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可以通过设计和布局来塑造人们的心理和行为,创造舒适和宜居的环境。总结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它不仅满足人们的居住需求,更展现着社会的发展水平。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经建设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下面是新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确保工程建设活动正常进行,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建筑工程开工条件进行审查的行政许可制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建设的法律凭证。
第三条凡在自治区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规划区范围以内投资20万元以上、规划区范围以外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土木建筑、管线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施工前,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可按《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报建手续,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设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条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申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受理:
(一)国家、自治区重点工程和大型专业建筑工程;
(二)二级以上公共建筑、16层以上高层住宅和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
(四)投资500万元上的装饰装修工程。
第七条前条规定以外应当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受理。
第八条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当如实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并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工程项目管理资格证书或委托监理合同,工程管理人员名单;
(三)承包单位出具的施工场地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
(四)中标通知书及工程承包合同书;
(五)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经理的资质(格)证书;
(八)按规定需办理的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按规定直接发包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受理机关提交证明其可直接发包工程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建筑工程施工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的`15日内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机关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一)文件资料不齐全,不具备开工条件的;
(二)使用虚假文件资料、证明材料或者伪造、涂改有关申请材料的。
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受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建设单位依法发包工程的合同数目申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延期时间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30日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原因、时间和部位等。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1年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该工程恢复施工前报原发证机关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建设规模发生调整变化,或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的,原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符合条件,文件资料齐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不予批准的;
(二)对符合条件,文件资料齐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超过15日不做答复的;
(三)无法律、法规依据,依照擅自增加的审查条件,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不予批准的。
第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各地自行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及自行印制的施工许可证一律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合同的管理,提高合同质量,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各类合同、协议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签订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核权、审计权、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
任何合同均需按照合同评审程序评审批准后,方可签订。
第四条实行法人授权委托,签订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凭法人的委托授权书方可签订,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和权限内签订合同,不得超过代理权限,不得与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合同。
无法人授权委托,任何人无权签订合同。
第五条责任部门在合同签订前应验证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验明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合同对方的主办人是否有代理权、是否超越代理权限范围和有效期及其真实性,审查对方使用的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有效。
在合同签订时,应保存有关资料。
第二章合同分类及责任部门。
第六条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合同作下列分类并确定责任部门。
销售合同:销售部门负责签订,执行;。
采购合同:需求部门负责签订,执行;。
委托合同:需求部门负责签订,执行;。
技术合同:技术部门负责签订,执行;。
质量合同:品质管理部门负责签订,执行;。
承包合同:负责签订,执行;。
其他类合同:行政管理部或指定的部门负责签订,执行;。
第三章合同的签订。
第七条与他方达成合约意向,经协商一致,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应订立书面合同,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式书面协议。
杜绝履行在先,签订合同在后的情况发生。
第八条合同文本要求文字表达准确、简洁、不得有模棱两可,表达有歧义的语句出现。
第九条合同文本必须写明对方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签约人为被授权人时,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并填写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号码。
合同对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的约定,原则以由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条合同的签订严格按审批流程进行,各环节评审过程采用签批单进行。
记录,签批意见可批注在合同稿件上,签批人作出标记,注明签批处数并签字,由合同编制人负责对签批意见进行处理落实,签批过程的原稿随整理的正式稿件同时归档。
第十一条合同签订的审批流程及权限:(该条不太明确,各种合同编号、盖章由谁规定清楚)。
(1)销售合同、采购合同,经办单位起草经办人签字,单位主管审查,审计,分管领导审批,加盖合同专用章。
(2)其余合同经办单位起草、经办人签字、单位主管审核、相关单位会签、审计、分管领导审定、副总裁以上领导批准。
行政管理部对合同编号,由档案室负责人签名后加盖合同专用章。
(3)涉及到重大经济、法律责任,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应经总裁办公会讨论决定,提交总裁(法人委托)或者委托人审批。
需公证手续的,经办单位提出,行政管理部负责办理。
(4)技术合同、质量合同、采购合同经办单位签订、单位主管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5)分管领导:管理中心主任、制造中心主任、销售公司总经理、进出口公司总经理。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时,需要办理下列手续的,由具体业务部门负责办理:
(1)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办理批准手续的;。
(2)公证手续;。
(3)担保手续;。
(4)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及合同约定需要办理的手续。
第十三条签订各类合同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印模需送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合同专用章由财务部专人保管,凭合同审批单领导签批,加盖合同专用章,两页以上的合同必须加盖骑缝章,未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结算部门、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拨款手续。
第十五条严禁在对外签订的合同的空白文本上盖章。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三、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开头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建设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期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产品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合同的有效期的生效日期不得早于双方的签署日期。
九、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十、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一条为了促进分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化,明确公司各部门及经办人的职责,防范公司经营管理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订立和履行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维护公司声誉,促进合同的有效履行,避免合同纠纷。
第三条公司对合同的管理采取由合同经办部门和经办人负责、行政管理部法务专业人员审核、公司领导审批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合同是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出具的,涉及公司权利义务的所有协议,包括各类文函、承诺书、授权书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
第六条订立合同必须以维护公司利益为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七条合同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应恪尽职守,认真了解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对方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双方订立合同的基本目的。
第八条分公司各部门只能就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各分支机构可以在其营业范围之内、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本机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包括保险代理合同、日常行政事务性合同、人事聘用劳动合同、资产买卖与租赁合同等。
第九条各分支机构确因经营管理需要,需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之外订立合同的,应先向分公司申请专项特别授权,在特别授权批准后,方可订立有关合同。
第十条分公司各部门以分公司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各分支机构根据总公司特别授权对外订立的合同,在正式签署盖章前应提交分公司行政管理部法务专业人员审核。
第十一条分公司各部门以分公司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各分支机构根据总公司特别授权对外订立的合同,在经行政管理部法务专业人员审核通过后,递交相关公司领导审批。各分支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该分支机构名义订立的合同,在正式签署前应交分支机构领导审批,有条件规模的分支机构也可设专门法务人员审核。
第十二条合同订立的审批程序
1、合同经办人员准备好相关材料后,由合同经办部门负责人在合同审核表上签署意见,之后将合同审核材料提交行政管理部法务专业人员。
2、法务专业人员接到合同审核材料后对合同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应在合同审核表上签署同意意见。法务专业人员审核后不同意,或认为合同必须修改或补充的,应在提出明确的法律审核意见后,及时将合同退回合同经办部门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3、法务专业人员将审核通过后的合同文本及全部相关材料直接提交相关公司领导,由公司领导审查后签批。
第十三条合同经办部门在将合同提交审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完整填写的《合同审核表》。
2、待签署的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3、重大事项合同应附有项目简要说明和可行性说明材料,以及公司主管领导已经审批的签报。
4、其他必要的背景材料。
第十四条法务专业人员可要求经办人员补充相关事实材料,经办人员应予以配合。法务专业人员与合同经办部门意见不一致时,应共同协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应上报公司领导决定。
第十五条公司保险合同内容的拟订和后续管理由产品开发部和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格式合同内容经审批程序通过后,相关经办部门可在其职权范围内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订立,无须将合同送审,如人事聘用合同,保险代理合同等。如格式合同订立过程中,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则应按正常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合同经办部门对已经审核通过的合同,如需变更,需重新履行审核程序。
第十八条分公司各部门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应由公司领导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必要时可由公司授权合同经办人员代签。各分支机构以其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应由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必要时可由授权合同经办人员代签。
第十九条按本办法规定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行政管理部应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公司公章。盖章时应在全部合同文本上加盖公司合同骑缝章。
第二十条未经正常审核程序通过的合同,一律不予盖章。
第二十一条合同经办人应认真审核与公司签约的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的真实性。对于重大合同,如合同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的不是其法定代表人,合同经办人应要求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合同经办人应要求合同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其合法有效的印章,即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同意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上使用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印章。
第二十二条合同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合同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合同正本一份送行政管理部归档保管。
分公司授权分支机构签定的合同,分支机构应将合同正本一份送行政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合同档案实行统一管理。行政管理部为分公司合同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合同文本和合同审核所涉及的相关材料。
各分支机构应比照分公司的规定对合同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合同签署生效后,公司合同经办部门负责履行公司的有关合同义务,同时督促合同对方当事人严格履行其合同义务,维护合同的严肃性,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条合同经办部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完整保存公司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之间的一切往来文件,建立专项的合同履行档案。
第二十六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我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没有或不愿或无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或者如果出现合同约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事由时,合同经办部门应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并由法务专业人员对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后,报公司主管领导。
第二十七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经办人员如有证据表明合同对方当事人没有或不愿或无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及时与对方进行协商,提出解决方案,并由法务专业人员对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后,报公司主管领导。
第二十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我公司与其他合同当事人之间出现纠纷时,合同经办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合同纠纷。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越权擅自订立合同的,或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自行订立合同的,公司对该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合同审核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尽责审查合同的,或公司公章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在合同文本上用章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合同经办人员和审核人员应严格保守在合同谈判、审核、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各有关市、县水利(水电、水务)局、发改委(局),各大型灌区管理单位:
为加强全省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和审批程序,明确参建各方责任和义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湖北省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湖北省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严格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测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管理办法》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内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至通过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实施方案文件、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和完善等变动与调整。
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具体组织实施设计变更。
第五条。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水利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工程质量、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等要求。
第六条设计变更依据其性质和对工程项目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包括:
1、工程等级、设计标准、建设内容和工程规模发生变化;
2、干、支渠上主要建筑物地点发生变化,干、支渠连续1公里以上渠线调整;
4、主要渠系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改变;
7、主要水力机械设备、金属结构设备及布臵方案变化;
8、因工程量变化导致工程投资增加或减少超过原批复概(预)算投资的10%以上。
9、上述各方面因设计变更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不一致的变化。
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根据。
原批复中提出的优化要求进行的设计变更,按照一般设计变更管理。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第七条。
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严禁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报批、审查和批准设计变更;严禁将拟变更项目分解(拆)规避审批。
第八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批。重大设计变更需经由主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向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设计变更申请。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认真履行变更手续,并将变更理由、变更方案等内容报主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对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
第九条。
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详细说明变更理由,并提交工程勘测设计、施工及监理等有关单位意见。
第十条。
上报重大设计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书面。
材料及电子文档):
2、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4、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之后,会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变更的实际内容决定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测设计工作,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申请经批准后,项目法人方可组织实施设计变更的勘测设计工作。
设计变更的勘测设计原则上应由原勘测设计单位承担。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四条。
市、县级申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并随文提交《××设计变更报告》(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档),主要内容包括:
2、设计变更的勘测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3、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第十五条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在口头报告后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费用核定以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为依据。
第十七条。
批准的设计变更费用是调整项目概(预)算的依据,不能作为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工程变更费用结算的依据。项目法人和承包人工程变更费用结算应该依照合同条款的规定,以工程量清单单价或合同规定的作价原则计算变更单价,并以实际变更的工程数量为依据。
第十八条由于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由于设计变更发生的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对一般设计变更制定适合本项目的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善保存与设计变更相关的文件资料,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每半年通过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汇总情况报省水利厅备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对变更管理台帐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执行。
1、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3、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第二十四条。
设计变更审批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湖北省水利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灌区。
印发。
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1年6月3日印发。
共印120份。
。
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
兹有乙方现承包甲方发包的工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承包范围:
4、承包方式:
6、工期要求:
二、施工项目:
二、甲方工作:
1、甲方指派()为驻工地代表,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相关事宜,全面、全权负责现场的管理工作,对乙方的工程质量、进度、用料、安全文明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向乙方提供施工现场临时用水用电。
三、乙方工作:
1、乙方()为驻工地代表,常驻现场,负责履行合同范围内的应尽职责,按照甲方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服从甲方工地代表的监督和管理。
2、做好承包范围内各相关工种间的交叉配合工作,竣工验收交钥匙前的成品保护工作由乙方负责。
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拆改原建筑结构或设备管线。
四、关于质量的约定:
1、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和施工图纸、作法说明及设计变更等进行施工,工程质量达到施工合同要求,相关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gb50303-2002、gb50242-2002、gb50327-2001等)作为本工程的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如因乙方责任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或不能通过验收,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3、如因甲供材料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4、乙方需在每日工程结束后把现场清理干净方可离开现场;工程结束时需清洁包括成品在内的现场卫生,待甲方代表检查合格后方可验收。
五、关于工期的约定:
1、如因甲方不能按约给付乙方工程进度款而影响工期,乙方可停工,工期顺延。
2、如因乙方责任造成中途无故停工、窝工而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3、因业主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而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鉴于乙方家庭目前的特殊情况,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乙方自愿签订本《劳动合同书》补充协议,共同遵守本补充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承担其岗位工作。
第二条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该岗位的要求和标准。
乙方应遵守同其工作岗位直接相关的甲方的规章、制度和规定。
第三条乙方每周工作时间由乙方自行安排,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为标准,以保证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和任务为前提。
第四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承担甲方工程项目中的工作及责任,在该项目未结束前,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
否则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第五条。
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工作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与乙方的《劳动合同书》及《劳动合同书》补充协议,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需要协商调整乙方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范围,劳动报酬等事项也将做出相应调整。
第六条甲方在以下情况下有权扣除乙方相应额度的劳动报酬:1、因乙方提供劳动服务过程中的故意或过失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2、乙方未能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完成工作。
第七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补充协议终止:
(一)双方就解除本补充协议协商一致的;(二)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补充协议义务的。
(三)乙方完全可以执行标准工时制。
第八条本补充协议做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_月_____日 。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_月_____日 。
六、关于价款和结算的约定:
1、双方商定本工程合同承包价格()元(人民币)。
2、本承包价格包含()。
3、付款方式:()。
七、关于材料的约定:
1、甲方负责同业主联系及时提供乙方所需材料,并按时到场。经乙方验收入库后,由乙方负责保管。如因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损坏,由乙方照价赔偿。
2、乙方须在预算定额范围内使用材料(包括临时用水用电),材料损耗按定额计,超支的不合理材耗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在承包价格中相应扣减。
3、所有进场的甲方供材,乙方不得擅自挪用。
八、关于安全施工的约定:
1、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和物管部门的规章制度,以及对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的要求。
2、乙方严禁在施工现场发生违法乱纪等行为。
九、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1、乙方须自行完成本施工任务,严禁乙方将本项目再次进行分包或转包。
2、因乙方责任原因而延误工期逾期完工,每延期一天乙方向甲方赔付违约金100元。
3、乙方必须给进场施工的工作人员购买人身保险,在施工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4、如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经济赔偿,且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履行完毕后即终止。其中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总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严肃履行。
第一条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
三、分包工程范围及工程量(附预算书)。
四、分包工程期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
第二条工程结算。
第三条工程质量。
甲方根据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和评定标准进行技术交底和组织验收,乙方按照施工图纸和说明书要求,精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如质量不合标准,必须返工修理,其工料费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工程质量低劣又无法挽救的,应由乙方负责赔偿全部工料损失。
第四条安全生产。
一、甲方对乙方承担的工程要做安全交底,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提供的安全生产设施,乙方经检查合格方可使用,施工中如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发生伤亡事故,其损失由乙方负责。
二、劳动保护用品及施工中属个人使用的带电操作具如绝缘手套、胶靴等由乙方自行解决。
三、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因违反消防条例和法规造成的火灾事故,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生活管理。
一、乙方工人进场后,食宿问题由乙方自理。
第六条分包工程人工费单价。
第七条材料管理。
活完料净,保持现场整洁。
第八条施工机具。
一、大型工具由乙方负责。
二、手工操作工具,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现场管理。
一、甲、乙方人员要严格遵守现场各项管理制度,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二、乙方应对施工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爱护财产的教育,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保卫工作。
三、分包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分包的工程项目,不得再行分包。在施工过程中经检验达不到国家验收规范规定,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返工的损失,乙方应予赔偿。
二、合同签订后,不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如乙方不经甲方同意,单方解除合同时,应由乙方赔偿甲方因影响施工计划造成的经济损失;如甲方中途解除合同,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及质量要求完成,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甲方按分包工程人工费____%的逾期违约金。
四、甲乙双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如拖欠不付,按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偿付给对方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十一条附则。
一、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解决不了的,可按以下第()项解决:(1)向建筑物所在地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本合同一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其余副本,报送____备案。
三、要求鉴证(公证)的,可到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鉴证或公证处公证。
四、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二条合同附件及有效期。
一、合同附件:
工程预算书;。
代表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分包单位: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管理,提高合同质量,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做到管理有规章,签约有约束,履行有检查,提高经济合同履约率,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集团公司范围内签订和履行的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合同等。
第三条签订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任何合同均需执照合同评审程序评审批准后,方可订立。
第四条凡属于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式书面协议。杜绝合同履行在先,签订在后的现象发生。
第五条实行法人授权委托制度,推行委托代理许可证制度。签订经济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凭法人的委托授权书方可签订,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和权限内签订合同,不得超过代理权限,不得与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合同。无法人授权委托,任何人无权签订合同。
第六条责任部门在合同签订前应验证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验明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合同对方的主办人是否有代理权、是否超越代理权限范围和有效期及其真实性,审查对方使用的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有效。在合同签订时,应保存有关资料。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集团公司合约部是全集团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2、负责制订全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集团公司总部参加重合同、守信用评比及年审工作;。
5、组织、协调两制建设,负责标价分离和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
7、负责修订和完善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指导各公司制订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9、负责组织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取证和持证上岗;。
10、参与合同纠纷的调查、咨询和处理;。
11、负责以集团公司名义承接工程的合同的台帐和归档工作;。
12、负责集团公司iso9000标准中关于合同评审程序文件的编写和修订工作;。
13、负责集团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工作;。
14、负责国家、省、市有关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使用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内有关示范文本的编制和推广使用工作。
第八条公司合约部在总经济师领导下开展工作,配备取得经济合同管理员证书的专职合同管理人员。公司合约部的职能除要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合约部对公司的职能要求外,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增加内容。在确定职责时特别要注意:
2、对各类经济合同都要制订严格的工作程序,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法制观念,运用法律,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项目经理部设合同副经理,负责合约履行的管理和办理合约相关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4、收集、整理索赔资料,提供索赔依据,书写索赔报告;。
6、负责项目预(结)算管理工作,指导项目预算员和兼职合约管理员的工作;。
7、工程峻工后,对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为企业改进合约管理积累资料。
第十条各分公司应有分管领导和分管部门,设专职人员负责合约管理工作。
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
第十一条合同洽谈前,合约部门必须对当事人的综合情况进行考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属投标中标的项目,要部分审查业主招标文件、我方投标书、中标书、纪要、往来函件等文书,召集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合同洽谈准备会,根据经营的策略和意图制订谈判原则和方案,与对方进行谈判。
第十二条合同洽谈过程中,对于涉及担保、预付款、各类保证金等费用较大的项目,按评审程序重新进行评审。合同谈判人员负责向合同执行单位书面交底。
第十三条合同主要条款商定后,由合约部门负责起草文本,法律事务人员进行审查,确保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合同文本按程序评审,由总经济师签字后,报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审批。
对于大型建设工程及有关影响的重点工程、特殊工程还应召开单位主要负责人、三总师、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会议,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讨论和审查。
工程项目经理和营销项目经理必须参与合同签订全过程。
第十五条合同按照分级归口的原则签订、管理。
2、各单位以集团公司名义的各类施工合同,原则上按下列规定执行:
(2)合同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施工合同、总承包施工合同及有重大影响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由集团公司合约部组织洽谈、评审、签约,合同副本留存合约部,正本由实施单位的合约部保存。
第十六条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则上应采用gf―1999―0201版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当地主管部门推荐使用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七条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印模需送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部门及集团公司合约部备案。
合同专用章由合约部专人保管,无领导书面授权同意,不得私自使用合同专用章。未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结算部门、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拨款手续。
第十八条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鉴证、公证手续的,由合约部门负责办理。
按规定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经批准后才能签订。
第四章劳务(专业)分包合同的签订。
第十九条劳务(专业)分包队伍的选定,按照集团公司《工程分包程序》和招标的程序进行。参与招(议)标的劳务(专业)分包队伍的营业执照范围、资质等级、管理能力和实际业绩就与所承担的工程相适应。
第二十条劳务(专业)分包队伍的招(议)标工作,由项目经理部负责实施。合约管理部门对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劳务(专业)分包队伍中标后,由项目经理部与其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劳务作业层施工合同》,地方主管部门有标准文本的采用地方政府颁布的文本,地方主管部门无标准文本的采用集团公司发()第x号文颁布的样本。
第二十二条在签订合同前,劳务分包队伍必须提供以下证件原件:
2、集团公司外部劳务队伍资格证书;。
3、中标通知书。
第五章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三条建筑材料、设备购销工作按集团公司总部《物资控制程序》和各单位采购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对物资采购工作的权限、招标方式、采购范围、采购频次、采购程序按集团公司工字()第x号文关于《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工作由各单位物资部门按程序要求组织实施,合同副本报本单位合约部门留存。
第二十六条物资采购合同文本采用集团公司发字()第x号文颁布的样本。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条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单位、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严格执行,确保信誉。
第二十八条有关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签证、来往信函、文书、电报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项目经理部在收到对方的信函、文书或电报后,应及时审阅并制定对策,项目合约副经理或经办人员应及时、积极地收集、整理、保存资料并上报合约管理部门做好备案工作,为索赔做好基础工作。
第二十九条合约管理部门要定期地进行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给予解释、解决,对经常出现的问题加以研究、剖析,以期在以后签订的合同中改进。
第三十条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情况或违反合同的干扰事件,合同履行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及时查明原因,通过取证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提出索赔(含违约)报告;由于对方责任,我方权益受损时,签约单位经办人及合同管理部门均有责任认真收集证据并及时追究对方的责任。当我方接到对方的索赔(含违约)报告后应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答疑、举证或反诉,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履行单位、项目经理部应教育督促全体人员严格按合同进行工作,应随时检查、记录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发生的问题,定期上报合约管理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对策,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第三十二条对合同本身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合同履行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并报上级合约部门,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可请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协商、调解均不成时,根据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效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情况应建立合同履行执行情况台帐,并及时报合约管理部门。
第七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三条合同依法订立后受法律约束,我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若确需变更或解除时,由合约签订人或经办人查明原因、提出意见,经批准签订的部门或单位领导核准后,再同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依法签署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合同变更必须由原合同起草部门负责更改,按《合同评审程序》办理合同变更评审,并办理书面的合同变更手续。做好变更文件的整理、保存和归档工作。变更后的合同与原合同发放的范围相同。
第三十四条对于特殊情况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中止(包括停缓建),必须及时办理中止手续,收集因中止合同给我方带来的经济损失证据和资料,及时追究对方的责任。中止的合同又恢复继续履行时,依相同程序办理恢复手续。合同的中止与恢复都必须通知上级合约部门。
第三十五条对于合同的终止(合同未履行完,但确定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履行部门应做好终止记录,收集履行过程中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做好经济往来和工程结算工作,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资料则合约部移交档案室保存。
第三十六条各类合同统一归由合约部进行管理。合约部应收集、整理各类合同进行归档管理,定期检查考核。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信函、电报、传真、电话记录、签证、索赔报告、合同台帐等资料均是企业经济活动的原始资料,应定期按项目、合同分类建立详细的台帐,及时归档保存。
第三十八条无论是我方准备,还是获知对方准备或已经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合同履行单位均要书面报告合约部门,会同经营、法律部门共同研究诉讼或应诉方案。
第三十九条签订合同正本、副本份数按需要确定,正副本应区分清楚。合同签订且交合约部留存,其余各职能部门或合同履行部门由合约部负责编号受控分发。除合约部外,其他部门复印合同必须事先征得合约部同意,由合约部统一编号受控,并加盖合同管理部门印章。所有合同发放均应做好发放记录。
第四十条对于合同履行和峻工结算均已完成的工程,合同执行单位应向合约部提交合同履行情况的工作报告。合约部审查后,连同合同、结算书以及一切往来文书、经济签证、变更记录、峻工验收证书等所有资料装订成册,送交档案室存档保存。
第四十一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将合同统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报送集团公司合约部。
第九章责任与奖惩。
第四十二条合同洽谈、签订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遵纪守法,严禁借工作之便收受贿赂、假公济私,不准采取胁迫、欺诈、诱惑等不法手段洽谈或签订合同,严禁签订违法合同、无效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等和执行后不利于本企业的合同。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揭发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对检举揭发有功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四十四条在合同的签订、履行及合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有特殊贡献的,在重合同、守信誉企业评比中被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评选为优秀经济合同管理员的,各单位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十五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根据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直至法律责任。
1、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违反本管理办法,玩忽职守,给本企业造成损失的;。
4、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循私舞弊,致使国家和本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的。
第十章其他。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子公司、设计院制订的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备案,直营区域公司制订的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合约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合同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公司已承建的建设工程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建设工程内部招投标,保障工程及设备、物资质量和安全,降低造价,缩短工期,提高经济效益,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公司所承建的电力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及设备、物资采购等。
第三条 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项目;设备、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并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其中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同时执行公司《物资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内部招投标,包括公司已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中的施工、调试、设备和物资采购等的招投标。
第五条 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各种形式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招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能干扰规定中确定的中标结果。
第六条 公司计划合同部是本公司内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并具体负责本公司内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公司其他有关部门市场开发部、物供部、工程部、质安部、财务部、办公室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公司规定参与建设工程内部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七条 管理部门职责:
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二)对建设工程项目内部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归口管理和实施监督;
(三)组建并管理公司建设工程内部投标项目评审委员会;
(四)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文件审查和投标评审工作;决定招标形式;
(五)负责公司建设工程内部招投标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部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如有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同意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招标。
第九条 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已签字,项目已经列入公司的实施计划,
(二)设计施工图等已经具备
(三)建设用地已经征用
(四)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其它相关要求具备等
第十条 招标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公司计划合同部发布招标通知。
(二)邀请招标:计划合同部向资质条件符合该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宜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之后可以实行议标。参加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一条 一些特殊性工程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及要求,直接发包的应由公司领导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采取公开、邀请方式招标,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公司领导递交招标申请书。
(二)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公司领导审查批准。
(三)发布招标通知,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 审查申请投标单位的资质,报公司领导核准同意后的投标单位,并向其分发招标文件。
(五)组织现场勘察,
(六)组织编制标底,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七)接收投标书。
(八)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定标,决定中标单位。
(九)向公司领导递交评定资料及报告,申请签发中标通知书。
采用议标方式招标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经审定的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其内容一般不能变更或随意补充,确需变更或补充的,应当征得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并在投标截止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发出5日后,计划合同部应当组织答疑会,答疑会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投标单位,并报公司计划合同部备案。
第十五条 编制标底前必须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现行定额、取费标准、工程类别及有关资料为依据,标底价由成本、利润、税金及风险系数组成,且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六条 审定后的标底必须密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标底。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七条 凡经公司同意批准设立的工程项目经理部或具有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均可按照本条规定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的投标。
第十八条 招标书由公司计划合同部及工程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建筑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xxx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文件编号:___________版本号:___________编制: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年月日合同管理办法1、总则1.1凡属与外单位的经济往来,除即时清结者外,均应签订书面经济合同。
1.2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政策,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依法维护本企业的利益。
2、合同的起草2.1凡与外单位经济往来的合同,由承担该项业务的部门人员负责起草。
2.2合同中的关键性条款,必须按照总经理办公会决议或公司总经理的指令严格执行。
2.3合同起草过程中,负责起草合同的部门必须及时征求财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须附有技术方案、概算、预算等资料。
2.4合同稿未得到主管领导认可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合同稿通知或送交对方,否则以泄密论处。
3、合同的审核3.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
3.1.1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经济合同的权利和行为能力。
3.1.2合同内容和订约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
3.1.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
3.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
3.2.1合同条款是否齐全:
a)标的b)数量和质量c)价格或酬金d)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e)违约责任f)担保g)解决合同纠纷方式h)其他事宜3.2.2文字是否明确无误。
3.2.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具体、确切。
3.2.4合同的有关手续是否完备。
3.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所具备的条件(生产设备能力,技术条件、资金支付能力、原材料和产品的供需状况等),预期取得的经济效益等。
4、合同的签订4.1合同的洽谈阶段,由负责该项业务的部门员工担任谈判者,如需其它部门配合,由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指定。谈判者必须与自己的主管领导充分沟通,明确合同谈判的原则,并将每轮谈判的结果及时反馈给主管领导。
并从合同的规范性、合法性及结算结汇方式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对合同负有全面责任。《合同审批表》须与合同正本一起存档。
4.3工程项目合同必须附有工程概算书,施工合同必须附有工程预算书,工程概况,预算书必须得到公司主管工程的副总经理及总工程师的认可。
4.4有关合同收付款方式的条款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4.1.1付的前提条件和日期、次数;
4.1.2每次支付的时间及金额数;
4.1.3甲、乙双方的开户银行的账号;
4.1.4结算方式;
4.1.5涉及外币的汇率换算。
4.5未经总经理授权委托或超权限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4.6合同签订后,我方至少应留下合同正本一份,合同正本必须加盖骑缝章,合同内修改处需加盖有效印章。
5、合同的履行5.1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执行部门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积极督促对方履行合同。
5.2执行合同需向对方支付款项时,应向财务部门提供:
5.2.1合同款项支付审批表。
5.2.2按合同规定需对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或其它形式的函件。
5.3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款项划出,由公司财务部经理签署付款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5.4财务部门根据合同付款前,应先核定对方账号,再将款项划入合同指定的账户,如合同未明确账户,收款方应在划款账户的书面说明上加盖公司印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财务部门据此办理。
应由我方回收的款项,财务部门应监督和协助合同执行部门按合同的规定及时回收。
5.6财务部门有监督合同履行情况的权利和义务,但不能代替业务部门执行合同。
6、合同的变更6.1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6.2已订立的合同经双方协商,确有必要变更或撤消的,应按照原合同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6.3变更的合同生效后,变更合同者应立即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否则,因此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变更合同者的责任。
7、合同的检查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指定有关部门不定期进行检查,对有问题的合同,提出补救意见或补充协议,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合同执行部门必须立即予以办理,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7.1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违约的,我方应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对方尽快履行合同,要求其承担因违约给我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通知应采用书面并可留作依据的方式。
7.2通过协商方式不能解决纠纷的合同,业务部门应及时与有关经济仲裁部门联系,听取法律意见,以便通过法律程序妥善处理。
8、合同的保管8.1业务部门签订合同后,须将合同正本交财务部统一保管,业务部门留一份合同复印件据此执行。
8.2与执行合同有密切关系的单据、传真、电报、票据、信件等,均应作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份与合同一起存档备查,存档时间为该笔业务结算完毕后二年以上。
8.3财务部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合同档案。标明序号、合同号、签订单位、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履行情况及备注等。
8.4财务部建立“经济合同统计报表”,向公司总经理每月上报一次合同签订、履行各种情况的统计。
8.5财务部保管的合同一般不得借出,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取出,并办理借阅手续,限期归还。
8.6与执行合同无关的人员不得查阅合同,任何人不得随意复印合同及相关材料。
8.7如合同丢失、损毁、泄漏,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9、非经法定代表人特别批准,不得发放已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的空白合同及信筏或便条。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发放的,由综合管理部将批准人、用途、使用人、有效日期等记录存档,并监督使用情况。
10、合同编号10.1合同编号模式说明:
蓝康lkxxxx——xx10.1.2分类号说明:
类别代表符号a、维保类:
wbb、涂料工程:
tgc、涂料供货:
thd、计算机网络工程及综合布线:
wle、安防类:
aff、安装工程:
azg、装修类:
zxh、其它:
qt10.1.3合同编号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
。
规范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职责,界定管理层面,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能。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分支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依据法定程序执行。
3.1所属单位:特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全资企业、其他直属单位,以及依照法定程序应当执行本制度的集团公司控股企业。
3.2合同:是指除劳动合同外,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及其他直属单位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以及集团内各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3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立项、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同条款拟定、审查会签、签字、备案审核、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纠纷处理、立卷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4.1 合同管理实行分级归口管理与有限的集中控制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具体组织形式包括:
4.1.1 所属单位下列合同,如果是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由集团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非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以及其他属于集团公司授权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管理的项目,需经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集团公司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签订,并由审核或直接办理单位报集团公司备案。其中,需由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项目合同,应当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签订:
4.1.1.1 电力项目利用外资合同。
4.1.1.2 投资、借(贷)款及其他融资、企业财产保险、资产转让、出售、收购、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除外)。
4.1.1.3 集团公司直管所属单位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电厂运营、机组检修合同。
4.1.1.4 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以及担保合同。
4.1.1.5 限额以上的买卖合同。
4.1.1.6集团公司或具有管理权限的所属单位认为有必要审核或备案的其它合同。
4.1.2 集团公司本部各类合同,以及所属单位除4.1.1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合同,由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分别按本办法关于单位内部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1.3 集团公司控股企业,对4.1.1规定事项,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及程序办理。
4.2 管理规定
4.2.1签订合同,除即时清结外,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2.2 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或者法律顾问所在的综合管理部门,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4.2.3 需要以集团公司或者所属单位名义订立各种具有履约性质的协议、文件的部门,为合同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根据合同项目需要指定承办人,借调、借用人员不得被指定为承办人。
4.2.4审计、监察部门依其职责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全过程进行审计、监察。
4.2.5合同签订之前应当经财务、审计、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合同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审查会签。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范围,由承办部门根据项目所涉及的计划、归口管理、综合事务、劳动、人事、安全、技术、生产、建设、股权、市尝国际合作等问题确定。
4.2.6 合同管理实行承办部门负责制与审查会签责任制相结合的责任制度。
4.2.6.1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订立、履行和执行的全过程全面负责,合同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4.2.7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的部(处、科、室)等职能部门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者其它具有履约性质的任何书面文件;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当具有集团公司的授权委托。
4.2.8 法定代表人不亲自签署而授权代理人签署合同,应当按(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授权委托书。
4.2.9合同承办部门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合同台帐,实行履约跟踪统计报告责任制。
4.2.10 在合同的订立、履行中,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产生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会同人事部门追究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2.10.1 不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履行合同的。
4.2.10.2 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4.2.10.3 审查人员延误审查时间或未审出合同缺陷的。
4.2.10.4 不按法律或本办法规定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职责的。
4.2.10.5 应当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4.2.10.6 提供虚假资料的。
4.2.10.7 不履行内部管理程序、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签约的。
4.2.10.8 未按规定进行授权或擅自转委托的。
4.2.10.9 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收受贿赂的。 -5-
4.2.10.10 泄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
4.2.10.11 延误纠纷处理法定时效期间的。
4.2.10.12 在合同管理、签订、审核、履行过程中有其他失职行为的。
5.1 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5.1.1 贯彻执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合同承办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5.1.2 建立健全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考核各部门及所属、所管单位合同管理情况。
5.1.3 参与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起草、审查、签订及合同纠纷的处理。
5.1.4 统一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公证、鉴证事宜,管理合同专用章。
5.1.5 负责合同备案文本的管理,执行合同登记、统计及报告制度。
5.1.6 组织合同管理知识培训,负责合同承办人员资格审查。
5.1.7 在会签或参与重大合同谈判过程中,负责审查合同主体、内容、形式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
5.1.8 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5.2 合同承办部门职责 -6-
5.2.1 负责合同立项,指定合同承办人,进行可行性论证,意向接触,资信调查,报请主管领导审批。
5.2.2 组织合同的谈判。
5.2.3 起草合同文本,并组织审查会签。
5.2.4 组织合同的签订,办理所需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2.5 负责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
5.2.6 负责合同档案的管理。
5.2.7 负责所属单位报送集团公司审核合同事项的办理。
5.2.8 收集本办法的执行情况信息,并按集团公司年度制度建设计划,提出修改意见。
5.3 合同审查会签部门职责
5.3.1 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的价款、支付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资金预算及来源的可靠性,财务手续的合法性、合规性,担保财产合法、安全性进行审查;对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经济性进行评估,出具书面意见。
5.3.2 审计部门负责对合同涉及的资金来源、使用及资产所有权、动用审批手续的合法性以及合同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查。
5.3.4 归口管理部门审查会签职责,按本办法5.1.7的规定执行。
5.4 合同承办人职责
承办人应对合同自商约时起至履行完毕止的全过程负责,对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须及时与本部门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进行处理。
5.5 监察部门职责
负责对合同办理的程序及相关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提出监察建议或做出监察决定,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效能监察。
6.1 合同送审及备案程序
6.1.1 按4.1.1规定,责任单位将合同草案、立项依据、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原始资料,并附相关情况说明,办理报批或备案。
6.1.2 合同送审,按合同所涉及业务的性质,向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由该业务主管部门承办。
6.1.2.1 承办部门审核立项依据、签署承办意见、确定承办人。
6.1.2.2 按6.2规定的会签、审核、审批程序办理。
6.1.2.3 通过审批后,由承办部门通知送审单位签署。 -8-
6.1.2.4 涉及变更、解除、纠纷处理问题时,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6.1.3 合同备案,应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由归口管理部门办理。
6.1.3.1 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合同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6.1.3.2 对存在相关问题的合同,协商报备单位处理。
6.1.3.3 备案材料归档。
6.2 合同签订程序
6.2.1 立项
6.2.1.1 合同立项应当由承办部门填写立项登记审批表,注明立项依据及资金来源(预算内与预算外)。
6.2.1.2 意向接触,确定合作主要条件及运作方式,开展相关合作条件或价格方面的咨询,或者按招投标管理规定组织招标。
6.2.1.3 资信调查, 确定合作主体是否符合签约要求、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范围包括:
1)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权利能力证明文件,且真实有效。涉及专营许可的,具备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涉及资质要求的,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2)经营范围能够充分满足合同项目的需要。
3)具有履约能力,必要时应索取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4)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严重违约事实;在签署本合同时,未涉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5)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程序。
6)其他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事项。
6.2.1.4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如果必须与其签订合同时,应由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
6.2.2 草拟合同文本凡国家、行业或集团公司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结合实际需要予以适用或借鉴。
6.2.2.1 合同必备条款包括标的(规格、型号、数量或具体事项)、质量标准或要求、履行期限、地点、方式、价款与支付方式或合作条件、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6.2.2.2 具有支付条件的合同,首期预付款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如数额较大或必须超过30%,合同他方应当提供相应担保。
6.2.2.3 合同有效期限应至合同所有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10-
6.2.2.4 合同文本份数按实际需要确定,但我方至少保证承办部门存档、附财务付款手续留存、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各一份。
6.2.3 谈判
重大合同应组成谈判小组进行谈判,一般应有财务、技术、法律、监察审计及与合同内容相关的其他部门人员参加,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和确定具体人员范围。
6.2.3.1召开准备会议,明确谈判事项,确定谈判原则、策略、重点及主谈人员,统一部署。
6.2.3.2 承办人对谈判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时向本部门分管领导请示。
6.2.3.3 谈判结束后,承办人制作谈判备忘录,并经我方全体参加人员签字确认。备忘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1)准备会议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参加人员、形成的一致意见、声明保留意见、法律意见、需要请示承办单位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的事项等。
2)谈判情况,包括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果、双方存在的主要分歧,以及下一步我方谈判人员提出的应对意见。
6.2.4 审查会签
6.2.4.1 承办人填制审查会签单,附合同草案,连同合同立项依据、他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证明材料,送会签部门审查。
6.2.4.2 审查部门应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如有必要,可附书面审查意见返回承办部门。如没有具体意见,应按职责在会签单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确定性意见,并由审核人签字。
1) 审查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名称、承办部门、送审日期、审查意见、审查人、部门负责人签字。
2) 合同签审部门对合同的审核期限,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对特别重大、复杂合同的审查,一般不超过八个工作日。
6.2.4.3 审查会签意见处理
1) 根据合同所涉及项目的具体情况,经承办人与审查人沟通,由承办人按双方取得共识的意见,修改合同草案。
2) 出于项目本身需要及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对于承办人认为无法采纳的意见,应向本部门领导汇报,由本部门领导决定是否采纳。
3) 承办人应将审查会签意见处理情况如实填入(立项登记审批表),对未予采纳的意见,应注明原因。
6.2.6 审核
6.2.6.1 承办人将承办部门承办意见填入(立项登记审批表),由部门审核盖章、领导签字。承办意见包括:
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2)合同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3)合同技术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规程、规范。
4)合同项目是否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5)合同条款是否是缔约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6) 合作条件、方式是否符合公平、效益原则,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是否得到体现。
7)合同价款是否合理,价款的确定是否符合公司有关程序。
8)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9) 是否具备签署条件。
6.2.6.2 承办人将(立项登记审批表)连同合同草案、会签单、会签部门审查意见书、或有的谈判备忘录,以及承办部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6.2.6.3 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1)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所附资料齐全的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经办人在会签单上签字、统一编号。
2)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程序、所附资料不全的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补正意见,承办部门整改。
6.2.7 审批
6.2.7.2 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或法定代表人,根据(立项登记审批表)记载的事项、部门意见及相关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6.2.8 签署
6.2.8.1 承办人对合同逐页签字后,送法定代表人签署。
6.2.8.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应由承办人会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办理授权委托书。
6.2.8.3 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签署后,送归口管理部门加盖合同专用章。承办人应将合同副本、授权委托书(各1份)留存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6.2.8.4 合同他方由代理人承办、代签合同的,应索取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6.2.8.5 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办理合同鉴证、公证或审批、备案手续。
6.2.9 简易程序
对于标的数额及风险较小的采购、服务类合同,以及特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事项合同,可按6.2.1、6.2.2、6.2.7、6.2.8的规定,直接办理。具体包括:
6.2.9.1 直接或间接涉及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买卖及办公服务类合同。
6.2.9.2 特殊紧急情况下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的合同。
6.3 履行程序
6.3.1合同经签字、盖章,且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时方可全面实际履行。合同生效之前,不得实际履行。
6.3.2 承办人按合同约定,承担通知义务,组织合同的履行,办理相关事项,并及时填写(合同履行情况统计表),按年度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如有付款事项,承办人应向财务部门提供合同副本。
6.3.3 承办部门实施履约跟踪统计,掌握实际履行情况。对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获取证据、协调处理并向归口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合同签署人报告。
6.4 变更或解除程序
6.4.1 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在与合同归口管理等部门沟通情况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他方,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复的期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草案一经达成,需按本办法6.2的相关规定办理。
6.4.3 对不可抗力或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原因而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或者及时取得对方遇有上述情况的证明材料,主动与合同有关各方协商处理。
6.4.4 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变更,应征得原担保单位的同意并在变更协议上加盖担保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6.4.5 需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报原批准部门批准。
6.4.6 经公证、鉴证的合同,所达成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需报原公证、鉴证机关备案。
6.4.7 涉外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
6.5 纠纷处理程序
6.5.1 合同他方当事人违反约定或提出履行异议的,承办部门必须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答复。
6.5.2 出现纠纷,承办部门应立即向合同签署人和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并收集整理处理合同争议的文件和证据资料。
6.5.3 合同纠纷协商、调解, 应由合同承办部门与归口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按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承办部门应商同归口管理部门确定代理人、应对方案等,并向受托签署人、法定代表人请示。
6.6 档案管理与使用程序
6.6.1 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合同审核情况,建立适时动态统计台账。
6.6.2 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由承办人整理、保管合同档案,并按集团公司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归档。具体范围包括:
6.6.1.1 合同正式文本及附件。
6.6.1.2 立项登记审批表。
6.6.1.3 会签单。
6.6.1.4 审查会签意见书。
6.6.1.5 与合同签署有关的基储背景资料。
6.6.1.6合同他方当事人资信证明材料。
6.6.1.7 双方或有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6.6.1.8 合同履行中或有的电传、信函、电报、图表等。
6.6.1.9 或有的有关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及一切相关文字信息、音像资料等。
6.6.1.10 或有的有关纠纷处理的协议书、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等。
6.6.1.11 其它应当存档的相关资料。
6.6.2 档案的使用,按集团公司档案及商业秘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6.7 监督管理程序
6.7.1 审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对在专项审计、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监察部门反映。
6.7.2 监察部门对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反映的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6.7.3 监察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以及在效能监察、举报处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经承办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同意后,要求承办部门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纠正。
6.7.4对依据事实情况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需要做出处理的,由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本部门分管公司领导同意后,向法定代表人报告。
6.7.5 监察部门依据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或决议,商人事劳动部门处理。
7.1支持性文件
7.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7.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7.1.3(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组建方案)
7.1.4(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章程) -18-
7.1.5(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制度)
7.2 相关附件
7.2.1 合同管理流程图
7.2.2 合同审核会签表
7.2.3 合同履行情况统计表
7.2.4 合同立项登记审批表
7.2.5 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
1.1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制度。
1.3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动政策法规的学习及贯彻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必要时检查督促各部门依法建立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及配套措施,自觉遵守和执行各项劳动政策法规。
1.4劳动合同的订立、续签、变更、解除、终止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程序办理。(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员工与公司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注:本条括弧中内容若企业没有工会组织,不必添加。
2.劳动合同的订立
2.1公司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员工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采用我市社保部门提供的或者符合国家标准与要求的格式样本。
2.2公司招用员工时要有具体的书面录用条件及客观的考核标准,并告知应聘者。
2.3公司招用员工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应聘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公司还应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应聘者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应了解应聘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工作经历、劳动关系现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户籍、住址、档案状况、家庭婚姻状况、学历、健康状况、职业技能水平等信息。
2.4劳动合同应由员工本人签署,签字后并在签字处加印右手食指指印;人力资源部应验证员工签名与身份证相一致。劳动合同加盖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2.5《劳动合同书》一式二份,由公司及员工本人各保存一份。
2.6退休返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应就其返聘期间有关报酬、福利待遇签订返聘协议。
2.7凡各部门违反劳动合同签订规定,擅自用工,造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及发生赔偿等连带问题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与后果给予责任人处罚。
3.劳动合同的期限
3.1公司应在遵守国家劳动政策法规的前提下,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需要按下述原则与员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保证管理、业务骨干队伍的相对稳定。
3.1.1引进的高、中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等人才,可协商签订较长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
3.1.2主要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可协商签订较长期限或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员工,应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1.3新聘用人员,初次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可签2~3年劳动合同期。合同期满,对经考评符合工作需要的人员,经与本人协商一致,可续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
3.2劳动合同书中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空值,应填写起止年、月、日,或注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注明完成某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内容
4.1劳动合同书具体内容以我市社保部门提供的格式样本或者国家相关标准与要求为准,应主要包括:(1)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4.2劳动合同书中所有需要填写约定内容,而双方没有约定或未填写内同的空白处,应用斜线予以封闭,不得留有空白处。岗位聘任书中约定的聘任期限不得长于劳动合同期限。
4.3公司对职工的劳动合同管理、选拔聘任管理、绩效管理、薪酬管理、考勤管理、休息休假、奖惩条例、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职位说明书、聘任书等应为劳动合同附件。劳动合同附件应按文件名称据实填写。
4.4公司特别要求员工阅读学习上述规定,并在合同中注明“附件中所列制度规定乙方已知悉并认可”。
4.5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劳动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4.5.1保密协议。对掌握经营、管理、技术等保密信息的员工,在其从事该工作第一个工作日前,应与其协商签订保密协议,约定相关保守公司经营生产、技术等秘密的内容。
4.5.2竞业禁止协议。对在经营、管理、技术重要岗位上工作的员工,应在其入职或工作岗位变动时约定离职竞业禁止内容和期限,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应约定竞业禁止补偿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支付,并约定“自甲方第一次支付乙方竞业禁止补偿金时此合同生效”。
4.5.3培训服务协议。对公司支付专项培训经费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在培训前与其签订不少于二年的服务期培训服务协议。培训协议应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培训服务协议应明确培训费包括的具体项目和违约赔偿计算办法。服务期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公司支付的培训费用。
4.5.4其他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形。
5.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5.1因工作(生产)需要,员工职务或岗位或工种等发生变动,公司应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公司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或员工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应明确变更劳动合同的提出方。公司应与员工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员工各持一份。员工变更劳动合同申请签名应亲笔签名并加盖本人右手食指指印,打印的姓名无效。
5.2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告知本人,征求意见,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员工未做出答复的按续签劳动合同办理,并办理续订手续;员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而主动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的,应由员工出具书面申请,签名并加盖本人食指指印后予以长期保存。
5.3职工在试用期间提出而又必须给予休假的,公司应当向员工发放试用期中止通知书,保证公司对员工试用期限考察的有效性。
6.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6.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终止时间按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到期时,公司应对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工作绩效进行认真考评,应根据考评成绩慎重研究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6.2公司应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进行客观的记录和评价。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应当在试用期内提出,避免在试用期过后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
6.3员工符合国家有关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制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送达本人。需提前30日下达通知书告知本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送达员工本人签收,并要求当事人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字。事前了解当事人有拒绝签字倾向的,应事前安排公证人员一同到场,并由公证人员出具送达证明。无法当面送达本人时,应采用报纸公告等形式送达。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6.3.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6.3.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6.3.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3.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征得人力资源部同意和征询职工委员会(职工委员会根据企业实际状况设立,国有企业相应的组织机构为工会,若没有无需呈现)意见后,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员本人:
6.4.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5员工在医疗期内、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应顺延至上述期满。
6.6职工因个人原因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不能履行担负的岗位职责的,公司应及时下达《过失警示告知书》,警示并督促职工改进工作。经警示无效的,公司应当解除其劳动合同。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要及时下达《员工违纪警告通知书》送达本人并签认,进行教育警告。经教育无效的,公司按照有关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6.7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如未能提前通知公司,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书面形式要求:员工向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并注明提交日期,本人应在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上签名,加盖右手食指指纹。员工以口头、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的无效。
6.8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就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提出动议方应采取书面形式提出动议,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中应将这一事实予以确认。 6.9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公司在办理完毕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将员工档案材料交与本人,并签收确认。
6.10离职前,公司可根据员工意愿安排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或职员上司进行离职面谈,听取职员意见。
6.11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职员在离职前必须完备离职手续,未完备离职手续擅自离职,公司将按旷工处理。离职手续包括:(所列内容仅供参考,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
6.11.1处理工作交接事宜;
6.11.2按《调离手续完备表》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6.11.3交还所有公司资料、文件、办公用品、《员工手册》及其它公物;
6.11.5报销公司帐目,归还公司欠款;待所有离职手续完备后,领取离职当月实际工作天数薪金。
6.11.6离职职员户口及人事档案关系在公司的,应在离职日将户口、档案及人事关系转离公司,不能马上转离的,需与公司签定《离职人员档案管理协议》。
6.11.7职员违约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职员应按合同规定,归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有关费用。
6.11.8如与公司签定有其它合同(协议),按其它合同(协议)的约定办理。
6.12第一负责人或重要岗位管理人员离职,公司将安排离职审计。
7.劳动合同管理
7.1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企业、职工的利益。公司要加强领导,规范管理,依法办事,避免劳动争议。
7.2公司应严格劳动合同签订纪律,设立过错追究制度,严格禁止随意用工,禁止或防范员工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避免公司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7.3公司(或者子公司)应指定专职人员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公司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劳动合同管理人员要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做到依法管理劳动合同。各级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建立劳动合同管理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7.4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回执、存根、申请等文件应当由相关负责部门(人力资源部)长期妥善保留。
7.5合同过程中的任何劳动纠纷,职员可通过申诉程序向上级负责人或责任机构(职工委员会、人力资源部、劳动仲裁调解委员会)申诉,公司不能解决时可向当地劳动局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8.附则
8.1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8.2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8.3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合同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合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四川路桥怡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公司对外签订或出具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切协议、协定、会议纪要、备忘录、声明书、承诺书、订单、招标书、投标书以及其他类似法律文件,也包括这些文件的补充文件,但劳动合同除外。
第三条 为规范合同管理,便于建立台帐、归档管理、清晰查阅,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对所有合同进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 结合公司管理与项目管理特点,将合同分为以下九个类别:总承包类(zb)、监理类(jl)、科研类(ky)、设计类(sj)、征迁类(zq)、咨询类(zx)、办公类(bg)、财务类(cw)、其它类(qt)、协议类(xy)等十个类别。
第五条 关于合同对方的确定,应按照本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进行选择,并严格执行国家与广东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第六条 合同的协商与谈判
(一) 合同经办部门或人员应按照公司利益,就合同所涉及的交易事
项与对方充分协商,力争达成对公司最为有利的成果。
(二) 合同条款必须完整齐备、覆盖交易的整个流程和各个节点,尤其是必须在充分预判各种可能出现情况的基础上建立切实有效的风险防范与应变处理机制,避免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受到不良影响。
第七条 合同的订立是指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订立合同,必须主体和客体合法、确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内容合法,主要条款齐备,权利义务明确,责任分明,并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在协商、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坚持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防止发生缔约过失。
第八条 合同应具有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电话、传真、联系人或经办人员;
(二)合同标的简介;
(三)合同标的数量;
(四)合同标的质量;
(五)合同的价款或酬金(含支付或收取方式);
(六)详细的费用组成;
(七)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根据有关交易的具体情况,合同还应该包括其他相应的条款,使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得到全面、准确的界定,避免在履约中产生分歧或发生纠纷。
第九条 对与同一家单位签定的需按项目分摊费用的合同,原则上应按项目分别签定合同。
第十条 除零星采购等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国家有
关部门推行示范文本的,可采用或参考使用该文本。对于不能采用“示范文本”而自行拟定的合同文本,应由甲、乙方双方共同讨论起草合同。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前,合同经办部门应详细了解对方的主体资格、签约代表的身份与授权范围、资质许可、经营范围、资信情况、从业经验、履约能力。对方资信不明的,可要求对方提供有效担保,并签订担保合同,明确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主要条款形成后,合同经办人员应将合同草案报本部门负责人初审。对于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的合同,还应由公司行政部联系有关律师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合同经办人员应按合同审批流程、权限划分、合同立项会签的要求送相关部门会签,呈送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签订重大的合同,并根据《四川路桥怡达投资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外签订其他合同。除董事长和董事长授权的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外,任何他人无权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完成合同立项会签审批流程后,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的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签字、加盖公章,一般应请对方单位先行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严禁未按审批程序签订、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严禁持有盖章的空白合同。
第十六条 对在自然灾害、抢险等紧急情况下发生的先履行、后补签的合同事宜,须及时告知公司主管领导,并及时补签《合同立项会签表》,报相关领导审签同意后,再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公司实行合同事宜经办部门负责制。合同经办人员应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负责代表公司严格履行合同、防止我方违约,并积极督促对方履行合同,维护公司权益,确保合同实际履行和全面履行。
第十八条 合同经办人员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支付方式,根据乙方合同任务的完成情况办理支付。每次支付须填写《支付审核表》,按程序交相关部门及公司各级领导审核。关于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费用的支付方式与程序另行约定。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或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二十条 合同经办人员除具体负责公司的履行事宜外,还必须主动、积极地跟踪对方的履行情况,防范履约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双方无法控制的情况,使双方任何一方不可能或不能合法履行其合同义务时,或根据法律导致双方解除合同而不再继续履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双方协商完善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一律无效。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第二十二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管理,无论公司管理人员还是一般员工,所有员工必须熟悉了解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依照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调整、稳定、和谐本公司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管理职责。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管理存档劳动合同;
(二)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依据本办法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等手续;
(四)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五)建立管理台账:
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台帐,记录公司劳动用工状况及员工的基本情况,反映劳动关系变化,保证实行动态管理。
1.劳动合同基本情况台帐(总帐);
2.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台帐(个人明细帐);
3.其他专项协议台帐。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合同文本。
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劳动合同文本。自员工入职之日起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五条知情权。
在缔约过程中,员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公司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第六条合同期限。
(一)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统一规定为三年,但根据岗位和任职资格的不同若遇特殊情况,可依照劳动者与公司协商结果进行调整合同期限。
(二)因新员工入职时间参差不齐,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也会有所不同,为了方便公司管理及后续的劳动合同续签等问题,特做出以下安排:
1.1至6月份入职员工合同的终止日期为合同期限末年的6月30日;
2.7至12月份入职员工合同的终止日期为合同期限末年的12月31日。
第七条试用期。
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试用期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为3个月。因新员工入职时间的不同,试用期合同的签订时间统一安排为:
(一)10号(含)前入职员工的试用期时间截止到第三个月月底;
(二)10号之后入职员工的试用期时间截止到第四个月月底。
但也可根据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工作表现,相应缩短试用期时间。
第八条保守秘密。
公司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约定保密责任,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九条生效履行。
劳动合同自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公司自员工入职之日起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公司和员工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废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如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
(一)协商解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和员工双方都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没有必。
要时,无论谁先提出解除,只要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可解除。
(二)员工解除。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或公司。
确有违规和未履行约定条件时,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三)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员工的非过失原因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三十天通。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丧失、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或有其他约定(公司和员工在一定时间内相互不承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公司、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将《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送达其本人,载明实施终止的时间。
第十三条合同续订。
本合同期限界满前30日,甲、乙双方应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公司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届满前三十天内(将《劳动合续订书》送达员工,经协商同意办理续订手续。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应当对员工采取特殊保护期间(停工医疗期内、女工“三期”内),公司将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直至这些情况结束。
第四章经济补偿与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经济补偿。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对下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给予经济补偿:
(一)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
(二)员工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
能胜任工作的;
(三)公司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五)因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转产、搬迁、技术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
同无法履行又不能协商一致变更,或者公司确需依法裁员的。
第十六条补偿标准。
(一)给付标准。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以及工资报酬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二)计算标准。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超过半年者按1年计算,工作不满半年者补偿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七条法律责任。
因主观上有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劳动争议。
公司与员工因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分歧引起争议的,依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协商解决、申请调解、仲裁直至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章其他。
为进一步理顺、完善陆宅小学内部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水平,依据、有关规定精神,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合同、材料或有关设备采购合同、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及其它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实行集中管理、同意存档。制定本办法。
1、严格执行。
2、遵守国家、市、区、局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3、甲乙双方平等互利、协商一致。
1、标的(项目内容、范围等)
2、数量和质量及验收标准。
3、价款或酬金及付款方式
4、履约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合同的效力、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赔偿方式。
6、甲乙双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人签字及盖章。
7、特殊合同需经相关部门备案或见证有效。
1、设计、勘察等项目前期合同,由前期配套室经办、预决算财务室协办、主任签定。
2、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由项目负责人经办,预决算财务室协办、主任签订。
3、施工总包合同、监理合同由项目负责人经办、预决算财务室协办、主任签定。
根据工作需要,由经办人发放到相关部门和人员
1、正式合同签订后,合同经办人必须将正式合同送交资料管理员并办理签收手续,管理员按规定存放归档妥善保管。
2、合同在实施中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工程项目负责人、预决算人员应认真检查工程是否按合同规定实施,并定期或不定期向主任室报告合同履行情况。由于经办人未按规定范围及时发送合同或有关人员未严格执行合同,而在工程中产生纠纷或产生质量事故、影响工期,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泄露合同机密。由于泄密而造成损失,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根据油田分公司合同管理统分结合的原则,授权以下单位在权限范围内组织合同谈判、履行与监督(除合同签订、鉴审和盖章):
勘探事业部:勘探项目直接相关的生产、服务等合同。包括生产科研、物探(采集、处理、解释)、探井钻前、钻井、试油工程和测井、测试、录井、固井、泥浆、下套管服务及其它相关的专业技术服务合同;相关的勘察设计、费用从勘探成本中列支的技术开发、科学实验和新技术推广合同;相关的前线支撑点、生活服务合同等。开发事业部:油气开发生产直接相关的生产、服务等合同。包括开发井钻前、钻井、试采、采油(气)和试油、测井、测试、固井、泥浆、下套管等服务及其它相关的专业技术服务合同;修井作业;油田生产的运行维护、检修;水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相关的勘察设计、费用从开发成本中列支的技术研究和科学实验合同;相关的前线支撑点、油田道路、井场维护、生活服务合同等。
技术发展处:成套设备、装置及相关技术的国外引进合同;国外物资、技术的引进合同;股份公司xx分公司统管的科学实验、新技术开发、咨询合同等。
销售事业部:石油、天然气及其轻烃、液化石油气等附属产品的储运销售,成品油采购、供应合同。
规划中心:油田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委托合同。
油建项目管理部:油田建设项目的勘查、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合同,道路、管道铺设及相关的辅助工程和监理合同(?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国内外物资设备采购统一由采办中心组织或委托采购),大型维修项目合同。
勘探开发研究院:年度预算范围内的勘探开发技术研究、科学实验、技术服务合同。
物资采办中心:对于国内物资(装备)、石油专用管材、板材、化工原料等国外物资采购合同,由油田分公司委托服务公司物资总公司负责组织洽谈,油田分公司各单位、部门向生产运行处物资采办中心申报采购计划,生产运行处物资采办中心负责向服务公司物资总公司下达采购计划,并对合同招标、洽谈、签订实行全过程监督,并对费用负责。
对于生活、办公用品的采购,由油田分公司委托服务公司华油公司负责合同洽谈,油田分公司各单位、部门向生产运行处物资采办中心申报采购计划,生产运行处物资采办中心负责向服务公司华油公司下达采购计划,并对合同招标、洽谈、签订实行全过程监督,并对费用负责。
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依据油田分公司授权的经营范围签订相关的生产经营、油田基本建设、产品储运销售、技术开发与服务、生活服务等合同。
第十条上述授权范围以外的合同,统一由油田分公司企管与法规处负责组织相关处室和单位谈判、签订和监督履行。
大型项目承揽、服务、咨询;对外委托、居间、行纪、保管、仓储、劳务等合同。
第十一条除以上授权单位外,其他各单位均不得自行洽谈和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已列入油田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计划或者调整计划的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其它投资项目,为已立项项目。
第十三条未列入油田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计划或者调整计划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油田分公司的财务计划管理程序上报审批,并由油田分公司财务计划部门编制计划、落实资金,最后以油田分公司财务计划部门下达的财务计划通知书作为合同立项依据。第十四条属于各单位的不形成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生产经营性项目,由各单位负责生产、经营和技术的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和技术管理的需要提出立项申请报告,经本单位领导会议讨论通过、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落实资金渠道,并报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作为合同立项依据。
对于以上项目费用或年费用总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上述项目,以及所有非生产经营性项目,必须经油田分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超过500万元的必须经油田分公司经理或授权委托的副经理审批后才能作为合同立项依据。
第十五条对于科研合同的立项,属中油股份公司下达并落实资金渠道的计划项目和油田分公司科委下达的年度科研计划可直接作为立项依据。对于油田分公司所属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自筹资金提出的科研项目,需经技术发展处进行立项审核并报油田分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最终报计划财务处落实资金,下达立项批复后方可立项。对于非安装设备购置项目,列入年度公司财务预算计划的可直接作为立项依据。油田分公司机关或单位临时需购置非安装设备的由该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需经技术发展处进行立项审核并报油田分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计划财务处落实资金后作为立项依据。
第十六条对于超出油田分公司统一定额标价规定范围的非常规合同,各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立项报告时必须附上该单位经营、财务管理部门提供的费用测算依据,一并报油田分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第十七条对外投资项目,必须经油田分公司计划财务处(规划中心)按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调研、经油田分公司企管与法规处进行法律论证后,上报油田分公司领导办公会议审议,并以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作为合同立项依据。
第十八条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及其附产品购销储运合同,以公司年度、季度、月度或上级下达的计划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计划外的由主管领导批示作为签订合同的立项依据。
第十九条基建工程合同价款以计划财务处(造价中心)审定。
的概算包干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作为依据,不得超额;特殊情况下,经油田分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对暂时无审定的概预算,又需提前施工的工程项目,按不超过申报预算价60%确定合同暂定价,待审定预算后或施工决算后办理补充合同。
第二十条合同立项手续完备后,应根据《xx分公司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采用招投标形式组织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需直接采取洽谈方式签订合同的,在组织合同洽谈前,必须严格审查项目立项报告是否已具备订立合同条件。
审查内容包括:项目的标的、质量、数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的完整性及可行性;立项报告是否履行审批程序;立项报告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同时审查谈判对方的当事人资格,即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市场准入证》。基建工程施工类和油田工程服务类企业必须具备质量(hse)保证体系。
第二十二条合同订立地点原则上以油田分公司所在地库尔勒市为主,需外出订立合同必须经油田分公司企管与法规处书面同意(外事合同除外)。
第二十三条合同洽谈应依照油田分公司的有关定额、标价,超出油田分公司《统一定额标价》规定范围的应坚持“比质比价”的原则,并参照同类市场价进行费用测算,测算费用要体现技术先进、价格合理和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项目涉及复杂技术内容的,合同洽谈时,必须邀请油田分公司技术专家参与或者协助谈判。
参与或者协助谈判的'技术专家应对其参与或者协助谈判的技术内容负相应责任。
技术专家提供的技术意见和技术资料应纳入合同档案管理。第二十五条签订标的金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履行期限较长、涉及不动产的合同,应当邀请油田分公司专业法律人员参与谈判。参与谈判的专业法律人员必须对合同文本进行最后审查,并对合同文本的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招标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有形载体表达以签订合同为目的的要约和承诺的,必须与谈判对方约定在合同成立之前以规范的合同书的形式予以确认,合同书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成立。
第二十八条公司所属单位和人员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以技术协议、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形式变相对外订立合同。
第二十九条凡不经过招标程序的项目,各合同专业主管单位在。
组织合同洽谈时,应当通知企管与法规处、计划财务处、审计监察处(纪委办公室)、参加洽谈。
第三十条合同文本应做到内容合法,主要条款完备,权利义务对等,责任分明,文字表达准确。油田分公司有标准合同文本的,应采用标准合同文本。
第三十一条签订合同必须在合法的合同主体之间进行。合同文本上除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外,必须加盖双方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二条合同设立了担保条款的,或者规定了其他第三人承担权利义务的,担保人或第三人应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和加盖公章。油田分公司所属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或变相担保。
第三十三条如合同约定需油田分公司提供预付款,则必须经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查同意;预付款5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油田分公司主管领导批准;预付款20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油田分公司经理或授权委托的副经理审定。
第三十四条油田分公司对外签订的除油气产品销售合同外的所有合同均以油田分公司为合同当事人(主体),统一由企管与法规处加盖油田分公司合同专用章。
除原油、天然气销售合同外,各专业合同管理单位必须将合同文本与项目立项报告、技术文件、比价资料、合作方资格审查资料、油田分公司的各种批件、参加合同谈判人员名单(本人署名)等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依据材料送审计监察处和企管与法规处进行合同费用审计和合同文本法律鉴审。不经审计程序,企管与法规处不得进行合同文本法律鉴审。
第三十五条所有项目必须先签合同后实施,对于抢险、水毁、火灾等突发事件,因不能事前办理合同的,事后应及时补签合同。
第三十六条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应当妥善收集并档案化管理。合同文本及合同签订资料的保管期限为合同终止后五年。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七条油田分公司签订的已生效的合同,由合同立项单位或指定的单位和人员负责履行。合同履行单位和人员必须熟悉合同所有条款,随时掌握合同履行状况。合同履行单位和人员应对合同履行过程做好履行记录,并对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材料进行档案化保管。第三十八条油田分公司合同履行单位和人员应当全面、适当地履行生效合同,并应要求对方当事人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
第三十九条油田分公司合同履行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向合同对方当事人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四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合同的质量、价款、履行地点、期限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合同签订程序与对方当事人签订补充合同予以明确。基建工程合同在施工中出现设计变更6%以上的,应申报变更计划和签订补充合同。
第四十一条不得与对方当事人签订由对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四十二条如合同不能全面履行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报告企管与法规处。
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合同履行的,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收集有关证据。
第四十三条在合同履行期间,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必须先向企管与法规处进行法律咨询,经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复的期限,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执行单位除催促对方继续履行外,应将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证明材料及时报告企管与法规处和计划财务处结算中心。
第四十五条如果合同执行单位和人员,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企管与法规处和计划财务处结算中心,由企管与法规处决定是否中止履行合同或者是否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合同履行的各阶段和履行完毕时,合同履行单位应当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并制作验收记录。
第四十七条合同价款结算必须按合同约定进行。财务结算部门必须对乙方持有的合同正本、合同履行情况验收资料、费用结算通知单、结算发票验证后方可办理结算。
第四十八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合同履行单位应及时报告企管与法规处,由企管与法规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协商、调解或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在本办法生效前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油田分公司企管与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此文自动收集于网络,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本文地址:https://www.miekuo.com/fanwendaquan/gongzuojihua/778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