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规章制度是每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只有守纪律、守规矩,才能共同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规章制度范文的评价和分析需要客观公正,避免盲目模仿和盲目肯定。
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院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需向江西省卫生厅申报审批的医疗技术。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1、涉及重大伦理问题;
2、高风险;
3、安全性、有效性尚需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
4、需要使用稀缺资源;
5、卫生部规定的其它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卫生部负责制定公布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省卫生厅负责制定公布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并报卫生部备案;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由医院根据功能、任务、技术能力实施严格管理。
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负责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院内审核工作,医务科负责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必须向医务科提交《南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核申请书》,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必须向医务科提交《江西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核申请书》。审核内容包括:
(一)医院名称、级别、类别、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情况、相应科室设置情况;
(二)开展该项医疗技术的目的、意义和实施方案;
(五)医院医学伦理审查报告;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医务科将上述材料提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讨论,论证通过后,将第一类医疗技术报南昌市卫生局备案,第二类、第三类医疗技术报省卫生厅进行第三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
各科室应当自准予开展新的医疗技术之日起2年内,每年填写《南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报告》,向医务科书面汇报临床应用情况,包括诊疗病例数、适应征掌握情况、临床应用效果、并发症、合并症、不良反应、随访数等,医务科建立医疗技术档案,定期对医疗技术定期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应用情况的评估,医务科定期向省卫生厅报告第二类、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
三、各临床科室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该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并向医务科报告:
1、该项医疗技术被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
3、发生与该项医疗技术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
4、该项医疗技术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
6、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
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各临床科室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请医务科批准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
2、该项医疗技术非关键环节发生改变的;
3、准予该项医疗技术诊疗科目登记后1年内未在临床应用的;
4、该项医疗技术中止1年以上拟重新开展的。
五、医院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必须是卫生部公布的准予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
六、医务人员开展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能力技术审核,由医务科组织实施。
七、未经医院批准,医务人员擅自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由医务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切实落实文件精神,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铁峰乡卫生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1、组织领导。
成立广丰县人民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领导小组。院长为组长,医务科科长为副组长,职能科室负责人及相关科室主任为成员,主要负责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领导工作。医院专家委员会为本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批评价机构。医务科检查监督本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
2、审批流程。
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
(二)高风险;
(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
(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
(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由各科室提出(拟)开展符合第一类类医疗技术要求的目录及临床应用情况,由我院专家委员会审批评价,通过后报我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实施。我院(拟)开展第二、三类医疗技术目录所规定的项目时,将申报材料按相关要求准备齐全后,由院专家委员会初审,合格后报送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检查监督。
医务科对本院开展的临床医疗技术安全性、有效性及合理性检查监督,并建立医疗技术档案,记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
4、临床应用。
我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新技术、新业务的管理,鼓励各临床、医技科室开展新技术、新业务,规范医疗行为,保证医疗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新技术、新业务的概念。
凡是近年来国内外医学领域具有发展前景且在我院尚未开展和使用的临床医疗、护理新手段,称为新技术、新业务。
二、新技术、新业务准入的必备条件。
1.拟开展的新技术、新业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
2、拟开展的新技术、新业务应具有科学性、有效性、安全性、创新性和效益性。
3.拟开展的新技术、新业务所使用的医疗仪器须有《医疗仪器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仪器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仪器产品注册证》和产品合格证,并提供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备查;使用资质证件不齐全的医疗仪器开展新项目,一律不准进入。
4、拟开展的新项目所使用的药品须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进口药品须有《进口许可证》,并提供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备查;使用资质证件不齐的药品开展新项目,一律不准进入。
三、新技术、新业务的准入程序。
1、申报者应具有主治医师或相当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本院临床、医技、护理人员,须认真书写《新技术、新业务申请书》,经本科讨论审核,科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送医务科。
2、医务科对《新技术、新业务申请书》进行审核合格后,报请医院医疗委员会审核评估,经充分论证并同意准入后,报请医院审批。
3.拟开展的新技术、新业务报院长和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由财务科负责向物价部门申报收费标准,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医保报销与否,由县医保中心上报上级医保部门审批。
4、经医院医疗委员会认定,医务科备案后,申请科室即可按申报项目开展工作,各有关科室应积极协助新业务、新技术的开展,不得以任何理由相互推诿。
四、可行性论证的主要内容。
包括新技术、新业务的来源,国内开展本项目的现状,开展的目的、内容、方法、质量指标,保障条件及经费,预期结果与效益等。
五、督查措施。
1、新技术、新业务经审批后必须按计划实施,凡增加或撤销项目须经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报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2、医务科每半年对开展的新项目例行检查一次,项目负责人每半年向医务科书面报告新项目的实施情况。
3.对不能按期完成的新项目,项目申请人须向学术委员会详细说明原因。学术委员会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申请人提出质疑批评或处罚意见。
4.新技术、新业务准入实施后,应将有关技术资料妥善保存好;新项目验收后,应将技术总结、论文复印件交医务科存档备案。
二、凡引进本院尚未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均应严格遵守本准入管理制度。
1、探索使用技术,指医疗机构引进或自主开发的在国内尚未使用的新技术。
2、限制度使用技术(高难、高新技术),指需要在限定范围和具备一定条件方可使用的技术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的医疗技术。
3、一般诊疗技术,指除国家或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限制度使用外的常用诊疗项目,具体是指在国内已开展且基本成熟或完全成熟的医疗技术。
四、医院鼓励研究、开发和应用新的医疗技术,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医疗技术;禁止使用已明显落后或不再适用、需要淘汰或技术性、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和社会伦理及法律等方面与保障公民健康不相适应的技术。
五、医院由医务处牵头成立医院新技术管理委员会(由医院主要专家组成)及科室医疗新技术管理小组(由科室主任及专家3-5人组成),全面负责新技术项目的理论和技术论证,并提供权威性的评价。包括:提出医疗技术准入政策建议;提出限制度使用技术项目的建议及相关的技术规范和准入标准;负责探索和限制度使用技木项目技术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对重大技术准入项目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评估,以及其他与技术准入有关的咨询工作。
六、严格规范医疗新技术的临床准入管理制度,凡引进本院尚未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首先须由所在科室进行可行性研究,在确认其安全性、有效性及包括伦理、道德方面评定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指导临床实践,同时要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人员和设施,经科室集中讨论和科主任同意后,填写'新技术、新项目申请表'交医务处审核和集体评估。
为了依法规范食品市场主体资格,严格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切实规范食品经营者经营资格。
(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理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食品经营者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方便申请人办理和有利于监管的原则,合理设置食品流通许可窗口,公开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等,依法受理食品经营者提出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并按要求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受理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认真审查食品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必要时,审核发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四)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对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五)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原许可机关在受理注销申请材料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严格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登记注册行为,切实把好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
(六)申请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后,向有登记注册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对未取得相关许可的,登记注册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或者对其经营范围不予核定食品生产经营项目。
(七)新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相关许可之前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并以核准的名称申请许可。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申请人不得以预先核准的名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名称。
(八)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变更登记注册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注册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未经变更登记注册,不得擅自改变登记注册事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注销登记注册,登记注册机构应当依法审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注册。
(九)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的'通知》(工商消字[]74号)的规定,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机构受理登记注册申请时,要按照“谁负责、谁录入”的原则,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管理系统软件中按照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批发零售、餐饮服务的分类,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实现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分类统计。
三、严格食品流通许可与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检查,促进食品经营者健康发展。
(十)许可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监管。对食品流通许可证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监督食品经营者依法申请变更许可;对《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依法处理。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层层落实《食品流通许可证》和流通环节未到期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监管任务和监管责任,特别是要把许可证的日常监管任务落实到基层工商所,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通过市场巡查,不断强化监管力度。对市场巡查和执法检查中发现没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依法查处。
(十一)登记注册机构按照登记注册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的要求,突出检查重点,强化监管措施,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对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管理。
(十二)登记注册机构依法对食品经营企业进行年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验照。在办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查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并依法严格把关。对年检、验照结果,应当依托工商系统信息化网络体系,与食品流通许可机构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四、切实加强许可和登记注册机构间的协作配合,努力形成监管执法合力。
(十三)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注销及吊销情况数据库。依托金信工程,建立健全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信息化网络体系。
(十四)许可机构与登记注册机构应当整合食品流通许可信息与登记注册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加强对各类基础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利用,建立食品流通许可和登记注册管理情况内部通报制度,相互沟通许可信息与登记注册信息。
(十五)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流通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将记录情况纳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切实加强食品经营主体信用管理工作。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第三条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第五条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卫生部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医院负责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
(二)高风险。
(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
(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
(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七条医政处应当依法执行准予医务人员实施与其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
第八条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必须是卫生部公布的准予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
第九条不得在临床应用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
第十条属于第三类的医疗技术首次应用于临床前,必须经过卫生部组织的安全性、有效性临床试验研究、论证及伦理审查。
第十一条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实行第三方技术审核制度。
对医务人员开展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能力技术审核,应由本院组织实施。专家库成员参加技术审核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或者第三类医疗技术前,应当向相应的技术审核机构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技术审核机构提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
(一)该项医疗技术符合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
(二)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应诊疗科目。
(三)有在本机构注册的、能够胜任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与开展该项医疗技术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其他辅助条件。
(五)该项医疗技术通过本机构医学伦理审查。
(六)完成相应的临床试验研究,有安全、有效的结果。
(七)近3年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
(九)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时,应当提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级别、类别、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情况、相应科室设置情况。
(二)开展该项医疗技术的目的、意义和实施方案。
(三)该项医疗技术的基本概况,包括国内外应用情况、适应证、禁忌证、不良反应、技术路线、质量控制措施、疗效判定标准、评估方法,与其他医疗技术诊疗同种疾病的风险、疗效、费用及疗程比较等。
(四)开展该项医疗技术具备的条件,包括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注册情况、资质、相关履历,医疗机构的设备、设施、其他辅助条件、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
(五)医学伦理审查报告。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技术审核机构提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
(一)申请的医疗技术是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申请的医疗技术未列入相应目录的。
(三)申请的医疗技术距上次同一医疗技术未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时间未满12个月的。
(四)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未通过审核的医疗技术,不得在12个月内向其他技术审核机构申请同一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再审核。
第十六条医政处负责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和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
第十七条建立医疗技术分级管理制度和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安全的规章制度,建立医疗技术档案,对医疗技术定期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应用情况的评估。
第十八条建立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
一级手术是指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普通手术。
二级手术是指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
三级手术是指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手术。
四级手术是指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重大手术。
第十九条对具有不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展不同级别的手术进行限定,并对其专业能力进行审核后授予相应的手术权限。
第二十条自准予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之日起2年内,每年科室向医政处汇报临床应用情况,包括诊疗病例数、适应证掌握情况、临床应用效果、并发症、合并症、不良反应、随访情况等。医政处向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我院临床应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政处应当立即停止该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该项医疗技术被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
(二)从事该项医疗技术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正常临床应用。
(三)发生与该项医疗技术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
(四)该项医疗技术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
(六)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
(七)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请批准其临床应用该项医疗技术的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
(一)与该项医疗技术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设备、设施、辅助条件发生变化,可能会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带来不确定后果的。
(二)该项医疗技术非关键环节发生改变的。
(三)准予该项医疗技术诊疗科目登记后1年内未在临床应用的。
(四)该项医疗技术中止1年以上拟重新开展的。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医务人员擅自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由医务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异种干细胞治疗技术、异种基因治疗技术、人类体细胞克隆技术等医疗技术暂不得应用于临床。
一、依法准予医务人员实施与其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院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医院审批)。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需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省卫生厅审批)。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卫生部审批):。
(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
(二)高风险;
(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
(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
(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四、医院负责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工作。
五、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必须是卫生部公布的准予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
六、建立医疗技术分级管理制度和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安全制度,建立医疗技术档案,对医疗技术定期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应用情况评估。
七、建立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详见《博兴县人民医院手术分级目录(2012年版)》。
八、对具有不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展不同级别的手术进行限定,并对其专业能力进行审核后授予相应的手术权限。
九、医院准予医务人员超出其专业能力开展医疗技术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未经医疗机构批准,医务人员擅自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由医务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十、执业医师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1、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3、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4、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医疗技术分为三类:
(1)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由医疗机构自行制定目录并严格进行管理。
(2)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由省卫生厅制定目录并严格进行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3)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目录由卫生部制定,需要经卫生部进行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
(二)高风险;
(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
(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
(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5、我院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由医院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负责。
6、各科室不得在临床应用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
7、在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或者第三类医疗技术前,应当向相应的技术审核机构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在我院实施。
8、各科室在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时,应当提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1)医疗机构名称、级别、类别、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情况、相应科室设置情况;
(2)开展该项医疗技术的目的、意义和实施方案;
(5)本机构医学伦理审查报告;
(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9、医疗机构开展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经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后30日内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诊疗科目项下的医疗技术登记。经登记后医疗机构方可在临床应用相应的医疗技术。
10、新批准开展的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在2年内须每年向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临床应用情况,包括诊疗病例数、适应证掌握情况、临床应用效果、并发症、合并症、不良反应、随访情况等。
11、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该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该项医疗技术被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
(3)发生与该项医疗技术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
(4)该项医疗技术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
(5)该项医疗技术存在伦理缺陷;
(6)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
(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技术风险管理纳入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实行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及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两级管理。医务科负责医疗技术风险上报统计、组织专家讨论、反馈整改意见等具体工作。
(二)医务人员个人因素:新技术应用经验不足、技术能力不足等;。
(三)设备因素:设备和设施发生改变,不能正常运转等;。
(一)执行技术操作的.经治医师负责监测技术风险,发现有潜在风险或已经造成损害时,应立即现场采取处理措施。现场经治医师采取措施后仍难以处理时,应立即向上级医师报告直至科主任,必要时报告医务科或分管院领导。参照《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和《医疗纠纷(事故)防范、预警与处理规定》进行上报。
(二)医务科根据《医疗技术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必要时组织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专家进行分析讨论,指导相关人员做出正确处理。
(三)如需继续应用该技术,主管医师应向患者或家属告知情况,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施行。
(四)经治医师对紧急意外情况后出现的病情变化、诊疗方案、上级医师意见及诊疗情况应及时记录,同时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至患者病情稳定为止。
一、信息技术教室是学校重要的教学设施,是现代化教学的重要场所,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基本的计算机操作和保养能力,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的,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培训,持证上岗。
二、信息技术教室要有必要的防火、防潮、防盗、防高低温、防强光、防尘、防静电设施。应备有必要的计算机维修保养工具和软件。
三、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和设施,要分类编号定位,逐一登记入帐。文件、教学资料、软件和财产档案要及时整理归档。要严格验货、损坏赔偿、报废审批手续,做到账据齐全、账物相符。
四、要建立工作日志或周志,记载每天的信息技术教室的温度、湿度、日常工作情况。要建立计算机档案,记载每台计算机的使用、保养、故障维修等情况。学期初有工作计划,学期末有工作总结。
五、要做好系统维护和设备保养工作。雨季和假期要定时开机;要严控外来磁盘和光盘使用,定期进行病毒检测和杀毒;重要文件和软件要有备份;要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机箱内除尘。
六、按要求做好课前准备,学生入室前要穿拖鞋;要督促学生保持室内安静和清洁卫生,要求学生按《上机操作规程》操作。学生离室时,要检查设备,填写使用记录。学生离室后,要做好设备和资料的整理工作。
七、信息技术教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一般教师须经学校同意后按要求使用计算机;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拆卸计算机。下班时,要关好门窗,检查设备电源、电灯、窗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八、对因未按规定要求造成计算机及设备损坏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照价赔偿。
一、注意仪容仪表,上班不配戴手饰、不穿拖鞋、响底鞋、高跟鞋。
二、交接班要准时,并且要交接清楚,点清备用物品。
三、中夜班要打扫治疗室、护士站。
四、每周一、四换床单;周一大扫除,治疗室内窗子、紫外线灯必须擦干净。
五、晨间护理、要换床单、消毒灵浸泡桶及操作台卫生,并随时保持床铺整洁。
六、湿化瓶按时消毒保存,馏水每15天更换一次(长期吸氧者每日更换,备用15天换一次)。
七、一次性医疗废物使用后按规定处理,不能乱扔,必须按要求毁形。
八、注意处方用药,不能配错针水或将针水送错。
九、严格执行无菌操作管理规程,在进行护理操作中要戴口罩。
十、不得在护士站及治疗室吃零食、大声喧哗、嬉戏打闹。
十一、不得脱岗、串岗,上班时间服从上级领导分配,不得推脱责任。
十二、准时上班,不迟到、早退、旷工。
十三、每周用95%酒精擦紫外线灯管,并做好记录。
(一)、医疗费享受对象:
医疗费享受对象为:xx系统内离休干部、退休人员、在职干部职工,办理提前离岗退养人员。
医疗费管理总的原则是:参照国家医疗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实行门诊费用核定基数,包干使用,逐月发放,节余归已,超支不补;住院费用确定限额,比例报销;重大病症,特殊处理。医院是指镇医院、县医院、县中医院。因公外出和法定假期在外地急诊住院的必须电告单位,经批准的可以比照在县住院的办法报销住院医疗费。
1、门诊费用:
门诊是指定的医院门诊。核定基数标准:离休人员据实报销;退休人员和在职干部职工(包括提前离岗退养人员)按工龄核定基数,工龄在31年以上的,年人平定补420元,月平定补35元;26年至30年的,年人平定补360元,月平定补30元;21年至25年的,年人平定补300元,月平定补25元;16年至20年的',年人平定补240元,月平定补20元;11年至15年的,年人平定补180元,月平定补15元;10年(含10年)以下的,年人平定补120元,月平定补10元。门诊费由各单位按月随工资发放。
2、一般性住院费用:
一般性住院费用实行限额比例报销。其标准为:离休干部单位据实报销;退休人员单位报销75;在职干部职工(包括提前离岗退养人员)按工龄实行限额、比例报销。即:工龄在10年(含10年)以下的,按45比例报销,最高限额为每年500元;工龄在11至15年的,按50比例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每年1000元;工龄在16至20年的,按55比例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每年20xx元;工龄在21至25年的,按60比例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每年3000元;工龄在26年至30年的,按65比例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每年4000元;工龄在31年以上的,按70比例报销,最高限额为每年5000元。
3、重大疾病住院费:
重大疾病是指经县以上医院确诊为癌症、器官移植、脑管意外导致神志不清、肢体功能障碍等重大疑难病症。离休干部据实报销。其它人员,住院费超限额部分经县局医疗费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单位报销75,个人负担25。
(三)、具体办法:
1、xxx局成立医疗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局医疗费实行管理。其组成人员由分管机关的局领导为组长,分管计财工作的局领导、分管人教局领导副组长,计财、人教、党办、办公室、征收、管理、稽查等股室(局)负责人为成员。
2、凡需住院治病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在职干部职工(含提前离岗退养人员),必须先提出住院治疗申请,经xxx局医疗管理领导小组领导批准,并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不经批准,不予报销医疗费。凡住院者,应先由个人垫付医疗费,病愈后凭住院病历和住院医疗费收据报销医疗费。重大疾病可先借款,出院后结算。
3、一般性住院,如需做费用较高的病情检查(如做ct、核磁共振检查等),必须经xxx局医疗费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检查,否则,其检查费用不予报销。
4、凡生病住院的干部职工,如需价值较高、或进口高档的滋补药品,必须经县局医疗费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开药,否则,其滋补药费不予报销。
5、经xxx局医疗费管理领导小组认定为公伤者,其医疗费用全部由单位报销。
医疗器械是用于人体疾病诊断、治疗中不可缺少的工具或材料,特别是高风险医疗器械更是用于支持、维持生命的,在使用中对人体存在着潜在危险性,为了确保医疗器械使用中的安全、有效,特订以下制度:
1、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3、工商营业执照;
4、商检证、商检标志及商检报告(心脏起搏器等进口产品);
5、3c认证证书;
6、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计量器具);
7、产品合格证;
8、所有提供的证件复印件均要加盖单位红章。
1、包装应当完好。
若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应立即停止使用、封存,并及时与生产厂家联系,予以更换,情况严重的应报药监部门备案。
若外包装破损,确认此破损不会影响产品质量,并经设备科长签字后方可验收入库。
2、包装标识应包括:产品注册证号、生产企业许可证号、执行标准编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号(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生产批号、灭菌批号(无菌产品)等。
3、进口产品的外包装应有中文标识。
4、包装标识的有关证件编号应与实物相符。
1、对购进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做好验收记录。
2、验收记录应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批号(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价格、购货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验收人员签字等内容。有灭菌批号和有效期的,应当记录灭菌批号、有效期;有商检报告要求的,要查验商检报告;有编号的植入器械还应记录产品编号,按照记录能追溯到每批器械的进货来源。
3、验收记录保存期:验收记录以及相关证件至少保存三年,有产品有效期的'应当保存至产品有效期满后一年,无有效期的,应保存至不少于医疗器械终止使用后一年。
手术后必须及时填写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登记表(即验收及跟踪单)一式两份,一份存病历档案,一份与进货发票一起作为验收入库的凭据。
1、成立管理小组,相关专人(兼职)人员负责收集和处理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2、相关科室建立医疗废物管理情况登记表。登记核对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3、一次性卫生医疗用品使用后立即毁形。
4、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经消毒后统一由石家庄市焚化站回收进行无害化处理,在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5、除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医疗废物外,能够焚烧的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6、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和运送的专用工具、容器要防渗漏、防遗撒、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容器有警示标识。 7、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8、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物,在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9、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实验室的废物处置按《实验室废物处理操作规程》执行。医疗废物收集、转运、暂存管理制度。
1、凡属医疗、教学、科研所需的仪器设备,均由器械科(组)统一负责采购、调配、供应、管理和维修。
2、根据各科请购计划和储备情况编制采购计划,报院长批准执行。
3、一般医疗器械,按计划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进行采购。贵重仪器应会同有关科室人员进行采购。
4、凡购入的器械、卫生材料等,必须履行严格的出入库手续。
5、购入或调入的国内、外贵重仪器,应由院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验收;然后入库上帐立卡,建立仪器技术档案,与有关科室制定领取、使用和管理制度。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联系,按规定进行处理(包括办理索赔)。
6、器械库要按照器械的性质分类保管,要求帐物相符。要注意通风防潮,保持整洁,防止损坏丢失。
7、各种医疗器械的请领和保管,须由专人负责,贵重仪器应指定专人使用,定期维护保养。
8、失去效能的`各种器械,要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贵重仪器的报废、报损、变价、转让或无价调拨,由科室填写申请单,经本科审核后送院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9、各科需要维修的仪器,应填写修理申请书,送交医疗器械科,由维修人员组织维修。维修人员平时应经常深入科室进行检修。
1.各科室医疗废物的收集桶,应使用有盖容器,并按分类贴有标识。如:“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
2.医疗废物应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分类收集,不能混合收集。
3.住院部病房由护士长负责,门诊、辅助科室应指定科室专人负责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4.损伤性废物应直接放入利器收集盒;其它医疗废物放入黄色垃圾袋。
5.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认真检查黄色垃圾袋或者容器,确保无破损。
6.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黄色垃圾袋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黄色垃圾袋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7.运出科室的医疗废物应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发现密封不严、容器破损等情况应立即重新封装并做相应的消毒处理。
8.严禁使用没有医疗废物标识的包装容器。黄色垃圾袋、利器盒外表面应有标识,标识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9.医疗废物储存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严禁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
10.放入黄色垃圾袋或者利器盒内的医疗废物不得取出。
11.不得将破损的医疗废物包装容器作为普通生活垃圾遗弃。破损后的包装容器应与医疗废物一同处置。
12.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14.医疗废物的收集桶应每日清扫,定期消毒,保持环境整齐。
15.医疗废物每日收集并存储在存储间。
16.医疗废物每日存储要有登记,记录内容包括产生医疗废物的科室、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以及交接双方签字。记录应保留三年。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和标签。
第三条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制作,随产品提供给用户,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的基本信息,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其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和标明安全警示等信息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第四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科学、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医疗器械标签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
第五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对疾病名称、专业名词、诊断治疗过程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发布或者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使用的符号或者识别颜色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无相关标准规定的,该符号及识别颜色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
第七条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应当附有说明书。
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
第八条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地标明在说明书和标签的显著位置。
第九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文字内容应当使用中文,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可以附加其他文种,但应当以中文表述为准。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符号、表格、数字、图形等应当准确、清晰、规范。
第十条医疗器械说明书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四)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五)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号;
(六)产品性能、主要结构组成或者成分、适用范围;
(七)禁忌症、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的内容;
(九)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运输条件、方法;
(十)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十一)配件清单,包括配件、附属品、损耗品更换周期以及更换方法的说明等;
(十二)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
(十三)说明书的编制或者修订日期;
(十四)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主要包括:
(一)产品使用的对象;
(二)潜在的安全危害及使用限制;
(四)必要的监测、评估、控制手段;
(七)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产品可能产生的相互干扰及其可能出现的危害;
(十)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提示操作者、使用者注意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在说明书中明确重复使用的处理过程,包括清洁、消毒、包装及灭菌的方法和重复使用的次数或者其他限制。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标签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三)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五)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六)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
(七)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八)必要的警示、注意事项;
(九)特殊储存、操作条件或者说明;
(十一)带放射或者辐射的医疗器械,其标签应当包含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医疗器械标签因位置或者大小受限而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并在标签中明确“其他内容详见说明书”。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不得有下列内容:
(二)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
(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四)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
(五)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六)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由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在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备案时,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备案,提交的说明书内容应当与其他注册或者备案资料相符合。
第十六条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不得擅自更改。
已注册的医疗器械发生注册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变更文件后,依据变更文件自行修改说明书和标签。
说明书的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医疗器械注册的审批部门书面告知,并提交说明书更改情况对比说明等相关文件。审批部门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发出不予同意通知件的,说明书更改生效。
第十七条已备案的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中登载内容、备案产品技术要求以及说明书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备案人自行修改说明书和标签的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20xx年7月8日公布的《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一、通用技术实验室器材、设备是培养学生进行劳动和科技技能、动手能力、实践能力的专用设备,是培养学生创新思维的必备硬件,应按教学仪器管理规范要求登记,做到账、卡、物相符。
二、通用技术实验室器材、设备存放地点应通风良好,卫生清洁,有防潮、防尘等措施,并经常进行保养维护。
三、器材应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工作变更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四、课前,教师应准备好实验仪器和材料;学生按要求入座后,不准随意走动或乱动桌上的实验器材。
五、教师要向学生宣布课堂纪律,讲清实验的目的和方法,示范操作程序。
六、学生进行实际时,要按教师要求的方法、步骤进行操作,积极思考问题,大胆发言提问。
七、器材应按操作规程要求使用,注意其安全性,在实验中若发生意外事故立即报告教师及时处理。
八、实际操作过程中要爱护仪器设备,节约用水和实验材料,实验仪器和材料未经教师许可不能带出实验室。
九、实际操作完毕,在教师的指导下清点好实验器材,归还原位,妥善处理废物并做好清洁,经教师许可才能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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