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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学个人简历(热门20篇)

刑事侦查学个人简历(热门20篇)



个人简历需要定期更新和修改,以使其与个人成长和职业发展保持一致,并与求职目标相符。这里有一些通过筛选的个人简历范文,供您作为参考或灵感:

学习刑事侦查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警察,刑事侦查是我们必须掌握的技能之一。而在学习刑事侦查的过程中,除了理论知识的掌握外,更需要的是实际操作经验的积累,只有在这样的过程中,我们才能更好的提高自己的刑事侦查能力。

第二段:重视现场勘查。

在刑事侦查的初期阶段,重视现场勘查是最为关键的一步。现场勘查不仅能够为案件提供直接的线索,还能够为我们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法、作案动机以及逃逸路线等等,对于案件的侦破至关重要。因此,我们要在学习刑事侦查的时候,注重加强现场勘查的技巧和方法,熟练掌握现场勘查中各项操作的技能。

第三段:灵活运用调查工具。

在刑事侦查的过程中,调查工具是我们必不可少的工具。但是,这些调查工具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我们要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实践,了解各种调查工具的使用方法,掌握它们的优点和缺点,能够在正确的时间和正确的情况下使用恰当的工具,更好的帮助我们破案。

第四段: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能力。

在刑事侦查的过程中,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我们需要具备敏锐的观察能力和深入的思考能力,要善于发掘案件中的一些细节和闪光点,并用心分析这些信息背后的意义,从而为我们破案提供更为有效的线索。

第五段:注重团队合作和沟通。

刑事侦查不是一项单打独斗的工作,而是需要团队的合作和协作。在现实工作中,我们要始终铭记团队合作的重要性,注重与同事的沟通和协调,在各个环节上达成共识,互相配合,共同完成任务。

结论。

学习刑事侦查需要在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实践经验,在现场勘查、调查工具使用、信息收集和分析、团队合作的各个方面多下功夫,不断总结学习的经验,选择合适的方法与手段,在实践中掌握刑事侦查技能,为犯罪打击和社会治安的维护做出我们的贡献。

刑事侦查的心得体会

刑事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依法追查犯罪嫌疑人,收集犯罪事实,确定案件真相的一项重要工作。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我逐渐积累了一些关于刑事侦查的心得体会。以下将以五段式的形式,阐述我对刑事侦查的心得和体会。

第一段:正确认识刑事侦查的重要性。

刑事侦查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宁的重要环节。只有有效的刑事侦查才能依法扭转犯罪事实,迅速抓获嫌疑人,使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因此,作为一名刑侦人员,要时刻保持对刑事侦查工作的重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为打击犯罪贡献一份力量。

第二段:注重素质的培养与提升。

刑事侦查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和技能,但更重要的是要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在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只有具备诚实守信、勇于担当、公正廉洁等高尚品质的民警,才能守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我努力在实践中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不断完善自己的专业能力和道德修养,以更好地为侦查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三段:善于运用科技手段。

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形式也日趋复杂多样化。对于刑事侦查人员来说,善于运用科技手段是提高侦查效率和质量的重要途径。我通过学习和实践,掌握了侦查相关的科技手段,例如侦查软件、物证分析技术等,并在实际案件中灵活应用。科技手段的运用有效地提高了我们的侦查能力和工作效率,使得犯罪嫌疑人难以逃脱侦查。

第四段:注重信息共享和协作合作。

刑事侦查是一个复杂的工作过程,需要多个环节的协调配合才能顺利进行。在实践中,我意识到只有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合作,才能够更好地完成任务。与其他部门和组织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有效地整合和利用各方面的资源,是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因此,我努力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系和协作,不断完善侦查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侦查质量。

第五段:始终以人民群众为中心。

刑事侦查的目的在于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和保护。作为一名刑侦人员,我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侦查工作中,我注重与人民群众的沟通和联系,积极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只有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我们才能更好地找出犯罪的源头,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通过这些年的刑事侦查工作实践,我体会到刑事侦查工作的重要性,也深深体会到科技手段和协作合作对于侦查工作的推进是至关重要的。同时,我也明白始终以人民群众为中心,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权益是刑侦人员的职责所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以更好地为侦查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

刑事侦查的心得体会

刑事侦查是法治社会中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利益的重要环节。在长期的从事刑事侦查工作中,我深刻体会到了一系列的经验和教训。以下从案件研判、证据采集、侦查方法、执法合规、维护公平正义五个方面,总结了一些关于刑事侦查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合理研判案情,正确摸清案件底细及定性。

在刑事侦查工作中,准确的案件研判是关键。正确评估案件的性质和重点问题,是确定后续侦查方向以及合理调配资源的基础。因此,在接到新的案件时,首要任务是细致研读案件材料,分析线索,摸清案情底细,做到准确评估案件的性质和关键问题。只有合理研判案情,才能确保侦查工作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第二段:科学规范的证据采集和保全。

在刑事侦查过程中,证据采集是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证据充分性和案件的办案质量。因此,必须在依法侦查的基础上,进行科学规范的证据采集和保全。在取证过程中,需要准确细致地记录证据来源、证据性质、证据保存等信息,依法保障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此外,还应充分调动技术手段,如视频监控、手机取证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证据采集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三段:灵活运用各种侦查手段和方法。

刑事侦查工作中,灵活运用各种侦查手段和方法,是取证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在实际工作中,要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和侦查需求,合理运用采访、暗访、搜查、抓捕等手段,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同时,要积极与其他执法部门进行跨部门协作,合作开展侦查行动,形成合力,增强侦查效能。

第四段:严格依法执法,确保合法合规。

刑事侦查工作必须严格依法执法,确保侦查过程合法合规。在侦查工作中,要切实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把握权力的边界,确保办案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尊重和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的同时,也要注重保护和尊重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段:维护公平正义,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

在刑事侦查工作中,最终目标是维护公平正义,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判。侦查人员需要时刻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在调查取证中要把握好度,坚守法律底线,确保案件准确性和公正性。努力做到案件的公正审判,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通过长时间的刑事侦查工作,我认识到案件研判、证据采集、侦查方法、执法合规和维护公平正义等方面的重要性。只有在这些方面把握得当,才能够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切实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作为一名刑事侦查人员,我将时刻保持专业水平,不断学习、提升自身素质,为公平正义努力奋斗。

刑事侦查心得体会

刑事侦查是维护社会公正、打击犯罪的重要环节,是我们公安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多年的工作中,我积累了一些刑事侦查的心得体会,分享给大家。

一、注重细节,多方收集信息。

刑事侦查中,最重要的是细节,任何一个小小的细节都可能成为案件的关键证据。因此我们在办案中要注重细节,从案发现场到嫌疑人身上的一切细节都要详细记录。同时,我们还要通过多种途径,如调查问讯、追踪监控等方式,收集尽可能多的信息,为案件的后续侦查工作提供充分的材料和依据。

二、适度压力,不慌不乱。

在刑事侦查中,往往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需要我们在紧张的环境中冷静处理。尤其是在审讯环节中,我们一定要适度运用压力的手段,让嫌疑人服从侦查的要求。但是也不能过度使用,以免导致案件的逆转或是其他意外的问题。在面对突发情况时,我们也一定要保持冷静,不慌不乱地做好处理工作。

三、规范程序,保证侦查质量。

刑事侦查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案中严格按照程序来进行。否则将对案件的侦查和审理产生严重影响。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必须严格规范程序,保证证据的有效性和精确性,确保办案成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保证侦查质量,维护司法公正。

四、注重技巧,增强办案能力。

在刑事侦查中,我觉得技巧和能力很重要。比如,在审讯和采访中,我们要善于掌握语言、表情等技巧,使得嫌疑人在不知不觉中透露出更多有用信息。在累犯和四处逃匿的嫌疑人抓捕中,我们还需要具备丰富的实战经验和高超的技能,才能确保抓捕工作的成功。因此,我们平时需要勤学苦练,增强实际应用能力,不断提高办案水平。

五、强化团队,凝聚力量。

在刑事侦查中,一个高效、团结、合作的团队是必不可少的。在办案中,大家应该秉承严谨细心、严守纪律、公正执法等工作原则,充分发挥团队协作的优势,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同时,我们还要实行精细化管理,设立正式的机制和岗位责任,保证每个人都能在自己的岗位上尽职尽责,发挥出最大的贡献。

以上是我的刑事侦查心得体会,相信这些经验和思考对大家的工作会有所帮助。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加注重实践经验总结,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为打造更加严密、高效的刑事侦查体系而努力。

浅析刑事侦查中的因果关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这是侦查的法定概念,根据该条规定,理解侦查的概念应当把握这样几个方面:

1、侦查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有关机关。

2、侦查的对象是刑事案件,即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案件。

3、侦查的内容包括公安机关所采取的各种调查措施和强制性措施。

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

犯罪现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地点和其他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场所,以及与犯罪有关的各种现象、状况。

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

1、犯罪行为要素。

犯罪行为是犯罪分子为了实现其犯罪意图而采取的行动。

2、时间、空间要素。

时间和空间是一切客观事物存在的形式,当然也是犯罪现场存在的形式。

3、物质形态变化要素。

被侵犯对象及其物质环境的变化可归纳为被侵犯对象的变化、现场客体物的增减、现场上原有客体物的位置、形状及其组合状态的改变和有关客观现象的发生等。

现场分析的内容及具体分析方法。

1、分析事件和案件的性质。

所谓分析事件性质,就是要判明现场上已经发生的事件是否属于犯罪事件,是否需要刑侦部门立案侦查。由于现场情况比较复杂,分析事件性质一般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

(1)研究访问对象的陈述是否合乎情理。

(2)研究事件现场的本身是否存在矛盾。

(3)研究现场周围群众对事件的反映。

(4)根据实验的结果、鉴定结论等进行分析。

在现场分析中,一旦确定现场上发生的属于应当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下一步就应对此其案件的性质进行初步分析判断。分析确定案件性质,通常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从犯罪分子的行为结果分析,并依据《刑法》分则中有关罪名规定确定案件性质。二是从犯罪分子的动机目的上进行分析,即依据犯罪分子的行为特征确定案件的具体类别。分析中既要考虑分析实际性质时的基本依据,又要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1)根据受害单位或受害人的情况进行分析。

(2)根据现场的具体环境分析。

(3)根据事主、受害人及其亲属和有关人员提供的情况进行分析。

(4)根据现场上所反映出的各种迹象进行分析。

分析事件和案件性质时,如果因材料不足或其他原因一时不能作出明确判断的,应当进一步进行复验和调查。对事件性质应尽可能及早查明,而就案件性质而言,如果一时实在无法弄清时,则应通过以后的侦查工作逐步弄清。

2、分析案件形成情况。

分析案件形成情况包括分析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工具、作案手法及过程等。

(1)分析作案时间。

(2)分析作案地点。

(3)分析作案工具。

(4)分析作案手法。

(5)分析作案过程。

3、分析作案人情况。

分析作案人情况,就是分析犯罪分子的人数、自然条件、社会特征条件及其他必备条件。

(1)分析犯罪人数。

(2)犯罪分子的自然条件。

(3)犯罪分子的社会特征条件。

(4)犯罪分子作案的必备条件。

4、分析犯罪心理痕迹。

分析犯罪心理痕迹,是指分析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的心理活动情况。这些心理活动情况包括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实施某一行为时的心理状态以及其他的特殊心理等。

追缉堵截,是指对逃跑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其逃跑的方向和路线,组织力量进行跟踪追捕和设卡堵截的侦查措施。包括追缉和堵截两个方面的行动。

追缉堵截的条件:

追缉是指在判明犯罪嫌疑人已经逃跑后,及时组织力量,沿着其可能逃跑的方向和路线循迹追捕的紧急行动。

堵截是指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逃跑方向,及时部署力量,在其可能途经的地点设卡、拦截查缉的紧急行动。在侦查实践中,追缉堵截往往同时结合使用,“外逃者,内追外堵;内窜者,外追内堵”。形成相互配合、前后夹击之势,所以合称为追缉堵截。

追缉堵截的条件。

„1‟特征条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和逃跑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体貌特征和携带物品特征等。这是采取追缉堵截的基本条件。„2‟时间条件:是指犯罪嫌疑人作案后逃跑到侦查机关决定采取措施的时间间隔长短、有无采取紧急措施的时机条件。„3‟方位条件:是指现场所处的地理环境、位置,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方向和路线等条件。„4‟交通、人流量条件:是指当时当地的道路交通状况、车流量及人员流动量的情况等要件。„5‟交通工具条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和逃离过程中使用的各种交通工具,从而暴露出来的作案特征等条件。„6‟痕迹条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在逃窜过程中遗留下的能够反映其逃跑方向路线的各种痕迹、物品等条件。

通缉令,是指公安机关依法通缉罪该逮捕而在逃的或者被拘留、逮捕后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从监狱中逃跑的罪犯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杀人案件的特点:。

1)、多有比较周密的预谋准备活动。

2)、一般有明显因果联系可查。

3)、现场多留有尸体和痕迹物证可验。

杀人案件的侦破方法。

3.盗窃案件侦破方法。

盗窃案件是指以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事件。根据盗窃案件的基本特点,侦破的基本方法是:。

1、详细询问有关人员,认真进行现场勘验。

2、针对具体情况迅速采取紧急措施。

3、全面分析案情,制定侦查计划。

4、综合运用侦查措施,深入开展侦查。

5、审查证据,破获盗窃案。

强奸案件,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侵犯妇女性自由的案件。

特点:

1、作案时间和地点有较强的选择性。

2、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有一定的习惯性和连续性。

3、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有一定时间的周旋接触过程。

4、有一定的痕迹物证可供查证利用。

5、被害人多隐忍不报或报案不及时。

4.现场勘查的任务是什么。

现场勘查的任务,是查明犯罪现场的情况,发现和收集证据,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1)、查明事件性质。

事件性质包括刑事案件、意外事故、自杀、病死、责任事故。

(2)查明与犯罪有关情况。

包括:作案的时间、地点、作案人数、手段、过程、动机、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特点和作案条件。(3)收集犯罪证据。

发现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收集证人证言等。

(4)记录现场情况。

现场勘查记录包括: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相、现场图等。

(5)为分析案情,确定侦查范围和方向提供依据。

刑事侦查学作业题1:(答案请用手写版本)。

案发时间:2003年11月18日下午4时15分;

案发地点:白云中学教师宿舍6栋403房;

现场所见:白云中学初三(1班)物理老师廖晓菊及其11岁的女儿王虹丹分别被杀死在主人房和客厅,廖晓菊老师穿睡衣被人用菜刀连砍十几刀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尸体被床单裹住,衣着完好,侧卧于床边地下,周围沾满血迹;王虹丹被人勒死在客靠厅门的一侧,裤子被扒至大腿以下。在客厅和主人房地面上发现运动钉鞋印数枚,客厅靠窗户离地面30厘米、距门框50厘米处有带血的线手套印两枚,茶几上有散落的人民币70元8角,女式提包一个,内有人民币500元。主人房廖晓菊尸体旁有沾满血迹的采刀一把,客厅和主人房分别有明显的搏斗痕迹。尸检可见廖晓菊被砍刀痕数量多深度浅,两死者均未发现有被奸淫迹象。现场其他贵重物品均未见丢失,门窗完好。

初步调查得知:廖老师因病早早卧床休息,其丈夫王林出差在外,事前曾打电话给好友周光、刘雯夫妇前往关照,周、刘两人当日3点半陪同王虹丹外出买药,4点左右与王分手,并嘱咐王有需要帮助时可打电话来。4点15分周接到王的求救电话,电话很快中断。周、刘夫妇随即赶到廖家,发现廖、王两人被害。围观群众范伟杰反映,曾见到一个身高约1、7米的可疑年轻人匆匆离开现场。周、刘夫妇随即报案,接报案的是白云派出所的民警陈欣。4点40分派出所先期赶到现场进行现场保护。

现场勘查情况:5点30分太白分局刑警队到达现场开展勘查工作,提取了血迹、菜刀、带血的线手套印痕、运动钉鞋印痕、散落的人民币70元8角及女式提包;进行了尸体检验;绘制了现场图;摄制了现场照片和录像。

进一步调查得知:

(一)现场发现的菜刀是本案杀人凶器,原是廖家厨房用品。

(二)有人反映廖老师的丈夫王林平时出差在外很少打电话回家,家里出事后神情镇定,回家路上还主动电告廖家亲人,说廖老师出事了。

(三)据称王林事前曾给廖、王两人分别买了各10份的人身保险。

(四)王林夫妇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爱打麻将赌博,朋友较多。

(五)廖有一个初恋情人钟勇,王也知道,发案前,廖的同事张某、谢某反映廖因此事情绪反常。

(六)廖老师平时对学生要求很严,有人反映发案前廖老师的学生黄强曾在案发现场附近打扫卫生。

专案组对本案性质的分析:

(一)谋财。理由是:廖家经济条件好,赌友、麻友多,现场虽未丢失物品,可能是发案后围观群众太多,周、刘夫妇及时赶到,或因盗窃被发现而杀人,案犯未来得及盗窃。

(二)强奸。理由是:王的裤子被扒下,未有奸淫行为亦可能是时间来不及。

(三)情杀或敲诈。理由是:王林的反常表现和廖老师的初恋情人因素。

(四)报复。理由是:廖老师对学生要求严格,不排除师生矛盾激化。

请你分析确定本案性质,并说明理由:

刑事侦查学实训作业题2:(答案请用手写版本)。

案情:某年元月5日上午10点,某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市内虹口区人民银行分理处的报案:今天上班以后,发现分理处主库内的10万元现金被盗,要求刑警大队派人勘查现场。刑警大队的侦查人员于10点半赶到现场,经过初步访问和观察获取如下情况:初步访问的情况:日早晨,分理处业务组长李金刚,金库保管员赵车、钱英(女)先后上班,并打扫了室内卫生,擦了桌子,扫了地面,职工陆续上班以后,赵、钱2人开金库取款准备营业。金库右面的暗锁顺利打开,当钱英用钥匙开左面的暗锁时,拧了半圈就拧不动了,后经反复拧动才把暗锁打开。当时赵、钱2人以为暗锁出了毛病,但也没有检查暗锁,也没有考虑其他方面的问题。金库门打开以后,由钱英从金库往营业室里搬取现金,当搬到第40捆现金时,发现钱架上仅剩下2捆,少了10捆现金,经核查帐目,认定确定丢失现金10万元。李金刚立即把发现的情况报告上级和公安机关。

初步观察情况:

金库的门为铁门,铁门中间有两个暗锁一左一右,在右面暗锁的下面有一开关把手,库门和暗锁完好。金库是钢筋水泥结构,库内体积约3x2x3(m),库内东西各有1个四层铁制架,是放现金用的。东架上放着5元、2元、1元票面的现金,西架上放着两捆10元票面的现金。库内顶棚上有一盏电灯。

营业室的内窗,除东西处的1号窗有一扇玻璃窗打开外,其余窗户都关闭。每扇窗户的结构是:外层是玻璃窗,里面是纱窗,两层窗户之间有一排铁条(共8根),每根铁条的间距为10公分,铁条两头均用螺丝钉固定在窗框上,窗户比较陈旧。在1号窗和窗外地面至院墙西南处有一趟明显足迹。营业室的门和挂锁完好无损。

储蓄所有围墙,墙高2米,南面墙壁上有蹬痕,墙外地面有重叠足迹和不清晰的自行车轮胎印。

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现场访问应查明哪些问题?

(2)勘验的重点是什么?应按怎样的顺序进行勘验?

(3)本案如何进行实地勘验?

注:将题目打印下来,答案手写。作业请于本周六(29号)晚上八点前,男生交给络伍洪呷,女生交给吴红霞。请各位同学在指定时间之前交给指定的同学。过期不候。这段时间大家都比较忙所以请大家配合。

刑事侦查专业实习报告

20**年的暑假,我们**级侦查系的大部分同学由学校的安排,在大一的暑假和大二上学期里在深圳市交通警察局进行为期四个月的实习

我所在的单位是深圳市同乐交-警大队。大队位于南山区广深高速西丽入口处,隔壁是驻港部队基地,环绕在大队四周的是高速公路和铁路。大队内绿化程度非常高,各种设施非常完备,整齐威严的巡逻车队,完善统一的体育设施,高度集中的监控设备。大队主管广深和南光两条高速公路。同乐交-警大队有民警50多名,分为两个中队,分别是一中队和二中队,二中队负责事故和内勤,一中队主管路面日常工作。我们被分在一中队,一中队现有民警40多名,我们的三大任务主要是巡逻 查车 警卫。

实习是将自己在大学所学的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的一个转换过程,一年来的大学是否学有所长,是否能学以致用,通过三个月的实习能够达到很好的检验效果。“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这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对于我剩下的学崖也有着非常大的导示作用。

路面巡逻是我们高速民警的最基本的业务范畴,巡逻的主要任务是预防未发生的'事故,处理已发生的事故,保证高速的畅通无阻。一般白天巡逻不会发生什么特殊重大的事故,但晚上事故发生率就大大增加了,同时由于深圳南临南海,是经常遭受台风侵袭的城市,因此,事故发生率最高的日子还是有台风的夜晚。

历史档案:翻开我的日记本,时间定格在九月二十三号。那天我的班是通宵班,带班民警是倪宏伟警官,我们负责广深高速的晚上九点到第二天凌晨八点的巡逻,那天是政委值班,我们开的是大队新型的吉普车。大概九点半我们从大队出发,先在全路段巡逻了一番,路面一切正常,巡逻完毕大概已到十一点。那时在车里已感觉到外面刮着好大的风,倪警官问我是不是有台风过境,我当时也不太清楚。当我们把车开到虎背山休息处时,外面已下起了大,大雨在大风的伴随下,甚是猛烈。我们当时一直在虎背山待命,记得经验丰富的倪警官当时就叹息道:“看来这台风果然是来势迅猛,今天晚上够我们‘喝一壶’的了”。大概凌晨1点来钟,对讲机果然响了:“132,100叫。”倪警官有条不紊的拿起对讲机:“我是132,有什么事,请讲?”“北行沙井出口……”。可能是台风的原因,对讲机那边传过来的声音几乎模糊的听不清了。倪警官只有拿起手机和指挥室联系,原来是北行沙井出口处不远发生三车连环相撞事故,有人员受伤,具体伤势不明,指挥室派过来的拖车已在赶往事故现场的途中。我们立即回到车中,拉响了警笛,以最快的速度向事故现场进发着。外面的能见度非常的低,不会超过五米。尽管是在高速上,但难免有坑坑洼洼的路面,车辆经过,卷起一阵阵水花,撒落在挡风玻璃上,更是降低了我们的能见度。当我们到达沙井出口处时,可以隐隐约约的看见不远处闪着警示灯。再靠近发现我们前面不远出放着一些雪高桶,我们绕过雪高桶,看见一辆别克停在左边,车头朝北。别克前面是辆丰田吉普,丰田吉普横在马路中间。再往远出看去,一辆大货车停在北行道的右边。由于当时雨越下越大,雪高桶已起不了很大的作用了,为了保证别克的安全,我们只有把车停在雪高桶和别克中间,同时把警笛拉的更响了,但倪警官还是不停的叹息道:“真是太危险了。”是啊!我们的好战友陈志良因为处理交通事故而发生二次事故致使其肋骨断裂,现在还在医院呢。醉酒司机可不认警车和非警车的,只要你在其“攻击”范围内,照撞不误。丰田吉普和货车司机看到我们来了,都赶过来向我们反映情况。我们先让他们出示了驾驶证行使证之类的证件,然后向他们了解情况。

原来是开别克的司机喝醉了酒,首先其车撞向了丰田吉普, 丰田吉普当时前右车轮被撞掉,滚落在北行道的右侧, 丰田吉普车已不能移动,横隔在路中间,我透过车窗望外看去,确实发现丰田吉普身边不远处确实有一个车轮滚落在路面上。但往后面一看,看到了另外一个更大的车轮,原来别克撞向丰田吉普后,又撞在了货车左后轮上,致使货车左后轮也脱落。事故经过大概就是这样。

我们在了解情况的同时,拖车已赶来,他们布置了更完善的预防二次事故的措施,这下我们的安全系数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事故再次发生的概率仍然不小,最安全的办法就是立即撤离现场。当时倪警官当机立断,他负责记录现场,我负责把别克司机带到车上,拖车负责把车拖回车场。我那天没料到会下那么大的雨,也就没带雨衣,没办法,只有淋了。我先站在路肩寻找着别克司机的身影,没找到。我想:醉酒人肯定是不太清醒的,该不会是还待在车中吧。我只有去车里看看了,当时我走进车旁,才发现车的前盖已被掀掉,掉在路边,车的前面部分已凸进去了,发动机之类的零件已完全暴露在我的视力范围。我试着打开车门,发现确实有一人背靠在车椅上,闭着眼睛,头朝上,脸上手上有一些血迹。我说:“你是司机吧。”只记得当时他口齿不清的说着写广东方言。当时车停在那已是相当危险的了,而我身上包括鞋里全是水,我得立刻把他带走,顺便看下是否能了解一些情况。可能他当时也不是特别醉,还一个劲的问我要带他到那里去。带他到警车上时,倪警官已拍好了照,拖车司机也在外面忙碌着。我们问了他几个问题 ,答非所问。鉴于别克司机身体伤势不明,我们必须将他立即送往医院。我们收下了这三个司机的证件和联系方式,并和丰田吉普货车司机约好了第二天处理事故的时间和地点,他们俩和拖车司机走了。终于路段上这一关是闯过来了。接着我们则是火速赶往宝安人民医院,我们先是给司机抽了些血,同时其家属也赶到了,同样我们说好了联系方式时间地点。抽出有些湿的手机,已是三点多了。再整整自己有些乱的衣冠,原来衣服也差不多都干了。外面的车辆已经很少了,陪伴我们的只有淅沥沥的小雨了。

经验总结:

第一,接警 出警迅速,力争以最快的速度赶往事故现场,因为速度往往与损失成反比的。坚决做到防范二次事故的发生。

第二,在处理交通事故的时候千万要注意自己的安全,因为自己是为人民服务的主体,假如自己都受到伤害,何谈为人民服务。因此一定要按高速的有关章程,放好防控设备,保持好车距。特别是个人在高速上行走时,尽量往路肩走,时刻的注意经过的车辆。

第三,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要注意调查取证要精炼。这是对我们交-警的业务要求,是交通事故处理十分关键的一步。同时很多投诉案件的复查中,很重视对事故证据的调查。

刑事侦查学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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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表达能力强、热情、善于琢磨消费者心理、销售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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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刑事侦查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学法律的学生和热爱犯罪侦查的爱好者,我一直对刑事侦查心怀敬畏。在学习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了刑事侦查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性,也更加明确了作为一名未来律师或公检法工作者在此方面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下面,我将分享我在学习刑事侦查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方法。

学习刑事侦查最有效的方法是结合案例学习。通过阅读真实的犯罪案件,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警方的办案思路和侦查方法,掌握各种侦查手段和取证方法的使用方式。同时也可以学习到不同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法律适用和审判经验,让我们更加全面地认识刑事侦查的全貌。

第三段:经验。

在学习刑事侦查的过程中,我也体会到了侦查实践的复杂和艰难。在处理案件时,侦查员需要考虑各种变数和不确定性,同时也要保证侦查手段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充分性。因此,侦查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敏锐的分析能力和果断的执行力,才能在案件侦查中取得胜利。

第四段:感悟。

学习刑事侦查的过程中,我也逐渐认识到刑事侦查对于社会和国家的意义和价值。一方面,刑事侦查能够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财产权益,维护社会治安和法律权威;另一方面,刑事侦查还能够促进司法公正和健康发展,保障法治社会的实现。因此,我们作为一个法律从业者或公民,都应该对刑事侦查抱有敬畏和尊重。

第五段:总结。

总的来说,学习刑事侦查对于从业者和公民的意义重大。我们应该秉持着合法、公正、客观、准确、勇敢和坚定的侦查理念和行为准则,以侦查取证、定罪量刑和司法公正为宗旨,切实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持谦虚、学习、探索的心态,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侦查技能,不断创新和完善刑事侦查的理论和实践。

刑事侦查方案范文

司法会计是一门新兴的技术。它是指运用有关的司法会计原理和方法,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财物进行勘验、检查,收集会计证据,或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定,从而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技术手段。目前,司法会计技术被检察机关广泛应用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之中。实际上,在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中,司法会计技术也有广泛的应用。

第一,司法会计技术可以用来查实、审核犯罪线索和举报材料,为确定立案侦查提供依据。公安机关担负着繁重的侦查任务,尤其是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大部分是由公安机关来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与普通的(或传统的)刑事犯罪案件有明显的不同,它在受理立案时,往往无明显的犯罪现场可供勘查、检验。因此,是否需要立案侦查往往难以确定。而经济犯罪行为,大多会涉及到财务会计业务,财务会计业务和财务会计行为一般均会被记录在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中。因此,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对于受理的线索和举报材料,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工作,运用司法会计技术对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或帐目进行检查,便可查实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是否需要立案侦查。如在偷税案件的立案审查中,可运用司法会计技术检验有关纳税申报资料和相关的帐目,核实经营情况、利润情况,便可查明是否存在偷税行为,是否需要立案侦查。

第二、司法会计技术可以为公安机关发现、揭露和证实犯罪提供线索和证据。刑事侦查原理说明,任何犯罪都必留痕迹。由于会计技术的广泛应用,经济犯罪行为必然会在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中留下犯罪痕迹,犯罪痕迹中蕴含着大量的犯罪信息,因此,侦查人员通过查帐、查物,便可从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有关的犯罪线索和犯罪事实,并可提取记录着犯罪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作为证据,以证实和揭露犯罪行为。如在职务侵占犯罪案件或挪用资金的犯罪案件中,侦查人员通过对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验证,便可证明嫌疑资金的运动轨迹和真实运用情况,以便查明犯罪行为人侵占和挪用的犯罪事实。

第三、司法会计技术可以为公安机关鉴别、固定证据,为诉讼提供科学的结论。在刑事侦查实践中,对于案件中的有关事实,公安机关必须收集、审查与案件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在通过查帐所收集到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中,有些财务会计资料可以直观地反映有关的案件事实,如收付款的单据可以直观地反映货币的收付情况。而有一些财务会计资料却往往不能直观地反映出案件事实,如对财务会计行为和财务会计业务的会计处理,则往往涉及到技术性问题,这就需要通过司法会计鉴定来鉴别和确认,以揭示其具体的财务会计含义,以便证实有关案件事实。如对单位走私案件,往往需要通过司法会计鉴定对走私物品的金额和走私牟利收入进行鉴别确认,从而为及时、正确地处理案件提供科学可靠的证据。

第四,对有关证据进行审查,为案件的正确处理提供帮助。司法会计技术因其科学性、专业性而常被作为审查其他证据的`技术手段。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会遇到有关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经济合同以及有关的票据、卡证等,对这些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或财务会计行为的证据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则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所以,可以通过运用司法会计技术对其进行审查,以查明这些资料是否科学、客观、真实,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以便给案件的及时正确处理提供帮助。

由于司法会计技术是随着我国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的开展而发展起来的,虽然已运用到案件的侦查、审判之中,但由于多种原因,到目前为止,还未引起公安机关和法院应有的、足够的重视,其在诉讼中其他技术手段所无法替代的作用还未充分发挥出来。因此,公安机关应充分重视司法会计技术在案件侦查中的作用,逐步地培养和配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以适应侦查实践和公安工作发展的需要。

刑事侦查方案范文

刑事技术是我国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以发现、揭露和证实各类犯罪活动为目标的'专业。现代刑事科学技术有着较为完整的组成体系,按刑事技术的专业类别划分为:照相录像技术、痕迹检验技术、文书(含笔迹)检验技术、刑事理化检验技术、法医鉴定、dna检验、声纹鉴别技术、气味鉴别技术、心理测定(测谎)技术、人体外貌识别技术、侦查通讯技术、刑事模拟画像等。刑事侦查技术培养掌握刑事侦查基本理论与技术,从事狱内刑事侦查业务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要求学生掌握狱内侦查技能。

侦查学专业的个人简历表格侦查学专业方向

2月-2月新会粤海珠江丝绸织染公司打板员,工艺员。

204月-2006年6月南海西樵山根漂染厂技术员。

教育背景毕业院校:广西纺校最高学历:大专毕业日期:2001-7所学专业一:纺织类所学专业二:受教育培训经历:

浅析刑事侦查中的因果关系

第一,犯罪动机与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动机是推动人从事一定行为的主观动因,是个体发动和维持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人的活动总是从一定的动机出发的,人的行为总是受一定的思想支配的。犯罪行为是一种有明确动机的自觉行动。犯罪动机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犯罪行为是犯罪动机的外部表现。动机引起行为,没有某种犯罪动机,即不会产生相应的犯罪行为。一个人没有产生杀人的念头,就不会驱使他实施杀人的行为。动机和行为总是相应相随的。在各种不同类的案件中,犯罪动机是不同的。在同一类案件中,犯罪的动机也是复杂多样的。犯罪动机的不同,犯罪行为也就各不相同。犯罪动机是内在的、隐蔽的,犯罪行为是外在的、暴露的。只有通过犯罪行为,才能判明犯罪动机。把握犯罪动机与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对于寻找犯罪嫌疑人和确定犯罪性质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动机产生行为,行为引起结果。一定的犯罪动机必然产生一定的犯罪行为。一定的犯罪行为,必然产生与之相应的犯罪结果。有行为必有结果,有结果必有行为。不同的犯罪行为,产生不同的犯罪结果。在各类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的不同,犯罪结果也不同。每一案件中,由于犯罪主体行为方式的不同,犯罪结果也反映出不同的特点。由结果推导行为,判明犯罪者行为的特点,能为确定侦查范围指明方向。

第三,犯罪行为与犯罪痕迹的因果关系。犯罪行为不仅造成侵害的后果,形成行为与结果之间必然联系。而实施一定的犯罪行为,必然遗留有犯罪痕迹和物证,形成了犯罪行为与犯罪痕迹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痕迹和物证,是分析案情,揭露和证实犯罪的重要证据。

第四,犯罪行为与感觉反映形象的因果关系。犯罪行为不仅形成物质性的有形结果,而且形成人们感觉反映形象的无形结果。犯罪行为在受害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头脑中的反映,就是这种因果关系的主要表现。把握这种因果关系,是一个复杂的调查和认识过程。除了反映者与案件的利害关系及个人品德,可能误认因果处,还决定于反映人注意、记忆及再认事物的能力。由于个体注意、记忆特点和能力的不同,对于犯罪行为的感受印象也不同。一个诚实的感受者,也可能对犯罪事件作出歪曲的反映。为了准确地确认案件的因果关系,必须对感受者的陈述作慎重的审查,排除假象,去伪存真。

第五,犯罪人的反常心理与反常言行的因果关系。心理是人的感觉、知觉、记忆、思维、情感、性格等的总称,是客观事物在脑中的反映。犯罪人与正常人反映出不同的心理特征,具有反常心理状态,与一般正常人的心理不一样。畏罪、抗拒、侥幸和逃避侦查是犯罪人心理的主要特征。这种反常的心理通过犯罪人的言行表现出来,就成为反常言行。反常言行是不正常的、失去常态的一种行为。把握反常心理与反常言行的因果关系,就能透过反常言行揭露案情的真相,为查明犯罪人提供依据。

刑事案件中的因果关系不仅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而且具有辩证性。辩证性就是案件因果关系的对立统一性及多样性和复杂性。

案件中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每一案件都是由一系列的矛盾所组成的,内部包含着各种复杂的关系,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统一体。因果关系是案件整体联系中的一环。当我们把案件的内部关系加以分解,从整体联系中把具有因果关系的两种现象抽出来分析,就会发现原因和结果是相互排斥的。案件中的某些现象既是原因,不能同时又是结果;反之,既是结果,不能同时又是原因。如果颠倒这种因果关系,就会歪曲事实真相,导致出错误的结论,把侦查引入迷途。比如,在一起抢劫案件中,甲抢劫乙,甲行抢是案件发生的原因,乙被抢是结果。如果倒因为果,倒果为因,就会得出乙被抢是原因,甲行抢是结果的错误结论。显然,这是歪曲案件的事实真相的。案件因果关系的统一性表现为如下两种情形。第一,案件中的原因和结果两个方面,各以和自己对立着的方面为存在的前提,互相依存,双方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原因和结果中失去一方,另一方就不存在。没有原因,就没有结果;没有结果,也无所谓原因。例如,没有犯罪行为,就没有犯罪结果,结果是对行为而言的;没有犯罪结果,也就无所谓犯罪行为,行为是对结果而言的。刑事案件中的任何原因和结果,既互相对立,又互相联结,组成对立的统一体。第二,案件中的原因和结果,在一定条件下,各向其相反的方面转化。从案件发展的整个过程来看,原因和结果是经常变换位置的,在此环节中是结果,在彼环节中就成了原因;反之,在此环节中是原因,在彼环节中则又成了结果。案件中的因果联系是交错复杂的。

刑事犯罪活动的发展过程是复杂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也是复杂的。这种复杂性表现为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从案件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上看,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在刑事案件中,一种结果往往不只是一种原因所引起的,而是多种原因所形成的。不同的原因,产生同一种结果,即一果多因。例如,法医学认为,由于外来的暴力作用所引起的死亡,叫做暴力死亡。暴力死亡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如机械性窒息死亡、损伤致死、电击死、烧死等。而机械性窒息死亡,又有缢死、勒死、扼死、捂死、溺死等多种原因所形成。侦查中要揭露案情真相,必须寻找死亡的真实原因,才能确定自杀或他杀,判明案情的性质。不注意一果多因的复杂情况,势必对案件的因果关系作出错误的判断。第二,同一原因,产生不同的结果,即一因多果。在刑事案件中,由于某一犯罪行为的实施,引起多种不同危害后果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由于侦查机关集中兵力严密组织,在侦破大要案过程中,往往带动一批中小案件的破获。审讯中,侦查人员在掌握一定证据的基础上,灵活地运用审讯策略,攻心斗智,常能收到挤清余罪,扩大战果的成效。这些都是一因多果的不同表现状态。第三,某种特定原因,产生某种特定结果,即一因一果。例如,法医学把用手压迫颈部引起的窒息死亡,叫做扼死(俗称掐死)。扼死只见于他杀,自扼不能致死。但在检验扼死尸体时,要判明有无扼死后伪装自缢的情况,注意尸体其它部位有无损伤或挣扎搏斗的痕迹。刑事案件中这种因果关系的情况虽不普遍,但对判明案情,确定侦查方向是很有意义的。

刑事案件中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所反映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由于犯罪动机的复杂性,犯罪侵害客体的广泛性,犯罪手段的多样性,案件的发展过程是纵横交错的。因果关系既反映有形的、物质性的关系,也反映无形的、心理性的活动;既包含犯罪事件发展过程中的因果关系,也包含侦查过程中侦查行为与侦查结果的因果关系。

人们对于案件因果规律的认识,是在侦查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反过来把握案件的因果规律又是侦查破案的根本条件。侦查是一种自觉的、有目的的社会活动。人们要在活动中获得主动权和自由权,就必须正确认识案件的客观因果规律,并根据对规律的认识规定正确的行动方案,以达到预期的目的。

第一,把握案件因果关系,是侦查破案的重要前提。我们在案件中遇到的每一现象,都有其发生的具体原因。要认识案件中的各种现象,首先要探明现象产生的原因,这是认识案情的基础。脱离这一基础,其他的认识活动就无法进行。在对各类案件的性质进行分析时,第一步就要查明案件形成的原因。在侦查凶杀案件中,先要判明杀人的原因,是政治谋杀?财杀?情杀?或流氓杀人?在纵火案件中,先要判明纵火的原因;在盗窃案件中,先要判明盗窃的原因,是外盗或内盗。有了对案件形成原因的分析和判断,就为开展其他侦查活动提供了前提条件。循着现象产生的原因的方向,一步一步、一环一环地探索案情的真相,认识和掌握案件的全貌。对案件全貌的认识过程如此,对案件中个别现象的认识过程也必须如此。各种痕迹物证的形成,都是在一定条件下,由某种特定的原因引起的。要确定某一痕迹物证在证明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也必须对形成这种痕迹物证的原因进行分析。犯罪现场遗留的某种痕迹,是犯罪者遗留的,还是事主或其他人员遗留的,这是判明痕迹形成的首要问题。不弄清这一情况,就会偏离侦查方向,把侦查引上邪路。在判明痕迹为犯罪者遗留后,还须进一步查明痕迹是在何种状况下形成的,形成的过程如何,形成的特点是什么,亦即查明形成痕迹的特定原因,以为分析判断案情、确定侦查方向提供线索。如在现场发现遗留的手印,为要确定手印与犯罪事件的关系,或推断犯罪人的某些状况,就要首先判明手印是否为犯罪人所遗留,是哪只手所留,或是何种性别及年龄的人所留,为发现嫌疑人指明一般方向。

当我们对案件因果关系的状况进行深入探索时,发现案件中出现几种不同的事件,即必然事件、偶然事件和不可能事件。把握各种事件出现的根据和规律,也是侦查破案的必要前提。刑事案件的发展进程中,某一现象发生,另一现象也随着发生;某一现象不出现,另一现象也必不出现。这种状况即称为必然联系。必然事件是案件内部矛盾本质的暴露,是原因和结果之间必然联系的表现形式,是案件发展的必然趋向。侦查中发现了某种特定结果,就可推断必然是某种原因所形成,从而竭力寻找引起这种特定结果的原因,扩大对案情的认识领域。由于客观条件和主观认识能力的限制,尽管对某些现象的原因,在一定时间内,暂时还不认识它,但却是必然存在的,或迟或早会被人们所认识。刑事案件中,有些现象的出现并无必然性,它可以出现,也可以不出现,这就叫偶然事件。偶然事件也是案件客观性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案件普遍联系的不同反映形态。偶然事件的发生也是受因果规律的制约的,任何偶然事件也都是有其发生的原因的。把握偶然事件的发展规律,为分析案件因果联系的复杂状况,估计案情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可能性,指明了正确的认识方向。在刑事案件中,还有这一类现象,即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某种现象是根本不会发生的,这称为不可能事件。不可能事件是案件必然联系的一种表现形式。如在一定的时间、地点、环境、状况、条件下,某种行为是不可能形成某种结果的,这种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如在凶杀案件中,死者身上发现有多处致命伤,无疑这是他杀所形成的,自杀不可能形成多处致命伤。在盗窃案件中,运走赃物的数额远超一个人运输能力的最大限量,即可断定为合伙行窃,单人作案是不可能的。在纵火案件中,现场发现有多种引火物和贵重财务被盗,即可排除过失起火和自然起火的可能,断定为故意纵火。不可能事件的结论,是根据已有知识和案件的客观情况,运用科学推理的方法作出的。它对推断案情、缩小侦查范围、审查证据的可靠性是很有意义的。

把握案件因果关系,是侦查破案的前提,也是推进案情发展的动因。因果关系贯穿于案件过程的始终。案件中原因和结果的关系形成一个统一体——因果链。这个链是相互依存和制约的。侦查中抓住了因果关系的“链”,解剖它,分析它,由结果推导原因,由远及近,由浅及深,由原因(前一现象的结果)再导原因,直至侦查破案,查明全部案情。在侦查凶杀案件中,依据因果的相互制约性,分解因果链,寻求因果关系,推进侦查发展的情况至为明显。当发现一具尸体,首先要判明是自杀还是他杀,或者是不幸事故,即查明死亡的原因,以便确定是否立案侦查;然后,在判明他杀的前提下,进一步寻找致死的手段和方法,即死亡的直接原因,如药物致死、机械性窒息致死、损伤致死、电击死、烧死等,为分析案情提供根据;再一步,则要查明为什么杀人,引起杀人的原因是什么(政治谋杀、仇杀、情杀、财杀等);最后,根据杀人原因的分析,调查摸底,发现嫌疑人,查明杀人凶手。因果链的分解和查证过程也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过程,是辩证地统一,截然分开或对立起来是有害的。

第二,把握因果关系的规律性是提高侦查自觉性的必要条件。案件的因果关系是客观的,不依赖于人们的意识而独立存在的。但人在客观的因果规律面前并不是无能为力的,可以认识它,利用它,做规律的主人,驾驭规律,积极为侦查目的服务。把握案件的因果关系,认识因果关系发展的必然性,就能在侦查中获得自由权,力争主动,利用和发展优势,避免被动,顺利地实现侦查目的。

侦查中的成功与失败,得利与失误,无不与对因果规律的认识相联系,受因果规律制约。成功与失败都是由一定的原因形成的,成功必有经验,失败必有教训。成功与失败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在一定的条件下,两者可以互相转化为自己的对立面,成功转化为失败,失败转化为成功。人们要想在侦查中获得成功,避免失败,必须自觉掌握成功与失败的转化规律,善于发掘成功与失败的原因,总结成功的经验,吸取失败的教训,提高侦查的自觉性,排除产生不利结果的原因,创设产生有利结果的原因和条件,推动侦查过程向有利于我、不利于敌的方向积极发展。

侦查中成功与失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相互交错的。人们在考察因果关系时,必须进行具体的分析,研究现象的相互关系及其地位,分清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本质原因和非本质原因,内因和外因等等。通过分析,弄清各种原因的性质和作用,分别对待,逐一解决。在复杂的因果关系中,有的原因在形成结果中起着主导的、决定的作用,制约着侦查向着成功或失败的方向发展;有的原因则处于次要的、辅从的地位,影响着侦查的发展方向。在许多原因中,要抓住主要原因,集中全力,重点解决。对次要原因也要予以足够的注意,发展其有利于侦查的积极因素,限制其干扰侦查的消极因素。

从主客观因素上分析,侦查中导致失败或失误的原因,主要反映在下述两个方面。首先,侦查中所以出现失败或失误,重要原因之一是人们对案件因果关系判断的错误,或者是对案件因果规律缺乏深刻的了解。因果关系的客观性,要求人们如实地反映它,只有主观符合于客观,按照因果关系的客观规律指导侦查行动,才能揭示案件因果关系的必然性。误认因果,势必导致侦查行动的失误。侦查中这类失误的事例并不少见。比如,把内盗误认外盗,纵火误认失火,他伤误认自伤,自杀误认他杀,等等。失误的原因,都是因对案件因果关系认识和判断的错误。不仅如此,有时因对案件因果关系缺乏全面的了解,也会影响侦查的成功。在一个较长的时期中,人们通常将杀人的原因分为政治谋杀、仇杀、财杀及情杀。在侦查凶杀案件时,一般即按上述原因寻找嫌疑人。但后来出现这样的情况,有的案件虽经反复调查,不具备以上几种杀人原因。这种犯罪突发性强,见情起意,恶念急生,酿成巨祸。由于杀人犯与被害人之间原先并无利害冲突和因果关系,在原有的几种杀人原因中不可能找出嫌疑人来。其次,侦查中所以出现失败或失误,是由于组织上和方法上的错误所形成的。认识案件因果规律,为查明现象的因果关系指明了方向。但要获得侦查的成功,还必须掌握科学的方法和严密的组织与指挥。组织的科学性和完善化,是侦查成功的重要原因。许多案件久侦未破,固然有着复杂的原素,但往往与方法的不当分不开的。科学的因果观和方法论的辩证统一,是侦查中必须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

第三,把握案件因果关系,是控制犯罪的重要依据。侦查机关的任务,一是侦查破案,一是控制、预防犯罪的发生,任何刑事案件都是在一定的条件和原因下发生的,犯罪者也都具备一定的动因而实施犯罪的。犯罪事件的形成,有犯罪人的主观故意,也有客观因素的影响,即社会原因。掌握刑事案件形成的原因、条件和规律,是实现侦查机关任务的基础,是控制、预防犯罪的重要依据。预防、控制犯罪是侦查机关的一项基础工作,是主动进攻、先发制敌的战略性措施。要研究案件形成的原因,针对犯罪分子的活动特点,采取各种预防措施,消除犯罪因素,防止事件发生,减少犯罪危害。要加强防范控制工作,对刑事犯罪分子易于活动的重点地区和复杂场所,应根据不同的情况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对易被犯罪分子用来落脚藏身,销售赃物和伪造印信的特种行业,要按照管理从严的原则,严加控制,以便从中发现嫌疑线索和犯罪分子。对刑事犯罪嫌疑分子要加强调查控制,及时打击现行犯罪活动,力争在预谋犯罪时即予制止。要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改造,着眼于治本,以防患于未然。

人们的麻痹大意和管理制度上的缺陷,是滋长案件发生的一个客观原因。广泛进行提高警惕性的教育,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堵塞漏洞,消除隐患,是预防和减少案件发生的重要条件。

人们在长期的侦查实践中,通过对案件中许许多多的因果关系的反复观察,总结了认识案件中成功与失败的经验,逐步掌握了案件的因果规律以及把握这一规律的科学方法。案件的因果关系是多样性的统一,认识因果关系的方法也是多样性的统一。这种认识方法是在侦查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也随着因果关系形式的变化发展而日趋完善。通常把分析比较法、模拟实验法和排除法作为探求案件因果关系的一般方法。

分析比较法是这样一种方法,即对案件结果进行剖析,从结果推断形成案件的原因,并将这种假定的因果关系同相类似的案件作比较。如果被比较的两个对象的特征是基本相同的,即可作出两者形成原因相同的结论。当对一起盗窃案件进行侦查时,要分清是内盗、外盗或内外勾结作案,即查明形成这一案件的原因,首先要对被盗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财物存放情况、发现案件经过等很重要案情进行逐一分析,作出初步的推断,同时结合以往的经验,详细对照内盗、外盗或内外勾结作案的特征,从中找出符合点,以便对这起案件形成原因作出正确的结论,为确定侦查范围指明正确的方向。运用比较法探求案件因果之间的关系,其结论具有或然性。结论的可靠性程度,取决于被比较特征的数量和质量。被比较案件的类似特征愈多,质量愈高,形成结果的原因相同点即愈多,结论的可靠性亦愈大。很显然,如果根据两、三个相同条件,即可确定不同的案件系内盗所形成,那么,用更多的相同条件证明案件系内盗的可靠性就会大得多,因而具有更大的说服力和科学性。

所谓模拟实验法,就是以确定在某种条件下某一现象是否为某种原因所形成,而将该现象加以模拟表演的一种方法。在侦查过程中,对案件形成的某种原因未证实以前,常常根据已掌握的初步侦查材料,提出对某种原因的假定,要验证这种假定,须通过模拟实验的方法加以解决。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确定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形成某种结果;确定在某种场能否完成某种行为;确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确定某种结果是否某种原因形成的。通过实验方法,可以证明案件中的某种事实,肯定某种现象可以发生某种结果,或否定某种现象不可能发生某种结果,以寻找形成结果的真正原因。实验法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它可以借助新的科学技术手段,运用先进的仪器设备,扩大人们的认识视野,对案件的微观世界进行探索,提高观察能力,发掘目力所不能见的未知原因。为了保证实验结果的正确性,一般应按照形成结果的假设条件进行实验,并要对同一情况,采取不同的实验方法反复实验。要注意排除实验过程中的偶然因素的干扰,使实验过程纯粹化,以提高实验的可靠性程度。

所谓排除法,这是寻求案件因果关系的一种反证法,即对形成某种结果的各种可能原因,按照同一标和条件,逐一进行排除,剩余的原因即为该现象的原因。这种方法,在一果多因的场合下得到广泛的运用。在某种结果为两种经上的原因所形成时,为要求证形成结果的原因,运用排除法就显得十分必要。在分析火案现场时,根据现象环境及各种条件,当排除失火、自燃起火、电线走火和雷击起火的可能后,即可推断为纵火。排除法常常与其他方法结合使用,以探明因果关系的情况。在为灾案件中,当判明现场不具备非纵火的条件,而又发现下列情况时,即可直接证明为纵火案件:起火点发现有引火物;现场物品被盗;现场消防或电讯设备被破坏;档案或帐册烧毁程度严重;同一时间内多处起火,或同一火场发现多处起火点。运用排除法的根据应是充分的,无可怀疑的,否则,排除的结则是不可靠的。在一果多因的场合,原因的量的不同,其证明过程呈现不同的特点。如果某种结果只存在两种原因,证明过程即单纯化,排除某一种原因后,另一种原因即为寻求的原因。法医检验缢死尸体时要注意判明真假索沟,索沟有无生活反应是判断生前上吊与死后悬吊的主要根据。如系生前上吊,其索沟有生活反应,索沟呈棕红色,边缘或索沟之间的皮肤有出血点和水泡,胸锁乳肌及颈部深层肌肉中有出血现象。如无上述(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查看)特征出现,无生活反应,则可排除是生前上吊,而系死后悬吊。如果某种结果存在两种以上多种原因,证明的过程则比较复杂,必须逐一排除无关的原因后,才能确定某种现象的因果关系。纵火案件一般都有较明显的因果联系,通常分为私仇纵火、谋财纵火及流氓纵火。欲确定某一案件为某种原因纵火,即要将其它原因一一加以排除。由多种原因逐步排除为单一原因。每排除一种原因,都是向案情的真实领域推进一步,是对案件形成原因认识的一个深化。

参考文献:

1《通俗哲学》中国青年出版社1982年第一版;

2《哲学专辑》浙江省出版社1988年第一版;

3《刑事侦察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一版。

刑事侦查工作感悟心得体会

在高中的三年里,我接触了很多不同的知识和事物,其中涉及到的刑事侦查工作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作为一个普通的学生,我虽然没有亲身经历过侦查工作,但是从媒体报道、影视作品、网络信息等方面了解到的必定是有限而片面的。但凭借蒙古包之家、央视新闻等多媒体渠道的文字图片和视频资料,我依然可以从中看到刑事侦查工作的种种困难和挑战。

刑事侦查工作不仅需要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还要有超常的思维逻辑和勇气气质。特别是在查案过程中,侦查员需要做到明辨是非、冷静分析,带着正义之心去追踪罪犯的证据链条,确定其罪行的确凿性和重要性。不论面对任何困难和危险,侦查员都应该有坚定的决心和顽强的毅力,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中最高处。

此外,我也从中学到了一些有关法律知识和公正价值观。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不仅是对社会行为的规制和制约,更是保护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无论是谁都不能违背法律的根本原则,即依法行政、维护公正与平等、遵循人权自由。在刑事侦查工作中,法律知识和公正价值观的贯穿贯穿于侦查员的思想和行动中,保证了案件的公正和合法。

最后,我认为刑事侦查工作的核心在于价值理念。虽然这很抽象和宏大,但是可以通过理解侦查员的心理状态和体验来表达。刑事侦查员日常工作繁琐却危险,做一次调查至少需要数日至数月,从头到脚都需要保持注意力,不放过任何一丝细节。同时,侦查员也需要时刻保持着清醒的头脑和良好的心态,避免被外界诱惑和干扰。总之,刑事侦查工作需要价值观和心态的稳健,才能更好地处理复杂的案件和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我看来,刑事侦查工作不仅是一项重要的职业,更是一种生活态度和价值追求。侦查员的勇敢和果敢,道德和忠诚,责任和担当,给我们这些正在成长的青少年带来了很多启示和感触。我认为,每个人都应该秉承着侦查员的理念和态度,注重自身的精神修养,努力完善自己的道德观念和人生经验。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在未来的生活和工作中,更好地践行公正,信仰法治,守护社会和谐与发展。

公安刑事侦查行为可诉性探讨

【正文】:

1990年1月1日,我国《行政诉讼法》正式施行,开启了“民告官”的通道,成为我国确立司法审查制度、积极走向行政法治的起跑线。十五年来,随着我国现代化法治进程,对行政诉讼法的科学研究不断深入,对实践中大量而具争议的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具可诉性,会否因立法缺陷或司法障碍而造成权利救济真空,成为亟待明晰的重点问题,笔者谨就此试作探讨。

一、当前行政事实行为争议案件遭遇的问题。

本文所论证的“行政事实行为可诉性问题”,特指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列入我国法院受理。

行政诉讼案件范围(或称”受案范围“、“可诉性范围”等)。这一问题的提出,主要是基于当前我国司法界对行政事实行为争议案件处理中存在着认识、理据等方面的较大差异,因而各地在作出是否可诉的结论迥异,笔者作为专职律师,在实践办案中深感这一问题相当突出。

据笔者浅见,当前主要呈现两大问题——。

(一)在理论上,就基础性问题未达成共识。

在行政诉讼法学界,学者们从“无法律就无行政”、“有权力就有救济”的行政法治宏。

观角度,对行政事实行为应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总体目标是基本认同的,然而,在对具体到行政事实行为的内核,就其概念、内涵、价值、分类、救济等基础问题还缺乏系统而同一的共识。

行政事实行为概念源自上世纪德国学者耶律奈克(walterjellinek),但据悉,现在德国,关于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没有统一定义,当代德国行政法学主流教科书认为:“行政事实行为是指只直接产生事实效果,在一定条件下,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注1)。

在我国,法学前辈王岷灿先生(王老在退休后,主持创办广州大学法学系,笔者有幸从学)主编我国第一本行政法统编教材《行政法概要》,书中提出:行政事实行为是指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政行为。(注2)这是我国关于行政事实行为的最早概述。而二十多年来,学界就行政事实行为的系列基础性问题多有探讨,未成定论。

笔者认为,基础性理论是确定机制的切实性、合理性、可行性的基石,是指导实践、付诸实现的原动力,是决定事物能否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依托,具体到法学基础性问题尤为关键,否则,在学习领会和具体司法实务中就容易产生困惑、理解各异甚至难以沟通的基础性缺失问题。

(二)在法律依据适用上,亟待统一。

由于理论上就行政事实行为基础性问题未达成共识,在1990年施行的《行政诉讼法》中,法定的行政诉讼范围主要为“具体行政行为”,而随着理论探索和实践总结,对“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其他行政行为,同样需要纳入司法监督中,在1995年施行的《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就将“具体行政行为”和“非具体行政行为”均予纳入,而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更清晰地确定以包括行政事实行为等在内“行政行为”概念作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基准,至此,应当说行政事实行为的可诉性问题已获得立法确认;然而,由于在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还未达成同一性认识时,在现实中,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各地甚至各人对个案定性的判断依据、相应法律适用上都还存在着重大差异,亟待统一。

案例(一)。

《法制日报》9月9日报道,四川省成都市杨帆小学,是一所专门招收打工子弟的民办学校,为解决二千多孩子的校舍问题,未经报建等手续,投资130万元,于租赁某企业闲置的土地盖成教学楼等设施,206月9日,成都市成华区执法局就此发出《关于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通告》,6月20日,强制x除了该教学楼和附属设施。杨帆小学认为没办手续就盖楼是已之过错,但可通过依法被罚款、警告、改正违法行为、补办手续等处罚方式而不致于被拆除,现执法局不容补救、未经行政复议而直接强拆,该校无法接受,特起诉执法局,请求行政赔偿。

成华区法院认为,该执法局作出通告前,未给校方提供陈述、申辩的机会;通告上未载明诉权及诉期,执法局作出的通告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判决确认执法局通告违法,但对杨帆小学的赔偿要求未予支持,理由是行政赔偿针对的是合法权益,而被强拆的教学楼属违法建筑和违法利益。

杨帆小学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中院认为,杨帆小学的行政赔偿请求是基于执法局的通告提起的,并未针对强拆教学楼这一事实行为。“而通告本身与其所称被侵害的财产权益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上诉人就通告而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该院答记者问说,“其实我们还没有就实体部分进行审理,至于执法局该不该赔偿损失,需要杨帆小学就事实部分提起诉讼,再行审理。”

刑事侦查方案范文

“效益”!本是一个经济学术语:人们给它的基本含义是以最少的资源、(包括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用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较大的效果。随着社会的发展,“效益”—词逐渐同法律相结合,特别是法律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使人们开始关注和研究如何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经济效益。法律经济学的效益分析法给我们提供了崭新的视角,正如张文显教授指出:“经济分析法学家的效益分析方法,确实提供了理解法律的新框架。”

侦查行为作为社会的特殊活动,有其明确的目的性和目觉性,与人类其它活动一样,也必须有“投入”或“消耗”,并按照特定的价值取向实现自身的价值目标。正因如此,侦查效益已逐渐引起侦查机关和人员及法学家的高度重视。特别是鉴于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刑事案件大量增加而侦查资源有限的现状,侦查效益的研究无疑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刑事侦查效益是指侦查收益除去侦查成本所得的净收益,即侦查收益与侦查成本之差,也即刑事侦查在现实生活作用中合乎刑事侦查目的的有效部分,它突出地体现为侦查的应然价值与侦查的实然价值的重合和差异,用公式表示就是:侦查效益=侦查收益—侦查成本。将效益价值导入刑事侦查领域,从法律角度阐述刑事侦查效益.就是从刑事侦查收益与侦查成本厂的关系出发,以最佳的最小的刑事侦查成本投入,获得最佳的最大的刑事侦查收益。

为准确把握刑事侦查效益的概念,有必要对侦查效益相关的概念及其关系做出分析:

从成本收益角度讲,侦查效率可以表示为刑事侦查所获得的侦查收益与该侦查行为所花费的成本之间的比率。用公式表示就是:侦查效率=侦查收益/侦查成本,它反映的是侦查投入的成本量与其带来的收益量之间的对比关系(技术性的投入产出关系)。尽管我们说侦查效率和侦查效益在节约侦查成本,增加侦查收益方面是一致的,并且侦查效率的大小会影响侦查效益的高低,侦查效率的提高也会引起侦查效益的提高,但实践中,侦查效益更侧重刑事侦查对社会主体及行为带来的利弊得失,常用来评价具体侦查行为的社会效果的优劣;而侦查效率则侧重于对侦查本身的投入产出进行衡量,并突出地表现为单位侦查成本所产生的收益量,更关注刑事侦查的技术改进。

“效用”是经济学上的术语,是指商品或劳务满足人的欲望或需要的能力。“效用”一词被导人到刑事侦查领域,在理论研究过程中,突出地体现了功利主义法学思想,强调法律的效用至上。功利主义法学是把功利主义伦理原则运用到法学研究领域中而产生的法学理论,功利思想是他的核心,也是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宿。边沁是功利主义法学的创始人.他认为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为绝大多数人谋求最大量的幸福,并根据“避苦求乐”的功利原则主张更多’地注重法律的社会作用。侦查效用反映侦查行为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人的欲望或需要的能力。它与刑事侦查运作的实际效果中的侦查效益有很大不同,侦查效益属于物质范畴,而侦查效用属主观评价范畴。但在目前理论研究中,侦查效益和侦查效用经常被混同有的学者认为侦查效益中的“投入”是指国家在追查犯罪过程中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而“产出”是指人们在侦查领域感到的满意程度,这里明显混淆了侦查效益和侦查效用的内含。所以有必要对二者进行正确的区分。

(三)侦查的效益与侦查的价值。

刑事侦查的价值是指刑事侦查程序及其实施对价值主体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的意义以及人们对其所希望达到并积极追求的一种目标或者理想境界。它源自侦查程序的内在属性和国家、社会及其一般的成员对侦查‘程序的需要。刑事侦查的价值本身是一种多元化的体系,它是侦查的主观性和客观性、相对性和绝对性的统一,主要包括公平与效率、正义与效益、秩序和自由等内容,它的本质及其意义都内在地表征了效益的目标。正如英国学者斯坦和香德所言:“法律中听存在着的价值,并不仅限于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这三种,许多法律规范首先是以实用性,以获得最大效益为基础的。”

同时,侦查的价值作为统摄侦查的追求目标,是相对确定的,带有很大应然性;而侦查的.效益则主要是寻求侦查在其实施过程中取得社会效果,具有十分突出的实然性,并因侦查实施的客观条件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社会复杂多变,人的动机、行为及社会发展的某些不可控性,特别是受侦查的主体、侦查的蓉体及在侦查运作过程中诸多因素的影响等,使得侦查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作用较之其总体目的往往发生某种偏离甚至否定,表现为侦查的效益与侦查的价值的不相吻合。

(四)侦查效益与法律效益。

侦查效益和法律效益是针对法律活动过程中的对象而言的,侦查效益主要是针对刑事侦查本身,而法律效益是针对法律活动的诸环节,它不仅包括立法,还包括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内容。因此,侦查效益是法律效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侦查效益与法律效益都注重法律活动中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侦查效益和法律效益的实取得是法律效益取得的一个重要条件,但法律效率的高低不一定与侦查效率成正比例关系,从法律资源的在法律活动不同环节中的合理配置以的取得也在某种程度上仰赖于法律活动中其他环节效率的实现。

(五)侦查效益与侦查效率价值观。

侦查效益与侦查效益价值观的,同点在于都承认侦查的社会有效性.并把优化侦查资源配置.以增加效益作为价值目标;但刑事侦查效益是物质范畴.而刑事侦查效益价值观是观念范畴.二者又有所不同。侦查效益价值观为创造和实现侦查效益最大化提供思想意识和理方法的指导.提供正确的价值取向;同时.侦查效益又为侦查效益价值观提供现实基础和实证材料。虽然潜在的侦查效益十分巨大.并且现实生活也十分需要,但由于系统的刑事侦查效益价值观尚未确立.从而使本可以在逻辑和实践中分离出来的侦查效益难以取得。

(六)侦查效益与公平。

应当指出的是.我们在追求侦查效益的同时,也不能忽观公平。效益与公平的矛盾长期困扰着人们,如何正确地对二者关系进行界定和协调,是价值问题的重大难题之一。在理论界,学者众说纷纭;侦查实践中,以往的侦查程序往往是注重打击犯罪的效率和效益,而很少注意侦查程序本身的公正公平问题。所以我们有必要对二者的关系重新进行界定。

大大降低重复侦查率,使侦查资源得到最大节约。同时侦查效益高能及时准确地结束侦查程序,送交审查起诉、审判,使当事人得到公平公正对待,此结果也会得到社会的认同。总之,我们应该正视公平和效益在刑事侦查过程中的冲突,恰当地选择、协调刑事侦查价值冲突。

本文对刑事侦查效益相关概念及其相互关系作了论述,进一步分析了刑事侦查在侦查效益、效用、价值等方面面临的弊端和困境,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以期更好地指导刑事侦查实践。

刑事侦查工作感悟心得体会

我是一名高中生,虽然还没有接触过刑事侦查工作,但是我从新闻媒体和法律课程中了解到了相关知识。在中国这样一个追求稳定和公正的国家,刑事侦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在此,我想谈谈我的感悟和心得体会。

首先,在侦查过程中,我们应该关注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证据是判定一个案件是否应该立案,是否有罪的依据。因此,证据应该具有充分性和可信度。但是在实际情况中,有些人会使用非法手段套取证据,这是不可取的。我们需要依法侦查,保护人权,保护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其次,在侦查过程中,我们应该关注办案人员的专业化程度和职业道德。警方应该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更好地进行刑事侦查工作。同时,警方还应该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保持中立和公正,不被外界因素干扰,更好地保护人民的人权和社会的公正。

最后,在侦查过程中,我们也应该要注重人性化关怀。刑事侦查工作涉及到的是罪犯的自由和人权,所以在侦查过程中,我们应该注重被侦查者的人权保护,同时,也要照顾到罪犯的生活和健康。侦查过程不应该让被侦查者感到被剥夺人格和尊严,我们需要在尽职尽责的同时,尽量在人性化的方面做到周到和善良。

总之,刑事侦查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必要手段。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注意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警方专业化和职业道德,以及人性化关怀。我们应该始终保持中立和公正,遵从法律法规的规定,更好地保护人民的权利和社会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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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专业好不好,主要看适不适合自己,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刑事技术是中国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以发现、揭露和证实各类犯罪活动为目标的专业。现代刑事科学技术有着较为完整的组成体系,按刑事技术的专业类别划分为:照相录像技术、痕迹检验技术、文书(含笔迹)检验技术、刑事理化检验技术、法医鉴定、dna检验、声纹鉴别技术、气味鉴别技术、心理测定(测谎)技术、人体外貌识别技术、侦查通讯技术、刑事模拟画像等。

刑法、刑事侦查学、现场勘查、刑事影像学、痕迹检验学、文件检验学、刑事化验学、刑事侦查技术、基层公安机关实习、社会调查。

培养目标。

培养掌握刑事侦查基本理论与技术,从事狱内刑事侦查业务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培养技能。

监狱、劳教所及其管理部门的技术与服务岗位。

延伸阅读:

刑事侦查工作感悟心得体会

毕业前,我有幸实习在当地公安局的刑侦部门,亲身感受到了刑侦工作的实际情况,也深刻认识到了刑侦干警的不易。以下是我的感悟体会。

首先,对于一个刑侦干警来说,最需要具有的品质是责任心。因为一件案子对于被害人、嫌疑人以及广大的社会群众都有着深远的影响。一个细节的疏忽或一个错误的判断,都有可能让案件陷入僵局,让正义无法得到伸张。因此,刑侦干警需要对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仔细勘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不断调整调查思路,刨根问底。

其次,对于刑侦工作,技术手段的运用至关重要。刑侦干警在调查案件的时候,需要运用各种现代技术手段来获得证据和信息。比如在取证方面,一个指纹或者一个脚印,都可能成为案情重要线索,刑侦干警需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提取和分析。在信息搜集方面,也需要通过各个渠道来获取重要的案情信息。

还有,刑侦干警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始终保持冷静和理智。案件在破案的过程中,常常需要进行突破口的创新,此时刑侦干警需要保持平常心,善于思考和分析。对于一件案子,需要进行全方位的考虑,刑侦干警在获取证据和信息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坑洼和难点,千方百计寻找反证。

除此之外,刑侦干警还需要在工作中保持团结和信任。因为破案需要的不仅仅是个别人的智慧和勇气,而是团队协作和默契配合。在办案过程中,每个人需要承担各自的责任,又需要共同探讨和协调,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圆满解决。

最后,作为年轻人,我认为刑侦干警的工作需要更多的人参与和支持。正如一句名言所说:“安全是国家大事,参与社会安全管理人人有责。”我们每个人都有义务关注和支持刑侦工作的进展,有机会时也可以加入志愿队伍,为维护社会安全贡献一份力量。

感悟体会,虽然简短,但是每一项经历和体验都是让人终生受益的。如今已经步入大学校园,虽然不再身在一线,但是我相信那段经历一直在我心中,在为我注入一份勇气和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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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刑事侦查行为(以下简称侦查行为)的内涵是指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立案后,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法律规定,公安侦查行为的种类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等。同时,因扣押派生出来的查封、冻结、追缴行为,因拘传派生出来的传唤行为,因监视居住派生出来的暂扣证件行为等,也属法律规定的侦查行为。此外还应包括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经常采取的窃听、通讯监听、邮检等不由刑事诉讼法规范的秘密侦查措施。侦查机关不仅拥有如此多的侦查权,且在行使这些权力时拥有相当大程度的自由裁量权。而相对来说,我国对侦查行为的监督和控制就显得很薄弱。笔者认为只有对侦查行为进行司法监督,才能更有效的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办案、保护被侦查人的合法权益。下面笔者就侦查权的性质、将侦查行为列入人民法院司法审查范围的必要性谈谈自己的一孔之见。侦查行为具有行政属性不具有司法属性对于侦查权的性质,我国传统上是将其与检察权、审判权并称为“司法权力”,与此相对应,我国《刑法》第94条将负责侦查的人员确立为“司法工作人员”。近年来,由于一系列现实问题的出现,促使学界对这一传统观点的合理性提出质疑,笔者也认为将侦查权归结为司法属性不恰当,将其归结为行政属性更适宜。所谓司法,是由特定主体通过适用和宣布法律对具体的争讼进行裁决的国家行为。一般来说司法具有以下四个特点:第一,具有被动性。众所周知,司法活动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它是由适格主体依法启动程序,司法机关不能主动进行。而对犯罪的侦查,是公安机关对于怀疑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犯罪事实依职权积极主动地进行的调查或采取的强制措施。第二,具有中立性。司法活动简而言之就是司法主体居中裁判,而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直接与犯罪嫌疑人周旋、较量,不具有中立者的地位。第三,具有独立性。在司法过程中,司法权的主体居于独立的地位他们只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不受制于系统内外任何来源的权力。侦查机关则不具有这种特性,他们在追究事实真相的过程中是组织严密的集体,必须遵从一体化的上命下从的模式。第四,具有终结性。是指相对于行政而言,法治国家中一切因适用法律而引起的纠纷以司法为最终解决途径。侦查机关显然不具有这种终结性的权力,侦查活动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属于前期准备阶段,对于公民的法律责任并不能裁决。而侦查行为是以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揭露犯罪、证实犯罪为目的的行为,其从主体、目的、结构、手段上都具有行政特征。(1)从主体上说,我国实施侦查行为的公安机关(拥有刑事侦查权的不止是公安机关,本文仅就公安机关而言)属于行政机关,这是毫无疑问的,并不因为其承担侦查任务而染上司法的色彩。(2)侦查的目的,简单地说就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这一目的必然决定的在侦查中适宜作用行政权。侦查的本义就是警察利用国家权力诘问事实真相,查明犯罪嫌疑人,为刑罚权的正确运用打好基础,侦查过程实际上体现了行政权的运用。(3)从结构上说,侦查行为不存在司法所要求的双方主体,即不存民主相对抗,利益相矛盾的`双方以及从中立者的地位对纠纷事实作出处理的裁判者,却与其他种类的行政行为的结构没有区别:侦查的主体是警察,侦查的意图是查清犯罪事实,侦查的客观表现是实施了某些行为或采取了某些措施,侦查产生的法律效果是使被侦查人的权利、义务受到影响。(4)从手段上说,侦查强调效率而体现行政的风格。效率原则是贯穿于行政过程始终的,可以说,行政不讲效率,也就失去了其作用。司法虽然也讲效率,但更多的却是遵循严格而健全的程序,包括提起诉讼、审理、判决和执行等,并对各个环节规定了具体的保障制度,因此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及时间的投入。如果在侦查中赋予太多的司法因素,如将听证规定为必经程序、甚至规定可以裁判等,那必然会影响速度,还会导致国家机关职权的混乱。因此在侦查过程中为了查清犯罪事实,为整个刑事程序打好基础,必须采取体现效率的行政模式,才能适应与纷繁复杂的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需要。纵上所述,侦查行为具有行政性,不具有司法属性,也就是说其具备了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司法审查的前提条件。对公安侦查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对侦查行为的监督在我国主要表现为检察机关的监督、来自公安系统内部的监督以及律师参与侦查活动进行监督这三种方式。因基于“侦查要属于刑事司法权力”这样一种传统观点,国家立法把刑事侦查活动排除于行政诉讼范围之外。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一般采取事后审查的方式:审查公安机关该立案的有无立案、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和起诉的证据是否充分、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无违法情况及审查已经侦查终结的案件等等。对于侦查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除了逮捕以外的大量涉及到公民人身、财产或者隐私的专门调查工作或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实施,都不需要经过检察机关的批准,侦查机关具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立法对侦查行为规定的公安内部存在的制约机制,就是侦查人员在实施强制措施之前,必须取得侦查机构负责人的授权或者批准,并由后者签发有关的许可令状,同时,侦查机构采取的其他强制性措施,如搜查人身、住所,扣押文件、物品或邮件,进行电话或其他方式的监听,查询和冻结,以及对公民进行通缉等,也须由侦查机构负责人经审查后予以授权并发布令状。律师参与侦查活动,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从一定意义上说对侦查权的行使起到了监督作用。在这里笔者不想强调,检察院的监督范围太窄,且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因缺乏有效的制裁措施而监督不力,也不想强调公安机关的内部制约效果不甚令人满意,而是想说,这种所谓的“法律监督”和“内部制约”具有不可克服的缺陷。因为作为侦查机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往往是作为一个整体开展侦查活动的。检察机关尽管名义上属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却事实上担负着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职责,在诉讼目标和诉讼角色方面与侦查机构总体是一致的。侦查机构负责人无论是公安局长还是检察院检察长,都属于侦查活动的领导者和指挥者,与案件侦查活动及其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因此检察机关的监督不足以发挥根本上的作用。司法实践中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非法羁押、超期羁押、非法搜查、任意扣押和窃听等现象,很多都是在侦查机构负责人授权同意下出现的,也很多都是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下发生的。这显然表明,只靠检察机关进行的法律监督或者侦查机构的内部制约,侦查活动将很难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而对律师来说,他们对侦查活动的参与范围极为有限,只是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提供一定的法律帮助而已,其参与侦查活动的范围受到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各种不成文惯例的严格限制,故律师对侦查机构权力的制约更是极其微弱。因此笔者认为由不负有侦查职责的具有超然、中立地位的司法机构对侦查行为进行司法监督,才会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也就是说有必要将侦查行为列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规定对于侦查过程中国家行政权力对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害,公民均可以寻求司法救济,真正实现司法权的最后屏障功能。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长远实践来看,如不赋予侦查行为可诉性,很可能失掉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普遍约束,使整个社会面对失控的警察权力而束手无策。也许有人认为,即使侦查行为具有行政属性,也没必要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对其进行监督。因为如果侦查行为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可以要求国家赔偿。但是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先行的原则,赔偿程序复杂、冗长,加之对赔偿义务机关的信任不够,很少有人选择这样的救济渠道。况且,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诉讼就没有“权利”,一切行政“权力”都应接受司法监督。因此,只有将侦查活动列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才能使受害人权益真正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如此,公安机关不会以其违法行为系“刑事侦查行为”为由而逃避法院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司法实践中也不会因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争论不休。当然也许又有人认为这样会存在法院干涉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之嫌,影响公安机关对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这个担心也是多余的。法院受理侦查行为相对人的起诉后,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原则,侦查行为可不要求停止。法院通过答辩、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程序的审理后,确认侦查行为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即判决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如确认侦查行为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等,法院要么依法判决撤销该行为、要么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行为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还可判决公安机关作出相应赔偿。这样既保护了被侦查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侦查活动,维护了警察权威。纵观西方各国,均建立了“司法授权”机制。即负责侦查的警察尽管有权实施具体的侦查行为,但对那些涉及限制或者剥夺公民个人自由、财产、隐私等权益的强制性侦查措施,不具有最终的决定权,要向法官提出申请,须取得法官的审查和授权,由法官依法发布许可令状方采取。同时还规定被侦查人对羁押这种最严厉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可随时提请法院进行事后的司法救济。可见西方国家基本上都抛弃了那种将侦查行为视为国家对公民个人进行单方面追诉的观念,大体上都能够按照“诉讼”的形态构建侦查程序,将国家追究公民刑事责任的活动纳入“诉讼”的运行轨道。因此我国将侦查行为列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势在必行,此种监督方式,在我国对侦查行为监督初期采取,符合我国的国情。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进一步增强,法官素质的进一步提高,我国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同时建立“司法授权”机制也未偿不可,这对侦查行为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更合理、更全面。

刑事侦查方案范文

户口所在:广州国籍:中国。

婚姻状况:未婚民族:汉族。

诚信徽章:未申请身高:172cm。

人才测评:未测评体重:65kg。

人才类型:不限。

应聘职位:销售。

工作年限:1职称:

求职类型:兼职可到职日期:随时

月薪要求:--3500希望工作地区:广州,花都区,天河区。

工作经历。

稳定的工作起止年月:-06~-06。

公司性质:所属行业:

担任职位:

毕业院校:山东政法学院。

起始年月终止年月学校(机构)所学专业获得证书证书编号。

语言能力。

外语:英语良好粤语水平:良好。

其它外语能力:

国语水平:精通。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语言表达能力强、热情、善于琢磨消费者心理、销售经验丰富。

个人自传。

首先,本人毕业之前一直跟着父母做各种生意,在十几年的童年、青少年时代按时间先后顺序卖过水果、年画对联、灯笼、鞭炮、学生用品、家电。基本都是帮父母干活,所以没什么业绩证明,就简单的说下有印象的'销售成果吧。

1、卖鞭炮期间,和爸妈分开的独立门头,在此期间不但销售很好还结识很多单位买年货的人员,自己因为要升学下一年不能再继续随父母卖鞭炮,那些人员一年后再次购买时还在市场上到处找我,心中很自豪。

2、生高中后,敏锐觉察到高一学生对英汉字典和现代汉语词典的刚性需求,迅速通过方法结识各班班长,通过哥们感情和小返利使他们帮我销售,卖出大量字典。

3、大学期间,因为父母开书店,每学期开学放假都在学校附近摆摊卖各种学生热卖书籍、用品(提前打听好)。

4、大二暑假利用一个月到超市做九阳豆浆机的销售员(九阳豆浆机和各种电磁炉等电器),当月我所在销售点销售业绩提高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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