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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理开发工作计划书(优质5篇)

土地整理开发工作计划书(优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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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理开发工作计划书篇一

土地开发整理实习报告

一、实习目的、事件和地点

(一) 目的:实地调查煤矿塌陷地区的开发整理情况;

(二) 时间:2015年5月20日星期二

(三) 地点:肥城市煤矿塌陷复垦区

二、实习内容

(一) 实习地区概况

肥城县煤矿区位于县境内北部 ,东西长22公里 ,南北宽2-7 公里 ,储煤面积 98.58平方公里 ,总储量 11亿吨。煤田含煤地层属石炭二迭系 ,煤层均被第四纪冲积层覆盖 ,厚度 250-450米 ,底盘为奥陶系灰岩 ,共有煤层16 层 ,其中可采煤有10 层和两个分煤层 ,平均可采煤厚度为 11.5米。肥城煤矿区现有地方煤矿4 座 ,省属煤矿8 座 ,年产煤 500万吨 ,到1990 年共产煤9700 万吨 ,产煤矸石 1300万吨。矿区跨石横、王瓜店、湖屯、老城四个乡镇的 51个行政村。

(二) 实习地区现状

受煤层构造厚薄不均、煤层埋深的差别和水文地质结构的影响 ,断层带留煤柱隔层较多 ,同时因煤区多层开采由上而下、先后次序、施工进度等的不同 ,造成沉陷时间、速度、深浅、幅度的悬殊 , 使煤矿区形成高低不等的波浪式地形和丘陵状地貌。随着开采量的增加,塌陷面积逐年增加 , 肥城矿区地处康汇平原,压煤面积96平方公里,有13对生产矿井,因采煤造成塌陷土地5000公顷。截止2003年已有27个村3万农民无地可种,19个村人均耕地不足0.02公顷。目前塌陷地正以每年130公顷的速度扩张,预计煤炭全部开采完毕,将形成塌陷地10000公顷。

据矿务局资料 ,开采万吨煤地表塌陷0.24公顷 ,开采一米厚煤层地表塌陷 0.7 米左右。照此计算 ,肥城矿区以年130 公顷的塌陷速度发展 ,整个矿区最大塌陷面积达 1万公顷,一般塌陷 3-5米 , 最大塌陷 8-12米。

(三) 治理措施 地表塌陷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 , 几年来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复垦,取得了显著效益。根据塌陷区的情况,根据整理的方法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开发整理的模式。

1、 充填复垦

(1) 粉煤灰充填法

(2) 煤矸石填充法

(3) 粉煤灰与煤矸石混合充填法

以粉煤灰和煤矸石的混合物作为填充物进行填充;

(4) 土壤填充法

(5)复垦基质填充法

使用糖醛渣、城市污泥或者酒糟与粉煤灰按一定的比例混合,制成复垦基质直接覆盖与塌陷土地之上,可以不用再覆盖土壤直接种植。此种方法会因为基质的不同产生不同的问题,使用糖醛渣会使土地的酸性过高,因此要进行一定的处理;使用城市污泥,使土壤重金属超标的可能性变大,可以采用种植观赏性植物或者不在果实部位富集重金属的作物。

2、 改造复垦

改造复垦是指利用机械设备对塌陷的土地进行改造,使其变为可用耕地的一种方式。按照改造对象的不同,可以将改造复垦分为以下两种方法。

(1) 平整梯田化

(2) 挖深垫浅

将较深区域中的土壤覆盖到较高的区域上,较深的区域变深,可以用于水产养殖,加高的区域可以用于种植或者养殖。对于塌陷面积大但是塌陷不深的地区可以使用这种方法,肥城的台田鱼塘利用这种模式,利用较深的区域养鱼,利用较高的区域种植蔬菜和观赏性树木,每亩地都可以取得可观的收益。

3、 直接利用

有些塌陷地区不用整理即可因地制宜,直接利用。利用的.方式有:

(1) 直接种植或者养殖;

(2) 修建湿地公园。

三、 实结

通过此次实习,我们实地观察了肥城市煤矿塌陷区的整理复垦的措施和现状,了解了将理论知识付诸实践的方式方法,收获了知识,开拓了视野,巩固了学问,为以后土地开发整理的学习奠定了基础。

在塌陷土地整理方面,我国其他地区也有先进的方法和经验,总结如下。

1、 唐山矿区

(2) 利用煤矸石构筑沙河防水堤坝;

(3) 范各庄矿矸石山再生为高性能建筑材料。

2、 平顶山矿区

对塌陷区的改造主要采取“一疏、二平、三改造”的措施:“一疏”指的是挖沟开渠,疏排塌陷区内积水;“二平”指的是对已排水的塌陷区进行平整改造,复垦还耕;“三改造”指对疏排无法排除积水的塌陷区,采取“就地取土建鱼塘,垫高土地造菜田”的方法进行改造。

3、 淮北矿区

(3) 沉陷区是具有巨大潜力的特色资源,利用打水而沉陷区兴建地质公园重建矿区地质环境,进行生态农业和生态旅游两大功能的治理建设治理模式。

4、 铜山矿区

建立起“以公司为平台,以储备为依托”的新型融资模式,依托储备土地进行融资,土地出让后优先用于还款。为调动地方复垦的积极性,徐州规定塌陷地复垦成耕地后,可按一定比例置换为建设用地指标。同时,还借助中国矿业大学科研力量,进行联合科技攻关,为塌陷地复垦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

1.整理资料实习报告

2.土地开发复垦合同

3.土地开发居间合同

4.土地开发承包合同

5.土地开发合作意向书

6.土地开发承诺书

7.土地开发融资合同

8.农村土地开发合同

土地整理开发工作计划书篇二

各管区、村、各有关单位、企业:

接县政府通知,自今年开始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将覆盖我县全境,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对覆盖区域内各类新增建设用地实行全程监管,一旦出现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镇村责任,并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_第15号令)实施问责。

我镇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已经完成,今后将按照用途管制原则区分农用地、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合理安排建设项目用地,切实保护耕地。通过春季土地巡查,发现个别地方土地违法现象有所抬头,土地管理形势十分严峻。为此,各村、各单位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确保不出现大的问题。

一、坚决贯彻国家关于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制度,坚守耕地保护“红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基本农田,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进行非农建设,严格禁止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养殖,以及其他毁坏耕作层的活动,这是不可逾越的`高压线。

二、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依法合理安排镇村基础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坚持以规划统领项目,项目服从规划,层层报批。坚决杜绝随意用地、乱占滥建和“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用地现象的发生。

三、抓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确保“一户一宅,符合规划、不超面积”。今年2月1日,《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县级国土部门和镇政府是宅基地管理的主体,国土所要认真做好农村宅基地及其他建设用地各项条件审查、报批、发证工作,镇建委要严格按村镇建设规划进行打点放线,对村庄规划范围内符合申请条件需要使用建设用地建住房的,各村要给予从速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要明确告知。做到合法的坚决维护,违法的坚决追究。

四、严格执法,严肃查处各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实行卫片执法监察后,各类新增建设项目都能在影像图上体现出来,使违法占地无处可逃,各村各单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发现苗头及时劝阻并上报。从今年起,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该拆除收回的要拆除收回,该复耕的要复耕。既要查处违法行为,又要查处违法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

土地整理开发工作计划书篇三

昨日下午,我市召开土地利用管理突出问题集中整治行动推进会,对全市土地利用管理突出问题集中整治行动进行再动员、再部署,要求坚决打好土地利用管理“翻身仗”。

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副专员姜绍斌、省国土厅副厅长陈治胜出席会议。

市委副书记、市长程志明,副市长吴福民,市政府秘书长王万鹏参加会议。

为强化耕地保护责任,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深化国土资源领域改革,市政府决定从20xx年开始,在全市持续开展土地利用管理突出问题集中整治行动,全面纠正和解决近年来督察、审计和自查发现的土地利用管理突出问题。会上,吴福民就全市土地利用管理突出问题集中整治行动进行安排部署。陈治胜在讲话中要求,要认清当前用地形势,全面理清历史欠账。要共同努力,上下负责,明确整治重点,破解难题。要健全工作机制,用足用活政策、注重标本兼治、严格时间节点、加强协同联动,确保整治取得实效。姜绍斌对我市开展此次行动给予了高度评价,充分肯定我市敢于正视问题,敢于以“刮骨疗毒”的勇气和决心整改问题,要求坚持“应改、能改、必改”,切实落实各级政府的责任,把问题整改到位。

就下一步我市开展的土地利用管理突出问题整治行动,程志明提出三点要求。

一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坚决打好土地利用管理“翻身仗”。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要求,以解决问题的实际成效带动整体工作的提升,围绕突出问题,制定具体方法,主动作为,敢于担当,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要落实责任,夯实机制,切实维护土地利用管理良好秩序。要强化共同责任机制,聚合全社会力量,确保落实到位;要聚焦问题整改,抓住机遇,下大力抓紧解决历史欠账;要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从根本上、制度上彻底解决问题。

三要加强领导,周密组织,确保完成集中整治行动各项目标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集中整治行动摆在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狠抓整改,严抓落实;各级政府一把手要统筹统揽,靠前指挥,层层落实责任、层层抓推进;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形成合力,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整治工作;要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

程志明强调,完成好集中整治行动各项目标任务,既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也是我们的根本职责。解决问题、守住底线、推动发展,是我们必须承担的责任。全市上下要保持战略定力,坚持问题导向,勇于直面问题,善于解决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中整治行动,坚决打好土地利用管理“翻身仗”,为加快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土地资源支撑。

土地整理开发工作计划书篇四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及其相关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开发整理,是指运用财政专项资金,对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土地开垦整理机构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财政、农业、水利、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开发整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分解全市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土地开发整理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其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占用耕地的单位在开垦耕地时,可以委托土地开垦整理机构具体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并支付相应的耕地开垦资金。

占用耕地的单位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土地开垦整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耕地开垦。

第八条 占用耕地的单位不能开垦耕地落实占补平衡的,应当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未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第九条 占用外环线以内地区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20元;占用外环线以外地区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10元;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20元。

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根据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耕地开垦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组织、实施、管理开垦新耕地的各项开支,当年结余可以转入下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用于土地开发整理所需业务费用,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支。

土地开发整理所需业务费用主要包括: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研究和后备资源调查、检查验收、建立项目库和耕地储备库、耕地开发管理软件开发利用、人员培训、设备购置、经验交流、技术推广等业务支出。

第十二条 土地开发整理实行项目管理,并按照本规定做好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预算、实施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

(二)符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目标;

(四)土地开发项目的预计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60%,土地整理项目的预计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3%。

第十四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报:

(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立项申报材料后,组织审查和现场勘察,进行综合评价,作出批准立项或者不予批准立项的决定。

第十五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申报材料包括: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评估论证意见;

(四)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总体规划图;

(五)土地权属单位的意见;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后,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并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所在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签订项目实施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设计与项目实施合同的约定组织施工,不得造成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和盐渍化,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前,应当对土地权属、界址、面积进行界定;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开展土地权属的调整、登记、发证等工作。

(一)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二)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初查;

(四)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初验意见,会同市财政、农业部门组织项目终验。

第二十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做好项目成果有关档案的管理工作,对从项目申报到验收通过形成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应当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及时将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拨付给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

第二十二条 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包括: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用于耕地开发、土地整理、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的资金。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挤占。

第二十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费用按照国家确定的定额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控制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并对项目预算执行、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自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审批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验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2年1月14日发布的《天津市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同时废止。

土地整理开发工作计划书篇五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为保证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质量和进度,确保“       ”项目顺利启动建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乙方为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单位,负责完成一级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甲乙双方本着自愿、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协议。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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