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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模板17篇)

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模板17篇)



规章制度的修订应该及时进行,以适应组织的发展和变化。规章制度的执行要严格,违反规定的行为应该受到相应的制裁和处罚。

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1、二次供水设施及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xx)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xx)。

2、二次供水设施的公共场所须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值班人员。

3、从事二次供水值班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

5、二次供水水池应封盖加锁,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水池的排气孔溢流管孔应加装砂网,水箱周围不得设有污水管线及污染源。

6、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二次。从事清洗消毒人员必须取得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及健康证明。

7、当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

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三、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转,防护严密,不存在污水倒流,鼠害等侵入,雨水渗漏,防止投毒等现象发生。

四、水池加盖、加锁,有专人负责。

五、水池每年按规定至少清洗二次,并有清洗记录和清洗后专职机构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单。

六、供、管水人员必须掌握相应的卫生知识及预防措施。

七、供水设施周围环境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有污物堆积和杂草丛生,排水必须通畅。

八、如出现饮用水污染隐患或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及时处理,不得造成污染所导致的疾病发生。

九、消毒设施完善,定期对池水进行消毒,防止二次污染,保证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十、加强涉水产品的管理,严格涉水产品索证制度,严禁采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涉水产品。

自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保障业主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制度:

一、认真学习国家对二次供水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持有效卫生许可证供水,卫生许可证悬挂于醒目位置。

三、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四、二次供水设施应加盖加锁,防止饮水安全事件发生。

五、保持周围环境卫生,周围10米内不得有污物等污染源。

七、专(兼)人负责二次供水管理,管理档案完善,各项资料齐全。

八、当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

 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防止饮用水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集中式供水(包括城镇公共供水、自备水源供水和农村简易自来水供水)、二次供水的饮用水,供水的设备及用品,也适用于供水的场所、设施和环境。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饮用水卫生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的原则。积极开展饮用水卫生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卫生知识,提高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市政管理、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问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本市鼓励对饮用水卫生的'社会监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供给饮用:

(一)混有异物,出现异色、异味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二)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

(三) 含有寄生虫、微生物等,有可能引起疾病的;

(四)与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要求的供水设施及用品直接接触的;

(五)未经卫生检验的;

(六)因防病等特殊需要,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停止供水的。

 饮用水的供水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主要求:

(一)保持供水设施和周围环境清洁,与有毒有害场所或者污染源保持规定的防护距离:

(二)白备水源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有任何连接;

(三) 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直接连接;

(四)供水设施与非饮用水不得相通;

(五)供水设施必须安全密闭,有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

(六)供水设备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清洗、消毒;

(七)新设备、新管网使用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清洗、消毒;

(八)集中式供水必须有水质消毒设备;

(九)凡与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供水设备及用品,应当无毒无害,不得污染水质;

(十一)国家和本市有关饮用水供水过程的其他卫生要求。

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1、每日做好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配备余氯比色计,定期对池水进行余氯测定,当池水余氯含量低于0.05mg/l时,应及时投加消毒药物,并做好记录。

2、做好水泵的轮换,每台大泵、小泵分为两组执行每4小时轮换制,每2天定期给电机、水泵添加润滑油。做好轮换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轮换时间、压力、电压、电机温度、电机水泵是否有异常,如有异常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

3、负责供水管理,定期对设施周围环境卫生是否整洁、水池周围是否有污染源、水池检修入口是否加盖上锁、透气孔、溢水孔是否运转正常等进行巡查,如有异常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

4、严禁闲杂人员进出水厂,做好水厂安全防护工作,如遇重大和突发问题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

5、按卫生监督部门要求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工作。

6、应配合对水池的定期清洗,随时掌握及查询供水设备、仪表运行情况,了解水池(箱)及配套管道、阀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并协助维修人员维修。

7、水电科管理人员随时抽查各类记录,如发现未按时轮换水泵、为及记录的情况,将给予一定的处罚。

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3、加强对水源保护区有关标识的管理和维护。

二、取水构筑物及输水管道的管理 

1、每周定期对取水构筑物及引水管道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2、及时清理维护取水物筑物,保持取水点干净、卫生,确保正常取水。 

3、加强对输水管道的维护管理,及时排除危及配水管道运行的情况。  

三、水厂卫生管理   

2、水厂绿化的花草、树木等绿化美化植物,应定期修剪维护管理。

3、集中式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为。不得在 生产场所吸烟,不得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活动。

6、各类贮水设备要定期清洗和消毒;管网末梢应定期放水清洗,防止水质污染。 

8、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间应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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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一、供管水人员应每天进行供水卫生检查。

二、供管水部门每周进行一次供水卫生检查。

三、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供水卫生检查。

四、各类检查应有检查记录。

五、发现问题或严重问题应有改进及奖惩记录。

六、检查供水场所各种设施、设备,损坏应及时维修并有记录,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1、二次供水设施及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xx)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3、从事二次供水值班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

5、二次供水水池应封盖加锁,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水池的排气孔溢流管孔应加装砂网,水箱周围不得设有污水管线及污染源。

6、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二次。从事清洗消毒人员必须取得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及健康证明。

7、当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

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一、认真学习国家对二次供水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持有效卫生许可证供水,卫生许可证悬挂于醒目位置。

三、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四、二次供水设施应加盖加锁,防止饮水安全事件发生。

五、保持周围环境卫生,周围10米内不得有污物等污染源。

六、每半年至少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全年不少于2次),并进行清洗消毒效果检测。

七、专(兼)人负责二次供水管理,管理档案完善,各项资料齐全。

八、当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保护师生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市、区卫生行政职能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为加强二次供水安全生产管理,做好紧急情况下的抢救、协调等工作,成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领导小组。

组长:刘锦铭(副校长)。

副组长:刘应思、袁晓斌、郑卓明。

领导小组建立通畅的信息流通渠道,及时收集可能导致我校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发生的因素,及时通报。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各部门、单位认真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

(一)二次供水加压泵站安全措施。

1、严禁外来人员入内;

2、加压泵站、储水池等要加强巡视,防止不法分子投毒;

3、对清水池、蓄水池的排气孔、检查井、溢流管进行加盖、加锁;

6、配备专业化验人员,对加压泵站、储水池坚持每周检查一次;

8、每天巡回检查,并做好记录。

1、加强巡回、预防偷盗、破坏,常备主要设备配件,确保加压泵站正常运行;

2、维护人员要着防护服、鞋、手套等,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特种人员要持证上岗;

3、加压泵站配备防汛器材,消防器具,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三)全员安全培训。

1、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管理制度,避免抢修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4、告知工作人员应急抢险程序以及工作岗位的危险源;

5、科学配置防护用品,并要定期检查、配齐各类作业工具。

(四)管理人员职责。

1、学校二次供水专职管理人员由王林军、郑仕栋负责;

2、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由水电中心指定,经相关培训后方能上岗;

6、水电中心管理人员监督、配合清洗消毒过程,监督水质取样人员现场采取进、出水样;

7、做好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记录和水池清洗消毒记录报管理处存档。

(五)水质检测。

1、每学期送水一次到珠海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

2、上级有关部门来抽样品检验时,要积极配合;

5、对以上发生的情况,认真翔实记录,并保护好重要证据,以供日后司法机关采信。

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沙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1、文首及第一段导语修改为“为确保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2、第一条中"在其设计和选择使用的材料、涂料等都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修改为"应保证在建设选址、设计、施工过程中及所使用的材料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消毒。"。

3、第二条中"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区的卫生防疫部门申报,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现已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也应向所在区的卫生防疫部门申报,经检测合格后,方能继续使用"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向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4、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方可上岗工作。以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5、原第三条改为第四条,其中"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督、检测。水池、水箱应封盖加锁,周围3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源。"修改为"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测。水池、水箱应封盖加锁,周围1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源。"。

6、原第四条改为第五条,其中,清洗消毒后须经卫生防疫部门检测验收,尔后方可继续使用"修改为"清洗消毒后须经卫生防疫部门检测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7、原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其中"达不到标准的,卫生防疫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可以查封停止使用和处以罚款,"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责令限期整改、停止使用或处以罚款;"。

集中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条 为了保障供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厂部成立供水管理部门。供水管理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市有关供水质量管理方面的政策、标准,组织领导供水工作。

第四条水厂化验室是供水质量及检验的职能科室,负责供水质量管理及水质检验工作,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并接受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对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并对用户反映的水质问题与生产部门一起及时调查处理。厂技术、设计、生产(含水厂、加压站)、设备、供销、维修、清洗、施工等与供水水质有关的职能部门,应对水质管理科的工作给予积极的配合和支持。

第五条供水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水源保护区、供水水源、供水设施、供水水质进行全面普查,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针对出现的水质问题,按照职责范围,及时解决、反馈并上报厂有关领导。

第六条积极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合理配置专业技术人才,有计划的培训在岗人员,努力提高水厂的水质管理科技水平。

第七条水厂每个干部职工都有维护和管理供水设施设备、保护水源及供水水质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水质检测和水质报告制度

第八条 严格水质检测制度。

供水实行二级水质检测体系:即班组自检、水厂化验室监测二级检测体系。并实行厂级检测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制度。班组化验室在业务上接受厂级化验室的指导和监督。

(一)班组自检:制水值班人员对水源水、沉淀水、滤后水和出厂水浑浊度,出厂水消毒剂含量进行检测,并根据水质情况适当增加水中消毒剂含量的检测频次,正确填写值班原始记录。同时接受水厂化验室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确保出厂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严禁不合格饮用水出厂。

(二)厂级化验室:监督检测生产班组对生产过程中的水质检测情况,协助值班人员把好各净水构筑物单元的水质关。厂级化验室要按照《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内容要求,开展水质监测工作,真实而正确的填写检测原始记录。

(四)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我厂饮用水卫生工作的监督监测和指导。

第九条 严格水质报告制度

(一)生产班组每日将水中消毒剂含量、浑浊度等检测结果报告厂化验室。

(二)厂级化验室将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检测结果和消毒药耗指标按月汇总报告厂办公室,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加以解决。

(三)厂级化验室每月将水质检测结果报告厂办公室,厂办公室负责按时将水质检测结果汇总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章水源水质管理

第十条制定落实水源卫生防护制度和措施。在水源地设置卫生防护地带(防护区),供水水源的防护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及《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相关规。

第十一条 卫生防护地带(防护区)建立后,要经常巡检,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当水源水质遭到严重污染时,应及时报告厂办公室,由厂办公室报告政府及相关部门,并协助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污染源进行调查,并提出控制和清理污染的建议和对策,以保证源水水质。

第十二条水源水水质应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14)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水源水质的测定项目及检验频率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及《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四章净化厂水质管理

第十四条 水厂制水生产工艺中所选用的各种净水剂、消毒剂以及与水体接触的.设备、材料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必须符合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在购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时,应索取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备案存档。经验收合格后的涉水产品方可入库待用,并按品种、批次分类贮存于原料库,避免混杂,防止污染。

第十五条 水厂要管好、用好、维护好水处理设施设备,确保供水设施设备安全运行,保证各净水构筑物单元水质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病原携带者,必须调离供、管水岗位,《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和《调离回执》应存档备查。

第五章 管网水水质管理

第十七条 管网水水质的测定项目及检验频率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14)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八条 供水管理部门要定期对供水管网检修、检漏,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管网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14)的相关规定。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供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根据制度的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和后果的,要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生活饮用水安全和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加强对二次供水卫生管理,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二次供水管理由后勤资产管理处工程(修缮)管理科水电保障中心负责,水电保障中心安排专人管理,对二次供水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修、保养,使其处于安全稳定的运行状态,保证每天24小时供水。

2、二次供水从业人员必须持有《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每年进行一次身体体检,具有身体合格证后上岗。

4、除专业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进入水池;

7、从业人员在水池内工作时着装应符合卫生要求。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一、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由水电班指定,经相关培训后方能上岗。

二、管理人员应定期维护保养供水设施,随时掌握及查询供水设备、仪表运行情况,了解水池(箱)及配套管道、阀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管理处汇报,并协助维修人员维修。

三、管理人员负责供水设施的管理,保持供水设施周围环境卫生,制止闲杂人等靠近,保证正常供水。

四、根据水池清洗记录档案,及时通知水处理公司进行水池清洗消毒,取得水质检测合格证明。在水质污染高发期,根据需要,增加水池清洗次数,并定期投加消毒剂。

五、水电班管理人员监督、配合清洗消毒过程,监督水质取样人员现场采取进、出水样。

六、做好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记录和水池清洗消毒记录报管理处存档。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保护业主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市、区卫生行政职能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现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 认真学习国家和市、区卫生行政职能部门对二次供水的.法规     

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 做到高、低水箱(池)周围1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

确保水质卫生。

三, 二次供水设施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做到每年一次体检和参

加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四, 每天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两次巡查和现场余氯测定,有记录备查,并做好环境清洁。

五, 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请专业清洗队伍,每年清

洗、消毒二次,并接受区卫生监督部门的抽样检测,确保水质安全卫生。

六, 积极、主动配合区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加强对本单位二次供

水设施的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小区位于南岸区           ,于     年   月动工修建,其二次供水设施也一并进行,并于    年   月竣工,同年   月,移交我物管公司管理。

二次供水设施是按照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17051—1997)进行设计施工,并与消防水池分建。小区共有高、低位水箱各一个,水箱周围十米内无污染,容积   立方米和  立方米,结构均为       。高、低位水箱池壁和池底平整、光滑、无泄漏,且有人孔,加盖加锁,有透气管和防护网罩,泄水管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和泄水管相连接,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无毒无害,有生产卫生许可证,确保水质安全卫生,保护业主身体健康。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为保证二次供水过程中水质的清洁,特制定如下卫生管理制度。

1、二次供水水池定期由专业公司进行清洗,保持干净无污物;

2、从业人员必须持有《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并定期进行体检;

3、除专业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进入水池;

4、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清洗程序对水池进行消毒清洗,并作相应记录;

5、从业人员在水池内工作时着装应符合卫生要求;

6、保持水泵房内的整洁,以免灰尘等渗入水池;

7、清洗完毕后,由相关负责人取水样送有关政府部门化验,确保水质完全符合要求。

城镇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供水水质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供水水源地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该水源地水质卫生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供水水质卫生监督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城市供水的.安全卫生工作,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

第二章水源地水质卫生管理

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必须执行国家水质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水源地建成后,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水利、地质矿产、卫生、建设等部门共同确定水源地卫生保护区域,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禁止向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水域排放污染物。有关监督部门应当对水源地水质卫生进行定期监测。

范文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企业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工作。

规划、环保、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工商、公安、价格、质量技术监督、房地产等相关行政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共同做好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工作坚持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

第六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和规划、水利、环保等行政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遵循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级建设行政部门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制定城市供水工。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一、文首及第一段导语修改为“为确保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二、第一条中"在其设计和选择使用的材料、涂料等都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修改为"应保证在建设选址、设计、施工过程中及所使用的材料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消毒。"。

三、第二条中"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区的卫生防疫部门申报,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现已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也应向所在区的卫生防疫部门申报,经检测合格后,方能继续使用"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向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方可上岗工作。以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五、原第三条改为第四条,其中"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督、检测。水池、水箱应封盖加锁,周围3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源。"修改为"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测。水池、水箱应封盖加锁,周围1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源。"。

六、原第四条改为第五条,其中,清洗消毒后须经卫生防疫部门检测验收,尔后方可继续使用"修改为"清洗消毒后须经卫生防疫部门检测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七、原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其中"达不到标准的,卫生防疫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可以查封停止使用和处以罚款,"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责令限期整改、停止使用或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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