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一个持续发展的组织,需要不断适应变化的外部环境,进行战略调整和创新改革。以下是一些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取得成功的策略和经验分享。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九条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二条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售后服务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范。
第十四条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第十五条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
第十六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一)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二)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
(三)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
(四)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
(五)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六)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
(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
第十七条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配件,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或者在售后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办理免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商提供或认可的,使用汽车生产商品牌或其认可品牌,按照车辆组装零部件规格和产品标准制造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质量相当配件,是指未经汽车生产商认可的,由配件生产商生产的,且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厂配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再制造件,是指旧汽车零部件经过再制造技术、工艺生产后,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型新品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回用件,是指从报废汽车上拆解或维修车辆上替换的能够继续使用的零部件。
第十八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第十九条供应商采取向经销商授权方式销售汽车的,授权期限(不含店铺建设期)一般每次不低于3年,首次授权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授权合同。
第二十条供应商应当向经销商提供相应的营销、宣传、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业务培训及技术支持。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本企业网站或经营场所公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供应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售的车型,并保证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
第二十二条未违反合同约定被供应商解除授权的,经销商有权要求供应商按不低于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收购其销售、检测和维修等设施设备,并回购相关库存车辆和配件。
第二十三条供应商发生变更时,应当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确保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的,应当将客户、车辆资料和维修历史记录在授权合同终止后30日内移交给供应商,不得实施有损于供应商品牌形象的行为;家用汽车产品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时,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在供应商的配合下变更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供应商、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应当保证为消费者继续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第二十四条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
(一)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
(三)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
(四)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
(七)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及其他商品;
(八)干涉经销商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以及其他属于经销商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活动;
(九)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
第二十五条供应商制定或实施营销奖励等商务政策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供应商应当向经销商明确商务政策的主要内容,对于临时性商务政策,应当提前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告知;对于被解除授权的经销商,应当维护经销商在授权期间应有的权益,不得拒绝或延迟支付销售返利。
第二十六条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设立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按前款规定备案基本信息。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汽车销售、用户等信息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供应商、经销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走私、盗抢、非法拼装等嫌疑车辆调查,提供车辆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供应商通过平行进口方式进口汽车按照平行进口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提高本公司经营运作,加强产品市场的开发及维护,公司决定确立经济责任制,采用重管重制政策,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加强各种业务管理公司营销策略,采取设立经销点的经销制,同时为加强经销网络的维护,致力开发符合条件的经销商及包干制业务,应定期走访各经销点,每月对所有经销商的业绩审评,对销售业绩突出者予以奖励,并随时做好所有客户的销前、后服务工作。
2.1销售副总:
b.组织并参与市场调查和预测,及时反馈市场信息和客户要求。
c.会同销售部经理制定和完善销售承包责任制,制定年销售计划,各时期营销策略。
d.对营销网络的维护建立,并将信息及时反馈至公司总经理。
e.负责资金回笼工作,主持解决所有经济合同的'纠纷事务。
f.会同分公司总经理,技术部主管制订订货排产计划。
2.2销售部:
a.负责企业产品的销售、售后服务工作。
b.严格依销售制度及第十二条款之合同管理规定,贯彻并执行。
c.负责编制“销售合同”,“工矿合同”“订货排产情况汇总表”。
d.负责对驻外各经销点监督、检查、反馈工作。并对其经营负责。
e.制订本部门的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程序文件,并负责落实与考核。
f.负责资金回笼工作。
g.负责联系储运业务。
h.负责本部门的业务培训工作。
2.3销售部经理岗位职责:
a.负责企业产品的销售、售后服务工作;
b.严格依销售制度及第十二条款之合同管理规定,贯彻并执行;
c.负责编制《销售合同》,《工矿合同》、《订货排产情况汇总表》;
d.负责对驻外各经销点监督、检查、反馈工作,并对其经营负责;
e.制订本部门的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程序文件,并负责落实与考核。
f.负责资金回笼工作;
g.负责联系储运业务;
h.负责本部门的业务培训工作。
2.4助销员岗位职责:
a.负责客户的往来接待工作及产品的初步介绍;
b.负责公司所有销售客户的往来跟踪、服务、联系;及售后服务等销售内务工作;
c.负责销售部所有销售档案的整理、跟踪及管理;
d.销售部经理外出时,全面负责销售部内部一切日常运做;
e.负责所有销售合同的跟踪;
f.负责销售部及销售大厅的卫生打扫工作。
2.5开单员岗位职责:
a.负责开具产品《出货单》、〈〈样板申领单〉〉、《样板发放单》;
b.负责销售台帐的登记,每月25日与财务对帐;
c.每日负责填报《销售日报表》及《销售月报表》,及销售电脑的操作管理工作;
d.并于每年12月28日会同成品仓库管员前往公司专卖店进行年终盘仓;
e.填报《质量日报表》;
f.负责销售部及销售大厅的卫生打扫工作;
销售部应保持8小时日常上班时间有人接听电话,公司各有关部门人员应文明礼貌待客,具体要求如下:
接听电话:
凡有客户来电首先应答:“您好,公司”然后应耐心解答客户问题,产品价格应以公司统一规定报价。如为外地经销商,应记住对方联系电话、地址,需要时请销售经理接听并做电话记录。讲完后应说:“谢谢!欢迎您随时到本公司来,再见!”等礼貌用语。
1、每日8:30-8:50为销售人员做早课时间(早课内容按培训计划内容进行),出访前将日程安排向主管汇报,9:00前须离开公司(除做方案及客户参观展厅外)。
注:凡留在公司的销售人员,9:00—16:00期间,不得高声谈论于工作无关的闲事。
2、每日16:30从客户处返回公司,认真逐项填写“销售人员日报表”等相关表格,并建立有望客户档案,交由部门主管审批,合格后方可下班(特除情况例外,例如出差或预约客户太晚等情形无法回到公司填写报表,但次日必须补填上)。
注:如无特殊情形月内达3次未填或填写不完整者视为自动离职。
3、每周6个工作日中,要求作初访、复访工作,每日初访工作量要求不低于6家,复访工作量要求不低于4家,每月末由行政人员统计其工作量,呈报主管,并计入综合评定成绩。
4、每周六下午例会时间,会议内容由主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来制定,未按时到或未到者视同迟到或旷工处理(除与客户签订合同及交货外)。
注:会前需填好“一周工作总结表”、“下周行程安排表”等各类表单,并上交部门主管审阅。
5、每月末最后一天,全体销售人员需填写“本月工作总结及次月工作计划表”、“有望客户汇总表”;销售主管需填写“区域经营活动报表”;销售经理需填写“部门月经营活动指标表”并交由各部门主管审批。
1、填写各类表单时要求字迹工整、内容齐全,不允许漏写、不填或马虎填写,填好后呈交主管批阅。月底由行政人员统计拜访量及有望客户数量,作为综合成绩评分参考。
2、每月进行不定时的专业知识培训考核(行政及设计人员由于工作。
需要时也须参与),考核试题由部门主管命题,考核成绩将记入各自档案,作为平时综合成绩之参考资料。
3、有望客户管理:
a级有望客户:一个月内有望购买净水机的客户。
b级有望客户:三个月内有望购买净水机的客户。
c级有望客户:三个月以后有望购买净水机的客户。
4、签单存档要求:
与客户签订合同后,销售人员应将相关资料一并交于财务部存档。包括:合同、报价单、平面图、客户名片各一份及有望客户档案卡(填写记录详细完整)。
注:以上要求资料如缺任意一项者,均扣除当月浮动底薪部分(特殊情况无法提供者,需向财务部说明原因并及时补交)。
5、死单备档要求:
销售人员在跟单过程中,如遇客户与同业缔结或其他情况而中止接洽时,需向主管部门呈报,并认真如实填写“失败案例分析表”。
注:如逾期不报或未如实呈报均按辞退处理。
绩效考核标准:销售业绩占50%,各种报表管理和其它行政管理占50%,综合考评;考核以3个月为一个周期。
3、综合考评计算方法:销售业绩类:实际销售业绩/目标销售业绩x50%。
报表管理和行政类:报表管理综合分x40%+行政综合分x10%。
二者相加之总分为综合考评分。
注:
为鼓励销售人员工作积极性,以下各项在综合评定中特定为加分项目:
1、带客户配置净水机加3分。
2、邀请客户来公司参观加3分。
3、拿回竞争对手相关报价加2分。
4、a级有望客户每增加一个加1分。
5、b级有望客户每增加两个加1分。
6、当月a级有望客户每成交一个额外加3分。
每月特定加分项目总分超过20分者,将向公司申请物资奖励,奖品由总经理批准核发。
1、销售人员如有办公用品需求时,应向行政人员签字领取,并妥善保管;如有业务费用需求时,应按要求填写“费用申请单”并交由主管批准(详见费用制度)。
2、销售人员与客户报价时须参照报价手册,未经主管或经理批准,不可随意降低或提升价格,不可以任何理由作托辞而擅作决定。
3、销售人员在产品方面有不详或需协助事宜,可直接询问部门主管,如遇主管不能答复之事,由主管请示总经理后给予答复。
4、销售人员如有签属合同意向,应提前向财务人员领取合同及相关票据。签属合同时注意合同的严谨性,重要条款须慎重(如:合同金额、产品折扣、付款方式、交货期等),如遇争议事项,需经部门主管审核后方可签定。
5、收取客户货款(支票)后,应立即回公司交由财务,并填好“往来客户帐务表”(注:现金由财务人员代为收取)。
6、销售人员应注意客情的维护及巩固,并积极参与其他个案分析。
7、产品安装时如有需要,销售人员应到现场配合协调工作,并负责款项的及时回收,全款不到帐不得领取提成。
1、销售部招待费用来源于业绩的提拨,所提费用挂帐于财务部,由部门主管加以控制。
2、销售人员在与客户维护关系时,必要时所需的费用必须事前向主管申请并填写“费用申请表”(包括事由、金额及可行性等),由主管审核批准签字后,方可到财务部提款,否则,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销售人员自行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3、当关系型客户提取佣金或销售人员在适当时与其提及相关问题时,应及时与主管沟通,由主管视进展状况及成交额度给予相应回扣比率权限,销售人员不得私自作主,否则公司视其无效。销售人员对公司造成的相应损失,公司将给予一定处罚。
第一条、管理机构:公司业务人员由公司销售部负责管理和调配,在销售部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二条、业务人员岗位职责要求。
积极宣传、维护公司的品牌和产品、服务形象;进行市场业务拓展,按计划拜访客户,开发、建立并维持稳定的客户关系;确保公司利润率,达到客户需求和公司利益的平衡;按照公司制定的指标积极完成、超额完成销售任务。
第三条、严格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严于律己,团结互助,互相学习,积极进取,不进行拉帮结派,不酗酒、不赌博。
第四条、为人正直、坦诚、成熟、豁达、精明、友善、自信,思维敏捷,勤奋敬业,积极上进;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吃苦耐劳精神,能够在较强的压力下工作,拥有良好的自我管理能力和服务意识。
第五条、观察能力和应变能力强;接受能力强;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强,良好的沟通表达(包括阐述,讲解,基本商务写作,倾听和理解能力)技巧;拥有良好的团队协作能力,一定的团队建设及管理能力。
第六条、具有敏锐的商业意识、市场洞察力;具有良好的市场预测、统筹规划、分析及应变能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风险预控能力、谈判能力、公关能力、执行力。
第七条、有开拓、维护客户经验;客户导向,能够倾听、理解、和准确把握客户的真实需求,并客观地影响客户的购买行为与决策。
第八条、业务人员应认真学习营销理论,不断提高营销技巧和电话营销技巧。以目标为导向,理解团队目标并不断提升个人目标以及执行力。
第九条、熟悉企业全面运作,企业运营管理,各部门工作流程;熟记产品知识、功能、作用机理,了解公司基本情况;掌握基本功能及延伸功能,熟知口碑宣传资料以及产品优势,并能形成一套有见解的说服客户的理论。
第十条、实践与理论相结合,勇于探索和创新,善于将自己的.工作经验加以归纳和提升,提高销售能力,并向上级提供建设性意见。
第十一条、服从部门经理的安排,增强团队合作精神,协助部门销售计划的完成。
第十二条、收集市场信息。
采集、整理市场及行业信息,追踪同行竞争对手及整个行业的发展动态,特别是竞争品牌动向,提交市场分析报告,相关业务的记录和分析,定期撰写行业发展情况及重点客户情况简报,为企业战略调整提供情报,为重大营销决策提供建议和信息支持;从而实现“市场引导制造”的经营理念;为做好产品、市场定位、市场、研发决策提供依据;及时提供市场反馈意见,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三条、收集、整理客户信息。
1、根据公司产品特点,实用性以及市场定位策略,通过多种渠道收集潜在客户,建立、维护潜在客户档案。从网上或从公司及其它渠道获得的详细的客户需求应及时备案,谁先备案算谁的,以免业务员之间的业务冲突。
2、通过电话,拜访等不同途径了解潜在客户的需求,客户前期的需求分析、方案、演示与商务沟通。
3、建立新客户开发履历表,负责收集、整理客户信息建立资料档案,完善现实客户履历,为企业长足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4、与客户交流中要充分了解客户目前的状况,和采购渠道,建立各级客户资料档案,保持双向沟通。
第十四条、客户征信调查。
1、验证对方当事人有效证件,验明主体资格,经营权限,了解其资信状况、履约能力,审查对方经办人代理权限,审查对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专业资格证书留存。
2、关注出现在主要经营者、企业管理制度、生产、经营、财务、市场表现、宏观环境等方面的信用异常征兆,并取得相应证据。
3、销售人员每天详细填写工作记录,销售经理每天审核,给予协助与辅导;。
4、销售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相关的业务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二、部门例会管理。
(1)、各销售部:每日举行早夕会议,每周举行一次销售总结分析会。
2、销售部门应重视早、夕会的策划、组织和管理工作;。
(1)、早、夕会内容应提前准备,并列好早会行事历、计划表,预先公布;。
(2)、早、夕会经营要做到内容充实、形式多样、保证质量,并做书面记录。
3、早、夕会经营应达成的目的:。
(1)、掌握业务人员工作进展,落实活动量管理;。
(2)、传授知识、研讨、演练提高业务人员工作技能;。
(3)、交流工作经验,激励业务人员工作士气;。
(4)、重视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教育,提高业务人员自身修养;。
(5)、宣导公司政策和企业文化。
4、其他会议管理工作:。
1、法定节假日:。
元旦:1天(1月1日)。
春节:天(初)。
2、销售人员应按公司规定出勤;。
3、销售人员请假应填写请假条,经书面批准后方可获假;销售人员及销售经理请假需由销售经理核准,超过三天者,由销售总监核准。
5、销售人员如遇以下情况可申请请假:。
(1)、因事须本人亲自处理时可请事假;。
(2)、因病需休息或治疗时可请病假,但病假三天以上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
(3)、婚假、产假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直系亲属或配偶身故,可请丧假七天。
6、关于请假期间的考核规定:。
(1)、维持、晋升考核不因请假而降低标准(产假除外);。
(2)、销售经理当月假期不超过10个工作日,待遇不变;。
7、销售人员假期期满后需及时办理销假手续,逾期未销假者视同缺勤,超过规定时间按离职处理。
四、员工培训。
培训是公司为销售人员提供的最大福利,分为制式培训及非制式培训两大类。
1、制式培训如下:。
(1)、新人入职培训。
(2)、新人30天销售实务训练。
(3)、转正培训。
2、非制式培训如下:。
(1)、管理层级培训。
(2)、师资体系培训。
(3)、其他培训。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