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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加工企业调研报告范文(16篇)

粮食加工企业调研报告范文(16篇)



在现代社会中,调研报告已经成为了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学术界的重要决策依据和研究成果。小编整理了一些实用的调研报告范文,希望能给大家提供参考和借鉴。

申请粮食加工企业范文

总论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首要部分,要综合叙述研究报告中各部分的主要问题和研究结论,并对项目的可行与否提出最终建议,为可行性研究的审批提供方便。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的承办单位。

(三)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单位情况。

(四)项目的主管部门。

(五)项目建设内容、规模、目标。

(六)项目建设地点。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主要结论。

在可行性研究中,对项目的产品销售、原料供应、政策保障、技术方案、资金总额筹措、项目的财务效益和国民经济、社会效益等重大问题,都应得出明确的结论,主要包括:

(一)项目产品市场前景。

(二)项目原料供应问题。

(三)项目政策保障问题。

(四)项目资金保障问题。

(五)项目组织保障问题。

(六)项目技术保障问题。

(七)项目人力保障问题。

(八)项目风险控制问题。

(九)项目财务效益结论。

(十)项目社会效益结论。

(十一)项目可行性综合评价。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在总论部分中,可将研究报告中各部分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汇总,列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使审批和决策者对项目作全貌了解。

四、存在问题及建议。

对可行性研究中提出的项目的主要问题进行说明并提出解决的建议。

第二部分粮食加工项目建设背景、必要性、可行性。

这一部分主要应说明项目发起的背景、投资的必要性、投资理由及项目开展的支撑性条件等等。

(一)国家或行业发展规划。

(二)项目发起人以及发起缘由。

(三)……。

(一)……。

(二)……。

(三)……。

(四)……。

(一)经济可行性。

(二)政策可行性。

(三)技术可行性。

(四)模式可行性。

(五)组织和人力资源可行性。

市场分析在可行性研究中的重要地位在于,任何一个项目,其生产规模的确定、技术的选择、投资估算甚至厂址的选择,都必须在对市场需求情况有了充分了解以后才能决定。而且市场分析的结果,还可以决定产品的价格、销售收入,最终影响到项目的盈利性和可行性。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详细研究当前市场现状,以此作为后期决策的依据。

市场预测是市场调研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延续,利用市场调研所得到的信息资料,对本项目产品未来市场需求量及相关因素进行定量与定性的判断与分析,从而得出市场预测。在可行性研究工作报告中,市场预测的结论是制订产品方案,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参考的重要根据。

(六)粮食加工项目发展前景综述。

(一)工艺设备选型。

(二)工艺说明。

(三)工艺流程。

(一)营销战略规划。

(二)营销模式。

在商品经济环境中,企业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合格的销售模式,争取扩大市场份额,稳定销售价格,提高产品竞争能力。因此,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对市场营销模式进行详细研究。

1、投资者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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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分析在可行性研究中的重要地位在于,任何一个项目,其生产规模的确定、技术的选择、投资估算甚至厂址的选择,都必须在对市场需求情况有了充分了解以后才能决定。而且市场分析的结果,还可以决定产品的价格、销售收入,最终影响到项目的盈利性和可行性。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详细研究当前市场现状,以此作为后期决策的依据。

市场预测是市场调研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延续,利用市场调研所得到的信息资料,对本项目产品未来市场需求量及相关因素进行定量与定性的判断与分析,从而得出市场预测。在可行性研究工作报告中,市场预测的结论是制订产品方案,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参考的.重要根据。

(六)粮食加工项目发展前景综述。

申请粮食加工企业范文

敬爱的党支部:

我自愿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愿意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终身。此想法由来已久,在我成为共青团员生涯中一直激励着自己奋发向上,这次写入党申请书加入党组织,心情非常激动。

作为一个希望,渴望为国家的发展作贡献的企业的一名普通员工,我多么希望党组织能够批准我的入党申请,让我能有机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社会、为国家、为人民服务,坚决拥护党的纲领,严格遵守党的章程,积极执行党的决策完成党的任务,履行党员义务,严守党纪,保守党的秘密,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忠于党忠于人民,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现象作斗争,密切联系群众,想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应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正当利益。只要党和人民需要,我将奉献我的一切!

我衷心地热爱中国共产党,深知她是个神圣光荣的先进组织。中国共产党成立于1921年,是由工人阶级中领导的、用先进理论武装起来的、以中国农民为天然同盟军的无产阶级的政党。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始终代表中国广大人民的利益,并以实现共产主义为最终目标,是真正民主的政党。

中国共产党拯救了中国,拯救了人民,党领导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将黑暗从神州大地上驱逐,使中国面目焕然一新;党使中国人民摆脱了压在头上的三座大山,人民从此站了起来,挺直了脊梁,真正当家作主,成为国家的主人!

我们党始终代表着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使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并有能力领导全国人民进一步走向繁荣富强。

怀着对党的无比崇敬之请,20xx年x月x日我加入了中国共青团,在实践中不断履行中国共青团宣言,我对共青团有了全面的认识,而在此过程中对中国共产党的认识也逐渐加深,我愈发地渴望成为一名合格、优秀的中国共产党员。援藏干部焦裕禄,革命烈士江姐、刘胡兰,普通党员雷峰、孔繁森一串闪光的名字,在我的内心定格,他们为了人民的利益,为了国家的事业,为了共产主义的崇高事业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给了我很大的教育和启迪,更加确立了我成为中国共产党光荣一员的决心。

参加工作后,我努力在思想上、组织上向党靠拢,通过党组织的关心和教育,我对党的认识进一步加深,渴望像共产党员那样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我愿将自己的一生献给我们伟大的祖国和人民,我渴望伟大的党的指引,指引我前行的方向,因此,我恳请党组织经过多方面的考察,批准我入党的申请。我要向优秀党员看齐,始终用党员的高标准来衡量自己的一言一行。

中国共产党是神圣的代表人民利益的组织,要成为一名合格的中国共产党员必须要有优良的素质,因此我一定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成为具有优良素质的合格共产党员。在思想上我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内容充实自己,并与同学和睦相处,乐于助人。在学习上,我要努力学好自己的专业知识,把自己培养成为专而博的优秀人才,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作贡献。在工作的过程中,也要做到以国家,集体、人民的利益为重,在处理问题时做到大公无私,在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要不惜牺牲个人利益,以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使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中国人民利益的代表者。

然而,仅仅做到上述几点也是远远不够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共产党员要体现时代的要求,要胸怀共产主义远大理想,要有远见卓识和在复杂的环境中应变的能力,要带头头执行党和国家现阶段的各项政策,勇于开拓创新、积极进取,不畏艰险、团结奋进,克己奉公,加强学习,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掌握做好本职工作的知识和本领,努力争创卓越成绩,危难时刻挺身而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坚决同危害人民、危害社会、危害国家的一切行为作斗争。

在今后,我会在工作、学习及生活中用中国共产党的言行来严格要求自己。如果这次我能够被批准入党,这将是我的莫大荣幸,我在以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一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倘若党组织认为我还有不足之处,还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我也不会因此而灰心丧气,我会诚恳地接受党组织的建议,反思自己的不足,并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地改进,成熟地处理问题,努力提高政治理论水平,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帮助和监督,努力克服自身不足,争取达到党的标准,进入这个伟大的组织。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二】。

敬爱的党组织: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愿意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我衷心地热爱党,她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以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为最终目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行动指南,是用先进理论武装起来的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是有潜力领导全国人民进一步走向繁荣富强的党。她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透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实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懈奋斗。

从学生年代开始,一串闪光的名字--江姐、刘胡兰、雷锋、焦裕禄、孔繁森……给了我很大的启迪和教育。我发现她们以及身边许多深受我尊敬的人都有一个共同的名字--共产党员;我发此刻最危急的关头总能听到一句话--共产党员跟我上。这确立了我要成为她们中的一员的决心。我把能参加这样伟大的党作为的光荣和自豪。

参加工作后,在组织和领导的关心和教育下,我对党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党是由工人阶级中的先进分子组成的,是工人阶级及广大劳动群众利益的忠实代表。党自成立以来,始终把代表各族人民的利益作为自我的重要职责。在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上,集中反映和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上坚持走群众路线,并将群众路线作为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在党员的行动上,要求广大党员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人民利益。

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共产党宣言》发表一百多年来的历史证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是正确的,社会主义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到达共同富裕。毛泽东思想是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的。毛泽东思想是马列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群众智慧的结晶。邓小平理论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指导中国人民在改革开放中胜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正确理论。在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在跨越世纪的新征途上,必须要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用邓小平理论来指导我们的整个事业和各项工作。

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的革命实践证明没有中国共产党的就没有新中国,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人民就不可能摆脱受奴役的命运,成为国家的主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毛泽东思想指引下,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建设实践证明,中国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走向繁荣富强。建国后,我国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尽管在前进的道路上遇到过曲折,但党用她自身的力量纠正了失误,使我国进入了一个更加伟大的历史时期。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生产力迅速发展,综合国力大大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礼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务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共产党员要体现时代的要求,要胸怀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现阶段的各项政策,勇于开拓,用心进取,不怕困难,不怕挫折;要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已奉公,多作贡献;要刻苦学习马列主义理论,增强辨别是非的潜力,掌握做好本职工作的知识和本领,努力创造一流成绩;要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坚决同危害人民、危害社会、危害国家的行为作斗争。

我决心用自我的实际行动理解党对我的考验,我郑重地向党提出申请: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用心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今后我会更加努力地工作,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时时刻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理论作为自我的行动指南,用三个"忠实代表"指导自我的思想和行动。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用心完成党的任务。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现象作斗争。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反对*祖国,维护祖国统一,不做侮辱祖国的事,不出卖自我的国家,不搞封建迷信的活动,自觉与一切邪教活动作斗争。只要党和人民需要,我会奉献我的一切!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文档为doc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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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工会在市总工会和集团党委的领导下,在公司领导的大力支持下,以服务大局为原则,以两个维护为基本工作目标,以企业经营生产为中心,认真履行各项职能,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强化自身建设,为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现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民主管理,实行厂务公开,履行工会职能为实现公司工会厂务公开、会务公开工作,我公司工会进一步明确了厂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思想,规范和细化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委员会以职工代表大会为载体,并通过建立网络平台对公司经营状况,公司的各项制度、工资的分配及各项费用的支出、重大会议内容及决议等进行了全面的公开宣传。公司通过民主选举选出职工代表进入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提出建议、参与决策。工会自觉接受全体职工的监督,进一步增强了全体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意识,促进了我公司工会会务、公务透明化、公开化、公平化管理。

二、打造企业文化,提高职工素质,丰富职工生活工会是职工之家,关爱职工是工会之本,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凝聚力是工会的基本职能。工会通过组织联欢会、团拜会、座谈会、茶话会等不同形式的活动,让职工感受到企业大家庭的温暖。在联欢会上,大家欢聚一堂,通过演讲、小品、舞蹈等方式表达了心声,其乐融融的氛围展现出公司上下一派和谐欢快的精神风貌。

工会牵头组建了网络图书馆,并制定出学习计划、学习范围,通过强化学习,公司上下形成了浓厚的学习氛围,从学习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到学习国家相关法律知识;从学习《细节决定成败》到《oec管理制度》,学习过程中,不但统一了思想,更激发了学习热情。通过学习,每位职工结合自己工作写出了感人肺腑心得体会,并积极献言献策,提出了很多宝贵的合理化建议。通过各项活动,丰富了职工的文化生活,同时使职工更加爱岗敬业,从而增添了企业的活力与战斗力。

四、探索科学管理,坚持技术创新,倡导节支节能。

我公司一直推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鼓励职工勤于学习、勇于实践、大胆创新。目前,基本实现人手一台电脑,除用于学习之外,还通过建立内网提供交流平台,在节约能源、实现无纸办公的同时,实现了领导与职工间的无障碍沟通。在劳动现场方面,从生产工具的小改小技,到保粮工作的检温自动化。公司在实现现代化办公管理方面一直努力探索,已踏出坚实的一步。

五、狠抓安全生产,明确各级职责,提高防范意识。

安全生产及保卫工作一直是重中之重,一年来,公司定期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通过学习、演练等方式,有效地提高了全员安全生产意识。通过行政一把手层层签定劳动安全生产专项责任状,明确了各岗职责,切实做到了人人有分工,事事有人管。实现了企业的利益和职工的利益息息相关,从而杜绝了安全生产事故。

六、提高福利待遇,落实劳保工作,改善职工生活。

公司依照《劳动法》每年年初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发放工资,依照规定足额缴纳四险一金。为劳动现场人员及时发放劳保用品。尤其注重对女工的保护,避免女工在繁重岗位工作。在三.八妇女节期间,组织女工开茶话会,并发放礼品。领导时刻关心职工疾苦,为解决职工吃饭难的问题,设立了职工食堂。在节假日,通过发放米面粮油等方式为职工发放福利。每逢职工红白喜事,领导第一时间亲自到场尉问,把温暖送到职工心里。

以上是我公司本年度工会工作总结,我们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存在很多不足,我们会在以后的工会工作中努力学习,发扬长处弥补短处,为职工工会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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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项目建设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能源节约和职业安全方面的法规、法律,对项目可能造成周边环境影响或劳动者健康和安全的因素,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论证分析,提出防治措施,并对其进行评价,推荐技术可行、经济,且布局合理,对环境有害影响较小的最佳方案。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同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要有专门论述。

(一)项目环境保护设计依据。

(二)项目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环境保护评价。

二、粮食加工项目资源利用及能耗分析。

(一)项目资源利用及能耗标准。

(二)项目资源利用及能耗分析。

(一)项目节能设计依据。

(二)项目节能分析。

(一)项目消防设计依据。

(二)项目消防措施。

(三)火灾报警系统。

(四)灭火系统。

(五)消防知识教育。

五、粮食加工项目劳动安全卫生方案。

(一)项目劳动安全设计依据。

(二)项目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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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山乡的来料加工工作,在区妇联领导和乡党委、乡政府的重视下,在全乡各级组织的共同努力和广大妇女群众的积极参与下,得到迅猛发展,1-11月份共有经纪人19人,带动了全乡660余名妇女从事来料加工,实现加工费收入达348万元。加工品种涉及串珠、缝纫、饰品、工艺品、电子开关、针织等10多个品种,培养了一批专业经纪人和骨干加工户。加工者队伍也呈腾蔓式发展,来料加工已经成为解决农村妇女就业的一条重要出路,成为引领广大妇女群众增收致富的一项重要举措,成为一项“致富工程”和“民心工程”。回顾一年多来的工作,我们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促进农民增收为出发点,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大力发展来料加工业,,开展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工作,实现了我乡来料加工的新发展。一年来,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为来料加工业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今年年初,乡妇联就来料加工工作向乡有关领导作了专门的汇报,得到了乡党委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随后成立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组长由乡长朗根明亲自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金瑞军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落实了专门的工作经费。各村选派了来料加工联络员,为我乡来料加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为激发经纪人和加工者的积极性,乡里还出台了来料加工扶持意见。

二、抓宣传工作,为发展来料加工业营造良好的氛围。

使来料加工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抓培训,强化经纪人和加工者队伍建设。

四、加强规范管理,推动来料加工业健康发展。

为强化责任意识,推动来料加工业的发展,今年在全乡建立目标责任制,将发展来料加工业作为我乡各行政村年度的重点工作之一,把培养经纪人和加工队伍、争创来料加工专业村、完成加工任务等工作指标下达到各行政村,年末进行统一考核。乡来料办不定期地对各村的来料加工工作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来料加工业的健康发展。

五、整合资源,为发展来料加工业牵线搭桥。

企办领导的介绍下,积极引进蜡烛工艺制作经纪人一名;在义乌联络处的帮助下引进了“红叶”伞业的加工业务;下半年在区妇联的直接帮助下,引进了圣诞礼品加工点一处。

六、加强服务,为来料加工业的发展提供帮助和支持。

乡来料办的工作人员经常深入各来料加工点了解情况,经常与经纪人和加工者进行沟通,了解她们的加工信息,倾听她们的建议,掌握她们的所思所求,在遇到困难和矛盾时帮助她们协调解决,真正当好来料加工业务上的服务员。月份乡来料办专门购置来料加工点的样品柜,筹建了来料加工样品室和服务中心,设在石道畈经纪人赖根成处,积极为来料加工经纪人宣传业务,拓展平台,并将有关图片制作成展板,进一步扩大宣传。

一年来,我乡的来料加工业发展迅速,取得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乡来料加工业的发展仅仅处于起步阶段,发展来料加工业还存在不少问题,有待在新的一年内有所突破和提升,主要有:1、群众思想观念有待进一步转变,小富即安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货源渠道还有待拓宽;2、加工技术水平偏低。加工工艺单一,对加工工艺复杂的产品,部份加工者不愿去尝试,持观望等待态度,这样既影响加工进度又因单位时间的加工费不高而影响加工者的参与积极性,从而对某一加工产品的熟练程度产生影响,也缩小了经纪人接单的选择空间。3、经纪人规范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经纪人承接业务目前基本上是口头协议,货物往来、加工费收付没有凭据,一旦产生纠纷将无法解决;4、部分村干部对发展来料加工业的认识不够,各个村之间发展不平衡;5、经纪人队伍不稳定,经纪人的素质和加工者队伍的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将在新的一年里创造条件去努力解决。

长山乡年来料加工工作总结及2014年思路。

2014年长山乡的来料加工工作,在区妇联领导和乡党委、乡政府的重视下,在全乡各级组织的共同努力和广大妇女群众的积极参与下,得到迅猛发展,1-11月份共有经纪人21人,带动了全乡500余名妇女从事来料加工,实现加工费收入达431.8万元。来料加工尤其是缝纫加工,已经成为解决农村妇女就业的一条重要出路,成为引领广大妇女群众增收致富的一项重要举措。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促进农民增收为出发点,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大力发展来料加工业,,开展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工作,实现了我乡来料加工的新发展。一年来,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建立组织、领导重视,为来料加工业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今年年初,乡妇联就来料加工工作向乡有关领导作了专门的汇报,得到了乡党委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各村也专门选派了来料加工联络员,为我乡来料加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同时还将来料加工列入年终考核。

二、抓宣传工作,为发展来料加工业营造良好的氛围。

年初召开了全乡来料加工工作大会,掀起我乡来料加工的又一个新高潮。换届选举后随即召开了各行政村书记、主任会议,总结近年来料加工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落实解决方案,保证了来料加工业的顺利发展,使来料加工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抓培训,强化经纪人和加工者队伍建设。

的。组织参加了区来料加工大比武,挑选出的6名手脚麻利的加工人员表现突出。通过培训、开展技能培训等形式,提高了来料加工联络员、经纪人和加工者的整体素质,经纪人的视野得到开阔,经纪人的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得到提高、外联意识不断增强。同时,通过培训,提高来料加工妇女的操作技能技巧,不断增强她们从事来料加工岗位适应能力。

四、加强规范管理,推动来料加工业健康发展。

为强化责任意识,推动来料加工业的发展,今年在全乡建立目标责任制,将发展来料加工业作为我乡各行政村年度的重点工作之一,把培养经纪人和加工队伍、争创来料加工专业村、完成加工任务等工作指标下达到各行政村,年末进行统一考核。乡来料办不定期地对各村的来料加工工作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来料加工业的健康发展。

五、整合资源,为发展来料加工业牵线搭桥。

来料加工业在我乡已有所发展,但与其它乡镇相比,我乡的来料加工业规模小,货源品种单一,为突破我乡来料加工货源不足的瓶颈,进一步促进来料加工业在长山的发展,同时为进一步争取“一乡一品”,根据乡里目前缝纫发展的良好势态,积极帮助缝纫经纪人办理执照、税费优惠等政策处理。

六、加强服务,为来料加工业的发展提供帮助和支持。

乡来料办的工作人员经常深入各来料加工点了解情况,经常与经纪人和加工者进行沟通,了解她们的加工信息,倾听她们的建议,掌握她们的所思所求,在遇到困难和矛盾时帮助她们协调解决,真正当好来料加工业务上的服务员。

一年来,我乡的来料加工业发展迅速,取得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乡来料加工业的发展仅仅处于起步阶段,发展来料加工业还存在不少问题,有待在新的一年内有所突破和提升,主要有:1、群众思想观念有待进一步转变,小富即安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货源渠道还有待拓宽;2、加工技术水平偏低。加工工艺单一,对加工工艺复杂的产品,部份加工者不愿去尝试,持观望等待态度,这样既影响加工进度又因单位时间的加工费不高而影响加工者的参与积极性,从而对某一加工产品的熟练程度产生影响,也缩小了经纪人接单的选择空间。3、经纪人规范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经纪人承接业务目前基本上是口头协议,货物往来、加工费收付没有凭据,一旦产生纠纷将无法解决;4、部分村干部对发展来料加工业的认识不够,各个村之间发展不平衡;5、经纪人队伍不稳定,经纪人的素质和加工者队伍的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将在新的一年里创造条件去努力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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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粮食加工项目建设地自然情况。

(三)粮食加工项目建设地资源情况。

(四)粮食加工项目建设地经济情况。

二、粮食加工项目土建总规。

(一)项目厂址及厂房建设。

1、厂址。

2、厂房建设内容。

3、厂房建设造价。

(二)土建总图布置。

1、平面布置。列出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的名称、生产能力、占地面积、外形尺寸、流程顺序和布置方案。

2、竖向布置。

(1)场址地形条件。

(2)竖向布置方案。

(3)场地标高及土石方工程量。

3、技术改造项目原有建、构筑物利用情况。

4、总平面布置图(技术改造项目应标明新建和原有以及拆除的建、构筑物的位置)。

5、总平面布置主要指标表。

(三)场内外运输。

1、场外运输量及运输方式。

2、场内运输量及运输方式。

3、场内运输设施及设备。

(四)项目土建及配套工程。

1、项目占地。

2、项目土建及配套工程内容。

(五)项目土建及配套工程造价。

(六)项目其他辅助工程。

1、供水工程。

2、供电工程。

3、供暖工程。

4、通信工程。

5、其他。

申请粮食加工企业范文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根据项目规模、项目组成和工艺流程,研究提出相应的企业组织机构,劳动定员总数及劳动力来源及相应的人员培训计划。

(一)组织形式。

(二)工作制度。

二、粮食加工项目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

(一)劳动定员。

(二)年总工资和职工年平均工资估算。

(三)人员培训及费用估算。

申请粮食加工企业范文

根据党章规定,要求入党的同志必须亲自向党组织提出申请。申请可分为口头申请和书面申请两种形式。通常情况下,应写书面申请。入党申请书的基本书写格式及内容通常如下。

(一)标题。居中写“入党申请书”。

(二)称谓。即申请人对党组织的称呼,一般写“敬爱的党组织”。顶格书写在标题的下一行,后面加冒号。

(三)正文。主要内容包括:

1.对党的认识(性质、奋斗目标、行动指南、宗旨、党的主要奋斗历程等)、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写这部分时应表明自己的入党愿望。

2.个人在政治、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主要表现情况。

3.今后努力方向以及如何以实际行动争取入党。

(四)结尾。申请书的结尾主要表达请党组织考察的心情和愿望,一般用“请党组织在实践中考验我”或“请党组织看我的实际行动”等。

最后,要署名和注明申请日期。一般居右书写“申请人×××”,下一行写上“××××年×月×日”。

另外,为了使党组织对自己有较全面的了解,申请人一般需写一个附加材料,将个人的履历、政治历史情况和奖惩情况、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写清楚。如果自己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中,有人政治历史情况比较复杂,或受过刑事或其它重大处分,也应实事求是地写出。

二、写入党申请书应注意的问题。

(2)要真实反映自己的思想认识。在写对党、对***主义事业的认识和要求入党的动机时,要倾吐自己的真实想法,要向党组织交心,要讲真心话。

(3)要朴实、庄重。写入党申请书不要追求华丽的辞藻,用词要恰当,要用自己的语言来表达,不要生搬硬套抄书本上的或网络上的资料。要紧密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写出真切的思想感情来。

(4)要对党忠诚老实,如实反映情况。本人如有政治历史问题,必须如实写清楚,绝不允许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对自己的评价要实事求是,一分为二,用词不要过高过满,注意谦虚谨慎。要敢于大胆地向党组织暴露自己的不足,以便及时地得到党组织的帮助。

----。

敬爱的党组织:

今天,我虽然向党组织提出了入党申请,但我深知,在我身上还有许多缺点和不足,因此,我希望党组织从严要求我,以便使我更快进步。今后,我要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地接受党员和群众的帮助与监督,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争取早日在思想上,进而在组织上入党。请党组织考察批准为盼望!

附:一、我的个人履历是:......。

二、家庭主要成员及来往密切的社会关系的情况:.....。

此致

致礼!

申请人:***。

**年*月*日。

----------。

我是四川省成都市人,**族,于**年*月*日出生于**家庭。本人成份学生,家住成都市*路*号。现任职务是**。我于**年*月至**年*月在成都市*小学读书,证明人***。小学毕业后,我考入了成都市*中学,证明人***,于**年*月份加入了中国***主义青年团。**年我高中毕业后,考入成都大学,证明人***。

(同时需简述自己的现实表现、思想状况、对党的认识等)。

家庭主要成员是:父亲:***,*族,*年*月生,政治面貌是**,现在**单位工作,担任**职务,政历清楚。

自传人:***。

**年*月*日。

申请粮食加工企业范文

总论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首要部分,要综合叙述研究报告中各部分的主要问题和研究结论,并对项目的可行与否提出最终建议,为可行性研究的审批提供方便。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的承办单位。

(三)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单位情况。

(四)项目的主管部门。

(五)项目建设内容、规模、目标。

(六)项目建设地点。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主要结论。

在可行性研究中,对项目的产品销售、原料供应、政策保障、技术方案、资金总额筹措、项目的财务效益和国民经济、社会效益等重大问题,都应得出明确的结论,主要包括:

(一)项目产品市场前景。

(二)项目原料供应问题。

(三)项目政策保障问题。

(四)项目资金保障问题。

(五)项目组织保障问题。

(六)项目技术保障问题。

(七)项目人力保障问题。

(八)项目风险控制问题。

(九)项目财务效益结论。

(十)项目社会效益结论。

(十一)项目可行性综合评价。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在总论部分中,可将研究报告中各部分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汇总,列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使审批和决策者对项目作全貌了解。

四、存在问题及建议。

对可行性研究中提出的项目的主要问题进行说明并提出解决的建议。

第二部分粮食加工项目建设背景、必要性、可行性。

这一部分主要应说明项目发起的背景、投资的必要性、投资理由及项目开展的支撑性条件等等。

(一)国家或行业发展规划。

(二)项目发起人以及发起缘由。

(三)……。

(一)……。

(二)……。

(三)……。

(四)……。

(一)经济可行性。

(二)政策可行性。

(三)技术可行性。

(四)模式可行性。

(五)组织和人力资源可行性。

市场分析在可行性研究中的重要地位在于,任何一个项目,其生产规模的确定、技术的选择、投资估算甚至厂址的选择,都必须在对市场需求情况有了充分了解以后才能决定。而且市场分析的结果,还可以决定产品的价格、销售收入,最终影响到项目的盈利性和可行性。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详细研究当前市场现状,以此作为后期决策的依据。

市场预测是市场调研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延续,利用市场调研所得到的信息资料,对本项目产品未来市场需求量及相关因素进行定量与定性的判断与分析,从而得出市场预测。在可行性研究工作报告中,市场预测的结论是制订产品方案,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参考的重要根据。

(六)粮食加工项目发展前景综述。

(一)工艺设备选型。

(二)工艺说明。

(三)工艺流程。

(一)营销战略规划。

(二)营销模式。

在商品经济环境中,企业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合格的销售模式,争取扩大市场份额,稳定销售价格,提高产品竞争能力。因此,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对市场营销模式进行详细研究。

1、投资者分成。

2、企业自销。

3、国家部分收购。

4、经销人代销及代销人情况分析。

(三)促销策略。

……。

(一)粮食加工项目建设地地理位置。

(二)粮食加工项目建设地自然情况。

(三)粮食加工项目建设地资源情况。

(四)粮食加工项目建设地经济情况。

二、粮食加工项目土建总规。

(一)项目厂址及厂房建设。

1、厂址。

2、厂房建设内容。

3、厂房建设造价。

(二)土建总图布置。

1、平面布置。列出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的名称、生产能力、占地面积、外形尺寸、流程顺序和布置方案。

2、竖向布置。

(1)场址地形条件。

(2)竖向布置方案。

(3)场地标高及土石方工程量。

3、技术改造项目原有建、构筑物利用情况。

4、总平面布置图(技术改造项目应标明新建和原有以及拆除的建、构筑物的位置)。

5、总平面布置主要指标表。

(三)场内外运输。

1、场外运输量及运输方式。

2、场内运输量及运输方式。

3、场内运输设施及设备。

(四)项目土建及配套工程。

1、项目占地。

2、项目土建及配套工程内容。

(五)项目土建及配套工程造价。

(六)项目其他辅助工程。

1、供水工程。

2、供电工程。

3、供暖工程。

4、通信工程。

5、其他。

第六部分粮食加工项目环保、节能与劳动安全方案。

在项目建设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能源节约和职业安全方面的法规、法律,对项目可能造成周边环境影响或劳动者健康和安全的因素,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论证分析,提出防治措施,并对其进行评价,推荐技术可行、经济,且布局合理,对环境有害影响较小的最佳方案。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同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要有专门论述。

(一)项目环境保护设计依据。

(二)项目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环境保护评价。

二、粮食加工项目资源利用及能耗分析。

(一)项目资源利用及能耗标准。

(二)项目资源利用及能耗分析。

(一)项目节能设计依据。

(二)项目节能分析。

(一)项目消防设计依据。

(二)项目消防措施。

(三)火灾报警系统。

(四)灭火系统。

(五)消防知识教育。

粮食储备企业改革发展现状的调研报告

**县粮食储备企业承担着各级储备粮的管理和粮食流通主渠道的职能,对稳定地区粮食市场价格,确保粮食供应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粮食市场主体多元化的形成和国际国内粮食市场的变化,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给粮食储备企业的生存发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我县改革后的国有粮食企业如何通过创新管理,进一步增强实力,进而更好地承担起粮食流通主渠道和确保粮食市场稳定职责,将成为我县粮食储备企业发展的方向。通过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在学习的基础上,对我县粮食储备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就我县国有粮食企业发展问题进行深入思考。

按照国务院、省州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相关文件要求在县委、政府领导下完成了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任务实现了职工身份全员置换妥善解决(移交)企业退休及供养人员并在改革原粮食收储企业的基础上剥离部分资产重新组建1个县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使长期以来我县国有粮食企业所背负的“三老”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企业按公司法的要求轻装上阵逐步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11末,我县国有粮食企业资产总额从改革前的1324万元增为改革后的1826万元,企业负债从改革前的1460万元减为改革后的1390万元,所有者权益从-136万元增为436万元,固定资产原值从866万元降为420万元,在改革过程中处置了部分资产,筹集了469万元的改革成本。在改革中,在职人员从52人降为12人,退休及供养人员按时移交社保,极大地减轻了新企业的负担。

20末,我县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效果明显,从改革前亏损45万元变为盈利6万元,实现了改革的预期目标。但是,改革并不意味着“一改就灵”,也不可能一改革就使企业得到快速发展,对于企业发展来说,改革后新公司的组建,只是企业发展的一个新的起点。面对国际国内的粮食形势和国有粮食企业所肩负的责任来看,还需要深入调研、分析,找准制约我县国有粮食企业发展的障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实现企业的规范运行和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显著提升,才能真正使国有粮食企业实现良好发展,才能真正发挥粮食流通主渠道作用和更好地完成相关职能任务,实现改革发展的目标。

1.我县国有粮食企业规模小,实力弱的状况还未得到根本改变。

按照国务院〔〕6号文件及粮食安全现实需要,每个县市必须保留一户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要求,由于我县属于粮食产销平衡区,国有粮食企业长期以来都处于规模小、实力弱的状况,如此带来了新的国有粮食企业竞争力弱的问题,在主导粮食市场和发挥主渠道作用上显得十分乏力。

2.随着粮食市场主体多元化的形成,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国有粮食企业生存的空间越来越小。

到年,全县粮食经营、加工企业达6户(已办证户数),全社会购进原粮11584吨,其中,非国有粮食企业购进7123吨,占61.5%;全社会销售粮食10644吨,其中,非国有粮食企业销售7204吨占67%。可以看出,非国有粮食企业在全县粮食经营上,其购销量已接近全县粮食购销总量的64%,国有粮食企业的生存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果在改革的基础上不认真谋划发展,我县国有粮食企业的生存空间将会越来越小,企业经营将会重新走上亏损的道路,形成对粮食安全工作的重大影响。

3.由于受长期粮食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县国有粮食企业人员及其管理者在认识上、管理上、观念上还有较大差距。

首先,在认识方面存在认识滞后的问题,即还未认识到粮食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20以来,由于诸多因素(世界粮食总库存下降;消费量增加,产需缺口增大;生物燃料替代品大量消耗玉米等)的影响,导致国际粮价大幅攀升,37个国家出现粮食危机。从国内情况看,由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党委政府长期以来高度重视粮食工作,逐步加大对三农的扶持和补贴,形成了我国连续多年粮食丰收,在国际粮食危机发生后,中国粮食处于价格稳定,市场平稳的良好情况,但是,随着农民种粮成本上升,粮食消费量日愈增长,我国的粮食产销将长时期处于紧平衡的状况,粮食部门肩负着的责任将日愈增大。其次,在企业经营管理上,由于受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还习惯于用计划经济的办法管理企业,在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发挥企业主动性上还存在较大差距;在认识和观念上,通过改革,一部分企业管理者及员工的观念得到了较大转变(在调研中,我们也看到了企业管理者和员工的积极性得到了发挥,员工的企业意识得到了较大转变)。但还有一部分职工还是墨守陈规,存在职工积极性调动不起来,经营管理目标不明确,经营效果较差的问题,新的国有粮食储备企业之间存在着发展极不平衡的状况。

4.企业经营规模小,经营效益差,抗风险能力明显不足。

2008年我县国有粮食企业通过改革、实现了盈利,扭转了严重亏损的局面,但由于受体制、政策、认识等因素的影响,表现出经营规模小,经济效益难于大幅提升的情况,企业满足于搞好储备,增加储备量,在商品粮经营上表现出怕担风险、缩手缩脚的状况,企业经营始终未能得到突破;也表现出企业管理者对市场认识不清、判断不准、措施不力,抓不住机遇的弱点,甚至在一年当中几乎没有开展商品粮经营活动,导致企业生存发展十分艰难。

5.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创新能力弱。

新企业组建后,其经营管理及运作方式与改革前的国有粮食企业运作方式不同,许多管理运作方式都处于不断探索的过程,就目前的情况看,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不科学的问题,如在激励政策上,存在考核指标过高或过低的情况,影响了职工积极性的发挥;一方面存在公司领导班子怕承担经营风险,缩手缩脚的问题,影响了企业能动性的发挥,另一方面又存在公司市场调查研究和管理企业不足的问题,造成企业在经营中出现风险。同时,在企业经营管理中,还存在创新能力不足的问题,表现在对粮食工作形势认识不高,对市场信息掌握不够、预测不准,抓市场机遇的能力弱,导致企业在市场主体多元化竞争中的优势无法发挥,主导当地粮食市场能力弱。

6.发挥行业优势,抓政策性业务的能力还不强,办法不多。

国有粮食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政策性业务和服务粮农、服务消费者的责任,但由于重视不够,在全力做好民政救灾、农村低保、军供粮等方面的工作上还存在着差距,主要表现在认真汇报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力度还不够,与部门协商、沟通不足,军供粮供应点工作不到位,管理不规范,服务不到位的情况依然存在。

以上这些问题都说明了我县国有粮食企业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上存在的差距;在履行国有粮食企业的社会职责上有差距;在服务粮农、服务消费者、服务部队的工作上有差距;在确保我县粮食安全、发挥粮食流通主渠道作用上有差距。

二、搞好我县国有粮食企业的对策。

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明确规定了“每一个县必须保留一户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规定,其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为巩固粮食安全搭建平台,提供保障。也就使得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与其它国企改革有所不同,赋予了国有粮食企业相应的社会责任,特别是在粮食产销平衡区,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工作,是一项既重要又艰巨的任务,必须千方百计抓好,确保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更好地发挥,为粮食安全工作打好基础。

粮食储备企业改革发展现状的调研报告

(一)观念问题和认识上的误区。

对企业的现状认识不清。在基层企业“三老”问题基本解决后,“企业改革已基本结束”、“不需改”、“不想改”的意识和畏难情绪在一些干部职工中仍较为严重,这给基层粮食企业下一步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其实,对现今的绝大多数国有独资、控股粮食企业而言,改革并不能说已经结束,许多合并、重组的企业购销体制、财务体制改了,企业经营管理体制还没有改,或没有实质上改,企业新的运行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改革的目的还没有达到,目标还没有完成。

(二)经营理念差、企业综合经营能力差、管理方法陈旧。

1、经营理念差。企业领导人的经营意识还没有市场化、效益化我们的企业领导普遍还习惯于把收购当作任务来完成,重数量轻质量,重数量轻效益;部分企业领导片面认为粮食购销价格紧跟着市场走就是市场化意识,收购时以收得进为订价依据,销售时以销得出为订价依据,而不善于依据市场趋势适时、适价、适量购销。

2、企业综合经营能力差。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不仅改变了粮食市场环境,改变了粮食交易规则,也改变了市场主体间的关系。企业自身的某些先天条件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生存发展之路。粮食企业的综合经营能力在八十年代中期较为完备,曾通过附营业务有过一段繁荣,可惜没有保持和发展,近年来经历几次改革之后,粮食企业综合经营能力几乎完全丧失。由于国有粮食加工业全部破产,只有很少一部分企业有粮食加工和食品生产能力,企业在粮食经营上盈利能力低,在一些有民营粮食加工企业的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收购十分困难,在竞争中处于劣势。

3、管理方法陈旧。一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问题。基层粮食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应该享有独立的自主经营权,但政企不分的现象并没有根除;企业的出资人是国家,但在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上,常常是企业越位,出资人不到位;粮食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模糊,管理措施和力度不够,不善于资本运作。二是对企业管理层的管理上,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健全,激励不到位,约束也不到位。对基层职工的全量化考核,造成企业员工与企业的全量化关系,而非利益共同体的关系,加上粮食经营有量大收购时间集中、散装不易盘存的特点,管理又不到位,极易出现问题。三是国有粮食企业的核算方式、经营方式、管理方式导致经营成本、管理成本较高,既不能与成熟的现代大型企业竞争,也不能适应与简单、低成本、短平快、少层次的民营、个体经营模式的竞争。

(三)市场空间缩小。

粮食流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除了受宏观因素影响外,微观层面上的因素对企业的影口向更具体、更直接。农村粮食消耗增加,商品粮的比例日益减少,粮食企业获得粮食资源相应减少,同业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更不用说还有许多不同经济成分的经营主体不断进入粮食流通领域。政策性业务随着粮食市场的全面放开越来越少,已不足以维持一个企业的正常生存。由此看出,单就粮食购销业务而言,市场空间在缩小。

(四)人才流失。

企业的人力资源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保证。目前的国有粮食流通企业吸引人才的亮点很少,外面的高素质人才很难青睐这个行业,而许多原企业培养的,正当而立之年,又与企业有一定感情的人才却大量流失,一方面是企业人才缺乏,另一方面是职工下岗失业。因此,留住现有人才,使人才有充分发挥的机会,并建立完善的培训机制便成了企业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的一环。

(五)企业文化缺失。

一是企业外部形象受损,“国有粮食企业已经垮了”的传言快要变为公众的普遍认知。二是企业现有人员(包括管理层)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普遍缺乏信心。三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无序,且缺乏活力,导致企业工作效率低下。

二、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一)解放思想、更新观念。

许多国有粮食企业经历了多次改革,但始终没有触动企业的产权问题,效果并不理想,吃“两个大锅饭”的现象依然没有根除。这些只能说明,思想解放程度不够,一些旧的思想观念仍然有市场,必然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缺乏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在市场观念、企业运作机制等方面,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又永远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绝不能一劳永逸。要在不断深化改革过程中保持思想的不断进步,改革才能向深层次推进。

玉米加工企业调研报告范文优选

根据省_《关于开展年及年上半年主食产业化和年上半年玉米深加工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和省局专题会议的安排,我局及时召集县_有关领导召开专门会议,传达了文件和会议精神,安排部署了专项调查任务,并对此项调查进行了具体分工。6月13日—15日市、县_主管领导亲自带队深入企业调查,通过采集质检、工商、税务部门信息和实地调查,我市没有符合调查条件的主食产业和玉米深加工企业。现将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调查的方法及对象。

根据此次调查统计对象的要求,我们提取了全市在工商局注册、在技术监督局取得许可证的各类食品企业名录,与税务、农牧局、工信委等部门的相关信息核对后,逐一进行筛选,确定调查对象并逐个实地调查。市重点调查了4家规模相对较大的企业:市白玉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市丰达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兰州爱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好来喜食品店。县调查了46户主食加工店。

二、主食产业化的调查情况。

1、市白玉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产业,市放心食品示范企业。主要产品是以大豆为原料的豆腐、豆浆及其他豆制品,年生产能力1000吨(日产能3吨/日),规模较小。经请示省局,该企业属副食产业而非主食产业,不在此次调查范围内,故不上报。

2、兰州爱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是兰州爱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连锁店市区内共有有3家分店,以加工面包、蛋糕为主,年生产能力10吨(日产能吨/日),规模较小,面粉原料由兰州总店统一配送。

3、好来喜食品店,以加工面包、蛋糕为主,年生产能力20吨(日产能吨/日),产量小,属家庭作坊式。

4、县调查的46户主食加工店,主要以馒头、面条、饼子、花卷生产为主,其中:生产馒头、饼子、花卷的25户,鲜湿面条生产的21户,这些均系家庭手工作坊,以个体生产为主,都不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按要求不属于调查对象。

5、我市至今还没有米制主食品和速冻主食品生产企业。

根据调查统计对象的要求,市调查了市丰达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县调查了三家白酒生产企业。

1、市丰达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市酒类流通领域五大放心示范企业,主要原料为玉米、高粱,玉米年消耗能力1000吨(日产能3吨/日),经请示省局,不属于玉米深加工企业。

2、县调查了三家白酒生产企业,但经实地了解,这三家企业年生产经营量较小,其产品主要以山丹军马厂、武威酒厂的白酒为原料,用自己的技术进行勾兑生产,年生产白酒数量较小,经营量均在3000-4000斤之间,亦非玉米深加工企业。

四、调查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此次调查我市虽然没有符合上报条件的企业,但经过对全市各类涉粮企业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摸底调查,做到了案上有资料,手中有数据,心中明底细,为今后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调查中突出的印象一是我市主食生产中普遍存在规模小,大多属家庭式作坊。二是管理粗放,每月进入的面、油等原料和每月售出的加工品记载不清楚。三是业主不愿如实提供生产总值、销售收入等经济指标。我局将以此调查为契机,加强我市粮油产业运行情况统计调查监测,服务于粮油加工业转型升级,延伸工作触角,力所能及地为企业提供行业指导及服务。

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调研报告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制定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以下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豪。

2016年10月17日。

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调研报告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制定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并将于5月1日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综合治理、规范引导、社会共治。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诚信自律,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执行食品安全追溯的有关规定,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依法组织应对食品安全事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摊贩占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依法组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开展风险评估,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依法生产经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食品小作坊。

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以下称登记证)。

申请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九条申请登记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四)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五)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证明;。

(六)主要食品原料清单、设备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

(七)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

(八)有关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现场核查其生产经营场所。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品种、登记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

登记证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原发证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提出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证办理。

登记证上载明的食品小作坊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经营品种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十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符合条件的,原发证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证,原登记证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

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来源合法,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四)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没有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按照食品质量规范进行生产加工。

第十三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和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二)乳制品、罐头制品、冷冻饮品、果冻、饮料等食品;。

(三)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不含压榨植物油);。

(四)酒类(不含粮食酿造酒);。

(五)国家和本市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明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明细应当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但是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

(二)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四)分装食品;。

(五)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小作坊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对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实施控制。如实记录原料使用和食品生产情况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七条新投产、停产超过六个月后恢复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加工首批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前七日内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停产超过六个月后恢复生产或者改变生产工艺的食品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食品小作坊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盛放该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识生产者名称、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简易包装的,还应当在包装上标识出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成分表(配料表)等,并清晰、醒目标识“小作坊食品”字样。

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食品小作坊在销售食品前,应当查验食品安全状况。

食品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召回。

第二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在其生产经营场所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二十三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按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并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

第三章食品摊贩。

第二十四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统一规划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改善食品摊贩经营环境,规范食品摊贩经营秩序。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和相关要求,会同市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符合食品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

划定的经营区域、确定的经营时段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自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如实提供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经营地址、经营时段、经营品种、联系方式等信息。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信息后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发放食品摊贩备案信息公示卡(以下称备案卡)。

备案卡应当载明经营者的姓名、经营地址、经营时段、经营品种、联系方式、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等信息。

备案卡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

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摊贩不需要办理备案卡。

第二十七条食品摊贩应当在划定的经营区域、确定的经营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

第二十八条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有防蝇、防尘、防虫、防腐等设施设备以及垃圾收集容器;。

(三)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经营的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五)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六)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条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得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食用油、散装酒等国家和本市禁止经营的食品。

食品摊贩不得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食品摊贩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三十一条食品摊贩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三十二条在学校、医院、建筑工地、居民住宅区、旅游景区等特定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特定区域管理者同意,并遵守管理者的相关要求。

未经特定区域管理者同意在特定区域内摆摊设点的,特定区域管理者有权制止;不能制止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处理。

在特定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摊贩,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食品摊贩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对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参照食品摊贩有关规定执行。

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承接一百人以上家庭集体宴席服务的,应当在宴席举办前向宴席举办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时,应当告知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相关的食品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纳入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综合治理,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第三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验、快速检测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规范食品摊贩的占道经营行为,及时查处未在划定经营区域和时段内开展经营活动等违法占道经营行为。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应当依法开展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第三十八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食品质量规范。

鼓励行业协会依法制定地方特色食品的加工制作安全规范,促进地方特色食品的传承。

第三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第四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凭证、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共享。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登记备案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可以通报其他有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四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从业人员进行免费的食品安全培训,促进其守法诚信经营。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政管理、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单位地址或者电子邮箱地址等,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及时处理回复。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证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证。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登记,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或者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食用油、散装酒等国家和本市禁止经营的食品,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备案卡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七)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分装食品。

除前款和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识的食品或者标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五)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一)食品小作坊销售前未按照规定查验生产加工食品的安全状况;。

(二)食品小作坊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四)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配备防蝇、防尘、防虫、防腐等设施设备;。

(八)家庭集体宴席服务经营者承接一百人以上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未按照规定报告。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存在故意隐匿、伪造、毁灭证据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第五十八条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已经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构成行政拘留相关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从事食品销售或者食品现场制售的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分装食品,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将直接投放市场的大包装食品分成小份,包装成含量较小的包装食品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205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已经取得的核准证、备案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调研报告

(2012年6月2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17号令公布,根据2013年8月1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不包括食品现场制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与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有关机构和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适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集中食品加工场所。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入集中食品加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和其他协助案件查办的有功人员,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

第七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生产加工区和生活区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离;。

(三)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和生产流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规定;。

(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传统工艺技术或者其他技术;。

(五)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人员和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六)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九条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并依法取得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后,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或者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饮料、罐头、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和非传统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具体食品品种目录由设区市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设置在住宅等居住场所,但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除外。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本办法第八条禁止生产的食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对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无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对特定区域较为集中的产品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工作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知识,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业。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明显位置张挂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销售。不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食品的容器或者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编号,并清晰、醒目、持久载明“小作坊食品”字样;生产加工预包装食品的,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第九项规定。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如实记录原辅材料采购、食品生产和批发销售的有关内容,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凭证。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生产加工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需要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的,应当在10日内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办理。

第二十二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的,应当查验其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堂、超市、学校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定期对销售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密切配合,并就监督管理的有关情况及时沟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针对突出问题,组织开展检查、专项治理整顿。

第二十五条县以上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外公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条件核准和工商登记情况,并告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档案,分别记录生产加工条件核准、工商注册登记、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信息;根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增加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频次,并将其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告。

对因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公告两次以上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已办理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并不再受理其生产加工条件核准申请。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公安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接到举报或者发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并配合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加工条件核准的,由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已办理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生产加工条件核准申请。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未达到生产经营活动条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接受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食品品种目录以外食品的,由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在明显位置张挂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的,由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规范要求进行食品标识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食堂、超市、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食品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现场制售是指在同一固定场所制作和销售食品的经营方式,包括前店后厂(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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