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中,技术合同在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技术合同样本是经过专业人士审核的,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和适用性。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在签订
受让人址: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让与人址: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乙方持有设计、制造、安装以及销售的技术秘密,并有权向甲方许可上述技术秘密;
甲方愿意利用上述技术秘密设计、制造、安装并销售合同产品,但不单售零部件。
双方通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1除非本合同中下文另有明确规定的含义,用于本合同的下列术语定义的:
a.技术秘密:指设计、制造、安装及销售合同产品所需的一切技术知识和经验,以及一切与之相关的秘密技术资料和实际技巧,包括已申请专利部分和未申请专利部分的一切所需资料。
b.合同产品:指甲方根据乙方的技术秘密设计、制造的产品。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c.考核产品:指甲方根据乙方许可的技术所设计、制造,并按本合同附件五的规定进行考核验收的各型号的第一批中的任一合同产品。
d.技术资料:指附件二中所列乙方用于设计、制造、安装、维修和销售合同产品技术资料、图纸、技术数据以及乙方现有的一切有关的其他资料。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e.补充技术:指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乙方进一步开发的与设计、制造、安装及维修合同产品有关的技术。
f.改进技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开发的,对本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和维修技术作出的改进。
g.净销售额:指从合同产品的总销售价中扣除运输费、包装费、保管费和保险费后所剩的金额数。
2.1本合同为普通许可。甲方无权将该技术秘密透露或许可给任何第三方。
2.2方同意甲方享有在_____厂设计、制造合同产品的权利及在除港、澳、台之外的中国境内使用、维修和销售合同产品的权利。销售权不包括单售零部件。
2.3甲方承担义务不向国外及港、澳、台出售合同产品及零部件,如有违约,则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2.4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供所有有关的技术秘密资料,其具体内容和交付时间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2.5乙方有责任对甲方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使甲方技术人员尽快掌握上述技术,具体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2.6乙方将派遣技术人员赴甲方工厂进行技术服务,具体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2.7乙方授予甲方使用乙方商标的权利,合同产品的商标如下:_______________
3.1入门费: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入门费__________元。该入门费包括资料交付前的费用及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各种技术服务和培训费。
3.2提成费: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内,甲方每销售一台合同产品,乙方从中提取使用费__________元。
3.3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使用费的计算方法为:第一年最低提成合同产品的数量为__________台;第二年最低提成合同产品的数量为__________台;第三年最低提成合同产品的数量为__________台。
3.4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第四个年度算起,甲方向乙方支付每台合同产品净销售额的_______%作为使用费。
4.1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转帐支付。
4.2入门费一元按下列方式和比例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a.合同生效后7日由甲方将入门费的20%即__________元支付给乙方。
b.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附件二中所规定的第一批技术资料后3日内,将入门费的50%即__________元支付给乙方。
c.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附件二中所规定的最后一批技术资料后3日内,支付入门费中其余30%即__________元。
4.3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考核产品验收后,从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甲方按以下要求支付使用费。
a.每年12月31日后的15天内,甲方将上一年度合同产品的实际销售量和销售价通知乙方。
b.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单据后15天之内向乙方支付使用费。
4.4在合同生效满3年后,第四年度开始,按下列要求支付使用费。
a.在每一年度最后一日后的15天内,甲方将上一年度合同产品的实际销售量和销售价通知乙方。
b.甲方在收到乙方对销售量和销售价的确认书以及该年度使用费计算书后15天内,向乙方支付使用费。
5.1乙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和内容,通过邮局将资料挂号寄给甲方。
5.2甲方所在地所属邮局的落地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甲方在收到资料后7天内须将收到单据复印件寄给乙方。
5.3乙方在技术资料寄出后48小时之后,须将合同号、寄出资料的挂号单复印件、资料目录清单、件数用挂号信通知甲方。
5.4如技术资料在邮寄中有丢失、损坏、短缺等现象,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15天内,再次免费补寄给甲方。
5.5每包(箱)技术资料的包装封面上应写明:
a.合同号;
b.收货人:
c.目的地;
d.件号、箱号
5.6技术资料包(箱)内须附详细的技术资料清单二份,标明序号、文件代号、名称和号码。
6.1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如有不适合甲方实际生产条件时,在不影响合同产品性能的原则下,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修改技术资料,并加以确认。具体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六。
6.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对合同产品的任何改进和发展,都有义务及时通知对方,免费把改进和发展的技术资料提交给对方,并向对方提供改进发展技术的处理意见,但其所有权属于提供技术的一方。
6.3未经乙方确认的技术资料,甲方保证不先实施于合同产品。
6.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凡属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合作研究所产生的改进和发展技术,其所有权归双方共有。
6.5甲乙双方对双方所取得的任何改进和发展技术,都享有优先使用权,所有方应提供各种帮助,使对方顺利实施其改进和发展技术,但如果没有得到所有方的同意,另一方不得擅自向任何第三者泄露改进和发展技术。
7.1为验证乙方在技术资料的正确性、可靠性和考核甲方生产合同产品的能力,由甲方和乙方技术人员共同在甲方工厂对合同产品进行考核验收,具体办法详见合同附件五。
7.2经考核,合同产品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如符合乙方提出的要求,双方应共同签署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7.3如考核产品的技术性能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双方应友好协商,共同研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后进行第二次性能考核。考核合格按7.2条规定双方签署合格证书。
7.4第二次考核仍不合格,如系乙方责任,例如提供技术资料、培训、技术服务不正确等原因,乙方应承担第二次考核的全部费用,并且自费派人参加第三次考核;如系甲方责任,则由甲方承担第二次考核的全部费用,并承担乙方技术人员参加第三次考核的全部费用。
7.5第三次考核合格,合同产品按7.5条规定签署合格证书,仍不合格,则双方应协商研究本合同进一步执行的具体问题。
第八条保证和索赔
8.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乙方实际使用的'最新的、完整的、正确的技术资料,并保证按时提供。
8.2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时免费向甲方提供任何改进和发展技术资料。
8.3乙方如果迟交技术资料超过6个月,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8.4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充分实施该技术秘密,并严格按照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指导操作。
8.5甲方保证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所实行的任何改进和发展技术,都将免费及时地提供给乙方。
8.6甲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按时支付使用费。如超过规定的期限,则应在规定期满后的15天内补交使用费,并加10%的利息。
8.7甲方保证,未经乙方同意,不将乙方提供的任何图纸和技术资料用于实施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目的。
9.1乙方保证是合同所述技术秘密和技术资料的合法所有者,并有权向甲方转让。如果发生第三方指控,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法律上和经济上的全部责任。如果第三方直接指控甲方,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仍由乙方出面交涉并承担法律上和经济上的全部责任。
9.2甲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技术秘密与之相关的一切技术资料、图纸予以保密。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上述技术秘密及有关资料流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上述技术秘密及有关资料流给任何第三方。同时还保证采取措施防止任何泄露情况发生。
9.3如果甲方发生泄密情况,乙方有权根据泄密的范围和程度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9.4如果上述技术秘密的部分或全部由乙方或第三方公开,则甲方对已公开部分将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10.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专利局(处)调处,调处费由双方均摊。
10.2调处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
10.3除了进行调处或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余部分应继续执行。
11.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及其他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延长期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1.2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5天内,用电报或信件通知对方,并于15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关于该事故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提交对方确认。
11.3任何一方都无权以上述事故为理由终止合同,也无权向另一方提出因此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推迟履行的损失赔偿要求。
11.4如不可抗力事故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在事故解除之日起15天内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继续执行合同的问题,逾期不能达成协议,本合同自动解除。
12.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12.2本合同有效期从生效之日算起为__________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12.3根据双方中任何一方提议,本合同可按双方满意的条件延期,并在本合同期满前6个月进行商谈。
12.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会计人员对合同产品的销售情况要单立帐簿,在每台(批)合同产品的销售单据上,应对1.10款中所列的各项支出分别列项。对没有分别列项或项目不全的单据,将被视为已经扣除上述各项支出计算的单据。
12.5本合同期满时,双方发生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本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向债权人继续偿付未了债务。
12.6本合同期满之日前甲方已经完成制造或接近完成制造的合同产品,应视为已销售的合同产品,并按规定支付使用费。
12.7本合同附件一至六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2.8对本合同各条款及附件的任何变更、修改和增减,须经双方友好协商,由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12.9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约束。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附件一 合同产品品种、规格(略)
附件二 技术资料清单(略)
附件三 技术培训(略)
附件四 技术服务(略)
附件五 验收标准及办法(略)
附件六 技术资料的修改及确认(略)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政府投资项目中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项目项下的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合同生效后60天内办理合同登记手续,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除外。
第七条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首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60天内,履行合同登记手续,并在以后每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在办理登记和变更手续时,应提供提成基准金额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实行网上在线登记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陆商务部上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网址:)进行合同登记,并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进(出)口合同副本(包括中文译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履行登记手续。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内容进行核对,并向技术进出口经营者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九条对申请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要求或登记记录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技术进出口经营者补正、修改,并在收到补正的申请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一)合同号。
(二)合同名称。
(三)技术供方。
(四)技术受方。
(五)技术使用方。
(六)合同概况。
(七)合同金额。
(八)支付方式。
(九)合同有效期。
第十一条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号实行标准代码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编制技术进出口合同号应符合下述规则:
(一)合同号总长度为17位。
(二)前9位为固定号:第1-2位表示制合同的年份(年代后2位)、第3-4位表示进口或出口国别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5-6位表示进出口企业所在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7位表示技术进出口合同标识(进口y,出口e)、第8-9位表示进出口技术的行业分类(国标2位代码)。后8位为企业自定义。例:01usbje01cntic001。
第十二条已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若变更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合同登记内容的,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办理合同登记变更手续。
办理合同变更手续时,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录“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持合同变更协议和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完备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按本办法第七条办理变更手续的,应持变更申请和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办理。
第十三条经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因故中止或解除,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等材料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遗失,进出口经营者应公开挂失。凭挂失证明、补办申请和相关部门证明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五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部门和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十六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成立时作为资本入股并作为合资章程附件的技术进口合同按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1月1日起施行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第17号令)同时废止。
合同签订后:
填写认定登记申请表。
(首次申请还需填写用户注册登记表)。
提供具有法律效力且在履行期内执行的。
中文书面合同(一式二份以上)。
报送技术合同登记处,按要求进行必要的补正。
登记处正式受理审查。
时间不超过30日。
符合《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予以认定,加盖“已登记”章。
不符合《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不予认定。在原合同上加盖“未予登记”章,予以退回。
合同价款收取后:
填写《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原登记处核定技术性收入,审批《奖酬金。
提取单》;交纳技术合同登记费、提奖手续费。
到合同当事人的开户银行提取现金。
到主管税务部门。
办理减免税手续。
商务部令20xx年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公布修订后的《技术进出口。
合同。
登记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起30日后施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xx年第17号令)同时废止。为规范自由进出口技术的管理,建立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进我国技术进出口的发展,制定本办法。全文共十八条。以下本站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修订后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xx年第17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 。
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
第一条为规范自由进出口技术的管理,建立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进我国技术进出口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政府投资项目中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项目项下的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合同生效后60天内办理合同登记手续,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除外。
第七条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首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60天内,履行合同登记手续,并在以后每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在办理登记和变更手续时,应提供提成基准金额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实行网上在线登记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陆商务部政府网站上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网址:)进行合同登记,并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申请书。
技术进(出)口合同副本(包括中文译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履行登记手续。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内容进行核对,并向技术进出口经营者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九条对申请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要求或登记记录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技术进出口经营者补正、修改,并在收到补正的申请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一)合同号。
(二)合同名称。
(三)技术供方。
(四)技术受方。
(五)技术使用方。
(六)合同概况。
(七)合同金额。
(八)支付方式。
(九)合同有效期。
第十一条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号实行标准代码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编制技术进出口合同号应符合下述规则:
(一)合同号总长度为17位。
(二)前9位为固定号:第1-2位表示制合同的年份(年代后2位)、第3-4位表示进口或出口国别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5-6位表示进出口企业所在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7位表示技术进出口合同标识(进口y,出口e)、第8-9位表示进出口技术的行业分类(国标2位代码)。后8位为企业自定义。例:01usbje01cntic001。
第十二条已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若变更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合同登记内容的,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办理合同登记变更手续。
办理合同变更手续时,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录“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持合同变更协议和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完备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按本办法第七条办理变更手续的,应持变更申请和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办理。
第十三条经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因故中止或解除,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等材料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遗失,进出口经营者应公开挂失。凭挂失证明、补办申请和相关部门证明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五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部门和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十六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成立时作为资本入股并作为合资章程附件的技术进口合同按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商务部负责对全国技术进出口情况进行统计并定期发布统计数据。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情况进行统计。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xx年第17号令)同时废止。
。
外经贸主管部门是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并且负责对重大项目的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负责对重大项目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可授权下一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台帐(有效复印件)。
申报技术合同减免税除提交报备资料外,须到税务营业厅填写其它申请。
缴纳合同金额万分之三的印花税;
可免交合同金额的营业税(税率5%);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字【94】001号文)。
企业申办技术贸易资格证须提交以下材料和证明:
技术贸易资格证申请表(下载);
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证书)、地方税务登记证、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申购技术贸易专用发票须提交以下资料:
身份证号:
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项目名称:公司电脑的技术支持,系统装机服务和日常维护。
第二条甲方的主要义务。
1.在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所需要安装的电脑,包括甲方自行购买及甲方员工为开展日常工作所需使用的电脑(含台式计算机、服务器、个人笔记本及平板电脑)数量及型号。
2.在系统故障或需要维护和升级时,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3.按约向乙方支付报酬。
4.协助乙方完成下列配合事项:_______。
第三条乙方的主要义务。
1.在公司提供电脑的配置信息后十日内完成技术服务和支持工作;。
2.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故障排修和系统维护工作,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应对甲方要求进行立即响应。
3.应对甲方交给的物品和资料等妥善保管;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密。
4.应对甲方使用软件和由乙方提供的硬件的安全性、合法性和稳定性负责,不得在进行技术服务中使用和安装非法的软件和硬件系统。
付。
第五条违约责任。
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如有违约,应按合同法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本合同于双方签字之日生效。合同期暂定三年,如甲方对乙方服务不满意,可随时通知解除合同。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提交昆明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服务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名:________(盖章)签名:________(盖章)。
签字时间:_________签字时间:__________。
第一条为规范自由进出口技术的管理,建立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进我国技术进出口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登记机构名称及编号填表日期:
在岗登记人员信息。
单位主管领导。
负责人。
登记员1。
登记员2。
登记员3。
有登记工作证书尚未从事认定登记工作人员信息。
人员。
人员。
人员。
人员。
财务人员信息。
财务人员1。
财务人员2。
编辑。
甲方:
乙方:
一、甲方责任义务:
1、甲方同意乙方以____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活动。
2、甲方有义务根据乙方的要求对外签订外贸合同,对内与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即时将合同副本送交乙方。
3、甲方将无偿为乙方提供谈判场所;提供通讯便利,但其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在乙方业务收入中扣减。无偿提供出口业务及法律法规咨询;按时提供全套公司单证;在乙方指定地点办理海关、商检备案手续。
4、甲方保证维护乙方的商业秘密。并通过自己的渠道协助乙方扩大业务。
5、甲方保证乙方运用资金的安全,承诺不挪用,不拖付乙方资金往来,并在安全收汇后2~3个工作日,按照当日牌价结算人民币货款给乙方或由乙方指定的生产厂商。甲方保证乙方的利润所得,并根据双方商定的`时间方式,向乙方支付。
二、乙方责任义务:
1、遵守法律和国家外贸、外汇、海关方面的政策。
2、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遵守甲方及其它双方商定的工作程序。
3、自行承担自身业务的所有费用。
4、乙方提供给甲方的相关出货资料必需真实,有效,并具有合法性。
5、单单结汇。乙方愿意支付甲方每笔转帐金额的千分之_(rmb),但每票不低于(rmb)_佰元整,不高于(rmb)_仟元整做为手续费,如在转帐过程当中(非甲方操做失误)产生的银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法律责任:
双方必需严格执行本协议,若因外商原因导致外销合同延迟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履行时,至使甲方不能履行本代理协议时,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在乙方提出书面请求并提供费用协助下,代理人有义务向外商交涉索赔。
四、其它事项: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该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壹年。备注:甲乙双方在执行过程当中,若对本协议上述条款有不同的见解和异议,需经双方协商研究同意后方能够进行修改和补充。
甲方:乙方: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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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技术合同签订之后就应到技术合同登记处办理认定登记,有效期已过的合同,登记处将不予受理。
2、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向技术合同登记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及其相关附件,一式二份(登记处须留存一份正本合同)同时按要求填写“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表”。
3.提交的技术合同文本要填写规范、条款完整,标的内容要具体、明确,法定代表人要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4、登记处依法进行审查认定,对符合技术合同条件的合同给予登记,并填写“技术合同登记表”(即:技基1表),对不符合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
5、技术合同履行后,当事人办理核定技术性收入或审批技术交易奖酬金手续时,应先填写“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按规定比例扣除成本(成本扣除标准:技术开发不低于技术交易额40%,技术转让不低于30%,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不低于10%)并需在核定表上加盖财务章、财务负责人章、单位公章、主管财务负责人章。
6、登记人员对当事人填写的技术性收入核定表进行核定并在“技术合同登记表”上记录,根据本次实现的.技术性收入25%的比例开具奖酬金领取单。并收取登记费和提奖手续费。(登记费:按本次实现合同交易额的0.1%收取。提奖手续费:每项每次收取30元)。
7、卖方可持“技术交易奖酬金领取单”到开户银行领取现金。需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可持经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技术交易奖酬金领取单”等三项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8、交易金额在二千万元(含二千万元)以上的技术合同,须经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核,方可登记。如有必要,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组织专门调研。
9、技术中介合同应到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登记处办理认定登记。
10、外资研发机构的技术合同、国内企业向境外企业转让技术的合同,应到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登记处办理认定登记。
11、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到北京知识产权局登记处办理认定登记。
12、登记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当事人对认定登记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的事实,可向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66161862;对未予登记的合同如有异议,可向北京市科委提请复议。
办理地点:北京市专利技术开发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6号11层(邮编100035)。
电话:6612711766127237。
传真:66125223。
编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修订后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17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
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
委托人_________因名称为_________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一案,委托_________指派专利代理人_________为本人(单位)的代理人。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受托人指派的专利代理人(律师)应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了解的商业秘密,并保证按时完成委托事项。
2.委托人应保证其为所申请技术的合法所有权人。
3.委托人应及时提供申请专利所需的技术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保证技术的新颖性,受托人自收到完整资料日起最迟12天内将撰写好的专利申请文件递交国家知识产权局。
2.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________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缴纳实审费;
3.专利申请授权后,每年于申请日前一个月缴纳年费;
4.委托人地址、电话变更应及时通知受托人;
5.本委托合同期限至取得专利证书、驳回或视撤止,授权后仍需我所提供服务的,另行办理手续并交纳手续费。
返
一、首先应确定技术登记的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二、提取奖酬金及核定技术性收入。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卖方可以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25%的比例,奖励直接参加技术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的人员。
在填核定收入表格的时候,在符合比例限制范围内,还要使本次实现技术性收入尽可能地大,因为将来做减免企业所得税备案时是以这个数为准的。
三、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
收入核定完之后,就可以去申请备案免征营业税了,需要带的材料如下。
1、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复印件1份(如有附件需同时提供)。
2、《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原件1份。
4、相关合同发票复印件一份(记账联,内容必须有开发、转让字样)以及相应收入的银行进帐单复印件。
5、《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数据表》原件2份。
6、《受理备案通知书》及《受理备案通知书明细表》各一式2份。
7、《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资料审核处理书》1份。
四、技术合同登记的意义。
1、有利于提高企业自主研发的积极性。
2、有利于促进技术交易和技术转移,维护技术市场秩序。
3、有利于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中正联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北京中正联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4、有利于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5、申请高新企业认定需要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可作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合同,可享受技术交易额免征5%营业税。
(二)符合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转让
方根据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托方(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切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可享受免征5%营业税。
二、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批流程(认定登记为30个工作日)
(一) 卖方用户注册
买方凭真实、有效证件到登记机构注册或自行注册。首次申请认定登记的卖方,需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http:///)注册、上传法人证书、营业执照、企业信息表并选择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进行申报。
(二) 网上申报登记
卖方根据技术合同内容,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技术合同登记业务系统,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后填“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也可以有选择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三) 报送合同文本
卖方按申报材料要求,将技术合同和其他附件材料报送选定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审核。注:设计专利技术合同的,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表处申请认定登记。
(四) 审核登记
登记员查阅卖方网上“登记申请书”并根据卖方送审合同文本材料进行审核、认定登记、盖章,出具认定登记证明。(由市级登记机构初审核盖章,并送审计科技部门审核盖章)
(五) 卖方办理减免税
卖方凭核定后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到企业所在税务部门办理免税或退税手续(保税办理程序见手册)
三、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 卖方主体证明材料:法人证书(副本)或本人身份证(外
籍人士可用护照)。
(二) 生效合同的正本文本及全部附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
份)签字盖章完整有效,字迹清楚。使用科技部印制的示范合同文本,贴好印花税。
(三) 财务预算清单(费用清单)核定技术收入。
(四) 涉外合同登记提供合同的'文本(外文合同需翻译成中文并
于外文原文合同同时附上)、外经贸部门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委托书、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 专利技术转让合同:1、合同原件、复印件各一份;2、合
同登记申请书、信息表;3、委托经办人授权书原件;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5、合同金额发票复印件;6、相关证明。
四、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材料要求
(一)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需提供详细技术方案。
(二) 软件开发项目需要提供技术需求书,知识产权必须明确;著作
权归甲方(受托方)或甲、乙双方(受托方和委托方)拥有。软件技术转让合同需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
(三) 技术合同原则使用国家科技部印制的示范合同文本,未采用的
应加装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封面、封二和封底。
(四) 中标合同附上中标通知书。
五、 技术合同免税办理程序
(一) 技术合同认定。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
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二) 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当地主管地方
税务机关备案(外商投资企业需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三) 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在办理
年度申报前,提交以下资料备案。
1、 发生在境内技术转让应提交的材料:
(1)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 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3) 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4) 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
(5) 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2、 发生在境外转让技术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3)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4)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5)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
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年度申报时,企业所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栏中填报可减免的所得额。
所需资料:
1、福建省技术贸易资格证申请表。
2、公司章程。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任命书。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有效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
二、省创业中心注册。
所需资料:
1、技贸证。
2、营业执照。
3、代码证。
5、法人身份证。
三、合同网上注册。
创业中心907做合同审核。
带印花税单,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六、减免备案。
收入呈报表技术合同成本核算单技贸证合同复印件已开具发票减免申请报告(写明项目名称,买方技术金额,等信息)。
七纳税申报。
。
技术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是指被许多企业和科技人员用来保护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的一种方式。为了规范技术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我国于2018年出台了《技术合同登记办法》。作为一名技术人员,我在近期的一次技术合同登记中有所心得体会。
第二段:了解合同的具体要求。
在技术合同登记前,我花费了一些时间了解技术合同所需要满足的具体要求。我发现,技术合同必须要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清晰明确地阐述技术成果的归属、保密措施、费用分配等重要内容,并附带完整的技术文档和论证资料。这样的要求对技术人员来说具有很大的挑战性,但也能够保障技术合同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第三段:遵循流程办理手续。
在登记技术合同时,我按照《技术合同登记办法》对登记的流程和手续进行了仔细的分析和掌握。我需要先在网上注册并下载《技术合同备案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等备案申请通过后方可以实现在线填写登记信息、签署技术合同备案书并缴纳备案费用。虽然办理起来有些繁琐,但可以帮助保证登记手续的严谨性和技术合同的真实性。
第四段: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技术合同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途径,而登记技术合同则是该途径的重要程序。在这一过程中,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保密作业、知识产权评价和处置等方面的内容,加强了知识产权意识和保护措施的建立。
第五段:总结体会。
技术合同登记对维护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有重要的意义。从我自己的经验来看,要实现技术合同合法、真实、可执行,必须要熟知技术合同登记的具体要求和流程,认真贯彻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技术保密作业,掌握知识产权维权和处置的手段,通过技术合同的实施,实现对技术成果的最大化利用。
可免交合同金额的营业税(税率5%);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字【94】001号文)。
企业申办技术贸易资格证须提交以下材料和证明:
技术贸易资格证申请表(下载);
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证书)、地方税务登记证、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申购技术贸易专用发票须提交以下资料:
技术合同是指通过技术合作,双方共同开发、使用某项技术的合同。在科技领域,技术合同是常见的合同类型。为了保障技术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国家要求相关企业在签署技术合同后进行登记备案。本文将分享我在技术合同登记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在登记技术合同之前,要先了解技术合同的登记流程。登记流程包括填写申请表、准备相关材料、提交申请、审核、领取登记证书等步骤。在登记技术合同前,一定要充分了解登记流程和提交材料的具体要求,以确保申请能够通过审核。
三、准备相关材料。
技术合同的登记要求提交一系列的材料,包括合同正本、合同附件、签约双方的营业执照等证件,以及技术合同备案登记申请表。在准备材料时,需要注意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尽可能提供清晰完整的证明材料,以此证明技术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遵守有关规定。
在登记技术合同时,一定要遵守有关规定。例如,合同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且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同时,要注意合同中涉及到的技术有可能会涉及国家保密、专利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在签署合同前,一定要咨询相关专业人士,确保相关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五、总结。
登记技术合同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不仅对企业自身的技术和合法性有重要意义,同时对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知识产权也具有重要的作用。在登记技术合同时,需要认真准备材料、遵守有关规定,并特别注意合同中所涉及到的技术问题。只有把持准确无误地登记技术合同,才能为企业未来的技术合作提供更加有效和全面的保障。
1、关于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规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规定,关于营业税。
(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二)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
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第十九条规定,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约定提交有关技术成果的载体,不得超出合理的数量范围。
技术成果载体数量的合理范围,按以下原则认定:
(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一般限于1-2套。
第五十一条规定,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合同的交易总额和技术交易额进行审查,核定技术性收入。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载明合同交易总额、技术交易额。申请认定登记时不能确定合同交易总额、技术交易额的,或者在履行合同中金额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减免税或提取奖酬金手续前予以补正。不予补正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规定,本规则第五十一条用语的含义是:
(一)合同交易总额是指技术合同成交项目的总金额;
(三)技术性收入是指履行合同后所获得的价款、使用费、报酬的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按财税字〔1997〕273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确定的免税营业额。通常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核定的技术性交易额,即从合同交易金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但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可计入技术交易额,具体数量按科学技术部《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第十九条执行。
2、关于免税的审批程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规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第三款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予以取消。
取消审核手续后,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仍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了《技术。
合同。
认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是本站小编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技术合同相关登记办法。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应当申请对相关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奖金和报酬。
第六条。
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使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使用其他名称或者所表述内容在认定合同性质上引起混乱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退回当事人补正。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应当对其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其主要事项是:
(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载明经核定的技术性收入额。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不予登记,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字样,退还当事人。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守国家秘密。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义务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保守有关技术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
财政、税务等机关在审核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申请时,认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有误的,可以要求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重新认定。财政、税务等机关对重新认定的技术合同仍认为认定有误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审批。
第十八条。
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转让或者解除,以及被有关机关撤销、宣布无效时,应当向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变更登记的,应当重新核定技术性收入;注销登记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财政、税务机关。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技术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保证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涉及偷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在认定登记工作中,发现当事人有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混乱、统计失实、违规登记的,应当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顿,并可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泄露技术合同约定的技术秘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6日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技术合同登记是指当事人在技术合作中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以及技术合作成果等文书,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技术市场秩序、推动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我国自2008年起开始实施技术合同备案登记制度,并将这一制度纳入政府的工作重点之一。
技术合同登记对于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技术创新,保证市场公平竞争至关重要。
首先,保护知识产权。合同登记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经过登记备案的技术合同才能取得法律保护。同时,在技术合作过程中,登记备案有助于加强对技术合作方的约束,降低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概率。
其次,促进技术创新。登记备案可以规范技术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推动技术成果向市场化方向转化,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步伐,提升技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最后,保证市场公平竞争。登记备案有助于构建公平、规范的市场秩序,坚决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登记备案还可以为政府部门提供技术市场分析及监管依据,维护国家科技战略和国家技术标准。
随着技术合同备案登记制度的出台和实施,我国技术合同登记工作逐渐规范。截至目前,我国技术合同登记工作涵盖了大量的合同类型和各行各业的技术合作,涉及产权转移、技术交流、技术服务等多个方面。技术合同登记的实施和推广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合同文化环境、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等方面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技术合同登记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登记依据不够全面、登记手续不够便捷、登记机构管理不够规范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加以关注和改进。
第四段:个人心得。
作为一家科技企业的法务人员,我将技术合同登记作为自己的一项主要工作内容。在工作中,我深刻体会到技术合同登记对于企业的重要性。
首先,要注重技术合同签订过程的规范。在技术合同签订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各方讨论并确定合同内容,保证双方权益平衡,减少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概率。
其次,要严格执行技术合同备案登记制度。在技术合同实施前,应及时完成登记备案手续,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实施过程中,要及时更新备案内容并保存备案材料,随时做好备案记录的归档和审核工作。这样才能确保我国技术合同登记工作的规范实施和有效推进。
总之,技术合同登记是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和市场监管的重要手段。作为企业和个人,我们需要认真对待技术合同登记工作,注重规范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充分利用技术合同登记制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竞争秩序。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深入学习技术合同登记相关规定和实务知识,积极配合上级部门,推进技术合同登记工作,为企业发展和国家科技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五段:总结。
本文对技术合同登记的重要性和现状进行了探讨,并结合个人的工作实践,提出了应对技术合同登记问题的一些思路和措施。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和科技创新的不断深入,技术合同登记工作将成为国家和企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我们需要不断加强自身学习和实践,为技术合同登记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享受技术交易额增值税的免征。
(1)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或者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2)技术开发(合作)合同。
本合同书适用于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或者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原专利权人)将其发明创造专利权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本合同书适用于让与方(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本合同书适用于让与人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使用权和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3、申请材料。
1、登录申报系统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和合同信息,其中企业基本信息仅在有变更时更新,合同信息每项合同填报一次。
2、提交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原件二份、复印件一份,曾登记过的分期登记合同,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最近一次盖章登记过的封底须一并复印装订)。合同登记机构、企业各留存原件一份,税务部门验原件留复印件。
3、涉外技术合同必须是中文合同或双语对照合同,合同中金额为外币的,按结算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申报。未订立中文合同的,合同必须附上中文翻译件(一起装订)。翻译件要有申报方企业盖章和法人代表签字,且申报方必须承诺翻译件与原合同内容一致无误。
4、提供必要的合同附件。
(1)涉及知识产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合同,须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2)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在申请办理免税登记时,要提供已认定登记过的原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
(3)“提成支付”技术合同以及金额大于1000万元的技术合同,分期(月、季度或年度)按实际发生金额申报,并附当期收入财务说明(加盖财务章)及发票复印件。
(4)合同中涉及购置设备或外购软、硬件产品等费用者,须需提供费用清单。
(6)登记机构对合同内容有不明晰、不完整等存疑时,申报企业应按要求补充相关资料,如合同的补充协议,说明合同标的技术需求、开发内容、技术规范、价格构成等的合同附件或证明文件。
5、合同外提供的资料,视性质不同须分别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6、所提交的文本资料、印鉴要清晰。
7、非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签名的合同,应提交其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书面授权签定此合同的授权委托书。
(二)提交材料要求:
1、提交的申办材料必须齐全、真实有效,合同文本规范、主体清楚、标的明确、条款完整,文字、印鉴清晰。
2、非使用科技部《技术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的合同,应提供与附示范文本格式一致的'封面、封底(登记页)。
3、合同文本原件须加盖双方骑缝章。合同外提供的资料,须加盖申报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4、单纯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可认定登记,但不享受免税政策。需享受免税政策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应提交经认定登记的、与之相关的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
5、合同有明确、固定金额的(含合同金额大于1000万的),直接办理认定登记,取得免税证明。凭免税证明在税务部门办理免税手续。待发生资金往来后,可直接开零税率增值发票。
6、框架合同可直接办理无免税金额的框架合同免税证明,凭免税证明在税务部门办理免税手续。办理手续后,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此份合同的实际技术交易额可直接开零税率增值发票。按照税务局的要求,发票开好后,需再补办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以备税务部门核查。
7、合同价款中包含购置设备或外购软、硬件产品等费用或其他非技术性收入成分的,应提交费用构成清单。
8、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提交确定密级的单位出具的密级证明。如出于保密需要,需对申报信息(如项目名称、合同内容等)作出变更的,应出具书面说明。
(三)提交材料装订要求:
1、合同封底(登记页),文字内容朝外装订在合同最后。
2、提交材料统一采用a4纸,左侧纵向装订,不加装其他材质的封页。
3、附件与合同正本一同装订成册,附件过多的可单独装订。
4、材料受理。
受理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科技大厦1017室。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2:00—5:30(周一上午全时段、周五下午4:00以后不对外办公)。
5、办理流程。
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申办人注册为《深圳市技术合同登记网上申报系统》用户并填报合同信息,并将合同文本提交到深圳市技术转移促进中心。
流程图:
6、办理期限:
1、网上申报后,申办人应尽快报送合同文本到市技术转移促进中心。10个工作日内未提交书面合同文本的,系统将自动撤消网上申报。(撤销后可继续提交申报,不需要以新合同形式再提交)。
2、登记部门受理合同文本后6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认定登记(需补充申办材料等的除外)。
3、网上告知补充补正材料后,申办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报送补充补正材料。
4、登记完成后,应及时取回合同文本(1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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