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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通用16篇)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通用16篇)



请示是一种职业素养,它体现了我们对工作的重视和对自己的要求。请示是学习和成长的重要手段,以下是一些请示的经典案例,供大家参考。

学习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心得体会

在收到区直工委、中共长治市委组织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的通知》(长组函字〔2019〕35号)后,引起我局党组高度重视,于2019年8月7日开展党日活动,组织机关全体党员干部集中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

经过党组研究决定要对《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进行认真学习,并要求每名党员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将思想统一到《条例》要求上来,将行动落实到《条例》规定上来,切实将《条例》精神学深学透,强化全体机关党员的纪律观念和组织意识,确保《条例》精神贯彻落实出实效。

二、书记领学、深入研读。

在党日活动上,支部书记王明新带领大家对《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全文进行了学习研读,明确了重大事项报告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并要求中层干部要带头学、深入学,切实负起政治责任,率先垂范、亲力亲为,带头落实请示报告制度,保证我局各部门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主体、事项、程序和方式,认真做好请示报告工作。

三、健全制度、认真落实。

结合《条例》精神,修订完善已有制度,建立健全新的制度。加强作风建设要求,与现行法规制度相抵触、不一致的,与中央、省市县委文件精神不相符的,坚决予以废止;对与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的,要修订完善;对于制度缺位的,迅速研究建立,形成便于遵循、便于落实、便于检查的制度体系,从而促进单位作风进一步转变。做到三个坚持,落实《条例》规定,对于一些重大事项,事前无法报告的,事中或事后必须及时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心得体会范文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对新形势下党的政治建设各方面工作进行了部署。保证全党服从中央,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是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要坚定政治信仰,强化政治领导,提高政治能力,净化政治生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各项建设,带动党的建设质量全面提高。

作为一名基层工作人员,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强化党的意识,强化组织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敢于和善于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有力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明辨是非、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统一意志、增进团结。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关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思想更新和理解,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正确看待名利,勤奋工作、甘于奉献、努力创新,起好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断加强党性锻炼,保持共产党员本色。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一定要牢牢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有利于提高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要严守政治纪律,不折不扣做好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工作。要把请示报告和履职尽责统一起来,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领会加强请示报告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把请示报告要求贯彻到各项工作中、体现在实际行动上。

不管在哪个工作岗位上,都要主动向领导请示汇报,这是能让我们少走弯路、少犯错误的重要方法。这就需要我们经常主动向上级请示汇报,主动请示汇报,是正确领会上级意图、不偏离正确的方向、及时为上级决策提供充足依据的必要途径,经常主动请示汇报对促进我们的工作及自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沟通,了解领导的行为动机和基本设想,也就是领会领导意图,才有助于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形成和谐向上、开拓进取的工作局面。

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了《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条例》要求党的领导干部要把请示报告和履职尽责统一起来,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条例》的制定出台进一步提高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条例》的制定出台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必要手段。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党要管党,关键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严格执行《条例》,就是从严管党治吏的一项重要抓手,是全面从严管党治吏的一把利器。《条例》的出台是贯彻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的又一重大举措,对于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的制定出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指示要求和中央新精神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高度重视,多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并作出重要指示、在有关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要求和中央的新精神,为《条例》的制定出台指明了方向。

《条例》的制定出台为选拔任用忠诚廉洁干部提供了有效依据。广大领导干部普遍认识到,是否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对党忠不忠诚、老不老实的具体体现,瞒报非小事、说谎有代价,自觉接受监督意识明显增强。个人重大事项查核结果运用从严从实,作用发挥越来越好,有力强化了对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有效防止了“带病提拔”。

《条例》的制定出台是与时俱进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现实需要。随着管党治党形势的发展变化,原来的规定也要与时俱进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完善制度来解决。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干部管理监督需要更加科学化、精准化,《条例》的制定出台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彰显了中国特色的制度自信,必将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促使领导干部对党忠诚、遵规守纪、诚实守信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中共中央政治局1月25日召开会议,会议指出,制定出台《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有利于提高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要严守政治纪律,不折不扣做好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工作。要把请示报告和履职尽责统一起来,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请示报告工作意义重大,各级单位要强化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把请示报告要求贯彻到各项工作中、体现在实际行动上。坚持多请示、多报告,要在三个方面下功夫。

在与上级沟通上下功夫。工作中任何人都难免会犯错误,犯错误本身并不要紧,要紧的是做到主动尽早与领导沟通,以期得到领导的批评、指正和帮助,尽快改正错误。“要当好管理者,首先当好被管理者”,我们作为下属就要时刻保持主动与领导沟通的意识,具体方式就是我们常说的多请示,多汇报,勇于表现,善于表现。摒弃“不叫不到”的被动做法,打破“无事不登三宝殿”的保守态度,在恰当的时间、恰当的地点通过恰当的话题和方式与上级领导进行融洽的沟通,使上级领导了解我们的工作进展,掌握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在工作、生活上给与更多的支持。

在高质量履行自己的职责上下功夫。把对工作的注意力放在第一位,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尤其需要减少由于不领会上级意图而犯的工作失误,减少走弯路,遇事多请示、多汇报。但并不等于事无巨细都请示,遇事没有主见,大小事不作主。作为基层的年轻干部以高度的责任心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大胆负责、创造性工作,是值得倡导的,也是为领导所欢迎的。该请示汇报的必须请示汇报,但决不要依赖和等待,在向领导请示汇报时要能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提出自己的主见,这种主见就是一种参谋,是为领导提供决策的依据。同时经常换位思考,时常想到如果我是领导我该如何处理此事而寻求对上级领导处理方法的理解!

在请示报告报技巧上下功夫。上级领导由于负责的工作比较全面,时间是非常宝贵的,我们在与上级领导当面请示汇报前,把领导可能需要的与此次工作汇报密切相关的材料准备妥当,要事先打好腹稿,把重点和关键的东西找出来,先说什么,后说什么,一、二、三、四,条理清晰,重点突出,并预设出领导可能提出的问题和置疑,准备好解决措施。在汇报时,先简单介绍一下思路与想法,视领导的意见就重点问题再做详尽汇报,不要不分轻重地全部详细地分析汇报。同时在对上级领导请示汇报时学会用事实和数据说话,做到有理有据,逻辑性强,信息充分。

我们年轻干部在工作中能够取得的成绩,单位能够获得的发展,当然是全体职工努力奋斗的结果。但是,我们不要忘记,如果没有单位领导为我们提供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条件,我们是无法在这个单位做出成绩的。所以我们要时常怀有一颗感恩的心,在工作中全身心的投入,无论大事、小事都认真对待,认真做好,这样才是报答单位报答领导的最好方式。

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情况报告

情况报告是向上级当局反映临时情况或事故的报告。情况报告一般由四部分组成:标题、主要发送机构、正文和签名。实事求是,实事求是,分析有根据,细节得当,是写好形势报告的关键。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在收到区直工委、中共长治市委组织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的通知》(长组函字〔2019〕35号)后,引起我局党组高度重视,于2019年8月7日开展党日活动,组织机关全体党员干部集中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经过党组研究决定要对《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进行认真学习,并要求每名党员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将思想统一到《条例》要求上来,将行动落实到《条例》规定上来,切实将《条例》精神学深学透,强化全体机关党员的纪律观念和组织意识,确保《条例》精神贯彻落实出实效。

在党日活动上,支部书记王明新带领大家对《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全文进行了学习研读,明确了重大事项报告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并要求中层干部要带头学、深入学,切实负起政治责任,率先垂范、亲力亲为,带头落实请示报告制度,保证我局各部门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主体、事项、程序和方式,认真做好请示报告工作。

对与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的,要修订完善;

对于制度缺位的,迅速研究建立,形成便于遵循、便于落实、便于检查的制度体系,从而促进单位作风进一步转变。做到三个坚持,落实《条例》规定,对于一些重大事项,事前无法报告的,事中或事后必须及时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请示报告制度作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采取一系列举措不断加以健全和落实。党中央制定出台《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有利于推动全党上下更加坚决地贯彻执行这项重大制度,进一步提高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我们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内涵、原则和要求,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

要把执行《条例》作为“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更加坚定自觉地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权威。作为一名统战工作者,要坚持从自身做起,全面贯彻落实《条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向机关党组织报告贯彻执行党组织决策部署进展情况,自觉向部领导和党组织请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大工作,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要强化自身的政治观念、组织观念,从点点滴滴小事上落实请示报告制度。要把执行《条例》作为淬炼工作作风的磨刀石,更大力度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向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华而不实、欺上瞒下、报喜不报忧等现象。

要强化纪律观念,真正让“讲纪律、守规矩”成为常态。要始终坚持“天下之事必做于细”的态度,自觉遵守党纪国法,时刻铭记底线、不越红线、正心明道、防微杜渐,真正将讲纪律、守规矩贯穿到工作始终。

要把执行《条例》作为检验党员能力水平的试金石,更好地把履职尽责、担当有为的导向树起来。要把请示报告和履职尽责统一起来,严格规范程序,既牢记授权有限,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又牢记守土有责,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章和《条例》是我们全体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讲纪律、守规矩,都要不断提升自已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始终保持干事创业、开拓进取的精气神,主动作为、高效作为、创新作为、奋发有为,争做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奉献、有作为的合格党员。

会议指出,请示报告制度是党的一项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对于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具有重要意义。制定出台《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会议强调,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不断强化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把请示报告要求贯彻到各项工作中、体现在实际行动上。要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主体、事项、程序和方式,认真做好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大工作的请示报告。要坚持政治导向,把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要坚持权责明晰,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要坚持客观真实,全面如实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决不能虚报瞒报漏报,更好发挥请示报告制度在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其中,《条例》指出,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多请示报告是对领导认真负责的表现。领导负责的工作多、肩负的责任大,不一定对各项工作的每个细节都一清二楚,这就需要经办人员主动多请示、多汇报,摒弃“不叫不到”的被动做法,打破“无事不登三宝殿”的保守态度。通过请示汇报,了解清楚领导的意图,有助于更好更快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多请示报告是用心对待本职工作的体现。工作人员如果不加强请示汇报,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有可能不能一直保持清醒的头脑、稳定的心态和客观的态度,容易走极端、事倍功半。因此,不要怕麻烦,一定要加强请示汇报,端正作风,少走弯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多请示报告是解决实际工作难题的方法。在现在这样一个瞬息万变的时代,很多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有时具体经办人可能看问题不够全面、没有及时根据变化的情况改进工作方法,导致问题的发生。领导基本都有较高的理论素质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对政策的把握性也更强,善于从全局的角度考虑问题,因此经办人员多向领导请示汇报,也可以拓宽思路、及时纠正“偏离正轨”的工作路线。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请示报告制度作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采取一系列举措不断加以健全和落实。党中央制定出台《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有利于推动全党上下更加坚决地贯彻执行这项重大制度,进一步提高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我们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内涵、原则和要求,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

要把执行《条例》作为“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更加坚定自觉地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权威。作为一名统战工作者,要坚持从自身做起,全面贯彻落实《条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向机关党组织报告贯彻执行党组织决策部署进展情况,自觉向部领导和党组织请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大工作,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要强化自身的政治观念、组织观念,从点点滴滴小事上落实请示报告制度。要把执行《条例》作为淬炼工作作风的磨刀石,更大力度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向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华而不实、欺上瞒下、报喜不报忧等现象。

要强化纪律观念,真正让“讲纪律、守规矩”成为常态。要始终坚持“天下之事必做于细”的态度,自觉遵守党纪国法,时刻铭记底线、不越红线、正心明道、防微杜渐,真正将讲纪律、守规矩贯穿到工作始终。

要把执行《条例》作为检验党员能力水平的试金石,更好地把履职尽责、担当有为的导向树起来。要把请示报告和履职尽责统一起来,严格规范程序,既牢记授权有限,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又牢记守土有责,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章和《条例》是我们全体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讲纪律、守规矩,都要不断提升自已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始终保持干事创业、开拓进取的精气神,主动作为、高效作为、创新作为、奋发有为,争做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奉献、有作为的合格党员。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条例》的出台,有利于提高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我们每个党员必须严守政治纪律,将请示报告和履职尽责统一起来,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作为党的优良传统,请示报告制度很早就写入党章,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条例》的印发更是加强和完善党内监督,落实民主集中制,实现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举措和体现。落实好请示报告条例,可以有效避免自由主义、官僚主义、小圈子等问题,使决策和管理更科学,更民主,使党的领导更坚强有力。

对基层党组织来说,请示报告制度是一项政治责任,是大局意识的彰显和下级服从上级领导的体现。作为基层党组织的一员,首先要认真学习《条例》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自觉对标对表,拧紧思想螺栓,上紧纪律发条。其次,在日常工作中,无论身处任何岗位,任何职务,都要积极主动向领导请示汇报,让自己少走弯路,少犯错误。多请示,多沟通,才能拓宽思路,学会站在领导的立场上辩证地看待、分析和把握遇到的各类问题,思维就不会混乱,信念就不会摇摆,方向就不会迷失。

将《条例》落到实处,主动适应和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的环境下学习、工作和生活,努力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脚踏实地,做好每件事,完成好每项工作。

学习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心得体会

中共中央政治局1月25日召开会议,会议指出,制定出台《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有利于提高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要严守政治纪律,不折不扣做好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工作。要把请示报告和履职尽责统一起来,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请示报告工作意义重大,各级单位要强化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把请示报告要求贯彻到各项工作中、体现在实际行动上。坚持多请示、多报告,要在三个方面下功夫。

在与上级沟通上下功夫。工作中任何人都难免会犯错误,犯错误本身并不要紧,要紧的是做到主动尽早与领导沟通,以期得到领导的批评、指正和帮助,尽快改正错误。“要当好管理者,首先当好被管理者”,我们作为下属就要时刻保持主动与领导沟通的意识,具体方式就是我们常说的多请示,多汇报,勇于表现,善于表现。摒弃“不叫不到”的被动做法,打破“无事不登三宝殿”的保守态度,在恰当的时间、恰当的地点通过恰当的话题和方式与上级领导进行融洽的沟通,使上级领导了解我们的工作进展,掌握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在工作、生活上给与更多的支持。

在高质量履行自己的职责上下功夫。把对工作的注意力放在第一位,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尤其需要减少由于不领会上级意图而犯的工作失误,减少走弯路,遇事多请示、多汇报。但并不等于事无巨细都请示,遇事没有主见,大小事不作主。作为基层的年轻干部以高度的责任心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大胆负责、创造性工作,是值得倡导的,也是为领导所欢迎的。该请示汇报的必须请示汇报,但决不要依赖和等待,在向领导请示汇报时要能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提出自己的主见,这种主见就是一种参谋,是为领导提供决策的依据。同时经常换位思考,时常想到如果我是领导我该如何处理此事而寻求对上级领导处理方法的理解!

在请示报告报技巧上下功夫。上级领导由于负责的工作比较全面,时间是非常宝贵的,我们在与上级领导当面请示汇报前,把领导可能需要的与此次工作汇报密切相关的材料准备妥当,要事先打好腹稿,把重点和关键的东西找出来,先说什么,后说什么,一、二、三、四,条理清晰,重点突出,并预设出领导可能提出的问题和置疑,准备好解决措施。在汇报时,先简单介绍一下思路与想法,视领导的意见就重点问题再做详尽汇报,不要不分轻重地全部详细地分析汇报。同时在对上级领导请示汇报时学会用事实和数据说话,做到有理有据,逻辑性强,信息充分。

我们年轻干部在工作中能够取得的成绩,单位能够获得的发展,当然是全体职工努力奋斗的结果。但是,我们不要忘记,如果没有单位领导为我们提供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条件,我们是无法在这个单位做出成绩的。所以我们要时常怀有一颗感恩的心,在工作中全身心的投入,无论大事、小事都认真对待,认真做好,这样才是报答单位报答领导的最好方式。

年学校学习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心得体会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的重大时刻,“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的关键节点,全党上下正在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我中心机关支部组织学习党史,每月至少精读一本指定学习材料。

我通读了习近平总书记《论中国共产党历史》全书,并对每一个重要论述的重要讲话精神作了笔记,通过全书的学习,感觉到心灵上受到一次前所未有的洗礼,全书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开篇,习近平总书记说“中华民族的昨天,可以说是‘雄关漫道真如铁’;中华民族的今天,正可谓‘人间正道是沧桑’;中华民族的明天,可以说是‘长风破浪会有时’”。

习近平总书记讲话,使我们正确认识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的两个历史时期的正确评价。高度评价毛泽东、邓小平的丰功伟绩。讲述了古田会议、五四运动、延安精神、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等中国共产党的宝贵精神财富。通过《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七十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在纪念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出国作战七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让我们永远铭记英雄前辈为了祖国和民族的尊严而奋不顾身的爱国主义精神。通过学习《深刻总结经济特区建设的宝贵经验》、《在庆祝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大会上讲话》、《在浦东开发开放三十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使我们更加坚定地走改革开放的强国之路。通过对《中华民族伟大历史进程的大跨越》的学习,充分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

通过学习《论中国共产党历史》,使我深刻认识到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是一部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不断奋发前进的历史,习近平总书记说“中国革命历史是最好的营养剂”。今后工作中我始终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学党史以坚定理想信念。

在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中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学原著,深入思考,联系实际,在政治理论学习中学出对党忠诚,坚定共产主义思想和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二、学党史以推动方法创新。

立足实际,守正创新,不断提高应对风险、迎接挑战的能力水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拿出逢山开路、遇水架桥的开拓精神和拼搏斗志,更好地开创未来。

三、学党史就是要不忘初心,实现中国梦。

只有不忘历史,学习历史,才能不断从历史的经验教训中汲取营养,才能不忘昨天,把握今天,创造明天,才能凝聚实现“中国梦”的强大动力。

历史就是最好的教科书,作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迎来了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的神圣时刻,我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与时俱进,时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学党史中汲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智慧和力量,以优异成绩献礼百年华诞。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学习心得

砥砺前行。通过学习第一支部党员同志心中均有所思均有所想。。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开辟了中国历史新纪元,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从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底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中国不仅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开展了大规模建设,而且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为当代中国的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

在当时,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经济落后、发展非常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在“一穷二白”的条件下,恢复国民经济并转入大规模经济建设;在短时间内完成了对个体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多么的难能可贵。重温“1949-1956新中国成立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确立”这段历史,我们再一次确认,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没有中国人民的艰苦奋斗,就没有如今繁荣昌盛的中国。

回顾新中国建立初期的艰难发展历程,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我们要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独立自主和平外交,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继承和弘扬中华人民艰苦奋斗的传统美德和工作作风,自强不息,为中国共产主义事业不懈奋斗!

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情况报告

情况报告是向上级反映临时情况或事故的报告。情况报告一般由四部分组成:标题、主要发送机构、正文和签名。实事求是、事实准确、分析有根据、细节恰当是写好形势报告的关键。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请示报告制度作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采取一系列举措不断加以健全和落实。党中央制定出台《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有利于推动全党上下更加坚决地贯彻执行这项重大制度,进一步提高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我们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内涵、原则和要求,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

要把执行《条例》作为“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更加坚定自觉地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权威。作为一名统战工作者,要坚持从自身做起,全面贯彻落实《条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向机关党组织报告贯彻执行党组织决策部署进展情况,自觉向部领导和党组织请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大工作,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要强化自身的政治观念、组织观念,从点点滴滴小事上落实请示报告制度。要把执行《条例》作为淬炼工作作风的磨刀石,更大力度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向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华而不实、欺上瞒下、报喜不报忧等现象。

要强化纪律观念,真正让“讲纪律、守规矩”成为常态。要始终坚持“天下之事必做于细”的态度,自觉遵守党纪国法,时刻铭记底线、不越红线、正心明道、防微杜渐,真正将讲纪律、守规矩贯穿到工作始终。

要把执行《条例》作为检验党员能力水平的试金石,更好地把履职尽责、担当有为的导向树起来。要把请示报告和履职尽责统一起来,严格规范程序,既牢记授权有限,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又牢记守土有责,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章和《条例》是我们全体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讲纪律、守规矩,都要不断提升自已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始终保持干事创业、开拓进取的精气神,主动作为、高效作为、创新作为、奋发有为,争做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奉献、有作为的合格党员。

会议指出,请示报告制度是党的一项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对于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具有重要意义。制定出台《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会议强调,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不断强化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把请示报告要求贯彻到各项工作中、体现在实际行动上。要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主体、事项、程序和方式,认真做好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大工作的请示报告。要坚持政治导向,把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要坚持权责明晰,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要坚持客观真实,全面如实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决不能虚报瞒报漏报,更好发挥请示报告制度在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对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明确要求,中央纪委监察部作为党的执纪监督和行政监察领导机关,要先学一步,学深一层,明确职责定位,提高理论素养,增强工作本领,更好履行执纪监督职责。

一是及时传达学习,突出一个“快”字。中央纪委及时召开常委会议传达学习,及时安排机关全体党员干部学习。王岐山、赵洪祝等委部领导同志结合工作实际,带头谈认识、讲体会,对贯彻落实提出要求。

二是认真消化领会,突出一个“深”字。在学习中突出强调精读深研、学深悟透,深入领会讲话精神实质,着力深化对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理解和把握。比如,中央纪委常委会把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重要讲话中提出的任务分成若干专题,每个专题由一名副书记牵头进行课题研究,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

三是坚决贯彻落实,突出一个“实”字。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在学用结合上下功夫。比如,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改进作风的重要讲话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先后提出了严禁公款送月饼等禁令,有效遏止了公款消费之风。

作为“头等大事”的系列改革更加“真刀真枪”。一年来,全省出台了30多份重要改革文件,中央20-年改革工作要点涉及地方的179项改革任务已布置开展176项,重点改革任务全面推进;中央有关部门在该省安排的52项改革试点全部启动,其中4项已顺利完成;行政审批、司法体制、国有企业、投资便利化和财税金融等领域一批重要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基本完成,上上下下,呈现出浓郁的改革氛围。

让人念兹在兹的还有,粤东西北经济社会发展也全面提速。尤其是通过交通网络外通内连、产业园区扩能增效和中心城区扩容提质这“三大抓手”,其总体已经呈现加快发展的良好态势。

欣逢“四个全面”的开局之年,胡春华强调,一定要准确把握“四个全面”的时代意义和战略布局,落实好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主动适应和积极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狠抓改革攻坚,突出创新驱动,推动工作落实,在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目标的进程中迈出新的步伐,为全国发展大局作出广东应有的贡献。

一年前,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海代表团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他对上海提出要求,紧紧围绕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继续当好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科学发展先行者。他希望刚起步的自贸区建成制度创新高地,可复制可推广,“种苗圃而不是做盆景”。

今年3月,才满一岁半的上海自贸区已迎风猛长:覆盖范围由28.78平方公里扩大到120.72平方公里,包括金桥开发区、张江高科技片区和陆家嘴金融片区,扩容3倍多。截至2014年底,已吸引2.2万余家企业,从业人员超过28万,新增企业数是前20多年累计数的1.66倍。

这一年来,围绕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贸易便利化、金融服务业开放、完善政府监管制度等,上海自贸区在体制机制上积极探索,迅速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并撬动中国新一轮开放。上海自贸区试点经验,已在全国迅速形成三份“清单”的崭新理念:法无禁止皆可为的“负面清单”、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权力清单”、法有规定必须为的“责任清单”。

“一年半之前,我们也没想到探索出现在的阶段性成果,这是在改革中不断完成、不断完善的。今年,我们要探索在浦东新区实行整体配套的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作为一级地方政府的改革探索,意义重大。”今年3月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韩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宣布,“我们必须领先一步。”

由自贸区试验产生的事中事后监管改革,服务业和金融业的扩大开放措施,今年将在整个浦东新区试行。上海市其他区县也跃跃欲试。一年前总书记“大胆闯、大胆试、自主改”的指示,已成为鼓舞上海发展的重要动力。

20-年全国人代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曾从“小巷总理”朱国萍讲述的社区居民愿望,表达对创新社会治理的期待——“核心是人、重心在城乡社区、关键在体制机制创新”。这一年,上海市委将“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设为一号课题,展开以街道镇和居村为重点的广泛调研,已形成一套“1+6”文件,实施街镇体制调整改革,将政府各类人财物支配管理权下沉。此举被称为基层社会治理领域“近20年来最大的一次变革”。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国企改革、环境治理、文化软实力建设……一年间,去年全国人代会上受到总书记关注的领域,上海都有长足进步。尤其在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实施国家战略方面,上海先行先试,敢于担当、敢于突破。从2014年下半年起,新的市委一号课题又已启动,聚焦“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而这,也是总书记要求上海率先实施的又一国家战略。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条例》的出台,有利于提高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我们每个党员必须严守政治纪律,将请示报告和履职尽责统一起来,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作为党的优良传统,请示报告制度很早就写入党章,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条例》的印发更是加强和完善党内监督,落实民主集中制,实现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举措和体现。落实好请示报告条例,可以有效避免自由主义、官僚主义、小圈子等问题,使决策和管理更科学,更民主,使党的领导更坚强有力。

对基层党组织来说,请示报告制度是一项政治责任,是大局意识的彰显和下级服从上级领导的体现。作为基层党组织的一员,首先要认真学习《条例》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自觉对标对表,拧紧思想螺栓,上紧纪律发条。其次,在日常工作中,无论身处任何岗位,任何职务,都要积极主动向领导请示汇报,让自己少走弯路,少犯错误。多请示,多沟通,才能拓宽思路,学会站在领导的立场上辩证地看待、分析和把握遇到的各类问题,思维就不会混乱,信念就不会摇摆,方向就不会迷失。

将《条例》落到实处,主动适应和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的环境下学习、工作和生活,努力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脚踏实地,做好每件事,完成好每项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请示报告制度作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采取一系列举措不断加以健全和落实。党中央制定出台《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有利于推动全党上下更加坚决地贯彻执行这项重大制度,进一步提高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我们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内涵、原则和要求,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

要把执行《条例》作为“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更加坚定自觉地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权威。作为一名统战工作者,要坚持从自身做起,全面贯彻落实《条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向机关党组织报告贯彻执行党组织决策部署进展情况,自觉向部领导和党组织请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大工作,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要强化自身的政治观念、组织观念,从点点滴滴小事上落实请示报告制度。要把执行《条例》作为淬炼工作作风的磨刀石,更大力度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向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华而不实、欺上瞒下、报喜不报忧等现象。

要强化纪律观念,真正让“讲纪律、守规矩”成为常态。要始终坚持“天下之事必做于细”的态度,自觉遵守党纪国法,时刻铭记底线、不越红线、正心明道、防微杜渐,真正将讲纪律、守规矩贯穿到工作始终。

要把执行《条例》作为检验党员能力水平的试金石,更好地把履职尽责、担当有为的导向树起来。要把请示报告和履职尽责统一起来,严格规范程序,既牢记授权有限,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又牢记守土有责,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章和《条例》是我们全体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讲纪律、守规矩,都要不断提升自已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始终保持干事创业、开拓进取的精气神,主动作为、高效作为、创新作为、奋发有为,争做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奉献、有作为的合格党员。

按照xxx要求,现将xx党委履行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主体责任情况报告如下:

xx党委研究制定《理论中心组学习计划》,将《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列为个人自学重点研学内容,并在xx月xx日的理论中心组学习会议上集体专题学习《条例》,进一步学懂弄清请示报告的原则、程序和具体内容。党委班子充分认识到坚决贯彻执行《条例》是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是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的重要内容,对保证全体党员干部思想统一和行动一致具有重要意义,要求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条例》,结合实际,从最基本的请休假做起,不折不扣落实各项规定。

xx党委依据《条例》中关于请示报告的原则、内容和要求,根据公司《管理制度汇编》,对xxx等规章制度中已经长期执行的请示报告内容予以固化,进一步明确了各党支部、各分公司、各部门和党员干部需要执行请示报告的内容,进一步规范了请示报告工作。

xx党委把请示报告工作抓在经常、融入日常,能够带头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重大事项能及时向省厅请示,对重要工作进展能及时向省厅报告。今年以来,按季度向省厅报告年度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向省厅请示开工建设xx项目,按规定报备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按时报告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及时报告学习教育开展情况、专题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等内容。党委班子成员按照要求在年初向省厅作述职述廉述效报告,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党政主要领导能够带头执行请休假制度和外出报备制度,党委班子其他成员也能够按管理权限向省厅报告请休假。公司下设的党支部、各部门和党员干部也能够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在支委改选、党员组织关系接收转入、党费使用、干部选拔等工作中,均能够按规定向公司请示报告,特别是通过信息化管理平台,对干部、职工的出差、请休假等实行线上审批,进一步规范了工作流程、严明了工作纪律。

为了关心爱护领导干部,加强组织与领导干部个人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有关情况,强化党内监督机制,保持和发扬党政领导干部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进一步增强党政领导干部带头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经研究,决定建立县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各乡镇和县属各单位在职的正、副局(乡镇)级领导干部。

2、家属子女就业、调动工作的情况;子女升学、参军、复退安置、转干、评定职称、提职的情况。

5、接受国(境)内外亲友赠送数额较大(折合人民币5000元以上)钱物的情况;

6、个人婚姻发生变化的情况;

7、家庭婚丧、嫁娶等比较大的事项;

8、本人及家属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10、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凡应向组织报告的事项,由本人及时向县纪委作出书面报告,并抄报县委组织部。报告内容应包括事项发生的时间、经过、结果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报告一般应在事后一个月内作出,报告人因出国或外出学习、工作、休假以及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报告的,应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的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本制度,并以此作为检验自己党性强弱,对组织是否忠诚的尺度。实事求是地向党组织报告情况。对该报不报或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各乡镇和机关各部门要以党内监督为“龙头”,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如发现违反政策规定或不如实向组织报告的,要追究其纪律责任。

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一般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报告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同级领导班子内部或本单位机关内部予以公开。

按照中央关于把纪律检查和干部考察结合起来的要求,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每年都不定期抽查,并将情况汇总上报县委。各单位党组织要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一项内容进行自我对照检查。组织部门要把执行报告制度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抓好县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组织实施和贯彻落实。

本制度由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在收到区直工委、中共长治市委组织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的通知》(长组函字〔2019〕35号)后,引起我局党组高度重视,于2019年8月7日开展党日活动,组织机关全体党员干部集中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经过党组研究决定要对《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进行认真学习,并要求每名党员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将思想统一到《条例》要求上来,将行动落实到《条例》规定上来,切实将《条例》精神学深学透,强化全体机关党员的纪律观念和组织意识,确保《条例》精神贯彻落实出实效。

在党日活动上,支部书记王明新带领大家对《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全文进行了学习研读,明确了重大事项报告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并要求中层干部要带头学、深入学,切实负起政治责任,率先垂范、亲力亲为,带头落实请示报告制度,保证我局各部门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主体、事项、程序和方式,认真做好请示报告工作。

对与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的,要修订完善;

对于制度缺位的,迅速研究建立,形成便于遵循、便于落实、便于检查的制度体系,从而促进单位作风进一步转变。做到三个坚持,落实《条例》规定,对于一些重大事项,事前无法报告的,事中或事后必须及时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其中,《条例》指出,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多请示报告是对领导认真负责的表现。领导负责的工作多、肩负的责任大,不一定对各项工作的每个细节都一清二楚,这就需要经办人员主动多请示、多汇报,摒弃“不叫不到”的被动做法,打破“无事不登三宝殿”的保守态度。通过请示汇报,了解清楚领导的意图,有助于更好更快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多请示报告是用心对待本职工作的体现。工作人员如果不加强请示汇报,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有可能不能一直保持清醒的头脑、稳定的心态和客观的态度,容易走极端、事倍功半。因此,不要怕麻烦,一定要加强请示汇报,端正作风,少走弯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多请示报告是解决实际工作难题的方法。在现在这样一个瞬息万变的时代,很多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有时具体经办人可能看问题不够全面、没有及时根据变化的情况改进工作方法,导致问题的发生。领导基本都有较高的理论素质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对政策的把握性也更强,善于从全局的角度考虑问题,因此经办人员多向领导请示汇报,也可以拓宽思路、及时纠正“偏离正轨”的工作路线。

在收到区直工委、中共长治市委组织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的通知》(长组函字〔2019〕35号)后,引起我局党组高度重视,于2019年8月7日开展党日活动,组织机关全体党员干部集中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经过党组研究决定要对《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进行认真学习,并要求每名党员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将思想统一到《条例》要求上来,将行动落实到《条例》规定上来,切实将《条例》精神学深学透,强化全体机关党员的纪律观念和组织意识,确保《条例》精神贯彻落实出实效。

在党日活动上,支部书记王明新带领大家对《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全文进行了学习研读,明确了重大事项报告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并要求中层干部要带头学、深入学,切实负起政治责任,率先垂范、亲力亲为,带头落实请示报告制度,保证我局各部门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主体、事项、程序和方式,认真做好请示报告工作。

结合《条例》精神,修订完善已有制度,建立健全新的制度。加强作风建设要求,与现行法规制度相抵触、不一致的,与中央、省市县委文件精神不相符的,坚决予以废止;对与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的,要修订完善;对于制度缺位的,迅速研究建立,形成便于遵循、便于落实、便于检查的制度体系,从而促进单位作风进一步转变。做到三个坚持,落实《条例》规定,对于一些重大事项,事前无法报告的,事中或事后必须及时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心得体会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对于坚决维护***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具有重要意义。制定出台《条例》,有利于提高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使广大党员干部准确把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强化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负起政治责任,保证本地区本部门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主体、事项、程序和方式,认真做好请示报告工作。中央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党委)要带头执行《条例》,切实加强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工作,并按照《条例》要求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请示报告工作的指导。要加强对《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不折不扣落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保证全党全国服从党中央、政令畅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贯彻民主集中制,坚决维护***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重大事项,是指超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包括党组织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担负责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本条例所称请示,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就重大事项请求指示或者批准;所称报告,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呈报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一)坚持政治导向。树牢“四个意识”,落实“四个服从”,把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权责明晰。既牢记授权有限,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又牢记守土有责,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三)坚持客观真实。全面如实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既报喜又报忧、既报功又报过、既报结果又报过程。

(四)坚持规范有序。落实依规治党要求,严格按照党章党规规定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

第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党组织承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

中央办公厅负责接受办理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向党中央的请示报告工作。地方党委办公厅(室)负责接受办理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的请示报告工作。

第六条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应当以组织名义进行,向负有领导或者监督指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党组织负责同志名义代表党组织请示报告。

请示报告应当逐级进行,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更高层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七条接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织,应当根据事项性质和内容向负有主要领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同时抄送另一个上级党组织。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抄送另一个上级党组织。

第八条接受归口领导、管理的单位党组织,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的领导,向其请示报告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归口领导、管理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九条接受归口指导、协调或者监督的单位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一般应当抄送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

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应当统筹所负责区域、领域、行业、系统内各单位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工作,归口统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总体情况、牵头事项完成情况等。

第十条涉及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有关党组织向共同上级党组织联合请示报告。联合请示报告应当明确牵头党组织。

党政机关联合请示报告的,一般应当将上级党政机关同时列为请示报告对象。

第十一条根据党内法规制度规定,党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和党的工作机关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接受下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并作出处理。

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可以就全面工作或者某些方面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有关负责同志可以就分管领域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也可以受党组织或者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委托,就全面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三章 党组织请示报告事项。

第十二条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国家安全、港澳台侨、外交、国防、军队等党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只能由党中央领导和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向党中央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三)明确规定需要请示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文件等;。

(六)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

(七)重大决策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

(八)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工作中需要上级党组织统筹推进的重大事项;。

(十)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下列事项不必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上级党组织就有关问题已经作出明确批复的;事后报告即可的事项等。

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四)全面。

工作总结。

和计划;。

(五)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六)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

(七)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舆情;。

(九)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下列事项不必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具体事务性工作;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表态和情况反映等。

第十五条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报备下列事项:

(一)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三)有关干部任免;。

(四)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

(五)其他应当报备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中央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各部门、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党委)应当对本领域、行业、系统内请示报告的具体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加强工作指导。

上级党组织应当从实际出发,对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中主题相近、内容关联的同类事项归并整合提出要求,促使请示报告精简务实。

第十七条党组织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请示报告事项范围和内容,结合上级要求和自身实际,制定请示报告事项清单。

第四章 党组织请示报告程序。

第十八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一般应当经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者传批审定,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或者作出。必要时应当事先报上级党组织分管负责同志同意。

两个以上党组织联合请示报告的,应当协商一致后呈报。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向上级党组织请示重大事项,必须事前请示,给上级党组织以充足研判和决策时间。情况紧急来不及请示必须临机处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职尽责,并及时进行后续请示报告。

定期报告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专题报告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学习贯彻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专题报告应当注重反映落实见效情况,不得一味求快。对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时限要求报告。突发性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根据事件发展处置情况做好续报工作。

第二十条提出请示应当阐明请求事项及相关理由。报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对下级党组织请示的重大事项,受理党组织如需以其名义再向上级党组织请示的,应当认真研究并负责任地提出处理建议,不得只将原文转请示上级党组织。

第二十一条上级党组织收到请示后,一般由综合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党组织负责同志按照规定批办。

党政机关联合提出的请示,由上级党组织牵头办理。

第二十二条上级党组织对受理的紧急请示事项应当尽快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应当主动向下级党组织说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请示的答复一般应当坚持向谁请示由谁答复,特殊情况下受理请示的党组织可以授权党组织有关部门代为答复。

第二十四条报告应当具有实质性内容和参考价值,有助于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科学决策,力戒空洞无物、评功摆好、搞形式主义。报告应当简明扼要、文风质朴,呈报党中央的综合报告一般在5000字以内,专项报告一般在3000字以内,情况复杂、确有必要详细报告的有关内容可以通过附件反映。

第二十五条上级党组织收到报告后,应当由综合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报送党组织负责同志阅示。综合部门可以将主题相同、内容相近的报告统一集中报送,或者摘要形成综合材料后报送。

党组织负责同志对报告作出批示指示的,综合部门应当及时按照要求办理。

第二十六条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报告的综合分析利用。对于有推广价值的典型经验做法,可以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宣传;对于共性问题,应当予以重视并研究解决;对于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吸收、推动改进工作。

第二十七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办理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

第二十九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适宜简便进行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对于情况紧急或者重大事项处理尚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请示报告。

第三十条口头请示报告视情采用通话、当面、会议等方式。内容较为简单或者情况十分紧急的,可以采用通话方式;内容较为复杂或者情况敏感特殊的,可以采用当面方式;内容较为正式或者涉及主体较多的,可以采用会议方式。

口头请示报告应当做好记录和资料留存,确保有据可查。

第三十一条非紧急情况、重大事项处理处于相对成熟阶段或者不适宜简便进行的请示报告,应当采用书面方式。

第三十二条书面报告视情采用正式报告、信息、简报等方式。信息侧重于报告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注意的问题、现象和情况等,应当做到及时高效、权威准确。简报侧重于报告某方面工作简要情况。

党组织应当统筹用好书面报告方式,坚持“一事不二报”,一般不得就同一内容使用多种方式重复报告。上级党组织明确要求正式报告的,不得以其他方式代替。

第三十三条党组织可以利用电话、文件、传真、电报、网络等载体开展请示报告工作。涉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基层党组织开展请示报告工作可以更加灵活便捷、突出实效。

第六章党员、领导干部请示报告。

第三十四条党员一般应当向所在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向所属党组织请示报告重要工作。

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党员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从事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代表党组织发表主张或者作出决定;。

(三)按照规定需要请示的涉外工作交往活动;。

(四)转移党的组织关系;。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党员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组织决议以及完成党组织交办工作任务情况;。

(二)对党的工作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

(三)发现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线索情况;。

(四)流动外出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超出自身职权范围,应当由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属于自身职权范围但事关重大的问题和情况;。

(三)代表党组织对外发表重要意见;。

(四)因故无法履职或者离开工作所在地;。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正确行使权力,参与集体领导情况;。

(四)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情况;。

(五)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遵守廉洁纪律情况;。

(七)可能影响正常履职的重大疾病等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按照规定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党组织应当及时办理党员、领导干部的请示事项,必要时可以对报告事项作出研究处理。

第七章监督与追责。

第四十条党组织应当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督查机制,并将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和巡视巡察范围。

第四十二条党组织应当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通报。

第四十三条建立健全纠错机制,对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中出现的主体不适当、内容不准确、程序不规范、方式不合理等问题,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提醒纠正,并将有关情况体现到考评通报中。

第四十四条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违反组织原则,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的;。

(四)缺乏责任担当,推诿塞责、上交矛盾、消极作为的;。

(五)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请示报告内容不实、信息不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工作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应当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第四十六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31日起施行。

某局学习贯彻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情况报告

“两条例”施行以来,全市上下优化营商环境意识明显增强,营商环境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持续提升,改革的覆盖面持续扩大,市场主体对改革的获得感持续增强。

(一)机制体制更加健全完善。坚持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一把手”工程,采取了“1组+1办+1中心+26个专班”工作模式,筹建了市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中心,开通了12345营商环境服务专线,建立了全市统一的营商环境“企业诉求”响应平台、“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和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制度,设立了“办不成事”(营商环境)反映窗口,开展了“万人助万企”“一联三帮”“千员帮千企”、关爱企业家“八大员”、“两条例”宣传月、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年系列新闻发布会等活动。

门槛。简化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实现“就近办、多点办、少跑快办”,营业执照全程电子化率达xx%以上。支持金融服务实体企业,落实优化金融营商环境“四提一降”惠企安商专项行动,开展服务实体经济春暖行动、金融支持市场主体特别帮扶行动等专项银企对接活动,落实企业上市挂牌“百舸竞帆”行动,制定《关于加快推进xx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做实做细就业创业服务,推动“智慧就业”优化升级;实现“洹泉涌流”人才综合服务“一窗接件、专员办理、集中反馈、统一建档”,组建人才服务专员队伍,打造人才高效服务“样板间”,目前“洹泉涌流”人才集聚计划已引进各类人才xxxx人。

(三)政务服务更加高效便捷。对标全国先进地区,对2261项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时限进行压缩,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31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时限大幅度压减,《药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时限由三个月压缩至15个工作日;公布全市统一办事指南,“其他、有关”等模糊性、兜底性条款得到全面清理;建成覆盖市、区、街乡、村社四级的网上政务服务体系,推行“互联网+政务+金融+多场景便民应用”的智慧政务服务模式;推动政务服务“一门、一窗、一次”改革,一张身份证办理民生事项由去年的185项增至222项,涉及企业开办、人才引进等32项跨部门联办业务实现“一件事一次办”;整理归集xx家涉企部门xxx个最新政策文件,线上线下同步宣传,着力当好惠企政策“解说员”和服务企业“勤务员”。

(四)执法监管更加规范公开。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包容审慎监管,建立健全抽查工作机制;制定《xx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xx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文件,并将信用建设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信用修复制度,创新开发信用监管平台,实现对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监管;建立市、县两级发改、法院长效联动机制,开展政府失信机构专项治理活动。

(五)法治保障更加公正有力。制定出台《xx市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的意见》《关于发挥政法机关职能作用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xx市司法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优化营商法治环境更好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审判执行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等一系列意见方案。开展“司法服务惠千企”专项活动,受到省委政法委肯定。严打涉企犯罪,去年全市共侦破各类涉企刑事犯罪案件xx起、打掉黑恶团伙x个,挽回经济损失xxxx亿,清理涉企“挂案”xx起;建立重点企业分包联络制度,选派xxx名民警担任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联络员”,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角度服务。

(六)工作监督更加聚焦精准。市人大常委会连续就营商环境工作开展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汇报,并结合其他工作加强对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开展“访千企·解难题·办实事”走访调研活动,对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文件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共走访企业xxxx家,帮助解决问题xxx个,采纳意见建议xxx条。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智慧监督平台,在涉企职能部门、涉企服务窗口等公共场所张贴智慧监督平台二维码,受理市场主体举报问题并及时解决。围绕优化营商环境相关配套措施和重点责任分工执行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某局学习贯彻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情况报告

一、贯彻落实基本情况。

(一)加强宣传氛围。

1.机构学习深入推进。各地各部门利用每周学习日开展xx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活动。坚持将学习宣传《条例》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内容,对条例内容进行解读学习,采取集中学习、自学研讨等多种形式,形成领导干部领导学、原本集中学、学用结合深入学习的浓厚氛围。

2.广泛开展社会宣传。一是组织动员各地各部门利用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微信工作组、qq组等载体和平台,及时宣传条例内容,深入解释条例的背景、目的、根据、文明行为的定义、鼓励和促进措施、保障和实施措施、法律责任等。二是扩大学习宣传垄断面,向各地各部门发行《条例》共16000本,引导众多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提高《条例》的知识率和参加率,真正理解内涵,切实规范言行,内化、外化。

(二)开展系列活动。

1.志愿者形成常态。为了加强全县志愿服务活动的规范管理,建立了县志愿服务中心,已经进入了8个社会公益组织、2个志愿服务工作室。目前,全县各地各单位共建志愿服务团队150余人,志愿者19860人,成立蓝天下妇女儿童维权协会、一米爱社、绿叶志愿协会、蒲公英爱协会等优秀社会志愿服务团队。各志愿服务团队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蒲公英助学项目惠及全县23个乡镇管理区,留守儿童达800多人的蓝天下妇女儿童维权协会的万家无暴力项目,创新设计了妇女联合公安机关组织模式,直接服务了家庭暴力受害者1200多人,6名自杀者放弃了轻生,70多名想自杀或杀害暴力者杀害暴力者受害者。

2.立德树人全面推广。县教育局强调文明校园建设,将文明行为培养纳入教育计划,纳入课堂教育,纳入教师评价,帮助青少年扣除人生的第一按钮。各种新闻媒体开设专栏、专题,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形成了好人有好报价的价值导向,今年6月,我县带领大众致富的黄歇口町毕利霞被选为省荆楚模范,被选为中国好人7月候选人的多年来,坚持5元钱理发的枣木乡王章林被选为市xx模范的我县4名90后在街头接力,救治心脏病男性的救助者被选为xx雷锋。

3.转移风俗的效果显着。县文明委员会制定《监利县推进移动风俗,确立文明乡风实施方案》,严格执行主体责任,设立工作专业班,制定工作措施,以提案书、广播村响、移动宣传车、门神、书等多种形式开展全权复盖立体宣传,同时利用电视台、电台、报纸、政府门户等媒体推进移动风俗、文明乡风公益广告宣传全县各村(社区)已成立红白理事会,省财政支付我县村红白理事会奖励经费15万元,我县按每村464.5元标准平均支付各村。每个假日前,县委宣传部发行《文明节倡议书》,通过电视、网站、报纸等媒体开展文明节宣传活动,通过一系列措施,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文明新风逐渐深入人心。

(三)文明创建有序推广。

一是开展省、市文明机构评价。组织专业班对已申报省、市文明机构进行中评价,取消评价分数低的机构的评价资格,以优胜劣势分别向省、市文明委申报21个省级文明机构和33个市级文明机构。二是开展县级文明单位、村(社区)创建申报工作。发行了县文明事务所《关于2018-2019年度县级文明部门、村(社区)申报工作的通知》文件,迄今为止向县文明事务所申报的部门有45个,村(社区)有58个。三是开展新的全省县域文明指数评价准备。为巩固省级文明城市建设成果,县委宣传部坚持以常态化模式推进文明城市建设,制定发行《2018年监利县文明指数评价问题清单》通报,督促各有关责任部门自我调查、逐一整改,认真对照《xx省县文明指数评价体系》和《监利县建立全国文明县2019年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工作责任,细化工作目标,加强宣传力度,加强监督指导。

二、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在推进《条例》执行的工作中,我们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有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综合联动需要进一步提高,各地各部门以工作责任为中心尽力开展工作,但工作联动和工作合作力需要进一步提高,第二是执法管理标准还不严格,禁烟、乱画、闯红灯、乱放、违法使用灯等不文明行为的处罚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责任和措施,确保条例在我县扎根。

三、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1)明确目标,制定计划。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既需要攻防期的强烈推进,也需要长期的行为培养,我们根据《条例》的规定,逐一细分行为培养的具体实施步骤,明确长期和年度的工作目标,形成着眼于长期、重视现在的可操作、可实施的工作路线图。

(2)注重引导,加强宣传。我们进一步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坚持将其纳入各地各部门每周学习日的重要内容。同时,联合县公安局、县融媒体中心建立不文明行为曝光台,依托各种宣传平台,建立条例宣传解读、文明行为和先进典型宣传介绍,全面推进条例宣传进入乡村、进入校园,形成社会文明、新风的良好氛围。

(3)健全机制,长期推广。建立县委宣传部和有关职能部门联合会议制度,协调文明行为促进各项工作。建立道德模范和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的激励机制,加强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家庭的表彰和奖励,鼓励各地各部门表彰本部门的文明行为人员,建立志愿者服务评价工作机制,实行道德模范、见义勇为等先进典型优惠待遇,引导众多干部群众崇尚、学习、保护、爱护模范。

(4)加强建设,补充短板。加大基层公共文化体系建设力度,全力推进乡风文明建设,继续搞好文化惠民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乡等一系列活动,全面推进市民文明素质提高工程,不断提高文明提高的承载力、凝聚力和领导力,确保条例在我县落地。

某局学习贯彻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情况报告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全体干部职工的文明素质,按照市民政局的统一安排,市福彩中心积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抓好贯彻落实,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扎实开展学习教育。

市福彩中心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教育工作,10月23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进行安排部署。会上,组织全体职工学习了市文明办《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通知》精神,要求全体干部职工要通过原原本本学习《条例》全文,深刻理解《条例》制定出台的背景、意义、亮点和作用,全面掌握《条例》内容,知晓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党员领导干部要成为学习、贯彻、落实《条例》的表率,充分发挥头雁效应,积极教育引导全体干部职工模范遵守《条例》明确的行为规范要求,讲文明、树新风、塑形象,争做文明市民。

二、积极做好宣传解读。

广泛开展《条例》进家庭活动,每名职工都要通过身体力行,向亲人、朋友积极宣传宣讲解读《条例》具体内容,以个人带动家庭,再通过家人带动周围的亲戚朋友,积极推动形成遵守《条例》、崇尚文明的良好道德风尚,促进《条例》在全市落地生根,让全民认知认同、自觉践行,大力营造浓厚的宣传贯彻《条例》的社会氛围。

三、着力强化实践养成。

按照市文明办的要求,积极推进“烟头不落地·文明跟我行”主题实践活动、“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专项行动,文明交通“车让人”活动,要求全体职工要以《条例》作为自己的行为标尺,《条例》明令禁止的坚决不做,《条例》倡导的积极践行,让文明成为提升每名职工自我修养的重要内容。同时,要积极劝导身边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翻越隔离栏、穿越绿化带、闯红灯、不礼让行人等不文明行为,巩固文明城市建设成果,维护文明形象,为加快建设国际化大都市、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更高水平的文明城市贡献自己的力量。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心得体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保证全党全国服从党中央、政令畅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贯彻民主集中制,坚决维护***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重大事项,是指超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包括党组织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担负责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本条例所称请示,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就重大事项请求指示或者批准;所称报告,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呈报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一)坚持政治导向。树牢“四个意识”,落实“四个服从”,把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权责明晰。既牢记授权有限,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又牢记守土有责,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三)坚持客观真实。全面如实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既报喜又报忧、既报功又报过、既报结果又报过程。

(四)坚持规范有序。落实依规治党要求,严格按照党章党规规定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

第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党组织承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

中央办公厅负责接受办理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向党中央的请示报告工作。地方党委办公厅(室)负责接受办理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的请示报告工作。

第六条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应当以组织名义进行,向负有领导或者监督指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党组织负责同志名义代表党组织请示报告。

请示报告应当逐级进行,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更高层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七条接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织,应当根据事项性质和内容向负有主要领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同时抄送另一个上级党组织。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抄送另一个上级党组织。

第八条接受归口领导、管理的单位党组织,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的领导,向其请示报告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归口领导、管理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九条接受归口指导、协调或者监督的单位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一般应当抄送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

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应当统筹所负责区域、领域、行业、系统内各单位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工作,归口统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总体情况、牵头事项完成情况等。

第十条涉及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有关党组织向共同上级党组织联合请示报告。联合请示报告应当明确牵头党组织。

党政机关联合请示报告的,一般应当将上级党政机关同时列为请示报告对象。

第十一条根据党内法规制度规定,党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和党的工作机关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接受下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并作出处理。

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可以就全面工作或者某些方面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有关负责同志可以就分管领域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也可以受党组织或者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委托,就全面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三章党组织请示报告事项。

第十二条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国家安全、港澳台侨、外交、国防、军队等党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只能由党中央领导和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向党中央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三)明确规定需要请示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文件等;。

(六)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

(七)重大决策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

(八)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工作中需要上级党组织统筹推进的重大事项;。

(十)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下列事项不必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上级党组织就有关问题已经作出明确批复的;事后报告即可的事项等。

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四)全面。

工作总结。

和计划;。

(五)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六)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

(七)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舆情;。

(九)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下列事项不必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具体事务性工作;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表态和情况反映等。

第十五条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报备下列事项:

(一)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三)有关干部任免;。

(四)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

(五)其他应当报备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中央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各部门、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党委)应当对本领域、行业、系统内请示报告的具体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加强工作指导。

上级党组织应当从实际出发,对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中主题相近、内容关联的同类事项归并整合提出要求,促使请示报告精简务实。

第十七条党组织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请示报告事项范围和内容,结合上级要求和自身实际,制定请示报告事项清单。

第四章党组织请示报告程序。

第十八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一般应当经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者传批审定,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或者作出。必要时应当事先报上级党组织分管负责同志同意。

两个以上党组织联合请示报告的,应当协商一致后呈报。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向上级党组织请示重大事项,必须事前请示,给上级党组织以充足研判和决策时间。情况紧急来不及请示必须临机处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职尽责,并及时进行后续请示报告。

定期报告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专题报告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学习贯彻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专题报告应当注重反映落实见效情况,不得一味求快。对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时限要求报告。突发性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根据事件发展处置情况做好续报工作。

第二十条提出请示应当阐明请求事项及相关理由。报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对下级党组织请示的重大事项,受理党组织如需以其名义再向上级党组织请示的,应当认真研究并负责任地提出处理建议,不得只将原文转请示上级党组织。

第二十一条上级党组织收到请示后,一般由综合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党组织负责同志按照规定批办。

党政机关联合提出的请示,由上级党组织牵头办理。

第二十二条上级党组织对受理的紧急请示事项应当尽快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应当主动向下级党组织说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请示的答复一般应当坚持向谁请示由谁答复,特殊情况下受理请示的党组织可以授权党组织有关部门代为答复。

第二十四条报告应当具有实质性内容和参考价值,有助于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科学决策,力戒空洞无物、评功摆好、搞形式主义。报告应当简明扼要、文风质朴,呈报党中央的综合报告一般在5000字以内,专项报告一般在3000字以内,情况复杂、确有必要详细报告的有关内容可以通过附件反映。

第二十五条上级党组织收到报告后,应当由综合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报送党组织负责同志阅示。综合部门可以将主题相同、内容相近的报告统一集中报送,或者摘要形成综合材料后报送。

党组织负责同志对报告作出批示指示的,综合部门应当及时按照要求办理。

第二十六条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报告的综合分析利用。对于有推广价值的典型经验做法,可以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宣传;对于共性问题,应当予以重视并研究解决;对于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吸收、推动改进工作。

第二十七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办理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

第二十九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适宜简便进行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对于情况紧急或者重大事项处理尚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请示报告。

第三十条口头请示报告视情采用通话、当面、会议等方式。内容较为简单或者情况十分紧急的,可以采用通话方式;内容较为复杂或者情况敏感特殊的,可以采用当面方式;内容较为正式或者涉及主体较多的,可以采用会议方式。

口头请示报告应当做好记录和资料留存,确保有据可查。

第三十一条非紧急情况、重大事项处理处于相对成熟阶段或者不适宜简便进行的请示报告,应当采用书面方式。

第三十二条书面报告视情采用正式报告、信息、简报等方式。信息侧重于报告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注意的问题、现象和情况等,应当做到及时高效、权威准确。简报侧重于报告某方面工作简要情况。

党组织应当统筹用好书面报告方式,坚持“一事不二报”,一般不得就同一内容使用多种方式重复报告。上级党组织明确要求正式报告的,不得以其他方式代替。

第三十三条党组织可以利用电话、文件、传真、电报、网络等载体开展请示报告工作。涉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基层党组织开展请示报告工作可以更加灵活便捷、突出实效。

第六章党员、领导干部请示报告。

第三十四条党员一般应当向所在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向所属党组织请示报告重要工作。

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党员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从事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代表党组织发表主张或者作出决定;。

(三)按照规定需要请示的涉外工作交往活动;。

(四)转移党的组织关系;。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党员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组织决议以及完成党组织交办工作任务情况;。

(二)对党的工作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

(三)发现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线索情况;。

(四)流动外出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超出自身职权范围,应当由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属于自身职权范围但事关重大的问题和情况;。

(三)代表党组织对外发表重要意见;。

(四)因故无法履职或者离开工作所在地;。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正确行使权力,参与集体领导情况;。

(四)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情况;。

(五)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遵守廉洁纪律情况;。

(七)可能影响正常履职的重大疾病等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按照规定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党组织应当及时办理党员、领导干部的请示事项,必要时可以对报告事项作出研究处理。

第七章监督与追责。

第四十条党组织应当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督查机制,并将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和巡视巡察范围。

第四十二条党组织应当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通报。

第四十三条建立健全纠错机制,对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中出现的主体不适当、内容不准确、程序不规范、方式不合理等问题,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提醒纠正,并将有关情况体现到考评通报中。

第四十四条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违反组织原则,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的;。

(四)缺乏责任担当,推诿塞责、上交矛盾、消极作为的;。

(五)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请示报告内容不实、信息不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工作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应当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第四十六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31日起施行。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心得体会

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了《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条例》要求党的领导干部要把请示报告和履职尽责统一起来,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条例》的制定出台进一步提高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条例》的制定出台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必要手段。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党要管党,关键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严格执行《条例》,就是从严管党治吏的一项重要抓手,是全面从严管党治吏的一把利器。《条例》的出台是贯彻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的又一重大举措,对于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的制定出台是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指示要求和中央新精神的重要举措。***总书记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高度重视,多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并作出重要指示、在有关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总书记的指示要求和中央的新精神,为《条例》的制定出台指明了方向。

《条例》的制定出台为选拔任用忠诚廉洁干部提供了有效依据。广大领导干部普遍认识到,是否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对党忠不忠诚、老不老实的具体体现,瞒报非小事、说谎有代价,自觉接受监督意识明显增强。个人重大事项查核结果运用从严从实,作用发挥越来越好,有力强化了对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有效防止了“带病提拔”。

《条例》的制定出台是与时俱进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现实需要。随着管党治党形势的发展变化,原来的规定也要与时俱进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完善制度来解决。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干部管理监督需要更加科学化、精准化,《条例》的制定出台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彰显了中国特色的制度自信,必将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促使领导干部对党忠诚、遵规守纪、诚实守信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心得体会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对新形势下党的政治建设各方面工作进行了部署。保证全党服从中央,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是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始终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要坚定政治信仰,强化政治领导,提高政治能力,净化政治生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各项建设,带动党的建设质量全面提高。

作为一名基层工作人员,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强化党的意识,强化组织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敢于和善于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有力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明辨是非、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统一意志、增进团结。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关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思想更新和理解,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正确看待名利,勤奋工作、甘于奉献、努力创新,起好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断加强党性锻炼,保持共产党员本色。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一定要牢牢团结在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有利于提高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要严守政治纪律,不折不扣做好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工作。要把请示报告和履职尽责统一起来,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领会加强请示报告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把请示报告要求贯彻到各项工作中、体现在实际行动上。

不管在哪个工作岗位上,都要主动向领导请示汇报,这是能让我们少走弯路、少犯错误的重要方法。这就需要我们经常主动向上级请示汇报,主动请示汇报,是正确领会上级意图、不偏离正确的方向、及时为上级决策提供充足依据的必要途径,经常主动请示汇报对促进我们的工作及自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沟通,了解领导的行为动机和基本设想,也就是领会领导意图,才有助于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形成和谐向上、开拓进取的工作局面。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对于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具有重要意义。制定出台《条例》,有利于提高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使广大党员干部准确把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强化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负起政治责任,保证本地区本部门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主体、事项、程序和方式,认真做好请示报告工作。中央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党委)要带头执行《条例》,切实加强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工作,并按照《条例》要求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请示报告工作的指导。要加强对《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不折不扣落实。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保证全党全国服从党中央、政令畅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贯彻民主集中制,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重大事项,是指超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包括党组织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担负责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本条例所称请示,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就重大事项请求指示或者批准;所称报告,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呈报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一)坚持政治导向。树牢“四个意识”,落实“四个服从”,把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权责明晰。既牢记授权有限,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又牢记守土有责,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三)坚持客观真实。全面如实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既报喜又报忧、既报功又报过、既报结果又报过程。

(四)坚持规范有序。落实依规治党要求,严格按照党章党规规定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

第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党组织承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

中央办公厅负责接受办理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向党中央的请示报告工作。地方党委办公厅(室)负责接受办理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的请示报告工作。

第六条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应当以组织名义进行,向负有领导或者监督指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党组织负责同志名义代表党组织请示报告。

请示报告应当逐级进行,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更高层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七条接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织,应当根据事项性质和内容向负有主要领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同时抄送另一个上级党组织。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抄送另一个上级党组织。

第八条接受归口领导、管理的单位党组织,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的领导,向其请示报告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归口领导、管理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九条接受归口指导、协调或者监督的单位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一般应当抄送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

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应当统筹所负责区域、领域、行业、系统内各单位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工作,归口统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总体情况、牵头事项完成情况等。

第十条涉及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有关党组织向共同上级党组织联合请示报告。联合请示报告应当明确牵头党组织。

党政机关联合请示报告的,一般应当将上级党政机关同时列为请示报告对象。

第十一条根据党内法规制度规定,党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和党的工作机关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接受下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并作出处理。

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可以就全面工作或者某些方面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有关负责同志可以就分管领域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也可以受党组织或者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委托,就全面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十二条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国家安全、港澳台侨、外交、国防、军队等党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只能由党中央领导和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向党中央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三)明确规定需要请示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文件等;。

(六)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

(七)重大决策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

(八)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工作中需要上级党组织统筹推进的重大事项;。

下列事项不必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上级党组织就有关问题已经作出明确批复的;事后报告即可的事项等。

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四)全面。

工作总结。

和计划;。

(五)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六)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

(七)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舆情;。

(八)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中具有在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

下列事项不必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具体事务性工作;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表态和情况反映等。

第十五条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报备下列事项:

(一)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三)有关干部任免;。

(四)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

(五)其他应当报备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中央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各部门、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党委)应当对本领域、行业、系统内请示报告的具体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加强工作指导。

上级党组织应当从实际出发,对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中主题相近、内容关联的同类事项归并整合提出要求,促使请示报告精简务实。

第十七条党组织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请示报告事项范围和内容,结合上级要求和自身实际,制定请示报告事项清单。

第十八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一般应当经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者传批审定,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或者作出。必要时应当事先报上级党组织分管负责同志同意。

两个以上党组织联合请示报告的,应当协商一致后呈报。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向上级党组织请示重大事项,必须事前请示,给上级党组织以充足研判和决策时间。情况紧急来不及请示必须临机处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职尽责,并及时进行后续请示报告。

定期报告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专题报告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学习贯彻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专题报告应当注重反映落实见效情况,不得一味求快。对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时限要求报告。突发性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根据事件发展处置情况做好续报工作。

第二十条提出请示应当阐明请求事项及相关理由。报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对下级党组织请示的重大事项,受理党组织如需以其名义再向上级党组织请示的,应当认真研究并负责任地提出处理建议,不得只将原文转请示上级党组织。

第二十一条上级党组织收到请示后,一般由综合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党组织负责同志按照规定批办。

党政机关联合提出的请示,由上级党组织牵头办理。

第二十二条上级党组织对受理的紧急请示事项应当尽快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应当主动向下级党组织说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请示的答复一般应当坚持向谁请示由谁答复,特殊情况下受理请示的党组织可以授权党组织有关部门代为答复。

第二十四条报告应当具有实质性内容和参考价值,有助于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科学决策,力戒空洞无物、评功摆好、搞形式主义。报告应当简明扼要、文风质朴,呈报党中央的综合报告一般在5000字以内,专项报告一般在3000字以内,情况复杂、确有必要详细报告的有关内容可以通过附件反映。

第二十五条上级党组织收到报告后,应当由综合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报送党组织负责同志阅示。综合部门可以将主题相同、内容相近的报告统一集中报送,或者摘要形成综合材料后报送。

党组织负责同志对报告作出批示指示的,综合部门应当及时按照要求办理。

第二十六条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报告的综合分析利用。对于有推广价值的典型经验做法,可以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宣传;对于共性问题,应当予以重视并研究解决;对于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吸收、推动改进工作。

第二十七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办理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

第二十九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适宜简便进行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对于情况紧急或者重大事项处理尚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请示报告。

第三十条口头请示报告视情采用通话、当面、会议等方式。内容较为简单或者情况十分紧急的,可以采用通话方式;内容较为复杂或者情况敏感特殊的,可以采用当面方式;内容较为正式或者涉及主体较多的,可以采用会议方式。

口头请示报告应当做好记录和资料留存,确保有据可查。

第三十一条非紧急情况、重大事项处理处于相对成熟阶段或者不适宜简便进行的请示报告,应当采用书面方式。

第三十二条书面报告视情采用正式报告、信息、简报等方式。信息侧重于报告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注意的问题、现象和情况等,应当做到及时高效、权威准确。简报侧重于报告某方面工作简要情况。

党组织应当统筹用好书面报告方式,坚持“一事不二报”,一般不得就同一内容使用多种方式重复报告。上级党组织明确要求正式报告的,不得以其他方式代替。

第三十三条党组织可以利用电话、文件、传真、电报、网络等载体开展请示报告工作。涉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基层党组织开展请示报告工作可以更加灵活便捷、突出实效。

第三十四条党员一般应当向所在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向所属党组织请示报告重要工作。

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党员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从事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代表党组织发表主张或者作出决定;。

(三)按照规定需要请示的涉外工作交往活动;。

(四)转移党的组织关系;。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党员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组织决议以及完成党组织交办工作任务情况;。

(二)对党的工作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

(三)发现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线索情况;。

(四)流动外出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超出自身职权范围,应当由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属于自身职权范围但事关重大的问题和情况;。

(三)代表党组织对外发表重要意见;。

(四)因故无法履职或者离开工作所在地;。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正确行使权力,参与集体领导情况;。

(四)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情况;。

(五)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遵守廉洁纪律情况;。

(七)可能影响正常履职的重大疾病等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按照规定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党组织应当及时办理党员、领导干部的请示事项,必要时可以对报告事项作出研究处理。

第四十条党组织应当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督查机制,并将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和巡视巡察范围。

第四十二条党组织应当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通报。

第四十三条建立健全纠错机制,对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中出现的主体不适当、内容不准确、程序不规范、方式不合理等问题,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提醒纠正,并将有关情况体现到考评通报中。

第四十四条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履行领导责任不到位,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不重视不部署,工作开展不力的;。

(三)违反组织原则,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的;。

(四)缺乏责任担当,推诿塞责、上交矛盾、消极作为的;。

(五)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请示报告内容不实、信息不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工作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应当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第四十六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31日起施行。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心得体会

中共中央政治局1月25日召开会议,会议指出,制定出台《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有利于提高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要严守政治纪律,不折不扣做好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工作。要把请示报告和履职尽责统一起来,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领会加强请示报告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把请示报告要求贯彻到各项工作中、体现在实际行动上。

不管在哪个工作岗位上,都要主动向领导请示汇报,这是能让我们少走弯路、少犯错误的重要方法。这就需要我们经常主动向上级请示汇报,主动请示汇报,是正确领会上级意图、不偏离正确的方向、及时为上级决策提供充足依据的必要途径,经常主动请示汇报对促进我们的工作及自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请示报告是工作职责的需要。干部职工如不加强向上级领导请示汇报就不能很好地保持清醒头脑和稳定心态,就容易走上两个极端:一是工作冒进,急于求成,工作方法情绪化,刚愎自用;二是不能以稳定的心态对待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挫折,易产生“保”、“怨”、“混”的心态,即明哲保身,得过且过,消极应付,满腹牢骚。因此,年轻干部一定加强与领导的沟通,提高修养,树立正气,端正作风,以成熟稳定的心态履行上级领导赋予的职责。对上,要和领导保持一致,坚决维护处领导权威。

请示报告是解决实际工作难题的需要。特别是在当前的形势下,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作为一名年轻干部,往往存在一些“通病”:人生阅历不深,比较单纯,存在处理矛盾和问题经验不足,理论与实践结合不够紧密,心里不够成熟、不够稳重等问题,如何尽快缩短适应期,尽快成熟起来,在工作中能够独当一面,让领导真正的省心、放心,这就需要我们加强与上级领导的沟通,由于上级领导处的位置比我们高,有着较高的理论素质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对政策的把握能力更强,更善于从全局的角度来指导工作。只有多与领导的沟通,才能拓宽思路,学会站在领导的立场上辨证地看待、分析和把握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头脑就不会糊涂,思维就不会混乱,信念就不会摇摆,方向就不会迷失,就能够透过现象看本质,少走弯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请示报告是对上级领导负责的需要。“对上负责”,要求在工作中自觉维护上级的威信,坚决贯彻、落实、执行上级的决议,真实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群众的意见、要求,紧密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作为上级领导,肩负着单位整体发展进行谋划的重任,这就需要我们本着对单位负责的态度主动地将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包括自己的思想动态,与上级领导及时地沟通。通过沟通,了解领导对搞好这项工作的行为动机和基本设想,也就是领会领导意图,才有助于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形成和谐向上、开拓进取的工作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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