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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买卖纠纷上诉状(优质23篇)

合同买卖纠纷上诉状(优质23篇)



买卖不仅是商品和服务的交换,更是一种经济活动的体现,反映了供需关系和市场机制。以下是一些买卖谈判的技巧和策略,希望能够提高大家的谈判能力。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一)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

(二)事实和理由:

原告认为........

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支持原告诉请,实现公平正义。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被告玉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__________元及利息__________元(利息暂算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被告以公司近期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分两期归还,第一期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底还款_________元,第二期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底还款_________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拖不还,直至今日,分文未付。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作出调判。

证 据 和 证 据 来 源。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被告出具的借条复印件一份。

此致

__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剩余房款_______元整;。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__年9月10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拟建造的位于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___的一套面积为181.65平方米的商品房,该房屋为听枫苑t11号,交房日期为20__年5月1日之前。协议生效后,原告如约向被告一次性支付总房款_______元。但是,被告却迟迟没有建造该房屋,超过交房日期也未能向原告交付此房屋。直至今日,被告一直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交房义务,导致原告的入住权利无法实现。双方在合同第九条中约定:_________________“出卖人逾期超过45日未能交房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尽管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但被告到目前为止只返还给原告房款_______元,迟迟不予返还剩余房款,未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求!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王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本诉状一式二份。

证据件。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住址:

电话:

被告:_______,性别____,___族,___年___月___日生。

住址:

电话: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女___由被告抚养。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___年___月______相识,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于_____年与前夫离婚并带一____(男/女)孩,现年___岁。双方结婚后于____年____月份生育一___(子/女)。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尤其是被告好逸恶劳、嗜好赌博、沾花捻草的恶习令原告无法忍受。被告屡有对感情的不忠的行为,经常与异性约会,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加之原告在_____工作,被告在_____工作,双方长期分居两地,原告无法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及夫妻间的关爱和家庭幸福。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原告的情况,偶尔在一起时对原告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夫妻感情已无法挽回。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原告曾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拒绝离婚。

由于原告工作收入不稳定,还抚养与前夫生育之子,并且被告也主张由其抚养婚生子女____,为了婚生子女___拥有舒适的生活环境,原告同意婚生子女___由被告抚养。

原、被告现有共同财产为婚后购置的一些家用电器、生活用品等,详见夫妻共同财产清单。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附:夫妻共同财产清单_____份。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

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要求按照xx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元。(按银行现利率执行)。

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且恶意拖欠赔偿款。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之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损失赔偿额标准: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合理请求都遭到拒绝,被告故意躲避原告之询问,无奈之下,原告只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某年某月某日执行版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原、被告双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之前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然而直到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过后六个月,被告仍然未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脱其责任,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的了原告的利益。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原告: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被告: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

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即日给付原告因延迟收房产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人民币_________元,违约金_________元/天,(由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逾期7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要求按照_____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四、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____________元。(按银行现利率执行)。

五、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______区____楼____门____________号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将首付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将贷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付于被告账户,合计总房款____________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账户。原告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自己作为一个买受人应尽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该商品房应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将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没有依照《_____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导致至今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不能合法入住。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且恶意拖欠赔偿款。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之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损失赔偿额标准: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参照“_____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____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的通知》中《______住宅房屋指导租金》_______区_____元/月/建筑平方米,以此为依据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合理请求都遭到拒绝,被告故意躲避原告之询问,无奈之下,原告只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____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执行版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剩余房款339500元整;。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__年9月10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拟建造的位于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___的一套面积为181.65平方米的商品房,该房屋为听枫苑t11号,交房日期为20__年5月1日之前。协议生效后,原告如约向被告一次性支付总房款389500元。但是,被告却迟迟没有建造该房屋,超过交房日期也未能向原告交付此房屋。直至今日,被告一直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交房义务,导致原告的入住权利无法实现。双方在合同第九条中约定:_________________“出卖人逾期超过45日未能交房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尽管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但被告到目前为止只返还给原告房款50000元,迟迟不予返还剩余房款,未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求!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王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原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职务: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住所地:被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职务: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住所地:诉讼请求: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合同总价格为_________元的_______、_______及_______等设备。《_______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向______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_______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可是,被告只向原告支付_________元货款,尚欠原告货款_________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告及_____xx公司向原告作出《付款计划》,内容为经过三方详细核对,由______xx公司及______xx公司欠_______公司的货款分别为_______元及_______元,经三方友好协商,现计划如下的还款计划,所有货款_______元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全部付清,分别为两月每月还款_______万元,最后一个月还款_______元,可是,在《付款计划》作出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_______元货款,到现在为止,被告仍欠原告货款_______元,而______xx公司并没有向原告支付过货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等法律之规定,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判如所请。此致_______人民法院原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风险提示: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等等。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经济赔偿金_____________元;。

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_______________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路_____号。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厦_____楼。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原、被告双方就原告委托被告发布户外广告一事签订了一份《广告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广告发布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广告发布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并支付了全部广告发布费用共计_________元。但在此过程中,被告却未能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撤下了原告委托其发布的户外广告。根据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的约定,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甲方(即“原告”)有权要求返还定金和终止履行期间的广告发布费。

原告认为,被告擅自提前停止发布广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双方订立的合同之约定,已经构成了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诉,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计人民币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201*年3月7日,原告与被告于南京市六合区签署了《采购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rjch20130315),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2吨dw萃取剂,合同价款为人民币96000元,若货到后经检验不合格的,原告有权退货,被告应在收到原告退货通知后一周内到原告处自提货;《采购合同》还约定,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在三日内返还合同价款,并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__年3月21日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货款并于20__年3月29日对被告所供货物进行了取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货物质量不合格,原告遂通知被告解除《采购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全部货款,被告于20__年5月23日向原告发函表示愿意在20__年5月29日退还货款,但此后被告并未按期退款,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对此置之不理。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

买卖合同纠纷上诉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0]大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法院对***有限公司通过银行给***股份有限公司的60000元汇款的认定有错误。

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在协议书中约定由第三人***有限公司代为偿还货款,也没有签订第三人代为偿还的补充协议,所以一审法院断定此60000元乃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部分货款毫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与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而被上诉人并没有已经履行清偿货款义务的证据,也没有上述义务已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相关证据,法官仅根据推论就认定60000元为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部分货款,明显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的法律基本原则。

2、一审法院对货款59820元的性质认定有错误。

同的公司,不符合证据的.关联性标准。

其次,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四份对账单均是复印件,来源不明,真实性值得考虑;而且,仅凭对账单并不能就此认定59820元为***集团湖南分公司擅自扣除的税金,事实上,这59820元应为被上诉人向***集团湖南分公司所支付的货款,属于货款的一部分,只不过分开写出来罢了。而被上诉人所在账单上的签字页恰恰证明了被上诉人对59820元为被上诉人所欠上诉人的货款的一种认可。

再次,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四份对账单,最晚日期为2007年12月份,而被上诉人的一审答辩状日期则为2010年6月29日,即使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四份对账单是真实的,那么以此来要求抵销双方在2009年4月30日对欠款149581.2的对账确认函,也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无据属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原则,如果《合同法》与《民法通则》就同一个问题都有规定的,应优先适用《合同法》。而本案属于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与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支付上诉人货款112816.8的逾期利息。

2、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上诉人应当对合同的履行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并不能就已经清偿了上诉人的货款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所以应该承担不能证明的后果。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第六十九条第四项“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在本案一审质证中,被上诉人已对我方提供的证据4、证据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而两证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欠上诉人112816.8元货款事实的存在。而我方对对方所提供的证据3即四份对账单的真实性存在异议,而对方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真实性,所以根据证据盖然性优势原则,应对我方证据进行确认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判决。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贵院撤销***人民法院(2010)大民初字第305号判决,并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货款112816.8元及预期利息以及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买卖合同纠纷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1,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2,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x0)徐民三(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特依法上诉贵院。

上诉请求。

1、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x0)徐民三(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或者由贵院查清事实径行改判。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案一审判决,定性不当,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该房屋买卖合同须由上诉人四人共同行为,且以被告黄某为主导。

无论是合同的发起还是合同的履行(钱款往来)其中真正的主导应是上诉人黄某,而非上诉人谢某1。一审法院认为,谢某1始终代表四名上诉人,显然定性不当。

首先,涉案房屋是以黄某母亲陶某所得动迁款项为大部分钱款所购置,且至今谢某1仍与妻子、岳父、母共同居住。从整个房屋买卖过程来看,是由黄某提出售房,并让谢某1陪同前往中介公司办理挂牌,之后与被上诉人的多次交涉,都由黄某出面,甚至被上诉人的两次付款均是由黄某收款(谢并不在场),且汇入账户也是黄某私人账户。而且,从被上诉人提供的一审证据(8月19日的电话录音)显示,谢某1在与被上诉人协商该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明确表示关于房屋买卖的问题“我回去也要商量”,足见谢某1不可能代表所有上诉人,他也自知无法代表所有上诉人。

再者,虽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四名上诉人的联系电话都为谢某1一人手机号码,但并不能表明谢某1就取得了其余三人的全权委托。仅填写谢某1一人手机号码,一则是为了便于进行及时联系,二则也只能说明,由谢某1作为联系人而已。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谢某1始终代表四被告与中介和原告进行房屋交易事宜的协商,……”,故而推定谢某1就取得了代理权的原因之一,这显然是扩大了仅作为联系人的权利范围,并且也忽视了其余上诉人应享有的对房屋的处分权。

二、7月2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系效力待定协议。

7月25日所签订的补充协议,系中介制作,乃甲方谢某1与乙方朱某私下拟订。在甲方一栏仅有上诉人谢某1一人签字,其他上诉人当时并不知情,后来知晓该事后,明确表示反对,至今其他上诉人对该协议坚决不予追认。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上诉人认为,第一,上诉人谢某1根本不构成表见代理,不能代理其他被告作出该意思表示;第二,该协议违背了除谢某1之外三人的真实意思表达,且不予追认;第三,该协议并未生效,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故该协议不应作为本案证据予以采信。一审法院在该合同不具备形式要件的前提下,被上诉人也没有足够证据表明其余三名上诉人授权于谢的情况下,仅以内心确认的方式,推定谢具备缔约的代理权,从而认定7月25日协议有效的理由之一是与事实不符,也于法无据的。

至于上诉人黄某及其母陶某其女谢某2于8月8日前往交易中心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三名上诉人始终不予承认7月25日签订的“协议”的有效性,但迫于房屋产权证原件仍握在房产中介手中(现在房产证仍旧在房产中介处),三人是出于索要房产证原件的目的而前去,并非是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意思表示。退一步讲,若四人真是前往办理过户登记,当场得知仅仅修改合同中的过户登记时间,即能办理过户登记,当天马上即可进行修改,无须拖延。而事实并非如此。故一审法院认定四被告前往交易中心就是办理过户手续,并进一步推定三名上诉人用行为对7月25日之协议的效力进行了认可及追认,显然不符合逻辑。

三、约定违约金数额畸高,违约条款应为无效。

上诉人谢某1与被上诉人于7月25日签订的协议中约定,若一方构成违约,则按照房价款的日百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该违约金条款无效。

首先,7月25日所签订“协议”是由中介公司提供,合同解释应作对被上诉人不利解释。一审中,上诉人曾就提出被上诉人与中介公司存在利益关系,因被上诉人承诺若该房屋买卖成交,则由其单独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全部佣金。显然,该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其真正目的是针对上诉人而设定,不具诚实性。

其次,3月1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及时得以履行,其责任因由被上诉人承担,因被上诉人钱款无法及时到位所导致。至7月25日,被上诉人钱款已到位,故向上诉人提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即7月25日之“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数额畸高违约金,显然是出于保护被上诉人目的,不具公平性。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一再强调违约金应“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本案中的违约金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当属无效,不应予以支持。

综观本案,原系被上诉人由于无法按时筹措钱款履行合同,导致合同没有按时过户,系违约在先。上诉人之一谢某1在无授权情况下,仅一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延期过户协议,该延期过户协议应属效力待定,不应成为本案判决之依据。此外,本案涉案金额高达209万元,属争议额较大的案件,且一方人数众多并存在责任不一,涉及的法律关系又较为复杂,一审期间上诉人曾提出希望该案件转为普通程序,以便于法院更好的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判决。然而一审法院并没有采纳上诉人的建议,反而在还没有查明事实,又缺乏有力证据的前提下,并加以判决,导致上诉人一审败诉,并将面临将市值高达250万元的房屋近似无偿地转让于被上诉人。上诉人家中耄耋老人无不老泪纵横,茶饭不思,每每想至即将无处安老,悲痛欲绝。一审法院对于多处法律行为认定不当,故恳请二审法院,维护上诉人合法利益,依法予以发回重审或径行改判。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合同买卖纠纷上诉状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撤销信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应依法予以撤销。

一、原审判决程序错误。

原审法院在没有通知上诉人的情况下,就缺席判决,是不合法的。在一审中,上诉人并没有接到法院的传票,而且法院也没有对传票进行公告送达,就进行了缺席判决,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是不合法的。

原审判决事实不清。

被上诉人提交的欠条是无效的。

1、该欠条是被上诉人胁迫上诉人书写的,是无效的。

20__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商好,上诉人将其从开发商处购买的预售房屋一套转让给被上诉人,并约定,如果因为被上诉人的原因,导致无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上诉人不退还被上诉人已经支付给上诉人的房款。但是之后,被上诉人因为炒股的原因,没有钱购买房屋,导致无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上诉人虽催促被上诉人购买,但是被上诉人因无钱,断然拒绝。对于,被上诉人违反当时约定的行为,上诉人很无奈,最后决定和开发商解除预售房协议。之后,被上诉人多次骚扰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其已经支付的3万元房款。对于被上诉人违反约定的行为,上诉人非常无奈,并留下录音证据,证据当时口头协议的存在。20__年12月2日,被上诉人带领一帮人去上诉人家闹事,非要求上诉人返还其3万元房款,在被上诉人的逼迫和威胁之下,上诉人无奈,才写下该欠条。所以,该欠条是被胁迫写的,是无效的。

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欠款事实不存在。

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约定,如果被上诉人因为个人的原因,无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被上诉人无权要求上诉人返还已缴纳的购房款。

而且,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收据是无效的,因为该证据是有瑕疵的,是不完整的。

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关于该房屋的事情已经达成了新的协议,该欠条已经作废。

20__年1月26日,被上诉人又去上诉人家里闹事,最后在五星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之下,达成调解协议:_________________由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房款1万元,以后关于该房屋,再无纠纷。上诉人并于当日,支付了被上诉人1000元,有收据为证。

综上所述,原判决程序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向贵院上诉,希望贵院本着维护法律尊严,节约司法资源的立场采纳相关意见,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职务: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住所地:

被告:_______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职务: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住所地:

诉讼请求: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合同总价格为_________元的_______、_______及_______等设备。

《_______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向______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_______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可是,被告只向原告支付_________元货款,尚欠原告货款_________元。

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被告及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向原告作出《付款计划》,内容为“经过三方详细核对,由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及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欠_______公司的货款分别为_______元及_______元,经三方友好协商,现计划如下的还款计划,所有货款_______元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全部付清,分别为两月每月还款_______万元,最后一个月还款_______元”,可是,在《付款计划》作出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_______元货款,到现在为止,被告仍欠原告货款_______元,而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并没有向原告支付过货款。

依据《_____》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和《_____》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等法律之规定,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状

_________________(写明提出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写明上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附:_________________本上诉状副本______份(按被上诉人人数确定份数)。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状

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20_____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__________,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原审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上诉状

上诉人因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20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买卖合同纠纷上诉状

原审第三人:福州市房产代理有限公司,略。

上诉人因房屋买卖经纪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江区人民法院x1年12月19日做出的(x1)台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二、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x1)台民初字第号民事一审判决认定“原告不得转让诉争诉争房屋”是错误的,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依据国务院x5年5月11日转发的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第七条“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规定,认定原告不得转让诉争房屋,该法律适用错误。

庭审中已查明x0年10月8日,上诉人申请按揭贷款30万元,付清了诉争屋全部购房款,x1年4月15日上诉人与开发商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了诉争房的交房手续,,说明上诉人已付清该房屋全部购房款,该诉争屋已竣工交房,只是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上诉人的情形并不完全适用七部委的工作意见。

即使适用七部委《关于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第七条之规定也只说明上诉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说明原告不得转让诉争房屋更不会因此而影响合同效力。

二、(x1)台民初字第号民事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双方约定于诉争屋“甲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办出后再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该条款属附生效条件的条款,且所附条件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应当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时附生效条件的。目前,原告尚未取得诉争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条件尚未成就,故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尚未生效。”与法律规定及事实不相符。

所谓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不生效的限制条件的合同。而结合该条款全部文字内容可以看出该条款只是对于双方的履行手续和工作日做相应的补充约定,并未对该条件成就与否的法律后果做说明,即没有约定所附条件如果成就或不成就对协议效力有何影响,因此不能认定是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另外,从房屋买卖合同整体内容来评判,该条款作为补充条款只是就双方合同的履行责任做进一步具体明确的约定,买卖双方对于房屋产权及交房责任在第三章违约责任当中已做具体约定,不需再另设限制性条款。

即使该房屋买卖经纪合同依照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被上诉人在房屋买卖经纪合同签订当天交纳定金1万元以后未按合同约定的x1年6月21日18:00前再履行付款义务,第三人遂于x1年7月2日、7月11日、7月19日发函通知被上诉人履行义务,但被上诉人没有支付定金,该事实已得到一审法院确认。合同不履行属于被上诉人的过错,属于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因此,应认定合同条件成就、合同有效,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该房屋买卖经纪合同符合物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经纪合同依法成立有效。

三、(x1)台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认为“认定被告构成违约,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则于法无据。”与法律规定及事实不相符。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在房屋买卖经纪合同第十八条中明确约定,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支付甲方等同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甲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支付给乙方等同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被上诉人在交付1万元定金后不再履行付款义务,说明被上诉人擅自变更合同,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定金数额为51万元,违约金的数额等于定金数额也应为51万元。定金数额仅作为双方确认违约金额的一种计算方式应适用合同约定的定金数额而非适用定金有关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实际定金数额1万元。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使按照一审法院认定的违约金数额按照实际交付定金数额1万元来赔偿也是无法补偿给上诉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一审法院即没有考虑上诉人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也未考虑因被上诉人迟延不履行合同近半年的时间福州房价打折降价而给上诉人造成的房价下跌损失。被上诉人在明知上诉人预期获利情况下仍拒绝履行合同,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按照购房总价103万元的20%支付206000元的违约金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及给当事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依照双方买卖经纪合同中二十条之规定,被上诉人自x1年6月22日起逾期未付款直至上诉人x1年9月19日书面通知被上诉人解除合同时止应按成交价款每日万分之三向上诉人支付滞纳金27810元。

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事实,特上诉来贵院,请依法裁判。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

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要求按照xx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元。(按银行现利率执行)。

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且恶意拖欠赔偿款。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之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损失赔偿额标准: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合理请求都遭到拒绝,被告故意躲避原告之询问,无奈之下,原告只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某年某月某日执行版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合同买卖纠纷上诉状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_ 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状。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法定代表人: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年与被告建立起电子商品等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打款给被告,被告向原告提供电子商品等货物。_____年6月3日至_____年7月29日,原告先后多次向被告个人账户打款共计127608元。被告收到款项后,仅仅向原告提供了部分货物,但不知何故仍有大部分的货物无法提供给原告。

_____年8月5日,被告因无法向原告提供货物,给原告出具欠条,申明于_____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货款计人民币67686元整。欠条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欠款。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具文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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