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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精选20篇)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精选20篇)



公司的规模可以大到全球跨国公司,也可以小到个人创业,它们的特点和目标各不相同。以下是一些成功公司的总结报告,它们揭示了公司成功的关键因素。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在现在社会,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管理制度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有哪些,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一、总则。

(一)门卫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缩影,是体现管理水平的标准之一,为强化门卫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员工和保安人员。

二、管理办法。

(一)保安人员要严格遵守执行《保安工作条例》、《保安服务协议书》等规章制度,恪尽职守、文明执勤、礼貌待客。

(二)保安人员要做到二十四小时轮留值勤,每两小时巡视巡逻全公司一次。发现违纪、偷窃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和向上级汇报并作好记录。发生治安事件和灾害事故,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变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发现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协助处理。

(三)保安人员必须出门站岗值勤。

(四)警卫室要保持干净和安静,物品放置应定位规范,不能在警卫室内吸烟。无关人员不得在警卫室逗留、闲聊、嬉笑、打闹、借故刁难、纠缠执勤人员。违者,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值勤人员态度粗暴,不文明不礼貌,故意刁难员工或外来人员,一经发现,将按照双方协议书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严格执行员工出入制度。当班员工原则上不得离开公司(含工程建设工地),确需外出,应如实填写员工出入证或凭出车单出入。部门经理以下员工外出,须由所在部门经理审批;部门经理以上员工外出,须经总经理室审批;不符合上述手续者,保安不准放行。强行外出者,应立即上报人事行政部。外来人员因公务需进公司,经被访人同意,凭有效证件,准确填写会客单后,佩戴"来宾证"方可进公司;会客结束后,凭被访人签字的会客单,归还"来宾证"后,方能离开公司。外来人员一时没有联系上被访人,可在警卫室内的会客室或指定地方等候。严禁闲杂或与公司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公司。

(六)公司员工上班时间不得进行私人会客,特殊情况须经所属部门领导同意,但只能在警卫室内的会客进行。

(七)衣冠不整、穿拖鞋、穿背心、短裤者,不得进入公司内。

(八)严格执行物资管理规定,任何物资出入公司均需办理有关手续。凡协作单位、施工单位的非本公司物资,进入公司时,需在警卫室登记,末经登记的物资不得放行;凡购买、加工、借用的材料、半成品、工具等物资运出公司须持有财务部出具的出门证,经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凡节假日、上班前、下班后,因工作急需外出加工的物资,须经部门经理以上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放行。

(九)严格执行车辆出入制度,外来车辆进公司需严格检查,作好登记。摩托车、自行车(食堂购菜、送水车除外),一律不得入公司。本公司车辆外出须凭出车单,如无出车单,保安有权拒绝放行。副总经理以上领导除外。车内人员一律凭出门证(副总经理以上车辆除外),否则不予放行。

(十)严禁代人打卡或仿造考勤或打完卡又借故离开公司。保安要作好违纪违规人员的登记,并及时向人事行政部上报。

(十一)对违反本制度又不服从保安管理者,执勤人员有权强制执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三、附则。

(一)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人事行政部。

(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生产调度受分管经理、主管直接领导和管理,日常生产工作指挥、协调、管理行使生产经理权力。当班工作中应按公司管理制度,以全局利益为出发点,抓好安全、稳产,促进系统长周期安全运行。

2、认真执行“生产管理标准”,严格执行劳动纪律,加强生产调度指挥,搞好安全生产,促进当班中的生产作业和经济指标完成。

3、负责当班中各岗位设备、工艺正常运行,抓好煤、水、电、汽、气的平衡调度,指挥协调。生产过程中,有权减量,无权超标。

4、加强巡回检查,全面检查、了解各工序指标变化,发现设备、工艺有不正常时,要组织解决,并反馈有关领导。

5、认真组织大班班前会,将生产调度例会主要精神传达给员工,并作好当班生产的安全注意事项安排。

6、负责当班中系统开停车及设备的停机检修,倒机开车。

7、确保安全第一,加强各车间、工序的联系,对生产运行中有疑难问题,有权通知有关车间,部门协同处理。对当班中出现的事故要通知所在车间召开分析会,并拿出事故处理意见。

(一)公司各部门所购一切物资材料,严格实行先入库存、后使用制度。

(二)购置部门采购物资应及时与总务部负责人和仓库员联系,通知到货时间、数量、货物品种,并协助做好搬运工作。

(三)仓管员对仓物料必须严格验查物料的品名、规格和数量。发现品名、规格数量、价格与单据、运单不符,应及时通知购置部门向供货单位办理补料或退货手续。进仓物料的质量验收由购置部门负责。

(四)经办理验收手续进仓的物料,仓管员应及时开出“仓库收料单”,仓库据此记账并送经办人一份,用以办理付款手续。

(五)各部门领用物料,必须填制“仓库领料单”,经使用部门经理(负责人)签名,再交总务部负责人批准,方能领料。公司贵重物品的领用,由使用部门书面申请,公司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办理领料手续。

(六)为提高各部门领料工作的计划性及有利于加强仓库物资的管理,采用隔天发料办法,定为星期二、三、五,三天办理领料事宜,特殊情况除外。

(七)各部门下月领用物料的计划,应在上月终5天前(即每月的二十五日)报总务部。临时补给物资必须提前三天报总务部。

(八)物业出仓,必须办理出库手续,填制“仓库领料单”,并验明物业的规格、数量、经总务部负责人签字后,方能发货,仓管员应及时记账。

(九)仓管员对任何部门均应严格按先办出仓手续后发货的程序发货。严禁先出货后补手续的错误做法。严禁白条发货。

(十)仓管员应对各项物料设立“物料购、领、存货卡”,凡购入,领用物料,应立即做相应的记载,及时反映物资的增减变化情况,做到账、物、卡三相符。

(十一)仓库应每月对库存物资进行一次盘点,发现升溢、损缺,应办理物资盘盈、盘亏报告手续,填制“商品、物料盘盈、盘亏报告表”,经公司领导批准,据以列账,并报财务部一份、总务部一份。每月月报表、汇总表、盘点表需送总经理阅示。

(十二)为及时反映库存物资数额,配合使用部门编好采购计划,以节约使用资金,仓管员应每月编制“库存物资余额表”,送交财务部及有关部门各一份。

(十三)仓库物资必须按类别、固定位置堆放。注意留通道,做到整齐、美观。填好货物卡,把货物卡挂放在明显位置。

(十四)库内严禁携带火种,严禁吸烟,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库存内。

(十五)仓管员要认真做好仓库的安全工作,经常巡视仓库,检查有无可疑迹象。要认真做好防火、防潮、防盗工作,检查火灾危险隐患,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

一、目的。

为加强员工考勤管理,严格劳动纪律,规范工作秩序,合理安排员工休息时间,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__x支付公司全体在职员工。

1、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星期六、日休息。

3、打卡时间:员工出勤实行指纹打卡管理,全体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工作日打卡时间为上班到岗时间及下班离岗时间,每天打卡两次。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考勤监督。

4、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考勤纪律,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须登记。因公外出不能打卡须到公司前台填写《员工外出申请单》,注明外出日期、事由、外勤起止时间,经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因公外出需事先申请,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申请,应在事毕到岗当日完成申请、审批手续,否则视情况按事假/旷工处理。

5、因停电、考勤机故障未能及时打卡的员工,由公司前台做好记录,报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批。

6、综合管理部前台及薪酬专员负责考勤记录汇总与分析,每月3日前完成上月各部门/分公司的考勤统计汇总,经部门/分公司负责人审批后核算工资,考勤及工资资料上报总部综合管理部负责人核查,最后经公司领导签批后交财务部复核并下发工资。

7、考勤记录作为员工转正考核、月度考核、年终考核及年度评优活动的参考依据。

四、缺勤规定。

1、上下班忘记打卡者,应及时在公司前台登记,忘记打卡一次取消当月全勤奖;上班迟到或下班早退故意不打卡,经前台或公司同事提醒后扔不执行打卡者,当天按旷工处理;上下班均无打卡记录,且无任何请假或外出手续者,当天按旷工处理。

2、迟到或早退:员工未按工作时间规定到岗或离岗视为迟到早退。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内,取消当月全勤;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扣罚5元/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扣罚10元/次;迟到1小时以内扣罚20元/次,超过1小时扣罚半天工资。

3、旷工:员工未办理请假或外出手续而缺勤,或未准假而私自离岗,或各种假期逾期无续假手续而擅自不上班以及伪造出勤记录等行为视为旷工。旷工1天者扣3倍日薪,月旷工累计3天或年旷工累计达5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劳动关系自动解除,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且员工当月工资不予发放。

五、请假制度与假期类别。

(一)请假制度。

1、员工请假需提前一天申请,填写《员工请假申请单》经审批权限逐级上报获批准后方可休假。如因紧急情况或突发急病无法提前请假者,应在休假当天上午9:30通过电话向部门领导请假,并在上班后第一天完成请假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2、请假有关手续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短信请假或委托他人代理手续的视为无效,按旷工处理。

3、对产假、婚假、丧假等需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假别,请假时未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必须在事后两个工作日内内补齐有效证明。

4、请假时间在两小时以上不满半天者,按请假半天处理;请假时间在半天以上不满一天者,按请假一天处理。

5、请假审批权限。

(二)事假。

1、员工因事必须亲自处理的可申请事假。

2、员工请事假一个月以上的,其所在部门可申请另聘临时工补缺。

3、事假为无薪假期,请事假者扣发日薪金;。

4、如请事假之前存在调休假,可用调休假冲抵事假,不扣发工资。但必须是调休在前,请假在后,即调休假不可提前预支。调休时须在《员工请假申请单》上注明具体调休时间,经综合管理部考勤专员核实并写明调休情况后按审批权限逐级签批方可调休。

(三)婚假。

公司正式员工结婚,经批准后酌情给予婚假。请婚假前须向公司综合管理部提供本人合法结婚证明,且结婚登记日期在入职公司之后。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3、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四)产假。

1、公司正式女职员可依法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实行晚育(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怀孕女员工需在休假前1个月办理请假手续,向所在部门及综合管理部提交《员工请假单》及相关医院证明,以便部门统筹安排工作,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4、公司正式男职员在配偶计划生育期间,可申请10天带薪看护假期。

5、女职员产假期间依法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员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公司办理报销。

6、产假结束后,如需续假,经批准后按事假处理。

7、哺乳期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可申请提前1小时下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及下属各公司机构设置和岗位编制,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人力资源,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有效控制人工成本,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岗位编制管理的指导思想。

岗位编制管理应遵循“总量控制、优化结构、理顺关系、合理规划”的原则,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和项目拓展的需要,合理安排编制、有效控制编制、适时调整编制,充分发挥岗位编制管理在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方面的积极将作用。

第二章岗位编制管理。

第三条岗位编制管理职责划分。

(一)总部人力资源处。

1、负责根据集团公司机关处室工作职责,合理安排各处室岗位编制;。

3、初审集团下属各公司上报的岗位编制报告,并及时报送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4、监督下属各公司岗位编制落实情况,有效控制整体编制数量,合理分配人力资源。

1、负责根据所在公司经营管理需要确定各部门、各业务单元岗位编制数量;。

4、负责根据所在公司业务发展或项目拓展的需要,适时调整岗位编制,并将调整的原因、岗位编制增加情况等内容形成报告及时上报集团人力资源处。

5、负责在审定的岗位编制范围内,按照所在公司人事管理需要,自行调整和安排编制范围内人员,但总经理助理及以上人员由集团人力资源处负责调整和安排。

第四条岗位编制的审定机构。

集团及下属各公司岗位编制的审定机构为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第五条岗位编制审定流程。

岗位编制报告呈报所在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审批后的岗位编制报告应在2月底前上报集团人力资源处,经集团人力资源处初审后,最终报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集团及下属各公司根据审定后的岗位编制报告对公司岗位编制进行日常管理。

第六条岗位编制调整流程。

集团及下属各公司因工作实际需要调整年度岗位编制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将调整的原因、岗位编制增减情况等内容形成报告,经所在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及时上报集团人力资源处初审,初审合格后由集团人力资源处呈报集团总经理审定。

第三章岗位编制管理考核。

第七条岗位编制管理考核。

为保证岗位编制管理的及时、准确,以及岗位编制内容的完整、真实。岗位编制管理考核将列入集团对下属各公司年度管理考核内容中,每年年终安排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一)岗位编制报告报送的及时性(10分)。

考核各公司岗位编制报告上报的及时性,每延迟一天扣减2分。

(二)岗位编制报告报送的完整性(15分)。

考核各公司年度岗位编制报告上报的内容是否按照报。

告模板内容编写,内容是否完整,每少一项扣减3分。岗位编制报告模板详见附件。

(三)岗位编制执行情况(45分)。

岗位编制控制严格,安排合理,无超编、隐瞒编制情况发生的给予满分。如发现故意隐瞒编制,虚增编制情况的扣除全部分数;发现编制增减未及时上报,或审批手续不完备的,每发现一次扣除15分。

(四)岗位说明书的完整性(30分)。

岗位说明书内容完整,规范的,给予满分。如发现岗位说明书编写内容有遗漏的,每发现一次扣除5分;如发现岗位说明书未及时根据岗位变化情况进行调整的,每发现一次扣除5分。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集团人力资源处负责本制度的制订、修改、解释等工作。

第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独资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和出资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是__________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出资人”)受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委托,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投资组建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

第五条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

______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为出资人实际交付并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期限为____。第七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

第八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可由经理担任,此处须明确)。

第九条___________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的职权,并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由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条___________国有资产委员会代表政府依法对公司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公司依法享有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占有、支配、处置和受益权,负责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实行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机制。公司依法自主决定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和资产经营形式,决定公司对外投资(非重大投资)并获得受益;公司的一切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二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出资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三条公司依法设立子公司,可以与其他法人企业共同投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并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所组建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___________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资人履行对公司监督管理职责,行使如下权利:

一、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及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委派或更换公司董事会成员,指定公司董事长;

三、委派或更换公司监事会成员,指定公司监事会主席;

四、批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资本转让和发行公司债券;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出资者的义务:

一、保证认缴的国有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公司登记成立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出资,不直接支配公司法人财产和不干预资产经营活动。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成员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成员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委派,或者董事在任职期内提出辞职,未经出资人免职的,该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由___人组成,设董事会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派或更换;经出资人批准和同意,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未经出资人同意,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十八条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董事会每季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相关事项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要求在会议记录上记载对决议有异议的权力。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应出席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可以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接到召开会议通知,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视作同意董事会决议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定,并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决定公司投资方案和经营计划;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批准公司员工报酬方案;

十一、拟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公司董事会根据出资人的授权,可以决定公司上述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出资人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由出资人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根据需要,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___人(可自定,不得少于五人),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监事会主席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派、指定或者更换。监事中应有不低于三分之一比例的职工代表,监事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兼任公司副总经理。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四、向出资人作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能。

第三十条监事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职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一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统一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公司设总经理、副总经理若干名,任期三年。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也可由董事会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和决定,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作出报告;

二、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聘任和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出外;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总经理的义务:

一、保证董事会决议的贯彻实施,负责公司资产的完整和增值;

二、保证公司经营目标任务的完成,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三、公司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在任期内无重大失误和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总经理有权拒绝非经董事会批准的任何人对企业经营管理公司的干预。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工说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一切凭证、账簿、报表用汉语书写,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三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计,向出资人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条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按时缴纳税、费,接受国家财政,税务的检查、监督和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各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二条公司税后利润处置顺序:

一、归还到期投资贷款和公司债券本息;

二、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公积金10%(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途限于下列各项:

一、弥补公司的亏损;

二、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三、转增公司资本。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赠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四十四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维护公司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按照国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与职工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应按劳动争议法规处理。

第四十五条公司劳动人事和用工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劳动合同制,试用期三个月。除由董事会聘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外,员工一律由公司按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规定进行聘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有权决定招聘和辞退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有权对违纪职工和不合格职工按规定进行处理,职工也可按规定选择单位。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同时,公司对各级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董事相同,届满可连聘连任。

第四十六条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职工退休养老金、失业保险、大病医疗统筹等职工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公司职工有辞职自由,但必须依法在辞职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以公司总经理授权人批准后履行有关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必须依法赔偿。

第四十七条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由董事会拟定,经出资人批准后,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四十八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续。

第四十九条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公司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第五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五十二条公司有《公司法》第181条规定情形之一解散。

第五十三条公司解散时,应当自公司作出解散决议之时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公司董事会确定。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各种原因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财产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资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五十七条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组费用后,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二、缴纳所欠税款;

三、清偿公司债务。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确认,依法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九条公司可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应经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的董事通过。

第六十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有抵触之处,依照法律,依照管理法规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应报___________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司提倡艰苦创业、勤俭节约。员工要做到爱惜公物,物尽其用,反对奢侈和浪费。

第二条公司的固定资产不挪作私用。员工不得用公款购买家庭、生活用品自用。集体需用的公物,须由公司统一安排,任何不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或取走。

第三条消费性物品的购买,包括办公室的设备、文具等,除公司另有安排外,必须由总务统一负责购买。购回的物品,由总务负责登记造册,集中保管,计划分配。

第四条小件消费性物品的领用,各部室应指派专人负责,其他人不得承受意领取。大件物品的购买、领用,须按公司规定的开支审批权限,经有审批权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办理。

第五条员工违反本规定第二条内容,情节较重的,以贪污或挪用公物论,处100元以上罚款直至开除。情节较轻或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处批评或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管理人员违反规定,致使公物流失的,由其本人负责追回,无法追回造成公司损失的,由责任人负经济责任。

小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7时40分至12时,下午1时30分至6时,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时由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三条公司职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员工上班前应做好上班准备工作,应检查机器各部位是否能正常运转并做好卫生清理工作,下班后应把所有的工具各就各位,把物品整理归类。

第四条公司每一天安排人员监督员工上下班打卡,并负责将员工出勤状况报告领导,由领导报至财务部,据此核发工资及奖金。

第五条所有人员须先到公司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状况需经领导签字批准,没经领导批准的,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六条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至30分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七条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申明外出原因及回到公司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第八条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即扣除当月全勤奖,并给予警告一次的处分。

第九条员工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全勤奖,5次扣半天工资,员工无故旷工半日者,扣发当月全勤奖;旷工一天扣二天工资,每月累计3天旷工者以上者公司给予辞退。

第十一条全体员工每月需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生产员工有生产任务,销售人员有销售任务,办公人员有办公公务,若完不成任务者,扣发10%至50%的工资,三个月无业绩者,给予辞退。

第十二条员工(含试用期员工)凡有以下一条或多条功绩者,公司给予不低于100元的奖励。

1、超额完成任务或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

5、工作态度端正,主动为公司分忧解难,为公司节省开支,为公司提出合理化推荐并被公司采用者。

6、全月生产无次品者。

7、其它有重大成绩者。

第十三条全勤奖金每月50元。

1、按操作规范工作,服从工作分配,若违犯者轻者罚款重者辞退。

2、车间内操作工作使用工具、模具、产品、材料应整齐放在必须的位置。

3、机器工作时,保证在岗在位,不得离岗串岗。

4、工作疏忽造成产品不合格,外发人员货物数量发错,产品、配件不合格将负责重复工作的加工费、差旅费、物流费、毁坏的材料费。并处以50—100元的罚款。

5、车间内垃圾放入垃圾桶内,如车间内随意丢垃圾、工具,找到当事人的罚款10元。找不到当事人,在岗工人每人处罚5元。

6、在车间内的工作衣、手套挂好,放在必须的位置。

7、在车间内禁止吸烟,人走电断,各种机器灯停止工作;由工作失误造成事故者,轻者后果自负,重者上交。

8、人为损坏的工具、机器、模具,造成的经济损失自负。

9、对违规操作,工作马虎造成个人身体伤害后果自负。(注意:操作规范由技术人员指导学习,不懂不能操作任何机器,违者处罚50元。)。

10、上班期间,生产一线员工不准接打私人电话,电话工作时间关机或交给办公人员保管。

11、每月生产一线员工产品次品率超过正常范围的,多生产一张次品,罚款10元。

12、车间主任不能按职责要求资料工条款工作失职造成公司损失的一次50————100元。技术员不能按职责要求资料工作造成工人待工,窝工或模具,机械损坏一次50元,2次100元,3次辞退。

第十五条所有员工在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规定,若违犯下述规定者,发现一次罚款50元。

1、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3、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机密;

4、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5、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6、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不准在上班期间嬉戏打闹,更不准在上班期间吵架打架。

7、持续公司信誉,不做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事情。

公司合同基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规范和完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同管理,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獐子公司章程》,联系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公司与其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既包括合同法分则规定的有名合同,也包括其他无名合同。

第三条对外订立合同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公司名义订立。各部门和分公司,不得对外订立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凡与外界达成合作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原则上须签订书面合同。

订立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协商一致、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凡与公司订立合同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有经营资格或资信。

订立合同的权限依照《公司董事会授权规则》执行。

法定代表人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订立书面合同:

(三)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即时清结的零散物资。

第七条如遇特殊情况,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用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八条对于合同标的没有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语言确切描述的,应由当事人共同封存样品,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九条合同在具备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履行地点、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必备的主要条款后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条合同中引用的法规、规章等,必须是现行有效版本。严禁引用被废止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合同在履行中,如因政府颁布新的法规和规章造成合同条款必须被修订时,应以新法规和规章的有效标准文本作为修订依据。

第十一条合同文本拟定完毕,经评审人员审核通过后方能签字、盖章。

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由公司法律顾问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每一合同文本必须写明对方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签约人为被授权人时,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并填写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号码。

第十三条严禁在对外订立的合同的空白文本上盖章。对于不能在同一地签订的合同,应由对方先签字盖章或各自签署后互换文本。遇例外,须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十四条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合同经办单位分存,其中原件在总经理办公室留存。

产品出口合同文本由合同经办单位保存。

第三章合同的公证或鉴证。

第十五条在法律、法规、规章中有规定或当事人要求必须鉴证的合同,应当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鉴证手续;需公证的合同,应当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第十六条合同的鉴证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11月3日颁布的《合同鉴证办法》执行;合同的公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经办单位是完成合同的责任人,必须按合同的约定组织力量实施,按质、按量、按期完成。

第十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有关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十九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后,转财务部审核付款。

第二十条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收款单位与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拒绝付款。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管理制度是公司为了规范自身建设,加强企业成本控制、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增加公司利润、增强企业品牌影响力,通过一定的程序所制定出的管理公司的依据和准则。

一个公司应该拥有哪些制度?

公司有大有小,制度有多有少。由于题主没有在提问中谈及“一个公司”是指什么性质、什么行业的公司,多大规模的公司,直接谈“一个公司应该拥有哪些制度”任何人都会显得力不从心,因为不同性质的公司、不同行业的公司、不同规模的公司,在制度的设置上也会有所不同。为了简单起见,我们把“一个公司”确定为普示性的公司来谈一个公司应该有哪些制度。我们按普通到特殊的顺序来呈现这些制度的类别或名称。

(备注:制度,有广义的制度和狭义的制度。广义上讲,所有的约束性的告诫、流程、政策、章程等都属于制度。狭义上讲,制度就是制度、规定、操作手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总称。从制度的层级来讲,最大的制度就是“法”,即“公司章程”和iso体系,其次是制度(大框架),规定(制度下详尽的规范)、管理办法、操作手册和实施细则。本篇答文把所有和约束性相关的文件都称作制度。)

1.办公管理制度。

2.卫生工管理制度。

3.车辆管理制度。

4.接待管理制度。

5.考勤管理制度。

6.保安管理制度。

7.会议管理制度。

8.印章管理制度。

9.档案管理制度。

10.安全管理制度。

11.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12.餐厅管理制度。

13.前台管理制度。

14.保密管理制度。

15.办公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6.权限管理制度。

17.文件管理制度。

18.计划管理制度。

19.员工活动管理制度。

20.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21.制度管理制度。

22.环境管理制度。

23.奖惩管理制度。

24.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25.信息管理制度。

26.公司网站、公众号管理制度。

27.出差管理制度。

28.对外关系管理制度。

29.工会管理制度。

30.外出管理制度。

31.证照管理制度。

32.公司形象管理制度。

33.内审管理制度。

34.法务管理制度。

35.着装管理制度。

1.招聘管理制度。

2.培训管理制度。

3.绩效管理制度。

4.薪酬管理制度。

5.企业文化管理制度。

6.员工关系管理制度。

7.职业规划管理制度。

8.激励管理制度。

9.组织架构管理制度。

10.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11.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12.人事异动管理制度。

13.干部管理制度。

14.辞职辞退管理制度。

15.试用期管理制度。

17.转正管理制度。

18.年终奖管理制度。

1.报销管理制度。

2.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3.会计管理制度。

4.发票管理制度。

5.资金管理制度。

6.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7.预决算管理制度。

8.投融资管理制度。

9.采购管理制度。

10.折旧管理制度。

11.成本管控制度。

12.财务报表管理制度。

13.出纳管理制度。

14.支票管理制度。

15.财务审批管理制度。

16.招待费用管理制度。

17.付款管理制度。

18.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19.财务风险管理制度。

20.报废管理制度。

1.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2.设备管理制度。

3.5s管理制度。

4.生产成本管理制度。

5.仓库管理制度。

6.物流管理制度。

7.作业指导书。

8.生产工具管理制度。

9.交接班管理制度。

10.生产记录管理制度。

11.生产车间管理制度。

12.叉车管理制度。

13.量具矫正管理制度。

14.治具管理制度。

15.外协管理制度。

16.生产计划管理制度。

17.看板管理制度。

18.夜班管理制度。

19.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0.包装管理制度。

21.质量管理制度。

22.领料退料管理制度。

23.动火管理制度。

24.仓库盘点管理制度。

25.成品、半成品管理制度。

26.计件管理制度。

30.供应商管理制度。

31.设备操作规程。

32.工艺流程管理制度。

33.原辅料检验制度。

34.产品研发/开发管理制度。

1.品牌宣传管理制度。

2.产品定价管理制度。

3.客户维护管理制度。

4.市场调研管理制度。

5.客户拜访管理制度。

6.客诉管理制度。

7.订单管理制度。

8.产品折扣管理制度。

9.分公司、办事处管理制度。

10.客户档案管理制度。

11.销售合同管理制度。

12.提成管理制度。

13.投标管理制度。

14.退换货管理制度。

15.销售统计管理制度。

16.促销管理制度。

17.营销媒体管理制度。

18.电话销售管理制度。

19.市场开发管理制度。

20.渠道管理制度。

21.样品管理制度。

22.售后管理制度。

23.招商管理制度。

24.卖场管理制度。

各公司对于制度的归类观念不一样,所以在制度归类上公司与公司或许有些差异。普示性的公司基本上制度的类别相差无几。不过,有些公司的性质和所处行业不同,管理制度也会存在“专有制度”。比如金融业、邮递业、管理咨询业、科技业、医药业、化工业、it业、影视业、艺术业、矿业、钢铁业、电力等。

有些公司出于自身的需求,对制度的范围划定也会有所不同。有些把一个大制度拆分成若干小制度,名称就会有一些差异;有些则把小制度汇总成一个大制度装进一个“口袋里”;有些公司制定的制度更加细一些,有些公司比较粗放。

制度的建设,切忌一锅烩,哗啦啦定出一大堆就去执行;制度的建设,在于找到一个切入口,哪怕是一个最常用、最实用的小制度,开始颁布、实施、监督、纠正,成熟一个,再推一个,逐步去建立这些制度,慢慢整合成一个相互勾连的管理体系。这需要时间,更需要耐心,毕竟,人天生对约束性的制度带有反感情绪。制度建设不容易,有过亲身经历的人相信都会有同感,但是,制度之路总要走下去。一个制度走通了,再复制到另外一个制度上就会相对容易得多。

值得提醒的是,和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需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去公示,并需要工会或者职代会通过,才会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法

通用电器公司法是规划产品组合的又一种企业经营方法,因通用电器公司于1970年在公司战略计划中首先应用而得名。作为大规模多种经营型的通用电器公司在50年代率先采用了分权化的事业部管理体制,随之公司事业有了惊人的增长。但没过多久,随着美国经济于60年代中期进入低速增长时期,公司业务也在60年代后半期至70年代期间增长缓慢,其中公司每股平均利润及投资利润率甚至呈现下降趋势。

造成这种局面的部分原因是公司新领导人在引入核动力及商用喷气式飞机引擎等资本密集产品时造成巨额亏损。其根本原因是公司的发展超出了控制范围。到1968年,全公司的业务单位增加到200个,划分成50个事业部,各部门间的业务与计划互不衔接,甚至完全脱节,使经营效率迅速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上层认识到为达到减小风险,提高收益的战略目标,非得有一种能够统一规划、指挥各项事业经营的手段,使公司各种分散的业务从总体上取得平衡与衔接,实现产品、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为达到以上目标,通用电器公司以当时负责财务工作的副董事长r・约翰为主,开始加强计划体制,制订新的战略事业计划。其核心之一就是采纳由波士顿集团公司顾问小组提供的“波士顿咨询集团法”,对公司业务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由公司咨询部长罗斯查尔德把本公司的有关指标按“公司实力”和“市场引力”两大类因素进行细分,并重新组合,将其整理成可进行多种因素分析的九象限图,以便能切实地根据当时的环境变化,从多种因素中及时地找出主要影响因素。由此,诞生了企业产品战略分析的新方法――通用电器公司法。

通用电器公司法是美国通用电器公司引用波士顿咨询集团法原理,扩大其考核内容而形成的一种规划企业产品组合、评价企业发展方向的战略分析方法。这种方法把市场容量、利润率、市场销售增长率等看作刺激企业生产的引力,把企业的技术力量、生产能力、市场占有率、推销能力、产品质量等看作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实力。根据以上要素对企业产品加以定量分析、评价,划分出九种类型,针对每一种类型列出相应的发展、维持及淘汰等对策,在此基础上调整产品结构,确定企业产品发展方向。

通用电器公司法的工作步骤如下:

1.制订标准。

首先确定企业全部产品的市场引力和企业实力中各具体项目及其加权值,然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市场引力和企业实力的大、中、小范围。市场引力指市场对企业的吸引力,包括产品市场容量、利润率、销售增长率、市场垄断程度、企业进入市场的难易、市场细分化的水平等项目。企业实力指企业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市场占有率、资金、产品能力、服务等等的状况。

2.评分。

对企业各种产品按照市场引力、企业实力的各项标准评分,将每一项目的得分相加,得出总分,将结果分为大、中、小三等。。

3.定位。

在座标图上以纵轴表示市场引力,横轴表示企业实力。按照产品市场引力和企业实力的大、中、小标准,将座标图分成九个象限,将产品按标准分别填入相应的象限内。a、b为产品代号。

1.决策。

对九个象限内的不同产品分别采用不同的经营战略。各象限产品的经营战略如下:

第1象限区域产品:销售前景好,企业实力雄厚。应采用力保优势战略,集中资金,扩大规模,实现高质量,高价格、高收益。

第2象限区域产品:销售前景好,企业实力中等。应采用发展战略。甘冒风险,从长远出发,以领先于同行业为目标,在重视收益性的同时,力求采取迅速提高市场占有率的对策。

第3象限域产品:销售前景很好,但目前企业实力较弱。应采取扶持战略,以提高产品市场地位为最大目标。为追求长期、长远收益,应尽可能提高当前投资量,虽然眼前收益较低,但可以迅速提高企业实力。

第4象限区域产品:本企业实力雄厚,销售前景一。

[1][2][3]。

独资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昆明××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昆明市××路××号××室。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经营项目应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术语)。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公司股东名录。

第五条公司股东名录: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出资持股比例。

或姓名(万元)方式时间(%)。

货币或非货币。

第六条股东认缴出资额的时间由全体股东约定。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11)。

(12)。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八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全体股东约定)。定期会议应于每年月按时召开(全体股东约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全体股东约定)。但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3至13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年(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人(可不设),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全体股东约定产生办法)。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三)年(全体股东约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1)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担保数额不得超过万元)。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12)。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由以上的董事出席(全体股东约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全体股东约定),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公司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有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9)。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为人(不得少于三人),[或者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1-2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本款仅限于公司设监事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设监事会条款)监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由以上的监事出席(全体股东约定),所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7)。

(8)。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______(董事长或经理)担任(全体股东约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为。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长期(全体股东约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二十四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未就出资转让召开股东会的,股东应就其出资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转让的出资;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条。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修订,自公司变更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

案例名称: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3月31日发布典型案例。

【入选理由】。

本案当事人对执行分配方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出资不实股东因向公司外部债权人承担出资不实的股东责任并被扣划款项后,能否以其对于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就上述款项进行分配。

对此,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而美国历史上“深石案”所确立的“衡平居次原则”对本案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在该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中,若允许出资不实的问题股东就其对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处于同等受偿顺位,既会导致对公司外部债权人不公平的结果,也与公司法对于出资不实股东课以的法律责任相悖。

故本案最终否定了出资不实股东进行同等顺位受偿的主张,社会效果较好,对同类案件的处理也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裁判要旨】。

最高法院接受了美国判例法中的“深石原则”,首次确认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劣后于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受偿顺位,也就是说公司资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非股东债权,剩余部分才能用于清偿股东借款。

案例二。

案例名称:宋余祥诉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案例索引:最高院获奖案例。

黄浦民二(商)初字第589号。

(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61号。

【入选理由】。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中规定的股东除名权是公司为消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能,是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和基础的。

在特定情形下,股东除名决议作出时,会涉及被除名股东可能操纵表决权的情形。

故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

本案中,豪旭公司是持有万禹公司99%股权的大股东,万禹公司召开系争股东会会议前通知了豪旭公司参加会议,并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在会议上进行了申辩和提出反对意见,已尽到了对拟被除名股东权利的保护。

但如前所述,豪旭公司在系争决议表决时,其所持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应被排除在外。

本院认为,本案系争除名决议已获除豪旭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一致表决同意系争决议内容,即以100%表决权同意并通过,故万禹公司3月25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应属有效。

本院对原审判决予以改判。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豪旭公司股东资格被解除后,万禹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有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对于该股东除名决议,该未出资股东不具有表决权,即便该股东系控股股东。

案例三。

案例名称:卓桂生与纪定强等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案例索引:()民申字第811号。

【入选理由】。

公司资本一经增加,非经法定程序不可随意变更,但其他股东对出资者的承诺可以认定有效。

从查明的事实看,《投资合作协议》成立以后,纪定强已于《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12月31日前完成了支付2250万元的义务,并不存在违约情形。

而茂钰公司、卓桂生未能按照《投资合作协议》第三条的约定按期成立万业基公司、金品公司、加工公司和销售公司,显然已构成违约。

经合法工商变更登记程序,纪定强成为持有茂钰公司25%股权的股东,同时,纪定强积极参与了对茂钰公司的经营管理。

虽然卓桂生与茂钰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投资合作协议》约定,根据合同第10.4条,纪定强有权要求返还款项,但合同中的自由约定应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前提。

纪定强要求茂钰公司返还与增资额等额款项的诉请涉及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资本制度多为强行性规范。

《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纪定强以2250万元的对价获得茂钰公司25%的股份,其中360万元注入注册资本,1890万元注入资本公积,但无论是注册资本还是资本公积,均是公司资本,公司以资本为信用,公司资本的确定、维持和不变,是保护公司经营发展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以及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

纪定强对茂钰公司具有相应股权,只能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抽回出资。

但卓桂生在合同第10.4条中承诺若其违约,将返还纪定强于本次增资款等额款项的约定,并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有效。

卓桂生向纪定强承担违约责任后,因纪定强在茂钰公司的股权失去了对价,卓桂生可以实际出资人的身份对其权益归属另行主张。

【裁判要旨】。

公司资本一经增加,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一方股东不得以其他股东违约为由要求公司返还增资款。

但其他股东对出资者的承诺可以认定有效。

案例四。

案例名称:黄伟忠诉陈强庆等股东资格确认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第5期。

()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88号。

【入选理由】。

在没有证据证明黄伟忠明知宏冠公司增资至1,500万元的情况下,对宏冠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内部而言,该增资行为无效,且对于黄伟忠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应以工商变更登记后的1,500万元注册资本金额来降低黄伟忠在宏冠公司的持股比例,而仍旧应当依照20%的股权比例在股东内部进行股权分配。

【裁判要旨】。

未经公司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他人虚假向公司增资以“稀释”公司原有股东股份,该行为损害原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即使该出资行为已被工商行政机关备案登记,仍应认定为无效,公司原有股东股权比例应保持不变。

案例五。

案例名称:回天新材状告离职股东案。

案例索引:(2015)鄂民二终字第00003号。

【入选理由】。

回天新材实施定增时部分核心成员与公司签订履职协议承诺:若非年龄、身体原因提前离职或辞职离开公司股东需将所持公司全部股份按照提出辞职时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转让给公司在职董事。

而在回天新材上市后,上述股东中有部分并非年龄和身体原因离开公司,涉嫌违反履职协议。

经过相应法律程序后,其中2人已与公司达成和解,2人经一审后执行了法院判决,还有1人则选择上诉。

湖北省高院于2015年10月16日下达二审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原判,该名上诉股东许某也将以12.25元/股的价格,将所持190万股回天新材股份全部转让给公司5名在职董事。

【裁判要旨】。

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可以与员工作出类似“离职退股”约定,在公司与员工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员工须按约转让所持股权。

公司法

股权激励机制在国外是股份公司较为常见的激励措施之一,股权激励是经营者通过获得公司股权的形式得到企业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现代企业理论和国外实践证明,股权激励对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降低代理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增强公司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都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我国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对股权激励进行了法律界定,明确“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政策主要是以本公司股票为主,激励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员工,是一种广义上的股权激励。尽管《办法》未明确施行股权激励的目的,但从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修订的指导思想可以看出,鼓励上市公司管理层及员工持股将是完善上市公司经营机构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提高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质量的主要措施之一。通过股权激励机制形式,有条件的授予经营者一定数量公司股权的形式,使企业的经营者与股东所追求的利益价值目标趋于一致,实现经营管理者、生产者的利益与股东权益“捆绑式经营”,同呼吸共患难,使上市公司效益实现最大化。

二、股权激励机制的历史沿革。

(一)国外的股权激励机制。

近现代公司制企业中,产权制度安排更多地表现为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使得公司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造成二者利益相冲突。为了实现二者利益的相容,推动企业共同的发展,20世纪九十年代之后,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大企业中引入了股权激励制度,股权激励收入逐步成为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最重要组成部分。纵观西方企业及其激励机制的发展轨迹,不难发现,企业经历了两权结合——两权分离——两权结合的过程,这种分合都是与当时的经济发展情况相适应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企业的第一次产权革命,在企业规模日益扩大的过程中大大提高了运营效率和竞争力;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再次结合是企业的第二次产权革命,克服了企业因两权分离股权造成的委托代理矛盾,又一次形成了企业发展的强大内在动力。

(二)我国的股权激励机制。

始研究股权激励机制在企业运行中的强大能力,我国的股权激励机制也随之逐渐建立起来。

8月财政部、科技部制定并颁布了《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自201月1日起实施。作为一项制度创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证券市场有效性和公司治理水平的要求较高,监管部门采取了在试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加以完善的做法,以期稳妥地推行该项制度。这些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我国股权激励的规范和发展会起到积极而有效的作用。

三、我国股权激励机制的特性。

股权激励就其本质而言,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激励措施和手段,属于经营管理的一种形式。通过有条件的激励,使经营管理者与为公司作出重大贡献的员工有条件获取公司一部分股权。股权激励机制具有许多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激励标的特定性。

股权激励的标的是特定的,是公司利用其现在的股票或承诺的股票期权,并不是通过公司给与奖金、酬金或实物等形式来实现。关于提取激励基金的问题,中国证监会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1号》)第一条有明确规定:“1、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2、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则(1)提取激励基金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并遵守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程。(2)提取的激励基金不得用于资助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或者行使股票期权。”《公司法》中关于股票回购是143条所规定,公司可以通过回购本公司股票的形式,奖励给所激励的对象。

二是激励对象的特定性。

第8条明确了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这表明受激励的对象必须是本公司的内部员工,而且还规定受激励对象还要具备相应的条件要求,包括必备性条件和禁止性条件。《办法》虽未对前者作具体规定,却对后者作了相应表述,如明确近三年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近三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违反《公司法》规定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均不得列入受股权激励的对象。

虽然《办法》中明确了监事可以成为受激励对象,但笔者认为监事应和独立董事一样被排除在对象范围之外。因为监事在公司运作中承担监管职责,不仅要监管公司的交易也需监管股权激励的制定。这在中国证监会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中也有述及“为确保上市公司监事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备忘录2号》的效力肯定是不及《办法》的,笔者也希望早日出台法律法规把公司监事排除在股权激励对象范围之外。

三是激励股权的锁定性。

也明确规定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公司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这更加表明了,被激励人接受激励股权后就必须尽勤勉义务,更好地为公司服务。

四是激励程序的公开性。

由于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直接涉及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属于公司增资入股的重大问题,不仅要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还涉及公司股票或股权增发问题,既要合乎《公司法》规定,又要符合《证券法》要求,因而《办法》也规定了激励计划必须公开,并实施激励计划信息披露制度,并接受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监督(详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到三十八条)。

四、我国股权激励机制的对象范围。

我国股权激励机制的对象在上文“激励对象的特定性”已有所述及,我们在这一标题下主要论述《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及《备忘录3号》中的对象规定,以及《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的对象规定。

《备忘录1号》中明确了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成为激励对象的问题:“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同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这是对《办法》中激励对象的补充及规范,使《办法》中的对象规定更加明确化,严谨化。《备忘录2号》及《备忘录3号》中的对象规定与《备忘录1号》中并无太大出入,因此在此不加赘述。

《通知》中的对象规定与前述对象规定有很大不同,《通知》中并没有明确具体对象,却提出了“完善股权激励业绩考核体系,科学设置业绩指标和水平”的目标(详见《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项)。也即确定了公司董监高在怎样的标准下才可以享受股权激励,这更加明确了股权激励机制的正面作用,这为建立规范的股权激励机制做出了贡献。

五、我国股权激励机制的存在问题。

在国外,股权激励机制本是一副公司结构治理的“良药”,能很好地调动经营者及努力为公司献计献策员工的积极性,实现公司的良性持续发展。然而,在我国,由于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对股权激励机制的相关规定,均未能直接详细明确规定,这使股权激励机制无法律依据。尽管中国证监会已颁布专门的《办法》,对组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具有促进意义,但是,《办法》毕竟仅属于行政规章,其法律效力等级很有限。在探索股权激励机制的道路上出现很多问题:

(一)、对激励标的征税的法律缺漏。

没有专门具体的规定。在出台具体税收政策上,完全有必要考虑利用税收政策,鼓励受股权激励对象长期持股,确保股权激励机制目的的真正实现。

(二)、对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公正性的疑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本是一项很好的公司经营管理运作措施,但是由于运作中起草计划的主体及实施主体往往均是归一的,导致该草案的内容及实施目的客观性令人存疑,其原因在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起草主体缺乏独立性,该主体处于“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尴尬状态。这时就需要独立董事发挥其作用,在国外成熟市场下,股权激励方案一般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薪酬委员会提出,然后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并通过监事会与董事会及公司其他机构的相互制衡,切实发挥出监事会在推动和监督公司内部各个运作环节的作用。国外的独立董事提出制的确需要我们好好研究与探讨。

(三)、股权激励幅度标准和业绩评价缺失的问题。

实践中,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选择的模式多种多样,对于业绩股票或股权激励模式规定统一的业绩条件要求是可以接受的,但对于其他形式的激励措施,如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延期支付、员工持股、员工收购等等形式就很难规定要有统一的业绩标准条件。正是如此,《公司法》和《办法》确实难以规定清楚,这既给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带来自由空间,也给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蒙上了无依据的“法律”困惑。虽然《通知》中有关于激励的标准,但那毕竟是国企的一套标准,并不能代表其他的私营企业,无法形成统一的意见与行业规范在一定程上导致了一些乱像,这就需要监管机构先统一意见,然后再由立法确定。

(四)、股权激励机制监管缺失的困惑。

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过程中,如何加强对此活动的监管也是极为重要的。上述几点问题表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主要由上市公司组织进行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的。《办法》第6章“监管和处罚”尽管有些条款已涉及监管主体、监管情形、监管措施和处罚责任形式等规定,但是,与上述法律困惑空间相比,监管存在明显缺失,对此监管部门应重视。尤其是在上市公司存在内部人控制的情形之下,其实施股权激励隐患重重,容易导致将内部人控制下实施的股权激励制度,演变成一出经营者自己激励自己的“闹剧”。如果是这样,股权激励机制在公司中就会变成高级人员敛财的手段。这种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五、对股权激励机制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股权激励的相关法规政策。

鉴于目前我国股权激励在法律规制上存在不足,建议我国的法规应借鉴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对于股权激励立法的经验与做法,适应新时期实践发展,修改相关的法律条款,为股权激励提供法律保障。同时,相关部门要制定股权激励实施细则,制定有关股权激励的财税和会计制度,规范企业的股权激励行为。

(二)、股权激励计划实行独立董事负责制。

划实行独立董事负责制,可以充分地发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公正性、专业性等作用,更容易体现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功效。

(三)、股权激励实行相对的标准制。

在《通知》中已经有了规范化地萌芽,我们需要的是尽快建立一个行业标准,而不。

用去区分国企或者私企,这就需要证监会在广泛的调研的基础上确立一套切实可行的标准。

(四)、完善股权激励监督制。

由于组织实施股权激励均在于上市公司的自主事务范围内,对于从股权激励计划的起草到审议报批,直至组织实施,都是上市公司来负责完成。在这个过程中,建立及完善监督机制是确保股权激励机制功效得以发挥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根据《办法》第6章“监管和处罚”的规定,更多都是讲到处罚,对于监管主体、监管规则程序、监管方式手段措施等规定不多。对股权激励计划的监管,首先要明确监管原则及指导思想,其次是监管的程序方式手段,再次是监管的法律责任《公司法》论文问题。在监管的指导思想上,确定以事后监管原则为监管的指导思想,规定监管部门以事后监管为主导,事前仅要求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提交法定文件材料进行备案即可,不需审批。监管中,建立相应的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及时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持股状况、禁售期、激励条件、业绩要求标准等。同时,为了确保上市公司能自觉遵守履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必要建立奖惩机制,通过科学的奖惩机制,实现最好的良性监管。在监管主体上,不仅要强化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更要重视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尤其要重视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出示的有关信息披露报告。同时,也可考虑实行股权激励保荐制度,将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纳入到监管主体范围,加大对股权激励的保荐监管。

六、结语。

股权激励是完善企业长期激励机制的行之有效的手段。实际上,从承包制、年薪制,再到后来的股票期权制和今天的mbo(管理者收购),对于经营者激励的探索脚步始终没有停止过,而且,越来越多的学者和企业家已经认识到,对经营者实行股权激励将会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我国的股权激励机制必将随着证券市场的完善而愈加完善进而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4)李健,对我国当前股权激励机制的浅析,科技信息,,(1):348。

(5)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5月7日。

(6)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205月17日。

(7)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2008年9月16日。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

[10]《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

(11)刘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解读[j].财务与会计,(3)。

(14)孙晓芳,顾少波,黄欣《.企业激励机制创新》.财经理论与实践,(4)。

基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民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明确职责,统一协调,充分调动各级的积极性,改变管理不善,多头负责、无章可循的状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民政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政部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注重效益的原则。凡是基建过程中的一切规章制度和具体做法,均应纳入统一规划,要有利于集中有限资金,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利于减少层次和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有利于推动民政工作顺利发展。

第三条所有参与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各方,要在部领导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协作,紧密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完成基本建设任务。

第四条民政部基本建设的任务是:遵循新时期的民政工作方针,以推进民政工作发展为目标,管理民政部直属基建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无论属于何种性质、用途和何种投资来源,均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计划和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利益和本单位、本部门局部利益的关系,加强科学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反对违反国家规定的一切不正之风。

第六条基本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坚决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少花钱多办事"的方针和"实用、经济,适当注意美观"的原则,杜绝敞口花钱和花冤枉钱的现象。

第七条全国民政系统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的计划由民政部综合计划司统一归口管理。

第八条基本建设工作必须按程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基本建设程序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建设前期准备阶段;。

2.设计阶段;。

3.列入年度计划阶段;。

4.组织施工阶段;。

5.竣工验收阶段。

第九条建设前期工作指从建设项目的酝酿提出项目建议书到列入年度计划阶段所进行的一系列的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编制设计任务书、选择建设地点和组织工程设计等。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和审批。由各建设单位(即使用单位)会同部业务主管司局,根据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基本建设中长期计划和上级指示,经过调查分折,编制项目建议书。先由项目提出单位的业务主管司局初审,签署意见后提交部基建主管部门,经综合平衡审议后报主管副部长审定。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议书,由民政部审批(其中特殊项目报国家计委审批)。总投资为3000万元至20xx0万元的大、中型项目,报国家计委审批。总投资在20xx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计委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经上级正式批准后,建设单位按国家规定的内容。对项目认真地作可行性研究,经过多方案比较,择优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连同选址报告一起上报部基建主管部门。基建主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司局共同审议后报主管副部长审批。然后由基建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前期工作通知书。

第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单位可委托设计和工程咨询单位办理。总投资为100万元以下零星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为一次进行。

第十三条所有新开建项目建设地址的选择必须有部基建主管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组成前期工作小组,对建设地址和项目的可行性提出内容翔实、依据可靠、科学合理的报告,提交部主管领导(或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是工程建设的大纲,是确定建设项目和建设方案的基本文件,也是编制设计文件的主要依据。项目建设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论证和审定批准后,才可编制设计任务书。

设计任务书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报部基建主管部门初审。初审认可后提交部主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包括业务主管司局)共同研究审批。

第十五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编制方法及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办法执行。其内容深度应满足决策和设计需要,对项目建设的利弊得失分析必须透彻明了,建设条件和外部协调因素必须可靠,所提供的各类数据必须科学合理,建设方案必须切实可行。不能为了争上项目或其他原因,偏执一端或有意隐瞒有关情况,更不准违背程序采取非正当手法确定建设项目,从而造成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

第十六条凡是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设计任务书是项目最终决策的法定根据,也是进行初步设计的基本依据,不准随意更改。

凡是需要更改时,应重新报批,经综合计划司同意后上报主管副部长。

第十七条设计任务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即可组建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基建班子),负责建设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建设准备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水文地质勘察;收集设计基础资料;组织设计文件的编审;落实建设物资材料;办理征地拆迁手续;落实水、电、路等外部条件和施工力量等。

第十九条设计任务书批准后即可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

民政部的一般工程项目的设计可以按扩大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分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的新建工程,在初步设计之前,还应进行总体规划设计。总体规划设计包括对土地利用的规划、总体布局和主要建筑物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应报部基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进行初步设计。

第二十条初步设计应根据设计任务书所确定的内容在总体规划设计的原则指导下进行。初步设计不准突破设计任务书所规定的项目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其内容深度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一定要有比较详细准确的设计总概算。初步设计应在列入年度计划建设项目开工前一次完成,不准边设计边施工。

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由部基建主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司局共同审议,报部主管领导签批。

第二十一条施工图设计一定要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对初步设计规定规模和投资概算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部基建主管部门不再审批。

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工程不得盲目开工。

第二十二条民政部的基本建设计划由民政部综合计划司和建设单位两级管理。各单位的.无论是国家预算内投资安排的或单位自筹的基本建设,一律纳入民政部基本建设计划。建设单位用自筹资金安排基建,应按规定凭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开户银行存款证明申请基建计划。

第二十三条计划的主要内容为:

1.制定中长期计划。由部基建主管部门会同各业务司局,根据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部领导的指示,按照国家可能提供的财力物力,制定五年或十年的基本建设中长期计划,报主管副部长或部长审定后上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2.规划设计项目计划。安排的依据是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

3.年度投资计划。在规划设计后,对已有初步设计图和总概算,具备工程建设条件的项目,部基建主管部门根据对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批意见及投资能力,经综合平衡后向建设单位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四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按照中长期建设计划,对已做好建设前期准备工作并已具备建设开工条件的项目,根据对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的审批意见及投资能力,由部综合计划司安排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第二十五条半年调整计划。建设单位应于当年7月30日前用文字或电话上报本年度基建调整计划。

第二十六条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不准列入年度基建计划,列入年度基建计划的工程项目必须有正式的平、立、剖面图(简称"三图")和施工图预算,部基建主管部门依此作为审定计划、拨付款项的依据,否则不予拨款。各建设单位,应于上年度11月10日前(或年度基建工作会议时),向部基建主管部门报送"三材"库存量统计表、下年度施工项目的"三图"和工程预算等有关资料。对于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没有"三图"和工程预算的项目,在安排半年调整计划时将予以调减。

第二十七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编制程序和步骤:

1.每年度二季度左右,由部基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计委预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控制指标,向各建设单位下达下年度基建计划控制数额。

2.每年度九月底前,建设单位根据上级下达的控制数额的本单位工程进展情况、建设条件等因素,上报本单位下年度基建计划申请报告。

3.每年度十月底,部基建主管部门根据各建设单位上报的下年度基建计划申请,经综合平衡后,向国家计委申报下年度基建投资申请指标。

4.每年十一月下旬左右,召开部直属单位基建会议,检查年度基建计划执行情况,详细研究下年度基建计划安排意见。

5.每年度3月份左右(视国家基建计划下达时间而定),根据国家计委正式下达基本建设计划,部基建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正式下达当年基本建设计划。

第二十八条要加强对基本建设计划的管理,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各建设单位必须按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内容和投资指标安排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搞计划外工程,不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需要更改设计时应报部基建主管部门批准。对于部领导或有关方面在施工现场所作的有关重要指示,建设单位应及时通报综合计划司,以便研究调整设计和计划。

第二十九条所有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应按国家规定实行招标,有选择地确定施工单位。工程招标由建设单位组织,按国家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办法办理。

第三十条招标工作结束后,建设单位与应中标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签订合同时应十分慎重,必须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建设银行、公证处或其指定的合同预算、指标核算咨询机构监督。重点项目签订合同时,应请部基建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所作的施工图预算应严格审核。施工图预算不能突破中标时的标价。对于合同规定需要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定额和材料差价因素的工程,可按当地定额主管部门所颁布的依据性文件进行调整。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审核洽商工作,调整资料连同报告送部基建主管部门审批。对于工期较短、规模较小的工程的施工图预算应采取一次包死的办法,不予再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为控制基建投资,提高工程建设速度,保证施工质量和经济效益,所有建设项目均实行包干建设管理。民政部对建设单位实行工程概算、或施工图预算(或中价标价)加系数包干,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实行中标标价,(或施工图预算)包干。部向建设单位下达的年度基建计划投资累计总额,控制在工程概算(或施工图预算加系数)之内。

第三十三条工程统计。基本建设统计是反映工程进度和投资使用情况的重要依据,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制度要求办理。统计要做到准确及时,不准虚报、误报、漏报。

第三十四条基本建设完成情况月报的填写范围和内容按《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定期报表基层表》的规定执行。北京地区月报于每月终了后二日内报出,年报于年终后十五天内报出。

第三十五条施工管理是基本建设重要一环。施工管理是为了按照"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的方针,更好地建立正常施工秩序,督促和配合施工单位使施工有准备、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任务如期完成。建设单位应建立技术责任制,选派和聘请办事公正、责任心强、有一定业务技术水平的人员管理施工。

施工管理人员应加强与设计、施工单位和当地质量监督部门的联系,协调处理施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设计和规范、规程搞好施工,应定期召开施工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施工中有关问题。

第三十六条搞好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对于会审中发现的问题,应限定设计单位在一定时间内解决。

第三十七条所有建设项目应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单位进行施工部署的准则,内容必须完整可行。

建设单位应落实好"三通一平"等基础条件,协助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工作,并负责审定修改。为避免不必要的浪费,没有做好施工准备工作的,不能仓促开工。

第三十八条应加强施工现场监督和指导。对于隐蔽工程和重要结构部位,建设单位施工管理人员应到现场把关检查,并按规定要求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对施工不当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部位,要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不得迁就,不留隐患。

第三十九条加强对建筑材料、构配件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钢材、水泥、焊条等结构用材,应有出厂证明或检验单。对混凝土、砂浆和防水等材料配合比,应事先提出试验配比要求,经试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四十条要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施工中,确须零星设计更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因采购或供料等原因,要改变或代用施工材料时,应尽量征求设计人员意见,设计变更通知单和现场洽商记录等技术资料应妥善保管,作为工程验收和调整预算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所有建设工程应按规定要求,委托当地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检验监督。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质量评定标准,不准"目测口估",凡未经质量监督站检验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条基建财务的主要工作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指示规定及各项标准制度。

2.参与基建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工作,组织汇总经费开支计划,检查考核预算和经费开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做好经费供应,实施财务监督,管好用好资金。

3.组织会计核算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帐簿、凭证和手续制度,编好会计报表,及时准确地反映经费收支和资金运用情况。

4.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核量工程成本,总结经验,为指导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

5.参与工程招标和出包工程合同的签订,检查和监督合同的正确执行,办理出包业务的结算事宜。

6.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做好工程决算的清理,及时准确地编报年度决算和竣工决算。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的财务机构和人员:

1.财务机构。各建设单位必须设置财务机构,保持财务人员的相对稳定,会计和出纳工作必须分管。

2.财务人员必须敢于坚持原则,热爱本职工作,以身作则,廉洁奉公;。

要刻苦钻研财务业务知识,熟悉本职业务;要密切联系群众,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四十四条基建财务计划。为合理安排和使用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在年度基建投资计划下达后,应结合当年预计完成工作量和可以动员的内部资源以及以后年度储备设备、材料用款情况,及时编报年度财务计划。

第四十五条经费的请领。工程开工前,根据批准的年度基建计划与预算,编制备料经费申请计划;开工后,根据施工图预算和工程进度,编制按季分月用款计划,由分管领导审查后报部基建主管部门请领经费。

第四十六条基建拨款的原则:

1.按年度基建计划拨款;。

2.按基本建设程序拨款;。

3.按年度基建财务计划(支出预量)拨款;。

4.按工程进度拨款。

第四十七条部基建主管部门按照拨款原则,根据建设银行总行分次核定的拨款限额和各单位用款计划,经综合平衡后分次向各建设单位下达拨款限额。

第四十八条为控制基建资金,对以下的情况不予拨款:

1.没有年度财务计划和季度用款计划的;。

2.擅自修改设计、提高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3.计划外项目;。

4.没有按规定要求上报施工项目"三图"和施工图预算(或概算)的项目。

第四十九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应按发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办理。施工单位提出的经费结算单应经工程计划、预算和财务人员共同审查后才能支付。结算时,对建设单位所提供的相应的备料款和物资、劳务、运输等折算价款应予扣除,及时转帐。未经批准,不准用债款或动用其他资金支付工程款。

第五十条对施工单位的付款,在工程完工前,不得超过承包合同所定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付款比例按所在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的规定执行),余款待工程全部完工验收、保修期结束后,办理最后结算。最后结算时,建设单位应认真与施工单位清理往来帐款,严格复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三大材及提取的各种费用是否符合中央和所在省市的规定,对于超过规定的部分,不得结算付款。凡与批准的合同标价(或预算)有出入的工程价款,应凭双方共同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变更证明书)结算。

第五十一条基本建设的各项活动都要在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中反映出来,建设单位要通过会计核算如实地反映建设资金增减变化。

基建会计科目、凭证和帐表的设置与处理应符合规则,必须按统一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会计报表。分月报、年报、竣工决算报表三种:

1.月报:建设单位应在每月8日前,向部基建主管部门报送上月资金平衡表及基建财务快速月报。

2.年报:建设单位对未竣工项目中已完部分,应按单项工程实际完工价值编报年度决算(即年报),于年终后三十天内上报部基建主管部门。

3.竣工决算报表:凡已竣工的项目,均要编制竣工决算,于竣工后三十天内上报部基建主管部门。对于竣工遗留项目,如果数量不大,短期能处理收尾完成的,可按上级核定的经费投资列入决算,不再另报。

第五十三条基建经费应与其他各类经费严格分开管理,不准挤占或挪作他用,要保证专款专用。

第五十四条基建财务工作是整个基建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建投资经济效益的综合反映。各级应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合理地组织经费保障,发挥财务监督的重要作用。要严格财务制度,执行财经纪律。

第五十五条要建立健全基建财务档案管理制度,所有财务和会计资料在规定年限内应妥善保管。不准涂改和任意销毁;调换财务管理人员时,应结清帐目,注明交接日期,交接人姓名,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监交签章。

第五十六条基本建设物资管理,是指建设单位对基建施工过程中所需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申请、订货、采购、验收、保管和供应等项工作的管理。

第五十七条建筑"三材"(钢材、木材、水泥)等统配和部管物资、专用机电设备等由部基建主管部门统一向国家物资主管部门申请指标,然后根据有关指标定额划拨给各建设单位。建筑材料的调拨依据是"三材"概算定额。品种由建设单位申请或自行串换。

第五十八条实行包工包料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接到上级分配的物资指标通知单后,交施工单位到指定的物资供应部门办理订货、提货手续。

第五十九条实行主要材料由甲方供料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按上级分配的物资指标,到指定的物资供应部门办理订货、提货手续,然后依照定额和工程进度,向施工单位供货。

所有地方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均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

第六十条无论采取哪种供料方式、何种建筑材料,建设单位均应与施工单位密切配合,搞好物资材料的采购、供应、储备和保管工作。甲方有责任对施工单位所用材料进行监督检查把关。对于施工单位以次充好,以劣代优,铺张浪费等现象应加以制止。所有用于施工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变更设计要求应经设计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重要装修材料的选择、订货应征求设计单位的意见。

第六十一条材料保管是物资管理的重要方面,仓库保管人员要单独设置,主要领导应经常检查他们的工作。材料到货后要认真进行验收,对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认真清点,做到票物相符。严格建立仓库材料帐目,建立分类台帐,严格出入库手续。

第六十二条材料保管人员、采购供应人员要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库存材料、设备数量,帐物必须相符。

建设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向部基建主管部门报送"库存材料统计表"。

第六十三条对停缓建项目的库存、场存材料,必须自停缓建起,彻底进行清仓查库,并详细列出材料设备清单报部基建主管部门一份。在停缓建期间,一切材料设备的报废、转移或出售,必须经部基建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应对设备材料进行清查,乘余的设备材料应分类造册,作为工程决算的必要内容。乘余的设备材料由部基建主管部门统一调度。

第六十五条凡需报废的设备和材料,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清理鉴定,写出技术鉴定报告,说明报废理由,提出报废意见,经开户建行签证后,上报部基建主管部门。在未批准前,一律不得自行处理。

第六十六条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最后一个程序,它是全面考查基本建设工作、检查工程是否合乎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第六十七条竣工验收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即单项工程验收和综合验收。

第六十八条单项工程验收。总体建设项目中的一个单项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设完成,能满足和具备使用条件,即可进行单项工程验收。单项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应事先进行自检和初验,并组织和督促施工、设计单位整理好有关技术资料和竣工图纸;然后,组织使用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银行等部门共同检查,评定工程质量、使用的完整性、尚需修补的内容和期限,办理单项工程验收和交工手续。

第六十九条综合验收。整个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标准时,即应及时组织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工作由部基建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应在全部工程竣工交工前二个月,向部基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七十条为使竣工验收顺利进行,为综合做好充分准备,在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在单项工程验收的基础上组织初验(或预验收),并按要求和规定内容整理好所有竣工资料,拟制好"工程建设报告"、"资金使用和投资效果分析报告"。

第七十一条竣工验收的依据是:上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施工图纸及说明、设计修改通知单(或技术联系单)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及有关批准的修改、调整意见。

第七十二条竣工验收时,应由部基建主管部门主持,召开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座谈会,协调有关事宜,共同总结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制定遗留问题的善后处理意见。

第七十三条在正式竣工验收会议上,由建设单位向大会作"工程建设报告"、"资金使用及投资效果分析报告",提请大会审议,向使用单位代表移交竣工技术资料(包括竣工图、初步的竣工决算资料)。部基建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方业务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使用单位代表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财产表"上签字,财务部门据以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转帐手续。

第七十四条竣工资料。综合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将在单项工程验收和综合验收阶段已初步整理的竣工资料,进一步系统整理,分类立卷,完整地移交给使用单位。主要资料还应复制,连同综合验收时所形成的验收文件,在竣工大会后一个月内分送部档案馆、部基建主管部门、部业务主管部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等单位。

第七十五条管理机构及分工:

1.民政部综合计划司是部基建主管部门,所属基建物资处是具体承办单位。

2.部有关司(厅)是各有关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如人事教育司是各民政院(校)的业务主管部门。

3.使用单位,指各建设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和管理单位。

4.建设单位,指各建设项目的基建组织和管理单位。可单独成立基建筹建班子,也可由使用单位抽人组成。

第七十六条部基建主管部门的职责:

1.组织编制民政部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

2.审批所属单位基建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概算。

3.编制并下达部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4.审批超过工程概算的项目的施工图预算。

5.根据年度基建计划,请领与划拨经费。

6.审查、汇总和报批部年度基建决算和竣工决算。

7.请领与划拨基建"三材"等统配部管物资指标。

9.参加重点项目招标和签订合同工作。

10.主持基建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工作,审批建设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报告。

11.协调处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纠纷及有关事宜。

12.检查施工质量,实施技术监督。

13.掌握并汇总基本建设情况,为部领导和部长办公会议提供决策依据。

14.汇总全国民政系统基本建设统计。

第七十七条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

1.参加编制民政部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

2.组织并协助所属单位编制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提出初审意见。

3.参加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4.指导并协助使用单位对已竣工工程搞好使用管理,制定管理办法。

5.检查并掌握基建工作情况。

第七十八条使用单位的职责:

1.根据部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和上级指示、安排、编制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组织基建项目筹建班子(建设单位)。

3.参加工程竣工验收,接收已完工工程固定资产。

4.制定已竣工工程管理办法,搞好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十九条建设单位的职责:

1.选择建设地点,提出选点报告。

2.组织工程技术勘察,负责组织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探和测绘工作,调查了解工程地域内的水文、地质、交通、气象、电力和资源情况,并提出工程技术勘察报告。

3.向设计单位提供勘察、测绘成果和水、电、运输协议文件等设计资料。

4.编报设计任务书。

5.办理征地拆迁、申请建筑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6.选择设计单位、委托工程设计。

7.选择施工单位,组织工程招标工作,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认真履行合同条款。

8.组织工程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工作。

9.审定施工组织设计。

10.编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半年调整计划。

11.编报年度基建财务计划和按季分月用款计划。

12.编报基建物资申请计划,组织好物资供应工作。

13.掌握工程进度,监督工程质量,及时协调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问题。

14.办理与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和决算工作。

15.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工作,综合验收后及时办理技术档案移交和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帐手续。

16.编报基建财务月报、年报和竣工决算,核算建设成本。

17.每年一月底前,向部报送上年度基本建设情况文字报告。

第八十条建设单位的人员配备及要求:

1.为加强基建工作管理,各建设单位应按基建总投资的一定比例配备基建管理人员。

2.基建管理人员可以从本单位选配,也可向社会招聘。必须由有一定政策和业务技术水平、对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原则性强的人员担任。

3.基建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接受各级财务、统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4.要加强对基建管理人员业务和政策法纪教育,要创造条件,鼓励他们钻研业务技术。

5.基建管理人员的职称(职务)的评定(聘任),各单位应纳入人事干部考评一并考虑。

6.工程竣工后,暂时没有后续建设任务的,基建管理人员应妥善安置。

为搞好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维护,编内的干部、职工可安排在基建房管部门继续从事管理工作。

第八十一条由国家基本建设预算内投资、列入计划的自筹资金投资和外资、补偿贸易等来源形成的一切固定资产,竣工验收前,统归部基建主管部门实行管理。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由部领导确定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管理。

第八十二条所有固定资产的报废、转移(包括有偿调拨、无偿调拨、转卖),必须由建设单位写出正式书面报告,报部基建主管部门,经批准后办理。未经批准而擅自处理的将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应依法处理。

第八十三条基本建设中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时,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将提交"纪检"和"监察办"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部机关、直属单位的各类汽车和全国民政系统的专用汽车(救护车、殡仪车、收容遣送车、救灾专用车等)的计划、订货、改装生产和分配工作,各直属单位的汽车数量编制配备和更新补充事宣,由部综合计划司归口管理,具体按《民政部汽车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部将制定《固定资产管理条例》下发执行。

第八十六条本办法同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的,执行国家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办法。

第八十七条本办法由民政部综合计划司负责解释。

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条、员工请假必须提前1天向分管领导申请,由部门主管审批,在不影响工作进度的前提下给假。

第二条、员工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事先请假者,应利用电话及其他方式迅速向主管领导请假。

第三条、员工请假应说明期限、原因、交待事项,同时出示相关证明或口述理由。

第四条、提前结束假期回公司须通知所在部门负责人,需要延长假期的须出示延期证明,再次审核、批准。

第五条、请假或延长假期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三天以上旷工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七条、请假期间,扣除请假期间的工资。

第十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基本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2)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及行政法。

3)甲乙双方平等互利,协商一致。

1)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2)数量和质量。

3)价款或者酬金。

4)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违约责任。

1)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合同。勘察、设计合同中,应规定双方提交勘察、设计基础材料,设计文件(包括根预算)的时间,设计的质量要求以及其它协作条件等条款。建筑安装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双方互相协作等条款。

2)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合同)。购销合同要对产品数量、产品质量要求和包装质量要求、产品的价格和交(提)货期限有明确要求。

3)财产租赁合同。应明确规定租赁财产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交纳期限、租赁期财产维修保养的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

4)借款合同。应明确规定借贷的数额、用途、期限、利率、结算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1)要约。由乙方向学校提出签约提议,附合同条款文本。

2)协商。学校接到文本后,组织基建部门有关人员根据学校意图与乙方协商谈判,达成初步共识。

3)承诺。达成初步共识后,由基建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合同进行最后审查。

4)会签。达成最后共识后,基建部门内部相关科室实行会签,经办人签字,部门领导审定,报校有关领导签字。

1)经济合同一旦签订后,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就变成了一种法律行为。除法律和合同另有规定或其他原因确实不能履行外,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条款履行义务。

2)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不能履行合同的困难或不利于履行的.情况,要明确双方责任,尽量减少损失。

3)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先通过协商或者协调解决。双方各自承担应承担的责任。协商调解不成时,依法解决。

1)基建部门有关人员要认真学习经济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经济合同的基本知识,加强法制观念,提高素质,避免签订非法、无效合同。

2)签订的的合同,基建部门需执三份以上。一份基建财务保存,一份基建资料室保存,一份经办人保存,重要合同需四份以上。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3)合同履行完毕后,经办人将合同与其他资料归入档案室。

基本管理制度

2.置要根据工厂生产需要和厂房设备条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内部要加强经济责任制,企业仓库管理进行科学分工,形成物资分口管理的保证体系;业务上要实行工作质量标准化,应用现代管理技术和abc分类法,不断提高仓库管理水平。

4.物资入库存,应先入待验区,未经检验合格不准进入货位,更不准投入使用。

5.材料验收合格,保管员凭发票所开列的名称、型号、数量、计量验收就位,钢材应涂色标志,入库存单各栏应填写清楚,并随同托收单交财务科记账。

6.不合格品,应隔离堆放,严禁投产使用。如工作马虎,混入生产,保管员应负失职的责任。

7.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科长和经办人处理。托收到而货未到,或货已到而无发票,均应向经办人反映查询,直到消除悬事挂账。物资的储存保管8.物资的储存保管,原则上应以物资的属性、特点和用途规划设置仓库,并根据仓库的条件考虑划区分工,凡吞吐量大的落地堆放,周转量小的货架存放,落地堆放以分类和规格的次序排列编号,上架的以分类四号定位编号。

9.物资堆放的原则是:在堆垛合理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推行五五堆放,根据货物特点,必须做到过目见数,检点方便,成行成列,文明整齐。

10.仓库保管员对库存、代保管、待验材料以及设备、容器和工具等负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因此坚决做到人各有责,物各有主,事事有人管。仓库物资如有损失、贬值、报废、盘盈、盘亏等,保管员不得采取“发生盈时多送,亏时克扣”的违纪做法。

11.保管物资要根据其自然属性,考虑储存的场所和保管常识处理,加强保管措施,达到“十不”要求,勿使国家财产发生保管责任损失。同类物资堆放,要考虑先进先出,发货方便,留有回旋余地。

12.保管物资,未经科长同意,一律不准擅自借出。总成物资,一律不准折件零发,特殊情况应经科长批准。

13.仓库要严格保卫制度,禁止非本库工作人员擅自入库。仓库严禁烟火,明火作业需经保卫科批准。保管员要懂得使用消防器材和必要的防火知识。物资发放。

14.按“推陈储新,先进先出,按规定供应,节约用料”的原则发放材料。发料坚持一盘底,二核对,三发料,四减数的原则。对贪图方便,违反发料原则造成物资失效、霉变、大料小用、优料劣用以及差错等损失,保管员应负经济责任。

15.领料单应填明材料名称、规格、型号、领料数量、图号、零件名称和材料用途,核算员和领料人签字。

保证物资管理的`安全,严防坏人破坏,严防一切事故发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不准在仓库内吸烟、烧电炉。物资进仓须有严格验收手续,对物资的数量、规格、质量、名称等做到准确无误,同时做好进仓的登记手续。物资出库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发料须有领料凭证,并且手续完备、齐全,否则仓库管理人员有权拒发材料。开展技术革新,不断改善仓库的物资管理工作,减轻笨重体力劳动,做到科学管理仓库,提高工作效率,使物资尽快地投入生产,充分发挥物资的作用。仓库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使本公司的仓库管理规范化,保证财产物资的完好无损,根据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的一般要求,结合本公司的一些具体情况,特订本规定。第二条仓库管理工作的任务:根据本规定做好物资出库和入库工作,并使物资储存、供应、销售各环节平衡衔接。做好物资的保管工作,如实登记仓库实物账,经常清查、盘点库存物资,做到账、卡、物相符。积极开展废旧物资、生产余料的回收、整理、利用工作,协助做好积压物资的处理工作。做好仓库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仓库和物资的安全。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属的各级公司,包括全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第四条仓库管理人员纳入其所在企业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仓库保管员由总公司财务委员会统一安排和调配。仓库物资的入库第五条外购物资到达后,由业务部门经办人填制“商品验收单”一式四份,企业仓库管理员根据“商品验收单”填写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将实物点验入库后,在“商品验收单”上签名,并根据点验结果如实填制“入库规格单”一式三份,送货人须就货物与入库单的相应项目与仓库员核对,确认无误后在“入库单”上签名,做到货、单相符,仓管员凭手续齐全的“商品验收单”和“入库单”的存根登记仓库实物账,其余一联交财务部门,一联交业务部门。第六条企业自身生产的产成品入库,须有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由专人送交仓库,仓管员根据入库情况填制“入库单”一式三份,双方相互核对无误后须在“入库单”上签名,签名后的入库单一联由仓库作为登记实物账的依据,一联交生产车间做产量统计依据,一联交财部作为成本核算和产品核算的依据。第七条委托加工材料和产品加工完后的入库手续类比外购物资入库手续进行办理,但在“入库单”上注明其来源,并在“发外加工登记簿”上予以登记。

公司管理制度

1、管理系统的联络通畅和指挥的不间断,制订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全体人员。

3、根据工作需要,由总经理批准为公司各部门配备办公电话。

4、公司各办公室配备上网设备。

5、手机、办公电话话费实行限额报销制度,按照公司话费标准执行,超出自负,办公电话不允许打私人电话,发现一次罚款10元。

6、公司办公电话话费标准:办公室每月限额元,财务部每月限额元,其他部门每月限额元。

7、话费费用报销由财务部统一办理。

8、公司配备的办公直拨电话、分机、传真机、计算机由办公室统一检查使用情况和登记情况。

9、通讯设备使用人必须对通讯设备认真保管,传真机设专人管理,直拨电话、分机谁使用谁管理。

10、通讯设备如发生损坏经专业人员维修鉴定,为非正常损耗,由当事人承担维修费用的70%,发生丢失(不论任何原因)当事人承担另购机费用的80%,所承担费用以现金形式交纳到财务部。

11、各部门办公话费若超出限额,超出部分能查明当事人,由当事人承担,查不出当事人由部门全体人员承担,每月10日前以现金形式交纳到财务部。

12、本规定由办公室制订,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并由办公室负责检查与解释。

13、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基本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明确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程序和要求,规范学校基本建设行为,实现公平、公正、公开,使学校的基本建设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现就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学校要切实加强基本建设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小组、以及招(议)标和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小组。各小组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各司其责,确保工程质量高、进度快,安全有保证。

二、严格执行申报和备案制度。基建工程必须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凡投入3000元以上的项目,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向县局申报立项,县局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经批准后方可实施;3000元以下500元以上的项目,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向县局基建办申报备案后再予以实施。严禁将3000元以上的项目拆解为3000元以下的小项目,分散处理入账;严禁擅自更改工程规模,特殊情况的需经县局批准。

三、严格落实招(议)标。基建维修项目一律实行招(议)标制度,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暗箱操作。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县局基建办、监察室组织招投标,1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学校通过比价或询价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并报经县局基建办审批后实施。

四、严格质量监管。学校工程质量监督小组必须严格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施工,确保质量无问题。工程结束后,须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县局基建办和学校共同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五、严格资金管理。大型工程需严格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付款,严禁超进度付款和超标准付款,并按规定预留质量保证金。加强工程审计,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过有资质部门的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小型基建维修工程,需由县局基建办和学校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付款。学校基建工程决算付款必需经县局基建办签字,无县局批准的《洪泽县中小学基本建设项目申报表》和基建办负责人签字的一律不得付款。付款时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把关,否则将严肃追究校长和财务人员的责任。

六、健全基本建设档案。学校基建工作各项资料必须收集整齐、明确专人,给予专柜,妥善保管。认真履行付款相关规定,按照要求,规范装订,以备检查。

公司管理制度

1.2改进设备性能以满足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的要求,设备管理程序公司管理制度。

适用于全公司的设备管理,包括设备部和人资行政部门的办公设备(以下通称设备管理部门)所管辖的所有设备。

3.1设备管理部门负责:

3.1.1跟踪和了解本行业装备发展的信息,选择先进适用的技术设备,定期向总经理递交引入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动态情况报告。

3.1.2对现有设备施行全面管理

a.整理设备资料(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单、随机备件及工具清单等)归档;

b.建立设备使用和维修档案;

d.编制《设备年度检修计划》、《设备检修程序》;

e.直接领导机修动力车间对动力设备和公用设备进行管理;

g.编制易损件的合理库存量;

h.主持第五级设备检查,督导、验证和评价下级的设备管理;

i.每月一次将整机、零配件供应商和修理情况资料报财务部门汇总存储,管理制度《设备管理程序公司管理制度》。

3.1.3接受总经理的指示,搜集汇总设备使用意见,记录设备缺陷,编制设备技术改造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2设备使用部门负责:

3.2.1正确操作使用设备;

3.2.2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

3.2.3设备的现场保管;

3.2.4设备缺陷的及时如实汇报。

4.1设备购置和更新

4.1.1设备管理部门根据公司规划和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每半年或总经理有指示时向总经理递交“设备购置的技术经济分析报告”,并附报“设备购置计划”。

4.1.2总经理对下述资料组织论证:

a.召集设备管理部门及设备使用部门负责人讨论;

b.组织对两家以上的供应商进行询问报价;

c.必要时聘请专业人士征询意见。

通过论证要对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维修性、安全性、售后服务等项目作出评价并记录,按择优选定的原则,对“设备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4.1.4由采购部或总经理指定的人员按照《采购控制程序》执行采购。

4.1.5设备到厂后,由供应商安装试机或由我司人员安装试机,达到预期的技术参数后,由使用部门、采购部门和设备部代表共同验收,并填写“设备入厂验收表”及“重点设备安装、调试记录表”。

4.1.6设备管理部门对已购置的设备:

收集资料,进行分类、编号、归档,并填写“机器设备一览表”;

b.在设备上进行标识;

c.填写“设备移交清单”移交给使用部门,并按《设备使用前培训考试规定》,对设备使用部门的负责人和操作工进行培训和考试。

d.对设备运行和完好检查进行记录统计。

4.2设备的保养与维修

4.2.1设备管理部门

公司管理制度

1、上班时着装整齐、坐姿端正,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和个人形象。

2、公共办公场所桌面、地面、烟灰缸做到日日清洁,值日人员每天提前做值日,避免影响工作。

3、非计时人员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上、下午上班前及时到办公室签到,未按时签到者按公司制度执行。

4、每位员工均应将本人工作场所必需物品放置整齐,不经本人允许外人不得动用。

5、公司电脑专人使用,并有保密措施。上班时间不得使用电脑练习打字、玩游戏、聊天、上网浏览与工作无关内容。下班时间经过允许员工可以进行学习。

6、办公室谢绝吸烟、严禁大声喧哗,吵闹、严禁闲聊,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7、各部门的工作文件作废时,需做撕毁处理。

8、办公室人员要树立服务意识,要在上级与下级、部门与部门之间起桥梁作用。

9、禁止使用公司电话打私人电话或用公司电话聊天,包括打入的电话。

10、办公室人员在工作接触中或在接听电话中要使用文明用语: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

11、下班时随手整理自己的.办公桌。最后离开的人员应关闭空调,关窗,断电,锁门。

13、员工应注意环保和节约,尽量不使用一次性茶具。

14、危险品严禁带入办公区域。

此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支持、指导和管理,促进各子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股东的权益,提高投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三条企管信息部是母公司管理子公司事务的专业职能部门,负责子公司信息归口管理和协助母公司行使控股股东的权利。

第四条母公司企管信息部和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相关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子公司遵守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将作为子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的绩效考核的因素之一。

第六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八条子公司对改制改组、收购兼并、投资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需按《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须事先报告母公司企管信息部和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母公司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母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十条子公司股东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议应于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四个月内举行。子公司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股东会会议和两次董事会会议、一次监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且须由到会股东、董事或监事签字。子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决议应在作出2日内报母公司企管信息部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并结合自身情况,在子公司章程中或单独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节董事

第十二条子公司董事除《公司法》和子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外,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提出董事会会议提案;

2、提请召开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3、尽职参与董事会会议,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权利和职责;

4、关注、质询子公司经营管理情况;

5、及时审阅子公司报送文件和生产经营信息;

6、配合董事长撰写董事会工作报告;

7、参与撰写派出高级管理人员评价报告、制订派出高级管理人员的奖惩方案;

8、分析子公司经营运作状况,提出增资、减资或清算建议;

9、分析、参与制订子公司战略规划及投资规划,研究改制、融资等可能性;

11、与合作方股东、董事进行沟通和协调。

第二节董事会

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其中一次应在每年年底之前3召开,主要审议下一年度经营目标和预算计划;另一次会议(年度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召开。

第十四条董事应将董事会会议内容提前10日通知企管信息部和董事会秘书,以便企管信息部作相应的资料和会议准备。

第十五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法》并结合自身情况在子公司章程中或单独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节监事

第十六条子公司监事除《公司法》和子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外,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提请召开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列席股东会会议;

2、检查子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制度;

3、监督子公司董事和经理的经营行为;

4、提交监事会或监事工作报告;

5、尽职履行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职责;

7、通过子公司经理层和监事会、董事会将母公司的建议、评价和要求落实;

8、与合作方股东、董事、监事进行沟通和协调。

第二节监事会

第十七条有三名以上监事的子公司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监事会议,并向股东会提交监事会或监事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母公司派出高级管理人员(下称“派出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派出人员必须向企管信息部提交定期书面经营述职报告,至少每半年一次;

2、派出人员必须根据母公司预算编制及调整流程,及时做好本公司预算编制和调整工作;

3、及时向我方董事、监事和企管信息部、董事会秘书汇报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如巨额亏损、资产损失、严重违法经营、行政法律处罚、主要人事突然变动等,发现上述情况应在五天内报告企管信息部。

4、除母公司派出到子公司财务人员之外,其他人员原则上隶属于子公司自行管理。

第十九条应推进子公司董事会进行绩效考核,并体现以下关键绩效指标:

1、董事会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2、财务方面: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经营性现金流量等;

3、市场开拓方面:市场占有率、主营产品在行业中的地位等;

4、内部管理方面:制度是否健全、实际执行情况等;

5、研发方面:新产品数量、自主开发含量、自主开发产品占销售收入的比重;

6、服务方面:用户满意度、投诉和诉讼情况等;

7、执行《子公司管理制度》情况,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情况;

8、企管信息部认为应作为绩效考核的其他指标。(根据子公司具体情况,可以选取全部或部分关键绩效指标)

第二十条对关键绩效指标的权重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2、个案原则。鉴于不同子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同,权重按个案原则确定;

3、子公司董事会经营目标完成方面的指标权重一般不少于50%。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绩效考核执行程序如下:

1、考核组织。企管信息部协助组织子公司董事、监事、母公司主管领导等分别对子公司年度经营绩效作出独立评估,在此基础上采用一定的平均或加权方法得到统一的评估值。此评估值提交子公司董事会,作为评价子公司管理层经营业绩的依据之一。

2、确定、调整考核指标和权重。每年年度子公司董事会召开之前,子公司董事、监事、母公司主管领导与子公司管理层充分沟通,就考核指标、权重的调整取得一致,并报董事会和母公司总经理审核。

3、母公司董事会确定考核目标值。

4、下次年度子公司董事会召开之时,母公司董事会根据目标值和实际完成业绩情况评价子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的经营绩效。

5、母公司董事会根据子公司经营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对管理层整体奖惩方案。

第二十二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模型和指标,原则上参考母公司考核体系。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执行程序如下:

1、考核组织。企管信息部协助组织子公司董事、监事、主管领导、母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相关部门等分别对子公司高管人员个人上年度业绩作出独立评价,在此基础上采用一定的平均或加权方法得到统一的评分值。此评分值作为子公司董事会评价子公司管理层个人经营业绩的主要依据。

2、确定、调整考核指标和权重。企管信息部协助组织子公司董事、监事、主管领导、母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相关部门等根据各子公司实际情况,审议确定考核指标和权重,报子公司董事会和母公司总经理审核。

3、子公司董事会根据个人目标值和实际完成业绩情况,评价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的个人业绩。

4、子公司董事会根据对管理层奖惩方案,结合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制定具体奖惩方案。其中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的奖惩方案由子公司董事长提议,母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奖惩方案由子公司总经理提议,子公司董事会通过。

第二十四条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第二十五条子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十六条子公司应遵守母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及其他财务制度,执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子公司下述会计事项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执行:

(一)母公司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遵循谨慎、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原则,制订并经母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的关于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准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子公司应按规定执行,并在会计报表中予以如实反映。

(二)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母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三)子公司应当按照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母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二十七条子公司应定期向母公司提供季度(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材料。子公司应当在季度、半年度、年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母公司企管信息部和财务部提交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

第二十八条子公司财务部接受母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监督,母公司审计部有权不定期对子公司实施内部审计。内部审计结果作为对子公司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九条为有利于资金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母公司有权对各子公司的闲置资金实行统一调剂管理。

第三十条未经母公司或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子公司不得擅自对外担保、对外借款、资产抵押、债券发行、资产处置、变卖、清理等。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外融资、投资、资产处置,需在其董事会批准的额度和权限内,并抄送企管信息部和母公司财务部。

第三十一条子公司要严格资金管理,各类款项的支付、划转均需由子公司负责人签批后执行;要严格生产成本、费用管理,建立健全生产成本、费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母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子公司董事长辞职要进行离岗审计。

第三十四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第三十五条经母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该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三十六条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适用子公司内部审计。

第三十七条子公司在报批投资项目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和可行性论证,向母公司企管信息部提交的投资方案,必须是可供选择的可行性方案。

第三十八条子公司发展计划必须服从和服务母公司的总体规划,在母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三十九条子公司在具体实施项目投资时,必须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预期投资效果,及时完成项目决算。

第四十条子公司在建工程和实施中的对外投资项目,应当按季度、半年度、年度定期向母公司企管信息部报告实施进度。项目投运后,应当按季度、半年度、年度统计达产达效情况,在会计期间结束后的十天内书面向母公司企管信息部提交情况报告。

第四十一条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提供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提供所有对母公司形象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内幕信息;

(五)子公司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子公司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第四十二条《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适用于子公司。

第四十三条子公司与企管信息部共同确定专人(称为“信息责任人”,一般应为办公室主任或财务负责人)负责与企管信息部的信息接口工作。

第四十四条母公司通过企管信息部传送的信息,送达子公司信息责任人即视为送达子公司。子公司送达企管信息部即视为送达母公司。

第四十五条企管信息部是各子公司信息汇总部门。企管信息部、母公司各职能部门与子公司之间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文件传送程序须遵循以下原则:

1、母公司各职能部门需要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及下达文件、通知等信息予子公司,其中涉及到工商登记资料、重大合同、公司重大决议等的,同时应报企管信息部备案,或通过企管信息部来转达。

2、母公司管理支持、技术研发、市场销售、生产制造等部门若需要母公司下属子公司的合作、帮助或提供信息,企管信息部应协助和子公司相关负责人联系接洽。

3、子公司向母公司其他部门提出要求合作、支持、信息提供等,企管信息8部应协助协调和沟通。

4、子公司重要信息涉及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容的,须同时向母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四十六条子公司与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及母公司其他主管领导的文件、汇报制度如下:

3、企管信息部应就子公司报送、请求审阅或表决文件中某些议题,向董事、监事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提请董事会秘书组织召开我方董事、监事预备会议。

第四十七条子公司应当向母公司财务部定期报送以下文件:

1、月度财务报表;

2、月度经营情况说明;

3、季度经营情况报告;

4、季度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5、中期和年度财务分析报告;

第四十八条子公司应当就发生的以下重大事项向母公司企管信息部和董事会秘书提交临时报告:

1、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2、对外投资行为;

3、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5、大额银行退票;

6、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7、遭受重大损失;

8、重大行政处罚;

9、《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子公司定期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至少每季一次,讨论、分析、确定子公司重大经营事项,制作会议纪要,并及时报送企管信息部。子公司认为是重要事项的,应邀请企管信息部派员列席。

第五十条企管信息部定期对子公司进行实地调研,子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9合。如对生产经营情况有疑问,企管信息部应书面提出,子公司应予明确书面解释。

第五十一条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计划、组织和管理,对外投资项目的确定等经济活动,除在满足市场经济条件的前提下,还应满足《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母公司经营总目标,长期规划和发展的要求;各子公司的经营目标及发展规划必须与母公司的总目标及长期发展规划保持相互协调和总体平衡,以确保母公司总目标的实现及稳定、高效的发展。

第五十二条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内部管理、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应接受母公司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母公司与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业务,应按照《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子公司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和对外投资过程中,对涉及重大对外投资、重大损失和重大合同的履行等经营活动,应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收集资料,履行报告制度,以确保母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第五十五条子公司制订的战略规划、预算需经过母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子公司自行制订的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办法需先经母公司企管信息部预审、预审通过后经子公司董事会通过。

第五十六条各职能体系:市场、采购、财务、人事、质量、研发等系统要根据此管理制度分别制订子公司业务管理规定报企管信息部备案。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适用于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各子公司。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母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条本制度自母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司的利润分配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具体利润分配办法。

第三条 公司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净收益。

第四条 营业利润是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扣除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后的差额)加其他业务利润,减去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及财务费用的差额。

第五条 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差额。

第六条 营业外净收益是指营业外收入扣除营业外支出后的差额。

第七条 公司集中统一进行利润分配,各分公司无权进行利润分配。

第八条 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应在每年年底结账后,根据当年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提出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第九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税前不能弥补的以前年废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公益金应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5%至10%提取。

(五)支付优先股股利。

(六)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七)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十条 公司使用公积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必须符合规定用途并经过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用公积金转增资本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依法办理增资手续,取得合法的增资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必须按董事会批准的数额转账。

第十四条 公益金只能用于集体福利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公司发展规划和近几年的盈利状况制订适当的股利政策。公司可选择的股利政策主要有:

(一)剩余股利政策;

(二)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

(三)固定或持续增长的股利政策;

(四)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

第十六条 股利政策应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拟定,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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