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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工作计划(热门19篇)

检验检测机构工作计划(热门19篇)



编写工作计划书可以帮助我们合理分配时间和精力,避免工作的重复和冲突,提高工作的整体效益。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工作计划书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检测机构检验员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100字)。

作为一名检测机构的检验员,我有幸参与了许多检验工作。这些年来,我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深感作为一名检验员的责任和使命。在这个职业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检验的重要性,也积累了许多宝贵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专业知识与技能(250字)。

作为一名检验员,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掌握是至关重要的。我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从最基础的检验方法到高级的仪器操作,我都要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才能胜任工作。只有熟练掌握各项技能,才能为客户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结果。同时,不断学习也是必要的,科技的进步带来了新的检验方法和仪器,作为一名检验员,必须与时俱进,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段:严谨认真的态度(300字)。

除了专业知识和技能,严谨认真的态度也是我一直以来坚持的原则。在检验工作中,任何一点疏忽都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我时刻保持警惕,将工作当作使命来对待,绝不马虎或敷衍塞责。每一项检验工作都需要严格按照标准操作,严防个人主观因素的干扰。我时刻提醒自己要保持冷静、细心,不仅关注细节,还要审慎思考,确保每一个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第四段:团队合作与沟通能力(300字)。

在检验机构工作,良好的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也非常重要。我们每天与各个部门和同事密切合作,需要互相配合、相互支持。只有通过有效的沟通和合作,才能确保工作的高效进行。我积极参与团队会议和讨论,分享自己的经验和观点。同时,我也善于倾听和接受他人的建议,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方法。团队合作和良好的人际关系,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也增强了整个机构的竞争力。

第五段:持续学习与自我提升(250字)。

作为一名检验员,学习是一辈子的事业。我深知需要不断学习和自我提升,才能在这个快速发展的社会中立足并成长。除了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我还积极参加各种培训和研讨会,学习一些管理和领导力方面的知识,为未来的晋升和发展做好准备。我相信只有不断地学习和成长,才能更好地适应未来的挑战和变化。

结语(之前写了1125字)。

作为一名检测机构的检验员,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通过严谨认真的态度、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的提升,以及持续学习和自我提升,我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为客户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结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质,为检验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检测机构工作计划

年度质量控制计划。

1、实验室全体人员认真系统学习《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等体系文件,做好新增工作的岗前培训,严格按照质量手册和程序规定要求完成检测任务;集中举办国家新颁布有关实验室检验标准的宣贯和地方实验室检测规范等业务培训学习;聘请有关仪器厂家技术人员讲解仪器使用方法,并进行现场操作演示,进一步提高检测人员技术操作水平。

2、按照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维护规定和计划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并做好记录,对实验室环境进行监控并记录。

3、质量监督员对实验室的日常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仪器设备、试剂药品、检测过程、报告记录等是否符合要求,对不符合工作进行控制并及时予以纠正。

系和技术活动进行管理评审,对管理体系进行必要的改进完善,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有效。

5、仪器管理员按计划于对仪器设备进行送检,并定期自校和做好期间核查。

积极参加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上级单位举办的能力验证、比对试验和考核活动。

三、

结果质量控制。

1、定期采用下列方式监控检测结果的有效性:

(1)进行盲样考核:当使用有证标准物质进行盲样考核时,检测结果在证书标示值及其不确定度范围内为合格。

(2)参加一至两次实验室间的比对或能力验证:当实验室之间或能力比对时,2个同等条件实验室各自测定的平均值间的绝对差值不得大于方法规定的2次重复测定结果间的值,否则为不合格。(3)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具体项目的重复检测:当进行仪器比对时,对2/多台仪器测定的2/多组结果进行统计学分析,当2/多组结果间无显著性差异,为合格。

(4)进行留样检测或再校准:当进行留样再测时,前后2次测定结果绝对差值不得大于方法规定的2次重复测定结果间的值,否则为不合格最新实验室质量控制计划工作计划。实验室在12月对全年内质量控制情况作出评审,评审结论及资料由质量管理部归档。(5)做好同一样品的人员比对:当进行人员比对时,2人各自测定的平均值间的绝对差值不得大于方法规定的2次重复测定结果间的值,否则为不合格。

(6)定期采用标准物质对仪器进行标定和校验。(7)分析一个样品不同特性的相关性。

2、运用统计技术对测量结果进行分析,对异常值进行判断和处理。当发现质量控制数据将要超出预先确定的判断依据时,应采取有计划的纠正措施,防止报告错误的结果。

编制人/日期:

批准人/日期:

检验检测机构岗位职责

检验检测认证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质量安全、促进产业发展、维护群众利益等具有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检验检测认证的需求日益增长,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呈现出良好发展势头。但我国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尚处于发展初期,缺乏政府统一有效的监管,规模普遍偏小,布局结构分散,重复建设严重,体制机制僵化,行业壁垒较多,条块分割明显,服务品牌匮乏,国际化程度不高,难以适应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迫切需要通过整合做强做大,提升核心竞争力,激发市场活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检验检测认证高技术服务业快速发展,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提质增效升级提供有力支撑。

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科学界定国有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功能定位,大力推进整合,优化布局结构,创新体制机制,转变发展方式,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推动检验检测认证高技术服务业做强做大。

——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整合资源,减少重复建设,努力实现信息共享、结果互认。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政府部门要强化制订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引导职责,逐步与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脱钩。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条件成熟的先行整合,暂不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平稳过渡。

——坚持分业推进、分级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提出本行业相关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在此基础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

到2015年,基本完成事业单位性质的机构整合,转企改制工作基本到位,市场竞争格局初步形成,相关政策法规比较完善,进一步做强做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到2020年,建立起定位明晰、治理完善、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布局合理、实力雄厚、公正可信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体系,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规模效益好、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检验检测认证集团。

各地区、各部门要摸清底数,认真清理现有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对职能萎缩、规模较小、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机构予以撤销。在此基础上,从三个方面推进整合工作。一是结合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明确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功能定位,推进部门或行业内部整合;二是推进具备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行政部门脱钩、转企改制;三是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整合,支持、鼓励并购重组,做强做大。

(一)推进部门和系统内整合。

1.整合质检总局所属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及直属检验检疫局所属31个评审中心,整体转企改制,并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质检总局负责。2014年3月底前提出方案,2014年6月底前完成)。

2.整合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相关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对同一地域内的机构实行综合设置。(质检总局负责。2014年3月底前提出方案,2014年6月底前完成)。

3.开展特种设备行业检验检测机构纵向整合试点,推进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以资产为纽带的纵向整合,建立专业检验检测集团;鼓励以资产为纽带的省内整合、跨省整合。(质检总局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

4.按电子信息、通信、软件等产品类别分步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5.按公路、水路行业专业领域类别分步推进交通运输部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交通运输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6.整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归口指导的国家级建筑工程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7.按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农业机械、转基因安全、农业资源环境、农业投入品等业务门类整合农业部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农业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8.统筹研究国资委联系的行业协会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问题,结合相关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稳步推进。推动行业协会所属认证机构转企改制。(国资委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9.整合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认证资源,组建国家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10.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要求,指导地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2014年底前完成)。

11.按电力、石油、煤炭等类别,分类研究推进能源行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推动组建专业覆盖面广、竞争能力强、公正独立的检验检测认证企业。(能源局、国资委负责。2014年8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12.整合烟草系统检验检测认证资源。(烟草局负责。2014年底前提出方案,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3.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粮食局分别负责研究提出本行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2014年底前完成)。

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林业局、中科院、地震局、气象局、国防科工局、海洋局、测绘地信局、铁路局、供销合作总社等其他部门和行业,有业务相同或相近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研究提出本部门、本系统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意见。(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2014年8月底前完成)。

(二)推进跨部门、跨行业整合。

对事关国计民生、分属于不同部门的相同产品的检验检测认证职能进行整合。鼓励条件成熟的领域或产品开展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的整合。(中央编办、质检总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三)推进跨地区整合。

加强地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布局规划,省级政府部门所属相关机构加大整合力度,整合同城同类机构,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组建大型综合性混合所有制检验检测集团。整合不同市(地)相关机构,整合市和市辖区同类机构,逐步发展区域性综合检验检测机构。县(市)检验检测机构原则上整合为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优化资源配置,避免重复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体制。

要科学规划机构设置,完善标准体系,加大监督力度,逐步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主管部门脱钩。今后,除特别需要外,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再直接举办一般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创新整合后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管理体制。推动建立外部评价、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理事会、董事会等多种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人自主权。(中央编办、质检总局会同相关行业部门负责)。

(五)清理相关政策法规,有序开放市场。

清理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不利于检验检测认证市场健康发展的规定,减少检验检测认证项目的行政许可,有序开放检验检测认证市场,打破部门垄断和行业壁垒,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认证业务,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营造各类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完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认定办法,避免重复资质认定,科学设置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审批事项。(质检总局、法制办、中央编办会同相关行业部门负责)。

(六)研究完善产业、财税、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配套政策。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及配套文件,对事业单位转企在财税、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方面政策已作了明确规定,有关部门要深入研究整合工作涉及的共性问题,妥善提出处理意见,为加强人才培养、做强做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提供政策支撑。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有关要求,在实施国家高技术服务业研发及产业化专项中,推动检验检测认证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鼓励同一专业领域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组建技术联盟,组建综合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提升重点领域检验检测认证能力。鼓励开展试点探索,加强对整合试点单位的政策扶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质检总局等部门负责)。

四、组织实施。

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是国务院明确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方案,确保落到实处。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指导协调,督促工作进展。中央部门间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由中央编办统筹协调。检验检测认证业务的整合和推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做强做大,由质检总局统筹协调。

各主管部门及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证人员队伍稳定。要严格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做好清产核资、资产审计、产权移交等工作,严禁弄虚作假、瞒报漏报,严禁转移、转卖、转借、私分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确保整合工作稳妥有序进行。

检测机构检验员的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检测机构的检验员,我从事着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在工作中,我深刻体会到了自己的责任与使命感。通过不断学习和不断提高自己的技能,我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会分享我作为一名检验员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专业知识的重要性。

作为一名检验员,掌握专业知识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具备扎实的知识储备,我们才能够正确、准确地进行测试和检测工作。在平时的工作中,我充分意识到了专业知识的重要性。因此,我不断充实自己的知识,不断学习新的技术和方法,在实践中提升自己的技能水平。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和积累,才能够真正应对各种不同的测试需求,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三段:严谨细致的态度。

在测试和检测工作中,一丝的粗心和马虎都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因此,我们必须始终保持严谨细致的态度。在工作中,我时刻保持高度的集中和专注,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每一个步骤都正确无误。我还会不断反思自己的工作,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和准确性。只有做到严谨细致,才能够保证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段:客户需求至上。

作为一名检验员,我们的工作是为客户提供服务。因此,客户需求必须始终放在第一位。在工作中,我始终注重沟通和理解客户的需求,确保测试方案和流程能够满足客户的要求。我还会及时与客户进行反馈和沟通,以确保他们对测试结果的满意度。在面对客户的问题和困难时,我也会积极主动地寻找解决方案,为客户提供最好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段:不断追求卓越。

作为一名检验员,我始终追求卓越。在工作中,我经常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交流,与其他同行进行交流和互相学习。我也会关注行业最新的发展动态,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术。此外,我还积极参与各种评估和认证工作,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信誉度。通过不断追求卓越,我相信我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检测服务。

总结:

作为一名检验员,我一直以来都将自己的工作视为一项重要的使命。通过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我深刻体会到了专业知识、严谨细致、客户需求和追求卓越的重要性。我将继续努力,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检测服务,为行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检验检测机构岗位职责

门检定或自检自校合格后才能使用,并建立仪器台帐。

2、凡新到仪器、设备必须由有关专业人员、采购人员、仪器设备保。

管员共同开箱,检查设备是否完好,若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向供货。

单位提出质询和索赔。有关手续由采购人员负责办理,经检查完好。

合格、试运行正常后办理登记手续存档。

3、仪器、设备的管理由仪器保管员管理,进行保养管和维护。

4、使用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熟悉使用仪器的使用方法,使用仪器前先检查仪器是否完好正常,按操作规程使用后进行使用登记,使用完后做好仪器的清洁工作,并按要求定期进行仪器保养及维护。

5、仪器、设备的使用操作人员必须是本室经培训考核取证后的检测。

人员,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使用试验检测设备。试验检测。

设备不得随意挪作它用;

6、计量仪器、设备必须按周期进行检定,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设备方。

可投入试验检测工作。所有设备应按管理要求分别贴合格、准用、停用封存等专用标志。

关专业人员验收后许方可投入运行,凡计量仪器、仪表不得擅自拆。

修,修理后必须经重新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仪器设备管理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及必要的维护清洁工作。

二、负责按仪器、设备的管理要求对计量仪器、仪表根据检定周期。

提出检定申请报告。

三、具体办理计量检定手续及有关工作。

四、根据国家计量法有关规定监督计量工作的执行情况,不发放不。

合计量规定的仪器、设备。

五、负责执行和办理计量仪器设备的标准化管理工作。

六、负责仪器、设备的帐务管理,填报上级下达的有关报表。

七、对《仪器、设备管理制定》负责。

八、负责组织新购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

九、负责仪器设备的三色标识的管理工作。

十、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现场检测工作管理制度。

(1)现场检测项目实施前,应组织检测项目有关人员共同研究设计文件、图纸、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通知被检单位,以便于配合。

(2)现场检测的方法、布点、抽样值必须符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与规程。

(3)检测所用仪器、设备必须是通过计量检定合格的设备。计量精度与量程必须满足项目允许公差要求。

(4)参加现场检测的人员必须在检测过程中严格按各岗位的有关操作程序和规定进行,认真负责、一丝不苟、踏踏实实工作。

(5)检测仪器的安装、调试必须严格按仪器技术说明要求进行。检测过程中若发现仪器、设备、被检工程构造物有异常应立即向技术负责人报告,并及时作出处理。

(6)现场检测工作应有指定安全员负责安全,凡登高作业、架设临时电源线等必须两人以上方可进行。持续时间长的工作现场应有专人负责现场仪器、设备物资的保卫工作。

(7)检测工作应按规定记录表格认真填写完整、不得随意更改,现场数据应在现场完成审核工作,各种检测记录要有检测、计算、复核、负责人签名。

(8)检测过程中发生停电、电压不稳、电磁干扰等三角形故障情况,应立即停止试验、可重复性试验项目,应重新检测,不可重复的应重新取样制作试件。需要温度稳定的现场检测项目宜在晚上进行。

(9)试验检测技术数据、图表经试验室主任审核后签发试验检测报告。

1)自觉遵守操作规程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

度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2)严格依据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认真执行检验检测任务。正确使。

用、维护和保管本岗位用于检验检测的设备,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

性能和现时有效的受控状况;

4)对检验检测数据的准确性、正确性和报告所给出信息的完整性负。

责;

5)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得允许外单位人员察看原始记录和检验检测。

报告;

6)不准私自为外单位和他人做试验;

7)试验场所保持清洁、整齐,做到工完场清;

8)有权拒绝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外界干扰,对客户的技术资料、商业机密负有保密责任。

一、现场取样人员应熟悉各种相关产品的验收规则,并熟悉各种相。

关产品的取样工具、部位、数量及步骤以及材料的分批规定。

二、取样人应根据规范、标准要求进行取样,对样品的大小、数量、取样部位、是否有代表性进行确认。

三、现场取样须在监理人员旁站或经监理同意的条件下进行。取样。

应严肃认真,不受行政干预,也不受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及各种关。

系的影响,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准确性。

四、必须按规定频率、规定方法取样。

五、样品的包装和运输应能避免散失和防止污染,并避免试样性能。

产生变化,并附卡片标明试样编号、产地、规格、等级或标号、重。

量、要求检验项目和取样方法(施工日期)等。

检验检测机构岗位职责

1、所有仪器设备按规定手续验收、登记、建档,并按要求经计量部门检定或自检自校合格后才能使用,并建立仪器台帐。

2、凡新到仪器、设备必须由有关专业人员、采购人员、仪器设备保管员共同开箱,检查设备是否完好,若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向供货单位提出质询和索赔。有关手续由采购人员负责办理,经检查完好合格、试运行正常后办理登记手续存档。

6、计量仪器、设备必须按周期进行检定,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设备方可投入试验检测工作。所有设备应按管理要求分别贴合格、准用、停用封存等专用标志。

7、精度较高的仪器、设备应按其技术要求的环境条件存放。8、仪器、设备发现故障后,经修理后的仪器应办理验收手续,经有关专业人员验收后许方可投入运行,凡计量仪器、仪表不得擅自拆修,修理后必须经重新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一、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及必要的维护清洁工作。

二、负责按仪器、设备的管理要求对计量仪器、仪表根据检定周期提出检定申请报告。

三、具体办理计量检定手续及有关工作。

四、根据国家计量法有关规定监督计量工作的执行情况,不发放不合计量规定的仪器、设备。

五、负责执行和办理计量仪器设备的标准化管理工作。六、负责仪器、设备的帐务管理,填报上级下达的有关报表。七、对《仪器、设备管理制定》负责。八、负责组织新购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九、负责仪器设备的三色标识的管理工作。十、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现场检测工作管理制度。

(1)现场检测项目实施前,应组织检测项目有关人员共同研究设计文件、图纸、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通知被检单位,以便于配合。(2)现场检测的方法、布点、抽样值必须符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与规程。

(3)检测所用仪器、设备必须是通过计量检定合格的设备。计量精度与量程必须满足项目允许公差要求。

(4)参加现场检测的人员必须在检测过程中严格按各岗位的有关操作程序和规定进行,认真负责、一丝不苟、踏踏实实工作。(5)检测仪器的安装、调试必须严格按仪器技术说明要求进行。检测过程中若发现仪器、设备、被检工程构造物有异常应立即向技术负责人报告,并及时作出处理。

(6)现场检测工作应有指定安全员负责安全,凡登高作业、架设临时电源线等必须两人以上方可进行。持续时间长的工作现场应有专人负责现场仪器、设备物资的保卫工作。

(7)检测工作应按规定记录表格认真填写完整、不得随意更改,现场数据应在现场完成审核工作,各种检测记录要有检测、计算、复核、负责人签名。

(8)检测过程中发生停电、电压不稳、电磁干扰等三角形故障情况,应立即停止试验、可重复性试验项目,应重新检测,不可重复的应重新取样制作试件。需要温度稳定的现场检测项目宜在晚上进行。(9)试验检测技术数据、图表经试验室主任审核后签发试验检测报告。

1)自觉遵守操作规程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4)对检验检测数据的准确性、正确性和报告所给出信息的完整性负责;

5)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得允许外单位人员察看原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

6)不准私自为外单位和他人做试验;7)试验场所保持清洁、整齐,做到工完场清;

8)有权拒绝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外界干扰,对客户的技术资料、商业机密负有保密责任。

试验室管理制度。

现场取样制度。

一、现场取样人员应熟悉各种相关产品的验收规则,并熟悉各种相关产品的取样工具、部位、数量及步骤以及材料的分批规定。二、取样人应根据规范、标准要求进行取样,对样品的大小、数量、取样部位、是否有代表性进行确认。

三、现场取样须在监理人员旁站或经监理同意的条件下进行。取样应严肃认真,不受行政干预,也不受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及各种关系的影响,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准确性。四、必须按规定频率、规定方法取样。

五、样品的包装和运输应能避免散失和防止污染,并避免试样性能产生变化,并附卡片标明试样编号、产地、规格、等级或标号、重量、要求检验项目和取样方法(施工日期)等。六、应按要求和上述内容详细填写试验委托单。

中心试验室材料试验流程框图。

中心实验室质量保证体系框图。

检测机构检验员的心得体会

作为一个检测机构的检验员,我经过多年的工作,不仅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还深深感受到了这个行业的重要性。每当客户把样品交到我们手上时,我感到自己肩上的责任和使命。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谈谈在检测过程中的一些重要经验和感悟。

第二段:仔细学习和熟悉检测标准。

作为一名检验员,首先要熟悉并全面掌握相关的检测标准和规定。这是我们进行准确检测的基础。只有真正理解了标准的每个细节和要求,才能在检测过程中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操作,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因此,在进入工作岗位之前,我花了大量的时间学习和研究相关的检测知识,不仅读专业书籍,还参加了培训课程,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

第三段:严格操作和精细技术。

在进行实际检测前,我会仔细检查实验室设备和仪器的运行状态,确保其正常和准确。检测过程中,我严格按照标准规定的步骤进行操作,保证样品的采集、处理、分析等每个环节都符合要求。尤其是在一些对检测影响较大的关键环节,如样品的保存与运输、仪器的校准与调试等,我会更加认真和细致地执行,确保结果的可靠性。同时,我也不断学习新的先进技术和方法,以提高检测的精度和效率。

第四段:严格遵守检测的伦理和规范。

作为检验员,我们要遵守严格的伦理和规范,保证检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我们不能被任何利益驱使,不能为了某些公司或机构的利益而做违反规定的事情。我们要始终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偏不倚地完成工作。同时,我们还要保护样品的完整性和机密性,确保客户的隐私和权益得到充分的尊重。这是我们作为检验员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也是我们与其他行业的区别之一。

第五段:不断学习和改进。

在这个行业,我深深意识到自己必须不断学习和改进。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标准的更新,我们需要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变化的需求。我经常参加行业的研讨会和学术交流活动,通过与同行的交流和讨论,我不仅提高了自己的专业水平,还拓宽了自己的视野。同时,我也会虚心接受客户和同事的反馈和建议,以不断完善自己的工作方式和态度。

在我的职业生涯中,我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体会。我深刻理解并珍视自身的责任和使命,不断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能。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坚持这些原则,不断追求卓越,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检测机构工作计划

12098份,抽检报告共2048。

52018年工作情况简份,总计32583份检测报告。本人作为技术中心主任,现将。

12098份,抽检报告共20485份,总。

1倍。在技术中心整体人员数量变化不大的情况下,这无疑是我们工作效率提高的表现。这一年,由于人员任务的合理配置,在保证报告质量的基础上,大大提高了我们的工作效率。二、个人学习方面1、继续加强自身学习2018年,有公司安排先后参加了“白酒品酒师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评茶员国家职业技能培训”、“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及抽样人员培训班”、“食品标签不合格经典案例解析及恶意投诉应对技巧”、“服务员认证培训”。

300余份,其中有一部分是在审核报告不严谨导致的,也有是因为和客户沟通不及时,标准理解不透彻等原因引起的,这或多或少的给客户造成了一定的麻烦,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的形象。例如,我们出具的面包中双乙酸钠不合格的检测报告,就是因为我没有考虑到带入原则,导致了客户的质疑;还例如出具的速冻食品中微生物不合格的报告中,抽检样品数量不足,无法满足微生物检测的问题,这也是我们报告审核中没有发现这个问题,导致了比较严重的后果,等等,但在发现问题后我们也积极配合公司其它部门的工作,积极与客户沟通,最终给了客户满意的解决方案。虽然最终也得到了客户的理解,但今后的工作中必须加强管理,杜绝因不细心,标准理解不足、审核不到位等自身原因,导致的报告错误。

2019年,随着公司整体结构的变化,技术中心将会并入检测室,这也公司更好发展的一个选择,虽然技术中心不复存在,但在技术中心工作的这段工作经历,会对我今后的职业生涯有重要的正面影响,我本人的工作也将会做出较大的调整,这对我来说是一个机遇,同时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面对一个不熟悉工作内容,更要去我要去不断的去学习,去挑战我会一步一个脚印,踏实的面对挑战。

3。

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检验检测机构岗位职责

1、所有仪器设备按规定手续验收、登记、建档,并按要求经计量部门检定或自检自校合格后才能使用,并建立仪器台帐。

2、凡新到仪器、设备必须由有关专业人员、采购人员、仪器设备保管员共同开箱,检查设备是否完好,若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向供货单位提出质询和索赔。有关手续由采购人员负责办理,经检查完好合格、试运行正常后办理登记手续存档。

6、计量仪器、设备必须按周期进行检定,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设备方可投入试验检测工作。所有设备应按管理要求分别贴合格、准用、停用封存等专用标志。

7、精度较高的仪器、设备应按其技术要求的环境条件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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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仪器、设备发现故障后,经修理后的仪器应办理验收手续,经有关专业人员验收后许方可投入运行,凡计量仪器、仪表不得擅自拆修,修理后必须经重新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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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及必要的维护清洁工作。

二、负责按仪器、设备的管理要求对计量仪器、仪表根据检定周期提出检定申请报告。

三、

具体办理计量检定手续及有关工作。

四、根据国家计量法有关规定监督计量工作的执行情况,不发放不合计量规定的仪器、设备。

五、负责执行和办理计量仪器设备的标准化管理工作。六、负责仪器、设备的帐务管理,填报上级下达的有关报表。七、对《仪器、设备管理制定》负责。八、负责组织新购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九、负责仪器设备的三色标识的管理工作。十、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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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测工作管理制度。

(1)现场检测项目实施前,应组织检测项目有关人员共同研究设计文件、图纸、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通知被检单位,以便于配合。(2)现场检测的方法、布点、抽样值必须符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与规程。

(3)检测所用仪器、设备必须是通过计量检定合格的设备。计量精度与量程必须满足项目允许公差要求。

(4)参加现场检测的人员必须在检测过程中严格按各岗位的有关操作程序和规定进行,认真负责、一丝不苟、踏踏实实工作。(5)检测仪器的安装、调试必须严格按仪器技术说明要求进行。检测过程中若发现仪器、设备、被检工程构造物有异常应立即向技术负责人报告,并及时作出处理。

(6)现场检测工作应有指定安全员负责安全,凡登高作业、架设临时电源线等必须两人以上方可进行。持续时间长的工作现场应有专人负责现场仪器、设备物资的保卫工作。

(7)检测工作应按规定记录表格认真填写完整、不得随意更改,现场数据应在现场完成审核工作,各种检测记录要有检测、计算、复核、负责人签名。

(8)检测过程中发生停电、电压不稳、电磁干扰等三角形故障情况,应立即停止试验、可重复性试验项目,应重新检测,不可重复的应重新取样制作试件。需要温度稳定的现场检测项目宜在晚上进行。(9)试验检测技术数据、图表经试验室主任审核后签发试验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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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觉遵守操作规程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4)对检验检测数据的准确性、正确性和报告所给出信息的完整性负责;

5)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得允许外单位人员察看原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

6)不准私自为外单位和他人做试验;7)试验场所保持清洁、整齐,做到工完场清;

8)有权拒绝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外界干扰,对客户的技术资料、商业机密负有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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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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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取样制度。

一、现场取样人员应熟悉各种相关产品的验收规则,并熟悉各种相关产品的取样工具、部位、数量及步骤以及材料的分批规定。二、取样人应根据规范、标准要求进行取样,对样品的大小、数量、取样部位、是否有代表性进行确认。

三、现场取样须在监理人员旁站或经监理同意的条件下进行。取样应严肃认真,不受行政干预,也不受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及各种关系的影响,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准确性。四、必须按规定频率、规定方法取样。

五、样品的包装和运输应能避免散失和防止污染,并避免试样性能产生变化,并附卡片标明试样编号、产地、规格、等级或标号、重量、要求检验项目和取样方法(施工日期)等。六、应按要求和上述内容详细填写试验委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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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试验室材料试验流程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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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实验室质量保证体系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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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工作计划

春去冬来,寒暑更替,转眼之间,2021年已经悄然走到尽头,我们又将迈入一个暂新的年头,回首即将成为过去的__年,在公司领导的正确领导下,我们质量部全体工作人员,团结一致,奋发拼搏,克服了种种困难,确保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及后续的发展,一年来质量部在困境中谋发展,在挑战中寻找机遇,各项工作中实现了新的突破,现就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__年质量部主要工作回顾。

__年是公司非常不平凡的一年,是难忘的一年,也是质量部面临工作任务最为繁重和艰巨的一年,在公司领导正确的领导下,质量部全体工作人员围绕着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和产品质量为中心,着力构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积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职责,努力提高监管和技术服务能力,为公司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和生产质量管理制度的建设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生产质量监管和服务明显取得了名显的成效。

二、当前质量部存在的问题。

质量管理部门是公司的核心部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赋予其独立的质量否决权,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由于诸多客观因素的制约,影响了其职能的充分发挥,总体表现如下:

(一)机构改革和能力建设人处于发展和完善的初步阶段。

公司刚刚通过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但要真正从思想上更新传统管理的旧观念、接受和领会并牢固树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新观念,依然是今后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因为工作的标准化、程序化一方面需要员工主动自觉的完成,另一方面需要外在管理制度的约束,以规范其行为。目前质量监管能力、技术服务水平、研发创新能力都与同行业相比还有一定距离,体制机制改革和能力建设人处于不断摸索和完善的初级阶段。

(二)管理全限的微弱,缺乏活力。

质量管理是公司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监管责任重大,是公司职能发挥和技术支撑的关键部门,但担当的责任与赋予的权力不对等,重义务、轻权利的管理模式,明显影响了工作效率。

(三)人员整体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

公司对检验员的操作技能和整体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们的检验员还需进一步提高操作技能和自身素质。工作人员实战经验不足,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独立判断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强,工作创新能力缺乏。

(四)独立履行质量否决权不到位。

公司对质量管理部的监管工作支持不够,偶有只考虑公司眼前经济效益而放弃质量原则,使质量管理部的日常监管中存在漏洞而倾与形式。

三、__年的重点工作。

(一)提高质量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

一是建立定期学习培训机制,提高检验员的;二是继续稳定质量检验人员的队伍,使其严把产品及物料检验质量关,杜绝不合格物料投入生产和不合格中间产品流入下道工序,防止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

(二)加强监督管理。

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管理法》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加大对生产过程中的日常监督检查的力度,督促和监督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组织生产,加强各采购、生产、检验和销售环节的质量控制,把质量管理落实到实处,确保产品质量。

(三)坚持gmp的培训,为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提高员工素质发挥作用。

质量管理工作使命关荣,责任重大。让我们在公司正确领导和全体员工共同努力下,进一步振奋精神,团结一致,以更加良好的精神状态,更加扎实细致的工作作风,更加快捷的工作效率,把好产品质量关,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和推动公司的创业发挥更大的作用和作出新贡献。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并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

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能力要求。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第二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对其检验检测的样品进行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样品所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

第三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

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标注分包情况。

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三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认监委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组织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定期向国家认监委报送年度资质认定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

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涉及国家认监委或者其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由其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上报或者通报。

第三十四条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专业领域风险程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认可机构认可以及监督检查、举报投诉等情况,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

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以保证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

第三十六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的网站上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并注明资质认定证书状态。

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内容的年度报告,以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的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自我声明,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 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就有关事项询问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给予告诫。

(一)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依法不予延续批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对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或者资质认定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

(四)违反本办法和评审准则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

(五)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

前款规定的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第四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

(四)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检验检测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四十七条 从事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的人员,在工作中职权滥用、玩忽职守、徇私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资质认定收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6年2月21日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和专业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

资质认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现场技术评审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与技术评审内容相适应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技术评审。

第十七条 评审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开展技术评审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技术评审结论。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组应当对其承担的技术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评审员专业技能培训、考核、使用和监督制度。

第二十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技术评审的,应当对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其组织的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告诫、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的处理:

(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的;。

(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

(五)向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的。

检验检测机构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8、负责贵金属的成色检测,负责中心贵金属检测仪器的日常维护工作;9、完成领导安排的检测任务。

1、处理相关产品分批分类工作;2、相关产品进行进行模号维护;

6、将列印出来的证书进行插膜、过胶、盖钢印的工作;

8、修理及客单货品的整理工作,包括分各检测类别,贴证书号,制作资料,送检完毕后的出货工作。

3、前台区域的清洁卫生打扫和检测客户的接待工作;

6、办公用品的申请、发放管理等工作,固定资产的管理。

5、负责接收客户的投诉,及时上报相关负责人;6、负责客户的满意度调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还在找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吗,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1.1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评审准则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gb/t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gb/t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27020《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gb19489《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gb/t22576《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

jjf100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3.1资质认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要求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4.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1.1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4.1.2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结构及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

4.1.3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4.1.4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不受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并采取措施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

4.1.5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客户秘密和所有权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信息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4.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2.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对人员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人员建立劳动或录用关系,明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

岗位职责。

任职要求和工作关系,使其满足岗位要求并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

4.2.2检验检测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履行其对管理体系中的领导作用和承诺:负责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确保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管理体系要求融入检验检测的全过程;确保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确保管理体系实现其预期结果;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客户要求;提升客户满意度;运用过程方法建立管理体系和分析风险、机遇;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

4.2.3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全面负责技术运作;质量负责人应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保持;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4.2.4检验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4.2.5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依据相应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进行能力确认并持证上岗。应由熟悉检验检测目的、程序、方法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实习员工进行监督。

4.2.6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培训程序,确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目标,明确培训需求和实施人员培训,并评价这些培训活动的有效性。培训计划应适应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

4.2.7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技术人员的相关资格、能力确认、授权、教育、培训和监督的记录,并包含授权和能力确认的日期。

4.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3.1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场所,包括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多个地点的场所。

4.3.2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其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在固定场所以外进行检验检测或抽样时,应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以确保环境条件满足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

4.3.3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或环境条件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当环境条件不利于检验检测的开展时,应停止检验检测活动。

4.3.4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场所的内务管理程序,该程序应考虑安全和环境的因素。检验检测机构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应采取措施以防止干扰或者交叉污染,对影响检验检测质量的区域的使用和进入加以控制,并根据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

4.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4.4.1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满足检验检测(包括抽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的设备和设施。用于检验检测的设施,应有利于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检验检测机构使用非本机构的设备时,应确保满足本准则要求。

4.4.2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设备和设施管理程序,以确保设备和设施的配置、维护和使用满足检验检测工作要求。

4.4.3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设备,包括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等辅助测量设备有计划地实施检定或校准。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采用检定或校准等方式,以确认其是否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并标识其状态。

针对校准结果产生的修正信息,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在其检测结果及相关记录中加以利用并备份和更新。检验检测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应得到保护,以避免出现致使检验检测结果失效的调整。检验检测机构的参考标准应满足溯源要求。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时,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检验检测结果相关性或准确性的证据。

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检定或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关的程序。

4.4.4检验检测机构应保存对检验检测具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记录。用于检验检测并对结果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如可能,应加以唯一性标识。检验检测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并对其进行正常维护。若设备脱离了检验检测机构的直接控制,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检定、校准状态进行核查。

4.4.5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时,检验检测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如停止使用、隔离或加贴停用标签、标记,直至修复并通过检定、校准或核查表明设备能正常工作为止。应核查这些缺陷或超出规定限度对以前检验检测结果的影响。

4.4.6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标准物质管理程序。可能时,标准物质应溯源到si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程序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

4.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4.5.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订成文件,管理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获取、理解、执行。

4.5.3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控制其管理体系的内部和外部文件的程序,明确文件的批准、发布、标识、变更和废止,防止使用无效、作废的文件。

4.5.4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

合同。

的程序。对要求、标书、合同的偏离、变更应征得客户同意并通知相关人员。

4.5.5检验检测机构需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体现分包项目,并予以标注。

4.5.6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选择和购买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程序。明确服务、供应品、试剂、消耗材料的购买、验收、存储的要求,并保存对供应商的评价记录和合格供应商名单。

4.5.7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服务客户的程序。保持与客户沟通,跟踪对客户需求的满足,以及允许客户或其代表合理进入为其检验检测的相关区域观察。

4.5.8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处理投诉的程序。明确对投诉的接收、确认、调查和处理职责,并采取回避措施。

4.5.9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出现不符合的处理程序,明确对不符合的评价、决定不符合是否可接受、纠正不符合、批准恢复被停止的工作的责任和权力。必要时,通知客户并取消工作。该程序包含检验检测前中后全过程。

4.5.10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在识别出不符合时,采取纠正措施的程序;当发现潜在不符合时,应采取预防措施。检验检测机构应通过实施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应用审核结果、数据分析、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管理评审来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4.5.1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记录管理程序,确保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留和处置符合要求。

4.5.12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的程序,以便验证其运作是否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的要求,管理体系是否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持。内部审核通常每年一次,由质量负责人策划内审并制定审核方案。内审员须经过培训,具备相应资格,内审员应独立于被审核的活动。检验检测机构应:

b)规定每次审核的审核准则和范围;。

c)选择审核员并实施审核;。

d)确保将审核结果报告给相关管理者;。

e)及时采取适当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f)保留形成文件的信息,作为实施审核方案以及做出审核结果的证据。

4.5.13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管理评审的程序。管理评审通常12个月一次,由最高管理者负责。最高管理者应确保管理评审后,得出的相应变更或改进措施予以实施,确保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应保留管理评审的记录。管理评审输入应包括以下信息:

a)以往管理评审所采取措施的情况;。

b)与管理体系相关的内外部因素的变化;。

c)客户满意度、投诉和相关方的反馈;。

d)质量目标实现程度;。

e)政策和程序的适用性;。

f)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

g)内外部审核的结果;。

h)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j)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

k)资源的充分性;。

l)应对风险和机遇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

m)改进建议;。

n)其他相关因素,如质量控制活动、员工培训。

管理评审输出应包括以下内容:

a)改进措施;。

b)管理体系所需的变更;。

c)资源需求。

4.5.14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方法控制程序。检验检测方法包括标准方法、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应优先使用标准方法,并确保使用标准的有效版本。在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证实。在使用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前,应进行确认。检验检测机构应跟踪方法的变化,并重新进行证实或确认。必要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作业指导书。如确需方法偏离,应有文件规定,经技术判断和批准,并征得客户同意。当客户建议的方法不适合或已过期时,应通知客户。

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的使用,应事先征得客户同意,并告知客户相关方法可能存在的风险。需要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开发自制方法控制程序,自制方法应经确认。

4.5.15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需要建立和保持应用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

4.5.16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媒介上的数据予以保护,应对计算和数据转移进行系统和适当地检查。当利用计算机或自动化设备对检验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的程序。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应形成文件,使用前确认其适用性,并进行定期、改变或升级后的再确认。维护计算机和自动设备以确保其功能正常。

4.5.17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抽样控制程序。抽样计划应根据适当的统计方法制定,抽样应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当客户对抽样程序有偏离的要求时,应予以详细记录,同时告知相关人员。

4.5.18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样品管理程序,以保护样品的完整性并为客户保密。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样品的标识系统,并在检验检测整个期间保留该标识。在接收样品时,应记录样品的异常情况或记录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样品在运输、接收、制备、处置、存储过程中应予以控制和记录。当样品需要存放或养护时,应保持、监控和记录环境条件。

4.5.19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程序,定期参加能力验证或机构之间比对。通过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偏离预先判据时,应采取有计划的措施来纠正出现的问题,防止出现错误的结果。质量控制应有适当的方法和计划并加以评价。

4.5.20检验检测机构应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并符合检验检测方法的规定。结果通常应以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形式发出。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a)标题;。

b)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适用时);。

c)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的地点(如果与检验检测机构的地址不同);。

e)客户的名称和地址(适用时);。

g)检验检测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

k)检验检测结果的测量单位(适用时);。

l)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所检验检测样品的符合性情况。

4.5.21当需对检验检测结果进行说明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增加或删减,以及特定检验检测条件的信息,如环境条件;。

b)适用时,给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声明;。

d)适用且需要时,提出意见和解释;。

e)特定检验检测方法或客户所要求的附加信息。

4.5.22当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抽样检验检测时,应有完整、充分的信息支撑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4.5.23当需要对报告或证书做出意见和解释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将意见和解释的依据形成文件。意见和解释应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清晰标注。

4.5.24当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包含了由分包方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时,这些结果应予以清晰标明。

4.5.25当用电话、传真或其他电子或电磁方式传送检验检测结果时,应满足本准则对数据控制的要求。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格式应设计为适用于所进行的各种检验检测类型,并尽量减小产生误解或误用的可能性。

4.5.26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签发后,若有更正或增补应予以记录。修订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标明所代替的报告或证书,并注以唯一性标识。

4.5.27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或证书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或证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4.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特定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的评审补充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内审检查表》

内审检查表内审员负责内审范围内审时间准则条款条款要求检查内容、方法检查情况记录判断结论符合基本符合有一般问题问题严重不符合4.1组织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1)机构建立的文件。

(2)是否有公正性声明(3)是否有承诺。

4.1.1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查(1)本中心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以及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检测设施情况;

4.1.3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查(1)机构地位、通讯。

(2)是否有不在一地的工作场所。

4.1.4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所在法人单位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查本所的人员配备情况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人数是否适应(专业和管理)。

准则条款条款要求检查内容、方法检查情况记录判断结论符合基本符合有一般问题问题严重不符合4.1.5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查(1)检查手册中公正性声明和承诺的内容是否响应规定。

(2)检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遵守和履行声明和承诺的情况。

(3)查客户的投诉和申诉记录。

4.1.6检验检测机构为其工作开展需要,可在其内部设立专门的技术委员会查(1)手册是否有保密的内容。

(2)是否有相应的程序文件规定。

(3)从样品接受、登记管理查客户的保密要求(4)检查检测活动中保密控制措施和实际情况。

准则条款条款要求检查内容、方法检查情况记录判断结论符合基本符合有一般问题问题严重不符合4.2管理体系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查(1)管理层是否组织建立了本所质量管理体系。从组织机构、职责和过程和资源等方面。

(2)本所是否制定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记录等文件,文件的完整性如何,是否缺项。

(3)机构负责人是否组织学习,宣贯了体系文件,各负责人员是否熟悉、理解文件,实施情况如何,审核时查,相应学习、宣贯记录和现场提问有关人员。

4.2.1文件控制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确保人员的录用、培训、管理等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人员理解他们工作的重要性和相关性,明确实现管理体系质量目标的职责查(1)是否建立文件控制程序文件。

(2文件是否按规定有编制、审核、批准。

(3)文件的受控标识。

(4)文件的发放、保管等是否按规定去做了。对本所的所有文件,包括外来文件全部进行检查。

4.2.2检测分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

查(1)本中心手册等文件是否有份报的内容和描述。

(2)分包的文件内容是否符合标准规定要求。

(3)本中心是否有分包项目、分包协议等。

准则条款条款要求检查内容、方法检查情况记录判断结论符合基本符合有一般问题问题严重不符合4.2.3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检验检测机构有措施确保其管理层和员工,不受对工作质量有不良影响的、来自内外部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查(1)是否有服务和供应品控制的程序文件。

(2)是否建立合格服务和供应商名单。

(3)是否保存合格服务、供应商评价,资质证明材料。从办公室处查询。

4.2.4合同评审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者应建立和保持相应程序,以确定其检验检测人员教育、培训和技能的目标,明确培训需求和实施人员培训。培训计划应与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并评价这些培训活动的有效性。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应经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要求工作。应由熟悉检验检测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在培员工,进行监督。

查(1)手册中是否有评审客户要求的描述。

(2)是否有相应的程序文件规定。

(3)业务室接受客户委托等方面查看实施的实际情况。

4.2.5申诉和投诉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所有从事抽样、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提出意见和解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持证上岗。

查(1)手册是否制定了申诉和投诉控制程序文件。

(2)受理客户申诉和投诉的职责是否明确。

(3)办公室是否保存好申诉和投诉记录,处理结果是否合理及时,客户是否满意。

准则条款条款要求检查内容、方法检查情况记录判断结论符合基本符合有一般问题问题严重不符合4.2.6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实施、保持、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应规定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所有技术人员的相关授权、能力、教育、资格、培训、技能、经验和监督的记录,并包含授权、能力确认的日期。

查(1)手册中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描述内容是否清楚。

(2)是否制定了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和相应程序文件。

(3)查看对发现不符合工作是否按文件去实施。

4.2.7内部审核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聘用关系、录用关系。对与检验检测有关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关键支持人员,应保留其当前工作的描述。

查(1)是否有内审管理程序文件。

(2)是否制定了年度内审计划。

(3)是否对所有要素和质量活动进行了审核。

(4)内审员是否经审核具有内审员资格证书。

(5)内审员审核范围是否独立于被审核的工作。

4.2.8评审管理检验检测机构相关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关键支持人员的工作描述可用多种方式规定查(1)是否制定了管理评审的程序文件。

(2)是否制定了评审管理的计划。

(3)上一次评审的质量记录是否完整,符合要求。

应授权发布质量方针声明;

应提供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以及持续改进其有效性的承诺和证据;

应将满足客户要求和法定要求的重要性传达给检验检测机构全体员工;

应确保管理体系变更时,能有效运行。

查(1)按本所检测工作项目查看本所技术、管理人员的专业和工作、经历是否适应(从文化程度、学历等方面)。

(2)是否有合同制人员和其他性质人员,是否胜任岗位工作要求。

(3)对关键支持人员,合同制人员是否实施监督,查看监督记录。

4.2.10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运作和提供检验检测所需的资源,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检验检测机构应有质量主管,应赋予其在任何时候使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遵循的责任和权力。质量主管应有直接渠道接触决定政策或资源的最高管理者。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查(1)从事检测人员、抽样、报告批准等人员是否有相应资格证书。

(2)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特殊产品检测的人员。

4.2.11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查(1)是否有人员培训程序文件,文件内容是否适宜。

(2)查是否有年度人员培训计划。

(3)查看人员培训实施情况记录。

4.2.12从事国家规定的特定检验检测的人员应具有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资格。

查(1)是否有培训中的人员(2)检查是否有监督记录;

抽查培训人员的检测工作记录是否符合程序规定。

准则条款条款要求检查内容、方法检查情况记录判断结论符合基本符合有一般问题问题严重不符合4.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查(1)所有管理人员、技术检测人员等是否建立个人技术档案。

(2)抽查技术、质量负责人及服务人员技术档案,档案项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3.1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应覆盖检验检测机构的固定设施内的场所、离开其固定设施的场所,以及在相关的临时或移动设施中进行的检验检测工作。

查(1)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个人技术档案。

(2)是否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需经省级资质认定评审组考核)。

4.3.2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其环境条件不会使检验检测结果无效,或不会对所要求的检验检测质量产生不良影响。在检验检测机构固定设施以外的场所进行抽样、检验检测时,应予特别注意。对影响检验检测结果的设施和环境的技术要求应制定成文件。

查(1)是否是授权和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

(2)授权签字人是否是中级职称,三年以上本专业领域。

4.3.3依据相关的规范、方法和程序要求,当影响检验检测结果质量情况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对诸如生物消毒、灰尘、电磁干扰、辐射、湿度、供电、温度、声级和振级等应予重视,使其适应于相关的技术活动要求。当环境条件危及到检验检测的结果时,应停止检验检测活动。

根据本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测项目,按照国家、部门标准检测依据,按产品大类,抽部分重要参数,查看设施和环境条件是否满足要求。

4.3.4检验检测机构应对影响检验检测质量的区域的进入和使用加以控制,可根据其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采取措施以防止交叉污染。应采取措施确保实验室的良好内务,必要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关的程序。

查(1)有温度等要求的检测室是否有温度等记录。

(2)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中和检测原始记录中是否有温度等记录,抽1~10份进行查看、核对(3)对照国家标准查看检测时温度等准则条款条款要求检查内容、方法检查情况记录判断结论符合基本符合有一般问题问题严重不符合条件是否符合要求4.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查(1)本中心是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安全作业管理程序。

(2)检查分析室对可能危及安全的因素,水,电,气、高温、危险品等。

(3)检查应急的具体方案、措施是否制定了。

4.4.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安全处置、运输、存放、使用、有计划维护测量设备的程序,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防止污染或性能退化。用于检验检测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能源、照明等,应有利于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查(1)本所是否制定了保护环境的程序文件或有关规定。

(2)检查化学分析室检测过程有毒或废液的处理方法和记录。

(3)对涉及环境和健康是否制定了应急的具体措施和方案。

4.4.2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检验检测(包括抽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的所有抽样、测量、检验、检测的设备。对检验检测结果有重要影响的仪器的关键量或值,应制定校准计划。设备(包括用于抽样的设备)在投入服务前应进行校准或核查,以证实其能够满足检验检测的规范要求和相应标准的要求。

查(1)根据本所检测具体项目检查检测工作室场所,仪器的分布安排是否合理。

(2)对分析室进行实地观察。

4.4.3检验检测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最新版说明书(包括设备制造商提供的有关手册)应便于检验检测有关人员取用。用于检验检测并对结果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如可能,均应加以唯一性标识。

查(1)外人进出检测室是否有登记。

(2)是否有外人不得随意进检测室内的公示标牌。

(3)是否有安全防火、防水的设施和措施,灭火器材是否有效等。

准则条款条款要求检查内容、方法检查情况记录判断结论符合基本符合有一般问题问题严重不符合4.4.4检验检测机构应保存对检验检测具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记录。

查(1)本所资质认定的检测项目是否按标准进行检测。

(2)是否制定和建立本中心检测项目所使用标准、规范的目录。

(3)是否制定了检测细则等。作业指导书(必要时)。

4.4.5曾经过载或处置不当、给出可疑结果、已显示出缺陷、超出规定限度的设备,均应停止使用。这些设备应予隔离以防误用,或加贴标签、标记以清晰表明该设备已停用,直至修复并通过校准或核查表明能正常工作为止。检验检测机构应核查这些缺陷或偏离规定极限,对先前检验检测的影响,并执行“不符合工作控制”程序。

查(1)对新方法的使用是否有文件规定。

(2)方法变化后,是否经过确认,查阅确认记录。

(3)对使用的标准是否经过查询,查新记录是否有。

(4)对外来文件(国家标准、部门标准、地方标准)是否有登记、发放等记录。

(5)标准、技术规范等是否有受控标识。

4.4.6检验检测机构需校准的所有设备,只要可行,应使用标签、编码或其他标识,表明其校准状态,包括上次校准的日期、再校准或失效日期。无论什么原因,若设备脱离了检验检测机构的直接控制,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校准状态进行核查,并得到满意结果。

查本中心是否在采用国际标准进行委托检测项目。一般不适用。

4.4.7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关的程序。当校准产生了一组修正因子时,检验检测机构应有程序确保其所有备份(例如计算机软件中的备份)得到正确更新。检验检测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应得到保护,以避免发生致使检验检测结果失效的调整。

查本中心是否存在自制非标方法的情况。一般不适用。

准则条款条款要求检查内容、方法检查情况记录判断结论符合基本符合有一般问题问题严重不符合4.4.8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设备,包括辅助测量设备(例如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前,进行设备校准的计划和程序。当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时,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检验检测结果相关性或准确性的证据。

查(1)本中心手册和程序文件等体系文件中是否有方法偏离的描述和内容。

(2)查检测室是否有使用方法偏离的情况,可抽查10份检测报告或检测原始记录查证情况。

4.4.9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标准物质的溯源程序。可能时,标准物质应溯源到si测量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程序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以维持其可信度。同时按照程序要求,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标准物质,以防止污染或损坏,确保其完整性。

查(1)本所体系文件是否有计算和数据处理的规定。

(2)是否有计算机等采集处理数据报告的程序文件。

(3)对检测室涉及计算机采集,处理数据等是否准确、完整,是否有核对记录,如用人工计算和计算机计算进行核对,或用其他方法进行核对。

4.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查(1)仪器设备一览表的目录和检测室现场的仪器设备进行对照查实是否有缺失或不实。

(2)分类随机抽查6~10个项目,按标准的要求查实仪器设备的配备情况及标准物质的配备。

(3)对抽样和样品制备的设备进行查实。

(4)仪器设备维护计划和记录。

准则条款条款要求检查内容、方法检查情况记录判断结论符合基本符合有一般问题问题严重不符合4.5.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订成文件,并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获取、理解、执行。

查(1)对仪器出现问题和情况的处置,体现文件中是否有规定。

(2)到检测室进行检查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是否有情况和问题,是否按规定处理文件。

4.5.2质量手册应包括质量方针声明、检验检测机构描述、人员职责、支持性程序、手册管理等。检验检测机构质量手册中应阐明质量方针声明,应制定管理体系总体目标,并在管理评审时予以评审。

查(1)查看本所体系文件是否有有关规定和要求。

(2)从技术负责人、检测负责人处查问是否有租用借用设备等情况。

(3)如有租用等情况,是否经批准,是否按相关程序,是否有记录等。

4.5.3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避免卷入降低其能力、公正性、判断力或运作诚信等方面的可信度的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客户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的要求。

查(1)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上机证)是否经过相关培训。重要和大型仪器实验室是否有书面授权。

(2)上检测室现场查看检测工作。室内是否有仪器操作规程,维护的资料,文件是否受控。

4.5.4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控制其管理体系的内部和外部文件的程序,包括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检验检测方法,以及通知、计划、图纸、图表、软件、规范、手册、指导书。这些文件可承载在各种载体上,可是硬拷贝或是电子媒体,也可是数字的、模拟的、摄影的或书面的形式。应明确文件的批准、发布、变更,防止使用无效、作废的文件。

查(1)查体系文件对设备档案管理是否符合准则。

(2)抽查5份大型或者重要设备检查其档案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准则条款条款要求检查内容、方法检查情况记录判断结论符合基本符合有一般问题问题严重不符合4.5.5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合同的程序。对要求、标书、合同的变更、偏离应通知客户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相关人员。

(3)对小型的仪器是否也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4.5.6检验检测机构因工作量大,以及关键人员、设备设施、技术能力等原因,需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分包给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标注分包情况,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查(1)对本所所有仪器设备进行查看是否“三”标志(包括标准物质)。

(2)仪器设备“三色标识”使用是否正确,逐台查看。

(3)标识的填写和黏贴是否规范一致、正确。

4.5.7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选择和购买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程序。程序应包含有关服务、供应品、试剂、消耗材料的购买、接收、存储的要求,并保存对重要服务、供应品、试剂、消耗材料供应商的评价记录和名单。

查(1)查体系文件中是否有规定。

(2)如有脱离本所的仪器设备是否有记录;

返回时是否有检查记录。

4.5.8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服务客户的程序,应保持与客户沟通,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对客户进行检验检测服务的满意度调查。在保密的前提下,允许客户或其代表,合理进入为其检验检测的相关区域观察。

查(1)本中心是否制定了仪器设备期间核查的程序文件,内容是否合适。

(2)是否制定了年度仪器设备期间核查计划。

(3)已经期间核查的仪器设备是否有作业指导书;

是否有相应的记录,期间核查的仪器设备是否进行了合理处置。

4.5.9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处理投诉和申诉的程序。明确对投诉和申诉的接收、确认、调查和处理职责,并采取回避措施。

查本中心的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证书。对有修正因素的仪器抽取检测原始记录,核对是否使用了修正因素。

准则条款条款要求检查内容、方法检查情况记录判断结论符合基本符合有一般问题问题严重不符合4.5.10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出现不符合工作的处理程序。明确对不符合工作的评价、决定不符合工作是否可接受、纠正不符合工作、批准恢复被停止的不符合工作的责任和权力。必要时,通知客户并取消不符合工作。

查(1)检查检测本所是否使用未定型的专用设备。

(2)如有专用检测设备,检查是否经验证和记录。

4.5.1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在识别出不符合工作时、在管理体系或技术运作中出现对政策和程序偏离时,采取纠正措施的程序。应分析原因,确定纠正措施,对纠正措施予以监控。必要时,可进行内部审核。

查(1)是否制定了年度仪器设备总体要求;

实施情况如何。

(2)是否绘制了仪器设备量值传递框图,是否绘制正确。

4.5.12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识别潜在的不符合原因和改进,所采取预防措施的程序。应制定、执行和监控这些措施计划,以减少类似不符合情况的发生并借机改进,预防措施程序应包括措施的启动和控制。

查(1)检查本所仪器设备是否存在不能溯源的。

(2)不能溯源的仪器设备是否进行了相应的比对、能力验证,是否有记录等。

4.5.13检验检测机构应通过实施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应用审核结果、数据分析、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内部审核、管理评审来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查(1)是否制定了年度仪器设备周期检定计划,不应有漏失。

(2)使用仪器设备之前,是否进行了检定、校准,可抽5台仪器进行查证。

4.5.14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识别、收集、索引、存取、存档、存放、维护和清理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程序。质量记录应包括内部审核报告和管理评审报告以及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记录。技术记录应包括原始观察、导出数据和建立审核路径有关信息的记录、校准记录、员工记录、发出的每份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副本。

查(1)检查本中心是否有参考标准。

(2)如有参考标准,测量标准是否经过校准,同时不能用作他用。

准则条款条款要求检查内容、方法检查情况记录判断结论符合基本符合有一般问题问题严重不符合4.5.15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的程序,以便验证其运作是否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的要求。内部审核通常每年一次,由质量主管负责策划内审并制定审核方案,审核应涉及全部要素,包括检验检测活动。审核员须经过培训,具备相应资格,审核员通常应独立于被审核的活动。内部审核发现问题应采取纠正措施,并验证其有效性。

查(1)检查本中心应使用的标准物质目录台账。

(2)本所自制标定的标准溶液目录及其配制,标定记录。

(3)对无证标准物质是否进行了比对,是否存记录。

4.5.16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管理评审的程序。管理评审通常12个月一次,由最高管理者负责。最高管理者应确保管理评审后,得出的相应变更或改进措施予以实施。应保留管理评审的记录,确保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查(1)年度仪器设备期间核查计划是否包括了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

(2)检查参考标准、标准物质核查的方法、记录及处理。

4.5.17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使用适合的检验检测方法和方法确认的程序,包括被检验检测物品的抽样、处理、运输、存储和准备。适当时,还应包括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和分析检验检测数据的统计技术。检验检测方法包括标准方法、非标准方法和检验检测机构制定的方法。

查(1)检查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的来源是否存在损坏和污染情况。

(2)检查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的领用、使用记录等;

保存的情况,是否有污染或者其他情况发生;

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4.5.17.1如果缺少指导书可能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指导书。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须在该偏离已有文件规定、经技术判断、经批准和客户接受的情况下才允许发生。

检查本中心是否制定了样品管理控制程序文件、内容是否有缺失等情况。

准则条款条款要求检查内容、方法检查情况记录判断结论符合基本符合有一般问题问题严重不符合4.5.17.2检验检测机构应采用满足客户需求,并满足检验检测要求的方法,包括抽样的方法。应优先使用以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形式发布的方法,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使用标准的有效版本。必要时,应采用附加细则对标准加以说明,以确保应用的一致性。

样品的传递、处置管理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

(2)对抽样标准无规定的,是否有抽样计划。

(3)在抽样过程中要对有关因素进行控制(包括场所环境、抽取方法等)查实抽样记录。

4.5.17.3检验检测机构为其需要,自己制定检验检测方法的过程应有计划性,并应指定资深的、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提出的计划应随着制定方法工作的推进予以更新,并确保有关人员之间能有效沟通。当使用非标准方法时,应遵守与客户达成的协议,且应包括对客户要求的清晰说明及检验检测的目的,所制定的非标准方法在使用前应经确认。

查(1)本所体系文件关于抽样的有关文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2)在业务室抽查5份由本所抽样人员进行抽样的记录,是否符合准则和本所文件要求;

记录是否完整。

4.5.17.4无规定的方法和程序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开发特定的检验检测方法的程序。如果检验检测机构认为客户建议的检验检测方法不适当时,应通知客户。

查(1)本所抽样人员是否存在客户要求的抽样偏离,是否有记录。

(2)对抽样计划的偏离查问样品的受理人员和检测人员是否清楚和了解。

4.5.17.5方法确认是通过检查并提供客观证据,判定检验检测方法是否满足预定用途或所用领域的需要。检验检测机构应记录确认的过程、确认的结果、该方法是否适合预期用途的结论。

上办公室随机抽取和检查不同类型5种产品的样品接收记录,是否有记录,记录是否完整、具体、并对照样品实物查看。

准则条款条款要求检查内容、方法检查情况记录判断结论符合基本符合有一般问题问题严重不符合4.5.18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应用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应对计算和数据转移进行系统和适当地检查。

查(1)查阅本所文件是否有样品唯一性标识和状态标识的规定,规定是否实用、合适。

(2)在样品存放室和检测室各抽取6种样品,查看样品的登记台帐和样品唯一编号和状态标识是否符合文件规定,是否符合样品目前的实际情况。

4.5.19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需要对物质、材料、产品进行抽样时,抽样的计划和程序。抽样计划和程序在抽样的地点应能够得到,抽样计划应根据适当的统计方法制定。抽样过程应注意需要控制的因素,以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当客户对文件规定的抽样程序有偏离、添加或删节的要求时,这些要求应与相关抽样资料予以详细记录,并纳入包含检验检测结果的所有文件中,同时告知相关人员。当抽样作为检验检测工作的一部分时,应有程序记录与抽样有关的资料和操作。

查(1)检查样品是否有存放场所。是否有却保养品不受损坏的设施、设备、贮存条件,如通风、防潮、恒温、清洁、拖动、防火、防水等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2)是否有样品贮存条件的有关记录。

(3)样品是否规定了保存期限。

(4)检查5种样品在本所检测过程中的流转记录,记录是否完整、正确。

4.5.20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对用于检验检测样品的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清理的程序,包括保护样品的完整性、保护检验检测机构与客户利益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样品的标识系统。样品在检验检测的整个期间应保留该标识。标识系统的设计和使用,应确保样品不会在实物上或记录中和其他文件混淆。如果合适,标识系统应包含样品群组的细分和样品在检验检测机构内外部的传递。在接收样品时,应记录样品的异常情况或记录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应避免样品在存储、处置、准备过程中出现退化、丢失、损坏,应遵守随样品提供的处理说明。当样品需要存放或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养护时,应保持、监控和记录这些条件。当样品或其一部分需要安全保护时,应对存放和环境的安全作出安排,以保护该样品或样品有关部分处于安全状态和完整性。

查(1)本所是否有质量控制的程序文件,内容是否适宜。

(2)是否制定了年度质量控制计划。从业务室检查计划的完整和可行性,计划是否已实施,实施状况如何。

准则条款条款要求检查内容、方法检查情况记录判断结论符合基本符合有一般问题问题严重不符合4.5.21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区分检验前过程、检验过程、检验后过程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监控检验检测有效性的质量控制程序。通过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偏离预先判据时,应采取有计划的措施来纠正出现的问题,并防止出现错误的结果。

抽取质量控制的报告记录。

查(1)是否进行了质量控制的分析,是否有分析报告。

(2)查实对出现超出和将要超出的数据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是否重新实施质量控制。

4.5.22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能力验证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以保证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者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并将相关结果报送资质认定部门。

抽取10份报告及原始记录。

查(1)所使用的标准是否现行有效。

(2)检测过程是否符合标准规定的方法(包括结果、判断)。

(3)是否及时出具了数据和报告,从按时到出具报告是否符合规定时限。

(4)报告和原始记录中是否按要求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4.5.23检验检测机构应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并符合检验检测方法的规定。结果通常应以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形式发出。

随机抽查10份报告查(1)标题(2)名称和地址(3)报告的编号是否唯一;

报告的页码;

是否有以下空白。

(4)客户的名称和地址。

(5)所采取的标准是否正确。

准则条款条款要求检查内容、方法检查情况记录判断结论符合基本符合有一般问题问题严重不符合4.5.24当需对检验检测结果进行解释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还应包括下列内容查(1)从业务和检测室查询是否有检测方法的偏离、增添和删节的报告。

(2)样品接受时的记录、客户要求是否有不确定度的评价问题。

(3)采用的检测标准是否采用特定方法的问题(4)是否有客户要求的其他信息。

4.5.25当需对检验检测结果作解释时,对含抽样结果在内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随机抽查1份抽样的检测报告查(1)是否有抽样日期(2)是否有抽样方法或标准,是否有偏离。

(3)是否有抽样位置图。(草图、简图)。

(4)是否有抽样人(应两人)。

(5)是否有抽样计划。

(6)抽样时环境条件是否有记录。

4.5.26当需要对报告或证书做出意见和解释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将意见和解释的依据形成文件。意见和解释应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清晰标注。

4.5.27当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包含了由分包方所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时,这些结果应予清晰标明。分包方应以书面或电子方式报告结果。

4.5.28当用电话、电传、传真或其他电子或电磁方式传送检验检测结果时,应满足本准则对数据控制的要求。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格式应设计为适用于所进行的各种检验检验类型,并尽量减小产生误解或误用的可能性。若有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结果发布的程序4.5.29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签发后,若有更正或增补应予以记录。修订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标明所代替的报告或证书,并注以唯一性标识。

4.5.30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证书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证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4.5.31检验检测机构的活动涉及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领域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应识别、评估、实施的程序。应制定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并提出对风险分级、安全计划、安全检查、设施设备要求和管理、危险材料运输、废物处置、应急措施、消防安全、事故报告的管理要求,予以实施。

4.5.3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内容的年度报告,以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自我声明,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优化准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并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事项清单,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诺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采用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程序的外,检验检测机构可以自主选择资质认定程序。

(四)资质认定部门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诺申请。告知承诺申请撤回后,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

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信用信息、分类监管等情况,采取书面审查、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的方式进行技术评审,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对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十五条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inspectionbodyandlaboratorymandatory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式样如下:

第十六条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

第十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质量管理措施有效实施。

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第二十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

第二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第二十二条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并注明资质认定证书状态。

第二十三条因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资质认定部门可以公布符合应急工作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允许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临时承担应急工作。

第三章技术评审管理。

第二十四条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和专业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

资质认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与技术评审内容相适应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技术评审。

第二十五条评审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开展技术评审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技术评审结论。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组应当对其承担的技术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评审人员专业技能培训、考核、使用和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技术评审的,应当对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其组织的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约谈、暂停直至取消委托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

(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的;

(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的;

(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

(五)向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的。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市场监管总局对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一)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依法不予延续批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资质认定。

第三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检验检测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三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

第三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第三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对资质认定部门、专业技术评价机构以及相关评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九条从事资质认定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6年2月21日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证照分离”工作部署,依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积极推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优化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服务。

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推动实施依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试点告知承诺制度,优化准入服务,便利机构取证,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等改革措施。2020年,持续推进许可事项改革,并根据疫情防控形势,推行远程评审等应急措施。2021年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

随着一系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措施的推出和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审批效率显著提升,机构准入更加便捷,市场主体大幅增加,市场环境持续优化。为了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最新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和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充分激发检验检测市场活力,使已有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措施和成果制度化、法制化,并为在更大范围内复制和推广相关改革举措提供法规层面的依据,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按照实施更加规范、要求更加明确、准入更加便捷和运行更加高效的原则,对《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内容主要涉及告知承诺制度、实施范围、优化服务、固化疫情防控措施等四个方面:

(一)明确资质认定事项实行清单管理的要求。为避免重复审批,解决资质认定事项范围不统一问题,在《办法》第五条中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事项清单,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从制度层面明确依法界定并细化资质认定实施范围,逐步实现动态化管理。

(二)明确实施告知承诺的程序和要求。依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改革文件的要求,总结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试点情况,在《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可以自主选择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程序。同时,在第十二条规定了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诺申请。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更多选择。

(三)固化优化准入服务便利机构的措施。《办法》第一条中将“优化准入程序”作为本次修改的立法目的,并明确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中应当遵循“便利高效”的原则。同时,对优化准入服务,便利机构的具体措施予以固化:一是明确提出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推行网上审批,有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颁发资质认定电子证书;二是进一步压缩了许可时限,审批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内,技术评审时限压缩至30个工作日内;三是对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四)固化疫情防控长效化措施。为应对新冠疫情,服务复工复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对现场技术评审环节进行了优化,推出了远程评审等有效措施。此次修改在涉及现场技术评审的条款中对“远程评审”的方式予以了明确,使疫情防控的有效措施长效化。同时,为应对突发事件等工作需要,增加了“因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资质认定部门可以公布符合应急工作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允许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临时承担应急工作。”的条款,以保证应急所需的检验检测技术支撑。

此外,为强化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将《办法》中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调整至《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市规[2019]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月3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诉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具体是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严格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第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如接到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仲裁机构、审计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转交或移送的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建议或相关案件的线索或证据,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并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转交或移送机构。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对建设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违法发包情形的处罚:

3.依据本办法第六条(四)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4.依据本办法第六条(五)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5.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视为没有依法确定施工企业,将其违法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实行联合惩戒。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六)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对2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

(七)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按照法工办发[2017]223号文件的规定,从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工程量未全部完成而解除或终止履行合同的,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相关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

第十八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专业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均指直接承接建设单位发包的工程的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是指承接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专业工程的单位;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同时废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完善资质认定管理法规,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推动检验检测高技术现代服务业做强做大、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部署,2015年4月9日质检总局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近日,质检总局法规司、国家认监委有关负责人就该办法的有关内容和改革亮点进行了解读。

按照国务院减少和下放行政许可项目的部署,国家质检总局将原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资格认定、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定三项许可合并为一项,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调整为采取其他行政管理方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行一次受理、一次评审、一次许可决定,进一步完善统一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办法中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实施范围,清晰界定了检验检测机构定义,强调了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是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原则,办法中明确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资质认定,其中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组织,目的是消除部门、行业和地域垄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营造各类主体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逐步提高市场化程度。二是突出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要求,从“人、机、料、法、环”等五个方面,科学制定资质认定条件,确定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组织的属性。三是取消了在华设立外资检验检测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检验检测从业经历的规定,体现国民待遇,鼓励公平竞争。

一是将原有资质认定有效期由3年延长为6年,减轻机构因许可有效期短带来的频繁评审负担。二是简化许可评审程序和内容。确定评审关键控制点,加强机构技术和管理能力核查,简化文件审查。区分首次评审和复查评审的差异,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确定评审方式,减少不必要的现场评审。三是对许可期限和评审时限做出严格限定。许可时限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技术评审除由于机构自身原因外,时限不得超过45日。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缩短技术评审时间。

不断提升自身技术能力。

一是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制度。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专业领域风险程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认可机构认可以及监督检查、举报投诉等情况,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根据机构的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公布“红名单”和“黑名单”,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引导检验检测市场健康发展,扶持优秀检测机构做强做大。二是完善建立资质认定信息公开制度。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并注明资质认定证书状态。国家认监委建立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信息查询平台,以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三是建立告诫制度,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就有关事项询问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发现问题的,予以告诫。四是严格法律责任,过罚相当。针对检验检测活动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现行法律法规尚无处罚规定的,该办法在部门规章权限内予以补充完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违法行为,设定了警告、罚款、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等行政处罚,使处罚于法有据,为监管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对规范和促进检验检测市场良性发展将会产生积极影响。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8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1号公布,根据6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是指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的评价和认定活动。

第三条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资质认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开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则,并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认定和评审。

第六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并保证向社会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果客观、公正和准确。

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

第八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

第九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所属和经其批准设立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实施;除上述机构外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实施。

(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技术评审完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录及其检验范围、技术能力等信息,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渠道。

食品检验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资质认定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资质认定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第十三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式样、编号规则和资质认定标志式样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在其对外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和证书,用以证明其取得资质认定。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二)食品检验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以及技术管理者发生变化的;。

(三)食品检验机构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变化的。

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项目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因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食品安全紧急情况,需要食品检验机构临时增加检验项目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符合资质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录。

第三章技术评审。

第十六条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第十七条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组成技术评审组,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管理体系和检验能力等资质条件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组应当由2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技术专家参加评审。

第十八条从事技术评审的人员应当具有食品检验、科研或者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历和与评审工作相适应的能力,并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技术评审组对申请人的检验能力进行评审时,应当审查确认申请人具备相关能力验证、比对试验、测量审核的证明;需要进行现场试验的,应当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技术评审组应当按照评审准则规定的时限组织评审,评审发现有不符合项的,技术评审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评审不合格。

技术评审组完成评审后,应当提出评审意见并制作评审报告,及时报送资质认定部门。

第二十一条技术评审组实施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组以及评审人员的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评审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提高评审人员的评审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作出暂停或者停止从事评审的'处理决定:

(二)同时对同一申请人既实施评审又提供咨询的;。

(三)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

(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五)收受当事人礼金、有价证券以及谋取其他不当利益的;。

(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评审结论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监督管理食品检验机构的相关检验活动。

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对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食品检验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查处,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实施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地(市)、县级质量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地(市)、县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所辖区域内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及时查处。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所辖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对所属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违规行为的,及时整改处理,重大事项及时上报。

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食品检验机构开展能力验证或者实验室间比对,以保证食品检验机构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并鼓励食品检验机构参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国际组织、合格评定机构等机构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实验室间比对,不断提高检验水平和能力。

第二十七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独立于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验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二十八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指定检验人独立进行食品检验,与检验业务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检验人应当予以回避。

食品检验人不得与其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检验业务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影响其检验判断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动。

食品检验人应当具备与食品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和水平,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检验人员资质要求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检验规范的相关规定及委托检验合同的约定出具食品检验报告。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第三十条食品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办理资质认定证书注销手续:

(一)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经复查不符合延续批准决定的;。

(三)食品检验机构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申诉和投诉机制,处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或者消费者提出的委托检验结论争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资质认定部门举报,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在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或者复查换证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资质认定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十四条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食品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条食品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资质认定证书3个月,证书暂停期间不得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

(一)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

(三)接受影响检验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公正性行为的;。

(四)未依照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的规定进行食品检验,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承担行政机关指定检验任务,进行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食品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一)出具虚假食品检验报告或者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聘用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人员的;。

(三)资质认定证书暂停期间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的;。

(四)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

(五)依法撤销资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食品检验机构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从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以及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对于食品检验机构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月1日起施行。

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方案范文

为贯彻落实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工作”活动的整体部署,确保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工作取得实效,提高履职水平。根据《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要求》),结合我所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加强我所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要始终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局、省局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工作”活动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和我所所情,深入分析影响和制约检验检测能力的各方面因素,理顺我所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促进我所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可持续发展,以提供优质检验检测服务为目标,按总局文件要求全面完成我所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任务,提高检验检测工作整体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工作,健全各项检验工作管理制度,完善检验仪器设备和环境设施,加强岗位培训工作及人才引进工作力度,在资金和人员方面予以倾斜,切实提高我所科研水平。提高全所职工对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使煤化工项目检验能力达到《要求》附件中省级机构的,并满足《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的要求,食品、机轻、建材等项目达到地市级机构的基本要求。我所检验检测工作能够为监管提供技术保障,为维护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三、能力建设工作内容。

(一)提高我所检验检测工作管理水平。

1、按照总局“质量提升”活动的整体部署,分析在检测工作管理方面思想认识上的差距,检查是否存在重产出轻投入的现象,是否存在重投入轻管理的现象。能否正确履行政府监督和社会服务的双重职能。

2、对《质量手册》进行修订,按照gb/t27025-200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覆盖其全部要素。制定并采用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稳定。

3、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并实施覆盖检验监测检测工作全过程的管理制度。重点完善《样品管理制度》、《复检制度》及《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报告制度》等,建立并实施可疑结果内部复核、确认、报告等工作程序。通过制度清理和建设,建立健全一整套检测工作管理的制度体系,为检测工作的长远发展筑牢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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