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工作是一项极富责任和挑战性的工作,它要求我们具备扎实的医学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在读完以下医务总结范文后,我们可以对医务工作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为维护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医务人员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感染疾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工作过程中意外被病毒感染者或被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者粘膜,或被含有细菌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它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感染的情况。
第三条
各科室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加强医务人员预防与控制感染的防护工作。
第二章预防
第四条
医务人员预防感染的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源物质采取防护措施。
第五条
医务人员接触病源物质时,应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1、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疾病感染时,医务人员应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面罩;有可能发生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2、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诊疗和护理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第六条
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第七条
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也可以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用锐器,以防刺伤。
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第三章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措施
第八条
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应当立即实施以下局部处理措施:
1、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2、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水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3、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乙醇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当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4、如被hbv阳性病人血液、体液污染的锐气刺伤,应在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高效价球蛋白,同时进行血液乙肝标志物检查,阴性者皮下注射乙肝疫苗。
5、发生hbv职业暴露,根据暴露级别、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等不同采取基本用药或强化用药程序。
第四章登记和报告
第九条
医务人员应该对被感染情况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病源感染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被感染具体部位及损伤程度,处理方法及处理经过。
医务人员预防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源物质,医务人员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撒施:
一、医务人员接触病源物质时,应当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一)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三)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的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四)、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注意防止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五)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或者利用针头处理设备进行安全处置,也可以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用锐器,以防刺伤。
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二、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措施
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应当立即实施以下局部处理措施:
(一)用肥皂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二)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三)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已醇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录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三、医务人员反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医疗机构应当对其暴露的级别和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进行评估和确定。
四、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对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实施预防性用药方案。
五、预防性用药方案分为基本用药程序和强化用药程序,基本用药程序为两种逆转录酶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使用28天;强化用药程序是在基本用药程序的基础上,同时增加一种蛋白酶抑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使用28天。预防用药应当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尽早开始,最好在4小时内实施,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即使超过24小时,也应当实施预防性用药。
六、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给予随访和咨询。随访和咨询的内容包括:在暴露后的第4周、第8周、第12周及6个月时对艾滋病病毒抗体进行检测,对服用药物的毒性进行监控和处理,观察和记录艾滋病毒感染的早期症状等。
七、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情况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发生时间、地点及经过;暴露方式;暴露的具体部位及损伤程度、暴露源种类和含有艾滋病病毒的情况;处理方法及处理经过,是否实施预防性用药、首次用药时间、药物副作用及用药的依从性情况;定期检测及随访情况。
八、各科室应当及时将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情况上报感染办,医疗卫生机构每半年将本单位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情况进行汇总,逐级上报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工作过程中意外被病毒感染者或被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者粘膜,或被含有细菌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它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感染的情况。
第三条。
各科室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加强医务人员预防与控制感染的防护工作。
第二章预防。
第四条。
医务人员预防感染的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源物质采取防护措施。
第五条。
医务人员接触病源物质时,应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1、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疾病感染时,医务人员应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面罩;有可能发生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2、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诊疗和护理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第六条。
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第七条。
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也可以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用锐器,以防刺伤。
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第三章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措施。
第八条。
1、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2、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水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3、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乙醇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当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4、如被hbv阳性病人血液、体液污染的锐气刺伤,应在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高效价球蛋白,同时进行血液乙肝标志物检查,阴性者皮下注射乙肝疫苗。
5、发生hbv职业暴露,根据暴露级别、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等不同采取基本用药或强化用药程序。
第四章登记和报告。
第九条。
医务人员应该对被感染情况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病源感染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被感染具体部位及损伤程度,处理方法及处理经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1、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安全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2、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工接受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3、按照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依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4、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在其所禁忌的环境从事作业。
5、不得安排未成年人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6、依法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定期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具体包括:
(1)上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对准备从事有害作业和对健康有特殊要求作业的劳动者及已就业调换到新的有害作业岗位的工人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职业禁忌症,受检率确保100%。
(2)定期职业卫生健康检查: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井上、下接尘职工及原从事采掘满四年的职工每两年检查一次,受检率达100%。
(3)对接触噪声、振动等和接触化学性有害因素(放炮工、采掘工、电气焊等)的劳动者每两年检查一次,对职业病患者及观察对象每年检查一次,受检率达100%。
(4)对脱离粉尘作业及其它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要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受检率确保100%。
7、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的费用,由矿承担。
8、本矿定期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两年,特殊工种、职业禁忌人员为一年。
9、及时公示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结果,将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职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
10、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并实行信息化管理及妥善保存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
(一)协助部门领导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职业安全卫生的指示、规定、制度。做好基层安全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接受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积极参加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活动和业务会议,向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如实反映职业安全卫生情况,提供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并负责组织、指导本部门班组安全员开展好经常性的安全活动。
(三)积极宣传劳动保护工作方针、政策和职业安全卫生知识,负责对新工人、实习、代培人员进行部门级安全教育,组织本部门员工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知识的学习,负责建立和管理本部门有关安全检查、安全教育、事故登记等各项职业安全卫生的原始记录,协助领导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卫生竞赛活动,做好有关安全奖惩方面的工作。
(四)协助部门领导组织开展安全日查、周查,并经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仔细检查事故隐患,制止违章行为,遇有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可能导致火灾、爆炸等事故的作业情况,有权先行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五)参加对本部门受压容器、行车等重点设备的技术性安全检查,参加制定本部门临时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方案,监督有关人员严格遵守。督促本部门特殊工种人员及时参加安全技术培训。
(六)参加本部门研究制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设备大修以及新建、扩建、改造工程项目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实施。同时参加本部门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
(七)参加本部门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时进行本部门事故登记、报告,协助本部门领导制定预防事故的措施。督促有关人员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好事故处理方面的各项工作。
为加强我院的科学管理,制度管理,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建立正常工作秩序,改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加快我镇卫生事业发展,提升我院为全镇健康服务的总体水平。充分调动干职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努力改善职工工作.生活、福利条件。坚持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导,以基本医疗为龙头,以医疗保障体系为阵地,全面加强医疗安全。努力创造条件拓宽服务范围。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改革的要求,不断完善各项工作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稳定、健康、长效的发展工作机制。真抓实干,为开创xxx年卫生事业而努力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全院干部职工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履行“救死扶伤、乐于奉献”的崇高品德,廉洁奉公,各负其责,使各项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条:实行院长负总责、院委成员分线负责管理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全面完成xxx年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内抓管理、外树形象”是治院的方针,狠抓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公共卫生.医疗管理以及各项卫生公共事务管理制度,是确保医疗质量与更好地为服务对象服务,也是预防各种差错发生的有效措施。
第四条:完善全院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劳动纪律管理办法,全面实行服务管理考核。
第五条:不断完善各项医疗体制建设,加强医疗安全教育,严防医疗差错发生。医务及工作人员诊治及工作期间,因工作马虎、服务态度恶劣,违反操作规程以及末及时书写医疗文书所造成事故或医疗纠纷,使医院名声及经济利益受损,根据情节由当事人承担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直接赔偿和行为责任,并取消评先、评优、晋升、晋职资格,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或刑事责任。重大问题按法律法规及卫生院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条:不断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行政、公卫各线专干认真按照年初公卫管理方案和《平江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标准》有计划有步骤的每日组织实施,并将实施进度以及下村、开会、群众反映等情况做好日记,院委会及分管负责人每月进行督查,作为发放绩效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医务人员实行每日早会制度,做好交接-班工作。同时也形成行政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保证24小时手机畅通,应急事件处理时5分钟之内到达现场。
第八条:所有工作人员禁止从事或兼职与医疗业务有关的业务工作;禁止收受红包、礼金、回扣;经院方处理后屡教不改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九条:干职工因违反计划生育、“两非”工作以及违法、违纪、违章事件的将解除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将取消全年年终奖金,取消评先、评优、晋升、晋职资格,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干职工要树立“院兴我荣,院衰我耻”的意识,人人关心集体,人人参与管理,为卫生院的发展献计献策。凡干职工争取的外援资金,院方可以在不负担任何费用的情况下按一定的比例进行奖励。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十二条:按照时间表上下班和值班表上班,夏季作息时间从5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实行上午7:30—11:30;下午2:30—5:30为上班时间;冬季10月1日至4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2:00—5:00为上班时间;其余时间按值班制度安排。
第十三条:按时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穿戴整洁,上班时间必须穿工作服,护士加戴工作帽、口罩。做到优质服务,面带微笑,精神爽爽,待病人如亲人,急病人之所急,想病人之所想。接待热心、解释耐心、观察细心、诊治精心。树立严谨务实的学术态度,任劳任怨,努力学习,认真实践,勇于创新。
第十四条:保持室内环境卫生;做到地上无纸屑,墙壁、窗台无灰尘,屋角、天顶无蜘蛛网等。用爱心爱护院容院貌,各自办公室整洁、清晰,资料存放有序,药、械摆放整齐、干净。
第十五条:不在病人面前议论病情,不泄露病人的隐私与秘密,用高度的负责态度,严肃对待自己的工作岗位及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每月四天假,以星期日或星期六为休假日。其他的按《劳动纪律管理办法》执行。违反《劳动纪律管理办法》超过的天数视为旷工。
第十七条:我国传统节日(春节、端午节、中秋节)不列入每月4天假内。
第十八条:干职工参加单位选派各类脱产业务培训学习和出差的视为出勤。
第十九条:下村出公差,必须有记录,要向当班人说明,去什么地方,与什么人,干什么事,需要多久时间,并且要当事人的签名回单,且及时交当班人记录。
第三章:公共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全面加强公共卫生服务,实行分管院长负总责、专干具体负责制;落实县局和各主管单位下达的全年目标考核管理任务,并完成院内及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全面加强村级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开拓创新搞好防病治病的良好局面,努力减少人民群众发病率,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增强防病控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标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加强村卫生室的管理,制订好村级管理计划、方案,制订好落实目标任务、报酬考核要求,并具体组织实施。利用例会、电话收集数据。做好村级培训工作,完善各种报表及数据,记录完整,及时归帐。建立健全的资料库。
第二十三条:全面落实公共卫生工作任务。
一.疾病控制工作:
1.规范接种门诊(包括村卫生室接种门诊)的各项要求、免疫程序、指导原则,公示各种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
2.搞好冷链运转工作,做好各类疫苗的收、发和使用记录。
3.完善预防接种卡、证、册的登记,7岁以下儿童建卡率达到98%,并将信息录入计算机,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必须大于95%以上。
4.努力控制接种异常反应,出现异常情况必须向县疾控中心报告。
二.疫情报告与管理:
1.认真做好传染病登记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要登记和报告好;特别是本院及村级卫生机构发现的,一定不准瞒报和漏报。对出现突发事件一定要向院长及上级报告,并及时组织人员进驻现场,控制事态的发展。传染病疫情报告率与及时率必须保证100%。
2.有针对性地对结核病进行督导,有效地控制结核病发生。
3.利用各种手段收集死亡数据,认真搞好死因病史调查及资料上报,死因数据上报率达100%。
三.孕产妇保健。
2.加大实行住院分娩,杜绝家庭接生的宣传力度,及时建立辖区内孕产妇保健手册。规范各种表、卡、册的数据正确,完整。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在98%以上。
3.落实3月9月2次高危筛查管理工作,做好产前产后的访视途径和要求。
4.抓住妇科病普查工作,不断提高妇产科知名度。协助开展住院分娩工作,不断提高住院分娩率。
四.儿童保健。
为0--6岁的婴幼儿建立保健手册,建档率100%;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系统保健管理,做好新生儿访视工作,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率90%;加强体弱儿童系统管理,体弱儿童系统管理率100%。
五、健康教育。
1.:制订全年卫生宣教任务,采取多形式的渠道开展宣传教育,使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健康行为形成率达70%以上。
2.针对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优生优育及辖区内重点健康问题,向全镇居民提供健康教育信息宣传和健康教育咨询服务,设置宣传栏并定期更新内容,经常开展健康知识讲座活动,每年向辖区居民发放健康教育资料不少於12种;播放健康教育音像材料不少于6种,组织面向公众健康咨询活动不少于6次,举办健康教育讲座不少于12次。
六、健康档案管理。
1:新建和完善各类人群健康档案,保障总人数的80%建立健康档案,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人等人群为重点100%建立档案,建立统一、规范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档案主要信息包括居民基本信息、健康问题及卫生服务记录等。对档案要及时更新,并实现计算机管理。
七、慢性病管理。
1: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干预,对35岁以上人群实行首诊测血压,对确诊高血压和糖尿病患患者进行系统管理,建立高血压、糠尿病以及其它慢病患者健康档案,并定期随访。其他慢性病要登记,有资料管理。慢病人群健康管理率达95%以上。
八.重性精神病管理。
1:对辖区内常住人口进行重性精神病患者摸底筛查,发现率不得低于90%,并及时指导,每月随访一次。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率达90%以上。
九.老年人保健。
加强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和、每年体格检查。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90%以上。
十、卫生监督和食品安全管理。
全面掌握辖区医疗机构、学校食堂、餐饮单位、食品经营单位、公共场所及从业人员底子,建立各种表格信息登记。每年进行多次卫生监督,对每次集餐活动进行检查与指导。做好卫生法律法规宣传,认真处理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及时上报各种数据。
第四章临床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立临床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加强医务人员的服务意识,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及诊疗程序操作,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医疗文书书写规范与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严格按照处方书写要求开具处方。
第二十五条:加强医疗服务安全,经常性地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服务安全教育,强化“三基”训练,熟练掌握基本操作、基本技能、基本理论,健全护理管理,满足临床需求。
第二十六条:转变服务模式,加强临床基础服务,落实“以健康为中心”的服务宗旨和人性化服务措施,努力提高服务需要。
第二十七条:完善各科室岗位的布局,提高重点科室的能量建设,为开展临床医疗服务提供保障。
第二十八条:加强医务人员的学习培训,做好在职各种培训和继续医学的教育计划,满足服务需求。
第二十九条:加强中医服务管理,提供基本中医医疗服务,努力利用中医药解决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服务需要。
第三十条:加强临床用药管理,特别是加强抗菌药品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还有特殊药物管理要求。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做到发现就报告。建立健全合理用药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院内感染控制管理,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严防院内交叉感染发生。
第五章药品管理。
根据我院实际,为适应医疗卫生改革的要求,应对国家药品零利率的实施;努力减轻农民的医药费用负担,完善药品流通手续,规范我院进药流程。制订如下药品管理条款:
第三十二条:进购药品由药房造具计划,报院长审批,会计进购;审核内容;。
1、是国家基本药品目录之内的。
2、城乡医保报销范围之内的。
3、是治疗中需要的。
第三十三条:药房实物负责人应经常对药房药品进行检查,如发现临近过期的,要经常提醒医师,并向业务副院长报告,哪些药品临近过期,要及时开出。
第三十四条:医务人员要严格控制抗生素的处方,尽量做到单联用药。要用二联抗菌素的必须经过业务副院长批准,要三联用药的必须经过医师会诊,努力控制滥用抗菌素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药房负责人应严格控制药品库存的积压,药房库存控制在6万元之内,为了这个目标,全院共同督查,医师要重点关注药品库存的动态。
第三十六条:医师要充分发挥传统医学的作用,努力用中医药解除疾病。
第三十七条:药房其他未尽事项,全部按照工作制度及工作职责执行。
第六章:人事管理。
第三十八条:人员进出,经院委会集体讨论提出基本条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经院长审核后,报县局批准后聘用。严禁非卫技人员上岗,严格行业执业制度,严禁非本专业或明显不胜任本专业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各卫技人员都应持相应的上岗和执业资格上岗,但末取得执业资格者,自签订聘约合同或劳动合同二年内取得执业资格。
第三十九条:全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管理办法》和《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管理,所有人员都应与院方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全院职工必须按照院委会的人事安排执行岗位,因事设岗,按岗定人。
第四十一条:凡本院须要进技术人员,必须先造具计划,报送县局人事股,答复后而定。院委领导安排按照平卫委[xxx]16号文件执行。
第七章医疗保障工作。
第四十二条医保工作主要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民政救助等各种政策性医疗保障报销工作。
第四十三条按照国家以及平江县各种医保的政策法律以及报销方案程序进行医疗报销,严格各项操作规程。
第四十四条建立院内医保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的院长具体负责。不定期的召开会议,落实上级有关医保政策规定。督查本院医保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度的人和事。
第四十五条要求医疗文书书写规范,用药合理,住院指针完善,特殊检查和治疗指征明确。
第四十六条在医保报销过程中努力减少患者报销流程。用优质的服务,耐心细致的工作要求,满足被服务者的需要。
第四十七条严格控制次均费用和日均费用,杜绝不必要的患者损失和医院损失,如有违者一切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第八章:财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全院开支实行院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项开支按规定标准执行,超过部分由当事人自负,原始票据要求合法,符合财会核算规定,否则不予报销。
第四十九条:财务人员严把支出关,根据财务报表经常对本院经营状况进行分析。加强本院下设点店库存收缴力度,确保资金回笼率,努力降低药品成本、医疗成本的消耗。
第五十条:固定资产.医疗器械.医用材料的管理。医疗器械和其他实物,由使用人或管理人造册签字负责管理,以确保财产完整,年度盘底,正常消耗的,由管理人员出示原件由院方注消;遗失的,不能明确遗失责任的由管理人员负责赔偿。需添置的医疗器械和医用材料,由当事人出具书面报告,由院委会研究,添置与否根据财力状况决定。医用材料由院方统一购进,专人管理,由各科室领取,计入业务费开支。
第五十一条:其它流动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包括现金、现行存款、药品、应收账款等资产或现金。收费室对报账员负责,日清月结,保持500元现金备用,如有短欠参照法律、法规管理处理。
第五十二条:药房存品由实物负责人出具采购计划统一采购并验收入库,保证质量。月底做好库存对帐单,定期盘底,保证帐实相符,出现短款由实物负责人赔偿。医生出诊须到药房领药,在诊后24小时内结帐,并交付出诊诊金,处方及销售款。任何人不得在药房借药、兑药,如有发现,视为零售,在当事人当月工资中扣除。除特殊情况为急救外,病人欠费须由本院人员担保,无担保的视为情节由当事人追回或偿还。
第五十三条:干职工不得擅自拖欠院内资金,需借支的由院长批准,报账员付款,职工欠款时间较长的应付百分之一的月息,出纳员、收费室短欠视为欠款。全院实行统一收费窗口,严格票据管理,一切收入、支出纳入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需领取票据收费项目,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报账员交好所收费的账款,以便报账员做报账。
(一)、实行业务副院长行政查房制度,及时协调院内相关科室关系,解决产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改进产科工作,并做好记录备查。
(二)、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建立健全产科工作制度,严格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落实各种人员职责。
(三)、成立院内产科抢救组,产科质量管理小组,每半年评价一次产科质量,并做好登记。
(四)、实行产科危重病人请示报告制度。发现危重孕产妇,要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和科主任,科主任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奔赴现场抢救,指挥抢救工作,并报告医院,协调各相关科室共同组织抢救。
(五)、严格实行医生、护士每班值班,交接-班制度。特殊情况个别交接;交接时应对孕产妇的胎心,产程进展,高危因素变化等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并如实记录,签字。科主任应对交接-班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和监督。
(六)、加强对产科人员的助产技术培训。实行产科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制度,有计划安排医师进修,学习,参加学术会议,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积极引进和推广产科服务新知识新技术,促进产科质量不断提高。
孕产妇安全管理制度
(一)、认真做好孕妇系统管理,产前保健时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统一使用依法印制的《山东省孕产期保健手册》 ,如实填写相关内容,按要求认真做好孕妇学校健康教育,孕期保健服务。孕妇住院分娩时须将《山东孕产期保健手册》交给产科,通知在检查产妇后要向孕妇和家属介绍产妇情况,耐心细致解释分娩本身的安全性和风险性,提供咨询服务,提倡和鼓励自然分娩,使产科医生及时掌握孕妇孕期保健情况,记录分娩情况,做好产后保健记录以及产后入户访视的母婴保健情况。
(二)、对住院分娩的孕妇,接诊人员要详细、如实地填写孕产妇姓名,丈夫姓名及夫妻双方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三)、产房实行 24 小时负责制,负责第一产程到第三产程全产程监护的产时保健服务,助产人员除掌握适宜产科技术外,还应掌握一定的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抢救危重患儿时应有儿科医师进产房负责抢救,助产人员协助。实行剖 宫产术需由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决定,主刀医师应具备 妇产科医师职称,具备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
(四)、危重孕产妇的急救和转诊制度
1、急救和转诊 市妇保院应负责本市内的高危孕产妇急救和转诊工作,建立母婴安全绿色通道。接到乡镇医院的急救电话后应立即 通知妇产科科主任及护士长,在家做好充分准备,同时派专人携带急救物品随车以最快速度接应孕产妇,对规定服务范围以外的高危孕产妇应及时转至上级医院进行诊治,不得延误或推诿。
2、我院所具备的条件 应具备各种难产诊疗技术,产科及新生儿危重症的抢救技术,全套麻醉,呼吸,循环管理等技术相应设备,以及产 科抢救药品,产科抢救设备,抢救制度,而且抢救物品随时处于功能状态。
随着医疗护理技术的不断创新,患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和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护理活动中许多新的风险因素日益彰显。产科是医疗护理纠纷的高发科室。从护理角度出发,如何保障和促进孕产妇安全,加强护理安全管理,是当前产科护理管理的一项重要课题。近2 年,我们针对产科护理管理工作中一些潜在的和新发现的护理安全问题,采取了新的防范对策,有效地降低了护理缺陷、护理差错和护理纠纷的发生,现总结报告如下。
1 新变化
1. 1 认识的变化随着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而护士的法律意识、护理风险防范意识和明确护患双方责、权、利的意识尚显缺乏。
1. 2 环境的变化环境的变化分为硬环境的变化和软环境的变化。有学者将自然环境称为“硬性环境”,而将社会环境称为“软性环境”。本课题的硬环境特指病房的房屋、设施、仪器、水电等;软环境指护理人员的服务、技术、文化、情感等,这两个变化如果不能相互适应、相互提高,会导致医疗护理纠纷。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推动了医疗护理技术的发展,然而医疗技术具有高风险性,患者对医疗护理的期望值过高,对自己要承担一定的风险的意识认识不够,加之新闻媒体热衷于医疗纠纷的报道,使得全社会对医疗安全质量投以关注,给医院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据报道指出,作为护理安全影响因素之一的环境因素没有受到护士的足够重视。
1. 3 制度的变化我国医疗体制改革尚处于摸索阶段,医疗保险维护患者的利益,但部分患者要求赔偿额度过高,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而相对应医护人员的职业医疗保险制度仍未全面展开。
1. 4 产科工作特点的变化独身子女生育高峰到来、营养过剩现象增多、产科病房陪护率不断攀升等,都为产科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2 新对策
2. 1 重视安全教育针对护士在工作中缺乏风险意识,对医院及护理现存和潜在的风险认识不够,我们组织护士在上岗前接受护理部开展的安全意识讲座。进入科室后,护士长再次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内容包括(1) 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2) 差错事故预防措施; (3) 以往差错事故案例; (4) 发生差错事故的原因等; (5) 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职责》、《专科疾病护理常规》、《安全事故防范百题》等相关制度。
2. 2 完善护理规章制度据报道,差错和事故的发生多来自系统的缺陷,这种缺陷主要指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技术流程的缺陷,所以制度的完整和流程的合理是预防差错的关键。我科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相关制度,包括: (1) 编写了产科急症抢救预案; (2) 制作了术后注意事项卡片; (3)建立了标本交接登记本、新生儿护理登记本、差错事故登记本、胎动计数卡片; (4) 在本院陪伴制度的基础上专门修订了产科陪护制度,规定入院后要向患者介绍住院患者须知、产科陪护制度、患者及家属告知书并登记签名制度; (5) 制定了预防接种告知签字制度、胎盘去留签字制度等。
2. 3 制作护理标识规范醒目的标识,能给人们一种警示信息,使之对此有所反应、有触动,从而对其思想和行为产生影响。产科病房人员流动性大,可变因素多,因此,醒目的标识可以随时提示和帮助护士、患者、未经专业培训的陪护人员。各种警示牌、提示标识大大降低了护理差错和纠纷的发生率。
2. 4 强化知情同意在护理中的作用知情同意是一个完整的概念,包含了两层含义,即知情权和同意权。张秀云提出,护士在给患者做各项操作时,必须向患者解释操作的目的和意义。我科制定的预防接种签字制度、陪护签字制度、胎盘弃留签字制度等都是在告知的基础上再确认的防范措施。
2. 5 规范与改进护理文书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后,一切护理活动应遵守:“写我所做,做我所写,记录做过的”。我们医院护理记录实施三级三时段监控。三级为责任护士、护士长、护理部,三时段为当时、次日晨交接-班时、出院时。产科所有护理文书的正规书写,都留有备份以便查看。因产科工作变化快,处理不当会危及母-子两人生命;产程记录多,发生纠纷时,家属要求立即封存病历,有时护理记录还来不及补记,这样对纠纷的处理带来很大的困难。我们要求助产士要及时准确地记录产程,除抢救患者外,减少事后补记的现象。如有医护记录不符合,要及时查找原因,寻求一致。我们将产后和术后的一般护理记录在病历的产程记录单上,予以保存,为日后可能的医疗纠纷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我们建立的新生儿护理本,详细记录了对新生儿的喂养、大小便、呕吐、异常情况,包括家属的拒哺乳等。以上做法将整体护理的精髓贯穿到为患者提供人性化、个体化的优质服务中。
2. 6 加强护理风险的监控在强化护士风险意识的同时,护士长要加强对基础质量、环节质量的监控,尤其对重点对象(新护士、责任心较差的护士、实习进修人员、陪护、保员) 、重点患者(新患者、危重患者、特殊治疗患者、分娩术后患者、情绪有波动的.患者、新生儿) 、重点时段(交接-班、节假日、新护士值班、分娩手术时) 、重点环节(患者管道、治疗用药、护理并发症、新生儿操作) 等加强监控,确实做到每日四看五查一巡视。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形势分析会,就近期存在的安全隐患做详细的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在每周一次的护理质量自查自评中,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改正和警示。
2. 7 促进医护关系的配合良好的医护配合是提高医疗护理水平,消除疾患,促进患者康复的重要保证。在产科,医护关系的配合尤为重要。因为助产士在给患者实施导乐式分娩过程中,承担大量的监护技术,可为医生诊疗提供准确客观的信息。新生儿护理有着孩子小、病情变化快、母婴同室后陪护人员多且复杂、潜在的可变化因素多等特点,若医护合作不协调,会导致医生对护理信息及技术的认知有偏差,为医疗纠纷埋下隐患。所以我们须注重医护合作关系的培养,每周一次医护共同交接-班,助产士与医生每日共同查看患者,每晚医生、护士、助产士共同查房,每月一次医护安全形势分析会。护士长参加每周一次的医疗大查房和学术会,并注重平时医护关系的协调、沟通与配合。其目的都是不断地提高护理人员的理论和技术水平,增加医护配合的一致性。
2. 8 处理发生的风险护理工作具有连续性、动态性、直接性和具体性,即使护理人员按章办事,仍有一些不安全护理事件发生。随着临床医学的发展,高新技术的应用,也增加了护理工作的难度和风险。一旦发生风险,护理管理者应将如何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患者伤害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应从管理制度上或流程上找出缺陷,从根本上杜绝差错的发生。为此,我们制定了一系列措施: (1) 护理缺陷分析会:分析缺陷发生的原因,提出杜绝的措施; (2) 差错登记报告制度:登记报告的目的和意义及必要性; (3) 安全形势分析制度:近期的护理隐患及防范措施; (4) 奖惩制度:调动大家的积极性,提高防范的自觉性。同时,在处理一些纠纷时,还要注意方式方法,如保密性、时效性、自愿性等。
2. 9 改变传统的护理习惯为了使护理工作更加科学化、人性化,实现优质服务,杜绝纠纷差错,我们对护理工作中的不适应患者心理需要的传统做法进行了改革。具体改革如下: (1) 上午的输液时间调整为早8 时整,解决了过去因输液过晚而耽误患者治疗,使其不满意的现象。(2) 新生儿全部实施了留置针输液,减少了穿刺过多导致新生儿痛苦、家属不满意的现象,提高了工作效率,体现了人文关怀。(3) 改变了以往病房护士自行清洗打包消毒器械的习惯,护士将器械经过预处理后送至消毒供应中心进行科学清洗消毒,增加了护士护理患者的时间,也为避免医院交叉感染提供了更有利的保障。(4) 改变了以往为新生儿作股静脉穿刺和舌系带剪断时未告知家属和病员的传统习惯。(5) 规定配液后不能弃去空药瓶,留下为患者加输液体时再次核对,确保每一个环节都准确无误。(6) 建立了办公护士每日向患者提供费用清单,护士长每周一、三、五检查费用情况的工作程序。
3 效果
医疗护理环境不断地变化,我们不断地重视和加强护理风险的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提高了护士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风险防范意识,提高了规范护理行为、遵守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完善了护理工作制度,使护理工作有章可循,制度落实。护理标识的应用突出了细节服务和人文关怀,避免了潜在的护理风险。提高了护理安全指标,护理缺陷由2004 年的5 起下降到2015 年的3 起;护理事故由2004年的1 起下降到2015 年的0 起;护理差错由2004 年的5 起下降到2015 年的0 起。提高了护理质量和患者的满意率,在每月护理部全院科室质量考评中,各项得分均名列前茅。患者的满意率由2004 年的96 %上升到2015 年的98 %。
综上所述,通过近2 年的思考与实践,我们感到产科患者从入院开始,护理风险就无处不在,且日益增多。但只要我们善于发现新问题、新隐患,及时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前瞻性的干预措施,保持良好的敬业精神和长期防范意识,就可以将护理缺陷、护理差错、护理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同时也为降低医疗纠纷事故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一条为维护医院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医院工作人员中出现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职业危害指医院工作人员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伤害。
第三条医院工作人员包括医疗、护理、医技、药技、行政、后勤等所有工作人员。
第四条对职业危害的预防,医院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为主进行预防。
第五条各科室、部门应积极主动掌握工作环境下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防护措施,建立健全有科室特色和针对性的防护制度,严格操作规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对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险因素、危害程度及时告知员工,让职工知晓职业危害有关情况。
第七条各科室、部门应提供符合防治职业危害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第八条加强工作人员对医疗环境中职业安全防护教育。上岗前对职工进行医院感染、职工防护、安全工作技术和方法等岗前培训。医院不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对员工进行有关知识培训。
第九条医院为职工提供员工保健体检,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及时发现潜在问题,让职工享受到有关的健康服务。
第十条要求职工本人加强防护,增强自身防护意识,培养良好的工作习惯,凡违规操作,责任自负。
第十一条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件时,应在十二小时内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加强信息沟通与传递。信息上报内容包括:职业病危害概况、发生时间、部位以及事件现场情况、事件的简要经过;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做好防护的前提下,按程序开展具体的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事件的发生原因和事件性质,估算事件的危害波及范围和危险程度,查明人员伤害情况,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对已受损害的接触者可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予以合理的治疗,促进职工康复。
为维护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感染疾病,根据《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等,制定本制度。
1.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护理、预防、检验等工作过程中,意外被hiv、hbv等感染者或者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者粘膜,或者被含有病原体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感染疾病的情况。
2.医务人员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进行防护,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感染性物质,医务人员接触这些物质时,应当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2.1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上述感染性物质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2.2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感染性物质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口罩、防护眼镜;有可能发生感染性物质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隔离衣。
2.3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感染性物质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2.4被病人感染性物质污染的物品、医疗用品和仪器设备应及时处理,重复使用的医疗仪器设备用于下一病人前应进行清洁和消毒。
小心处理锐器,防止锐器刺伤。
3.1防止锐器刺伤的防护措施:。
3.1.1使用后的针头或锐器立即扔进耐刺的锐器盒中;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3.1.2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
3.1.3手持无针帽的注射器时,行动要特别小心。
近端向远端挤压),并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伤口和皮肤,禁止伤口的局部挤压。
3.2.2清洁后用75%的酒精或0.5%碘伏消毒、包扎。
3.2.3暴露者意外受伤后必须尽快报告科室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医生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护士报告护理部),并如实填写《艾滋病职业暴露人员个案登记表》和《职业暴露人员个案登记表》,完成后资料交医院感染管理科。
3.2.4暴露者应根据职业暴露评估专家的评估意见,遵循自愿的原则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和跟踪监测,监测期间发现异常情况尽快报告预防保健科。
3.2.4.1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
医院职业暴露评估专家对暴露的级别和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
进行评估和确定;。
暴露者根据评估专家评估意见,遵循自愿的原则实施预防性用。
药;。
暴露者应分别在暴露后即刻,6周,12周,6个月,12个月对。
3.2.4.2发生乙肝病毒职业暴露后:。
已知暴露者hbsag阳性或抗hbs阳性,则可不予特殊处理;如抗。
hbs滴度低需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hbig)200u,并加强乙肝疫苗1次(5μg)。
已知暴露者hbsag和抗hbs均阴性,尽快给暴露者注射乙肝免疫。
不明确暴露者hbsag或抗hbs是否阳性,立即抽血检验hbsag和。
抗hbs,并尽快给暴露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hbig)200u;并根据检验结果参照上述原则进行下一步处理。
3.2.4.3发生丙肝病毒职业暴露后:。
暴露者应分别在暴露后即刻,4周,8周检测hcv抗体和hcv-rna,发现异常尽快报告预防保健科;如确定hcv感染尽快抗病毒治疗。
3.2.4.4发生梅毒职业暴露后:。
长效青霉素240万单元肌肉注射,每周一次,连续3周。4.化学治疗的防护管理。
4.1化学治疗防护措施。
4.1.1化疗科室护理人员要进行上岗前教育,定期进行防护知识讲课,增强化疗病房护理人员的防护意识及防护知识。
4.1.2化疗病房配药室要求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配药室要求能够自然通风,有条件的应安装排气扇(或生物安全柜),最好由静脉配制中心统一配制。
4.1.3冲配规则包括:使用输液泵和软袋液体以减少空气中有害物质排出;用水代替粉剂以减少冲配时气溶和气雾的外溢;必须打开粉剂安剖时应用无菌纱布包裹,溶解药物时溶媒延瓶壁缓慢注入瓶底,待药粉浸透后再行搅动,以防粉末外逸;抽取药液时以不超过注射器容量的3/4为宜,并使用针腔较大的针头抽取药液,以防注射器内压力过大,药液外溢。
4.1.4护理人员在配制化疗药及为病人进行化疗药物的穿刺注射时,应戴口罩、帽子及双层手套;有条件应戴防护目镜,穿防护服。
4.1.5配制化疗药后的垃圾应按医疗废物处理,装入黄色垃圾袋,盛垃圾的容器要加盖,防止化疗药物挥发于空气中污染环境。
4.1.6化疗病人的排泄物、分泌物、呕吐物应马上处理或应用加盖容器。
4.1.7严格化疗药物管理,设专人专柜保管,药瓶有损坏应及时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4.2化疗药物污染的应急程序。
4.2.1立即用流动清水冲洗被污染部位。如:操作中不慎将药液溅到皮肤或眼睛,应立即使用生理盐水彻底冲洗;如果溢出到桌面,应用棉纸或纱布吸附药液,再用清水冲洗被污染桌面。
4.2.2立即就诊,根据造成污染的化学物质的不同性质用药。
5.接触消毒液的防护措施。
5.1使用化学消毒剂时,护士应穿戴好手套、防护衣和口罩,口罩和手套要定时更换。
5.2保证良好的通风环境。
5.3遵守医院或部门的剧毒、有害物质的保管规定;集中存放,容器密闭,并有显著标志。
5.4使用中的化学消毒剂容器加盖;一些使用消毒剂集中的特殊部门如手术室、供应室、内窥镜室的建筑应达到一定速度的通风排气要求。
一、护理部应根据医院制定的职工职业安全管理有关制度处理护士职业意外事件。
二、护士接触血液、体液时,需戴手套。
三、一次性针筒、针头用后应直接放入密闭盒内统一处理(无需徒手分离或将针梗套入塑料套内)。
四、护士接触锐利或玻璃器材时,应小心谨慎。万一受伤,应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五、化疗药物应用时的原则及防范措施。
1、原则:护士应经过有关防护知识的培训、体检(wbc在4000以上),尽可能少接触、少污染。
2、防范措施:。
1)配置化疗药物前:。
(1)护士在配置药物,必须戴口罩、眼罩,戴聚乙烯手套,穿隔离衣。
(2)化疗药物配药应集中配置,配置场所有条件的可在单独的层流间配置,或在净化台配置。
(3)化疗台面应铺以一次性的无纺布。
2)配置化疗药物时:。
(1)使用玻璃药瓶时应用保护套。
(2)冲化粉剂药物时要缓慢。
(3)抽药时针栓不能超出针筒2/3。
(4)注入输液瓶时,为避免瓶内压力过高,需回抽瓶内气体。
(5)若有外漏即刻用25%酒精擦拭或用清水冲净。
(6)接第二瓶液体时需戴聚乙烯手套。
3)化疗药物使用后:。
(1)化疗药物的空瓶应放在密闭的.容器内,外面做好标记,集中处理。
(2)用后的针筒、输液器、无纺布需集中放在做好标记的塑料袋内。
(3)教育病人在冲洗排泄物时须冲两次。排泄物需经过污水处理。
防护对象: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工作的所有医、护、技人员。
着装要求:工作服、工作帽、医用口罩、工作鞋。凡接触传染病人时要加穿隔离衣。
2、加强防护:
防护对象:进行体液或可疑污染物操作的医务人员;传染病流行期的发热门诊,隔离病区等区域的工作人员;转运确诊或疑似为传染病患者的医务人员和司机。
着装要求:在基本防护的基础上,可按危险程度加用以下防护用品:隔离衣、外科口罩/n95口罩、鞋套、手套、防护眼罩、面罩等。
3、严密防护:
防护对象:进行有创操作,如给特殊病人进行气管插管、切开吸痰等操作和作传染病人尸解的医务人员。
防护要求:在加强防护的基础上全方位防护,应使用面罩、呼吸防护器。
二、基本预防控制措施。
1、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掌握常见感染病的传播途径、隔离防护技术,减少职业危害。
2、遵照标准预防的原则,在接触病原物质时,应当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1)在接触病人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时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2)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喷溅时,应戴防护眼镜或防护面罩,穿隔离衣或防水围裙等。
(3)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尽量减少创口出血,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4)处理针头时不要太匆忙,手持针头和利器时,不要让锐器面对着他人,在为不合作的病人注射时,应取得他人的协作,使用的针头不可再套回原针帽内,如果一定要套回,则采用单手复帽技术,不要将锐利器具直接传递给他人,使用后的锐器直接放入利器盒,不要折毁锐利器具等。
(5)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须戴双层手套。
3、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根据疾病的主要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包括接触隔离、空气隔离和飞沫隔离。
4、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
5、对手术前及输血前患者必须严格进行“感染筛查”。门诊小手术等有创操作前,应遵循患者知情同意和自愿原则下做“感染筛查”,如病人不同意做,应在“告知单上”签字,科室留存备查。
6、检验科接收到患者的血液标本后,应于24小时内报告“感染筛查”结果。对于hiv抗体初筛实验阳性的标本,检验科应立即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和病人所在科室负责人,医院感染管理科指导科室做好防护工作,同时相关人员要保护患者隐私。
三、发生血液传播疾病职业暴露后的应急处理。
1、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黏膜。
2、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由近心端向远心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医务人员预防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源物质,医务人员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撒施:
一、医务人员接触病源物质时,应当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一)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二)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有可能发生血、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三)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的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四)、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注意防止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五)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或者利用针头处理设备进行安全处置,也可以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用锐器,以防刺伤。
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二、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措施。
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应当立即实施以下局部处理措施:
(一)用肥皂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二)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三)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已醇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录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三、医务人员反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医疗机构应当对其暴露的级别和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进行评估和确定。
四、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对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实施预防性用药方案。
五、预防性用药方案分为基本用药程序和强化用药程序,基本用药程序为两种逆转录酶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使用28天;强化用药程序是在基本用药程序的基础上,同时增加一种蛋白酶抑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使用28天。预防用药应当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尽早开始,最好在4小时内实施,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即使超过24小时,也应当实施预防性用药。
六、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给予随访和咨询。随访和咨询的内容包括:在暴露后的第4周、第8周、第12周及6个月时对艾滋病病毒抗体进行检测,对服用药物的毒性进行监控和处理,观察和记录艾滋病毒感染的早期症状等。
七、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情况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发生时间、地点及经过;暴露方式;暴露的具体部位及损伤程度、暴露源种类和含有艾滋病病毒的情况;处理方法及处理经过,是否实施预防性用药、首次用药时间、药物副作用及用药的依从性情况;定期检测及随访情况。
八、各科室应当及时将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情况上报感染办,医疗卫生机构每半年将本单位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情况进行汇总,逐级上报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自1963年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制度以来,我国目前比较成熟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有:安全生产责任制、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伤亡事故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制度、“三同时”制度、职业安全健康(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制度等。现对上述各项管理制度分述如下。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用人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是用人单位行政岗位责任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用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五同时”,就是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其内容大体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纵向方面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类人员(从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到一般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横向方面各分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职能部门(如安技、设备、技术、生产、财务等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制度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重要措施之一。这种制度对企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都起着积极作用。
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1)单位或工作场所;(2)措施名称;(3)措施内容和目的;(4)经费预算及其来源;(5)负责设计、施工的单位或负责人;(6)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7)措施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的范围应包括: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等内容,具体有以下几种:
1.安全技术措施,即预防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的各项措施,包括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防爆炸设施等措施。
2.职业健康措施,即预防职业病和改善职业健康环境的必要措施,包括防尘、防毒、防噪音、通风、照明、取暖、降温等措施。
3.辅助用室及设施,即为保证生产过程安全卫生为目的所必须的用室及一切措施,包括更衣室、休浴室、消毒室、妇女卫生室、厕所等。
4。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措施,即为宣传普及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所需要的措施,其主要内容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教材、图书、资料,职业安全健康展览和训练班等。
编制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主要依据以下几方面:(1)国家发布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政策、法规和标准;(2)在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中发现而尚未解决的问题;(3)造成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原因和所应采取的措施;(4)生产发展需要所应采取的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技术措施;(5)安全技术革新项目和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编制计划时,用人单位领导应根据本企业的情况,分别向车间提出具体要求,进行布置。车间领导要会同有关单位和人员制定出本车间的具体措施计划,经群众讨论,送安技部门审查汇总,技术部门编制,计划部门综合后,由用人单位领导召开各管理、生产部门等负责人参加的会议,确定措施项目,明确设计、施工负责人,规定完成日期,经领导批准后,报请上级部门核定。根据上级核定的结果,与生产计划同时下达各车间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用人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是贯彻用人单位方针,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其重要性首先在于提高用人单位管理者及员工做好职业安全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帮助其正确认识和学习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其次,是能够普及和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从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405号)对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和组织管理作了具体规定。安全教育的形式一般包括: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职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经常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1.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主要应进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教育。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四十学时。
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教育内容应包括: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职业安全健康标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健康知识、安全文件;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一百二十学时。
企业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专业技术干部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内容主要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本职安全生产责任制;典型事故案例剖析;系统安全工程知识;基本的安全技术知识。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班组长和安全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内容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职业健康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及本企业、本班组和一些岗位的危险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2.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根据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3号令)的规定,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教育,增强其安全生产意识,防止由于缺乏安全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训而引起伤亡事故。因此,国家经贸委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推行全国统一培训大纲、统—考核教材、统一证件的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获得证书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国家统一印制,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f1负责签发,全国通用。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3.用人单位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用人单位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主要有新员工上岗前的三级教育、“四新”教育和变换岗位教育、经常性教育三种形式。
1995年劳动部《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提出了“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v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三级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厂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负责,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内容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健康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车间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车间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协助,内容包括本车间的概况,职业安全健康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班组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内容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职业安全健康事项,典型事故及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企业新职工须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明确指出:“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企业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级或班组级安全教育。”因此,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投产前,也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参加操作的岗位工人和有关人员,使其了解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安全性能及安全技术,以适应新的岗位作业的安全要求;当用人单位内部职工从一个岗位调到另一个岗位、或从某工种改变为另一工种、或因放长假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用人单位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以使其掌握现岗位安全生产特点和要求。
4.经常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无论何种教育,都不可能是一劳永逸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同样如此,必须坚持不懈、经常不断地进行,这就是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在经常性安全教育中,安全思想、安全态度教育最重要。进行安全思想、安全态度教育,要通过采取多种多样形式和安全活动,激发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热情,促使员工重视和真正实现安全生产。经常性安全教育的形式有:每天的斑前、班后会上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活动日;安全生产会议;事故现场会;张贴安全生产招贴画、宣传标语及标志等。
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是清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是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可以发现企业及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以便有计划地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和查事故处理。查思想主要是检查用人单位领导和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查管理是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正常工作;查隐思是检查生产作业现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要求;查整改是检查用人单位对过去提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查事故处理主要是检查用人单位对伤亡事故是否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安全生产检查时要深入车间、班组,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健康设施和工人的操作行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为保证检查的效果,必须成立一个适应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需要的检查组,配备适当的力量。安全生产检查的组织形式,可根据检查的目的和内容来确定。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是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的一项重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第五十七条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这项制度的内容包括: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统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一)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
我国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工作,经过40多年的不断总结,建立了科学合理的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1.伤亡事故分类
伤亡事故的分类,分别从不同方面描述了事故的不同特点。根据我国有关法规和标准,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伤亡事故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伤害程度分类
死亡,有职工死亡或重伤损失工作日超过6000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之和计算出来的。
(2)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l一2人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3)按事故类别分类
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将事故类别划分为20类,即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2.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
3.伤亡事故统计
关于伤亡事故的统计我国目前有如下规定:1992年劳动部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和1993年发出的“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
(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
1.职业病报告办法
职业病报告必须是国家现行职业病范围内所列举的病种,卫生部曾于1988年修订颁发了《职业病报告办法》,规定了职业病报告的具体办法。根据此规定,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或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一切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都应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由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
2.职业病处理
有关职业病的处理,是政策性很强的一项工作,涉及职业病防治及妥善安置职业病患者、患者的劳保福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及职业康复等工作,目前可按卫生部、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1987年月11月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根据此规定,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疗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自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调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倩况报告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生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三)职业病的防治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本法共7章79条。
主要内容包括: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管理原则的规定、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的诊断管理、对职业病病人的治疗与保障等。此外,该法根据所设定的制度、措施,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危害后果,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突出了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停建、停产直至关闭的处罚;对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本法还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做了规范,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制度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对企业的生产过程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监察,以政府的名义,运用国家权力对生产单位在履行职业安全健康和执行职业安全健康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举和惩诫制度。我国的职业安全健康监察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1983年,国务院批转《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实行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制度。
职业安全健康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执行机构设在行政部门,设置原则、管理体制、职责、权限、监察人员任免均由国家法律、法规所确定。职业安全健康机构与被监察对象没有上下级关系,只有行政执法机构和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职业安全健康机构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可以采取包括强制手段在内的多种监督检查形式和方法来执行监察任务。
职业安全健康机构的监察活动是以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依据法律、法规对政府和法律负责,既不受行业部门或其他部门的限制,也不受用人单位的约束。
职业安全健康具有专属性。而执法主体是县级和县级以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而不是其他的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n职业安全健康还具有强制性。职业安全健康机构对违反职业安全健康、法规、标准的行为,有权采取行政措施,并具有一定的强制特点。这是因为它是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后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以保证法律的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
“三同时”制度,是指凡是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建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第五十三条做了明确的规定。
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主要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职业健康的设施、生产辅助性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矿山安全法》、《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及原劳动部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对“三同时”制度做了具体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初步设计要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竣工验收,方可投产和使用。
“三同时”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的论证,明确项目可能对职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2.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职业安全健康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职业安全健康设施的设计,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4.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验收规定进行。不符合职业安全健康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和投产使用。
5.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行后,不得将职业安全健康设施闲置不用,生产设施和职业安全健康设施必须同时使用。
1996年原劳动部发布了第3号令《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1998年原劳动部发布了第10号令《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和第11号令《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从而正式提出开展“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1999年国经贸安全[1999]500号《关于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进行资格认可的通知》从政策上将此项工作引向更深的层次。
预评价制度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分析、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和可行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管理对策,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的主要依据,供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进行监察时作为参考。预评价实际上就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应用安全评价的原理和方法对系统(工程、项目)的危险性、危害性进行预测性评价。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规定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5.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6.其它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安委会由烧结厂厂长任主任,烧结厂副厂长及厂长助理、工会主席任副主任,成员由各车间及职能科室的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其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审定烧结厂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
(三)审定烧结厂年度职业安全卫生方针、目标、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及长远规划。
(四)审定烧结厂职业安全卫生的奖惩事宜。
(五)组织安全大检查。
(六)审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
(七)审批重伤以上伤亡事故、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报告、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二、内容:公司所有生产场所及作业人员。
三、场所安全要求:
1、进入须配戴防护用品的作业现场人员,必须按要求配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如防护口罩等。
2、作业前应按要求对机器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危险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提示。
3、不得让物品随意堵塞消防及逃生通道。
4、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5、临时用电由专职电工人员进行检查和维护,临时拉线要妥善保护。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特殊作业配戴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用品。
四、消防安全要求:
1、建立健全的消防组织和人员,进行经常性巡查,不漏死角。
2、消防用水,消防器材具备充足适用,布局合理,消防设施1米内不得堆放物品。
3、对易燃易爆等物品,要设有专用库房和地点存放。存放领用专人管理,严格手续。
4、明火作业,采取专人检查批准,实行“动火证”制度,现场禁止吸烟,必要时设置安全的吸烟场所。
五、场容、卫生、环保措施:
1、路平整畅通,无积水。
2、材料构件等物品分类码放整齐。
3、做到搬运物料等,不沿途遗洒及清扫维护。
4、生产区内外保持清洁卫生,生产垃圾,生产废物及时清除。
5、供应充足的饮用水,禁止饮用不清洁的生凉水。
6、随时注意治理冒、滴、漏等现象。
为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全面提升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成立职业卫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周兴华
副组长:刘良玉、 王读升、 孙建明
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的分工
1、企管处负责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分类,建立职业危害人员的档案。
2、设安处负责组织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安全检测工作,督促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申报工作。
3、项目办负责新、扩、改建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具体实施工作。
4、医务室负责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组织有毒有害岗位人员的健康查体和职业病的医治工作。
5、各生产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工作。
6、外来施工和务工人员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由归口管理单位负责。
三、岗位和人员的确定
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公司内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和人员,并建立职业危害人员的个人档案。
四、培训与教育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要组织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遵守职业病防治的各项规定,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备。
五、健康检查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上岗前要经过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的不得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岗期间要组织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作业相关的健康损害人员,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同时要妥善安置;离岗时也要按规定组织健康检查。每次的检查结果要告知作业人员。
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制度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重要措施之一。这种制度对企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都起着积极作用。
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1)单位或工作场所;(2)措施名称;(3)措施内容和目的;(4)经费预算及其来源;(5)负责设计、施工的单位或负责人;(6)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7)措施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的范围应包括: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等内容,具体有以下几种:。
1.安全技术措施,即预防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的各项措施,包括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防爆炸设施等措施。
2.职业健康措施,即预防职业病和改善职业健康环境的必要措施,包括防尘、防毒、防噪音、通风、照明、取暖、降温等措施。
3.辅助用室及设施,即为保证生产过程安全卫生为目的所必须的用室及一切措施,包括更衣室、休浴室、消毒室、妇女卫生室、厕所等。
4。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措施,即为宣传普及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所需要的措施,其主要内容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教材、图书、资料,职业安全健康展览和训练班等。
编制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主要依据以下几方面:(1)国家发布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政策、法规和标准;(2)在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中发现而尚未解决的.问题;(3)造成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原因和所应采取的措施;(4)生产发展需要所应采取的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技术措施;(5)安全技术革新项目和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一、放射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
(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5)持证上岗。
二、按卫生监督部门要求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三、认真执行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配合卫生监督单位检查工作。
五、定期完成卫生监督单位的健康检查。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提高职业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国家机构除外)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市及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举办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工种)培训的(以下简称中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固定资产五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一百万元以上;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工种)培训的(以下简称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固定资产三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五十万元以上。
(三)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教材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校长,校长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从事职业教育培训工作五年以上,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熟悉国家职业培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无担任或者兼任其他学校的校长的情形。
(五)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专业相适应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每个培训职业(工种)配备二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任职资格。
(六)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专业财会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二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教学经验;财务人员应当具有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七)配备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相关人员。
(八)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办公用房,办公、教学和实习场地相对集中、独立,且为非危险房屋,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能够满足各职业(工种)教学、实习需要,并符合劳动保护、安全卫生、消防环保、房屋质量安全等有关规定。理论课教室建筑面积,属于中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不少于八百平方米;属于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不少于三百平方米。
(九)具有与所设置培训职业(工种)相适应的,满足理论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自有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宾馆、饭店、歌舞厅、宿舍等建筑物的一部分和居民住宅不得作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学场所。
第五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权限:
(一)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二)中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本行政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总量规划。
第六条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和办学章程。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居民身份证。
(三)经费来源及验资证明。
(四)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及拟聘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居民身份证。
(五)教学场地的产权证明,属于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住房主管部门的租赁房屋备案证明;利用居民小区公建的,还需提供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办学证明。
(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七)各项管理制度。
(八)联合办学的,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符合办学条件的,批准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不符合办学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将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情况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领取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持登记申请书、办学许可证、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办学章程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举办者不独立设置培训机构的,可持办学许可证和主办单位的各种登记手续到有关行政部门,办理增设职业培训专项登记。
第九条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等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项目相关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十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校址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改变隶属关系、更换举办者应当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机构名称及培训层次、培训专业或工种等,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在审批机关审批的办学地办学。对培训质量高、社会信誉好,近二年内在市级检查评估中达到良好以上水平,可以在原批准的办学地外设立分教学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拟在原批准的办学地外设立分教学点,属于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须经原审批和拟设立教学点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批准,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属于中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批准。
设立分教学点应当符合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第十二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存续期间,应当依法使用办学许可证上标注的机构名称。
第十三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终止:
(一)因故无法进行正常教学活动的;
(二)办学条件或质量下降,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办学基本要求的;
(三)无故不接受审批机关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四)举办者自行要求解散的;
(五)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六)有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进行财产清算。终止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通知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并将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教师聘任制和任职资格证书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与其所聘任的教师(含兼职)签订聘用合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理论课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本专业某一工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教师资格;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中等以上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等)学历和教师资格,其技术等级水平应比所授课专业的培养目标高出一个技术等级或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
第十五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定期对教师进行考核和教学检查,确保教学质量。兼职教师应承担一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第十六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培训专业、培训层次等范围内从事教学活动,按规定的申报条件招收学员。
第十七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学时规定,完成授课内容,按规定实施实习教学任务。学员的实习操作课应当在实习教师指导下进行,理论课与实习操作课之比为四比六。
第十八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收的各级别学员,不得混合编班培训,应当按各级别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分别组织教学和实习。
第十九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招生广告、简章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的课程,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一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得向学员、社会募集资金。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不得伪造、出租、出借、转让、出售办学许可证,不得将所承担的培训教学任务委托或者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为了培养造就一支品德高尚、观念新颖、业务精湛的师资队伍,深化教育改革;为了全面推进学校素质教育,培养创新人才;为了全面推进课程改革,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特制定以下培训制度:
一、培训目标
a、不断更新全校教师的教育教学观念,优化教师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提高教师的理论素养和实际教育教学能力。
b、进一步发展教师个性特长,使之具有鲜明的教育、教学个性,并创造出自己的教育教学风格特色。
c、掌握现代教育技术,提高课堂教学效益。
d、提高教师对新课改的研究、探索能力,提高全体教师的科研水平。
e、引导教师树立终身学习观念,指导教师学会学习,提高教师的实际动手能力和教育创新能力,促进教师自主成长和提高。提高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实现学科教学创新、德育工作创新和管理工作创新,适应新课程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二、培训组织
成立校本培训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组织实施校本培训方案和年度培训计划。计划要有针对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三、培训主要内容
1、结合学校实际,较系统地进行学习教育教学基本理论的培训。
2、及时进行新课程培训,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3、与时俱进地进行新教育理念培训
4、加强对教师现代教育技术知识的培训,研究学科课程整合问题。
5、进行教科研基本知识、方法培训。
6、进行德育工作和班主任工作的培训。
7、师德培训。通过各种形式加强教师的师德培训,培养一支受学生喜欢、家长放心、品德高尚的`师资队伍。
四、培训管理
学校对校本教研和培训工作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定期或随机等形式,对全体教师的校本教研和培训工作进行过程督查。强化六种工作态度:积极参与的态度;一切为了学生的态度;团队合作的态度;勤于研究学习的态度;善于反思的态度;合理应用业余时间的态度。坚持做到勤学习,勤钻研,勤反思。
五、培训方式:
1、以学代培
大力倡导和鼓励全校教师以自主学习为主,通过自学不断更新观念,强化内在,更新自己的教育教学方法,自觉学习掌握现代教育教学技术。学校要广泛地通过教师自学、学历达标培训学习以及其他有专业特长培训学习等促进教师素质的不断提高。
2、以课代培
学校教育教学的主阵地是课堂,让学校教师通过课堂教学实践,锻炼和提高自身素质是十分重要的。抓好新老教师同上一节课、评课等活动促使教师快速成长。
3、以结对代培
充分发挥新老教师的特点,达到老带新、新促老、互帮互学、各得其所的目的。对教师新老结对,学校要有明确的目标、要求,要监督结对培训的过程,年终进行检查评估验收和奖励。
4、以研代培
组织教师参加各种教学研究活动。促使教师不断提高反思、学习、研究的自觉性。要求教师自主自立积极参加课题研究,人人有奋斗的目标。
5、以会代培
要有计划有层次地组织教师参加校内外各级各类学术研讨会、专题报告会、经验交流会、教学观摩展示会等,促进教师继续学习。在校内要组织教师教学经验交流、课堂教育教学技术展示会等,让教师在交流实践经验、探索方法、交流成果、学习借鉴的基础上进一步激发积极性和创造精神。
六、校本培训管理办法
1、为使校本培训逐渐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按照县教师进修学校的要求,规定每学年每位教师参加校本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将学时数分解到每个培训项目上,根据出勤率、考核成绩等实际情况评定最终成绩。
2、加强校本培训的过程管理,有专人负责管理教师参训的考勤、记录、考核、总结等,促进学习和研究的良性互动。(由教科室主任专门负责)
3、建立校本培训档案。校本培训档案资料包括“各级领导职责、各项规章制度、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培训教材、培训记录、考核成绩、科研成果、培训总结等有关材料。
4、建立健全校本培训教师个人档案,内容涵盖学校集体培训、学科培训、情况记录、个人反思、自学笔记、有关材料、听课记录、优秀教案、参与课题研究情况、论文获奖证书复印件等。
5、建立健全校本培训考核制度。学年末校本培训考核小组对教师进行考核。
6、培训考核:校本培训组织者和实施者必须根据校本培训方案规定的内容组织培训活动,并做好笔记,每次有出勤统计,有过程记载。每学年对教师参加校本培训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要坚持严格、全面的原则;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无故不参加校本集中培训三次以上视作不合格。校本培训的考核情况将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评优,职务聘任、晋升的必备条件。
7、资料建档:学校对开展的校本教研和培训活动以及教师参加该活动的各种资料,做好建档工作,将课程理念、教学观、学生观方面的认识和变化、收获与感悟等记录下来,做好教师成长过程中的资料积累。
七、校本培训的保障措施
1、校长是校本培训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成立校本培训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校本培训制度,包括考勤、考核、奖惩等。各学科要管理到位,保证校本培训的学习研究有序而高效地开展,提高培训的整体质量。
2、校本培训工作在“学校领导、教科室、教研组长”指导下开展。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各教研组要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学科实际,制定计划和实施意见,认真抓好学科典型,确保校本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3、校本培训领导小组成员要帮助各教研组制定切实可行的校本培训方案,建立行之有效的培训模式,并指导组织实施。通过培养校本培训的骨干力量,发挥他们在校本培训中的骨干、带头和辐射作用。
4、要加强对校本培训工作的评估检查和督导力度,校本培训实行单独考核。学校要把此项工作列入教师教学工作专项考核。开展“四川职业学校校本培训先进教研组、个人评选活动”。期末在所有学科、教研组、教师中,评选出先进教研组、先进个人。对评选出的先进教研组、先进个人,期末予以表彰、奖励。
5、对校本培训工作要做到人人重视,尤其是分管领导要做到层层管理,确保实效性。参加校本培训是每个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全体教师必须按规定完成相应的培训任务。学校为校本培训专设培训经费,确保校本培训年度经费的落实。
永嘉县四川职业学校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永嘉四川职业学校师徒结对方案
一指导思想
旨在提高教师的素质,加大培养青年教师的力度,加快青年教师专业成长速度,充分发挥学校高级教师、名师、骨干教师的作用,促进教师间的业务交流,相互学习、共同促进。
二、具体要求:
1、学校根据教师个人业务水平与潜力,结合本人的意向,分层次确定师徒关系。
2、师徒关系确立后,非特殊原因必须履行各职责,经过一轮(一年)的指导与学习,徒弟的教育教学水平和能力能上一个台阶,师傅可根据徒弟的课堂教学、论文、课题研究等给予评价。
3、师傅与徒弟明确要求,各履行自己的职责。
三、具体措施:
1、学校建立管理机构与评估机制,建立“师徒结对”档案与教师成长档案。
2、学校建立激励机制,每一学年评选“最佳师徒结对”给予表彰与奖励。
四、结对期限:××××年×月至××××年×月
五、师傅教师的职责:
1、言传身教,热情指导,主动关心徒弟的成长,帮助徒弟明确努力的方向,鼓励徒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教育教学竞赛、评比与展示等活动,,让徒弟得到更多的锻炼和提高。
2、精心指导徒弟钻研教材,认真备好课,每学期重点审阅2至3份教案,并给予悉心指导。
3、每学期听徒弟3节以上的课,做到“课前指点、课中观察、课后评价与反思”。
4、一学期向徒弟上一至二节的示范课。
5、指导徒弟进行课题研究,作到及时积累、整理与提升;指导徒弟撰写论文或案例,结对期间至少有一篇在县级以上获奖或发表。
六、徒弟教师的职责:
1、在师傅的指导下,对自身的教学情况和业务水平认真进行剖析,明确自身提高的方向与成长的途径。
2、虚心向师傅学习,随时接受师傅的指导与检查,主动邀请师傅亲临课堂指导教学。
3、在师傅的指导下,积极学习教育理论,更新教学理念,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并积极参与各级各类教学竞赛、评比、展示等活动,把握机遇,让自己能力得到锻炼与提升。
4、每学期读一本教育教学理论专著或一套教育杂志;上一堂展示课;整理一个精心设计的教案;上交一篇以上质量较高的教学案例或论文,并能在县级以上获奖或发表;做一个符合实际的教学研究课题。
自1963年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制度以来,我国目前比较成熟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有:安全生产责任制、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伤亡事故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制度、“三同时”制度、职业安全健康(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制度等。现对上述各项管理制度分述如下。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用人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是用人单位行政岗位责任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用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五同时”,就是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其内容大体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纵向方面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类人员(从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到一般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横向方面各分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职能部门(如安技、设备、技术、生产、财务等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制度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重要措施之一。这种制度对企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都起着积极作用。
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1)单位或工作场所;(2)措施名称;(3)措施内容和目的;(4)经费预算及其来源;(5)负责设计、施工的单位或负责人;(6)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7)措施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的范围应包括: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等内容,具体有以下几种:。
1.安全技术措施,即预防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的各项措施,包括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防爆炸设施等措施。
2.职业健康措施,即预防职业病和改善职业健康环境的必要措施,包括防尘、防毒、防噪音、通风、照明、取暖、降温等措施。
3.辅助用室及设施,即为保证生产过程安全卫生为目的所必须的用室及一切措施,包括更衣室、休浴室、消毒室、妇女卫生室、厕所等。
4。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措施,即为宣传普及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所需要的措施,其主要内容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教材、图书、资料,职业安全健康展览和训练班等。
编制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主要依据以下几方面:(1)国家发布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政策、法规和标准;(2)在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中发现而尚未解决的问题;(3)造成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原因和所应采取的措施;(4)生产发展需要所应采取的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技术措施;(5)安全技术革新项目和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编制计划时,用人单位领导应根据本企业的情况,分别向车间提出具体要求,进行布置。车间领导要会同有关单位和人员制定出本车间的具体措施计划,经群众讨论,送安技部门审查汇总,技术部门编制,计划部门综合后,由用人单位领导召开各管理、生产部门等负责人参加的会议,确定措施项目,明确设计、施工负责人,规定完成日期,经领导批准后,报请上级部门核定。根据上级核定的结果,与生产计划同时下达各车间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用人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是贯彻用人单位方针,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其重要性首先在于提高用人单位管理者及员工做好职业安全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帮助其正确认识和学习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其次,是能够普及和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从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405号)对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和组织管理作了具体规定。安全教育的形式一般包括: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职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经常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主要应进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教育。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四十学时。
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教育内容应包括: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职业安全健康标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健康知识、安全文件;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一百二十学时。
企业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专业技术干部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内容主要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本职安全生产责任制;典型事故案例剖析;系统安全工程知识;基本的安全技术知识。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班组长和安全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内容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职业健康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及本企业、本班组和一些岗位的危险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根据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3号令)的规定,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教育,增强其安全生产意识,防止由于缺乏安全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训而引起伤亡事故。因此,国家经贸委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推行全国统一培训大纲、统—考核教材、统一证件的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获得证书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国家统一印制,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f1负责签发,全国通用。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用人单位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主要有新员工上岗前的三级教育、“四新”教育和变换岗位教育、经常性教育三种形式。
1995年劳动部《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提出了“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v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三级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厂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负责,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内容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健康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车间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车间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协助,内容包括本车间的概况,职业安全健康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班组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内容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职业安全健康事项,典型事故及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企业新职工须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明确指出:“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企业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级或班组级安全教育。”因此,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投产前,也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参加操作的岗位工人和有关人员,使其了解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安全性能及安全技术,以适应新的岗位作业的安全要求;当用人单位内部职工从一个岗位调到另一个岗位、或从某工种改变为另一工种、或因放长假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用人单位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以使其掌握现岗位安全生产特点和要求。
无论何种教育,都不可能是一劳永逸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同样如此,必须坚持不懈、经常不断地进行,这就是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在经常性安全教育中,安全思想、安全态度教育最重要。进行安全思想、安全态度教育,要通过采取多种多样形式和安全活动,激发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热情,促使员工重视和真正实现安全生产。经常性安全教育的形式有:每天的斑前、班后会上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活动日;安全生产会议;事故现场会;张贴安全生产招贴画、宣传标语及标志等。
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是清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是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可以发现企业及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以便有计划地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和查事故处理。查思想主要是检查用人单位领导和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查管理是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正常工作;查隐思是检查生产作业现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要求;查整改是检查用人单位对过去提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查事故处理主要是检查用人单位对伤亡事故是否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安全生产检查时要深入车间、班组,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健康设施和工人的操作行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为保证检查的效果,必须成立一个适应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需要的检查组,配备适当的力量。安全生产检查的组织形式,可根据检查的目的和内容来确定。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是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的一项重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第五十七条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这项制度的内容包括: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统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一)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
我国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工作,经过40多年的不断总结,建立了科学合理的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1.伤亡事故分类。
伤亡事故的分类,分别从不同方面描述了事故的不同特点。根据我国有关法规和标准,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伤亡事故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伤害程度分类。
死亡,有职工死亡或重伤损失工作日超过6000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之和计算出来的。
(2)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l一2人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3)按事故类别分类。
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将事故类别划分为20类,即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2.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
关于伤亡事故的统计我国目前有如下规定:1992年劳动部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和1993年发出的“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
(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
1.职业病报告办法。
职业病报告必须是国家现行职业病范围内所列举的病种,卫生部曾于1988年修订颁发了《职业病报告办法》,规定了职业病报告的具体办法。根据此规定,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或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一切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都应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由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
有关职业病的处理,是政策性很强的一项工作,涉及职业病防治及妥善安置职业病患者、患者的劳保福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及职业康复等工作,目前可按卫生部、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1987年月11月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根据此规定,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疗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自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调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倩况报告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生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三)职业病的防治。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本法共7章79条。
主要内容包括: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管理原则的规定、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的诊断管理、对职业病病人的治疗与保障等。此外,该法根据所设定的制度、措施,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危害后果,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突出了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停建、停产直至关闭的处罚;对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本法还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做了规范,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制度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对企业的生产过程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监察,以政府的名义,运用国家权力对生产单位在履行职业安全健康和执行职业安全健康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举和惩诫制度。我国的职业安全健康监察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1983年,国务院批转《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实行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制度。
职业安全健康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执行机构设在行政部门,设置原则、管理体制、职责、权限、监察人员任免均由国家法律、法规所确定。职业安全健康机构与被监察对象没有上下级关系,只有行政执法机构和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职业安全健康机构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可以采取包括强制手段在内的多种监督检查形式和方法来执行监察任务。
职业安全健康机构的监察活动是以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依据法律、法规对政府和法律负责,既不受行业部门或其他部门的限制,也不受用人单位的约束。
职业安全健康具有专属性。而执法主体是县级和县级以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而不是其他的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n职业安全健康还具有强制性。职业安全健康机构对违反职业安全健康、法规、标准的行为,有权采取行政措施,并具有一定的强制特点。这是因为它是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后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以保证法律的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
“三同时”制度,是指凡是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建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第五十三条做了明确的规定。
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主要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职业健康的设施、生产辅助性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矿山安全法》、《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及原劳动部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对“三同时”制度做了具体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初步设计要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竣工验收,方可投产和使用。
“三同时”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的论证,明确项目可能对职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2.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职业安全健康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职业安全健康设施的设计,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4.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验收规定进行。不符合职业安全健康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和投产使用。
5.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行后,不得将职业安全健康设施闲置不用,生产设施和职业安全健康设施必须同时使用。
1996年原劳动部发布了第3号令《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1998年原劳动部发布了第10号令《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和第11号令《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从而正式提出开展“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1999年国经贸安全[1999]500号《关于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进行资格认可的通知》从政策上将此项工作引向更深的层次。
预评价制度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分析、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和可行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管理对策,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的主要依据,供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进行监察时作为参考。预评价实际上就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应用安全评价的原理和方法对系统(工程、项目)的危险性、危害性进行预测性评价。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规定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5.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6.其它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安委会由烧结厂厂长任主任,烧结厂副厂长及厂长助理、工会主席任副主任,成员由各车间及职能科室的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其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
(三)审定烧结厂年度职业安全卫生方针、目标、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及长远规划。
(五)组织安全大检查。
(六)审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
(七)审批重伤以上伤亡事故、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报告、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1、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系指为保障员工身心健康、预防职业卫生事故、防止事故扩大,以及在应急情况下抢险救灾而设置的设备、设施、器材等。
3、设备管理部门(人员)要建立完整的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档案,制定其检修、维护、保养及更新制度。
4、设备管理部门(人员)负责组织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施工及投用前的检查、验收;负责审核制定年(季)度检修计划;负责运行状况、检维修质量的检查;将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完好使用情况列为设备考核评比的内容,确保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百分之百。
5、组织编制、修订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技术操作规程,其工艺指标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6、根据工艺要求,如有必要,须建立严格的安全联锁系统的管理制度。生产期间安全联锁系统应100%投入使用。
7、报警器应由取得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校验。
8、职业卫生安全设施设备的使用部门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照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用途及配置数量,安装、放置在规定的使用位置,确定管理人员和维护责任,不允许挪作他用。
9、结合生产实际,组织对操作人员进行正确使用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技术培训,定期开展岗位练兵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使用安全装备的能力。
10、执行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检修、停用(临时停用)、报废、拆除申报程序,未经主管领导和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拆除、停用(临时停用)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
1、病房护士长负责护士的职业安全监管工作,在医院现有条件下提供防护设备。
2、护士在执业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守管理规定、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3、严格按照化疗药物使用说明书配制药物,配药时带手套。
4、严格执行接触放射线安全防护措施和操作规程。
5、操作前后按“七步洗手法”认真洗手。
6、操作有可能接触病人的血液、体液、气管、粘膜或破损的皮肤时带手套。当估计操作会有血液、体液可能溅到眼睛、鼻腔、口腔或者皮肤时,采用适当的保护用具(戴口、面罩、围裙等)来防止感染。
7、一副手套只能用于一位病人或一项操作,操作完后立即丢弃用过的手套。
8、一旦手被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或每次摘下手套均对手进行彻底清洗。
9、使用针具进行消毒时,带手套,用过的针具立即扔到废物桶内,严格执行普及性预防措施:回套针帽(必要时用单手法)不摆弄针头、不徒手分开针头与注射器。
10、用过的针具、刀片或其他锐器置于不易被刺破的专用容器内。
11、操作后及时料理污染场地,不留给他人料理,禁止用污染的手接触开关、清洁区和清洁物品。
12、受到(甲类传染病中非典型肺炎,乙类传染病艾滋病、乙肝、丙肝)病人用过的尖锐器械损伤后,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用肥皂水或清水冲洗被刺或损害的伤口。
用清水冲洗被血液或体液溅到的鼻腔、口腔和皮肤。
用清水、生理盐水或其他特定清洗消毒液冲洗被血溅到的眼睛。
13、报告程序和时限:一旦受到乙类传染病艾滋病、乙肝、丙肝)病人用过的尖锐器械损伤后或带伤接触艾滋病病人的血液,立即逐级报告,当事人伤后立即向护士长报告,护士长接到报告后立即向护理部、感染办汇报。
14、用过的污染物品或被传染病源污染的物品,严格按照医院医疗废弃物管理的关规定处理。
15、其他处理程序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16、护士受到职业暴露后有义务接受医院有关部门追踪,对当事人做好保密工作。
1、凡在本项目部从事施工生产的作业人员,都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有安全与职业卫生用品的权利。
2、项目安全管理部是安全与职业卫生用品归口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有权对项目劳动保护用品采购、发放实施监督检查。
3、综合管理办公室是安全与职业卫生用品的发放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登记卡,按期准时发放或更换。
4、物资设备部是安全与职业卫生用品的归口采购发放管理部门,按照需要依法采购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职业卫生保护用品。
5、个人安全与职业卫生用品由个人使用保管,到期领用。
6、工地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由项目部物资设备部统一采购,并建立发放记录。
7、本制度中的安全与职业卫生用品暂定为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绝缘鞋、绝缘靴、绝缘手套、过滤式防毒面具、电焊面罩、防噪声护具、电焊护目镜、防尘口罩、防尘口罩滤料、防静电工作服、防酸、防碱工作服、防尘工作服、防水工作服、阻燃防护服、专用防护手套、鞋盖等。
8、安全与职业卫生用品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检查,以确保安全性能的可靠和使用的安全,对于不合格或安全性能达不到标准的劳保用品,任何人均有权拒绝使用,不合格产品坚决清除出场。
9、本制度由安质部负责解释。
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业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及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职责,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职业健康管理的单位。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生产部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职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职工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公司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向公司领导、安全环保部门、卫生监督部门检举、报告。
公司各级行政主管领导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全公司职业健康工作进行指导、决策及监督管理。职业健康科代表公司安委会行使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能。各级职工代表组织有权对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群众监督。
职业健康科作为公司职业健康检测机构,全面负责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测及公司安委会布置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职业健康监护,主要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和医疗。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我公司仅以此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执行政策。
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部门必须指定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一)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拟定生产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尽量选择无毒、无害的先进生产工艺。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委托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二)职业健康设施的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并严格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及有关行业标准、规定。
(三)对职业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经职业健康科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后才能实施。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同时报安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设计审查。
(四)工程部门及施工单位要对职工安全卫生设施工程质量负责;设备及物资供应部门要对所购进设施、设备、防护器材的质量负责;职业健康科对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实行监督管理。
(五)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竣工验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必须有项目主管部门、职业健康科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六)生产设备检修时,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同步检修,同步投入生产。
(一)尘毒作业现场操作尽量选择隔离化、遥控化、密封化等非直接接触作业方式。
(二)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尘毒作业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三)尘毒作业扬所控制章、操作室、人员休息室内,尘毒浓度不得超过国家限值标准。
(四)从事尘毒作业职工,要尽量缩短接触时间,要加强个体防护。非进入尘毒浓度超标场所作业不可时,必须穿戴好个体防护用品。
尘毒、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按照国家标准实行分级管理。
公司职业健康科必须按照《木制家具企业职业健康检测规程》等标准对公司尘毒、噪声、振动等有害作业环境定期进行检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并督促整改,做好检测数据归档管理工作。
尘毒作业环境浓度合格率,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指标合格率,职业健康防护设施运行效率等指标应作为安全环保管理考核指标。
尘毒、噪声、振动作业单位应建立防护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管理档案。
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职工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穿戴。
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拆卸停用各种职业健康防护设施、标识,因故必须拆卸、停用时须报经安环部门批准,并在生产设备检修完毕时及时恢复。
市定点医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卫生部门有关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对我公司接触尘、毒噪声、振动等岗位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实行就业前、在岗和特殊健康检查、职业病人离退后复查。
检查结果必须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职业健康体检岗位人员名单由职业健康科根据现场调查检测结果提出,报卫生部门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应及时报送公司职业健康科。
各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职业健康科报告。
职业健康科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确认为职业病的,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我公司实行接尘人员每年检查一次。接触噪声、振动人员每2年检查一次,各部门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各部门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的规定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职业病的治疗由卫生部门负责实施。
职业病体检、医疗及营养费等待遇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规定执行。安全生产委员会掌握发放标准。
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培训等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有关职业病报告管理规定,职业健康部门要按照《职业病统计报表》的格式定期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我公司职业病发生、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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