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的变更或解除应遵循法律规定和双方的协商一致原则。接下来,我们一起来查看一份范例合同协议,了解如何合理地起草和签署。
本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根据甲方要求,乙方愿意依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及条文,承担_________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兹就以下事项签订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
工程规模为:_________。
2、合同总价_________元。其中工程设计监理费用_________元,土建工程监理费用_________元,安装工程监理费用_________元,合计监理费_________元。
3、责任期限:从基本设计(第一次设计联络会)开始计算起,至_________装置通过_________小时运行后6个月。
4、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基础),协商解决。
(1)甲方/乙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通用条款;
(2)甲方/乙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附件,即:本章附件a-监理服务范围;本章附件b-甲方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本章附件c-报酬和支付。
(4)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
5、考虑到下文提及的甲方对乙方的支付,乙方在此向甲方承诺将遵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
6、甲方在此同意按本合同中约定承担责任,按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的款项,以此作为履行服务的报酬。
7、乙方不得将属于甲方产权内的财产、土地、房屋、设施对外转让、出租、变卖。乙方临建拆除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1%(包含在质量保证金之中),施工队伍人员完全撤离电厂并将各种房屋,土地归还甲方,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予以退还。
8、乙方拉运材料,设备离开_________时,应经甲方批准同意;甲方材料节余部分应完全归还甲方。
9、乙方在甲方区域内施工所建的各种生活,生产临建拆除后,必要时乙方应恢复原来的'功能和原貌。
10、未尽事宜,双方根据需要,经协商可另外签订补充合同。
1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监理合同期满,提交监理总结,结清监理报酬后自然失效。
1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正本要求每页小签),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十份,双方各执五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协议书于__年__月__日由____、_____(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为另一方签订。
鉴于业主欲请监理工程师履行某些服务,即___________并已接受监理工程师为履行该类服务所提出的建议书。
兹就以下事项达成本协议:
本协议书中的措辞和用语应与下文提及的“服务协议书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义相同。
2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即:
(1)中标函;。
(2)协议书附录;。
3考虑到下文提及的业主对监理工程师的支付,监理工程师在此同意业主的要求,遵照本协议书的规定履行服务。
4业主在此同意按本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工程师支付根据协议书规定应付的款项,以此作为履行服务的报酬。
谨于前文所书明之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立约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签署本协议书。
特此证明。
由____在场的情况下由____在场的情况下。
业主的合法代表签名:监理工程师的合法代表签名:
单位盖章:单位盖章:
联系人:联系人:
地址:地址: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乙方:住址:住址: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丙方:丁方:住址:住址: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第一条、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过甲、乙、丙、丁友好协商,根据平等互利、相互信任的原则,就共同投资成立公司事宜,订立本合同。
公司宗旨:充分发挥企业的优势,面向市场,积极开展多元化经营,全力追求最优经营业绩和利润的最大化,为全体股东提供优厚的回报。
第二条、关于公司。
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丁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1、公司注册全称为:(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注册资金为:(大写)。
2、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
3、公司住所为:
4、公司的法人代表为:
5、公司经营范围为:桑拿洗浴。
第三条、关于董事会。
董事会是由公司股东组成,每一位股东均代表公司形象,并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公司权益。
1、甲、乙、丙、丁四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规定缴纳出资并签约后,即成为公司股东。
2、股东须遵守公司法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
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股东不得退股,但可以转让股份。
4、董事会相关职务由董事会成员协商选举,并限定期限考核。
第四条、权利与义务。
1、甲、乙、丙、丁均为公司董事会成员,但不直接参与公司的正常经营工作。
2、为了明确甲、乙、丙、丁四方职责并有利于公司发展,甲、乙、丙、丁四方需要合理分工。具体分工如下:
1)、董事长由:担任。主要负责公安、消防等一切对外行为,不直接参与公司内部管理工作。
2)、执行董事由:担任。直接负责公司内部运营管理,传达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直属下级、公司总经理。
3)、董事会成员由:担任。
4)、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发展需要采用外聘形式。
3、公司支出、收入等财务状况每季由执行董事组织召开股东大会,分析近期经营状况及制定新的经营战略目标。
4、甲、乙、丙、丁四方前期各自的市场资源、人脉关系、行业经验等均属于合作的一部。
分。
5、甲、乙、丙、丁四方任何一方不得将公司的发展战略以及各项资源透漏给外界或竞争对手,否则董事会有权罢免其职权撤回股份并向相关执法部门提起诉讼。
6、如因经营或管理等方面甲、乙、丙、丁四方各持己见,可召开股东会议商讨,如确实无法统一决策,执行董事拥有最终决策权。
7、如果公司运营困难或需要资金周转,甲、乙、丙、丁四方可协商再次为公司投资,根据投资金额的多少可重新制定股份。
8、如公司运营亏损,无力继续经营,需召开董事会,在挣得董事会全体成员同意后可将公司注销或拍卖,拍卖或变卖所得资金按照甲、乙、丙、丁四方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分配。
第五条、利润分红。
1、甲、乙、丙、丁为公司董事(股东),按其股份比例享有股份红利。
2、股份红利是指公司年营业额减去公司投资成本以及所有运作资金后的资金,为公司年利润,再将年利润按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分发给股东;如果是负数公司就是亏损,亏损将不存在红利。
3、为保障公司正常可持续运营,股东分红不得超过公司年利润的80%。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擅自挪用公款超过五千元以上,应受与此款项双倍赔偿,情节严重者可依据相关法律可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
2、任何一方隐瞒或更改公司账目中饱私囊,一经发现将处以双倍赔偿,情节严重者可依据相关法律可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
第七条、协议解除或变更。
出现以下情况本合同自动解除。
1、合同期限已满。
2、由于合理原因,经甲、乙、丙、丁协商将公司注销。
3、由国家法律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
出现以下情况需签订新的合同,同时解除此合同。
1、公司新增其他股东。
2、股东股份变更。
3、合作方式变更。
第八条、协议期限。
自签字之日起,有效期为年,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协议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部分条目在公司注册后正式生效。本合同共三页,一式四份,甲、乙、丙、丁个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及备注事项:
甲方乙方丙方丁方。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日期:日期: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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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为进一步拓展工程建设监理市场,充分发挥双方在工程监理市场中的作用,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就工程合作监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为了明确双方职责、权利及义务,以利双方共同遵守。
一、本工程以甲方名义商签工程监理合同。
二、甲方负责开具发票并承担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个人所得税除外)。乙方必须提供相应的发票给甲方。
三、监理费的分配:业主付款必须付至甲方指定帐户,甲方收取整个工程项目监理费的23%作为管理费(根据本工程监理合同监理费支付进度收取)。
四、乙方根据工作需要,可自行选聘使用有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并负责支付所聘人员工资费用。乙方不得将甲方公司人员相关证书抵押。
五、乙方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重大问题应向甲方及时汇报,甲方应为乙方进行正常工作提供各种便利。
六、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对项目的管理制度和监理程序保证监理工作质量,安全生产,遵守国家、地方法规及监理合同规定,杜绝责任事故发生。如乙方不能保证工作的质量,不能按照甲方对工程监理的管理制度和监理程序做好监理工作,甲方有权不支付相应应给予乙方的监理费用,如果因乙方工作原因导致甲方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甲方有权对乙方停止合作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直至解除本次合作监理协议。因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导致监理应当承担的责任和相关经济损失支出均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负责对所发生的工作业务资料进行统一编号(按照甲方资料要求归档),建立资料挡案,以备上级主管部门检查,项目完成后,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监理竣工验收报告、业务手册。
八、本协议自起正式生效,直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后本协议自动失效。
九、在本协议期间,如遇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性变更及双方公司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本协议则自行解除,但甲乙双方必须处理好本协议书规定的经济利益等问题。
十、本协议一式肆份,乙双方各执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期满及财务手续结清后自行失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十一、双方若有重大争议,可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协商处理。
十二、本工程如有延期增加监理费,另行计算延期部分的监理费。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日期: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充分扩大建筑市场占有率、发挥甲、乙双方的作用,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共同组建“分公司”,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分公司的组建:
1、甲方负责出具在组建“分公司”所需的全部文件,并派员配合办理有关手续。
2、分公司组建后,乙方全面管理分公司在辖区内的经营管理工作;工程中标后并配齐能够满足施工要求的相关施工管理人员。
3、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照章纳税,守信经营,并承担自行完成工作量的全部税金和规费及分公司经营期间的一切税务责任。因乙方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负责。
4、分公司组建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及分公司的一切经营费用由乙方承担(税费、工资、差旅费、通讯费、办公费、经营招待费等)。
二、承包形式。
双方协议签订后,甲方授权乙方在经营范围和辖区内自主经营,并由乙方自负盈亏。
三、承包期限:承包期限暂定期叁年,承包期满后,视双方合作情况再定是否继续承包。
四、承包金上缴方法。
1、每年度承包金在每年度末一次性上缴。
2、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一次性缴纳5万元诚信保证金给甲方。若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所承担的项目无任何质量、安全、劳务纠纷后,甲方将5万元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乙方。
五、资金管理。
1、严格执行荆州市洪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加强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2、甲方给分公司所在地设立帐户1个,由乙方管理。
3、分公司承担所有项目的工程款结算,除规定交纳税金款、工资及相关费用外,其他部分由乙方支配用以保证生产需要。
六、印章管理。
1、严格执行荆州市洪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驻外分公司、项目部管理办法。
2、分公司公章、财务章、项目部章、资料章由甲方派一人驻分公司负责管理,总公司安排的人员工资由分公司按当地标准负责支付。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xx年xx月xx日。
(甲方)
(乙方)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符合国家验收规范,保证甲方与建设单位(投资人或业主)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全面履行,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关系,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同时也为贯彻落实工程项目责任制,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下列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名称: ;
第二条 工程质量要求: 。
第三条 工程施工期限: 日历天。
第四条 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同意乙方同志为负责人,对该工程的质量、人身安全、工程进度、工程保修及费用、上缴管理费、交纳工程税金、该项目工资及工程相关债权债务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于规定要求项目总监到现场的,由乙方支付总监工资,缴纳总监使用费,但总监到场并不减轻该乙方负责人同志的管理责任。
第五条 该工程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内部工程承包责任制,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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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过程中无论有何变化,乙方必须保证完成国家税金和各项规费。
第六条 工地监理人员由乙方自行安排,在工地开工前报甲方备案。
第七条 工程监理费必须由建设单位拨付给甲方,甲方收到建设单位每期监理费后,扣除应收的费用和代缴的各项税金。再拨付给乙方使用。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专款专用,乙方原则上不得与建设单位发生任何形式的监理费收付。
第八条 乙方应上缴甲方管理费用标准:比例为工程总监理费的百分之 ( %)。
第九条 乙方在监理过程中所发生的人工工资、材料费、设备费、材料试验费、资料费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协助乙方完成工程开工、竣工手续。
2、负责代扣代缴营业税及其相关税费。
3、对乙方宣传和贯彻上级机关发布的规范、标准及相关方针政策。
4、乙方若丧失对项目的管理能力或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不能正常履行本协议所明确的责任和义务时,甲方有权更换承包人,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工程进展,遗留问题待工程进展正常后再做处理。
5、支持乙方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正常职权,维护乙方的正当权益及经营活动,做好服务工作,以上各项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及时提供乙方所需的经营证件,办理委托证书及相关手续。
7、监督乙方进行合法经营,对乙方的监理和经营活动有检查、监督、管理和指导的权利,如发现乙方有违法经营,超出授权范围和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8、对乙方在监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债权债务、民事、刑事纠纷等均由乙方独立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如果甲方已经为乙方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和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同时因乙方引发的一切后果,甲方有权通过司法程序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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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因乙方原因有损甲方声誉时,甲方有权勒令乙方整顿,直至终止协议,并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和责任。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不得将承包的工程转包他人。
2、该工程应支出的履约保证金、质保金等由乙方支付。
3、建设单位及工程所在地的政府行政部门对该工程及甲方进行的.奖惩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遵守甲方的财务管理规定。
5、所有工程款要专款专用,保证不拖欠监理人员工资。
6、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资料档案,工程竣工后整理好各项监理资料,并将工程验收证书报送甲方,以存档备查。
7、施工经营期间不能以甲方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或借贷款项。
8、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以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文件,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合法经营。
9、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服从甲方的指导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维护甲方的信誉。
10、严格按照建设单位要求创造工程荣誉,每创一个市文明工地甲方将奖励所交管理费 %,每创一个省优杯甲方将奖励所交管理费的 %。
11、乙方自主决策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12、乙方所签工程承包合同必须有甲方法人委托书,否则为无效合同,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13、乙方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搞好监理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在监理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14、在监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切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1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一切技术资料(包括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承
包合同、施工图纸、竣工资料、验收证书、结算审计报告等)原件必须报送甲方一份存档。乙方若不能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拒绝为乙方提供服务,收回一切证照,停止办理一切签字、盖章手续,并有权对其提出经济赔偿要求。
16、甲方只提供技术资料专用章,盖章只能用于工程技术资料的使用,合同用章需到公司核盖。对于私刻公章的,一旦引起经济纠纷,公司将追究负责人私刻公章罪,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直接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甲方职能管理部门不定期到施工现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乙方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应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工程涉及的补充协议或其他与甲方有关的权利义务必须经甲方或甲方书面办理委托手续的本工程负责人(须在代理权限内)签字盖章有效,乙方不得擅自以甲方名义对外进行任何经济活动,未经甲方书面委托或盖章确认之合同,视为未取得甲方之授权,后果乙方自负。
第十三条 甲方与发包人签订的监理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由乙方支付,因乙方违约而造成履约保证金的扣罚,乙方不得向甲方追偿。
第十四条 乙方郑重承诺
因该项目的一切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本人自愿全部赔偿甲方,并以本人的全部资产和全部有价证劵作为担保(包括房屋、交通工具、股票、现金、存款等),以确保该项目的正常开展和企业健康发展。(附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五条 甲方法人委托乙方代理人,必须在甲方法人的授权范围和委托权限内依法行使代理权,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超出委托权限和范围的一切活动。如借款、借物、贷款等,否则甲方概不负任何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鉴于甲方收入只是微薄的管理费,无能力承担民事经济责任的事实,因此,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如发生诉讼,应承担民事经济责任。按法律规定必须由甲方起诉应诉时,甲方法定代表人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的承诺,乙方必须接受执行。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违反本协议条款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 因乙方原因在经营期间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 若发包方违约需以甲方名义追索监理费,乙方应承担所有追索时产生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4、 若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对发包方违约,法院等司法机构判决甲方承担相应责任的,乙方应全部予以承担并赔偿甲方因此花费的差旅费、律师费等费用。
5、 工程完工后乙方若不履行保修监理责任,甲方派人的,发生的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八条 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本协议一经生效,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中止或解除,必须变更终止或解除时,应有要求一方提前一个月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中止或解除协议。但乙方应对在协议期内工程监理、法律、民事等时效期间内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乙方因违法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承担全部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外,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承包合同。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或盖章)
电 话: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年 月 日
甲方:河南科扬工程监理责任有限公司
乙方:卢氏污水处理工程监理项目部
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发挥甲方的宏观调控和管理职能,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甲方经与乙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就乙方在甲方项目监理部事宜签订以下协议书:
一、工程项目名称: 卢氏污水处理工程
二、承包工作内容:
监理合同内包含的所有监理工作内容。
三、承包期限:监理合同内要求的工期以及经建设单位同意延长的工期。
四、工程质量:实现监理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
五、工程安全管理:实现监理合同要求的安全标准。
六、费用及税金的计取与缴纳:
1、乙方按本项目总监理费用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留在甲方账上,工程完工后全部退还乙方。
2、甲方提取“委托监理合同”中总费用的20%作为管理费。税金部分由乙方承担,若乙方缴纳,可凭税票冲抵,否则甲方从监理费中扣除,剩余监理费全部归乙方所有。
金后一周内支付给乙方(或打入乙方帐户),乙方应提供相应款项的票据。
七、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编制监理规划,并审核项目部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
2、甲方定期不定期的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发现项目部有违法乱纪,不按国家有关法律、公司有关规定实施监理,甲方有权终止承包协议,并对该项目部严加惩处,公司及项目部的损失将全部由乙方承担。
3、公司将定期不定期地对各项目部进行检查,检查中如发现应形成资料而未完成的,发现一份,公司将从监理费中扣留5-10元,逾期不提交资料的,公司将对该项目停止办理一切盖章、签字,开具发票等手续。
八、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各监理项目部在合同签订前,需将合同内容填写完整,特别是工程名称、工程规模、总投资、监理报酬及付款方式,工期等填写详细,并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后,方可签字盖章。
2、在工程监理过程中,严格按照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合同、监理规范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定,认真履行监理合同。
3、项目部监理人员,要团结协作,认真负责,严格监理,发现质量和安全隐患,要及时向施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如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必要时上报建设工程有关执法部门。
4、监理费支付,必须由公司出具盖有河南科扬监理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或发票,并将监理费支付到甲方指定帐号,否则我公司对委托人所付款项不予承认。
5、乙方各项目部人员配备要齐全,专业要满足所监理工作的需要,总监必须是国家级,专业监理工程师可以是省级监理工程师,但都必须有有效证件,见证员要经培训取得见证资格的人担任。
6、按照监理规范对工程监理资料的要求和内容及时编制、收集、整理。
7、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与编写范例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资料,合格后方可签字或盖章,要求施工单位内容完整、签字齐全,日期明确,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签字及时,不得故意拖延。
8、工程竣工前15天,应督促、检查施工单位进行资料归档、整理,工程竣工后15天内将归档资料交回公司备案。
9、各项目部要在每月30日前向公司提交一份当月工程监理月报,报表格式由公司统一提供。
10、若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或及其它与监理方有关的责任事故,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罚、被列为黑名单等影响甲方声誉的情况,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并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接受甲方的处罚。 11、甲方为乙方提供有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督监理,总监理工程师费用为2000元/月。
12、投标及监理期间若需甲方人员参与,乙方应承担差旅费及相应外勤补助等。
九、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按有关法规办理。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履约完成,监理费余额付清后失效。
甲方:河南至正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负责人:(签字盖章)
乙方:
负责人:(签字盖章)
2015年
日 月
甲方:山西德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乙方: 工程监理项目部
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与壮大,公司的业务也在迅速增加。为了加强公司的管理,使各项目部能够正常、有效地实施,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程项目名称:
二、承包工作内容:
监理合同内包含的所有监理工作内容。
三、承包期限:监理合同内要求的工期以及经建设单位同意延长的工期。
四、工程质量:实现监理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
五、工程安全管理:实现监理合同要求的安全标准。
六、管理费的计取与交现:
按照监理合同金额15-20%上缴公司,监理合同金额小于5万元的按10000元收费(注:不包括税金),在合同签字盖章时一次性-交纳,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按比例随监理费付款逐次扣回。
根据以上规定计算,本项目应上缴金额为 万元.
七、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编制监理规划,并审核项目部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
对该项目部严加惩处,公司及项目部的损失将全部由乙方承担。
3、公司将定期不定期地对各项目部进行检查,检查中如发现应形成资料而未完成的,发现一份,公司将从监理费中扣留5-10元,逾期不提交资料的,公司将对该项目停止办理一切盖章、签字,开具发票等手续。
八、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各监理项目部在合同签订前,需将合同内容填写完整,特别是工程名称、工程规模、总投资、监理报酬及付款方式,工期等填写详细,并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后,方可签字盖章。
2、在工程监理过程中,严格按照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合同、监理规范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定,认真履行监理合同。
3、项目部监理人员,要团结协作,认真负责,严格监理,发现质量和安全隐患,要及时向施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如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必要时上报建设工程有关执法部门。
4、监理费支付,必须按照合同要求凭具盖有山西德圣咨询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或发票,并将监理费支付到指定帐号,否则我公司对委托人所付款项不予承认。
5、乙方各项目部人员配备要齐全,专业要满足所监理工作的需要,总监必须是国家级,专业监理工程师可以是省级监理工程师,但都必须有证方可签字,见证员要经培训取得见证资格的人担任。
6、按照监理规范和山西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中对工程监理
资料的要求和内容及时编制、收集、整理。
7、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与编写范例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资料,合格后方可签字或盖章,要求施工单位内容完整、签字齐全,日期明确,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签字及时,不得故意拖延。
8、工程竣工前15天,应督促、检查施工单位进行资料归档、整理,工程竣工后15天内将归档资料交回公司备案。
9、各项目部要在每月30日前向公司提交一份当月工程监理月报,报表格式由公司统一提供。
九、其它事项
1、各监理部要及时认真地学习贯彻与执行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及相关的政策和文件。
2、要求各项目部均应配备下列资料丛书:
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程__山西科学技术出版社;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__山西人民出版社;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与编制范例__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筑材料见证取样试验等。
4、其它未尽事宜执行公司有关标准。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履约完成,监理费余额付清后失效。
甲方:山西德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乙方:
理单位”)为另一方共同订立。
鉴于业主已委托监理单位为____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并已接受了监理单位就此提出的。
项目建议书,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
一、本协议书中的词句和用语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通用条件所规定的定义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协议书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
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中标函或委托函。
2.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
6.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
7.其它文件。
8.附件:
附件a——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附件b——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
附件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监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方)与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方),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工程项目”是指发包方委托监理方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2.“发包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监理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5.“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6.“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方提名并经发包方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7.“承包方”是指与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9.“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10.“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11.“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12.“进驻”是指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13.“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14.“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为汉语文。
第三条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第四条发包方委托监理方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一、工程概况:
二、监理范围: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由发包方按本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方结算支付。
第五条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合同条款。
五、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六、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第六条通知与联系。
发包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方联系并通知监理方。更换常驻代表,需提前通知监理方。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
第七条本合同书的开始、完成与变更。
1.按本合同书规定的全部有效的签盖章完成后,本合同书立即生效。
2.监理方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开始其服务。
3.监理方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完成服务。
4.如果情况变化,致使合同书需变更时,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才能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建议需经送交另一方作应有的考虑。
5.如果如本合同书需延长(不可抗力等),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在特殊条款中事先加以说明。
6.合同签约后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变化时,合同双方经协商后可做调整,并在特殊条款中具体说明。
第八条监理方的义务和责任。
1.监理方应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方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方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方人员的名单、简历。
2.监理方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方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方,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3.在监理期限内,监理方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方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方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方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方备案。
4.监理方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5.在监理期间,监理方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服务,维护发包方的利益和承包方的合法权益。监理方人员不得受雇于承包方或接受其利益。
6.现场监理方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
7.监理方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8.监理方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发包方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9.监理方所使用的发包方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方。在本合同终止后,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发包方。
10.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方同意,监理方和所有监理方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发包方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11.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监理方应就延长监理期限与发包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12.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方应按本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13.监理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责任。
14.监理方对承包方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的延期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发包方的义务和责任。
1.发包方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2.发包方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监理方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资料。
3.发包方应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方。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方未收到发包方的书面决定,监理方可认为发包方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4.发包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以及赋予监理方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承包方。
5.发包方应向监理方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须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上述条件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方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条件的应给予补偿。补偿的费用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
6.如双方约定,发包方免费向监理方提供工作人员,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所有这类人员均应被视为监理方的成员并接受监理方的统一安排和使用。
7.发包方应当维护监理方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方监理业务的开展。
8.如因非监理原因使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发包方应接受监理方相应增加监理报酬的要求,并就服务期的延长和增加的监理报酬尽快签订补充协议。
9.发包方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监理方的权利。
1.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
2.对承包方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
3.协助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4.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方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6.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
7.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意见,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
8.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
9.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
10.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的检查、检验权。但上述的一切检查、检验不免除承包方按有关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11.对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权。
12.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13.对承包方设计和施工的临时工程的审查和监督权。
14.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方签确认,发包方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15.有权要求承包方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
16.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自己承担。
第十一条发包方的权利。
1.有权依据本合同对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的监理工作进行检查。
2.有权选定工程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
3.有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投资方面的重大问题的最终决定权。
4.有对工程款支付、结算的最终决定权。
5.监理方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前经发包方同意,并有权要求监理方更换不称职的监理方人员,直至合同终止。
6.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交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正常的监理业务报酬,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发包方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方式支付。
监理方根据发包方要求,完成额外监理工作应得到的额外报酬,或因工期延长增加的报酬,应按监理补充协议或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应按正常监理报酬的规定进行。
发包方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还应支付滞纳金或利息。
发包方对监理方提交的监理报酬支付通知书中报酬项目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方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方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无异议,按约定支付。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由发包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发包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监理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2.由监理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监理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3.发包方或监理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15天内没有答复,可视为本合同终止。
4.违约赔偿费或其他违约事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具体约定。
第十四条合理化建议。
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方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发包方应按监理合同条件的约定,给予监理方合理化建议奖励。项目提前投产奖按条件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发包方可视监理方的监理工作情况,进行奖罚。具体内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规定。
第十六条特殊条款。
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殊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条款,当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时以特殊条款为准。具体条款如下:
1.额外服务:如果发包方委托监理方承担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任务,发包方应另行补签委托合同。如果发包方或承包施工单位使服务受阻或延误,以至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和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将此情况及可能发生的影响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增加额外服务费。
2.双方联系方式:重要问题为函件,一般问题以电话或口头指示,但都应有记录,会议以纪要为据。
3.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允许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双方应签补充协议。
4.合同签发后,若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等,导致监理费用的变化,本合同监理费应作相应调整。
5.发包方向监理方无偿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图纸(蓝图)、资料(技术要求、通知等)及与被监理项目有关的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5份,发包方与承建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2份。监理方在使用上述资料期间不得向其他无关单位泄露,项目结束后归还发包方。
6.发包方接受监理方提交的需发包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应在7天内给予明确指示,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方。
7.监理方不承担施工中工伤事故的责任。
8.违约金。
(1)由于发包方原因终止合同,发包方支付监理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2)由于监理方原因终止合同,监理方支付发包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3)因发包方决策不当而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应由发包方负经济责任。
9.奖罚。
(2)为了促进承建施工单位保证进度、质量和安全,监理方可写出书面材料建议奖励有关人员。具体数额及开支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监理方使用时受发包方监督并且立账备查。
第十七条声明及保证。
一、发包方:
1.发包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发包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发包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发包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发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监理方:
1.监理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监理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监理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监理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监理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八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___监理方(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雇用单位)。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雇员)。
鉴于甲方工作需要,聘请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为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1、自合同约定之日起,乙方负责甲方________供电所宿办楼建设工程质量监理。
2、熟悉工程条件、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控制施工进度、保证质量要求。
3、严格执行现场监督旁站规定,按规范检查和签认承包人的每道工序,对不符合规定的部分要及时提出,要求承包人纠正,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报告甲方。
4、监督承包人的各项试验工作,包括取样、试件制备、各种标准试验和检验试验。对任何有怀疑的试验结果,应进行证实试验,督促承包人整理各项试验记录、报告并分类归档。
5、按期现场核实和检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计算表。
6、做好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定期和不定期向甲方报告工作。
7、必须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
8、合同期间,对自己人身、财产安全负全部责任。
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工资人民币__________元。
1、甲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乙方劳务费用。
2、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
3、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4、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______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且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要承担经济责任。具体赔偿金额由非违约方和企业工会,根据违约者的责任大小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确定。乙方违约,按甲方奖惩办法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如因商业泄密造成对甲方损害的,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要求乙方予以经济赔偿。
2、保密约定乙方在甲方就职期间获取的文件、资料、表格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技术资料、图纸、客户名单、合作情况、价格、营销、员工薪酬等,无论是口头、书面的或是电子文件形式的,无论是客户的或是本公司的均属甲方商业秘密。乙方合同期内及合同终止后均必须遵守保密约定,不得向外透露,并绝对禁止使用这些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违反本规定乙方须赔偿甲方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赔偿。
1、纠纷解决方式: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方____份,乙方____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4、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一、工程概况:
(二)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______________元,由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二、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二)监理合同书。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专用合同条款。
(五)通用合同条款。
(七)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份,各执______份。
发包人:___________(公章)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签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签章)。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签章)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签章)。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1.定义。
下列措辞和用语,除上下又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如下所赋予的涵义:
(a)“项目”是指。
协议书。
附录中指定的并为之建造的工程。
(b)“服务”是指监理工程师根据协议书所履行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c)“工程”是相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永久工程(包括提供给业主的物品和设备)。
(d)“业主”是指本协议书所指的雇用监理工程师的一方以及业主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f)“一方”和“各方”是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当事人或实体。
(g)“协议书”是指包括土建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条件及协议书附录、附件a(监理服务范围)、附件b(业主提供的人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附件(c)(报酬和支付)、中标函和正式协议书。
(g)“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i)“月”是指根据阳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月的时间段。
(j)“当地货币”(lc)是指项目所在国的货币,“外币”(fc)是指任何其它的货币。
(k)“商定的补偿”是指协议书附录中规定的根据协议书应支付的额外款项。
(l)“适用法律”是指工程所在国或地区发布并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和其他文件。
2.解释。
(a)本协议书中的标题不作为其内容的部分。
(b)单数包含复数含义,阳性包含阴性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c)如果协议书中的规定之间产生矛盾,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的为准。
监理工程师的义务。
3.服务范围。
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与项目有关的服务。服务的范围在附件a中规定。
4.正常的、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
(a)正常的服务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
(b)附加的服务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或通过双方的书面协议另外附加于正常服务的那类服务。
(c)额外的服务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根据第28条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的服务。
5.认真地尽职和行使职权。
(a)监理工程师在根据本协议书履行其义务时,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
(b)当服务包括行使权力或履行授权的职责或当业主和任何第三方签订的。
合同。
条款需要时,监理工程师应:
(1)根据合同进行工作,如果未在附件a中对该权力和职责的详细规定加以说明,则这些详细规定必须是他可以接受的。
(2)在业主和第三方之间公正地证明、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如果被如此授权的话。但不作为仲裁人而是根据自己的职能和判断,作为一名独立的专业人员进行工作。
(3)可变更任何第三方的义务,如果被如此受权的话。但对于可能对费用或质量或时间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从业主处得到事先批准(除非发生任何紧急情况,此时监理工程师应尽可能快地通知业主)。
6.业主的财产。
任何由业主提供或支付的供监理工程师使用的物品都属于业主的财产,井在实际可行时应如此标明,当服务完成或终止时,监理工程师应将履行服务中未使用的物品的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业主的指示移交此类物品。此类移交应被视为附加的服务。
业主的义务。
7.资料。
为了不耽搁服务,业主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他能够获取的并与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
8.决定。
为了不耽搁服务,业主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他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9.协助。
(a)提供入境、居留、工作和出境所需的文件;
(b)提供服务所需要的畅通无阻的通道;
(c)个人财产和服务所需物品的进口、出口以及海关结关;
(d)发生意外事件时的遣返;
(e)提供如下权力:允许监理工程师因服务目的和他的职员因个人使用将外币汇入;
允许将履行服务中所赚外币汇出;
(f)提供与其它组织相联系的渠道,以便监理工程师收集他要获取的信息。
1o.设备和设施。
业主应为服务之目的,免费向监理工程师提供附件b中所规定的设备和设施。
11.业主的职员。
在与监理工程师协商后,业主应按照附件b的规定,自费从其雇员中为监理工程师挑选和提供职员。凡涉及到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
12.其他人员的服务。
业主应按照附件b的说明,自费安排其他人员提供服务。监理工程师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或他们的行为负责。
职员。
13.职员的提供。
由监理工程师派往项目所在国工作的职员应接受体格检查并应能适应他们的工作,同时他们的资格应得到业主的认可。
业主按照第11条提供的职员应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认可。
如果业主未能提供他应负责提供的业主的职员或其他人员的服务而双方均认为此类提供对于圆满地履行服务是必须时,监理工程师可安排此类提供,以作为附加的服务。
14.代表。
为了本协议书的管理,每一方应指定一位高级职员或个人作为其代表。
如果业主要求的话,监理工程师应指定一人与项目所在国内的业主代表建立联络关系。
15.职员的更换。
如果有必要更换任何人员,则负责任命的一方应立即安排,代之以一位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员。
此类更换的费用应由负责任命的一方承担,除非此类更换是由另一方提出的。
(a)此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且申述更换理由,并且。
(b)如果渎职或不能圆满地执行任务不能作为理由成立的话,则提出要求的一方应承担更换费用。
责任和保险。
16.双方之间的责任。
16.1监理工程师的责任。
如果确认监理工程师违反了第5条第(a)段,则他应仅对由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事宜负责向业主赔偿。
16.2业主的责任。
如果确认业主违反了他对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则业主应负责向监理工程师赔偿。
16.3赔偿。
如果认为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则应仅在下列条件下支付赔偿;
(a)此类赔偿应限于由此违约所造成的可合理预见到的损失或损害的数额,而不是其它;
(b)在任何情况下,此类赔偿的数额应限于第18.1款规定的数额;
(c)如果认为任一方与第三方共同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负有责任的任一方所支付的赔偿比例应限于由于其违约所应负责的那部分比例。
17.责任的期限。
除非协议书附录规定的相应时间段终止之前或法律可能规定的更早日期之前,正式向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否则无论是业主还是监理工程师均不应对由任何事件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18.赔偿的限额和保障。
18.1赔偿的限额。
根据第16条有关责任方面的规定,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赔偿的最大数额应限于协议书附录中规定的数额。此限额不影响根据第31条第(a)段规定的或本协议或另外规定的任何商定的补偿。
如果可能另外支付的赔偿总计超过应支付的最大数额,则每一方均应同意放弃对另一方的一切索赔要求。
如果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而该要求不能确立的话,则提出索赔者应完全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的对方的各种费用。
18.2保障。
如果适用的法律允许,则业主应保障监理工程师免受一切索赔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由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第三方提出的此类索赔:
(a)除非此类索赔被包括在根据第19条规定办理的保险中;
(b)此类索赔在第17条提及的责任期终止后提出。
18.3例外。
第18.1和18.2款不适用于由下列情况引起的索赔:
(a)故意违约或粗心引起的渎职;
(b)与履行合同义务无关的事宜。
19.对责任的保险与保障。
业主可以书面要来监理工程师:
(a)对第16.1款规定的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进行保险;
(c)对公共的或第三方责任进行保险;
(e)进行其它各项保险。
如果这样要求的话,监理工程师应做出一切合理的努力,在业主可接受的条件下让承保人办理此类保险或追加保险额。
此类保险的费用或追加保险费的费用应由业主负担。
20.业主财产的保险。
除非业主有另外的书面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业主可接受的条件对下列各项进行保险:
(a)根据第6条提供或支付的业主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b)由于使用该财产而引起的责任。
此类保险的费用应由业主负担。
协议书的开始、完成、变更与终止。
21.协议书生效。
从完成正式协议书所需的最后签字之日或当地主管部门批准之日,协议书生效时间以日期较晚者为准。
22.开始和完成。
在协议书附录所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服务必须开始和完成,但根据协议书的延期例外。
23.更改。
当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时,可对协议书进行更改。
24.进一步的建议。
如果业主书面要求的话,则监理工程师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此类建议的准备和提交应作为一项附加的服务。
25.延误。
如果业主或其承包商使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迟,以致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
(a)监理工程师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通知业主;
(b)此增加部分应被视为附加的服务;
(c)完成服务的时间应相应地予以延长。
26.情况的改变。
如果出现按照本协议监理工程师不应负责的情况,以及该情况使监理工程师不负责或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时,他应立即通知业主。
在此情况下,如果不得不暂停某些服务时,则该类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直至此种情况不再持续。还应加上不超过42天的一个合理期限用于恢复服务。
如果履行某些服务的速度不得不减慢,则该类服务的完成期限由于此情况可能必须给予延长。
27.撤销、暂停或终止。
27.1业主的通知。
(a)业主可至少在56天前通知监理工程师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或终止本协议书,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安排停止服务并将开支减至最小。
(b)如果业主认为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其义务时,他可通知监理工程师,说明发出该通知的原委。若业主在21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他可发出进一步的通知终止本协议书,但该进一步的通知应在业主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
27.2监理工程师的通知。
在下述(a)、(b)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向业主发出通知至少14天后,才可发出进一步的通知,在进一步通知发出至少42天后,他才能终止本协议书,或在不损害其终止权利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履行全部或部分的服务。
(b)当根据第26条或第27.1款已暂停服务并且暂停期限已超过182天时。
28.额外的服务。
当第26条所述情况发生时,或撤销或暂停或恢复服务时,或并不是根据第27.1款第(b)段终止本协议书时,除正常的或附加的服务之外,监理工程师需做的任何工作或支出的费用应被视为额外的服务。
监理工程师有权得到为履行额外的服务所需的额外的时间和费用。
29.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本协议书的终止不应损害或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或索赔以及责任。
支付。
30.对监理工程师的支付。
(a)业主应按协议书条件和附件c中规定的细则向监理工程师交付正常的服务报酬,
并且按照附件c规定的费率和价格或者基于此费率和价格支付附加服务的报酬,只要此费率和价格适用,否则按照第23条商定的费率和价格支付。
(b)除非另有书面协定,业主就有关额外的服务向监理工程师交付:
(1)监理工程师的职员在履行服务当中所花费额外的用于附加的服务的时间的报酬;
(2)监理工程师所花费的一切其它额外开支的净费用。
31.支付的时间。
(a)给监理工程师的到期款应迅速支付。
(b)如果在协议书附录规定的时间内业主没有支付到期款项,则应按照协议书附录规定的利率支付商定的补偿,每月将该补偿加到过期未付的金额中,该补偿以过期未付金额的货币从发票注明的应支付之日开始计算。
该商定的补偿不应影响第27.2款规定的监理工程师的权利。
32.支付的货币。
(a)适用于本协议书的货币为协议书附录中规定的货币。
当使用其它货币进行支付时,应按协议附录规定的汇率计算并支付来加扣除的净额。
除非在附件c中另有规定,业主应保证监理工程师能将其在业主所在国内收到的与履行服务有关的那部分当地货币或外币迅速汇往国外。
(b)如果在签订本协议书之日或履行服务期间,业主国内的情况与协议书中规定的情况可能相反时,如:
(1)阻止或延误监理工程师将在业主所在国内收到的当地货币或外币汇往国外,或。
(2)在业主所在国内限制得到或使用外币,或。
(3)当监理工程师因用当地货币开支而从国外向业主所在国汇入外币,以及随后将总额相同的当地货币再汇往国外时,对其征税或规定不同汇率,从而阻止监理工程师履行服务或导致他财务上的损失,此时若没有作出其它令监理工程师满意的财务上的安排,业主应保证此种情况为适用于第26条规定情况。
33.第三方对监理工程师的收费。
除在第39条、协议书附录或附件c中规定外。
(a)在任何可能时,业主都应为监理工程师及其通常不居住在项目所在国内的职员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为该国政府或授权的第三方所要求的支付款项办理豁免,包括:
(1)他们的报酬;
(2)除食品和饮料外,他们进口的物品。
(3)用于服务的进口的物品;
(4)文件。
(b)当业主未能成功地办理上述豁免时,他应偿付监理工程师合理支付的此类款项。
(c)当不再需要上述物品用于服务且上述物品不是业主的财产时,规定:
(a)没有业主的批准,不得将上述物品在项目所在国内卖掉;
(b)在没有向业主支付从政府或授权的第三方处可回收并收到的退款或退税时,不得出口上述物品。
34.有争议的发票。
如果业主对监理工程师提交的发票中的任何项目或某项目的一部分提出异议,业主应立即发出通知说明理由,但他不得延误支付发票中的其它项目。第31条第(b)段应适用于最终支付给监理工程师的一切有争议的金额。
35.独立的审计。
监理工程师应保存能清楚证明有关时间和费用的最新记录。
除了协议书规定固定总价支付外,在完成或终止服务后12个月内,业主在提前七天以上发出通知,要求由他提定一家有声誉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监理工程师申报的任何金额进行审计,该审计应在正常工作时间于保存记录的办公室内进行。
一般规定。
36.语言和法律。
在协议书附录中规定了协议书的一种或几种语言、主导语言以及协议书所遵循的法律。
37.法规的变更。
如果在订立本协议书之后,因履行服务所在的任何国家(协议书附录指明的监理工程师的业务总部所在地除外)的法规发生变动或增加而引起服务费或服务期限的改变,则应相应地调整商定的报酬和完成时间。
38.转让和分包合同。
(a)除支付款的转让外,没有业主的书面同意,监理工程师不得将本协议书涉及到的利益转让出去。
(b)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均不得将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转让出去。
(c)没有业主的书面同意,监理工程师不得开始实行、更改或终止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的任何分包合同。
39.税收。
监理工程师及其有关职员应缴纳企业与个人所得税,以及其它按工程所在国法规应缴交有关税收和国外应缴的所有税收。
40.版权。
监理工程师对于由他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业主仅有权为工程师和预定的目的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在为此目的使用而复制此类文件时不需取得监理工程师的许可。
41.利益的冲突。
除非业主另外书面同意,监理工程师及其职员不应有也不应接受协议书规定以外的与项目有关的利益和报酬。
监理工程师不得参与可能与协议书中规定的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河活动。
42.通知。
本协议书的有关通知应为书面的、并从在协议书附录写明的地点收到时生效。通知可由人员递送,或传真通讯,但要有书面回执确认。或通过挂号信,或电传,但随后要用信函确认。
43.出版。
除非在协议书附录中另有规定,监理工程师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与工程和服务有关的材料。但如果在服务完成或终止后三年内出版有关材料的,则须得到业主的批准。
争端的解决。
44.对损失或损害的索赔。
根据第17条的规定,因违反或终止协议书而引起的对损失或损害的任何索赔,应在业主与监理工程师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如未能达成一致,应按第45条的规定,提交仲裁。
45.仲裁。
由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或者违约、终止协议书或使之无效,均应根据协议书附录所订的、在协议书生效期限生效的规则,通过仲裁解决。
双方同意镇守裁决的结果,并放弃他们的任何形式的上诉权,只要此种弃权实际有效。
。
一、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第1条定义与解释,适用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的全部文件,即: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件a、附件b、附件c以及其它补充文件或附件。
二、协议书由系列文件组成,其中的其它文件和其它附件是指签约双方一致同意增加列入监理合同的文件或附件,签约时必须在协议书中具体写明。协议书所包括的文件之间如果出现矛盾,按监理合同通用条件第1.2.3条的规定,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或双方最后确认的文件为准。而与该文件在协议书中的排列顺序无关。
三、签约双方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6.2.1条和监理合同附件c中,约定业主问监理单位支付监理服务费用的期限和方式;在监理合同附件b中约定业主向监理单位提供工作条件的期限和种类。
四、签约双方在监理合同附件a中,约定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在监理会同专用条件第5.2条中,约定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有关期限。
五、双方签约时确定的协议书终止日期,如果在履约过程中发生变化,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对此日期进行调整。
六、签约双方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协议书副本份数,也可约定协议书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当两者出现矛盾时,以正本为准。
1.1.6第三方应主要理解为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实体或个人,即承包人。
1.1.7如果业主与第三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了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时的职责和权力,此时监理合同应包括业主与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中的全部文件。
2.2.1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履行的正常的监理服务必须在监理合同附件a中明确规定其监理服务形式、范围与内容。
2.2.2改变监理合同附件a规定的监理服务形式,或超出其范围,或增加其内容,双方应通过签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监理单位履行或提供监理合同中明确规定的附加的监理服务,是监理单位的义务,监理单位不得因其属于附加而加以拒绝。
2.3.1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是我国公路行业推行监理制度以来总结的监理工作原则;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提供监理服务,体现了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服务属于技术服务的范畴,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各类适合的或监理合同中指定使用的专业技术规定;鉴于国内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监理行业工作准则,因此提出按照国际惯例公认的行业工作准则履行监理服务,并在监理合同附件a第五条中将国家、交通部、项目所在省(市)颁布的监理法规列为监理服务的依据;国内各地或不同项目对监理单位赋予的职责和权限差异较大,在监理合同附件a第四条中应对此详细规定并加以适当说明。
2.3.2该合同文件必须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是指:业主与第三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全部文件,以及针对孩合同文件与监理合同文件之间的矛盾而编制的补充文件,必须列入监理合同协议书中的第二条并同时列入监理合同附件a中的第五条。
2.4.1主要监理人员一般是指专业工程师和驻地监理工程师以上的监理人员,其资质材料应包括毕业院校、所学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简历以及一般情况并附上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监理工程师证书或监理工作培训证书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的影印件。
2.4.2监理单位指定的授权代表一般应是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负责人。
2.5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和重要物品,一般是由业主提供且产权归业主;但也有由承包人提供或要求监理单位自备的情况,此时必须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写明修正条文。
3.2业主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的与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其内容与数量,双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监理合同附件b第一条中约定。
3.4业主指定的授权代表,一般应是在项目所在地负责监理工作的人员。
3.5习惯做法是通过业主与第三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向第三方明确监理单位的职责范围和权力;特别要注意的是,关于监理单位职权的补充和修正文件也必须列入工程承包合同。
3.7如果业主已在监理合同中,要求监理单位将监理服务所需的辅助工作人员的费用列入监理费用报价中,则此项监理服务应作为监理单位正常的服务。
4.14.24.34.4以上各条款均属于签订经济合同要素之一的罚则。鉴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情况比较复杂,签约双方必须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的相应条款中,约定具体的赔偿办法和有关事宜。
4.5合同的任何一方原本必须向另一方就履行监理合同提供一定的保障条件,但考虑到目前国内社会主义币场经济体制尚未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和外界干扰因素较多这一具体情况,本条使用的限制程度用词为应和可。
46台同双方均应在自愿的基础上,办理各类保检事宜,以降低履行监理合同时用能发生的风险否则后果自负。
5本条目规定了监理合同生效、终止、变更、暂停、中止、转让和分包的条件,其中重点是变更、暂停与中止监理合同的条款。
第5.4.3条规定:非监理单位原因致使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时,此类变更导致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的附加服务。
暂停监理合同分为两种类型。第5.5.1条规定:非监理单位原因导致监理单位不得不暂停监理服务时,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的附加服务;第5.5.2条规定:业主要求监理单位暂停监理服务时,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构监理单位的附加服务。暂停监理服务很有可能导致中止监理合同,第5.5.4条规定:上述暂停监理服务如已超过6个月时,监理单位有权按照监理合同规定的相应程序,单方面中止监理合同。
中止监理合同可分为三种类型。第5.5.1.2条规定:非监理单位原因导致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监理单位有权单方面中止监理合同;第5.5.3条规定:当监理单位严重违约(例如监理合同协议书第四条)时,业主有权单方面中止监理合同;第5.5.4条规定:
当业主严重违约(例如监理合同协议书第三条)时,监理单垃有权单方面中止监理合同。
第5.3.5条规定:监理合同的中止不等同于合同失效,不得损害签约双方根据监理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
5.6正常情况下,监理合同不得转让,原则上也不允许分包。
6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的费用,基本上可划分为二类,其一是根据监理合同附件a确定的正常服务费用;其二是根据补充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费用。业主计算监理服务费用的方法和范围,向监理单位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均应在监理合同附件c中明确规定。
7.1虽然业主与监理单位分别是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并且在履行监理服务期间有可能出现上下级关系,但究其根本而言,双方是一种合同关系。合同双方都必须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开展工作,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享有特权而歧视另一方。
在通用条件第6.3条中,要求在专用条件中规定,业主支付监理费用的货币种类和比例。
7.4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提供监理服务,必须始终做到公正与廉洁,并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自觉地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
a本条目下各条款中所列举的例子,仅供参考。签约双方应根据项目和工程的实际情况,参阅监理合同通用条件中的相应条款,从真编写监理合同专用条件a部分。
2.5如果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履行监理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和重要物品,是由承包人提供且产权归承包人。则应首先通过监理合同专用条件b部分,对通用条件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正,然后在本条款中写明有关事宜。
4.1监理单位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并因此造成了业主的经济损失,其范围可能较广且不易确定。按照惯例,监理单位一般仅对因其明确责任而受到损害的工程给予赔偿。
4.4赔偿限额可考虑多种方法,例如按照对等的原则确定:监理单位向业主赔偿的累计极限金额是:相关项目或工程的全额监理服务费用乘以监理单位的责任比例减去已交税金;业主向监理单位赠偿的累计极限金额是:相关项目或工程的全额监理服务费用。
4.5.2鉴于国内当前情况下银行在提供履约担保时的各种制约,建议业主在此条款中,考虑多种方法予以变通。
5.5.4对于监理合同期限较短(例如一年以内)的项目,可以不考虑物价变动对监理服务费用的换响;而对于监理合同期限较长(例如两年以上)的项目,则业主宜按照物价指数法对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用进行调整。
6.2.1业主向监理单位支付监理服务费用的期限,按惯例为28日。
7.3业主根据项目或工程的实际情况,既可以设立单项奖也可以设立综合奖还可以设立某些特定目标奖对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过程中的优异成绩给予奖励。
8双方在此只可约定一种解决最终争端的方式,如果约定仲裁方式,对仲裁结果不服的一方,不可再向法院提出上诉。
b签约双方根据项目或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在此处对监理合同通用条件中不适用的条款进行修正或删除,对缺少的条款予以补充。按照惯例,当合同通用条件与合同专用条件之间出现矛盾时,以合同专用条件为准。
一、监理服务的形式由两部分组成。在第一部分中,提出对监理单位的资质、监理服务的主要方式和监理服务过程中的工作隶属关系等原则要求;在第二部分中,提出对监理服务机构的设置、人员工作计划的安排和主要人员的资质等具体要求。
二、在监理服务的范围中主要阐述本次监理服务所包括的工程范围和工作范围,并具体规定监理服务的性质、目的和主要工作目标。
的规定进行归纳,然后再根据项目和工程的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四、业主应根据监理服务内容中所规定的各项具体监理工作,对监理单位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划分给予准确的界定。
五、所有与监理服务有关的合同正式文件、修汇或补充文件,都是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的依据必须在本条目中明确列入。
一、根据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的实际需要,双方在此约定业主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内容、份数及期限。
二、为了顺利地履行监理会同,业主应对监理单位就项目或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重大问题所提交的书面请示,及时给予书面答复;双方在此约定业主对各类问题给予书面答复的期限。
三、业主应当利用自身的优势,在项目所在地向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协助,以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工作环境,使监理单位能够较为顺利地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双方在此约定由业主负责办理或协助监理单位办理的各项事宜。
四、为了支持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双方在此约定业主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的设施、设备和主要物品的品种、数量和相应的最迟提供时间、允许使用时间以及使用、维修费用的开支办法。如果上述设施、设备和主要物品由第三方提供,则应根据业主与第三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文件的规定办理,并在本条款中写明相关事宜。如果要求监理单位自备全部或部分上述设施、设备和主要物品,则必须在本条款中增列业主对监理单位给予经济补偿的办法。
五、为了配合监理单履区行监理服务,双方在此约定业主向监理单位免费派遣的辅助监理服务的工作人员的种类和数量,以及双方对此类人员的管理方法。如果要求监理单位自行聘用全部或部分上述人员,则应在本条款中增列业主对监理单位给予经济补偿的办法。
一、1计算监理服务费用的方法很多,如:费率法、人年资法和总额法等。推荐使用的方法是费率法,即:按照监理服务范围所包括的工程合同价额,确定相应的监理服务合同资率(参照部颁规定费率),测算初始的监理服务合同价额;按照工程合同结算价额乘以监理合同费率确定最终的监理服务结算费用。如果监理服务工作量基本无变化而监理服务最终结算费用低于监理服务初始合同价额,则应当按照监理服务初始合同价额结算。
2.业主应通过与监理单位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委托监理单位提供附加的监理服务。计算附加监理服务费用的方法,原则上应在正常监理服务费用计算办法的基础上确定、由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情况比较复杂,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补充协议时,应确定监理单位提供附加服务其相应费用的计算方法。另外,建议业主在监理合同中,要求监理单位将法定节、假日和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费用列入监理服务费用报价中,将此项监理服务作为监理单位正常的服务。
第二步是,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立证书之后,扣回全部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应扣回的款项(如果有),结算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费用和全部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应支付的款项(如果有)向监理单位返还全部剩余的履约担保金。
1.1?定义。
下列词句或用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一般应具有如下含义。
1.1.1?项目?业主建造工程和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对象,具体情况在专用条件中指明。
1.1.2?工程?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工程(包括向业主提供的物资和设备),其概况在专用条件中说明。
1.1.3?服务?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亦称监理服务。
1.1.4?业主?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1.1.5?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提供监理服务并具有监理资质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亦指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派驻到项目所在履行监理服务的机构。
1.1.6?一方?业主或监理单位。
双方?业主和监理单位。
第三方?一般是指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或个人。但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也可以是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它当事人。
1.1.7?监理?合同一般应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中标函或委托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的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件a(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附件b(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附件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o77_9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以及双方签认的其它文件或附件。
1.1.8?项目建议书?被业主认可并接受的监理单位的施工监理投标文件或监理规划。
1.1.9?日?即历法日。
1.1.10?月?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的前一日截止的时间段。
1.2?解释。
1.2.l?监理合同中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方便,不应作为监理合同本身的内容予以理解,也不应用于对监理合同进行解释。
l.2.2?为了文字简练,监理合同中有些词句成用语可能会有多种含义,阅读时应视上下文的实际需要而定。
1.1.3?如果监理合同中所包括的文件之间出现矛盾,应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或双方最后确认的文件为准。
2?监理单位的义务。
2.1?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合同规定的形式、范围与内容履行与项目有关的监理服务,其具体内容在监理合同附件a中规定。
2.2?正常的和附加的服务。
2.2.1?正常的服务是指监理合同附件a中规定的监理服务。
2.2.2?附加的服务是指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在监理合同附件a规定的正常服务之外增加的监理服务。
2.3?职责。
2.3.1?监理单位应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根据适合的专业技术规定和国际惯例公认的行业工作准则,谨慎而勤奋地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应在监理合同附件a中详细规定并加以说明。
2.3.2?如果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业主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必须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监理合同。此时监理单位应:。
2.3.2.1?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履行监理服务;
2.4?监理人员。
2.4.1?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能够适应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工作,其主要监理人员的资质应在项目建议书中详细描述并得到业主的认可。
2.4.2?为了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中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业主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
2.4.3?监理单位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时,应事先得到业主的同意。
2.4.4?业主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能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
2.4.5?即使是业主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业主的认可。
2.4.6?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
2.5?业主财产。
2.6?保密。
在监理合同有效期间或监理合同专用条件规定的期限内,未经业主的书面同意,监理单位不得泄露业主与本项目、本工程、本监理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3?业主的义务。
3.1?监理工作条件。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提供履行服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其具体内容在监理合同附件b中明确。
3.2?资料。
3.3?决定。
业主应在监理合同附件b规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答复的重大问题做出书面决定。
3.4?代表。
业主应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监理单位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7日通知监理单位。
3.5?授权通知。
业主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单位及业主授予监理单位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3.6?设施和物品。
3.7?辅助工作人员。
4?责任和保障。
4.1?监理单位的赔偿责任。
4.2?业主的赔偿责任。
业主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并造成监理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向监理单位赔偿,赔偿办法在专用条件中规定。
4.3?赔偿责任的期限。
4.4?赔偿的限额。
鉴于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了任何一方向另一方依据本合同条件第4.1条和第4.2条支付赔偿的最高限额,双方在此一致同意放弃超过该限额的剩余赔偿要求。但本合同条件其它条款规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
4.5?保障。
4.5.1?在监理单位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的提下,业主应保障监理单位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
4.5.2?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由监理单位按照业主认可的形式向业生递交履约担保书或履约保证金。如果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监理合同时,业主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金。
4.6?_____。
4.6.2?业主可在专用条件中规定,要求监理单位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业主可接受的条件对监理单位的责任、第三方的责任以及业生为监理服务提供的财产等进行_____。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
5?监理会同的生效、终止、变更、暂停与中止。
5.l?监理合同的生效。
监理合同生效的时间,以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5.2?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如果非监理单位的原因,致使监理服务时间需要延长,双方应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5.3?监理合同的终止。
监理合同终止和失效的时间,按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方式确定。监理合同失效后,双方均不再受本监理合同的约束。
5.4.1?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监理合同进行变更。
5.4.4?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物价变动等因素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变化,其调整办法在专用条件中规定。
5.4.5?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变动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增加或服务时间的延长,业主应据实向监理事垃给予补偿。
5.5?监理合同的暂停与中止。
5.5.1?出现根据本监理合同的规定不应由监理单位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理单位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时,监理单位应立即书面通知业主。并且:
5.5.1.2?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单位在书面通知业主28日之后,有权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时向监理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金。
5.5.1.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监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双方应对由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延误各负其责。
5.6.2?业主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监理服务或中止本监理会同时,必须在56日之前发出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该部分监理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时向监理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金。
5.5.3?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业主可书面要求监理单位予以解释。若监理单位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业主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没收监理单位的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金。
5.5.4?业主拖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并已超过专用条件规定期限的28日,或根据本合同条件和5.5.1.1条或第5.5.2条的规定,暂停监理服务已超过6个月,监理单位可书面更求业主予以解释。若业主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监理单位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时向监理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金。
5.5.5?监理合同的中止,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监理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
5.6?转让和分包。
5.6.1?没有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责任和权力予以转让。
5.6.2?没有业主的同意,监理单位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监理单位因监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
6?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6.1?监理服务费用。
监理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和内容应在监理合同附件c中规定。
6.1.1?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c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支付正常服务的费用。
6.1.2?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c规定的费率和价格或基于此费率和价格,向监理单位支付附加服务的费用。如果该费率和价格明显不适用,双方可根据本合同条件第5.4.1条和第5.4.2条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并商定新的费率和价格。
6.2?支付。
监理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应在监理合同附件c中规定。
6.2.1?业主在专用条件规定的期限内,未向监理单位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则应按照专用条件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给监理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该补偿不影响本合同条件第5.5.5条规定的监理单位的权力。
6.2.2?业主对监理单位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应在7日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单位其它应得款项的支付。本合同条件第6.2.1条的规定适用于最终支付给监理单位的一切曾经有过争议的款项。
6.3?货币。
业主支付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的费用,其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等事宜,在专用条件中规定。
7?其它。
7.1?合同双方的关系。
合同双方互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双方应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本监理合同。业主和监理单垃均应按照监理合同公正地行使权力和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
7.2?语言和法律。
本监理合同使用的语言或主导语言及合同所遵循的法律,在专用条件中规定。
7.3?奖励。
业主欲就工程质量优良、工期提前、投资节约或监理单位提出的具有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对监理单位予以奖励,则应在专用条件中写明奖励的办法。
7.4?利益矛盾。
未经业主书面同意,监理单位不得获取本监理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与本监理合同规定的业主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7.5?版权。
7.6?通知。
本监理合同涉及的通知均为方面形式,并在送达协议中注明的地址时生效。无论发送方采用何种方式递送通知,收受方都应用书面回执确认。
8?争端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监理合同过程中发生争端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或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若经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根据专用条件的规定,申请_____或向法院起诉。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四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八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十六条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发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7)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第十八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业主的权利。
第十九条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
第二十条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
第二十二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
业主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业主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业主:
甲方:
乙方:
项目: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管理,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保证职工在施工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确保施工生产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意见一致,现双方自愿签订如下安全生产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
第二条: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甲方承担的安全责任、权利;。
(一)甲方负责制订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甲方管理人员有权制止乙方人员违纪作业,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四)甲方有权对安全意识差、不听安全生产指挥的乙方人员责令退场。
第四条:乙方的责任、权利;。
(四)乙方在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有配备齐全的安全防护用品,不能满足安全施工需要时,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五条:乙方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服从现场安全规定及安全管理,在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一)高空悬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二)班前不得喝酒,在禁止吸烟的区域不得吸烟;。
(三)现场内不得赤脚,不得穿拖鞋、高跟鞋,高空作业不得穿皮鞋和带钉易滑鞋;。
(六)不得在施工现场烧火;。
(七)不得从高处向下抛扔任何物资、材料,堆放时不得超过支撑限重的70%;。
(八)不得在高处临边一米范围内堆放活动材料;。
(九)不得在操作面上及高处临边竖立放置工具和线材;。
(十)使用电动工具,必须按操作规程和说明书要求正确佩戴防护用品;。
(十一)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十二)不应疲劳作业,不得在操作面上及楼层上睡觉。
第六条:违约处罚。
(三)乙方施工人员违章违纪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乙方负全部责任,并由乙方事故责任者承担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工程完工终止。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监理一份。
甲方:(签章)。
甲方负责人(签章):
乙方:(签章)。
乙方负责人(签章)。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督促监理单位落实安全及文明施工监理职责,加强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对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各类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和国家电网公司及公司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结合本工程特点,双方在签订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以资履行。
一、工程项目。
1.工程项目名称:
2.工程地址:
3.监理范围:
4.工程合同编号:
二、工程工期:
本工程自开工之日起,计划工期日竣工。
1.不发生六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2.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引起的六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3.不发生六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
4.不发生火灾事故。
5.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6.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7.不发生基建信息安全事件。
8.不发生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实现本工程安全制度执行标准化、安全设施标准化、个人防护用品标准化、现场布置标准化、作业行为规范化和环境影响最小化。
五、执行标准(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6.《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8.《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
9.《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电力线路》;。
10.《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11.《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修订版)》;。
13.《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及预控措施管理办法》;。
14.《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
15.《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
19.《北京市电力公司基建安全“挂牌督查”实施办法》;。
21.《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关于规范电力隧道及电缆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通知》。
六、甲、乙双方责任、权力和义务。
1.甲、乙双方的共同责任、权力和义务。
甲乙双方共同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定及强制性条文,在施工期间,乙方指派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监理工作;甲方指派同志负责工程项目安全协调工作。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共同做好对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2.甲方责任、权力和义务。
2.1基本内容。
(1)明确发布建设项目的安全目标和安全文明施工规定和要求,明确必须遵守的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法规。
(2)委托监理代表甲方对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行使监督检查的权力。
(3)在工程开工前及时与乙方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本《协议》。
(4)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设置基建安全管理机构(专责),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
(5)受项目法人委托,履行工程项目建设阶段的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工程项目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主要保证措施,负责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6)参加项目法人组建的安委会工作,或受项目法人委托组建项目安委会,开展相关工作。
(7)组建业主项目部,负责落实本单位及工程项目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或委托业主项目部开展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评价工作。
(8)受项目法人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建设相关证件、批件。提供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征地、拆迁和四通一平(水、电、路、通讯畅通及平整场地);提供工程建设场地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为施工现场周围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提供保护。
(9)参加招投标工作,受项目法人委托,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负责监督施工企业按合同约定,足额投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10)督促监理、设计、施工等项目参建企业严格履行相关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理人员,要求相关单位予以撤换。
(11)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及时组织编制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并提供给监理方作为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方案》的重要依据。
(12)甲方有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安全监理工作进行检查,并督促乙方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以及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的义务,有按国网北京公司等上级单位和部门有关规定对乙方安全监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考评的权利。
(13)甲方负责组建工程项目应急工作组,组长由业主项目部经理担任,副组长由总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经理担任,工作组成员由工程项目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的安全、技术人员组成;施工项目部负责组建现场应急救援队伍。项目应急工作组负责组织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监督施工项目部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和器具,开展应急救援培训,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方案演练。负责在应急状态下启动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应急救援,服从上级应急管理机构的指挥。
(14)组织开展施工分包管理工作,监督施工、监理单位分包管理工作的履约情况。
(15)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16)负责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落实相应的安全职责,建立项目安全管理台帐。
(17)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总体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批准施工项目部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批准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安全考核奖惩措施。
(18)审批施工项目部报送的分包计划和申请,上报项目分包动态信息,监督施工项目部对分包安全的全过程管理。审核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检查施工项目部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工作。审批施工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计划,并监督现场使用情况。
(19)对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作业活动,组织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0)开展安全风险管理,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对工程项目关键工序及危险作业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价,制定针对性的预控措施,并监督落实。
(21)组织安全检查活动,监督安全隐患闭环整改情况。组织项目参建单位开展安全管理竞赛活动。
(22)参与并配合工程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3)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24)甲方负责按照《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组织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管理评价。
2.2施工安全风险的建设管理。
(1)指导、检查、通报施工、监理单位在输变电工程施工项目中开展施工安全风险管理的情况,及时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2)全面掌握工程项目的三级及以上作业风险,负责对四级风险作业的控制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3)负责通过基建管理信息系统,每月按时上报作业风险控制信息。
(4)签订输变电工程建设合同(设计、监理、施工等)时,明确施工安全风险管理责任条款,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
(5)编制项目《安全管理总体策划》时,明确安全风险管理要求,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安全风险管理要求的落实。
(6)工程开工前,负责组织项目设计单位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项目作业风险交底及初勘工作。
(7)批准施工项目部编制并经监理部审核的《三级及以上施工安全固有风险识别、评估和预控清册》。
(8)审批通过计算列入三级及以上风险作业的动态结果。
(9)审核现场施工安全风险管理相关信息,并通过基建管理信息系统按时上报。
2.3施工分包的建设管理。
(1)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2)负责审批分包计划及分包商资格申请,严格控制工程分包范围;。
(5)对在建工程项目分包情况进行备案,定期分析上报工程分包管理信息;。
(6)组织施工、监理项目部对分包商进行考核评级;。
(7)负责对施工、监理项目部分包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2.4安全文明施工的建设管理。
(1)落实《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学习有关管理制度,技术标准,检查、评价、考核工程参建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
(2)组织审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中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内容,按规定在合同中计列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提供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基本条件。监督施工企业按合同约定落实安全生产费用,保证安全文明施工费足额投入。
(3)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落实,对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不称职的管理人员,提出撤换要求,并对相关人员、单位提出考核意见。组织工程项目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学习,经验交流活动。
3.乙方责任、权力和义务。
3.1基本内容。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标准有关施工安全的强制性条文,通过安全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管理手段,对施工安全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2)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监理制度及运行机制,总监理工程师为第一责任人,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专职人员,组织开展本企业安全管理及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
(3)依据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和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并承担安全监理职责。
(4)建立安全监理管理运行机制,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
(5)组织检查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掌握工程现场安全动态,提出改进措施。
(6)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中承诺的安全监理职责。完善安全监理工作机制,健全项目安全管理台帐。
(8)编制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方案,明确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安全监理的工作范围、内容、程序和相关监理人员职责以及安全控制措施、要点和目标。
(9)组织项目监理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施工项目部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10)审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1)审查施工项目部报审的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等安全策划文件。审查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风险、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及其控制措施是否满足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的要求。
(12)审查施工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监督其持证上岗。审查施工分包队伍及人员的安全资质文件,对施工分包全过程监督。
(13)负责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进场审查。检查现场施工人员和装备投入是否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及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
(14)审查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计划,检查费用使用落实情况。
(15)协调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
(16)对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等进行旁站监理,对重要设施和重大转序进行安全检查签证。
(17)对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求施工项目部整改,必要时要求施工项目部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项目部,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18)组织或参加项目安全检查、工作例会,掌握现场安全动态,收集安全管理信息,通报施工现场安全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具体措施,督促责任方落实。
(19)督促施工单位充分执行国家、地方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接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单位及环保监督人员的监督检查,切实做好环保施工工作。当发生较大污染事故时,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并在发生事故1小时内向建设管理单位报告。
(20)服从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和地方政府安全监督部门对安全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提出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并接受建设单位考评。
(21)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发现施工项目部未执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或不执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工程安全标准化工作不满足要求,将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挪作他用的,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必要时下达停工令,直至工程现场安全标准化工作满足有关规定。
(22)负责安全监理工作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并督促施工项目部及时整理安全管理资料。
(23)工程竣工后,将有关安全监理的文件、记录、安全监理监督管理方案、监理实施细则、安全会议纪要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24)参与并配合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2施工安全风险的安全监理。
(1)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开展施工风险管理技能培训,确保监理人员熟悉施工安全风险管理流程并认真执行,及时完成相关工作。
(2)全面掌握承揽项目的三级及以上作业风险,四级及以上风险作业时,监理单位应组织开展现场检查、旁站监督。
(3)对监理项目部施工安全风险管理状况开展检查、评价、考核,及时掌握监理项目部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情况,提出整改措施。
(4)工程开工前,参与项目安全风险交底及风险的初勘。
(5)审核施工作业必备条件是否满足要求。
(6)审核施工项目部报送《施工安全固有风险识别、评估和预控清册》、《作业风险现场复测单》及动态风险计算结果。
(7)严格控制三级及以上风险作业,作业关键时段必须进行旁站监理,旁站监理执行《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8)重点监督和检查《输变电工程安全施工作业票》中施工作业风险控制流程执行情况,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完成整改闭环。
(9)监督、审查施工现场安全风险管理信息填报,并通过基建管理信息系统按时上报。
3.3施工分包的安全监理。
(2)对分包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3)审查工程项目分包计划和申请;。
(7)定期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分包管理专项检查;。
(8)分包工程结束后核查分包商的考核评级结果;。
(9)对施工项目部分包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3.4安全文明施工的安全监理。
(1)落实《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在本单位进行宣贯和教育培训,确保监理项目部人员能够胜任对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的监理工作。
(2)依照《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及监理合同,监督、检查、评价检查施工单位(施工项目部)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有效实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下列措辞和用语,除上下又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如下所赋予的涵义:
(a)“项目”是指协议书附录中指定的并为之建造的工程。
(b)“服务”是指监理工程师根据协议书所履行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c)“工程”是相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永久工程(包括提供给业主的物品和设备)。
(d)“业主”是指本协议书所指的雇用监理工程师的一方以及业主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f)“一方”和“各方”是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当事人或实体。
(g)“协议书”是指包括土建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条件及协议书附录、附件a(监理服务范围)、附件b(业主提供的人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附件(c)(报酬和支付)、中标函和正式协议书。
(g)“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i)“月”是指根据阳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月的时间段。
(j)“当地货币”(lc)是指项目所在国的货币,“外币”(fc)是指任何其它的货币。
(k)“商定的补偿”是指协议书附录中规定的根据协议书应支付的额外款项。
(l)“适用法律”是指工程所在国或地区发布并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和其他文件。
2.解释。
(a)本协议书中的标题不作为其内容的部分。
(b)单数包含复数含义,阳性包含阴性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c)如果协议书中的规定之间产生矛盾,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的为准。
监理工程师的义务。
3.服务范围。
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与项目有关的服务。服务的范围在附件a中规定。
4.正常的、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
(a)正常的服务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
(b)附加的服务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或通过双方的书面协议另外附加于正常服务的那类服务。
(c)额外的服务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根据第28条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的服务。
5.认真地尽职和行使职权。
(a)监理工程师在根据本协议书履行其义务时,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
(b)当服务包括行使权力或履行授权的职责或当业主和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条款需要时,监理工程师应:
(1)根据合同进行工作,如果未在附件a中对该权力和职责的详细规定加以说明,则这些详细规定必须是他可以接受的。
(2)在业主和第三方之间公正地证明、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如果被如此授权的话。但不作为仲裁人而是根据自己的职能和判断,作为一名独立的专业人员进行工作。
(3)可变更任何第三方的义务,如果被如此受权的话。但对于可能对费用或质量或时间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从业主处得到事先批准(除非发生任何紧急情况,此时监理工程师应尽可能快地通知业主)。
6.业主的财产。
任何由业主提供或支付的供监理工程师使用的物品都属于业主的财产,井在实际可行时应如此标明,当服务完成或终止时,监理工程师应将履行服务中未使用的物品的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业主的指示移交此类物品。此类移交应被视为附加的服务。
业主的义务。
7.资料。
为了不耽搁服务,业主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他能够获取的并与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
8.决定。
为了不耽搁服务,业主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他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9.协助。
(a)提供入境、居留、工作和出境所需的文件;。
(b)提供服务所需要的畅通无阻的通道;。
(c)个人财产和服务所需物品的进口、出口以及海关结关;。
(d)发生意外事件时的遣返;。
(e)提供如下权力:允许监理工程师因服务目的和他的职员因个人使用将外币汇入;。
允许将履行服务中所赚外币汇出;。
(f)提供与其它组织相联系的渠道,以便监理工程师收集他要获取的信息。
1o.设备和设施。
业主应为服务之目的,免费向监理工程师提供附件b中所规定的设备和设施。
11.业主的职员。
在与监理工程师协商后,业主应按照附件b的规定,自费从其雇员中为监理工程师挑选和提供职员。凡涉及到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
12.其他人员的服务。
业主应按照附件b的说明,自费安排其他人员提供服务。监理工程师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或他们的行为负责。
职员。
13.职员的提供。
由监理工程师派往项目所在国工作的职员应接受体格检查并应能适应他们的工作,同时他们的资格应得到业主的认可。
业主按照第11条提供的职员应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认可。
如果业主未能提供他应负责提供的业主的职员或其他人员的服务而双方均认为此类提供对于圆满地履行服务是必须时,监理工程师可安排此类提供,以作为附加的服务。
14.代表。
为了本协议书的管理,每一方应指定一位高级职员或个人作为其代表。
如果业主要求的话,监理工程师应指定一人与项目所在国内的业主代表建立联络关系。
15.职员的更换。
如果有必要更换任何人员,则负责任命的一方应立即安排,代之以一位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员。
此类更换的费用应由负责任命的一方承担,除非此类更换是由另一方提出的。
(a)此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且申述更换理由,并且。
(b)如果渎职或不能圆满地执行任务不能作为理由成立的话,则提出要求的一方应承担更换费用。
责任和保险。
16.双方之间的责任。
16.1监理工程师的责任。
如果确认监理工程师违反了第5条第(a)段,则他应仅对由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事宜负责向业主赔偿。
16.2业主的责任。
如果确认业主违反了他对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则业主应负责向监理工程师赔偿。
16.3赔偿。
如果认为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则应仅在下列条件下支付赔偿;。
(a)此类赔偿应限于由此违约所造成的可合理预见到的损失或损害的数额,而不是其它;。
(b)在任何情况下,此类赔偿的数额应限于第18.1款规定的数额;。
(c)如果认为任一方与第三方共同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负有责任的任一方所支付的赔偿比例应限于由于其违约所应负责的那部分比例。
17.责任的期限。
除非协议书附录规定的相应时间段终止之前或法律可能规定的更早日期之前,正式向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否则无论是业主还是监理工程师均不应对由任何事件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18.赔偿的限额和保障。
18.1赔偿的限额。
根据第16条有关责任方面的规定,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赔偿的最大数额应限于协议书附录中规定的数额。此限额不影响根据第31条第(a)段规定的或本协议或另外规定的任何商定的补偿。
如果可能另外支付的赔偿总计超过应支付的最大数额,则每一方均应同意放弃对另一方的一切索赔要求。
如果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而该要求不能确立的话,则提出索赔者应完全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的对方的各种费用。
18.2保障。
如果适用的法律允许,则业主应保障监理工程师免受一切索赔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由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第三方提出的此类索赔:
(a)除非此类索赔被包括在根据第19条规定办理的保险中;。
(b)此类索赔在第17条提及的责任期终止后提出。
18.3例外。
第18.1和18.2款不适用于由下列情况引起的索赔:
(a)故意违约或粗心引起的渎职;。
(b)与履行合同义务无关的事宜。
19.对责任的保险与保障。
业主可以书面要来监理工程师:
(a)对第16.1款规定的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进行保险;。
(c)对公共的或第三方责任进行保险;。
(e)进行其它各项保险。
如果这样要求的话,监理工程师应做出一切合理的努力,在业主可接受的条件下让承保人办理此类保险或追加保险额。
此类保险的费用或追加保险费的费用应由业主负担。
20.业主财产的保险。
除非业主有另外的书面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业主可接受的条件对下列各项进行保险:
(a)根据第6条提供或支付的业主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b)由于使用该财产而引起的责任。
此类保险的费用应由业主负担。
协议书的开始、完成、变更与终止。
21.协议书生效。
从完成正式协议书所需的最后签字之日或当地主管部门批准之日,协议书生效时间以日期较晚者为准。
22.开始和完成。
在协议书附录所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服务必须开始和完成,但根据协议书的延期例外。
23.更改。
当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时,可对协议书进行更改。
24.进一步的建议。
如果业主书面要求的话,则监理工程师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此类建议的准备和提交应作为一项附加的服务。
25.延误。
如果业主或其承包商使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迟,以致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
(a)监理工程师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通知业主;。
(b)此增加部分应被视为附加的服务;。
(c)完成服务的时间应相应地予以延长。
26.情况的改变。
如果出现按照本协议监理工程师不应负责的情况,以及该情况使监理工程师不负责或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时,他应立即通知业主。
在此情况下,如果不得不暂停某些服务时,则该类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直至此种情况不再持续。还应加上不超过42天的一个合理期限用于恢复服务。
如果履行某些服务的速度不得不减慢,则该类服务的完成期限由于此情况可能必须给予延长。
27.撤销、暂停或终止。
27.1业主的通知。
(a)业主可至少在56天前通知监理工程师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或终止本协议书,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安排停止服务并将开支减至最小。
(b)如果业主认为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其义务时,他可通知监理工程师,说明发出该通知的原委。若业主在21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他可发出进一步的通知终止本协议书,但该进一步的通知应在业主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
27.2监理工程师的通知。
在下述(a)、(b)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向业主发出通知至少14天后,才可发出进一步的通知,在进一步通知发出至少42天后,他才能终止本协议书,或在不损害其终止权利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履行全部或部分的服务。
(b)当根据第26条或第27.1款已暂停服务并且暂停期限已超过182天时。
28.额外的服务。
当第26条所述情况发生时,或撤销或暂停或恢复服务时,或并不是根据第27.1款第(b)段终止本协议书时,除正常的或附加的服务之外,监理工程师需做的任何工作或支出的费用应被视为额外的服务。
监理工程师有权得到为履行额外的服务所需的额外的时间和费用。
29.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本协议书的终止不应损害或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或索赔以及责任。
支付。
30.对监理工程师的支付。
(a)业主应按协议书条件和附件c中规定的细则向监理工程师交付正常的服务报酬,
并且按照附件c规定的费率和价格或者基于此费率和价格支付附加服务的报酬,只要此费率和价格适用,否则按照第23条商定的费率和价格支付。
(b)除非另有书面协定,业主就有关额外的服务向监理工程师交付:
(1)监理工程师的职员在履行服务当中所花费额外的用于附加的服务的时间的报酬;。
(2)监理工程师所花费的一切其它额外开支的净费用。
31.支付的时间。
(a)给监理工程师的到期款应迅速支付。
(b)如果在协议书附录规定的时间内业主没有支付到期款项,则应按照协议书附录规定的利率支付商定的补偿,每月将该补偿加到过期未付的金额中,该补偿以过期未付金额的货币从发票注明的应支付之日开始计算。
该商定的补偿不应影响第27.2款规定的监理工程师的权利。
32.支付的货币。
(a)适用于本协议书的货币为协议书附录中规定的货币。
当使用其它货币进行支付时,应按协议附录规定的汇率计算并支付来加扣除的净额。
除非在附件c中另有规定,业主应保证监理工程师能将其在业主所在国内收到的与履行服务有关的那部分当地货币或外币迅速汇往国外。
(b)如果在签订本协议书之日或履行服务期间,业主国内的情况与协议书中规定的情况可能相反时,如:
(1)阻止或延误监理工程师将在业主所在国内收到的当地货币或外币汇往国外,或。
(2)在业主所在国内限制得到或使用外币,或。
(3)当监理工程师因用当地货币开支而从国外向业主所在国汇入外币,以及随后将总额相同的当地货币再汇往国外时,对其征税或规定不同汇率,从而阻止监理工程师履行服务或导致他财务上的损失,此时若没有作出其它令监理工程师满意的财务上的安排,业主应保证此种情况为适用于第26条规定情况。
33.第三方对监理工程师的收费。
除在第39条、协议书附录或附件c中规定外。
(a)在任何可能时,业主都应为监理工程师及其通常不居住在项目所在国内的职员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为该国政府或授权的第三方所要求的支付款项办理豁免,包括:
(1)他们的报酬;。
(2)除食品和饮料外,他们进口的物品。
(3)用于服务的进口的物品;。
(4)文件。
(b)当业主未能成功地办理上述豁免时,他应偿付监理工程师合理支付的此类款项。
(c)当不再需要上述物品用于服务且上述物品不是业主的财产时,规定:
(a)没有业主的批准,不得将上述物品在项目所在国内卖掉;。
(b)在没有向业主支付从政府或授权的第三方处可回收并收到的退款或退税时,不得出口上述物品。
34.有争议的发票。
如果业主对监理工程师提交的发票中的任何项目或某项目的一部分提出异议,业主应立即发出通知说明理由,但他不得延误支付发票中的其它项目。第31条第(b)段应适用于最终支付给监理工程师的一切有争议的金额。
35.独立的审计。
监理工程师应保存能清楚证明有关时间和费用的最新记录。
除了协议书规定固定总价支付外,在完成或终止服务后12个月内,业主在提前七天以上发出通知,要求由他提定一家有声誉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监理工程师申报的任何金额进行审计,该审计应在正常工作时间于保存记录的办公室内进行。
一般规定。
36.语言和法律。
在协议书附录中规定了协议书的一种或几种语言、主导语言以及协议书所遵循的法律。
37.法规的变更。
如果在订立本协议书之后,因履行服务所在的任何国家(协议书附录指明的监理工程师的业务总部所在地除外)的法规发生变动或增加而引起服务费或服务期限的改变,则应相应地调整商定的报酬和完成时间。
38.转让和分包合同。
(a)除支付款的转让外,没有业主的书面同意,监理工程师不得将本协议书涉及到的利益转让出去。
(b)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均不得将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转让出去。
(c)没有业主的书面同意,监理工程师不得开始实行、更改或终止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的任何分包合同。
39.税收。
监理工程师及其有关职员应缴纳企业与个人所得税,以及其它按工程所在国法规应缴交有关税收和国外应缴的所有税收。
40.版权。
监理工程师对于由他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业主仅有权为工程师和预定的目的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在为此目的使用而复制此类文件时不需取得监理工程师的许可。
41.利益的冲突。
除非业主另外书面同意,监理工程师及其职员不应有也不应接受协议书规定以外的与项目有关的利益和报酬。
监理工程师不得参与可能与协议书中规定的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河活动。
42.通知。
本协议书的有关通知应为书面的、并从在协议书附录写明的地点收到时生效。通知可由人员递送,或传真通讯,但要有书面回执确认。或通过挂号信,或电传,但随后要用信函确认。
43.出版。
除非在协议书附录中另有规定,监理工程师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与工程和服务有关的材料。但如果在服务完成或终止后三年内出版有关材料的,则须得到业主的批准。
争端的解决。
44.对损失或损害的索赔。
根据第17条的规定,因违反或终止协议书而引起的对损失或损害的任何索赔,应在业主与监理工程师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如未能达成一致,应按第45条的规定,提交仲裁。
45.仲裁。
由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或者违约、终止协议书或使之无效,均应根据协议书附录所订的、在协议书生效期限生效的规则,通过仲裁解决。
双方同意镇守裁决的结果,并放弃他们的任何形式的上诉权,只要此种弃权实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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