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对于组织的运行和信息交流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组织内部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以下是我为大家准备的一些通知范文,希望能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
尊敬的设计师:
近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局部修订稿,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此次局部修订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1.调整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2.部分条款文字性调整。
对于抗震规范的修订,pkpm结构设计系列软件在第一时间同步更新了程序,以适应规范要求变化,满足设计需要,同时pkpmv3.1版本推出了隔震设计、包络设计等与抗震分析密切相关的功能应用。
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软件事业部定于2016年8月10日举办pkpm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修订解读专家讲座,时间半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讲座内容。
邀请规范主编解读抗震设计规范修订内容;。
解析抗震设计应用中的疑难热点问题。
pkpm软件抗规修订内容的实现;。
软件在减隔震设计和性能化设计中的应用;。
介绍pkpmv3.1结构设计专业解决方案;。
二、主讲嘉宾。
三、讲座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6年8月10日(星期三)。
地点: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新主楼(a、b座)。
二层学术报告厅和第一会议室。
路线: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
地铁5号线和平西桥a口向西200米。
四、参会人员。
各勘察设计单位结构专业负责人、从事建筑结构设计、审查的相关技术人员等。
五、讲座费用。
本次活动为免费公益讲座,座位有限,报满为止。
六、会议筹备组联系人。
周xx北京西城。
程xx北京东城。
杜xx北京海淀。
杨xx北京朝阳。
王xx北京其他区域。
高xx除北京外区域。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设计软件事业部。
2016年8月1日。
。
中国是目前世界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最多、最复杂、发展势头最猛的国家。随着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由大规模建设向运营管理阶段的逐步过渡,其安全运营工作得到一定程度的.重视。但近年来,国内发生多起地铁火灾事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坏社会影响,这表明当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仍面临很大压力和挑战。
新版《地铁设计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的实施,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带来了新气象,同时也带来了很多新的技术难点、疑点。全国很多设计院、地铁公司在设计过程中,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工程状况,突破思路,勇于创新,涌现出很多新的设计理念和设计方法。为了更广泛地交流经验,《给水排水》杂志社联合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安全管理专业委员会、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定于12月11日在北京举办“201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给排水和消防安全技术研讨会”,欢迎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管理人员,设备企业以及相关的大专院校师生报名参加。
一、会议组织。
承办单位:杭州聚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二、主要议题及讨论。
第一部分:主题报告(排名不分先后)。
1、新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中的问题分析。
报告人: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琴副总工程师,地铁设计规范编委。
2、新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在地铁中的应用解读。
报告人:中国中元国际公司黄晓家总工,规范编制组组长。
3、新版《地铁防火设计规范》介绍。
报告人:天津市消防研究所倪照鹏主任,规范编制组副组长。
4、地铁区间给排水及消防设计探讨。
报告人: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涂小华副总工。
5、地铁冷凝水水质处理技术探讨。
报告人: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城地院车轮飞副总工。
6、地铁给排水及消防系统建设阶段项目管理要点。
报告人: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黄文昕副总工、设计处处长。
7、真空排水系统在地铁中应用探讨。
报告人:杭州聚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8、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在地铁车辆及车站中的应用探讨。
报告人:德国雾特灭火系统有限责任两合公司。
9、地铁机电管线综合支吊架和抗震支吊架的设计与应用。
报告人:深圳优力可科技有限公司张宝伟高级经理。
10、气体消防产品在地铁行业中的应用。
报告人: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报告待定。
第二部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在地铁工程设计中的问题和做法讨论。
拟邀请讨论专家(排名不分先后):
1、李引擎(中国消防协会副会长、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安全管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建筑学会建筑防火综合技术分会理事长)。
2、赵克伟(北京市消防局原部长助理)。
3、倪照鹏(天津市消防研究所主任)。
4、黄文昕(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设计处处长)。
5、涂小华(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副总工)。
6、江琴(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
7、梅琪(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8、专家待定(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
9、车轮飞(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城地院副总工)。
10、胡剑平(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工)。
11、赵力军(广州市设计院副总工)。
其他专家待定。
三、会议时间、地点。
地点:北京新北纬饭店。
电话:(010)56298910。
地址:北京西城区(原宣武区)西经路11号。
四、收费标准。
会议费:1000元/人(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安全管理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800元/人),现场缴费方式为现金,若为转账缴费请提前汇至我单位账户。如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请务必提供准确无误的单位税票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退换)。
收款单位:亚太建设科技信息研究院有限公司银行账号:110908001310606。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东三环支行汇款用途:地铁会议费。
住宿:大会统一安排食宿,住宿费用自理。费用380元/天(含早餐)。
五、会务组联系方式。
※《给水排水》杂志社。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36号a座中国建设科技集团4层。
e-mail:gsps4@。
目前,我国有8300多万残疾人,涉及2.6亿家庭人口.无障碍建设是帮助残障人走出家门、平等参与社会的'基本条件,是在残障人和社会之间架起的一座“金桥”.2008年中国成功举办了世界瞩目的奥运会和残奥会,特别是残奥会,加快了北京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进程.北京市对轨道交通、景区、宾馆、饭店、银行等公共服务设施进行了大量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如新建地铁都按要求配备了无障碍设施,同时对20世纪60~70年代建设的地铁1号线、2号线进行了无障碍改造,8条轨道交通线新增42部爬楼车和109部升降平台,123个车站都至少有一个出入口能满足轮椅乘客从地面到站台的出行需求,基本实现了轨道交通车站通行无障碍.
作者:邢冬梅作者单位: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刊名:北京规划建设英文刊名:beijingplanningreview年,卷(期):2009“”(3)分类号:u2关键词:。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xx-x学院,20xx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的毕业生。珍贵的大学生活已接近尾声,感觉非常有必要总结一下大学生活的得失,从中继承做得好的方面改进不足的地方,使自己回顾走过的路,也更是为了看清将来要走的路。
思想方面,我追求上进,思想觉悟有了很大的提高。我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决拥护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我觉得一个人的价值是由他对社会对别人所做的贡献来衡量的,我认真学习党的各种理论,并努力把他们付之于实践,对党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学习方面,我觉得大学生的首要任务还是学好文化知识。虽然我的学习成绩不是非常好,但我却在学习的过程中收获了很多。首先是我端正了学习态度。在我考进大学时,脑子里想的是好好放松从重压下解放出来的自己,然而很快我就明白了,大学仍需努力认真的学习。看到周围的同学们拼命的学习,我也打消了初衷,开始大学的学习旅程。我认为学习是学生的职业,这份职业同样需要有智慧、毅力和恒心。在当今这个快速发展的信息时代,我们只有不断汲取新知识,才不会落伍。
大学校园就是一个大家庭。在这个大家庭中,我们扮演着被培养对象的角色。老师是我们的长辈,所以我对他们尊敬有加。同学们就像兄弟,我们一起学习,一起娱乐,互帮互助,和睦的相处。集体生活使我懂得了要主动去体谅别人和关心别人,也使我变得更加坚强和独立。我觉得自己的事情就应该由自己负责,别人最多只能给你一些建议。遇到事情要冷静地思考,不要急躁。不轻易的承诺,承诺了就要努力去兑现。生活需要自己来勾画,不一样的方式就有不一样的人生。
作为一名大学应届毕业生,我所拥有的是年轻和知识。年轻也许意味着欠缺经验,但是年轻也意味着热情和活力。
恕冒昧,如果我能成为贵公司的一员,我定当用我的热情和能力投入到我的工作中去。请相信:你们所要实现的正是我想要达到的!如果我能喜获您的赏识,我一定会尽职尽责地用实际行动向您证明:您的过去,我来不及参与;但您的未来,我愿奉献我的心血和汗水!
此致
敬礼!
自荐人:xx
年月日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您能抽出宝贵的时间来看我的自荐信。我叫姜xx,现年18岁,身高174cm,来自四川峨嵋,是成都铁路运输学校精品班-城市轨道专业2015届毕业生。今天我怀着而又激动的心情呈上这份自荐信的。之所以激动,我决定到贵公司,实现共同的辉煌。
三年的中专生活中,我勤奋刻苦,力求向上,努力学习基础与专业知识,三年来,各学科没有补考的记录,专业学科成绩优良,在校期间曾被评为优秀团员和优秀学生干部。普通话达到国家标准水平,计算机已拿到国家四级等级考试证书,同时英语也达到了国家四级水平。
三年的学习生活,铸就了我勤奋诚实,积极热情的性格,培养了我拼搏向上的精神,提高了自我判断、策划、协调等多方面能力,为自己注入了全新的营养,为今后的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由以上情况本人适合担任地铁站务员工作,能与外国人交流,为他们指引方向。哪里谁叫随到,需要就往哪里跑,有一分热发一分光。让乘客井然有序上下车,老幼病残有专人护理,到地铁站就像到自己家一样幸福温馨!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所以每年我利用放假时间参加了春运、暑运!了解到整样工作才能让乘客满意,旅客放心。并且参观了地铁设施,查阅大量的资料,对地铁方面的规章制度,管理要求都比较清楚!我想一个人只有把聪明才智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服务于社会,有利于社会,让效益来证明自己,才能真正体现自己的自身价值!虽然现在应聘的只是一名普通的站务员,但我坚信,不久后的将来我一定会有惊人的进步和提升,担任更高一级的职务。路是一步一步走出来的。只有脚踏实地,努力工作,才能做出更出色的成绩!
通过我的这封自荐信,能使您对我有一个更全面深入的了解,我愿意以极大的热情与责任心投入到贵公司的发展建设中去。您的选择是我的期望。给我一次机会还您一份巨大的惊喜。
此致
敬礼!
尊敬的上海铁路局领导:
您好!衷心感谢您在百忙之中阅读我的自荐信。我叫周志明,是一名即将毕业于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机械工程及自动化(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工程)的学生。我怀着一颗赤诚的心,毛遂自荐,愿意接受贵方的考核和挑选。
我通过各种渠道知道了上海铁路局承担着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的铁路工程建设、运输经营业务。我生在农村,明白交通运输落后之苦,深知交通运输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综合国力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上海铁路局是我梦寐以求加入的单位,我希望能在贵局的动车段或车辆段谋得一职。
在大学四年中,我认真学习专业知识,曾获得学校奖学金,虽然我们学习的是轨道交通车辆工程方面的知识,但老师常常将城轨车辆与国有铁路作比较,对于车辆机械电气方面的知识,我有了较系统的认识。制造技术实习、电工实习以及实验课锻炼了我的动手思考能力,城市轨道交通基础实习、认识实习让我学会了将实践与理论相结合。与此同时,我学习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熟悉auto cad、ug,努力掌握计算机知识。
在课余生活中,我积极参与体育活动,参与阳光大联赛跳绳比赛,学习游泳、网球等运动,热爱篮球、健身;我积极参加社团拓宽自己的知识面;我去农民工子弟学校参与支教,在家乡为农村孩子举办假日学校,也曾积极参加献血活动为他人尽一份力。
我最尊崇的是严谨的做事态度及团队合作的重要性,个人力量永远无法抵挡团队的'智慧,只要抱有严谨、认真的态度,必能有所成就。
作为一个应届生,我深知理论的学习是永无止境的,且空有理论也是无力回天,希望上海铁路局能给我一个平台,尽我所学,并不断学习,全力以赴,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我必以铁路事业为己任,为我国经济最发达的东部地区做出贡献。期待您的回复!
最后,衷心祝愿贵局发展蒸蒸日上!
自荐人:周志明
201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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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您好!非常感谢您们在百忙之中审阅我的求职资料。这对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学子来说是莫大的鼓舞。
我是西安联合学院城市轨道运营管理专业的一名学生,2011年7月即将步入社会,心情是那么的激动,我渴望一个新的舞台,一个奉献青春和热情的集体。
作为新世纪的大学生,本着提高自身素质,把自己培养成"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之原则,在大学里,我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系统扎实地掌握了专业技能,通过大量的阅读和实践熟练地掌握了计算机基础知识。
在激烈的人才竞争之中,经验的欠缺似乎使我现在处于劣势,但我有蓬勃的朝气和拼搏的精神、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有先进的现代化科学技术,务实的态度,有对工作的极大热情,有善于与人的沟通方式,有很强的适应、协调能力和较快的接受能力以及坚韧不拔、持之以恒的毅力,再加上您的赏识就是我走向成功的资本。
祝贵公司事业蒸蒸日上,希望给我一次机会,我会还你一个惊喜? 此致
敬礼!
尊敬的设计师:
近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局部修订稿,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此次局部修订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1.调整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2.部分条款文字性调整。
对于抗震规范的修订,pkpm结构设计系列软件在第一时间同步更新了程序,以适应规范要求变化,满足设计需要,同时pkpmv3.1版本推出了隔震设计、包络设计等与抗震分析密切相关的功能应用。
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软件事业部定于2016年8月10日举办pkpm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修订解读专家讲座,时间半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讲座内容。
邀请规范主编解读抗震设计规范修订内容;。
解析抗震设计应用中的疑难热点问题。
pkpm软件抗规修订内容的实现;。
软件在减隔震设计和性能化设计中的应用;。
介绍pkpmv3.1结构设计专业解决方案;。
二、主讲嘉宾。
三、讲座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6年8月10日(星期三)。
地点: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新主楼(a、b座)。
二层学术报告厅和第一会议室。
路线: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
地铁5号线和平西桥a口向西200米。
四、参会人员。
各勘察设计单位结构专业负责人、从事建筑结构设计、审查的相关技术人员等。
五、讲座费用。
本次活动为免费公益讲座,座位有限,报满为止。
六、会议筹备组联系人。
周xx北京西城。
程xx北京东城。
杜xx北京海淀。
杨xx北京朝阳。
王xx北京其他区域。
高xx除北京外区域。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设计软件事业部。
201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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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所在:
年龄:xx岁。
籍贯:
国籍:中国。
婚否:未婚。
民族:汉族。
身高:xxcm。
体重:xxkg。
简历求职意向。
求职职位:交通运输服务:乘务员,交通运输服务:调度员,交通运输服务:站务员。
工作经验/年:无专业。
职称:无职称。
工作类型:实习。
就职时间:随时。
期望薪资:1500——20xx。
求职地区:xx。
工作履历。
广州xx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起止年月:20xx—09—01~20xx—10—01。
公司性质:民营企业所属行业:交通/运输/物流。
担任职位:导乘员。
工作描述:导乘服务,免费送水服务,扶老携幼服务,便民药物服务,为乘客排忧解难。
离职原因:实习完毕。
广州xx东站起止年月:20xx—04—01~20xx—05—01。
公司性质:国有企业所属行业:交通/运输/物流本站。
担任职位:安检。
工作描述:引导乘客将其行李有秩序的放人安检机进行安检。
离职原因:实习完毕。
xx火车站起止年月:20xx—01—01~20xx—02—01。
公司性质:国有企业所属行业:交通/运输/物流。
担任职位:安检。
工作描述:引导乘客将其行李有秩序的放人安检机进行安检。
离职原因:实习完毕。
广州xx展览中心起止年月:20xx—01—01~20xx—02—01。
公司性质:民营企业所属行业:影视/媒体/艺术。
担任职位:导购。
工作描述:加强站内秩序管理,引导和培养乘客遵守站场秩序的自觉性。
离职原因:实习完毕。
教育简历。
毕业学校:广州xx职业技术学院。
学历:大专获得学位。
毕业时间:20xx—07—01。
第二专业:无。
20xx—08—01———20xx—07—01广州市xx中学。
计算机一级,英语四级。
语言能力。
外语:英语优秀。
粤语水平:优秀。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能吃苦耐劳,团结友善,敬业奉献,勤俭节约,手机版自强不息;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平易近人,善解人意;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善于思考,积极进取,乐观向上,勤奋塌实,热情大方,乐于助人。
第一条为了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并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本条例规定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企业具体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轨道交通企业执法人员应当取得执法身份证件,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条例。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服务和应急事件处置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轨道交通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本市优先发展城市轨道公共客运交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轨道交通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建设资金、运营和综合开发收益等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本市相应的城乡规划。
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包括网络系统规划、选线专项规划以及系统配套设施规划。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企业组织编制网络系统规划、选线专项规划,并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企业组织编制轨道交通系统配套设施规划。
编制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统筹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衔接。
编制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听取沿线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第九条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确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市和区、县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征得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依法作出审批。
第十条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
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本市鼓励对新建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综合开发。实施综合开发的,开发收益应当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第十二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在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的安全风险及其对周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按照建设程序报批。轨道交通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和周围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保障其安全。
第十三条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轨道交通车站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预留换乘枢纽、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站点、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设施用地。
第十四条轨道交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轨道交通企业在组织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根据国家、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轨道交通运营功能配置规范,配置安全可靠的轨道交通设施,建设完善的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保障乘客乘车安全、便捷。
第十五条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设计标准进行工程初步验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载客试运行。
轨道交通工程投入试运营前,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认定,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营。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第三章运营服务。
第十六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设置售票、检票、自动扶梯、公共厕所、通风、照明、废物箱等轨道交通服务设施,并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更新,保持完好,确保轨道交通设施处于可安全运行的状态。
第十七条路政管理部门、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在车站周边、车站出入口以及车站内设置轨道交通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运营服务标志。
路政管理部门、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做好运营服务标志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八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在轨道交通车站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设置指导和提示标志,并进行日常养护和维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第十九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布。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服务规范的要求,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根据轨道交通沿线乘客出行规律及变化,以及其他相关线路的列车运行情况,合理编制运营计划,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列车运营时间、运营间隔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
(一)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向乘客提供列车到达、间隔以及安全提示等信息;。
(二)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
(三)在车站提供问讯服务,车站工作人员在接受乘客问讯时,应当及时准确提供解答;。
(四)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或者发生非正常情况、设施故障影响正常运营时,及时通过多种信息发布手段对乘客进行告知。
第二十二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管理措施,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
(一)建立车站卫生保洁制度,保持站内设施和车厢清洁,出入口和通道畅通;。
(二)建立急救协助制度,按照规定在车站配备医药箱;。
(三)建立紧急关闭装置巡查制度,轨道交通运营期间遇有紧急情况时,及时启动紧急关闭装置。
第二十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和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对各自责任区域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轨道交通企业的驾驶员、调度员、车站值班员等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轨道交通企业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礼貌待客、文明服务。
第二十五条车站、车辆的广告设置应当合法、规范。广告设置不得影响服务标志的识别,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服务设施的使用。
车站商业网点的设置应当符合运营安全、方便乘客、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的要求。除轨道交通车站设计方案确定设置的商业网点和设置在站台的自动售货机、书报亭外,禁止在车站出入口、站台及通道设置商业网点。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定期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进行安全检查。广告设施、商业网点使用的材质应当采用难燃材料,并符合有关消防规定。
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设置作业或者维护作业应当在轨道交通非运营期间进行。
第二十六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形式,对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及时改进,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服务评价结果和改进情况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轨道交通票价应当与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的票价相协调。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依法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经市物价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并予以公布。市物价管理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时,轨道交通企业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并及时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十五分钟以上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出具延误证明,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轨道交通企业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第二十九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乘客进站、乘车应当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三十条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乘客无车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轨道交通企业可以按照轨道交通网络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加收五倍票款。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企业加收票款的监督。
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
乘客有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和其他逃票行为的,有关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第三十一条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闸机;。
(四)强行上下车;。
(五)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纸屑等杂物;。
(六)擅自涂写、刻画或者张贴;。
(七)擅自设摊、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卖艺、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八)乞讨、躺卧、收捡废旧物品;。
(九)携带活禽以及猫、狗(导盲犬除外)等宠物;。
(十)携带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进站乘车;。
(十一)使用滑板、溜冰鞋;。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危险物品目录和样式由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告,由轨道交通企业在车站内予以张贴。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操作规范,设置安全检查设施,并有权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予以配合。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携带危险物品的人员,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不听劝阻,坚持携带危险物品进站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立即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公安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公安部门负责轨道交通的治安、消防管理,维护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
电力、供水、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用电、用水、通信的需要,协助轨道交通企业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第三十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本条例运营规定行为和服务质量的投诉。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自接受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受乘客投诉或者申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轨道交通企业是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维护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三十六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按期更新,并保持完好。
第三十七条轨道交通应当设置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第三十八条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单位,其作业方案应当经过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一)建造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活动。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先将上述作业方案送轨道交通企业进行技术审查,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及时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作业方案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轨道交通企业。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轨道交通企业制定安全保护区作业方案技术审查规定,根据作业区域与作业类别的不同明确技术审查期限。
第三十九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建立相关制度,在安全保护区内组织日常巡查,同时按照技术审查意见,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有关作业的安全性进行日常监督,对作业项目相邻的轨道交通设施加强监护监测。
经同意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的作业出现危及轨道交通安全情况的,或者未经同意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通知作业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同时报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在轨道交通线路弯道内侧,不得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禁止向轨道交通轨道、高架或者隧道内抛掷杂物。
第四十一条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坏车辆、轨道、路基等设施和隧道、高架、车站及其附属设施;。
(三)干扰机电设备和通信信号系统;。
第四十二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开展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并定期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实施动态监督检查;需要进行技术检测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实施。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轨道交通安全评价体系,定期组织专业机构对轨道交通运营情况进行安全评价。
对监督检查和安全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要求予以落实。
第四十三条市交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编制本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根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本企业的具体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定期组织运营应急演练。
发生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运营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四十四条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
当发生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而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等紧急情况时,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限制客流量的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采取限制客流量等措施后仍然无法保证运营安全时,轨道交通企业可以停止轨道交通线路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的运营,并应当立即报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采取限制客流量、停运措施,造成客流大量积压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采取疏运等应对措施。
第四十五条发生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时,轨道交通企业应当立即排查事故原因;经查清原因、消除妨碍后,在确保运营安全的情况下,及时恢复正常运行。
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组织调查和处理,公布事故原因和处理结果。
第四十六条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及时抢救人员,妥善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依法进行现场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轨道交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四条规定,轨道交通建设不符合运营功能配置规范的,未配置安全可靠的运营、服务设施或者未建设完善的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管理和维护好轨道交通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维护轨道交通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运营服务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公布或者告示有关事项,或者未按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采取管理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有关工作人员无证上岗或者工作人员未规范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禁止设置区域内设置商业网点或者设置、维护广告设施、商业网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冒用他人证件乘车的,由轨道交通企业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使用伪造证件乘车的,由轨道交通企业移交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轨道交通企业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企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同意的作业方案在安全保护区内作业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修剪或者迁移。
违反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向轨道交通轨道、高架或者隧道内抛掷杂物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拒绝、妨碍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或者轨道交通企业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轨道交通设施损坏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造成建筑物、构筑物损坏的,由轨道交通企业根据其损坏程度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五十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组织轨道交通试运营认定的;。
(二)违法实施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许可的;。
(三)未履行安全检查、安全评价等安全监管职责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磁浮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因236省道维修需要,自207月6日至年8月31日将对236省道侍庄段(k94+000-k103+469)实行封闭施工,届时请过往车辆经g25长深高速、345省道、204国道绕行。
特此通告。
连云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连云港市公路管理处。
一、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守则。二、凡进站、乘车的,应当遵守本守则。三、乘客应当遵守以下有关票务管理的规定:
(一)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
(三)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
四、残疾军人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离休干部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干部荣誉证》、盲人凭本人《上海市盲人乘坐车船有轨交通免费证》、革命烈士家属凭本人《上海市革命烈士家属优待证》、伤残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可免费乘坐轨道交通。本市七十周岁以上老人除工作日高峰时段外(高峰时段为7:00至9:00,17:00至19:00)持本人敬老服务卡可免费乘坐轨道交通。
五、乘客须在安全线内候车,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上、下列车应当注意站台间隙;列车车门蜂鸣器响,车门及屏蔽门、安全门警示灯亮,乘客不得强行上、下车;车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车门;车到终点,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六、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下车,其他乘客应当主动让座。
七、乘客可以免费带领一名身高1.3米(含1.3米)以下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乘车。
八、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23千克,体积不得超过0.2立方米,长度不得超过1.7米,并不得影响其他乘客乘车。
九、凡进站、乘车的,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闸机;(四)强行上下车;。
(五)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纸屑等杂物;。
(六)擅自涂写、刻画或者张贴;。
(七)擅自设摊、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卖艺、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八)乞讨、躺卧、收捡废旧物品;。
(九)携带活禽以及猫、狗(导盲犬除外)等宠物;。
(十)(十)携带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
(十二)携带有严重异味、未经安全包装的易碎、尖锐物品;。
(十三)使用滑板、溜冰鞋;。
(十四)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十、赤脚、赤膊、油污衣裤者、醉酒肇事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或者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进站、乘车。
十一、乘客应当自觉保持车站、车厢的文明卫生,不得在列车车厢内饮食、大声喧哗,不得踩踏车站和车厢内座席。
十二、乘客应当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自动扶梯、自动售检票机、公共交通卡充值验票机及有关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乘客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十三、乘客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企业有关票务、安全等方面的服务须知,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遵从服务、应急设施的使用提示,服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发生纠纷时,可向轨道交通企业反映,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
十四、乘客违反《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按照《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十五、本守则自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办公室12月25日印发。
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且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营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针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中的安全责任,结合工程的实际,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在的建设工程中认真抓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把创建“和谐社会”的理念贯彻到安全管理中去,全年完成建设投资5.76亿元,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现将公司安全管理的汇报如下:
一、健全机构、明确责任,抓好安全生产。
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设置了质量安全部,明确了部门职责。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学习的培训,公司各级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34人取得了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一人获得了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任职资格。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董事长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明确了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公司每年与各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明确各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对照安全生产目标进行考核、评比。
二、加强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作为大型公共设施,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对项目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安全专篇,确定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同时,委托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对项目安全设施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以及安全设施的建设和投入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安全对策。武汉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一号线二期工程和二号线均委托安全中介机构进行了安全评价。施工过程中严格按设计图进行施工。项目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专项验收,保证安全生产设施能够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施工前的安全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严格按建设程序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所有在建工程均办理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施工图经过了设计审查,地铁武昌站、范湖站深基坑施工方案通过了专家论证,工程开工前各项手续齐全。
在招标阶段,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和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招标文件,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工程开工前,及时到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质量、安全报监手续,自觉接受政府建设监督部门的监督,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公司在工程开工前为工程办理“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各承包单位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证了工程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能够得到有效的补偿,保证施工人员因工遭受意外伤害后,能获得及时的治疗和有效的经济补偿,实现社会共济,维护社会稳定。
四、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现场管理责任。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轨道交通建设施工的特点,公司制定了《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在管理办法中,明确了承包单位在施工建设中的安全责任,各项目部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求承包单位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和特点,配备相应的专职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网络。同时,明确了监理单位在安全管理上的职责,监理单位对施工安全的监理要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
在施工过程中,督促承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现场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在工程建设期间,由公司带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不定期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查隐患,除整改。
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经常到施工现场对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武汉市市政施工安全检查办法》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日常安全检查,纠正违规作业,整改安全隐患。
在施工建设的安全管理中,根据现场的施工特点,开展一系列的安全活动,促进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如每月进行的一次安全质量评比活动、6月份开展的“安全生产月”活动、9月份开展的“比质量、比安全、比进度”竞赛活动等均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六
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使用安全。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建设工程的质量,是工程使用安全永久的保证。在工程建设中自始至终把“质量第一”作为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工程招标、设计文件审查、委托监理、质量监督、过程控制、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一是建立完善了工程项目法人、监理、承包商等各方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了各自的质量责任;二是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按建设程序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所有在建工程均办理了规划许可中和施工许可证,施工图经过了设计审查,地铁武昌站、范湖站深基坑施工方案通过了专家论证,到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报监手续,自觉接受政府建设监督部门的监督;三是制定了有关工程管理、设计变更管理、监理管理等管理制度,使项目质量管理程序化、规范化;四是严格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重点部位、关键工序严格实行监理旁站制度;五是坚持第三方见证取样检测和其它质量检测;六是坚持定期的质量检查评比。
已竣工项目友谊大道立交工程验收情况:主控项目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一般项目平均合格率96,质量等级为优良;在建项目一号线二期工程桩基础检测799根桩,一类桩773根,占96.7,二类桩26根,占3.3,无三类桩,基础、墩柱、箱梁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率100;地铁武昌站分项工程验收373项,合格率100;地铁范湖站分项工程验收23项,合格率100。
20,市轨道公司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我们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在以后的当中,我们应保持清醒的头脑,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继续将安全生产当作头等大事来抓,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人员的学习交流,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使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轨道交通公司交流材料》来源于网,欢迎阅读轨道交通公司交流材料。6qf。
尊敬的贵公司领导:
您好!我是昆明铁路机械学校20xx级城轨车辆班的学生张_,恳请您能在百忙之中抽出你宝贵的时间来审阅我的自荐材料,翻开我人生重要的一页。
在校两年学习生活,为丰富中专生活,扩展视野,提高综合素养,为以后走向社会做好铺垫。学习之余,我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种社团组织,珍惜每次锻炼机会。在学生会劳动部锻炼期间,我认真负责、踏实肯干、严于律己,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通过锻炼,有效提高了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交能力。在与同学交流合作过程中,我谦虚诚恳,乐于助人,学到很多书本以外的知识与技能,懂得很多与人相处的方法,大幅度提高了自己的沟通能力。
此外,我能熟练的应用计算机完成word文档、excel的电子表格及制作精美的ppt等。在专业实践时,我刻苦钻研、虚心请教,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进一步巩固了专业知识,体会到做成每笔单子都要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坚定的毅力,更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我勤奋好学,务实进取,全面发展,多次荣获学校颁发的各种奖学金及“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校园明星”等荣誉称号。
在生活上,我崇尚质朴的生活,并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正派的作风。此外,对时间观念性十分重视。由于平易近人待人友好,所以一直以来与人相处甚是融洽,敢于拼搏刻苦耐劳将伴我成长。回顾中专三年,通过良师的教导和自身的刻苦学习,我已初步掌握所学专业知识,并养成了认真对待学习和工作的好习惯!面对现在,我努力拼搏;面对将来,我期待更多的挑战。战胜困难,抓住每一个机遇,相信自己一定会演绎出精彩的一幕。在提高自己科学文化素质的同时,也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使自己成为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适应21世纪发展要求的复合型人才,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再次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您宝贵的时间阅览我的自荐信!祝贵公司业绩蒸蒸日上!
此致敬礼
自荐人:
采购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7号上地办公中心b座六层。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中招国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中路2号院7号楼三层。
采购内容及数量:
包号采购内容采购数量。
1四季青镇等拆除违法建设工程监理1家。
2西北旺镇等拆除违法建设工程监理1家。
3东升镇等拆除违法建设工程监理1家。
简要技术要求:负责拆除违法建设工程监理。
招标公告日期:5月12日
定标日期:206月11日(招标文件编号:gftc15p136)
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合同履行期(服务期)。
包号一包。
中标供应商名称北京方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鸭子桥路6号。
合同履行期(服务期)一年。
包号二包。
中标供应商名称北京新森智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7区16楼1231室。
合同履行期(服务期)一年。
包号三包。
中标供应商名称北京海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履行期(服务期)招标文件要求服务期:1年。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郭红梅焦长春柳学强魏庭存何芳。
项目联系人:赵辰嘉孙志明。
北京中招国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年6月11日。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建立轨道交通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城市管理、国土资源、公安、房管、人防、安监、园林绿化、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具体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相关行政处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持有效执法证件,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第七条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和社会资本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
市人民政府设立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开展轨道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轨道交通发展,爱护轨道交通设施,遵守轨道交通运营秩序。
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编制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等轨道交通规划。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沿线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以及专家的意见。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统筹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以及轨道交通与铁路、航空、公路和城市其他公共交通之间的换乘衔接,按照科学合理、疏密有度、高效便捷的原则设置站点。
第十一条市规划部门在规划轨道交通车站周边用地时,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预留换乘枢纽、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站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和紧急疏散用地。
第十二条本市建立轨道交通建设土地储备制度。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和周边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用地提前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四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本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规划,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的范围,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确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市规划部门应当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后,依法作出审批。
第十五条鼓励轨道交通的出入口、地下空间、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与周边建筑整体设计,相互融合。
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尚未出让或者划拨的,市规划部门应当将整体设计要求纳入土地的规划条件;已经出让或者划拨的,建设项目因整体设计要求造成建筑面积增加的,不计入容积率计算标准。
第十六条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设计应当合理连通周边大型居住区、商业区公用设施等建筑,保障出入口的数量和功能,满足紧急疏散的安全需求。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从事房地产、广告、物业管理等综合开发活动,其收益应当纳入本市国有资产预算管理,用于轨道交通发展,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综合开发应当统筹安排和同步规划公共交通枢纽、商业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十五条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征收土地、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依法予以补偿。
轨道交通设施用地(含地下空间)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给轨道交通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条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并控制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的噪声、扬尘等污染。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做好轨道交通建设期间的道路维护工作,并负责建成后道路和相关设施的恢复。
第二十一条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交通疏导方案,避免或者减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的,不受其上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属的限制。
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占用地下、地上空间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对轨道交通工程上方和周边已有建(构)筑物和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管线等设施造成损害,保障其安全。
第二十三条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使用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管线和人防工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工程技术及档案资料的,相关部门及单位应当负责协助提供。
第二十四条轨道交通建设涉及管线迁移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管线迁移方案及时迁移,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迁移费用;迁移中,管线产权单位要求提高标准或者增加管线容量、数量的,提高或者增加部分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组织工程验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少于三个月的不载客试运行。
试运行期满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轨道交通设施及相关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评审合格的,进行不少于一年的试运营,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试运营验收合格的,交付正式运营。
第二十六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市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三章运营。
第二十七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轨道交通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规范的要求,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
(一)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向乘客提供列车到达、间隔以及安全提示等信息;。
(二)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
(三)在车站提供问讯服务,车站工作人员在接受乘客问讯时,应当及时准确提供解答;。
(四)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或者发生非正常情况、设施故障影响正常运营时,及时通过多种信息发布手段对乘客进行告知。
第二十九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采取下列措施: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轻车辆运行时的噪声污染;。
(三)合理设置自动售票设施和人工售票窗口,安排工作人员引导乘客购票、乘车;。
(四)保持售票、检票、自动扶梯、车辆、通风、照明等设施完好;。
(六)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安排工作人员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七)宣传安全、文明乘车知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在车站周边、车站出入口以及车站内设置轨道交通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运营服务标志,并做好运营服务标志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持标志齐全、易识别。
第三十一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驾驶、调度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三十二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运营要求、客流量变化等情况编制和及时调整运营计划,并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和运营情况,设置、调整公共汽车线路,实现公共汽车客运与轨道交通的有机衔接和功能互适。
第三十三条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并予以公布。市价格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本人有效乘车证件乘车,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按照线网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以加收五倍票款。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加收票款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无法及时恢复运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十五分钟以上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乘客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出具延误证明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予以出具。
第三十六条乘客应当遵守乘客守则,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文明乘车。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强行上下车;。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护栏、护网、闸机;。
尊敬的贵公司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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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您宝贵的时间阅览我的自荐信!祝贵公司业绩蒸蒸日上!
此致
敬礼
自荐人:张*。
20xx年四月六日。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建立轨道交通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城市管理、国土资源、公安、房管、人防、安监、园林绿化、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具体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相关行政处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持有效执法证件,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第七条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和社会资本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
市人民政府设立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开展轨道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轨道交通发展,爱护轨道交通设施,遵守轨道交通运营秩序。
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编制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等轨道交通规划。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沿线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以及专家的意见。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统筹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以及轨道交通与铁路、航空、公路和城市其他公共交通之间的换乘衔接,按照科学合理、疏密有度、高效便捷的原则设置站点。
第十一条市规划部门在规划轨道交通车站周边用地时,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预留换乘枢纽、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站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和紧急疏散用地。
第十二条本市建立轨道交通建设土地储备制度。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和周边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用地提前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四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本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规划,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的范围,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确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市规划部门应当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后,依法作出审批。
第十五条鼓励轨道交通的出入口、地下空间、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与周边建筑整体设计,相互融合。
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尚未出让或者划拨的,市规划部门应当将整体设计要求纳入土地的规划条件;已经出让或者划拨的,建设项目因整体设计要求造成建筑面积增加的,不计入容积率计算标准。
第十六条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设计应当合理连通周边大型居住区、商业区公用设施等建筑,保障出入口的数量和功能,满足紧急疏散的安全需求。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从事房地产、广告、物业管理等综合开发活动,其收益应当纳入本市国有资产预算管理,用于轨道交通发展,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综合开发应当统筹安排和同步规划公共交通枢纽、商业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十五条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征收土地、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依法予以补偿。
轨道交通设施用地(含地下空间)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给轨道交通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条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并控制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的噪声、扬尘等污染。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做好轨道交通建设期间的道路维护工作,并负责建成后道路和相关设施的恢复。
第二十一条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交通疏导方案,避免或者减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的,不受其上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属的限制。
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占用地下、地上空间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对轨道交通工程上方和周边已有建(构)筑物和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管线等设施造成损害,保障其安全。
第二十三条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使用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管线和人防工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工程技术及档案资料的,相关部门及单位应当负责协助提供。
第二十四条轨道交通建设涉及管线迁移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管线迁移方案及时迁移,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迁移费用;迁移中,管线产权单位要求提高标准或者增加管线容量、数量的,提高或者增加部分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组织工程验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少于三个月的不载客试运行。
试运行期满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轨道交通设施及相关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评审合格的,进行不少于一年的试运营,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试运营验收合格的,交付正式运营。
第二十六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市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三章运营。
第二十七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轨道交通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规范的要求,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
(一)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向乘客提供列车到达、间隔以及安全提示等信息;。
(二)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
(三)在车站提供问讯服务,车站工作人员在接受乘客问讯时,应当及时准确提供解答;。
(四)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或者发生非正常情况、设施故障影响正常运营时,及时通过多种信息发布手段对乘客进行告知。
第二十九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采取下列措施: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轻车辆运行时的噪声污染;。
(三)合理设置自动售票设施和人工售票窗口,安排工作人员引导乘客购票、乘车;。
(四)保持售票、检票、自动扶梯、车辆、通风、照明等设施完好;。
(六)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安排工作人员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七)宣传安全、文明乘车知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在车站周边、车站出入口以及车站内设置轨道交通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运营服务标志,并做好运营服务标志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持标志齐全、易识别。
第三十一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驾驶、调度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三十二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运营要求、客流量变化等情况编制和及时调整运营计划,并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和运营情况,设置、调整公共汽车线路,实现公共汽车客运与轨道交通的有机衔接和功能互适。
第三十三条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并予以公布。市价格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本人有效乘车证件乘车,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按照线网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以加收五倍票款。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加收票款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无法及时恢复运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十五分钟以上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乘客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出具延误证明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予以出具。
第三十六条乘客应当遵守乘客守则,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文明乘车。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强行上下车;。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护栏、护网、闸机;。
(四)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六)擅自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七)乞讨、卖艺、收捡废旧物品、揽客拉客;。
(八)使用滑轮鞋、滑板乘车;。
(九)携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乘车;。
(十)携带充气气球或者有严重异味、易污损设施的物品乘车;。
(十一)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残疾人携带有识别标志的助残犬除外;。
(十二)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十三)刻画、涂写,擅自张贴、悬挂物品;。
(十四)躺卧、踩踏座椅;。
(十五)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十六)在车厢内进食;。
(十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在轨道交通车厢、车站内拍摄影视剧、广告、宣传片等,应当征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十八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受理乘客投诉。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答复或者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乘客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申诉,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或者申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建立轨道交通运营补贴机制。市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通过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经营状况的审核,界定其营运的合理成本,提出补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法承担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维护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市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安监等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轨道交通经营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一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消防、防爆、防毒、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视频监控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持其完好、有效。轨道交通的视频监控系统应当与公安机关相关系统连接。
第四十二条本市设立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其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江、河、湖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五十米内。
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经市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三条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五)在过江、河、湖隧道段疏浚;。
(六)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作业活动。
施工单位作业时,出现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第四十四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的施工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发现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时,可以要求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单位拒不采取安全措施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两侧新建、改建建(构)筑物或者种植树木的,不得妨碍行车瞭望,影响行车安全。
第四十六条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坏车辆、隧道、轨道及其设备、路基、车站设施;。
(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和通信信号系统;。
第四十七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开展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并定期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实施监督检查,需要进行技术检测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实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予以落实。
第四十八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公安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编制本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订本单位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
发生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等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采取乘客限量进站等临时措施,并及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严重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及时疏散乘客,向社会公告,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先抢救伤者,排除障碍,维持现场秩序,尽快恢复正常运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维护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安排未经考核合格的驾驶、调度等岗位工作人员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十一条规定,未设置和维护轨道交通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开展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五十条规定,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未及时疏散乘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至第十六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路基、桥梁、隧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及冷却塔)、控制中心、车辆段、停车场、变电所等土建工程,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要:2008年我国轨道交通进入全面发展的黄金阶段,而城市轨道交通更是进入了发展的新高峰,运营里程每年都有新突破。通过分析国内轨道交通产业发展现状,希望能够对我国轨道交通的发展有所启示。
关键词:轨道交通;发展现状;发展启示。
1.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安全、高效、清洁、经济的城市交通运输系统。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可减少城市环境污染,缓解城市交通压力,促进新城区发展,使城市形态发生变化,带动沿线土地开发,而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又拉动了内需。与传统城市交通运输形式相比,城市轨道交通以其巨大的优势与城市社会的经济发展目标相协调,与城市可持续发展目标相―致。
2.发展城际轨道交通有利于构建完善的综合交通体系。城际轨道交通的客流来源于城市内部和城市郊区的主要中心乡镇之间、城市组团与次中心城镇之间。从各种运输方式的运距来看,定位于为中短途城际轨道交通系统可更好地衔接既有大铁线路和市内交通。将铁路网、城际网、市内公共交通线路网综合布局,将更好地完善综合运输体系。
3.国内经济的快速增长为轨道交通的发展提供保障。国务院参事林毅夫预测,中国还有持续20年左右,每年8%的增长潜力。到2020年,我国gdp、人均收入能达到在2010年的基础上翻一番的目标。目前我国政府债务余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值仍不超过50%,且负债多用于投资,有资产抵押。轨道交通建设属于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在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刚需的大背景下,轨道交通的投入将会持续增加,为轨道交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1.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现状。根据国家发改委运输所《2012―2013年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报告》数据,2013年将有12个城市新开通运营轨道交通线路,到2013年底,我国轨道交通运营线路累计将达到80条,运营总里程将达到2400公里,运营车站将达到1600座。截至2013年9月,我国获得国家批准建设轨道交通的城市已达到37个,高居世界第一。据分析,未来3年,至少还有10个以上城市将获得批准,至2020年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累计营业里程将达到7395公里,以每公里5亿元造价计算,保守估计需要3万亿的财政投入。而根据国务院批准地铁建设的指标来看,我国有50个城市满足地铁建设的标准,未来我国大约有229个城市有发展轨道交通的潜力,2050年规划的线路将增加到289条,总里程数达到11700公里。
2.我国城际轨道交通发展现状。依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多个城际轨道交通发展规划数据统计,至2020年,规划里程达到9871.5公里。我国主要地区城际轨道交通规划情况如下。环渤海京津冀地区:该区域的规划覆盖京津冀地区的主要城市。建成后将形成以北京、天津为中心的“两小时交通圈”。按照规划,到2020年,京津冀地区城际轨道交通总里程将达到710公里。长江三角洲地区:长三角地区将形成“1~2小时交通圈”,该交通圈主要是以上海、南京和杭州为中心的。预计建成的全长295公里的南京―镇江―无锡―苏州―上海城际轨道交通线,上海至杭州也将建成160公里的城际轨道交通线。与此同时,杭州到宁波、常州经江阴常熟到苏州、苏州到嘉兴也都将建设城际轨道交通,分别长约158公里、124公里和78公里。综上,到2020年,长三角地区的城际轨道交通总里程将达到815公里。珠江三角洲地区:珠江三角洲地区将建设的广深、广珠城际,是以广州为中心的,建成后覆盖珠三角地区的主要区域,并且可以连接港澳地区的城际轨道交通,形成网络。其中建成广州经东莞到深圳、广州到珠海、广州到佛山、小榄到虎门、江门到小榄、广州到肇庆、东莞到惠州的城际轨道交通线共七条。其中里程最长的为100多公里,最短为37公里。到2020年,珠三角地区的城际轨道交通总里程可达600公里。长株潭:长株潭地区打造核心区为半小时都市圈,次中心区为一小时都市圈。规划在次中心区之间将在90分钟内到达。长株潭规划了七个项目,分别为长沙到株洲、长沙经益阳到常德、长沙到岳阳、株洲到衡阳、长沙西环线、长沙到浏阳、湘潭到娄底等。这七条城际轨道交通线路,合计里程可达760公里。山东半岛城市群:将形成以济南和青岛为中心的公交化轨道交通网络,形成14个地市间18条城际轨道交通线路,打造济南、青岛与周边主要城市半小时、1小时直达的交通圈。近期(2015年度至2020年度)修建青烟威荣城际铁路、青岛―日照快速、济南东―泰安城际、济南―聊城城际、济南―滨州城际、滨州―东营城际、济南―德州城际、济南―青岛城际、泰安―济宁城际、东营―潍坊城际、莱芜―泰安城际;远期(2030年度)修建的德州―滨州城际、东营―烟台城际、淄博―莱芜城际、莱芜―日照城际,远景展望的济宁―枣庄城际、济宁―菏泽、沂南―临沂城际。环渤海地区山东半岛城市群城际铁路网规划线网长度1516公里,其中新建1076公里。成渝经济区城市群:成渝经济区内50万以上人口的所有城市、20万―50万人口2/3的`城市通城际客专,形成一小时城际高铁网。该城际高铁网将以成渝客专为主轴,成绵乐、万州至重庆为两条辅助轴,绵遂内宜、成南达、宜泸渝、重庆至黔江等四条为骨架线,建成12条城际客专,以成都和重庆为中心,将形成了一个成都、雅安、乐山、内江、宜宾、泸州、重庆、万州、广安、南充、达州、巴中、广元、绵阳、德阳的成渝经济区1小时高铁环线网。按照规划,到2020年,成渝地区城际客专将新增线路1000公里,到2030年,成渝经济区的城际轨道交通线网将达到4000余公里。
三、我国轨道交通发展进程中遇到的问题。
我国一线城市轨道交通现状与国外大城市相比差距甚远。以2009年上海市常住人口1921万人计算,每万人拥有轨道交通里程数为0.185公里,而巴黎的水平为0.909公里/万人。其他二三线城市的轨道交通更是处于起步阶段。即使国外已经有较成熟的案例可以学习,我国在发展轨道交通的道路上仍需继续探寻。
1.相关政策的不健全。轨道交通是一个庞大的系统,需要大量的资金准备和长期的时间上的准备。一旦开建运营,需求持续且不确定,无法停止。轨道交通是一项半公益性质的公共服务项目,经济回报率低,建设和运营投入资金量大,需要国家出台一系列的扶持政策,保证这项公共事业的顺利开展。自2012年9月份以来,国家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但是仍有一些急需解决的方针政策问题。如土地开发利用政策,出台统一建设标准、技术标准、投融资标准政策等。
2.轨道交通建设投融资问题。我国轨道交通在建设运作上最初是由政府全面掌握,建设的投资费用都由政府出资。随着轨道交通事业发展越来越迅速,从运作形式上也向多元化和市场化转变,逐渐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投资格局。目前在投资渠道上,还是依赖于财政投资渠道,走市场化道路的很少,大部分的城市建设轨道交通需要政府进行资金的筹措,制定长期的计划进行实施。分析国内运转较好的城市轨道交通,如广州、上海。其资金来源通过三个途径:一是政府投入。政府投入的资金包括市财政资金和区财政资金。二是项目借款。项目公司借入内外债运用到项目建设中去。三是沿线土地开发收益。这项资金来源被认为是解决轨道交通投融资问题的关键所在,目前在香港地铁运用较为成功。在实践中,由于前面所述相关政策尚未健全,在各个城市中实施的效果差异性很大。目前,第二个途径,项目借款成为项目建设资金构成的大部分。
3.轨道交通技术水平和安全问题。国际上轨道交通技术水平不断上升,不少技术日臻完善,并且得到广泛的应用。我国轨道交通国产化水平较低,所以实现技术国产化成为我国发展为轨道交通先进国家的标志。我国轨道交通早期建设并投入运营的地铁系统建设存在设备较老,系统配置不完善,建设标准较低的问题,导致一系列的安全隐患。而用于地铁建设的盾构等设施设备,运营用的车辆、通信信号、控制等系统来源于不同的国家,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这对建设和运维都会造成安全问题。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物防和技防设施不全、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亟待提高。
四、我国轨道交通发展所带来的启示。
1.政府政策保障。轨道交通的建设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解决城市的交通问题等,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发展初期需要政府政策的支持,如制定相应的法规,明确国家和地方的投入比例,对前期建设和运营的费用给出保障措施。通过法规的制定,保证轨道交通建设发展的刚性需求。在轨道交通的发展进入快速发展期后,可探索以资本市场为平台,拓展轨道交通产业的多元化融资渠道,以产权为纽带,引入市场化体系,发展轨道交通产业。在此阶段,可探索多种融资模式,如bot、ppp等项目融资、股票及债券融资、信贷、租赁、信托等多种方式进行融资模式创新。进入成熟期后,轨道交通所需的资金主要用途是改造和维护现有路网,进入此阶段后,应该能够形成较为完善的投资建设法律法规体系,能够形成较为合理的投融资模式,轨道交通产业的市场化特别更加明显。
2.科学运营。我国轨道交通的发展起步晚,发展时间短,尚未形成网络化运营。且在站场布局上与各种运输方式的衔接性较差,无统一的规划和协调。目前,我国轨道交通系统的规划虽然有考虑到其他交通方式,但是由于其他交通方式存在已久,不能够合理地进行统一规划,在整体上未呈现出布局的系统化、集成化和高速化。在对香港地铁等较为先进的运营模式进行学习后,积极探索有地方特色的运营模式。
3.提高设备国产化率。在轨道交通产业中,技术装备投资最大的便是车辆、牵引供电、通信信号,大约占到总造价的30%~35%。目前,如何在保证使用安全性的基础上降低技术装备的成本是降低轨道交通总造价的关键。比如地铁车辆,我国生产的地铁车辆价格仅为外国车辆的二分之一到四分之一。在广州地铁、上海地铁、南京地铁和北京地铁也已经运用了一批可靠的国产设备。在制定规范统一技术标准的同时,加强国产设备的运用率,既可降低成本又可带动轨道交通产业链的快速发展。
小结:
轨道交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长期规划,有序实施。规章制度的完善,科学技术的进步将会进一步推动我国轨道交通事业又快又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2]欧阳洁,钟振远,罗竞哲.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现状及趋势[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8,(12):32.
[4]孟迎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规模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09.
[5]杨京帅.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合理规模与布局方法研究[d].成都:西南交通大学,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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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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