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有序的组织中,规章制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它能够维护组织的正常运营,保障员工的权益。以下是一些规章制度的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和解决方法,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帮助。
会议就办公室、物业管理、人事等工作如何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责任落实,解决工作不到位的问题进行了研究。
王xx局长对下一步工作重点以及具体责任分工进行了部署。
现纪要如下:
一、工作分工问题。
坚持原分工不变,分工不分家,统分结合有所侧重的原则,进一步强化领导,突出重点,落实工作责任。
王俊主任侧重负责:
1、“两个活动”的开展工作。
2、除办公大楼之外的物业管理工作。
3、全局的车辆管理工作。
王绍华副调研员侧重负责:
1、基建收尾工作。
2、局办公室管理服务工作。
3、办公大楼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了重点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和具体工作措施。
王xx主持办公室全面工作,具体分工责任如下:
1、政务督办工作:王xx负责对全局重点政务工作进行督办。
每1日对进展情况刷新一次,每月汇总分析1次,半年通报1次,通过综合组织协调,加强跟踪督办,推进重点工作。
2、办文、值班工作:赵xx负责、崔xx协助对局公文办理、会议调度、值班等工作进行落实。
通过优化工作程序,确保政令畅通。
3、车辆、办公大楼物业管理工作:侯军对全局车辆使用、办公大楼物业管理负总责。
崔xx、解xx具体负责对市局机关、监察支队、滨城分局车辆的油耗、维修进行考核登记、分析,每月通报一次。
人事科牵头对驾驶员进行管理考核,物管办负责牵头每月召开一次车辆管理情况通报会议。
物管办牵头组织市局、支队、分局办公室负责人对车辆管理、节能降耗工作进行每月不少于2次的检查并公示。
负责每月对办公大楼的运行成本情况,进行定量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4、人事管理工作:吴xx负总责。
一是重点突出对离退休同志的管理服务。
刘xx具体落实,抓紧研究出台“离退休老同志服务管理规定”。
进一步规范退休谈话、通报、沟通等制度,提高服务水平,在重要节日进行慰问、看望,提高服务水平。
对转业退伍军人在“八.一”、妇女同志在“三.八”等不同时期,体现局党组的关爱,增强工作的积极性。
二是加强办公纪律考核工作,牵头组织对机关、支队、分局的.办公纪律、考勤情况每月进行1次检查通报。
5、党建及开展“两个活动”工作:赵xx对我局党建工作负总责,并具体负责机关党总支的日常工作,制定学习活动计划,严格落实活动内容。
同时负责“两个活动”开展情况以及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崔xx负责“两个活动”档案收集整理工作,为考核奠定基础。
6、整章建制,规范制度管理工作:办公室牵头,人事科、物管办协助,对我局制定的一系列办公管理制度,总结归纳试行过程中的经验,8月份完成修订稿正式下发执行。
王xx局长指出:召开会议就是要进一步统一思想,理清工作思路,发现存在问题,突出工作重点,落实责任主体,达到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请与会人员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把工作抓出实效。
参加会议的有: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本省各级机关(以下简称各机关)从事机关事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使用财政资金,保障机关正常运转的各项活动,包括经费运用、资产管理以及后勤服务等方面的事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关事务工作的领导,明确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推进本级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主管本级的机关事务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指导和监督下级的机关事务工作,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在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四)确定省级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组织实施省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
(六)负责省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和职工住宅小区(院落)的规划、建设;。
(七)指导并组织实施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后勤工人技术培训等工作;。
(八)其他应当由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承担的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关事务管理规划、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开展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集中管理、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执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七条各机关应当积极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逐步开放机关后勤服务市场,引进竞争机制,提高机关后勤服务水平。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八条各机关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办法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第九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服务价格,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关运行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并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各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年度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不得在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结合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和更新、后勤服务等事务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绩效考评和通报制度,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要的货物和服务,应当符合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招标投标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各机关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第十六条各机关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七条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相同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机关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各机关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机关的资产配置计划。
第二十条各机关应当完善机关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各机关闲置资产应当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一调剂使用或者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机关房地产实行统一管理,定期对本级机关房地产的用途、数量、规模、分布和使用状况等进行调查,建立和完善机关房地产管理信息档案。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和城镇规划中,应当统筹考虑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实行集中办公,共同使用后勤服务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申请办理本级机关用地登记,结合本级机关实际,统筹安排机关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机关用地需求,应当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由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本级机关办公用房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第二十五条各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标准,符合简朴实用、节能环保、安全保密等要求;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维护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标准。
各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中型维修应当征得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机关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以及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由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及时收回,统一调配使用。涉及土地利用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各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或者调离的,其办公用房应当及时腾退,由原单位收回,调配使用。
第二十七条各机关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未经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批准,各机关不得擅自租用办公用房。
第二十八条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拟定全省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执法执勤类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全省公务用车编制进行审查并监督实施。省财政部门负责省级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工作。
第三十条各机关应当按照编制和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车;。
(二)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三)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
(四)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
(五)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六)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应当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各单位不得自行购置。
公务用车需要更新和报废的,有关单位应当向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报批。
第三十二条各机关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并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各机关应当对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第四章服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加强对各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
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不得提供超出规定项目和标准的后勤服务。
在集中办公区内办公的各机关应当共享后勤服务资源,不得重复建设后勤服务设施。
第三十四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简化礼仪、务实节俭、体现本地特色的原则。
各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公务接待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各机关和公务接待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不得铺张浪费。
县级以上各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级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第三十五条各机关应当加强会议管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节省会议开支。
第三十六条各机关应当执行有关因公出国(境)的规定,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本机关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机关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制度,推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
各机关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约能源资源的规定,厉行节约,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自行处置机关资产的;。
(二)自行购置公务用车或者因私使用公务用车的;。
(三)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6.厉行节约,力戒浪费。车辆清洗费用实行包干管理办法(越野车、面包车、商务车每月每辆100元,其他车辆每月每辆80元);严禁将加油卡交与他人使用,一经发现,严肃纪律处理和经济处罚,聘用人员,一律解聘。
7.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8.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车辆管理人员保管。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的出差补贴严格执行单位的统一规定。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5%―10%的经济责任,承担次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1%―5%的经济责任);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除按本规定第十条进行处理外,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的,享受全额安全奖;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事故的,取消安全奖。
第二十四条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正式员工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临时聘用人员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给予诫勉谈话直至辞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单位每年对驾驶员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适合岗位要求、次年是否续聘的直接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不及时依法调查处理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二)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的;。
(三)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擅自租用办公用房的;。
(五)超出规定的项目或者标准提供后勤服务的;。
(六)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的。
第三十三条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结合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等事务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需要招标投标的,应当遵守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政府各部门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第十五条政府各部门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相同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机关资产管理的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部门的资产配置计划。
第十九条政府各部门应当完善机关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政府各部门的闲置资产应当由本级政府统一调剂使用或者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应当上缴国库。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政府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机关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对政府机关新增用地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并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具备条件的,可以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建设。
第二十二条政府各部门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由本级政府及时收回,统一调剂使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人员退休或者调离的,其办公用房应当由原单位及时收回,调剂使用。
第二十三条政府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租用办公用房。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定期发布政府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执法执勤类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管理制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
第二十六条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并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第四章服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后勤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后勤服务管理制度,不得超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供后勤服务。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
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政府机关公务接待的相关制度和中央国家机关公务接待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政府各部门和公务接待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接待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级政府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政府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会议管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节省会议开支。
第三十条政府各部门应当执行有关因公出国(境)的规定,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不及时依法调查处理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二)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的;。
(三)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擅自租用办公用房的;。
(五)超出规定的项目或者标准提供后勤服务的;。
(六)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的。
第三十三条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市纪委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机关公务车辆,是指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局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局监察室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六条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条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加油站每月提供的加油记录,与驾驶员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对,准确掌握每台车的耗油情况。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车管人员报告。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局办公室统一印制《机关公务车辆出车登记表》(以下简称《出车登记表》),每台车辆均要建立出行记录台账。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出车事由、地点、里程等),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驾驶员要妥善保管《出车登记表》,不得遗失。车管人员每月负责对《出车登记表》进行审核,审核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等情况,次月10日前汇总成册送相关领导。
第九条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周一至周四的中午、下午及周五的中午下班后,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原则上应停放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因工作需要使用该车的局领导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同意该车在外停放的局领导承担相应责任;周五下午下班后至星期日,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回单位停放(局领导因工作需要用车时,驾驶员到单位开车,用完后立即将车开回单位停放);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和应急执法车辆外,其他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十条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作为聘用人员次年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驾驶员公车私用两次以上(含两次),是正式职工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扣发年终考核奖200元/次;是聘用人员的,直接解聘。机关干部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确因生病等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车管人员灵活掌握。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驾驶公车,严格执行《攀枝花市严禁公车私用私驾暂行规定》。
第三章调度与使用。
第十一条正常作息时间,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固定局主要领导的工作用车,相对固定班子成员工作用车。机关各处室市内(不含三区两县)工作用车原则上与分管领导工作用车相对应,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调度、合理安排。
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机关所有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保密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全局干部职工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遵守保密法,严格执行各项保密规定,按照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工作的原则,做好保密工作。
二、保密范围。
(一)审计工作中涉及的被审计单位需要保密的事项及其文件材料。
(二)查处有关领导干部的尚未核实的违反法纪的事项及其文件材料。
(三)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等文件材料。
(四)尚未对外公布的审计事项、审计情况、统计资料及其文件材料。
(五)局机关尚未公布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事任免、干部考查等情况。
(六)计算机内存储的涉密文件、资料等。
(七)其他需要保密的文件、会议记录、工作记录本等。
三、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审计工作中,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又不宜公开的事项,为工作秘密,工作秘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散。审计工作,被审计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为商业秘密,要严格依照有关法规规定予以保护。
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审计现场保密工作规定,妥善保管审计笔录、文件、资料、软盘等,把保密工作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全过程。
四、保密规定。
(一)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不说、不该知道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该记录的不记录。
(二)不准在私人通信和普通电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不准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国家秘密。
(三)不准携带保密文件、资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四)不准私自启封、复制、使用、存放、销毁保密文件和材料。
(五)不得向组织隐瞒失、泄密事故。
五、因违反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失密、泄密事件触及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文档为doc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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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周五中午集中教研,由专人负责记录每次教研活动的实况;。
5、营造愉悦,开放的教研气氛,吸引教师主动参与教研;。
6、教师按要求格式记录教研内容,并及时做好反思小结,记录全面,字迹工整;。
7、在活动中大胆表述自己的意见观点,形成有效互动;。
8、根据议题灵活采用多种教研模式,如小组集中讨论,同领域教师弧形听课等;。
9、每位教师每学期至少提供两个教研议题,推荐一片好文章及读书心得;。
10、结合幼儿园发展目标及个人专长制定个人发展规划;。
11、每学期组织教师进行教育实践观摩,交流等案例教研;。
12、每学期教师需提供一篇与幼儿园科研课题有关的教育教学论文或、课件等。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结合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等事务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需要招标投标的,应当遵守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政府各部门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第十五条政府各部门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相同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后勤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后勤服务管理制度,不得超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供后勤服务。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
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政府机关公务接待的相关制度和中央国家机关公务接待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政府各部门和公务接待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接待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级政府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政府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会议管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节省会议开支。
第三十条政府各部门应当执行有关因公出国(境)的规定,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十三五”期间是x经历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的5年,也是市直机关后勤事业实现大发展、大跨越的5年。在省管局的指导下,在市委、市政府的亲切关怀和坚强领导下,沐浴着“十三五”的春风,依托于x市经济发展和综合实力增强的推动,机关后勤事业得到较快发展,在机关服务社会化、接待保障精细化和节约型机关建设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成绩。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先后被授予全省后勤系统“先进单位”,x省第x届“省级文明单位”,连续x年市“双拥合格单位”,第x届、第x届“x市文明单位”。
一、坚持服务社会化,努力提高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
第四是电梯、空调服务。利用政府采购招标竞争选择了x空调有限公司管理维护行政办公中心中央空调。签定了《x市行政办公中心中央空调系统维修保养合同》,选择了xx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维护行政办公中心电梯。自通过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系列保障以来,市行政办公中心每年节省财政支出近百万元,既节约了开支,又达到了优质、高效、廉洁的目的。
二、创新接待理念,充分发挥“窗口”作用。
三是坚持和谐双赢的理念,创新接待服务。一方面,以省接待办的指导为契机,提升接待水平。如:全国春季农业生产工作会议在我市召开,会议接待任务规格高,要求严,是我市接待史上绝无仅有的。省管局王学银局长于会前两次率省接待办的领导和专家来x进行周到细致的布置、检查、辅导,使我们学到了很多很好的接待知识。我们积极配合国管局、省管局和省接待办,园满完成了任务。在此后接待中央政治局常委吴官正同志一行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前夕,胡总书记视察x等许多重特大任务中,我们以此为蓝本,均较好地完成了任务。另一方面,与相关单位和酒店和谐互补,会聚各方之力搞好服务保障。要求有关单位参与人员,特别是接待酒店,认真细致、体贴入微、精益求精地完成任务,在为接待酒店树好形象、赢得口碑的同时,也与我们关系更加和谐融洽。以此为基础,我们还要求各接待酒店之间搞好团结、密切协作、定期交流、资源共享。
三、多措并举抓节能降耗,促进了节约型机关建设。
六是深化机关效能建设,全力打造节约型机关。节约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时间观念。纠正办事拖拉、推诿扯皮、耗时低效、不讲效率的现象,努力培养紧张快干、急事急办、要事特办,限时办结、工作时间与工作效果相统一的良好作风和效率观念。
“十三五”以来我们对机关事务工作的几点体会:
一是必须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机关事务工作全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我们只有坚持发展这个第一要义,抓住以人为本这个核心,把握全面协调可持续这个基本要求,掌握统筹兼顾这个根本方法,才能充分认识和准确把握新时期机关事务工作的规律、任务和作用,才能全面履行好管理、保障和服务职能。
二是必须坚持为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服务的根本宗旨。服务工作是机关后勤的根本,市委、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市直机关干部职工的满意度是检验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立足于市委市政府自身建设的客观需要,着眼于市直机关正常运转和干部职工的实际需求,切实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施有效管理,不断增强服务保障能力。
三是必须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务的基本原则。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着机关大院服务保障和接待服务资金,在建设节约型机关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必须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坚持少花钱、多办事,花好钱、办好事,不断降低服务保障成本,才能在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是必须推进机关事务工作法制化,服务保障资源集中统一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将国家、省、市、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相对接,将“三定”相对统一,才能加强服务保障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比如办公用房、公务用车、政府采购等,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的统一指挥与协调,切实落实《节约能源法》,目前,各部门资产占有不均、分配不公、利用率低效等等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x三县六区设行管局的仅占一半,即使设行管局的职能配备也不一致,必须从体制上和服务保障资源上加强集中统一管理,统筹规划,发挥规模效益,有效遏制不合理需求,才能提高资源利用率,达到节能降耗的功效。
五是必须不断推进改革创新。机关事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特别是公共财政体制、行政管理体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不断深化,机关事务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课题。如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提高服务保障资源利用效率中的作用,如何在宏观政策下推进机关事务工作改革与发展,如何在提升服务保障质量的同时降低服务保障成本等,都需要作深入细致的研究,提出对策。只有不断改革创新,不断探索新思路和新方法,才能推进机关事务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今后一段时期,我们将按照十九届五中全会要求,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围绕大局,服务中心,积极探索机关事务工作的新思路,努力创新机关事务工作的方式方法,在机关事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上下功夫,推进机关事务工作的全面发展。
一是狠抓工作落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继续抓好机关效能建设及各项工作的落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
二是提升服务水平。树立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本领,在服务中实现管理,在管理中搞好服务,抓好后勤服务资源的开发利用,增加服务项目,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三是增强创新意识。以完善机关事务管理体制、规范机关事务工作职能,合理配置资产资源、机关节能降耗等为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围绕重点,开展多种方式调研工作,为创新体制机制,提高机关事务管理水平提供理论支持。
四是加强队伍建设。抓好干部教育管理工作,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以完善支部目标管理考核制度为纽带,创新工作机制,发挥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坚持廉政教育、制度建设与监督管理有机结合,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在我们迎来建党百年之际,让我们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发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精神,进一步坚定信心、抓住机遇、锐意进取,扎实做好管理、保障和服务工作,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机关事务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在省管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努力实现机关后勤事业新发展、新进步,更好地为党政机关服务,保障好党政机关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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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加强财政内部管理,使财政内部改革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课题逐渐被提上日程。充分认识新体制下财政管理的新特点,掌握做好新形势下财政内部管理工作的新经验,解决新任务下财政内部管理出现的新问题,努力探索一条财政内部管理改革的快捷之路,是当前深入财政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1.内部经费紧缩,与市场经济接轨。
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要求我们必须运用市场经济理论来认识内部管理问题。目前,财政部门内部经费日渐紧缩,由过去内部费用“实报实销”的宽松环境转入“总额控制、严格审批”的过紧日子阶段;同时,业务经费、办公费用被大量削减,并完全运用市场经济手段来监控内部经费的使用。经费的紧缩给财政部门的行政工作增加了难度,财政内部管理工作难度越来越大。
2.内部制度严格,管理日趋规范。
运用市场经济规律强化内部管理,必然产生一系列与其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如财务报销制度、招待费开支制度、车辆管理制度等。无论什么制度,都必须用市场经济的观点来规范和衡量,一切以经济效益为出发点。规范财政内部资金供给范围,优化财政内部支出结构,既能保证内部工作的正常运转,又能掌握和控制费用开支。财政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是强化财政内部管理的基本保证,是规范财政内部管理行为的依据。
3.内部机构精简,任务日益繁重。
由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用人机制改革的循序渐进,内部机构精兵简政,打破大锅饭和人浮于事的局面势在必行。财政部门内部管理机构的人员也要精简,并通过精简使人员变得精干,但内部管理工作却未因此而减少,反倒随着新形势的要求会越来越重,人员就会显得越发紧张。因此,为搞好内部管理工作,完成工作任务,就必须树立服务全局的观念。
在新旧体制转轨时期,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继续深入的新形势,财政内部管理必须面对一些不断产生的新矛盾和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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