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是双方就某项事务达成一致并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是保障交易安全和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接下来是一些合同协议的模板和示例,希望能对大家写作合同协议时提供一些灵感。
则。但是在另外一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不与另一方当事人商量,单方。
最近绵阳市一县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私营家电商与某公司。
签订了一份购买100台电视机的合同,每台电视机价格为1500元,合同。
约定由家电商向某公司交付定金3万元。合同签订后,家电商通过其他。
渠道了解到与己签约的公司无现货,需要向其他彩电商进货转供而且还。
了解到自己所购买的这种彩电实际价位已涨到每台1700元。这些情况引。
起了家电商的警觉,为什么这种彩电已经涨价,该公司却以如此低的价。
格与己签订合同。家电商恐其有诈,就未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公司一。
方见家电商迟迟不付定金,几经催问都无结果,便以家电商违约,要求。
其承担违约责任将家电商告到了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对双方当事人的举证,
进行质证、认证。主审法官还就此案的关键环节作了调查取证,通过这。
些工作,获得了证明这个供货公司资不抵债,负债累累,拆东墙补西墙。
的确切证据。最后法院判决供货公司败诉,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的判决依据了新《民法典》中的不安抗辩权原则。所谓不安抗。
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人有财。
产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危及到先履行义务人债权的实现时,可以中止。
自己的履行。《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必须有。
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
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根据《民法典》不。
安抗辩权原则和有关规定,供货公司无力供货,且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负债累累,家电商为避免遭受财产损失,单方面中止合同履行的行为,
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更不存在违约问题。
但是,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单方面中止履行合同中现定的义务的时。
候,有一点要特别注意,就是必须要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人财产状。
况处于严重恶化的状态,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则。但是在另外一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不与另一方当事人商量,单方。
最近绵阳市一县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私营家电商与某公司。
签订了一份购买100台电视机的合同,每台电视机价格为1500元,合同。
约定由家电商向某公司交付定金3万元。合同签订后,家电商通过其他。
渠道了解到与己签约的公司无现货,需要向其他彩电商进货转供而且还。
了解到自己所购买的这种彩电实际价位已涨到每台1700元。这些情况引。
起了家电商的警觉,为什么这种彩电已经涨价,该公司却以如此低的价。
格与己签订合同。家电商恐其有诈,就未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公司一。
方见家电商迟迟不付定金,几经催问都无结果,便以家电商违约,要求。
其承担违约责任将家电商告到了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对双方当事人的举证,
进行质证、认证。主审法官还就此案的关键环节作了调查取证,通过这。
些工作,获得了证明这个供货公司资不抵债,负债累累,拆东墙补西墙。
的确切证据。最后法院判决供货公司败诉,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的判决依据了新《民法典》中的不安抗辩权原则。所谓不安抗。
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人有财。
产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危及到先履行义务人债权的实现时,可以中止。
自己的履行。《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必须有。
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
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根据《民法典》不。
安抗辩权原则和有关规定,供货公司无力供货,且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负债累累,家电商为避免遭受财产损失,单方面中止合同履行的行为,
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更不存在违约问题。
但是,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单方面中止履行合同中现定的义务的时。
候,有一点要特别注意,就是必须要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人财产状。
况处于严重恶化的状态,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__________客运线路租赁承包合同》。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共同合伙投资,以承包经营的方式有偿取得被告的__________至__________的直达快客运输经营权。并经被告的指派由原告__________做为股东代表与被告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书(合同期限为六年,至20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合同期满),同时也确认了其他股东。
20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股东__________不幸因病去世,被告却以此为借口,要求提前终止合同,这是毫无道理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被告19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和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的《报告》和《通知》所确认的事实,股东__________仅仅是作为承包方的股东代表签订合同,股东__________不幸因病去世,并不导致原告等人的合伙组织解散,也不会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因此,特诉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乙双方就买卖设备事宜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达成协议,签订《建筑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截止签订本确认书时,甲方已按合同约定付清了全部货款,乙方已如数收讫,乙方已按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设备,甲、乙方确认双方合同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已无任何异议。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甲方委托乙方依据______________项目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委托书及职业卫生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的规定,对______________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上述工作签订合同如下:
一、工作范围。
______________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及报告书的编制。
二、工作内容。
1.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危害程度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效果、辅助用室基本卫生要求、应急救援、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管理等。
2.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了解建设项目生产工艺过程、劳动过程、生产环境,确定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落实及职业卫生管理的实施情况。
依据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等,通过对拟评价项目的详细分析和研究,列出检查单元、检查部位、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要求等,编制成表,逐项检查符合情况,确定拟评价项目存在的问题、缺陷和潜在危害,必要时可进行量化分析。
3.依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通过现场检测和实验室分析,对拟评价项目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防护效果进行评定。
三、进度要求。
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在____年____月_____日前完成______________项目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工作。
四、文件份数。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8份。
五、双方义务与责任。
1.甲方的义务与责任:
1.1甲方应提供与评价项目相关的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可靠性和准确性负责:
1.1.1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车间平面布置图。
1.1.2建设项目工艺流程简介和工艺流程图。
1.1.3原料辅料使用情况(组成、用量等),生产工艺流程中存在化学物料名称和接触情况。
1.1.4建设项目设备情况。
1.1.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如通风除尘排毒系统设计性能、车间通风换气(全面通风换气量、空气调节及洁净区参数)、事故应急求援设施(紧急救援站的面积、冲洗装置等)、污水处理系统等。
1.1.6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生产制度、劳动定员、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作业工人的个人防护、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培训制度、健康监护制度、有害因素监测制度等。
1.1.7卫生辅助设施:工作场所办公室、更衣室、盥洗室(盥洗水龙头个数)、浴室(淋浴器的个数)、宿舍、食堂的设置情况。
1.1.8其他资料:该项目职业卫生监测档案,职工健康监护档案等。
1.2根据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评价费用。
1.3为乙方到现场工作的人员提供相应的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2.乙方的义务与责任:
2.1乙方按第三条规定按时向甲方提交评价报告。
2.2乙方对评价报告文件质量负责。
2.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负责保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漏。
六、评价费用和支付方式。
根据《省卫生防疫收费标准》中“劳动卫生学评价”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整(_______元),合同生效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50%,即人民币:______元整(_____元),作为前期工作费用。在乙方交付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并通过甲方验收后,甲方一次付清合同余款,即人民币:____元整(______元)。
七、违约与处罚。
1.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均构成违约。
2.本合同生效后如某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应由要求解除合同方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附则:
1.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价款结清后自动失效。
2.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
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人:法人代表人: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年月日年月日。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应贯彻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如大宗货物的铁路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其它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国家有统一的运输合同文本的,应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签订。
1、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份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写明下列主要条款:
(1)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
(2)发货站与到货站的详细名称;
(3)货物的名称(运输标的名称);
(4)货物的性质(是否属易碎、易燃、易爆物品……);
(5)货物的重量;
(6)货物的数量(如车种、车数、件数……);
(7)运输形式(零担、速递、联运……);
(8)收货地点;
(9)违约责任;
(10)费用的承担;
(11)包装要求;
(12)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2、以货的运单形式签订的合同应载明下列内容:
(1)托运人、收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及其详细住所或地址;
(2)发货站、到货站及主管铁路局;
(3)货物的名称;
(4)货物的包装、标志、件数和数量;
(5)承运日期;
(6)运到期限;
(7)运输费用;
(8)货车的类型或车号;
(9)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了货物运输合同之后,托运人应做到以下几点:
a.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托运的货物,给付运费和其它杂费;
d.收货人接到承运人发出的提货通知单,应按时验收和提取货物。
承运人应做到以下二点:
b.把托运人委托传递的有关货物运输的文件、单据等安全传递给收货人。
x医院:
我单位与贵单位于20__年8月13日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书》,根据合同第五条约定,贵单位应当于“合同生效后,我方将租赁物交你方装修前”向我单位支付第一租赁年度租金210万元,同时根据合同第10条,贵我双方约定的租赁物装修期自20__年8月13日起算。本合同已于20__年8月13日生效,合同约定租赁物同时也符合交付标准。因此,贵单位应当在20__年8月13日支付210万元租金并接收租赁物,但截至函告之日,贵单位既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也未接收租赁物,致使我单位权益受到侵害。
我单位特致函贵单位在本函发出之日 日内,向我单位支付210万元租金,同时来我单位办理租赁物的交接手续。如在本函发出之日 日内,贵单位仍未支付租金并办理租赁物交接手续,我单位将解除与贵单位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书》,我单位将自行出租厂房,由此给我单位造成的损失将由贵单位承担。并且我单位将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追究贵单位的法律责任。望贵单位慎思并妥善对待。
特此函告。
函告人:救灾中心。
年 月 日 。
甲、乙双方就买卖设备事宜于20__年11月30日达成协议,签订《建筑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编号qqqs-6630)。截止签订本确认书时,甲方已按合同约定付清了全部货款,乙方已如数收讫,乙方已按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设备,甲、乙方确认双方合同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已无任何异议。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律师。
本人(单位)与纠纷一案中,特委托上列受委托人作为本人的一审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合同的履行必须由双方当事人来亲自完成。由他人代替自己履行,即债务承担,应经合同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权人可拒绝接受履行。特殊情况下,合同义务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其履行。有些合同由其性质决定了只能由合同债务人亲自履行。如承揽合同,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机器设备、技术和力量,完成加工成果。在基于双方对人身的信任而订立的合同,其义务也不能代替履行。如基于信任而请某人授课。
2、履行的标准。
合同债务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种、质量、期限、交货地点等履行自己的义务。
1)产品数量。产品数量由双方在合同中确定。数量的计量方法,应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按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
2)产品的质量。双方应对产品质量作出明确规定。如规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执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执行。
3)履行地点。如双方约定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4)价款。如双方约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5)期限。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表现为: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
3、履行的方法。
各种合同的履行方法,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没有规定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履行。
总之,应对合同履行方式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合同履行方式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的规定,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要分三种情况处理: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的。
约定履行地的,约定地点就是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
此时,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三、三种情况下,法院不能以合同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为了促进艺术交流,繁荣社会主义文艺,满足人民文化生活的需要,努力增加收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根据上述精神,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剧目和主要演员_________。
第二条演出时间和场次从_________。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提供剧场现有设备,联系宿舍(住宿费由________承担),给予一定时间安装舞台,并负责组织观众,做好宣传工作。
第四条票价为________。
第五条核算方法:甲方获得日售票的________%,乙方在扣除公共费用后获得_________%。
第六条宣传费用、差旅费(指表演者和表演者的`差旅费及演出用品的运费)和宣传费用(包括报纸广告海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宣传资料)。
第七条甲方应在演出日期前将演出计划及相关宣传资料发送给乙方。
第八条甲方在_________演出时,应接受当地文化部门的安排和领导,并办理相关演出手续。
第九条演出期间,双方应注意防止事故发生。注意节约水电,爱护公物。如果甲乙双方损坏对方的设备或演出物品,应按价赔偿。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如一方因无故违约而遭受损失,应赔偿另一方实际损失,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元。
2.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应尽快通过电话、电报或电传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尽力补救。如果合同仍不能履行,可通过协商延期或取消合同。
3.一方接受出国、接待外国贵宾或中央指定特殊政治任务时,接受任务的一方应在一个月前通知另一方与主办单位合作,双方应积极安排补救措施。如确实无法补救,主办单位应按对方实际损失赔偿。
甲方:_________(签字盖章)。
乙方:________(签字盖章)。
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致:(发包人名称)。
鉴于(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已。
保证按(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工程及合同名称)工程合同施工、竣工和保修该工程(下称“合同”)。
鉴于你方在上述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向你方提交下述金额的银行。
开具的保函,作为承包人履行本合同责任的保证金;。
本银行统一为承包人出具本保函;。
付,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
本银行放弃你方应先向承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银。
行提出要求的权力。
本银行进一步同意在你方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条件、合同项下的。
工程或合同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本银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本银行。
本保函直至保修责任证书发出后28天内一直有效。
银行名称:(盖章)。
2.涉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承租人所在地的法律。
七、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和处理:。
1.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不生效:融资租赁合同所涉及的项目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2.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
a.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
b.承租人与供货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
c.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d.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
3.无效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处理:。
(1)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的:
a.租赁物可以不予返还;
b.但承租人应赔偿因其过错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
(2)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承租人要求退还租赁物的:
a.可以退还租赁物;
b.如有损失,出租人应赔偿相应损失。
(3)因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共同过错造成合同无效的:
a.可以返还租赁物;。
b.并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赔偿责任。
(4)租赁物正在继续使用且发挥效益的,对租赁物是否返还,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八、融资租赁合同法律责任:
1.在租赁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进行抵押、转让、转租或投资入股:
a.其行为无效;。
b.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c.因承租人的无效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
2.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在融资租赁合同有效期间内,出租人非法干预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正常使用或者擅自取回租赁物,而造成承租人损失的。
3.在供货人有迟延交货或交付的租赁物质量、数量存在问题以及其他违反供货合同约定的行为时,对其进行索赔应区别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b.在供货合同和租赁合同中均约定转让索赔权的,应由承租人直接向供货人索赔。
4.当租赁物质量、数量等存在问题,在对供货人索赔不着或不足时,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除外情形,出租人对租赁物的质量、数量等问题一般不承担责任】:
b.出租人为承租人指定供货人或租赁物的;
c.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选定的供货人或租赁物的。
5.对供货人索赔的费用和结果的承担和享有:
a.在出租人无过错的情形下,均由承租人承担和享有;
b.如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索赔逾期或索赔不着,出租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6.因租赁物质量/数量等问题对供货人索赔,如出租人无过错,不影响出租人向承租人行使收取租金权利。
7.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或全部租金:
a.属违约行为;
b.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逾期利息,并赔偿出租人相应的损失。
8.在承租人破产时:
(1)出租人可以将租赁物收回;
(2)也可以申请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拍卖租赁物,将拍卖所得款用以清偿承租人所欠出租人的债务:
a.租赁物价值大于出租人债权的:其超出部分应退还承租人;
b.租赁物价值小于出租人债权的: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应作为一般债权参加破产清偿程序,或者要求承租人的保证人清偿。
九、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诉讼时效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
诉讼请求。
1请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为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3请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通过____________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一份《______________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由原告购买被告私有房产一套。合同约定:_______________房产位于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街________号楼_____栋__________室;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成交价为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银行按揭贷款支付;房屋无抵押(事实上有抵押);如发生争议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由原告在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份自行支付给被告部分房款____________元用于被告办理房地产提前还贷、解抵押手续,被告于当月(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提前还贷、解抵押;被告在解抵押完毕后,需立即将房产证原件等房产转移所需材料交给丙方(即补充协议见证方)用于办理产权登记及产权转移手续;剩余部分房款______________元由原告于房产转移登记当天支付给被告。
原告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合同约定义务,并将剩余______________元房款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提前给付被告,截止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原告共计给付被告房价款_____________人民币。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购销合同履行地该如何确定核心内容:购销合同履行地该如何确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交货地点的,购销合同履行地为约定的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交货地点。如果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不能以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法律快车小编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什么是购销合同购销合同是指销售方(或称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购货方(或称买受人),购货方(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购销合同其实就是买卖合同,只是称谓不同而已。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有法律问题,/。
摘要:近年来,日益增多的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给全国各地法院都带来了不小的审判压力。究其原因,不仅仅在于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类型多样、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案件带有群体性特征导致处理难度较大;更为突出的还在于,法官对此类新兴案件较为陌生,加之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政策规定又因带有体制转轨的因素明显滞后,既有的一些法律规定又比较原则,审判时缺少明确具体的条文规范,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诸多困难。[1]在这样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出台了《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物业服务解释》],对《物权法》以及《物业管理条例》中有关物业服务问题的抽象性、原则性条文进行了司法解释,力求为审判实践提供明确具体和统一的裁判标准。纵观该《物业服务解释》,其主要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问题、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问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该解释的适用范围和时间效力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许多规定从实务的角度来看都不乏亮点。[2]应当说,该解释的出台为今后司法实践工作可操作性的提高奠定了基础。但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该解释,从理论的角度对物业服务纠纷所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仍属必要。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本文拟透过《物业服务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对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中最为核心的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问题作重点探讨,希望对正确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相关条款有所助益。
一、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主体地位及其义务认定。
[一]业主的合同主体地位。
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认定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的一大难题。物业服务合同可分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因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又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因此,对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来说,则是由业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可以看到,在合同签订的形式上,无论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还是普通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均不是直接的合同签订者。在实践中,这恰恰是业主经常据此而拒绝接受合同约束的重要理由,他们认为自己并非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
必须明确的是,《物业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根据该条款,建设单位同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包含了双方转让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合意,因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之所以产生拘束力,根据在于建设单位与业主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概括承受。[3]对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物权法》第76条、《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都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乃是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物业服务企业是和业主而不是与业主委员会建立物业服务法律关系,业主委员会按照授权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则是业主自治权行使的结果。[4]所以,尽管形式上来看业主未参与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但究其实质,不管从现行的立法规定还是从法理上来说,业主都是物业服务合同中与物业服务企业相对的实际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物业服务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解释,其第1条规定:“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主体地位。
[二]业主应承担的主要合同义务。
1.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新型合同,理论与实务界对其性质难免有不同的认识,观点主要有委托合同说、服务合同说、混合合同说、独立合同说等等。通说主张应当借鉴委托合同的制度机理处理物业服务合同相关争议,笔者对此较为赞同,因为不管是其法律关系的形成,还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与委托合同都有较高的相似度。从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关系来看,业主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从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来看,业主是支付报酬、接受服务的一方。业主有权利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的内容提供相应的服务,与此相对应,业主的主要合同义务即是交纳相关的物业服务费用。
当然,物业服务费用的内涵决不简单地只是物业服务企业的佣金。物业服务费可分为公共性服务费[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用卫生清洁、公共设施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公共性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公众代办性服务费[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的服务而收到的费用]和特约服务费[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特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5]也有学者主张将物业服务费区分为两类,一类是用于区分建筑物的基本维护、修缮、整治工作与日常管理及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支出的费用,即通常语境下的物业服务费;另一类是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的维修的更新、改造的费用,称为专项维修资金。[6]在日常生活中,广大业主往往认为物业费仅限于物业服务企业的佣金,业主拒交、欠交物业服务费也成为司法实践中引发物业服务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物业服务解释》第6条作出了针对性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经书面催交后,业主无正当理由仍拒交、欠交物业费的,可以起诉业主并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这不仅对物业服务企业迅速高效收缴物业费用提供了法律支持,同样也对业主积极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合同义务将起到督促和警示的作用。
2.协助义务。
在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维护、保养、保修的过程中,业主应当给予协助,该协助义务不仅包括积极层面的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还包括消极层面的不得阻碍、妨害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及管理工作。针对业主的该项义务,《物业服务解释》第4条赋予了物业服务企业相应的诉权:“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业主违反协助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行使诉权,要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范围认定。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主要合同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物业服务的提供者,其义务范围的认定乃是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的重点。概括地说,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的委托,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根据《物业服务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内容而言,可高度概括为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四方面。在笔者看来,该四方面又可区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指向“对物的管理”,指的是对建筑物、基地、附属设施、相关场地等共有部分进行维护、保养和修理;第二个层次则指向“对人的管理”,是对区分所有权人群居生活关系所进行的管理,[7]包括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也包括维持和谐有序的公共秩序。例如,当部分业主不当行使专有权,对其他业主构成妨害,或者侵害业主的共同利益时,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对其进行提示和制止。
[二]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义务的扩充。
值得注意的问题是,《物业服务解释》第3条的规定依据合同默示条款理论,合理扩充了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义务的依据范围。[8]合同默示条款理论[impliedterms]源自于英美法系。所谓默示条款,即是当事人并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交易习惯及行业规则的规定,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9]一般说来,考察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范围,需要对当事人双方所订立合同的明示条款[expressterms],即双方达成合意并写明在合同中的相关事项作相应的解释。但明示条款并不能完全涵盖所有的合同内容,而且某些合同纠纷仅仅依照明示条款有可能无法得以解决。当依照合同的明示条款无法合理解决合同纠纷时,英美法系国家法院主张必须充分利用普通法的灵活机制,将默示条款纳入合同之中,从一定意义上来说,默示条款的广泛运用并作为修正合同的工具实际上是对意思自治原则所作的某种程度的否定;从另一层意义上来讲,默示条款又是意思自治原则与法院行为相调和的中介。[10]因此,英国法系合同默示条款所承载的功能,在于明示条款对合同相关权利义务有未尽之处、阻碍合同履行及纠纷处理之时,得允许法官依照法律规定、相关习惯规则、明示条款等对合同内容进行推定进而作出裁判。而在大陆法系,尽管没有默示条款之说,但在遭遇合同明示条款有所欠缺之时,合同目的的实现是依赖于合同的解释原理以及合同漏洞的补充来完成的。如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均可作为合同约定欠缺或约定不明时的参照。另外,我国《合同法》第60条还规定了合同的附随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当事人的义务范围所进行的扩张。[11]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说,默示条款理论亦是一种合同漏洞的补充方法,两大法系对此问题的应对虽然方法各异但目的相同,可谓殊途同归。当然,合理借鉴默示条款理论对我国合同法的理论与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物业服务解释》第3条的规定便是很好的说明。
根据《物业服务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义务的依据范围不仅包括合同约定,还包括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的规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第3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据此,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以及服务细则也将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义务的依据。其原因在于,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其制定的服务细则,在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过程中,对业主的最终决定有重大影响。服务承诺及服务细则,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的一种“单方允诺”,[12]也作为其与业主订约的基础,必然也必须对其行为产生约束力,这对业主权利的保障非常重要。
[三]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解与认定。
应该说,在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理论、法律构造及其成文法规范均尚不明朗的情况下,确实不宜匆忙就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但这并不必然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没有任何安全保障义务之承担。理论上讲,物业服务企业于特定情形下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在法律适用上仍存有解释的空间。
1.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是我国法院借鉴德国法上的交往安全义务理论[14]对安全保障义务所作出的直接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为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和其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但并不仅仅限于条文所列举的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的经营者和活动组织者。随着对安全保障义务理论研究的深化,司法实践对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早已不再局限于条文列举的经营者,诸如银行、机场,物业服务企业等也已囊括其中。如“室内被害案”中,法院认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正常使用保安监控系统及未严格执行对外来人员的登记制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的死亡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5]从物业服务企业的性质来说,其所从事的也是一种服务性行业,当然属于经营者的范畴;更为重要的,从法理上来说,物业服务企业符合成为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者的法理依据,如危险控制理论的要求、收益与风险相一致原理的要求、节约社会总成本的要求等等。[16]事实上,判断是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并不在于承担者是否具有哪种“经营者”的身份,而是在于其是否具有“对危险源的控制力”。[17]作为对物业服务区域进行实际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区域内危险源的控制力显然要高于业主。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在一定情形下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符合人们日常的生活经验,也有相应的法理基础。
其次,根据《物业服务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单方承诺与服务细则也纳入到合同内容中,因此,如果在其单方承诺或服务细则中有涉及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服务承诺,也将作为合同义务加以履行。
另外,附随义务除了为辅助实现债权人之给付利益外,还有避免侵害债权人之人身或财产上利益的功能,此类义务,德国学者统称为schutzflicht[保护义务],论其性质,实与侵权行为法上之交易安全义务[verkehrssicherungspflicht]同其性质。[20]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及合同的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及服务区域内的安全承担保护义务属于合同附随义务的范围。因此,即使合同中没有对安全保障义务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基于诚信原则衍生出的合同附随义务也是安全保障义务的法源之一。
由上可知,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业主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既可因侵权而承担侵权责任,也可因违约而承担违约责任。此时将发生请求权的竞合,根据《合同法》第120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依《合同法》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选择依侵权法规范提起侵权之诉。
3.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度。
必须指出的是,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可以随意解释和适用,不当界定和滥用会导致安全保障义务无边界的扩张,这将给物业服务企业带来极大的经营风险,不利于其整个行业的发展,最终也可能反过来对广大业主造成不利影响。例如,在令学界和法官都感到疑难的高空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当中,就有法院以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而令其承担一定的责任。[21]笔者认为如此裁判大可商榷。“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不同的案件事实对物业服务企业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及限度要求则相距甚远。高空坠物案件,可能由于物业服务企业疏于管理而发生,而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乃因第三人侵权行为而发生,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对高空抛物人进行监督和防范,显然不合理地提高了其注意义务的范围,扩张了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度。当然,合理与不合理的区分标准,无法一言概之,只能视个案的具体案情而分别裁判,但通常来说,只要物业服务企业在保安人员及设施的配备、保安制度的建立、保安制度的落实方面做足了工作,则应判定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以肯定的是,这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得到的标准依然无法脱离若干重要判断因素的检验,如法律法规、法理学说、公平正义价值观甚至经验常识等等。
法人代表。
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受托方(乙方)单位名。
法人代表。
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转账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合同双方就甲方。
项目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经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评价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1、乙方负责完成甲方项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
2、要求评价报告内容完整、准确。符合国家相应的规范、标准要求。
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本合同的履行方式:乙方赴甲方生产现场进行检查核实并接收到编制评价报告所需齐全的基础技术资料后,于30个工作日完成评价报告编制工作。
乙方向甲方提供评价报告6份(含省、州[地、市]、县局各一份)。
由于甲方提交编制评价报告技术资料时间延误,或甲方生产现场经安全检查后需进行整改,评价报告完成时间相应顺延。
三、委托方的协作事项: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编制评价报告所需的有关基础及技术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可靠性负责。协助并提供乙方赴现场进行检查所需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双方共同承担本项目的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将本项目的资料擅自提供给第三方,保密责任按照《保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需签订保密协议的,双方协商另行签订。
五、评审方法:
评价报告完成后,由甲方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告评审申请并进行评审。
评审会议所需专家咨询费用等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一)本评价项目评价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为人民币万元整。
(二)支付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甲方须向乙方预付合同款的50%人民币为。
2、待评价报告通过有关部门评审并取得政府部门相应的批复文件后,甲方支付剩余合同款*万元整(*元)。乙方出具全额发票。
七、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1、如乙方在甲方提供齐全的基础资料后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不能及时提供安全评价报告书给甲方,则按每推迟一天扣评价费万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由于甲方提供的基础资料失实,数据错误,造成实际损失的,由甲方自己承担。
3、如果由于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给双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将向对方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按实际损失额计算。
八、争议的解决办法:
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如双方协商、调解不成,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司法程序解决。
九、其他事项:
甲方付预付款、资料准备齐全、甲方生产现场进行整改符合要求,乙方即开展相关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履行完毕后,本合同即自行失效。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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