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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合同(实用18篇)

危险废物合同(实用18篇)



合同协议是商业交往中,确认双方权益和规范业务流程的关键文件。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常见合同协议范文,供大家参考。

危险废物管理处理合同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厂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保障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及区域社会的稳定,根据^v^《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厂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厂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中所称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四条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登记,建档,定期开展检测、评估、监控。

第五条对于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在投产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工作。

第六条指定专人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登记工作。

第七条按相关国家标准、规定在重大危险源处设置自动检测、报警、通讯等装置,保障其稳定运行,并定期进行校验和维护。

第八条按国家法律、标准规定或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定期对安全设施、重要设备等进行维护、校验、检查、报检,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条对重大危险源实行机、电、仪、操和职能专业管理部门分级监控制度,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并在检查记录本上签字,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整改,对于暂时无法整改的问题,登记到隐患台帐,制定出安全防范措施,确保装置的安全运行。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处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取得安监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向从业人员告知重大危险源处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并保证每年至少开展二次应急救援的演练。

第十三条根据危险源的化学特性,配备必要的应急防护用品、应急救援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备用。

第十四条剧毒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其他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经专家审查透过。

第十五条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隐患立即组织整改。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问题,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xx厂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危险废物运输合同

托运人(甲方):

承运人(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有关甲方化学危险品运输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货物信息及承运时间

车牌号:司机电话:司机姓名;

身份证号: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所运化学危险品的准确名称,运输的产品特征的准确信息,并向乙方说明采取的必要的安全保管措施和急救措施。

2、甲方要求乙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将货物安全送达交付地点,如变更交货地点,甲方需提前通知乙方,并承担因此变更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3、在运输过程中,乙方必须保证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如乙方泄漏甲方商业信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三、双方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不能及时卸货而对乙方造成压车经济损失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2,乙方在货物运输途中应确保货物安全,精心保管,保证货物无泄漏,无污染。货物数量以磅单为准,(装货、卸货均需过磅)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标准千分之三,超出部分甲方按装货当天货物价格在运费中扣除。

3、如乙方不能按规定时间运送货物到达客户,逾期造成甲方产生经济的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损失(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乙方在装卸货物过程中造成事故,在运输途中出现交通事故,以及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货物损失而给甲方收货客户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运费结算

货物运输完毕,甲方按实际到货数量为乙方结算运费,乙方应及时给甲方提供账户信息,缷货打款。

五、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执,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补充约定。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危险废物处置合同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现就乙方为甲方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事宜,经协商后,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待处置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单价。

序号危险废物种类或名称数量(年)(公斤)单价(元/公斤)。

废化学试剂约_____公斤毒害品_____元/公斤,一般化学试剂____元/公斤。

第二条:处置费用及付款方式。

2.1处置费用:本合同处置费总额为人民币___元(大写:_____),该价款是本合同最终的一揽子价款(即已包括了运输费、装卸费、税费等与本合同有关或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2.2支付时间:甲方应于处置后的次月(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处置费用。

2.3付款方式:一律由甲方采取电汇或承兑汇票等方式付款。

2.4账户信息: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第三条:合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

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

4.1甲方产生的危险废物在交给乙方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收集、贮存。

需要处置的,应提前二日通知乙方现场接收并转移处置。

4.2甲方产生的危险废物在交给乙方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包装,并到环保相关部门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并提交危险废物主要种类成份分析报告,以利于乙方安全转移、贮存及处置。

4.3甲方应派专人现场与乙方交接。

4.4按本合同规定按时支付处置费用。

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

5.1乙方保证其及其派来接收的人员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接收和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和能力(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见附件)。

5.2乙方按与甲方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危险废物,并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5号)签署转移联单,做到依法转移危险废物。

5.3乙方保证严格按照国家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对接收的危险废物包装、储存并实施无害化、安全处置。

5.4乙方派来的接收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自我防护工作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健康、安全责任。

5.5乙方派往甲方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有责任了解甲方的入厂须知等管理规定,遵守甲方有关的安全和环保要求;且乙方确认其在本合同签约前已充分知悉和了解了甲方的有关环境、健康、安全规定并同意遵守。

乙方有关办事人员或受雇于乙方的人员在甲方办公场所内应遵守甲方相关管理制度。

乙方工作人员进入甲方厂区后的安全责任由其乙方承担。

5.6乙方负责接收后危险废物的运输工作。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如乙方或乙方派到甲方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和能力,却采用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甲方有权解除本本合同,乙方除按照本合同总金额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同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2乙方应按照甲方通知及时转移处理危险废物,如乙方未按照甲方通知及时转移危险废物给甲方或者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该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损失,为此向任何第三方,包括职工承担的赔偿,为此发生的争议解决费用等。

6.3如违反本合同5.3、5.4款规定义务造成危险物品泄漏、污染事故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6.4一方不按协议履行职责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违约的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

6.5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和依据协议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6.6造成一方损失的,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七条:其他。

7.1若甲方生产工艺流程或规模发生变化,产生本合同所列明之外的危险废物的处置事宜及费用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7.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3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留存或到环保管理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乙方签署: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危险废物运输合同

承运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有关甲方化学危险品运输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货物信息及承运时间。

车牌号:__________________。

司机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司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所运化学危险品的准确名称,运输的产品特征的'准确信息,并向乙方说明采取的必要的安全保管措施和急救措施。

2、甲方要求乙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将货物安全送达交付地点,如变更交货地点,甲方需提前通知乙方,并承担因此变更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3、在运输过程中,乙方必须保证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如乙方泄漏甲方商业信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三、双方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不能及时卸货而对乙方造成压车经济损失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2,乙方在货物运输途中应确保货物安全,精心保管,保证货物无泄漏,无污染。货物数量以磅单为准,(装货、卸货均需过磅)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标准千分之三,超出部分甲方按装货当天货物价格在运费中扣除。

3、如乙方不能按规定时间运送货物到达客户,逾期造成甲方产生经济的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损失(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乙方在装卸货物过程中造成事故,在运输途中出现交通事故,以及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货物损失而给甲方收货客户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运费结算。

货物运输完毕,甲方按实际到货数量为乙方结算运费,乙方应及时给甲方提供账户信息,缷货打款。

五、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执,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补充约定。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危险废物管理处理合同

为了对本公司点火使用的油进行有效的控制,预防柴油发生着火爆炸对环境的污染,制定本程序。

点火柴油的安全预防措施.

车辆在打油时必须熄火,人员不得吸烟;岗位巡检人员在抽油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发生紧急情况时,执行《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

2.应将油类保存在室内(非露天)指定地点,并明确标识,应防止渗漏、雨淋,油桶应盖好。

油类物资应及时使用,使用时严禁烟火。

4.油类物资使用时,要加强污染预防,取油和加油时应小心操作,严防油类外泄。

检修时,应提前准备好,对有废油的设备应用废油收集装置将废油接好,并集中放置在指定地点统一处理。

岗位工应加强对用油设备的巡检,预防设备漏油,若发现漏油应及时处理,并确保完全消除漏油现象。

7.对设备或地面上的油污,应及时用棉纱吸取,废油棉丝应统一放在指定地点,以便集中处理。

三、应急措施。

1.当储油罐发生着火或爆炸安全事故时,指挥人员应立即通知车间应急小组,应急小组应迅速做出反应赶赴事故现场,组长、副组长利用现场可能的条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开展工作。控制事故的扩大蔓延,引导人员疏散,进行紧急救护,保护现场。

江苏危险废物运输合同

甲方(购方):乙方(供方):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职务:职务: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v^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资遵守。

一、产品名称、规格、数量、金额:

合计金额。

二、质量标准:按^v^行业标准。

三、交货时间及地点:

四、包装标准、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由供方提供标准,送货上门,运费供方承担。

五、结算方式及期限:需方先支付10%预付款,货到验收合格后,支付全部货款。

六、验收标准:按照双方确认的标准执行。如对质量有异议,应当在收到货物后5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经供方确认。如逾期提出,视为交付的产品质量合格。

七、违约责任:一方违约,支付合同总金额。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危险废物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效地应对我公司突发的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事故,提高公司应急响应能力,避免减少因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促进我公司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公司发生的各种危险废物意外事故的应急工作。

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应急工作坚持“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国家应急工作方针。

公司内各部门应在意外事故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负责做好全厂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事故的应急工作。

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公司应急组织机构包括: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事故公司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原药车间、制剂车间,以及物资部。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应急工作方针和应急计划与预案,组织承办上级意外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应急工作;负责组织制订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指导、监督、管理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向上级领导提出应急和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和建议;组建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事故应急专业队;指定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事故医疗救治人员和后备人员;建立和完善相关人员、技术和物资等应急准备的保障机制;组织医务卫生力量。

办公室负责组建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事故应急专业队专业队人员应包括各实验室专业人员、医务人员、后勤人员及心理辅导等。

3.1组织与体系建设和管理。

公司意外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厂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组织与体系建设和管理,具体由其事故应急办公室执行。

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应急专业队及其相关部室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完善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事故应急所需仪器设备、药品,并使之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应当储备并及时更新下列物资:

(2)应急药箱及个人防护用品,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配备足够数量并有效的损伤防治药物和促排药物、污染防护服、带呼吸器的防护面具、带滤膜的防护口罩、防护靴、防护手套等。

(3)其它应急设备及物资。

3.2经费保障。

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应急工作的专项资金由意外事故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统筹安排解决,用于人才培养、应急物资配备与更新、培训与演习,以保障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应急情况下应急行动能够及时快速启动所需的应急专项经费,并负责组织落实。定期监督检查经费落实情况。

3.3培训与演习。

为提高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学校应急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应急能力,办公室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同时定期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的应急演习,积极参与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组织的演习。

3.4公众宣传教育。

要通过多种形式对公众广泛开展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时的心理承受能力,将损伤降到最小,宣传内容包括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的危害及防护措施、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可能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全体员工应采取的正确态度和行为等。注意对全体员工进行心理效应的健康教育,对员工宣传防护措施,指导常规防护。

4.1事故分级。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事故应急状态分为四个级别:应急待命、区域应急、场外应急。事故分级及响应级别由上级意外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确定,公司应急处置在统一指令下协同进行。

各部门接到意外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指令后,所有相关专业人员立即进入相应的应急响应状态,根据响应级别,按照事故应急工作流程进行处置,并实时组织专家组对事件的健康危害程度进行评估。

4.2.1应急待命状态。

出现可能导致危及危险废物的某些特定情况或者外部事件。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应急组织进入戒备状态,并保持与市、区意外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的联络。

4.2.2物资科应急状态。

事故后果仅限于公司的局部区域,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应急组织做好应急人员、药品、器材、物资和仪器的各项准备工作,集结待命。

4.2.3场区应急状态。

事故后果蔓延至整个公司。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开设剂量监测点、防护站、医疗救护站、应急药品发放点,向所有员工发放药品及其它应急品,对员工开展心理咨询。

应急医疗救护小组派出一名应急医务人员直接到卫生院指定现场处理站,如未经过三级响应,则在二级响应时立即派出;指定医疗救护车处于待命状态;市指定医务室准备专用病床,准备接收伤病员;赴现场人员携带仪表、剂量计、登记表等立即赴现场设点,对进入污染区的应急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和发放剂量计,每人派服碘片并嘱其立即服用,派员携带剂量率仪随巡测队沿巡测线测量工作人员附近的辐射剂量率;防护组立即派出队伍携带各种仪表、剂量计、登记表、应急人员用碘片等直接赴或在事故当地控制点,与现场人员一起开展工作;对怀疑受到污染的伤病员转送现场处理站作初步处理,对员工做好心理咨询,组织医疗人员,准备到所辖污染区域进行巡回医疗。

按照《危险废物应急预案》的规定,危险废物事故分级及响应级别由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确定,公司应急处置在统一指令下协同进行。各部门接到关于危险废物事故的指令后,实时组织开展医疗救护和防护工作,实施相应应急响应。特别重大危险废物事故的应急在上级部门的直接指挥下,由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开展;重大、较大、一般事故的应急由公司应急办公室指挥、组织开展,必要时可请求上级部门的支援。具体工作按照事故应急工作流程进行处置.

危险废物事故的学校应急处理按照放射事故应急处理程序进行:

(2)现场监测:开展与人有关的事故现场监测,确定危险废物种类,剂量率大小,为救治危险废物损伤病人和病情的判定提供剂量依据。

(4)饮用水和食品的控制:对危险废物性污染事故,采集饮用水和食品等样品进行分析。超出干预水平的水和食品及时提请政府禁止食用。

(5)污染处理:对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在事故现场设立人危险废物员污染洗消站。洗消配备危险废物污染监测仪、危险废物物质洗消液等去除污染的设备和用品,受污染人员经初步去污处理后送医院救治。

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已经得到控制,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已经或即将恢复到安全状态;危险废物释放剂量已降至正常运行的规定排放限值之内;人员得到有效救治,危险废物采取的防护措施可以保证公众免受污染,事故可能引起的长期效应降至合理的最低水平。

6.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由负责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应急响应的专业人员对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应急响应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的最终响应终止权在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急状态终止后如有需要,应当继续进行健康员工状态追踪和评估工作。

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事故处理结束后,参与处置的各技术人员根据自身工作内容,在10个工作日内将事故应急处理及评估报告报公司,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重大或特别重大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事故的处理及评估报告上报区主管部门,抄送市主管部门。

危险废物鉴定

凤台县危险废物产生源专项调查工作小结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有关规定,落实环控函(20xx)441号文精神,根据市环保局工作的要求,危险废物产生源专项调查工作在我县范围内顺利开展并完成,现将此次调查工作汇报如下:

一、调查工作过程、时间进度等情况。

成立凤台县危险废物产生源专项调查领导小组,毛新陆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污控股、办公室、监测站负责人组成,设办公室,主任由污控负责人张怀功担任。此次调查工作由污控股和环境监察具体负责,共分成两组进行调查,主要工作是指导企业填报,发放技术信息和调查、申报登记表格,对专项调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对全县调查、申报登记数据进行电脑录入、汇总、分析,编制报告。

写。企业对调查、申报登记表格认真填写、审核,经领导确认后,盖上本单位公章,一式四份报县环保局。环保局抽调专人审核,审核合格后录入电脑。7月上旬,危险废物专项调查办公室对各单位报送材料和调查、申报登记表格进行汇总、整理、核实和分析,经环保局领导审定后上报市环保局。

二、检查对象和范围以及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贮存和流向的基本情况。

此次凤台县危险废物产生源专项调查工作共检查32家单位,其中包括4家化工厂,4家4s汽车店以及24家医疗机构。从调查结果来看,4家化工厂生产产品均为一苯基三氯硅烷和二苯基二氯硅烷,所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具有毒性的含铜废物,凤台县20xx年全年产生含铜废物72吨,20xx年4家化工企业共申报44吨,产生的所有含铜废物集中卖给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尉氏县华泰金属有限公司)进行处理。4家4s汽车店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来自发动机起润滑作用的有毒的、易燃的废机油,20xx年全年产生量为14.3吨,20xx年的申报量为14.3吨,产生的所有废机油定期由收购人员到店里进行回收,最终的处置和流向并不清楚。24家医疗机构20xx年共产生医疗废物约70吨,预计20xx年的产生量为74吨,除了凤台县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和协和医院的医疗废物委托县人民医院进行处理以外,其余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均自行处置。

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执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情况的分析。

4家化工厂能够按照规定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制定危险。

废物管理计划,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目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正在办理,意外事故应急演练没有开展。

4家4s汽车店汽车修理和维护服务所产生的废机油,没有委托专业的处置机构进行处理,仅随意卖给来厂收购的人员,对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理处置存在一定的隐患。另外,4家单位都没有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没有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也没有开展意外事故应急演练。

目前,24家医疗机构均没有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和废物申报登记制度,有部分乡镇卫生院没有制定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的应急预案。

四、结论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这次检查的结果来看,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1、检查过程中,化工厂和医疗机构都能够积极配合,如实填报表格,但是4s汽车店对调查工作有推脱,不能积极配合,4s汽车店所产生的废机油没有进行集中处置,没有管理计划,没记录台账,没有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只是随意卖给收购人员,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存在安全隐患。

产生二次污染,不能焚烧的经过简单的消毒后就地填埋。

3、除了4家化工厂,其余单位都没有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4、危险废物处理技术水平低,处理设施不配套。主要表现在医疗废物的处置方面,乡镇卫生院仅依靠简单的焚烧池对废物进行焚烧,或者是简单填埋,没有按照医疗废物的危险性进行分类处置,处理设施也很不完善。

1、建立危险废物污染源排放档案,对企业排放的危险废物的性质、成分、危害性做到心中有数,对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处理处置以及去向建立排放档案,有效控制对环境的污染。

2、要加强4s店的管理,作到有计划、有台帐,产生和转移的数量有籍可查,教育督促他们按标准化管理,不让危险废物流落到无处理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手中,确保环境安全。

3、农村卫生院的医疗废物还是集中处理为好,如果不拉到医疗危险废物中心处理,许多医院处理不规范,可能对环境产生风险,加上有个别人认识不高,有可把医疗废物作为废品卖了。

4,要建立快捷高效收集系统,把医疗废物的收集覆盖到各个小医院和大的诊所,保护好农村的生态环境。

凤台县环保局。

危险废物自查报告

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现已对我公司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我公司成立于20xx年9月23日,位于平泉县南五十家子镇工业园区,距平泉县城30公里。厂区东侧为润丰公司选矿厂;南侧为润丰公司井下坑口门;西侧挨着山梁;北侧为同兴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名称为,主要产品为硫酸(98%酸、92.5%酸),设计生产能力为40000吨/年,原辅材料为。具体情况如下:

我单位环保手续齐全,已经完成了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证件齐全,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依照国家《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我单位的时机情况,针对我单位的危险废物的使用和处置等过程,特别建立了危险废物采购、使用、销售台账,使我单位的危险废物从使用到处置都做到有帐可依,从而强化了危险废物的管理。

由于我单位使用钒触媒带有毒性,因此,因此在生产使用过程中是全密闭使用,将购进的钒触媒全部加入全封闭式转化器中,并且每次使用完毕将其销售返回厂家处理,转移过程都做有销售台账、合同,做到出入有凭证。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根据本单位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范,特别制定了符合本单位生产条件的各项应急预案,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由于我公司在使用钒触媒过程中是全封闭使用,无外排及长时间接触现象存在,不需要建立《危险废物应急预案》。

对于我单位危险废物的使用和处置过程,我们会继续加强日常检查,保障安全环保生产,所有的使用和销售都会严格按照上级的有关标准执行,继续做好自查工作,保证在规定的合理范围内进行生产,达到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双丰收。

危险废物鉴定

(gb508.1―)。

(最新规范已经更新为(gb508.1―),于10月1日实施,代替gb508.1―1996)。

前言。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8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sb5085―85中第2条第2.2款的腐蚀性鉴别的内容。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sb5085―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作废。

本标准在以下内容有所改变:

鉴于本标准名称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因此适用范围扩展到任何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而不再局限于有色金属工业产生的固体废物。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鉴别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之一的腐蚀性标准值。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过程及生活所产生的固态的危险废物的腐蚀性鉴别。

2术语。

指具有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反应性、传染性、放射性等一种及一种以上危害特性的废物。

3引用标准。

gb/t15555.12―95固体废物腐蚀性测定玻璃电极法。

4腐蚀性鉴别值。

当ph值大于或等于12.5,或者小于或等于2.0时,则该废物是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

5测定方法。

按照gb/t15555.12―95固体废物腐蚀性测定玻璃电极法进行测定。

6标准的实施。

本标准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gb5085.2―1996。

本标准从198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5085―85中第2条第2.4款的急生毒性初筛的内容,并代替gb5088―85中的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5085―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和gb5088―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急性毒性初筛试验方法标准》作废。

本标准在以下内容有所改变:

鉴于本标准名称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因此适用范围扩展到任何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而不再局限于有色金属工业产生的固体废物。

本标准为增加可操作性,将gb5088―85的内容列入本标准的附录a,并在急性毒性初筛试验方法中增加了灌胃量一款。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鉴别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之一的急性毒性初筛标准值。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过程及生活所产生的固态的危险废物的急性毒性初筛鉴别。

2术语。

危险废物。

指具有腐蚀性、急生毒性、浸出毒性、反应性、传染性、放射性等一种及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废物。

3引用标准。

gb7919―87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4急性毒性初筛鉴别值。

按照附录a《危险废物急性毒性筛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对小白鼠(或大白鼠)经口灌胃,经过48h,死亡超过半数者,则该废物是具有急性毒性的危险废物。

5标准实施。

本标准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录a(标准的附录)。

a1样品的制备。

浸出白浊液体制备:将样品100g置于三角瓶中,加入100ml蒸馏水(即固液1:1),在常温下静止浸泡24h,用滤纸过滤,滤液留待灌胃实验用。

a2实验方法。

a2.1实验动物:以体重18~24g的小白鼠(或体重200~300g的大白鼠)作为实验动物。

a2.2灌胃量:按gb7919―87中的.5.2规定的急性毒性经口的灌胃方法,对于10只小白鼠(或大鼠)进行一次灌胃。

a2.3灌胃量:小鼠不超过0.4ml/20g(体重)大鼠不超过1.0ml/100g(体重)。

a3结果判定。

对灌胃后的小鼠(或大鼠)进行中毒症状的观察,记录48h内实验动物的死亡数。根据实验结果,对该废物的综合毒性作出初步评价,如出现半数以上的小鼠(或大鼠)死亡,则可判定该废物是具有急性毒性的危险废物。

gb5085.3―1996。

前言。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6年8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5085―85中第2条第2.1款的浸出毒性鉴别的内容,并代替gb12502―90中的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5085―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和gb12502―90《含氰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作废。

本标准在以下内容有所改变:

鉴于本标准名称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因此适用范围扩展到任何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而不再局限于有色金属工业产生的固体废物。

本标准在项目上增加有机汞、总汞、钡及其化合物鉴别标准,并提高了镍及其化合物的标准值。

本标准中氰化物浸出毒性鉴别标准定为1.0mg/l,不再按gb1252―90分级制定标准值。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鉴别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之一的浸出毒性标准值。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过程及生活所产生的固态的危险废物的浸出毒性鉴别。

2术语。

指具有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反应性、传染性、放射性等一种及一种以上危害特性的废物。

2.2浸出毒性。

本标准所指浸出毒性是固态的危险废物遇水浸沥,其中有害的物质迁移转化,污染环境,浸出的有害物质的毒性称为浸出毒性。

3引用标准。

gb/t15555.1~11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4浸出毒性鉴别值。

浸出液中任何一种危害成分的浓度超过表1所列的浓度值,则该废物是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

表1浸出毒性鉴别标准值。

序号。

项目。

浸出液最高允许浓度(mg/l)。

23。

有机汞。

不得检出。

200。

汞及其化合物(以总汞计)。

10.05。

36。

铅(以总铅计)。

3

44。

镉(以总镉计)。

0.37。

51。

总铬。

10。

6

六价铬。

1.5。

7

铜及其化合物(以总铜计)。

50。

8

锌及其化合物(以总锌计)。

50。

9

铍及其化合物(以总铍计)。

0.1。

10。

钡及其化合物(以总钡计)。

100。

11。

镍及其化合物(以总钡计)。

10。

12。

砷及其化合物(以总砷计)。

1.5。

13。

无机氟化物(不包括氟化钙)。

50。

14。

氰化物(以cn-计)。

1.0。

5测定方法。

测定方法见表2。

表2测定方法。

序号。

项目。

方法。

来源。

1

有机汞。

气相色谱法。

gb/t14204。

2

汞及其化合物(以总汞计)。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5555.1。

3

铅(以总铅计)。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5555.2。

4

镉(以总镉计)。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5555.2。

5

总铬。

(1)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15555.5。

(2)直接吸入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5555.6。

(3)硫酸亚铁铵滴定法。

gb/t15555.8。

6

六价铬。

(1)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15555.4。

(2)硫酸亚铁铵滴定法。

gb/t15555.7。

7

铜及其化合物(以总铜计)。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5555.2。

8

锌及其化合物(以总锌计)。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5555.2。

9

铍及其化合物(以总铍计)。

铍试剂ii光度法**。

10。

钡及其化合物(以总钡计)。

电位滴定法*。

gb/t14671。

11。

镍及其化合物(以总镍计)。

(1)直接吸入火焰原子吸收法。

gb/t15555.9。

(2)丁二酮分光光度法。

gb/t15555.10。

12。

砷及其化合物(以总砷计)。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15555.3。

13。

无机氟化物(不包括氟化钙)。

离子选择性电极法。

gb/t15555.11。

14。

氰化物(以cn-计)。

硝酸银滴定法*。

gb7486。

*暂时参照水质测定的国家标准,待有关固体废物的国家标准方法发布后执行相应国家标准。

**暂时参考《矿石及有色金属分析手册》,第146页,北京矿冶研究总院分析室编,冶金工业出版社(1990)。待有关固体废物的国家标准方法发布后,执行相应国家标准。

6标准实施。

本标准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为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规范化管理,有效储存、处置,促进废弃物的再生利用,改善环境卫生;控制和消除危险废弃物引起的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危险废物规章制度危险废物规章制度。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在生产中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报废药品、实验室废液、甲醇空瓶)从产生至处置完毕为止的管理。

3.1各部门做好本部门废弃物的收集、分类工作,并送达指定的储存场所。

3.2工程部、综合办负责危险废弃物处置监督管理。

3.3凡我公司从事与危险物品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

1.各部门应在各工序或场所设置必要数量的临时废物回收设施,将危险废物行分类收集,然后运到指定存放场所存放。

2.接触危险废弃物人员,需穿戴规定劳保用品,做好自身防护。

3.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各分类标示应清楚,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存。

5.危险废物存放区域应放置消防设施,以防止发生紧急事件危险废物规章制度百科。

6.毒性危险废物废物储存设施应有防止地面水、地下水、渗透水流的措施。

7.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应定期进行清扫、清洁。

8.管理责任者要对危险废物存放场所进行经常性的整理、整顿,避免老鼠、蚊子、蟑螂和其他害虫滋生。

9.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特别是有害废弃物。

10.危险废物仓库严禁闲人进入,如确需进入库区,须经批准后在了解仓库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保管员离开必须锁好门。

11.处置单位应具备废物回收、处置相应的资质,并有相关证明文件。本公司与之签订废物委托处理合同并将废物委托其处理。

12.设立专用空间并由专人负责保管以防止被错误取用发生危险或造成污染,当危险废物达到一定存放量后,由工程部与综合办负责联络合同厂商处理。

13.废弃物的清运处理应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工程部与综合办保存。

危险废物在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故时,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报告。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1、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防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转移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2、贮存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3、不同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识别标识。

4、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送至危险废物专用储存点。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废物的入库登记台账。

19、应保持储存点场地的清洁,危险废物堆放整洁。

6、专管人员每天必须对贮存的危险废物进行检查,贮存场所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撤危险废物。发现问题,按照技术要求及时处置。

7、严格按照国家对危险废物的相关要求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工作。

8、危险废物贮存库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同时符合消防安全的相关要求。

危险废物鉴定

指具有腐蚀性、急生毒性、浸出毒性、反应性、传染性、放射性等一种及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废物。

3引用标准。

gb7919―87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4急性毒性初筛鉴别值。

按照附录a《危险废物急性毒性筛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对小白鼠(或大白鼠)经口灌胃,经过48h,死亡超过半数者,则该废物是具有急性毒性的危险废物。

5标准实施。

本标准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录a(标准的附录)。

a1样品的制备。

浸出白浊液体制备:将样品100g置于三角瓶中,加入100ml蒸馏水(即固液1:1),在常温下静止浸泡24h,用滤纸过滤,滤液留待灌胃实验用。

a2实验方法。

a2.1实验动物:以体重18~24g的小白鼠(或体重200~300g的大白鼠)作为实验动物。

a2.2灌胃量:按gb7919―87中的5.2规定的急性毒性经口的灌胃方法,对于10只小白鼠(或大鼠)进行一次灌胃。

a2.3灌胃量:小鼠不超过0.4ml/20g(体重)大鼠不超过1.0ml/100g(体重)。

a3结果判定。

对灌胃后的小鼠(或大鼠)进行中毒症状的观察,记录48h内实验动物的死亡数。根据实验结果,对该废物的综合毒性作出初步评价,如出现半数以上的小鼠(或大鼠)死亡,则可判定该废物是具有急性毒性的危险废物。

gb5085.3―1996。

前言。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6年8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5085―85中第2条第2.1款的浸出毒性鉴别的内容,并代替gb12502―90中的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5085―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和gb12502―90《含氰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作废。

本标准在以下内容有所改变:

鉴于本标准名称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因此适用范围扩展到任何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而不再局限于有色金属工业产生的固体废物。

本标准在项目上增加有机汞、总汞、钡及其化合物鉴别标准,并提高了镍及其化合物的标准值。

本标准中氰化物浸出毒性鉴别标准定为1.0mg/l,不再按gb1252―90分级制定标准值。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负责解释。

危险废物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现予公布,自8月1日起施行。

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89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

二八年六月六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第五条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

(三)“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corrosivity,c)、毒性(toxicity,t)、易燃性(ignitability,i)、反应性(reactivity,r)和感染性(infectivity,in)。

第九条本名录自208月1日起施行。19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编号废物类别废物来源常见国际危害组分或废物名称。

hw01医院临床废物从医院、医疗中心和诊所的医疗服务中产生的临床废物。

――手术、包扎残余物。

――生物培养、动物试验残余物。

――化验检查残余物。

――传染性废物。

――废水处理污泥手术残物,敷料、化验废物,传染性废物,动物试验废物。

hw02医药废物从医用药品的生产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包括兽药产品(不含中药类废物)。

――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高浓度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废物。

――脱色过滤(包括载体)物。

――用过废弃的吸附剂、催化剂、溶剂。

hw03废药物、药品过期、报废的无标签的及多种混杂的药物、药品(不包括hw01,hw02类中的废药品)。

――生产中产生的报废药品(包括药品废原料和中间体反应物)。

――使用单位(科研、监测、学校、医疗单位、化验室等)积压或报废的药品(物)。

――经营部门过期的报废药品(物)废化学试剂,废药品,废药物。

――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生产过程母液及(反应罐及容器)清洗液。

――吸附过滤物(包括载体,吸附剂,催化剂)。

――废水处理污泥。

――生产、配制过程中的过期原料。

――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的过期和淘汰产品。

hw05木材防腐剂废物从木材防腐化学品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不包括与hw04类重复的废物)。

――生产单位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工艺反应残余物、吸附过滤物及载体。

――使用单位积压、报废或配制过剩的木材防腐化学品。

hw06有机溶剂废物从有机溶剂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不包括hw42类的废有机溶剂)。

hw07热处理含氰废物从含有氰化物热处理和退火作业中产生的废物。

――金属含氰热处理。

――含氰热处理回火池冷却。

――含氰热处理炉维修。

hw08废矿物油不适合原来用途的废矿物油。

――来自于石油开采和炼制产生的油泥和油脚。

――矿物油类仓储过程中产生的沉积物。

――机械、动力、运输等设备的更换油及清洗油(泥)。

――金属轧制、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渣)。

――含油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及油泥。

hw09废乳化液从机械加工、设备清洗等过程中产生的废乳化液、废油水混合物。

――生产、配制、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过剩乳化液(膏)。

――机械加工、金属切削和冷拔过程产生的废乳化剂。

――清洗油罐、油件过程中产生的油水、烃水混合物。

――过剩的、废弃的、封存的、待替换的含有pcbs、pbbs和pcts的电力设备(电容器、变压器)。

hw11精(蒸)馏残渣从精炼、蒸馏和任何热解处理中产生的废焦油状残留物。

――煤气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焦油渣。

――原油蒸馏过程中产生的焦油残余物。

――原油精制过程中产生的沥青状焦油及酸焦油。

――化学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馏残渣和蒸馏釜底物。

――化学品原料生产的热解过程中产生生的焦油状残余物。

――被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焦油或蒸馏残余物所污染的土壤。

――盛装过焦油状残余物的包装和容器沥青渣,焦油渣,废酸焦油,酚渣,蒸馏釜残物,精馏釜残物,甲苯渣,液化石油气残渣(含苯并(a)芘、屈萘、萤蒽、多环芳烃类废物)。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颜料、染料、涂料和不合格产品。

――油漆、油墨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含颜料、油墨的有机溶剂废物。

――使用酸、碱或有机溶剂清洗容器设备产生的污泥状剥离物。

――含有染料、颜料、油墨、油漆残余物的废弃包装物。

――生产、配制、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废副产物。

――在合成、酯化、缩合等反应中产生的废催化剂、高浓度废液。

――精馏、分离、精制过程中产生的釜残液、过滤介质和残渣。

――使用溶剂或酸、碱清洗容器设备剥离下的树脂状、黏稠杂物。

危险废物鉴定

3、危险废物出入库时必须首先检查包装、重量、分类、标识是否清晰,对包装不完好,运输车辆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办理出入库及转移手续。

4、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转移、处置。

5、危险废物储存点不得放置其它物品,应配备相关的消防器材及危险废物标示。

6、应保持储存点场地的清洁,危险废物堆放整洁。

7、不定期对储存危险废物的仓库进行检查,门窗是否完好,地面是否有渗漏,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无泄漏。

《固体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生产量、流向、储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2、建立台账的意义和目的。

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的基础性内容,是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的基础,是生产单位管理危险废物的重要依据。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以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数据的准确性。

3、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要求。

跟踪记录危险废物在生产单位内部运转的整个流程,与生产记录相结合,建立危险废物台账。

1、为及时掌握环保事故,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环保事故分为速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二类。速报从发现环保事故,一小时以内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3、速报可通过电话、传真、派人直接报告等形式报告市环保局。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

4、速报的内容包括:环保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

5、处理结果报告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四、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及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修订并完善本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各项环境保护制度,编制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参加本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环保)“三同时”监督,使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

4、深入现场对各种直接作业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5、负责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规定和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检查监督执行情况,搞好环境保护,实现文明生产。

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三)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章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八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四)年经营规模;。

(五)有效期限;。

(六)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贮存、处置设施的地址。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禁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第二十条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四)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二)收集,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三)贮存,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危险废物处置前,将其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场所或者设施中,以及为了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在自备的临时设施或者场所每批置放重量超过5000千克或者置放时间超过90个工作日的活动。

(四)处置,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危险废物焚烧、煅烧、熔融、烧结、裂解、中和、消毒、蒸馏、萃取、沉淀、过滤、拆解以及用其他改变危险废物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危险废物数量、缩小危险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依照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文件的规定已经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该制度。

1、本制度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送、转移、处置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1、总经理作为危险废物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公司的安环部对本公司的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公司安环部危险废物管理人员:姜志军、戴元海。

2、危险废物管理遵循“统一收集、分类处置、集中焚烧、消除隐患”的原则,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目标。

3、公司应当将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公司发展计划,组织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收集、贮存场所和专用设施。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司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和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5、公司环保管理职员应对危险废物的相关情况及时应向当地环保局申报登记,并于每月及时登入湖州市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6、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前15日内向申报登记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或重新申报申请,得到允许后重新申报登记。

7、公司安环部应认真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场所的检修工作,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8、贮存场所应按规范设置环境保护警示标志,有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只可堆放各种危险废物,不得有其他药剂、器材等。危险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等非危险废物中。

9、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必要的检验、称重,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必须粘贴符合规定的标签,并登记注册。

10、不同性质的危废必须存放在相间隔的空间内,且必须留有足够的搬运通道。不得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11、建立危险废物出入库制度。危险废物产生部门和危险废物贮存部门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等;危险废物转移时应当将废物出库日期、种类、数量及接收单位名称登记好,并做好台帐记录。

12、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取回后应继续保留3年,转移联单保留不少于5年。

13、禁止将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混合收集、贮存。已经混合的,应当全部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14、禁止向未经许可的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险废物。

15、公司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运送和处置。

16、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登录湖州市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向环保局和危险废物处置公司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填写并拟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得到转移确认后,实施危险废物转移。并及时在动态管理系统确认现场转移信息。

17、危险废物接受场所的边界应当用墙体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闭,并在进出口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标志。

18、公司安环部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并制定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并积极实施演练。

19、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送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且应当接受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20、危险废物在收集、贮存、运送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故时,公司安环部门应当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报告。

1、运送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由当地环保部门或处置单位指定专业资质的运输公司。

2、公司安环部应与运输单位或个人签订防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协议书,对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进行督促检查。

3、设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

4、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运输车辆必须按计划的运输线路和时间运输。

5、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密封、包扎、苫盖,并将车厢槽帮、车轮清洗干净,保证在运输线路中不泄漏、遗撒、带泥上路。下雨、雪后、道路泥泞时,禁止车辆进出污染道路。

危险废物管理处理合同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生产场所和储存区的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xx)、《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40号令)、《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xx)、《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xx)、《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xx),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危险物质。

一种物质或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物理或毒性特性,使其具有易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

危险化学品。

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一个(套)生产装臵、设计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臵、设施或场所。

临界量。

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为重大危险源。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重大事故。

工业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火灾、爆炸或毒物泄漏事故,并给现场人员或公众带。

来严重危害,或对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生产场所。

指危险物质的生产、加工及使用等的场所,包括生产、加工及使用等过程中的中间储罐存放区及半成品、成品的周转库房。

储存区。

专门用于储存危险物质的储罐或仓库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区域。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安全巡检保卫部负责组织生产车间对生产场所及储存区危险物质最大储存量进行计算,根据计算结果,按临界量值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

安全巡检保卫部负责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建档。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工作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

车间主任直接对所辖重大危险源实施管理并对管理结果负责;安全巡检保卫部对公司的重大危险源负有监管责任。

安全巡检保卫部负责组织各相关单位、专业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传达至相关从业人员。

重大危险源所在车间负责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的演练。

安全巡检保卫部负责将重大危险源形成报告,报送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评估。

根据gb18218-20xx《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危险物质的界定,本公司的汽油、溶剂油、原油、液化石油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属于重大危险源辨识的危险物质。

安全巡检保卫部组织相应的生产车间,对存在危险物质的生产场所和储存区进行计算单元的划分,并对各单元进行最大储存量计算。根据计算结果,按临界量值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最大储量超过临界量的单元为重大危险源。

应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评估人员应具有相应能力,应安排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进行。

安全巡检保卫部每年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并由相应机构出具符合规定的评估报告: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臵、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四)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规定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臵、重点部位分包的责任人,承包人定期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臵办法。

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培训教育、公告栏等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

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重大危险源所属车间应制定相应的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重大危险源现场处臵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臵图、*面布臵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臵、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臵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重大危险源出现规定所列情形之一时,要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与基本特征表。

重大危险源档案。

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

危险废物管理处理合同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v^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该制度。

1、本制度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送、转移、处置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1、总经理作为危险废物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公司的安环部对本公司的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2、危险废物管理遵循“统一收集、分类处置、集中焚烧、消除隐患”的原则,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目标。

3、公司应当将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公司发展计划,组织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收集、贮存场所和专用设施。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司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和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5、公司环保管理职员应对危险废物的相关情况及时应向当地环保局申报登记,并于每月月初及时登入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6、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前15日内向申报登记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或重新申报申请,得到允许后重新申报登记。

7、公司安环部应认真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设施和储存场所的检修工作,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8、贮存场所应按规范设置环境保护警示标志,有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只可堆放各种危险废物,不得有其他药剂、器材等。危险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等非危险废物中。

9、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必要的检验、称重,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必须粘贴符合规定的标签,并登记注册。

10、不同性质的危废必须存放在相间隔的空间内,且必须留有足够的搬运通道。不得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11、建立危险废物出入库制度。危险废物产生部门(车间、污水站等)和危险废物贮存部门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并做好台帐记录。

12、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取回后应继续保留3年,转移联单保留不少于5年。

11、浸出液及场所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置。场所气体导出口排出的气体经处理后,应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要求。

12、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如关闭或改为他用时应提前书面向园区环保分局提交关闭计划书,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企业在关闭或改为他用时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13、禁止将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混合收集、贮存。已经混合的,应当全部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14、禁止向未经许可的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险废物。

15、公司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运送和处置。

16、产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登录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向环保局和危险废物处置公司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填写并拟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得到转移确认后,实施危险废物转移。并及时在动态管理系统确认现场转移信息。

17、危险废物接受场所的边界应当用墙体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闭,并在进出口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标志。

18、产废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并制定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并积极实施演练。

19、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0、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16、危险废物在收集、运送、贮存、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报告。

1、运送危险废物由当地环保部门指定专业资质的运输公司,没有专运车辆的应当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2、公司安环部应与运输单位或个人签订防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协议书,对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进行督促检查。

3、设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

4、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装载工程土石方最高点不得超过槽帮上缘50公分,两侧边缘低于槽帮10—20公分,其它散体物不得超过槽帮上缘。

5、运输车辆必须按计划的运输线路和时间运输。

6、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密封、包扎、苫盖,并将车厢槽帮、车轮清洗干净,保证在运输线路中不泄漏、遗撒、带泥上路。下雨、雪后、道路泥泞时,禁止车辆进出污染道路。

7、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金海立公司相关制度或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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