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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测量工作管理通知(通用21篇)

加强测量工作管理通知(通用21篇)



通知的重要性在于及时性和有效性,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发布时间。请大家根据以下通知的要求和指示做出相应的准备和安排。

加强测量工作管理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局所属有关单位:

测量标志是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宝贵财富,对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研究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现就加强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在省、市、县级人民政府领导和支持下,依法将测量标志保护职责具体落实到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重点保护好辖区内的永久性测量标志,要进一步明确保护的具体对象、数量、范围和主要任务,每一座永久性测量标志都要落实到具体保护责任人,建立起完善的管护网络与巡查制度。

二、依法制定测量标志检查维护维修计划。定期开展测量标志巡查、普查、建档工作;对损坏的测量标志要进行维修,及时恢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组织实施测量标志维护计划,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依法设立明显标记或标牌,方便管理和使用。

三、推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测量标志保管制度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建立义务保管与发放津贴相结合的测量标志管护制度。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并借鉴有关地区的成功经验,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逐步推进制度的实施。

四、积极开展永久性测量标志占地确权发证工作。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研究、周密部署,加强指导、抓紧抓实。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依法办理测量标志土地使用权证作为重要工作来安排,列入工作计划,制定工作方案,切实组织实施。

五、实行测量标志分类保护管理。根据目前技术条件,在充分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相结合的办法,对重点保护的测量标志采取普查摸底、用地确权、加强维护、重点监管的措施,对一般保护的标志实施常规保护。对于已经失去使用价值、濒临倒塌的三角点的觇标予以拆除,重点保护地面标石,以减少因觇标倒塌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六、认真执行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制度。对不符合拆迁条件的坚决不予批准;对项目工程建设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要严格按照行政审批程序,根据分级管理权限报批。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依法支付迁建费用,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实施迁建任务。

七、建立和完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数据库。要在开展测量标志普查维护的基础上,建立测量标志保护管理数据库,实现测量标志建设、保管、使用、维护维修、日常检查、拆迁审批、津贴发放、确权发证等信息的自动化管理。并做好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力争将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纳入城乡规划和用地审批系统。

八、要依法建立稳定的测量标志维护保管工作经费投入机制。基础性的测量标志的建设、保管、普查、维护维修、日常检查等所需经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列入同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九、要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案件。对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违规或非法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等违法行为,以及故意破坏测量标志、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例要予以通报。

十、要进一步加大测量标志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测量标志的重要作用、相关保护法律法规知识以及保护管理的成功经验、先进人物事迹等;对在测量标志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解决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探索有效措施,逐步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测绘局。

xx年十二月七日。

进一步加强学校常规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常规管理,促进学校常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市教育局[2011]230号文件精神,结合“两基”迎国检,就进一步加强学校常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 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学校常规管理的重要性

学校常规管理是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的基础和前提,是体现办学特色、推动学校科学发展的源泉和动力。近年来,围绕学校常规管理,各校都做了大量工作,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对提升办学水平、促进教育质量、推进新课程改革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但是,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一些制度显得过时、陈旧,一些学校还存在着制度不完善、管理过程粗放、管理措施不到位、办学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因此,各学校要以“两基”迎国检为契机,对学校各项常规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回头看,进一步健全完善,形成能够促进学校发展,适应新课程改革和素质教育要求的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常规管理,提高办学效益。

二、完善制度,促进学校常规管理的精细化

(一)行政管理

1.各校要认真研究、学习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方针和

政策,贯彻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指示、规定,坚持依法治校,按政策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把素质教育贯穿于学校工作的全过程,认真推进新课程改革,形成积极文明、健康向上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2.学习、借鉴先进学校的管理经验和做法,不断充实和完善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校长和学校领导班子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开拓创新,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办学理念和发展模式,促使学校自主发展,特色发展。

3.规范过程管理。每学年初,学校要制定学年工作计划,各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根据学校计划制定各自计划,按计划开展工作,学校要建立工作督查制度,定期督查各项计划的落实情况,对成绩突出、有特色的工作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并形成书面材料予以存档。要建立学校领导值周、教师和学生值日制度,检查记录师生的出勤、教育教学活动、卫生、安全和纪律等各方面的情况,记录资料要妥善保存。

4.实行民主管理。要建立健全各种民主监督和管理机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打扫环境卫生,印发校历、课程表、作息时间表等,充分做好开学准备。学期结束时教师、班主任要写好工作总结,上交学校;学校要认真总结本学期工作,并上报学区。要督促班主任填好学生通家书,安排好师生的假期生活和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

6.坚持工作例会制度。坚持每周升国旗制度和每周日例会、业务学习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家长会。凡会议都应有专门的记录。

7.抓好档案资料管理。各种文件、档案资料要妥善保管,按年度分类立卷,专人管理。一般学校应有专门档案柜,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要办理移交手续。

(二)教学管理

1.各校按规定开齐、开足各门课程,不得随意增减、变更课程和课时。未经上级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放假、停课或提前结束授课。要按规定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时间(小学生每天在校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节假日不得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2.教学管理工作要规范。科学、合理的做好编班、排课等工作,要有总课表和分班课表,分班课表要张贴在教室、教师办公室。在规范教与学的各个环节时,做到教学内容和时间符合规定,最大限度的发挥教师教学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学生学习的灵活性和自主性。

3.落实教学检查工作。通过对教师工作计划的执行、完成质量等进行评估和检查,认真分析,寻找差距,不断提出改进教师的教法和学生学法。对教师的备课、上课、作业的布置和批阅、课外辅导等各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规定。要落实校长和教师听课、评课制度,听课、评课均要有记录。各校应制定作业、教案的检查制度,并做好记录。要严格按照省市文件规定使用教学用书,严禁随意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辅资料。

4.加强教育教学研究。各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健全校本研究制度,要把新课程改革和课堂教学改革作为校本教研的重点内容进行部署安排。

5.认真落实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工作。要积极贯彻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按规定开设体育课,加大体育器材的配备力度,保证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坚持每天安排早操、课间操和眼保健操。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校园、校舍等卫生要坚持“每天两扫,每周大扫”的卫生制度,并有相应的分班、分区域保洁措施。值周教师要每天对各班的.卫生进行检查和评比,并做好记录。按要求开足美术课和音乐课,完善音乐、美术器材和设施配置,加强学生艺术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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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近年来,各地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和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加快了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步伐,拆除了大量的棚户危房。各地政府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被拆迁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有些地方在房屋拆迁中问题较为突出,被拆迁户集体到首都和各地政府上访、联名写信告状及抢占商品房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团结。从当前一些地方拆迁工作中暴露的问题看,其主要原因是拆迁量过大超过了城市所能承受的经济能力,建设资金和安置用房不落实,被拆迁户不能如期回迁与安置;不依不安置,自行过渡户过多,甚至让被拆迁户自行安置;拆迁补偿价格太低,没有认真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被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城市房屋拆迁建设要量力而行。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城市拆迁应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要量力而行”的指示,各地政府在城市建设中要切实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本着既要搞好城市建设,又要关心群众切身利益的原则,对房屋拆迁实行总量控制,按计划进行。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实施项目要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拆迁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制度是加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的重要措施,因此,各地拆迁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严格把关,严格审查,对没有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方案,拆迁建设资金不落实,以及不能按照规定落实一定比例的拆迁安置用房和周转房的拆迁建设项目,不得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对拆迁单位未合法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或者在拆迁安置过程中不按拆迁许可证审批要求执行,侵犯了被拆迁人利益的,拆迁管理机关要依法处罚,由此造成被拆迁人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由拆迁单位给予赔偿并承担全部责任。

三、要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布《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房屋拆迁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一定要先签协议后拆迁,不能先拆后签或者不签就拆。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等问题达不成协议的,要按照《条例》第十四条处理。要允许被拆迁人采取“产权调换”形式进行补偿。拆迁人在房屋拆除后必须履行协议。用于被拆迁人回迁用房或异地安置用房要符合设计标准的要求和建设质量。对其配套设施,必须同步建设,以保证被拆迁人基本生活需求。对遇特殊情况造成安置用房不能按期交付使用的,拆迁单位应向拆迁管理机关和被拆迁人说明原因,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逾期期间应按规定增加自行过渡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执行。对所拆房屋按“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进行产权调换的,是非住宅的要按《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是住宅的,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拆迁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压低标准。

五、要妥善处理好拆迁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公正执法。因此,既要保护拆迁人的利益,又要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出现了问题一定要本着依法办事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来解决矛盾,以避免扩大矛盾,引起社会不安定。要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对有关拆迁纠纷,拆迁管理机关要及时依法协调处理,对少数无理取闹者,要给予严重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保证社会安定和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六、要加强拆迁管理工作的执法力度,搞好拆迁队伍的自身建设。各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在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的同时,不断提高拆迁管理干部和拆迁人员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能力,不断提高办事效率,以保障执法的公正性。

七、各地接此通知后,要对近两年的'拆迁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逐个进行研究,限期提出解决办法和整改措施,尤其是对那些长期拆而不建的项目,或迟迟不能落实被拆迁人安置用房的项目,要作为重点进行处理。

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近年来,各地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和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加快了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步伐,拆除了大量的棚户危房。各地政府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被拆迁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有些地方在房屋拆迁中问题较为突出,被拆迁户集体到首都和各地政府上访、联名写信告状及抢占商品房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团结。从当前一些地方拆迁工作中暴露的问题看,其主要原因是拆迁量过大超过了城市所能承受的经济能力,建设资金和安置用房不落实,被拆迁户不能如期回迁与安置;不依不安置,自行过渡户过多,甚至让被拆迁户自行安置;拆迁补偿价格太低,没有认真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被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城市房屋拆迁建设要量力而行。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城市拆迁应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要量力而行”的指示,各地政府在城市建设中要切实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本着既要搞好城市建设,又要关心群众切身利益的原则,对房屋拆迁实行总量控制,按计划进行。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实施项目要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拆迁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制度是加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的重要措施,因此,各地拆迁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严格把关,严格审查,对没有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方案,拆迁建设资金不落实,以及不能按照规定落实一定比例的拆迁安置用房和周转房的拆迁建设项目,不得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对拆迁单位未合法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或者在拆迁安置过程中不按拆迁许可证审批要求执行,侵犯了被拆迁人利益的,拆迁管理机关要依法处罚,由此造成被拆迁人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由拆迁单位给予赔偿并承担全部责任。

三、要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布《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房屋拆迁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一定要先签协议后拆迁,不能先拆后签或者不签就拆。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等问题达不成协议的,要按照《条例》第十四条处理。要允许被拆迁人采取“产权调换”形式进行补偿。拆迁人在房屋拆除后必须履行协议。用于被拆迁人回迁用房或异地安置用房要符合设计标准的要求和建设质量。对其配套设施,必须同步建设,以保证被拆迁人基本生活需求。对遇特殊情况造成安置用房不能按期交付使用的,拆迁单位应向拆迁管理机关和被拆迁人说明原因,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逾期期间应按规定增加自行过渡补助费。

四、要合理确定房屋拆迁的补偿价格。对于被拆迁房屋进行作价补偿的,一定要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执行。对所拆房屋按“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进行产权调换的,是非住宅的要按《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是住宅的,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拆迁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压低标准。

五、要妥善处理好拆迁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公正执法。因此,既要保护拆迁人的利益,又要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出现了问题一定要本着依法办事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来解决矛盾,以避免扩大矛盾,引起社会不安定。要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对有关拆迁纠纷,拆迁管理机关要及时依法协调处理,对少数无理取闹者,要给予严重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保证社会安定和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六、要加强拆迁管理工作的执法力度,搞好拆迁队伍的自身建设。各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在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的同时,不断提高拆迁管理干部和拆迁人员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能力,不断提高办事效率,以保障执法的公正性。

七、各地接此通知后,要对近两年的拆迁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逐个进行研究,限期提出解决办法和整改措施,尤其是对那些长期拆而不建的项目,或迟迟不能落实被拆迁人安置用房的项目,要作为重点进行处理。

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

加强配电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项目部:

为了进一步提高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重大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对项目提出如下管理要求。

一、强化安全教育 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按规定组织开展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做到各工序作业前对施工人员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三级安全教育,使施工人员都明确应掌握的技术要点和应控制的施工部位以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全面提高施工全员素质,做到施工平安。

二、建立机构 健全管理网络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照上级建管部门的要求,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作业人员(包括:机械操作人员、架子工、焊工、电工等)必须持证上岗;登高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好安全帽、安全带等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登高作业现场应派专人进行现场监护。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加强现场管理,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施工区域,对已进入的闲杂人员应耐心劝告,让其立即离开,避免不必要的`事故发生。

三、确保安全 文明施工

施工主要出入口应设置醒目的交通警示标志,并加强对施工车辆的管理,做好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车辆进出必须慢行谨慎驾驶,施工车辆密集时,出入口应派专人进行看护。 道路施工交叉口设置醒目交通警示标牌;深基坑边缘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避免坠落事故发生。

施工现场做好消防工作,配置消防灭火器材,对于配电间、油漆仓库、氧气、乙炔罐存放场所等易燃易爆重点消防部位,必须根据易燃物特性配备不同类型的消防灭火器材。

四、管理目标 抽查日期

(一)管理目标

1、杜绝重大事故,工亡事故为零;

2、重伤频率控制在万分之三以下,负伤频率控制在千分之四一下;

3、现场内的安全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杜绝现场重大隐患的出现;

4、现场内不发生火灾事故,火灾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

5、不发生重大中毒事故以及群发性传染病;

6、必须保证施工现场创建文明施工工地;

(二)、定期抽查

针对安全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科特制定安全检查计划,定于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20日,对各项目部进行安全普查,根据《目标管理责任书》及本通知内容,对于违反规定的项目部要求限期整改并处以经济处罚;各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为所管辖项目中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施工安全工作方面的切实管理,把责任落实到项目、落实到个人,具体落实到施工生产过程中。

希望各项目部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让安全出效率、出效益,从小事抓起,预防工作到位,坚决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日常的施工生产工作顺利有序的进行。

此通知至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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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教学系(部):

近年来,学院不断加强考风建设,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收到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在考试和考务管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现象仍有发生;部分监考教师不能有效履行监考职责;教师阅卷没有试卷评分标准、不按流水作业集体阅卷;统分出错;试卷分析随意、装订不规范等。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考试的规范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考试管理工作的职责

1、所有校内外考试,教务处负责制定考试安排表,协调监考、巡考人员安排,综合调配教室资源,落实考试场地。

2、各教学系(部)对课程考试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认真完成本单位所承担课程的全部考试管理工作:包括命题、安排监考教师、组织阅卷、成绩登录、试卷质量分析、试卷装订及档案保存。

3、学院督导组负责安排学院的督导员和学生处的巡考工作,各系部安排系部领导及系部督导的巡考工作。

二、切实做好考试命题工作

各系(部)要成立试卷命题质量审查小组,负责对各课程考试试卷进行审查。各教研室要认真审题,严把试题质量关,并填写《试卷审核表》(填写要求规范、准确,各项签字完整),确保试卷无错误,经教学系(部)主任签字后方可将课程的考试试卷交教务处。

1、命题原则: 各门课程命题组(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及《江西警察学院考试管理规定》,认真做好命题工作,科学把握试题的难度,并由相关教师试做,命题教师、试做教师、审题教师必须互不相同。同一科目、相同学时、同等进度中队的考试课程应统一命题。

2、各系(部)应积极开展教考分离改革,并逐步扩大试点面

3、严格试题保密制度,教师不得暗示或圈定考试范围。教师试卷管理人员应保证试卷安全。

4、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须在阅卷前交教研室和系(部)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查。

5、时间要求:上述各环节工作必须在课程结束前三至四周内完成。学院督导组将对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规范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

三、加强监考管理,严格考试纪律

各系(部)要加大对考试工作的管理力度,系(部)领导及系部督导、学生大队及中队指导员要坚持巡视考场。

1、学生必须按照考试时间,于考前十分钟持考试证、学生证(或身份证)进入考场。考生座位由监考教师随机安排,在开始考试前由监考教师宣布。迟到十五分钟者不得入场,以缺考论,交卷须在开始考试后三十分钟才能退场。

2、监考人员必须熟悉监考人员职责,在考前二十分钟领取试卷并查验试卷科目是否与考场科目相符,考前十分钟进入考场,督促考生按指定位置就坐,检查考生证件,对证件不齐的考生劝离考场,责成考生遵守考试纪律将与考试无关的物品集中放在讲台上。

3、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江西警察学院监考人员守则》,严格按照学院规定着装,佩带监考人员标志牌,坚守工作岗位,监考期间,监考人员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看书、聊天等);两名监考人员应在考场前后加强巡视,不能长时间坐着监考。

4、未经系部培训的监考人员不得上岗,对监考未到、迟到、私自请他人代替监考、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者按《江西警察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5、凡所在考场的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出现违反考场纪律、考试舞弊等各种考试违规行为的,监考人员应保存好有关材料(证据),在考试结束后立即送到教务处考试违纪处理小组,并及时填写《学生考试违规情况登记表》。

四、对评卷工作的要求

各系部阅卷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江西警察学院考试规定》规范阅卷。

1、由学院统一组织集中阅卷,阅卷人员不得将考卷带出指定的阅卷场所。

2、阅卷时应严格按评分标准执行,注意事项:阅卷标识要清楚、阅卷标准要统一、统分要准确。

3、认真复查试卷,做好试卷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对成绩异常的课程,应及时向课程所在教研室、系(部)和教务处汇报,并及时作出处理。

4、学院督导组将在每个系(部)随机抽查部分课程的学生考试试卷,并对教师的阅卷、评分的规范情况予以通报。

五、严格考试成绩管理

1、学生平时成绩评定要有依据(纸质底稿系部保存),应按要求及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学籍与考试管理科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公布成绩,并接受学生的监督。

2、考试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课程成绩单不得由学生代为登录或报送成绩,应由任课教师负责登记、签章,并经教研室主任、系(部)审核。

六、试卷分析的管理和检查

1、各系部应对所属教研室试卷分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对本系(部)试卷分析开展情况、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改进。各系(部)试卷分析总结须在次学期开学三周内报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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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测量工作管理通知

个人相片。

姓名:

大学生个人简历网。

性别:

民族:

汉族。

1986年8月1日。

证件号码:

婚姻状况:

未婚。

身高:

170cm。

体重:

55kg。

户籍:

四川成都。

现所在地:

四川成都。

毕业学校:

四川管理职业学院。

学历:

专科。

专业名称:

物业管理。

毕业年份:

工作年限:

一年以内。

职称:

求职意向。

职位性质:

全职。

职位类别:

经营/管理类。

职位名称:

工作地区:

成都市龙泉驿;。

待遇要求:

1500元/月可面议;不需要提供住房。

到职时间:

可随时到岗。

技能专长。

语言能力:

英语;。

教育培训。

教育经历:

时间。

所在学校。

学历。

培训经历:

时间。

培训机构。

证书。

7月-208月。

鑫源物管物流培训中心。

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证。

工作经历。

所在公司:

四川第一测绘工程院四分院。

时间范围:

206月-2月。

公司性质:

国有企业。

所属行业:

协会、社团、政府公用事业、社区服务。

担任职位:

其他类-其它相关职位。

工作描述:

离职原因:

其他信息。

自我评价:

求职信。

尊敬的领导:

你好!

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能识人之才,方能用人之长。我虽无什么特长,工作经验不足,但我会虚心学习、积极工作、尽忠尽责做好本职工作。我也明白:真理是要通过实践检验的。人非生而知之,而是在后天社会实践中不断学习完善的。在学校学习与社会实践的区别在于:学校通过一张纸检验学习效果,而社会是要通过你工作的'成果来检验成绩。所以希望贵公司给我个学习锻炼的机会。

而以当今时势,人才竞争之激烈。当然,学历有高低,认识境界也有所不同。每个人的观念﹑思维都是不同的。而我们的能力是在工作实践中提高的。不同职位需要不同的知识,在这个激烈竞争的时代,只有在学习型组织中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才能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我愿意通过公司的培训不断提升自己的素质与能力,更好的服务于贵公司。

一个公司能够不断发展壮大在于能够发掘人才,合理的利用人才,使各种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怎样配置每种资源是每个管理者应该正确思考的问题。泰山不让土壤,故成其大,河海不择细流,故能就其深。望贵单位能接纳我,支持我,让我加入你们的事业,我将尽我最大的能力为贵公司发挥我应有的水平和才能。

此致

敬礼

自荐人:郑兴。

发展方向:

管理。

其他要求:

联系方式。

加强工作微信群管理的通知范文

各系(部)、部门:

近日,有人冒充校领导申请加入某些部门qq工作群,易引发意识形态安全风险,为进一步加强宣传阵地管理,牢牢把握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的正确方向,充分发挥各类新媒体工具在学校工作部署、沟通联络等方面的作用,确保各工作群内容规范、信息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qq、微信工作群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1.工作群实行归口管理。按照“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加强对本部门qq工作群、微信工作群等工作群的运行管理,工作群命名须得体、妥当。

2.工作群实行专人负责。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qq工作群、微信群的主要责任人,“群主”是运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群内发布的信息负责。

3.工作群实行实名准入和退出制度。qq群、微信群成员须为工作范围内的人员,入群人员必须经群主电话核准确认,群内人员需实名。如群成员因工作变动,应主动申请退出相关工作群。

二、

1.严格遵守国家互联网信息发布相关规定,所发布和讨论的信息应与工作有关,主要发布各类工作性通知、活动以及宣传、教育等信息,禁止发布与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相抵触的言论,禁止讨论与工作无关的话题。

2.坚持“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重要信息发布须经保密审查,确保信息安全,禁止发布包含涉密文件标题、发文字号、主要内容、传达落实情况等内容的文字、图片资料,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禁止讨论相关敏感话题。

3.工作群内成员交流须坚持理性表达、文明用语,禁止发布未经公开报道、未经证实的小道消息,坚持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禁止发布骚扰、广告信息,禁止传播低俗、暴力、恐怖等有害违法信息。

三、

1.各单位、部门须加强监管力度,对群内成员重新梳理核实,逐一明确身份,对于一些僵尸群、无人管理的工作群及时予以清除。

2.各部门须加强本部门所属qq群、微信群的正面引导,强化思想引领,发现苗头性不良言论予以及时制止。

3.各部门须对本部门所属qq群、微信群进行时事动态管理,对管理不严、信息发布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qq群、微信群,将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加强测量工作管理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漳河新区住建环保局、屈家岭管理区建设管理局,在荆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通知》(鄂建办〔〕49号)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人员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99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促进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检测机构(含分支机构)登记管理,实时掌握动态信息。

(一)凡在荆开展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实行统一登记管理。检测机构在荆开展检测业务之前,应在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平台按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并在我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合同)登记手续。凡未在省级检测监管平台信息登记和我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合同登记的检测机构,一律不得在荆从事检测业务,其相关检测报告不能作为我市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在市住建委办理施工许可相关手续的建设项目,其检测机构在荆门市建筑工程管理处登记;检测业务在县市区的检测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登记(见附件1)。

(二)依法取得检测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与工商注册地址不同),检测场地、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必须相对固定、合理配置,满足基本的检测条件,质量体系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符合鄂建办〔〕299号文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之要求。

二、加强检测程序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

(一)严格执行有关委托检测工作的规定,委托单位不得将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专业类别检测项目委托两家及以上检测机构,检测管理及检测操作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两家及以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工作。从事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机构原则上不得跨区域(市、县)开展业务。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监制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严禁采取压低检测费用、减少检测参数等手段降低检测工作质量标准。

(二)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及构配件等按比例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对样品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并在报告中反映见证人员的基本信息,确保样件来源可溯性;做到盲样检测全覆盖,确保样件标识唯一性;落实见证取样检测和地基基础静荷载试验数据自动采集和实时上传制度,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检测报告应科学、公正、真实、准确、合法。

三、加强检测机构自身建设,提高检测质量水平。

(一)加强检测人员培训、取证和考核工作管理。检测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岗位操作能力应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xx)规定以及国家、省资质标准有关规定。检测机构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年度培训(包含继续教育)计划,按检测专业分别进行理论培训、操作训练和考核评价,检测理论基础培训、实践操作培训必须达到规定学时,并形成完整、规范的培训记录档案。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检测人员,方可持证上岗。

(二)强化企业内部制度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组织机构和人员到位,运转正常,从“人、机、料、法、环”各环节入手,加强质量控制和档案管理,适时开展业务内审和管理评审,持续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升检测能力。

(三)严格质量检测工作流程。按照《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要求,做好内控,把好“三关”即受托、收样、标识、交样等入口关,领样、核样、试验、数据整理、校核、结果处理等过程关,以及报告复核、签批、存档、发放、上报处理等出口关。

四、加强执法监督力度,规范检测市场秩序。

(一)加强检测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各地要通过网上核查检测机构、设备和人员等登记信息、实地检查检测机构和人员管理状况、组织检测机构能力比对和检测人员能力验证等方式,加强检测机构和人员的动态监管,并将分支机构检测能力纳入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对存在未按规定登记信息、违规设立分支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检测人员培训考核弄虚作假、检测人员能力不满足要求等行为的,责令改正,并进行通报;对性质严重或逾期未改正的,按规定实施处罚,计入诚信信息并在网上公告;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按程序分级上报至省住建厅作出撤回资质证书或撤销资质处理。

(二)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检测机构和人员监管工作,明确具体承担机构、配备专职监管人员,对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日常检测行为和所监管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管。建立健全政府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抽测制度。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见附件2),严格事中、事后动态监管。重点检查检测机构是否超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登记信息,是否按要求加强对分支机构管理,是否按要求组织检测人员培训、考核,是否人岗分离、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程序进行检测、复核和签章,对不合格报告和发现的相关单位违法违规问题是否按规定程序上传和上报,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有关标准要求等。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并进行通报,处置情况上报市住建委。涉及检测机构资质的,提出处理建议上报省住建厅。

(三)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及省住建厅关于“红顶中介”清理整治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检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力度,支持脱钩改制后的检测机构主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四)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运用互联网和信息化手段,构建检测机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动态监管机制,逐步建立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档案,促进检测行业诚信建设。将检查、巡查结果纳入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建立实施检测机构分类巡查和差别化监管制度,引导质量检测行业健康稳定地发展。

x局。

xx年十二月七日。

加强工作微信群管理的通知范文

一、群管理员应热爱“**群”、“**群”管理工作,具有自觉奉献的精神。

二、管理员应及时发布公司内部的工作公告及相关通知。

三、管理员应维护好群内秩序,正确引导员工参与讨论,热心回答和进取帮忙员工解决问题。

四、管理员有权对违反规定的成员给予清理出群。

五、管理员不得将自我的**号与密码借于他人使用。

群管理公告2。

二、群成员应时常主动关注群公告,便于互相联系,获取信息。

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尤其严格遵守如下规定,否则清理出群,并给与相应的处罚:

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对于虚拟货币的含义,学术界经常引用的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所做出的对电子货币的定义,指在零售支付机制中,通过销售终端、各类电子设备以及在公开网络(如internet)上执行支付的储值产品和预付机制。但是除此之外,一些学者也从其它角度对虚拟货币做了新的界定,他们认为虚拟货币是指一定的发行主体以公用信息网为基础,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手段,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在网络或有关电子设备中,并通过网络系统以数据传输方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网上等价物。本文观点正是基于这种定义而阐发。

随着网络技术在国内的普及,虚拟货币因其便利性和时尚性得到大量应用,逐步成为虚拟产品和网络增值服务提供者实现利润的重要工具。当前我国网络上存在的较有影响力的品种主要有q币、popo币和狐币等。

金融危机中的虚拟货币消费。

国家统计局宣布的数据显示,受由金融危机引发的全球性经济危机影响,我国gdp增速呈逐季回落态势,四个季度的同比增长分别为10.6%,10.1%,9.0%和6.8%,尤其是在第四季度,由于金融海啸已深入我国有关行业,国民经济增速明显放缓。而按照腾讯、搜狐和网易三家的财报披露,其虚拟货币收入的同比增长率却远远高于各期的gdp增速(见表1、2、3)。

但综合20全年走势,虚拟货币消费量与相比有了显著提高。与整体经济水平的下滑程度相比,虚拟货币还是表现出了较强的抗御性,表现在以下方面:

业务的效用具有一定的不可替代性。互联网增值业务收入主要来自在线游戏收入和其它服务性收入,如qq会员、qq秀等。因为这些网络服务给消费者带来的效用不是其它活动可以轻易取代的,即一般情况下消费者不会轻易放弃这些服务,所以这两部分收入水平受宏观经济水平的影响较小或者说影响传导得较慢。只要网络公司能够适时推出新款网络游戏或者及时优化服务水平,提高“享受特权”,就可以牢牢抓住消费者,维持并增加此部分的营业收入。

消费者构成特定。由于网络虚拟产品和服务可以满足年轻人“自我认同”和“追逐时尚”的心理需求,所以25岁以下的青年人就成为其消费主力。这些消费主力的生活费用全部或大部分由其监护人提供,排除一些不可抗因素,在其生活水平维持不变的条件下,用于网络消费的部分也将维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因而网络虚拟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量总是存在。

此外,虚拟货币购买具有“单向性”,使用范围具有“锁定性”。单向性决定了虚拟货币的消费者不能通过虚拟币发行方将虚拟币换回人民币,即虚拟币“一经购买概不退还”;锁定性指虚拟货币只能在发行者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即某种虚拟币只能应用于发行者提供的产品池。当产品池中的产品足够丰富时,虚拟币的购买能力就得到展现,从而形成一种网络范围。发行者通过这种网络范围逐步建立了自身的市场份额和网络品牌,随着品牌深入人心,发行者的有关业务对危机就会产生一定的抗御能力。

业务所需的.平均支出较低。虚拟货币消费一般情况下为小额消费,所以大多数网络消费者不会太过于缩减这部分支出。因此互联网增值业务虽然不能完全抵住全球性经济萎缩带来的冲击,但相对于网络广告业务等大额交易来说,它对金融危机有更强的抵御力。

金融危机对虚拟货币风险防范的启示。

加强发行过程的管制,遏制信用危机于萌芽。降低信用标准,鼓励房地产金融机构向低信用等级的借款者放款;同时放松金融管制,允许金融机构以低成本借贷投资于高风险资产,允许投资银行不断设计结构复杂的高杠杆衍生品用于出售为次贷危机埋下了祸根。而虚拟货币的发行人为网络公司,其发行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中央银行货币发行的垄断地位。由于虚拟货币发行量由公司利润最大化决定,所以它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甚至出现通货膨胀,不仅会给消费者带来“贬值风险”,也会给货币市场带来强烈的信用冲击。因此国家应对虚拟货币的发行实施严格的管理,如设立一个专门的虚拟币发行机构,这样一来虚拟币的发行量虽然还是由公司经营者决定,但国家可以在其数量上加以控制,能够有效地避免“通货膨胀”的产生。

加强“二级交易市场”的信息披露,抑制风险的传导。次贷危机的传导根源是成熟金融市场条件下的资产证券化。因为缺乏可靠的价格信息参照,所以美国监管部门允许对冲基金按照内部的数学模型计算结果作为资产评估标准,吸引大量不知情的投资者购买。但基于次级房屋贷款的衍生品都高度个性化,流动性很差,当基础资产面临信用风险时,危机会沿传导机制产生连锁反应。同时由于对冲基金的信息不透明,危机产生后,市场无法清楚判断对冲基金在冲击中的受损程度,由于对风险的自然规避而产生赎回**。

虚拟货币的二级交易市场即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如国内的我有网、和美国的gameusd、等,消费者通过这些平台将多余的虚拟货币进行交换或出售。一般情况下,虚拟货币不能被全额交换,这样就出现了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所谓的“汇率”,普通的虚拟货币消费者就要承担全部的流动性风险。但是,由于虚拟币交易双方的信息量严重不均衡,信息量占优势者倒卖虚拟币从中获取价差而牟利的现象层出不穷。虽然国家已开征虚拟货币交易税,将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并加价出售”所获得的收入列入个人所得税纳税范围,然而虚拟币及其交易形式的不可见性加大了监管难度,也不能从本质上分担虚拟币普通消费者的流动性风险。

健全赎回体制,及时消除已然风险。次贷危机产生后,为了避免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变现相关资产导致更大的损失,个别基金甚至停止对基金净值估值并拒绝了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者对未来预期不乐观,投资信心低落,产生了空前高涨的市场风险规避倾向,从而由次级按揭问题引发了市场信贷危机直至发展为整体的经济危机。

建立虚拟货币的赎回体制,统一规定其赎回价格和赎回单位(网络公司)不但能完成虚拟货币“发行——流通——赎回”的标准生命周期,使其运行过程更科学化,也可以规范二级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有效地消除挤兑风险,降低虚拟货币的发行使用对法定货币流通体制的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吴怀琴.网络虚拟货币的电子商务分析[j].商业时代,(10)。

2.范俏燕.当前国际性金融危机的生成和传导[j].财经科学,(7)。

3.尚文静等.中国的网络虚拟货币发展现状分析[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2008(2)。

内容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兴起和发展,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新的货币形式和网络增值服务的交易媒介,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本文通过对金融危机中各网络公司互联网增值业务收入(即虚拟货币消费)情况的分析,考察虚拟货币消费对金融危机的抗御程度,探究存在抗御力的原因,并提出对虚拟货币风险防范的若干思考。

关键词:虚拟货币金融危机风险防范。

加强废钢铁加工已公告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废钢铁综合利用是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污染排放、推动钢铁工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措施。201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47号,以下简称《准入条件》),现已公告四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为加强对已公告企业的规范管理,促进企业规范经营,进一步推动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提高废钢铁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对已公告企业动态开展监督检查。对企业废钢铁加工建设项目的建设手续、规模、工艺和装备、产品质量、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人员培训、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等准入要求的保持、变更和改进提升情况,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等方面情况进行逐项检查,形成检查报告。

请于2016年12月15日前完成现有已公告企业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此后每年4月底前将已公告企业年度监督检查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相关机构和行业专家,对监督检查报告进行审查,并抽取部分企业进行现场复核。

二、完善行业信息管理。

要加快推进废钢铁加工行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应用,通过信息管理和公示公开,不断完善企业主体、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信息服务体系。已公告企业应按照要求,按时填报月度生产经营数据、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享受情况及年度审查等相关信息,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主动接受监督。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指导已公告企业认真做好平台各项信息的报送工作,并及时对信息进行跟踪汇总;要加快推进平台共享共用和信息公示公开,发挥好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负责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平台的建设和维护。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中介组织加强引导,严格行业自律。

三、加强政策协调配合。

要统筹推进废钢铁加工行业规范管理工作,主动开展协调和服务,加强与财政、税务以及发改、国土、环保、安监、金融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做好政策衔接,形成部门合力。加快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落地实施,保障符合条件的已公告企业合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协助税务部门查处违法和违规行为。在土地供应、备案核准、贷款融资等方面,对已公告企业给予适当政策倾斜,积极营造有利行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准入条件》是促进废钢铁加工行业转型升级、提升行业发展质量的重要措施。要把已公告企业的规范管理作为一项常态工作,建立健全废钢铁加工行业规范管理长效机制,对已公告企业实施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督促现有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改进生产条件,尽快达到《准入条件》的各项标准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严格把关,做好材料审核工作,确保符合条件;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现场核查,对已公告企业变更、整改和撤销资格等方面进行管理;加强对企业规划布局、技术工艺、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指导,提升产业集中度,促进废钢行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6年11月23日。

加强工作微信群管理的通知

一、群管理员应热爱“xx群”、“xx群”管理工作,具有自觉奉献的精神。

二、管理员应及时发布公司内部的工作公告及相关通知。

三、管理员应维护好群内秩序,正确引导员工参与讨论,热心回答和进取帮忙员工解决问题。

四、管理员有权对违反规定的成员给予清理出群。

五、管理员不得将自我的xx号与密码借于他人使用。

群管理公告2。

二、群成员应时常主动关注群公告,便于互相联系,获取信息。

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尤其严格遵守如下规定,否则清理出群,并给与相应的处罚:

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虚拟财产”并非虚无财产,亦非想象的财产,它具有客观性,只是在形态上属于无形财产,类别上应属于智力成果,应列为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范畴。因为从智力成果的层面分析,它具有:1、新颖性,用网络游戏这种方式,将有形的武器与无形的网络结合,满足玩家的娱乐,很创新;2、具有创造性,把武器与具体的场景结合,具有了不同的故事情节,因而具有创造性;3、可复制性,不仅能为一个主体所获取、使用,能同时为很多主体获取、使用,同样的游戏,同时可供很多主体玩乐;4、需要载体,将思维成果借助于网络和电脑显现出来并为人们所用。它是网络上传输的一些数据,对于开发者,应作为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来对待,对于玩家,则属于著作权的使用权,玩家购买或通过过关斩将获取,并非获取对这些数据的独占权和所有权,而是获取了对虚拟武器的使用权。综上,对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应按照保护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的方法进行法律保护。

三、盗窃“虚拟武器装备”的行为如何定性?

将“虚拟武器装备”届定为财产。建立在这一论断基础上,对侵犯财产权的行为,亦应受到法律的处罚。如果对包含“虚拟武器装备”的游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使用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违法所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应认定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仅对玩家购买或通过玩乐获得的“虚拟武器装备”秘密窃取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则构成盗窃罪,予以刑罚处罚,数额较小,则构成民事上的侵犯财产权,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返还,对运营商管理不善的,运营商应当赔偿。

加强春季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教研室、班主任:

春季来临,天气转暖,是户外活动的好时节,也是各种安全事件的多发期。各班主任务必高度重视学生安全问题,要以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从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各个环节的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教育学生“关注安全,健康生活”,防止意外事件发生。现就春季学生安全工作特别强调如下:

一、加强学生春游活动的管理

系内有关部门、学生班级、学生社团及学生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学生进行春游、踏青等形式的集体活动;学生班级均不得停课进行春游,也不能在校运动会和五一黄金周期间组织学生进行春游;学生班级确因教学等原因需要集体外出活动的,必须经学校教学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各班级要通过召开班会形式,使班级每一位学生都了解我系春季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通过扎实细致地教育工作,使全体学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从而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严格学生外出请假制度

格审查,对学生请假事由要进行核实后方可批准,并报高小惠老师处备案。

对于毕业生的管理与联系要严格执行《关于做好2011届学生毕业设计期间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工作要求,主动加强与学生的定期联系,掌握学生实际学习、工作状况,如发生失去联系等相关情况,及时与学工办郑洪静老师联系。

三、加强重点学生的关注

各班加强对困难学生、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情感困惑、身体疾病等学生的关注,特别要提醒身体有疾患的同学不要参与剧烈体育活动,提高自我安全防护能力。

四、加强学生饮食卫生安全的管理。

春季是各类病菌滋生蔓延、各种传染病高发季节。要求学生到有安全保障的学生食堂就餐,不要到校园内及周边“三无”餐馆就餐,以防食物中毒或引发消化道等疾病。

五、加强学生群体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班级开展群体活动前,必须向辅导员申请,并制定应急预案,报保卫处。凡是校外活动必须由老师带队参加,并全权负责。

六、加强宿舍安全教育和校外租房学生的管理。

经查实后严肃处理。学生若需独自外出,必须向同寝室其他同学告知去向、联系方式和返回时间。

七、加强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要求学生认真学习交通安全法规,增强安全意识,禁止无证无牌驾驶机动车辆,无论是在校内还是校外都不要乘坐没有安全保障的交通工具,过马路要走人行横道,确保出行安全。

八、其他事项

请班主任将此次班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于3月23日前报学生工作办公室严立艳老师处,班会内容应翔实记录于班主任手册中,学工办将会随机抽取部分班会进行随会记录。毕业班班主任因班内大部分学生确在校外工作的原因,可不召开班会,但必须通过qq群发布相关安全教育信息。

各班:

为了切实做好我系各项安全防范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推动“平安校园”建设。我系决定开展春季安全教育活动。现将开展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春季安全教育活动内容:

根据我系的实际情况,重点进行法制观念宣传教育、春季旅游安全及防火、防盗、防交通事故、防食物中毒等内容的宣传教育。

二、具体任务

(一)加强学生春游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切实加强学生春游活动的组织领导。各班辅导员对学生外出春游活动要高度重视,要把学生春游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当前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要严格学生春游请示报告和审批制度,班级组织的春游活动,所在班辅导员老师带队,经系部书记、学院总支副书记(西校区自管班级需经周志华副院长)批准,并报学工部备案;个人外出春游,要向辅导员请假;经批准外出春游的学生必须当天返校,严禁在校外住宿或露宿。学生春游应本着“就近、安全”的原则,规模不宜过大,人数不宜过多,路程不宜太远,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组织跨校际学生集体春游活动,严禁个人组织集体春游活动。各系要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春游安全防范管理。

(二)加强饮食卫生、预防传染病安全教育,保障学生身体健康 春季是流感爆发的时期,各班要加强防控工作,积极预防,以春季安全教育为契机,每周组织学生对宿舍卫生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扫,特别是阳台和床底下等卫生死角,要做到干净整洁,窗明几净,不留卫生死角,避免甲流等流行性疾病的侵害,同时教育学生注意食品卫生安全,不要带盒饭进宿舍,不要到没有卫生许可证的街头小店就餐,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三)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工作

1、各班要高度重视学生公寓安全教育工作,严禁在宿舍使用大功率用电器,教育学生注意保管好自己的电脑、手机、钱包等贵重物品。辅导员要组织学生干部对宿舍进行安全检查,把学生宿舍防火、防盗、安全用电等工作落到实处,查找宿舍区安全隐患,不留死角,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2、对于学生校外租房要进行彻底清查。对于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外租房的学生,各辅导员要按《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条例》报系部,系部将递交学工部严肃处理。

3、要组织学生学习交通安全相关知识,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4、要教育学生关注自身的身体状况,有病及时就医,千万不要讳疾忌医。

5、要特别做好有心理障碍或心理压力大的学生的帮助和辅导工作。各辅导员要根据困难群体情况的不同要进行单独交流、鼓励,帮助他们树立学习的信心,迎难而上,搞好自己的学习。

6、严禁任何学生下河、下湖游泳,一经发现,系部将按规定上报给学院严肃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各班要及时组织各班召开安全教育主题班会,认真做好学生春季安全教育工作,教育学生提高安全警惕性和防范意识,消除一切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件的发生。

(二)凡学生中发生的一切事故,不论大小一律要求在第一时间向辅导员、学工负责人,系部将根据情况及时向学院汇报,不得隐瞒有关事件真-相,做到防微杜渐,积极应对、及时处理,对不及时上报或处理不当造成不良后果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学生春游活动审批表

芙蓉学院经济与管理系

二0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学生春游活动审批表

此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学工部、一份交所在系。

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有效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风险,维护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或指定审计委员会负责关联方识别维护、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批准和风险控制。

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公司指定一名执行董事担任负责人,成员应当包括合规负责人等管理层有关人员。

一般关联交易按照内部程序审批,最终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备案或批准;重大关联交易经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批准。

二、保险公司应当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机制,优化关联交易管理流程,合规、业务、财务等关键环节的审查意见以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会议决议应当清晰留痕并存档。

三、保监会基于《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穿透认定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行为。

(一)保险公司关联方追溯至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或其他协议安排的,穿透至实际权益持有人认定关联关系。

(二)保险公司投资或委托投资于金融产品,底层基础资产包含保险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关联方资产的,构成关联交易。

(三)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所形成的关联方(已受所在金融行业监管的机构除外)与保险公司其他关联方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并向保监会及时报告关联交易有关情况,保险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除外。

(四)保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关联关系以及关联交易行为。

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资金穿透管理的监管要求,监测资金流向,全面掌握底层基础资产状况,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控制制度。

保险公司开展资金运用和委托管理业务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资金投资的底层基础资产涉及保险公司关联方的,应当按照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审查并向保监会报告。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为保险机构的,应当就审查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约定不清的,双方均为关联交易识别和报告的责任单位。

五、签订统一交易协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三)对于统一交易协议项下发生的资金运用行为,在底层基础资产涉及保险公司关联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审查并报告。

六、基于已经报告的特定关联交易事项产生的后续赎回、赔付、还本付息、分配股息和红利、再保险摊出摊入保费等交易行为,不计入关联交易总额,也无需再次履行关联交易审批、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保险公司向关联方购买资产、股权的,关联交易报告中应当说明关联方最初的购买成本。保险公司向关联方出售资产、股权的,关联交易报告中应当说明最初的购买成本。

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关联方档案。

七、对于保险资金运用、变更注册资本、股东变更等需要请示或报告的业务行为,若该行为同时构成关联交易,保险公司应当在申请、备案或报告材料后附关联交易报告一并提交,不得单独报送。

对于固定资产的买卖、借款、租赁等不需要批准或备案的关联交易,按照现有规定报送关联交易报告。

向保监会指定机构(如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等)报送的业务行为,构成关联交易的,应当同时向保监会报送。

八、保监会在关联交易审查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质询函;。

(二)责令修改交易结构;。

(三)责令停止或撤销关联交易;。

(四)责令禁止与特定关联方开展交易;。

(五)视情况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九、未按规定报送关联交易报告或者在关联交易内部审查环节未能勤勉尽职的有关责任人员,保监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公开谴责,记入履职记录;。

(二)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均有责任的,一并处理。

十、保险公司违反关联交易有关规定的,由保监会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本通知所称保险公司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参照适用。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

进一步加强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各仲裁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施行近7年来,全国仲裁机构在有关市人民政府和商会的指导、帮助下,在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下,仲裁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仲裁委员会的管理逐步完善,仲裁员、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简称仲裁工作人员)的纪律作风有所加强,仲裁活动逐步规范。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现象仍有发生,甚至有的仲裁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后果严重,受到刑事处罚。这些现象虽然发生在极少数单位和极个别人身上,但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必须采取措施予以坚决纠正。

为了保证我国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对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的管理,根据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一、各仲裁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要充分认识到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清正廉洁是关系到我国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必须严肃对待,常抓不懈。仲裁委员会要把对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所聘任的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负责。

二、进一步加强对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依法管理的制度建设。各仲裁委员会要在总结仲裁法实施几年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完善对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的各项管理制度。选聘仲裁员必须坚持法定条件,同时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对仲裁工作人员要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仲裁委员会的各项管理制度都要有利于预防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三、严格财务管理和审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44号),对仲裁委员会的财务管理作了规定。各仲裁委员会要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堵住财务管理漏洞,防范违法违纪行为发生,重大财务开支须经仲裁委员会会议集体决定,并接受当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仲裁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国法[1998]27号)的明确要求,对仲裁委员会要进行换届审计而且必须由审计机关审计。对即将离任的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员要进行离任审计。

四、建立重大违法违纪事件报告制度。仲裁委员会对所聘任的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发生的重大违法违纪事件,要及时报告所在市人民政府(或商会)和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并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仲裁协会成立前,下同)。仲裁委员会有责任也有义务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对隐情不报的,以及不协助查处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各仲裁委员会每年要对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情况作出专项报告。五、对违法违纪仲裁员实行“禁入”制度。仲裁委员会在对违法违纪的仲裁员依法作出除名决定后,应在10日内通过省级人民法制机构(或商会)将名单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报全国仲裁机构和有关部门。被除名的仲裁员同时受聘于几家仲裁委员会的,其他仲裁委员会在接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报的10日内必须予以除名。对除名的仲裁员,任何仲裁委员会在任何时候不得再聘请。对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员因违法违纪行为被解聘的,照此办理。

加强对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是保证我国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仲裁委员会在近期集中开展一次自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的要求,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2年7月11日

加强工作微信群管理的通知范文

为切实加强全市微信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微信群主要主动履行社会责任,规范群内信息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平台公约,微信群主要履行“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要求,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守护网络文明,规范群内信息发布,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共同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二、群内严禁传播未经核实的信息,坚决不转发、不传播、不散布未经官方证实及来源不明的信息,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不得煽动、阻挠、辱骂群内成员,群主发现上述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对不服从管理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三、各群主及管理人员要增强对网上各类有害信息的敏感度,特别是在推进“使用国家统编教材”进程中,对于未履行微信群监管、管理、报告职责的群主,公安机关在追究发布违法信息人员法律责任的同时,严肃追究群主的法律责任。

加强工作微信群管理的通知范文

各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

为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群”微信群管理,落实意识形态巡视反馈意见要求,严肃信息发布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筑牢意识形态阵地,依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内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微信群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由省直机关工委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部负责建立、维护和日常管理,各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和党员要自觉遵守微信群管理规定。

2.微信群设置管理员,由省直机关工委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部有关同志担任,负责群活动的监督、违规处理;负责督办、监管群内发布信息,如发现不良信息,有权删除、更正、引导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负责群成员管理,包括审核人员入群、规范群成员命名等操作。

3.群成员原则上由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负责人或党建工作指导员组成,每个行业协会商会需要有1人在群内接收工作通知,未经工作群管理员批准,任何人不得邀请他人入群。

4.群内实行实名制,群昵称统一改为“行业协会商会名称+本人姓名”。群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退群的,应主动与群管理员联系做好备注,并确定1名本协会商会其他同志补充入群,做好党建信息接收传递工作。

5.微信群主要用于发布党建工作信息,可转发的内容包括: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和国家的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指示及重要讲话精神等。凡涉及工作请示、汇报、指示、命令等涉密内容,应严格按照保密相关制度流程执行。

6.每位群成员严禁发布违反党纪国法,与国家政策相悖的信息内容;严禁发布生活信息、商业广告,以及未经核实的信息;严禁发布色情、赌博、病毒链接及其他有害信息;严禁发布涉及他人隐私信息。一经发现上述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7.每位群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保密规定,严禁转发推送涉密或与工作无关的信息。确有必要需发布信息时,需经群管理员审核后发布。群公告没有要求“收到请回复”时,群成员认真查看通知即可,不用回复“收到”。

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大学生超前的消费观念和创业需求、互联网贷款申请的便利使得校园网贷快速发展,行业内出现了滥发高额利息的贷款、暴力催收、裸条贷款等违法违规现象,严重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大校园贷监管整治力度,从源头上治理乱象,防范和化解校园贷风险。

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6号。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局、教委)、金融办(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中央所属各高等院校:

银监会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47号,以下简称银监发47号文)印发以来,各地加大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校园网贷业务的.清理整顿,取得了初步成效。但部分地区仍存在校园贷乱象,特别是一些非网贷机构针对在校学生开展借贷业务,突破了校园网贷的范畴和底线,一些地方“求职贷”“培训贷”“创业贷”等不良借贷问题突出,给校园安全和学生合法权益带来严重损害,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加大校园贷监管整治力度,从源头上治理乱象,防范和化解校园贷风险,现就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疏堵结合,维护校园贷正常秩序。

为满足大学生在消费、创业、培训等方面合理的信贷资金和金融服务需求,净化校园金融市场环境,使校园贷回归良性发展,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开发高校助学、培训、消费、创业等金融产品,向大学生提供定制化、规范化的金融服务,合理设置信贷额度和利率,提高大学生校园贷服务质效,畅通正规、阳光的校园信贷服务渠道。开展校园贷的银行应制定完善的校园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贷前调查评估,认真审核评定贷款大学生资质,重视贷后管理监督,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合同规定。如发现贷款大学生存在资料造假等欺骗行为,应提前收回贷款。银行应及时掌握贷款大学生资金流动状况和信用评分变化情况,评估其还款能力,采取应对措施,确保风险可控。

针对当前各类放贷主体进入校园贷市场,缺乏相应制度和监管约束,以及放贷主体自身风险控制机制缺失等问题,为切实规范校园贷管理,杜绝校园贷欺诈、高额利息的贷款和暴力催收等行为,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得进入校园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

二、整治乱象,暂停网贷机构开展校园网贷业务。

各地金融办(局)和银监局要在前期对网贷机构开展校园网贷业务整治的基础上,协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杜绝网贷机构发生高利放贷、暴力催收等严重危害大学生安全的行为。现阶段,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在校大学生网贷业务,逐步消化存量业务。要督促网贷机构按照分类处置工作要求,对于存量校园网贷业务,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业务规模等状况,制定整改计划,确定整改完成期限,明确退出时间表。要督促网贷机构按期完成业务整改,主动下线校园网贷相关业务产品,暂停发布新的校园网贷业务标的,有序清退校园网贷业务待还余额。对拒不整改或超期未完成整改的,要暂停其开展网贷业务,依法依规予以关闭或取缔,对涉嫌恶意欺诈、暴力催收、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综合施策,切实加强大学生教育管理。

各高校要把校园贷风险防范和综合整治工作作为当前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重大工作来抓,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党委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管控体系,切实担负起教育管理学生的主体责任。一是加强教育引导。积极开展常态化、丰富多彩的消费观、金融理财知识及法律法规常识教育,培养学生理性消费、科学消费、勤俭节约、自我保护等意识。现阶段,应向每一名学生发放校园贷风险告知书并签字确认,每学期至少集中开展一次校园贷专项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典型案例通报警示教育,让学生深刻认识不良校园贷危害,提醒学生远离不良校园贷。二是建立排查整治机制。开展校园贷集中排查,加强校园秩序管理。未经校方批准,严禁任何人、任何组织在校园内进行各种校园贷业务宣传和推介,及时清理各类借贷小广告。畅通不良校园贷举报渠道,鼓励教职员工和学生对发现的不良校园贷线索进行举报。对未经校方批准在校宣传推介、组织引导学生参与校园贷或利用学生身份证件办理不良校园贷的教职工或在校学生,要依规依纪严肃查处。三是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对于发现的学生参与不良校园贷事件要及时告知学生家长,并会同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将危害消灭在初始状态。同时,对发现的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公安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四是切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帮助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好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等方面困难。五是建立不良校园贷责任追究机制。对校内有关部门和院系开展校园贷教育、警示、排查、处置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凡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要追究有关部门、院系和相关人员责任。对因校园贷引发恶性事件或造成重大案件的,教育主管部门要倒查倒追有关高校及相关责任人,发现未开展宣传教育、风险警示、排查处置等工作的,予以严肃处理。

四、分工负责,共同促进校园贷健康发展。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明确分工,压实职责,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各地金融办(局)和银监局要加强引导,鼓励合规机构积极进入校园,为大学生提供合法合规的信贷服务。要制定正负面清单,明确校园贷市场参与机构。要积极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保护和宣传工作。要加强信息共享与经验交流,以案说法,务求整治实效。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各高校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本地本校工作分层对接和具体落实,筑好防范违规放贷机构进入校园的“防火墙”,加强风险警示、教育引导和校园管理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培训机构监管,依法查处“黑中介”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培训业务等各类侵害就业权益的违法行为,杜绝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培训、求职、职业指导等名义,捆绑推荐信贷服务。涉及校园网贷整治相关事项,有关部门应按照银监发47号文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梳理辖内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并于6月30日前将书面报告报送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5月27日。

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发展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当前,随着夏季来临,我市又进入中小学生溺水事故的高发期。为加强中小学生游泳安全教育和管理,现就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中小学生游泳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每年进入夏天以后,是中小学生因游泳、嬉水而引发溺水事故的多发季节,这些事故大多发生在校外,发生在脱离家长监护和学校老师管理的时段。这类事故的发生,不仅严重危及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也给社会稳定带来许多不利影响。各镇办区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从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充分认识做好中小学生游泳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青少年学生的生命安全。

二、要切实强化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学校的管理责任。

切实保护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是家庭、学校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切实负起相应责任。各镇办区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中小学生日常管理、安全教育等职责。要认真分析本地、本校特点,切实加强与家长、社区和有关部门的联系,建立健全各有关部门、学校、家长和中小学生参与、各负其责的防范工作机制,组织和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中小学生的生命安全,预防事故发生。各相关门要依据管理职责,督促相关地区、部门或个人在江河湖库和水塘边设立安全警示牌,在事故多发地设立游泳安全巡视员或义务监督管理员。各学校要通过印发《致学生家长一封信》、家庭访问、召开家长会等形式,加强学校与家长的联系,增强家长安全意识和监护人的责任意识。要教育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加强“留守孩”的暑期游泳安全管理,“留守孩”因父母不在身边,学校和社会应更多倾注关怀。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广大中小学生珍爱生命,远离危险。共青团、少先队、社区,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中小学生校外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

三、要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把各项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近日各地要迅速开展好“三个一活动”,即各镇办区召开一次学生安全会,各学校召开一次家长会,市教体局和各学校要致每个学生家长一封信,明确防范措施和相关要求。要加强日常管理,严明纪律要求,认真落实“五个不准”和“三个避免”要求,即:不准私自下水游泳;不准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准在无家长或监护人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准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准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避免去江河湖库等水情复杂以及深水区、冷水区、污染水域游泳;避免在危险地段推拉玩闹、清洗衣物、打捞物品等;避免在正午爆晒期间、高温季节、天气多变时刻下水游泳。

四、全面开展一次隐患排查。

由市安监局牵头,市教体局、水务局、交通局等各部门配合,对中小学生溺水安全、水上安全等开展一次拉网式检查,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并逐一进行认真整改。市水务局要根据排查情况,在市区汉江段全面设立警示牌或标语,在取石取沙等危险水域全面禁止中小学生下水游泳。各镇办区和相关村组也要在辖区沟渠、堰塘等水域设置警示牌或标语,并针对可能发生的情况,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

五、全面加强应急救助工作。

要加强游泳区域的巡查力度。水务部门要结合巡堤、整治河道采砂,海事港监部门结合水上安全检查等,切实加强重点时段汉江水域的巡查力度,认真做好相关事故的救助工作。交通、水务部门要积极筹建水上救援专业力量,及时承担水上应急救援职责。公安、消防、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应急救助协同作战。共青团、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组织,要积极动员民间力量,组织防溺水志愿服务队伍。各镇办区、各村组社区和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努力防患于未然。

六、严格实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凡发生中小学生溺水死亡或其它重大伤害事件,事发地政府和学校,要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教体局报告。对知情不报、迟报、瞒报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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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红月”玩家李某诉网络游戏商北极冰公司案,以及同年底成都19名律师联名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出《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这两件事使网络游戏中“网财”的保护问题曾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随着“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在今年两会上明确地被写入宪法之后,关于虚拟财产保护的问题又被重新地提上了日程。

网络游戏自正式登陆中国,现在已经形成一个庞大、高速增长的新兴市场,但是因“网财”而衍生的纠纷更是层出不穷,“网财”的保护已经是个迫在眉睫的紧迫问题。为了网络游戏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加强对“网财”立法保护,事实上,立法的滞后,在某种意义上已经制约了我国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可以想象,如果我们能够尽快的完善立法,加强对“网财”的保护,必将大大促进我国游戏产业的更快的发展,使其成为我国经济的新的增长点。

现在保护“网财”我们所能依据的只是宪法和民法通则以及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笼统规定,即20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一合法私有财产的概括规定为民法财产的解释提供了极大的空间;《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然而对于“其他合法财产”,我国法律并无明确的解释,也给我们对其解释提供了空间;20的《决定》第四条的规定利用互联网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个《决定》对“网财”的保护依然没有明确,但是也没有否定对“网财”的保护,这同样也给司法解释提供了空间。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规定了消费者的多达九项权利,但是游戏者对其“网财”的权利并没有包括在内。当然,游戏者和游戏商的关系也是一种消费关系,但是依靠该法并不能保护游戏者的权益,更何况,“网财”被侵犯不仅涉及游戏商和游戏者,还常常涉及到第三方,也因而往往超出了该法的调整范围。

面对当前立法现状,只有加强立法,尽快针对急需问题颁布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予以规范,特别是在指导打击网络犯罪的`刑事方面。建议先尽快颁布司法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立法,因为毕竟立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经过建议、计划、草案等等诸多环节,旷日持久,因而无法解决现在面临的问题。司法解释并非创立新法,可以较快制定,程序也较为简单。前文已述,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也为先从司法解释的角度对“网财”进行保护提供可能。

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司法解释的时候,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明确“网财”的属性。司法解释应当明确规定该财产属于《民法通则》第75条合法财产的一种,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是公民合法收入的一种,《刑法》第92条规定的所谓公民私有财产是包含该财产权的,从而为民法和刑法对“网财”的保护提供客观的科学依据,同时,由于现代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狭义概念的物已经不符合实际生活的需要,这样解释也在理论上廓清了其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消除了理论上对“网财”法律属性的争论,也符合现状,其次应当明确这种无形财产价值的计算方法,必要时,可以成立或者指定专门的机构予以评估。若其价值无法认定,将无法适用《民法通则》特别是《刑法》等法律条文予以保护。但相关案件不断发生,为指导司法实践、统一司法者的认识,必须尽快解决虚拟物品的价值认定问题。在具体解释时,最迫切的是刑法的解释应当尽快出台,因为在涉及虚拟网络的民事审判中还可依靠法官自由裁量,而在涉及虚拟网络的刑事案件则因法无明文规定无法处理,事实上造成对罪犯的放纵,在很多地方有的网民发现自己的“网财”被盗去派出所报案,而派出所则因“网财”的保护法律没有规定而且价值不能确定,则无法处理将报案人拒之门外,不能不让法律工作者扼腕叹息。此外这个法律上的空白也助长和刺激了对“网财”的肆意侵犯,诸如网上的盗窃、诈骗等的犯罪不断发生。对于“网财”的民法的保护,鉴于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如果条件成熟可以考虑先于刑法在民法典中做出适当的规定。

总之,“网财”的保护是私有财产入宪以后一个很现实、很重要的问题,因为这不仅关系到网络游戏玩家和游戏商的利益,还关系到网络游戏的长远发展,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我们只有顺应新技术的发展要求,对传统制度做出因时制宜的修改,赋予其新的生命力,在社会各方特别是立法机关的共同努力下才能真正促进对“网财”的保护。

作者:兰州大学法学院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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