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中,规章制度是保障组织运转秩序的重要基础,它可以有效地规范人员行为,维护组织利益。规章制度范文的执行需要明确责任主体和具体的执行路径,以确保有效性和公正性。
为了营造一个安全、舒适、有序的午托环境,以确保每位午托学生的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第一条:凡在本午托的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服从管理,接受安排,文明作息。
第二条:要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不得吵架、打架、说脏话或随意喧哗。
第三条:学会与人相处,尊重他人、包容他人,不与同学争执、吵架、打架,不私自乱动他。
人物品,有矛盾寻求老师帮助解决。
第四条:放学后自觉回到午托,不得擅自离开或者去其他地方,路上不准追赶,要注意安全。
第五条:如需使用午托的插头、空调、风扇等电器用品,需向午托老师申请同意后方可使用,以免发生危险。
第六条:注意个人卫生,保持个人用品干净整洁以免影响他人。
第七条:有事外出必须先向老师报告,经允许后方可外出。
第八条:用餐时保持安静做到食不语,用餐期间只能在餐厅,不得随意走动,餐后自觉刷碗。
第九条:珍惜粮食,厉行节约,尽量吃完所分配的饭菜,不得随意丢掉。
第十条:午休时间可以卧床休息或写作业,不准讲话、喧闹,上厕所要轻手轻脚,不能影响其他同学。
第十一条:遵守作息时间,准时起床、就餐、休息、洗漱等,休息后不得再有聊天、打闹现象。
第十二条:放学后必须如实告知辅导老师当天作业内容,并认真工整完成,写作业期间不得喧哗、交头接耳、吃零食、玩玩具,如有不明白的内容询问辅导老师。
第十三条:老师将学生每天的表现记入“学生每日表现日志”中,并每周由家长阅读签字,以了解学生每周的表现。
第十四条:如违反相关规定,将接受相应的惩罚,并如实反馈家长,如表现优异午托会有相应奖励以资鼓励。
佳家午托。
1、无论校内校外行走要靠右走人行道,2人以上要自觉排队。
2、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线,要注意过往车辆,不得追逐猛跑。没有人行横线,要在没有过往车辆的情况下,方可穿马路。
3、过十字路口,要遵守交通信号,红灯停,绿灯行,不得抢穿马路;
4、不得翻越道路护栏,横穿马路。
5、到学校门口要自觉排队进校园,出校要自觉排队有秩序地出校门。
6、小学生不准骑自行车。
7、学生乘坐公共车,要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争做文明乘客。
8、要在乘车站点有秩序地等车,车未停稳,不要随车追跑。
9、上公共车,要自觉排队购票上车,不准拥挤。
10、上车后,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不抢占座位,不准拥挤、打闹、大声喧哗。有座位时,要主动给周围的老、弱、病、残、孕妇和抱小孩者让座。
11、车辆启动后,不得在车厢内大声喧哗,不准吃零食,不准将头、手伸出车外。
12、车辆到站后,要有秩序地排队下车,不准拥挤推搡。
1、服从学校的安排,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学校乘车规章制度。
2、组长负责管理本小组成员,包括管理候车、上下车、途中的纪委清点人数,查明漏乘的原因,及时向司机及学校有关人员汇报,及时反映乘车中发现的`问题。上车时,组长应最后一个上车,等全部上车、车门关好以后再通知驾驶员开车;下车时,组长应第一个下车,等全部下车后再通知驾驶员离开。
3、准时到达候车地点,如果有事有病不能乘车,提前向本小组组长请假;消假后要乘车,也应提前告知组长;乘车迟到,由家长负责送到学校。
4、在候车地点,服从组长管理,排队等候,严禁嬉戏追逐打闹,不吃零食,不乱扔果皮纸屑,不做不文明行为。
5、有秩序地上下车,不跑步,不推拉;等车停稳后,再上车按指定位置入座,车厢内保持安静。
6、乘车做到谦让有礼,照顾弱小。
7、车内严禁大声喧哗、走动、吃东西,严禁把头和手伸出窗外。
8、爱护车内座位等设置,保持车内环境整洁。
9、严禁擅自调组,早上到校,按次序下车,径直进教室认真读书;下午下车后,径直回家,不在外逗留。
注:凡不遵守乘车纪律,视情节严重的,第一次学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第二次教育后不思悔过的学校将通知其家长,第三次将退还乘车费,自行安排乘车。对文明乘车学生,学校将进行表彰。
山下湖镇中心小学
20xx.9
一、教师不得打骂学生,要尊重、爱护学生,为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尽心尽责。
二、所有教师必须认真负责,对学生负责,对家长负责,对辅导中心负责。认真熟悉教材,认真做好学生的辅导工作。
三、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课,有事要离开向主管人员请假。
四、教师在工作中要积极配合,发挥整个团体的集体力量,更好地搞好辅导班的管理工作,提高教学效果。
五、保证正常的秩序,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六、教师在任何时候都要把学生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在整个辅导班期间任何教师都要随时注意学生的安全。
七、各辅导教师要积极主动地与学生和学生家长沟通交流,全面了解学生,以便更好地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八、每班教师定期与家长反应学生的学习情况,定期展示学生的作业。
九、每天清点学生人数,了解学生旷课的'原因,随时与家长联系。
十、所有教师要在工作和生活中相互帮助,相互体谅,为共建和谐高效的教师团队而努力。
十一、了解学生的基本情况,对个别学生针对性训练,确保每一个学生成绩都有进步,让家长满意。
十二、全面了解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进行针对性的补习,弥补孩子在校学习漏洞,以全面提高孩子的学习成绩。
十三、维持班级秩序,拥有安静和谐学习环境,杜绝班级一团糟现象,给窗外经过家长展现良好学校形象。
1、了解学生当天作业情况,督促其保质保量完成,不允许出现作业没有完成放学回家情况。
2、对作业中的重点、难点予以辅导、解答。不允许出现作业中有错误未检查出来情况,对于检查出来的问题要耐心解答使其明白。
3、检查各科作业完成的准确率,对于学生白天课堂上没有搞明白的问题予以及时解决,做好复习与预习工作。
4、负责考前要点复习。定期测评检验阶段学习效果。
5、传授良好的学习方法,让学生爱学习、善于学习。
1.家长反映作业仅仅是对答案或者直接告诉学生答案,而没有解决疑难问题的,从该教师当月工资中扣除50元/次.
2.经过老师检查,没有发现和纠正学生作业中的错误,从该教师当月工资中扣除50元/次.
3.非特殊原因请假造成学科辅导教师空缺,从该教师当月工资中扣除50元/天。
4.辅导的学生家长多次反映某科老师优秀负责,学生成绩进步明显,给招生形成良好影响的,该教师当月工资中给予奖励200元。
5.学生每月学科测评,成绩进步明显的学科给予教师适当奖励,辅导效果不明显,成绩不进反退的给予所任学科老师罚款。
为确保学生安全乘坐校车,避免出现安全事故,进一步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我校要求乘坐校车的学生和家长遵守以下规定:
1、周一到周五早上提前5分钟到达指定车站上车,过时不侯。如迟到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乘坐校车时,家长必须先与随车老师取得联系,再向班主任请假,说明情况,并自行将孩子送到学校。
2、注意乘车安全,待车停稳后方可上下车,不得争抢。坐车期间必须听从校车司机和随车老师的命令。没有特殊情况,学生上车后与下车前必须始终坐在指定座位,且做到文明守纪,不吃食物、喝饮料、乱扔垃圾以及大声喧哗。
3、学生必须按规定的线路乘坐校车。若因搬家或其他原因需更换校车的,必须经校车管理老师、班主任的'同意,办妥相关手续后方可换车,否则不允许随意换车。
4、学生要爱护车内的相关设施,如座位、窗帘等,一经发现有意损坏,必须按规定赔偿。
为,不得有任何危害或试图危害校车上其他学生安全的行为。
6、放学后校车准时出发家长必须提前15分钟在指定车站接学生。
以上规定,请乘坐校车学生及其家长认真阅读、自觉遵守。若发现违规情况,学校第一次进行批评教育;第二次上报校车管理处记名备案;第三次停止乘坐校车一周;第四次则取消本学期乘坐校车资格.
为切实加强乘车学生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乘务员、司机及学校的职责,确保学生乘车安全,保障学生接送工作有序、平稳地进行,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生专用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学校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长任副组长,由一名中层干部具体负责。
第二条、学校负责乘车学生的报名、审核、编排工作,协助车队办理好乘车证、签订《学生乘车协议》,每月对乘车学生集中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第三条、班主任要配合学校做好学生乘车的.编排工作,有针对性地对本班乘车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让学生弄清乘车班次,准时乘车;听从安排,有序上车;车上安静,文明乘车;等车停稳,安全下车。
第四条、学校负责把乘车站点和接送时间通知给乘车学生和学生家长,并安排好足够的人员维持乘车学生的上下车秩序,监督好乘车学生的点名与交接工作。
第五条、学校行政要关心接送工作,了解乘务员、站点、学生纪律及值日老师的情况;协调乘车学生家长的有关事宜,并将乘车学生家长的意见及时反馈给车队。
第六条、学校定期召开乘车工作会议,共同探讨学生乘车管理问题,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第七条、学校重视乘车学生的纪律检查,结果记入班级五项竞赛。学期末,学校对学生乘车情况进行总结,并评比表彰一批优秀乘车队长。
第八条、学校加强与乘车学生家长联系,使家长明确监护人职责,配合学校做好乘车学生接送工作。
为了让每个学生能有较好的课间休息的时间与空间,懂得课间礼仪,特制定此管理细则。
一、下课后及时整理好上节课的学习用品,并准备好下节课的学习用品(课本、练习本、练习册、笔等)。
二、下课后,如需要喝水、上厕所等,要遵守秩序,排队等候。
三、值日生及时擦黑板、整理好粉笔盒,做好教室保洁工作。
四、课间可开展有益的小游戏,可以看书、下棋等,不在教室、走廊处追跑打闹,不大声喧哗;因休息时间不长,建议不到一楼架空层打兵乓球。
五、在走廊休息时,不乱敲墙壁、墙角,不拨弄走廊栏杆的不锈钢圈。
六、课间时间不串班,进老师办公室前先敲门报告,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如有需要借用办公室电话,需征求老师的同意后方可使用。
七、上下楼梯靠右走,相互礼让。下楼时不顺着扶手向下滑,不与他人争抢楼道。
八、铃声响后,迅速进入教室,班干部维持好秩序,进行课前诵读。
学校将组织值日教师每天检查,如一学期课间纪律被全校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的班级将不能参加期末各项集体荣誉类的评比。
为了加强对住宿生的安全管理,确保住宿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黄梅五中在校生的日常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一、服从生活老师的'管理和安排,自觉遵守公寓管理制度,维护公寓成员的安全和利益。
二、自觉遵守作息时间,按时起床、就寝。在夜间就寝时间内,个人不得擅自进出,打就寝铃后,不准在室外活动,不准在室内谈笑喧哗,不做影响别人休息的事。
三、不准在寝室使用电器,严禁将火种带入公寓,不准在床上蹦跳、打闹、玩耍。
四、公寓大门钥锁由生活老师保管,按时开关,钥锁不得乱传,未经允许个人不得私自配钥锁。
五、不得破坏公共设施,污染墙壁。
六、不得留外来人员住宿,外来人员因特殊情况需留校住宿者,应由室长报班主任,宿舍管理员批准后方可住宿。
七、学生应搞好安全防火工作,不得在寝室内使用电器,不准在宿舍内燃烧物品和蜡烛读书。
八、定期检查学校宿舍安全工作,夜间通道安装红外线监控器,消防通道全天开通,保持安全出口的通畅。
九、住宿学生每期入住前,学习消防安全法,组织一次开展防火演习,遇紧急情况按预定方案紧急疏散。
十、服从学校安排,不得私自调换床位,严禁攀楼顶、翻墙到室外,严禁使用充电应急灯。
十一、加强自我防盗教育,个人物品注意保管,离开宿舍关好门窗。
十二、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毯等充电加热的电器。
十三、外出必须向宿舍老师请假,不得在外留宿。
十四、学生生病需要在寝室内休息,及时向班主任报告,晚上遇到应急情况或生病等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宿舍老师报告。
十五、严禁在寝室内赌博、抽烟、喝酒。
十六、寝室人员离开寝室时,应自觉锁好门,关好窗,关好电源。
十七、严禁在寝室内起哄,打架斗殴。
十八、严禁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寝室。
十九、严禁深夜溜出寝室、外出上。
1.爱护宿舍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刻画、张贴,不得随意变动床位,不得随意变动室内固定物件。
2.爱护宿舍内电器开关、铝合金门窗,不得在门上、墙壁上定钉挂钩,不得穿鞋上下床铺,不得用脚蹬踩墙壁,如遇天气变化及时关闭门窗。如遇非使用寿命原因导致的物品损坏,该宿舍照价赔偿。
3.节约用水,用完后必须关紧水龙头,如遇水龙头损坏应及时通知宿管老师。
4.节约用电,不得在宿舍内使用充电器、电炉、电热杯等电器。
5.不得在宿舍区的空地和走廊、寝室内踢球、打乒乓球,不得在宿舍内打扑克、下棋、玩游戏机等。
6.上下楼梯轻抬慢走,不得在宿舍区内大声喧哗,不得在楼道内追逐打闹。
7.同宿舍同学要团结友爱、互相帮助。有正确的'集体舆论,建设健康的宿舍文化,使宿舍成为优秀集体。
8.不得随意翻动别人的被褥、书包,禁止说下流话和无端争执,严禁携带不健康读物进入宿舍,一旦发现严肃处理。
9.男女宿舍不许彼此串访,有特殊情况必须通过宿管老师。
10.早、晚自习不可逗留于寝室,除生病持卫生室证明并经教育处宿管科批准的,其余任何住宿生不得在上课期间留在寝室内。
11.发现同学生病应互相照顾,病情危重应即刻报告宿管老师并通知班主任。
12.生活中要虚心向优秀寝室学习,要主动帮扶有困难的宿舍,要勇于与不良现象做斗争。
1、建有档案资料存放处(档案以文本资料和电子档案两种)。
2、建立辅导班教学、教师业务、学生学籍、人事、荣誉实物等各类档案。
3、对所有任课老师建有简历及其他档案。
4、对所有学生建有学籍档案。
5、所有人员的所有档案信息若有变化须及时更新。
为了保障学校的用电安全,确保全体住宿学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学校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地在学生宿舍开展违章电器的收缴工作,具体事宜如下:
一、收缴对象在学生宿舍住宿的拥有违章电器的学生。
二、违章电器的范围包括电炉、电热杯、电吹风、电梳子、电熨斗、热得快、电茶壶、电磁锅、取暖器、应急灯、电饭锅等电器,以及三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商标)电器、无3c认证的`劣质电器。
三、收缴的违章电器中“热得快”及三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商标)电器、无3c认证的劣质电器由学生宿舍管理服务与保卫处消防科集中销毁,其余违章电器由学生宿舍管理中心统一编号、统一管理、统一开列单据学生放假时可凭有效单据领回本人物品带回家保管。
四、根据《z大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学生在宿舍内不得拥有电热器具或其他违章电器”。已经拥有者,必须立即放至校外或交给学校保管,否则,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被发现拥有违章电器并不服从管理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承担相应责任。
1、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召集,必须在每学期期初和期末各召开一次,平常至少每个月召开一次。
2、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决定召集,至少每半个月召开一次。
3、主席团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召集,不定期召开。
4、部长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召集,不定期召开。
5、全体干部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召集,至少每学期召开一次。
6、部门会议由部长(主任)决定召集,每学期至少二次。
7、根据章程的授权,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行使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议事和决定权,审批长期性工作计划和总结、重大人事安排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等。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超过全体委员五分之四以上出席的会议上,超过半数委员同意的议案成为委员会决议。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的内容由秘书处文秘办公室协助常务委员会统筹安排,也可以由委员在会议上动议。
8、常务委员会全体议内容为作出长期及短期工作计划和总结、决定全体委员会议等会议议程,重大事件决策等。
9、主席团会议内容为讨论、布置学生会系统协调开展的工作,交流各系的`工作经验和信息等。
10、部长会议内容为通报工作动态,布置工作任务,各部门汇报工作,交流工作经验和信息等。
11、全体干部会议的内容为学期或学年工作动员和总结,通报和传达重大信息等。
12、部门会议的内容为本部门工作动员和总结,通报工作动态,布置工作任务,交流工作经验和信息等。
14、会务工作包括场地安排、通知发送、议程安排、内容记录等,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部长会议、全体干部会议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主席团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部门会议会务工作由各部门自行完成。
15、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全体干部会议、部长会议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干部主持,部门会议由部长主持,委员会分工确定以前的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由指导老师主持。
16、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应做好会前准备,按时到会,维护会场秩序,按会议议程参加会议。会议出席或列席的人员的请假须经会议召集机构或个人批准。会议考勤的评定,由办公室负责。
17、主持人应充分做好会前准备,引导会议按照议程进行,维持会场秩序。
18、会务工作部门应认真做好会议准备工作,为会议提供良好的后勤服务。
19、学生会常委会对本制度有最终解释权。
20、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院学生社团管理机制,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的发展,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我院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学院在籍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而自愿组成,由学院登记注册,以实现成员的共同志愿为目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学生社团应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院规院纪。
第四条学院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二)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学院笃实、求真、自强、开拓的办学宗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服务和凝聚同学。
第五条我院学生社团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由院团委具体负责。学生社团联合会在院团委授权之下,负责我院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生社团成立,须经社团联合会审查同意,报院团委批准,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七条学生社团不具有法人资格。学生社团的成员应该是我院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学生社团的发起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
(二)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确定的负责人,且负责人应得到院团委的认可;
(三)有合法、合规、健全的社团章程;
(四)有至少一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要明确本社团宗旨,有能力指导本社团活动。
第九条我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全称为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各学生专业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
(二)学生社团章程草案;
(三)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和书面意见;
(四)须认真填写《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申请成立登记表》。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全称、学生社团类别;
(二)性质和宗旨;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组织管理制度、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六)负责人的产生程序及职权;
(七)社团终止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社团发起人持申请书及指导教师的鉴定意见到学生社团联合会领取《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申请成立登记表》,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联合会收到本办法所列全部有效文件,报院团委批准后,并予以公告,社团方可成立。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将《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申请成立登记表》报院团委备案。
第十四条社团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对未获得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联合会须提出不予以批准的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况不予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二)院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院纪院规处分;
(四)申请材料中有弄虚作假情况。
第十六条经院团委授权,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的'财务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和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必须履行学年注册手续,每学年上学期的第一个月到院团委进行注册。逾期不登记注册的社团视为自动解散。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可以制作本社团的标志,会员卡等物品,社团的印章(不得刻制公章)应在书面申请得到批准后,由学生社团统一刻制。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交流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院纪院规和其它有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要由院团委审查通过。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的网站(主页)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院纪院规和其它有关规定。学生社团建立网站(主页)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报告和样本一份,经批准后方可发送到网站上。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开展活动,须报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学生社团跨院进行交流活动,须经院团委批准。
第四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联合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联合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社团的方针、发展规划;
(二)选举和增补社团负责人;
(三)其他应由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社团联合会行使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下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主席团下设办公室,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部门。
第二十五条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换届工作应在院团委指导下进行。
第五章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我院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学生所参加的社团数目不受限制,但只能在一个社团担任主要负责人。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七条社团会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院纪院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学院团委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二十九条社团会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并交纳会费。
第三十条社团成员应当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主动关心本社团的各项工作,为社团的发展献计献策,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学生社团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的活动要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有利于校园文化建设,有利于服务青年的成长、成才,有利于服务社会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院纪院规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无关的活动;各社团活动应自觉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及院团委的监督,服从学院工作的全局安排。
第三十三条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对社团有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独立自主,有创造性地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三十四条各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和期末放假前一周内分别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三十五条各社团举行活动前应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报告详细的活动方案,在活动时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社团活动安排应与学院的各项工作和活动相协调一致。
第三十七条学生社团要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定期反映学生思想动态,反应学生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各社团必须团结友善,不得以不正当行为进行竞争。
第七章学生社团的经费。
第四十条各社团可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收取一定会费,会费每年9月份注册和纳新时收取一次,最高不超过10元,老会员注册交费后继续保留会员资格。
第四十一条社团经费的使用须符合学院的财务规定;社团的公共财务是为社团服务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挪用。
第八章学生社团的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二条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每年对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表彰一批“优秀社团”。
第四十三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责令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及院纪院规的;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三)不遵守本办法规定和不接受社团联合会监督和指导的;
(四)财务出现重大差错和混乱的;
(五)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按规定定期注册的;
(六)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七)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八)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的;
(九)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十)背弃社团宗旨,从事与本社团宗旨不符的活动,造成一定影响、情节恶劣的。
第九章学生社团的变更及注销。
第四十四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向院团委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学生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院团委备案。
第四十六条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院团委将强令注销;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触犯院纪院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二)背离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极坏的;
(三)连续两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的。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共青团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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