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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管理工作计划(精选17篇)

建筑市场管理工作计划(精选17篇)



建筑是人类为满足生产、生活和文化等各种需要而进行的环境改造活动。建筑设计的发展与时代的变迁息息相关,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建筑历史事件。

市场管理工作计划

20xx年,市场建设管理办公室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市管办人的共同努力下,抢抓机遇,攻坚克难,各项工作稳步推进。现就市管办20xx年工作落实情况总结如下:。

1、队伍建设:严格落实《市场建设管理办公室绩效考核办法》,坚持每月对各股室所的各项工作进行绩效考核,按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终考核。作风建设领导小组不定时对各股室所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并与绩效工资挂钩。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上岗,严格落实着装规定。

2、收费管理:加强收入管理,要求各收费单位所收的一切资金,及时入账,资产经营管理股定时或不定时对各收费单位进行抽查,对所有门店、(摊位)进行了专项清理,杜绝坐支,防止漏收、少收、不收现象发生。收费入账工作按部就班,收费任务基本完成。

3、市场秩序整顿:永丰市场、新桥市场实行错时上班制,每天早晨7:00开始对市场秩序进行集中整治,效果明显,改变了市场消防通道被占用现象,市场内的摊位实行功能分区,规范摆放,秩序井然,基本上解决了车难进、人难移的局面。同时加大了卫生保洁投入,加大对卫生人员的管理,实行分片包干负责制,确保“一整三创”工作顺利过关,并逐步实现将市场管理常态化。

4、安全工作: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市管办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完善消防巡查、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20xx年9月成立安全办,负责全办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的督查,各市场管理所成立义务消防队,不仅要防火,还要防盗、防洪等,并以公开信、宣传单、上门做工作等方式向个体户、业主宣传消防知识,要求个体户与业主自觉遵守消防管理制度、用电管理制度。工作人员采用包楼层、包区域、包对象,实施网格化管理、精细化管理,压实了工作责任。6月份全县普降暴雨,永丰市场、新桥市场受灾严重,市管办总支带领全部干部职工,严防死守,抗战在抗洪抢险第一线,确保了所有的个体商贩的生命财产安全。

5、h7n9流感防治:今年1-4月份我县h7n9禽流感检测有两例呈阳性,市管办在指挥部和局党组的领导下把h7n9流感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所管辖的市场全部进行休市,各市场管理所坚持每天对家禽宰杀区进行消毒,每天安排人员值守。总支不定期的进行检查,打赢了h7n9流感防治战役。

6、“禁燃”工作:为贯彻落实县委政府关于在xx县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我办在局党组的领导下,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由主任任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股室所为成员,由安全办负责“禁燃”工作日常督查,全县公益性农贸市场门店、摊位、住户签订“禁燃”承诺书达到找总结之百,并深入广泛开展“禁燃”宣传和劝导工作,确保“禁燃”工作不漏户、不漏店、不漏人。

1、财政预算严重不足,收支极不平衡,单位日常运转困难,自从去年工资改革后,单位支出大幅度增加,预计今年资金缺口近280万元。

2、市场日常管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市场划行归市问题没有彻底解决,脏、乱、差现象依然存在。

3、项目推进举步维艰,永丰农贸市场改造项目由湘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施,20xx年,虽然引入了一名新合伙人,并签订了《补充协议》由于开发商资金断链,导致该项目停摆。

4、维稳压力大。市管办人员多,收入少,全额拨款编制数和工作人员数量严重不符,单位资金缺口大,运转艰难,干部、职工工资福利无法足额到位,干部、职工人心不稳,极有可能再次集体上访,维稳形势不容乐观。

5、“一整三创”工作压力大,永丰市场始建于1986年,由于当时设计不科学,硬件设施不能适应现代市场需求,加上政府近年来对市场开发改造力度增大,拆除了原西区服装城,但由于开发商资金不能到位,项目无法启动,拆除区又没有建围挡,周边居民夜晚偷偷把基建垃圾、生活垃圾倒入该空地,增大了清扫难度。

20xx年,市管办将继续凝心聚力,确保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

1、抓制度落实。坚持常抓常管、严抓严管、齐抓共管,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在作风建设方面采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及时通报,落实责任。在收费制度方面加强日常督管,坚决堵漏,发现问题严格责任追究,同时在增收节支上拓宽思路。

2、抓干部职工学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和市场管理水平,转变管理服务理念,增强干部职工的集体主义责任感,树立市管办的良好形象。

3、抓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进行精细化常态化管理,严格按照“一整三创”要求落实到位,确保各市场消防通道畅通无阻,所有摊担全部进入指定区域经营,彻底解决交通秩序问题,确保“一整三创”工作达标。

4、抓收入管理。抓收入管理是我单位20xx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收费单位要澄清底子,核实标准,严格收费管理制度,做到应收尽收,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推行精细化管理,规范建立收费台账,认真做好各市场门店(摊位)分布明细图,统一使用单位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统一签订租赁规范性合同,加大稽查力度,资产股每月不定时对收费单位进行稽查,确保各项收费足额及时入库。

5、抓安全工作管理。继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加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加大宣传力度、培训力度、处罚力度等各项工作力度,严防死守杜绝一切安全事故发生。

6、抓项目建设推进。争取永丰农贸市场扩改工程、农产品批发大市场在政府的督促下争取早日启动。

7、积极引导促稳定。积极引导干部职工保持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同时加大协调力度,争取财政、人社等职能部门支持,尽快落实资金来源,力争20xx年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彻底解决干部职工的后顾之忧。竭力维护市管办大局稳定。

市场管理工作计划

20____年全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工作要贯彻落实全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着力“分析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把握新趋势,不断提升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工作的新水平”。要以促进综合执法队伍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为根本,以健全和完善文化市场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机制为重点,以开展文化市场专项行动、提升文化市场监管能力为抓手,努力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不断推进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工作跃上新台阶,助推全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一、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

(一)加强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一是抓业务规范。要紧密结合文化部各项规范化文件,细化管理执法操作流程,完善规章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二是抓形象规范。要在统一执法标识、统一执法证件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执法服装、统一执法装备和统一执法文书;三是抓行为规范。加强管理执法队伍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建设,认真落实《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推进文化市场政风、行风和作风建设。

(二)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以开展“执法岗位大练兵、大比武”活动为今年队伍建设的主要手段,进一步强化业务培训,大力加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专业能力的学习训练,全面提升执法技能。9月底前组织开展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技能“大练兵、大比武”活动,10月份组队参加全省比赛,开展“大练兵、大比武”的活动情况和获奖情况将纳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年终考核范围。各地要针对文化市场管理、综合执法业务和岗位的需要,制定培训计划,采取自学、互帮互学、集中培训等方式开展培训和考核,要加强对新颁布实施和新涉及领域的法规的学习培训,有效地督促和引导执法人员由“应知应会”向“行家骨干”转变。各地要组织开展文化市场经营管理人员的法规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

(三)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各地要继续加强监管信息录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组织实施,配合省、市做好全省文化市场视频监管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移动执法系统以及12318文化市场监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四)完善考核评比机制。继续强化按月考评网吧监管平台运行情况、按季度考评执法数据、案件办理、信息报送、综合执法办公系统使用情况的通报制度。积极推进执法装备达标配备,按照省执法考核细则,加大对规范化建设等内容的考核权重。组织开展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年度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比活动,引导和调动广大管理执法人员的积极性。组织选调各地优秀行政执法案卷,参加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优秀案卷评比活动。组织开展全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活动,提升行政许可服务能力。

(五)充分发挥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平台作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涉及范围广、领域多、责任重,不仅需要文化行政部门之间的相互支持与配合,还需要公安、工商等多个部门的通力合作,更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去年市及部分市(区)已经成立了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文化部门,为实现长效监管、合力监管提供了组织保障。个别尚未成立的地区,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努力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各地要充分发挥文管办这个平台的作用,充分凝聚各方共识,整合各方力量,发挥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统一执法的机制作用。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文件处理、信息通报、联合执法、区域协作等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定期通报信息,定期组织重大专项执法行动,共同协商解决热点难点问题。

(六)进一步完善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网络和机制。为了有效规范文化市场秩序,近年来,我市各地文化行政部门积极探索推行建立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文化市场管理网络,努力构建以市(区)为主导,以乡镇(街道)为依托,以村(社区)为点线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联动、综合治理的文化市场管理格局。今年,各地要进一步推进完善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网络和机制。一是做好将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纳入当地党委政府对乡镇(街道)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的推进工作,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管理职责;二是完善乡镇(街道)文化市场管理领导机制和工作网络,6月底前完成健全乡镇(街道)、村(社区)文化市场协管员队伍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制度,有效实现行政管理执法“手臂”向下延伸,起到“补位”作用;三是指导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积极开展文化市场日常监管工作,不断完善文化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做到日常检查与集中整治有机结合,全面提升文化市场的综合治理水平和监管效能。

三、加强文化市场日常监管。

(七)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的监管。要充分发挥市“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协作小组”及各地小组成员的作用,积极发现和查处网络文化市场案件,强化对网络文化市场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探索总结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工作经验。

(八)加强艺术品市场的管理。加强艺术品市场法制宣传和动态研究,开展艺术品市场调研活动,推动行业自律与规范。

(九)加强游戏游艺娱乐场所的管理。积极开展游戏游艺机电子标签化管理工作,强化场所基础性管理工作,科学监管准入机型机种,增强经营单位的诚信守法意识,加大管理执法力度,促进全市游戏游艺娱乐场所经营秩序的明显好转。

(十)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的动态管理。强化对市场的动态管理和暗访督查、督办工作,及时通报情况,形成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全市文化市场交叉执法检查和执法工作交流,查找市场管理漏洞,交流管理执法经验。各地要强化日常巡查机制,量化巡查监管频次,结合节庆、假期等重要节点,按照上级安排及本地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实际,组织专项检查,加强网吧、娱乐、演出、出版物等市场监管和安全工作。

(十一)协调推进各职能领域的执法工作。各地要按照工作职能,切实履行好综合执法职责,要加强对新执法领域的业务培训和工作研究,建立有效机制,协调推进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各职能领域的执法工作,整体提升综合执法队伍在各职能领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四、推进文化市场繁荣发展。

(十二)深化网吧做大做强工作。在圆满完成网吧“单改连”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继续推进网吧资费优惠和增值服务工作的落实,促进统一网维平台建设,积极为我市网吧向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方向发展服务。

(十三)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协会在行业监督和自律、组织和协调等方面的作用,积极推动和指导协会规范制度、开展服务。

市场管理工作计划

20xx年县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思路:以调整产业结构,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为主线,结合企业资质改革和就位,培育龙头企业,进一步提升我县建筑业核心竞争力;以规范从业行为为重点,以建立健全信用体系为手段,进一步加大行业监管力度,构建科学合理的建筑业总分包体系,逐步形成企业规模配置合理,各类型专业优势互补的发展格局;以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推广为抓手,结合墙改、散装等工作,着力发展节能、绿色、环保建筑材料;持续加强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逐步推进混凝土搅拌企业规范化建设和生产运营;继续强化清欠监督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共享的发展理念,推动我县建筑(建材)业持续快速发展。

一是认真研判国家宏观政策。特别是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向民资开放,海绵城市建设,地下管廊建设,城镇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等,都为建筑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国家的宏观政策,对市场的走向将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我们要积极引导建筑业企业,早谋划,早定位,有的放矢,特别要加强对工程建设ppp模式的研判,为企业发展谋得先机。二是做大做强总承包企业。要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梳理摸底我县建筑企业资质现状和发展能力,选择2-3家基础实力较强、发展空间较大的企业,引导企业集团化发展,提升技术、管理能力,增强竞争力。真正把“转方式、调结构、防风险、促升级”贯彻到实际工作中。三是加快专业化发展。20xx年1月1日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在企业人员、资产和专业分包等方面均有较大的变动。其中,专业分包充分考虑了各专业板块之间的关系以及行业现状,划分更加合理。专业承包资质由原来的60个变为36个,旨在形成不同业务领域差异化发展的新格局。以此为参照,企业必须根据市场、自身实力和行业整体发展现状,确定自己的目标市场和业务领域。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而言,摆脱传统观念,变“做大做强”为“做精做专”,以市场为导向、以创新求生存。四是构建和谐的建筑劳务关系。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是行业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建筑施工企业自身发展的迫切需求。要突出较大型企业的依托和引领,推动劳务组织专业化与附属化。专业劳务企业要承担起凝聚和稳定劳务人员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素质,落实建筑施工企业的培训主体责任,做好技术工人培训考核工作,加快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高技能人才和新型产业工人,逐步形成稳定的新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试行技术工人“先培训、后上岗”及“持证上岗”制度。

加强对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市场行为“差别化”管理,认真落实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综合执法制度。切实加强外地进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企业有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基本信息登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记不良行为记录,予以信用扣分,列入我县建筑市场“黑名单”,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我县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活动。认真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和资质监管工作。有序高效开展新资质换证工作,确保20xx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我县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

逐步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信用管理平台,争取与省“监管通”等管理系统实现有效衔接,实现信用信息互联共享,运用信用管理平台,开展信用管理与评价。积极引导我县建筑企业组建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通过行业自律公约规定,督促会员单位合法、诚信经营;完善诚信激励褒奖、失信打击惩戒的信用管理机制。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评价、报送发布制度。加强信息管理队伍建设,确保及时采集、审核、发布各类不良信用行为和良好信用行为信息。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加强与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动机制,将信用信息应用、信用评价与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环节挂钩。通过网站和媒体向社会公布我县建筑市场失信者“黑名单”,实行联动惩戒,营造建筑市场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信用意识,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氛围。

以优化产业结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为目标,以提高建筑部品预制装配率为转型方式,以建筑设计标准化、部品部件生产工业化、现场施工装配化和建筑管理信息化为发展方式,采取“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运作”的发展路径,从政策制度、体制机制、标准规范、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技术进步和产业支撑等方面有效推进我县建筑产业现代化。力争到20xx年末,全县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建筑面积力争累计达到2万平方米,县城区当年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比例达到5%以上。

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在县城新老城区、现代产业园区和有条件的乡镇,以及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中,试点执行更高能效水平的建筑节能标准。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加强全县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能耗数据库及监测平台建设,推行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制度。推进绿色照明,采用高科技节能产品和节能管理模式,降低能耗。凡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及单体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相关部门要根据绿色建筑推广工作计划安排,在年度招拍挂土地总面积中,确定不少于20%的房地产项目按绿色建筑标准建造,并在土地出让、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等要求。组织开展绿色建筑集中示范行动,引导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

一是推行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工程造价管理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加强与发改、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政策衔接,形成制度合力,构建工程造价全过程监管链。二是提升管理水平。加强对项目工程造价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搭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完善企业和专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征集、审核、发布工作,有序推进信用评价工作。

强化绿色发展理念,结合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推广等工作,着力发展节能、绿色、环保建筑材料;配套和完善地产品推广应用激励政策,进一步加快我县地产新型建材产品市场推广应用步伐,提高地产品在我县建筑工程上的使用率。

持续加强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逐步推进混凝土搅拌企业规范化建设和生产运营;重点监督企业现有控尘设备维护和更新,生产作业过程中骨料堆场及输送系统封闭措施等扬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对一些商砼站存在的扬尘防治设施薄弱和长效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强力推进搅拌楼整体封装工作。

一是加强工程资金落实的监管。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否则不予办理施工许可;二是严格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协助人社部门做好农民工资支付保证金征收工作。三是对未按期完成清欠任务及发生新欠的单位,采取限制措施,与有关部门联动不准许参加招投标,问题严重的,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

市场管理工作计划

根据市商务会议及有关文件指导精神,结全我市实际情况,市商务局在市委市府的关心指导下,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继续坚持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相统一,全面推进和完善市场规范管理工作,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抓好节日期间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

加强猪肉市场质量安全监管。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严格落实亮证亮照和挂牌经营制度。全面推进“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协议准入”制度。加大猪肉市场打击力度。

强化粮食市场监管:依法审核粮食收购主体资格。加强对粮食收购行为的监督管理,坚决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各种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倒卖陈化粮的不法行为。

继续实行“三查一督办”制度,狠抓市场巡查制度落实工作。继续推行市场监管网格化监管模式,推行菜单式的巡查记录,继续做好商务系统《市场监管》中的“市场巡查”、“市场备案登记”的录入工作。

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市场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市场消防安全设施,配合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加强集贸市场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做好防风、防雪、防火工作。

以创建为载体,利用多种形式,加强对经营户的宣传教育,引导他们自觉地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和净化经营环境,做到依法经营、文明经营、诚信经营。引导市场开办单位加强自律管理,自觉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按照市局市管目标考核规定,对照标准,严格评定程序,对辖区内的市场准确把握每项数据和信息,进一步加强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市场管理工作计划

20xx年是区局机构改革组建后的第二年,区局要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的业务指导下,上下协作、齐心协力,勇作为、敢担当,着力打造严密的集生产、流通、餐饮一体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集产品生产、商品流通为一体的产品质量监管体系,深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转变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充分发挥机构整合后的优势,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安心放心的消费环境。

不遗余力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和质量强区工作;继续深入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做好标准化和计量工作;保持打击传销高压态势;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做好产品生产、商品流通的监管工作,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秩序;加快建设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企业信用公示制度,保障企业信息公示工作顺利实施;加强消费维权机制建设,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严格监管,打造严密的覆盖全过程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一要深入开展食品药品量化分级监管工作,进一步提升食药经营单位安全水平,继续推进“小微餐饮”和“小微药房”分级达标工作;二要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加大无证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经营“小门店”、食品批发市场(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安全监管力度;三要加大食品药品质量安全风险抽查力度,增加抽查数量和抽查频次;四要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稽查应急制度,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五要重心下沉,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把人财物资源更多地向基层倾斜,构建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食品药品安全防线;六要关口前移,强化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科学监管、效能监管,在做好日常监管工作上多下功夫;七要广泛动员社会参与,向企业员工发放告知书,动员生产企业员工举报企业违法行为。

2、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信用约束机制。要以工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契机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着力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加快建设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企业信用公示制度,保障企业信息公示工作顺利实施,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切实促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同时,宽准入、严监管,对符合条件的个体户及企业要依据法律及予以办照,对上级各项补贴政策要严格落实到位,做好创业富民工作。

3、做好商标、合同、广告监管工作,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商标监管服务工作早谋划早实施,扎实推进商标培育发展战略,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强化侵权案件查处工作;充分发挥合同、服务、维权的重要作用,持续创新合同监管举措,继续推进合同格式条款整治工作,充分发挥动产抵押助企融资作用,推动企业“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深入开展;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广告秩序、切实维护公平公正、健康诚信的广告市场环境。

4、加强消费维权机制建设,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大力抓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传贯彻工作。结合实际工作情况,针对人民群众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有计划的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执法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进一步提升消费维权的影响力和案件查办工作的威慑力,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继续保持打击传销高压严打态势,加强综合治理工作力度。对涉传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办,坚决遏制传销发展蔓延势头。认真做好传销受害人员解救和参与传销人员疏导、教育、遣返等环节善后处置工作。加强对传销活动的动态监控和舆情监控,积极预防传销可能引发的社会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增强群众辨别和防范传销的能力。在打假维权和打击传销等方面加强与公安部门协作,建立双方协作机制。

6、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开展质量强区工作。

加强重点监管,对重点企业、重点设备、重点区域加大监管力度,有针对性地在基础普查的基础上对电梯进行全面普查。重点企业如海螺、新兴铸管、烟厂等,特种设备在重点企业较密集,要加强监察;重点设备如电梯、锅炉等,对重点设备停用的要报停,做好停用登记手续;重点区域如超市、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做好跟踪回访。

同时,充分调动广大企业争创各级政府质量奖的积极性,深入推进“质量强区”战略。

7、切实做好标准化和计量工作,完善惠民服务。大力推进标准化战略,提升地方产品竞争力;以民生计量工作为重点,优化计量市场环境。深化加油站、商店超市、大型集贸市场等重点领域的计量标准化管理,开展电子秤专项检查。建立健全诚信计量体系,提升服务行政监管的能力。

市场管理工作计划

_年____市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继续坚持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相统一,全面推进和完善市场规范管理工作,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_、深入开展红盾护农工作。

_、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抓好元旦、春节、“五一”、端午、中秋、“十一”黄金周等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

加强猪肉市场质量安全监管。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严格落实亮证亮照和挂牌经营制度。全面推进“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协议准入”制度。加大猪肉市场打击力度。

强化粮食市场监管:依法审核粮食收购主体资格。加强对粮食收购行为的监督管理,坚决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各种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倒卖陈化粮的不法行为。

继续实行“三查一督办”制度,狠抓市场巡查制度落实工作。继续推行市场监管网格化监管模式,推行菜单式的巡查记录,继续做好oa系统《市场监管》中的“市场巡查”、“市场备案登记”的录入工作。

_、继续强化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市场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市场消防安全设施,配合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加强集贸市场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做好防风、防雪、防火工作。

_、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

以创建为载体,利用多种形式,加强对经营户的宣传教育,引导他们自觉地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和净化经营环境,做到依法经营、文明经营、诚信经营。引导市场开办单位加强自律管理,自觉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_.继续推行网上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

按照____市局市管目标考核规定,对照标准,严格评定程序,对辖区内的市场准确把握每项数据和信息,进一步加强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市场管理工作计划

一、结合本物业之实际,确定组织架构、各项规章制度及各部门人员配备数额,并制定切实可行的人员招聘计划和培训计划。

二、结合物业之实际,对所招人员进行全面的物业管理服务意识及服务理念的培训,使大家充分树立业主至上,服务第一的信念,使大家充分认识到我们的管理对象是物业,而我们的服务对象是业主,为今后的服务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结合实际,制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以利于销售及业主入伙阶段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针对物业之实际,及时组织大家从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和开源节流上,向项目部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以利于今后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制定相关工作流程,以使今后各项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

六、及时与销售部门进行有效沟通,并针对准客户提出的相关物业管理问题,制定及时有效的答客户问,以促进销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搞好业主入伙的准备工作。

一、对业主信息进行全面确认,采取快件加报纸的方式发放业主入伙通知书,以免今后有业主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办理收楼手续而拒交应交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并把过错强加于我们。

二、结合实际,与装饰公司进行合作,在为公司创造社会效益的同时,为公司也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

三、与项目部及时进行有效沟通,搞好相关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为接管验收工作做好准备,以利于业主入伙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制定业主收楼一站式服务流程,并对全体员工进行一站式服务培训和模拟演练,使业主入伙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五、及时针对业主在入伙中提出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并制定有效的统一说辞,以提高业主的入伙率。

六、搞好业主的装修管理准备工作。

业主装修管理阶段。

一、按照制定的装修管理流程及管理监管方案对业主的装修方案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监管。及时纠正装修期间的违规行为,以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市场今后管理的规范。

二、针对业主在收楼阶段提出的工程问题,组织专班及时开展整改工作,以消除业主对公司的误解而形成的负面影响。

三、与所有业主建立友好的朋友关系,为今后的管理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四、充分利用业主的装修契机,积极开展开荒工作,为公司创收。

一、将安全保卫工作放在首位,通过对安全员实行准军事化的管理,达到全心全意为广大业主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经营环境,为我所管物业及地产的良性发展做好保驾护航工作。

二、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良好的战略伙伴关系,在他们的大力支持下积极开展各项有益的文化活动,将市场的良好治安及经营环境迅速向大众展出。

三、环境服务部,在搞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及时开展有效的有偿创收服务。

四、及时对全体业主进行服务调查,征求业主对我们服务的建议和意见,及时纠正我们工作的方法和问题,并结合业主的需求开展有效的增值有偿和无偿服务,以留住老客户开发新客户。

五、积极为创省级优秀管理市场作好各种务实和公关工作。

六、充分利用所有有利条件,向外拓展业务,迅速抢占本地的物业管理市场。

市场管理工作计划

xx年,xx市市场管理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稳定、发展、效益”这一主题,加强管理树形象,加大招商强后劲,接管社会市场拓空间,以解放思想活动为契机,深化改革,整合资源,优化资产,将市场经济推入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取得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全年预计完成市场收入560万元,占年度任务的111%。一年来,市场管理局的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市场环境不断优化,市场交易日益繁荣。但为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发展,改变以往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做实做强市场,提升市场品位,最大限度的发挥市场的承载作用,争取要在20xx年有重大突破。为实现上述目标,20xx年我局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为发挥耒阳的区位优势,形成湘南贸易旺市,我局计划在近几年内将城区几个骨干市场升级改造成超市型市场。20xx年,我局管辖的三个城区骨干市场升级改造将全面启动,灶市综合市场规划设计、拆迁工作已经完成,改造工程总投资3400万元,总建筑面积25000平方米,营业面积9000平方米,将建成一个高标准的、新型的综合型市场,为带动灶市地区的经济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蔡子池蔬菜批发市场计划xx年完成规划、设计及拆迁工作,拟总投资4000万元,按照超市型蔬菜市场要求进行改造,有效改善我市市民的菜篮子工程;金山服装城是城区商贸的金山角,现有市场的容量与不断发展的城市规模很不适应,同时消防隐患异常突出,为尽快消除安全隐患,二期改造工程政府常务会议已经通过,市场规划、图纸设计已经完成,招商协议初步达成,市场拆迁工作也正在逐步实施,计划20xx完成总投资1个亿,完成商城部分建设,该市场通过改造兴建,将进一步扩大面积,改善环境,增添设备,优化组合,无论在硬件设施上和软件管理上都堪称一流水平,居全省先进地位,“栽好梧桐树,引来金凤凰”,市场人气会更旺,生意会更火,可谓建好一座市场,造福一方百姓,市场将呈现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

20xx年,我们要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在管理模式上有新突破,在工作方式上有新改变,特别是要制订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用制度约束经营户,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是计划推行经营户积分管理制度,对违反市场管理条例的进行扣分,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分,采用评选文明经营户的作法,给予精神、物质奖励,让积分和评选与租金挂勾,对违反市场管理条例且屡教不改的经营户,将终止其合同,严禁进入市场经营。

二是规范门面转让制度,严禁经营户擅自将门面转让,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转让,要严控高价转让,以保持市场的平稳。

三是规范门面转租制度,特别是严控转租标准,实行限额控制,以保持市场的长兴不衰。

接管社会市场是市场管理局的一个重要举措,我局在接管方面已迈出了喜人的步伐,市场业主反映较好,成绩值得肯定。20**年国务院取消工商两费的收取,市场经营户的负担进一步减轻,但同时出现部分社会市场无人管理或无法正常管理的局面,为此,我局争取20xx年将城区尚未接管的社会市场尽量全部纳入我局管理范围,同时加强对农村社会市场的指导,把条件成熟的市场接管过来。我局将充分发挥专业管理队伍的优势,将市场管理和物业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为市场管理与物业管理探索一条切合耒阳的管理路子。

我市市场发展较快,但缺少合理规划布局,大多数市场都是以房地产开发为主,所以市场建设布局存在不合理性。按照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20xx年我们将努力搞好新建市场的论证、考察和报批,联合商务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全面清理市场,加强市场建设的监督管理,严格把好新建市场的审批关。

20xx年将是我局快速发展的新起点,我们的市场升级改造大潮已经拉开序幕,憧憬未来,我们信心百倍,市场管理将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将飞速发展,为我市的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建筑市场管理工作计划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江西省政府规范市场经济管理工作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各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现就我区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近几年特别是20以来,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在各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和参与配合下,持续开展了规范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使建筑市场秩序有了一定好转,建筑市场开始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但是,建筑市场管理松懈、秩序混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如隐性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和恶性压价尚未完全杜绝;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尤其是无证建设、无证施工的比例还较大;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和使用伪劣建材的现象在一些工程上还不同程度存在;个别管理部门及少数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干预工程承发包,以及不依法行政,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形也时有出现;由于不合理规定、装饰管理政出多门等问题致使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尚未形成。建筑市场秩序较乱,不仅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而且腐蚀了干部队伍,败坏了社会风气。不言而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已经成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工作任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一定要从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高度,深刻认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心和紧迫感,理直气壮、旗帜鲜明地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好抓落实。坚持标本兼治,完善制度建设,明确管理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切实抓出成效来。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按计划分阶段稳步推进。今年,我区要通过艰苦努力和扎实工作,取得明显的成效。总体工作目标是六项:一是解决一些危害性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二是规避招标、干预招投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恶性压价和阴阳合同等问题得以有效整治;三是违反法定建设程序、违法建设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使用伪劣建材的状况得以基本扭转;四是以不合理规定实行地方保护的问题得以基本解决;五是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得到清查,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受到严惩;六是管理部门不依法行政和执法主体不严格执法得以纠正与规范。要求2003年以来和今后新开工的工程项目依照法律法规做到“八个必须”: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必须实行招标,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经依法批准的项目勘察、设计可以实行邀请招标,也可以组织概念设计招标;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必须做到不排斥或限制符合条件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参加投标;依法应当报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报审,否则一律不准使用;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必须选用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实行监理;依法应当实行施工许可管理的工程必须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依法应当进行政府质量、安全监督的工程,必须实行质量、安全监督;依法应当实行竣工备案的工程,必须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二、严格法定建设程序管理,严肃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行为。

1、所有工程都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建设程序,依法办理项目报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合同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必须委托监理。

2、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为该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建设承担法定责任。如该工程项目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首先应当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

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要协助建设单位履行或者监督工程承包单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在发现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时,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并促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律不得使用。对于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发现问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要责令有关单位及时修改,不进行修改或经修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4、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切实把好工程的开工和竣工交付使用两道关。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应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外,所有规定范围内工程都必须依法实行施工许可管理。对于违反规定不实行招标或公开招标、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不委托监理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必须依法作出严肃处罚。同时,要认真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未经验收和实行备案而投入使用的工程要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三、加大监管力度,切实解决规避招标和招投标弄虚作假问题。

1、解决规避招标和招投标弄虚作假问题,关键在于规范建设单位行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必须实行招标。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项目,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不得违法进行议标。

对于按规定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区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其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做出严厉处罚。

2、继续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充分发挥其服务作用,规范其运行。对于按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都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监理招标的工程项目,有条件的也应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交易活动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3、大力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制度。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承办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范围,依法组织招标。对于委托招标代理的工程,如果发生规避招标或招投标弄虚作假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责任外,还要依法严肃追究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

4、强化工程合同管理,严禁“阴阳合同”。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即“阴阳合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竞标,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勘察、设计、监理取费规定无理压价强签合同。对于违反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对于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执行,并不予工程验收和备案。对于已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价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新开工的工程应视作建设资金不落实,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5、认真贯彻国办发(2003)94号,抚府办发[2004]11号和省政府赣发(2004)17号及建设部建市(2004)4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狠抓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区建设行政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按工程总造价的15%收取工程担保金,以确保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杜绝新的拖欠现象发生。

四、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综合治理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一律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承包承揽工程,监理单位一律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要建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合同及分包合同备案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以及勘察、设计、施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均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或分包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不进行合同或分包合同备案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公开通报,并在资质年检中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册。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责令改正,或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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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由于建筑市场发育不够成熟,信用机制不健全,使得工程款拖欠问题十分严重。下文是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建筑活动及对建筑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有序的原则。禁止以任何形式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从事建筑业的相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建设工程科学技术进步。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全省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工商、价格、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筑市场的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可以将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招标投标、工程抗震、工程造价等事项委托给相应的机构具体实施。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对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责令中断建筑活动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活动投诉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省外企业进入本省从事建筑活动,应当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从业资质核验。资质核验手续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前款规定的企业应当在签订承包。

合同。

或者委托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建设许可。

第十一条下列单位应当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

前款规定的单位涉及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许可,方可承接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承接工程。

第十二条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执业资格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从事注册执业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专业技术工作。

建设工程执业资格人员可以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项目管理和建设单位申请注册并执业;具有多项执业资格的,只能在一个单位注册。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技术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

参与建筑活动的劳务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岗前技术、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2层及2层以下非公共建设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整个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也可以就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或者按标段分别申请施工许可;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按期分别申请施工许可。

第十六条拆除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在实施工程拆除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前款规定备案的拆除工程范围、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分别确定。

第四章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和承包。

第十七条发包建设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办妥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三)已经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办妥工程项目登记手续;。

(四)有满足项目相应发包阶段所需的技术文件;。

(五)有项目资金证明、付款保函或者担保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发包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迫使承包人以低于工程成本的价格竞标或者承包工程;。

(二)肢解发包工程;。

(三)擅自变更国家规定的建筑活动取费标准;。

(四)任意压缩合理建设工期;。

(五)不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六)政府投资工程以垫资为条件发包;。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度,由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工程的招标投标,适用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发包人应当将工程招标情况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发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自行投资建设、自行使用且其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

(四)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前款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依法取得国家安全机关确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应当依法取得保密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确认。

第二十二条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不得以采取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为由规避招标。

项目管理、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发包或者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进行招标。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施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将建设工程的非主体部分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将劳务作业分包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劳务企业。

第二十四条承包人承接工程后,应当按照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组建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工程进行管理。

实行总承包、分包制度的工程,总承包人应当在分包现场派驻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的承包人联合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资质类别相同但资质等级不同的,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承包人的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资质类别不同的,按照联合体各方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六条发包人依法将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多个勘察、设计单位的,应当选定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作为主承包单位,负责整个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及资料汇总工作;将施工分别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应当组建相应机构或者确定一个施工单位作为主承包单位,负责整个项目施工的总体协调及资料汇总工作。

第二十七条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和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并为交易活动当事人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有形建筑市场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有形建筑市场原则上在自治州、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和设区的市设立,且一个城市只设立一个有形建筑市场。

第二十八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鼓励其他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

第二十九条有形建筑市场应当妥善保存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有关备案资料、原始记录等,并制定相应的查询和保密等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有形建筑市场实行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有形建筑市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二)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三)发布虚假信息;。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五)泄露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

(二)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人;。

(三)泄露招标投标活动的内幕信息;。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建设工程服务和监理。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服务机构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服务机构和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建筑活动,应当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受委托事务,并对其提供的信息、数据、结论以及出具的证明、报告或者其他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接业务;。

(二)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服务活动;。

(三)转让所承接的业务;。

(四)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谋取非法利益;。

(五)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

(六)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鉴定、验收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一)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住宅工程;。

(四)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

(五)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六)国家规定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服务机构和监理单位收取服务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招标人不得将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转嫁由中标人支付。

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三十八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地震、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四十条涉及建设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加层、改造、装饰装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四十一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文件必须真实、准确。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勘察、设计单位及相关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质量、安全生产负责;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负责。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第四十三条监理单位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发现施工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改正;发现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设计要求的材料设备的,应当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并改正;发现施工中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改正。

前款规定事项应当及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四十四条工程建设中需要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不符合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采用单位应当组织专题技术论证,依法报该标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采用。

第四十五条工程建设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依法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建设单位应当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重要部位的材料、构配件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实行工程监理的,由监理人员见证;未实行工程监理的,由建设单位技术人员见证。所取样品应当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第四十七条建设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修。返修费用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民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

住宅工程应当实施质量分户验收。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已竣工验收工程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竣工图,并提供工程保修书以及有关工程使用、保养、维护的说明。

第五十条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得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产品和技术。

本省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建设工程产品和技术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

第五十一条推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施工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报酬。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第八章建设工程合同和造价。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发包、承包、分包以及建设工程服务和监理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提倡使用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五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参照国家工期定额约定。发包人要求工期提前的,应当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并向承包人支付工期提前增加的费用。

第五十四条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需要变更的,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

第五十五条发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工程性质将合同报建设、交通、水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备案。依法变更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的,应当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十六条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未实行双向等额担保的建设工程,视为建设资金尚未落实。

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造价应当包括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下列费用:项目前期费、建筑及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建筑及安装工程费中的社会保障费、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计算,应当在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标底、报价中单独列项,或者在工程总价中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和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控制建筑施工引起的噪声及其他环境污染和危害,所需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因施工不当所发生的费用除外。

第五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组织编制、颁发本省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计价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

专业工程计价定额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由具有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发包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十二条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限,完成竣工结算资料的审查;在合同约定期限,未完成对竣工结算资料审查的,视为认可。

合同未约定工程结算期限的,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报告和资料后60日内完成审查。

复杂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期,经发包、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双方应当提供工程竣工结算凭证。未提供结算凭证的,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但已经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工程除外。

第六十三条建设、交通、水利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技术鉴定。

第六十四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审计机关或者其委托的审计机构应当在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受理之日起90日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审计时间,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其新建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标无效。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对有形建筑市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有形建筑市场停业整顿。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相关责任方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索贿受贿、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园林绿化、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设备材料供应以及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服务等活动及场所的总称。

本条例所称有形建筑市场,是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场所。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服务,是指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有偿服务。

第七十七条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并遵守本条例。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8月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是指建筑商品交换的场所,并体现建筑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

是整个市场系统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其分类方式有如下几种:

1.按其交换范围或地理场所可分为国际建筑市场(亦称海外承包市场)和国内市场,国内市场又可分为城市、农村、部门、地区等建筑市场,或分为宏观建筑市场与微观建筑市场。

2.按产品特性和形态可分为实物形态建筑产品市场和非实物形态建筑产品市场。

3.按市场性质不同可分为简单建筑商品市场(指手工作坊时期的)、资本主义建筑市场、社会主义建筑市场。

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建筑市场是建设工程市场的简称,是进行建筑商品和相关要素交换的市场。下文是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和规范本省的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建筑产品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进行建筑产品交易的活动及其场所。本条例所称建筑产品,是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成果和施工、竣工验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构配件和其他设施。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线敷设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产品的生产、交易、中介服务、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国家对建设工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建筑市场实行统一管理。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建筑市场实行公平竞争。交易各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受地区、行业和所有制形式限制。

交易各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从事建筑产品的交易活动,应依法签订。

合同。

签订合同应当使用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条在建筑市场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检举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受理检举的部门应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部门。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筑市场。

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建筑市场。

第八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管理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二)对建筑市场的发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方进行资质管理;。

(三)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报建、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

(四)负责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

(五)发布建筑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

(六)监督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依法查处违法活动。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建筑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

第十条建筑市场的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提高效率,搞好服务。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参与建筑市场交易活动,不得利用职权索贿受贿。

第三章资质管理。

第十一条从事下列建筑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二)建筑施工;。

(三)建设工程监理;。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资质证书定期进行审验,并根据审验结果,决定资质的升、降或者吊销。逾期不接受审验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产品的生产、交易和中介服务活动。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分立、合并或终止的,必须到原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重新办理资质手续或注销登记。

禁止出卖、转借、伪造、涂改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注册地在省外的工程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及中介服务机构来陕从事建筑活动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和其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函向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下列人员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一)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二)注册建造师;。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咨询工程师。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从事质检、安全、资料管理等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发包承包管理。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政府投资或者其他公有制单位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持有工程项目管理资质证书或者与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

(三)建设用地和工程报建手续完备;。

(四)具有地形图、水文和工程地质、地下管线等工程勘察、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施工发包,除应当符合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

(二)建设资金和主要设备来源已经落实,到位资金能够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

(三)拆迁进度符合工程施工要求。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可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发包给一个单位进行总承包,也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或群体工程中的单位工程分开发包给承包单位。

实行设计总包的,建设单位不得将设计进行专业分包。

实行施工总包的,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开发包。

第二十条承包单位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自行组织完成,不得倒手转包。

总承包的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将总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其他承包单位。但总承包单位必须对总承包的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承担总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范围及方式,依照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办理规划定点、征地拆迁手续和有关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包揽工程;不得在建设工程承包发包中行贿受贿。

第五章造价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实行统一管理。建设工程造价依照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的定额以及计价办法执行。

专业建设工程造价,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建设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的定额以及计价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材料的价格以及人工、机械费用的变化情况,定期调整建设工程的价格预测系数、价格结算系数、预算定额、费用定额以及计价办法。

第二十六条国家和省规定放开价格的建筑材料、设备等,实行市场价格。

第二十七条在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阶段,设计单位应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图预算;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编制工程竣工决算。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招标工程合同中的工程造价必须与中标价格一致。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有权制止违反工程造价管理的行为。

第六章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必须遵守国家和省颁布的技术规范。

建筑产品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质量标准。建筑产品的审查、供应单位应对产品质量负责。

禁止在建设工程上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十条发包单位未经施工承包单位同意,不得超越合同约定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设计单位未经发包单位同意,不得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安全监督制度。下列机构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行使质量安全监督权:

(三)国务院各部门设置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施工中,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必须对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保修制度。建设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承包单位必须承担保修责任,保修费用和实际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办理交工手续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毁损。

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建设、劳动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中介服务。

第三十七条从事建设监理、工程咨询、招标代理、设备材料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受委托单位委托,依法进行中介服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下列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建设监理:

(一)大、中型工程项目;。

(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三)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

(四)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十九条建设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建设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等进行监理。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对委托方负责。因监理责任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实行建设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监理人、监理内容、所授予的权限等,书面通知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提供技术、经济资料。

第四十一条监理单位不得与承包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经营性业务关系。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四十二条工程咨询单位受委托单位委托,按合同约定向委托单位提供资料信息和咨询意见。

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接受委托单位委托,依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对建设工程及其材料、设备质量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负责。

委托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共同委托检测单位重新进行检测。

第四十四条招标代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主持招标,对委托单位负责,并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招标代理单位不得与承包单位有隶属关系或经营性业务关系。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而从事建筑产品交易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出卖、转借、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资格证书而从事执业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未按规定移交工程档案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未按规定实行建设监理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转让监理业务的。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给予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具备发包条件自行发包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倒手转包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视其情节予以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可以并处整体或者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工程项目负责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可以视其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工程承包发包中行贿受贿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建设工程上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第五十条在建筑市场交易活动中,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分别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建筑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妨碍建筑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建筑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职权中违反本条例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建筑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参与建筑市场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是指建筑商品交换的场所,并体现建筑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是整个市场系统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

其分类方式有如下几种:

1.按其交换范围或地理场所可分为国际建筑市场(亦称海外承包市场)和国内市场,国内市场又可分为城市、农村、部门、地区等建筑市场,或分为宏观建筑市场与微观建筑市场。

2.按产品特性和形态可分为实物形态建筑产品市场和非实物形态建筑产品市场。

3.按市场性质不同可分为简单建筑商品市场(指手工作坊时期的)、资本主义建筑市场、社会主义建筑市场。

年市场管理工作计划

xx年××市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继续坚持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相统一,全面推进和完善市场规范管理工作,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的日常监管。严把主体资格准入关;积极推进农资经营者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制度;加强对农资市场检查和督察工作;建立完善农资市场长效监管防范机制。继续加大农资监管“五项举措”的工作落实力度。

抓好元旦、春节、“五一”、端午、中秋、“十一”黄金周等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

加强猪肉市场质量安全监管。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严格落实亮证亮照和挂牌经营制度。全面推进“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协议准入”制度。加大猪肉市场打击力度。

强化粮食市场监管:依法审核粮食收购主体资格。加强对粮食收购行为的监督管理,坚决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各种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倒卖陈化粮的不法行为。

继续实行“三查一督办”制度,狠抓市场巡查制度落实工作。继续推行市场监管网格化监管模式,推行菜单式的巡查记录,继续做好oa系统《市场监管》中的“市场巡查”、“市场备案登记”的录入工作。

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市场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市场消防安全设施,配合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加强集贸市场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做好防风、防雪、防火工作。

以创建为载体,利用多种形式,加强对经营户的宣传教育,引导他们自觉地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和净化经营环境,做到依法经营、文明经营、诚信经营。引导市场开办单位加强自律管理,自觉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按照××市局市管目标考核规定,对照标准,严格评定程序,对辖区内的市场准确把握每项数据和信息,进一步加强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计划

20xx年我镇将围绕学习贯彻xxx在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会议精神,在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文化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xxx精神,积极开展农民群众喜爱的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使其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真正发挥村级文化活动室的职能作用,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1、积极争取上级补助,完成我站综合文化站建设、验收工作,完成本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及附属设施设备。到20xx年底,我站已完成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新建建筑面积达300平方米的文化站综合楼,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必要的文化活动场所,从而提高市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改善人们生活质量。并积极争取上级政策和本级财政支持,继续加强文化队伍建设,确保综合文化站成为服务于当地农村群众的综合性公共文化机构。

2、文化站阵地宣传和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努力争取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对文化站工作的关心支持,尽可能地加大对综合文化站建设的投入和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对农村农家书屋、网吧、健身运动、娱乐活动的辅导和指导,增大对已建农村书屋的藏书量,竭力制止未成年人进网吧及时向广大群众宣传新思想、新观念、新文化,用先进的文化占领本镇文化阵地,树立崇高科学,反对封建迷信的思想,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求知、求美、求乐的'需要。

3、加强文化工作者思想素质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努力开拓创新。为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加强对村级管理员的培训,使其能适应新时期下文化工作的需要。

4、抓好传统节日,民族节日期间的群众性文化活动和送文化下乡活动,并把各个节日活动与中心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努力创办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艺术活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为本镇文化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

5、加大文物保护,挖掘文化底蕴。对辖区内的各级文物加以保护,加大宣传,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保护和管理措施。

6、坚持文化大繁荣,大发展的方针,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认真落实“三项”制度,抓住水南镇强求保护和弘扬历史文化,历史文化名城旅游文化工作的机遇迎难而上,挖掘民族民间文化传统艺术,真正体现古镇文化的繁荣和发展。

年市场管理工作计划

2014年全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工作要贯彻落实全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着力“分析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把握新趋势,不断提升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工作的新水平”。要以促进综合执法队伍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为根本,以健全和完善文化市场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机制为重点,以开展文化市场专项行动、提升文化市场监管能力为抓手,努力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不断推进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工作跃上新台阶,助推全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一)加强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一是抓业务规范。要紧密结合文化部各项规范化文件,细化管理执法操作流程,完善规章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二是抓形象规范。要在统一执法标识、统一执法证件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执法服装、统一执法装备和统一执法文书;三是抓行为规范。加强管理执法队伍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建设,认真落实《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推进文化市场政风、行风和作风建设。

(二)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以开展“执法岗位大练兵、大比武”活动为今年队伍建设的主要手段,进一步强化业务培训,大力加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专业能力的学习训练,全面提升执法技能。9月底前组织开展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技能“大练兵、大比武”活动,10月份组队参加全省比赛,开展“大练兵、大比武”的活动情况和获奖情况将纳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年终考核范围。各地要针对文化市场管理、综合执法业务和岗位的需要,制定培训计划,采取自学、互帮互学、集中培训等方式开展培训和考核,要加强对新颁布实施和新涉及领域的法规的学习培训,有效地督促和引导执法人员由“应知应会”向“行家骨干”转变。各地要组织开展文化市场经营管理人员的法规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

(三)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各地要继续加强监管信息录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组织实施,配合省、市做好全省文化市场视频监管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移动执法系统以及12318文化市场监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四)完善考核评比机制。继续强化按月考评网吧监管平台运行情况、按季度考评执法数据、案件办理、信息报送、综合执法办公系统使用情况的通报制度。积极推进执法装备达标配备,按照省执法考核细则,加大对规范化建设等内容的考核权重。组织开展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年度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比活动,引导和调动广大管理执法人员的积极性。组织选调各地优秀行政执法案卷,参加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优秀案卷评比活动。组织开展全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活动,提升行政许可服务能力。

(五)充分发挥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平台作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涉及范围广、领域多、责任重,不仅需要文化行政部门之间的相互支持与配合,还需要公安、工商等多个部门的通力合作,更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去年市及部分市(区)已经成立了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文化部门,为实现长效监管、合力监管提供了组织保障。个别尚未成立的地区,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努力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各地要充分发挥文管办这个平台的作用,充分凝聚各方共识,整合各方力量,发挥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统一执法的机制作用。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文件处理、信息通报、联合执法、区域协作等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定期通报信息,定期组织重大专项执法行动,共同协商解决热点难点问题。

(六)进一步完善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网络和机制。为了有效规范文化市场秩序,近年来,我市各地文化行政部门积极探索推行建立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文化市场管理网络,努力构建以市(区)为主导,以乡镇(街道)为依托,以村(社区)为点线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联动、综合治理的文化市场管理格局。今年,各地要进一步推进完善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网络和机制。一是做好将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纳入当地党委政府对乡镇(街道)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的推进工作,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管理职责;二是完善乡镇(街道)文化市场管理领导机制和工作网络,6月底前完成健全乡镇(街道)、村(社区)文化市场协管员队伍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制度,有效实现行政管理执法“手臂”向下延伸,起到“补位”作用;三是指导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积极开展文化市场日常监管工作,不断完善文化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做到日常检查与集中整治有机结合,全面提升文化市场的综合治理水平和监管效能。

(七)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的监管。要充分发挥市“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协作小组”及各地小组成员的作用,积极发现和查处网络文化市场案件,强化对网络文化市场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探索总结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工作经验。

(八)加强艺术品市场的管理。加强艺术品市场法制宣传和动态研究,开展艺术品市场调研活动,推动行业自律与规范。

(九)加强游戏游艺娱乐场所的.管理。积极开展游戏游艺机电子标签化管理工作,强化场所基础性管理工作,科学监管准入机型机种,增强经营单位的诚信守法意识,加大管理执法力度,促进全市游戏游艺娱乐场所经营秩序的明显好转。

(十)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的动态管理。强化对市场的动态管理和暗访督查、督办工作,及时通报情况,形成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全市文化市场交叉执法检查和执法工作交流,查找市场管理漏洞,交流管理执法经验。各地要强化日常巡查机制,量化巡查监管频次,结合节庆、假期等重要节点,按照上级安排及本地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实际,组织专项检查,加强网吧、娱乐、演出、出版物等市场监管和安全工作。

(十一)协调推进各职能领域的执法工作。各地要按照工作职能,切实履行好综合执法职责,要加强对新执法领域的业务培训和工作研究,建立有效机制,协调推进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各职能领域的执法工作,整体提升综合执法队伍在各职能领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二)深化网吧做大做强工作。在圆满完成网吧“单改连”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继续推进网吧资费优惠和增值服务工作的落实,促进统一网维平台建设,积极为我市网吧向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方向发展服务。

(十三)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协会在行业监督和自律、组织和协调等方面的作用,积极推动和指导协会规范制度、开展服务。

广西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良好的建筑行业环境是经济腾飞的必要条件,营造良好的环境就是要优化建筑市场信用、完善建筑市场机制等。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设工程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对建设工程实施阶段,从报建、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竣工验收以及保修全过程中的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建设工程经营活动及其场所。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和金属结构安装、管道线路敷设等工程。

第三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

工业、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专业工程的建筑市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商、物价、审计、财政、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经营活动,必须遵循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滥用职权干预或者垄断建筑市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资格)证书及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经营活动。

第二章发包管理。

第八条发包建设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二)有与该工程建设相应的资金,并能承担工程价款的支付责任;。

(三)有与发包的建设工程相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不具备前款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代理。

第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办理报建手续;。

(二)有满足勘察、设计要求的资料和勘察、设计。

说明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发包,除应当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领取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手续;。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符合发包条件的建设工程,由发包方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方式发包,择优确定资质等级符合建设工程要求的承包方。

发包方不得以承包方垫资施工作为发包条件。

第十二条发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或者群体工程的单位工程分别发包;发包方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发包。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报建、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设工程经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后,发包方必须办理报建手续。列入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的专业工程,报建手续向自治区工业、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建设工程的报建手续向批准立项的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包方在建设工程发包及办理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后,必须向负责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工业、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由自治区工业、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的专业工程,发包方应当分别自办理报建手续和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除。

合同。

另有规定外,对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发包方不得指定其生产、销售单位。

第十五条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或者终止建设,发包方必须自中止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与承包方协商,订立书面协议,报原发放施工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中止后需要重新发包的建设工程,必须重新办理发包手续。

第十六条发包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建设工程发包中收受贿赂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三章承包管理。

第十七条承包方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包建设工程。禁止无证或者未经批准越级承包建设工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伪造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必须由具有资格证件的人员担任的工作岗位,无证人员不得担任。

第十八条承包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

实行总承包或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单项承包的建设工程,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需要分包的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分包方,分包后必须报发放施工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分包现场派出具有相应资质的常驻人员,管理分包方履行合同。分包方不得将分包的工程再分包。

对建设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造价和保修,承包方向发包方全面负责,分包方向承包方全面负责。

第十九条承包方在工程建设中必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现场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承包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承包建设工程。

第四章中介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质量检测、咨询、招标投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开展中介服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咨询的机构不得同时接受招标方和投标方对同一建设工程的咨询委托。

第二十四条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的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因中介服务机构的过错造成委托方损失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合同与造价管理。

第二十六条从事建设工程经营活动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合同文本格式签订。

第二十七条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主要条件与中标承诺的条件必须一致。

同一建设工程的承包合同与监理委托合同的同一内容约定应当一致。

总承包方或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的,分包合同与总包或者承包合同的有关约定应当一致;有不一致的,以总包或者承包合同为准。

第二十八条签订建设工程总包、承包、分包合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期、造价、质量、安全的规定,合理确定工期,合理计价,明确质量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的标底价、投标报价、承包合同价、工程结算价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和承包方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竣工结算。

第三十一条发生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解决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以及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有关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可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办理报建、安全监督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补办手续,可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属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专业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有关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建设及工业、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1996年8月6日起施行。

1.按其交换范围或地理场所可分为国际建筑市场(亦称海外承包市场)和国内市场,国内市场又可分为城市、农村、部门、地区等建筑市场,或分为宏观建筑市场与微观建筑市场。

2.按产品特性和形态可分为实物形态建筑产品市场和非实物形态建筑产品市场。

3.按市场性质不同可分为简单建筑商品市场(指手工作坊时期的)、资本主义建筑市场、社会主义建筑市场。

市场管理工作计划

可入时间将门打开,禁入时间将门关闭。通过这些措施的落实,车辆管理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验和企业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了卫生管理、秩序管理、收费管理、人员管理、安全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使企业运行有章可循,有制可依,进入规范化管理轨道。在____年上半年工作中,我们全体干部职工从未休息过节假日,贪黑起早,兢兢业业,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也得到了____群众的认可。5月19日,新华网黑龙____频道对________县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卫生、秩序等各项管理办法和所取得的成果给予了报道,5月14日绥化晚报、________电视台重要媒体报________节目也给予了相关报道和刊登。下半年工作打算____年下半年,我们在继续强化市场管理,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的基础上,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抓好目标管理,年终经济指标兑现工作。二是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投资2万元,对市场大厅三个阳光平台进行改造,彻底解决市场大厅冬季缓霜滴水、夏季漏雨的问题;投资1万元,对鲜鱼经营摊区地面进行改造,解决摊区地面存水问题;投资1万元,对农贸市场外房檐装饰板进行修补。三是依托市场的自身优势拓展经营领域。我们将依托市场有房屋、有场地、有设施的优势,广开门路,积极对外联系,将企业富余人员组织起来,搞一些适时对路的商业经营,开辟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企业效益。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我们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全体干部职工在下半年工作中将再接再厉,再创新业绩,再登新台阶。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提出的,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市场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对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下同)、建设监理,以及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等发包和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从事上述发包和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依法对建筑市场进行管理,保护合法交易和平等竞争。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承发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或收受“回扣”,不得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草拟或制定建筑市场管理法规;(二)总结交流建筑市场管理经验,指导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三)根据工程建设任务与设计、施工力量,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四)审核工程发包条件与承包方的资质等级,监督检查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下同)的执行情况;(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草拟或制定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宣传并监督执行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二)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依法核发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的营业执照;(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

合同。

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和处理无效工程合同,负责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并根据当事人双方申请或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对工程合同进行鉴证;(四)依法审查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经营资格,确认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三章发包管理。

第八条建立工程建设报建制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下达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须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办理报建手续。其他建设项目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手续。报建。

申请书。

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当年投资额、资金来源、工程规模、开竣工日期、发包条件、工程筹建情况等。

第九条凡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其他建设项目的承发包活动,须在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第十条发包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发包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公民;(二)有与发包的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三)实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本条第二、三款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咨询单位等代理。

第十一条发包工程勘察设计,除符合本章第十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设计任务书已经批准;(二)具有工程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发包除符合本章第十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二)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四)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五)建设用地的征用已经完成,拆迁已符合工程进度要求。

第十三条工程的勘察、设计必须委托给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的施工必须发包给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的加工生产,必须发包给具有生产许可证或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企业。

第四章承包管理。

第十四条承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的单位(以下统称承包方),必须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产品生产许可证、开户银行资信证明等证件,方准开展承包业务。

第十五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包工程或者分包工程、提供劳务的施工企业,须依照《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持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包工程证明和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证件,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勘察、设计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包任务,依照《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承包方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包任务,不得无证承包或者未经批准越级、超范围承包。

第十七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核验和监督检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没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不准在工程上使用。

第十九条承包工程施工,必须自行组织完成或按照有关规定分包部分工程,不得非法转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出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图签、银行帐号等。

第二十条承担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严禁无证、照或越级承担建设监理业务。

第五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承发包双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签订承发包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二十二条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价格政策、计价方法和取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扩大计价的各项标准,不得任意压价、抬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二十三条承发包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必须报双方的主管部门、经办银行备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合同进行登记管理。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合同鉴证。

第二十四条承发包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对于发包方利用发包权索贿受贿、收受“回扣”,或者将工程发包给不符合资质等级单位承担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根据情节,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或施工、责令停产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证、照或越级勘察、设计、施工的;(二)非法转包工程的;(三)出卖、出借、出租、转让、涂改、伪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银行帐号、图签等的;(四)无证、照或越级承担建设监理的;(五)利用行贿、“回扣”等手段承揽工程任务,或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各自的职责进行查处。需要配合的,双方应积极配合。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工程上指定使用没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或者因设计、施工不按标准执行,造成工程质量、人身伤亡事故的,按照《建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建筑市场管理人员以权谋私、敲诈勒索、询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村庄和集镇建设中的特殊情况可以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7年2月1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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