在签定本契约后三十日内,持本契约和有关证件到北京市xx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第七条本契约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xx(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xx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终止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本契约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付款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xx(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xx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甲方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退还给乙方。

第九条本契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本契约的附件和双方签定的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契约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大写数字)种方式解决纠纷。

(一)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契约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xx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代理人: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签订地点:

一、成交房屋:

二、甲方须向乙方提交平方米的购房计划。

三、房屋交付日期: 年 月 日。

四、双方协商房屋单价一次包定。

五、乙方代收煤气管道费每户 元,电视天线费每户 元。

六、预购付款结算办法。

1.签订合同时,甲方必须向乙方交纳购房定金。甲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甲方定金。合同履行完定金可抵作购房价款。

2.自签订合同后,甲方应在10日内预付第一次购房价款。工程主体完工后预付第二次购房价款。工程竣工移交时结清购房价款。

甲方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滞纳金。

七、乙方如因计划、设计变更等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提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另行安排房屋,甲方亦可解除合同。乙方在日内返还预收房款,不计利息。

八、本合同自双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后正式生效,至乙方给甲方钥匙之日起失效。

九、从交付房屋钥匙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发现因施工质量影响生产、生活的,由乙方在限期内负责维修。

十、产权归属:

十一、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十三、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 份。

十四、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一、标的物。

1.甲方所拥有的坐落于北京市号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现用途为自住。

2.甲方已于年月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3.甲方已于年月取得上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4.甲方自愿将上述房屋所有权及所属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自愿购买该房屋,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无产权纠纷和无债权债务纠纷,否则,由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房屋价款。

买卖双方同意按套计价,该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

三、付款方式。

种方式支付房款:

1.一次性付款,乙方于办理该房屋买卖立契过户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

2.分期付款,乙方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支付甲方总房款30%的购房款,剩余购房款于办理房屋立契过户之日起7日内支付。

3.贷款付款,乙方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支付甲方总房款30%的购房款,剩余购房款由乙方向申请贷款支付,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提交贷款申请。

四、定金。

乙方于签订本合同当日支付甲方购房定金贰万元,作为购房担保。乙方不购买房屋的,定金不退;反之,甲方不出售该房屋的,双倍返还定金。乙方支付首付款时,定金折抵首付款。

五、房屋交付。

甲方应于办理房屋立契过户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乙方,房屋内设备、设施及装饰见合同附件。

六、乙方同意其购置房屋由原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并遵守其管理公约的规定。

七、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1.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有关税费。房屋评估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2.甲方已交纳的公共维修基金和供暖费已计入房屋总价,随房屋转让一并转让给乙方,双方不再另行结算。房屋交付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网络费及有线电视信号费由甲方承担。房屋交付后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网络费及有线电视信号费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期日支付购房款。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购房款的,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满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乙方逾期付款达6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向乙方要求逾期应付款3%的违约金。甲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满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4.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期日将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乙方。甲方未按约定期日交付房屋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满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甲方逾期交房达6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甲方支付乙方已付购房款3%的违约金;乙方愿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满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甲方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附件约定条件的,视为未交付房屋。

5.甲、乙双方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交易部门提出交易申请。

6.因甲方原因,致不能交易过户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购房款,并向乙方支付总房款5%的赔偿金。

八、因订立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包括合同效力,违约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相同效力。

十、本合同于年月日在北京签订。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中介公司备案一份,各份具有相同效力。

甲方:

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定货规格 乙方需向甲方订购d精品果:

(1)76~80______件;

(2)81~85______件;

(3)81~90件;

(4)91以上的____件,按照乙方要求供货,每箱精品果均为每件___元,合计________箱,总合计________元。

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若乙方提前定货,需向甲方,按照预定货量总金额的50%的预交定金,为乙方存放xx期限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为止。

2.甲方按照乙方的定货数量妥善保证货源,不得有假冒伪劣产品,假一赔十。

3.甲方为乙方提供可靠物流服务,物流费用由乙方负责。

三、违约责任

1.按照定货合同,乙方在预定期限内不能履行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甲方,乙方有权索取交给甲方的预付款。若期限结束,乙方未能履行此合同,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的预付款,并追究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按照定货合同,甲方在预定期限内应保质保量,按时交货。若甲方在预定期限内不能履行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并退还乙方的预付款。若期限结束,甲方未能履行此合同,乙方有权索取交给甲方的预付款,并追究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法律效力

1.本协议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和本协议具有一样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4.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则提交仲裁机构。

甲方签字: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

甲方:(出卖人)乙方:(买受人)。

甲、乙双方在平等的和自愿的基础上,在充分的协商后,就乙方购买甲方的奶牛达成以下的买卖合同的条款。

一、甲方出售出奶母牛头,经甲乙双方协商合确定每头奶牛单价为一万三千五百元(小写13500元)。

二、乙方愿意以协商确定的每头奶牛单价为一万三千五百元(小写13500元)价格,购买甲方奶牛头。

四、乙方在没有付清所有奶牛款前,奶牛有甲方喂养,奶牛的出奶款和新出生的小牛犊归甲方所有,签订合同后到付清奶牛款前奶牛死亡归乙方。

五、当奶牛款付清后,头立即交付给乙方,有乙方喂养。

六、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件,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七、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双方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已充分阅读,完全理解每一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签订并遵守本合同的全部约定。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订立合同人:

甲方:(盖章)开户银行、卡号。

乙方:

(盖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蔡建新

买受人:朱岩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20xx年3月18日,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出卖人将百万庄商品房第三幢六号房出售给买受人,现对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三款予以变更。

二、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及第十五条第三款变更为:“买受人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出卖人支付房款,总房款为694915.15元,买受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每半年支付房款 元,在三年内付清全部房款”。

三、如买受人未能按上述期限支付房款,仍按原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七条承担违约责任。

四、其他事项约定:以原出卖人及买受人20xx年3月1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

五、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买卖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需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

六、买卖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向出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由买卖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八、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卖人:

买受人:

___年___月___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通过________方式,取得北京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地块的土地使用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____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__房屋,房屋用途为________。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分摊的土地使用面积转让给乙方。

第一条________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房屋状况详见附件,土地面积_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上述面积已经________房地局测绘。

第二条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元,价款合计为(大写)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元)。乙方预付的定金________元,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签定________日内将购房价款全部汇入甲方指定银行。

甲方指定银行: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同意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时,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并办妥全部交接手续。交付地点:________。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五条乙方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六条双方同意在签定本合同后三十日内,持本合同和有关证件到北京市________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的。

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____(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合同终止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终止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付款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____(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合同终止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甲方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退还给乙方。

第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双方签定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大写数字)种方式解决纠纷。

(一)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各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为了购买商品房而在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合同,合同中对购房的相关事宜作出了说明。那大家知道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包含哪些吗?详细内容请大家阅读下文。

通常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标的物及其数量和质量、付款、履行期限、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

商品房的出卖人一般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注明其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住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买受人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样予以注明。如为自然人,则应注明其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所及联系方式等。

首先要注明出卖人出售房屋的法律依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如为预售商品房,还应明确其预售许可证号。

其次,要注明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具体位置、楼层、朝向、建筑面积及套内建筑面积等。其他装修、装饰等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商品房的价款包括单价与总价两种。总价可以按幢、套或单元计价,不论商品房实际面积与约定是否存在误差,均不对其价格进行调整。单价是按商品房面积计价,可分为依建筑面积计价、依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和依使用面积计价三种方式。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价款支付方式一般有三种方式:第一,以所购商品房抵押贷款的方式付款,也称按揭付款;第二,一次性付款;第三,分期付款。按揭付款方式,应明确约定买受人应支付的首期金额及支付时间与方式,向哪家银行申请贷款,如贷款申请不获批准时有关事项的处理等。如为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则应明确房款或各期房款的支付时间及方式。

合同需明确商品房的交付时间与程序。通常由出卖人于合同约定日期前通知买受人前往商品房所在地接受交付,买受人则于交付使用通知送达后按约定或通知指定的日期接受交付。

合同应对商品房应当具备的使用交付条件约定,主要为商品房应具备必要的验收文件,如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消防验收、综合验收登记备案表等。买受人依照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对商品房进行验收。

由于商品房的正常使用有赖于各种公共配套条件的完善,因此合同对该部份应当予以明确约定。

当事人可对房屋面积的差异作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定。

由于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要件,因此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应办理将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到买受人名下的登记手续,合同对此应作明确约定。

出买人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合格的商品房,其主要的违约情形是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标准交付商品房,承担的违约责任方式主要为实际履行、赔偿损失、修理或更换、解除合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为付款并接受商品房,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实际履行合同、赔偿相应损失和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商品房买卖涉及大宗金额交易,而房屋又是自己以后所要使用的,所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某些关系到双方权利义务的事项必须进行充分说明,这样才能在日后产生争议的时候有解决的办法。

商品房买卖合同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二十四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第二十六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七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本解释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的申报材料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申请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品房分层分户平面图、银行进帐凭证、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预购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法人登记证书或者授权登记文件及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预购人是个人的提交身份证明、所购房屋是现房的须提交《房地产权证》、预购人是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提交经重庆市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审批办公室审核同意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原件。

住宅:转让手续费3元/平方米;。

非住宅:转让手续费按成交价的2%计费。(转让双方各承担50%)。

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需提供的资料:(资料请自留复复印件)。

1、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4、进户通知单;。

6、住宅使用说明书较验原件;。

7、工程质量保证书较验原件;。

8、单户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9、涉外人员公民护照较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10、涉外公证部门的公证书;。

11、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若委托办理还需提供:

(2)委托具有中介资质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办理,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售方(称甲方):地址:电话:

购买方(称乙方):姓名:性别:

出生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国籍身份证号码电话地址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甲方经____市人民政府文件批准,取得位于____市地段占地面积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年____月日止共计年,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__,属结构,定名为,由甲方出售。

第三条乙方自愿向甲方购买上述__内的第座(幢)楼单元,建筑面积为平方尺,占地(分摊面积平方尺)由甲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付乙方使用,如遇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延期不得超过三百六十天,特殊原因是: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二、施工中遇到异常的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

三、其它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事件。上述原因必须经____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__单元售价为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角整。付款方式由乙方按指定收款银行:帐户名称:帐号:付款办法: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

第四条

第二款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以应付款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____市银行当时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付给甲方,如逾期三十天内,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__出售他人,出售之款不足以清还甲方之款时,甲方可向乙方追索,如转售盈益属甲方所有。

第六条甲方如未按合同

第三条的规定将__单元交付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

第二天起至交付日止,以当时____市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应将乙方原认购时所交付的定金__退回给乙方或抵作购楼价款。

第八条甲方出售的__须经____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乙付款现在三十天内退回乙方。

第九条乙方在交清购楼款后,由____市房管部门发给房产权证书,业主即取得出租、抵押、转让等权利,并依照国家和____省对深圳经济特区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__有关连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乙方所购__只作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__结构,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乙方购置的__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乙方所购__,如发生出租、抵押、转让等法律行为,应经____市公证处办理公证后,由____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本合同用钢笔填写的与打字油印的文字,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并经____市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精神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应提请____市仲裁机构仲裁或____市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共页,为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市公证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

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__层__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属__结构,层高为__米,建筑层数地上__层,地下__层,暂定名__。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

第二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__元,总金额__千__百__拾__万__千__百__拾__元整。

第三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规定按照房地产管理局相关部门实测面积,多退少补。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__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付清所购房屋全部房款。

2、分期付款

第五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2)逾期超过__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

第六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在__年_月_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__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遇政府规划变更。

第七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水、电设施在房屋交付时达到使用条件

2、暖气设施在房屋交付后第一个采暖期达到使用条件

第八条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出卖人所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出卖人所有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

第九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本合同共__页,一式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__________买受人:__________

___年__月__日___年__月__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二十四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第二十六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七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本解释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商品房买卖合同

会议在常州市政府群贤堂于下午2:30正式开始,首先由常州市工商局应处长就新的文本的制定进行了阐述,该文本是由法律索爱并以如开房地产企业座谈会的形式,并结合了众多消费者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应处长对文本的附件七的补充协议提出了要求:

1、补充协议不能与合同文本相抵触;

2、对销售广告宣传资料的规定不能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相冲突;

3、合同变更限制了买受人的获取补偿权;

5、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专有部分所有权等;

6、不允许扩大解释不可抗力。

对于上述要求,应处长还提出,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于20xx年8月1日执行,工商局以及建设局会联合检查该联合检查是对实体和程序的两方面检查。

其次,制定该文本的常州市怀德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周善良周律师对于新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采用的理由和条款进行了解读。

(1)17版示范文本新增或更新了"重要提示"、示范文本使用"说明""专业术语解释".

(2)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预售资金监管由形式监管变成实质监管,以保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3)强化了出卖人对出售房屋权利状况的承诺;

(6)细化面积差异的处理规则;且在附件二房屋分层分户图(标明详细尺寸)。

(7)增加了规划变更的违约责任;

(8)细化了开发商对商品房质量担保责任;

(9)增加了销售合同登记备案条款,以强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政管理;

(10)细化前期物业规定;

(13)新增买受人信息保护条款;

(14)增加了合同附件,对各附件内容作了明确要求。

因溧阳市还未具体提出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示范文本执行的通知,但执行已是趋势所至,新的版本对开发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故我们在制定补充协议的时候要考虑实际情况,并不得违背制定新版示范文本的本意。会后,我们也根据实际情况向周善良律师提出了质疑,周律师及相应的领导也给出了回复。

商品房买卖合同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持续升温,房地产交易的大幅度增加,与之相关的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而其中大部分纠纷多因开发商欺诈或者房屋质量不合格所致,更兼在交易过程中购房者往往处于弱势一方,开发商多利用其于资金和信息优势规避法律责任,致使中小购房者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更好的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二00三的四月二十八日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中,把“惩罚性赔偿原则”引入到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之中来,另外在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也对该惩罚性赔偿作出了规定。对出卖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明确规定“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该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为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与补偿性赔偿制度无论于功能,性质还是适用上均有较大差异,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与之相关的问题,如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其与实际损害之间的关系以及其数额大小的确定等等,下面笔者将一一加以分别论述。

惩罚性赔偿又被称为“示范性赔偿”或者“报复性赔偿”,“就是行为人恶意实施该行为,或对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的同时,还可以判令行为人支付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所确立的双倍赔偿原则为标志的。该制度主要在美国法中采用,但是其影响力已超越国界而在全世界产生了一定影响,一般认为在民事赔偿责任是补偿性的而非惩罚性的,惩罚是公权力行为,其行为的实行者和惩罚性赔偿的利益均归于同一主体,而民事主体地位平等,任何人无权对他人实施惩罚,而只能就实际损害向他人提出补偿请求。但是补偿性原则对于防范恶意的民事活动却力不从心。而恶意的民事行为不仅侵害了个人利益,也破坏了社会赖以生存的交易秩序。为了减少纠纷和损害的发生,民事责任领域出现了具有制裁和预防功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并不是独立的请求权,必须依附于补偿性的'损害赔偿。这就是说必须具备构成补偿性赔偿的要件,才能够请求惩罚性赔偿。如果行为人没有给受害人造成任何损害,则受害人不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加害人的不法行为可能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精神痛苦或人身伤害。就这些损害的救济而言,惩罚性赔偿可以发挥一定的功能。第一,补偿性赔偿对精神损害并不能提供充分的补救。精神损害的基本特点在于无法以金钱价额予以计算,只能考虑到各种参考系数而很难确定一个明确的标准,因此在许多情况下采用惩罚性赔偿来替代精神损害赔偿是必要的。第二,受害人提起诉讼以后所支付的各种费用,特别是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只有通过惩罚性赔偿才能补救。很多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适用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原告遭受的损失获得完全的全部的补偿。

惩罚性赔偿主要是针对那些具有不法性和道德上的应受谴责性的行为而适用的,即适用惩罚性赔偿是因为行为人具有严重的过错并应当受到惩罚,过错是惩罚性赔偿的最重要根据。就这点而言是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最大的区别点,补偿性赔偿不具备制裁功能,其以损害填补为原则,尽管补偿性赔偿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加害人的一种经济制裁,但是这种制裁的效果并不十分明显,而惩罚性赔偿却具有极强的制裁性,其通过强加给不法加害人更重的经济负担来制裁该不法行为。

但须注意,惩罚性赔偿又不同于行政制裁方式,因为它毕竟属民事责任而不是行政责任的范畴。惩罚性赔偿制度只是给予受害人一种得到补救的权力,而没有给予其处罚他人的权力。受害人是否应当获得赔偿以及获得多大范围的赔偿,都应由法院来最终作出决定。

一般认为:预防是对惩罚性赔偿合理性的解释。因为补偿性赔偿很难发挥预防的作用,预防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般预防,二是特别预防,一般预防是指对社会大众所能起到的预防作用,而特别预防则仅仅只是针对加害人本身而言的,惩罚性赔偿通过对加害人施以大大高出受害人损失的赔偿而为社会大众树立一个“样板”并通过这种方式预防该类行为再次发生,因此惩罚性赔偿有时又被称为“示范性赔偿”.这就概括了惩罚性赔偿的两项重要功能:制裁和预防,就其两者来看,制裁性功能只是手段,而预防性功能才是真正的目的。

另一个方面,惩罚性赔偿通过判令加害人承担巨额的赔偿,而使受害人从中受到巨大利益,以消减受害人因为其被损害行为难以被证明或者即使证明了但数额不大而致使被害人因此无法获得赔偿或胜诉的考虑。

关于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之一,于此有两种截然不同观点存在,一种认为惩罚性赔偿需以补偿性赔偿为基础,即惩罚性赔偿以补偿性赔偿为前提,受害人不能单独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请求,而且只有在补偿性赔偿成立的条件下,惩罚性赔偿才能被适用,同时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也和补偿性赔偿的数额相关,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不能超出补偿性赔偿数额太多,并需以补偿性赔偿数额为基数来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最终数额。而相反的观点则认为,惩罚性赔偿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其不以补偿性赔偿为前提,同时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与补偿性赔偿没有太大的联系,因为补偿性赔偿是基于受害人的损失而提起的一种赔偿制度,而惩罚性赔偿却是因为加害人行为的违法性而引起的另一种赔偿制度,两者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法律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对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作出了上限规定,即“不超过已购房款一倍”,以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作出高额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此赔偿数额仍难以确定,对此有两种观点,一认为应当按照所谓“比例原则”来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即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应该和补偿性赔偿的数额保持某种合理的比例关系,而不得超出该补偿性赔偿的数额太多。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惩罚性赔偿本就因加害人的行为而作出,因而无须顾及受害人的实际损害或者加害人补偿赔偿责任的大小,该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大小应以加害人行为的主观恶性及其过错程度来确定。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考虑多种因素,而不能简单的通过所谓“比例原则”或单纯只考虑加害人行为的过错程度来加以解决,因为社会生活的无限复杂决定了无法通过简单的标准来衡量,而应该从上述两方面加以综合考量。首先要重视补偿性赔偿数额,这是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一个重要的参考标准,其次也要考虑到出卖人行为的主观恶性及其过错程度,如出卖人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并不大,但其欺诈行为较为恶劣,则可考虑由其承担造成买受人损失几倍的赔偿责任(在所购房款一倍内),或者如因出卖人行为给买受人造成了较大损失,但买受人的损失并不是主要由于出卖人的过错所造成,则出卖人承当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就应小于买受人所受损失。

但需特别注意的一点是,该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应以补偿性赔偿的数额为参数,而不能完全不考虑该数量。

性赔偿的情形包括以下五种: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司法解释虽然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有以下几点仍需说明。

前文所述,惩罚性赔偿并非当事人之间所承担之责任,而系加害人因其加害行为向国家所应承担的责任,因此该种责任的种类和范围均不能由当事人加以约定,而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且此种规定系民法中的强行性规定,而不能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以更改或排除。

惩罚性赔偿制度最初仅适用于因侵权行为人的恶意行为而对受害人造成严重损失,但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因此早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仅适用于侵权领域。随着时代的发展,该制度亦被引入到合同领域,但其在合同法领域仍只适用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相竞合的部分,因此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一直是惩罚性赔偿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因为该制度本身就是针对加害人的恶性行为而产生的,一般只有那些主观状态恶劣,具有恶意以及不顾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才适用惩罚性赔偿。

而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所建立的却是以严格责任一般原则,而过错责任为特殊原则的违约责任制度,在这种归责责任制度下,当事人违约并不以有过错为构成要件,因此也就可能出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合同责任,但其行为却不具有可非难性,即不能施以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如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的两类情形,一屋二卖和房屋买卖后又抵押的行为,司法解释仅仅就这些行为作出说明,但对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却没有作出规定。如行为人系出于过失或被胁迫而为,则适用惩罚性赔偿实有失公允,因此笔者认为商品房买卖纠纷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应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即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这是惩罚性赔偿构成的客观要件,亦是其事实基础。

即一方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合同是出于故意,由此排除过失行为,故意包括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笔者认为司法解释所列行为多为直接故意行为,但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因此行为人的主观要件应是故意。

惩罚性赔偿责任成立须以损害事实为前提,如无损害事实,则无法产生补偿性赔偿,无补偿性赔偿,则惩罚性赔偿难以成立,因此损害事实亦是其构成要件之一,当然该损害事实数量的确认和精神损害赔偿是否计入此损害事实之中还有争论,(由此亦能影响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但并不妨碍损害事实作为其构成要件。

即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商品房买卖合同

-删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本报讯(记者蒋悦飞通讯员穗房宣)本报昨日文章《广州买楼网签近期接近于0》报道新版商品房合同可能存在的问题,得到广州市房管局的关注和认可。昨日广州市房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7月6日以来的3天时间,“阳光家缘”网上正式签约14份。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涉及的交楼三条,环保验收条款维持原状,消防验收标准修改为“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备案凭证”,删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与20xx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交房条件相比,20xx版商品房买卖合同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严格了开发商的交房条件。”广州市房管局新闻发言人黄文波表示,欢迎社会各界多提宝贵意见。

关于个别媒体反映开发商提出交房时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和《环保验收合格证》有困难的问题,黄文波一一作出解释。

关于环保验收问题:黄文波表示,“交房前,商品房须取得环保部门意见是一定要严格执行的”。

关于排水许可证:根据水务部门意见,在交房时取得排水许可证是可以办到的。同时,20xx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列明的资料中并非必须要《环保验收合格证》,而是“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对于个别项目办理《环保验收合格证》确有困难的,持环保部门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也可视为符合交房条件。

关于消防验收问题:20xx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将第十五条中的(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修改为(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备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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