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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已是传统城镇集体企业走先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在轰轰烈烈的改制完成后,一系列的产权纠纷再次唤起全社会对集体企业财产权和成员权的关注。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广东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承包。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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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和完善城镇非农业人口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保障企业承包方和发包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镇、街道和县以上(含县、下同)集体所有制工业、商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和服务性企业。
第三条企业承包合同,是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签定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二章承包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贯彻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四)保护发包方对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保护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五)保障企业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六)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承包合同必须由承包、发包双方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六条发包方必须向承包方提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和其他必需物质条件。承包方必须有相应的从业人员和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有从事实际生产经营的能力和技术水平,并提供可靠的经济担保(包括承包抵押金)。非发包企业内部人员承包,应有户籍所在地乡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身份证明。
第七条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承包形式;。
(二)承包期限;。
(三)承包金额(上交利润或减亏数额);。
(四)企业各项基金分配比例;。
(五)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
(六)固定资产维护措施;。
(七)承包前的债权债务处理;。
(八)职工病、退休管理办法;。
(九)违约责任;。
(十)对企业经营者的奖罚;。
(十一)担保条款;。
(十二)仲裁条款;。
(十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生产性企业承包合同,还应明确产品质量及其经济技术指标;技术改造任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的要求和措施。
第八条下列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
(二)发包方无权发包或承包方无承包条件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
(四)未经发包方同意而承包方擅自转包的;。
(五)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集体利益的。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第三章承包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承包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条发包方的权利:
(二)检查督促承包方履行承包合同和承包方与其他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
(三)检查监督承包方合理使用各项基金,维护企业财物;。
(四)检查督促承包方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严禁生产、销售假、冒、次、劣产品和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十一条发包方的义务:
(一)按承包合同约定,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二)在职责范围内帮助协调解决承包方生产经营的困难。
第十二条承包方的权利:
(二)经发包方同意,并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调整、变更企业经营范围;。
(六)有权拒绝和抵制违反国家规定乱摊派的劳务和经济负担。
第十三条承包方的义务:
(一)严格履行承包合同,保证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
(二)照章纳税,按时清偿银行贷款和其他债务,按时收回应收欠款;。
(三)严格按照产品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组织生产,保证产品质量,不得弄虚作假;。
(五)搞好环境保护,按国家规定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
(七)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国家劳动保险制度;。
(八)如实地向发包方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反映企业情况,接受指导和监督,并按时报送财务、统计报表。
第四章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四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
(五)承包指标显失公平合理;。
(六)承包方完全丧失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当事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或双方约定期限)内作出答复;逾期不作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承包合同订立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包方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合同(个人承包除外)。发包方发生合并或分立时,由合并或分立的法人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享受原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十七条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一方违反承包合同,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对责任方的直接责任者,还应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的过错,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造成经济损失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应负连带赔偿责任,直接责任、应负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承包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承包合同的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当事人双方签订、履行承包合同,检查合同执行情况,调解合同纠纷。
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签订后,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鉴证,也可以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根据合同规定向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对以承包为名,出租或出借营业执照、银行帐号、公章、合同书,或利用承包合同转包渔利、非法转让,以及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通过信贷管理和结算管理,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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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集体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保险福利;。
(五)职业培训;。
(六)劳动安全卫生;。
(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八)职工下岗及经济性裁减人员的条件和程序;。
(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双方可以根据实际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或单项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九条签订集体合同必须经过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是企业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代表,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与劳动关系相关的事项,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商谈的行为。
第十条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3-10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十一条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工会确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确认,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或由工会主席委托职工协商代表担任。委托他人的,应签署委托书。
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职工或上一级工会组织、指导职工推举产生,并须得到企业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企业有女职工的,职工协商代表中应有女代表。
企业一方协商代表由企业从经营管理人员中确定,其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或委托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委托他人的,应签署委托书。
第十二条职工与企业双方均有权提出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已建立工会的企业,一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另一方应在15日内用书面形式作出回应;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一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另一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作出回应。
第十三条企业应保证职工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
职工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具有《劳动法》规定的有关情形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不得对协商代表进行打击报复。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协商代表有保留工作的优先权。
第十四条集体协商双方代表均有义务向对方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涉及国家保密规定和商业秘密的,双方均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经集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获得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未获通过的草案,由双方重新协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表决。
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集体合同,应由集体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
第十六条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情况时,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恢复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企业应在集体合同签字后7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报送对该企业行使劳动管理权的`劳动行政部门。企业工会同时报上一级工会。
第十九条劳动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后,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集体协商程序、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审核。
劳动行政部门须在15日内将集体合同的审核结果告知申报双方,未提出异议的,该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合同双方应进行修改,重新报送。
第二十条依法生效的集体合同,应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
协商代表(姓名及职务):___协商代表(姓名及职务):______。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甲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及国家和我省的其他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是甲乙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职工培训及其他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甲乙双方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四条甲方实行______________工资制度,职工工资由___________________组成。
第五条甲方每月_____日以货币形式支付当月/上月职工工资,不得拖欠和克扣。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甲方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职工工资。
第六条甲方支付给职工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_____元/月,且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实行计件工资分配形式,协议期内计件单价为______,计件定额为_______)。
第七条甲乙双方综合参考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发布的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地区、行业的职工工资平均增长率,以及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协商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一)本年度全体职工平均工资同比增(或减)______%;
(二)今后如企业上年度净利润超过______万(或增长超过___%),则当年度全体职工平均工资同比增长______%;如企业上年度净利润为_____万至_____万(或增长______%至____%),则当年度全体职工平均工资同比增长______%;如企业上年度净利润不足_____万(或增幅低于______%),则当年度全体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如企业上年度严重亏损超过______万,则当年度全体职工平均工资减______%。
第八条职工在试用期的工资按甲方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____%(或者按职工本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____%),且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工资为_____元/月(或者按职工本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____%),且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一条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如下:
(一)每日工作_____小时,每周工作____日,每周休息_____日;
(二)劳动定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根据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的__________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_________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二条职工依法享受的带薪年休假以及其他假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十三条甲方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甲方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列明,不得隐瞒和欺骗。
第十四条职工对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十五条甲方应根据季节变化,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并于每年6-10月按相关规定对高温作业的职工发放高温津贴。
第五章保险和福利。
第十六条甲方依法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按照国家、省和当地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甲方根据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参加的其他补充保险包括: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甲方提供给职工的住房、交通、通讯、餐饮、休假、休闲设施等福利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甲方积极支持工会开展的各项活动,逐步改善优化职工活动场所和工作环境,双方共同发展企业文化,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增强企业凝聚力。
第六章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十九条甲方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内的工作,并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二十条甲方不得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内的工作。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甲方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甲方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二十一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甲方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第四十一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甲方依法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严格执行国家《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七章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章期限、履行、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十四条协商代表应当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履行协商职责,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降低其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协商代表在履行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职责时止。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一)双方协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
(三)甲方破产、停产、解散,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适用《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规定的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程序。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需承担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八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乙方或者甲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在本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七日内由甲方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本合同依法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严格履行。
甲方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本合同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存档。
甲方首席代表____________乙方首席代表_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_____(签字盖章)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可以就劳动报酬的确定、增减,工作时间(主要包括工时制度、延长工作时间办法、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劳动定额标准),休息休假(主要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和其他假期),劳动安全与卫生,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措施,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等进行集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签订集体合同。本集体合同(参考样本)的相关条款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进行增删。
二、第四条中,甲方实行的“工资制度”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填写绩效工资制度、岗位工资制度、结构工资制度或甲方实行的其他工资制度;“职工工资”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填写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
三、第五条中“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支付当月/上月职工工资”,甲方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明确每月的具体支付工资日期以及支付的是当月还是上月工资。
四、第六条中,“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元/月”,应填写甲方与乙方协商后约定的具体工资数额;没有具体数额的可划上“/”或删除相关内容。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计算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和其他情形下工资的基数。
五、第六条中,“计件工资”中,可以按双方协商后约定的数额或者用人单位经民主程序制定和公布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具体的数额填写,没有具体数额的可划上“/”或删除相关内容。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六、第七条中,“本年度全体职工平均工资同比增(或减)”,应由甲方与乙方根据当地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地区、行业的职工工资平均增长率等进行协商后填写约定的具体内容;今后年度的工资调整按照双方约定的具体内容填写或修改;没有具体内容的可划上“/”或删除相关内容。
七、第八条中,填写双方约定的具体数额,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工资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制定;没有具体数额的可划上“/”或删除相关内容。
八、第九条中,“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期间的工资”填写甲方与乙方协商后订立的具体数额;没有具体数额的可划上“/”或删除相关内容,但用人单位应当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具体数额,如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均无约定的,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九、第十一条中,实行标准工时制度职工的正常工作时间是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岗位,应当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并填写审批同意后的岗位名称。
十、第十一条中,“劳动定额”可以按双方协商后约定的数额或者用人单位经民主程序制定和公布的“劳动定额”具体数额填写,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没有具体数额的可划上“/”或删除相关内容。
十一、第十五条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粤人社发〔20__〕117号)的规定,每年6至10月对高温作业的职工发放高温津贴;对于非高温作业的职工是否发放或按什么标准发放,可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增加相应内容。
十二、第十六条中“其他补充保险”填写用人单位与工会约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如无其他补充保险可删除相关内容。
十三、第十七条中,“福利”为甲方与乙方协商后约定的相关福利待遇,没有具体福利内容可划上“/”或删除相关内容。
十四、第二十二条中,“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职工。
十五、第七章中,“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条款中可以直接根据双方协商一致后在空白处填写具体内容,不约定的可划上“/”或删除相关内容。
十六、第二十三条中,“本合同的有效期”应填写《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规定的一至三年,具体期限由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约定。
十七、第二十七条中,“需承担违约责任”可以直接根据双方协商一致后在空白处填写具体内容,不约定的可划上“/”或删除相关内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职工人数:_____________人。
协商首席代表:_____________协商首席代表: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甲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及国家和我省的其他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是甲乙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职工培训及其他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甲乙双方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四条甲方实行______________工资制度,职工工资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组成。
第五条甲方每月_____日以货币形式支付当月/上月职工工资,不得拖欠和克扣。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甲方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职工工资。
第六条甲方支付给职工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_____元/月,且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________岗位(工种)实行计件工资分配形式,协议期内计件单价为,计件定额为)。
第七条甲乙双方综合参考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发布的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地区、行业的职工工资平均增长率,以及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协商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一)本年度全体职工平均工资同比增(或减)_______%;。
(二)今后如企业上年度净利润超过万(或增长超过%),则当年度全体职工平均工资同比增长%;如企业上年度净利润为万至万(或增长%至%),则当年度全体职工平均工资同比增长%;如企业上年度净利润不足万(或增幅低于%),则当年度全体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如企业上年度严重亏损超过万,则当年度全体职工平均工资减%。
第八条职工在试用期的工资按甲方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或者按职工本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且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工资为元/月(或者按职工本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且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乙方和职工协商,并根据《劳动法》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一条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如下:
(一)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日,每周休息_____日;。
(二)劳动定额:_____________;。
(三)根据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的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二条职工依法享受的带薪年休假以及其他假期:_____________。
第四章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十三条甲方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甲方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列明,不得隐瞒和欺骗。
第十四条职工对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十五条甲方应根据季节变化,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并于每年6-10月按相关规定对高温作业的职工发放高温津贴。
第五章保险和福利。
第十六条甲方依法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按照国家、省和当地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甲方根据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参加的其他补充保险包括: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甲方提供给职工的住房、交通、通讯、餐饮、休假、休闲设施等福利包括: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甲方积极支持工会开展的各项活动,逐步改善优化职工活动场所和工作环境,双方共同发展企业文化,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增强企业凝聚力。
第六章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十九条甲方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内的工作,并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二十条甲方不得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内的工作。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甲方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甲方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二十一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甲方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第四十一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甲方依法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严格执行国家《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七章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章期限、履行、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四条协商代表应当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履行协商职责,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降低其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协商代表在履行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职责时止。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一)双方协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
(三)甲方破产、停产、解散,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适用《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规定的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程序。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需承担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八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乙方或者甲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在本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七日内由甲方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本合同依法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严格履行。
甲方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本合同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存档。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199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17日公布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在企业中推行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是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可以对集体合同的签订给予指导。
第七条工会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联系,建立有关协商工作制度,保障集体合同履行。
第八条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保险福利;
(五)劳动安全与卫生;
(六)工作内容;
(七)劳动纪律;
(八)合同期限;
(九)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合同争议的处理;
(十一)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二)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协商。
第十条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十一条参加集体合同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为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十二条已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或者工会主席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工会确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代表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并应当有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推举产生。
第十三条企业一方首席代表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
第十四条参加集体合同协商的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要的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十五条经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职工出席。有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即获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双方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改。
第十六条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十七条集体合同有效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十八条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当在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对该企业行使劳动管理权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对提出异议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者作出进一步的说明,按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后,重新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一条集体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并应当建立相应监督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效力。
第二十三条职工一方参加协商的代表在集体合同期限内,除个人有严重过错或者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企业不得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
(三)企业破产、停产、分立、兼并,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集体合同的一方就集体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给予答复,并且在七日内双方进行协商。
第二十六条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协商解决不成的,按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变更集体合同,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办理。解除集体合同,企业应当自解除之日起七日内报告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集体合同期满前,双方应当提前三个月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二十九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组织企业主管部门、上级工会等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并应当向争议双方说明延期理由。
第三十一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职工一方申请仲裁或者提出诉讼,应当征得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同意。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60617
本合同由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_________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合作共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二条工会代表中方职工(以下称简职工)整体的利益,依据本合同的原则,指导职工正确处理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调整这种关系。
公司用以和职工个人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悖。
第三条本合同是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尊重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应遵守的共同准则。
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退休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
第四条公司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公司制订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工会有义务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公司发展。工会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包括预备会议)。
第二章职工聘用。
第五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有权招聘职工。
公司招工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向工会通报。
第六条公司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之前,工会和公司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处理。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执行情况。
第七条公司制度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八条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处理。
第三章工作日制度。
第九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以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实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条公司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加班加点。
长时间或长期加班加点以及在公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应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并给职工另发加班加点工资,其待遇应高于正常工资水平。
严重有损职工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会有权支持职工拒绝执行。
第十一条在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可以建议公司减少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公司执行政府规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
公司在制订本公司休假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四章工资和津贴。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实际需要,确定本公司工资制度,并发放各类专项津贴。
第十四条工会在每年3月份根据生活物价指数和劳动力资源状况变动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工资要求。
董事会在讨论此类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
公司根据董事会的工资决议,提出分配方案。
第十五条公司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工资发放办法)的制定和变更,由公司决定。
本合同由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合作共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二条工会代表中方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整体的利益,依据本合同的原则,指导职工正确处理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协调这种关系。
公司用以和职工个人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悖。
第三条本合同是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尊重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应遵守的共同准则。
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退休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
第四条公司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公司制订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工会有义务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公司发展。工会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包括预备会议)。
第二章职工聘用。
第五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有权招聘职工。
公司招工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向工会通报。
第六条公司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之前,工会和公司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的责任的处理。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执行情况。
第七条公司制订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八条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处理。
第三章工作日制度。
第九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以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实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条公司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迟可能避免或减少加班加点。长时间或长期加班加点以及在公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应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并给职工另发加班加点工资,其待遇应高于正常工资水平。
严重有损职工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会有权支持职工拒绝执行。
第十一条在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可以建议公司减少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公司执行政府规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
公司在制订本公司休假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四章工资和津贴。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实际需要,确定本公司制度,并发放各类专项津贴。
第十四条工会在每年3月份根据生活物价指数和劳动力资源状况变动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度工资要求。
董事会在讨论此类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公司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工资发放办法)的制定和变更,由公司决定。
公司在做出上述决定时,应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第五章职工福利。
第十六条公司按规定每月提取工资总额20%的福利费用和7.5%的职工医疗费用,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10%的福利奖励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会协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公司应定期向工会提供该项基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七条公司有责任改善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膳食、医疗、托儿、交通条件并提供其他与公司经济相适应的福利。
工会支持公司为此所做的努力。
第十八条公司各项重大福利的设置、标准、实施办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均应需双方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劳动保险。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中国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支付职工劳动保险费用,并努力扩大保险险种。
第二十条职工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职业病,在治疗时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订此类费用细则。
第二十一条职工一般每年应进行体检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种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第二十二条公司实行养老保险制度。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按时提取和发放职工退休费用。
第二十三条工会协助公司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
第七章劳动保护。
第二十四条公司执行政府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条例。
公司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公司按规定向从事尘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提供疗养机会与费用。
第二十五条工会支持公司劳动保护管理,配合公司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
工会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依照国家规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会有权对此提意见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时,必须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工人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公司根据工种岗位需要,保证供应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公司应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细则。
公司向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发放营养补助费或提供营养补助食品。
第二十九条每年夏暑季节,公司负责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提供必需的清凉饮料。在冬季,公司负责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条公司优先保证用于改善职工生产安全和劳动条件的资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落实资金,组织实施。
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讨论并监督实施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公司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的惩处。
第三十二条公司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
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和提出建议。
第八章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三条公司根据政府规定按期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帮助职工获得和提高文化及专业知识。
公司教育管理机构负责职工岗前、岗中及转岗的教育及培训。
公司按年度向工会通报教育基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工会组织或协助公司开展对职工的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九章纪律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公司有权制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
公司有权依据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决定对职工进行奖励或惩罚。
第三十六条公司对于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有权分别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七条公司对于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开具过失单或不同的行政处分;也可酌情处以一次性罚款或者经济赔偿;情况严重的,可以开除。
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征求工会意见,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由公司作出决定。
开除职工,事先应经工会参加处分文件会签。
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提出异议,与公司协商解决。
因生产经营条件变化,公司大规模变更职工的工作或裁员时,须征求工会同意。
第三十八条各类处理和一次性罚款项目、额度,由公司奖惩规章制度统一规定。公司各基层单位或部门制定的同类制度,需经公司承认并备案。
公司奖惩规章制度,应经工会同意后实施。
第十章合作与联系。
第三十九条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和维护公司职工的利益,保证实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公司正、副总经理和工会正、副主席每月召开一次联系会议,就重大事宜和有关职工整体利益问题进行通报和协商。必要时,可随时约见对方。
双方遵守联系会议所做出的决定。
第四十条公司正、副总经理或其代表可以应邀出席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通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工会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应公司要求向公司通报工会开展的与公司有关的重大活动情况。
双方应经常共同或分别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采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质手段,以及通过各种公关联谊活动,联络和密切公司领导与职工的感情。双方同意继承和发展自公司开业以来为实现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方法。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和仲裁。
第四十二条为保证执行合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公司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
本公司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双方签约代表。签约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检查结果。
第四十三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首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的仲裁程序办理。
第十二章期限和变更。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有效限为年。
合同期满前个月经双方协商签订新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公司支持工会开展的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工会开展活动应在生产、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如有必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活动的,应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公司应给予支持。
公司:工会:
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集体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要求。一方提出变更或修订或解除集体合同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七天内双方进行协商.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企业集体合同书模板3篇,欢迎参考阅读!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限为年。其中试用期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个月。
第二条生产(工作)任务。
乙方愿意接受并完成下列生产(工作)任务:
在________岗位,为________工种。
乙方在生产(工作)上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____________.
第三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____,并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____,保健食品费____元。
第四条劳动纪律。
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内容:________。乙方在合同期内须严格遵守各项纪律,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做好工作。
第五条工作时间与劳动报酬。
1.乙方每月工作____天,每天实行____小时工作制。如双方同意延长工作时间,按加点给予报酬,加点费为每小时____元。
2.合同期内,职工工资待遇(甲方支付乙方工资、奖金的数量,支付时间和方式等)按下列约定办理:
1)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1.乙方非因工负伤、患病住院治疗,以及死亡的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约定如下:
1)乙方非因工负伤、患病的,甲方应给予____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尚未治愈的再延长____个月。
2)医疗期内的医疗费由甲方负担____%,乙方负担____%,病假工资为____元。
3)医疗期满后因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发给乙方相当于本人实得工资3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4)乙方非因工负伤、患病而死亡的,甲方负担丧葬费____元,抚恤费____元。
2.乙方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约定如下:
1)医疗期为____个月(年),期满未治愈的延长____个月。
2)乙方的医疗费全部由甲方负担。病假工资为全薪。
3)因工负伤致残的,甲方应________。
4)因工死亡的,甲方应付给丧葬费____元,直系亲属抚恤费____元,其他费用____元。
3.在合同期内,乙方符合条件的,享受探亲假____天;婚假____天,丧假____天,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有关文件执行。
4.甲方因本合同第七条第2款第(2)项规定和第4款规定的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工作每满1年(满半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发给乙方实得工资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如合同期未满,甲方应发给乙方合同期内的失业补偿费,标准为:距合同期满,每相差1年,发给相当于乙方实得工资1个月的金额。生活补助费、失业补偿费最高均不超过12个月乙方实得工资。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1.在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甲方因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情况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事项,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修改的;。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下列情况,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3)甲方破产或歇业的。
3.下列情况,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间的。
4.下列情况,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甲方无力或不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规、政策,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5.乙方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受刑事处分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6.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必须提前通知对方。由于本条第2款第(3)项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对方。
7.合同期满后应即终止执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在征得乙方同意的条件下,双方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如不终止执行,又不履行续订合同手续,则本合同视为续订同一合同期限。
第八条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住房问题。
2.甲方应为乙方解决伙食问题。
3.因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而产生富余职工时,以及________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在乙方休假期间,以及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5.除国家规定以外,在________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在不变更合同的条件下,安排乙方从事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
1)合同期内发生事故或自然灾害,需要抢修或救灾;。
2)合同期内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的临时调动,期限为____个月;。
3)合同期内发生不超过____个月的短期停工。
7.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支付违约金____元,赔偿金____元至____元。
第十条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____(盖章)乙方: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____(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证机关:____(盖章)鉴证人:____(鉴章)。
合同鉴证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集体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简称企业)与_________(以下简称工会)双方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依法签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和工会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合作共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二条工会代表职工整体的利益,依据本合同的规定,指导职工正确处理和企业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调整这种关系。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悖。
第三条本合同是双方为促进企业发展,尊重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应遵守的共同准则。
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退休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
第四条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力,在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企业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及与职工利益有关的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企业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协助企业合理使用各项基金,配合企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工会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
第二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以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实行本企业工作制度。
第七条企业执行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安排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企业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业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八条企业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第九条企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企业工作任务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职工自行安排。
第十条企业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的,应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职工相应待遇:
1.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安排职工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3.安排职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一条企业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加班加点。
长时间或长期加班以及在公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应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并按法定的标准向职工另发加班工资。
第十二条严重有损职工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会有权支持职工拒绝执行。在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可以建议企业减少工作时间。
第十三条企业执行政府规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企业在制订本企业休假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章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十四条企业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标准。企业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工会有权与企业交涉,企业拒不改正的,工会可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企业负责对职工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工会给予协助和配合。
第十六条企业执行政府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企业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技术和工业卫生、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企业按规定向从事尘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提供疗养机会与费用。
第十七条工会支持企业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
第十八条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企业依照国家规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三同时。工会有权对此提出意见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企业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须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工人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企业根据工种岗位需要,保证供应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企业应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细则。企业向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发放营养补助费或提供营养补助食品。
第二十二条每年夏暑季节,企业负责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在冬季,企业负责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二十三条企业优先保证用于改善职工生产安全和劳动条件的资金。每年由企业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落实资金,组织实施。
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项讨论并监督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企业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企业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的惩处。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和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劳动报酬。
第二十六条企业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以及实际需要,确定本企业工资制度,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工资发放办法)的制定和变更,由企业决定。企业在做出上述决定时,应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第二十七条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于每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工资不低于人民币_________元。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支付标准和办法按下列执行:_________。
第二十八条由于企业生产任务不足,使职工下岗待工的,企业保证职工的月生活费不低于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二十九条工会在每年月份根据生活物价指数和劳动力资源状况变动等因素,向企业提出本年工资要求。
董事会在讨论此类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企业根据董事会的工资决议,提出分配方案。
第五章保险与福利。
第三十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工会有权予以监督。
第三十一条企业为员工提供以下福利待遇,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不得挪作他用:_________。
其中用于职工福利的部分,由工会协助企业合理安排使用。
企业应定期向工会提供该项基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三十二条企业有责任改善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膳食、医疗、托儿、交通条件并提供其他与企业经济相适应的福利。
工会支持企业为此所做的努力。
第三十三条企业各项重大福利的设置、标准、实施办法,或由企业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均应双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职业病,在治疗、疗养、残废、死亡时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企业支付。企业制订此类费用细则。
第三十五条职工一般每年应进行体检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种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第三十六条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按时提取和发放职工退休费用。
第三十七条工会协助企业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
第六章职工聘用、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八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有权招聘职工。企业招工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向工会通报。
第三十九条企业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之前,工会和企业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处理。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制定、修改、废止企业制度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四十一条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处理。
第四十二条企业根据政府规定按期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帮助职工获得和提高文化及专业知识。企业教育管理机构负责职工岗前、岗中及转岗的教育培训。企业按年度向工会通报教育基金使用情况。
第四十三条工会组织或协助企业开展对职工的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七章劳动纪律和奖惩。
第四十四条企业有权制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企业有权依据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决定对职工进行奖励或惩罚。
第四。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在企业中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有约束力。企业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集体合同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同级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家协会等经营者组织协同指导、监督。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保险福利;
(五)劳动安全与卫生;
(六)劳动纪律;
(十)争议的处理;(十。
一)违约责任;(十。
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由企业工会或企业提出。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也可以由职工推举的代表提出。一方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在____日内进行协商。
第九条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应当收集职工的意见,并向对方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条集体合同草案必须经过平等协商。平等协商由双方分别派出同等数量代表进行,每方三至十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应当担任本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由其书面委托本方一名代表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代表平等协商。表一经产生必须履行其职责。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保证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表担任代表期间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得对表有其他报复性行为。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表有保留工作优先权。
第十二条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经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充分发表意见后进行表决,有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即获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讨论、表决。
第十三条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集体合同签字后,企业应自签字之日起____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说明一式三份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企业工会同时报上一级工会。
第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____日内没有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若集体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提出异议,并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双方应按本章规定对相关部分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十五条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于____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十六条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________年。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集体合同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效力。
第十八条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破产、停产、兼并、转产、解散等,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一方,应提供相关证据。双方应在____日内进行协商。
第十九条集体合同期限届满前六____日,一方可以提出续订或重订的要求,另一方应于____日内安排协商。
第二十条修订、变更、解除或续订集体合同的程序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省辖区内的中央____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各市、地辖区内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也可委托所在地的市(地)劳动行政部门管理;无主管部门企业的集体合同由其注册登记机关的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地、市、县属各类企业的集体合同分别由地、市、县劳动行政部门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集体合同的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教育和组织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二十五条集体合同履行的日常监督,可以由双方派出同等数量代表组成本企业集体合同监督委员会(小组)负责,也可根据需要选择其他形式。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双方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一)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另一方故意拖延的;
(二)一方要求更换另一方派出的平等表被拒绝的;
(三)双方对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以及其他内容的确定发生分歧的;
(四)双方对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安排发生争议的;
(五)在集体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发生其他争议的。
第二十八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由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家协会等经营者组织协调处理。
第二十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三____日内处理完毕。争议复杂的,经本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____日。
第三十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____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拒绝或故意拖延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
(二)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签订与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的;
(三)企业不当变更或解除表的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二条因一方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成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除继续实际履行其义务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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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拒绝签订集体合同要求或者故意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集体合同有关资料的;。
(三)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的;。
(七)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因集体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集体合同当事人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集体合同行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协商行为,完善集体合同制度,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职工方与企业经集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及时研究解决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地方总工会依法组织、指导、协调企业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
企业工会依法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条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协会、商会等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协助企业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第二章集体协商。
第一节集体协商内容。
第八条职工方与企业可以就下列内容进行集体协商:
(一)劳动报酬的确定、增减;。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措施;。
(八)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工资分配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职工方与企业可以就下列内容进行协商:
(一)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其他工资分配事项及工资支付办法;。
(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
(三)试用期、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四)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工资事项。
第十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二)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发布的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六)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第十一条职工方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可以提出工资增长、不增长或者负增长的协商要求。
职工方可以根据企业年度利润增长情况、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本地区职工工资增长率、本企业在同地区同行业工资水平等因素,提出增长工资的协商要求。
企业可以根据年度严重亏损的实际情况并综合考虑物价、政府工资指导线等因素,提出工资不增长或者负增长的协商要求。
第二节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二条开展集体协商,职工方与企业应当选定本方集体协商代表。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称协商代表)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
职工方与企业每方协商代表三至九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企业规模较大和职工人数较多的,经职工方与企业双方同意,可以适当增加协商代表的人数。双方可另行选派适当数量的列席代表。
企业协商代表与职工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三条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首席协商代表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本企业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选派或者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选产生。首席协商代表应当由工会负责人担任。企业未建立工会的,由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选协商代表,并经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协商代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推选产生。
协商代表的更换和替补,按照协商代表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协商代表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相关活动,提出协商意见;。
(二)收集、掌握和提供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协商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向职工方协商代表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与资料。协商代表应当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职工方协商代表应当向企业提供其掌握的与集体协商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履行协商职责,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降低其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
协商代表在履行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职责时止。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节集体协商程序。
第十七条职工方与企业可以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依法进行平等协商。
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
第十八条集体协商要求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职工认为需要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的,应当向企业工会提出。企业工会可以根据职工意见和企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向企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经半数以上职工或者半数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企业工会应当向企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请求。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征得半数以上职工或者半数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同意,应当向企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
企业认为需要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的,应当向企业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
第十九条职工方或者企业书面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的,对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书面材料时在送达回执上签收,并于三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应协商要求内容逐一作出回应,并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集体协商要求书面材料应当包含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等,并对其主张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集体协商期限为送达集体协商要求书面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适当缩短或者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第二十一条集体协商一般采用会议协商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一方要求采用会议协商形式的,应当采用会议协商形式。
集体协商采用会议协商形式的,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或者共同主持。集体协商会议记录应当由全体与会协商代表签字确认。集体协商采用书面形式的,所提交的书面意见应当经全体协商代表签字确认。
企业应当为协商会议提供会议场地等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开展集体协商,职工方与企业应当采用平和、理性的方式,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集体协商;。
(二)威胁或者利诱对方协商代表;。
(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扰乱、破坏集体协商秩序;。
(四)限制有关人员人身自由,或者进行侮辱、恐吓、暴力伤害;。
(五)其他可能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开展集体协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干扰工会履行职权或者职工方产生协商代表,对职工方协商代表打击报复;。
(二)拒绝提供集体协商所必需的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三)拒绝执行集体协商调解协议。
第二十四条开展集体协商,职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不完成劳动任务;。
(二)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以各种方式迫使企业其他员工离开工作岗位;。
(三)堵塞、阻碍或者封锁企业的出入通道和交通要道,阻止人员、物资等进出,破坏企业设备、工具或者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公共秩序。
第二十五条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企业方制作集体合同草案。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并商定恢复协商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由工会或者职工方协商代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集体合同草案讨论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由企业自订立集体合同之日起七日内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应当就未通过事项听取和收集职工的意见,与企业协商代表进行补充协商后,再次提交讨论通过。
第二十七条集体合同订立并依法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集体合同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八条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者续订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集体合同有效期内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权和增资减资等事项,不影响集体合同效力。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程序。
第四章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职工方和企业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有序、平和的原则,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第三十二条在开展集体协商或者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职工方与企业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职工和企业应当履行。
第三十三条开展集体协商,职工方与企业发生争议的,职工方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提出协调请求,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应当及时介入,指导、帮助职工方与企业依法开展协商,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十四条开展集体协商,职工方与企业发生争议的,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应当及时介入,指导、督促企业依法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协助企业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十五条经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协调仍未能解决争议的,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派出人员或者从集体协商专家名册中指定人员进行协调。
第三十六条发生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的集体协商争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会同地方总工会、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共同协调处理。
第三十七条开展集体协商,供水、供电、供气、公共运输、广播通信、电视、公共卫生、医疗、教育、金融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产、停业,或者职工影响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等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下列后果之一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命令,责令上述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停止该项行为,恢复正常秩序:
(一)危害公共安全;。
(二)损害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居民生活秩序;。
(三)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的后果。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地方总工会、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应当指导和督促双方开展集体协商,化解矛盾。
第三十八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或者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协商代表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企业有关人员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职工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职工拒不执行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发布的命令,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工作人员在集体协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由企业方面代表组织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企业方面代表组织的章程予以罢免,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工会工作人员在集体协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集体协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企业分支机构经企业授权同意,与分支机构的职工方就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签订的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将以正规合同的形式报市总工会建筑行业进城务工人员工委备案。下文是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协商行为,完善集体合同制度,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职工方与企业经集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及时研究解决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地方总工会依法组织、指导、协调企业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
企业工会依法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条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协会、商会等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协助企业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第二章集体协商。
第一节集体协商内容。
第八条职工方与企业可以就下列内容进行集体协商:
(一)劳动报酬的确定、增减;。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措施;。
(八)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工资分配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职工方与企业可以就下列内容进行协商:
(一)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其他工资分配事项及工资支付办法;。
(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
(三)试用期、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四)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工资事项。
第十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二)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发布的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六)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第十一条职工方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可以提出工资增长、不增长或者负增长的协商要求。
职工方可以根据企业年度利润增长情况、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本地区职工工资增长率、本企业在同地区同行业工资水平等因素,提出增长工资的协商要求。
企业可以根据年度严重亏损的实际情况并综合考虑物价、政府工资指导线等因素,提出工资不增长或者负增长的协商要求。
第二节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二条开展集体协商,职工方与企业应当选定本方集体协商代表。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称协商代表)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
职工方与企业每方协商代表三至九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企业规模较大和职工人数较多的,经职工方与企业双方同意,可以适当增加协商代表的人数。双方可另行选派适当数量的列席代表。
企业协商代表与职工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三条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首席协商代表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本企业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选派或者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选产生。首席协商代表应当由工会负责人担任。企业未建立工会的,由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选协商代表,并经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协商代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推选产生。
协商代表的更换和替补,按照协商代表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协商代表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相关活动,提出协商意见;。
(二)收集、掌握和提供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协商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向职工方协商代表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与资料。协商代表应当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职工方协商代表应当向企业提供其掌握的与集体协商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履行协商职责,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降低其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
协商代表在履行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职责时止。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节集体协商程序。
第十七条职工方与企业可以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依法进行平等协商。
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
第十八条集体协商要求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职工认为需要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的,应当向企业工会提出。企业工会可以根据职工意见和企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向企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经半数以上职工或者半数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企业工会应当向企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请求。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征得半数以上职工或者半数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同意,应当向企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
企业认为需要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的,应当向企业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
第十九条职工方或者企业书面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的,对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书面材料时在送达回执上签收,并于三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应协商要求内容逐一作出回应,并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集体协商要求书面材料应当包含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等,并对其主张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集体协商期限为送达集体协商要求书面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适当缩短或者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第二十一条集体协商一般采用会议协商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一方要求采用会议协商形式的,应当采用会议协商形式。
集体协商采用会议协商形式的,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或者共同主持。集体协商会议记录应当由全体与会协商代表签字确认。集体协商采用书面形式的,所提交的书面意见应当经全体协商代表签字确认。
企业应当为协商会议提供会议场地等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开展集体协商,职工方与企业应当采用平和、理性的方式,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集体协商;。
(二)威胁或者利诱对方协商代表;。
(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扰乱、破坏集体协商秩序;。
(四)限制有关人员人身自由,或者进行侮辱、恐吓、暴力伤害;。
(五)其他可能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开展集体协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干扰工会履行职权或者职工方产生协商代表,对职工方协商代表打击报复;。
(二)拒绝提供集体协商所必需的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三)拒绝执行集体协商调解协议。
第二十四条开展集体协商,职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不完成劳动任务;。
(二)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以各种方式迫使企业其他员工离开工作岗位;。
(三)堵塞、阻碍或者封锁企业的出入通道和交通要道,阻止人员、物资等进出,破坏企业设备、工具或者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公共秩序。
第二十五条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企业方制作集体合同草案。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并商定恢复协商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由工会或者职工方协商代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集体合同草案讨论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由企业自订立集体合同之日起七日内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应当就未通过事项听取和收集职工的意见,与企业协商代表进行补充协商后,再次提交讨论通过。
第二十七条集体合同订立并依法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集体合同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八条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者续订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集体合同有效期内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权和增资减资等事项,不影响集体合同效力。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程序。
第四章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职工方和企业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有序、平和的原则,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第三十二条在开展集体协商或者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职工方与企业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职工和企业应当履行。
第三十三条开展集体协商,职工方与企业发生争议的,职工方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提出协调请求,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应当及时介入,指导、帮助职工方与企业依法开展协商,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十四条开展集体协商,职工方与企业发生争议的,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应当及时介入,指导、督促企业依法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协助企业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十五条经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协调仍未能解决争议的,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派出人员或者从集体协商专家名册中指定人员进行协调。
第三十六条发生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的集体协商争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会同地方总工会、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共同协调处理。
第三十七条开展集体协商,供水、供电、供气、公共运输、广播通信、电视、公共卫生、医疗、教育、金融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产、停业,或者职工影响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等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下列后果之一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命令,责令上述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停止该项行为,恢复正常秩序:
(一)危害公共安全;。
(二)损害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居民生活秩序;。
(三)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的后果。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地方总工会、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应当指导和督促双方开展集体协商,化解矛盾。
第三十八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或者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协商代表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企业有关人员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职工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职工拒不执行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发布的命令,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工作人员在集体协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由企业方面代表组织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企业方面代表组织的章程予以罢免,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工会工作人员在集体协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集体协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企业分支机构经企业授权同意,与分支机构的职工方就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个劳动者处于弱势而不足以同用人单位相抗衡,因而难以争取到公平合理的劳动条件。由工会代表全体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就可以规定集体劳动条件,集体劳动条件是本单位内的最低个人劳动条件。因此,集体合同能够纠正和防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的过分不公平,使之比较公平合理,也使劳资双方在实力取得基本的平衡。
第二、许多在劳动合同中难以涉及的职工整体利益问题,可通过集体合同进行约定,如企业工资水平的确定、劳动条件的改善、集体福利的提高等。根据工资方面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这实际上就是工资集体协商的基础。
第三、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企业经营状况和社会经济形势等因素发生了较大变化,那么可以通过集体合同调整和保障劳动者的利益。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应当征求全体职工意见。因此,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这方面的内容,实际上是将经济性裁员规范化,有利社会的稳定。
第四、劳动关系的内容涉及方方面面,如果事无巨细均由劳动合同规定,那么每份劳动合同都将成为一本具有相当篇幅的小册子,订立一份劳动合同将成为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通过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的内容进行全面规定之后,劳动合同只需就单个劳动者的特殊情况作出规定即可,这样就会大大简化劳动合同的内容,也会大大降低签订劳动合同的成本。由于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具有上述作用,集体合同被认为是劳动合同的“母合同”。
第五,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从整体上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更好地保护劳动者个人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生产劳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职工的企业主人翁意识,实现中国《劳动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根本立法宗旨,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优越性。
第六,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的调整上可以在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劳动合同的调整中间增加集体合同的调整这一层次,实现对劳动关系的多方位、多层次调整。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同一般的劳动法律法规相比对不同企业劳动关系的针对性比较强,同时也有利于消除或弥补劳动合同存在的某些随意性,给企业劳动关系的调整提供一种新机制,从而使企业劳动关系更和谐、更稳定、更巩固,更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
第七,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工会在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使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职能发挥得更直接、更生动、更有效,使工会的“维权”职能实现法制化。
第八,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缓和和解决劳动争议和劳动矛盾,有利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减少和处理,有利于职工和企业之间的沟通和理解有利于维护和发展企业生产经营的良好秩序,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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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已是传统____镇集体企业走先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在轰轰烈烈的改制完成后,一系列的产权纠纷再次唤起全社会对集体企业财产权和成员权的关注。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____省____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承包合同暂行规定全文内容。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____省____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承包合同暂行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和完善____镇非农业人口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保障企业承包方和发包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____镇、街道____县以上(含县、下同)集体所有制工业、商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和服务性企业。
第三条企业承包合同,是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签定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二章承包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贯彻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四)保护发包方对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保护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五)保障企业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六)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承包合同必须由承包、发包双方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六条发包方必须向承包方提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和其他必需物质条件。承包方必须有相应的从业人员和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有从事实际生产经营的能力和技术水平,并提供可靠的经济担保(包括承包抵押金)。非发包企业内部人员承包,应有户籍所在地乡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身份证明。
第七条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承包形式;。
(二)承包期限;。
(三)承包金额(上交利润或减亏数额);。
(四)企业各项基金分配比例;。
(五)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
(六)固定资产维护措施;。
(七)承包前的债权债务处理;。
(八)职工病、退休管理办法;。
(九)违约责任;。
(十)对企业经营者的奖罚;(十。
一)担保条款;(十。
二)仲裁条款;(十。
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生产性企业承包合同,还应明确产品质量及其经济技术指标;技术改造任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的要求和措施。
第八条下列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
(二)发包方无权发包或承包方无承包条件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
(四)未经发包方同意而承包方擅自转包的;。
(五)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集体利益的。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第三章承包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承包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条发包方的权利:
(二)检查督促承包方履行承包合同和承包方与其他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
(三)检查监督承包方合理使用各项基金,维护企业财物;。
(四)检查督促承包方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严禁生产、销售假、冒、次、劣产品和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十一条发包方的义务:
(一)按承包合同约定,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二)在职责范围内帮助协调解决承包方生产经营的困难。
第十二条承包方的权利:
(二)经发包方同意,并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调整、变更企业经营范围;。
(六)有权拒绝和抵制违反国家规定乱摊派的劳务和经济负担。
第十三条承包方的义务:
(一)严格履行承包合同,保证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
(二)照章纳税,按时清偿银行贷款和其他债务,按时收回应收欠款;。
(三)严格按照产品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组织生产,保证产品质量,不得弄虚作假;。
(五)搞好环境保护,按国家规定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
(七)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国家劳动保险制度;。
(八)如实地向发包方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反映企业情况,接受指导和监督,并按时报送财务、统计报表。
第四章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四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
(五)承包指标显失公平合理;。
(六)承包方完全丧失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当事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____日(或双方约定期限)内作出答复;逾期不作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承包合同订立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包方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合同(个人承包除外)。发包方发生合并或分立时,由合并或分立的法人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享受原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十七条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一方违反承包合同,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对责任方的直接责任者,还应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的过错,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造成经济损失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应负连带赔偿责任,直接责任、应负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承包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承包合同的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当事人双方签订、履行承包合同,检查合同执行情况,调解合同纠纷。
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签订后,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鉴证,也可以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根据合同规定向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对以承包为名,出租或出借营业执照、银行帐号、公章、合同书,或利用承包合同转包渔利、非法转让,以及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通过信贷管理和结算管理,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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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个劳动者处于弱势而不足以同用人单位相抗衡,因而难以争取到公平合理的劳动条件。由工会代表全体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就可以规定集体劳动条件,集体劳动条件是本单位内的最低个人劳动条件。因此,集体合同能够纠正和防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的过分不公平,使之比较公平合理,也使劳资双方在实力取得基本的平衡。
第二、许多在劳动合同中难以涉及的职工整体利益问题,可通过集体合同进行约定,如企业工资水平的确定、劳动条件的改善、集体福利的提高等。根据工资方面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这实际上就是工资集体协商的基础。
第三、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企业经营状况和社会经济形势等因素发生了较大变化,那么可以通过集体合同调整和保障劳动者的利益。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应当征求全体职工意见。因此,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这方面的内容,实际上是将经济性裁员规范化,有利社会的稳定。
第四、劳动关系的内容涉及方方面面,如果事无巨细均由劳动合同规定,那么每份劳动合同都将成为一本具有相当篇幅的小册子,订立一份劳动合同将成为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通过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的内容进行全面规定之后,劳动合同只需就单个劳动者的特殊情况作出规定即可,这样就会大大简化劳动合同的内容,也会大大降低签订劳动合同的成本。由于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具有上述作用,集体合同被认为是劳动合同的“母合同”。
第五,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从整体上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更好地保护劳动者个人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生产劳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职工的企业主人翁意识,实现中国《劳动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根本立法宗旨,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优越性。
第六,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的调整上可以在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劳动合同的调整中间增加集体合同的调整这一层次,实现对劳动关系的多方位、多层次调整。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同一般的劳动法律法规相比对不同企业劳动关系的针对性比较强,同时也有利于消除或弥补劳动合同存在的某些随意性,给企业劳动关系的调整提供一种新机制,从而使企业劳动关系更和谐、更稳定、更巩固,更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
第七,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工会在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使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职能发挥得更直接、更生动、更有效,使工会的“维权”职能实现法制化。
第八,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缓和和解决劳动争议和劳动矛盾,有利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减少和处理,有利于职工和企业之间的沟通和理解有利于维护和发展企业生产经营的良好秩序,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和完善城镇非农业人口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保障企业承包方和发包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镇、街道和县以上(含县、下同)集体所有制工业、商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和服务性企业。
第三条企业承包合同,是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签定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二章承包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贯彻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四)保护发包方对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保护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五)保障企业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六)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承包合同必须由承包、发包双方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六条发包方必须向承包方提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和其他必需物质条件。承包方必须有相应的从业人员和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有从事实际生产经营的能力和技术水平,并提供可靠的经济担保(包括承包抵押金)。非发包企业内部人员承包,应有户籍所在地乡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身份证明。
第七条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承包形式;。
(二)承包期限;。
(三)承包金额(上交利润或减亏数额);。
(四)企业各项基金分配比例;。
(五)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
(六)固定资产维护措施;。
(七)承包前的债权债务处理;。
(八)职工病、退休管理办法;。
(九)违约责任;。
(十)对企业经营者的奖罚;。
(十一)担保条款;。
(十二)仲裁条款;。
(十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生产性企业承包合同,还应明确产品质量及其经济技术指标;技术改造任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的要求和措施。
第八条下列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
(二)发包方无权发包或承包方无承包条件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
(四)未经发包方同意而承包方擅自转包的;。
(五)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集体利益的。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第三章承包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承包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条发包方的权利:
(二)检查督促承包方履行承包合同和承包方与其他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
(三)检查监督承包方合理使用各项基金,维护企业财物;。
(四)检查督促承包方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严禁生产、销售假、冒、次、劣产品和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十一条发包方的义务:
(一)按承包合同约定,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二)在职责范围内帮助协调解决承包方生产经营的困难。
第十二条承包方的权利:
(二)经发包方同意,并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调整、变更企业经营范围;。
(六)有权拒绝和抵制违反国家规定乱摊派的劳务和经济负担。
第十三条承包方的义务:
(一)严格履行承包合同,保证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
(二)照章纳税,按时清偿银行贷款和其他债务,按时收回应收欠款;。
(三)严格按照产品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组织生产,保证产品质量,不得弄虚作假;。
(五)搞好环境保护,按国家规定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
(七)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国家劳动保险制度;。
(八)如实地向发包方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反映企业情况,接受指导和监督,并按时报送财务、统计报表。
第四章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四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
(五)承包指标显失公平合理;。
(六)承包方完全丧失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当事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或双方约定期限)内作出答复;逾期不作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承包合同订立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包方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合同(个人承包除外)。发包方发生合并或分立时,由合并或分立的法人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享受原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十七条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一方违反承包合同,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对责任方的直接责任者,还应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的过错,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造成经济损失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应负连带赔偿责任,直接责任、应负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承包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承包合同的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当事人双方签订、履行承包合同,检查合同执行情况,调解合同纠纷。
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签订后,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鉴证,也可以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根据合同规定向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对以承包为名,出租或出借营业执照、银行帐号、公章、合同书,或利用承包合同转包渔利、非法转让,以及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通过信贷管理和结算管理,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17日公布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在企业中推行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是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五条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
劳动合同。
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可以对集体合同的签订给予指导。
第七条工会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联系,建立有关协商工作制度,保障集体合同履行。
第八条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保险福利;
(五)劳动安全与卫生;
(六)工作内容;
(七)劳动纪律;
(八)合同期限;
(九)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合同争议的处理;
(十一)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二)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协商。
第十条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十一条参加集体合同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为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十二条已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或者工会主席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工会确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代表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并应当有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推举产生。
第十三条企业一方首席代表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
第十四条参加集体合同协商的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要的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十五条经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职工出席。有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即获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双方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改。
第十八条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当在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对该企业行使劳动管理权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对提出异议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者作出进一步的说明,按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后,重新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一条集体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并应当建立相应监督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效力。
第二十三条职工一方参加协商的代表在集体合同期限内,除个人有严重过错或者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企业不得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
(三)企业破产、停产、分立、兼并,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集体合同的一方就集体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给予答复,并且在七日内双方进行协商。
第二十六条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协商解决不成的,按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变更集体合同,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办理。解除集体合同,企业应当自解除之日起七日内报告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集体合同期满前,双方应当提前三个月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二十九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组织企业主管部门、上级工会等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并应当向争议双方说明延期理由。
第三十一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60617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已经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7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
(1996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有约束力。企业。
规章制度。
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
劳动合同。
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集体合同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同级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家协会等经营者组织协同指导、监督。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保险福利;
(五)劳动安全与卫生;
(六)劳动纪律;
(十)争议的处理;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由企业工会或企业提出。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也可以由职工推举的代表提出。
一方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协商。
第九条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应当收集职工的意见,并向对方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条集体合同草案必须经过平等协商。平等协商由双方分别派出同等数量代表进行,每方三至十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应当担任本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由其书面委托本方一名代表担任。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代表平等协商。
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必须履行其职责。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
协商代表担任代表期间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得对协商代表有其他报复性行为。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协商代表有保留工作优先权。
第十二条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经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充分发表意见后进行表决,有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即获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讨论、表决。
第十三条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集体合同签字后,企业应自签字之日起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说明一式三份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企业工会同时报上一级工会。
第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若集体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提出异议,并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双方应按本章规定对相关部分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十五条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于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十六条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集体合同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效力。
第十八条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破产、停产、兼并、转产、解散等,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一方,应提供相关证据。双方应在七日内进行协商。
第十九条集体合同期限届满前六十日,一方可以提出续订或重订的要求,另一方应于十五日内安排协商。
第二十条修订、变更、解除或续订集体合同的程序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省辖区内的中央和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各市、地辖区内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也可委托所在地的市(地)劳动行政部门管理;无主管部门企业的集体合同由其注册登记机关的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地、市、县属各类企业的集体合同分别由地、市、县劳动行政部门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集体合同的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教育和组织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二十五条集体合同履行的日常监督,可以由双方派出同等数量代表组成本企业集体合同监督委员会(小组)负责,也可根据需要选择其他形式。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双方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一)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另一方故意拖延的;
(二)一方要求更换另一方派出的平等协商代表被拒绝的;
(三)双方对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以及其他内容的确定发生分歧的;
(四)双方对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安排发生争议的;
(五)在集体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发生其他争议的。
第二十八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由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家协会等经营者组织协调处理。
第二十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争议复杂的,经本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三十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拒绝或故意拖延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
(二)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签订与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的;
(三)企业不当变更或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二条因一方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成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除继续实际履行其义务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平等、相互尊重、诚实守信、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进行监督。
第二章集体协商。
第六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产生各自的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协商代表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每方协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人,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
第七条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企业工会选派,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的,应当有女性协商代表。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民主推荐产生。
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担任。
集体协商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聘请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本方协商代表,但其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更换本方的协商代表。更换协商代表,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的代表产生程序。
第八条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但最长至集体合同期满时为止;因集体协商达不成一致或者未能签订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期限为自担任协商代表起六个月。
第九条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
(二)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听取本方人员的意见,回答本方人员的询问;。
(四)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其他需要履行的集体协商职责。
第十条本企业产生的协商代表在工作时间内参加集体协商,以及在履职期限内利用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从事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资料等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及各项福利不受影响。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其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二)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遵守集体协商双方约定的纪律,不散布协商过程中不宜外传的信息。
第十二条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下列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后确定:。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卫生;。
(五)保险福利;。
(六)职工培训;。
(七)劳动纪律;。
(八)劳动定额;。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企业应当就职工工资水平、工资调整机制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
企业职工一方可以就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要求企业与其进行集体协商。
第十三条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支付办法;。
(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调整幅度;。
(三)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四)加班工资以及试用期、病假、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工资事项。
第十四条工资集体协商可以参考下列因素:。
(一)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二)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水平;。
(三)企业及行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四)全市及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五)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六)最低工资标准;。
(七)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八)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建议。另一方在收到集体协商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给予书面答复,拒绝集体协商的,应当有正当的理由。
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因下列事项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建议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劳动纠纷导致群体性停工、上访的;。
(三)生产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的。
第十六条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由工会代表职工向企业一方提出集体协商;企业一方建议开展集体协商的,应当向本企业工会提出。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向企业一方提出集体协商;企业一方建议开展集体协商的,可以向本企业职工直接提出,也可以向上级工会提出。
第十七条集体协商双方在正式协商前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自双方同意集体协商之日起十五日内产生协商代表,并书面告知对方;。
(二)协商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
(三)搜集与本次集体协商议题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听取各有关方面对本次集体协商的意见和建议;。
(五)了解与集体协商议题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六)草拟集体协商议题的解决方案;。
(七)其他需要准备的工作。
第十八条集体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共同主持。提出协商议题的一方应当就议题的具体内容以及解决方案作出说明。
集体协商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协商双方可以就与协商议题相关的事项,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说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双方可以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
第十九条上级工会应当指导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可以派员观察职工一方与企业的集体协商活动,或者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受聘担任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
第二十条企业合并、分立、重组的,合并、分立、重组后的企业应当就集体合同继续履行事宜,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协商一致的,原集体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协商不一致的,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就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重新进行集体协商。
第二十一条在进行集体协商期间,企业及其职工应当维护本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任何影响生产、工作秩序或者社会稳定的行为。
企业不得采取下列行为:。
(一)限制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的人身自由,或者对其进行侮辱、威胁、恐吓、暴力伤害;。
(二)拒绝或者阻碍职工进入劳动场所、拒绝提供生产工具或者其他劳动条件;。
(三)拒绝提供与集体协商议题相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四)其他干扰、阻碍集体协商的行为。
职工不得采取下列行为:。
(一)限制企业一方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对其进行侮辱、威胁、恐吓、暴力伤害;。
(三)破坏企业设备、工具等扰乱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四)其他干扰、阻碍集体协商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集体合同不因双方首席代表的变动而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二条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一)由于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
(二)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三)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
(四)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变更、解除集体合同,按照本条例规定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集体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该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集体合同期满前,双方应提前3个月经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二十二条以签订集体合同为目的的集体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经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作为草案的正式文本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就集体协商的情况和集体合同草案的内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作出说明。
集体合同草案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第二十三条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由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将讨论通过的情况书面告知企业一方。企业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十日内,负责将集体合同报送市或者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一)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署的集体合同文本;。
(二)协商双方及其代表的基本情况;。
(三)集体协商过程的情况说明;。
(四)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情况的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二十四条企业与职工一方经集体协商,可以就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安全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内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十五条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
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或者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区、县区域内的建筑、餐饮服务等行业,以及其他有条件开展集体协商的行业的工会,可以选派代表与行业协会或者企业推选的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
小微企业较为集中的街道(乡镇)、经济开发区、工业(科技)园区、商业区、商务楼宇等区域内的工会,可以选派代表与区域内不具备独立开展集体协商条件的企业推选的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下列涉及本行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可以进行行业性集体协商:。
(一)本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本行业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
(三)本行业同类工种的定额标准;。
(四)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标准;。
(五)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职工培训制度;。
(六)其他需要进行行业性集体协商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取得本行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认可。
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经认可该草案的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第二十九条下列涉及本区域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可以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
(一)本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本区域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
(三)其他需要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的事项。
第三十条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取得本区域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认可。
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经本区域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认可该草案的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第三十一条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由企业方面代表或者工会负责将集体合同以及相关材料报送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报送的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二条依法订立的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认可该集体合同的企业及其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与其职工签订的集体合同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第五章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市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第三十四条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另一方的集体协商要求,或者双方在集体协商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或者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一方可以提请上级工会、企业一方可以提请企业方面代表进行指导。经指导仍未能达成一致的,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处理。集体协商双方未提请协调处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职工一方提请指导、协调处理,已建立工会的,由工会提出;尚未建立工会的,由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提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时,可以会同同级工会或者企业方面代表共同处理。
第三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处理时,应当听取协商双方陈述各自意见,根据协商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对协商意见进行分析,并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协调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无正当理由调整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经协商代表本人提出,企业应当恢复其原工作岗位。
第三十九条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市和区、县总工会可以作出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业予以改正。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企业拒不改正的,按照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将该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四十条企业、职工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企业、职工均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企业分支机构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与本分支机构的职工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单位职工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一方或双方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协商处理申请。
第二十七条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代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共同进行。
第二十八条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束。争议复杂需要延期时,延期不得超过15日。
第二十九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集体合同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企业职工一方和企业均有权提出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一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另一方不得拒绝。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协商。
第六条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平等协商制度。
签订集体合同必须经过集体平等协商。
第七条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八条参加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各方为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参加集体平等协商的代表由工会确定,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或者工会主席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代表的确定,由全体职工民主推举并获得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全体协商代表推举。
企业一方参加集体平等协商的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确定,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
第九条参加集体平等协商的代表应当真实反映本方意愿,维护本方合法权益,接受本方人员咨询和监督。
参加集体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均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合同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企业商业秘密的,双方代表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集体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或者单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卫生;。
(五)职业技能培训;。
(六)保险福利;。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保证参加集体平等协商的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非因个人过错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经双方集体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表决,获得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的方为通过。获得通过的集体合同,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未获通过的,双方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改。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或者协商出现意外情形时,可以中止协商,但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中推行集体合同制度。
第三条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签订集体合同应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和维护国家、企业、职工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相抵触。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方面的代表组织,应建立对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的三方协商制度,对企业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进行指导和协调。
集体合同应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一般情况下,各个企业应当成立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主持起草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由企业行政和工会各派代表若干人,推行工会和企业行政代表各一人为主席或组长和副主席或副组长。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应当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出集体合同的初步草案。
审议。
将集体合同草案文本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时.由企业经营者和工会主席分别就协议草案的产生过程、依据及涉及的主要内容作说明,然后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协议草案文本进行讨论.作出审议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6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签字。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或盖章。
登记备案。
集体台同签订后,应将集体合同的文本及其各部分附件一式三份提请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劳动行政部门有审查集体合同内容是否合法的责任,如果发现集体合同中的项目与条款有违法、失实等情况,可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发回企业对集体合同进行修正。如果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没有提出意见.集体合同印发生法律效力,企业行政、工会组织和职工个人均应切实履行。
公布。
集体台同一经生效.企业应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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