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好的实施方案应该具备清晰的目标、合理的步骤、明确的责任和有效的控制措施。接下来,我们将列举一些成功实施方案的案例,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启示。
第一条为了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印刷经营行为,健全承接印刷品管理制度,促进印刷业健康发展,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执行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建档立卷,以备查验。
第四条印刷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企业、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
前款所指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
第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出版单位公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原件。
《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必须加盖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和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备案专用章。
第九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并收存《报纸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必须验证并收存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十条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包括重印、加印)、装订各工序不在同一印刷企业的,必须分别向各接受委托印刷企业开具《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
第十一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第十二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第十三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证》或者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必须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证明,并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可承印;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十五条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印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核发的准印证明。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必须验证委印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妥善留存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2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前款所称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原件、准印证原件、《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原件、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广告经营资格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按承印印刷品的种类在《出版物印刷登记簿》、《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登记簿》、《其他印刷品印刷登记簿》、《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登记簿》、《复印、打印业务登记簿》(以下统称为《印刷登记簿》)上登记委托印刷单位及委印人的名称、住址,经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委托印刷的印刷品的名称、数量、印件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及交货日期、收货人等。
《印刷登记簿》一式三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市)级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在每月月底将《印刷登记簿》登记的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印刷业经营者对承印印件的原稿(或电子文档)、校样、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样本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
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保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第二十条印刷企业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擅自留存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二十一条印刷业经营者在执行印刷品保管制度时,应当明确保管责任,健全保管制度,严格保管交接手续,做到数字准确,有据可查。
第二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规定的印数印刷,不得擅自加印。
印刷业经营者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应当认真清点印刷品数量,登记台账,并根据合同的规定将印刷成品、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印板、校样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第二十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印刷品承印档案,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应当将印刷合同、承印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及相应的复印件、发排单、付印单、样书、样本、样张等相关的资料一并归档留存。
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第二十四条印刷业经营者对印刷活动中产生的残次品,应当按实际数量登记造册,对不能修复并履行交付的,应当予以销毁,并登记销毁印件名称、数量、时间、责任人等。其中,属于国家秘密载体或者特种印刷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销毁。
第二十五条印刷业经营者使用电子方法排版印制或者打印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维护出版者和出版物印刷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止非法印刷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规定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排版、制版、印刷、装订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出版者和出版物印刷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进行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提高产品质量,满足社会需求。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出版、印制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
第四条新闻出版署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负责印刷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依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国家实行出版物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
第六条出版物印刷企业分为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出版物印刷许可企业,出版物排版、制版、装订专项许可企业。
第七条设立专营或兼营出版物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出版物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八条申请设立专营或兼营出版物印刷企业,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1、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企业章程;
3、企业主管部门的申报意见;
4、经营场地(所)证明;
5、法定代表人证明;
6、资金(资产)证明;
(二)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取得出版物印制许可证。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出版物印制许可证向公安部门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待出版物印制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印刷出版物。
(五)对取得《出版物印制许可证》的企业,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批,可确定为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并颁发《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证书》;对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可确定为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并颁发《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证书》。
第九条设立印刷出版物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合资、合作企业中方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1、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合同和章程;
3、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4、中方主管部门的申报意见;
5、外商投资者资信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后,依法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出版物印刷企业。
第十一条出版物印刷企业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停业、转业、合并、联营、分立或迁移,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批,并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印刷出版物实行印刷合同制度。对出版物每一个印刷品种,出版单位与出版物印刷企业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刷合同。
第十三条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和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可承接印刷全国范围内的出版物;出版物印刷许可企业可承接印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内的出版物,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可承接印刷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内出版物;出版物排版、制版、装订专项许可企业一般只能承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内出版物的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确需承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外出版物的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必须经所在地和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协商并共同批准。
第十四条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出版物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出版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上刊载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版号、条形码、出版日期、刊期、承接印刷企业的真实名称和地址,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出版单位只能委托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出版物。
(三)出版单位委托所在地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和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印刷图书、期刊,必须向承接印刷企业开具由新闻出版署统一监制的《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委托印刷报纸,必须向承接印刷企业出示报纸登记证及出具委托印刷证明;委托印刷报纸、期刊增版或增刊,必须向承接印刷企业出示报纸、期刊登记证及委托印刷证明,并出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的批准文件或准印证。
(四)出版单位委托所在地出版物印刷许可企业和出版物排版、制版、装订专项许可企业印刷出版物,必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并办理前款规定的手续。
(五)出版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印刷出版物,还须经本出版单位所在地和承接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
(六)出版单位委托印刷中学小学教科书必须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指定的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
(七)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各工序不能在同一出版物印刷企业内完成的,必须分别向各承接印刷企业开具《委托书》。
(八)出版单位申请到境外印刷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
第十六条出版物印刷企业承接印刷出版物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外,还必须验证并收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的批准文件或准印证。
(二)出版物印刷许可企业和出版物排版、制版、装订事项许可企业承接所在地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须验证并收存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的批准文件及前款规定的手续。
(三)出版物印刷企业承接印刷所在地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须验证并收存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准印证。
(四)出版物印刷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印刷出版物,还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所在地和本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的批准文件。
(五)出版物印刷企业承接境外出版物印刷业务的,须持有境外出版单位出具的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并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印刷的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
(六)出版物印刷企业从出版单位承接的印刷业务,不得擅自委托给其他印刷企业印刷,不得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型版及底片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七)出版物印刷企业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
(八)出版物印刷企业不得承接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的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第十七条出版物印刷企业不得编印、征订、销售出版物。不得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销售出版物,不得盗印出版物。
第十八条出版物印刷企业必须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核验。
第十九条《出版物印制许可证》、《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证书》、《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证书》由新闻出版署监制,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核发。
及违法所得,并处所印刷的出版物总定价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出版物,并处出版物总定价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出版物的;
(二)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印刷出版物的有关证明的;
(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出版物印刷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所印刷的出版物总定价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不按规定承接印刷出版物的;
(三)假冒、盗用他人名义印刷、销售出版物的;
(四)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五)非法加印或销售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六)编印、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八)未经批准,承接境外出版物印刷的;
(九)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中学小学教科书印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相关
根据《关于推进企业管理提升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公司决定以开展管理活动为契机,从夯实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入手,全面推进公司管理提升工作。为确保公司管理提升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按照统一部署,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管理是企业生存之魂,也是企业发展之基。近年来,公司在管理方面出台了一系列举措,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尤其是管理基础薄弱,管理水平不高,管理方面长期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已经成为严重制约企业做强做大、健康发展的瓶颈。
开展管理提升活动,全面提高管理水平,是企业更好履行其职责,更好应对内外部复杂环境的变化,保增长,保稳定,提升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的重要抓手。为此,公司召开了中层以上干部专题会议,会上传达关于推进企业管理提升工作的意见、关于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以及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的文件精神。同时在公司办公楼橱窗办专刊一期,主题为《推进企业管理提升,夯实各项管理工作》专刊,将国资发改革[20xx]23号原文进行张贴,大力展开宣传工作,营造良好氛围,统一员工思想,提高认识。
开展管理提升活动,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解决当前企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通过自主优化,引进吸收,创新发展,实现从传统管理向现代化管理转变,强化各项基础管理,全面提升企业现代化管理提升。
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1、立足自我与学习借鉴相结合的原则。
2、重点突破与全面提升相结合的原则。
3、从严治企与管理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4、加强管理与深化改革相结合的原则。
力争用2~3年时间,通过持续不断开展管理提升工作,加快推进企业管理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化、精细化转变,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从而实现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基础管理明显加强,管理创新机制明显改善,综合绩效明显提升。
为实现以上目标,要重点做好以下两点:
1、找准管理体制短板和瓶颈问题,实现重点突破。广泛发动,领导参与,在本企业管理领域内开展自查自纠和管理诊断工作,找出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找准管理短板和瓶颈问题,在深入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优选提升措施,制定整改方案,狠抓落实,确保突破。
2、强化向管理要效益理念,切实加强基础管理。牢固树立“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观念,培养“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在全面自查和诊断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全面疏理优化工作流程,有效运用精细化管理方法,建立系统、科学、实用的标准和制度体系,严格执行,夯实管理基础。
1、成立企业管理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公司成立由企业负责人、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办公室成员组成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管理提升工作的常态化和有序推进。
2、对公司现有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分类和汇总,并装订成册,同时补充完善其电子版本。
3、对公司各岗位操作规程和操作流程进行完善,根据公司业务特点,重点针对货物的入库、仓储、出库管理,完善手续,明确责任,控制经营风险,确保货物和人身安全。
4、定期开展学习。组织职工对各自岗位及操作规程进行学习,向兄弟公司学习其先进的管理经验,同时积极参加组织的相关学习和培训。通过学习,引进优秀的管理理念、方法和手段,积极探索符合本公司实际的新方法,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5、工作小组定期对公司管理提升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核查和督导,对修改完善的制度和方案的执行结果进行审定,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一条本工厂设立承印验证员,由xxx担任,负责各种印刷品承印验证工作,负责妥善留存验证的印刷委托书、各种证明文件,并每月组卷归档保存2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第二条接受本省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在印刷前必须报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审批部门备案,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可承接有关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
第三条接受省外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并查验该《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有无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的盖章,还须事先报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备案,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可承接有关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
第四条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出版单位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并收存其复印件;承接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或增刊的,还必须验证并收存该报纸上级主管的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五条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验证并收存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管理处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第六条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北京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管理处核发的准印证。
第七条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境外出版单位出具的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验证是否经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印刷的准印件,并收存批准文件和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复印件;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第八条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收存其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
第九条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收存复印件。
第十条接受委托印刷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委印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应当验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并对上述证明材料复印保存。
第十一条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或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证明有无事先向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审批部门备案,并加盖“备案专用章”;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十二条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验证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的`准印手续,并对上述证明材料复印保存。本厂因故不能及时印刷时,不得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第十三条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一条本工厂设立登记员,由xxx担任,负责对承印的出版物等进行登簿记录工作,《印刷登记簿》要长期归档保存,上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需要报送核查时,应立即提供。
第二条登记员要编制《印刷登记簿》。《印刷登记簿》要有下列登记内容:承印日期、承印的出版物名称、出版单位、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有无印刷委托书、有无准印证(许可证)、有无印刷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名称、印刷数量、印刷底片等内容,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时进行登记,以备查验。
第三条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时,登记员要在《印刷登记簿》中登记承印日期、印刷品的名称、印刷数量、印刷合同、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编号或个人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印有注册商标标识的,还要登记《商标注册证》编号、有关证明文件名称;印刷广告宣传品时要登记《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编号,以便备查。
第四条印刷任务完成后,还要对成品数量、交货日期、收货人、半成品和废次品的处理、印件原稿、底片的交付情况等进行登记。
第一条本工厂出版物等印刷品的保管和发放等工作,由企业仓库保管员xx负责。
第二条出版物等印刷品印刷完毕后,承印印件的原稿(或电子文档)、校样、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样本应当全部交由仓库保管,仓库保管员要根据各工序的交接单进行核对,确保所有产品都进仓入库,不得损毁。
第三条仓库保管员要妥善保管印刷品,作好保密工作,防止印刷品遗失,并做好防潮、防火工作。
第四条出版物等印刷品的出仓,要严格按财会部门开具的出仓单发货。
第二条本工厂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要按规定留存一份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第三条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须将印刷品全部(含成品、半成品、废品等)连同印板、底片、原稿等交付委印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留存;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四条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应按规定将印刷品全部交付委托单位或个人;对有规定不能留存的各类专用证件、票证、有价或者无价证券,不得擅自留存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散发。
第一条在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出版物残次品、废品,不得随意丢弃,由车间负责收集交给仓库,由仓库保管员负责销毁。
第二条在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包装装潢印刷产品的残次品、废品也不得随意丢弃,由车间收集并交给仓库,再交给委托印单位,或经委印单位同意后销毁,并登记销毁印件名称、数量、时间、责任人等。
第三条在印刷其他印刷品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及废品,不能修复并履行交付的,应当予以销毁,不得随意丢弃。
第四条属于国家秘密载体或特种印刷品,或者使用电子方法排版印制或打印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
以上为北京东方天舆印务有限公司印刷企业经营管理五项制度承诺,我公司愿意以五项制度为规范,合法经营,文明经营,安全经营,努力为我市印刷业市场能快速、稳定、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根据国资委的统一部署,集团公司决定,从20xx年3月起,用2年时间在集团全面开展管理提升活动。为确保活动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按照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xx]23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资委的总体要求,立足集团公司实际,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战略目标,以加强“三基”(基层建设、基础工作和基本功训练)和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为重点,以对标管理为载体,以项目管理为主攻方向,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切实解决企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消除短板,突破瓶颈,将管理提升活动覆盖到企业管理的各个领域和层面,推进管理创新,提高管理效益,带动企业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二、活动主题。
集团公司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主题为:强基固本、控制风险,转型升级、保值增值,做强做优、科学发展。
三、活动目标。
集团总体目标:通过开展管理提升活动,增强集团公司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精细化,加快管理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化、精细化转变,巩固和提升集团公司在行业中的优势和龙头地位,为集团公司做强做优、建设“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质量效益型世界一流综合性建设集团”奠定坚实基础。
具体实现以下五个方面的目标:
(一)集团管控规范有序。
按照国资委做强做优、世界一流和集团公司印发的《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展战略框架和集团管控方案》的要求,从加强集团管控、集约化管理、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出发,通过开展管理提升活动,对涉及企业发展、改革、管理的体制机制进行进一步调整和完善,逐步建立起适应集团发展战略和管控模式的企业组织结构、管理体制和相应的制度体系,全面梳理管理流程,逐步建立起一体化、标准化科学高效的集团管控体系。
(二)基础管理能力明显加强。
在解决长期制约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上取得突破,企业管控机制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流程进一步优化,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水平明显提升。
(三)管理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
公司治理进一步科学完善,管理体系进一步系统高效,精益思想与管理活动广泛结合,先进管理理念、技术和方法得到有效应用,信息技术对管理提升的促进作用明显增强。
(四)管理创新机制明显完善。
管理创新工作体系进一步健全,形成鼓励全员参与管理创新的文化与氛围,管理创新成果得到有效转化,内部资源配置能力进一步提升,管理创新促进企业管理水平持续提升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
(五)综合绩效明显改善。
企业成本费用、重大风险得到有效控制,财务绩效指标不断改善,管理人才队伍的国际化、市场化程度和素质能力进一步提高,价值创造能力、市场竞争能力明显提升,管理提升对企业科学发展、转型升级、转变发展方式、更好履行社会责任以及实现“十二五”改革发展核心目标的促进作用明显增强。
总部各部门和各成员企业应根据上述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提出具体、细化的活动目标。
四、基本原则。
各成员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要统筹规划、系统实施、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同时把握以下原则:
(一)管理提升与企业发展战略、实际工作相结合。以集团公司的总体战略为引领,围绕战略目标,紧密结合生产经营活动实际,将管理提升工作融入日常工作的各个环节。
(二)全面提升与重点突破相结合。抓住突出问题,总结方法、形成机制,以点带面,逐层推进,从而实现全面提升。
(三)立足自我与学习借鉴相结合。通过开展对标活动,在总结提炼并推广应用集团公司内部标杆企业经验的同时,有效借助外部资源,学习借鉴一切有利于自身发展的理论与经验,兼容并蓄,博采众长,融合提炼,逐步形成具有行业特色和自身特点的管理模式。
(四)管理提升与深化改革相结合。通过深化改革,创新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管理提供动力保障和制度基础。同时,通过强化管理,保证转换经营机制顺利进行,使改革的成果得以巩固和发展,使管理效能得到有效提升。
(五)管理提升与建立内部控制体系相结合。以管理提升活动为契机,有力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同时,通过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有效控制生产经营与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确保生产经营与管理活动在可控中有序开展。
五、重点任务。
(一)以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为重点,切实加强基础管理。
牢固树立“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观念,培养“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在全面自查和诊断的基础上,以加强基层建设、基础工作和基本功训练和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为重点,以全员消除浪费、创造价值、持续改进为指导,梳理优化工作流程,有效运用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管理方法,建立系统、科学、实用的标准和制度体系,严格执行,夯实管理基础。
(二)以项目管理为主攻方向,努力提升项目管理水平。
把项目管理作为管理提升活动的主攻方向。一是完善项目管理体系;二是构建项目管控模型;三是抓好项目全过程控制。规范分包管理,完善施工网络计划,实施矩阵式管理,强化合同约束,加强细节控制,降低项目成本。做到企业管理与项目管理的四个统一:统一管理职责、统一管理流程、统一品牌战略、统一资源配置。通过四个统一,实现集团项目管理和管理流程的标准化,并以此提升集团的品牌形象和品牌价值,培养一流的资源整合能力,实现持续性的资源整合和全球化的资源配置。
(三)以建立成本倒逼机制为切入点,深化全面预算管理。
加强成本倒逼机制建设,建立全面预算管理体系、成本费用管理体系和成本费用考核机制。推行资金集约化管理,强化投资行为的集中管控;加强设备物资采购管理,切实降低融资成本,管理成本、项目成本、投资成本和设备物资购置维护成本;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实现与业务流程、信息系统的有效衔接与配合。在全面预算管理体系指导下,强化成本管理,使成本倒逼机制落实到每个项目,从工程项目中实现降本增效。
(四)以加强风险管理为导向,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积极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抓紧建立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构筑集团公司风险管理“三道防线”。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发布重大风险库和重大风险分布图;梳理管理业务流程,开展对重大风险与内部控制业务流程对接工作,搭建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流程体系框架;建立风险控制矩阵,完善风险监测识别与防范体系。通过制度规避风险、机制控制风险、责任降低风险,努力实现速度、效益与风险的平衡。加强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不断改进和优化内部控制体系,确保管理效能得到有效提升。
(五)以对标管理为载体,创新企业管理模式。
把对标管理作为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载体,通过对标管理开展管理诊断、价值诊断,并建立对标管理体系、指标体系,明确关键指标领域和关键指标。广泛开展与国内外先进企业、先进指标及国资委分批推出的管理典型对标,明确差距和提升方向,细化专项提升措施,推动管理提升活动深入开展、切实提高企业管理效能。
(六)以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为重要内容,推动体制机制创新。
一是要构建符合战略导向的劳动用工机制。依法规范劳动用工,在保持灵活用工机制的同时,优化用工结构,建立以劳动合同为基础、适应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劳动用工制度。二是要优化内部人力资源配置。建立高端人才共享平台,拓宽人才成长通道,加强岗位动态管理,逐步形成“上岗靠竞争、在岗有考核、离岗有培训、退出有保障”的岗位动态管理体制和机制。三是要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收入分配机制。推进全员绩效管理与考核,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坚持“两低于”和“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原则核定收入分配,建立有利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中长期分配激励机制。
(七)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提升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
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将现代信息技术与先进的管理理念相融合,并通过信息化带动企业管理的创新。建设高绩效的“信息化311工程”,全面提升信息化对管理提升的基础性支持、支撑、服务和引领作用。加强信息化的规划、建设和深化应用,通过信息化固化、优化、活化,让制度、标准、规范等得到落实和应用,全面提升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
(八)以建设世界一流企业为目标,加强集团化管控。
通过开展管理提升活动,有效提升集团和各级子企业的总部能力建设,建立适度集权,合理分权的管控体系。从管理理念、管理体制、管理职责、功能定位等方面对管理流程进行梳理,明确业务流程的流转、控制过程,推进流程的再造,力争实现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
(九)以转型升级为重要举措,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树立“弯道超越”理念,促进集团公司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明确发展方向和重点,占领未来发展的制高点,改造升级传统产业,推动产业链纵向整合,创新商业模式。通过转型升级,提高集团公司核心竞争力。
六、工作方法。
把对标管理作为集团公司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主要载体,进行总体设计、层层推进,并形成全员参与、全面提升的活动氛围。在工作方法上具体采用“五步法”向前推进:
(一)动员准备。
各成员企业要按照国资委和集团公司的总体要求,全面宣贯、统一认识、充分发动、全员参与,并组建精干高效的工作机构,根据管理流程、业务流程等整体运营情况和现状,规划初期工作方案。
(二)评估诊断。
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深入调查、广泛征求意见等形式,重点从运营系统、管理架构、理念和能力三个方面进行系统的评估诊断,排查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找准管理短板和瓶颈,并据此了解员工的想法和困扰,编制系统的诊断报告。
(三)设计方案。
在诊断出的管理短板和问题的基础上,通过对标分析,寻找改善方法,进行优先排序,制订切实可行的整体提升方案和实施计划,明确时间节点,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并宣传告知全体员工。
(四)实施整改。
根据整体提升方案和实施计划,逐步实施各项关键提升举措,在组织协调的过程中,跟踪监控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改进,适时完善提升方案。同时制定培训工作计划,不断强化理念和能力。
(五)固化完善。
总结经验,博采众长,形成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管理提升成果,完善流程并使之标准化,构建可复制、推广的标准模板,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持续改进。
七、组织方式。
管理提升活动覆盖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分级实施。集团公司全面负责指导、检查、评价各成员企业管理提升活动的实施,并将各成员企业管理提升活动成效纳入领导班子考核内容。
集团总部各职能部门和事业部,从全面提升集团管控能力和增值服务能力的角度开展活动。
水电建设集团/水电股份公司、水电顾问集团要充分发挥子集团的管理职能,负责指导、监督、评价所属企业管理提升活动的开展,并对其活动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将管理提升活动成效纳入领导班子考核内容,制定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标准、细化考核指标。
各事业部负责指导、监督、评价所管理企业管理提升活动的开展,并对所管理企业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为切实开展好集团公司管理提升活动,集团公司已成立管理提升活动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部署、组织、指导、检查和协调集团公司管理提升活动。
集团公司管理提升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战略发展部),总部各部门、事业部指定一名管理专员(处级干部)为办公室成员,协同开展工作,管理提升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集团公司管理提升活动的推进,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和有关措施;督促各成员企业制定管理提升活动方案和建立长效机制,指导各成员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收集各成员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信息,并向领导小组汇报活动进展情况;定期发布活动简报,并组织开展培训和宣传工作;对活动的实施情况进行审议和评价。
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各成员企业要层层递进地成立管理提升活动组织机构,确保管理提升活动深入项目、车间、班组,切实加强对活动的层层推进工作。
八、进度安排。
集团公司管理提升活动分为3个阶段6个环节。
第一阶段为全面启动、自我诊断阶段。时间是20xx年3月至20xx年8月。分为2个环节,即动员启动、学习提高环节和自我诊断、找准问题环节。
第二阶段为专项提升、协同推进阶段。时间从20xx年9月至20xx年8月。本阶段分为2个环节,即制订方案、细化措施环节和专项提升、全面整改环节。
第三阶段为持续改进、总结评价阶段。时间从20xx年9月至20xx年2月。本阶段分为2个环节,即检查评价、持续改进环节和总结经验、表彰先进环节。
九、工作要求。
管理提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将触及企业的各个层面、关系到各方利益,对每位员工的思想觉悟、各级机构的组织能力都是一次全新的考验。在集团公司管理提升活动中,要做到统筹规划,精心部署,充分发动,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
要将管理提升活动纳入企业整体战略和发展规划,并与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有机结合,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事业部除明确本部门的领导责任外,要明确一名管理提升活动的专员,具体负责管理提升活动的推进和联络工作。各成员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组建精干高效的工作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协同推进,形成领导有力、分工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充分发动,统一认识。
员工是实施管理提升活动的主体和动力。各成员企业要广泛利用宣传媒体开展宣传教育,营造企业全方位提升管理的良好氛围,促使全体员工提高对开展管理提升活动重要性的认识,让广大干部员工进一步明确集团“十二五”时期工作目标和任务,领会活动的意义、方法和步骤。尊重和发挥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使他们真正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并自觉参与到管理提升活动中来。
要充分发挥党、政、工、团的作用,并将管理提升活动与创先争优结合起来,以创先争优的精神,自查自纠管理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创先争优活动进一步融入企业生产经营,并不断引向深入。
(三)突出重点,以点带面。
突出重点是开展好管理提升活动的重要措施。要立足于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通过与国内外同行业先进企业或系统内管理水平领先的企业对标,明确差距,突出重点,制定专项提升方案、细化专项提升措施,认真整改,以点带面,形成体系,严格执行,努力实现全面提升。对于目前处于经营困难甚至发生亏损的企业,要以改革管理体制、转换经营机制为突破口,从体制上、机制上、分配上拿出改变现状的具体措施,努力实现止亏脱困、扭亏为盈。
集团公司总部将以投资管理部和电力工程事业部为试点单位,水电建设集团/水电股份公司、水电顾问集团和各事业部,要分别在所属企业或所管理的企业中选取一个管理规范、经营业绩好的企业和一个问题多、困难大,尤其是亏损的企业作为试点单位,抓两头、带中间,先行试点,积累经验,以利借鉴,充分发挥试点单位的示范作用。
(四)真抓实干,务求实效。
取得实效是开展好管理提升活动的基本要求。管理提升的最终目标是促进公司又好又快地发展。要使管理提升达到预期目的,必须把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各部门、各成员企业,要深刻理解管理提升活动的内涵和实质,切实按照集团公司的总体要求,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提升方案,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务求取得实效。
(五)确保稳定,促进和谐。
稳定和谐是开展好管理提升活动的重要保障。管理提升与改革发展、队伍稳定、企业和谐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各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要通过管理提升活动,建立规范、有序、高效的管理体系,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工作,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环境的形成,同时,企业和谐的发展环境也必将有力地保障管理提升活动的顺利实施。在实施管理提升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确保职工队伍的稳定和企业的和谐。
十、其他事项。
(一)专项服务。
管理提升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及时研究解决企业在开展管理提升活动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帮助企业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结合年度工作安排,围绕活动重点领域,适时组织专题培训、专题经验交流会等活动;推出企业管理典型经验和标杆企业,促进各成员企业对标学习、共同提升。
(二)检查指导。
为及时了解各成员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工作进展情况,将建立报告制度,同时编发工作简报,做好跟踪分析;总部各职能部门将根据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加强对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引导;总部各事业部和两个子集团要按照集团公司管控模式,对所管理企业或所属企业的管理提升活动实施有效的组织指导。活动过程中,集团公司将成立检查组,对各成员企业管理提升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并组织行业专家或咨询机构对管理短板进行咨询诊断,帮助成员企业找准问题、优化方案,并在活动实施过程中提供咨询支持。
(三)宣传推广。
在活动过程中,集团公司将利用各种有效形式,组织对在本次管理提升活动中涌现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优秀的管理提升活动成果进行宣传推广,努力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集团公司将认真总结管理提升活动的成效,并对取得实质效果的单位和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表彰。各成员企业也要结合实际建立评价激励机制,对于能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合理化建议,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材料报送。
各单位活动开展的阶段性材料和总结,根据管理关系,分别报送水电建设集团/水电股份公司、水电顾问集团及集团总部相关事业部,由以上单位和事业部汇总后,统一报集团公司管理提升活动办公室;直属二级单位直接报集团公司管理提升活动办公室。各二级子集团、事业部要在所属企业或所管理企业报送的总结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对企业管理提升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评审,并将总结和评审报告一同报送管理提升活动办公室。
3月23日,国务院国资委召开中央企业全面开展管理提升活动视频会,5月15至16日,国资委召开中央企业强化基础管理工作现场会,推动中央企业管理提升活动深入开展。5月22日,电建集团按照国资委中央企业管理提升活动部署要求召开管理提升活动动员大会。九局公司领导、总部各部门和各二级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全程听取了会议精神,公司总经理陈学云在会上就九局公司开展管理提升活动工作做出了具体部署。
结合股份公司《关于贯彻落实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提升活动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中水电股经〔xx〕27号)要求,公司严格按照“强基固本、控制风险,转型升级、保值增值,做强做优、科学发展”的主题积极开展九局公司管理提升活动,并制定了公司管理提升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九局公司管理提升活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xx]23号)、股份公司《关于贯彻落实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提升活动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中水电股经〔xx〕27号)精神为指导思想,结合九局公司在建项目实际情况,将管理提升活动覆盖到总部各部门、各二级单位和项目部,推进管理创新,开源节流,降本增效,向管理要效益,实现九局公司持续平稳快速发展。
二、管理提升活动总要求。
1、在股份公司的领导下,紧紧围绕管理提升活动总目标,以提高公司管理水平为核心,以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升管理水平、提高管理效率、增强管理效益为主要内容。
2、通过开展公司内部管理提升活动,使“强基固本、控制风险,转型升级、保值增值,做强做优、科学发展”的活动主题在我公司得到进一步落实,管理创效意识进一步增强,努力形成管理规范、运转有序的工作格局。
通过开展管理提升活动,增强九局公司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精细化,加快管理方式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坚持以“强基固本、控制风险,转型升级、保值增值,做强做优、科学发展”为活动主题,以加快发展方式为主线,动员全公司广大干部职工,达到思想同心、目标同向、工作同力,抓机遇、拓市场、增规模、强管理、提效益,奋力开创公司追赶式发展的新局面,确保公司持续平稳快速发展。
通过开展管理提升活动,xx年九局公司力争实现以下各项指标,xx年保持平稳增长。
1、完成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同比增长30%;
2、实现新签合同额不低于70亿元,同比增长35%;
3、公司利润实现稳步增长,同比增长不低于10%;
4、职工人均年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4%;
5、安全质量方面,生产性死亡事故为零,工程质量合格率100%,优良率80%以上,全年无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环境管理指标合格。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管理提升活动取得成效。
管理提升活动覆盖九局公司总部各部门、各二级单位和项目部,分级实施。公司总部成立以陈学云总经理为组长,分管经营工作的副总经理王忠禄为副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管理提升活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指导、检查、评价各二级单位和项目部管理提升活动的实施,并结合企业年度管理评价开展管理提升活动成效的考核工作(见九局公司发〔xx〕91号文)。
九局公司管理提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营管理部。经营管理部主任张强任办公室主任,罗建国任副主任,各职能部门派一名专职人员任办公室成员。
各二级单位和项目部立即成立以分局长和项目经理为组长的管理提升活动领导小组,并设置办公室和责任人,负责制定本单位实施方案、宣传发动、信息反馈和综合总结等工作。实施方案于6月20日前报公司管理提升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其他。
1、公司各二级单位必须严格按公司管理提升实施方案开展本单位管理提升活动,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分解,制定一套完整的适合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并按文件要求及时向公司管理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阶段性总结报告。
2、公司各单位在开展管理提升活动过程中,按九局公司经〔xx〕11号和股经〔xx〕58号文件要求,积极作好公司管理提升活动的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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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公司设立验证员,负责对承印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的验证工作。
样。
第三条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四条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委印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应当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第五条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印方有无事先向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委托的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备案;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主管部门的证明副本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副本2年,以备查验;并且不得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第七条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出具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印刷企业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印方有无事先向广东新闻出版局委托的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备案;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一条公司设立登记员,负责对承印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等进行登簿记录工作。
第二条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时,登记员要对印刷品的名称、印刷数量、印刷合同、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有关批准文件、介绍信或证明等进行登记,以被查验。
第三条印刷任务完成后,还要对成品数量、交付情况、半成品和废次品的处理、原稿、底片印件的交付情况等进行登记。
第一条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等印刷品的保管和发放等工作,由公司仓库保管员负责。
第二条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等印制完毕后,要全部叫由仓库保管,仓管员要根据各工序的交接单进行核对。确保所有产品都进仓。
第三条仓管员要妥善保管印刷品,作好保密工作,防止印刷品遗失,并做好防潮、放火工作。
第四条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的出仓,要严格按财会部门开具的出仓单发货。
第一条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产品,须将印刷品全部(含成品、半成品、、废品等)连同印板、底片、原稿等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留存;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不得在境内销售散发。
第一条在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印刷物残次品、废品,不得随意丢弃,由车间负责收集交给仓库,由仓管员负责销毁。
第二条在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包装装潢印刷产品的残次品、废品、也不得随意丢弃。由车间收集并交给仓库,再交给委托印刷单位,或经委托单位同意后作销毁处理。
第三条在印刷其他印刷品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及废品,也须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四条属于国家秘密载体或者特种印刷品,或者使用电子方法排版印制或者打印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七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八条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出版行政部门受理设立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印刷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印刷企业所从事的印刷经营活动的种类。
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十一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及时印刷体现国内外新的优秀文化成果的出版物,重视印刷传统文化精品和有价值的学术著作。
第十五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得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第十六条印刷出版物的,委托印刷单位和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刷合同。
第十七条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企业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印刷委托书还必须事先报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委托书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报纸出版许可证;接受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必须验证主管的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第十九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的出版物的,必须持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第二十条委托印刷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上刊载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出版日期或者刊期,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的企业的真实名称和地址,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留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第二十一条印刷企业不得盗印出版物,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不得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二条印刷企业不得征订、销售出版物,不得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销售出版物。
第二十三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企业不得印刷假冒、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不得印刷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广告宣传品和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
第二十四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刷企业应当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
国家对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另有规定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应当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应当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第二十六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应当将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第二十七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二十八条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出具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必须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并保存主管部门的证明副本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副本2年,以备查验;并且不得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或者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出具委托印刷证明。印刷企业必须验证委托印刷证明。
印刷企业对前两款印件不得保留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三十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宗教用品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第三十一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不得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不得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者无价票证,不得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印刷宗教用品。
第三十二条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三十三条印刷企业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第三十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八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第三十九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或者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的,或者未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第四十三条印刷业经营者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四条印刷企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20xx年内不得担任印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20xx年内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四十六条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印刷企业,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设立的印刷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内,到出版行政部门换领《印刷经营许可证》。
依据本条例发放许可证,除按照法定标准收取成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为贯彻国网公司二届三次职代会暨2013年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网公司2013年安全工作意见,进一步巩固安全活动成效,总结经验,持续提升,落实国网公司“安全管理提升”活动。66千伏前进变制定此活动方案。
围绕“梳理流程、防控风险、夯实基础、推进创新”主题,
细化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管理提升”活动主要内容,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梳理安全工作流程。结合“五大”体系建设、“二十四节气表”、业务流程梳理等重点工作,梳理安全工作流程,加强各环节管控,对安全职责、流程、界面、节点、措施进行系统梳理和优化,健全安全组织,明晰安全职责,优化工作流程,固化行为规范,完善措施预案,推进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提升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
(二)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建立适应“五大”体系安全运转和电网安全发展要求的规章制度体系。执行公司修订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
(三)夯实安全基础管理。进一步加强员工岗位安全培训,鼓励开展岗位安全等级考核和认定。丰富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和方式,组织开展实训、视频教学、动漫演示、案例警示等。严格“两票三制”管理和执行,深入开展反违章工作。加大安全技术投入,提升安全工器具配备水平。
(四)深化安全风险管理。深入开展安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各层面职责,全方位、多维度防控安全风险,健全常态机制。深层次开展安全性评价、安全检查,专项督查,加大隐患整改督办力度,提升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实效。
(五)强化事故风险防范。加强风险管控,防范大面积停电风险。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落实施工安全责任和风险控制措施,防范人身伤亡风险。
(六)创新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工作指导、督查和评价,提升安全管理能力。调动员工积极性,班组创新实践,开展安全技术发明和管理创新,解决实际安全工作问题。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在安全管理中的实践,培育安全理念,养成安全行为,提升安全管理软实力。
结合全年工作计划、“二十四节气表”,突出季节性、时段性,把握好节奏和重点,确保全面开展、均衡推进、持续深入。
(一)活动部署阶段(1-2月)。全面启动活动开展。分解年度工作,细化重点措施。
(二)春检预试阶段(3-5月)。以防范人身伤亡和误操作事故为重点,加强基建施工和检修作业安全管理,抓计划管理、抓承载力分析、抓到岗到位、抓“两票”执行,确保春季检修预试、基建施工安全有序。开展春季安全大检查,加强现场安全管控。
(三)迎峰度夏阶段(6-8月)。加强动态风险分析,积极应对洪涝、雷暴雨、台风等灾害考验,加强汛期施工安全管理,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抢险工作。
(四)秋检预试阶段(9-10月)。开展秋检安全大检查,加强基建施工作业风险管控。
(六)总结评估阶段(12月)。梳理活动成效和创新成果,进一步总结经验、加强交流、查找不足,形成长效机制,持续提升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
要求开展“安全管理提升”活动,是2013年的一项重点工作,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认真实施,务求实效。
(一)组织阶段总结,加强工作交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逐级抓好落实。
(二)覆盖全面,不留死角。贯彻“全面、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要求,体现安全工作深度、广度,做到方案完善、措施完备,防控各领域安全风险,夯实各专业安全管理基础。
(三)纵深防御,可控在控。加强、源头治理,体现全过程安全管理要求,落实各环节安全职责和措施,提升安全管理预防预控质量和水平。加强各专业、各环节衔接配合,确保安全可控在控。
(四)评价交流,营造氛围。加强工作交流,组织阶段评价,及时反馈改进,提高活动针对性和实效性。总结提炼典型做法和经验,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
(五)监督检查,确保实效注重基础管理,推进实践创新,致力建设科学完善的安全工作机制。
教育质量首先体现在教学质量。质量的提高在于管理,管理的实效在于精细。如何落实以教学目标为核心,认真落实教育教学的精细化管理,全面提升教学质量。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严格落实“谁的班级谁负责”、“谁的课堂谁负责”、“谁的岗位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岗位责任制。实现大到教学行为,小到生活细节,都有行为标尺,都有督促检查。
并要针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作出反馈,及时整改,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1、领导带头,落实日常巡课制度,督促没有按时候课的教师积极候课,查看请假教师的课程是否及时调整科目,保证教室有学生就有教师,不能浪费学生一节课时间,及时了解教师办公情况,保证正常教学的进行。
2、抓好教学常规管理工作。全体教师会上,明确教学方面的制度和要求,促进和规范教师教学行为;制定并落实常规业务学习和教研活动;坚持领导深入课堂听课,并有针对性地抽听部分老师的课,通过听、评、研活动,把听课中发现的问题在教研活动中进行研讨,并让全体教师参与,达到共同交流,共同促进的目的,切实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教研水平;检查教师备课、作业批阅情况。
研究目标,吃透课标。那么什么才是我们教学的目标呢?就现在而言,很明显,各学科的课程标准是我们落实到教学中的目标,小学教研室下发的各年级各学科的目标序列也是我们的目标,我们要认真研读,根据中心校教学活动安排,我校已经把课程标准、目标序列下发到每一位教师手中,每周还会安排时间集中学习。
研究是一种双向成长的过程,教师和学生都会受益。
首先,认真参加教研室开展的各种教研培训活动。按照规定时间报到,做好教研记录,有必要时录音,便于会后详细学习。培训结束后,结合自己的教学,做出相应的调整,促进课堂教学和自身能力的提高。
课堂是教学的主阵地,是提高教学质量的主战场,在一定程度上,课堂教学的细节决定了教学的效果。提高教学质量的成功与否,关键在课堂,向40分钟要质量是肯定的,在教学过程中也要锤炼反思型教师,不断的总结经验,不断的提升自我。反思能够促进实践,经验有助于实践。在上完每一节课后,我们都应深入反思,反思课堂的得与失,反思课堂的高效与否,反思课堂的不足,反思课堂不高效的原因,然后寻求解决对策,并将反思所得应用在以后的教学中。只有这样,才会日新月异,才会一步步的向高效迈进。
转化学困生,这是一个提高整体教学质量的一个有效手段。
认真从每一件小事抓起,切实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
首先重点培养学生的学习习惯。根据中心校制定的的《中小学生良好学习习惯培养实施方案》为考评依据,规范、检查每一位同学的行为习惯。帮助学生做到循序渐进,不做机械重复,凡是学过的知识都要会,凡是做过的题都要对,落实好堂堂清、日日清、周周清、月月清。
持之以恒落实好各项教育教学常规,克服教学中情绪化陋习,从一点一滴做起,从细微处抓起,将每一个步骤都做得精心,每一环节都做得精细,每一项工作都做成精品,让每一名学生都获得最优化发展。不仅使自己能养成良好的教育教学习惯,也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互相促进,共同提高。
通过合作学习,培养学生的团结协作精神;通过举办各类兴趣活动,培养学生的集体观念和争先创优的意识等。这种潜移默化的教育方法运用得当,既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又培养学生的意志品质。
一、目的: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现场管理,改善办公环境、卫生条件,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区域(印前部、市场营销部、企划部、生产部、后工序、胶印车间)的现场管理。
1、整理:区分要用的和不用的物品,不用的物品彻底清除掉。
2、整顿:需要物品依规定定位、定量摆放整齐、并标识清楚。
3、清扫:清除责任区域的杂物、脏污、并防止污染的发生。
4、清洁:将上面的3项内容实施的做法彻底化、规范化、并加以维持。
5、素养: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组织纪律和敬业精神。
6、安全:消除隐患,排除险情,预防事故的发生。
7、节约:能用的东西尽可能利用,以自己就是主人的心态对待企业的资源。
1、要求各负责人制定本区域值日表,将现场管理责任到人,及时对现场卫生进行清理,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
2、成立检查小组,将“检查小组”成员和各区域负责人与本制度共同张榜公布。
3、检查过程中,被检查到的区域负责人应不参与打分,但必须随同“检查组”一并检查本区域。
在问题的死角及时处理,检查小组共同认为“合格现场”的图片和“不合格现场”的图片张贴在宣传栏上。
5、检查小组每月对各区域进行四次检查,取平均分对各区域进行排名。
域负责人手中,由区域负责人代为掌管,对于倒数第一的区域且分数低于80分的负责人进行处罚,将从个人工资中扣除。
五、奖惩办法。
1、当月考核排名第一的区域为优秀部门,公司予以现金奖励(办公区域、后工序、裁纸区30元,胶印车间50元),并挂红色优秀红旗。
2、当月考核排名倒数第一(且分数低于80分)的区域,对办公区域、后工序、裁纸区的负责人处以30元的处罚,胶印车间50元的处罚。
3、在考核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项,“检查小组”应立即指出,由区域负责人当天组织员工进行整改。
六、其他说明。
1、每月由人力资源部组织检查,考核分数由人力资源部统计并通知各负责人。
2、每月对检查的情况及奖惩情况及时公布在宣传栏内。
为进一步加强校长培训工作,全面提升校长教育管理能力,根据《福建省农村校长教育管理能力提升工程实施办法》(闽政文[20xx]344号)、《漳州市“十一五”期间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精神和南靖县教育局有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要求,制定本培训实施方案。
一、培训目标和任务:
我县小学校长教育管理能力提升培训的目标:进一步提升校长的思想政治素质、教育理论素养和学校管理能力与水平,努力建设一支具有正确办学思想和较强教育管理能力、适应新课程改革和推进素质教育要求的小学校长队伍,不断提高农村学校办学水平,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小学校长教育管理能力提升培训的具体目标和任务:以20xx年参加岗位培训的95位完小校长和30多位中心学校领导为培训对象。通过培训,帮助参训校长正确认识校长专业发展的迫切性和现实意义,及时更新教育观念,增强发展的信心和动力。通过培训,促使参训校长都能成为学校管理的行家;培养3―5名小学校长成为漳州市有一定期影响力的教育管理专家,所在学校在全市起一定示范作用。
二、培训内容和方式:
(一)培训内容。围绕推进素质教育和提升农村校长办学治校能力的要求选择和安排培训内容,增强培训的前瞻性、实用性和有效性。
1、思想政治素质。包括教育改革与发展动态、教育政策法规与依法治校、校长人格修养与心理素质等专题。开设《校长的五项修炼》、《校长人际关系研究》、《校长的力量》等专题讲座。
2、教育理论素养。包括现代教育理论、学校管理理论、教育科研的原理与方法等专题。开设《校长教育科研管理》、《课例研究》、《微型课题研究》等课题。
3、学校管理实务。包括学校发展规划编制、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学校规章制度健全与完善、农村校园文化建设、校本研修组织与管理、优质教育资源开发与利用、校园安全事故预防及处理、信息技术应用等专题。开设《学校管理新策略》、《校本培训管理与实施》、《学校财务管理》、《学校文化建设》、《学校防震减灾教育》、《教师博客与教师成长》、《网络教研》等课题。
(二)培训方式。充分运用各种现代教育手段和资源,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效果。培训采用“理论学习+实践反思+课题研究”的模式。
理论学习以专题讲座为主,结合学校教育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展开研讨。做到理论联系学校实际,理论指导管理实践。
实践反思以管理案例分析和管理方法设计为主,结合学校管理实践进行。培训实践基地调研学习争取实现七个目标,即参观一所基地学校、听议一节特色课、学习一条管理经验、撰写一篇调研文章、参加一场校长论坛、提出一个科研课题、管好一所自家小学。
课题研究围绕本校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开展实证研究。每位参训学员通过一年的行动研究,解决所辖学校存在的问题,改进学校教育管理工作,获得课题研究成果。
(三)培训师资。
为切实提高培训效果,我们组建一支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的培训师资队伍。有充分发挥综合素质较高的本基地专职培训指导教师的作用;聘请教育理论水平高,创新意识浓,在培训过程中可让学员开拓视野,更新观念,提高学校管理水平的省、市专家和具有一定的教育理论和丰富的管理经验的当地优秀小学校长、特级教师、高级教师,作为兼职培训指导教师;还聘请教育行政领导、县文明办领导和会计中心管理干部作为专题培训指导教师。
三、培训实施和总结。
小学校长教育管理能力提升培训分三阶段进行,每人参训不少于240学时。
(一)县集中学习阶段(不少于6天,36学时)。拟定20xx年4月――5月进行。主要通过专家讲座、案例分析、研讨交流、校长论坛等方式进行理论素养的提升,学习和运用教育管理理论分析实践问题。
(二)管理实践阶段(实践6个月时间,折合180学时)。拟定20xx年5月――20xx年10月进行。学员回任职学校将所学理论和方法应用到学校管理实践中。在这阶段,学员开展校本培训和课题研究活动,并通过校际考察、情境培训和教育“会诊”等方式,促进小学校长加强和改进教育管理工作,解决本学校存在的问题,提高管理效益,为我县均衡发展义务教育打下基础。学校管理实践阶段的培训考评由进修学校和学员所在中心学校共同负责。
(三)总结提高阶段(个人整理材料2天,县级集中培训2天,计24学时)。拟订20xx年11月进行。
1、开展校长培训学习情况考评、检查、课题交流和成果展示。
2、教育局领导颁发《南靖县小学校长教育管理能力提升培训证书》等活动。
3、评选小学校长教育管理优秀课题研究成果和优秀论文;
为实现中国梦,共筑xx梦,建设美丽繁荣和谐,结合县委、县政府“五创”工作目标及贯彻整办发〔〕19号《关于组织机关干部职工、社区居民参加“五创”义务劳动的通知》文件精神,镇将把“圆梦行动”落实到我们当前工作中,落实到城镇管理上,进一步加强城镇管理,持续集中整治,把我们城镇建设成美丽繁荣和谐新。现就做好六月份相关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组织好“五创”义务劳动。
严格按照整办发〔2013〕19号文件要求,每周五上午8:30—10:30,组织全镇领导干部职工到所联系社区,与社区干部、公岗人员(每个社区每次不少于15人)一起参加“五创”义务劳动。每次劳动内容,由县整治办(五创办)、镇城工办根据“五创”工作推进情况临时确定并通知。
开展五好家庭、文明楼院评选。
(一)评选时间。
六月底前完成评选工作。
(二)评选办法。
五好家庭、文明楼院由社区组织社区党员群众采取推选、评议、公示等办法,公平、公正、公开地选出群众公认的先进代表。
(三)评选名额。
五好家庭按总户数5%评选,文明楼院按每个社区1-3栋评选。
(四)奖励办法。
凡评选为五好家庭、文明楼院的,由各社区组织举行颁发光荣牌仪式。
做好公益性岗位人员培训工作。
各社区须于6月14日前,组织公益性岗位人员、文明劝导员就当前城市管理重点工作、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工作方式方法及社区督查巡查职责等进行培训。以增强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组织纪律性,爱岗敬业精神,提高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更好的为社区广大居民服务,为当前城市管理服务。
落实长效机制。
以70%以上公益性岗位人员用作城市管理员,进一步细分管理对象、细分岗位职能、细化分解每一项具体工作、细化管理制度的各个落实环节,做到每个路段、片区、楼群、小巷道都有明确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小到一个烟头、一个纸屑,每项工作都要有具体可行的落实措施,实现管理上无空白、责任上无缺失、落实上无断档。
(一)落实文明劝导。
严格按照县“五创办”文明劝导活动要求,每月双号日上午8:30-12:00,下午3:00-6:30组织开展劝导活动,并按要求佩戴标识。
(二)组织专门力量督促门前双五包落实。组织公益性岗位人员定岗、定位、定责对辖区内门面户进行督查。
(三)科学划分保洁区域,做到保洁无盲区。实行“一把扫帚扫到底,一支队伍管到边”的管理体制,做到全天候洁;加强对保洁人员考核,做到天天有检查、月月有评比。
(四)加大巡查新乱搭乱建力度,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把乱搭乱建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全镇党员干部要全力参与到城市管理各项工作中来,用实际行动建设美丽繁荣和谐新;社区要全力督促公益性岗位人员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镇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和镇效能办将对各项工作开展情况作为主题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督查督办,并将此次活动开展情况纳入各单位、工作干部的年度绩效考核。
为实现中国梦,建设美丽繁荣和谐,结合县委、县政府“五创”工作目标及贯彻整办发〔20xx〕19号《关于组织机关干部职工、社区居民参加“五创”义务劳动的通知》文件精神,镇将把“圆梦行动”落实到我们当前工作中,落实到城镇管理上,进一步加强城镇管理,持续集中整治,把我们城镇建设成美丽繁荣和谐新。现就做好六月份相关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严格按照整办发〔20xx〕19号文件要求,每周五上午8:30—10:30,组织全镇领导干部职工到所联系社区,与社区干部、公岗人员(每个社区每次不少于15人)一起参加“五创”义务劳动。每次劳动内容,由县整治办(五创办)、镇城工办根据“五创”工作推进情况临时确定并通知。
(一)评选时间。
六月底前完成评选工作。
(二)评选办法。
五好家庭、文明楼院由社区组织社区党员群众采取推选、评议、公示等办法,公平、公正、公开地选出群众公认的先进代表。
(三)评选名额。
五好家庭按总户数5%评选,文明楼院按每个社区1-3栋评选。
(四)奖励办法。
凡评选为五好家庭、文明楼院的,由各社区组织举行颁发光荣牌仪式。
各社区须于6月14日前,组织公益性岗位人员、文明劝导员就当前城市管理重点工作、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工作方式方法及社区督查巡查职责等进行培训。以增强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组织纪律性,爱岗敬业精神,提高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更好的为社区广大居民服务,为当前城市管理服务。
以70%以上公益性岗位人员用作城市管理员,进一步细分管理对象、细分岗位职能、细化分解每一项具体工作、细化管理制度的各个落实环节,做到每个路段、片区、楼群、小巷道都有明确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小到一个烟头、一个纸屑,每项工作都要有具体可行的落实措施,实现管理上无空白、责任上无缺失、落实上无断档。
(一)落实文明劝导。
严格按照县“五创办”文明劝导活动要求,每月双号日上午8:30-12:00,下午3:00-6:30组织开展劝导活动,并按要求佩戴标识。
(二)组织专门力量督促门前双五包落实。组织公益性岗位人员定岗、定位、定责对辖区内门面户进行督查。
(三)科学划分保洁区域,做到保洁无盲区。实行“一把扫帚扫到底,一支队伍管到边”的管理体制,做到全天候洁;加强对保洁人员考核,做到天天有检查、月月有评比。
(四)加大巡查新乱搭乱建力度,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把乱搭乱建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全镇党员干部要全力参与到城市管理各项工作中来,用实际行动建设美丽繁荣和谐新;社区要全力督促公益性岗位人员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镇主题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和镇效能办将对各项工作开展情况作为主题教育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督查督办,并将此次活动开展情况纳入各单位、工作干部的年度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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