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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应急管理工作制度(汇总19篇)

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应急管理工作制度(汇总19篇)



在现代社会中,规章制度是各个领域重要的管理方式之一,它能够规范人们的行为和活动。规章制度的守则和规范不仅适用于工作,也适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

学校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为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实施应急处理,成立单位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何小来。

成员:沈建伟高富祥。

主要职责:负责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对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部署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单位与各级部门及单位内部之间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积极配合各个相关部门对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开展的各项调查、处理、救援等工作。

必要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成立调查协助组、人员救治协助组、后勤保障组等,并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职责。同时为了积极、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生活饮用水水污染事故,及时控制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现场处理及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生活饮用水污染对人体危害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秩序,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在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下,做好防范。

1、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单位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紧急组织有关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迅速开展现场调查,查找污染原因及污染物,了解污染物的种类、性状、毒性及污染程度,掌握供水范围及接触人群身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分析污染的扩散趋势,并据此提出科学、行之有效的紧急控制消除污染措施。

2、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水质监测方案,科学采集水样和检测,快速找出主要污染物,并进行动态水质监测,及时掌握水质污染程度、污染趋势、水质动态变化规律,为进一步确定污染物、污染治理、恢复供水提供科学依据。

3、当出现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或桶装水质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卫生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在保证水质卫生安全质量的前提下采取其他临时供水途径,以保证饮用者正常生活饮用水问题,避免和减少水污染对饮用者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

4、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后,应依法立即、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水污染事故状况,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开展有关调查、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开展水质监测,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在卫生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针对水污染环节和污染原因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的蔓延和扩大,严防水污染事故再次发生。

5、当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得以控制,污染原因消除后,在恢复供水前,必须重新进行自备水源水或二次供水水质检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并公告居民,及时解除控制。

6、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完成调查、控制、处理,并形成书面材料。

学校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为保障全校师生生命、财产的安全以及正常的教学、生活和工作的稳定,有效地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应急管理制度。

一、应急值班领导成员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安全防范意识,按照学校的安全预案和应急方案、值日工作制度,坚守岗位,贯彻有效的防范措施,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严守值班时间,到岗后要及时做好签到、交接、了解学校情况,掌握相关信息等工作。

三、要按时巡视校园,处理值班期间的相关事务,发现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按相关程序进行汇报或处置,结束时要做好值班的情况反馈。

四、应急值班领导小组成员要保持24小时的通信畅通无阻;。

五、应急值班人员遵循首发处理为主,当事件发生或预见到可能发生时,按程序、按规定向学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严格遵守《楚雄市西舍路镇中心小学应急领导小组职责分工》要求,由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分组负责,反应及时,采取主动,加强合作,措施果断,把事故减少至最低。

六、应急办公室电话:xxxx。

应急管理工作制度_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为提高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快速、高效、稳妥、有序进行,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安全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在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二)属地管理。预防与控制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司法所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做好防控工作。

(三)预防为主。切实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做到有备无患。

(四)依法处置。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方式、方法处置突发事件。

(五)依靠科学。应急工作应符合科学规律,确保规范性、科学性、全局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适用范围。

(一)重大事故。包括:司法行政系统内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各类事故,司法行政干部职工意外伤害事故,以及其他影响机关安全和稳定的突发灾难事故。

(二)突发事件。包括:己经或可能发生的社区矫正对象非正常死亡、脱管失控,正在或可能发生行凶、闹事、自杀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等突发情况;失火、失盗、失密、泄密等重特大事件;重大信访及群体性上访、聚众冲击司法行政机关、服务中心以及工作人员重特大事件;涉及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各类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及集体上访、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阶段性、临时性的重大活动突发的各类事件等。

(三)自然灾害。包括:暴雨、高温、洪水、地震、地质灾害等。

(四)区委、区政府安排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处理的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发生前的防范工作,依照职责分工,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各司其职。当发生上述事件之一时,启动本预案。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下,迅速高效地完成各项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三、组织指挥。

成立由局长担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处、所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决定有关重要事项,提出重大决策建议,制订处置措施,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告处置情况;组织事件信息的发布,必要时派员赶赴现场指导或协助调查处理、紧急救援和对司法行政干部职工表示慰问;负责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等。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要承担局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值班,掌握和报告全局重大情况和动态,协调处置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援工作,协调各应急小组开展工作,完成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交给的其它任务。

四、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应急报告后,立即组织开展先前处置工作,并将事件情况迅速报告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在上级的统一指挥下,做好紧急控制、救援和撤离等工作,确保场所内秩序稳定;局应急队伍按照规定迅速到达指定岗位,履行职责。并调集全系统一切资源进行应急处置。

五、应急保障。

值班制度。发生突发事件后,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应急期间通讯畅通。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在机构、人员、车辆、物资、资金等方面予以保障。

应急处理情况报送。事件应急处理结束后,由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结束应急响应程序,应急保障工作小组对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总结报区委、区政府及上级司法行政部门。

六、后期处置。

突发事件结束后,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协调救济补偿、社会救助、保险索赔、灾后重建等。同时,抽调人员组成调查组,对失职、渎职、违反安全制度而引发突发事件的行为,以及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相应后果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学校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师生饮用水卫生,保障学生饮水安全,采取有效措施全力遏制和杜绝生活饮用水水污染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我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管理,经学校研究决定成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小组,负责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组长:沈建伟。

成员:高富祥。

在校园内醒目位置设置饮水卫生健康教育宣传栏,对学生进行饮用水卫生知识宣传,告知学生饮水安全须知,包括不宜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一旦发现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学校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

(一)桶装水管理要求。

1、水质应符合桶装饮用水的标准,每批水要索取水质检验报告;

3、使用的饮水机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4、饮水机应放在固定安全卫生的地方,防止二次污染;

5、有定期对饮水机清洗消毒的制度,定期对饮水机进行清洗、消毒,夏季每月一次,冬季每两月一次,要有定期清洗消毒饮水机记录;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二)保温桶水管理要求。

设专人定时供水,供水者必须有健康上岗证,保温桶要加盖上锁,并每天进行清洗消毒。

1、坚持每天清扫泵房卫生,保持工作环境整洁;

2、每天清扫水箱周围卫生,保持水箱周围环境清洁;

3、要时常检查供水设施周围有无污染物,如发现应立即清除并及时消毒;

4、泵房及水箱间内严禁堆放杂物;

5、泵房及水箱间内严禁养宠物和植物;

6、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泵房及水箱间。

1、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使饮用水水源遭受污染;

2、饮用水水质出现异常,影响饮用者正常生活;

3、输配水管网破损或二次供水设施防护不严,使饮用水水质恶化;

4、饮用水水质污染,造成介水传播疾病流行或中毒;

5、存在明显的污染源,并怀疑饮用水源或饮用水水质有可能受到污染。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地控制、减少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危害,规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应急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省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管理为主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挥、协调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具体承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以及应急值守、应急救援培训、应急演练、应急信 息化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等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行业或者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指挥、应急值守、应急演练、应急信息化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保障与本单位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人员、资金、装备和物资,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装备自主开发,引进先进救援装备和先进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对救援过程中伤亡的人员,给予妥善救治、抚恤。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所属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相互衔接,并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修订。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落实应急组织、人员、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应急资源,开展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记录,对演练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的需要,成立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二条 煤矿和非煤矿山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矿山救护队,并实行资质管理。

大型的建筑施工单位、交通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成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

中小型的建筑施工单位、交通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的经营使用单位,具备条件的可以成立专职安 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成立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并与邻近同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签订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协议。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应急救援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与邻近的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签订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协议。

鼓励社会力量成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服务。

第十三条 专业和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培训并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条件,实行备案管理。

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经相应培训并达到本省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结合实战需要,制定训练计划,开展相应训练,提高救援能力,并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五条 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定期对服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预防性安全检查,熟悉应急预案内容、周边环境、地形地貌、重大危险源危害因素等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按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协议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或者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协议样式和规范内容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当优先保障用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和有关应急救援机构运行保障、应急救援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并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形势和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事故预防和避险、自救、互救、应急处置等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应急意识和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救援队伍、救援物资、救援专家等相关数据库,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保障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其中,矿山、建筑施工单 位、交通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和储存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要求将相关信息传输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安全生 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应急信息平台应当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并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气象、海洋、防汛、国土资源、地震等部门和机构建立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及时掌握相关自然灾害的预警信息,研判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出相应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对可能波及邻近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邻近地区人民政府发出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接到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可能造成的危害。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按有关规定上报,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

第二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公众人身安全时,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疏散、撤离和安置相关人员,尽最大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防控次生和衍生事故发生。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积极配合疏散行动。

第二十五条 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任务的车辆,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情况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相关车辆迅速通行。

应急救援专业车辆的外观由省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联合设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过程中,可以借用或者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救援物资、设施和装备。

第二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调用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借用或者征用救援物资、设施和装备等产生的费用,由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确实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通信等公共基础设施损坏的,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尽快修复,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需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依照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

(二)未及时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的;

(三)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将监测监控信息传输到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应急指挥机构的。

第三十一条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煤矿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一、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公司应急管理制度,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三、应急管理分“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四个过程。主要内容包括: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物资保障等。

四、成立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主管安全生产经理、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科,并负责日常管理。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远的编写和修订。公司应急管理制度领导小组负责预案的编制、修订。预案要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并保持与上级部门预案的衔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实际演练情况,适时修订《预案》,做到科学、易操作。

六、应急管理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应急管理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事故预防、危险辨识、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各类事故处置方案、基本救护常识、避灾避灾避险、逃生自救等。

七、应急演练。根据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分别安排一次桌面演练和综合演练,强化职工应急意识,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速度和实战能力,安全生产科负责做好演练记录和总结。

八、应急通讯设备保障。公司要对电话、对讲机、手机等通讯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或更新,确保通讯畅通。

九、应急救援物资保障。根据公司预案做好应急救援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工具、材料、药品等保障工作。确保经费、物资供应,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并对应急救援设备、设施要定期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确保性能完好。

十、应急处置。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十一、成立简直救护队,人员由各科室、采区主要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并进行经常性训练,熟练掌握基本的救护常识和救援能力。

十二、应急救援协议。充分利用社会应急资源,与地方政府预案、上级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的预案和应急组织相衔接。

十三、应急管理费用有公司总经理审批,财务部门予以保障。

十四、本制度解释权归应急管理制度领导小组,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7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200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9007-2011),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以人为本,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及项目各分部。

第四条 项目设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项目第一负责人领导下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应急领导小组及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项目书记、分管安全的副经理、其他部门经理、总工程师

成员:由项目安全环保部、物资机械部、综合办公室、财务会计部、成本合同部、各分部负责人等组成。

第五条 项目设置通讯联络、疏散引导、事故抢险、后勤保障、现场恢复等五个专业应急救援工作小组。

一、通信联络组:组长由项目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项目办公室其他成员组成。

二、疏散引导组:组长由项目安全环保部部长担任,成员由专职安全员组成。

三、事故抢救组:组长由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经理担任,机材副经理、事故发生作业队长为副组长,成员由项目工程部长、专职安全员、事故现场工程师、专业工长、兼职安全员、技术工人等相关人员组成。

四、后勤保障组:组长由项目书记担任,成员由项目物资部、机械部、办公室、炊事班等组成。

五、现场恢复组:组长由项目主管生产的副经理担任,成员由由项目工程部长、专职安全员、事故现场工程师、专业工长、兼职安全员、技术工人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 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内部由项目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两级组成,按事故大小分级负责、集中统一指挥,并服从于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挥。

第七条 为防止出现多头指挥或无人指挥的情况,对项目内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权限明确如下,组长不能现场指挥时由主管副组长依序替代指挥。

一、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由该项目经理负责指挥;

二、一般事故,由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指挥;

三、较大事故,由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指挥;

四、重大、特大事故,由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配合上级负责指挥;

五、特殊或紧急情况,上级可以直接现场指挥,下级必须服从。

第八条 项目应全面分析本单位的危险有害因素和事故隐患,客观评估本单位的应急能力和应急资源。分析评估结果作为应急预案的编制依据。

第九条 项目安全领导小组人员负责对本项目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预案评审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条 项目应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预案演练,以不断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管理和应急技能水平。

第十一条 事故应急救援的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

2、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

3、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人员、装备;

4、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

6、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7、经费保障;

8、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项目要根据项目工程和重大危险源的特点,在项目开工后每季度有针对性地组织不少于1次的应急演练,并根据工程工期的长短不定期举行演练,施工作业人员变动较大时要增加演练次数,并认真评估、总结、修正。

第十三条 项目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十四条 项目在开展应急演练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进行评估,并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确保预案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评估和修订意见应当有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 项目每季度应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并组织专项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响应能力。

第十六条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级。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交质监发[2011]217号)分级标准,将直接经济损失等级修改为下表,其他标准不变:

第十七条 响应程序

一、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按照上述事故划分的等级标准分为二级响应:即项目级――二级、公司级――一级。

2、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项目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同时通过其直接上级向公司报告,由公司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时,项目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同时通过其直接上级向公司、由公司向局报告,启动应急响应。

4、特殊或紧急情况,上级可以决定提升应急响应级别,或派员协助应急救援工作。

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相应二级应急响应,有关部门和人员按其应急职责认真开展工作。

1、项目经理部在地方公安、消防、海事、矿山、卫生、森林、草原、危险化学品等专业抢险力量和应急指挥工作组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救援,在专业抢险力量和应急指挥工作组到达现场后,全力协助其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一般事故发生后,项目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由组长(副组长)带队迅速赶赴现场,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事故处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一、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或事故发现人员,应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口头(电话)报告,如果是火灾事故,应同时打119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急救拨打120。

二、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接到报告后,通知副组长由其召集组员,立即启动相应现场应急救援预案。

三、根据事故等级类别,项目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在接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向项目监理工程师、业主单位电话报告,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向上级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事故发生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报告,重大以上事故可立即越级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隐瞒不报、谎报、迟报、漏报。

四、事故报告的.内容为:

2、联系人姓名和电话,事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及报告时间等。

五、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2、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3、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六、项目生产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接到现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项目二级应急响应及派员参与现场抢险救灾工作,按权限负责对项目救援工作指挥调度、调动有关力量协助项目进行抢险救护;报告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执行有关指示和命令。

七、项目生产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接到分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项目一级应急响应及派员参与现场抢险救灾工作,按权限负责对项目救援工作指挥调度、调动有关力量协助项目进行抢险救护,报告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执行有关指示和命令。

八、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接到事故报告的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各级应急领导小组之间,必须保证24小时人员通讯畅通。

九、信息报告顺序:

第十三条 应急处置措施

一、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或事故发现人员,应及时发出警示信息、信号,互相帮助,积极组织自救,如紧急断电、灭火、组织人员撤离、救助伤员、现场保护等事发初期能够采取的各种紧急有效措施。

二、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接到报警后,应立即亲自赶赴事故现场,不能及时赶赴的,必须委派一名副组长或事故现场管理人员,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控制事态发展,随时向上级报告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执行有关指示和命令。

三、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事故的程度,确定对本工程的施工局部或全部暂停;对危险源现场实施封闭或交通管制,提防相应事故造成的伤害;根据事故现场的报告,判断并确定是否需要专业应急服务机构和相邻可依托力量等外部的帮助,确需帮助时应立即指定专人联系求救;同时在外部力量到来前,事先做好救援准备工作,如道路疏通、迎接引路、现场无关人员撤离、提供必要的照明和现有的辅助救援器材等;在外部力量到来后,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四、各应急小组人员,要接受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按照各自岗位职责采取措施、迅速开展工作。

(1)通信联络组:负责报警、联络、保证各级通讯联系畅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2)疏散引导: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保护,阻止非抢险救援人员进入现场,负责现场车辆疏通、人员清点及疏散,维持治安秩序,负责保护抢险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造成二次伤害。

(3)事故抢救组:在第一时间组织实施抢险行动方案,包括对受困或伤亡人员、现场贵重物资及设备的抢救、危险品的转移,协调有关部门的抢险行动;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抢险进展情况。

(4)后勤保障组:负责调集抢险器材、设备及统计;负责解决全体参加抢险救援工作人员的食宿行问题。

(5)现状恢复组:负责在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对现场进行恢复,在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的前提上,组织员工开始施工。

第十四条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启动本项应急预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建议、经现场应急救援总指挥机构确认和批准,决定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上一级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决定应急结束。

第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其对事故的救援、组织、协调应急行动、调查处理、整改补救、报告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第十六条 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及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事故信息的客观、真实、准确和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任何个人不得随意向外发布事故信息。

第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领导小组要分析总结本次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在一周内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书面报上级公司,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切实整改。

第十八条 应急结束后,项目根据《事故统计报告制度》进行事故和善后处理。并根据调查和应急救援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奖惩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相一致的,以国家颁布的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项目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一、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直属事业单位要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根据实际特点,制定科学、实用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进行演练。

二、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按照“先控制,后处置,救人第一,减少损失”的原则,在稳妥可靠的前提下,果断处置。

三、事故发生时,当事人要立即向学校安全工作负责人或安全办报告。校安全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局领导,同时通知有关处室迅速赶赴现场。学校领导接报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保护好事故现场,协调组织应急救护工作。

四、发生火灾、危险物品、交通事故、工程建设、特种设备、大型集会活动、外来暴力侵害、食物中毒以及自然灾害等安全事故时,迅速疏散人员和贵重物资、有爆炸和有毒气泄漏的场所应及时疏散周边人员,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五、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六、做好遇难人员家属的抚慰工作。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学校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矿对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主要危险源,是指在我矿重大危险源辨识清单上所规定的危险源。

第三条存在主要危险源的部门,其部门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主要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四条对主要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科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制度;

(二)主要危险源一法三卡安全警示卡;

(三)主要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第六条在施工前应填写《重大危险源登记表》,报送安全科备案。

第七条对新产生的主要危险源,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当及时报送安全科备案;

第八条安全科应建立健全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主要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制度。

学校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为做好对突发事件应急准备,提高对应急反应、控制和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常抓不懈、重在预防”的安全思想,保障公路畅通,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结合实际,依据有关应急预案,模拟应对突发事件,制定本制度。

1、应急演练的目的:

(1)检验预案通过开展应急演练,查找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完善和提高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2)完善准备检查应对突发事件所需应急队伍、物资、设备、装备、技术等方面准备工作,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锻炼队伍增强演练组织单位、参与单位和人员等对应急预案的熟练程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应急演练原则。

(1)结合实际、合理定位。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明确演练目的,根据资源条件确定演练方式和规模。

(2)着眼实战、讲求实效。以提高应急指挥人员的智慧协调能力、应急队伍的实战能力为着眼点,重视对演练效果的评估、考核、总结推广好经验,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3)精心组织、确保安全。精心策划演练内容,科学设计演练方案,周密组织演练活动,制定并严格遵守安全措施,确保演练的安全。

由矿长担任总指挥,总工程师任副总指挥,所属各科室(区队)长为应急指挥部成员,对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件的,按照应急响应职责范围进行统一指挥,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组成职责范围内的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应急救援指挥系统。

4、应急救援队伍组成及装备。

(1)队伍组成所属各单位应建立一支相对固定和精干的应急救援队伍。

(2)应急物资及设备。

(3)应急救援的教育、培训。

学校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良好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和师生安全、根据国家教委《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大门正常开放时间:

1、早自修开始前30分钟----早自修开始后10分钟。

2、上午第四节上课后30分钟----第四节下课后20分钟。

3、下午第一节上课前30分钟----第一节上课后10分钟。

4、下午第三节上课后30分钟----第四节下课后20分钟。

5、晚自修第一节上课前30分钟----第一节上课后10分钟。

6、晚自修第二节下课后----第三节上课后10分钟。

7、晚自修第三节下课后----第三节下课后20分钟。

二、凡从校门出入的人员及车辆须主动出示证件、自觉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检查、指导、经门卫同意后、方可出入。

三、校外任何商贩、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经商,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内或校门附近摆摊设点,不得在学校主干道及两侧摆摊设点,阻碍校门及学校通道。

四、学校财产出校门必须经过认真盘问,并作详细登记。校外物品非经同意不得暂时寄放校内。

五、机动车辆进入校门,须经门卫同意,并按交通标志行驶,禁止鸣号、试车、学习驾驶。自行车进出校门时一律下车推行进入校门,并服从传达室工作人员管理,有序停放,所有停放车辆必须加锁。停车房开放时间同学校大门正常开放时间。

六、校门实行定时开关制,早自修前半小时开门,晚自修后半小时关门,师生员工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时间出入校门时,应由学校与值班工作人员事前取得联系,任何人不得干扰门卫工作。

七、门卫执勤人员必须着装整洁、姿态端正、文明执勤、保持值班室整洁、门前实行“三包”。

八、凡我校师生员工(含职工子女、家属、临时工)进出校门应佩带校徽或主动出示工作证、学生证、出入证;来校联系工作或会客的人员、一律凭介绍信或身份证到值班室接洽,并办理登记后方可入内,学生在上课时间不得会客。

九、节假日及休息日关闭大门。

十、对违犯以上规定者,视其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卫生应急工作制度

(1)应急设备和药品由院根据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储备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研究、统计和提出申请。

(2)经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讨论后审批。

(3)由院相关职能部门统一采购后统一保管与储备。

(4)应急药品、器械储藏在专门地点,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补充更换。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任何个人不得接触和使用。

(5)应急药品须经院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使用。管理人员根据使用情况及时向院应急领导小组申请补充,交药剂科统一购买。

卫生应急工作制度

一、上班人员必须衣帽整洁,精神饱满,佩带上岗证。

二、热情接待病人,一切为病人着想,尽量满足病人要求;杜绝生硬语言,不知道、不晓得、不耐烦、不关我的事等生硬语言不允许出现在医务人员口头;真正做到“三好一满意”(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

三、实行“病人无错”制度,医院职工无论任何原因和理由与病人发生争吵一次处罚金10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不愿作出书面检查者处罚金200元。

四、上班时间禁止玩游戏、看电视、看电影、织毛衣、做针线活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发现一次处罚金50元,第二次加倍,第三次三倍依次累加处罚(职工举报或办公室督查,罚金80%奖励举报人)。

五、科室自行排班,当班人员有事或生病必须提前一天向科室负责人请假(行政班人员提前一天到办公室请假),违者造成脱班按旷工论处,旷工一天扣发三天全额工资(罚金80%奖励代班人员)。职工请事假,每月不得超过三天,超过三天扣日均劳务提成或日均综合奖;婚、丧假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两天以上事假必须书面申请,注明请假事由、起止日期;病假须出具疾病证明,并提供病历等相关资料;以欺骗手段骗假,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七、医护人员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查房制度,危重、疑难病人会诊制度;坚决杜绝病人无医生看望、提着输液瓶四处找人的现象,违者造成医疗事故责任自负;病人或家属举报一经查实,当班人员处罚金100元。

八、医生每周至少到药房巡视一次,药房人员必须积极配合,熟悉药品尤其是新药品规格剂型,杜绝处方药品规格剂型写错,否则合医办审减金额由开方医生承但。

九、药房每次进药后将新剂型及新药品规格、含量、用途书面告知当班医生,当班医生及时将信息张贴在诊断室醒目处(至少保存一周),并报告医疗组长,通过交接班转告所有医生。

十、药房应将有效期在半年内的'药品书面告知医生,内容包括药品名称、数量、规格,以便及时处理,否则造成损失由药房负责。

十一、公卫、防疫、妇保、卫监工作接受上级相关部门检查、督导、考核,考核不合格或考评60分以下(不含60分),从工资中扣除季度、半年或全年综合奖,不参加半年或全年绩效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或不及格待岗学习三个月,待岗期间发基本生活费(岗位工资80%),待岗学习期满由本人写出岗位申请,经院务会研究决定上岗。

十二、私自收费:实行奖励举报制。私自收费一经查实,处收费金额100倍的罚款,罚金80%奖励举报人。

十三、实行24小时电话畅通制:1小时内电话不通扣当月电话费60元(聘用人员同等),1—3小时扣100元,超过3小时记旷工一天,扣发三天全额工资。

十四、迟到、早退、中途脱岗:超过10分钟按旷工半天处理,造成医疗事故责任自负(病人、职工举报或办公室督查,罚金80%奖励举报人)。

十五、团结协作:同事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互相爱护、互相理解,绝不允许互相刁难、互相扯皮、互相抵毁,甚至口出脏话、粗话、吵架、打架,坚决杜绝不利于团结的语言和行为;多干工作,少议论别人。

十六、以上罚金作食堂生活补助。

十七、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上墙公布。

举报电话:院长xxxx、政府分管领导xx镇长xxxx,严格保护举报人。

十八、本制度20xx年9月28日经全院职工会讨论通过(试行),xx年1月8日全院职工会修正执行。

应急值班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应急值班工作,确保非工作时间的紧急公务及时处理和突发事件有效处置,根据《遵义市党政机关值班工作制度》和有关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安监局实行工作日夜间和非工作日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由局县级领导干部和驾驶员按周轮流带班,其余在编在岗干部职工(以下称“工作人员”)按班轮流值班。

三日以上节假日、重大敏感时间、重大紧急突发事件处置期间,实行县级领导和工作人员双岗值班。

第三条 县级领导在办公室值班,工作人员在值班室值班,驾驶员在驾驶员休息室值班。

第四条 县级领导带班时间:周一至周日非上班时间,带班期间不离开中心城区,并确保距办公室行车时间不超过30分钟。

县级领导值班时间:正常作息时间(上午8时30分至12时,下午14时至17时30分),其余时间(17时至次日8时30分)不离开中心城区并确保距办公室行车时间不超过30分钟。

工作人员值班时间:夜班17时30分至次日8时30分,白班8时30分至17时30分。

驾驶员值班时间:与县级领导值班时间一致。

第五条 《月值班安排表》由局应急办负责制定,经分管领导审签提前五个工作日印发,《月值班安排表》印发后,值班安排不再作调整。

因公出差(含值班期间因公离岗)、申请公休不能参加值班的,由其自行协商调补值班人员,县级领导干部应报请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告市委综合信息科和市政府应急办;工作人员应报请带班、值班领导同意。

女同志值白班(上、下午各一人),男同志值夜班,煤安局各监管组人员不安排值班,连续三天及以上的假期不安排女同志值班。

第六条 带班、值班期间,县级领导干部负责督查值班工作情况,领导和协调处理紧急公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签发事故灾难、涉安涉访等重大紧急信息报送文件。工作人员负责记录、登记和处理来文来电来访,填写值班记录,报送值班情况,按时按规定报送重大紧急信息,关闭局机关办公区出入大门及公共区域应关停的水电末端,管理值班设施设备,填写交接班记录等。

第七条 值班人员严格按《遵义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时限、内容和程序报告重大紧急信息。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安监局(省安委办)的重大紧急信息,必须先报请值班、带班领导和局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八条 值班室配置电话、传真、电脑、打印机、电视、采暖等设施设备,床上用品除垫絮和枕芯外,按每人一套配发给应参加值班的人员,值班时自带自用,交班时自行带离管理。

第九条 带班、值班工作纪律:

二、值班前和值班期间禁止饮酒;

三、按时接班,按规定内容、程序交接班和报告值班情况,按指定地点、时间值班,按程序及时限处理重大紧急信息、处置突发事件。

第十条 值班工作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存在下列情况的,根据情节轻重,按《市安监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给予通报批评或党政纪处分。

一、值班人员脱岗的及因公离岗不报告的;

二、值班电话设置呼叫转移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内容及程序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和报告值班情况的;

四、值班前及值班期间饮酒的。

第十一条 连续三日及以上节假日期间值班的,可安排补休。值夜班后属于正常工作日且值班期间接收处理重大紧急信息的,值班后可休息半天。依据有关规定、标准计发应急值班补助费。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3年1月1日印发《遵义市安监局值班工作制度》同时作废。

应急值班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环境应急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及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带班,为带班期间值班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局机关各股室、局属二级单位轮流滚动值班,为值班期间值班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按照各单位上报值班人员名单,采取工作日(17:30至次日8:00)、法定节假日(白天8:00至17:30,晚上17:30至次日8:00)轮流滚动方式值班,值班地点设在局办公楼4078值班室,值班电话,传真电话:。

第四条局办公室负责应急值班的日常管理,统筹安排,对值班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根据上级要求和值班工作需要,为值班室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和生活设施。

第五条局机关股室、局属各单位领导应当根据有关要求和值班安排,负责督促本部门值班人员认真履行值班职责,及时妥善处理好值班期间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来电、来文等信息的接收、记录、传递和处理工作;负责县委县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各级环保部门和局属各单位呈报的紧急重大情况和各种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处置、督办和反馈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值班员人员应当熟悉环保业务知识和应急值班的有关规定,养成恪尽职守、严谨细致、文明礼貌的良好作风,不断提高履行职责和处置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值班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值班时,应当提前向当天值班领导请假并自行协商其他工作人员顶替值班,同时告知局办公室。值班期间不准迟到早退,不准擅离岗位,不准让非本局工作人员替班,不准因个人事由占用值班通信设备,不准在值班期间喝酒,不准在值班室做与值班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值班记录应当使用专用的值班记录本,并做到记录准确、及时、简明、完整,书写清晰,页面整洁。记录一般包括以下要素:何时、何地、何事、何因、联系人姓名及职务、联系方式、领导批示和处理意见、记录时间及记录人、处理结果等。

第十条对于一般性质的政务值班事务,应报告带班领导,并根据其意见作出处理;对于环境应急事件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应立即向带班领导报告,由带班领导负责,协调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值班人员按照环境应急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要求进行信息报送。值班人员在非工作时间遇有上访对象时,要文明接待,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告知其来访的时间和地点,特殊情况可根据带班领导指示,通知相关单位(股室)派人接访。

第十一条值班人员要提前做好交接班工作,当班期间未处理完毕的工作要向接班人交待清楚,确保工作有序连续。

第十二条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涉密信息,重特大事件和紧急情况的处置及产生的相关信息要按公文保密工作的有关要求管理。

第十三条值班人员要爱护值班办公设备和生活设施,保持值班室环境干净整洁,值班完毕后打扫值班室卫生。

第十四条局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值班工作进行检查,分析汇总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对值班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值班人员予以通报表扬,对值班工作不扎实、履行职责不认真的值班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对因迟报、漏报、瞒报、谎报重要情况和信息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应急值班工作制度

1、值班实行每天轮流循环制,坚持24小时全天候值班,无节日。

2、值班每天设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

3、带班领导当日值班要保持通讯畅通,原则不得外出,若确有事外出,须协调好其他领导顶替带班。

4、值班人员实行正班负责制,副班协助正班工作,承担正班临时交办的工作事项,若正班因特殊情况临时离岗,由副班承担主责。

5、值班人员接打电话用语要文明,接待来访群众态度要和蔼。

6、值班人员要对当日带班领导负责,认真履行值班职责,做好值班日志记录,有事要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并按照领导意见处理有关事宜,确保当日事当日处理完,若因特殊情况当日未能处理完,次日要同接班人员做好衔接。

7、值班人员要严格履行交接班签字手续(交接班时间为次日7:50―8:00),交接班人员要将当日值班情况和未尽事宜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确保值班工作的连续性,避免发生失误。

8、值班人员每天交接班后,要及时打扫值班室卫生,确保值班室干净整洁。

9、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不得聚众玩扑克、看电视、打瞌睡、玩游戏、用公务电话聊天等,做与值班无关的事。

应急值班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我分公司应急值守工作管理,妥善应对突发事件,增强快速反应能力,确保准确处置应急信息、确保应急值守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转,结合我分公司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中的应急事项是指涉及本单位的突发的紧急重大情况。

第二条实行国家节假日安全生产值守制,领导轮流带班,每班人员不少于2人。

第三条值守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政治敏感性,具备较强的.综合协调和应急处置能力。带班领导是应急值守工作第一责任人,当班值守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应急值守人员工作要求:

1、带班领导全面负责带班期间的应急值守工作,协调、督促、检查值守人员工作情况,及时处理带班期间发生的应急事项。

2、值守人员要按时做好交接班工作,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当班未处理完毕的接办工作要交代到位,以防差错,确保工作的有序连续。值守人员要认真履行值守职责,不得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不能值守时,要提前请假,向相关领导说明原因,并由调度室和办公室安排人员顶替值守,值守人员未经同意不参加值守或值守期间无故离岗,必须严肃处理。

3、值守人员要及时、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动态,并做好相关记录。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要立即向带班领导报告,必要时应立即向经理报告,并根据领导指示精神快速处理,启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值守人员要将领导指示及时传达到有关部门,并积极了解事态进展情况,随时向领导续报反馈相关信息。

4、值守人员要爱护值守室通讯设施,确保设备正常运作,不得占用值守电话办理与值守工作无关的事情。

5、值守人员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处置各类相关重大事件和突发公共事件。负责收集事故发展、救灾等情况,并及时按要求汇总上报。

6、值守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涉密信息。

7、值守人员应认真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值守事项。

8、值守结束应填写值守记录,并亲自签名。

9、非值守人员未经许可严禁在值守室无故逗留。

应急值班工作制度

为规范项目部应急值守的管理,强化应急值守责任,保障安全生产,在发生突发事故时能有效、有序的启动应急预案,将事故损失及伤害程度降到最低,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应急预案》、扬州市相关规定及“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预案制定原则,结合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等。特制定项目部应急值守制度。

本制度包含了值守人员的范围及条件、值守人员的职责、值守人员的纪律。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应急值守人员、各单位应急值守人员、信息员。

1、项目部所有人员均参加项目部应急值守;

2、科室副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负项目部应急值守的直接领导责任。

1、项目部应急值守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对当天全项目部的突发的危及安全生产的事件负全面责任。每天上午9点为值班交接班时间,值班及交接班地点为应急值守室。各单位应急值守人员在各项目部进行,相关制度、方法依据本制度制订。

2、值守当值小组组长根据当天值班人员的实际情况安排应急值守人员及值班时间,保证当天24小时有应急值守人员值班,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对值班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3、急值守人员必须熟悉信息收集、汇总、报送的内容和要求,认真。

应急值班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值班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农机发生的各类情况和突发事件,保证农机系统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特制订本制度。

一、合浦县农机安全监理站是合浦县农机化管理中心应急值班工作的`责任部门,监理站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并由办公室承办具体工作。

二、应急值班工作具体分为日常值班和节假日值班。值班领导由监理站领导担任,值班员由监理站全体职工担任。

三、应急值班人员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心,准时到岗,按时交接班;值班期间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做好值班记录,遇有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值班领导或办公室报告,坚决杜绝脱岗、漏岗现象。

四、值班人员如出差或病事假不能到岗值班,由监理站领导同意调整其他人员代替,但必须保证按时到岗,并提前向办公室报备。

五、每逢重大节日,要提前三个工作日安排好节日值班。

六、本制度由中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应急值班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值班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切实提高应急值班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应急值班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障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第二条及时接听电话和接受网络、传真,掌握我镇相关重大情况和其他形式的重要动态信息。办理向市政府报告应急重大、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

第三条值守应急管理工作要准确、及时、保密、文明。值班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领导指示办事,既有原则性又具有灵活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优质高效服务。

第四条值班员应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奉献精神,应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政治敏感性,应有严谨细化、热情周到、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具备一定政策理论水平、文字综合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条值班室工作人员要开通通讯工具,保持联络畅通。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如遇特殊情况,需请人代班、换班或请假时,须经带班领导批准。

第六条在值班工作中,值班员要按照“及时、准确、稳妥、保密”的原则,主动了解和掌握紧急重大情况,并认真办理有关事项。事前、事中、事后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同志报告。

第七条值班记录必须准确、及时、简明、完整,使用专用的《值班记录》本,书写清晰、页面整洁。

第八条在处置紧急重大情况中,值班员要认真研判,及时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环境突发事件信息,以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环境突发事件的信息,值班员要掌握情况,沟通上下,联系内外,协调左右。特别是在事发初期,根据领导同志的批示,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筹建指挥中心,必要时现场设立专线电话。始终坚持“快速、准确、周密”的原则,严格执行应急预案的各项规定。

第九条值班员要将环境突发事件的事发时间、地点、基本内容、记录准确后,要进一步详细了解事故的基本情况,如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人员伤亡情况,波及的范围、影响程度等,便于向领导同志汇报。

第十条快速传递信息。值班员在受理公共突发事件信息后,要迅速按程序报主管领导,填写《值班信息》,报相关领导,并将领导批示精神快速传达到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一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值班室立即进入临战状态,成为连接上下的通讯枢纽,保证领导在现场指挥灵便,各方面联络畅通,准备好赴现场的车辆;携带好无线通讯等应急设备。

第十二条值班员在处置过程中,要及时报告事件的处置进展情况,值班员要做好交接班时的值班记录,防止环境突发事件处置断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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