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不仅仅是在传统的实体店中进行,如今网络购物也成为了一种常见的购销方式。购销是一个复杂而又充满变数的过程,以下是一些成功企业的购销经验总结。
第一条为加速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促进技术进步,改善生产条件,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管理及相关的机械制造、科研设计等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散装水泥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工作。
县级以上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装办)负责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级散装办指导。各级散装办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四条各级散装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政策,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五)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财政、建设、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统计、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配合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散装办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第六条对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必须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其散装比例和实现期限由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须按散装率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扩初设计审查时,须有同级散装办参加;未达到发放能力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九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均化、化验等设施、设备,确保出厂的散装水泥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单位应加强计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散装水泥计量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设备制造和管理的单位、个人,必须按国家和省散装水泥统计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散装办应当协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散装水泥质量和计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确保装卸、运输、储存、使用设施、设备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配置与使用散装水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发展水泥熟料粉磨、预拌混凝土、水泥制品和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企业,散装水泥使用率应达到90%以上。
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应当加快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并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措施及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管理办法,由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各地实际制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十五条对散装水泥专用汽车(含混凝土搅拌车、流动罐自装卸运输车、气卸式散装水泥罐车,下同)和散装水泥船舶征收的有关规费,应予适当优惠。
第十六条散装水泥专用汽车进入市区和城镇的交通控制路段时,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应给予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便利,以保障建设工程正常施工。
第十七条铁路部门和省散装办应当加强全省散装水泥铁路运输管理,实行优先安排计划、优先配车、优先运输,并做好散装水泥专用罐装车调度工作,提高运输效率。
第十八条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包括纸袋、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水泥的,由主管散装办或其委托的业务单位,按袋装水泥销售(含自用)量,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水泥生产企业应于次月10日前,向主管散装办缴纳上月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在本省的建设项目,由主管散装办或其委托的业务单位,按项目建筑面积或按水泥预算定额,向建设单位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设单位可以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效证明,向主管散装办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手续。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70%的,按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退还;低于70%的,不予退还。
对预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企业,由主管散装办或其委托的业务单位,按上年水泥使用量,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90%的,按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退还;低于90%的,不予退还。预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企业上年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90%以上的,当年不再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征收(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具体项目、标准和征收年限,按照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各级散装办向水泥生产、使用单位征收(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具体分工,由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征收(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统一使用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据》。
第二十一条按规定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缴入各级国库。
缴入各级国库的比例为:市解缴省级,市本级留975%;县(市、区)解缴省级、市级,县(市、区)本级留95%。
解缴时间为当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
第二十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政府性基金,必须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各级财政、审计和上级散装办的监督检查。按本办法应当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任何地区、单位和个人无权以任何形式批准减免,也不得截留、坐支、拖欠、平调、摊派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
(二)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
(四)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散装水泥管理有关的其它业务性必要开支。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各级散装办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决算,报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散装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已经实施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措施的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擅自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按每立方米80元的标准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但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足额缴纳或者拒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处以违反规定金额20%的罚款,但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并可以按违反规定金额每逾期一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监察、财政、审计、散装水泥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各级散装办应当协助质量技术监督、统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审计、财政、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散装办,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速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促进技术进步,改善生产条件,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管理及相关的机械制造、科研设计等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散装水泥工作的主管机关;各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装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级散装办领导。各级散装办应配备专职负责人,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四条各级散装办的主要职责是:
\\\(二\\\)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五\\\)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金融、物价、建材、建设\\\(城建\\\)、交通、公安、铁路、物资、技术监督\\\(标准计量\\\)、统计、环保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各级散装办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第六条对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包括粉磨站,下同\\\)必须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其散装率比例和实现期限由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须按散装率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扩初设计审查时,须有同级散装办参加;未达到发放能力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九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均化、化验等设施、设备,确保出厂的散装水泥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单位应加强计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散装水泥计量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设备制造和管理的单位、个人,必须按国家和省散装水泥统计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散装办及有关部门,应协同技术监督\\\(标准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散装水泥质量和计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确保装卸、运输、储存、使用设施、设备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应配置与使用散装水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未配置相应设施、设备的,不准参加投标,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鼓励发展水泥熟料粉磨、预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企业,散装水泥使用率应达到80%以上。
第十五条^v^门对散装水泥专用汽车\\\(含混凝土搅拌车、流动罐自装卸运输车、气卸式散装水泥罐车,下同\\\)和散装水泥船舶征收的有关规费,应予适当优惠。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散装水泥专用汽车进入市区和城镇的交通控制路段时,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应给予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便利,以保障建设工程正常施工。
第十七条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包括纸袋、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水泥的,按销售\\\(含自用\\\)量征收每吨5元扶持散装水泥发展费\\\(以下简称扶散费\\\)。
向外省购入袋装水泥的,由铁路、交通\\\(港务、航管\\\)部门按提货单载明的数量向收货单位或个人代征每吨20元扶散费,全额上缴主管散装办。
第十八条水泥生产企业销售散装水泥的,按散装水泥\\\(包括集装袋、箱\\\)销售量,每吨提取22元节约包装费\\\(以下简称节包费\\\),其中4元上缴主管散装办、9元支付用户、9元企业自留。水泥生产企业散装率超过50%以上的,每超过一个百分点,由主管散装办从其上缴的节包费中每吨返还元。
第十九条在本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投资方向许可证时,由县级以上散装办委托投资或施工许可证发放单位,按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或按水泥预算定额每吨10元的标准,收取限制使用袋装水泥费\\\(以下简称限袋费\\\);建设工程竣工时凭使用散装水泥的有关证明退还限袋费本息\\\(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可在单项工程竣工时退还\\\);散装水泥使用量占水泥总用量比例50%以下的,不予退还;达到50%至80%的,按实际使用量退还;超过80%的,全部退还。
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由主管散装办按上年水泥使用量收取每吨5元限袋费\\\(上年度散装使用率达到90%的,经主管散装办核准可免交\\\);散装水泥使用率超过80%的,限袋费本息全部退还;未达到80%的,不予退还。
因施工环境、散装水泥供不应求等客观因素和其它特殊情况只能使用袋装水泥的,经主管散装办核准可以免收限袋费。
第二十条扶散费、节包费、限袋费统称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县级以上散装办直接征收或由其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各级散装办征收专项资金的具体范围和分工,由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各级散装办征收专项资金,必须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浙江省发展散装水泥专用收费票据》。
第二十一条水泥生产企业应于次月5日前向主管散装办缴纳上月的专项资金。铁路、交通\\\(港务、航管\\\)部门,应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代征的专项资金解缴主管散装办。
第二十二条县级散装办收取的专项资金总额中5%上缴市\\\(地\\\)散装办,其中50%由市\\\(地\\\)上缴省散装办;市\\\(地\\\)散装办收取的专项资金总额中上缴省散装办。县级散装办于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上缴;市\\\(地\\\)散装办于7月20日前和次年1月20日前上缴。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必须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依法严格管理,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的监督检查。各级散装办收缴的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平调、摊派、挪用。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建设和购置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设备;。
\\\(二\\\)散装水泥的科研、技术开发、信息交流;。
\\\(三\\\)散装水泥的宣传、培训、管理、奖励等。
第二十四条用于散装水泥设施设备的专项资金实行滚动使用。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还须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
各级散装办的办公经费,年初必须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计划,经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上级散装办备案,按核定的计划指标控制使用。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其收费项目和标准需要调整的,由省财政、物价、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标准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物价或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足额或拒绝缴纳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处以违反规定金额20%的罚款,并按违反规定金额每逾期一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各级散装办要协助技术监督\\\(标准计量\\\)、统计、财政等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甲方(需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施工地址:
根据《_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材料购买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产品的名称规格单价数量及其它:
乙方(供方):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
建筑材料按样品收货,材料在自然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备注:参照所提供的建筑材料使用说明资料使用,产品合格率为95%)若出现质量问题达不到建筑使用标准需更换产品。
二、乙方供应产品或原材料必须满足:
1、达到云南省相应的质检验收标准;。
2、按照甲方所需要的规格品牌商标(产地)和数量及时供应;。
3、有产品合格证明书或相关文件。
三、供货时间、运输。
1、甲方应提前二天将供货计划告知乙方,乙方得到计划后应在甲方计划二天内供货。
2、由乙方负责货物的装车运输,并运至指定地点:到工地由甲方负责卸货。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后,甲方及时派收货员对货物的数量进行验收,并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作为双方结算的最终依据。(结算以实际送货数量为准。)。
四、货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计算货款方式及付款约定:货到工地一个月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此次货款。
五、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1%的违约金。
2、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4、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六、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2%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更换并承担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七、不可抗力。
以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的,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八、其它。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和各种经济损失的,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供方一份,需方一份,本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货款结清后此合同终止。
需方(公章):供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规,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
一、购销产品。
1、名称:_____________。
2、强度等级:_________。
3、生产厂家:_________。
4、商标牌号:_________。
5、数量(吨):__________。
6、单价(人民币:__________元):_________,如遇市场价格上下浮动,由双方协商变更价格。
7、总金额:(人民币:______元):_________。
三、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________。
四、交货验收:交货时水泥质量验收以双方抽取实物试样或以卖方同编号水泥的检验结果为依据,无抽样封存的,以生产厂家封存样为检验依据。
六、交(提)货时间及数量:_________。
七、交(提)货地点、方式:_________。
八、运输方式及到站费用:_________。
九、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十、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
十一、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二、违约责任:_________。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方式:由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即为生效。
十五、未尽事宜,双方在执行中共同磋商完善。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新版)。
四川省第十二届^v^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并将于206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
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v^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散装水泥的管理,坚持绿色发展,节约资源和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根据《^v^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发展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发展散装、限制袋装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的具体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应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散装水泥发展应用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优化产能、适应市场、规范发展的原则,编制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
市(州)、县(市、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
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编制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和企业的意见。
第六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符合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应当维护企业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不得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经营活动的市场竞争。
第七条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企业符合国家有关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等规定的,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第八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用地,应当予以保障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安排。
第九条鼓励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企业等进行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开发适合农村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配套装备。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先进适用技术与工艺、先进产品及配套装备的应用与推广,公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发展信息。
尊敬的领导:
您们好!
我自19xx年毕业于大连海运学校轮机管理专业之后就来到了远洋公司工作,在过去的这些年里,承蒙公司各级领导和船舶各级领导的关心与关怀,我从一个刚出校门的学生,一点一点成长为一名远洋干部船员,一名专业的轮机管理人员。在这个过程中,有我付出的汗水,更有公司各级领导的帮助,在这里一同表示深深的感谢。
由于个人身体及家庭方面的原因,在最近几年里一直没有能上船工作,但我依然深深地喜欢远洋这个大家庭,喜欢远洋船员这个称号,并以自己曾经在远洋工作过为自豪,现在由于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希望公司领导能给予批准!我会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生活中,继续发挥远洋人吃苦耐劳的拼搏精神,努力为社会发展和建议贡献自己的力量!谢谢公司各级领导的支持!
敬礼!
辞职申请人:
20xx年7月21日。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订立(工程名称)的这一批次水泥购销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材料名称、规格、数量、单价。
序号产品名称厂家规格型号产品单价产品数量金额合计(元)。
1、本合同为总价合同,若超出合同总价需另签合同。
2、卖方承担运输费用,并将合同标的货物运输至购买方指定地点。
3、特别约定:本合同为一次性付款合同,禁止赊欠,若因卖方超额发货,则视为无偿提供行为。
第二条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2、材料进场后,必须按有关施工操作规定,送检后方可进行预制、安装、施工。如发现不合格,检测、退货等产生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货物的交货不能视为交付合格。
3、水泥随车合格证应清楚注明:执行标准、产品名称、规格、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qs)及编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净含量等。如卖方未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买方可拒绝验收。
4、产品在运输与存储中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
第三条交付时间、地点。
1、交货时间:买方提前24小时以书面、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卖方提供下批次的需求量计划,卖方接到通知后,卖方应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内将合同货物2、交货地点:。
第四条供货及结算方式。
1、合同签订后供货前,由买方按需要报送卖方,卖方按报送材料品种、型号等组织货物。
2、货物送到指定工地后,双方要在现场对到货的材料进行清点确认。以有双方指定人员签字的签收单为准。
3、货品验收合格后天内,买方全额支付货款到卖方指定的银行对公账户;卖方在收到买方货款时提供税率为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4、发票违约责任:如果因为卖方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被税务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认定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致使买方被税务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补征税款、处以罚款、加收滞纳金的,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买方所承担的所有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的赔偿款。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卖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质量合格的货物。卖方所供货材料质量不合格的,买方有权拒收,卖方无权要求支付相应货款,并应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2、卖方未能按约定供货的,每逾期一日,按供货货款数额支付违约金。买方未能按约定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货款数额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不可抗力。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自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第七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双方同意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盖章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间内,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均为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一份。
本合同终止条件:合同条款执行完毕。
甲方(章)。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法人代表人: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电话:
日期:年月日
乙方(章):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法人代表人: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电话:
日期:年月日
甲方(购方):
乙方(销方):
经双方协定一致,签订水泥合同条款如下:
一、产品数量、单价:
甲方采购乙方水泥约吨,价格以送货同时期市场价为准,(每批次水泥由甲方在送货单上确定价格及金额),且不得高于____市造价办发布的施工周期的价格。
二、质量标准:
水泥标号执行国家规定标准,由乙方按每编组向甲方交送水泥出厂质量合格报告。甲方凭单验质,并按规定复检,复检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三、袋重误差必须达到国家规范,超过误差标准按实际结算数量。
四、交货方式、地点和运杂费负担:
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将水泥送到甲方各施工单位工地的指定地点,乙方凭甲方签发单及施工单位出具的收货证明(入库单)作为与甲方结算的依据。运费,上、下车费均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供应要求:
乙方必须按甲方的文字通知要求及时将水泥运到工地(甲方提前15天下达材料需用计划),如乙方不能按期限供货导致甲方不能正常施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给甲方造成的停工损失。
六、付款方式和期限:
乙方先期垫付吨水泥给付甲方使用,其款项在全部主体工程封顶后7天内付清。吨以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水泥每吨凭甲方的收货单结算一次,结算时乙方要提供厂方发票。如甲方未能按时给付货款,逾期货款按月息利息计息。计息超过两个月后如仍未能付清货款也可用房屋作抵押。
七、其它:
1、乙方不能交货或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货款总值计算,每天偿付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水泥质量、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除自行负责处理外,还要陪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八、本合同一式肆份,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乙方:
单位名称(章):单位名称(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遵行平等、自愿、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由甲乙双方共同签订。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
第二条质量标准。
水泥质量应符合水泥国家gb175-标准,依据水泥国家标准(甲方)生产厂家只对水泥产品质量负责;乙方对甲方所供水泥有质量异议时,甲乙双方应共同将生产厂家同编号水泥封存样品送国家水泥质检中心仲裁,检验费用有责任方承担,确属水泥质量问题的甲方向乙方赔偿损失。
第三条运输交货方式:
由甲方组织车辆运到乙方施工工地即:乙方必须保证工地道路畅通;乙方要货须提前48小时通知甲方发货。
第四条付款结算方式。
合同签订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给甲方,剩余70%的货款待货到工地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全部付清,逾期不能付款的乙方每天须向甲方支付所欠货款总额的3%的违约金。
第五条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可天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本合同共计二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水泥是由硅酸盐水泥熟料、硫铝酸盐水泥熟料和石膏,按一定比例复合制备的复合水泥体系,对于水泥。
你还了解多少呢?以下是在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泥购销合同范文,感谢您的欣赏。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
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及友好合作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购买水泥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品种、数量、价格。
二、计量方法原则上以甲方清点数据(净重值)作为结算依据,
三、交货事项。
1、购货时间:20xx年7月29日到20xx年7月30日止。
2、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龙川火车站旁)。
3、乙方货车到达时必须服从甲方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和安排,按指定地点卸料,未经甲方验收,司机擅自卸料(卸错地方)的,其一切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
4、乙方在运输途中所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及费用,一概与甲方无关。
五、发货通知及数量确认。
1、甲方每次应提前24小时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通知乙方发货:
2、乙方提供《送货单》给甲方签收,以此作为双方结算依据。
六、付款方式:货到付款。
七,价格随行就市,遇有价格波动时,双方协商而定。协商不成,本合同自动终止。
八、若有未详尽之处,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可提请惠州市人民法院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于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人签名:代表人签名: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甲方(购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电话:
乙方(销方):
地址:电话:
法定代表人:
一、数量、计量单位、单价、金额。
品名:水泥。
数量(吨):340。
单价(元):400。
合计金额(元):136000。
合计金额(大写):壹拾叁万陆仟元整。
二、质量标准:水泥标号执行国家规定标准。
三、袋重合格率达到国家规范。
四、交货方式、地点和运杂费负担:乙方负责组织运输到甲方仓库,运费、上、下车费等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凭合同和甲方收货人出据的证明发货。
五、乙方必须按如下期限供货:
20xx年6月30日前将所需水泥340吨提供给甲方。
六、付款办法和期限:
2.甲方在20xx年月日前将水泥款全额付清;。
七、违约责任:
甲方责任:
1.中途退货或违约拒收的,偿付退(或拒收)货部分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
2.逾期付款的。每天偿付逾期付款总额5%的违约金。
乙方责任:
1.不能交货的,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每天偿付5%的违约金。
2.所交水泥质量、规格不符合同规定,除自费负责处理外,还要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八、本合同一式2份,一份两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有效期自20xx年月日起至20xx年月日止。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开户银行:
帐号:
甲方(购方):
乙方(销方):
二、质量标准:
石子标号执行国家规定标准,由乙方按每批次向甲方交送石子出厂质量合格报告。甲方凭单验质,并按规定复检,复检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三、重量误差必须达到国家规范,超过误差标准按实际结算数量。
四、交货方式,地点:甲方自提。
五、结算方式:按批次结算。
六、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甲方验收。
七、违约责任:双方协商。
八、解决合同纠纷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签订合同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九、其他约定事项:双方签字或盖章有效。
十、本合同一式肆份,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乙方:
代理委托人签章:代理委托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友好协商,现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水泥用于 金寨流波新村建设 工程施工有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际供货数量结算。
注:若需要根据市场行情调整价款,可以约定为:按照施工期间合肥市供货当月发布的建设工程信息价据实结算。
第二条 产品质量标准:
第三条 交货方式:
1、交货地点:甲方需将水泥运输至 金寨流波新村工地 。
2、乙方对每批次货物书面签收后,即视为该批次货物已办理交付手续,该批次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之日起由乙方承担。
3、供货时间:乙方指定人员(姓名: 徐建 身份证号码: 电话:电子邮箱: )应至少提前一天将所需供应的水泥规格及数量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告知甲方指定人员(姓名: xx 电话: 身份证号码:电子邮箱:)。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24小时内必须将乙方指定的货物送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第四条 产品验收方法:
1、数量验收:甲方交付水泥时,水泥数量以甲方指定人员、乙方指定人员和乙方项目经理三方同时签字认可的数量为准。
质量及数量均符合本合同所要求之标准。
本条约定并不免除甲方所供应水泥在该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 货款结算及付款方式:
1、结算方式:每月5号前,由甲、乙双方对甲方上月供应货物的`数量和金额进行对账及结算,结算单经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乙方项目部章后生效,生效结算单作为结算及付款依据。
2、付款方式:双方办理对账结算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由乙方按照甲方上月供货金额的70%向甲方支付货款,其余货款待该工程全部完工且经乙方、监理单位和业主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付清。
3、甲方每次收款前需向乙方开具正规税务发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付款。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若甲方所提供之水泥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规范和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乙方有权拒付水泥货款,且甲方应赔偿因此给乙方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若甲方未按乙方要求的时间及时供货(含供货产品质量不合格),则每延误一天,乙方有权对甲方处以20xx元的违约金。
第七条 争议解决办法:
若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经协商调解不成,同意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八条 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供货方(以下简称甲方):
购货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产品名称、型号、单价、数量;。
三:交货地点:由甲方负责运输至乙方大石河施工现场;。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货到10日内付款;。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甲方:地址:电话:
乙方:
地址:电话:
签约日期:
需方:
供方:天津市博世水泥制品厂
订购产品名称、单价、数量及金额
产品名称单位金额数量合计
水泥砖
1.供货地点: 天津市宝坻区博世水泥砖厂
2.收货地点:
3.供货时间:
4.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供方提供海陆空等运输方式。最终的运输方式,根据买家实际情况采用其运输方式。运费一般由供方提供。
每十万块水泥砖结算一次,当月不够十万砖的于下月10号前对帐付款。现金收款收据必须以盖有供方有效财务章的收据为准。需方以转帐方式或其它支票支付货款的以该款项到供方帐户为准。
1.供方对其供应的水泥砖产品质量负责,并有责任协助需方提供运输、使用服务。
2.买方在使用过程中,若对水泥砖的质量有疑问时,应当自发现问题之日起两天内通知供方,会同供方到现场分析研究,并由供需双方对有关质量进行确认。
3.买方应协助供方提供水泥砖产品使用技术资料反馈。
1.如有违约,则按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2.解决方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向法院诉讼解决。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2.本合同自供需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壹式两份,供、需双方各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需方(盖章): 供方(盖章):
需方代表签名: 供方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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