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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

电视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



在日常生活中,规章制度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维护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以下是一些规章制度执行效果的评估报告,供大家参考和分析。

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尊敬的各位评委和同事们:

上午好!我竞聘的职位是****电视台技术播出部副主任。

首先作一下自我介绍。

我叫******,**年出生。****年毕业于****大学******系,本科学历。毕业后就分配到****电视台。先后在播出发射部和技术播出部工作。xx年被聘为广播电视工程师。

有线和无线合并后,我的岗位是灯光技术,主要从事的是演播室灯光技术。任职以来,工作认真负责。除了完成日常节目主持人的布光外,还参与各演播室灯光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参与大型晚会的灯光设计、调试;熟练掌握了演播室编辑设备、转播车视频系统的操作使用,多次参与各类节目的直、录播工作。

参加工作以来,在各级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帮助下,我在政治思想和业务水平方面都有很大的提高,这次参加竞聘是对我以往工作的一次系统总结与回顾,也是对我今后工作的促进与鞭策。我有信心也有信心面对这次挑战。我觉得自己有以下优势:

一、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有爱岗敬业与无私奉献精神。

本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积极参加各种政治理论学习。本人是中共党员。自觉遵守台里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扬爱岗敬业和无私奉献精神,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19、xx年、xx年和xx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

另外,我在大学里学的专业是电视技术专业,对电视原理、电视信号的传送、发射都有较系统地学习过,这为我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我先后在电视台播出发射部和技术播出部工作过,有比较丰富的电视技术工作经验。

大学毕业后我就到播出发射部工作,工作期间,除了参与日常播出值班外,还参与了播出发射设备的维护、维修,参与了杨子山差转台的建设。我熟悉(本文来自517878秘书网)播出部门的工作情况,熟悉播出发射业务。98年我被调整到技术播出部,在工作期间,先后从事新闻串片和演播室灯光技术等工作,除了参与日常节目的制作外,还参与各演播室视、音频和灯光设备的日常维护。合并后,我的岗位是灯光技术,主要负责日常栏目主持人的布光以及晚会的灯光设计、调试和演播室灯光设备的维护与维修。

第四届电视灯光专业评奖新闻类二等奖。

综上所述,本人对节目制作、设备维护和播控技术都比较熟悉,了解技术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工作规律,深知做好技术服务、技术支持、技术保障对电视节目的优质安全制作与播出的重要性。

其次,是我对职位的理解。

技术播出部在电视台内主要是配合节目部门,提供设备、器材,具体进行节目制作和负责电视节目信号的播出与发射。作为技术播出部副主任,主要是配合技术播出部主任,参与对机器设备、演播室和工作人员的管理,协调节目部门与技术部门以及技术部门各工种间的工作,确保电视节目优质安全的制作与播出。

第三,工作设想。

电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建立奖励制度,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并将其他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理,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

第十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安全播出人员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二)新系统、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或者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分级配置要求;

(二)针对播出系统特点采取相应的防范干扰、插播等恶意破坏的技术措施;

(五)省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卫星地球站应当配置完整、有效的容灾系统,保证特殊情况下主要节目安全播出。

第十二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维护、运行管理等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保障技术系统运行维护、更新改造和安全防范等安全播出所需经费。

第十四条鼓励开展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技术的研究和创新,不断提高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水平。

第十五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广播电视节目源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四)不得擅自接入、传送、播出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五)发现广播电视节目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者停止播出、传输、覆盖,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对新建、扩建或者更新改造广播电视技术系统的工程项目,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实施前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或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技术方案进行安全播出评估;在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当组织验收,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验收情况。

第十七条新建广播电视技术系统投入使用前,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十八条新建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发射系统需要试播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播出保障方案等内容。

试播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试播期间的安全播出工作评价纳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考核,但非责任性停播事故除外。

第十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运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二)播出质量、技术运行指标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

(六)定期对安全播出风险进行自评估。

第二十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

(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播出环节之间做到维护界限清晰、责任明确;

(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委托其它单位承担技术维护或者播出运行工作的,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实力的单位,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

第二十一条广播电视技术系统的检修、施工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三)更新改造在播系统、设备、线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制定工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播出、传输、覆盖及相关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涉及安全播出的信息系统开展风险评估和等级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四)发生安全播出事故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送安全播出统计报表和报告。

第二十五条全国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地方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

重要保障期确定后,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安全播出责任单位。

第二十六条重要保障期前,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制定重要保障期预案,做好动员部署、安全防范和技术准备。

第二十七条重要保障期间,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全面落实重要保障期预案的措施、要求,加强值班和监测,并做好应急准备。重要节目和重点时段,主管领导应当现场指挥。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重要保障期的各项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重要保障期间,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不得进行例行检修或者有可能影响安全播出的施工;因排除故障等特殊情况必须检修并可能造成广播电视节目停播(传)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因重要保障期取消例行检修时段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前做好节目安排和节目单核查,避免造成节目空播。

第三十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播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服从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事件、自然灾害事件、技术安全事件、其它事件四类;突发事件级别分为特别重大(特大)、重大、较大三级。

第三十二条发生安全播出突发事件时,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遵循下列处置原则:

(二)发现无线信号受到干扰时,应当立即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部门排查干扰;

(四)恢复节目信号播出时,应当遵循“先中央、后地方;先公益、后付费”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安全播出突发事件的分类、级别和处置原则,制定和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将预案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投入必要的资金用于应急资源储备和维护更新,应急资源储备目录、维护更新情况应当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在紧急状态下,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服从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应急资源的统一调配,确保重要节目安全播出。

第三十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运行维护规程及安全播出相关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

(三)组织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调查并依法处理;

(五)建立健全指挥调度机制,保证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六)组织安全播出考核,并根据结果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奖励或者批评。

第三十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负责广播电视信号监测、安全播出保障体系建设、安全播出风险评估等安全播出日常管理以及应急指挥调度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七条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了解与安全播出有关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建立健全技术监测系统,避免漏监、错监;建立健全指挥调度系统,保证快速、准确发布预警和调度指令。

第三十八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积极配合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的工作,向其如实提供节目信号及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违反安全播出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受理有关安全播出的举报,应当进行记录;经调查核实的,应当通知有关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并督促其整改。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安全播出特大、重大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造成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严重损害的;

(三)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事件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

(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

(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

(八)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

(九)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第四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违反本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安全播出,指在广播电视节目播出、传输过程中的节目完整、信号安全和技术安全。其中,节目完整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完整并准确地播出、传输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安全指承载广播电视节目的电、光信号不间断、高质量;技术安全指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及相关活动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广播电视设施安全。

技术系统,指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有关的系统、设备、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统称。包括: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发射系统以及相关监测、监控系统,相关供配电系统,相关附属设施(含机房以及机房内空调、消防、防雷接地、光电缆所在杆路、管道,天线所在桅塔等)。

紧急状态,指发生安全播出特大、重大安全播出突发事件,需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尽快恢复播出或者消除外部威胁对安全播出的影响时的状态。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xx年2月6日起施行。1992年6月17日原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的《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暂行规定》、20xx年4月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和20xx年8月23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缆线安全防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电视台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法规,结合我局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旨在加强我局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广播电视设备、国家财产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我局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二章防火安全的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局及各中心、公司、网站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我局的防火第一责任人由局长担任,各中心、公司、网站防火第一责任人按有关要求由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担任。局技术物业中心负责全局消防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确保各项防火措施的落实,我局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我局的防火安全工作,各中心、公司、网站设立相应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此外,各部门部位设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

第六条我局建立义务消防队,以防在万一发生火灾而专业消防队未到达前,能起到控制火势蔓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第三章防火安全职责。

第七条局全体员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且负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局防火责任人和各中心、公司、网站的消防责任人分别对我局和各部门的防火安全负责。

第九条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

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日常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行为。

4、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

1、处理我局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我局的防火安全制度。

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事故隐患。

4、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第十一条各部门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部门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第四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消防安全讲座、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第十五条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第十七条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五章防火巡查、检查。

第二十条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大楼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各部门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第二十二条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周查看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报,若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第六章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第二十六条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第二十七条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第二十八条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第二十九条严禁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第七章消防控制中心管理。

第三十条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第三十一条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第三十二条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第三十三条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第三十四条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报警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第三十五条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第三十六条发现火灾时,迅速按消防应急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和报告部门主管。

第八章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第三十七条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第三十八条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九条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保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第四十条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九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四十一条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四十二条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第四十三条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第四十四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章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经动力部负责审核。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

第四十六条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安保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主任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记过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十一章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

第四十七条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第四十八条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第四十九条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五十条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第五十一条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第十二章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第五十二条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五十三条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五十四条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第五十五条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第五十六条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第十三章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动力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第五十八条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第五十九条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第六十条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动力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动力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第六十二条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第六十三条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第六十四条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第六十五条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第六十六条公共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第十四章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第六十七条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第六十八条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我局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易爆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e、谎报火警;

f、玩弄、损坏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e、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电视台管理制度

1、规划确定本台的内部管理机构,对全台工作进行宏观决策和管理,把握电视传媒正确的舆论导向,监制电视传媒节目内容。

2、传达学校的有关政策,承接宣传部(新闻中心)安排的重要宣传工作任务,协助宣传部(新闻中心)做好新闻中心工作。

3、负责台内的人事安排,制定台内的奖惩政策,监督管理财务工作。

4、制定全台的发展规划,确立各阶段的工作重心,对全台各机构的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5、策划制定对外合作的政策,协调对上级以及同级部门的关系,拓展全台的发展空间,提高电视传媒的经济、社会效益,提高本台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办公室职责。

1、负责台内的日常值班工作,督促、协助、调度台内工作,协助台长室的相关工作。

2、负责对外接待以及信息传递,对每天的`信息、信件、报纸、机关文件等进行发放,并分类管理。

3、负责电视台的财务管理、报帐和请款工作,每月汇总一次向台长汇报。

4、负责设备管理,统一领取,统一入库。

5、负责电视台的安全、消防、卫生等工作。

6、负责资料室及工会工作。

7、承担完成台长室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策划室职责。

1、协助台长室策划草拟本台的总体建设方案,草拟各项文稿或有关报告。

2、负责策划电视传媒的内容和形式,提出创新方案。

3、承担全台栏目的对外联系工作,草拟对外的合作协议,联系洽谈各项宣传业务,加大对外宣传力度,着力提高电视传媒的经济、社会效益。

4、策划指导电视节目的采拍、编辑工作,负责节目的审查监督工作。

5、负责指导学生工作室的工作,监督办好“学生在线”栏目。

6、策划、组织、指导“校园聚焦”栏目,协助采编室对该栏目的采拍、编辑工作。

(四)、采编室职责。

1、按台内统一规划,统筹文字记者、摄像、录像、编辑、播放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各项技术工作的正常运行。

2、按台内的统一安排,承接学校两办、宣传部、各院系的新闻摄制任务。完成电视台领导安排的其它电视制作任务。

3、努力寻找新闻线索,办好《川大新闻》、《校园聚焦》、《后勤服务窗口》、《院系风采》等栏目,指导帮助《学生在线》栏目的工作。

4、完成摄像、采访、文稿(或索要文稿)、播音、配音、剪辑、包装、广告、音乐、字幕、刻录等电视制作全过程任务,提供播出带或成品片。

5、完成规定的现场直录和电视台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如出差等)。

6、负责设备的保管、保养、借还(如学生栏目使用设备)、调度以及提出设备维修、购入的建议。

7、对学生栏目进行技术指导,负责安排、调度学生记者为本台电视摄制服务。

8、承担对实习生及兄弟学校进修生的培训指导。

9、保证本台节目安全播出(准点、清晰,如遇意外事件有应对措施)。

(五)、学生工作室职责。

进学生与电视台的良性互动。

2、参与协调在本台实习学员的培训工作,配合指导老师做好电视传媒的各项工作。

3、参与电视台的对外宣传工作,促进提高电视台与社会联系的经济、社会效益,活跃师生文化生活,丰富校园电视荧屏。

1、电视台全部设备及器材均为国有资产,受学校委托电视台拥有管理、调度、使用监督的权力和职责。

2、各类设备及器材均应有专人保管,使用前须征得保管人的同意,遇有特殊情况,须经电视台领导批准方可动用。

3、保管人不得私自出借、互换或拆御设备。保管人对设备要定期清洁、养护、检修并做好记录,保证设备完好率。

4、摄录像系统、编辑系统、电视节目收转系统等属贵重设备,确定专人使用,其它人员不得擅自动用设备。

5、使用设备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时作好使用情况记录,使用中发生异常情况或事故,应立即停机、断电并迅速报告,由台领导指定专人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做好情况记录,属违章操作或人为事故,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6、新到设备开机前必须熟读说明书,掌握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否则不可使用,验收设备的技术人员有责任向使用人员介绍新设备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7、设备如需改装,必须事先提出理由和方案,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设备的维修与报废等事项依学校规定办理,并做好记录。

8、私人不得借用电视台的设备、仪器,必须服从台内的统一调度使用。九、严格执行学校安全与保卫制度,注意防火、防盗,设备发生偷盗或丢失情况时,应立即报领导及保卫处,并保护好现场,延误或隐瞒不报,追究保管人直接责任,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二)、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1、要结合电视传媒工作,学习相关的技术业务知识,熟练掌握自己工作范围内的设备,了解其它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结合工作进行相应的电视传媒的策划宣传,做到一专多能。

2、根据不同类型和不同工种安排相应的技术学习,并按照学校的规定和电视台的具体情况,每周保证半天的业务学习时间。

3、积极参加各种学术团体、学术交流会、学习班、短训班、展览会等活动,以开扩眼界和知识范围,学习先进技术和经验。

4、不定期对所有人员进行有关方面的业务培训,以达到所有人员符合本职工作的文化水平。

5、凡由统一安排参加的定向和专业性短训班、培训、进修人员,经考试合格,学费由电视台培训费中报销,否则不报销,费用自理。

1、建立影像档案,保存原始镜头资料,资料帐目(包括其它器材物资)要清楚,无差错。

2、明确专人负责,预算费用。

3、所有自制节目均复制成dvcam或带存档,分类管理。

4、有价值录像镜头,由责任编辑确定,复制成dvcpro带后,做好记录保存待用。

5、及时将各种资料进行整理、分类,按顺序上架,做到取用方便、迅速。

6、资料库严禁火种或强磁场物品入内,库内恒温防湿。

(四)、节目审查制度。

1、电视台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保证电视传媒正确的舆论导向,绝不允许保留、复制、播放内容反动、黄色、淫秽的录像带,若有违反者,按党纪、国法查处。

2、电视台自制新闻、专题节目由学校确定宣传方针,制定宣传要点,把握宣传导向,电视台台长和责任编辑负责审查内容,节目符合播出要求后,需填写节目按排表和播放单备查。

3、外单位提供的、租借来的或其它渠道引进的录像资料在播放前必须先进行审片、审片工作由电视台策划室或台长室负责,双层把关,经审查通过后方能播出。

4、文艺录像带的搜集引进要严格把关,注意引进资料的政治思想性、艺术性和技术质量,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杜绝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和黄色淫秽等坏片子的引进。

5、非电视台人员和与审片无关人员谢绝进入播放室观片和审片。

(五)、文明卫生和考核评比制度。

1、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工作人员应经常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清洁整齐,并注意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

2、坚持每天进行工作区的卫生清扫擦试。

3、电视台工作区严禁吸烟、随地吐痰和乱扔脏物,工作台及设备上严禁摆放盛有液体的容器及其他杂物。

4、工作室内设备、仪器、工具应保持清洁、整齐,工作台面无尘土污迹,设备用后要立即就位,并加盖布置。

5、进入演播室、播放室等工作区要清洁鞋底或换穿工作鞋。

6、要定期进行彻底清扫,处理死角,设备除尘等。

7、电视台是对内外宣传报道的一个窗口,在与外界和其它人员接触时,要保持自身精神文明的形象,做到语言美、行为美。

8、考核评比可参照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年度业务总结评比方法执行。

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我台现有摄像机600p一部,250p五部,190p六部,非线性编辑机8部,审片机4部,硬盘播出系统4套,音视频录播系统一套。一年来我台对原有部分设备进行更新升级改造,并对现有设备进行整合,连接成采编播一体网,使每台设备都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积极争取上级资金,购置新设备,改善工作环境,争取资金70万元,组装现场直播车一辆,现在安装调试中;争取资金200万元,自筹资金100万元建设200米自立塔一座,目前正在建设中。

总结。

尤其今年国庆节日、亚运会期间,我台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把这两个节日定为“安全播出保证日”,并开展安全播出竞赛活动,赛出了团结,赛出了水平,赛出了干劲,保证了安排优质播出。今年以来,在广电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带领下,先后两次对我台电力线路、机器设备、天线塔及外围拉线等设施进行检查,查出问题,及时解决,确保万无一失。

3、技术培训与技术维护。

我台在县广电局的大力技持下,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加强队伍建设。通过“请进来”或“走出去”的办法,加强技术培训,新老机务人员注重学习了《电工学》、《电子学》、《电视发射》、《硬盘播出系统》等,采取自学与集中授课相结合,岗位实践与业务学习相结合,收到良好的效果,杜绝了错播、漏播、误播现象的发生。

在技术维护的具体工作中,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方针,根据机器的情况制定出周检、月检、季检项目,列出同期表,按检修周期进行检修,并将检修纪录及时上报市局。定期测试各项技术指标,做到了器件齐全,指示准确,无损坏、丢失现象,对供电系统、天线系统定期在大风、暴雨之后及时检修,预防突发事件发生。一年来,先后对一套发射机的3块800w功放,一部电源,2套发射机的电视激励器进行了维修和调整,使两部发射机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电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播出机房担负着电视节目安全优质播出的重大责任,机房工作人员应保持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组织纪律性,保证播出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条播出值班人员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下一班人员未到,上一班人员不得离岗。

第三条值班人员必须做到五不准,一不准擅离职守;二不准在机房内会客;三不准在播出值班时间内做与值班无关的事;四不准在机房内大声喧哗;五不准带入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条值班人员要严格按照播出操作程序进行工作,保证设备正常运行,集中精力监视、监听,一旦出现故障或紧急情况,应紧急启动《***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及时排除故障,确保播出信号不中断,并立即上报部门主任。

第五条节目播出须严格按照节目串联单进行,不准擅自更改播出内容和程序。节目部门更改串联单,需提供《***广播电视台节目更改播出通知单》,由分管台领导签字,方可更改节目串联单。值班人员须详细记录更改情况,认真填写播出值班日志。

第六条不得随意改动播出系统设备设置。值班人员未经许可不准更改播控计算机、字幕机、硬盘播出等计算机设置;如因工作需要必须修改,应详细记录修改前修改后的数值,向下一班移交,并报告分管副台长。

第七条值班人员值班当天严禁饮酒,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停止其工作,另行安排其他人员值班。

第八条严禁值班人员在播出计算机、字幕机上玩游戏,值班期间严禁在播出机房上网。

第九条做好机房安全工作,保持播出机房清洁。播出机房控制台上不准放置报刊杂志、茶杯;机房禁止吸烟、吃零食;播出结束后必须关闭播出机房空调电源,离开机房时关闭机房照明。

第十条播出机房的设备、仪器和附件不准随意外借,经批准借出的设备进出必须试机验收。

第十一条严格履行请假制度。机房工作人员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一天以内由分管副台长批准,超过一天须向技术管理中心主任请假。无特殊情况值班人员不准私自调班,确因有要事处理,须由双方向播出分管副台长提出,经同意后方可调班。

第十二条违反以上制度,不遵守规范操作,造成停播、劣播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实行处罚。

第十三播前准备工作。

a)播出值班人员应在正式播前半小时到岗,查看上一班值班记录,了解播出系统运行状况。

b)调出当日的播出程序,认真核对总编室节目单与播控计算机播出程序二者是否一致。硬盘播出按正常操作规程进行发送、确定播出位置、素材验证,核查与播出计算机串联单是否一致,并检查播出磁带。

c)依据中央电视台(gps时钟)的标准时钟播出控制计算机。检查播出开关pgm、pst切换、应急开关位置、监视、监听设备是否正常;检查播出系统通路措标是否正常;检查录像机面板遥控开关、音量电平钮、rf指示是否在正常位置。

d)播出前十分钟必须收看有线回来的播出信号,发现问题应积极与有关传输机房联系。

第十四条播出运行中。

1、值机人员当班期间不得擅离岗位或会客。集中精力进行操作,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杜绝人为事故。打电话尽量简短,保证电话线路畅通。

2、认真检查各路播出信号监视器的图像、音量是否正常和节目转换前pst是否预置正确。临时取消节目时,应检查串联单中前后节目播出录像机机号安排,保证有足够时间装带。

3、节目转换时应注意切换是否正确,并核对下一条待播节目。严禁在节目转换前后2分钟离开操作岗位,注意观察有线回来的信号,发现异常应积极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对发生的各类节目、技术和人为事故要认真如实记录,第一时间向分管副台长报告。

4、负责制作和播出本频道广告角标、电视剧片名,完成飘字幕操作,按规定要求进行详细记录。

5、如遇故障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播出信号不中断,同时向带班人员报告事故情况,及时确定并处理故障设备,作好详细记录。

第十五条交接班。

1、接班人员须提前15分钟到岗。接班人员未到位,当班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2、当班值班员要向接班值班员说明播出运行情况,移交节目磁带、字幕播出情况记录等。

3、交接班期间发生的播出事故由当班值班员负责,交接班之后发生的播出事故应由接班值班员负责。

4、根据总编室节目串联单核对播控自动播出程序及硬盘播出位置,如有问题及时处理。

5、检查系统设备运行情况是否正常。

6、注意查看机房告示栏通知,明确临时播出任务。

7、机房内的维修工具、应急用的视、音频跳线及机房备用设备等由当班值班员负责管理,交接班时要清点,如有丢失应在值班日志详细记录原因,并由交班人签字。

第十六条播出结束。

1、晚班值班员负责准备第二天节目串联单的机型安排和节目播出磁带分配。

2、播出结束须关闭电视墙、播出录像机、播控计算机、播出字幕机,离开播出机房时须关闭机房照明和空调电源,关好门窗。

第十七条播出机房带班人职责。

机房带班人督导各频道播出值班人员,处理突发事故,贯彻“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广播电视技术总方针,做好安全播出。

1、熟悉掌握各频道播出系统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

带领本班值班人员,搞好安全播出,督促各播出频道值班人员做好播出前的准备工作,确保各频道播出系统运行正常。

2、巡视机房播出设备运行状况,检查主备信号、负责自动播出网络和硬盘播出的日常维护。

3、负责播出系统配电机房设备维护,定时检查ups电源及市电电压主备路工作状态,协助值班人员处理播出当中发生的故障,认真填写播出设备日监测值班记录表。

4、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不得随意离开机房,有事需要离开时必须与播出机房带班人员说明。当班值班人员有事临时离开机房时,带班人员负责顶替值班员的工作。

5、负责督促各个播出机房值班人员搞好机房卫生,保持播出机房和播出控制台面的整洁。

第十八条播出机房出现的事故要立即逐级上报,发生事故要一事一报,急事急报,出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隐瞒不报者,一经发现,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下列事故应立即上报。

1、政治性播出事故。

2、30秒以上的停播事故。

3、较严重的播出技术质量事故;

4、错播、误播事故:

5、因遭破坏、被盗等引起的停播事故。

第二十条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频道(率)、节目、时间;

2、事故发生的设备或设施;

3、事故发生的详细过程;

4、事故发生的原因及经验教训;

5、改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事故发生后当班人员应立即上报分管副台长,并在二十四小时内书面上报分管局领导。

1、在每天值班及中,检查系统内所有设备的功能,发现异常要立即采取措施,决不能让设备带病运行。

2、每月清洁一次录像机、计算机等设备的按键面板,须防止误操作和误动作发生。

3每日检查配电柜和ups电源显示,是否在正常状态,各设备指示灯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并每季度进行一次放电维护操作。

4、检查主备同步机是否正常。

5、检查时钟信号是否正常。

6、检查硬盘服务器工作是否正常。

7、控制机的控制功能及状态。

8、检查硬盘播出服务器工作是否正常。

9、检查发射机各工作指标是否正常。并在值班期间每隔一小时检查一次运行情况,并填写运行日志。

10、每周对播出系统全部设备,包括录像机、控制器,机柜、监视器屏幕、a/d与d/a转换器机箱、光端机、计算机等进行全面清洁、除尘。

11、每月对播出服务器磁盘系统进行一次检查维护及磁盘整理。

电视台管理制度

摄像机、录音机、录像机、编辑机是xx广播电视台编辑记者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常用设备,是完成新闻宣传和广告创收的物质基础。为了提高现有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使设备性能常处于良好状态,特制定如下设备集中管理制度。

1、xx市广播电视台的采访设备(摄像机、录音机、话筒、三角架、电池、新闻灯等)均由技术服务中心统一进行登记、造册,集中管理,统一编号发放使用。原则上,原给各部门配备发放的.摄像设备优先给该部门使用。

2、因应急和外宣需要,各部门发放1台摄像机设备,外宣部发放1台高清摄像机设备。发放到部门的摄像机(含三脚架、无线话筒、电池和新闻灯等)和广播录音机设备,由部门自行保管。

3、设备室管理人员要热爱并熟悉设备管理工作,努力学习掌握摄录设备的维护保养相关技术。

4、设备管理人员在使用人领取设备时要及时登记,交还设备时认真检查完好情况,发现设备有问题及时登记并汇报。

5、设备管理人员每天收回设备后,应仔细清扫设备外部灰尘,给电池充电,整齐摆放,保证设备随时可用。对自己不能处理的设备故障,及时通知维修人员处理。

6、设备管理人员不得私自将采访设备借出或带出自用,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和一定的经济处罚。

7、设备管理室常年存放的摄像等贵重设备,属工作重地。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工作期间,设备管理人员不准吸烟、吃东西,当班期间不准离开工作岗位,临时有事应向部门领导请假,安排带班。

19:00。。

2、使用设备不得在外过夜,最迟在当天下班半小时内归还设备室。特殊情况下,经台长或分管台长同意并通知保管员先发设备再补办领用手续或延迟归还设备。设备管理人员应做好设备领用记录。

3、记者次日需要提前用机器设备的,必须在头一天下班前领取设备。

4、设备使用人在领用设备时,须检查设备及附件的完好性并清点数量。发现问题,当面提出。设备出门后造成的损坏由领用人负责。

5、归还设备时,设备管理人员应当面清点设备及附件数量,检查设备完好程度。领用人对设备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管理人员提出,便于维修人员处理。

6、设备如有损坏,领用人应主动说明,并在损坏记录上签字。管理人员如不如实登记损坏情况,将连带承担设备损坏赔偿责任。

1、所有广播采访设备由个人申请、部门领导填写设备申请单,到技术服务中心领取设备,由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登记、发放。

2、所有电视摄像设备完成任务后应及时交回、销单,说明设备使用完好情况。如遇特殊采访任务不能及时交回,要提前通知设备管理人员,并说明情况。

所有的采访设备由技术服务中心统一维护维修,记者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要及时与技术人员联系,由技术人员解决,记者不得擅自拆卸。

1、摄录设备要定柜、定位、分类存放,做到实物、帐目、分类标签、资产编号统一,经常保持帐、册、卡、物相符。

2、做好日常的防潮、防尘、防高温、防磁、防盗和定期检查保养工作,确保设备完好随时可用。

3、严格执行借用、归还、验收制度,借用须办理借用手续(由借用人检查设备后签字);用后及时归还,由设备管理员验收(通电检测,用标准测试带检验摄像机技术状况),并作好记录。如有丢失、损坏,由审批和借用人员负全责。

4、所有摄录设备,非经台长、分管台长同意,不得外借,根据设备不同类型做到定橱定位,有序摆放,并做好编号登记。

5、摄录设备归还验收后,设备管理员应迅速进行除尘保养工作,做到不让故障机入库,发现问题及时向台技术服务中心汇报。

1、记者当天使用设备在外过夜,没有归还,也没有经部门以上领导批准,除通报批评外,由技术服务中心登记报台财务,出现一次扣当月考核奖300元,出现二次扣当月考核奖600元。

2、设备借出后,非突发事件,因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设备损坏,当事人赔偿设备维修费用的50%;设备丢失,按设备购买价格及使用年限折价赔偿。

3、设备管理员,工作时间擅自离岗,耽误记者借用采访设备,出现一次,扣当月考核奖50元,二次扣100元。

4、设备管理员私自将采访设备借出或带出自用,出现一次,扣当月考核奖300元;违反其他规定,出现一次扣当月考核奖50元。

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尊敬的各位评委和同事们:

大家好!我竞聘的职位是****电视台技术播出部副主任。

首先作一下自我介绍。

我叫******,**年出生。****年毕业于****大学******系,本科学历。毕业后就分配到****电视台。先后在播出发射部和技术播出部工作。xx年被聘为广播电视工程师。

有线和无线合并后,我的岗位是灯光技术,主要从事的是演播室灯光技术。任职以来,工作认真负责。除了完成日常节目主持人的布光外,还参与各演播室灯光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参与大型晚会的灯光设计、调试;熟练掌握了演播室编辑设备、转播车视频系统的操作使用,多次参与各类节目的直、录播工作。

参加工作以来,在各级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帮助下,我在政治思想和业务水平方面都有很大的提高,这次参加竞聘是对我以往工作的一次系统总结与回顾,也是对我今后工作的促进与鞭策。我有信心也有信心面对这次挑战。我觉得自己有以下优势:

第一、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有爱岗敬业与无私奉献精神。

本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积极参加各种政治理论学习。本人是中共党员。自觉遵守台里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扬爱岗敬业和无私奉献精神,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1999年、xx年、xx年和xx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

另外,我在大学里学的专业是电视技术专业,对电视原理、电视信号的传送、发射都有较系统地学习过,这为我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我先后在电视台播出发射部和技术播出部工作过,有比较丰富的电视技术工作经验。

大学毕业后我就到播出发射部工作,工作期间,除了参与日常播出值班外,还参与了播出发射设备的维护、维修,参与了杨子山差转台的建设。我熟悉(本文来自517878秘书网)播出部门的工作情况,熟悉播出发射业务。98年我被调整到技术播出部,在工作期间,先后从事新闻串片和演播室灯光技术等工作,除了参与日常节目的制作外,还参与各演播室视、音频和灯光设备的日常维护。合并后,我的.岗位是灯光技术,主要负责日常栏目主持人的布光以及晚会的灯光设计、调试和演播室灯光设备的维护与维修。

我参加过“电视制作与灯光技术”培训班的学习,系统学习了电视制作专业知识和各类电视节目的布光原理以及演播室灯光技术。本人主创的作品《********》主持人头像荣获中国广播电视学会第四届电视灯光专业评奖新闻类二等奖。

综上所述,本人对节目制作、设备维护和播控技术都比较熟悉,了解技术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工作规律,深知做好技术服务、技术支持、技术保障对电视节目的优质安全制作与播出的重要性。

其次,是我对职位的理解。

技术播出部在电视台内主要是配合节目部门,提供设备、器材,具体进行节目制作和负责电视节目信号的播出与发射。作为技术播出部副主任,主要是配合技术播出部主任,参与对机器设备、演播室和工作人员的管理,协调节目部门与技术部门以及技术部门各工种间的工作,确保电视节目优质安全的制作与播出。

第三,工作设想。

我将在节目制作和播出发射两方面从技术支持、技术服务、技术保障和技术管理上配合技术播出部主任开展工作。

节目制作方面。

合并以后,我台的技术制作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能更好地为节目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但是,在节目制作和播出中,技术质量还不够稳定,各类事故时有发生。因此,要进一步提高技术支持能力和技术服务水平,必须先从提高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入手。工作中我将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做好电视节目技术质量的提高:

1、电视设备的增置和更新改造应统筹兼顾、合理配置。

在添置设备时,既要考虑到节目制作能力的提高,还要考虑到提高硬件的档次,以满足节目技术质量不断提高的需要。要有计划、分阶段地引进数字系统和设备,先从新闻、专题节目的采编数字化入手,逐步实现我台设备由模拟向数字化的过渡。对影响播出质量的设备,坚决引进质量好、工作稳定的。

2、加强设备的统一管理,定期维护和检修,并制定统一的系统指标进行测试。

为确保正常节目的制作,设备的完好和系统的正常运转非常重要。因此,全台的设备应统一维护、集中维修并统一进行测试,以利于设备的完好和标准的统一。

3、加强技术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服务外,还必须监督节目部门在节目制作过程中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4、加强对节目制作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与管理。

随着电视技术的进步,设备的技术指标已接近完美。技术质量的进一步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制作人员的制作水平和设备的完好情况。这就要求加强对节目制作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积极开展技术交流。

5、增强全台人员的节目技术质量意识。

节目技术质量的提高不仅是技术部门的事,也与节目部门有关,采编播人员也必须树立技术质量意识,自觉执行正确的工艺流程。要建立和健全技术审查和监督机制,在节目制作阶段就严把质量关。

电视台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台、电视台设备的管理,最大限度地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延长设备使用寿命,确保安全播出,特制定本制度。(制作、录音、演播、播出)室,以下简称机房。机房设备包括非线性编辑、监视器、录音话筒、字幕提示器、录像机、摄像机、硬盘播出系统、影像资料等。

1、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机房室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技术规范,不允许在机房里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2、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机房,特殊情况经领导同意方可进入,禁止非工作人员上机操作,外来人员如实习需要上机操作,需经过领导批准方可进行。

3、未经技术人员同意,不得在机房电脑上安装其它软件,不得改变设备设置。

4、机房内的设备,未经领导同意,不得随意拆装、搬迁和移动。

5、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机房电脑内的数据资料、软件、影像资料属于单位,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私自复制、拷贝和外借,禁止使用未经杀毒的u盘和硬盘等存储设备。

6、要时刻保持机房室内卫生干净整洁,禁止吸烟,禁止将食品、易燃品等带进机房。

7、要做好机房内防水、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下班后,最后离开的.工作人员要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8、借用机房设备,必须经过领导同意,并与制作室工作人员办。

理借用手续后,方可领出。

9、工作人员要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如有故障,应及时报告领导进行维修,对人为损坏器材和设备的,一律照价赔偿。

10、工作人员若有违犯上述管理规定的,将给予每次50元的处罚。

11、由于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后果的,经局办公会研究后作出处理。

数字电视机房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前端、分前端机房网络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机房有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机房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前端、分前端等机房,实行出入人员登记管理制度,所有进入机房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填写登记簿各项内容。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机房。

机房钥匙由专人管理,使用人员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与机房无关人员,其他人员如有需要,必须经机房管理部门批准,在机房管理人员的陪同下方可使用,并做好登记。

三、机房机器设备安装。

工作人员如需进入机房进行设备安装调试,需两人以上佩戴员工卡进入机房。工作人员要熟悉各种机器设备的性能,按技术规程操作,正确安装机器设备。各种线路连接要做到“横平竖直”,同时做好各类标签。机器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工作人员应清理作业现场,保持机房环境清洁。

四、光缆光纤熔接。

进入机房的光缆,应合理安装到走线槽或走线架内,并做好标签。按国家技术标准,做好光缆与光纤分配箱的连接,保证线序准确无误,认真做好熔接记录。

五、机器设备维护。

机房维护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机器设备的检修、维护安排在检机日进行,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机房维护工作必须坚持“检测维护为主,故障抢修为辅”的原则。每月进行一次的系统调试及设备保养,同时对机房环境卫生进行清扫。

加强设备用电管理,不准使用与机房无关的用电设备。网络设备和其他用电设备,由总控开关分开回路供电,不得混接,避免影响机器设备正常运行。定期检查保养ups供电设备。使用备用电源(发电机)时,发电机不得超负荷供电,机油、电压等指示应在标准范围内方可进行发电。

机房为安全防火重地,禁止吸烟,严禁存放、堆积各种杂物及易燃易爆物品,保证防火通道畅通。机房应配置足够的消防设施、器材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查,确保机房安全。

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饮用水卫生,保障学生的饮水安全,依据《食品卫生法》、《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坚持灭“四害”等病媒生物防治的常规工作,确保我校师生的饮水安全。

二、学校学生生活饮用水及自备水源,应经市疾控中心水源水质监测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加强对水源的防护,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措施,水源50米以内不许存在污染源。水井要设有井盖,加固上锁,设专人定时供水。二次供水蓄水池要加盖、加锁,溢水口要加设网罩。

三、对学校饮用水设施进行必要的保养,以确保供水设施的完好正常使用。定时对饮水设施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学校的自来水供水蓄水池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每年至少采水样送市疾控中心检测一次。师生的饮水机由供水方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夏季每月一次,冬季每两月一次,并做好定期清洗消毒记录。所用的净水剂和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有关规定。经常观察饮水设施内外部的卫生和水质情况,及时清除污垢,保证师生饮用水的干净和卫生。

四、从事二次供水蓄水池和饮水机清洗消毒人员应有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并按清洗消毒规程操作,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五、师生直接饮用的桶装水必须是标有生产日期和qs认证标志的,并每月向供水方索取检验报告,以确保广大师生用上安全、放心的纯净水。

六、学校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置饮水卫生公告栏,告知学生饮水安全须知,包括不宜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一旦发现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学校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

七、注意安全、节约用电。当天工作、学习结束后必须关闭房间所有电源,包括饮水机电源。严禁学生自行拆御饮水机,如有故障及时到总务处更换。

八、锅炉房供水设备每学期使用前必须进行排污、清洗。锅炉房提供师生饮用的开水须保证达到100℃。提供给学生直接饮用的开水应降温到60-70℃后存入保温桶,确保学生安全。

九、食堂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型肝炎、活动型肺结核以及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不得从事饮食工作。

十、学校应制定饮水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办法。并自觉接受当地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安全管理制度

一、防火巡查应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及时开展防火巡查。

二、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门店在营业时间应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应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

四、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广播电视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县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缺勤或旷工。工作时间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脱岗、串岗,不得擅离岗位外出办私事,按时参加单位组织的会议、学习、培训及各类集体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2.全局工作人员应自觉参加考勤登记,实行上下班签到和会议、学习等各类活动点名登记,一线采编人员因外出采访、加班等原因无法签到、签退的,由部门负责人在考勤签到表上注明去向、事由。

3.局办公室负责全局的考勤登记、统计、汇总,通报考勤情况。

4.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5分钟内签到,超过正常上班时间5分钟签到视为迟到,上班时间30分钟后签到作为缺勤半天处理;无故脱岗1小时以上的作为缺勤半天处理;无故不签到作为一天缺勤处理。无故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弄虚作假替代他人签到者按旷工一天处理。局里组织的`会议、学习等各类活动点名时间为活动开始15分钟内,不在考勤时间内所作的考勤视为无效并实施处罚。

5.实行一日两签制,即:上午、下午上班时间签到。

1.工作人员请假应填写请假条。请假条统一由办公室考勤登记负责人保存,请假人返回单位上班时应及时到办公室销假。

2.请假审批权限如下:请假需填写请假条。请假2天以内的,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的,必须经局长审批;请假手续不完备的按旷工处理,节假日期间、离开深泽外出的,须向有关负责人报备,并保持通讯畅通。

3.因公休假、事假或因公出差、开会、外出办事而不能及时办理考勤登记的,应第一时间向考勤登记负责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报备;凡预先安排的应事前报备,临时性安排的可事中、事后报备;凡履行了规定的报告、报备手续的不属于迟到、早退、脱岗或缺勤、旷工情形。

4.工作人员未经请假、报告(含未履行准假手续或手续不全)而不到岗的视为旷工,未按规定时间执行上下班制度的视为迟到、早退、缺勤或旷工。

5.请假时长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成立考勤督查小组,负责全局考勤登记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并对工作人员考勤情况和工作纪律情况进行不定期暗访。

2.考勤结果将作为年终效能考评的重要依据,当月的考勤结果和检查情况于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予以通报。

1.考勤结果作为单位评先、评优、年度考核、职务晋升、技术职务聘任等重要依据,对违反考勤管理制度的人员,除批评教育外,应予以必要的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2.处罚细则:凡迟到、早退、脱岗的每次扣发岗位津贴15元;凡缺勤的扣发同等工作日工资,旷工扣发双倍工作日基本工资;全年累计迟到、早退、脱岗超过36次,或缺勤、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以上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职称等次;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解除其聘用合同。无故缺席单位组织的会议、学习及各类集体活动,每次扣发当月岗位津贴50元,全年累计缺席3次以上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职称等次。所扣罚款项年底作为全勤奖,奖励全勤人员。

1.各科室负责人要认真检查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和填签准假手续,严禁弄虚作假,对故意隐瞒事实袒护违反纪律人员,要予与严肃批评。

2.成立考勤制度督查小组,督查组成员在检查中要认真负责,严格查处各种违反考勤制度的行为,不得隐瞒和袒护。

本规定自7月1日施行。

安全管理制度

适用于生产现场所有管理、操作人员。

1.2生产现场卫生要求执行《卫生控制程序》。

2.1生产工程负责制订本管理规定,责成各生产现场严格贯彻执行本规定;。

2.2生产工程每月进行一次生产现场管理的监督检查、定期考核;。

3.1.1严格按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加工。

3.1.2操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培训,使其熟悉工装/设备及工具之正确使用方法和防范意外的方法。

3.1.3各种工装设备及工具应经常检查、保养,确保遵守使用规定。

3.2工作现场之整理整顿。

a)人员定置:规定每个操作人员工作位置和活动范围,严禁串岗;。

b)设备定置:根据生产流程要求,合理安排设备位置;。

c)工件定置:根据生产流程,确定零部件存放区域,状态标识和流程图;。

d)工位器具定置:确定工位器具存放位置和物流要求;。

e)工具箱定置:工具箱内各种物品要摆放整齐。

3.2.2定置管理实施要求。

b)分类必标识:状态标识齐全、醒目、美观、规范;。

c)按区越定置:认真分析绘制生产现场定置区越,生产现场所有物品按区越标明位置,分类存放;不能越区、不能混放、不能占用通道。

3.2.3整理整顿要求。

b)整顿:在整理的基础上,把生产现场需要的进行定置管理;。

c)清扫:生产加工部位除随时清扫保持清洁整齐外,工作台附近不得有杂物。

d)清洁:每个员工持证上岗,仪容整洁大方。

e)素养:上班时间未经主管同意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在非指定场所严禁抽烟;每个员工要养成良好工作作风和严明的纪律,不断提高全体员工自身的素质。

3.3.1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操作规程教育,使其熟悉工装/设备及工具之正确使用方法和防范意外的方法。

3.3.2生产现场油、电、机械传动等容易产生安全事故的部位,必须有醒目的警示标志、标牌;对易燃品(如包装材料)存放区,必须按照过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法规的规定,配备安全防范设施。

3.3.3操作人员要正确使用劳保用品,确保起到安全防护作用,严禁违章作业。

3.3.4生产现场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采取应急措施,尽可能的确保人员安全,减少经济损失。

安全管理制度

一、出车前必须检查是否携带好行驶证、营运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

二、出车前必须检查车辆各部件的紧固情况,检查车辆制动、电路、油路、灯光等主要部件是否完好,操作灵活,做到安全、可靠。

三、行驶途中驾驶员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注意集中思想,安全行驶,如发生车辆异常必须停车检查,排除或采取措施后才能恢复行驶。

四、严禁让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车辆。

五、严禁驾驶员疲劳驾车、酒后驾车。

六、严禁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从事道路运输。

七、严禁车辆超载、乱停乱放、闯红灯和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八、严禁车辆在出车前未经驾驶员或车辆维修人员的安全检查私自出车,防止车辆"带病"上路。

九、严禁在行驶途中将车辆交给与工作无关人员驾驶。

十、在特殊天气、特殊路段,应严格控制车速、确保安全。

十一、收车后,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并清洁检查车辆,保证车辆第二天能正常行驶。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经营、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用户的原则。

燃气经营坚持特许经营、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诚信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并征求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管网、站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燃气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第八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燃气工程。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九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二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燃气工程项目档案,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移交燃气工程项目档案。

第十一条 本市对燃气特许经营权实行安全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西安市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站点设置符合燃气管网、站点规划;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五)有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燃气特许经营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期的,应当于经营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五条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级,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电器、照明设施按防爆要求设置;

(三)瓶库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风;

(四)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 进行瓶装燃气充装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充装燃气;

(二)向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向超过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向用户供气。

管道燃气设施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通知用户,并按规定的时间恢复供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燃气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应当实行听证制度。

第十九条 燃气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或者产权所属单位负责维护和更新,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每两年免费对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条 用户应当依照安全用气规定使用用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见。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气经营企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施工方案,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接通输气管道,保障正常供气,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在燃气输配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动用明火作业;

(五)擅自打桩或者进行其他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燃气输配管道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经营的燃气器具,必须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燃气器具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在本市经营燃气器具的,应当设立安装、维修售后服务站点。

第二十六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经营、使用、设施保护、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二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发生燃气事故时,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及时组织抢修。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安全防护、维修保养、事故抢险、抢修等制度,有关的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燃气设施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排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供气。

第三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本市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在安装天然气设施和设备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等区域或者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确认上述场所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气。燃气经营企业、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对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重要的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二)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四)加热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五)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六)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筑、高层建筑、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人员密集的场所使用钢瓶燃气;(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燃气经营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物品,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消防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或者安装后不能正常运行的,以及未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燃气泄漏事故的,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对个人处5千元以上罚款,对燃气经营企业处5万元以上罚款、停止经营或者吊销安全经营许可证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和计量装置;

(三)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四)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和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报警器具,液化石油气钢瓶及调压阀和燃气表等。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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