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在撰写计划书之前,可以先进行调研和收集信息,了解相关领域的前沿和趋势,以便更好地制定计划。小编为大家挑选了一些优秀的计划书示例,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思路和参考。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宗旨:
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_公司”)创建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主要经营__________生产业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万元。出于公司快速、稳定发展的需要,也为更好地调动公司关键岗位员工的积极性,使其与公司保持一致发展观与价值观,决定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
风险提示:
好的计划还需能够执行落地,因此,需要一个负责及符合公司管理制度的机构或个人进行负责,而具体的职权也需要根据公司的情形及方案计划的难易确定,否则计划再好,没有人督促及负责,激励的目的将无法实现。
二、企业发展规划:
企业发展愿景:成为____________________品牌。
企业使命:
企业的中长期发展战略:
三、股权激励的目的:
1、建立长期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凝聚一批高素质的、高层次的、高效率的,非急功近利的事业型员工投身科翰发展事业。让公司经营管理骨干转化角色,分享公司发展的成果,与原始股东在公司长远利益上达成一致,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及个人价值的提升。
2、理顺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四、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办法:
为实现上述目标,根据公司的自身情况,股权激励计划依据以下方式进行:
3、各股东同股同权,利益同享,风险同担;
4、受让方从协议书生效时起,即对其受让的期股拥有表决权和收益权,但无所有权;
5、此次期股授予对象限在__________公司内部。
五、公司股权处置:
1、__________公司现有注册资本______万元,折算成股票为______万股。目前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2、在不考虑公司外部股权变动的情况下,期股计划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风险提示:
定数量,拿多少额度来进行激励比较恰当,要确保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更要确保公司的治理安全,否则不仅无法达到激励效果,更会影响到股东对公司的有效管理及经营。
3、在公司总股份______%的员工股权比例中拿出_____%即_____万股用作留存股票,作为公司将来每年业绩评定后有资格获得期股分配的员工授予期股的股票来源,留存账户不足时可再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增加。
1、根据员工在企业中的岗位分工和工作绩效,员工激励股分为两个层次,即核心层(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中层(部门经理、中级技术人员)。
2、层次界定:核心层为公司董事长、总裁、副总裁、总监、总工;中层为各部门经理、中级技术人员。
3、期股分配比例:核心层为中层的两倍。根据公司业务和经营状况可逐步扩大持股员工的人数和持股数量。
4、员工激励股内部结构:
5、公司留存账户中的留存股份用于公司员工薪酬结构中长期激励制度期股计划的期股来源。公司可结合每年的业绩综合评定,给予部分员工期股奖励。
6、由于员工期股计划的实施,公司的股权结构会发生变化,通过留存股票的方式可以保持大股东的'相对稳定股权比例,又能满足员工期股计划实施的灵活性要求。
七、操作细则:
1、__________公司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专业资产评估公司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期股的每股原始价格按照公式计算:
期股原始价格=公司资产评估净值/公司总的股数。
2、期股是__________公司的原股东与公司员工(指核心层和中层的员工)约定在一定的期限(_____年)内按原始价格转让的股份。在按约定价格转让完毕后,期股即转就为实股,在此之前期股所有者享有表决权和收益权,但无所有权,期股收益权不能得到现金分红,其所得的红利只能购买期股。
3、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员工薪酬委员会”,具体执行操作部门为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管-理-员工薪酬发放及员工股权运作。
4、公司设立留存股票账户,作为期股奖励的来源。在员工期股未全部转为实股之前,统一由留存账户管理。同时留存账户中预留一部分股份作为员工持续性期股激励的来源。
5、员工薪酬委员会的运作及主要职责:
(1)薪酬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领导,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其日常事务;
(2)薪酬委员会负责期股的发行和各年度转换实股的工作;负责通过公司留存账户回购离职员工的股权及向新股东出售公司股权等工作。
6、此次期股计划实施完毕后(______年后),__________公司将向有关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公司股权结构变更。
7、公司每年度对员工进行综合评定(评定办法公司另行制定),对于符合公司激励要求的员工给予其分配公司期股的权利。具体操作可将其根据评定办法确定的年终奖金的______%不以现金的方式兑付,而是根据公司当年的净资产给予相应数量的期股的方式兑现,而期股的运作办法参见本次期股办法。
8、公司董事会每年定期向持股员工公布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包括每股盈利)。
9、对于公司上市后,企业员工股的处置,将按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10、如公司在期股计划期限内(_____年内)上市,期股就是员工股,但在未完全转化为实股之前,持股职工对其无处置权,而如果期股已经全部兑现,则应当作发起人股。
风险提示:
员工在达到何种条件下方可获得期权,这是激励所必须要求的,也是员工关注的事项,切不可过高或者过低,可通过具体方式列明,也可用负面清单限制,何种方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八、行为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激励资格:
1、严重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及其他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2、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因此被判定刑事责任的。
3、公司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有受贿、挪用、贪污盗窃、泄漏公司商业秘密、严重损害公司声誉与利益等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4、为取得公司利益,采取短期行为虚报业绩、进行虚假会计记录的。
九、其他股权激励方式:
以上采取的为期股激励方式,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也可采用现金购买实股、虚拟股权等方式对重要阶程员工进行激励,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年___月___日。
第一条为规范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信科技”或“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下以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或“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开户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现股东、公司和员工利益的一致,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带来持续回报;
(三)倡导公司与员工共同发展的理念,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兼顾公司长远发展。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均需符合公司制定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标准,并经董事会、监事会确认。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四条概述。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均为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领取薪酬的在职员工(以下简称“公司员工”),资金来源为员工自筹资金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股票来源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
第五条参加对象。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不超过600人,包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部分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含中层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其中:
1、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13人,合计认购本员工持。
股计划份额不超过8300万份,合计认购份额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份额比例为27.67%。
2、其他参加对象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含中层管理人员)以及骨干员工合计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超过21700万份,合计认购份额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比例为72.3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含中层管理人员)以及骨干员工的认缴份额比例具体如下:
序号持有人认缴份额(万份)合计占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比例1董监高认购份额合计(陈奇、高前文、830027.67%张兵、陈夕林、许沭华、廉健、陈伟达、朱立祥、潘治、廖斌、何晏兵、郑建军、邹蓁)。
合计30000.00100%。
第六条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员工自筹资金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股票来源。
股票来源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八条资金缴纳期。
参加对象应根据《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协议书》相关约定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未按缴款时间足额缴款的,自动丧失认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未缴足份额的权利。
第九条锁定期。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买入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管理事宜。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文件规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员工持股计划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公司股票对应的股东权利。
参加对象实际缴纳出资认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成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每份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具有同等权益。
第十一条持有人权利。
持有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持有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的权益;
(二)依照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参加持有人会议,就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三)享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持有人义务。
持有人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按持有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投资的风险;
(四)遵守生效的持有人会议决议;
(五)承担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的持有人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持有人会议。
1、持有人会议的职权。
持有人会议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并按各自所持有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会议行使如下职权: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3)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决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参与该等融资,并审议管理委员会提交的参与方案。
(4)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5)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所对应的股东权利;
(8)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的或者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2、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1)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2)公司董事会提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方案;管理委员会委员发生离职、连续三个月不能履行职务等不适合担任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情形;或者出现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的需要持有人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的,应当召开持有人代表会议。
(3)召开持有人代表会议,会议召集人应提前5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出通知的日期。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会议的时间、地点: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会议表决所需的会议材料;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3、持有人会议的表决。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每1元出资额认购1计划份额,每1计划份额有一票表决权,持有人以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
(2)每项提案应当经过充分讨论及审议后表决,并形成会议决议;主持人可以决定逐项表决议案,也可以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经主持人决定,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主持人应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持有人会议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和进行表决的方式、表决意见的寄交方式。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填、错填、多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份额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持有人会议应当推举两名持有人参加计票和监票,以现场方式召开持有人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半数以上份额同意后通过(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经出席会议的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1、管理委员会任期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一致。
2、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
(1)候选人征集。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5日向全体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首次持有人会议的议案为征集并选举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中说明在规定期限内征集管理委员会委员提名。该提名的征集至会议召开前1天截止。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10%以上的持有人有权提名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为持有人。经单独或合计持有10%及以上份额的持有人签署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函应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召集人。
(2)召开会议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持有人会议按照持有人会议规则召开。会议开始前,召集人应当公布征集到的全部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提名名单,以及有效提名情况。持有人所持每1计划份额有1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推选二名持有人计票和监票。管理委员会候选人按得票多少等额依次确认当选管理委员会委员。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履职期限自当选之日起至员工持股计划终止,管理委员会委员发生变动时,由持有人会议重新选举。
3、管理委员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全体持有人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的职权。
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管理办法》规定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份的股东权利;
(4)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9)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职权。
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持有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1)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2)代表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1/3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5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3)管理委员会召开临时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3日以前以当面告知、电话、邮件、传真、短信等方式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和地点;
2)事由及议题;
3)发出通知的日期。
行一人一票制。
(5)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6)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管理委员会根据《指导意见》、《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的规定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名称为“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开立资金托管等相关账户。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账户只能由管理委员会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公司及管理委员会不得将专用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成立时认购人投入的现金资产用以认购长信科技股票,本员工持股计划认购长信科技股票金额不超过30000万元。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资金为委托财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三)资产构成。
1、长信科技股票;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3、资金管理取得的收益等其他资产。
1、在存续期之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可以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持有人之间(或者:具备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格且同意受让的受让人)进行转让。
3、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不进行分配。
1、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不得主动转让、退出、用于抵押或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
2、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更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丧失劳动能力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退休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4)死亡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经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可以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按当日净值或者持有人所持有份额的认购成本价孰低者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持有人(或者:具备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格且同意受让的受让人),由受让人向上述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人员支付转让价款。
离职时,必须先办理持股转让,再办理离职手续。
(5)持有人未经公司或子公司同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而被公司或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当日。
(6)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时,经持有人会议及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不延长的,存续期届满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24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动终止,经持有人代表会议决议同意的,可以提前终止。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标的股票的转让做出限制性规定,导致标的股票无法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的,或因股票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导致标的股票未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在经持有人代表会议和董事会通过后相应延长。
在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代表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后,当持有的资产均为货币性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第二十三条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
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xx年1月18日。
第一条 为规范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信科技”或“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下以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或“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开户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设立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一)实现股东、公司和员工利益的一致,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带来持续回报;
(三) 倡导公司与员工共同发展的理念,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兼顾公司长远发展。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均需符合公司制定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标准,并经董事会、监事会确认。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四条 概述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均为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领取薪酬的在职员工(以下简称“公司员工”),资金来源为员工自筹资金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股票来源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
第五条 参加对象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不超过600人,包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部分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含中层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其中:
1、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13人,合计认购本员工持
股计划份额不超过8300万份,合计认购份额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份额比例为27.67%。
2、其他参加对象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含中层管理人员)以及骨干员工合计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超过21700万份,合计认购份额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比例为72.3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含中层管理人员)以及骨干员工的认缴份额比例具体如下:
序号 持有人 认缴份额(万份)合计占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比例1 董监高认购份额合计(陈奇、高前文、 8300 27.67%张兵、陈夕林、许沭华、廉健、陈伟达、朱立祥、潘治、廖斌、何晏兵、郑建军、邹蓁)
合计 30000.00 100%
第六条 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员工自筹资金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股票来源
股票来源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八条 资金缴纳期
参加对象应根据《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协议书》相关约定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未按缴款时间足额缴款的,自动丧失认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未缴足份额的权利。
第九条 锁定期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买入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管理事宜。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文件规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员工持股计划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公司股票对应的股东权利。
参加对象实际缴纳出资认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成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每份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具有同等权益。
第十一条 持有人权利
持有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 按持有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的权益;
(二) 依照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参加持有人会议,就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三) 享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持有人义务
持有人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按持有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投资的风险;
(四)遵守生效的持有人会议决议;
(五)承担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的持有人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持有人会议
1、持有人会议的职权
持有人会议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并按各自所持有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会议行使如下职权:
(1) 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 审议批准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3) 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决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参与该等融资,并审议管理委员会提交的参与方案。
(4) 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5) 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所对应的股东权利;
(6) 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职责;
(7) 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办法;
(8)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的或者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2、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1)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2) 公司董事会提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方案;管理委员会委员发生离职、连续三个月不能履行职务等不适合担任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情形;或者出现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的需要持有人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的,应当召开持有人代表会议。
(3) 召开持有人代表会议,会议召集人应提前5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出通知的日期。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5.会议表决所需的会议材料;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3、持有人会议的表决
(1)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每1元出资额认购1计划份额,每1计划份额有一票表决权,持有人以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
(2) 每项提案应当经过充分讨论及审议后表决,并形成会议决议;主持人可以决定逐项表决议案,也可以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经主持人决定,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主持人应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持有人会议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和进行表决的方式、表决意见的寄交方式。
(3) 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填、错填、多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份额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 持有人会议应当推举两名持有人参加计票和监票,以现场方式召开持有人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半数以上份额同意后通过(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经出席会议的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1、管理委员会任期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一致。
2、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
(1)候选人征集。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5日向全体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首次持有人会议的议案为征集并选举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中说明在规定期限内征集管理委员会委员提名。该提名的征集至会议召开前1天截止。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10%以上的持有人有权提名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为持有人。经单独或合计持有10%及以上份额的持有人签署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函应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召集人。
(2)召开会议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持有人会议按照持有人会议规则召开。会议开始前,召集人应当公布征集到的全部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提名名单,以及有效提名情况。持有人所持每1计划份额有1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推选二名持有人计票和监票。管理委员会候选人按得票多少等额依次确认当选管理委员会委员。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履职期限自当选之日起至员工持股计划终止,管理委员会委员发生变动时,由持有人会议重新选举。
3、管理委员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全体持有人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 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5) 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得益;
(6) 不得擅自披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7)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的职权
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 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 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份的股东权利;
(4) 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5) 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6) 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弃购份额、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7) 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8) 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减持安排;
(9) 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职权
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持有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1)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2)代表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1/3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5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3)管理委员会召开临时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3日以前以当面告知、电话、邮件、传真、短信等方式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和地点;
2)事由及议题;
3)发出通知的日期。
行一人一票制。
(5)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6)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账户
管理委员会根据《指导意见》、《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的规定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名称为“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开立资金托管等相关账户。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账户只能由管理委员会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公司及管理委员会不得将专用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由如下资产构成:
(一) 本员工持股计划成立时认购人投入的现金资产用以认购长信科技股票,本员工持股计划认购长信科技股票金额不超过30000万元。
(二)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资金为委托财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三) 资产构成
1、长信科技股票;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3、资金管理取得的收益等其他资产。
第十七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处置办法
1、在存续期之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可以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持有人之间(或者:具备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格且同意受让的受让人)进行转让。
2、在锁定期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进行收益分配。
3、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不进行分配。
第十八条 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办法
1、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不得主动转让、退出、用于抵押或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
2、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更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丧失劳动能力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退休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4)死亡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经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可以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按当日净值或者持有人所持有份额的认购成本价孰低者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持有人(或者:具备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格且同意受让的受让人),由受让人向上述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人员支付转让价款。
离职时,必须先办理持股转让,再办理离职手续。
(5)持有人未经公司或子公司同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而被公司或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当日。
(6)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当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时,经持有人会议及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不延长的,存续期届满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24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动终止,经持有人代表会议决议同意的,可以提前终止。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标的股票的转让做出限制性规定,导致标的股票无法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的,或因股票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导致标的股票未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在经持有人代表会议和董事会通过后相应延长。
第二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代表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下列情形下将自行终止:
(二) 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后,当持有的资产均为货币性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
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xx年 1月 18日
员工持股制度(计划)是指企业员工通过投资购买或红利转让、无偿分配等方式认购本公司部分股权,委托员工持股会集中管理;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作为社团法人进入董事会参与按股分享红利的一种新型股权形式。
建立员工持股计划,既可以使员工以劳动者和所有者双重身份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又能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将企业效益与个人利益紧密联系起来,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为企业的长久发展提供基本的人力要素。对股份制商业银行而言,员工持股计划是一个有着广阔市场潜力的金融产品,企业吸收个人股份增加了发展力,同时改变了员工的收入构成,减少了为不断提高员工收入而发生的货币支出;对员工个人而言,由于持有公司股份而具有了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员工在通过工作取得工资货币收入的时候,也可获得资本收益,真正实现个人与企业的共同发展。银川市商业银行在成立初期已发行了内部员工股,虽然目前员工大多数持有内部员工股,但并没有形成实际意义的员工持股制度。因此,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激励和约束机制,有必要建立员工持股制度。这次我行增资扩股正是实现员工持股计划的良好时机,因此,我们应当高度重视这一产品的开发,及早研究并制定员工持股计划和操作方案,通过增资扩股,实现员工持股计划。
银川市商业银行员工持股的范围应包括以下人员:一是在本行有劳资关系的在岗的管理层以下的员工(包括在各支行的所有正式员工;本行派往关系公司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行的员工);二是所有在岗的高级管理人员;三是本行董事、监事。
因员工持股带有很大的福利性,因此退休、内退的职工,死亡、调离、开除的职工;临时工、反聘人员以及其他非正常情况下的员工不宜列入持股的范围。
员工持股的股份分配。员工持股资格由董事会决定,非本行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参加内部员工持股。员工持股规模根据本行规模、经营情况和员工购买能力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员工股总额占本行总股本的35%左右。员工持股额度应结合员工个人的职务、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工作业绩和贡献等因素,通过评分的办法确定员工认购的股份数额。对在我行成立之前就持有的员工个人股应根据其自愿的原则确定是否应包括在所定额度内,但原则上个人持股额度不应低于规定额度。
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之间股权设置的比例,一般员工可以自由认购,中层管理人员必须足额认购,而高层管理人员则必须大量持股。董事长、行长持股额原则上为员工平均持股额的5-10倍。如南京规定公司董事长、经理持股额为一般员工平均持股额的10倍左右,公司内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可视情况提高持股比例,并适度提高中层管理人员、业务和技术骨干的持股限额,鼓励业务和技术骨干多持股。我们可以借鉴南京的做法,让高级管理人员、业务和技术骨干等多持股,使其与企业结成更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我行持续稳定发展。
二、员工股的来源和资金来源。
对股份制企业来讲,股本的变更要有相关部门的批准,经过股东大会的通过,并办理相关的工商注册手续。尤其是在我国目前的有关法律法规下,个人直接受让国家股和法人股难度很大,因此,在确定员工持股时,要根据我行的具体情况确定股份来源。利用增资扩股增发个人股,是我行股份来源的首选方式。如何解决员工股份的资金来源,在实际操作中可采取多种形式的出资方式。
方案一:由员工个人出一块,公司拿一块,银行贷一块的方式,使员工使用一种有成本的资金,它是由企业、员工和银行风险共担的一种资金来源方式。采取这一方式,既解决了员工资金不足的问题,又有效地提高了持股员工对企业的关切度,同时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避免了全部由公司垫付资金的问题,因而它是能够满足员工持股根本目标的资金来源方式。
方案二:改革薪酬支付方式,按基本工资和员工股份向员工支付,每月从员工工资中扣除一部分(如5%-10%)作为持股投资,可以统一规定扣除率或员工自定扣除比率。
方案三:普通员工如果用现金购买有困难的,可以将预扣部分效益工资和员工持股结合在一起考虑,对完成年度任务的`支行,返还所扣工资;对没有完成任务的,把所扣的部分全部认购成个人股份并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作为奖励给予完成任务的员工,另一部分返还给没有完成任务的,具体比例按完成任务情况计算。
方案四:将部分净利润分配给持股的员工,将工资、奖金结余量化给员工,将积存的公益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属于员工公共积累的资金按规定分配给员工。这样有利于促进员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经营成本,为公司和自己创造更多的财富。
方案五:回购目前非本行员工持有的社会个人股。
方案六:将员工股以福利的形式分配。将员工持股计划与员工退休计划、养老计划结合起来,员工股由企业以优惠的价格受让给员工,并随个人对企业的贡献和公司经济效益的增长而逐年递增。但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兑现,也不保证向员工提供某种固定的收益或福利计划,而是将员工的收益同其对公司的股票投资、与企业的发展相联系,为员工的未来积累多种收入来源,让员工能在退休后得到一笔可观的收入颐养天年,从而解除员工退休后的后顾之忧,激励员工长期为企业尽心尽力工作的作用,吸引和保留人才,增加企业的凝聚力。
方案七:将净资产增值部分折成股份奖励有重大贡献的人员。以无形资产入股,将科技成果、专利、专有技术等作价折股分配给有贡献的经营者和技术骨干,能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有助于引进科技成果,加快公司技术进步。
方案八:提取超计划利润的一定比例奖励经营者。通过直接购股、奖励股权与分红权、授予股份期权等方式,把经营者个人收入与企业的长远发展结合起来。
方案九:设立岗位股,从利润中拿出一部分股份,分配给经营者,以体现岗位价值。岗位股的所有权在企业,收益权归经营者。上岗者一旦离岗,则岗位股归还公司。当然,岗位股份价值也不是一成不变,而是随企业经营的好坏,时高时低。
以上方案各有不同的特点,要视企业具体情况,可以同时选用几种筹资入股方案。如公司补贴一块、员工现金一块、工资扣除一块、奖励一块的综合方案。
三、设立员工持股会管理员工股。
员工持有本行股份,员工的劳动与资本进行了有机的结合,充分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使员工以产权为纽带与其他所有者结成利益共同体,增强了员工对企业长期发展的关切度和管理的参与度。但如果员工作为自然人持股,其份额既小又分散,分散的小股东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行使股东权利方面有很大困难。因此,必须通过员工持股会对员工持股进行集中管理。员工持股委员会由企业内部持股员工组成。员工持股委员会是企业股东会的一大股东,是企业内部股的管理机构,代表全体持股员工参与企业决策。
员工持股会可以在工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员工持股会作为股份制公司的股东,和其他股东一样同股同利。如果我行成立员工持股会并具有内部员工股1000万股,则员工持股会将成为比较大的股东,这样对我行的长远发展极为有利。首先,员工持股会代表了持股员工的利益,起到了分散小股东难以起到的作用,增强了员工对企业的参与意识和关切程度;第二,可以以大股东身份选举代表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带来员工的意见;第三,在资本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可以代表员工抵制外界对企业的恶意收购,从而维护企业的根本利益;第四,员工持股会集中托管员工股份,并进行股份的日常管理工作,改变了员工股管理松弛的状况;第五,为经济上暂有困难的员工提供购买职工股的资金来源。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
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是指总行领导班子成员)对我行的日常经营起着决定作用,但目前我行的薪酬制度,使得这些人员的收入与所承担的责任严重不符,根本不具备激励机制。所以,改变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使之符合企业的发展要求在一定意义上更为重要。
由于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发展中的特殊作用,员工持股计划的效率高低,取决于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机制的成功与否。推行持股的目的是使企业管理者与企业结成高相关度的利益共同体,加强经营管理者的责任心和对企业发展的关切度,使企业经营管理者行为规范化。首先,在股份认购上企业管理者有最低持股额的限制,使管理者对企业经营的风险和收益也同样数倍于一般员工。这一数量限制既保证了企业管理者拥有充分的表决权,又激励管理者慎用表决权;其次,不同于一般的员工持股,也可规定管理者所持股份在其任职期及离职后两年内不得转让。管理者在离开企业两年后,经员工持股会离任审计,由企业回购,转由继任者购买,这就有效避免了管理者的短期行为可能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第三,管理者处于企业最重要的岗位,他们倾注了大量的专用性资产,并承受企业经营决策的风险,理应获取相应的报酬。在管理者的收入构成中,奖励收入所占比重较大,以加强管理者与企业的利益分担机制;最后,从员工股金使用上,保证员工权益上的落实、投资收益的实现,是推进内部员工持股制度的物质前提。员工持股会所筹集的资金进入企业后要发挥资金的总体优势,不断提高整体效益,保障员工投资的回报。
五、明确规范员工股权的管理。
一要严格规范员工持股制度中的员工股份转让行为。在制定内部员工持股章程时,应对员工退休或离开企业时的股份处置作出明确规定,由企业按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回购,也可以在企业内部转让并由符合一定条件的新员工购买。因为员工股要进入公司资本金,所以不得退股,不得上市交易,仅作为分红依据,职工离休或调离、辞退时,职工死亡、退休,被辞退、开除、除名,申请辞职、调动退股时,按每股净资产值,必须内部转让。
员工股权管理的相关规定涉及持股员工权益。在我国,在各省市有关员工持股的暂行办法或试行条例中,大多对员工股作了禁止转让的规定。员工股股权的取得在购股资金方面通常获得了国家、企业的支持,若对其转让不予限制,不仅会导致员工持股制度的解体,而且还将对证券市场造成冲击,引发社会问题。因此,原则上应禁止员工股的退股、转让和继承,只在员工退休、或因死亡、调离、辞职及被企业辞退、除名等情形而脱离企业时,才允许其依法向其他员工转让其实际持有的员工股,或由员工持股会在法定期限内回购其实际持有的员工股。
二是在增资扩股时,要根据未来发展的需要,预留部分股权,以供具备资格的新增员工认购或分配。
三是灵活处理员工持股分红问题。对于使用银行借款员工股权所获分红,应首先用于归还借款,待借款还清后,才能将分红给予员工。对入股的个人,应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在初期几年内,红利分配应采取现金支付的方式,直接给予员工个人,以减轻员工在筹资购股过程中形成的还款压力,减轻员工负担;第二,应逐步减少现金分红的比重,增大采用股份分红的比重,鼓励员工分红用于再投资,以使员工的收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密切结合进来。
六、努力发挥员工持股制度的监督作用。
员工持股后其身份具有双重性,他既是劳动者又是股东。作为股东,公司的经营性收益与员工的利益息息相关。员工对企业的各种经营行为进行主动监督是从关心自身利益出发的,因而这种监督是自发的、持续的,不需外部激励的;作为劳动者,他以各自不同的方式、不同的层次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企业经营业绩的实际状况和各层领导人员、管理机构等了如指掌,因而能及时发现企业经营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并迅速通过自己的代表,经过法定程序反映到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否依法依章纠正错误同样受到员工的密切关注。员工的这种自下而上的监督具有直接、及时、深入、面广、多层次、多角度等特点,其监督是非常有效的。
同时,员工会加强对自身进行约束与监督。员工与股东身份的重合性,彻底改变了员工传统行为的价值观。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既与员工的工作效率有关,又与员工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员工在工作中变得高度投入,自觉约束自己,使自己的言行与企业的经营目标相一致,大大提高了监督效率。
总之,通过全员持股,使员工与公司结成了利益共同体,达到风险共担、责任共负、效益共创、利益共享,不同层面的员工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自己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牢牢地捆在一起,企业经营的好坏不仅直接影响到员工的工资收入,还直接影响到其分红收益,企业与员工形成了“产权―责任―利益”的纽带关系,员工感到不仅在为国家、社会劳动,也是在为自己劳动,员工对企业的经营、财产安全更加关心,工作更有积极性,也更加爱护企业,自觉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出谋划策、多做贡献。这样,就有效调动了员工生产劳动的积极性,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一直在探索中推进。其中,企业员工持股与我国股份经济的发生、发展呈亦步亦趋的追随关系,以企业员工持股为手段的股权激励成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非国家安全、垄断的领域出现了大量出售、合资、股权转让等案例。其间,本世纪初著名的郎顾之争,为国退民进中席卷广大职工创造的国有财富狂欢,第一次敲响了警钟。在这种无原则的资产转让出售中(包括某些大型企业的mbo),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广大企业职工权益被无偿剥夺。于是,一些企业开始学习美国欧洲的成熟员工持股(esop)操作经验,将股权转让给内部企业员工。可以说,员工持股是一项既可以实现国有经济退出,又将企业财富在企业员工中分配、更将企业员工的命运与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捆绑在一起的一举多得机制。
esop上世纪50年代源于美国,后流行于欧美发达国家。它属于一种特殊的报酬计划,是指为了吸引、保留和激励公司员工,通过让员工持有本公司股票(或股份),使员工享有剩余索取权的利益分享机制和拥有经营决策权的参与机制。esop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善企业效率的重要举措,也是公司抵御敌意收购的有效对策。
员工持股从严控到规范。
员工持股计划虽然有诸多好处,但是如果没有一定的政策法规予以规范,企业在实施操作中往往有“低估企业净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变体mbo,侵吞普通员工利益”、“持股方式不当”、“股权分配过于分散、阻碍企业决策”、“股权流动规则设置不当、损害企业利益”等多方面问题存在。员工持股产生争议、甚至失败的案例屡见不鲜。
国家政策开始从严控到规范。以出台《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78号文)的出台为标志,到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139号),再到今年4月16日,国资委进一步发布对139号文的补充规定――《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在139号文中未明确的国有股东收购职工股的定价原则做出要求。从中可以看出国家在员工持股方面的严格收紧控制,对员工持股的管理逐步成熟起来。
客观地讲,20的78号文出台动机由于是“乱世用重典”,似乎有些矫枉过正,导致大中型国有企业的改革步伐迟滞下来。比如张裕集团改制案,张裕集团员工持股计划成功最为关键一步的实施时点是在10月29日,烟台市国资委与裕华公司签订了《国有产权转让合同》。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张裕集团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改制的批复》(烟政函87号),张裕集团45%的股权作价为38,799.51万元转让给内部职工。如果转让行为发生在,张裕集团的员工持股计划很可能就会失败。
20,由于缺乏关于员工持股的针对性规范,国资监管机构无从准确判断张裕集团改制的合理性,其生死将更多地取决于监管尺度的宽松与否:如果偏松,仅参照地方性规定,改制或许有机会通过;但如果参照年78号文的相关精神,张裕集团的改制注定夭折。
应该说,第一部真正意义上专题规范员工持股的国家性政策,就是20的139号文,该文对企业员工持股的主体含义可以解读为七个字“抓大、放小、控关联”。其中,明确提出了“鼓励辅业企业的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业企业的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等等,这些都为员工持股提出了较为明确和严格的规定。
时隔不到半年,国资委针对139号文件实施以来,企业反映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再次发布补充规定进一步明确。如:国有主体收购管理层和职工股权时应该如何确定收购价格,这个价格确定机制当时没有明确,但在这次的补充文件里面得到了明确回答。同时,一些企业在处理职工持股问题上的违规做法,在这次的补充细则上,再次有了详细解释。包含三项内容:入股资金来源的处理,未经评估的资产处理,已经无偿使用的要补交。相关规范越来越深入到细致层面。
员工持股实践中的四个问题。
尽管监管部门已经对员工持股提出了诸多规范管理政策,但是由于长期操作不规范带来的习惯与政策无法深入规定员工持股计划设计中的细节,导致员工持股计划依旧存在若干问题,与国企改制引入员工持股的初始目的相背离,需要引起注意。
――员工持股目的性不清晰,福利化成为不良倾向。
员工持股一般可以分为投资型、激励型、福利型三种。在我国,员工持股本应是以完善企业治理结构为目的,通过企业股权结构的改变,使企业绩效得到提高,这是符合企业股东利益的。也就是说应以激励型导向为主建立员工持股计划。而实际实行的员工持股计划,一般是以配送或低价出售的方式转让给企业内部职工,因此有过分的福利化倾向,“广洒胡椒面”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股权分散或股权过于集中的情况依旧存在。
在有些实行合作制的企业里,平等出资,共同经营,“人人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常会使企业的决策权相对分散,难以有效地做出决策,起不到激励和约束作用。
笔者提供咨询服务的一个苏州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实施了员工持股,全院200余名职工全部拥有股份,并且差距不大,改制的推进很顺利,但是几个月后就出现了决策不畅,甚至达到了几乎没有决策就可以通过的地步。
另一个极端是员工持股比例过高,又会强化“内部人控制”,并对外部股东形成歧视。内部股东利用“内部人”拥有企业大量信息的优势,为自己牟取好处,造成内部股东的道德风险。同时员工过度持股会再次形成企业封闭的产权体系,严重时会导致企业产权凝滞,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
常州某改制民营企业,股权集中在初始改制企业元老的36人中,这对于股权而言还不算。
非常集中的情况,但是一样有企业股东群体与非股东群体自然形成对立的局面,因为非股东群体常常对决策层的“高压内部人控制”表示不满,从而,企业内部气氛非常紧张,严重影响了生产经营。
――出资能力不足与认股资金来源问题普遍存在。
我国员工工资普遍偏低,员工积存资金有限,难以一次性支付认股资金,导致很多企业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不断退缩与妥协,员工持股范围不断缩小,客观上起不到集资、激励的作用。美国为推行员工持股计划采用了贷款扶持等多种手段,而在我国通过向银行贷款缴纳认股资金却有一定的困难。主要原因是银行要考虑贷款风险,许多企业经营前景不明,不符合贷款条件。
笔者在咨询实践中经常遇到员工想持股却买不起的尴尬。笔者曾为广州市某设计院提供改制咨询服务。该院属于国内高端设计院,员工500余名,固定资产存量也比较多。在改制过程中,办公大楼评估价值很高,因为该办公地点对该院而言具有多年积累下来的品牌价值,所以,不能因为改制而搬迁或者上缴。在增资扩股过程中,仅仅因为购买办公大楼而产生的持股职工人均指数就达到数万元以上,出现过导致改制暂时停滞。
――员工持股的股权流动与管理科学程度不足。
一些企业对股权授予、股权流动、股权退出等管理规则的制定缺少前瞻性,导致激励约束失效,甚至股权外流,企业存在被恶意收购的`风险。
笔者服务过的一家企业,在员工持股中未设置岗位股,而是职工股;在流动规则上,未设置退出机制,而是终身制;企业改制经营几年后,该企业的外部流失股权竟接近50%;而这些流失股权则被其他一些同行企业所看中,进行了私下的高价收购;幸好该企业及时发现,采用协议回购方式化解了被恶意收购的风险。
从企业自身发展角度看,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应具有前瞻性,明确目的,科学制定员工持股方案。
首先,员工持股占企业总股本的比例设置应有下线。国内外的实证研究表明,员工持股占企业总股本的比例达到30%以上时,员工从产权主人立场上会产生对企业的认同感。否则,一些零散而小额的比例既起不到激励作用,更容易导致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
其次,持大股的企业核心管理团队要注重提升在员工中的威信和影响力。员工持股是把双刃剑。在国企背景的持股企业中,其特殊的文化、机制、特点以及员工对企业的高度归属感等等,用得好可以成为企业凝心聚力、过关斩将的一把利剑,相反则可能自毁于人,令企业分崩离析。所以,需要请有力的核心团队来保证员工持股计划的合理设计与实施。
核心组成,向下为多名实际出资员工和300名持股员工代表,向上为若干名义注册股东的金字塔式模型的集合行权信托机制。实际出资员工与名义股东、与名义注册股东之间事实上构成连贯的纵向的集合行权模式下的民事信托关系。
从宏观政策法规层面,政府可通过制定法规、修改法规、给予税收及金融支持等保障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比如通过金融杠杆来调节职工出资认股能力不足的问题,修订税法解决员工持股过程中产生的多重缴税问题,制定员工持股会的具体法规、弥补持股方式方面存在的不足等等。
为规范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通威股份”)20xx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通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四)员工择优参与原则。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需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标准,并经公司董事会确认。
第二条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应为在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工作、领取薪酬,并与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1)为通威股份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2)为通威股份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管理人员;
(3)为通威股份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核心骨干员工。
2、参加对象的名单及各参加对象的认购份额由公司总经理拟定,经董事长审核,由董事会批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参加对象: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
(4)在公司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包括但不。
(5)董事会认定的不能成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4、符合前述标准的员工依照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第二条所规定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股计划资金账户。未按时缴款的,该持有人则丧失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利。
员工持股计划通过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持有人将按其每期归属的标的股票权益额度和比例,承担其相应的融资本金归还及在融资期限内的融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融资利息等)。
为36000万份,信托计划主要投资范围为购买和持有标的股票及现金类产品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优先份额按照预期年化收益率(实际预期年化收益率以最终签订合同为准)和实际存续天数优先获得预期固定收益,信托计划收益分配和终止清算时,优先份额的分配顺序位于次级份额之前,次级份额为信托计划中优先份额的权益实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对信托计划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年化收益进行差额补偿,并承担信托计划项下的补仓义务。
以信托计划的规模上限90000万元及20xx年12月14日收盘价11.81元/股测算,信托计划所能购买和持有的标的股票的上限约为7620.66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约为1.96%。信托计划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含各期)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1%。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为了公司可持续发展及不断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需要,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不超过25200万份的次级份额,由公司董事长刘汉元先生代为持有。该预留份额将主要根据在20xx年、20xx年和20xx年业绩考核结果将其分配给对公司有突出贡献的核心骨干员工。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部分预留份额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员工。若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预留份额未授予完毕,则该剩余预留份额由董事长刘汉元先生自行负责处置。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为36个月。自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根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锁定期满后,在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
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5、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等情况,导致信托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定锁定期(即信托计划持有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信托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2、法定锁定期满后,信托计划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和当时市场的情况决定卖出股票的时机和数量。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的变更,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均为货。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
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为了更好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使得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保持一致,针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设定了针对持有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指标,对持有人个人在20xx年、20xx年、20xx年三年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只有在达成相应指标的情况下,持有人才能获得相应的持有份额。
个人绩效考核以公司现有的绩效管理体系为基础,绩效考核依照本办法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进行,考核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关键业绩指标、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公司内部考核等级及相应等级所占比例如下所示:
考核等级a(特优)b(优)c(良)d(合格)e(不合格)。
如果持有人业绩考核为d级,管理委员会有权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的。
50%权益按照其自有资金部分原始出资金额强制转让给管委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
如果持有人业绩考核为e级,管理委员会有权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的全部权益按照其自有资金部分原始出资金额强制转让给管委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
第十二条持有人的权利和业务。
实际缴纳出资认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员工,成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除预留份额外,每份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具有同等权益。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按持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享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及其收益;
(2)依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参加持有人会议,就审议事项按持有的份额行使表决权;
(3)对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持有人放弃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
(5)享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董事长代持的预留份额放弃员工持股计划表决权,不享有持有人权利中第(2)。
及第(3)项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按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
(3)按持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投资的风险;
(4)遵守生效的持有人会议决议;
(5)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持有人会议的职权。
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力机构。除预留份额代持人外,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并按其持有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人可以亲自参与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持有人会议行使如下职权:
(1)选举和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会议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1、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1)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负责召集和主持,此后的。
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2)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
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3日前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3)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4)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5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通。
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送达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拟审议的事项,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5)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
知至少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2、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
(2)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每1份额具有1票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约定需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管理委员会的选任程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通过持有人会议选出3名持有人组成员工持股。
计划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为:
1、发出通知征集候选人。
(1)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5日前向全体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
首次持有人会议的议案需征集并选举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中说明在规定期限内征集管理委员会委员提名。该提名的征集至会议召开前一天截止。
(2)单独或合计持有计划份额占计划标的股票权益3%及以上的持有人有权提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应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一。
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函(单独或合计持有3%及以上份额的持有人签署)应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召集人。
2、召开会议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
(1)持有人会议按持有人会议规则召开。召集人公布征集管理委员会委员。
候选人结果及有效征集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情况。持有人每1元计划份额对单个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有1票表决权。
(2)持有人会议推选2名持有人计票和监票。管理委员会候选人按得票多少等额依次确认当选管理委员会委员。
(3)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履职期限自当选之日起至员工持股计划终止之日止,管理委员会委员发生变动时,由持有人会议重新选举。
第十六条管理委员会。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对员。
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2、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名。管理委员会委员。
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3)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4)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6)员工持股计划法定锁定期及份额锁定期届满,办理标的股票出售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7)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弃购份额、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10)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7、代表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1/3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
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5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和地点;
(2)事由及议题;
(3)发出通知的日期。
9、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10、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
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2、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3、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情况;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14、管理委员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及会议记录应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拟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进行融资时,由持有人会议审议决定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参与相关融资,并由管理委员会拟定具体的参与方式,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
1、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设立的信托计划而享有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
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1、法定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2、法定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新取得。
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日与。
相对应股票相同。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不进行分配。
3、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退出或用于抵押、质。
押、担保、偿还债务。
4、存续期内,未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有的。
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转让。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5、收益分配:标的股票锁定期内,在有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
个会计年度可以进行收益分配,持有人按所持份额占标的股票权益的比例取得收益。
6、现金资产分配:标的股票限售期届满后的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有权根。
据市场情况,将部分或全部标的股票出售收回现金,收回的现金不再用于投资,应当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离职处置。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受让人,转让价格按照“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当日收盘后其所持份额的公允价值”和“个人实际出资成本”孰低的原则确定,由受让人向上述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人员支付转让价款,若受让人暂时无现金支付转让价款,则由公司董事长刘汉元先生先行垫付:
1、持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辞职或擅自离职;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受到刑事处罚、递交辞职申请或擅自离职的当日。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的当日。
3、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的当日。
4、持有人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
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被公司解聘;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解聘通知发出的当日。
5、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发出的当日。
6、持有人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上年度业绩考核不合格;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考核通知发出的当日。
7、持有人作出其他有损公司利益行为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发出的当日或公司书面作出处罚通知的当日。
第二十一条持有人发生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或死亡等情况的处置办法。
1、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及权益不受影响。
2、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及权益不受影响。持有人因年龄原因退出管理岗位但仍在公司内,或在股份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及权益不受影响。
3、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及权益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员工发生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事由的,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决定该情形的认定及处置。
员工持股计划终止后(包括期满终止、提前终止、延期后终止等)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占标的股票权益的比例分配剩余资产,本持股计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公司董事会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的基础上负。
责拟定和修改员工持股计划,报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二)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披露董事。
会决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七)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条款。
(八)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要求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创业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为了留住核心员工,减少企业人才流失,除了工资、福利等短期、直接性奖励之外,最直接有效的就是采用“股权激励”的方式绑定企业与激励对象的长期共同利益。
股权激励的意义和目的:
吸引外部优秀人才;留住内部现有员工;让员工与公司达成一致的目标;促使员工为公司创造价值,比如发明专利或改进管理流程等;鼓励长期发展。
计划:在计划中应该有相应的条款和法律文件,确定激励对象,授予其股权、期权的数量和性质,成熟计划如何选择等等;授予;关注:就是与员工沟通,让员工清晰的感受到公司的激励;管理:企业和员工都要实时的了解到期权成熟的情况,包括是否可以行权,离职时如何回购等。
股权激励的第一阶段:如何建立股权激励计划。
首先要确定股权激励如何进行。多数的有限责任公司都会随着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引入新的外部投资人,注册资本会不断的变化。以百分比的方式对员工授予的期权也会不断的变动。但采用虚拟股的方式就不会出现这种问题。我们可以建立一个期权池,一般占总股本的10%-20%,专门用于股权激励。对于创业公司来讲,期权池尽量定少一点,一般建议定为10%。这样可以增加跟投资人博弈的空间。
股权激励的形式,创业公司一般选择期权和受限股,而股票分红权、股份的分红权、股份增值权等等更适合相对成熟的公司。
期权和受限股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有行权动作,期权成熟以后员工可以选择是否行权,也就是是否要按照约定的价格去购买相应的股份。受限股没有行权动作,当员工达到约定的条件后,可以进行解现,获得现实的权利。另外受限股通常是不需要出钱购买,或者是可以只出很低的价格去购买的。
创始人代持,优点是流程简单,投票权、表决权都集中在创始人手上,有利于对公司的控制。但是在公司上市前要清理代持的股权。使用持股平台,对于有限合伙这种类型的持股平台,权利更多的掌握在创始人手上。而且有限合伙企业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更便于节税。直接持股。员工直接持股会成为公司的显名股东,拥有表决权,可能会分散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力。如果员工未来离开公司,还要召开股东大会讨论股权处置并到工商局进行登记变更,手续繁杂。所以直接持股的方式比较少见。
直接持股和创始人持股这两种方式可以用于人民币架构公司,也可以用于vie(可变利益实体)架构的公司,但直接持股要在外管局做相应登记。而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则普遍用于人民币架构的公司。
如果员工离职时有违法违纪、损害公司利益等过错,通常是按照行权价格来进行回购。也就是当初员工拿出多少钱来购买股权,现在就返回多少,员工不会得到任何收益。
按照离职前公司最后一轮融资估值单价的一定比例来进行回购;按离职时公司前一年底净资产总额清算员工手中相应的股权价值;按股权激励取得价格的倍数进行回购,一般为1.2—1.5倍。实际操作中,创业公司的融资估值并不透明,同时创业公司的净资产可能是负值,或者是很低的数值。
首先确定虚拟股的设定。这里有一个参考:创始团队的`cfo、coo、ceo、cmo等高管通常设定为每人1-5%;主要开发人员或工程师通常设定为每人1-2%;其他功能团队成员通常设定为每人0.5-1.5%。高层团队的任何非创始成员,不应该得到超过10%,早期员工和执行人员可以实行价值授予,也就是授予相当于其年薪0.5-1倍价值的股权,如果年薪是50万,就授予价值50万的股权。
在行权价格方面,高新技术企业或轻资产公司,一般是在最新一轮估值的基础上按照2-8折设置行权价格。员工工作越久、贡献越大,就越接近2折;如果年限短、创造的价值低,折扣就会接近8折。重资产的企业一般参照净资产,经过计算得出相应比例的价值。
按照48个月来成熟,有一年的锁定期。也就是一年以后才开始成熟,之后每个月成熟四十八分之一;按照24个月成熟,无锁定期,2年时间按月成熟;按照48个月成熟,无锁定期。
在授予股权的时候,建议以年为单位分期授予。好处就是在第四期授予的时候,正好第一期的股权全部成熟,等到第四期授予的时候,已经是授予后的第七年了。可以起到长期激励的效果,如果发现激励措施不合适,也以适当调整纠错。
创始团队在创业初期相对艰苦,可以在股权激励时立刻获取一定的回报。建议在授予的同时立即成熟50-100%,而早期加入的10-15个员工我们建议实行20%-25%的立即成熟。
对于刚加入的一些明星员工,我们建议设置一个一年的锁定期,如果业绩达到预期,则一年以后按期成熟。普通员工可以无锁定期,正常按期成熟。
很多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的时候,经常会疏忽和员工的沟通。员工拿到期权后,无法了解自己的期权状况,不了解相关的协议规定和限制条款,更无法明晰自己究竟获得多少利益。人们会随着时间推移逐渐淡忘了激励的计划,甚至因无法正确理解其中的各种限制,产生负面情绪,这样就失去了股权激励的意义。
大多数传统的咨询机构在这方面都有所欠缺,建议大家使用股书平台,在平台上通过员工身份登录,可以看到自己的激励股权总数,成熟计划,成熟的数量,已行权的数量等信息。每月还可以收到相关成熟计划和成熟报告。从而协助企业达成更好的股权激励效果。
经常有一些企业家觉得做完股权激励就结束了,员工的报表不让看,回购也不做,甚至有的公司在和员工签订了股权激励协议以后,将协议收回,让员工没有任何权利凭证。做股权激励花了那么多钱,就是希望能够真正激励到员工。我们很反感那些不真诚、信息不透明、方案不完整的做法。
员工持股平台必然有合伙人的变化,需要全体合伙人同意。员工通过持股平台来间接持股,这个股份不能继承也不能转让交易。
以增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的有限合伙企业,其所持股份的限售期可设为一年,上市后,合伙企业可以作为主体,实施股权转让,获得收益,而该收益通过有限合伙企业直接分配至最终持股的个人;对于持股个人实际的股权锁定时间,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1)分享企业利润:按照出资额享有上面所提到的以有限合伙企业为主体的股权转让收益。
(2)转让财产份额:按照协议约定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他人;如果有员工(lp)退出平台,他的份额可以暂由gp代持(一般由gp回购),然后再转让给新的激励对象。
(3)退出结算: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条件退伙,并获得自身财产。
(4)散伙清算:有限合伙企业解散,个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获得清算后的财产。
当前的餐饮行业,受国家政策的影响,政务餐饮日趋萎缩,高端餐饮转向大众餐饮,面向普通百姓的大众餐饮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这种竞争不仅仅是菜品的质量,分量,价格,口味和上菜速度的竞争,也是就餐环境和服务水平的竞争,更是各种宣传手段和营销方案的竞争,这些竞争归根结底是每个饭店员工素质的比拼。餐饮行业进入的门槛低,是很多人的创业首选,但是每年都有很多轰轰烈烈的开张,支撑不了多少时间就倒闭关门转让,能生存下来的很少,能够发展壮大的更少,说明这个行业因为竞争太过于激烈,靠一个人单打独斗成功的可能性很小,要靠一个团队整体作战,团队的成员把自己的长处发挥到最大。
正是这些原因,***饭店为了稳定员工队伍,不断提高员工的收入,分享饭店成长壮大的成果,让员工用不大的投入,最小的风险实现做老板的梦想,饭店决定出让一部分股份给那些脚踏实地的,不断学习进步的,处处为饭店着想的员工。
1、现在都好山珍宝饭店截至底,总投入x万,其中张清松和汪朝芳夫妇x万,汪朝军x万,汪朝蓉x万。
2、出让的股份多少根据每个员工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岗位、工龄和对饭店的。贡献综合考虑,给每个员工一个上限,实际入股多少根据员工自己的情况,采取员工自愿,最少5千元,以现金的形式付给张清松和汪朝芳夫妇。每位入股员工再赠送5千到1万,不入股不赠送。股份不能转让。每个员工的股份每年根据饭店的经营情况酌情增加。
3、饭店分红每年一次,以农历计算,每年农历年底分红。
4、员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离职,提前一个月申请,股金按实际投入的现金原数退回,股权自动终止。如果中途离职,当年的分红取消,如果年底离职,分红照常计算。
5、股东张清松的工资1000元/月,汪朝芳的工资1500元/月,不考勤。汪朝军和汪朝蓉没有工资。装修折旧按每个月5000元计算。
6、举例说明:饭店给员工甲的入股上限为5万,但是甲本人因为其他原因,只能投入3万,3万付给张清松和汪朝芳之后股份开始生效,加上赠送的1万,股份分红按照4万计算。假如本年度饭店所有的收入减去工资,房租,水电,装修折旧费,员工外出学习等等所有费用,净利润是x万,按照总股份x万计算,每一万元的分红是x千元,那么员工甲的本年收入除了工资之外的4万股份分红是x元。
7、本方案从农历正月开始实施。
第一条为规范、引导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将应付员工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的一部分委托资产管理机构管理,通过二级市场购入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对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加入、风险合理分散的原则。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应公平、公正,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同时兼顾股东、员工、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五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员工,包括管理层人员。
第八条 每年度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于最近12个月公司应付员工的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且数额不得高于其现金薪酬总额的30%。
员工用于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总额不得高于其家庭金融资产的1/3。
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如实向公司说明其家庭金融资产情况,公司应当向员工充分揭示风险并根据员工资产情况核定其应获股份权益的具体数额上限。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长期持续有效,在其存续期间可以约定按照年、季、月的时间间隔定期实施,也可以不定期实施。
每次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其所购股票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个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本次股票购买完成时起算。
第十条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前款规定的股票总数单独计算,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发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最近一次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公司的股本总额。
第十一条 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可以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应明确规定下列事项: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原则;
(二)参加员工的范围和确定标准;
(三)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资金的构成、数额或数额确定方式;
(四) 员工持股计划拟购买的公司股票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六)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程序和具体管理模式;
(七)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时员工持股计划持有股票的处置办法;
(九)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十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
(十二)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资产管理协议主要条款、资产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员工通过持股计划获得的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应当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行使。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员工提前退出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的股份权益应当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予以处置。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公布、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资产管理机构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严厉禁止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将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给下列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一)信托公司;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三)证券公司;
(四)基金管理公司;
(五)其它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
资产管理机构不得管理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也不得管理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与其受同一控制下的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为员工持股计划聘请资产管理机构的,应当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资产管理协议。
资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
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资产管理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应当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
第十八条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以员工持股计划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帐户,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资金为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财产。资产管理机构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资产管理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独立董事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及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的资产管理协议。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应当就下列事项发表意见:
(一)员工持股计划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制订和提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范围和条件;
(四)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上市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是否合格;
(七)资产管理协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八)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员工持股计划中的下列内容进行表决:
(一)员工持股计划拟购入股票的数量;
(二)参加员工的范围和确定标准;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四)员工获授股份权益的条件;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需要履行的程序;
(六)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
(七) 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及撤换程序;
(八)其他需要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
公司股东大会就持股计划有关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应当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2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到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第二十四条 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3个月内,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完成公司股票的购买;员工持股计划约定以持续购买方式实施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在董事会公告购买公司股票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股票的购买。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购买股票的具体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由资产管理机构按照约定实施。
上市公司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股票购买期间每月公告一次资产管理机构购买股票的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具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员工因参加员工持股计划,其股份权益发生变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应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及披露义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变更员工持股计划中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下列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
(一) 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
(二) 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额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三) 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四) 资产管理机构的变更情况;
(五) 其他应予披露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要求。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要求。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为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出具专业意见的证券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发表的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虚假陈述、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处罚,并可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等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中国证监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参加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7号)“允许上市公司按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员工持股计划”的要求,2015年6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提出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出台至今,已有多家上市公司公告了员工持股计划。
本文拟从比较员工持股计划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区别入手,阐述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特征,分析员工持股计划争议问题,以期对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提出一些建议。
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区别
(一)立法目的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是以建立长期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为目的,向被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是以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为目的,不限标的股票取得形式、取得价格,将员工取得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交给市场去调节,实行公司与员工自愿的原则。
应该讲,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均是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但是由于股权激励是上市公司向员工实施的一种激励手段,为了保障股东利益不受损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合称“《备忘录》”)规定以上市公司业绩增长为授予条件,监管限制也较多。而员工持股计划并不必然为激励手段,也无业绩增长要求,完全是公司与员工自愿选择、自担风险的市场行为。对于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自然就相对宽松。
(二)法律特征
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特征主要区别如下:
1.参与对象、实施条件
《管理办法》及《备忘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外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在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中逐一分析其与上市公司业务或业绩的关联程度,说明其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规定,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的配偶或直系近-亲属参与股权激励也受一定限制。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据此,《管理办法》及《备忘录》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参与对象有较多限制,只有工作业绩、贡献与上市公司业务紧密结合的员工才有机会参与员工激励。究其原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是企业为获取员工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监管部门制订《管理办法》的初衷,即将股权激励作为上市公司对员工的福利,因此,确有必要,才予授予。由于上市公司监事需监督股权激励,为确保其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上市公司监事不得参与股权激励。
员工持股计划则以“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为出发点,至于利益如何共享,则以企业与员工自愿、风险自担为原则。因此,《指导意见》概括规定了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上市公司员工,并没有对具体参与对象进行更多要求。需要注意的是,《指导意见》规定,监事会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持股计划发表意见。但《指导意见》并没有禁止上市公司监事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就目前已公告的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不少上市公司监事也参与了员工持股计划,是否会造成利益冲突,导致监督不到位呢,需要监管部门考虑。
员工持股计划以自愿、风险自担为原则,自然没有必要规定员工持股计划需以上市公司业绩为兑现条件,当然《指导意见》也并禁止或限制上市公司或股东对员工持股计划设定兑现条件。
笔者注意到,上市公司目前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中,股票来源方式各异。海普瑞(股票代码:002399)是《指导意见》实施后第一家公告员工持股计划的上市公司,公告披露计划持有人向国联证券申请融资1.7亿元,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以其持有的部分股票对该项融资提供质押担保。股东这一举措,可以有效帮助员工筹措资金。齐心集团(股票代码:002301)采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向员工提供有偿贷款,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苏交科(股票代码:300284)的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定增方式来解决股票来源,实质与上市公司向确定对象增发无异。“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此时的风险当然是员工全部自行承担。三六五网(股票代码:300295)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部分来自控股股东无偿赠与,约定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分期兑现,员工在实施期内仍在公司任职的,才有资格兑现,与拟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方式有几分相似。大富科技(股票代码:300134)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来源于实际控制人自愿赠与,并以实施当年及未来三年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不考虑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能导致的股份支付的影响)指标为实施条件,此时的员工持股计划与股权激励类似。
总之,员工持股计划在参与对象、标的股票兑现条件方面较股权激励而言更加灵活,更有利于员工持股计划的成功实施。
2.认购价格、限售期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规定,如果授予员工的限制性股票是通过定增方式取得,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指导意见》规定,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12个月,员工持股计划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限售期限不低于三十六个月。
3.会计处理及个人所得税缴纳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费用的摊销对股权激励有效期内净利润有影响。由于员工激励以公司业绩指标为实施条件,如果将股权激励导致的股份支付作为经常性损益,事实上不利于公司业绩指标的实现。
笔者从非专业角度认为,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及参与对象个人所得税缴纳,应当根据股票来源方式不同而区别执行。大富科技(股票代码:300134)员工持股计划中,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公司业绩指标为条件,分期向员工持股计划兑现标的股票。三六五网(股票代码:300295)员工持股计划,上司公司控股股东无偿赠与标的股票,约定员工持股计划分期兑现。前述两种员工持股计划,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海普瑞(股票代码:002399)员工持股计划的标的股票系自二级市场购买,苏交科(股票代码:300284)员工持股计划的标的股票通过定增取得,该两种情形均属于市场化交易行为,并不具备员工激励的特征,其会计处理不应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5〕46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40号)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员工通过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形式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的股息、红利,笔者认为应当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缴纳。如果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来源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自愿赠与,并以上市公司业绩为兑现条件,或者虽无业绩要求,但分期兑现的,笔者认为,由于该等员工持股计划具有明显的员工激励性质,应当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5〕461号)规定缴纳个人所得。如果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系自二级市场购买,或者认购非公开发行所得,笔者认为,员工持股计划取得股票系市场化交易行为,依照现行规定,员工个人不需要就减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行政许可、标的股票授予或交易
《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应将股权激励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实施。
《指导意见》规定,除非公开发行方式外,中国证监会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不设行政许可,由上市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实施。
《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i.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ii.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iii.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公布、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严厉禁止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规定较为笼统。
(三)适用情形
从立法目的、实施条件来看,员工持股计划与股权激励并不互相排斥,可以同时适用,但股权激励不应当是员工持股计划方式的一种。如本文前述,员工通过股权激励取得限制性股票,是以公司业绩达标为条件,标的股票的取得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以上市公司回购股票作为股票来源方式的,虽然《指导意见》并没有明确员工取得股票的价格不得低于上市公司回购价格。但笔者认为,如果员工取得股票的价格低于上市公司的回购价格,此种情形应当属于股权激励,应当适用《管理办法》及《备忘录》的规定。员工以低于上市公司回购价格取得股票,基本上不存在风险自担,有违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实践中,《指导意见》实施以来,仍有不少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当根据自身需要及公司业绩情况,适当选择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笔者认为,如果上市公司业绩增长看好,且上市公司确需吸引、留住人才,可以考虑实施股权激励,以低于市场价向员工发行股票。如果上市公司业绩增长不够稳定,不一定能够实现股权激励所要求的业绩指标,或者拟定持股对象较多,实施必要性不是很强,可以考虑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员工在筹集资金时,上市公司可以提供担保。如果上市公司确需吸引、留住核心人才,控股股东可以通过低价或赠予方式向员工提供股票,不受限于类似股权激励要求的价格下限及业绩指标要求。从这个角度来说,员工持股计划的推出,对于丰富员工激励措施来说,确有积极意义。
二、员工持股计划与杠杠效应
由于主体的特殊性,员工持股计划在市场上倍受结构化产品及股票收益权互换的青睐,但也由此带来一些质疑声。
(一)结构化产品
笔者注意到,部分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认购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中的次级份额,通过份额分级,放大了次级份额的收益或损失,若市场面临下跌,次级份额的跌幅可能大于市场指数跌幅。优先级份额按实际存续天数优先获得固定收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该部分收益承担担保义务。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认购上市公司股票规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证监会在此前的新闻发布会上已明确,鉴于结构化资产管理产品权利义务关系复杂,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参与的资产管理产品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如何适用短线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高管持股变动以及相应的信息披露等法规,如何在发行方案等相关文件中事先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等,涉及到诸多法律规范的理解与适用,对于这些新问题、新现象,需要认真研究、合理规范。因此,认购对象中含结构化产品的定增,中国证监会暂不予核准。
笔者认为,员工持股计划透过结构化的资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通过结构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认购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就如何适用短线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高管持股变动以及相应的信息披露等法规的法律困境方面并无实质区别。作为持股对象的上市公司员工,尤其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认购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中的次级结构化产品,收益或损失被放大,且控股股东往往对优先级份额固定收益承担担保责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此时的利益导向容易引起各方担心。但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上市公司员工,尤其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认购本公司限制性股票可以有效地向市场传递积极信号,提高市场热情,有利于社会资源整合,对上市公司、外部投资者及上市公司员工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主体存在结构化产品,本身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管部门需要做的应当是通过制度设计,细化对员工持股计划股票交易环节的监管,以避免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发生。
(二)股票收益权互换
有别于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认购结构化产品的安排,齐心集团(股票代码:002301)员工持股计划透过资管计划,通过股票收益权互换的方式,以杠杆方式撬动了自身3倍资金量的标的股票,资管计划获取浮动收益部分。
齐心集团于2015年1月15日公告了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将所筹集的1,800万元委托给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期货”)管理,并由南华期货成立“南华期货齐心共赢1 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齐心共赢1 号”),南华期货代表齐心共赢1 号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订股票收益权互换协议,约定由国信证券提供融资资金5,400万元,共计7,200万元开展以齐心集团为标的证券的股票收益互换交易,国信证券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指令买卖标的股票。股票收益互换交易中,国信证券是5,400 万元人民币固定收益的收取方和标的股票浮动收益的支付方;齐心共赢1号资管计划是标的股票浮动收益的收取方和齐心共赢1 号资管计划中所融资5,400 万元的固定收益的支付方。该收益互换所挂钩的唯一标的是齐心集团在股票二级市场上处于公开交易中的股票。国信证券的融资利率为暂定为8.6%/年(实际预期年化收益率以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由公司控股股东对国信证券的融资本金及利息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以7,200万元和2015年1月7日公司股票收盘价8.38元/股测算,7,200万元所能购买和持有的标的股份数量上限为859.19万股,最高不超过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2.2842%,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意单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目前来看,尚无对员工持股计划采用股票收益权互换方式质疑的声音。笔者认为,采用股票收益权互换方式的员工持股计划,最终也是通过杠杆方式实现融资及浮动收益目的,但本质属于其与券商之间的场外协约交易,是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的互换,更多应当理解为一系列远期的组合,与购买集合计划次级份额方式在操作模式上还是有本质区别。然而,员工持股计划采用股票收益权互换方式,收益或损失被放大,效果和认购次级产品无异,且控股股东往往对券商固定收益承担担保责任,员工持股计划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导向问题依然存在。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
笔者认为,《指导意见》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监管的规定较为概括,监管部门应区别员工持股计划各个实施阶段,按照不同股票来源方式及员工身份,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
(一)员工持股计划实施阶段监管
《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公布、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严厉禁止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笔者认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往往较社会投资者而言更容易获悉内幕信息,甚至有可能参与了影响上市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知悉该重大事项是否进入操作阶段、是否有可能最终完成。因此,有必要要求员工持股计划证明其未在信息敏感期内进行本公司股票交易,也即举证责任倒置。员工持股计划在筹备成立、认购股票、减持股票阶段,应当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分别出具是否在信息敏感期内进行前述行为的专项说明并公告。
为了平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与普通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笔者认为,有必要参照《变动规则》、《管理办法》,规定员工持股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i.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ii.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iv.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笔者建议,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对持股计划股票交易量进行监控。员工持股计划在10个交易日内累计减持或增持本公司股票数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数10%以上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应当对交易的筹划、履行进程进行专项说明,说明股票交易未在信息敏感期内进行,并将专项说明予以公告。
(二)按照股票来源方式分类监管
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作为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来源的,如果取得该等股票的价格低于市场交易价格,那么该员工持股计划即具有股权激励特征,应当适用《管理办法》及《备忘录》。
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作为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来源的,如果取得该等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市场交易价格,那么该员工持股计划就不存在股权激励的特征。该等员工持股计划本质上属于上市公司与员工之间正常的商业交易,上市公司只是提供了标的股票的来源而已。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标的股票、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均属于市场交易行为。笔者认为,对于前述三种类型的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应当分别说明计划的筹备成立、股票交易是否是在信息敏感期内进行,并将说明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股东向员工赠与本公司股票,是股东与员工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自愿协商的结果,持股计划的筹备成立、标的股票的取得与上市公司并没有直接关联。因此,监管部门没有必要就持股计划的筹备成立、股票取得进行特别要求。当然,在股票减持时,仍需管理机构说明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并将说明予以公告。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
笔者认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对其通过持股计划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变动,进行针对性的监管。
1.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所获公司股份权益,应当与员工通过其他方式拥有的公司股份权益合并计算,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披露时,还应当单独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透过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及其变动情况,占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的比例。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变动规则”)中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规则的规定,系针对登记在其名下所有本公司股份,不包括其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因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透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本公司股票,不应当适用《变动规则》。为防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规避《变动规则》规定的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的限制,笔者认为,应当规定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透过员工持股计划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得超过其透过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总数的25%。如果员工持股计划当年累计转让的股份数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的,超过部分不含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的股份,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超过部分减持所得分配。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全部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员工持股计划每年转让股份数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及透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合计不超过1000股的,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3.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自其离职后半年内,员工持股计划拟转让本公司股份的,转让的部分应当扣减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的股份,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本次转让所得分配。
4.员工持股计划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的部分应当扣减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的股份,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本次转让所得分配。员工持股计划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资金来源不包括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出资,购入的股票,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享有权益。
总之,从国外员工持股计划的实践及《指导意见》的立法目的来看,员工持股计划可以有效“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就员工持股计划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结构化产品引发的争议,笔者认为,只要通过合法合理的制度设计,实现有效监管的效果,员工持股计划就可以起到有效配置社会资源,提高上市公司管理水平的作用,对于上市公司、投资者、员工来说都将是共赢。
尊敬的韩总:
大家好!
现在我的对我们公司的工作已经无法起到作用了,也许大家也都认识到了,我的能力也不足以胜任公司的工作,我的存在只会影响各位继续工作。所以我选择离开,这样对大家都是好的,在我看来。
自从我真正的加入公司到现在,在工作上一直以来我都很难和大家达成共识,我个人认为我自己的原因占很大一部分,我知道这需要时间的磨合,但我身上的缺点太多,以至于多到我自己都无法承受了,所以,我选择放弃这种特殊身份的工作。
我作为股东之一的家属兼员工,一直以来都很自豪,自豪的是,公司在短暂的几年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一个名不经传的。小装饰公司,到现在天门人家喻互晓且口碑极好的装饰行业的佼佼者。这都是大家这几年来每个日日夜夜辛苦工作换来的结晶,我衷心的希望,概述的明天会更好。
此时公司已经发展壮大了,我的离去会有很多有能力的年轻人补上来,我相信那样的情况才是公司最重要的,公司需要有的年轻有为的青年来工作,需要有的活力,而这样却是我最欠缺的,我知道自己的不足。
我希望大家不要因为我个人的放弃,而影响到公司其他人的工作情绪,希望大家在将来的日子里互相勉励,相互配合,有什么事情大家坐下来好好商量,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公司会成为大地上的一颗璀灿的明珠。
最后祝愿大家工作顺利!心想事成!
此致
敬礼!
辞职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x年3月2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x年4月18日召开x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及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x年3月28日、x年4月1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网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要求,现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止x年6月16日,“西藏信托-莱沃3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已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的方式累计购买公司股票12,225,4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2%,成交金额为人民币216,873,378.36元,成交均价为17.74元/股。
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x年六月十七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或“公司”)于xxxx年4月12日召开的xxxx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xxxxx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中小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员工持股计划》等要求,现将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目前,xxx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已开立完毕,xxx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总额为10,020,000元。截至本公告日,xxx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尚未购买公司股票。
公司将持续关注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xxx年六月二十一日。
高校专项计划优势是在普通批次以外招生,对于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来说,相当于增加了一次被录取的机会,劣势是选择余地比较小,并且高校专项计划毕业之后按协议执行,一般是回生源地工作,学生会有心理上的落差。
二、什么是高校专项计划。
高校专项计划,是国家为更好地促进教育公平、让更多的农村学生上大学而出台的一项优惠政策,主要招收边远、贫困、民族等地区县(含县级市)以下高中勤奋好学、成绩优良的农村学生,具体实施区域由有关省(区、市)根据上述要求确定。
高校专项计划与地方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隶属于高考三大计划。
高校专项计划由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试点高校承担,招生计划不少于学校本科招生规模的2%。中央部门高校要将调减的特殊类型招生名额优先安排高校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主要招收边远、贫困、民族等地区县(含县级市)以下高中勤奋好学、成绩优良的农村学生。具体实施区域由有关省(区、市)确定。考生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须在实施区域农村,考生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及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三、高校专项计划报名条件。
1、申请地方专项的考生及父母(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地须在实施区域的农村,本人必须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
2、考生须具有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且实际就读。
3、符合当年统一高考报名的条件。
1、可以凭借这个农村专项计划,有可能分数比较低,就可以进到一所比较好的大学。
2、参加农村专项计划毕业之后无需找工作。
3、农村专项计划招生院校都是好大学,录取分数比正常录取要低。
4、增加了农村学生的学习机会,可以更加突出教育公平,可能一个对高考生不好的地方就是增加了入学的竞争。
5、降分录取,前提你填的那个学校要过,高考成绩过一本线是前提。
6、符合报考条件的农村考生可以报考农村专项计划,参加农村专项计划招生的都是部属或省属的重点院校,要是按照普通考生录取,会高出一本分数线很多分,而农村专项计划一般都是在本科一批分数线上投档录取。
国家专项计划专业好不好。
国家专项计划主要招收边远、贫困、民族等地区县(含县级市)以下高中勤奋好学、成绩优良的农村学生。
获得国家专项计划的考生在填报相应学校和专业投档时,可以有一定的加分,即向填报的国家专项计划相应的学校专业投档时,是先给高考成绩加上相应的加分后投档。但如果国家专项计划没有能够录取,参加普通一本录取时则不再享受加分。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公司”)于x年4月12日召开的x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中小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员工持股计划》等要求,现将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目前,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已开立完毕,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总额为10,020,000元。截至本公告日,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尚未购买公司股票。
公司将持续关注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x年六月二十一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预防和解决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省厅拟定了《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请你们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xx年11月5日前书面反馈省厅建筑业处(传真:0591-87616918,电子邮箱:)。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xx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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