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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用工合同(汇总21篇)

新版用工合同(汇总21篇)



用工问题涉及到劳动力资源的最佳配置,对于提高企业效益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是一些用工案例分析,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思路和启示。

新版劳务用工合同

甲方:(名称):经营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

乙方:(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籍贯:省市县乡村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方因施工生产需要,经上级部门批准同意把施工工地临时用工统一承包给乙方。根据《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自愿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第二条生产岗位及任务。

乙方同意并服从甲方所安排的工作岗位,在岗位承担任务。

第三条劳动纪律及安全责任。

甲方应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服从管理,并按要求操作。

1、凡用工人员必须严格按其要求的操作规程去做,对违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价赔偿。

2、乙方必须爱惜自己所使用的机械设备,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交予他人使用。

3、在工地施工人员必须严格听从工地负责人的指挥,不得擅自做主去做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因其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担,甲方不负任何合同。

4、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的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工作期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任何工种、任何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不得喝酒,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合同。

5、乙方在工作时间内所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统一承包临时用工的其施工安全由乙方自行监管,因施工所造成的一切人身伤害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解决处理,与甲方无关。

第四条劳动报酬。

按国家规定根据乙方岗位所承担的劳动强度,定为每月元。支付方式为现金,按月支付。

第五条福利待遇。

在合同期内,如需甲方代缴养老保险的,甲方代为缴纳,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六条其他约定。

1、乙方如要求甲方提供住房、生活用水、用电需要的,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严格用水、用火、用电规定去做。因违反要求所发生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2、甲方为乙方提供就餐必须遵守就餐时间,不得大声喧哗,如提前和错后就餐的提前通知。

3、各岗位职责付本合同后页。

第七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有权追究另一方责任,按实际损失金额进行赔偿。

第八条劳动争议。

因本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按企业劳动争议有关规定提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诉讼。

第九条在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政策有抵触时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年版劳务用工合同

  1.《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2.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3.对被派遣劳动者应适用同工同酬。用工单位无同类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4.遵守劳务派遣企业的岗位限制———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5.保障劳动者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权利。

  6.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版劳务用工合同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同志到甲方作业班组工作。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用工协议书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本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任务:甲方安排乙方在岗位工作,乙方的岗位、职责及工作质量要求,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乙方应完成工作任务,执行安全规程,持证上岗,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因甲方生产(工作)情况发生变化,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调配。

三、工作地点:工作地点根据工作需要服从甲方安排。

四、劳动报酬:

乙方工资标准为元/月(含社会保险等所有费用),并按作业班组月度考核及当月出勤情况计发。

五、劳动纪律: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乙方进行相关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保证安全文明生产。

(三)、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或解聘;给对方成经济损失,应视其后果和责任大小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赔偿。

六、协议的终止、变更和解除:本协议期限届满时即终止,不结算任何费用;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协议有关内容并办理协议变更手续;甲方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生产经营状况解除本协议。

七、补充条款:

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有关法规法令,并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纪律,遵守良好道德准则。

2、甲方依照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之有关法规制定规章制度、纪律及员工守则,乙方有义务严格遵守,乙方若被发现不遵照甲方规章制度和员工守则,甲方将视乙方违反之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经济处罚(赔款或罚款),口头或书面警告,记过、调职、降职或解雇。

3、甲方因工作和生产需要可依法安排乙方工作,乙方如无特别原因应服从安排。

4、甲方作为代缴税义务人,将在乙方工资内扣除乙方依法应交个人所得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的其他各项税款,代为上交国家。

5、合同期内,由于乙方不愿意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在乙方自愿的基础上,甲方将各项社会保险企业公摊部分以工资的形式直接发放给乙方,由乙方自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如乙方提出由甲方补交各项社会保险,乙方须把各项社会保险个人应缴纳部分及企业公摊部分补交给甲方,由甲方代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补交手续,且由之造成的社会保险滞纳金由乙方全额承担。

八、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凡属国家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凡属国家没有规定的,甲、乙双方可协商修订、补充。

九、本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劳务用工合同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地址:住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提供劳务内容及方式。

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

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

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参照甲方的规章制度提供劳务,禁止恶意破坏甲方的生产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因甲方需要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乙方的服务内容。

第三条工作条件在乙方从事服务过程中,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生产安全、防止职业危害规定的劳务环境和必要的劳务保护用品,提供必需的生产工具和场所。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工作特点,自主安排提供服务时间和休息时间,但不能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运营。

第五条保险待遇。

甲乙双方为非劳动双方关系,甲方不承担乙方的社会保险责任。

第六条特别约定。

因乙方的特殊身份,乙方在甲方提供劳务期间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按照民事纠纷处理,双方根据责任大小确定承担损失的比例;因乙方行为造成自身、甲方或第三方损害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个人承担。

乙方在提供劳务合同期间患病货其他个人原因不能提供劳务的,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除应结清乙方劳务费用外,不承担其他责任。

第七条合同履行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劳务协议。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劳务协议相关内容。任何一方违法解除本合同,都应已发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解除合同条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终止合同条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一、本协议期满的;二、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三、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第十条乙方对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及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应积极履行本协议,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因履行、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单位用工合同新版

第八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相关补偿条例办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一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期满前30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和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在培训期内或培训结束上岗工作不满1年的,辞职或自行离职的,按培训费100%向甲方偿付培训和招接收费。以后工作每满1年减免赔偿培训招接收费的20%,合同期满不赔偿。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一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约定。

第一条甲乙双方其他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名称:

地址:

乙方姓名:身份证号: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重庆市巫山县大昌中学校(以下简称甲方)因工作需要招用____同志(以下简称乙方)为临时工,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合同期满即终止劳动合同。如甲方需要继续留用,经乙方同意,双方可以续订合同。

第二条工作任务:

1、乙方在甲方从事____工作。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任务。

第三条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工作条件:

1、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

2、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按工种要求发给乙方劳保用品、配备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提供其它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条劳动时间和劳动报酬:

劳动时间: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第一种:标准工时制,即乙方每周工作天,平均每天工作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二种:综合计算工时制,即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为周期,总工时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2、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甲方要提前通知乙方,由甲乙双方商定,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3、劳动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乙方的岗位职责和承担的任务,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工资人民币大写(小写)元。加班工资按不低于国家相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保险、福利待遇:

1、每月按元计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随同工资一起发放,由乙方向相关部门缴纳,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福利费用。

2、节日物资发放与单位在职职工等同。

第六条工作纪律:

1、遵守甲方管理规定,服从甲方工作安排。

2、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特殊情况不能上班者,必须事先请假)。

3、爱护公共财物,保管好自己的工具用品。发生丢失要给予赔偿。

4、严格按甲方各管理规定(另文)做好本职工作,不得投机取巧。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和辞职。

1、甲方因工作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须经乙方同意,并重新鉴定合同。

2、合同期满后即终止执行。如工作需要,甲方继续招用乙方,需要经乙方同意,双方重新建店合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双方一致同意的;。

(2)符合本合同第七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3)乙方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职责的;。

(4)乙方因伤病,不能按要求出勤工作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1)甲方因国家政策规定不允许招聘临时工时;。

(2)乙方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的。

5、乙方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辞退: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工作秩序的;。

(2)损坏公共财物,造成经济损失的;。

(3)无理取闹,损坏单位形象的;。

6、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辞职:

(1)甲方不按合同规定发放工资或连续两个月不支付工资的;。

(2)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政策,侵害工人合法权益的。

7、甲方或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除第七条第四款所列情况外,必须提前半个月通知对方。

第八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对方有权根据责任和造成的后果要求经济赔偿。违约方向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第九条劳动争议处理。

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因开除,辞退违纪职工以及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可直接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

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年版劳务用工合同

  1.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其中涉及的特别要求包括:

  (1)订立合同期限应在2年以上;。

  (2)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其必备条款除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外,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0)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

  (11)被派遣劳动者的派遣期限;。

  (12)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劳务派遣实质上是一种临时性用工,法律规定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至少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为了避免劳动关系的短期化和就业不稳定给企业、劳动者个人以及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

  2.与接受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其中必须约定:

  (1)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

  (2)派遣期限;。

  (3)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

  (4)违反协议的责任。

  3.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4.其他义务:

  (1)不得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3)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5)保障劳动者依法参加或组织工会的权利;。

  (6)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因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致使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劳务派遣单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单位用工合同新版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劳动者)姓名: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xxx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其中试用期自02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止。其中试用期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甲方招用乙方在(项目名称)工程中,从事xxx岗位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乙方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x种工时制度:

(一)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二)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以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三)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日假、人社部、中国地震局联合召开会议表彰全国地震系统抗震救灾英雄产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甲方因施工建设需要,商得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日延长工时、休息日加班无法安排补休、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甲方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劳动报酬。

第四条甲方采用以下第x种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

(一)月工资xxxx元,试用期间工资xxxx元。甲方每月xx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资。

(二)日工资xxxx元,试用期间工资xxxx元。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的时间为每月xx日。

五、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义务。乙方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应当在乙方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乙方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应当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甲方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解除和终止。

本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依《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八、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通过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解决。

九、其他。

1、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本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新版劳务用工合同

雇主(甲方):

住址:

雇员(乙方):

住址:

经协商,甲方分配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为明确双方的责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合同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用工约定。

1、乙方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后,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立即解除其劳务用工关系(试用期内按实际日工计酬)。

2、劳务用工协议期满,如甲方继续留用乙方,可续签协议。甲方不再留用,劳务用工协议即时终止。

3、劳务协议期内乙方要求辞职,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通知甲方。

三、乙方职责。

1、乙方要听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服从分配,按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

2、要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政府法律、法规规定。做到遵纪保证出勤。

3、要认真执行甲方的员工守则,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出现工伤事故,本人应负一定责任。

4、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甲方的信息、资料等,乙方在聘用期间不得损害甲方利益,出于个人行为而给甲方带来经济损失的,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风险提示:雇主义务。

但是,雇主必须按所在国有关规定提供符合安全生产的场所和必须发放劳动保护费用或物品,如安全帽、手套、滤光墨镜等;在所在国工作期间,如果发生疾病或工伤,雇主都应提供必要的医疗和购买必要的药物。

另外,建议雇主应给雇员购买人生意外保险,使劳务人员在受到意外伤害时能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保险费由雇主负担。

四、甲方职责。

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工具和劳保用品,乙方调出时需将劳动工具归还甲方。

2、甲方应按照劳动法的用工规定,给乙方上社保。

3、甲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的向乙方支付劳务费。

风险提示:工作岗位及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包括聘用期限,应注明从何时起知何时止;每周工作多少天,每天工作多少小时;一般每周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日;按国际惯例,在节假日,雇员应享受所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如所在国国庆、春节等。

建议双方在签劳务合同的时候最好明确约定相关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以及劳务报酬等问题,避免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

五、工作时间。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执行每周________小时工作制。需加班的,甲方将按《劳动法》的规定予以支付相应报酬。

2、乙方必须规定的劳动日数出满勤,缺勤者必须提前一天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业务主管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主管应在请假单上签字,并做好保存,以便月底报考勤计工资时备查。

3、凡缺勤者均扣发当日工资,但缺勤休假不得超过________天月,凡超过者,按不胜任岗位工作予以解除劳务协议。

风险提示:劳务费用。

劳务合同雇员提供劳务服务,雇主主需要依据协议支付劳务报酬,这里要区别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需要为劳动者缴纳保险、福利待遇等;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务费,雇主也不用像劳动合同那样为雇员缴纳社保的义务,是否缴纳可以双方协商约定。

另外,如果是在工作时间以外加班或上夜班,雇主应付加班费或夜班津贴等相应劳务费用,并据此作出详细约定,以免给雇主一方造成不必要纠纷。

六、劳务费。

1、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

2、本合同执行定时工作制,甲方每月____日以货币的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工资________元。

七、合同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解除本协议:

1、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2、因乙方失职,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3、乙方违反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隐瞒身体健康情况并影响工作者。

5、甲方宣告解散的。

八、违约责任。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均应按照实际损失的数额向守约方支付。

九,其他。

1、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根据情况给予经济补偿。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3、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4、本协议一式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份。

5、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

负责人:

联系方式:

合同履行地: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合同履行地:

新版劳务用工合同

甲方:

乙方:_。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家庭住址:

鉴于公司员工膳食需要,雇佣乙方为我公司提供劳务服务,经双方协商订立正式《劳务雇佣合同书》如下: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限年。

二、甲、乙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承担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该岗位职责的要求。

第四条乙方应保证完成甲方规定的每日食堂膳食工作。除每周日及国家法定节日外。

第五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乙方所承担工作中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劳务报酬。

第六条甲方每月10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劳务报酬,标准为元/月。

四、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第七条合同期满如未续签,则视为《劳务合同》自行终止,双方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工作期间出现严重的健康问题;。

(二)严重违反甲方有关规定及按照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务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四)所作食物不卫生,导致公司大多数员工出现腹泻、呕吐等状况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二)甲方有权对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内容对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工作绩效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新版用工劳动合同

根据《_劳动法》、《_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工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京住所地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_________性别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_区(县)______乡(镇)______村。

乙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1、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完成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时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终止。其中试用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四条甲方招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工程中担任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种)上岗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________工时制度。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甲方必须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当天对乙方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并组织对乙方学习成果的书面考试,考试结果甲方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备查,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在现场施工。

乙方从事电气焊、土建、水电设备安装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一条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二条乙方月工资标准为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

第十三条甲方每月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并出具工资支付凭证。

第十四条甲方应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乙方因工负伤或死亡的,甲方应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向区县_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甲方没有提出申请的,乙方或者乙方亲属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_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_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企业用工合同【版】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现聘用     (以下简称乙方)为甲方劳动合同制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1.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为期     。其中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为试用期。

2.在试用期内,甲方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即行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支付当月出勤工资和政府规定的补贴。

1.甲方安排乙方从事     工作。

2.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可变更乙方的工作。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必须服从。

3.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

1.甲方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人身安全及人体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2.甲方根据乙方岗位,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高温保健食品。

1.甲方实际每周工作5天(40小时),休息2天。

2.甲方确因工作(生产)需要乙方加班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一定的补偿,或者给予相应时间的调休。

3.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期。

4.乙方如有正当理由,经过申请批准,可请事假。甲方不负责发放事假期间的薪酬、奖金和补贴(除国家规定补贴外)。

1.按公司现行工资制度确认乙方月工资     元。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时,乙方的工资待遇按新制度予以调整。

2.甲方发薪日期为每月2日。

3.甲方将根据公司的经济效益和对乙方的工作考评结果,按其所担任的职、级,不定期调整乙方的工资。甲方还将按董事会制定的各有关规定及职工的劳动态度、工作效率,给予奖金和津贴。

1.甲方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为乙方向有关部门投保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乙方除养老保险外的社会保险按《     》规定执行。

2.在职中国职工因工受伤的医疗、生活费用,以及死亡丧葬费和家属抚恤费,参照本市国有企业标准,由甲方承担。

工伤经过医疗终结后,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尚能工作的,由单位分配适当工作。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合同期内,工作时间在1年以内,累计享有医疗期3个月,以后工作时间每增加1年,可相应延长医疗期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在企业工作20年以上以及在生产经营中表现卓著有较大贡献的,医疗期可由甲方决定适当延长。医疗期间的生活费用、医疗费用,以及死亡丧葬费和家属抚恤费,参照本市国有企业标准,由甲方承担。

4.甲方依照政府规定向乙方支付独生子女费、幼托费、交通补贴、回族津贴等福利费用,并积极办好必要的集体福利。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

规章制度。

遵守甲方规定的工作程序、保密规定等制度。

3.乙方触犯国家的法律,被判刑、劳动教养的,以及被除名、开除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辞退乙方:

(1)在试用期内,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按甲方“员工守则”及奖惩办法规定可以辞退的;。

(4)甲方因生产经营变化,企业调整而多余的职工;。

(5)企业宣告解散或合营期满的。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辞退乙方:

(1)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间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2)甲方不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4)乙方有正当理由,不能或不愿继续工作,需要辞职并经甲方同意的。

4.甲方依照政府规定向乙方支付独生子女费、幼托费、交通补贴、回族津贴等福利费用,并积极办好必要的集体福利。

5.乙方如在本合同期内受过甲方出资培训(含间内、外实习进修)需延长合同期限,由甲乙双方另签协议。如乙方因个人情况辞职或自行离职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培训费。在培训期内或培训结束上岗工作不满1年的,辞职或自行离职按培训费的100%赔偿。以后工作每满1年减免赔偿培训费的20%,合同期满不赔偿。如乙方出境培训,培训费项目包括:

 6.本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劳动关系即行解除,乙方去向按《     》规定办理。如需续订,应在期满前1个月双方协商同意。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且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要承担经济责任。具体赔偿金额由非违约方和企业工会,根据违约者的责任大小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确定。乙方违约,按甲方奖惩办法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和因辞退、除名、开除乙方而发生劳动争议时,适用劳动争议程序。

2.劳动争议的程序为:

(1)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2)协商不能解决的,可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3)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由争议的一方或双方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如本合同所列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应以国家政府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二条本合同标准文本报上级有关部门:     劳动局、     人事局和     总工会备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

代表: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次签订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     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

代表: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新版用工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

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需要,从事岗位工作,乙方工作地点在。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标准。

1、乙方所在的岗位实行。

2、甲方因生产需要加班的,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时间由乙方根据自身健康条件自行安排。

3、甲方保证乙方在合同期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1、甲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和生产经营特点等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甲方应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所在岗位及技能水平、劳动成果等情况,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

2、乙方在试用期工资为元/月。乙方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乙方在试用期满后,

4、甲方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的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0元,并实行长效的工资增长机制。

5、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发放时间为每月的15日,如遇特殊情况,甲方和乙方协商顺延时间。

1、在合同期限内,甲方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缴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其产生的费用由甲方以工资形式发放到乙方手中,由乙方自行购买,与甲方无关,此项费用将在工资表中体现。

1、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和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小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3、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4、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1、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1、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2、甲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依照本劳动合同有关规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甲乙双方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1、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合面履行,并严格依法执行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和给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1、乙方在工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甲方可以事前与乙方依法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事项,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

2、由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的,应当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3、具体约定事项:

4、本合同期内,乙方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及通信地址等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甲方。

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6、本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及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甲乙双方妥善保管。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单位用工合同新版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得与乙方解除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部门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3.实行计划生育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规定哺乳期内的;。

4.符合国家规定其它条件的。对上述人员,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适当的岗位,待遇随岗而定。

(四)合同期内,乙方要求违约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解除合同时间从甲方同意之日计算。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甲方以暴力、监禁等非法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

2.合同期内乙方死亡;。

3.乙方按国家规定应征入伍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争议解决。

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因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诉。

七、其他。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用工单位)名称:xx。

地址:xx。

委托代理人:xx。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年月民族: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现详细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甲方施工生产需要,甲方决定聘用乙方到甲方工地从事临时性工作,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临时性用工劳务合同,双方应当依法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受聘期限。

经双方协商,聘用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劳动报酬。

1、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的劳动报酬按每月元(大写)人民币支付。

2、该工资包括甲方单位为乙方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个人所得税、各种节假日加班及中夜班补贴、绩效工资、生活费、日常交通费等。

3、每月三天(含三天)以内的病、事假工资照发,但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三天以上的病、事假亦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聘用工资按实际请假天数减发。

4、甲方为乙方提供受聘期间的住宿。

5、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不低于甲方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工作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在受聘期间采取不定时工作方式。

四、社会保险:

鉴于国家省内和省际社会保险统筹及其配套办法尚未健全和完善,甲方又系跨省、区作业的流动施工单位,乙方工作地变动频繁这一实际,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按xx省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将社会保险中甲方应为乙方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等按月计入在乙方工资清单中一并支付给乙方,由乙方本人自行到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若乙方不参加社会保险,其责任自行承担。

五、乙方服从甲方的管理,受聘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指挥,并应遵纪守法,树立吃苦耐劳的精神。

六、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工具。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必须注意安全,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制度及其标准。如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铜仁地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之规定办理。

七、合同期内,如乙方不能胜任甲方安排的工作或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已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如甲方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乙方也有权提出解除与甲方的合同,但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前,均应提前七天告知对方。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新版用工合同书

民办学校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民办学校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

新版工程合同

业主(甲方):承包方(乙方):北京xx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施工工程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2、工程地点:

3、预定开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条:施工范围。

1、施工范围:回填种植土按现场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由双方代表签证认可,但单价不允许超过甲方认可的预算单价的限额。

第三条:施工方式。

1、本工程由乙方以包工、包料的形式进行施工。

第四条:工期。

1、工期自预定开工日期之日起至乙方竣工并通过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之日止,预计天(包括法定假日),不计乙方通知甲方验收后等待甲方验收的时间。

2、如遇下列情况,乙方须在发生签证事由____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乙双方代表签证,工期相应顺延,否则视为乙方放弃签证的权利,工程不予顺延。

(1)因甲方原因影响工程施工进度,如未按时交出场地,接通水电、甲方变更设计等。

(2)不可抗力因素。

第五条: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验收标准按业主设计要求及行业规范执行),因乙方故意延误致使工程未能按时结算或提请验收的,本工程不能评定为合格。

2、乙方提供的苗木必须事先控制质量,苗木规格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选择,苗木种植质量必须严格按照绿化种植规范。

3、苗木成活率达到100%。

4、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验收。双方现场检查工程质量,质量合格,即由甲方签收。

第六条:工程价款及结算、付款方式。

1、工程预算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元)。

2、结算方式:

(1)甲方应在预定开工日期前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预付工程预算总价款的30%;

(3)甲乙双方办理竣工验收和结算手续后的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加付至工程结算总款额的90%。

(4)工程结算总款额的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及保养金,甲方应在保养期期满后个工作日内会同乙方现场复检并办理保养终结手续,甲方按合同约定扣除保养期间应由乙方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后向乙方结清。

(5)以上付款的方式均以支付。

第七条:保养期。

1、苗木保养期为个月,从本工程施工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之日起计。

2、保养期内,凡因乙方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接甲方通知之日起日内,应无条件予以保养,苗木不成活的应及时更换。否则,甲方有权另派施工队伍施工、保养,一切费用在保养金内扣除,超过保养金的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八条: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

(1)委派现场代表负责对工程建设进行全面管理。

(2)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保证运输道路畅通,同时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水电费由方承担)。

(3)提供本项目施工图纸,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4)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应在两周内通知乙方核对工程价款并于竣工验收后的两个月内完成结算。

2、乙方义务。

(1)委派现场代表负责对施工其间的全面管理。

(2)根据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工作。

(3)按相关安全法规进行安全施工,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的放火、防盗、防止事故发生等安全责任。若出现安全问题,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工程交付甲方前,应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在此期间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交付甲方,由此造成工期延误,按违约责任中的逾期完工条款处理。

(5)乙方应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标准。

(6)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周内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核对工程价款通知之日起内与甲方核对工程价款,与竣工验收后的`两个月内完成结算。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因甲方工程量变化或图纸变更造成工期延期的,竣工日期应予以顺延。

2、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的,由甲方承担工程保管及风险责任。

3、甲方逾期付款的,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停止施工。

4、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除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非上述原因连续停工两个工作日以上的,甲方解除合同,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6、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在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第十条:转让条款未经合同双方共同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合同终止。

1、因解除而终止。

(1)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2)由于甲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乙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甲方时生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双方确认已完成工作量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一方依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终止。

(4)合同终止后,不妨碍一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本合同按约定履行完毕;

(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4)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适用法律条款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既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另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保养期界满,接清余款之日起自行终止。

单位用工合同新版

第九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一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期满前30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和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在培训期内或培训结束上岗工作不满1年的,辞职或自行离职的,按培训费100%向甲方偿付培训和招接收费。以后工作每满1年减免赔偿培训招接收费的20%,合同期满不赔偿。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一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约定。

第一条甲乙双方其他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员)。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聘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

聘用合同期限采用下列方式之一作为合同期限:

(一)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

(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执行,至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止。

(三)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执行,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部门从事岗位的工作,聘为职务。在聘期内,甲方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乙方协商一致后,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并相应地变更合同中的有关约定。

(二)岗位职责要求的具体内容:

(三)乙方应当按照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三、岗位纪律。

(一)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公示,用以确定乙方的岗位纪律。

(二)乙方应当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保守甲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教育。

(三)乙方如违反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理。

四、岗位工作条件。

(一)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二)甲方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安全生产、遵纪守法和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五、工作报酬与福利待遇。

(一)甲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乙方的岗位报酬标准及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作报酬。乙方工作报酬的具体计算方法和标准如下:

(二)乙方调整工资、奖励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的发放,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三)乙方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乙方在聘期内的工时制度、各类假期、女职工权益、因公(工)非因公(工)负伤、致残、疾病、死亡等待遇均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甲方按照国家和本地的有关规定为乙方缴付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险金。乙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告知乙方。具体办法和标准是:

(五)乙方享有参与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等权利以及参加党组织群团组织权利。

(六)乙方享有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甲方因裁减机构或调整工作任务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的;。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境)或者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含缓刑)及以上刑罚的。被劳动教养的,甲方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年度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工作的或者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除外)。

(六)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乙方同意解除的;。

4、甲方因分立、合并、撤消不能安置而解除聘用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乙方在甲方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七)聘用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出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乙方的人事关系、档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2、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双方共同约定下列合同终止条件:

3、乙方按照有关规定退休或者退职的;。

4、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5、甲方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的。

(二)聘用合同终止后,甲方应为乙方出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续签聘用合同,续签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聘用合同期满,没有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而存在的事实聘用关系,视为延续聘用合同,延续聘用合同的期限与原合同期限相同,但不得超过乙方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责任方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二)乙方经甲方出资培训,原约定的服务期未满而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甲方赔偿培训费,标准为: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未经允许使用甲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双方共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条款:

十一、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向其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在争议发生60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新版劳动合同

合同编号:

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市劳动局制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其中试用期日。本合同终止。

第二条 乙方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完成的工作数量,达到质量标准。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应符合国家和____市的规定,乙方执行的工时制度为工作制。

第五条 甲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保护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及其标准。甲方负责对乙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的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 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甲方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甲方对乙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遵守____市最低工资规定。乙方执行工资制,工资支付时间,工资支付按执行;其中试用期工资为元。

第八条 乙方的保险待遇按执行。

第九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一条 乙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本合同附件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 乙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____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不得终止、解除本合同。

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五条 乙方有权依据____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京劳关发〈1995〉45号),获得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给欢欣鼓舞方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的,按照____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京劳关发〈1995〉163号)执行。

第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当事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向当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本合同附件包括:。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____市颁布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新版居间合同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居间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第二条居间期限: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第三条报酬及支付期限: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报酬为促成合同成立金额的___%或者(大写)___元。委托人应在合同成立后的___日内支付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第四条居间费用的负担: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向居间人支付必要费用(大写)___元。

第五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3.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委托人(章):居间人(章): 鉴(公)证意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鉴(公)证机关(章) 账号:

甲方(委托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居间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方为了发挥双方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收购成都xx-xxx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100%股份,引荐甲方和xx-xx公司单位直接洽谈,向甲方提供xx-xx公司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与xx-xx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2、“居间成功”是指完成本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甲方与xx-xx公司单位未签订书面的股份转让合同,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关xx-xx公司的有关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现有主要资产情况(主要资产有:)、股份转让价格为元,大写:元等。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对xx-xx公司进行实地考察。

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关于xx-xx公司的上述信息真实可靠。如果乙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乙方无权取得居间报酬。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现有主要资产情况,必须完全能够成为甲方与xx-xx公司单位所签订股份转让的组成部分。否则视为乙方没有完成委托事项,无权取得居间报酬。

4、乙方应保证xx-xx公司及其主要资产情况真实可靠、各种手续齐全。否则,视为乙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执行。

5、乙方在甲方与xx-xx公司单位进行合同谈判期间,应尽到作为居间人的慎谨和诚实义务。促成xx-xx公司将100%股份转让给甲方。

三、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负责和xx-xx公司单位进行合同谈判。

2、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xx-xx公司单位所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甲方因履行股份转让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3、如果居间成功,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四、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本项目居间报酬为万元。

2、本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万元,存入或者转让乙方名义开设的甲乙双方共管账户。待甲方与xx-xx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为甲乙双方共管账户解除由甲方掌控的账户密码或印鉴,此款归乙方所有并可自由支取。

3、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万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乙方没有促成甲方与xx-xx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视为乙方居间不成功,乙方应将居间报酬万元退还甲方。

4、甲方可以转帐或现金的方式存入或者转让乙方名义开设的甲乙双方共管账户。双方约定:甲方负责保管账户的法人专用章,乙方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在甲方保管印章期间,甲方不得将印章用于其他任何活动;在乙方未完成居间任务之前,乙方不得对法人专用章进行挂失处理。

5、乙方在甲方将前述款项存入或转入以乙方名义开设的甲乙双方共管账户后,应当为甲方出具收条;乙方完成居间任务,实际取得居间报酬后,须向甲方开具有效的税务发票,相关的所得税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居间报酬的承担

居间报酬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乙方无论是否完成本合同所包含的委托事项,乙方同意全部自行承担居间活动费用。

新版合同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 销。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一百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五十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一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第一百六十四条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第一百六十五条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一百六十八条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第一百七十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第一百七十二条 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第一百七十七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第一百七十九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第一百八十三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二百四十一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第二百四十二条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第二百四十三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二百四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第二百五十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八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九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二百六十一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二百六十二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三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第二百七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

新版劳动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_______种形式:

1、固定期限:合同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合同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年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盐城。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协商变动乙方的工作地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其在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可依法协商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2、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基准和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

乙方所在的岗位实行下列第_______种工时制。

1、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__小时,每周不超过_______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不定时工作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4、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_______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_______小时,每月不得超过_______小时。

5、甲方保证乙方在合同期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权利。

1、甲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和生产经营特点等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甲方应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所在岗位及技能水平、劳动成果等情况,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

2、乙方在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元/月。

3、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每月_______日为发薪日。

4、本合同期限内,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或本单位《集体合同》确定。

5、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1、甲乙双方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保险包括: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

2、乙方按规定享受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3、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4、甲方按照国家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5、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甲方执行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6、甲方执行国家就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乙方进行职业培训,不断提高乙方的职业技能。

1、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双方应当签字确认。

1、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公布的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甲方提出,乙方拒不改正的。

(5)因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乙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___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

甲方:

乙方:

新版购房合同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座落: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_路、道、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用途_____,建筑结构_____,建筑层数为_____层。

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公共部分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商品房土地来源为:________。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商品房价款。

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___________元(币种:____),价款为_______元,计_____(大写)。

第三条商品房交付日期

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甲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乙方。

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处理:

第四条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乙方按下列第种形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五条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____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

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

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的实际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乙方逾期付款的处理。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日期付款,逾期在____日内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

乙方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此外,乙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

乙方应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差异的处理商品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法定依据。

商品房建筑面积与甲方销售面积差异不超过____%(包括____%)的,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商品房价款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面积的差异多退少补。

第八条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甲方交付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的承诺,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承诺的,甲方应承担责任。

在乙方正常情况下,甲方应按照商品房住宅质量标准的规定履行保修责任。

因乙方擅自拆改造成损坏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商品房配套设施运行的约定下列配套设施运行日期约定如下:

1、上水:_____年____月____日。

2、下水:_____年____月____日。

3、供电:_____年____月____日。

4、燃气(气源种类):_____年____月____日。

5、暖气: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上述配套设施未按约定日期运行的,甲方应在____日内采取扑救措施,并赔偿乙方损失;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应赔偿损失,并且每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商品房设计变更的约定。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

确需变更的,甲方应自设计变更方案确定之日起____日内与乙方协商。

乙方同意变更的,双方订立补充合同。

乙方不同意变更,或甲方擅自变更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的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外,甲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商品房交接。

商品房交付时,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交接房屋钥匙。

第十二条商品房产权登记。

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须在____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完毕后,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甲方未按时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或未协助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

关于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按有关规定由乙方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物业管理合同。

第十四条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的约定。

甲方保证在交付商品房时,无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如存在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争议处理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处理:

1、向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合同。

第十七条合同份数本合同共______页,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机关存留一份,其他二份备用,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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