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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能合同条款(优秀14篇)

万能合同条款(优秀14篇)



在商业交易中,合同协议起着保证权益和明确责任的重要作用。接下来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协议实例,希望对大家的合同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装修条款合同

在有些合同中我们会有保修期这一项,但是又的装修公司利用消费者不了解行情的漏洞,往往把合同里的装修期写的不够清楚或笼统写成保修一年等样式。

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住宅室内的装修装饰工程最低保修期为两年,具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和外墙面一般为五年。对于没有明确保修期和保修期缩短的情况,消费者应立刻提出并与装修公司进行协商。

按照规定,装修方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工程款,是可以通过合法的有效途径来进行维权,对于单方规定的“不予免费保修”则无法律效力。这里建议广大消费者在签订合同之前就需要跟装修施工方协商好,把相关事宜写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在签署的装修合同中,会出现如果消费者索要发票,就需要承担税额。

消费者是有权利向装修公司索要发票的,而且国家也提倡以发票作为日后维权的依据。发票产生的税收是企业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制定上述合同条款的施工方必定是有意想要逃税。

有的装修合同中规定,施工过程当中如果消费者减少施工项目,需要支付该项目的减项费,或者规定施工方在施工过程当中拥有使用房屋的权利等条款。

在施工当中,如果消费者要求减少施工项目,应该按照实际情况(施工方已经付出劳动成果)来收取减项费,在我们签订合同之前就应该对于这些细则进行协商。施工当中,施工方只有对房屋施工的权利,并没有有对房屋的使用权。

在一些不规范的装修合同当中,有的甚至没有明确规定工期,也没有注明工期按照什么方式来计算。

工期是由消费者和装修公司两方人员一起来进行协商的,一般为2个月左右。工期的计算方式一般按照工作日来进行计算。除非遇到特殊的情况需要改变工期的情况下,必须经双方商议,并写明工期是按照工作日还是按日历天数来计算。

一些霸王合同条款中会规定,施工预付款开工前支付一部分,施工进度中途支付第二部,施工结束后支付最后的'尾款。此处施工方中途没有确切定义,如果出现争议,消费者就比较被动。

对于这些合同条款,不仅仅要按照范本签订,还应该明确标出施工进度具体指那个阶段。

条款的合同

1、1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和/或其它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买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7)“卖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它实体。

8)“项目现场”系指不呢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

9)“天”指日历天数。

2、适用性。

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它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标准。

3.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范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3.2除非技术规定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4、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4.1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4.2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4.1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4.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4.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时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5、专利权。

5.1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是,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6、检验和测试。

6.1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买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

6.2检验和测试在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6.3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6.4买方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卖方或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盒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厂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6.6合同条款第6跳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7、包装。

7.1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公认或费用。

8、装运标记。

8.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1)收货人。

3)发货标记。

4)收货人编号。

5)目的地。

6)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7)毛重/净重(用公斤表示)。

8)尺寸(以长x宽x高用厘米表示)。

8.2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

9、运输和保险。

9.1卖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招标文件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9.2卖方应向保险公司以买方为受益人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110%的运输一切险。

10、伴随服务。

1)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2)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5)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10.2如果卖方或制造厂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

10.3卖方应提供“合同专用条款”/第五章“货物需求和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1、备品备件。

11.1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品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品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3)在备品备件停止主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品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1.2卖方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五章“货物需求和技术要求”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12、保证。

12.1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末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安买方的要求设计或安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12.2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或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上述期限见合同专用条款)以免发生的为准。12.3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

12.4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2.5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3、索赔。

13.1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3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遇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2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3.2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二十(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14、付款。

14.1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有规定。

15、价格。

15.1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在合同中给出。

16、变更指令。

16.1,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交货地点;

4)卖方提供的服务;

5)16.2如果上述变更时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三十(30)天内提出。

17、合同修改。

17.1除了合同条款第16条的情况,不应对合同条。

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18、转让。

18.1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分包。

19.1对投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分包的合同,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将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并需经买方同意,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0、卖方履约延误。

20.1卖方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交货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20.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0.3除了合同条款第23条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0.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延误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21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21、误期赔偿费。

21.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元/天罚金,工期不予顺延,直至竣工。

22.1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a)“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b)“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胡合同实施过程为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22.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2.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3、不可抗力。

23.1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3.2受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后尽快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当局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一百二十天(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23.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公认。

24、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24.1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供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25、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25.1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并明确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25.2对卖方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

1)仅对部分货物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或。

2)取消对所剩货物的采购,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26、争议的解决。

26.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出的或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六十(60)天还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提交仲裁。仲裁地点应在买方单位所在地。

26.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6.3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26.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7、合同语言。

27.1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函均用中文书写。

28使用法律。

28.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9、通知。

29.1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传真送到“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

29.2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30、税款。

30.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买方需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有买方负担。

30.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卖方需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有卖方负担。

31、合同生效及其他。

31.1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和买方收到卖方。

条款的合同

对于买方来说,其交易的目的就是用更少的代价获得性能更高的标的物,也就是追求更高的性价比。因此如何控制标的物的性能,是买方合同控制的首要目标。

合同标的分为产品和服务,产品又分为标准化产品和非标准化产品。而不同类型的合同标的其性能控制方式完全不同。标准化产品只要明确其生产者、品牌、型号、规格、技术参数、生产日期,以及验收标准等即可以使标的物的性能得到固定。而非标准化的产品,则还需要明确设计方案、工艺流程、用料等,才能有效控制非标准化产品的性能。如果标的物为服务时,其性能的控制通常是对人的控制,即对实际提供服务的具体人员的控制。在标的物为服务的合同中,通常需要指定具体提供服务的团队和具体人员,因为甲方是基于对该指定人员的服务水准的信赖而缔结合同,因此只要该等指定的人员发生变动,甲方则有权解除合同。

标的物的范围不仅包括单位标的物的性能,还包括数量,因为数量决定合同总价款、合同履行周期甚至整个项目的`进展,因此买方对标的物数量的控制对整个合同履行也同样重要。

在合同签订时,标的物的数量通常仅基于计划,而甲方实际需要的标的物数量通常会有所变化,或增多或减少。如果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的数量超出实际需要时,则会造成资源浪费;相反如果合同约定的数量不足时,则会影响合同履行周期甚至整个项目的实施进度。

如果在合同中明确了标的物的数量,而实际需求的数量发生变化的,则买方有面临违约或额外增加费用的风险。因此对甲方较为理想的作法,就是允许买方对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数量进行一定的调整,而不视为违约行为。

换而言之,就是由买方掌握标的物数量的调整权。

甲方有权依据项目需要,增减约定货物的数量,出现此种形式,不视为甲方构成违约,但甲方应当在约定的最后一批货物交付期限届满前不少于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

乙方必须按约定的材料、流程和工艺,加工制作合同约定的货物,并保证实际交付甲方的货物其质量标准符合合同约定且能够满足甲方的使用需要。

fidic合同条款

fidic条款适用于工程规模大、技术复杂、建设周期较长的建设工程项目。北京西客站完全符合这些条件。问题在于,应用fidic条款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包括:

(1)采用无限制招标选择承包商;

(2)合同履行中建立以工程师为核心的管理模式;

(3)施工承包合同采用单价合同。

这三个条件是实施fidic合同条件的前提,若它们不能全部得到保证,fidic条款必然变形走样或被肢解。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建筑业发生了深刻变化,建筑市场全面推行工程报建制、招标投标制、项目建设监理制,合同监理制等。但是,我国目前建筑业的管理体制还存在不少弊端,还不完全具备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宏观环境。比如,以工程师为核心的管理模式,体现了线性组织结构的运行机制和组织论关于“命令源唯一性”的原则,而我国的组织机构则习惯于职能型管理模式。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由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实施项目管理。fidic条款规定工程师有权处理由于工程量变化引起的单价争议,我国则规定这一争议最终由造价部门裁定。若以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fidic条款逐条加以对照,不难发现多处这种差异。应该指出的是,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未对合同的计价方式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在建筑业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方面的惯用作法与fidic条款实施的要求是不一致的。我国习惯于甲方管理项目、习惯于总价包干合同,工程建设监理不适应全过程全方位进行项目管理的要求,其工作性质和工作水平并未突破以往局限于质量监理的格局,无法体现高智能服务这一宗旨。严格意义的招标投标,首先招标投标双方应作到“双盲”,我国在目前完全达到这一要求还有一定难度,有些工程项目的标底无法体现商业秘密这一特征。

外方投资项目之所以较好地应用fidic条款,主要原因在于可以刚性地满足上述三个前提条件。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除了极其复杂的地质条件、诸多极具挑战性的.技术难题外,最令人关注的是它运用国际惯例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或者说与国际惯例进行全方位的接轨。在小浪底工程没有中国原计划经济下领导的权威,我国上万名建设者和50多个国家的外商唯一共同遵循的是国际通用的fidic条款。只有熟悉fidic条款,才能在国际工程的招标投标、合同谈判、设备采购、风险管理和索赔处理等方面从根本上处于有利和主动的地位。

建设项目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哪一个环节出问题势必对整个系统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不能孤立地抓工程质量,不能就招标投标抓招标投标,不能就监理抓监理。应以项目管理为中心,把项目管理涉及多个环节作为系统工程来研究和处理,fidic条款恰恰作到了这一点。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由建设方或建设指挥部统筹进行。建设结束后,指挥部即解散,无法系统总结项目管理的经验。国外的项目管理工作由专业人士(工程师)进行,经过一百余年的实践,已系统总结出科学项目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形成以工程师监理项目的管理模式,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完全达到这一点,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应积极探索,向这个目标努力。对于国际工程,不论是否适应,都必须无条件按国际惯例运作与实施,否则,只能被排除在外。对于国内大型复杂工程,应积极创造条件,采用fidic条款进行项目管理,积累经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同时制定按不同计。

价形式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实现以工程合同为核心进行项目管理创造条件。

综上所述,应以管理机制和管理体制为切入点,逐步改革不适应科学项目管理的习惯作法,改革在建筑业管理方面不适应国际惯例要求的习惯作法,从管理的观念、方法、组织和手段方面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缩小与国际惯例的差距,加速我国建筑业与国际接轨,带动和促进我国建筑业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

万能合同

根据《汽车抵押借款合同》合同号:订立出本责任书。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方以下行为被定性为违约行为:

一:甲方隐瞒车辆真实情况。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交付利息。

三: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交付车辆维护服费。

四: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交付停车费。

五:甲方所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效(乙方无法联系到甲方)。

六:甲方因自身问题如需合同展期(续期)必须书面向乙方提交申请。

七:乙方从甲方逾期后刊登报纸通知起三日内未得到甲方任何书面申请及书面回复。

甲方因违反合同号,甲方同意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车辆变卖手续。如甲方不主动协助,拒绝协助,或乙方无法通过甲方合同提供的联系方式取得有效联系,乙方售卖车辆之后所发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甲方无条件全部承担与乙方无关。

所有相关的售卖车辆后所有关法律上所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律师费,执行费,民事赔偿,甲方同意无条件全额承担与乙方无关。

甲方已详细阅读并理解以上内容,同意遵守以上所有条款,并同意本违约责任书内所需要承担的全部法律责任。履行本责任书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交由仲裁委员会进行诉讼解决,诉讼期间乙方所产生的所有法律费用,甲方同意全额支付。

附注(共九条):

一、甲方需详细阅读本违约责任书内所有条款及违约责任书项内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甲方签署违约责任前应详细阅读本违约责任书所有条款及细节后自愿签署。

三、甲方签署则表示甲方已详细阅读,理解并同意支付本合同所有条款及条款内所产生的已知或未知的所有费用。

四、违约责任书项手写内容项与打印内容项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五、乙方通过登报通知方式限期通知甲方,限期内无法得到甲方书面有效联系乙方有权出售抵押物。

六、乙方选择所登报纸为《报》或《报》。

七、《违约责任书》壹式贰份,甲乙各持壹份。

八、甲方从合同到期日起计算15日内如甲方拒交付利息及车辆维护服务费或者乙方无法从甲方所留联系方式联系到甲方,则表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将该抵押物出售或转让处理。

九、因甲方自身原因违反《汽车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导致乙方按合同约定出售抵押物,甲方同意乙方以主合同第三条,第1项,甲、乙双方认定评估价值出售该抵押物。

(以下无正文)。

甲方已阅读并同意上述所有条款乙方已阅读并同意上述所有条款。

甲方:乙方:

装修条款合同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装饰装修面积: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程户型:__________________。

四、施工内容:__________________详见本合同附件(一):__________________预算表及有关设计方案、施工图纸。

六、工期:__________________。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总工期限:_____________天。

七、合同总款: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

金额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甲方工作。

一、开工三日前要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二、无偿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以及其他约定的必要条件保障。

三、负责办理房屋物业部门开工手续和应由业主支付的有关费用。

四、遵守物业管理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负责协调现场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乙方工作。

一、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范、防火规范、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安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二、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不得扰民、污染环境。

(1)负责工程成品,设备和居室留存家居陈设的保护。

(2)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畅通和卫生间的清洁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每道工序完工后清扫施工现场。

三、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的安全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材料供应。

一、按乙方工程预算所约定的供料方式和内容进行提供。

(1)乙方提供材料,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始施工。

(2)如一方对对方提供的材料持有异需要进行复检的,检测费由其先行垫付材料经检测却是不合格的,检测费用有责任方承担。

(3)甲方所提供的材料、设备经乙方验收、确认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在施工使用中的保管和质量控制均有乙方负责。

第五条工程变更。

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有合同双方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及工期。工程变更单,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根据。

第六条、工作验收和保养。

(1)隐蔽工程验收:__________________。

(2)竣工验收。

二、如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参加验收,由乙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

三、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通知三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结清尾款。

四、保修期自工程竣工甲方验收日期起为一年。

五、乙方包工包料(不包括甲方自行购买之部分材料)工程,保修期内因质量原因所产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均由乙方承担。

六、保修期内非装饰的外力因素所产生的结果,不再保修范围。维修的材料和人工费均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工程款支付方式。

一、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第八条特别约定。

一、甲乙双方之间一切约定需签订书面协议。

二、甲乙双方均有责任核实工程项目及工程量。乙方为甲方施工的项目以预算书上文字写明的项目为准,工程量按施工中实际发生地为准,竣工后进行结算。

三、施工图或效果图等一切相关图纸或文档中所标注的用材若与预算和主材料清单中所列明的用材有差异,以预算和主材料清单为准。

四、施工期间,甲方将外屋门钥匙1把,交给乙方施工队负责人负责保管。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负责将钥匙还与甲方。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由双方共同协商并填写补充协议。

(签章)(签章)。

合同条款

经营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交通部有关规章,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汽车租赁合同,设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1、乙方因需要向甲方承租车辆,租车期限自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租还车地点均为淮安市解放西路77号。

2、甲方按每天元,将车辆租给乙方使用。乙方现预付租金元,押金元,

用车辆期满凭押金收据结算。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证照齐全有效,技术状况良好的车辆。

2、甲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对租赁车辆投保财产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缴纳养路费。

3、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

4、对因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负连带责任。

5、协助乙方处理发生的交通事故和及时按规定办理索赔手续。

合同条款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本条内的各词语涵义仅适合于本合同,不是该词语的通用解释。这些词语在合同条款中出现时,一般应认为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但若上下文有要求时,亦可以有其他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2)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列入本款的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和监理人等是本合同的有关当事人。发包人即一般合同中所称的甲方,在以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中也称为业主、雇主、建设单位、发包方或发包单位等;承包人即一般合同中所称的乙方,在以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中也称为承包方、承包单位、承包者或承包商等;监理人即通常所称的监理单位,在以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中也称为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

1.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合同文件是发包人和承包人执行合同的文字依据,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列入合同的文件和图纸为准。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技术条款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是说明合同标的物应达到的质量标准及其施工技术要求,也是合同支付的实物依据和计量方法。此名词在以往国内的招标和合同文件中常称为技术规范,为了与行业标准中的技术规范相区别,本合同文件中改称技术条款。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图纸为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的总称。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施工图纸仅为图纸中的一部分。上述各类图纸的内容还应包括其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文件。投标文件是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指由投标人已填写价格的工程量清单)以及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总称。投标报价书、工程量清单和其他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格式规定在招标文件的有关章节内。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中标人确定后,发包人应发中标通知书给中标人,表明发包人已接受其投标并通知该中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派代表前来签订合同。若在签订合同前尚有遗留问题需要洽谈,可在发中标通知书前先发中标意向书,邀请对方就遗留问题进行合同谈判。一般说来,意向书仅表达发包人接受投标的意愿,但尚有一些问题需进一步洽谈,并不说明该投标人已中标。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包含的永久工程指各类档水工程、泄洪工程、引水工程、发电厂房和抽水泵房工程、升压变电站工程、航运过坝工程、筏道工程、鱼道工程、灌溉渠首工程、河湖疏浚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永久工程。若临时工程中某项工程(如导流隧洞)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建造并需移交发包人时,则该项工程对本合同来说,亦可视作永久工程。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的临时工程包括施工交通工程、施工供电工程、施工供水工程、施工照明工程、施工通信工程、砂石料生产系统工程、混凝土生产系统工程、施工期环境保护工程、临时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临时工程。导流工程亦为临时工程,但由于其特殊性,如本款(2)项说明中所述,其中的某项导流建筑物在合同中亦可视作永久工程。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中的主体工程指各类挡水工程、泄洪工程、引水工程、发电厂房和抽水泵房工程、升(降)压变电站工程、航运过坝工程、筏道工程、鱼道工程、灌溉渠首工程和河湖疏浚工程等,不包括上述永久工程中的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附属永久工程。主体工程的内容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单位工程的划分可参照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中项目划分的第二级项目,如混凝土坝(闸)工程、土(石)坝工程、溢洪道工程、泄洪洞工程、引水明渠工程、地面厂房工程和地下厂房工程等。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列清本合同所包合的全部单位工程项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它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 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后,应在合同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签发开工通知。本合同条件第18.2款规定,若监理人未按规定期限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

(2)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按第18.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之日(或发包人在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即视作合同工程的开工日期。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发包人已在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要求承包人完工的日期,作为合同双方约定的工期。

合同条款

乙方(全称):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委托乙方制作服装系列产品,具体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及价格详见附后清单。

二、产品质量标准、特殊工艺要求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

三、交货时间及方法:_______________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个工作日内交货,送达方式另行协商确定,交货时由甲方确认,并在乙方的送货单上签字。

四、验收标准及期限:_______________甲方自收货日内按样衣标准进行验收。如有质量问题,应在此间提出,逾期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

六、交(提)货方式地点:_______________。

七、交付定金预付款数额及时间:_______________。

八、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甲方自收货日内以现金或转帐的方式付清货款。

九、服务承诺:_______________。

1、产品交付使用一月内,如因乙方原因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乙方负责调换、修改,费用由乙方负担。

2、本次批量生产之后,如甲方提出增补制作要求,在布料规格质量及价格与本次产品相同的基础上,乙方依样衣标准制作,经双方协商另签订合同。

十、违约责任:

的责任及费用由甲方承担并相应延长交货日期。甲方未按约定支付预付款,乙方可以不予制作并相应延长交货期限,直至甲方交付预付款后,按合同相应要求开始制作;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货款,甲方应按欠交货款的5%/月利率向乙方交纳违约金。

2、中途如因乙方原因提出的需要更换布料及款式、色彩等需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由此产生的的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需延长交货日期,由双方另行协商。

十一、由于不可抗力灾害和确非一方本身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时,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十二、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交易完毕(含付清货款)本合同自行作废。

甲方:______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签字)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签字)。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签字)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签字)。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

合同条款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合同条款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甲方因项目需要向乙方采购钢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产品品名、数量及质量标准。

甲方向乙方采购的钢材总需求量为吨;其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1、线材:gb/1499.1-20--;2、螺纹钢:hrb335或hrb400gb/1499.2-20--;3、圆钢:gb/1499.1-20--;4、型材:具体品牌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乙方送货时应随车提供乙方盖章的钢材质量证明文件。

二、包装标准。

以钢厂的原厂包装为标准。

三、钢材采购计划、交货地点。

钢材采购数量和品规以甲、乙双方确认的甲方采购计划为准。甲方每月20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盖有甲方公章的下月度需求计划,具体分批次需求计划须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报至乙方,双方指定人员签字确认后生效。乙方按照双方确认的甲方采购计划将钢材送至项目所在地工地。乙方货到工地后甲方应随时派人验收(当天应完成验收)。

四、运输、装卸及费用负担。

乙方负责送货至甲方项目工地,所送钢材的出库吊装费、运输费均由乙方承担,加入货物单价一并结算。货到工地卸车及其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五、钢材的验收标准与计量方式。

螺纹钢、线材、圆钢采用磅计验收,按过磅计量交货,甲方可复磅,磅差在正负0.3%以内(含0.3%),以乙方仓库出库计量为准。超出0.3%,按甲方的磅重为准。

六、钢材配送、验收、签收。

乙方指定负责钢材配送服务,(身份证号码:)手机:;甲方授权本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证号码:)手机:,负责钢材收货、验收、签收、价格确认,签收时该工作人员应出示身份证件。甲方安排其他工作人员收货时,应向乙方提交甲方出具的加盖其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或者由甲方直接在收货单上加盖公章。凡是签收员签字认可的送货单,均视为甲方认可的有效结算凭据,乙方以此送货单与甲方结算钢材款。钢材运至指定的收货地点时,甲方应及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交付前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由乙方负责;交付签收后,由甲方负责。

七、结算价、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付款方式。

1、结算价:螺纹钢、盘螺、线材以供货当天“我的钢铁网”当日长沙市场螺纹钢、盘螺、高线价格行情列表中对应钢厂及品规单价作为结算价;每逢星期六按前一日的结算单价执行,星期日按后一日的结算单价执行;遇单品规缺货或少货,按备注栏中加价执行;遇涨随涨,遇跌随跌;垫资利息从到货当日开始,按月息1.5分计算。

2、货款的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结算价格、逾期加价款;。

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

a:现款部分乙方货到甲方工地验收合格后,按第七条第1款结算价格在1日内支付乙方货款。

b:垫资部分甲方须在20--年月日办理付款手续,在7天内支付乙方全部货款及垫资利息。留10万元货款作为后期信贷保证金,保证金在最后一次结算随货款一起一次性付给乙方。

c:逾期加价款:逾期未能付清,除收取正常垫资利息外,按每天每吨5元加收,直至付清全部货款为止。

d、因乙方报给甲方的钢材价格及交易价格未包含税金,其税金按甲乙双方。

交易额的17%由甲方承担,在甲方付清甲方全部货款并支付全部税金后由乙方向甲方出具发票。

3、付款方式:甲方以现金、转账方式付款。

4、如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如期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有权停止供货,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5、乙方为本项目钢材的唯一供货商,甲方不能以任何理由从其它渠道进货,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八、其它约定。

1、如甲方工地停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在乙方最后一次送钢材之日起10天内付清所有钢材款(含垫资利息加价款)。

2、甲方计划、签收、对账等,加盖或者该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均有效。

九、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均可向乙方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至本项目主体完工且所有款项付清止。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年月日。

合同条款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书面通知本公司,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补充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本公司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

本公司有权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总值的数据。本公司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帐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四)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3.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产品或商品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产品或商品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于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五、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风险变更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若生产、出售某种新产品或保险产品的化学成份有所变动,应在10天内书面通知本公司,并根据本公司的要求,缴纳应增加的保险费,否则本保险将不扩展承保该产品。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五)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六)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被保险人的房屋、机器、设备、工作和产品或商品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本公司的检查人员如发现任何缺陷或危险时,将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在该项缺陷或危险未被排除并使本公司认为满意之前,对其有关的或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本公司概不负责。

(七)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合同条款

我公司认真阅读和理解了本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后,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对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均完全予以确认,并无条件接受。

2、我公司非常理解和支持并服从招标人在本次招标活动的各项工作安排。

3、我公司积极响应业主针对本次招标活动的具体时间安排,对本次招标活动的时间安排无异议,完全认可。

4、我公司承诺将认真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履行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条款,保质保量地完成本工程的监理任务。

5、如果我方有幸中标,我方将尊重贵方的全面管理,认真履行合同,实现我方在投标书及合同中的全部承诺,为贵方提供优质服务。

6、我公司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规范地编制投标文件,委派有实力的人员进驻现场工作,并按贵方要求提交拟派监理人员的有效证件。

7、我单位中标后保证不随意调整或变更主要监理人员。

8、以上承诺和声明请招标人、专家和评委、领导给予审查和指正。

投标人(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合同条款

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和期限

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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