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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计划(实用20篇)

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计划(实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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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审判培训心得体会

近日,我受邀参加了一次由法院举办的民事审判培训。通过这次培训,我深刻体会到了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在培训中,我收获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知识,对法院的工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下面我将就这次培训的五个方面进行一番总结和体会。

第一,理论知识的学习。在培训中,我们学习了大量关于民事审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理论知识。这些知识为我们将来的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培训中,我深深感受到这些理论知识背后的深度和广度,它们不仅是我们工作的指南,也是我们正确判断案件、制定合理判决的依据。通过学习,我对法律的理解更加深入,对民事审判的法律程序和要求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第二,司法实践的模拟演练。在培训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大量的模拟案件的扮演和模拟法庭的庭审过程。这些演练让我更加直观地感受到了法庭的氛围和程序。通过角色扮演,我能够更好地理解各方当事人的立场和诉求,并学会了如何在庭审中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谋划,同时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这些模拟演练对我今后的审判工作将起到积极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专业技能的提升。在培训中,我们还学习了一些关于民事审判的具体技巧和方法。例如,如何正确把握法律事实,如何评估证据的可信度,如何运用法律规则解决纠纷等等。这些技能在实际工作中非常实用,能够帮助我更好地理清案情、判断案件的关键点和争议焦点,并做出更加准确和公正的裁判。

第四,沟通交流的能力培养。在培训中,我们进行了大量的小组讨论和集体研究。通过与他人的交流和对不同意见的接受,我逐渐学会了如何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作。在民事审判中,尤其是在合议庭中,良好的沟通和团队合作是非常重要的。通过这次培训,我认识到只有与他人进行真诚的交流、充分共享和借鉴经验,我们才能提高自己的思维能力、审判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职业操守的培养。在培训中,我们不仅学习了案例分析和法律知识,还进行了一些道德伦理的教育。法律是一门道德学科,法官必须具备高度的道德操守和职业精神。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持无私无欲和正直公正的态度,做到公正裁判、公平公正,维护社会正义。这次培训让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法官这个职业的核心价值和使命,提高了我对法官的自身要求和精神品质的思考。

通过这次民事审判培训,我对法院的工作有了更全面和深入的认识。学习了理论知识、模拟实践、专业技能、沟通交流和职业操守等多个方面的内容,我深刻感受到了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和多样性。未来,我将继续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以更高的水平和更严谨的态度投身到法庭工作中,为维护社会公正、保护人民利益做出自己的贡献。

基层法院民事工作计划

系:法学院。

名:樊星。

级:2013级刑事法3班。

法院民庭实习报告。

姓名:樊星学号:

记得第一天到法院报道的情景,青涩带着好奇,如今,为期两个月的实习已经结尾,回顾这两个月的工作生活,自己感受颇多,领导和同事的关心指导,让我很快适应到法院的快节奏生活,使其成为生活中的重要一部分。现将实习期的思想、工作及学习生活作总结报告。

作为一名_员,思想上,始终与_的政策、路线、方针保持高度一致,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践行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领会其要旨,用科学理论武装自己,指导实践工作。我在甘肃政法学院学习的第四个学期,迎来了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法律实践实习活动。本次我选择了到静宁县人民法院自主实习。其主要目的是让我们把在学校所学知识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对司法实践的了解进一步深化对所学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这是我第一次到法院实习,没有实习经验。因为是只是学习了物权法、劳动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特别是民诉法等均尚未涉及,而且是到基层法院实习,所以此次实习的目的主要是熟悉法院的办事机构、工作流程以及案件的立案审结过程等层面上的东西,而不可能涉及做笔录、参与案件讨论、起草判决书等实质上的内容。虽没什么实质的收获,但还是感触颇深,受益匪浅。

第一天因为法院的全体工作人员下午政治学习。第二天正式开始实习,基本无事可做,除了跑跑腿儿送送卷宗或文件。我的实习老师负责民一庭的内勤工作,所以我学会的第一项工作就是拿送报纸和信件。书记员收发当事人出庭传票、开庭权利义务通知书、送达回证、裁判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主要是通过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来完成的,所以信件一天分两次及时拿送。拿送时要注意盖章登记信件,这也是工作程序,避免出错。别看这不起眼的小事,仔细研究起来还大有讲究,疏忽不得,一旦出错整个诉讼程序将受到影响。综合部的一位法官是专门负责诉调对接简报工作的,交给我们几个实习生校对各中院交付打印成册的简报的工作,看看打印样文是否有文字和标点上的错误,也就是找错别字。这使我想起了高考的一道语文题,也是找错字。我不想颂扬可恶的高考题型如何实用,只是想说在学校学的东西到了工作上说不定哪天就会用到,所以书到用时方嫌少,要利用上学时间多学点东西。校对工作需要两种东西,细心和耐心。校对过程中,我们几个讨论了“制定”和“制订”的区别,“装潢”和“装璜”的区别,还查阅了字典。老师告诉我们,曾经因为用词的不同还引发过一场官司。法律的严谨准确又一次实际地印入我的脑海。

我的工作之一就是整理卷宗、制作电子卷宗,这样我们便有足够的机会来翻翻看似神秘的卷宗里都包含些什么东西,人告诉我们,卷宗分正卷和副卷:副卷是合议庭对案件的讨论意见理由等等,是给法院内部看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绝对看不到的;正卷里包括2立案文书、起诉状、应诉答辩状、送达回证、开庭笔录、质证笔录、双方提供的证据等等,正卷是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看的。卷宗不能带离法院,阅卷完毕后应及时送还案件的承办法官或书记员。我在想内卷为何不能公开呢?法官们的高见为何不能与公众见面呢?为什么裁判书、判决书上只是裁判判决的结果而无相关的理由支持呢?这又如何体现法律的透明公正呢?这些问题确实值得我好好思考。

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计划

庭内破产审理程序,预先识别债务人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降低企业重组的制度性成本、提高破产审判效率,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挽救企业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_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破产重整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预重整定义】本指引所称预重整是指在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前,由临时管理人组织并推动债务人与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向法院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并最终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进入破产重整的程序。

第二条【申请主体】债务人、债权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依照本指引规定,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

第三条【申请条件】债务人具备重整原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提出预重整申请:

(一)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较为复杂的;(二)债务人企业规模较大,或在该行业或对该区域经济具有重大影响的;(三)需要安置职工数量较多,或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四)直接受理重整申请可能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信誉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的。

第四条【提交资料】申请人提出预重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预重整申请书;(二)申请人、被申请人主体身份及资格证明;(三)债务人同意履行预重整义务的股东(大)会决议、承诺书,以及除债务人以外的主要利害关系人同意进入预重整程序的承诺书;(四)关于债务人资产与负债、涉诉涉执、预重整草案等具备预重整基本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预重整审查程序】审查预重整申请应组成合议庭,并举行听证。

第六条【预重整受理】经审查符合预重整条件的,应当制作受理预重整申请的决定书,在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并发布公告。不符合预重整条件的,应作出决定书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予受理。

预重整申请审查以及预重整期间均以“破申”案号立案。

第七条【预重整申请的撤回】临时管理人申请转入重整程序前,或预重整参与各方一致同意庭外重组,申请人撤回预重整申请的,一般应裁定予以准许。

撤回预重整申请后再次申请预重整的,本院不予受理。

第八条【预重整费用】受理预重整的,申请人应预交5-15万元作为启动预重整程序的费用。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预重整费用的,裁定按自动撤回预重整申请处理。

前款预交费用将作为临时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的费用和报酬。

第九条【预重整期间】自本院决定预重整之日起至临时管理人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之日止,为预重整期间。

预重整期间为三个月,有正当理由的,经临时管理人申请、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延长一个月。预重整期间不计入破产重整申请审查期限。

第十条【确定临时管理人】决定预重整的,应当确定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可以通过推荐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本院指定。债务人、享有过半数表决权以及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协商一致的,由本院指定临时管理人。法院指定临时管理人可以在利害关系人推荐的临时管理人中选择,也可以采用竞聘的方式指定。

临时管理人应系编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或《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具有企业破产管理人资格的组织机构。

临时管理人确定后应制作决定书,并向临时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送达。

第十一条【临时管理人更换】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认为临时管理人未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向本院提出。

债务人、债权人可向本院书面提出更换临时管理人的申请并说明理由,是否准许更换由本院决定。

第十二条【临时管理人职责】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查明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三)监督债务人履行本指引第十三条规定的义务,并及时向本院报告;(四)根据需要指导、辅助引进重整投资人;(五)制定预重整工作方案,并定期向本院汇报预重整工作进展;(六)推动债务人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协助债务人拟定预重整方案;通过召集前述人员参加会议或通过书面方式征集对预重整方案的意见;(七)向本院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并根据预重整情况提交终结预重整程序的申请或转入重整程序的申请;(八)本院认为临时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债务人义务】债务人在预重整期间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配合临时管理人调查,如实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全面、准确、真实以及合法披露有关企业及其重整方面的信息;

(三)勤勉经营管理,妥善维护企业资产价值;(四)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报告经营中的重大事项;(五)不得对外清偿债务,但清偿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增益或系维持必要基本生产的除外;(六)未经债权人允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七)积极与债权人、意向投资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制定预重整方案;(八)其他应由其承担的预重整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印章规定】临时管理人不单独刊刻管理人印章,可由担任临时管理人的机构以代章方式履行职责。

保全措施的,本市辖区内法院应中止以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相关执行措施或解除相应的保全措施。

预重整期间,对于可能因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影响预重整程序依法进行的,可依临时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申请,裁定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申请保全的,可要求其提供相应担保,拒不提供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保全申请。

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计划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破产,传染病防控地方司法文件现行有效。

正文:

人民法院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许可继续经营或复工复产,或者提请债权人会议决议或经全体债权人同意后,继续经营或复工复产,加大防疫物资供给力度。对于复工复产、继续经营的企业,应指导管理人完善相关制度,全力配合防疫部门做好物资调配工作。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后具备破产重整可能性,当事人申请清算转重整的,应当依法裁定重整。

7.强化继续经营或复工复产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要素保障,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联动机制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信贷融资、信用修复等方面的困难,根据企业特点选择合适的破产经营管理模式,尽力挖掘防疫物资供给潜能。

8.继续经营或复工复产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为生产经营所借款项或者经营期间应支付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应当认定为共益债务,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保障防疫物资产能有效释放。

9.破产企业的库存防疫物资需要先行处分、尽快投入疫情防控的,根据《_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提请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经全体债权人同意,或者由人民法院许可。

10.政府及相关部门因疫情防控需要依法征用属于破产财产的物资、房屋、土地、酒店等的,应当指导管理人积极配合支持,尽快将财产投入防控工作,同时应协调征用单位做好征用补偿。

基层法院民事工作计划

住所地:

被申请人:_____股份有限公司__市__支公司。

住所地:_____。

申请人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__市中级人民法院_民二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一、二审法院的错误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由贵院提审或指定__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的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判决对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中约定的“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中“重置价值”的理解和认定有误。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是定值保险合同。

正如原审法院所认可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即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十条规定“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这项约定是确定保险价值(计算方式)的一种形式,虽没有具体数额的约定,但可以视为对保险价值已经作出约定,故应当被认定为定值保险合同。

对于定值保险合同,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则保险人只要按照双方约定的保险价值或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进行赔偿即可。虽然这有可能造成保险价值高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出现“以旧换新”的局面,在表面上违背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但是这是保险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应当予以尊重。同时,20__年12月9日向社会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了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保险人以约定的保险价值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对于保险金额或保险价值大大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人也可以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以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保险合同。按照约定的计算方式对保险标的进行理赔,实际上并没有超出保险金额,不可能使贵司从中额外获益,更不会违反等价有偿原则。

在本案中,对“重置价值”可以有至少以下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指在估价时点重新建造或购置与保险标的完全相同或基本类似的全新状态下的物品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另一种理解是指购置或构建与保险标的出险时相同状况的财产所需要的金额,可以简单理解为重置价值减去折旧费。

申请人认为,采纳上述第一种理解更符合本案实际。

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__年4月14日给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解释保险价值和重置价值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重置价值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以重新购置或重新建造保险标的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据以确定保险金额。

同时,中保财险公司__省分公司编印的《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对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十条的解释是:“按照重置价值确定,重置价值即重新购置或重建某项财产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

即为重新购置或重新建造,那么就必然意味着是将保险标的恢复到全新状态时的情形,而非出险时的情形。我们也可以从上面论述中看出,无论是监管机构还是保险公司本身,都认可并允许被保险人以超过当时市价的财产重置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允许“以旧换新”。

2、《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若按照上述第二种理解,那么所谓的“按照重置价值确定”,无非是对《保险法》第四十条“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的另外一种表达。“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显然比“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意义明确、特定,作为应当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的有关保险价值的条款,用一种有争议的表达代替是显然没有必要,而且是违反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的。

3、《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上述两种理解都不违背“重置价值”的字面意思,但显然是第一种解释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故应当依法采纳第一种理解方式。

4、经申请人向中保财险公司__省分公司及__市分公司财险部工作人员求证,保险领域及实际理赔中对“重置价值”的理解确指重新建造或购置与保险标的完全相同或基本类似的全新状态下的物品所花费的全部费用。而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__省分公司曾与3月中下旬下发内部文件,要求辖区各分公司“吸取在冰冻灾害中大量超额理赔的教训”,“对于固定资产按原值、原值加成或其它方式(估价)投保的财产保险,不得约定按重建重置价值赔偿。”这也从另一角度说明保险公司之前在理赔时对“重置价值”的态度与第一种解释吻合。因为若按照第二种解释,“重置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那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__省分公司上述文件就是要求所辖个分公司不得约定“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赔偿额,这显然与《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相违背。

但是,由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称该份材料属于内部文件,不便外传,故申请人无法取得该份文件的书面文档。

5、鉴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都没有对“重置价值”做出权威、明确的解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原审诉讼程序中提出的证据和观点也都不能分别完全、充分、必然地支持各自对于“重置价值”所作出的理解和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综上,对“重置价值”作出上述第一种解释,是符合保险双方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较为合理的;也可以较好地平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可以切实贯彻《保险法》、《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立法精神,维护法制权威。

因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重置价值”显然是指在估价时点重新建造或购置与保险标的完全相同或基本类似的全新状态下的物品所花费的全部费用。而原审法院无视当事人之前的约定,错误理解和认定“重置价值”的含义,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理由,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__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__省高级人民法院。

20__年4月8日。

1、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复印件各一份。

2、证据材料一份。

基层法院民事工作计划

第一条^v^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二条^v^的审判权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

(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1983年9月2日修改)。

(三)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1983年9月2日删去第三款)。

第三条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983年9月2日修改)。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六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v^、个人阴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第八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被告人除自己进行辩护外,有权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可以由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为他辩护,可以由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为他辩护。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

第九条(1983年9月2日删去)。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1983年9月2日修改)。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v^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v^常务委员会任免。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条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1983年9月2日修改)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申诉,应当认真负责处理。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纠正。

第十六条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能公平审判,有权请求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是否应当回避,由本院院长决定。

审判人员如果认为自己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需要回避时,应当报告本院院长决定。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v^和全国^v^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v^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1983年9月2日删去第三款)。

法院民事审判培训心得体会

最近我有幸参加了法院举办的民事审判培训班,通过参与课程、听取专家讲座和与同行交流,我对法院民事审判的理论与实践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这次培训中,我学到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知识,并深切体会到了作为一名法院民事审判人员的责任和使命感。

第二段:培训内容与收获。

在民事审判培训班中,我们学习了包括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和核心概念。通过案例分析和模拟法庭的角色扮演,我们了解了判决的标准和程序。此外,还有一些专题课程,比如证据的收集和保全、调解与仲裁等,这些内容都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和工具。通过这些培训,我对民事审判的各个环节有了更全面的了解,更加清晰了判断与解决问题的思路。

第三段:专家讲座和互动交流。

法院还邀请了一些资深法官和专家来为我们授课,分享他们的经验和见解。在这些讲座中,他们系统性地介绍了民事审判的最新发展和改革方向,以及案例分析和实务操作的技巧。与专家进行互动交流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能够提问和解决困惑,还能够从他们的成功经验中汲取力量。这些经验不仅仅局限于法律方面,还包括如何处理复杂案件、如何与当事人有效沟通等等。通过与他们的互动,我进一步增强了自己的专业素养和审判能力。

第四段:团队合作与分享。

培训班中,我们与来自不同地区的法院工作人员一同学习和讨论。大家来自不同的审判背景,有的从事民事审判已有多年,有的刚刚加入法院,因此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经验和观点。我们经常组成小组进行案例分析和角色扮演,通过合作与分享,我们共同探讨问题,并寻找最合理的解决方案。通过这种合作机制,我提高了团队协作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并且从其他人的经验中学到了很多新知识。

第五段:感悟与展望。

通过这次培训,我深刻认识到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作为一名法院民事审判人员,我们不仅需要熟悉法律法规,还需要灵活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面对复杂的案件、纷繁的证据和多样的当事人,我们需要注重细节,全面把握矛盾和冲突,确保公正和权益的最大化。我深知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和责任,但我也坚信通过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我能够胜任这个职业,并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结:

通过这次法院民事审判培训,我全面了解了民事审判的理论与实践,掌握了判决的标准和程序,并提高了自己的专业素养和审判能力。互动交流和团队合作让我从他人的经验中受益良多,切身感受到了这个职业的责任和使命感。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学习和提升自己,为社会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

法院审判流程工作计划

20年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党的^v^和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的工作部署,按照“七个坚持”的工作要求,为“十二五”规划良好开局提供有力的执行工作保障,结合执行工作实际情况深化“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推动执行工作深入发展。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以下十项工作要点:

一、认真办理各类执行案件,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围绕执法办案第一要务,按照执行实施权与执行审查权分权运行的要求,严格案件执行的条件与程序,确保执行案件的质量;严格遵守办案时限,积极探索集约执行等工作方法,提高执行案件的效率;强化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充分利用督促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挂牌督办、撤销裁定等手段,加大对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增加裁定、督促执行令的适用比例,提高监督指导的规范性;增加典型案例的发布数量,丰富监督指导的手段;扩大听证的适用范围,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注重执行过程中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实现执行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推进强制执行法单行立法工作,完善执行工作的法律基础。执行难问题的产生有多方面原因,强制执行法律制度不完备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仅有30多个条文,规定难免粗疏。制定一部系统、完整、操作性强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对执行原则、程序、措施、方法等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是解决执行难、保障执行工作良性发展的法律基础。要抓住20xx年^v^常委会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机遇,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深化理论研究,完善立法草案,全力推进强制执行单独立法工作,完善执行工作的法律基础。

三、召开第二次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规划执行工作的未来发展。自996年召开第一次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以来,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认真总结十几年来执行工作的发展情况,分析、研究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提出进一步推进执行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措施。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筹备召开第二次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认真做好会议的组织、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等各项准备工作,争取在会议之前制定出台若干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推进执行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文件,开创执行工作新局面,把第二次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办成承前启后、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会。

四、部署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打击规避执行行为。

专项活动是清理积案的有效措施,也是加强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进执行工作的良好契机。为了有效打击实践中存在的各种严重影响执行工作的规避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出台规范性文件,建立规避执行反制机制,对各种不同类型的规避执行行为,采取相应的反制措施,有针对性的解决执行难问题。借鉴全国集中清理执行案件活动与执行工作“两项活动”经验,配合执行规避反制措施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明年将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以切实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实现,维护法律的尊严。

五、深入开展执行工作“两项活动”,巩固“清积”活动成果。为了巩固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成果,实现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与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根据活动方案,20xx年需要做好如下两项工作:一是执行工作“两项”活动的考核验收;二是总结活动经验,部署20*8年度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将创建活动推向深入。

关人员,严格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力求形成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的社会环境。

八、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严格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制度,确保执行救济渠道畅通,及时纠正违法执行行为;强化执行案件全程公开,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出台有关执行异议与执行复议、参与分配、变更和追加当事人、委托执行的司法解释,制定关于评估拍卖、暂缓执行、指定执行与提级执行等工作的规范性意见,对执行程序的重点环节进行系统规范;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解决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问题。

九、积极稳妥推动执行改革,解决执行工作发展的体制障碍。推进优化执行权配置改革,尽快出台规范性文件,按照分权制衡原则对执行权进行科学配置,将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交由执行机构不同部门和人员行使,既保证相互监督制约,又确保执行效率价值的实现。积极探索执行管理体制改革,规范执行内设机构的设置与名称,研究建立执行系统内统一管理、统一协调体制的可行性,探索对执行力量统一管理的组织人事保障体制,实现从管“案”和管“事”向管“人”的延伸。

法院民事审判心得体会

法院民事审判是维护公正、维护法律权益的重要工作。在长期的实践中,我深深地体会到了法院民事审判的重要性和挑战性。接下来,我将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从审判原则、审判方法、审判技巧、审判团队和案件心理等方面,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审判原则是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基石。在审判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审判结果都真实、客观、公正。作为法官,要勇于担当,不受任何外界干扰,只依法办事,不以个人情感为依据来做出判断。此外,要善于运用法律原则和规则,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来支持判决结果,做到法理与事实相结合,以法律明确规定为依据,对当事人达到公正公平的审判。

其次,审判方法是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的关键。在工作中,我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审慎调查、充分听证,收集、审查、鉴定证据,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在审判过程中,我还注重与当事人的充分沟通,尊重当事人的权益,秉持公开透明的原则,耐心解释法律条文和法律程序,确保当事人对审判过程和结果的理解和信任。

第三,审判技巧对于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来说至关重要。在审判中,我坚持求真务实的原则,注重查证事实真相。在庭审过程中,我注重掌握证据链条,运用逻辑推理、引用相关案例等技巧,将案件的证据和事实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有力的论证,确保审判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同时,我还注重言辞的表达和语言的规范,避免使用含糊不清、情绪化的措辞,使判决书更加准确、严谨。

第四,一个高效的审判团队对于保证审判工作质量来说至关重要。作为法官,我始终强调团队协作,注重与其他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紧密配合,利用各自的专长和经验,共同推动案件审查、鉴定、调解等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团队合作中互相学习、互相借鉴,遇到难题时共同探讨,及时解决,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得到审判。

最后,案件心理是一个法官必须面对和处理的重要问题。在接触各种疑难问题和案件中,我学会了保持冷静、理智,对待每一起案件都保持审慎和公正的态度。能够及时调整自己的心理状态,处理好自己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确保自己的情绪不会对案件的处理产生不利影响。同时,我还注重对待矛盾、冲突和压力的处理,通过多方面的调节和妥善的沟通,解决与当事人的矛盾,消除案件审判带来的压力,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总之,法院民事审判是一项充满挑战但又充满意义的工作。通过这些年的实践,我深深地体会到了它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不断提高自己的审判能力,更好地履行我的职责,为维护公正、维护法律权益做出更大的贡献。

法院民事审判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150字)。

作为一名法院的民事审判员,我有幸参与了许多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法院民事审判的重要性和责任。在审判的过程中,我们要秉持公正、客观、合法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下面,我将就我的个人体会谈一谈法院民事审判的困惑和心得。

第二段:案件事实及调查(250字)。

在法院民事审判的过程中,我们首先要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我们会对当事人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询问,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通过证人的作证、相关的文件和物证的展示,我们可以对案件的真相有更加准确的了解。但是,在调查的过程中也有许多困惑。有时当事人隐瞒真相,或者提供虚假证词,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运用法律的知识和经验,通过循循善诱、反复核实等方法,来查明真相,保护公正的裁判。

第三段:法律适用及分析(350字)。

一旦我们对案件的事实有了清楚的了解,下一步就是运用法律知识进行法律的适用和分析。这是一个重要的环节,也是审判员的核心工作。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我们会仔细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查找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案例,以确保我们的判决能够做到公正和合法。然而,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也会有很多困惑和挑战。法律的适用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法律也会不断的演变。所以我们必须时刻更新法律知识,不断学习和深入研究,保证自己的工作能跟上时代的步伐。

第四段:庭审及裁决(250字)。

庭审是法院民事审判的另一个重要环节。在庭审中,当事人会表达自己的诉求和观点,律师会进行辩论和辩护,我作为审判员会对双方的观点进行综合考虑。庭审是一个充满争议和矛盾的过程,我们必须冷静客观地听取各方诉求,并运用法律知识和经验来进行裁决。裁决的过程也是充满责任和困惑的。我们必须权衡各种因素,兼顾公平和正义,做出符合法律精神和司法实践的裁决。

第五段:总结及展望(200字)。

通过参与法院民事审判,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作为一个法官的责任和担当。在审判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始终秉持公正、客观、合法的原则,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中心,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我们要不断学习和更新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展望未来,我会继续努力,不断提高自己的司法水平,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总结(150字)。

法院民事审判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也是一项充满挑战的工作。在我参与审判的过程中,我经历了很多困惑和挑战,但也收获了很多经验和成长。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实践,我相信自己能够更好地履行审判员的职责,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

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述职报告

在新的形势下,人民法院所担负的民商事审判任务的责任重大,民事商事审判已经成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和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重要途径。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为了能够积极稳妥的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在工作中,我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热情的服务态度,认真审理每一起民商事案件,注重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在庭审过程中,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最大限度的调动合议庭组成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细心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解。认真核实证据,查清案件事实,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找准解决问题的切入点,灵活运用调解方式、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调解结案的机会。真正落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审判原则。

民事无小事,事事牵动老百姓的心。为了维护老百姓的利益,在工作中努力改进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态度。一件案件的审理,对法官来讲,只不过是他每天工作的一部分,但对当事人来讲,可能是他人生中的一件大事、一件难事。比如一件简单离婚案件的审判,离与不离可能直接涉及双方当事人今后婚姻及生活的美满与幸福,涉及家庭的和睦与安定。这就考验着一个法官的智慧与法律知识的运用及专业水平。所以我们在对每件案件的审理上都严格把握案件的质量关,注重从程序到实体每个环节的审理。近一年下来,我们全力以赴,圆满的完成了各项审判指标任务。我们全庭同志一手抓办案进度,一手抓办案质量,把每件案件的审理,都看作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看待,经常加班加点制作修改法律文书,进行送达宣判,尽量缩短办案周期,所有案件都在审限期内审结。

2020年度到目前为止,本庭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356件(含旧存19件),审结326件,结案率91.57%,收案比上年度同期下降2.67%,结案上升9.35%。我本人收案176件(含旧存8件),结案167件,结案率为94.88%。在所审结的案件中,判决76件,调解56件,撤诉26件,移送3件,裁定驳回起诉5件,调撤率为52.69%。审限内结案率为100%,公开审判率为100%。在所审结的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结135件,普通程序审结32件,简易程序适用率为80.84%,涉诉信访案件为零。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30日公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民事案件。纪要明确提出,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这份纪要规定,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纪要同时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提出探望未成年子女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人格塑造的重要意义,并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和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权。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

在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方面,这份纪要对实践中较为疑难的`有关夫妻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形成的保险价值和保险利益分配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份纪要同时提出,要注重探索家事审判工作规律,积极稳妥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做好反家暴法实施工作,及时总结人民法院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止家庭暴力的成功经验,促进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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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述职报告

在政治学习方面,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参加“两学一做”的教育活动,认真做好学习笔记,撰写学习心得,自己始终认为,人要活到老学到老。如果不学习,知识就会老化,思想就会僵化,能力就会退化。为了更好的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我在作好审判工作的同时,始终把学习当作一种生活态度,一种工作责任,一种精神追求。我始终把加强政治学习、提高政治素养摆在自身建设的首要位置,除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各种学习教育活动及培训以外,还根据自身的实际,坚持学习工作互相促进,以学习促进工作,以工作促进学习,做到学习形式多样,学习内容丰富,学以致用。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司法为民本领,提高司法为民水平。同时还认真钻研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理论。探究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解决审判工作出现的疑难复杂案件。积极面对和参与法院系统的司法改革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的审判能力。通过学习,在工作中掌握主动权,为进一步做好审判工作,奠定了良好的政治业务基础。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30日公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民事案件。纪要明确提出,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这份纪要规定,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纪要同时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提出探望未成年子女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人格塑造的重要意义,并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和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权。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

在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方面,这份纪要对实践中较为疑难的有关夫妻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形成的保险价值和保险利益分配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份纪要同时提出,要注重探索家事审判工作规律,积极稳妥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做好反家暴法实施工作,及时总结人民法院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止家庭暴力的成功经验,促进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据介绍,20xx年12月23日至24日,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是在党的xx届五中全会提出“十三五”规划建议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重要的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对于人民法院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常态,更加充分发挥审判工作职能,为推进“十三五”规划战略布局,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一个百年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历史意义。

《纪要》共八个部分36条,就婚姻家庭、侵权、房地产、物权、劳动争议、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等纠纷案件的审理以及民事审判程序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于及时满足民事审判实践需求,切实统一裁判思路、标准和尺度,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据了解,对于纪要规定的有关问题,在充分积累经验并被证明切实可行时,最高人民法院将及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

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汇报材料

各位主任,各位委员:

一、取得的成绩。

县法院坚持以“公正和效率”为主题,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努力推进民事审判工作,为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一是充分发挥了民事审判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

作用。县法院牢固树立和谐司法理念,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加大审判力度,两年来依法审结家庭婚姻、损害赔偿、劳动争议、房地产买卖等民事案件2521件,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积极实行司法救助制度,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优先受理、集中审理交通案件、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民事纠纷案件,注重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强化诉讼调解,将调解贯穿于办案的每一个环节,通过耐心细致地说服教育,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尽量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近两年,县法院民事案件调处率大幅上升,受到省高院和市中院的多次表彰。

二是民事审判能力不断提高。县法院不断深化民事审判管理和审判组织改革,严格审判流程,落实公开审判和人民陪审员制度,不断提高民事审判能力。在“三城同创”、城市拆迁改造中,依法审理涉及拆迁安置、土地征用补偿、房地产开发、影响城市化进程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判。积极审理涉农案件,帮助化解村级债务80余万元,促进新农村建设。注重审理好企业债务纠纷、产权纠纷等群体性诉讼案件,没有发生一起因审理不当而引起矛盾激化案件,信访也明显减少。

三是法庭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县法院注重人民法庭建设,根据方便审理、方便诉讼原则,投资近50万元对宝应湖法庭进行装修改造,恢复宝应湖法庭到宝应湖农场办公,使全县除黎城、戴楼、金南以外的八个镇的群众更加方便与法庭联系。在资金比较紧张的情况下,优先为民事审判庭和审判人员分别配备电脑、车辆、电子印章等先进的办公用品。针对民事审判面广量大,政策法律性强的特点,将新录用的大学生安排到法庭锻炼,将一些责任心强、善于做思想工作的优秀法官调到民事审判庭,充实审判力量。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审判队伍的素质需进一步提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越来越强,民事案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面对案件增多、情况复杂、矛盾集中、法律要求提高、审理难度加大等新的变化,审判人员的观念还没有完全转变,审判能力和方法还不适应,少数审判人员仍然还按照老经验办案,工作缺少耐心,做群众思想工作和调解纠纷能力不高。

二是审理质量和效率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上诉案件、发改案件仍然偏多,案件平均审理天数偏长。客观上由于民事案件数量剧增,存在案多人少、诉讼费用大幅度下降等原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质量和效率。

三是调解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对调解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认识还不够到位,对复杂疑难案的调解能力还不强。有的是判后释法未跟上,往往是案结“了事”,而不是案结事了,出现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甚至缠访等。

三、

几点建议。

一要充分认识民事审判在法院工作以及构建和谐金湖中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民事案件数量剧增,占法院案件的比例由06年的33%到今年一季度的61%,民事审判工作已经成为法院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民事审判工作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审判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整个法院的工作和法院在外界的形象。同时,民事审判工作又有着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定纷止争的特殊作用。因此,民事审判工作在构建和谐金湖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县法院要转变对民事审判工作的认识,积极谋求公正司法与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不断创新思路,创新手段,使民事审判工作成为法院面向社会、服务基层、展示形象的一个窗口和平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支持和帮助法院,加大对民事审判工作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力度,切实解决案多、人少、钱缺等困难,以充分发挥民事审判的功能。

二要努力提高审判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审理质量。要充实民事审判法官队伍,加强审判队伍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司法能力,提高案件审理质量,提高审理疑难复杂案件能力。要加强对民事审判队伍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司法作风、遵章守纪等教育,认真搞好民事审判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起审判队伍“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形象。审判中努力做到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以公正为原则,以公平为目标。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民事案件的执行力度,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的累诉。做到能理解的不指责,能化解的不立案,能调解的不诉讼,能和解的不判决,能劝解的不强制,努力为维护稳定、推动发展、促进和谐发挥应有的作用。

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述职报告

维护司法公正,必须有一支清正廉洁的法官队伍。各个审判庭的庭长虽然不是一个什么了不起的职位,在司法改革之前他的级别最小的连个副科级都够不上。但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他起到承上启下、上传下达的作用。且他的使命是“一岗双责”。何谓“一岗双责”,就是一个岗位承担两方面的责任。庭长既要抓好业务工作,也要以同等的注意力抓好队伍建设,带好队伍。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审判行业曾经存在的吃、拿、卡、要和冷、横、硬、推、拖等热点问题,我们组织全庭同志,认真学习贯彻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的“四条禁令”、“八个不准”、“六个严禁”以及法官法规定的法官不准有的“十三种行为”。在具体工作中,自己率先垂范,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时刻按照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顾全大局,坚持原则,清廉自律,警钟长鸣。经常开展学习教育,正确对待名利、权利,坚定信念,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正确运用国家赋予的审判职权,不吃拿卡要,不以案谋私,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办案不拖延,对当事人不偏袒,自觉抵制审判行业的不正之风,树立自身的良好形象。全庭工作人员无任何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无信访、零投诉,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肃。

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述职报告

回顾近一年来的工作,虽然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当事人的期盼还相差甚远。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一是政治理论学习的针对性、主动性不够,理论学习水平和层次不高。二是有些案件的审理过程过于急躁,没有用更多的时间调解,急于判决,过分的追求结案率,案件质量有所下降。三是个别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审判理念还有待于提高,司法及法律专业水平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老牛自知夕阳晚,不用扬鞭自奋蹄。本人再有不到两年的时间即将退休。审判庭庭长,这将是自己在工作中的最后职位。本人是本院员额法官中年龄最大的一个。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努力做到以下几点:一是继续加强理论学习,特别是对十九大精神的学习,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规范我们的工作学习。提高本人的司法水平和驾驭审判工作的能力,努力适应日益复杂和不断出现新问题新类型的审判环境,努力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二是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所有的案件严格按审判规程进行操作,大胆探索新时期民事审判工作的新特点。强化创新意识和为民意识,及时与上级法院及其他庭室进行沟通、尽量避免差错案件的发生。三是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清清白白做人、堂堂正正做事,用自身的良好形象和更加出色的工作成绩回报组织对我的培养和信任,站好最后一班岗。

以上是我2020年度的工作述职,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

为深入学习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和全国禁毒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水平,推动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取得更大成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至12日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出席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及部分中级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央对禁毒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总结了近年来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当前我国毒品犯罪的总体形势和主要特点,明确了继续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审判指导思想,研究了毒品犯罪审判中遇到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并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禁毒工作作出具体安排部署。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总体要求。

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厉行禁毒是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和坚决主张。近年来,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禁毒委员会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全面落实综合治理措施,有效遏制了毒品问题快速发展蔓延的势头,禁毒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2014年6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分别听取禁毒工作专题汇报,、分别对禁毒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共中央、国务院首次印发了《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并下发了贯彻落实分工方案。国家禁毒委员会制定了《禁毒工作责任制》,并召开全国禁毒工作会议对全面加强禁毒工作作出部署。

依法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积极参与禁毒工作是人民法院肩负的一项重要职责任务。长期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禁毒委员会的决策部署,扎实履行刑事审判职责,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大力加强禁毒法制建设,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均取得显著成效,为全面、深入推进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同时,应当清醒地看到,受国际毒潮持续泛滥和国内多种因素影响,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仍将处于毒品问题加速蔓延期、毒品犯罪高发多发期、毒品治理集中攻坚期,禁毒斗争形势严峻复杂,禁毒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加强禁毒工作,治理毒品问题,对深入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幸福安康,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从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毒品问题的严峻性、长期性和禁毒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切实增强做好禁毒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对禁毒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国禁毒工作会议精神,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禁毒工作。

一是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运用刑罚惩治毒品犯罪,是治理毒品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禁毒斗争的主要方式。面对严峻的毒品犯罪形势,各级人民法院要继续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指导思想。要继续依法严惩走私、制造毒品和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严厉打击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和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要加大对制毒物品犯罪、多次零包贩卖毒品、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的惩处力度,严惩向农村地区贩卖毒品及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毒品犯罪。要更加注重从经济上制裁毒品犯罪,依法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充分适用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并加大执行力度,依法从严惩处涉毒洗钱犯罪和为毒品犯罪提供资金的犯罪。要严厉打击因吸毒诱发的杀人、伤害、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次生犯罪。要规范和限制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从严把握毒品罪犯减刑条件,严格限制严重毒品罪犯假释,确保刑罚执行效果。同时,为全面发挥刑罚功能,也要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体现区别对待。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初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给予从宽处罚,以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要牢牢把握案件质量这条生命线,既要考虑到毒品犯罪隐蔽性强、侦查取证难度大的现实情况,也要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引导取证、举证工作围绕审判工作的要求展开,切实发挥每一级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对于拟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在证据质量上要始终坚持最高的标准和最严的要求。

二是深入推进毒品犯罪审判规范化建设。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并解决审判中遇到的突出法律适用问题。各高、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大审判指导力度,在做好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同时,通过编发典型案例、召开工作座谈会等形式,不断提高辖区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复核毒品犯罪死刑案件中发现的问题,要继续通过随案附函、集中通报、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加强审判指导;对于毒品犯罪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适时制定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统一法律适用;对于需要与公安、检察机关共同解决的问题,要加强沟通、协调,必要时联合制发规范性文件;对于立法方面的问题,要继续提出相关立法建议,推动禁毒法律的修改完善。

三是不断完善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落实禁毒工作责任,按照《禁毒工作责任制》的要求和同级禁毒委员会的部署认真开展工作,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整体工作规划,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抓好贯彻落实。要进一步加强专业审判机构建设,各高级人民法院要确定专门承担毒品犯罪审判指导任务的审判庭,毒品犯罪相对集中地区的高、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探索确立专门承担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合议庭或者审判庭。要建立健全业务学习、培训机制,通过举办业务培训班、组织交流研讨会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毒品犯罪审判队伍专业化水平。要推动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禁毒长效合作机制,在中央层面和毒品犯罪集中地区建立公检法三机关打击毒品犯罪联席会议制度,探索建立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信息通报、反馈机制,提升打击毒品犯罪的合力。

四是加大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力度。要充分利用有利时机集中开展禁毒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和毒品犯罪高发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要将“6·26”国际禁毒日新闻发布会制度化,并利用网络、平面等媒体配合报道,向社会公众介绍人民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及禁毒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公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要加强日常禁毒法制宣传,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通过庭审直播、公开宣判、举办禁毒法制讲座、建立禁毒对象帮教制度、与社区、学校、团体建立禁毒协作机制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要突出宣传重点,紧紧围绕青少年群体和合成毒品滥用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人民群众自觉抵制毒品的意识和能力。要延伸审判职能,针对毒品犯罪审判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和社会管理漏洞,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加强源头治理、强化日常管控的意见和建议,推动构建更为严密的禁毒防控体系。

二、关于毒品犯罪法律适用的若干具体问题。

会议认为,2008年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较好地解决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面临的一些突出法律适用问题,其中大部分规定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仍有指导意义,应当继续参照执行。同时,随着毒品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加以研究解决。与会代表对审判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但《大连会议纪要》没有作出规定,或者规定不尽完善的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就下列问题取得了共识。

(一)罪名认定问题。

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购毒者接收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的毒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代收者明知是物流寄递的毒品而代购毒者接收,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购毒者有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的共同故意,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代收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贩卖毒品、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传授制造毒品等犯罪的方法,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行为人开设网站、利用网络聊天室等组织他人共同吸毒,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等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二)共同犯罪认定问题。

办理贩卖毒品案件,应当准确认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并与居中倒卖毒品行为相区别。居间介绍者在毒品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发挥介绍联络作用,通常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但不以牟利为要件;居中倒卖者属于毒品交易主体,与前后环节的交易对象是上下家关系,直接参与毒品交易并从中获利。居间介绍者受贩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购毒者的,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明知购毒者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受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的,与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同时与贩毒者、购毒者共谋,联络促成双方交易的,通常认定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居间介绍者实施为毒品交易主体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等帮助行为,对促成交易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对于以居间介绍者的身份介入毒品交易,但在交易中超出居间介绍者的地位,对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重要作用的被告人,可以认定为主犯。

两人以上同行运输毒品的,应当从是否明知他人带有毒品,有无共同运输毒品的意思联络,有无实施配合、掩护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等方面综合审查认定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受雇于同一雇主同行运输毒品,但受雇者之间没有共同犯罪故意,或者虽然明知他人受雇运输毒品,但各自的运输行为相对独立,既没有实施配合、掩护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又分别按照各自运输的毒品数量领取报酬的,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受雇于同一雇主分段运输同一宗毒品,但受雇者之间没有犯罪共谋的,也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雇用他人运输毒品的雇主,及其他对受雇者起到一定组织、指挥作用的人员,与各受雇者分别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对运输的全部毒品数量承担刑事责任。

(三)毒品数量认定问题。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的,可以将不同种类的毒品分别折算为海洛因的数量,以折算后累加的毒品总量作为量刑的根据。对于刑法、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了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应当按照该毒品与海洛因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比例进行折算后累加。对于刑法、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但《非法药物折算表》规定了与海洛因的折算比例的毒品,可以按照《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为海洛因后进行累加。对于既未规定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又不具备折算条件的毒品,综合考虑其致瘾癖性、社会危害性、数量、纯度等因素依法量刑。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客观表述涉案毒品的种类和数量,并综合认定为数量大、数量较大或者少量毒品等,不明确表述将不同种类毒品进行折算后累加的毒品总量。

对于未查获实物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等)、mdma片剂(俗称“摇头丸”)等混合型毒品,可以根据在案证据证明的毒品粒数,参考本案或者本地区查获的同类毒品的平均重量计算出毒品数量。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客观表述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的毒品粒数。

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购买的毒品数量无法查明的,按照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数量;确有证据证明其购买的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不应计入其贩毒数量。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无论毒品纯度高低,一般均应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的数量,并据此确定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但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者为了隐蔽运输而临时改变毒品常规形态的除外。涉案毒品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的正常纯度的,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制造毒品案件中,毒品成品、半成品的数量应当全部认定为制造毒品的数量,对于无法再加工出成品、半成品的废液、废料则不应计入制造毒品的数量。对于废液、废料的认定,可以根据其毒品成分的含量、外观形态,结合被告人对制毒过程的供述等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鉴定机构的意见。

(四)死刑适用问题。

当前,我国毒品犯罪形势严峻,审判工作中应当继续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死刑对于预防和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作用。要继续按照《大连会议纪要》的要求,突出打击重点,对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坚决依法判处。同时,应当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区别对待,做到罚当其罪,量刑时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当地的禁毒形势等因素,严格审慎地决定死刑适用,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1.运输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

对于运输毒品犯罪,应当继续按照《大连会议纪要》的有关精神,重点打击运输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组织、指使、雇用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或者毒枭、职业毒犯、毒品再犯,以及具有武装掩护运输毒品、以运输毒品为业、多次运输毒品等严重情节的被告人,对其中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对于受人指使、雇用参与运输毒品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次数、犯罪的主动性和独立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获利程度和方式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予以区别对待,慎重适用死刑。对于有证据证明确属受人指使、雇用运输毒品,又系初犯、偶犯的被告人,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也可以不判处死刑;尤其对于其中被动参与犯罪,从属性、辅助性较强,获利程度较低的被告人,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对于不能排除受人指使、雇用初次运输毒品的被告人,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尚不属数量巨大的,一般也可以不判处死刑。

一案中有多人受雇运输毒品的,在决定死刑适用时,除各被告人运输毒品的数量外,还应结合其具体犯罪情节、参与犯罪程度、与雇用者关系的紧密性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同时判处二人以上死刑要特别慎重。

2.毒品共同犯罪、上下家犯罪的死刑适用。

毒品共同犯罪案件的死刑适用应当与该案的毒品数量、社会危害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涉案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的,要尽量区分主犯间的罪责大小,一般只对其中罪责最大的一名主犯判处死刑;各共同犯罪人地位作用相当,或者罪责大小难以区分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二名主犯的罪责均很突出,且均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也要尽可能比较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判处二人死刑要特别慎重。涉案毒品数量达到巨大以上,二名以上主犯的罪责均很突出,或者罪责稍次的主犯具有法定、重大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判处二人以上死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并有利于全案量刑平衡的,可以依法判处。

对于部分共同犯罪人未到案的案件,在案被告人与未到案共同犯罪人均属罪行极其严重,即使共同犯罪人到案也不影响对在案被告人适用死刑的,可以依法判处在案被告人死刑;在案被告人的罪行不足以判处死刑,或者共同犯罪人归案后全案只宜判处其一人死刑的,不能因为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对在案被告人适用死刑;在案被告人与未到案共同犯罪人的罪责大小难以准确认定,进而影响准确适用死刑的,不应对在案被告人判处死刑。

对于贩卖毒品案件中的上下家,要结合其贩毒数量、次数及对象范围,犯罪的主动性,对促成交易所发挥的作用,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慎重、稳妥地决定死刑适用。对于买卖同宗毒品的上下家,涉案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一般不能同时判处死刑;上家主动联络销售毒品,积极促成毒品交易的,通常可以判处上家死刑;下家积极筹资,主动向上家约购毒品,对促成毒品交易起更大作用的,可以考虑判处下家死刑。涉案毒品数量达到巨大以上的,也要综合上述因素决定死刑适用,同时判处上下家死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并有利于全案量刑平衡的,可以依法判处。

一案中有多名共同犯罪人、上下家针对同宗毒品实施犯罪的,可以综合运用上述毒品共同犯罪、上下家犯罪的死刑适用原则予以处理。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尽量将共同犯罪案件或者密切关联的上下游案件进行并案审理;因客观原因造成分案处理的,办案时应当及时了解关联案件的审理进展和处理结果,注重量刑平衡。

3.新类型、混合型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

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等)是以甲基苯丙胺为主要毒品成分的混合型毒品,其甲基苯丙胺含量相对较低,危害性亦有所不同。为体现罚当其罪,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可以按照甲基苯丙胺(冰毒)的2倍左右掌握,具体可以根据当地的毒品犯罪形势和涉案毒品含量等因素确定。

涉案毒品为氯胺酮(俗称“k粉”)的,结合毒品数量、犯罪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等因素,对符合死刑适用条件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综合考虑氯胺酮的致瘾癖性、滥用范围和危害性等因素,其死刑数量标准一般可以按照海洛因的10倍掌握。

涉案毒品为其他滥用范围和危害性相对较小的新类型、混合型毒品的,一般不宜判处被告人死刑。但对于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了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且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大,不判处死刑难以体现罚当其罪的,必要时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

(五)缓刑、财产刑适用及减刑、假释问题。

对于毒品犯罪应当从严掌握缓刑适用条件。对于毒品再犯,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对于不能排除多次贩毒嫌疑的零包贩毒被告人,因认定构成贩卖毒品等犯罪的证据不足而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被告人,实施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犯罪及制毒物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缓刑适用。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追缴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充分发挥财产刑的作用,切实加大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力度。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经查确属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如购毒款、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及其收益等,应当判决没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判处罚金刑时,应当结合毒品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获利情况、经济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罚金数额。对于决定并处没收财产的毒品犯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的,应当按照上述确定罚金数额的原则确定没收个人部分财产的数额;判处无期徒刑的,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死缓或者死刑的,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六)累犯、毒品再犯问题。

累犯、毒品再犯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即使本次毒品犯罪情节较轻,也要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尤其对于曾因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刑的累犯、刑满释放后短期内又实施毒品犯罪的再犯,以及在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实施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严格体现从重处罚。

对于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同时引用刑法关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条款,但在量刑时不得重复予以从重处罚。对于因不同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量刑时的从重处罚幅度一般应大于前述情形。

(七)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定性问题。

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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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审判心得体会

近年来,我作为一名法官,有幸参与了许多民事审判工作。通过这些案件的审理和裁决,我深刻地体会到了法院民事审判的重要性和特点。在这个过程中,我深感作为法官,并不仅仅是一个冷冰冰的执法者,而更是一个公正、权威和智慧的仲裁者。

首先,我深刻地认识到法院民事审判的重要性。民事案件涵盖了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关系到个人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人民群众对于民事争议的解决,期望能够得到公正和合理的裁决。而法院则承载着保障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平的重任。因此,审判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在每一个案件中,我都力求细致入微地审理,尽力还原事实真相,公正裁决。当当事人感受到自己的权益得到了保障,社会对法院的认可感便会提升,我也深感自己的工作是多么的有意义。

其次,我体会到了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特点。相比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更加细致而复杂。每一个案件都牵扯到了各种各样的法律规定、证据和争议点。在审理过程中,我时常需要面对各种繁琐的法理问题,研读大量的相关法律文献和先例。同时,还需要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辩护律师的观点,并予以合理的权衡。这需要我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而且还需要灵活运用,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公正裁决。正是这些特点使得民事审判工作变得更加有挑战性和充实。

然而,在实践中我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在某些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只关注个人权益的实现,对法律的认知不够充分,缺乏法律意识。有时候,他们会因为个人情绪或不满而在法庭上言辞激烈,甚至冒犯法官。作为法官,我需要保持冷静和理性,坚守法律底线,不被当事人的言辞所动摇。通过耐心沟通和讲解法律,我希望能够让当事人明白自己的行为对自己的利益是无益的,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自己的权益才是明智的选择。

此外,我还深切体会到作为仲裁者的责任和权力。在民事审判中,我不仅要对案件做出公正的裁决,还需要考虑社会的公平和稳定。在处理相似案件时,我会根据案情的具体不同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灵活运用法律规定,做出符合公正原则和法治精神的判决。正是因为我深知自己这份责任和权力的重大,我在每一个案件中都严格要求自己,确保自己的裁决合法合理,公正可信。

通过参与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我深刻地认识到作为一个法官的使命和担当。民事审判不仅要求我们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更需要有公正、权威和智慧的仲裁能力。通过理性的思考和公正的裁决,我们将维护人民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正因如此,我在这个职业中找到了奉献和成就感,也相信在我不断学习和提升的道路上,我能够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述职报告

首先,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提高政治素养。及时更新法律法规业务储备,定期组织庭内人员学习指导性案例、评析典型案件,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更加适应审判工作需要。

其次,组织庭内干警认真开展以“忠诚、干净、担当”为主题的活动,重点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为打造平安xx、法治xx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及时传达区委、人大、上级法院及本院的各项会议精神,带领全庭人员参加政治学习,增强大局意识和拒腐防变的自觉性。支持庭内人员参加各类业务学习培训,更新知识储备。优化配置庭内审判资源,以老带新,提升庭内青年干警的业务素质。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人性化管理,提升庭室综合素质,确保圆满完成全年审判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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