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是通过对特定问题的深入调查和分析,向读者提供详实数据和客观结论的一种专业书面材料。通过阅读这份调研报告范文,我们可以学习到如何展开一个系统的调研方案。
加快法治进程,已是当下国家治理的一个紧迫的课题。很自然,人们总是将目光向着打造法治政府聚焦,它是核心,是引领。同时,法治社会建设也当及时提速,它是主体,是根基。我们每一个人,都应是依法治国的参与者、捍卫者、推进者。
知法,守法。其实,更重要的还在反省自身:我们是否真的信法?
法律信仰的表达,是指人们发自内心深处的认同和自觉自愿的依归;法律信仰的实质,是它对公平正义理念的维护和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障;法律信仰的标识,是它深植于民众的日常生活和心灵深处;法律信仰的践行,意味着公民应当知法、守法,并更积极主动地投入法治社会的建设。
法律如何才能成为全民自觉的信仰?
首先,这信仰源自民主立法的参与。
位于中国政法大学校园里的“法治天下”石碑会,不同的社会群体,自有其不同的利益诉求、不同的价值取向和不同的意志主张。如何保障民众的民主权利,拓展立法的民主参与,建立通畅的表达渠道和有效的参与机制,在民主法治的框架下,将那些不同的诉求、取向和主张,协调、凝聚、提升为法律规范和国家意志?我们必须清醒,扩大民众的立法参与,既是一个体现人民当家做主的过程,也是一个将法律精神潜移默化融入民众思想观念的过程。
在民主立法的巨大进步中,不可否认,我国立法中依然有待彻底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消除“国家立法部门化,部门立法利益化,部门利益合法化”的现象。
其次,这信仰源自法治环境的熏陶。
法律信仰不是被灌输出来的,被教导出来的。人们更多地是在社会生活的实践中生发深刻的感知、与政府官员的互动中获有现实的引领。
权大,还是法大?我们绝不能再掉入另一个陷阱:权大,还是法大?
再次,这信仰源自司法公正的彰显。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这道防线失守,社会难免陷入“以暴制暴”的困境。这也就是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的:“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是弄脏了水源。”
毋庸讳言,民众对当下的司法状况多有不满。一些法官缺乏最起码的法律敬畏,丧失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批条子,打招呼,跑关系,权大于法,钱重于法,情过于法,甚至甘心充当黑社会的保护伞,导致同案不同判,出现一起又一起的冤假错案。本来,走进法庭的那些弱势无助的受害者,都是把法律作为维护自身尊严和合法权益的最后一线希望,在他们的意识中都把法官想象为公正无私、惩恶扬善的拯救者形象。司法腐败,不仅严重地动摇威胁着法律的平等性、权威性,也极大地扭曲消解着人们的公平观念、法治意识。
司法改革已经敲响鼓槌,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提升法官专业素养,落实审判独立原则,就是要努力让民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建设人人有责。
今天的社会,已经从集体主义的遮蔽中再现个体,每一个个体的生存发展都是不可忽略的。我们已经拥有了人格的独立和发展的自由。但是,这独立有其社会的支持,这自由有其法律的边界,我们不能生活在原子化、丛林化之中。今天的社会,已经从意识形态的高扬中解放利益,每一个百姓的利益诉求都是不可置换的。但是,利益的潮水并不能漫过法律的堤坝,财富的追求也不能湮灭道德的光照,我们不能沉湎于社会欲望的极端化、暴戾化之中。今天的社会,已经从阶级斗争的极致中回归法治,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都是必须保障的。依法抗争,合法维权,本来就是公民的权利和法治的践行。但是,如何在多重社会矛盾多样利益冲突中,将这种维权抗争纳入法治社会公共秩序的建构之中,更好地释放这种维权抗争对于治道变革、社会进步的良性效应,还是需要求解的问题。
历史是人民创造的,文明是人民建设的,法治也是由人民推进的。这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利器,是社会价值的核心,也是我们每一个普通民众权利和力量的源泉。
调查时间:20__年6月。
调查地点:农村、乡镇、就业办事处等地方。
调查方式:采用收集材料、电话、网聊、面谈等方式进行调查。
调查目的:了解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及法律援助的途径,深入剖析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前言: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大量进城务工的农民成为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一支重要的生力军。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同程度地受到侵犯,其主要原因是农民工法律素质普遍较低,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一问题,我在20__年春节期间,对大通县的农民工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调查。
通过调查大通县外出的农民工在外主要涉及建筑业、餐饮服务、批发零售、车辆修理、轻工业等行业。
一、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及法律援助的途径。
调查显示,电视、广播、报刊、杂志这些传统媒体仍然是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和手段,占到了被调查人数的54.64%;通过法制宣传橱窗获取法律知识的农民工占到了总数的25.24%;以互联网为载体获得法律知识的农民工只占到了总数的1.6%。
在农民工认为在哪里咨询法律问题比较可靠这一问题上,有48%的人选择了政府相关部门,44%的人选择了法律服务所,33%的人选择了律师事务所,还有13.5%的人选择了熟人介绍。
在有效解决法律问题途径这一项目上,有66.51%的人选择了依法解决,另外还有9.57%的人选择了上访,这说明大部分农民工已有了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律意识,而少部分把上访作为解决问题的途径,这也符合当前社会的实际。
在农民工是否了解法律援助具体条件的问题上,有84.07%的人选择了了解一些。有85.64%的被调查者认为,当他们需要法律帮助时很方便或比较方便。此外还有89.84%的农民工认为他们能够或有时能在社区获得法律帮助。
二、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农民工分布较广、流动性大、居住分散、难以集中,这些特性给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特别是外出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比较薄弱,存在不少盲点。
2、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还处在初始和尝试阶段,没有形成制度化和规范化。
3、由于缺乏有效的经费保障,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受到限制,加之其他主客观因素,造成宣传形式单一,特别是对外出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没有更好的办法,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将是今后一个时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一个重点。
4、个别单位和部门领导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到位,没有将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也没有将其列入年度普法计划,致使此项工作开展的力度不大。
5、农民工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教育对象文化程度参差不齐,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宣传效果。
6、虽然建立了目标责任,但各部门的工作力度不尽相同,因此,在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加强各部门密切配合、总结推广经验等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7、工作发展不平衡,部分用工单位对在农民工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认识不足,热情不高,目前宣传教育工作主要集中在建筑工地、规模较大的工厂等农民工较集中的企业,分散在个体商业、服务业、私营企业的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比较薄弱。
三、当前亟需法律帮助的农民工群体及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问题。
调查中,62.44%的被调查者认为建筑工地农民工最需要接受法律帮助,在外经商人员占23.08%,这说明建筑工地农民工人员较集中,有些共性问题,最需要得到法律帮助。
在农民工最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上,有43.72%的人认为是拖欠工资问题,另有24.02%及21.26%的人认为是劳动时间过长和用工单位待遇过低。
四、相应的解决措施。
1、建立健全领导机制,推动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机制,实现对辖区内农民工的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协调,形成政府指导、法制宣传教育部门协调、各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各企业保证落实的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格局。建议建立各职能部门组成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例会制度,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定期交流研讨,把握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探求开展工作的新机制、新途径。协调解决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出现的问题,注重开展对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系统化和规范化的理论研究,以引导农民工的法制教育工作适应形势的变化和发展。普法主管部门负责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对每一时期的具体工作制定方案,协调、督促和检查。要加强对本辖内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协调、督促和检查,共同推进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逐步形成和完善层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网络。
2、将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活动相结合,积极营造氛围,发挥媒体作用。一是普法部门要联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开展“送法进企业”、“送法进乡村”等活动,适时组织普法讲师团巡回进行法制演讲;二是注重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士、法律志愿者的作用,鼓励法律职业工作者在承接农民工法律服务时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倡导律师事务所自主为农民工举办各种类型的法制讲座;三是充分发挥各级调解组织及法律援助机构的作用,将人民调解与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相结合,及时调处农民工因工伤、劳资、人身伤害等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四是组织农民工,积极参与法律知识竞赛、征文比赛、法制文艺汇演、学法考试等活动;五是及时总结推广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典型经验,表彰先进,带动后进,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农民工之中扎实、有成效地开展。
3、充分发挥企业的自身资源优势,营造学法用法氛围。企业自身要发挥内部党、团、工会组织的作用,加强企业内部普法的组织领导,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普法宣传,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要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教育培训制度,制定企业普法五定、一考制度,即定目标、定人员、定形式、定内容、定时间,统一培训后进一步进行考试的制度。同时制定培训细则、学法制度、签到制度、作息制度等,保证企业法制教育培训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依靠和发挥企业自身的宣传资源,利用已有的墙报、专栏、展板、内部刊物、内部网络开展法制教育,形成人人学法、讲法的氛围。努力探索依托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室、调解组织促进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的法制部门,以及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在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作用。建立企业工会维权制度,通过职代会,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把评选“学法先进”同评选“名牌员工”、“守法员工”“优秀农民工”、“杰出青年”等活动结合起来,激励广大农民工自觉学法用法,不断奋发向上。
一些实用并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流通、金融、税收、劳动社保,以及与市场经济规则有关的法律法规;在法制教育形式上,要组织一些质量较高,有一定层次的集中培训或专业法讲座,同时,鼓励自学和积极参加政府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在组织方法上,由普法主管部门具体协调,行业协会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与政府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企业主的法制宣传工作,积极引导企业主遵纪守法、依法决策、依法经营。
5、进一步抓好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将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社会治安、劳动用工、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于一体的管理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相关的部门和相应的用工单位中。在教育内容上,选择与其工作生活相关,以及维护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诉讼法基本知识;在教育形式和组织方法上,可以因地制宜,灵活多样。要抓好农民工的法律培训工作,劳动部门在用工单位招聘人员时要把好就业前的培训关,在岗前培训时组织学习《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用工单位也要将法律学习融入各项业务培训活动中,如经营培训、管理培训、市场培训、策划培训,使农民工在接受业务培训过程中逐步接受法律知识,使农民工掌握与自身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知晓解决法律问题、寻求法律帮助的渠道和方法。满足农民工的学法需求。同时,做好农民工的维权工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经过本次调查,我们发现,农民工群体的法律素质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还比较大。在今后的“六五”普法工作中,应定期举办“法律进工地”活动,宣传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使普法教育经常化、多样化。整合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司法行政职能,简化程序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建立工地民调组织,法律宣传与法律服务相结合,积极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理性表达利益诉求。
针对农民工法律知识需求量大的特点,在对农民工普法的工作中,要加大法律知识覆盖面,在过去的劳动法、民事法律法规等传统普法内容上加大与农民工工作、生活更加贴近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由于用工单位劳动时间过长及待遇过低等问题已开始凸现,今后的工作一方面要继续加强对农民工合理合法讨要拖欠工资的宣传教育之外,另一方面也要加大对用工单位的宣传教育,提高用工单位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通过对返乡农民工的法律知识宣传工作的调查,综合大通县的情况,参看调查数据,我认为整个情况暂不严重,但可能会随着金融危机的影响深化而趋向严重,不可掉以轻心,必须积极应对。我们要看到这是挑战与机遇并存的新情况,要努力变不利为有利,化危机为转机,确保农民工就业与增收不受影响,并借此促进现代农业和打工经济的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同时这是我们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过程中遇到的新的突出问题,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稳妥解决,促进我县的经济、社会持续较快发展。
法律是人类伟大的发明,它使人类学会了驾驭自己。因此,法律应有至高的权威;法律应有至尊的地位;法律应有至贵的价值;法律应有至诚的信仰。随着近年来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法律对于中国公众来说已经由远而近,由陌生到熟悉。如今,究竟法律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如何?人们对法律的认识程度如何?我做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在读大学生,带着这些问题对我的家乡丹东20多名公务员、工人、农民、城镇居民、执法司法人员以及在读学生进行了一次调查。
本次调查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内容为--1你作为行人时你会怎么做,2你的朋友或亲人向你借钱(数额较大)时你是否会要求对方写欠条,3你认为现在打官司是靠法律还是靠金钱人际关系。从调查的情况看,近60%的人认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较为完备,执法情况总的较好,法律权威正在逐步形成,“法治国家”的目标能够实现。40%的人对法律的现状表露出不满、担忧、无奈、失望,他们反映的主要问题是:
(一)在一些地方法律得不到全面实施。
(二)轻视法律、漠视法治的现象仍然存在。
(三)公民对法律赋予的权利欠缺理解,不善于依法维权。
(四)执法不严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五)法律的普及不够深入,宣传教育不够广泛,效果不很理想,尤其是边远地区、农村、企业、基层单位、学校等还存在“死角”、“空白”。
(六)在立法(包括法规、规章)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部门利益倾向突出,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在地方立法中群众参与还不够。
现针对调查问卷提到的三个问题一一具体解读。
第一:问题1“当你做为行人时你会怎么做”。目的:希望人们能遵守交通规则。存在问题:有人闯红灯,竟然有人跟着一起闯红灯!还有人在汽车飞驰时,竟然疯跑过去,吓得汽车连踩油门,一旁的人吓得魂都没了。当然总体上人们还是能遵守交通法规的。大部分人能遵守交通规则,警察要加强对行人的管理和教育,可以在路旁发放交通常规,提醒行人不要闯红灯,做好市民的思想工作,让更多人知道生命的重要性,学会保护生命。
第二:问题2“你的朋友或亲人向你借钱(数额较大)时你是否会要求对方写欠条”。目的:考察公民在经济理财方面的法律意识。存在问题:对于欠条的真确使用还存在误区,也有人认为熟人之间使用欠条是对对方的一种侮辱更有甚者怀疑欠条的法律作用。虽然问题很多,但是大多数人对欠条的理解和使用还是正确的。但是在这里我认为还是有必要解释一下在法律中有关欠条的相关规定。在我国法律中规定有效,借条可以做为合法的证据使用。我国民法通则第七章诉讼时效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超过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希望大家在遇到此类问题是能够真确的书写使用已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同时希望有关部门能加强有关的宣传力度。
第三:问题3“你认为现在打官司是靠法律还是靠金钱人际关系”。目的:全面考察我国公民对我国法律制度的理解。存在问题:不少人认为打官司难,诉讼难,民告官难,打官司成本高,执法不严,没有关系打不了官司,还有人认为打官司是有钱人的事与平头百姓无关。我们可以看见的是虽然我国的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加深,但是摆在我们法律工作者学习者面前的问题仍然很艰巨。法律应有“至高”的权威。在调查中,几乎所有的调查对象都期望法律的权威高于一切。大家说,一个国家机器为了正常运转,必须有一种权威,这个权威只能是“法”而不能是“人”。人们从内心要求法律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处于最高地位,一切社会组织及个人都要服从法律,任何人都不能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当法律规范同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政治决策不一致时,都要优先适用法律规范。相对个人而言,必须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公民,其个人主张都应服从法律。相对组织而言,特别是政党更应该模范守法、带头执法,维护法律的权威。当然,要实现法律的权威,首先必须提高立法质量,同时,要把立法与执法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因为执法不严的后果往往比没有法律更糟。
通过这次调查,使我更加明白了作为一名法律的学习者应该做些什么。更使我明白了作为未来的法律工作者我们肩上的责任有多重。从调查中可以看出,人们对法律问题表现出了极大的关注。大家普遍认为,在我国,法律应该是人民的意志、党的主张和国家意志的有机统一和充分体现,它应具有极大的权威和尊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
当然,实现上述愿望,还有一个过程,需要提高立法质量,普及法律知识,强化法治观念,让全体公民真正理解法、接受法,引导群众珍视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严格执法,切实服从并积极维护法律的权权威,从而坚定人们对法律的忠诚与信心。
[调查对象]汉沽区部分中学学生、社会人员中的青少年、干警、法律工作者及家长。
[调查目的]对本地区青少年吸毒的现实情况及特点、吸毒所造成的危害、吸毒的原因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防范对策。
[调查方法]本调查报告采用收集资料、电话、网聊、面谈、填写调查表、口头问卷等方法进行调查。
[调查地点]汉沽区部分学校、网吧、酒吧等地方。
[调查时间]__年4月。
前言:
众所皆知,毒品一直危害着人类的身心健康。因国际毒潮泛滥的影响,国内毒品问题不断发展蔓延,青少年已成为毒品的主要受害者,同时,毒品问题也已经成为引诱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直接原因之一。为了进一步了解我市青少年吸食毒品的现状、特点和规律,找寻减少和断绝青少年吸毒的渠道,本人主要针对目前青少年犯罪情况进行了一次社会调查。
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天津市青年人吸毒情况呈递增和蔓延趋势。吸毒人员中大部分是无职业、辍学或社会上的一些闲散人员。据统计,吸毒者中青少年占到了70%,其中,吸食传统毒品的多为34岁以下,吸食新型毒品的多为25岁以下。如果根据惯例按“每发现1例显性吸毒者,实际上就有10例隐形吸毒者”计算,数量更加惊人。
(二)特点。
1、吸毒者具有结伙成群的特征。
青少年吸毒人员已由过去单独隐蔽吸毒逐渐发展到结伙吸毒,并且选择一定的固定场所。结伙吸毒与个人吸毒相比,相互影响,危害性更大。
2、以贩养吸者较多。
由于吸食毒品需要花费较大的资金,一部分青少年通过以贩毒养吸毒,由单纯的吸毒者变为贩毒者,由毒品的被害者变为害人者,走上了毒品犯罪的道路。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在毒品犯罪人员中,有近半数以上是既贩毒又吸毒,相互交织,形成恶性循环。
3、吸毒者文化程度普遍偏低。
从各区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情况和我们对戒毒学员的调查看,文化水平普遍偏低。以初中、小学文化程度为最多,部分为文盲。
4、复吸率居高不下。
据调查,吸毒的青少年,几乎每个人都想戒毒,并尝试戒毒,但由于毒品对吸毒者生理和心理的极大影响,一旦沾染,毒瘾便难以戒掉,极易形成吸毒——戒毒——复吸——劳教戒毒的现象。据强制戒毒所统计,我市吸毒人员戒毒后的综合复吸率为80%左右,其中一年复吸率为70%,两年复吸率为80%以上,三年复吸率为90%以上。
二、吸食毒品所造成的危害。
1、损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各类毒品对人体都有严重危害,尤其是青少年,身心发育均未成熟,受到的摧残更加严重。吸毒不仅在生理上导致青少年的记忆力衰退、营养严重不足,抵抗力下降,诱发多种疾病,而且在心理上作用于人的神经系统,使吸毒者对毒品产生强烈的渴求,并逐渐摧毁其精神和意志,使其堕落、道德沦丧,出现人格解体、心理变态。如一些吸毒成瘾又搞不到毒品的人,在毒瘾发作时,用切手指、砍胳膊、烟头烫等自残方式来缓解毒瘾,甚至走上自杀的道路。
2、严重影响家庭生活。
据一调查个吸毒者每天所需毒资100—1000元不等,因此,一人吸毒,往往会使全家的积蓄迅速耗光。当吸毒者毒瘾发作而又无钱买毒时,吸毒者就会不顾一切地变卖甚至偷拿家中的财产,使家庭变得一贫如洗,家庭的倾家荡产,必然导致家庭成员的不和,并最终造成家庭破裂,妻离子散,亲人反目,甚至残害家庭成员,可谓“一人吸毒,全家遭殃”。同时,由于吸毒者常常采用肌肉或者皮下注射的方式吸毒,因多人共用消毒不严的针头或注射器,而传播多种皮肤病、肝病、性病甚至艾滋病等多种疾病,给家人的安康带来很大的隐患及危害。
3、极易引发刑事犯罪。
吸毒是一种高额消费。一般说来凭正常的合法收入来维持高昂的消费是不可能的。为了支付巨额的毒资,吸毒者往往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从大量的事实来看,吸毒者除了采用贩毒等方法获得毒资外,男性吸毒者采用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手段获得财物,供吸毒之用。女性吸毒者以色相换取财物,以娼养吸,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三、吸毒原因分析。
1、强烈的好奇心理。青少年时期是世界观、人生观还未形成的时期,对任何事物都存在强烈的好奇心和探索欲望。在与染上吸毒恶习的青少年交谈中,我们发现多数青少年最初接触毒品,往往受到好奇心的驱动,而且对毒品的危害不了解,在一试无妨的冒险侥幸心理驱使下误入歧途而不能自拔。据戒毒所有关统计,因为好奇、受诱惑而染上毒瘾的占70%。
2、不良的家庭环境影响。调查表明,许多青少年吸毒成瘾即是其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言传身教的结果。除了家庭成员的吸毒行为直接成为青少年吸毒的原因外,一些家庭父母离异或者长期外出,孩子得不到正常的教育,都是导致青少年吸毒成瘾的原因。
3、个人交友不慎被人诱骗。青少年缺乏分辨力,人际交往能力差,极易受到周围朋友、邻居的影响,而且在交往中称兄道弟,盲目的从众心理极强。据调查,在吸毒青少年中,因为朋友吸毒觉得好奇、赶时髦而吸毒和受朋友引诱后吸毒的占70%以上。
4、教育管理的弱化。对青少年的禁毒宣传教育方式方法相对滞后,在调查中,有60%以上的吸毒青少年缺乏毒品知识的了解和认识,此外,对吸毒青少年的帮教、管理、控制工作薄弱,相当一部分戒毒后的青少年受到歧视,缺少关爱和帮助,以致自暴自弃,仇视社会和家庭,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防治措施:
1、以理拒毒,加强禁毒宣传教育。禁毒宣传教育是一项社会性的工作,要注重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有机结合。目前,全国还没有适合青少年特点的禁毒教材,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力量编写针对青少年学生的禁毒教材,把禁毒教育纳入德育教育的内容,使学校禁毒教育规范化、经常化。要加大禁毒工作的社会宣传力度,开展创建“无毒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宣传活动,使防毒、禁毒的观念深入人心,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的防毒、禁毒意识。要以社区、学校为依托,扩大禁毒教育的影响,不断提高学生家长的禁毒意识和家庭教育管理水平,使禁毒教育进入学校,进入社区,进入每个家庭,筑起禁毒的坚固防线。
2、以法禁毒,加大打击毒品犯罪力度。严厉打击各种毒品犯罪活动,杜绝毒品来源,是减少、消除吸毒问题的根本手段。实践证明,只有加大对种、制、贩毒犯罪的打击力度,深入开展禁毒严打专项斗争,特别是对引诱、强迫、教唆、容留、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分子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是遏制毒品犯罪,减少青少年吸毒的根本途径。
3、以情戒毒,做好吸毒青少年帮教管理。对于已经染上毒瘾的青少年来说,关键是要做好戒毒和帮教管理工作,使他们早日脱离毒魔。一方面要加强戒毒所建设,提高戒毒水平和质量。另一方面要做好吸毒青少年的帮教管理工作,建立吸毒青少年社会预控体系。吸毒青少年本身是受害者,社会、家庭、学校、单位不能对其歧视,放任自流,要为他们戒毒创造有利条件。特别是对戒毒后的青少年,禁毒部门要建立回访制度,基层社区居委会、群团部门要同他们建立帮教联系,并协助其家庭做好教育管理,使其远离毒品,珍惜生命,同时,为戒毒青少年就业、就学提供服务和帮助,重树生活信心,早日健康成长。
了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活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以及其他要求,通过辨识适用条款,评价公司遵守执行情况,特编制本报告。
一、评价时间:20xx年4月25日。
二、评价人员:
三、评价结论:
1、通过评价组辨识,有6项法律、44项法规、75项标准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活动相关,并对其中1353项适用条款进行了评价。本次评价出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文件全部都是现行有效的,其涉及的内容,基本覆盖到公司安全管理的各个方面。
2、通过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评审表》进行评价,公司整体遵守执行情况如下:
(1)安全生产资质方面: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公司特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按比例要求配备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了各级安全职责,不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公司正处于试生产期,正在积极申请安全设施、职业卫生等验收工作,确保公司依法、合法安全生产。
(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面:适用法律法规及标准有《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等,公司成立了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管理人员,明确了各级职责,建立健全了各项管理制度,制定了应急预案;按要求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年度检测,按时完成申报工作;每年编制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有效治理检测结果超出国家标准的不合格项目;定期为员工配置或更换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佩戴和适用;为每个员工建立了职业健康档案,每年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认真执行岗前、岗中和离岗体检等。
(3)危化品管理方面:适用法律法规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等,公司通过制定制度,对危化品生产、储存、采购、使用、运输等环节规范管理,按标准要求编制了“一书一签”,并加强了日常检查,特别是对剧毒和易制毒危化品进行了严格管理。
(4)特种设备管理方面:适用法律法规及标准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1部总则》等,公司严格按照以上要求从设计、安装、改造、使用、检维修等环节强化管理,完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所有特种设备均在质监部门登记备案;公司组织人员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加强日常的检查和维护,特别是对安全附件、保护装置的检查,及时处理存在的隐患,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均持证上岗。
(5)应急及重大危险源管理方面:适用法律法规及标准有《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煤化工公司成立了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了应急管理人员,组建了150人(兼职)的救援队伍,购置了必要的应急物资,日常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有效防止较大事故发生;公司结合实际情况,编制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市局专家评审,完成了备案工作,并根据演练情况不断修改和完善;煤化工公司委托山西省赛福特安全评价中心进行了重大危险源现状评价,全厂为1处重大危险源,通过管理、技术等手段已将重大危险源风险降为可接受程度。
(6)其他安全管理方面包括新改扩建项目、隐患治理、人员培训教育、安全标准化建设、非常规作业、安全设施、安全费用等: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标准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等,公司从新建项目立项开始,认真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设计审查、预评价等,积极按照安全设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要求严格把关;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定期进行各种安全检查,建立了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严格审批开停车、吊装、动火、抽堵盲板、登高等非常规作业,强化责任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有效控制了事故的发生;注重员工培训教育,狠抓新员工和复工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将外施工单位人员按照本单位员工同等要求管理,规范了厂内人员的安全行为;建立安全费用专户,按要求比例提取专项费用,严格审查使用情况,对安全设施进行了分类统计,安排专人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校验检测,并在不断加大投入,补充完善,确保本质安全;煤化工公司扎实按照相关要求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通过开展标准化,规范安全管理各方面工作,有效提升公司安全水平,促进安全生产。
3、通过对照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条款的评价,公司整体符合性程度较高,但仍存在不足之处需改进:
针对以上0项不符合,公司按照《不符合整改措施表》明确责任人、时间和措施进行跟踪落实,不断规范公司安全生产行为,努力做到依法依规经营。
这次调研我走访了两家家附近的中小型企业。因为都是熟人,所以调研起来也格外方便啊,哈哈。两家公司的基本情况以上十五个问题已经基本包含了,我就不作赘述。着重就一个问题“法律对企业发展的作用”进行研究讨论。
在调研的过程中,我发现两家企业都存在“应收账款”的问题,于是我研究了一下发现这是个企业里的专业术语,之所以讲这个是因为我认为这个术语牵扯到我们本课所学的法律问题,即商事主体在进行商事活动中会遇到的问题。而问题的解决当然缺少不了法律的途径,从中就可以体现出法律的作用了。我希望通过这个具体的术语,具体的研究法律对企业发展的作用。
首先,我查阅了“应收货款”的概念,它专指因出售商品或劳务,进而对顾客所发生的债权,且该债权尚未接受任何形式的书面承诺。套用到我调研的企业中,即当出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后,对顾客发生的债权尚未接受任何形式的书面合同,从而造成客户拖欠帐款,占压企业大量流动资金,使企业面临巨大的商业风险。特别是现在,客户拖欠企业帐款者越来越多,帐款回收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因为我调研的其中有一家企业是妈妈的企业,所以我的体会也非常深刻,每年快要年底,大家都在开心的准备过年,妈妈还是要到处奔波先去欠债的企业讨债,请求债务的履行啊!!!觉得这样真的非常辛苦。是不是很多企业都存在这样的问题呢?好奇心很重的我又查阅了资料。结果我发现,根据有关部门调查,我国企业应收帐款占流动资金的比重为50%以上,远远高于发达国家20%的.水平,而且据专业机构统计分析,我国企业逾期应收帐款总额比率高达60%以上,远远高于发达国家的10%。看来不仅仅是我妈妈的企业有这样的问题。
先来研究一下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共有三点:
1、迫于市场竞争,扩大市场份额。
2、企业缺乏风险防范意识。
3、企业缺乏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总结一下的话,产生的原因就是“赊帐”“企业缺乏风险防范意识”“企业缺乏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那么针对这三个原因,我就可以找一下解决办法啦啦啦。来一个一个看,通过“赊帐”作为营销手段在现在的市场竞争激烈的大背景下也无可厚非,就我妈妈的公司来讲,虽然她的公司存在应收货款收不回的问题,但跟我妈妈做生意的其他商事主体对我妈妈的企业也有债权,由于我妈妈的企业货款收不回,资金压力大无法即使汇款又形成了其他商事主体应收货款收不回的问题。按照这个可以推想,整个市场就好象由应收货款形成的链条一样,你欠我我欠他他欠他,是这样的吧。但是我想这也是促进市场流通,保持市场年轻活力的一个原因。由此我就联想到楼市的次贷危机,我想象力是不是很丰富,哈哈。联想到这个的原因是,按照我个人浅薄的理解,贷款促进房市发展,但由于是次贷,就是贷款给一些支付能力不那么强,或者信用相对差的人而导致无法支付贷款从而形成楼市泡末,用王朔的一本书名来概括就是“看上去很美”,可能由于房贷的积极,楼市交易非常活跃,市场经济也同时兴奋起来,暂时可能是促进社会的发展。但我觉得毕竟贷款就是一种提前消费,而“提前”是建立在你自己的还贷能力可以,信用状况良好的基础上,那么如果市场经济是一架马车,贷款就是快马加鞭和好车轮。否则,还贷能力不好,信用状况不好,整个楼市如同马车一样飞快的奔跑然后散架的也格外重痛。再回归到企业的话题,如同房贷,客户信用不好,拖欠帐款,占压企业大量流动资金,使企业面临巨大的商业风险。特别是现在,客户拖欠企业帐款者越来越多,帐款回收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从企业的经营状况看,虽然每个月都有很多利润,但总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应收货款”“流动资金”。如果这个链条衔接不上,试问企业又怎能健康发展呢。
近几年来我市法律服务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为指导,从拓展着眼,从规范入手,我市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业和法律援助事业蓬勃发展,较好地发挥了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促进了政府依法行政、企业依法经营、公民依法维权,在保障司法公证、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我市现有律师事务所5家,执业律师38名;公证处1家,执业公证员5名;基层法律服务所26家,法律服务工作者92名;法律援助中心1家,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者)和志愿者207名;司法鉴定机构1家,司法鉴定人4名。
1、律师成为法律服务主角。全市律师积极围绕经济工作“中心”,主动介入招商引资、沿江开发、园区建设、拆迁整治、重大工程项目等领域,已成为法律服务业的主体力量。20xx年我市律师共担任法律顾问281家,办理各类诉讼及代理893件,避免经济损失1.6亿元,实现业务创收551万元。律师参政、议政的能力不断提高。目前,全市有1名律师担任扬州市人大代表,2名律师担任**市政协委员,6名律师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
2、公证法律服务成绩显著。20xx年办证9587件,比20xx年增长14%,其中涉外和涉港、澳、台公证3187件;公证业务收入达350余万元,比20xx年增长18.9%。20xx年获得“江苏省文明公证处”称号,20xx年荣获扬州市公证工作第一名。
3、基层法律服务作用独特。基层法律服务主要业务市场是面向农村。20xx年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共担任法律顾问834家,其中担任镇政府、事业单位、村居委会321家,开展各类业务1804件,避免经济损失4234.2万元,实现业务创收198.4万元。
4、法律援助事业迅猛发展。20xx年我市率先在扬州建立起法律援助市-镇-村三级工作网络,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法律援助体系。20xx年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326件,比20xx年增长41.7%,340名受援对象满意率100%。20xx年1月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援助规范与质量检查活动先进机构,今年6月又被评为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
5、司法鉴定逐步走向规范。20xx年元月我市在市人医成立司法鉴定所,进一步规范我市法医临床类司法鉴定服务行为,初步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自成立以来完成法医临床鉴定近300件。
二、我市法律服务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在充分肯定我市法律服务业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不能不看到,法律服务业在发展进程中暴露出的以下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1、法律服务组织机构规模偏小。主要表现为:从人数上看,每家律师事务所平均不到10人,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1人;每家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到4人,都属于小型所。从执业律师占总人口的比例来看,我市为万分之零点三六,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万分之壹点零八。我市法律服务组织机构规模偏小,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市的法律服务还处于较低的水平上,与我市经济水平不相适应。
2、法律服务专业化程度较低。以律师为例,我市执业律师文化程度在大学本科以下的6人,占律师执业总数的15.38%,其中还有高中学历1人,且非法律专业3人。从律师业务来看,律师们还普遍缺乏专业化发展意识和提高专业化水平的措施。不少律师出于“生存”需要,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或其他类型的案件,几乎是有什么接什么,接什么做什么,把自己塑造成“万金油”律师。从总体上看,我市法律服务队伍素质不够高,不仅表现为学历偏低,而且知识结构单一,专业化程度低,外语能力不强,尤其是涉外涉新人才不足。
3、法律服务服务渠道窄。目前我市法律服务机构有12家集中在城区,占到35%以上,其他22家法律服务机构(全是法律服务所)分布在12个乡镇。法律服务所因改制被推向市场,竞争加剧,不少法律服务人员流失,现有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比改制前减少35%以上,平均每镇服务人数不到6人。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布局不合理,服务渠道窄,基层法律服务力量薄弱,不能满足城乡居民法律服务需求。
4、法律服务管理手段。
弱。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我市作为县级市,其法律服务管理权限仅限于对法律服务人员批评教育、调查上报,对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没有行政处罚权,只能管事,难以管人,管理手段软弱。
三、对我市法律服务工作的几点建议。
序规范、管理科学的法律服务体系,适应建设“法治、和谐”的奋斗目标,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法治意识和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1、统筹规划,优先发展。一是提高认识。大力发展法律服务业,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法律保障,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市委、市政府及发改委、商贸局等相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法律服务业的重要意义。二是科学规划。发改委、商贸局等相关部门应以前瞻、发展的眼光和科学、务实的态度,将法律服务业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司法行政部门应结合法律服务业发展的规律和特点,高质量、高起点编制好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专项规划,进一步明确发展目标、任务和措施。三是优先发展。市委、市政府要及时听取有关法律服务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法律服务业在改革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把法律服务业放在优先发展、重点发展的位置上。
2、政策扶持,优化环境。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市政府应树立“政府购买服务”的新理念,加大对法律服务业的财政投入,设立扶持法律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建立完善经费保障制度。二是实行税收优惠。我市法律服务业的营业税、综合基金、个人所得税税率在11%左右,税务部门应适当降低税费比例,制定和完善法律服务业税费政策。三是加强人才培养。市人事部门应积极落实“人才强市”政策,采取灵活措施,加快引进法律服务业高层次人才,加强对中青年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进一步改善法律服务队伍人员结构,提高法律服务业的核心竞争力。四是解决“三难”问题。公、检、法等部门应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切实解决律师执业过程中长期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保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民获得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3、拓展市场,优质服务。一是积极推介法律服务。发改委、经发局要积极推介法律服务介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走进我市支柱产业、龙头企业,创造“法企合作”平台,推动法律服务工作向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市场经济的各个环节拓展。二是着力推进政府顾问工作。政府部门应进一步拓展法律顾问的配备,提高政府行政行为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并积极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三是深入推进法律服务人员参与信访接待。司法行政部门应探索组织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介入信访、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新途径,协助政府运用法律手段化解信访和涉法涉诉等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四是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法律服务机构应努力扩大法律服务的覆盖面,把法律服务延伸到农村,在全市实现“一村一顾问”,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为农村招商引资、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法律服务,努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4、规范管理,优胜劣汰。一是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严格审批、设立、年检程序,严把法律服务机构进口关;严格法律服务机构合伙人审批制度,规范合伙人的进出行为,发挥好导向、准入、协调和监督作用。二是市场管理。行业协会应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严格执业纪律,推行法律服务执业公示制度,加快建立法律服务信用体系,完善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诚信档案,顺应市场规律,淘汰“作坊式”的法律服务机构。三是自律管理。法律服务机构应树立自觉管理、自主管理、规范管理的意识,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质量内控,规范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逐步规范其自律性管理。
美国卡特勒(kotlor)教授认为:产品是指市场上提供的、满足人们各种消费欲望的所有实物、服务、人、场所、组织以及意见。继而提出产品的三层次理论:产品核心层、产品有形层、产品延伸层。从产品消费角度看,产品核心层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某种产品时在使用该产品过程中所追求和获得的基本消费利益,即产品的功能和效用,它是消费者购买产品的本质之所在。产品的有形层是指产品组成中消费者或用户可以直接观察和感知的那一部分,它包括产品的外部(信息集)和内在质量及其促销成分,即包装、质量、价格、商标、品名、色调以及消费品的设计风格和工业品的布局特色等等,该层各因素的综合作用,构成了产品的核心的基础。产品的延伸层,包括了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所获得的附加利益和服务(消费者剩余)。如送货上门、维修护理、质量保证、安装调试、信息指导及资金融通,还包括制造商和经销商的商誉「8」。由此可见,在卡氏关于产品的定义中,涵盖了有物(包装了动产与不动产)和无形物(智力产品、劳动力资源、服务)等。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它只归属应然层面,是理想类型,实然法基于各种考量因素并没有给予足够的回应。
而对于商品,马克思将它定义为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它包括四个层次的内涵:一是它是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有用的物品;二是它是人们付出劳动的物品;三是它还是满足他人或社会需要的物品;四是通过有代价的交换方式来满足人们需要的物品「9」。
看来,依马克思关于商品的定义,还不能实现商品与产品在价值内涵到形式外延的顺利对接。不可否认的是法起源于生活,是生活的理性。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物我们称之为商品,但法并不认可其是产品,如下文将提到的原农产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明星肖像的使用权等等。产品是与生产者密切相关的,而商品是与经营者密切相关的。所以,产品包涵于商品之中,它们是种和属的关系。
2.实然法意义上的产品。
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这一概念,既不同于物理学意义上的“物”,也不同于经济学(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品”,更不同于哲学意义上的物。它本身具有特定内涵与外延。生产者、产品作为构成产品责任法体系和确立产品责任实际承担的基础,有理由得到国家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社会、企业、消费者及学界的关注。确定产品责任(甚或是产品质量责任、产品法律责任),是以抓住产品这一“纲”或“领”为已足的。
(1)国外之立法例。
美国商务部公布的《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modeluniformproductliabilityact)第102条规定:产品是“真正有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者作为部件、零售交付的物品,而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可见,美国产品安全法律中的产品不仅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而且包括工业产品和农业产品(无论是否进行过加工)。对于电,美国法院通过判例法将其确定为:“人类能够制造或者生产、控制、输送的一种可消费的能源产品”;对于书籍,美国法院规定:对于因提供不精确的书面材料导致的损害适用严格责任;对于软件,普通软件用于批量销售,广泛运用于工业生产和人们的日常生活,视之为产品,专业软件以提供服务为目的,被排斥在产品范围之外。对于血液,科罗拉多州法院在一个个案裁定中将其视为产品;对于天然气等,1978年法院在哈雷斯诉讼西北天然气公司的案件审理中将其视为产品。
欧共体于1985年通过的《关于对缺陷产品的责任指令》中,将产品定义为“所有的动产,包括构成另一动产或者不动产之一部分的物以及电,但是不包括原始农产品和猎物”;但是欧共体允许成员国背离关于原始农业产品和猎物不属于产品的规定。1987年英国将该指令纳入国内法,制定了《消费者保护法》,其中将产品定义为“任何产品或者电,且包括不论是作为零部件还是作为原材料的或者作为其他东西组装到另一产品中的产品,但是未加工的捕获物或者农产品不在产品范畴”。德国于1989年制定了《产品责任法》,将产品界定为:任何动产及电流,其中动产也指构成其他动产或者不动产的一部分。凡是出自土地,动物饲养,养蜂业和捕鱼业的农产品(天然农产品),只要未经加工,都不是产品;本法同样适用于狩猎物品。由上可见,欧盟国家在立法中的共同特征是以农产品易受到客观环境因素的影响产生潜在的缺陷及难以确定缺陷的来源为由,将其排除在产品范畴之外。
(2)中国之立法例。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对产品作了如下界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3)专家关于应然法之建议。
梁建议稿第一千六百一十六条对产品作了如下定义: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动产。导线传输中的电,视为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节规定;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节规定。
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下称王建议稿)第九十一条对产品作了如下界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动产。下列用于销售的物,视为本法所称的产品:(一)导线输送的电能,以及利用管道输送的油品、燃气、热能、水;(二)计算机软件和类似的电子产品;(三)用于销售的微生物制品、动植物制品、基因工程制品、人类血液制品。”“下列用于销售的物,不属于本法所称的产品:(一)建筑物和其他不动产,但是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除外;(二)仅经过初加工的农(林、水)产品。
(4)评说。
就我国法律关于产品的定义与外国立法例相比较,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一是美国、欧盟有关法律(前者并没有成为各州都采用的法律,笔者注)关于产品的定义相对较为科学,实然性法律充分考量现实中对应然性之要求,产品所及范围较为广泛,特别是美国商务部出台的《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产品的范围由有体物(动产和不动产)扩大到了服务(如电能)及智力(如专利)等无形物。反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关于产品的定义,充分暴露了其滞后性,并且在定义上出现了概念到概念之语义重复错误,即用“产品”之语词来解释产品。二是大都将原农产品(种植业、渔业、畜牧业)、狩猎物等排除产品范围之外。三是关于产品之所以称之为“产品”的条件,中外立法例均未给予明确的厘定。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给出涵义上的限缩。那么,农产品经过种植、施肥、收割、晾晒、保存等过程算不算加工、制作?物(包括有形物及无形物)经过经加工、制作后只有用于销售才算产品?生产者将生产出来的物用于公益捐助,此时之物算不算产品?四是梁建议稿和王建议稿在对产品概念进行界定时采取了概括式和列举相结合的模式,相对较为科学。从某种意义上讲,梁建议稿比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前进了一步,用动产替换了产品,且范围上增加了电能。由于过于强调概括陈述方式,所以在用列举方式进一步明确产品概念外延时,在内容上就显得不够充分,没有体现“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共政策。”之立法精神。王建议稿在此基础上又向前迈了一步,但其在对特殊性产品加以列举时却将商品房排除在产品之外,这在实践中将会极大影响到消费者(购房者)的权益。另外,使用“仅经过初加工的农(林、水)产品”等话语不够严谨,容易使人产生质疑。即用“初加工”之语词修饰农产品极为不妥。根据我国目前有些农产品存在药物残留超标等实际情况,应将经过初加工的原农业产出品列入产品范围,使消费者通过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传达的信息进行责任溯源。因此,将其改为“未经加工的原农(林、水)产品,且采、摘等不视为加工”似乎更周延此。另外,他们也没有很好的解决产品的目的性问题。正如前面所述,经过加工、制作的物不是仅用于销售才成为产品,物成为产品后还用于其他目的。1979年的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2条规定物品只有用于转让、贸易、商业销售才可能成为产品。该立法例给我们的启示是经过加工、制作的物成为产品的条件不限于销售,因为它可能还有更广泛的途径为人们所使用,如果将其限定于销售,就会出现不能很好解决赠予、出租等使用方式下的产品责任问题。因为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其特殊性,法律保障制度较为完善,所以,有必要将赠予、出租等方式下的产品流通形式,囊括于产品成为产品的条件中去。
所以,笔者以为产品的概念应定限为:经过加工、制作用于使用的有体物和无体物。销售、租赁、赠予、展示、广告等均视为使用。特殊情况下,自用也视为本法意义上的使用。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体物和无体物:(一)供人居住的建筑物及其他不动产;(二)利用管道输送的油品、燃气、热能、水;(三)电能;(四)书籍,如果作者、出版商以该书籍提供指导性意见和方法为主要出版目的的,如地图、菜式指导等;(五)著作权及工业知识产权;(六)用于销售的微生物制品、动植物制品、基因工程制品、人类血液制品;(七)供别人食用或作为工业品原料的原农(林、水)产品。
(三)关于产品标识。
所谓产品标识,是指生产者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通过一系列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色彩或它们的组合等形式向消费者、监管者等相对方传达的以便使其识别生产者、产品及产品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等构成的信息集或者搭建的信息平台。对消费者来说,产品标识的功能在于区别,使消费者购买定向而不是转向。对于监管者来说,产品标识的功能在于为监管指示方向。因此,规范产品标识意义重大,生产者必须依法披露产品信息。
在现实中,在产品的生产者与消费者、监管者三个阵营间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横向层面的不对称。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使得消费者缺乏必要的知识和信息与生产者进行对抗,而监管者由于体制的约束也很难跟上生产者对市场、科技的敏感度和推崇,往往在利用新技术生产的新产品面前显得束手无策。基因于产品的质量、性能、成份、技术状况等因素具有的内在性、隐蔽性等特点,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监管者,实际上根本不清楚生产者的产品底细到底如何?另一方面,对于生产者来说,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到底如何在信息占有上也具有不彻底性。
(二)纵向层面的不对称。一方面消费者对生产者未来的所作所为只有一些可怜透顶的知识和信息,他们根本不清楚与其将来的交易是怎样的,以及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另一方面监管者由于所占用的信息较少,从而影响到其做出决策的正确性,前瞻性收窄,并最终导致监管力度和广度出现折扣。在中国语境下,交易中消费者因信息不对称而得到的信息补偿较少。不同于消费者,监管者因为国家公权力执行者的身份,它可以通过执法从生产者那里获得信息补偿。
(三)三维场景的不对称性及扰动性。基于以上两个层面的产品信息上的不对称性,在生产者、消费者、监管者三元互动的资源配置架构中,即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生产者与监管者之间,由于前者的故意,信息的流量及管道都受到了人为的控制。在这场控制与反控制的对抗中,最占优势的一方自然是生产者,最弱一方显然是消费者,监管者由于其公权性质,其一直在二者之间徘徊,成为三者架构中的扰动因素。它通过法律手段加强了监管的力度和广度,扰动性就会变小,架构就会更稳定,交易就会趋向于公正,反之亦然。在消费者与监管者之间,由于信任度有限,加之沟通管道较少,成效不高。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影响到了消费者获得必要的信息,从而强化了扰动的相差。产品信息不对称的产生的最有可能的后果是生产者会利用其占有信息优势,最大限度的为自己谋利从而置消费者、社会及国家利益于不顾。它们会通过隐蔽性方式(全面控制产品信息),进行道德冒险,实施败德行为,以逃避监管,并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取得不法或不当利益。如不法商人通过对产品信息的干扰,去影响消费者的注意力,将对自己不利的信息隐匿(不依法在产品上进行标注)起来,并对自己的产品制造假象,以表彰自己产品的正面因素来释放信号,博取消费者对自己的注意和信任,以改变消费者的态度,产生购买转向。将本来或潜在属于他人的消费者的注意力分散或转向「18」。对于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者如果有充分的信息,就有机会在生产源头通过对产品的标识、标注、标签等进行规范而达致扼制目的。而监管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如果能够积极采取“监管关口前移”的方式,其产生的外部性通常会降低整个社会的监管成本。
(一)披露产品信息的真实性标准。该标准意味着生产者所披露的信息必须是真实、准确的,不得存有虚假、遗漏、诈欺或误导的内容。真实是基因于诚实信用的主客观的一致性。真实的概念是如此的难以界定,以致于它只能被表述,而不能被定义。所以,它只能在个案中去找寻。如一件t恤衫,生产者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含棉88,但经过检验,实际棉含量为68(忽略允差)。对此,可以判定该生产者标注不真实(本文不论及生产者的产品瑕疵担保责任)。这对于那些喜欢纯棉产品的消费者的欲望的满足来说,就是一种莫大的损害,从而构成对消费者的侵权。从中可以看到,如果生产者在产品标识上披露的信息不真实,则其披露的不真实的信息越多,对广大消费者的危害愈深,监管者的监管成本也就越高。为了确保生产者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标准得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等对此都作了硬性规定,明确规定生产者的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必须是真实的,并进一步规定了生产者披露不真实信息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二)披露产品信息的接近全面性标准。那种希望生产者全面披露产品信息的诉求超越了生产者的成本承受能力范围,所以理性的判定标准是还有哪些消费者需要的信息生产者没有披露出来。监管者的监管目的就在于让这些被生产者占有的对消费者有用的信息越来越少。在尊重和依法保护生产者的商业秘密与规管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产品信息之间必须有一个界限,在商业秘密的界限以外,应尽量挤压生产者信息容量空间。那种认为实话只说一半等于撒谎的观点「19」过于偏激和狭隘。因为产品标识上的信息点大部分是独立的,分别具有不同的功用。尽管从整体上看,它们会影响到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作出评估、鉴别、决定的过程)、公平交易权及监管者的监管有效性。但是,有些情况下,生产者的“真实的谎言”并不会对上述权益造成侵犯。如在oem条件下,有些委托方(生产者)为了保护其商业秘密,就会要求产品实际生产厂,在产品标识上的“生产厂”栏中只能标注委托方(生产者)的名称,在此种情况下,委托方(生产者)从形式上是在“撒谎”(即不符合真实性标准),因为它没有全面披露产品的实际生产厂。但是,它却并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的相关规制。
(三)披露产品信息的有用性、必要性标准。该标准要求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的信息对消费者、监管者来说是有用的,也是必要的。如生产者在其生产的t恤衫(半袖)上的标识上披露:产品是谁生产的,地址在哪里,含棉有多少,在什么水温条件下洗涤等信息,无论对于消费者还是对监管者来说都是有用的、必要的。但如果它标注了什么人穿着好看,应该夏季穿等信息,对消费者及监管者来说就未必是有用的、必要的信息。
(四)披露产品信息的最新性标准。该标准要求生产者必须将其掌握或获知的关于产品的最新信息在产品上或通过其他途径(如向监管者报告,通过媒体发布说明性广告)向消费者、监管者披露。如产品存在潜在的缺陷应予召回等情形。如果发生了某一特定的事实,生产者就必须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对该信息予以持续地披露。如在食品中添加苏丹红1号的生产者,用上年度馅料生产月饼的生产者等,都必须及时、充分地披露其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及时将缺陷产品召回。
(五)披露产品信息的易获得性标准。该标准又称易查找性、易查询性标准。该标准是指生产者所披露的产品信息能够比较容易地为一般消费者、监管者获得、查询和查找。生产者披露产品信息的方式如下:一是在产品上通过标识予以披露。实践中,列入最难查找的信息是产品的生产日期,对此下文将会论及;二是由自己在直销时或借助商家直接向消费者交付能够公开的资料,披露信息;三是定期、不定期向监管者报告;四是将有关产品信息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予以披露。其中,第一种方式由于信息通过产品标识直接传递到消费者,所以对消费者的来说也最为便捷。但是,有些方式由于产品本身特点所限,信息披露的范围有较大的局限性;第二种方式虽然扩大了信息的披露范围,但由于局限于一定的处所,但对于居住地比较偏远的消费者意义不大;第三种方式中,监管者的地位决定了它获得有关产品的信息在量上会远远大于消费者及社会,但是基于维护公共利益之考量,对在生产上有违法行为的生产者进行查处的同时,它会延迟和控制产品信息向外部传递的速度及容量。第四种产品信息披露方式虽然有量大、面广的特点,但是,实际证明此种情形的出现往往是生产者基于消费者、社会及监管者的巨大压力而为之,非出于本意。如日本三菱汽车公司缺陷越野车召回等事件就是明证。
(六)披露产品信息的易解性、可识别性标准。该标准要求,生产者披露的产品信息应当能让一般消费者较为容易地理解和利用,同时能够使消费者、监管者将此产品与彼产品分开,并据此作出合理的鉴别、评价、选择、决定。根据这一标准,除因应行政监管之需要,在产品标识上标注的信息及公开的资料、文件应当内容完整而又明晰,用词尽量通俗、易懂,避免使用过于冗长、专业化的用语。
由于产品安全是诱发产品责任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做上述规制的意义在于:一是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生产日期——失效日期这一计算公式,可以方便消费者、监管者等迅速计算出产品的安全使用期的期日或期间,并以此为参照,做出消费定向或监管决定;二是生产者的明示担保表示。这就意味着该种产品只要按照生产者提供的信息正确使用,它就应该是安全的;三是对于一些特殊产品,如民用煤气钢瓶等产品,到期后消费者自己无法处置,又不能当作垃圾丢掉。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由生产者负责召回(产品的召回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存在缺陷等情形)。根据经济学中的委托与代理关系,消费者是生产者的代理人,生产者生产出产品,委托消费者来消费。从此关系中可以看出,不安全因素的制造者是生产者,它有义务保证代理人的安全。就拿煤气瓶来说,生产者无异于把一颗炸弹安放在它的代理人——消费者旁。所以,有充足的理由让生产者去这样做;四是“安全使用期”作为一种明示的承诺,它对于生产者来说在安全使用期内无疑是一个时时刻刻都会存在的巨大压力。所以,它们必须尽量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系数,以保证他们极力“吹嘘”的后续生产的产品在安全使用期内能够更加安全;五是安全使用期还是消费者、监管者监督生产者的一个有力证据。从生产者角度考量,产品使用周期越短越好,因为人们用新产品替换旧产品可能性越高,生产者就越有可能把更多的产品销售出去。所以,生产者就有可能把正常的产品安全使用期缩短。如一种安全使用期为6年的产品,生产者基于以上原因就有可能把它设定为3年。目前,中国还无相关的法律对此进行规管。这也就意味着前面提到的监督仅能维系在道德的层面,这对于社会来说就存在着生产者肆无忌惮地“理性”选择败德行为从而为自己谋取最大的利益可能性。而且,这种利益每增大一个幅度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如果消费者、监管者等行动够迅速的话,那么,这种败德因为他们的宣传从而变得社会难以容忍的时候,就会有可能由道德层面的强制上升到法律强制。所以,道德的监督不能少。
我们还必须充分地注意到,随着竞争的充分性的不断提高,源自产品本身利润的大幅度减少,生产者将产品的概念延伸到服务层面(前已述及)已变成了一个“不得不”的选择。下游服务利润的丰厚可能诱使生产者故意在产品或包装上披露一些错误的信息,它可能不会导致产品本身的重大损害,但又能使一般消费者无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只能求助于它所组建的专业应急机构(如维修公司等)。它的后续服务可能是优质的,但是,它的价格也是畸高的。所以,为了尽量不让一件新购的产品用了没有多久就修来修去,我们就有必要对此予以规制。
另外,还需将产品的净含量与产品所含主要成份的含量区别开。前者是就整个产品而言,即一定计量单位下产品所具有的量值,后者则是指组成或构成产品某一部分的量值,如一袋大米净含量为50kg,一件t恤棉的含量为68。
生产者在其产品或其包装标注定量,表明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生产的产品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等。它还承诺这一定量在相同的条件下具有持续地稳定性、精确性,也就是说暗含着生产者已作了如下保证:售予a和售予b的产品在量值上的差别是微乎其微的。a和b获得了消费满足感或贸易机会是等同的,不会因为偏见使a和b之间有什么不同。另外,这也是对其商誉的一种检验。产品以定量形式推出市场,就意味着生产者会遭受千千万万挑剔的消费者的不停地诸如短秤缺量等指责。如果生产者不能迅速扭转这种不利局面,要么他停止该种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要么采取措施保证他所“吹嘘”的量值与实际含量的之间的差值在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之内而不是之外。而在此博弈过程中,生产者的商誉得以建立或进一步增值。
(一)瑕疵信息的真实面目。
揭露瑕疵信息的真实面目首先要从它的概念入手。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概念乃是解决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智地思考法律问题「24」。究于此,笔者以为,瑕疵信息是指生产者基于某种价值考量,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的不真实的、少披露的信息点从而被其这种行为玷污的整个信息集合。前者如一件t恤衫,生产者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含棉88,但实际上含棉仅为68。后者如应用中文标注足球的名称却未标注之情形。由于上述标注不真实或标注纰漏,导致整个信息集即标识存在瑕疵。它的后果是:一是时刻影响着消费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可能性;二是侵犯了消费者对产品寄予的合格、安全等良好期待;三是获得了不该获得正外部性(如商誉的增值、市场占有率的提高等)。
(二)瑕疵信息的归属。
依笔者之见,瑕疵信息虽然有属于它自己的概念,但它并不应过于独立而游离于产品缺陷之外,也就是说它应被产品缺陷所整合。关于产品缺陷之定义,有以下几种表述以供理解:一是美国1965年的《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02a条将缺陷定义为:“对使用者或消费者或其财产有不合危险的缺陷状态”「25」;二是《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6条将产品的缺陷定义为:(1)考虑到所有下列情况,如果产品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限待的安全,即属于缺陷产品。如a.产品的说明;b.能够投入合理期待的使用;c.投入流通的时间。(2)不得以后来投入流通的产品更好为由认为以前的产品有缺陷「26」;三是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人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结合以上引述,可以将产品缺陷作如下分类:第一类是设计上的缺陷。如三菱汽车公司对某款越野车采取的全球召回行动就是因为刹车系统存在设计上的缺陷所导致的;第二类是制造缺陷。如在生产汽车的过程中使用了不合格的配件等所导致的产品缺陷;第三类信息缺陷(瑕疵信息)如,警示不充分、不醒目、不易于人理解等。基于以上分析,笔者以为,瑕疵信息理应归属于产品缺陷范畴。正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一样,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如果不符合该标准,即为产品有缺陷。事实上,绝大部分关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对产品标识标注(用语有“标志”、“标签”等)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和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如gb7718—20xx《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如何进行标注进行了详尽地规制。所以,那种认为瑕疵信息不属于产品缺陷范畴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是没有法律为依凭的。
(三)生产者披露瑕疵信息的责任。
无论生产者基于何种利益考量,如果他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瑕疵信息就有可能或一定会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是产品责任(民事责任)。由于瑕疵信息归属于产品缺陷范畴,这就意味着生产者可能会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如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二是产品行政责任。生产者披露的产品信息有瑕疵肯定会承担一定行政责任。在实际操作中最常见的就是警告(责令改正等行政表示,此外,还有罚款、没收、吊销营业执照等,但后者不具有必然性);三是产品刑事责任。生产者因披露瑕疵信息获刑的情况极为少见,只有在极端的情况下才会出现。我国刑法能够对此予以规制的法条限于第一百四十条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中。该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而生产者承担刑事责任所依据的证据的起点就是其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信息。如成份、等级等信息。
实践证明,我国《产品质量法》在规范产品质量监督,促进我国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起了极为积极地作用。但是,也应看到,由于法的滞后性造成了我国《产品质量法》与现实的严重脱节。因此,极需对其进行修订。
(一)关于产品质量法的名称。
产品质量法属于经济法,而经济法区别于民商法的一个特征就是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从而更强调责任。所以,作为调整生产者(包括销售者)生产、销售产品行为的法律,主旨应指向生产者责任方面。究于此,有必要将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这一名称修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责任法》,以强化生产者(包括销售者)责任。
(二)删除关于认证认可等规定。原因在于,认证认可的商业性质远大于监管性质。况且国务院已经颁布了行政法规阶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三)科学地对产品进行定义(前已述及,此略)。
(四)增加关于何谓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批发者等相关主体的阐述。由于生产者是产品责任和产品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去考量,都应该有规制其本身的条款。
(五)科学界定标识、标注、标签、标志等概念。标识不合格、标签不合格、标志不合格是不是等同的,在实务界争议较大。往往是各执一词,莫衷一是。如某品牌t恤衫在标识上标注含棉88,但经过检验实际棉含量只有68。在这种情况下,依产品相关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品,但是在适用具体法条时却出现了问题:是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处罚还是以第五十四条规定按标志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作责令改正处理呢?鉴于此,笔者以为《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应作如下修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充分、易得等,并标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有中文表示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通用名称;3.有中文标明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如生产者与产品实际生产厂不一致时,必须分别予以标注。上述名称和地址必须是经法定程序注册登记的名称和地址;4.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如果产品加工、制作过程中未添加某种成份或最终产品不含有某种成份,除非法律有特别要求,不得标注“不添加某种成份加工、制作”及“不含有某种成份”等类似信息,也不得标注“秘制”、“特制”、“特香”等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的信息;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5.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最大表面上的显著位置用不小于3毫米的中文或中文及数字的组合清晰标明产品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且该标识必须使用不可刷洗的激光喷码,禁止使用可刷洗的喷墨码。并且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是合理的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6.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但是,该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不是生产者、销售者的免责、减轻责任的理由和证据,除非生产者、销售者能够提供极为充分地证据和事实证明警示标志或中文警标说明已足够引起一般人而不是专业人士的充分注意,并且只要采取了这种注意就不会出现使用不当的情况。
(六)将《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修改为: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未用中文标注产品的通用名称、产品的生产者(如生产者与实际生产厂不一致时未分别予以标注)的依法定程序注册登记的名称和地址的,处于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有中文表示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处以20xx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有上述情形的,同时责令生产者召回产品。
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大体包括以下几种法律法规: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和规章等。
1、法律:
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立法通过后,由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因而,法律的级别是最高的。
法律一般都称为法,如宪法、刑法、劳动合同法等。
是对法律中某些条文或文字的解释或限定。这些解释将涉及到法律的适用问题。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做出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还有一种司法解释,即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解释,用于指导各基层法院的司法工作。
3、行政法规:
是由国务院制定的,通过后由国务院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这些法规也具有全国通用性,是对法律的补充,在成熟的情况下会被补充进法律,其地位仅次于法律。
法规多称为条例,也可以是全国性法律的实施细则,如治安处罚条例、专利代理条例等。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其制定者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当于是各地方的最高权力机构。
地方性法规大部分称作条例,有的为法律在地方的实施细则,部分为具有法规属性的文件,如决议、决定等。地方法规的开头多贯有地方名字,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
5、规章:
其制定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这些规章仅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有效。如国家专利局制定的《专利审查指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
还有一些规章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天安门地区管理规定》的决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等。
一、法律法规具有明示作用。法律法规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法律所具有的明示作用是实现知法和守法的基本前提。
二、法律法规具有预防作用。对于法律法规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这样人们在日常的具体活动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从而来达到有效避免违法和犯罪现象发生的目的。严格及时有效的执法也可以警示人们,未违法,违法必受罚,受罚不可变通也。这样可以在每一个人的心底上建立起一道坚不可摧的思想行为防线。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收到欲方则方,欲圆则圆的良好的规范效果。
三、法律法规的校正作用。也称之为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校正。
四、法律法规具有扭转社会风气、净化人们的心灵、净化社会环境的社会性效益。理顺、改善和稳定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提高整个社会运行的效率和文明程度。作为一个真正的法制社会则是一个高度秩序、高度稳定、高度效率、高度文明的社会。这也是法制的最终目的和最根本性的作用。
本文目录。
为了健全法律援助网络体系,畅通法律援助渠道,方便基层困难群众寻求法律帮助,我市各县区均在乡镇一级,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以开展非诉讼业务法律援助服务为主,接受基层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使农村地区“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化解农村的各类矛盾,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xx市工作站的主要情况。
xx市已建立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x个,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站xx年全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共宗,其中民事法律援助诉讼案件宗,非诉讼调解案件宗。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是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业务上接受县级法律援助处的指导和监督。
(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1、接待来访群众,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和提供法律意见。
2、接受群众法律援助申请,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xx省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初步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的身份状况;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是否真实;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于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并且材料齐全的及时报送县级法律援助处审批。
5、协助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本辖区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查;。
6、协助上级法律援助机构监督管理本辖区法律援助工作;。
7、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8、负责组织管理本辖区村(居)委会(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员工作;。
9、负责收集并上报本辖区法律援助信息资料;。
10、负责本辖区法律援助统计工作;。
11、负责协助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案卷归档管理。
(二)工作站对法律援助事项的审批权限。
经县级法律援助处的授权,工作站对非诉讼调解案及简单的民事案件有审批权:
1、各法援工作站必须统一使用由县级法援处下发的民事案件受理、审批相关表格、公函。
2、法援工作站应严格审查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及案件基本情况。
3、法援工作站自行受理初审案件后必须报县级法援处审批,领取案号。
4、法援工作站办理的案件结案后必须按有关规定交县级法援处归档。
(三)工作站的工作程序。
1、请人到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2、申请人到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及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户口本或者暂住证明;。
(4)申请援助事项的有关证明、证据材料;。
3、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4、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初审意见,并报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由法律援助工作站通知申请人。
对于给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与受援人或者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5、工作站受理的属于县级法律援助授权审批的非诉讼及简单的民事案件,应该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6、工作站对于群众来访来电咨询应及时解答,无法及时解答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并做好法律援助咨询登记,对于重大复杂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及时上报至县级法律援助处。
7、工作站安排本站工作人员承办或指派其他人员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15日内,应当填写《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并按照统一归档目录的顺序整理好有关材料后,做到一案一档,最后将案件档案材料移交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审查并统一归档。
8、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填写《法律援助工作统计表》,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5日前提交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备案,作为年终统计的依据。
9、根据《xx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律援助工作站办案人员在办结案件后,可以领取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归档材料后及时向办案人员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的标准按《xx市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执行。
三、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思路。
1、人员编制不足、专职律师缺乏。我市目前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是依托基层司法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其人员编制与司法所的人员是一致的,即司法所人员同时也是工作站的人员,兼职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目前有很多基层司法所占编人员仅1个,既要负责司法所的工作,又要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这无疑增加其工作负担,影响工作效率。其次,专职律师缺乏,目前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站还没有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因此,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人才引进,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法律服务水平。
2、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市尚未出台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统一制度规范,各县区做法不一,工作还不够规范。因此要尽快出台《xx市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规定》,对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性质、工作职责、工作程序、档案管理等做出统一的规范,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规范化建设。
3、覆盖面仍需进一步扩大。目前工作站的覆盖范围仅在乡镇(街道)一级,对于一些偏远的乡村,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存在一定困难。因此为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更好地为群众提供优质快捷的法律服务,需在各村委会(社区)设立法律援助联络员,使法律援助工作形成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团)、村委会(社区)三级网络,使法律援助队伍进一步延伸到基层。目前该项工作已在开展中,并对法律援助联络员情况进行了登记,以后将。
对联。
络员进行规范管理,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返回目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努力实现厅党组“改革创新、勇创一流”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厅党组的安排,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孔德勤、副巡视员田萍与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同志一行4人,先后深入到商洛、铜川、汉中、西安4个市、8个县(区)的12个法律援助中心,12个乡镇(街道办事处)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及3个村法律援助联络点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深入地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省共有法律援助机构118个。省司法厅法律援助机构1个,市法律援助中心10个,县(区)法律援助中心107个,占应设机构的100%。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设立工作站2118个,在村组、社区确定了法律援助联络员,有了比较健全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全省118家法律援助机构中,有112家是经过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余6家是司法行政机关内部挂牌。在112家机构中,有行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两种性质,占行政编的地市有1家、县(区)有36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省级机构1家、地市机构9家(参照公务员管理的8家)、县(区)机构有65家(参照公务员管理的25家)。
我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编制467人,实有510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134人,在法律援助机构注册律师73人,管理人员376人,占73.3%。在510人中,法律专业学历的325人,占64.7%。
xx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258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272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6831件、行政法律援助案件155件;受援人员10598人次,受理法律援助咨询105922人次,开展各种法律宣传和服务活动60余次,接受宣传的群众约20万人次。
二、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做法及效果。
(一)积极争取领导重视与支持,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把法律援助工作摆在司法行政的重要位置上,主动向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汇报,积极争取领导的关心与支持,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省政府办公厅于xx年批转了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xx年5月省政府召开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推动了法律援助的发展。xx年,在各方的努力下,省人大通过了新修订的《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新条例凸显了政府法律援助责任,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降低了法律援助门槛,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提出了经费保障等具体要求,为加快法律援助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商洛市政府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法律援助工作,xx年在市政府召开的有常务县(区)长参加的全市司法行政会议上,签订了法律援助工作目标。
责任书。
汉中市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为民办好事、办实事的具体项目中,并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西安市人大、政协分别召开会议,专题听取市政府关于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市政府会议专题研究下发了《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建立起由主管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的“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二)建立健全各级服务网络,完善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机制建设。
截至目前,全省在省、市、县(区)均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社团组织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部(站、点),以及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达2118个,在村民小组、社区建立了法律援助联络员或信息员,形成了省、市、县、乡、村“五位一体”的工作网络,形成了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法律服务队伍为主体、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服务和工作机制,使法律援助真正延伸到基层。商洛市组织了487人参加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弥补了专职队伍的不足;在全市163个乡镇、办事处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正式颁发证书,聘请了163名工作人员;在1670个村级调委会中,全部确立了联络员或信息员,极大的方便了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铜川市依托相关部门分别成立了“青少年”、“困难职工”、“妇女”、“残疾人”等法律服务中心站点,形成了社会有关部门广泛参与的联动机制。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升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
一是主动向党委、政府主管领导宣传法律援助工作;二是在“”普法和“法律六进”活动中大力宣传法律援助;三是通过抓骨干队伍的培训进行宣传;四是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专题节目等开展宣传。这些做法得到了各级领导的普遍重视和广大群众的真心欢迎,提高了法律援助的知晓度和覆盖面,也提升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xx年9至12月,省司法厅组织全省开展了“法律援助三秦行”活动,今年元月,省司法厅印制了有特色的法律援助宣传年画,开展了向革命老区群众赠送法律援助宣传年画的活动;3月中旬,配合中央电视台采访了澄城县、蒲城县两起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在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法律援助在行动”栏目中播报。各市利用节假日、法制宣传日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四)大力推行便民举措,彰显了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
近几年,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以改善民生、直接服务困难群众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行了一系列的便民服务措施,加大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农民工、下岗职工、城市低保户等社会特殊群体的维权工作力度,对困难群众发放“特困户法律援助爱心卡”,对部分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老年人实行“预约服务”和“上门服务”,对农民工开辟了维权服务的“农民工绿色通道”和“农民工接待岗”等,坚持“优先受理、及时指派、保证质量”的原则,全力以赴办好案件,有力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如商州区北宽坪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克服人员和经费困难,去年一年就办理了10多起农民工工资拖欠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此外,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在接待与处理涉法信访工作中,发挥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省法律援助中心自今年7月以来,在省政府信访接待室挂牌安排专人接待来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咨询,得到了信访部门的充分肯定;西安市法援中心今年上半年,与市信访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办理了多起有社会影响的信访案件,如西安科大化工厂50多名职工因改制遗留问题上访案、刑满释放人员梁根红人身损害赔偿案等,充分发挥了法律援助的优势和作用。法律援助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有效化解了矛盾,为党和政府排忧解难,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五)加强规范化管理与制度建设,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服务质量。
省法律援助中心在借鉴外省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于xx年下发了《陕西省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基本标准》,在全省推行规范化建设与管理。近几年,随着法律援助工作的广泛开展,办案数量以20%的比例不断增加,加强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成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内容。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先后制定并完善了一系列。
规章制度。
其中包括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案件的审查、指派、办理、跟踪与回访等工作制度。如西安市在“四心”待人、“三个一”做事的基础上创新实施了“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挂牌上岗制”等工作措施还设立了“群众意见箱”和“监督投诉电话”建立了受援群众意见征询和重大案件全程跟踪制度形成了较完善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评估体系。商洛市在全省实现了“四个率先”:一是率先成立了市、县两级法律援助机构统一规格与建制;二是率先落实了两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专项编制;三是率先实现了两级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账户并逐年增加;四是率先实现了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全覆盖。
三、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机构不统一:各市、县机构设置的规格和建制不统一,有行政机构,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非参照事业单位,还有司法行政内部自己挂牌的机构。二是人员短缺:全省各法律援助机构都存在人员不足、特别是专业人员严重短缺的问题,尤其是县(区)人员偏少,难以满足工作要求。如商洛市总人口240多万,贫困和下岗失业人员约占30%,而市、县8个法律援助机构只有18人,有些县只有2名律师,要达到“应援尽援”的要求困难很大;法律援助机构具有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的人员比例过低,有些还达不到三分之一,有近一半人没有法律专业学历。三是条件较差:法律援助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普遍较差,有少数法律援助机构到目前还没有独立的办公室,有的办公室不在临街位置或一层,没有配齐电脑和专用电话,大多数机构没有交通工具。四是经费困难:各级法律援助机构都程度不同地存在办案经费困难的实际情况,相当一部分贫困县(区)主要依靠国家和省法律援助办案专项补助开展工作,相应的配套资金不到位,有些没有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有些没有建立法援资金的独立账户,有些案件的补助过低挫伤了办案律师的积极性,也影响了案件的质量。五是协作不力:法律援助工作是政府责任,需要相关部门的相互协作。但是,中央九部委的联合文件在一些地方还落实不到位,法律援助案件与司法救助及档案查询等衔接不到位,应予减免的费用也未完全减免。六是宣传不够:对法律援助的宣传重视不够,缺乏宣传经费投入,领导和群众知晓程度不高,贫困地区仍有死角。七是办理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也存在问题:尽管法律援助的案件每年都在不断增加,但与“应援尽援”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案件的质量也有待于提高。
四、对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和对策。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着力提高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者,要树立全局意识,围绕中心开展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千方百计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使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法律援助的实惠,享受改革发展成果。一是在提高困难群众知晓率上下功夫,要运用各种形式各种手段开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认真宣传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新修订的《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使困难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制度,增强依法维权意识。二是要降低法律援助门槛,认真落实新增加的法律援助事项,适应新形势下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三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完善便民措施,使困难群众就近、及时申请法律援助,得到便捷周到的援助服务。四是要降低群众维权成本,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案件异地协作机制,特别是要高度重视农民工以及残疾人、未成年人和下岗职工等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案件。坚持以人为本,选择有利于受援人的服务方式,鼓励调解、减轻诉累,对特殊案件采取特事特办。五是完善法律援助受理、审批、指派、承办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提高规范化水平。六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公示制度、质量跟踪检查制度、投诉处理制度,提高办案质量。七是及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推行限时办结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八是加强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开发利用,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援助工作平台,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的职能作用,全面服务困难群众。
法律援助机构要认真抓好队伍建设,不断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加强职业道德的建设。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坚定政治信念,端正执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始终做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有计划、有力度、有效果地逐级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把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及时更新学习内容,创新学习方式,努力提高执业能力和执业水平。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强化责任意识,脚踏实地,真抓实干,努力办好每一个案件,处理好每一件事情。要发扬艰苦奋斗、大公无私的奉献精神,坚持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坚决防止和杜绝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行为,培养和打造一支让党和政府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法律援助工作的过硬队伍。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
要认真贯彻《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夯实各级政府的法律援助责任。
1、领导保障:要切实把法律援助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要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法律援助工作,建议省委常委会与省政府常务会专题研究一次我省法律援助工作;争取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把法律援助事业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争取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建议以省政府名义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2、机构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近几年以20%比例逐年增加,量大面广,现有机构和人员已不能满足工作的需求,需加强机构增加编制、人员,建议在经济发展较快和人口较多的市司法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处,和法律援助中心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兼有管理和办理案件两项职责;在经济发展较慢和人口较少的市和县(区)可以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一块牌子,审查和办理案件,县(区)重点是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县(区)法律援助中心要指导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咨询,做好群众法律援助案件的初步审查与简单民事案件的办理。
3、加强县(区)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配备: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的配备应该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县(市、区)不少于3-5人,工作人员应该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应该不少于二分之一。
4、基础设施建设:各市、县的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各乡镇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办公场所应该是交通便利、标志明显、具备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方便群众来访;最好是临街房,省、市法律援助机构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县(市、区)不少于60平方米,应该设有专门的接待室。要抓住中央扩大内需一揽子计划的有利时机,将法律援助业务用房、办案设施纳入投资建设规划。
5、设备保障:积极争取省财政设专项资金解决法律援助办案设备。在省财政尚未设立专项资金前,建议我厅拿出一部分经费,为县级法律援助中心配置必要的宣传器材、办案设备等。
6、经费保障:争取省财政每年保证500万元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希望省财政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各市、县要将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要推动贫困县(区)建立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法律援助经费动态增长机制、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加大对贫困地区支持力度,提高经费保障能力。建议设立省法律援助基金会,建立社会化资金筹措机制,增强资金保障能力。
7、管理保障: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和经费使用管理,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办案补助经费及时发放和资金使用安全。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的奖励机制,充分调动积极性。八是衔接保障:内部保障是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等与法律援助建立服务衔接,对法律援助受援人减免服务收费,努力满足困难群众的需求。外部保障是加强与编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以及公检法的衔接与协作,使各部门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共同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新发展,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陕西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返回目录。
即将召开的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将以“依法治国”作为专题讨论,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法制化进程的全面提速。而对承载着具体行政职能的政府部门,在依法行政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除了政府部门依靠自身力量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还需要依靠专业力量对政府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拟定、对外交往与重大项目建设、信访与行政调解、具体行政工作等方面提供法律咨询、风险评估及合规建议。农工党xx市委会法律工委会结合近年来xx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具体情况,组织了专门人员进行专题调研。
(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
xx市政府高度重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早在xx年就专门制定了《xx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相较于xx年《xx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出台,以及包括等地市相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也是在xx年之后出台。我市在全省应当是较早将政府法律顾问提升到制度化、规范化。
(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全市已普遍推进。
截止目前,全省有超过家处级以上政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xx市政府及县市区政府均以政府法律顾问团(组)形式,从律师事务所、高校聘请律师、法学专家等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多数局级政府部门也单独聘请了专业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在全市已经普遍推进。
(三)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扩展到公共法律服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从原来为政府部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以外,还通过政府搭建平台,由政府法律顾问或专业律师向平台上的单位、个人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有效的帮助社会单位、个人预防与控制法律风险,化解矛盾纠纷。其中,包括xx市司法局近几年推广的“一村一法律顾问”的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在全国属于首创,其经验并司法部推广;另外,例如以xx市总工会、司法局共同搭建平台,劳动法律师进企业,规范企业用功制度;以外经贸局、司法局共同搭建涉外律师平台,为外贸企业提供法律体检;以交通委、司法局牵头,让律师为交通企业提供法律体检服务;还有街道、社区组织的律师进楼宇等。这些形式多样的律师法律服务,均体现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已经扩展到公共法律服务领域。
从调研现状而言,xx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总体上呈现“有体系、有广度、有效果”的特点。但调研中也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改善。
(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荣誉化、形式化。
经访问多位担任xx市及部分区县政府的法律顾问专家,在谈及他们在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最大体会时,直言政府法律顾问更多时候对他们是一种职业荣誉,担任了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教授,在各自行业中的美誉度会明显提升。但是,这种政府法律顾问长时间出现“只顾不问”的状态。政府法律顾问成为“荣誉”的代名词,逐渐形式化,并未实际参与到政府决策的法律意见咨询工作中来。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出现“荣誉化”、“形式化”问题,在结合相关调研情况分析,主要有如下几个原因:
1.政府工作人员更愿意向自己体制内的法律智囊团咨询法律意见。例如市政府及县市区有自己的法制办,各部门有自己的法制科,在很多时候都会询问他们的专业意见。另外,在涉及潜在法律风险或纠纷时,政府工作人员更多愿意直接向人民法院等司法部门直接咨询,而不是向市场化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人民法院的法官也会经常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内部协调会,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很多政府工作人员认为,法院是做出判决的,其意见比律师的意见要更加权威或可信,而且法院都是属于公务员体系内,有更多接触熟悉机会和相似话语。因此,无论是从先天的疏密关系,还是从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权威角度,都影响到政府部门更愿意向谁咨询法律问题。这样,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就会边缘化,出现“只顾不问”的状态。
2.政府内部决策程序会无法兼顾到事先咨询法律顾问。政府部门有自己的内部决策程序,很多时候一些重大决策涉及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综合治理、宏观调控等方方面面复杂局势。从政府而言,不会在前期方案未成熟之前就咨询外聘的政府法律顾问,而很多时候一旦成熟方案已经出台,有时政府部门会认为再去让外聘法律顾问参与也无必要。这样,政府决策程序本身,与法律顾问前期参与的重要特征,无法兼顾。政府法律顾问无法提前参与到政府的一些重大决策的法律会诊,久而久之,也会逐渐没有积极性,加剧了“只顾不问”的问题。
3.律师的先天特性导致政府部门对其缺乏足够的信任感。律师最早来源于西方社会,在近代发达国家的律师作用更多的体现在约束公权力。而加上律师行业已经完全市场化,属于体制外的队伍。因此,对于很多政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更多是完成一个形式或任务,对于律师提供的咨询意见有如芒在背,觉得政府部门不应该完全向体制外的律师这种自由职业者去托底咨询,没有充分的信任。这种律师先天的特性,在没有充分信任基础上,也会约束其作为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的发挥。
4.无偿模式下的政府法律顾问注定导致荣誉化。政府法律顾问是外聘的律师或大学教授,其提供的法律咨询是一种服务工作。如果是完全的无偿模式,会导致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缺乏市场操作,即在提供服务、花费时间、提供智慧尝过的专业劳动后,如果没有报酬,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那么资深律师、法学教授而言,呈现“荣誉”、“头衔”的成份会更多一些,而不会真正花费时间、精力去有效率的提供法律服务,做好政府的法律参谋。而恰恰目前大部分政府法律顾问都是无偿的,而且是越高级别的政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更少出现有偿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
(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没有充分体现专业对口。
从目前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的情况看,比较看中的是律师、教授的资历,而专业对口没有得到充分重视。
在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复杂的今天,律师行业也呈现专业化趋势,包括刑事、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海事海商、国际贸易、劳动等法律专业领域,都需要术业有专攻;而“万金油”的律师时代已经过去。政府部门应该像企业寻找法律顾问的思维一样,需要找对自己部门专业对口、有用有效的,而不是一味圈定在资格老、名气大的律师。例如,包括市政府在内的各级政府部门,聘请的政府综合法律顾问团,应该优先考虑行政法专业律师;而各个部门,例如海事局应当优先聘请海事律师,知识产权局应当优先聘请知识产权律师,外经贸局应当优先聘请国际贸易专业律师,住建局应当优先聘请建筑房地产方面的专业律师等。
(三)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没有建立考核机制。
目前,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没有年度和聘期考核机制。这导致政府无法科学有效评估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这里,主要是因为:
1.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很多时候确实没有量化标准,直接导致政府无从下手,不知从什么方面考核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而全部依赖定性考核,也会太过主观。
2.无偿模式或小额收费模式下,也很难为情对政府法律顾问追加考核约束。
3.政府法律顾问一般为资深律师及法学教授,即使考评也是一般依赖主观印象,而不会不顾及到中国也有的“面子”因素。
(四)法律顾问聘请程序上没有完全实现市场化、透明化。
政府法律顾问的无偿模式,是缺乏市场化操作的表现之一。而在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程序上,也还没有完全实现市场化、透明化。
目前xx市政府及区县政府法律顾问团是根据当地司法局的推荐;有的局级政府部门外聘法律顾问,更多的是部门主管领导或负责领导确定。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在程序上缺乏市场化、透明化的运作,会导致缺乏竞争和优胜劣汰机制,会使外界对政府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的程序产生质疑。特别是有偿模式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应该列入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招投标程序确定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及律师。
(五)政府法律顾问的利益冲突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根据律师法,律师不得进行双方代理或者从事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层面,会出现两种类型的利益冲突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1.律师受聘作为某个政府的法律顾问,按照相关规定,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作为法律顾问的受聘主体。这样,如果出现与某个政府存在法律纠纷的事务时,这里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就需要按照避免利益冲突原则。而实际情况是,因为很多政府法律顾问只是无偿的“荣誉性”称号,有时出现该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代理行政行为相对方的案件,就会出现利益冲突,但是没有引起重视。
2.在“一村一法律顾问”中,法律顾问既要充当村委会的法律顾问,也要兼着接受村民的委托咨询。而在村民与村委会存在矛盾或纠纷中,律师作为该村法律顾问的利益冲突问题,也就会出现。像此类政府法律顾问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推广时,一方面是政府的法律顾问,一方面又为政府所管辖的单位、个人提供法律服务。如果出现利益冲突,政府如何处理?律师事务所如何处理?这些都需要引起重视。
上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存在的五个问题,如果归纳成一点,就是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需要考虑市场化因素。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围绕着如何深化与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我们提供如下建议作为参考:
(一)从政府层面;。
1.充分考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市场化因素 。
(1)建立与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的有偿服务模式。政府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参照市场标准,对各级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明确公允、有偿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价格区间。这样,即能解决政府法律顾问本身的激励问题,也能够纳入到政府采购范围,并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也能运用市场手段进行考核、评价、验收。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的经费,列入到政府年度常规预算,让法律顾问工作实现经费保障的常态化。
(2)选聘政府法律顾问程序透明化。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来确定与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由政府购买法律顾问服务。对政府所要的专业对口的法律顾问,在资质职称、从业年限、律所规模等设定招标门槛,在优秀的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中通过透明、公开程序选定政府法律顾问。
(3)重视政府法律顾问的专业对口问题。根据不同职能部门的要求,以及某领域法律顾问工作的迫切需求,专业对口选定、聘请某领域的专业律师、专家作为该领域的政府法律顾问。让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能够真正落到实处,真真切切帮助政府在某专业领域预防、控制法律风险,规范政府行政。
(4)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量化考核机制。结合定量、定性考核标准,实行优胜劣汰,让政府法律顾问在有偿服务模式下,能够提升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的质量,让政府法律顾问认真、勤勉的提供专业服务。
(5)继续细化、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流程。建议按照市场规则,与政府法律顾问签订聘用协议、保密协议,对重大顾问事项的工作成果书面化,提供书面法律意见。书面化的法律顾问工作成果,列入到考核范围,对其专业度、准确度、参考价值进行评价。
2.区分不同性质的政府法律顾问内容,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
(1)涉及政府重大决策、重大公共事务、重大社会危机事件等情况,需要提高法律顾问工作的层次与级别,做到重大事情重点顾问。可以采取如下工作方式:
第一,多方集中法律会诊。
对涉及政府重大决策、重大公共事务、重大社会危机事件,政府部门可以采取召集政府法制办、专业律师、高校法学教授、司法部门(包括公、检、法)进行集中法律会诊、会商。多方集中法律会诊,需要有预见性的针对可能出现的重大法律风险提供政府部门相关法律顾问意见;如果出现司法案件后,相关司法部门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在本市范围外聘高层次法律专家咨询。
邀请全国性的权威专家或境外法律专家,针对本市涉及到的重大法律问题,或者涉及xx市对外交往、境外政府合作项目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特别法律顾问咨询。
(2)对于政府法律顾问的常规内容,多采取“嵌入式”、“常态化”、“成果化”的工作方式。
第二,年度“法律体检”——对政府整体的行政事务,由政府法律顾问每年度对政府的工作事务内容及所涉文件进行“法律体检”,出具体检报告,指出已有法律问题或风险,提出修正、完善、预防等建议。
第三,事后“法律审计”——参照“财务审计”方式,对政府工作人员任职期间行为,或者对某政府部门的某项事务,就涉及的法律合规问题,进行“法律审计”。
通过上述对政府法律顾问内容进行区分,考虑重大、常规事务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方式,重点问题集中会诊,常规问题常态跟进,有的放矢。这样,能够解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只顾不问”的内容空洞化、形式化,切实帮助政府提供有用的法律咨询意见,为正确决策与依法行政提供有效可靠的法律顾问服务。
3.建立备选顾问机制(法律顾问库)。
针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建议建立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顾问备选机,建立法律顾问库,即在政府法律顾问在利益冲突不能代表政府时,应当启用备选顾问。
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参考美国、香港等地政府部门,建立专门代表政府的律师队伍,或者设立只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机构,从而彻底解决利益冲突问题。
(二)从法律顾问层面:
1.根据相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服务收费标准,以及参照市场标准,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供标准、透明、公允的价格。避免最后竞聘政府法律顾问时出现低价竞争、价格虚高等不良情况。
2.严格遵循利益冲突回避原则,避免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陷入到利益冲突中,造成执业违规、违法。
3.专门针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针对性的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流程,建立完整可查的工作台账,顾问工作成果书面化。
4.律师事务所受聘作为政府法律顾问时,应当配备专业对口的律师团队支持相对应领域的法律事务,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专业水平与质量。
5.建议法律意见书责任制,对法律意见书的专业度、有效性等具体落实责任人,加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政府法律顾问的责任心。
6.政府法律顾问人员需要深入掌握、了解政府事务流程、政府工作思维,树立大局意识,遵守保密制度,更好的理解政府事务的特性,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意见。
。
告法律调研报告4篇?为了拓展和规范我市法律服务市场,进一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促进法律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加快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市政协社法委组织部分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和专业人员,在齐育华副主席的指导下对我市法律服务市场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先后听取了市司法局及xx区、xx县司法局关于法律服务市场建设的情况通报,走访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部分县(区)法律工作者、政府办公室领导进行了座谈分析。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的基本情况?近年来,我市法律服务市场有了长足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支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组成的法律服务队伍,他们努力做好法律服务与和谐社会建设紧密结合的文章,引导群众正确反映诉求,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服务保障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在我市的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21人;基层法律服务所24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96人;法律援助中心10家,援助律师32人;司法鉴定所3家,执业司法鉴定人20名。在法律服务队伍稳步增长的同时,今年以来加强了法律援助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设,以保证特殊群体的法律需求。在原先创建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并规范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村、居法律联络点的建设,目前,全市已有156个乡镇、街道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占乡镇、街道总数的%,村、居法律联络点的建设也全面展开,同时合理规划和配置鉴定资源,成立了我市首家法医精神病类司法鉴定所——xx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填补了我市精神病司法鉴定技术的空白,也为当事人就近进行精神病类司法鉴定提供了便利。
例》规定的范围外,对党政领导交办的、信访部门转办的、工会或残联等团体要求办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等青少年群体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和其他确实需法律援助的事项,都扩大为法律援助的范围,如庆元的法律援助案件从xx年的15件上升到20xx年的163件,使弱势群体获得了必要的法律援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五是服务基层农村。积极搭建法律工作者为基层服务的平台,引导法律服务向基层延伸。成立了xx市律师协会农民工维权工作站,建立律师事务所与乡镇、街道、村、居结对制度,全市各律师事务所与有关乡镇、街道、村、居签订了法律帮扶协议,负责涉讼案件,积极为其提供法律意见,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开设“法制讲堂”,为居民定期进行法律培训,普及法律知识。全市9个公证处也分别与9个行政村建立了结对联系制度,其中有7个公证处还与联系村签订了书面的法律服务协议,无偿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开设法律知识讲座,协助调解重大疑难纠纷,帮助低收入农户脱贫致富。
(三)服务机制不断完善。近年来,我市法律服务行业开展了“教育规范树形象”、“规范建设年”等活动,完善了工作机制,提升了法律服务人员的责任意识、管理意识和服务意识,推进了法律服务市场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一是完善法律服务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力度,通过信息公开、诚信档案等方式规范行政管理,加强行业管理,强化自律管理,形成三者有机结合、良性互动的管理机制。二是完善法律服务案件质量监管制度。监督和指导县(市、区)法律服务工作,落实便民措施,简化程序,加大办案力度,通过发放办案情况反馈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法庭旁听、自查抽查、评选优质案件等方式,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三是完善法律服务便民机制。畅通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方便农民工就近申请法律援助;采取积极措施,对农民、农民工追讨工资和请求经济赔偿的案件,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确保需要法律帮助的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创新服务形式,采取代书、诉讼、非诉讼代理等服务方式,为农民、农民工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关于法律援助调研报告法律调研报告(2)|返回目录?党的十八大全面勾画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蓝图,随着依法治国的步法不但加快,和谐新农村建设不断推进,国家对农村基础建设不断加大,惠民政策也落实到千家万户,农村各种类型的矛盾纠纷大量涌现。使法律援助工作更加坚巨,责任更加重大。笔者通过对竹溪县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就如何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作用,提高整体效能,推动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全面发展进行了调研。
行政机关基层司法所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司法助理员兼职法律援助工作,做好法律援助案件的辅助性工作。自xx年起,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开展了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截至目前,已建成规范化法律援助工作站12个。
二、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面临的问题?1、援助工作人员不足,经费短缺严重制约了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
竹溪县辖15个乡镇,总人口37万,一个法律援助中心,12个法律援助工作站,而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仅有3人,各乡镇开展法律援助辅助性工作的司法所长及司法助理员不足20人。
法律援助经费来源渠道单一,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款及行业奉献(主要指律师义务办案),而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没有具体的经费,且在具体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因受许多客观因素的制约,会产生一定的服务成本,给具体承办的工作人员带来一定的经济负担。
2、援助对象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须进一步加强。
识不够。比如,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对法律援助的要求标准过高,一些人“打官司”就满腹牢骚,一些人认为一经法律援助程序就必须给受援人带来直接利益,还有一些案件当事人由于不懂得法律,或受利益的驱动,想打赢官司又不想花钱,每遇案件动辄就到法律援助中心,不理会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要求法律援助中心给他们提供无偿服务……无形之中增加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难度和强度。
三、
如何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作用的建议?1、整合所有力量,发挥资源优势。
配备专业力量从事法律援助工作。鉴于目前的司法体制,律师业务已经进入了市场化运作。律师的工资不再由政府拨款,只能靠代理案件收取案件代理费用。由于律师业务由当地司法局管理,司法局靠行政命令,长期安排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恐怕难以长久。要使律师代理法律援助工作长期开展下去,建议在县一级法律援助中心配备几名专职律师,由财政发工资,纳入公务员编制,使法律援助工作由专职律师专门代理,以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持久性。
利用乡镇司法助理员开展好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乡镇司法助理员是基层司法行政队伍中的主要力量,在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积极作用中,起着重要作用。他们是农村基层政权的中坚,有着“熟悉民情,懂得法律,身处基层”的特有优势,可以通过日常工作,对广大群众进行常态化的普法宣传教育,让大家明白什么是法律援助,以及法律援助的作用和意义。
结合地区实际,着力打造“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当前,我县正处在“两化”互动、统筹城乡、全域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阶段,各乡镇根据自身实际对辖区实行网格化信息管理,全面掌握每个网格所有服务对象的家庭情况及服务需求,以提高服务水平和为民办事效率。积极发挥各网格点、网格员的作用,打造好“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让有需要的群众在半小时内得到法律援助服务。
2、加大宣传力度提升自身能力。
目前,多数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由兼职人员构成,其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相关的工作技能,导致了在面对服务对象时不敢对咨询做出解答,面对矛盾纠纷时不知道该如何进行处理。因此,应制订系统的学习培训计划,积极采取如组织讲座、案例讨论、观摩庭审现场等多种方式,不断加强对法律援助站工作人员的培训,教会他们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工作技能,使他们有能力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各项业务工作,着力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能力。
位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但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面仍窄小,仍有许多贫困人群因不知法律援助制度而错过援助机会,在遇到拖欠工资、工伤赔偿等问题时,因无法获得帮助从而失去了维权机会。除了司法行政机关结合“法律七进”工作的普法宣传外,法律援助工作还应引起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视,组织力量,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各项内容的宣传,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积极作用。
结合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实践和特点,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各项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运用典型来指导和推动规范化建设,以点带面,逐步推开。通过全面实施规范化管理,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站全面实现工作效能,为群众提供更方便、更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国土局法律法规宣传培训调研报告法律调研报告(3)|返回目录?在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结合我县实际,我带领政策法规股人员,对全县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进行了调研,通过调研,我就我县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谈点看法。
一、当前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存在的几个问题?(一)对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思想认识不足。
认为宣教工作投入大,见效慢,抓与不抓差距不大,还有的热衷于轰轰烈烈造声势,总是应付一下就算完事,认为只要进行过宣传,发放过资料,讲过课就完成了任务,没有真正去考虑这项工作到底使干部群众法律意识提高了多少,干部群众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宣传等实际问题,导致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工作流于形式。
(二)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形式单一。
几年来,我们在教育培训上大多采用“灌输式”
教学。
致使学习的同志始终处于被动状态不能有效激发学习的积极性削弱了教育培训工作的吸引力影响效果。教学者之间缺少必要的交流、讨论不能达到良好效果的目的不利于各级领导干部更好的掌握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基本内容。
(三)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缺乏专业队伍。
基层国土资源部门缺乏专门的宣教机构,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中主要采取国土资源部门干部职工自行组织的讲授人员,参与宣讲的干部宣讲经验不够丰富,整体的宣传素质也不高,往往是照本宣科。有些宣讲干部对知识掌握得还不够准确,甚至存在理解偏差,往往对干部群众提出的疑问不能正确解答。
二、抓好宣传教育培训的几点建议?(一)进一步深化对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有效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是党中央明确指出的。中央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全国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通知》,目的就是通过开展宣教活动,使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水平不断提高,乡(镇)村基层干部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观念意识不断增强。乡(镇)领导干部和国土工作人员要在学法、守法上作表率、当模范,做到依法行政。基层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要增强其使命感,避免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工作流于形式。要不断深入到基层,了解具体实际情况,注重教育的实效。要把国土资源普法重点放在增强基层群众的权利义务观念上,即从维护基层群众权益的角度,促使他们增强国土法律意识。
(二)创新培训方式,丰富培训内容。
营造一种浓厚的学习氛围,确保教育培训收到预期效果。
(三)提高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培训的宣教队伍综合素质。
宣传教育是国土资源工作的“形象工程”,宣传教育工作的创新不仅是全国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有力举措,也是落实国土资源宏观调控的有效途径,更是国土资源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直接体现。因此,要加大宣教干部队伍培训力度,培养一批熟悉国土资源法律,具有丰富专业知识的宣教人员,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长期化、制度化、有效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考核体系。
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逐步健全和完善教育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教育培训的实效。为此,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督查考核,量化考核,确保取得实效。
请了5名资深律师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团成立后,在协助市政府做好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的法律咨询和论证,参与招商引资、规范性文件审查、重大经济项目谈判、合同审核等方面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推动了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进程,体现了政府法律顾问存在的价值和特殊性及不可替代性。
一、工作开展情况(一)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论证。市政府法律顾问团通过参加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对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同时,组织专家、职业律师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就政府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论证,从而从源头上把好法律关,保证政府决策的合法性。
(二)审核把关政府规范性文件。顾问团协助政府法制办,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同时,为政府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组织的各项改革方案以及具体措施提供法律意见。截至目前,政府法律顾问团参与起草、审查规范性文件份,为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起到了很大的帮助和辅助作用。
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了政府法律顾问和参谋助手作用。同时,配合信访部门,为依法处理疑难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对上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我市信访局目前实行律师信访值班制度,让专业律师与群众面对面,帮助群众解决法律方面的困惑和问题,有效化解了基层矛盾,维护了社会大局的稳定。
(四)就行政复议等案件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政府法制办每年需要办理大量的行政复议案件,同时还要涉及部分行政赔偿案件。在办理某些重大案件时,需要具备相当专业的法律知识,政府法制办将法律顾问召集到一起,就案件处理中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讨论,确保案件处理决定合法、公平、公正。
二、困难和问题?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着以下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定位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法律事务往往非常重大,非常复杂,而且非常紧急。但是,由于时间原因,有的重大决策顾问前期没有介入,不了解情况,又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审查证据,更谈不上深入研究了。这种法律顾问工作严重后置化的顾问方式,阻碍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完善。
(二)潜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个时期以来,由于政府法律顾问成员自身不断发生变化,又没有得到及时的补充调整,致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不断弱化,加上一些顾问团成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对政府的依法行政等相关工作,缺乏积极的参与,知识积极的提供意见和建议。同时,由于法律顾问自身职业原因,出于职业收入考虑,“诉讼型”顾问职能相对强一些。这样的情况,导致法律顾问部分职能弱化,不能充分发挥他们的参谋、助手作用。
(三)长效机制不够健全。从xx年到现在已有7年时间,在这7年时间里,我市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连续性不够强。由于激励机制等多种因素,法律顾团成员工作主动性下降,导致部分工作职能出现弱化趋势。虽然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在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从严格意义上讲,从贯彻落实依法行政的要求来看,从实现行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目的出发,我们必须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建议?(一)关于工作定位问题。为我市各级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应当把握宏观,搞好服务定位,突出服务重点,注重质量和实效,为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创造和谐发展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我们认为市政府法律顾问要做好以下工作:
1、论证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法律可行性。市政府担负着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责任,这些政府项目投资大,投资周期长,涉及法律关系众多,且往往关系到百姓的基本利益。因此,政府项目的法律问题尤为重要。法律顾问可以作为项目的专项顾问,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法律可行性进行论证,设计法律框架。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协调相关各方的法律关系,起草相关法律文书,参与谈判及决策过程,保障项目的依法进行以及政府资金的安全。
2、协助市政府预防及处理各种纠纷。市政府作为一个主体,同社会其他主体发生经济往来及其它民事法律关系是难免的。近年来,以政府为一方主体的经济民事案件大量增加,例如房屋租赁、房屋拆迁、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问题,以及经济纠纷等较为频繁。而且,随着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政府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也时有发生。政府作为案件的一方主体,在案件起诉前解决的可能性很大,但是,由于政府长期以来缺乏这方面的专业人员,诉前调解工作十分滞后。政府法律顾问的介入,可以大大减少政府成为诉讼主体的几率,既解决了矛盾和问题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二)关于工作潜力发挥问题。
首先,要提高法律顾问业务技能。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时,遇到的不仅仅是法律适用问题,很多是法律、政策及社会问题交织在一起,遇到最多的问题可能就是政策的适用问题。法律顾问要熟悉政策,并对政策合法性的适用后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做出判断,及时给政府提供风险提示,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提高法律顾问业务技能是做好工作的重中之重。
其次,要明确法律顾问工作职责。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建立法律顾问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均经协商后用契约条款固定,法律顾问则由政府聘请,按照合同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再次,要建立激励机制。由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建议政府建立相关的激励政策和措施,激发其工作积极性,确保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潜力,推动政府法制工作再上新台阶。
要是利用他们精深的法学理论,着重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与补充建议。一般执业律师则通过他们的诉讼经验丰富政府法律顾问组的服务手段。具体条件是具备懂法律、热爱政治活动、懂市场经济、懂私权需求的基本素质,还必须具备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感,一律不得有不良执业记录等等。
2、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一是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市政府法律顾问团设在市政府法制机构内,在市政府行政首长的领导下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二是明确、强化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顾问工作的方式方法,工作程序,纪律要求、责任追究等,进一步明确法律顾问工作职责,提高法律顾问责任意识,切实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效能。
3、健全工作目标考核评价体系。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纳入政府中长期工作计划和目标中,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定期对有关负责同志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计入年终考核评价成绩,作为干部晋升、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
。
本文目录。
规范和发展基层法律服务,是司法行政机关一项需要高度关注的重要课题。围绕襄阳市司法局“规范、发展”要求,本人依据多年从事基层工作的经验并通过深入基层实地调研,深感规范法律服务行为,加强法律服务行业市场监管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的基层法律服务制度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其设立主要为弥补当时律师、公证人员不足。设立伊始,基层法律服务便定位于立足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为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和发展,接受基层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公民委托,提供一定范围的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活动。20多年来,我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始终坚持立足基层、贴近群众的服务宗旨,在推动全区改革开放,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满足基层广大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变革不断深入和国家政策调整不及时,当前我区基层法律服务,尤其是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发展进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小窥的问题,本文试图以襄州区为例在对这些问题梳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合理化发展建议,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xx年前,我区法律服务所均挂靠镇司法所,与司法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合署办公,为镇政府内设机构,按事业法人组织列编,除开展法律服务业务外,还承担基层司法行政职责,负责指导人民调解、进行法制宣传等工作。xx年,依照司法部和省司法厅的文件精神,我区法律服务所全部与司法所脱钩,改制为自收自支的社会中介组织。法律服务所由初期的28个、发展到最高峰的30个、随着襄州区的乡镇合并到现在整顿保留为16个。法律服务执业人员从最高峰的130多人整顿保留到现在的76人。
近三年来,全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计担任法律顾问2100家,调解各类民间纠纷案件3650件,代写各类法律文书9800份,代理各类法律诉讼10600件,解答法律咨询89676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705件,避免和挽回各类经济损失达3000万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办理农民工维权案件86件,为农民工挽回经济损失近150万元。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区委、政府及人民群众的好评。
(一)执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整体水平和律师还有很大差距。我区现有的76名法律服务工作者中,学历层次方面,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28人,占37%,具有法律大专及以下文凭的48人,占63%,;年龄结构方面,45周岁以下46人,占61%,45周岁以上30人,占39%;业务开展方面,xx年度全区法律服务工作者(76人)办理诉讼业务总量1300件,业务总收入146万元,人均1.9万元。无论从人员构成状况,还是从业务拓展方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律师都相差甚远。主要原因一是学历层次普遍较低。法律工作者本科以上学历只占三成左右,其余都是大专或高中学历,律师则都是本科学历以上。二是服务不及时。部分执业者在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往往因为服务意识、交通工具等因素影响,服务不够及时,工作效能偏低。三是业务水平滞后。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培训交流机会少,农村地处偏远、信息闭塞,对新兴领域不敏感,不少法律工作者只能开展一般性代理业务,对农村深化改革进程中出现的新的法律服务需求不能快速反应。
(二)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不健全、不规范。一些法律服务所制度虽然挂在墙上,却没有得到执行。从受理案件到立案、代理、收费、取证等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制度建设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力,内部监督不到位,财务管理不规范,案件卷宗材料不齐全,办理完毕后没有将办理情况归档备查。如:办案材料都在承办人手里,没有由法律服务机构统一保管;办案上还存在小作坊模式,单兵作战、个人主义比较突出。
(三)行业面临竞争和挑战加剧,业务拓展影响因素渐趋复杂。一是业务层次低端化,服务对象多为基层单位和群众。xx年,全区法律服务工作者共代理诉讼案件1300件,其中90%以上都是一审民事案件;代理非诉讼案件3000件,其中85%以上都是一般。
合同。
审查或代书;担任法律顾问260家,无区直单位或大中型企业;业务种类主要涉及征地、土地承包、家庭邻里纠纷和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纠纷以及农民工、下岗工事项,其中85%以上仍为传统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和一般伤害赔偿案件,只有不到15%的案件发生在土地流转、合同审查、征地补偿、劳动用工等新兴领域。二是业务收费低廉化,城乡所收入剪刀差不断拉大。xx年,全区76名法律服务工作者共代理业务4300件,单个案件平均收费不足400元。农村所收入境况普遍比城区所偏低。三是业务范围边缘化,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发展空间渐趋缩小。xx年,13个农村所共代理诉讼、非诉讼案件1400件,占全区法律服务所代理案件的30%,且人均收入普遍低于城区执业人员。主要原因一是律师队伍增长迅速,分享法律服务市场“蛋糕”的人员增多,自然影响到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在市场中的份额减少,基层法律服务队伍不注重自身宣传,社会知名度不高,许多群众对法律服务所的职能、业务范围不很了解,个别所工作局面打不开。二是法制政策不稳定,前景不明朗,部分法律服务执业人员看不到希望,存在“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和“小富即安”的思想,业务拓展不积极,加之行业内部不正当竞争,个别法律服务工作者偏离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违规执业,在社会上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使本就不成熟的基层法律服务市场倍受损害。三是脱钩改制后,部分服务所与当地司法所在工作上很少往来,失缺了当地党委政府强有力的支持。
(四)法律服务监管乏力、市场混乱。xx年以来,基层法律服务管理主要依据司法部两个《管理办法》(即59和60号令)。xx年,国务院取消服务所机构设立核准行政许可事项,至今未出台新的法规规章。现行规章对违法违纪处罚规定的不具体,操作性不强,司法局在管理上放不开手脚,对行业发展放任自流,监管疲软。一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按程序办案,乱收费、乱办案。收费之前包打官司,收费之后什么都不做。在调查取证上,不取证、乱取证、甚至诱导当事人做假证、伪造证据,在服务上不是让当事人满意,而是将“打官司”变为“打关系”。有的私自收案收费,收费打白条,向当事人做虚假承诺,收费不做事、乱做事。办案作风态度生硬、办案粗糙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业务发展,败坏了法律服务形象。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要自觉按照市场规律来运行和发展,自觉融入社会管理创新发展格局,不断深化服务所体制机制改革,紧紧围绕中心工作,以城市街区和乡镇农村为服务重点,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改进服务方式,加强行政、行业、自律管理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努力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搞好服务。
(一)实施人才战略,强化教育培训,全面强化队伍建设。
一是积极实施人才战略。建立选人、用人、育人新机制,把好入口关,按照业务精、能力强、素质好、文化层次高的标准来选用人才,把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优秀品格的人员充实到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中来,建立严格的考核机制,对那些业绩突出的法律服务工作者给予大张旗鼓的宣扬,使他们成为业内的领头雁,激励他们更好地开展业务。同时将那些群众不满意,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差的执业者清除出队伍。二是培训和教育常态化。建立学习培训制度,加强对基层法律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业务知识教育,及时更新和丰富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其服务技能、服务质量,鼓励广大法律工作者积极参加自主学习教育,考取法律职业资格。三是提高管理者素质。实行等级化管理,探索所主任竞岗制度,在法律服务所内部形成良性循环,确保把懂法律、善经营、会管理的人才推到所主任岗位,以选好配强一把手来推进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人员队伍等各方面建设,促进服务理念不断更新,团队凝聚力、战斗力不断增强。
(二)依托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助手,重点突出社会效益。
一是通过参与政府工作的作为获得新地位。针对当前基层工作中的一些“难点、热点”问题,如计划生育、土地纠纷等,积极开展法律服务,把镇街政府列为主要服务对象,协助政府实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成为基层人民政府法律上的得力参谋和助手,提高自身在民众心中的地位。二是通过加大服务民生力度开拓服务新领域。着力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法律服务,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法律问题的研究,将工作触角向与农民密切相关的项目和新型服务领域延伸,及时主动热情做好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服务进村庄、工业园区活动,推出为普通群众做好“法律顾问”活动,全力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积极参与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建设,及时切入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创新服务方式,对“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法律援助。三是通过着力服务经济发展提升服务新层次。要把服务“三农”放在突出位置,围绕落实强农惠农政策、发展现代农业、壮大区域经济等工作,为地方党委政府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围绕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镇,建立与有关部门的经常性沟通机制,及时掌握重大工程项目信息,超前参与乡镇政府新农村建设重点工程和“对外”经济活动,充分发挥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推动作用。灵活依托当地资源优势,科学进行市场定位,以构建防范体系为主,帮助村庄、企事业单位修改完善各类经济合同,不断提高企事业单位和村庄法律顾问量。
(三)强化监督机制,规范管理办法,推动管理制度创新。
一是尽快配套相应的管理办法。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创新,是基层法律服务继续发展的动力保障,要在大政策体系框架下,以利于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利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利于法律服务所自身发展壮大为前提,尽快制定出台管理规范,解决目前管理制度缺失的问题,改革、完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考核和执业登记制度。二是切实加强管理完善监督。加强行政、行业、内部和社会四个层面的管理和监督,形成合力,相互促进,构建执业行为职业道德联合评价机制、执业纠纷联合化解机制和违规违纪案件联合防控机制,不断提高监管效率,加强对法律服务所和执业法律工作者的年度检查和考评,对年度检查和考评不合格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予以辞退,促进基层法律服务行业逐步走向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三是重点推动内部管理创新。引导法律服务所在机构、财务、业务、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逐步提高服务所公共发展基金和福利金提取比例,明晰产权制度,改革分配制度,使报酬直接和效益挂钩、和劳动成果挂钩,建立公正的评价体系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增强执业人员的内心稳定感、职业荣誉感和工作积极性。
(四)加强品牌建设,提高服务质量,适应新农村建设需求。
一是实施品牌战略。合理确定并培养法律服务所的核心竞争力,形成自已独特的优势,着力服务形象塑造,打响诚信服务品牌。二是推进新型合作模式。坚持“两所分离,合署办公”,整合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资源,从大局工作出发,本着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服务社会的目标,努力实现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健康格局。我区13个基层法律服务所均实现了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格局,服务所每年由镇政府给予10000元补贴,在正常开展代理业务的同时,也帮助完成司法所分配的工作任务。三是加大宣传力度。除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以外,可探讨分片集中采用送法下乡、开展专项咨询或建立法律援助联系点等形式,近距离向农民宣传法律服务知识,提高农民对就近获得法律服务的知晓率。
返回目录。
党的十八大全面勾画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蓝图,随着依法治国的步法不但加快,和谐新农村建设不断推进,国家对农村基础建设不断加大,惠民政策也落实到千家万户,农村各种类型的矛盾纠纷大量涌现。使法律援助工作更加坚巨,责任更加重大。笔者通过对竹溪县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就如何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作用,提高整体效能,推动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全面发展进行了调研。
在竹溪县15个乡镇,各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与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司法所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司法助理员兼职法律援助工作,做好法律援助案件的辅助性工作。自xx年起,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开展了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截至目前,已建成规范化法律援助工作站12个。
竹溪县辖15个乡镇,总人口37万,一个法律援助中心,12个法律援助工作站,而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仅有3人,各乡镇开展法律援助辅助性工作的司法所长及司法助理员不足20人。
法律援助经费来源渠道单一,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款及行业奉献(主要指律师义务办案),而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没有具体的经费,且在具体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因受许多客观因素的制约,会产生一定的服务成本,给具体承办的工作人员带来一定的经济负担。
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在我县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是农村,工作的难点是怎样开展好对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援助工作。部分农民群众特别是农民工,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不够。比如,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对法律援助的要求标准过高,一些人“打官司”就满腹牢骚,一些人认为一经法律援助程序就必须给受援人带来直接利益,还有一些案件当事人由于不懂得法律,或受利益的驱动,想打赢官司又不想花钱,每遇案件动辄就到法律援助中心,不理会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要求法律援助中心给他们提供无偿服务……无形之中增加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难度和强度。
配备专业力量从事法律援助工作。鉴于目前的司法体制,律师业务已经进入了市场化运作。律师的工资不再由政府拨款,只能靠代理案件收取案件代理费用。由于律师业务由当地司法局管理,司法局靠行政命令,长期安排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恐怕难以长久。要使律师代理法律援助工作长期开展下去,建议在县一级法律援助中心配备几名专职律师,由财政发工资,纳入公务员编制,使法律援助工作由专职律师专门代理,以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持久性。
利用乡镇司法助理员开展好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乡镇司法助理员是基层司法行政队伍中的主要力量,在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积极作用中,起着重要作用。他们是农村基层政权的中坚,有着“熟悉民情,懂得法律,身处基层”的特有优势,可以通过日常工作,对广大群众进行常态化的普法宣传教育,让大家明白什么是法律援助,以及法律援助的作用和意义。
结合地区实际,着力打造“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当前,我县正处在“两化”互动、统筹城乡、全域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阶段,各乡镇根据自身实际对辖区实行网格化信息管理,全面掌握每个网格所有服务对象的家庭情况及服务需求,以提高服务水平和为民办事效率。积极发挥各网格点、网格员的作用,打造好“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让有需要的群众在半小时内得到法律援助服务。
目前,多数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由兼职人员构成,其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相关的工作技能,导致了在面对服务对象时不敢对咨询做出解答,面对矛盾纠纷时不知道该如何进行处理。因此,应制订系统的学习培训计划,积极采取如组织讲座、案例讨论、观摩庭审现场等多种方式,不断加强对法律援助站工作人员的培训,教会他们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工作技能,使他们有能力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各项业务工作,着力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能力。
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局限于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和其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宣传形式比较单一,很多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没有得到有效应用,虽然各职能单位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但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面仍窄小,仍有许多贫困人群因不知法律援助制度而错过援助机会,在遇到拖欠工资、工伤赔偿等问题时,因无法获得帮助从而失去了维权机会。除了司法行政机关结合“法律七进”工作的普法宣传外,法律援助工作还应引起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视,组织力量,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各项内容的宣传,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积极作用。
结合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实践和特点,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各项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运用典型来指导和推动规范化建设,以点带面,逐步推开。通过全面实施规范化管理,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站全面实现工作效能,为群众提供更方便、更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返回目录。
在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结合我县实际,我带领政策法规股人员,对全县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进行了调研,通过调研,我就我县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谈点看法。
一、当前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对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思想认识不足。
(二)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形式单一。
几年来,我们在教育培训上大多采用“灌输式”教学,致使学习的同志始终处于被动状态,不能有效激发学习的积极性,削弱了教育培训工作的吸引力,影响效果。教学者之间缺少必要的交流、讨论,不能达到良好效果的目的,不利于各级领导干部更好的掌握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基本内容。
(三)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缺乏专业队伍。
基层国土资源部门缺乏专门的宣教机构,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中主要采取国土资源部门干部职工自行组织的讲授人员,参与宣讲的干部宣讲经验不够丰富,整体的宣传素质也不高,往往是照本宣科。有些宣讲干部对知识掌握得还不够准确,甚至存在理解偏差,往往对干部群众提出的疑问不能正确解答。
二、抓好宣传教育培训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深化对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有效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是党中央明确指出的。中央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全国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通知》,目的就是通过开展宣教活动,使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水平不断提高,乡(镇)村基层干部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观念意识不断增强。乡(镇)领导干部和国土工作人员要在学法、守法上作表率、当模范,做到依法行政。基层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要增强其使命感,避免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工作流于形式。要不断深入到基层,了解具体实际情况,注重教育的实效。要把国土资源普法重点放在增强基层群众的权利义务观念上,即从维护基层群众权益的角度,促使他们增强国土法律意识。
(二)创新培训方式,丰富培训内容。
在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中,一是要在宣传教育培训的对象,内容上有重点,在手段、方式上要有创新。宣传培训的内容要突出实用性,针对性和通俗性、要从基层干部群众的需要出发,增强基层乡镇,村干部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意识,激发他们参与国土资源管理的积极性。二是要采取生动活泼、简而易懂的形式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积极采用案例式,互动式等培训方式,重点宣传与干部群众生产生活和实际工作密切相关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充分调动基层干部的能动性,增强教育培训的吸引力,从而在全社会营造一种浓厚的学习氛围,确保教育培训收到预期效果。
(三)提高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培训的宣教队伍综合素质。
宣传教育是国土资源工作的“形象工程”,宣传教育工作的创新不仅是全国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有力举措,也是落实国土资源宏观调控的有效途径,更是国土资源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直接体现。因此,要加大宣教干部队伍培训力度,培养一批熟悉国土资源法律,具有丰富专业知识的宣教人员,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长期化、制度化、有效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考核体系。
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逐步健全和完善教育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教育培训的实效。为此,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督查考核,量化考核,确保取得实效。
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是一项需要长期抓,抓长期的日常性工作。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基层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加强,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将不断增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法制氛围将不断改善。
返回目录。
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自八十年代初诞生以来,以“面向基层、服务及时、便民利民”为特色,以“忠于法律、维护正义、遵守诚信、公平竞争”为执业标准,走“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道路,不断地在改革中发展壮大,现已成为维护农村基层社会稳定,推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广大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大服务”思想指导下,认真履行职责,默默奉献社会,深受农村基层人民群众、基层干部和基层人民政府的欢迎。然而,在我国行政机构改革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不利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发展的因素,使广大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农村的法律服务工作失去信心,对自己的前途忧心忡忡,不少已取得执业资格证和执业证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离开农村到城镇执业,有的甚至“改行”另谋它业.据调查,近几年来农村很多地方超过30%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离开农村到城镇执业或改行另谋它业,不少县市达到30%左右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现在只有一名专业法律服务人员在执业,有的乡镇法律服务所因无专业法律服务人才而关了门。因此,现在农村对法律的需求越来越大与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专业人才越来越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这也是不少地方民事纠纷和上访案件越来越多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针对当前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的现状和面临的困境,对进一步发展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并对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出路进行探讨,为决策机构提供参考依据很有必要。
这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基层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在“大服务”思想的指导下,认真贯彻“巩固、提高、完善、发展”八方针,以“上等级、上水平、上质量、上效益”为目标,广泛开展各项法律服务,呈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主要表现在:
(一)服务机构不断巩固。国家行政机构改革后,基层法律服务所由国家事业单位变成了社会中介机构,广大农村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结束了与乡镇司法所“职能混杂”、“合署办公”的局面,现在基本上是“一乡(镇)一所”,而且各所都实行了“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不少地方还在经济开发区,大型集贸市场等人口集中、经济活跃的区域开设新所,使基层法律服务业的社会覆盖面日益扩大,已形成了遍布城乡的庞大的法律服务网络。
(二)服务队伍不断优化。多年来,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通过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学习相结合,政治学习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使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素质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不断增强,不少基层法律工作者通过司法考试取得了律师资格。另一方面,通过自然淘汰,现在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从业人员大多是从事法律服务工作xx年以上的业务骨干,而且,少地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都是从事法律服务工作20年左右的老专业人员,这些坚持下来的人员大多数工作能力比较强,办案经验比较丰富,甚至有些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业务能力于县城律师不相上下,仅仅只差一次司法考试而已。
(三)业务领域不断拓展。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需要提供法律帮助的行业和部门越来越多,很多改革措施需要法律去规范,许多经济行为需要法律去保障。所以现在基层法律服务业除了办理一些常规业务外,还将服务领域逐渐延伸到农村金融、房地产、劳务、教育、医疗卫生,以及化解集体债务、产业结构调整、林权制度改革等领域,现在可以说,哪里需要法律服务,哪里就有基层法律工作者出现;哪里有基层法律工作者提供服务,哪里的矛盾纠纷就少,哪里的上访案件就少,哪里的政府工作就开展得顺利。在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真正起到了“为一方服务,促一方繁荣,保一方平安”的作用。
(四)社会地位不断提高。基层法律服务业经过过去几年的教育整顿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服务意识、法制意识、政治意识、群众意识、大局意识大大增强,因而服务质量也大大提高,社会形象和社会声誉也大为好转,广大基层法律工作者通过积极为基层群众排忧,为基层政府和单位解难,赢得了基层群众和政府的依赖,有作为就有地位,所以其社会地位逐年提高。
(一)收费标准过低,制约了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发展。
现行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依据还是xx年前各省司法厅和省物价部门联合制定的收费标准,与xx年前相比,现在的物价水平大幅度上涨,办案成本大大增加,不少农村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办案收入除掉成本后所剩无几,即使是各所的业务骨干,有的辛辛苦苦奔波一年的纯收入也只跟农村的一个普通建筑工的收入差不多,所以,少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收入过低,不够养家糊口,更谈不上参加各种社会保险,他们不得不改行从事其它职业或者到收入高的城镇去执业,这也是近几年各地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大幅度减少的主要原因。
(二)“黑律师”过多,扰乱了农村法律服务市场.有现在在农村,一些稍微懂一点点法律的人认为从事法律服务有利可图,于是,他们就偷偷到市场上买本假的律师执业证后,就到处以律师的名义拉生意,到处拍胸替人打官司,到处骗吃骗喝骗钱.在法庭上,这些人完全不讲法律程序,完全不懂具体的法律规定,胡搅蛮缠,胡说八道.只要法官不支持他们的要求,他们就跟法官大吵大闹,甚至怂恿当事人到处上访告状,不仅浪费了当事人大量的费用,而且还严重扰乱了法院的诉讼秩序,严重影响了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社会形象.对农村这些”黑律师”,现在很多地方还没有人管,法院也不卡关,以至这些人有恃无恐,胆子越来越大,甚至到了与正规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抢”饭碗”的地步.
(三)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整体形象有待提高。目前我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队伍中,大专以上学历的只占50%左右。还有少数近几年进入这个行业的人员没有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没有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另外,机构改革后,基层法律服务所成了以行业管理为主的社会中介机构,成了民间性质的自律性服务机构,所以,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培训学习抓得也不多。由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少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工作中受利益驱动,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整体形象。
(四)农村基层政府的支持弱化,部分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生存环境恶化。
自xx年国务院《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革的意见》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革实施意见》下发后,大多数地方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政府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就很少过问了,在各级政法领导的讲话中也很难听到基层法律服务的内容了,基层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支持几乎没有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都有被遗弃的感觉。不少地方的基层政府只是有了不好解决的麻烦事时才想到基层法律服务所,才把属于社会自由职业者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成”司法干部”通知他们去”消灾”、”灭火”。不仅如此,《律师法》开始施行后,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业务严重受挫,有些法院的法官甚至拒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参加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这几项业务是司法部第19号令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主要业务),所以,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业务有较大幅度下降,业务收入也有较大幅度减少,部分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面临生存危机.
(五)缺乏规范性文件指导,部分管理方法滞后。现行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制度大多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很多内容已不再适用于新形势下的基层法律服务实际工作,而新的管理制度没有出台,所以大多数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不规范,部分基层法律服务所平时各自受案,各自收费,各自办案,办案档案各自管理。虽然有的所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制度,但因缺乏有力的约束机制,也没有很好的执行这些管理制度。另外,现在还有不少地方的基层政府领导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仍然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模式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所,仍然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成司法行政干部,仍然经常安排早已属于社会中介机构(私营性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无偿地履行行政职能,如安排他们代表政府处理和督办相关行政事务,参加执法机关组织的执法检查等等。
(一)农村的客观实际,决定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村需要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我国13亿人口就有9亿多人口在农村,而我国到目前为止只有20万律师,并且这20万律师都是在远离农村的城镇执业(目前还远远满足不了城市人对法律服务的需要).根据现在律师的收费标准,一个诉讼案件收费少则3000元以上,多则上万元或数万元,农民们又有多少人能花大量时间和大笔费用去城里请律师帮忙调解纠纷或打官司呢?肯定不多.所以,我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村需要的是收费低,服务及时,方便快捷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
(二)加强农村基层法制建设,实施农村依法治理国策离不开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党的xx大将依法治国确定为我国的治国方略后,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依法治县、依法治镇、依法治村等依法治理活动在全国展开,在声势浩大的依法治理活动中,9亿农民是活动的主力军,广阔的农村是活动的主战场,而负责对9亿农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是活跃在农村基层的十几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正是这十几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断地在担任基层单位法律顾问的过程中宣传法律,不断地在主持调解纠纷中宣传法律,不断地在解答法律咨询中宣传法律,不断地在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宣传法律,才使得广大的基层农民群众和干部的法律意识不断地增强,才形成了今天农村基层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和基层群众自觉守法、用法的良好法制氛围,因而加快了农村基层法制建设的进程。
(三)维护农村基层社会稳定,创建农村和谐社会离不开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我国农村幅员广阔,各种社会矛盾层出不穷,特别是土地承包纠纷、家庭纠纷、宅基地纠纷、债务纠纷、生产经营纠纷不断地发生,对于这些纠纷,大多数基层政府包括司法所,都是依靠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专职法律工作者通过调解或代理诉讼的途经妥善解决的.据调查,大多数农村基层法律所基本上化解了所在区域内的70%以上的矛盾纠纷,不少基层法律服务所还经常配合当地政府调解处理上访案件。总之,通过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调解和代理诉讼活动,不仅有效地平息了大量的基层纠纷,化解了大量的基层矛盾,避免了不少纠纷的恶化,而且还改善了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从而有效地促进了农村基层社会的稳定。
(四)深化农村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离不开基层法律服务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久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鼓励发展农村法律、财务等中介组织,为农民发展生产经营和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服务”这说明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重视,同时也说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少不了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介入。同时,实践业证明,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从土地承包到土地经营权流转,从税费改革到林权制度改革,从产业结构调整到化解村级集体债务,项项工作都与法律相联联,项项改革离不开法律的指导和规范。可以这样说,在农村,离开了法律约束的经济活动矛盾重重,成功的很少;离开了法律指导的改革问题多多,多半失败。
基层法律服务业在改革中诞生,在改革中发展,符合中国国情,是一个深受农村基层干部群众欢迎的行业,这个行业利国利民利社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基层法律服务业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必将继续存在和发展。所以各级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切实解决好基层法律服务业在发展中面临的一些困难和问题,确保其健康发展。
(一)加快基层法律服务业的立法进程,为基层法律服务提供法律保障。
目前,我们国家对基层法律服务业进行管理的政策依据是xx年前司法部发布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这两个文件只是部门规章,还不是国家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所以,司法部应借鉴《律师法》和《公证法》的起草和颁布过程中的经验,尽快通过立法的形式,将有些内容已过时的司法部59号令和60号令修改后上升为行政法规或法律,确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能依法执业。或者由司法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律师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进行修改,然后作出立法解释,将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诉讼代理业务上升到法律许可的范围,这也是当前基层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
(二)整顿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市场,规范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管理.
首先,要整顿农村法律服务业,净化农村法律服务市场。对于购买假律师执业证,并以“律师”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社会人员,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即定性为诈骗行为)和第51条规定(即定性为招摇撞骗行为),以及第52条规定(即定性为买卖公文行为),对当事人进行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据《刑法》第266条规定(即定性为诈骗罪)和第280条规定(即定性为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另外,对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还可以依据...........
。
随着我国高新区的快速成长,国内出现了许多发展较好的高新区值得借鉴,本文调研分析了广州高新区、西安高新区、无锡高新区、武汉高新区、成都高新区等5个典型的园区。
1.广州高新区——集聚效应带来的飞跃。
(1)园区概况。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于1991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实行“一区多园”的管理体制,由广州科学城、天河科技园、黄花岗科技园、民营科技园和南沙资讯园组成。6月经国务院重新审核,广州高新区面积被确定为37.34平方公里,其中广州科学城20.24平方公里、天河科技园12.4平方公里、黄花岗科技园1.5平方公里、民营科技园0.7平方公里、南沙资讯园2.5平方公里。此外,广州国际生物岛是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的广州生物产业基地的核心基地,面积1.82平方公里,由政府委托广州高新区管委会开发、建设与管理。广州高新区计划向国家科技部申请扩区,将生物岛纳入广州高新区规划范围之内。
经过二十年的建设和发展,广州高新区紧紧围绕“四位一体”的目标定位,即高新区“要成为促进技术进步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成为带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强大引擎,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的服务平台,成为抢占世界高新技术产业制高点的前沿阵地”的指导思想,抓住机遇,精心运作,积极发展,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广州高新区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日臻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势头良好,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经济保持了持续快速发展的态势,已成为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基地。
(2)主要措施。
——“一区多园”体制优化发展格局。
在发挥优势、因地制宜、合理规划的思路下,按照“一区多园”规划,广州高新区由广州科学城、天河科技园、黄花岗科技园、民营科技园和南沙资讯园组成,总面积达到37.34平方公里。五个园区各具特色,形成了功能互补、资源共享、协同发展的空间布局形态,最终与政府委托高新区管委会开发管理的广州国际生物岛,形成“五园一岛”的发展格局。
其中,广州科学城是综合性核心园区,以规模化、高端化的研发和服务体系为发展重点,已建设成集研发、孵化、产业、商务、居住生活等一体化的综合高科技社区,成为开展国际技术交流合作、抢占技术制高点的前沿阵地;天河科技园的目标是成为支撑珠三角地区软件和通信产业发展的创新平台;黄花岗科技园以信息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支撑高新区的创新发展,成为引领珠三角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龙头和文化创意产业新兴业态的源头;广州民营科技园,将建设成为区域民营科技企业的总部基地、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和抢占市场的前沿阵地;南沙资讯科技园已成为与港澳以及国际技术交流合作的重要桥梁与平台。
——集聚效应驱动形成六大产业集群。
随着园区集聚效应的不断增强,广州高新区吸引了大批科技企业纷纷进驻,呈现出各类创新型企业加速集聚、快速发展的势头。
不仅吸引到了微软、ibm、英特尔、索尼、松下、飞利浦、西门子等国际巨头,威创日新、京信通信、海格通信、粤晶高科等一批具备较强研发能力的本土民营科技企业蓬勃发展,四个国家级的生物产业研发中心及方欣科技、京华网络、华南资讯等一大批知名软件企业也应运而生。同时,诞生了迪森热能、粤首实业、广州华德等具有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的新能源行业领头企业,网易、神州数码、友邦资讯、漫友传媒、九州传媒等企业在快速成长,新材料、先进制造领域的企业也不断发展壮大。
各具特色的创新型企业集聚,为广州高新区增添了更多的活力,使区内的高新技术产品达到近项,逐渐形成电子信息、生物、新材料、先进制造、新能源及环保产业、知识密集型产业六大主导创新产业集群,先后荣获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国家火炬计划产业基地等称号,成为了引领整个珠三角高新产业发展的重要策源地。
——高端产业带来高速发展。
企业和产业的高水平集聚,带来的是广州高新区的快速发展。,广州高新区实现营业总收入达1985.24亿元,比上年增长21.9%,实现工业总产值1421.06亿元,比上年增长17.1%.以每平方公里60多亿元的产出,创造了珠三角高新区发展的奇迹。
通过搭建平台、整合资源,广州高新区还形成了以总部经济、信息服务、检测认证、科技研发、金融创新、现代物流、创意产业等八大类服务业项目为核心的现代服务业体系,建立起一条从研发到中试再到产业化的完整创新链,加快了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和区域的自主创新步伐。
此外,广州高新区还将以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先导区、宜居城市示范区、统筹城乡发展试验区“三区”为目标,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优化创新资源配置,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持续发展,成为国内一流、国际领先的自主创新示范区。
值得关注的是,按照规划,在前,广州高新区将力争集聚和培育5家以上产值100亿元级高科技企业、50家10亿元级高科技企业、5000家创新型中小企业,还计划对科技园完成投入200亿元以上,用于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科技项目配套资金、创业人才发展基金等。同时,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科技创新,加强对创新型企业的金融服务支持,力争带动全社会科技投入1000亿元。
(3)经验。
——高技术产业集聚的重点在于培育创新性的网络体系;。
——产业集聚更有利于小企业,使其从产业集聚的外部经济效应上获利。
2.西安高新区——资金问题不再是瓶颈。
(1)园区概况。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1991年3月经国务院首批批准设立的国家级高新区,在推动技术创新、发展拥有民族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方面形成了自己的优势和特色。
经过的发展,西安高新区产业规模日益壮大,产业链条不断完善,产业集群初具规模。以集成电路、通讯、软件服务外包、半导体、光伏、电子元器件为核心的电子信息产业优势突出,发展强劲,已形成了一批具有高成长性、高竞争力的产业集群。以现代制药为雄厚基础的中药提取和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迅猛。以研发设计、信息服务、互联网、金融服务、创意产业等为重点的创新型服务业日益活跃。随着西安高新区“515”龙头企业扶持计划(即着力扶持5个年营业收入过100亿元,10个过50亿元,50个过10亿元的龙头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培育计划的实施,西安高新区将对区域经济的发展发挥更大的龙头、支撑和辐射带动作用。
(2)主要措施。
——招商引资内外兼修。
内部市场化战略,强调的是培育型创新,即通过科技资源与市场的有效对接,让科技资源和科技人员从深宅大院里走出来,面向市场配置资源,创办企业,并利用市场化手段取得融资和发展。
外部资本化战略,强调的是结合型创新,即以放眼世界的目光和视野,面向全球配置资源,大规模地走出去,向世界推荐和营销城市、资源和项目,从而引进全球的资本和人才,使自身优势资源与外部资源实现完美结合。
西安高新区根据国内外产业转移与调整的现实,灵活地进行了招商体制的改革,分设了针对性强的多个招商部门,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招商政策,特别是他们实施的“大招商、招大商、引名企”和“围绕产业集群招商”战略,成效显著,引人瞩目。
——完善的投融资体系。
政策促进:制定实施《鼓励和吸引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政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补贴暂行办法》、《鼓励扶持企业对外兼并重组和上市融资的暂行办法》等政策,优化政策执行流程,增强政策激励效应。
引进聚集:把引进投融资机构作为管委会重要的招商工作指标,列入年度计划给予考核;建立政府投融资引导母基金,参股创业投资和信用担保机构;对投融资机构聚集区制定相关发展规划及政策举措。
创新推动:鼓励国内外企业和个人建立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开展产权、股权质押担保贷款等业务;精简行政管理对投融资服务机构的审批内容和流程;重点建设企业商业信用体系;加大管委会对企业上市、上柜的支持和服务力度。
建立了西安高新区投融资服务网站。
交易平台:通过引进外部专业机构组建、激活原有失效交易平台的活力、政策鼓励和财政补贴等措施,建设市场化、社会化投融资服务组织和信息网络,形成投资平台、贷款平台、担保平台、保险平台、技术和产权交易平台等多种类型的投融资服务平台。
示范引导:整合优化高新区科技创业孵化资源、创业投资资源和创新担保资源;设立创投和担保基金,实行参股经营、市场化运作模式,服务不同阶段科技企业的投融资需求,提升本地投资和投资管理水平。
信用环境:设置管委会主导的“高新区企业诚信联盟”,出台优惠政策吸引讲诚信企业进入,建立起高新区企业信用等级制度;建立“高新区投融资服务网站”平台及高新区企业征信系统,维护园区信用环境。
组织保障:组建西安高新区投融资发展领导小组,并下设顾问组和高新区投融资发展工作办公室。
表1西安高新区组织架构及其职责。
组织。
组成。
职责。
西安高新区投融资发展领导小组。
除管委会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外,吸收高新区投融资管理和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士参与。
。
顾问组。
高新区内各类投融资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
发展领导小组就专项决策意见向顾问组咨询,或以政府采购的方式委托顾问组向其提供专项研究报告。
。
高新区投融资发展工作办公室。
——。
承担领导小组、顾问组的文秘、沟通、协调、会议组织工作;依照领导小组的决议和要求承担投融资服务企业网络组织和“高新区企业诚信联盟”的组建和指导工作;承担“高新区投融资服务网站”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
。
(3)经验。
——注重内涵式和外延式发展的互动,注重精细化的服务和管理;。
——根据外部环境和自身需求的变化,不断调整完善相关体制机制;。
——构建完善的投融资服务体系破解“融资瓶颈”的有效途径。
3.无锡高新区——生命力源于自主创新。
(1)园区概况。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于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1995年无锡高新区和无锡新加坡工业园在快速发展的基础上设立无锡新区。无锡新区下辖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出口加工区、无锡新加坡工业园等多个专业科技园区和四个镇、三个街道,辖区面积200平方公里,人口25万,成为无锡市最重要的经济增长极、改革开放的重要窗口和参与国际竞争的产业高地。
(2)主要措施。
——高标准建设科技创新创业载体。
组织实施“创新孵化”和“创新产业化”的“双创工程”,大力推进由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及科技企业产业化基地组成的孵化、毕业、产业化的科技企业三级培育体系,形成由科技创业园、软件园等孵化载体构成的“创新孵化金三角”和由创新产业园等组成的“创新产业化金三角”。
——高水平引进培育创新主体。
无锡高新区通过制定政策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引导企业积极开展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初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孵化器为载体、官产学研商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以深化拓展“7+1”(即以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7所高等院校和中国科学院为主)政产学研联盟为重点,积极吸引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园区建立产学研合作基地,设立各种形式的研发机构、分校和科技园;引进国内外知名研发机构和检测中心,累计达到150家;大力推动本土企业技术创新,依靠产学研结合,累计推动产学研合作项目300多个。
——高层次定位高新技术产业导向。
围绕主导产业、新兴产业,实施重点创新突破,促进科技与经济互动并进,重点推进“太湖硅谷”、“太湖液晶谷”、汽车零部件基地等建设,同时加快发展软件、光电、新能源三大新兴产业。
——高起点优化科技创新创业环境。
制定实施《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科技创新优惠政策》等一系列支持鼓励自主创新的'政策文件;设立中小型企业科技创新基金;成立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引进了华东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初步建立起科技中介服务网络;围绕服务产业集群建立各类中介平台和中介网络。
——高品位构建科技创新人才高地。
无锡高新区倡议并由无锡市政府建立了吸引更多海外高层次领军人才归国创业的530计划(即在5年内引进30名海归领军型创业人才),出台了一系列吸引高层次人才来高新区创业的配套政策;建立科技和人才发展基金,用于高级人才的补助、突出贡献人才奖励等。
(3)经验。
——自主创新是园区持续发展的关键;。
——人才是高新区竞争第一要素;。
——把引进外资的着眼点放在引进高新技术上;。
——引进技术必须和自主创新紧密结合。
4.武汉高新区——企业创业创新的摇篮。
(1)园区概况。
武汉东湖新技术创业中心成立于1987年6月,是我国第一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是中国孵化器事业的发源地。1988年,东湖创业中心应邀参与了国家火炬计划中《企业孵化器在中国发展战略纲要》的起草。从此,中国企业孵化器在火炬旗帜的引领下持续发展壮大,今天为世界所瞩目。武汉东湖新技术创业中心创造的运营模式至今为全国大多数企业孵化器所运用。
东湖创业中心一直秉承“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创业孵化服务,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的宗旨,致力于寻求符合中国国情的企业孵化器发展之路。十几年来,在科技部的指导下,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凭借其雄健的创业政策、优质的创业环境、完善的孵化服务和高效的管理团队,培育了众多科技企业和科技企业家,使一大批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累计孵化企业600多家,毕业企业400余家,东湖高新、烽火通讯、华工科技、长江通讯、武汉凡谷、精伦电子、凯迪电力、人福科技、st道博等26家上市公司。其中凯迪电力纳税额,在东湖开发区排名第一;累计孵化科技项目640余项,累计提供就业机会50000余人次,为区域经济的发展做出了杰出贡献。
(2)主要措施。
——新药开发的cro服务模式。
cro(contractresearchorganization)即合同研究机构,就是接受企业委托进行新药研究服务的机构,提供药物开发和注册时必需的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数据资料分析、法规咨询等专业服务。
健脑宁胶囊是武汉健民中药工程研究中心花30万元从一家医院购买的治疗血管性痴呆中药成果,在技术上具有一定的领先性,但必须经过严格的临床试验,而研究中心缺乏足够的资金。创新生物医药孵化器有限公司决定对健脑宁胶囊提供cro服务。双方约定孵化器公司投资70万元,占股30%,用于临床研究。试验很快顺利完成,研究中心7个月就拿到了临床试验批件。新药从小试到临床,增值250万到300万元,达到了研究中心和孵化器双赢的结果。
cro服务模式仅仅是武汉创新生物医药孵化器有限公司提供的专业服务之一,整合社会资源、搭建专业技术平台也是该公司为在孵企业提供服务的重要方式。武汉地区生物医药科研机构众多,科技人员密集,过去在计划体制下资源配置不合理,很多实验室、试验设备处于闲置状态,一些智力资源也“英雄无用武之地”。另一方面,大量的创业企业没有能力装备自己完整的实验设施。作为武汉地区惟一一家生物医药专业孵化器,武汉创新生物医药孵化器有限公司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他们做起了公共研发机构与创业企业之间的“红娘”。孵化器公司首先与部分生物医药科研机构、企业签订协议,建立专家库、公共实验室、新产品中试基地等一系列专业技术平台,然后再利用这个平台为在孵企业服务,并收取费用。成立了以同济医科大学曾繁典教授、中国旅美科技协会生物医学秘书长周辉博士为主要成员的国内外专家组,建立了武汉大学药物产业化基地,与湖北中医学院合作建立了植物药研发实验技术平台。
——sbi产权孵化模式。
sbi(sharedbusinessincubator)是企业孵化的一种运作模式,即产权式孵化器,通过对孵化器投资结构的重新设计来实现孵化器的商业化运作。sbi的建立,能够使孵化器的发展通过社会资本的广泛参与,完善孵化器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孵化器的孵化能力,提高孵化器的管理水平,使广大社会投资者充分享受到创新企业与孵化器的成长性。
sbi创业街是武汉东湖新技术创业中心首创的产权式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一种全新的“科技房地产”概念。孵化器的投资主体和投资方式都趋向多元化,投资主体主要有大机构投资者、中小企业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投资方式可以分为托管投资型、自用投资型、回购投资型和信托投资型等。sbi产权式孵化器的出现将房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经营权)有效分离,投资者在享有房产稳定增值的同时,将房产委托给专业的孵化管理公司经营,获得稳定、可量化的托管经营收益。可以说,sbi是一个在空间上放大、资源上有效整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创业人社区同义,是企业孵化器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3)经验。
——能为企业创造价值才是成功的孵化器;。
——企业孵化器的产业化模式对社会投资人具有巨大的吸引力;。
——要将创业企业与配套服务进行有机结合。
5.成都高新区——为产业而生的新城区。
(1)园区概况。
成都高新区筹建于1988年,1991年被国务院批准为首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批准为中国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科技工业园区。在国家科技部举行的历次综合评比中,均被评为全国先进高新区。,成为全国首批“创建世界一流园区”试点单位。
成都高新区规划面积约87平方公里,由南部园区和西部园区两部分组成,已形成以微电子和软件为主导的电子信息产业、以中医药现代化为重点的生物医药产业、以先进制造技术为特征的精密机械制造产业等三大产业集群。南部园区位于成都市南,规划面积52平方公里,是正在建设中的“天府新城”,重点发展科技创新、软件研发、总部经济和现代服务业,努力建设成为国际化的科技商务新城。西部园区位于成灌高速路两侧,规划面积约35平方公里,重点建设成为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和精密机械制造产业为主体,功能配套完善的综合产业园区。两个园区分别建有一个国家出口加工区。
(2)主要措施。
——区域功能城市化步伐加快。
按照城市化要求进行高起点规划:在空间拓展的基础上,对全区域进行整体规划,实现了合理布局。在规划过程中,从母城整体发展战略出发,并遵循工业化带动城市化的规律和要求,不再单纯的建设一个工业园区,而是规划了工业组团、居住组团、政务商务组团等功能区域,也就是建设与母城相呼应的新城,成为母城未来的中心区或者副城区。
高标准建设园区基础设施:始终致力于建设自然、人居、政策、服务及基础设施全方位与国际接轨的创业和生活环境,不断优化投资软硬环境,已成为中国西部投资、创业、工作和生活环境最好的区域之一。
注重商务以及生活配套环境的优化:由于牢固树立了城区化的环境建设理念,成都高新区的商务和生活配套与基础设施配套同步建设,极大地优化了综合投资环境。
——科技发展抓住自主创新不放松。
建立了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创业园,创建了西部首家生物医药孵化器、教育科技园孵化器、国家信息安全产业化基地孵化器、国家“863”软件专业孵化器等大规模、高标准的孵化器,形成了我国最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群体。
注重构建资金、管理、中介服务等方面服务体系,支撑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成都高新区依托高新区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这一平台,建设“八个子平台”——包括政策子平台、资金子平台、中介子平台、专家子平台、培训子平台、信息子平台、个性化服务子平台、文化子平台,丰富了创业孵化服务的内涵,形成了强大的服务功能。
——产业发展注重二三产协调。
成都高新区在空间位置上与市区相毗邻,在规划发展定位上明确了作为母城的新城区来建设,在功能布局上对商务、生活配套等给予了充分的考虑,这就为区域第三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极大的机遇,这一点在新拓展的天府新城上体现得最为充分。依托新城区的建设,成都高新区高度重视第三产业的发展,将第三产业作为区域配套的重要内涵,大力发展房地产业、商务服务业、生活服务业,同时与经济功能区制造业的发展相配套商品批发零售业、物流业等。
(3)经验。
——要注重产业发展与城市功能的同步完善、共生共荣;。
——金融中心建设对新城起着绝对关键的推动力作用。
为了健全法律援助网络体系,畅通法律援助渠道,方便基层困难群众寻求法律帮助,我市各县区均在乡镇一级,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以开展非诉讼业务法律援助服务为主,接受基层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使农村地区“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化解农村的各类矛盾,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积极的意义。
xx市已建立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118个,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站20xx年全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共200宗,其中民事法律援助诉讼案件18宗,非诉讼调解案件182宗。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是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业务上接受县级法律援助处的指导和监督。
(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1、接待来访群众,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和提供法律意见。
2、接受群众法律援助申请,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xx省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初步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的身份状况;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是否真实;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于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并且材料齐全的及时报送县级法律援助处审批。
5、协助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本辖区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查;
6、协助上级法律援助机构监督管理本辖区法律援助工作;
7、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8、负责组织管理本辖区村(居)委会(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员工作;
9、负责收集并上报本辖区法律援助信息资料;
10、负责本辖区法律援助统计工作;
11、负责协助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案卷归档管理。
(二)工作站对法律援助事项的审批权限。
经县级法律援助处的授权,工作站对非诉讼调解案及简单的民事案件有审批权:
1、各法援工作站必须统一使用由县级法援处下发的民事案件受理、审批相关表格、公函。
2、法援工作站应严格审查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及案件基本情况。
3、法援工作站自行受理初审案件后必须报县级法援处审批,领取案号。
(二)在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务工的农民工比重继续下降。
在长三角地区务工的农民工为5828万人,比上年增加18万人,增长0.3%,在珠三角地区务工的农民工为5072万人,比上年增加7.4万人,增长0.1%,在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务工的农民工增加数量和增幅均明显低于上年水平。在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务工的农民工分别占全国农民工的23.1%和20.1%,分别比上年下降0.9和0.8个百分点。随着中西部地区的快速发展,东中西部地区农民工工资水平趋同,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对农民工的就业吸引力在逐步下降。
(三)跨省外出的农民工数量减少,农民工以跨省外出为主的格局改变。
在外出农民工中,在省内务工的农民工8390万人,比上年增加772万人,增长10.1%,占外出农民工总量的52.9%;在省外务工的农民工7473万人,比上年减少244万人,下降3.2%,占外出农民工总量的47.1%。在省内务工的比重比上年上升3.2个百分点。,去省外务工人数减少,改变了多年来跨省外出农民工比重大于省内务工比重的格局。
从外出农民工就业的地点看,在直辖市务工的占10.3%,在省会城市务工的占20.5%,在地级市务工的占33.9%,在地级以上大中城市务工的农民工比上年提高1.7个百分点。
三、农民工性别、年龄和受教育状况。
(一)农民工以男性为主,年长农民工比重逐年增加。
分性别看,男性农民工占65.9%,女性占34.1%;分年龄段看,农民工以青壮年为主,16-20岁占6.3%,21-30岁占32.7%,31-40岁占22.7%,41-50岁占24.0%,50岁以上的农民工占14.3%。调查资料显示,40岁以上农民工所占比重逐年上升,由的30.0%上升到年的38.3%,三年中农民工平均年龄也由34岁上升到36岁。尽管每年农村新增劳动力主要会加入到农民工的行列中,但农民工年龄结构的变化,也说明农民工的“无限供给”状况在改变。
(二)年龄和家庭对农民工的空间流动有很大的影响。
农民工中已婚者占73.4%,其中,本地农民工已婚者占90.2%,远高于外出农民工已婚者58.2%的比例,这主要是由于本地农民工平均年龄高出外出农民工12岁,本地农民工中40岁以上的占60.4%,而外出农民工40岁以上仅占18.2%。这反映了已婚、年纪较大的农民工更倾向于就近就地转移,大龄农民工不仅外出缺少竞争力,而且需要照顾家庭,这使得他们的外出积极性减弱。
(三)农民工以初中文化程度为主,青年农民工和外出农民工文化程度相对较高。
在农民工中,文盲占1.5%,小学文化程度占14.4%,初中文化程度占61.1%,高中文化程度占13.2%,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9.8%。外出农民工和年轻农民工中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分别占88.4%和93.8%。外出农民工的受教育水平明显高于本地农民工,青年农民工的受教育水平最高,也是最具潜力的农民工群体。
在农民工中,接受过农业技术培训的占10.5%,接受过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占26.2%,既没有参加农业技术培训也没有参加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占68.8%。青年农民工接受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比例要高于年长的农民工;与此相反,年长的农民工接受农业技术培训的比例要高于青年农民工,年龄层次越低,接受农业技术培训的比例也越低,这说明青年农民工正逐渐丧失从事农业生产的技能。
四、农民工就业情况。
(一)农民工从业仍以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为主,从事建筑业的比重明显提高。
在农民工中,从事制造业的比重最大,占36.0%,其次是建筑业占17.7%,服务业占12.2%,批发零售业占10.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占6.6%,住宿餐饮业占5.3%。从近几年调查数据看,变化较明显的是建筑业,农民工从事建筑业的比重在逐年递增,从20的13.8%上升到17.7%,从事制造业的比重则趋于下降。
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自然的关注着法制的发展和建设,“农民工”是当今比较热门的话题,同时是值得关注和关心的群体。10月24日温总理亲自为农民工讨薪的行动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清欠”大潮。
诚然,工资对于农民工来说是全部的生活寄托,一旦没有保障,发生拖欠,极易引发社会矛盾,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影响当今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同时,被寄回家乡的工资,具有外溢效应,是农村最重要的资本积累,一旦被割断,将不利于农民的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着眼于此,本文将调研目标定为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他们没有受过良好的教育、没有优越的生活条件、没有足够的力量保护自己为自己伸张正义,这样一个群体在遭受到不公平待遇时他们是如何面对的?他们采取了什么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社会上是否有这种机构援助他们?通过对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处理农民工欠薪个案的分析基础上,并采取随机问卷调查的方式,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度思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案件介绍。
4月22日至9月末,肖某承揽了沈阳太美幕墙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四处工地的网架工程。随后,肖某雇用康文泉等23名农民工,并约定了劳务报酬标准。这些农民工在工地如约付出劳动后,却分文未得。农民工们多次找到沈阳太美幕墙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和肖某索要应得的工钱,但对方却拒绝支付,致使23名农民工生活无着,甚至露宿街头。
10月25日,沈阳市总工会的农民工维权车在街上宣传时,遇到了走投无路的康文泉等人。总工会经协调未果,就将23人介绍到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的3名律师及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孙辉、刘越岭、李静、张连华四名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共同代理此案。
(二)案件结果。
苦干了5个多月,23名农民工的工钱却迟迟得不到兑现。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这些农民兄弟终于讨回了自己应有的权益。12月12日下午,皇姑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肖某给付康文泉等23名农民工工资计4万余元,被告沈阳太美幕墙网架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至此,拖欠半年的工程款终于有了着落,23名农民工可以回家安安稳稳地过新年了。
农民工是一个知识含量较低的群体,他们了解社会动向的方式很单一,他们没有机会看电视。看报刊杂志,对于他们来说也只是在闲暇时间,互联网就更不用提了,对于他们来说是天方夜谭。根据调查显示,他们了解法律援助的方式最多的是报刊杂志,最少的是互联网,其余三项所占比重适中,这就不得不让我们沉思,运用什么手段才能让这个弱势群体了解到这种捍卫自己权利的方法,据调查可见应该在报刊杂志上大肆宣传,同时增加法律援助中心的宣传活动,真正做到“服务于群众”。
在调查的人中我们统计到有69.4%的人听说过法律援助,但是在农民工群体中对法律援助这一概念的理解还存在着较大的偏差,在100位调查对象中,仅有6位(5.4%)正确回答了法律援助所包含的内容。
通过对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处理农民工欠薪个案的分析,结合社会问卷调查的结果,本文认为,要想真正解决好“农民工欠薪”问题,需要全社会各个部门的通力合作。为此,本文从七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普法教育宣传,突出强调重点。
由于调查中我们发现,当今在维护农民工权益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并非是农民工缺乏维权意识,而是维权能力相对较低。因此相关部门有重点地加大关于维权能力的教育,如保存能够证明与雇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欠条、结算单等有效证据,同时要求在书面证据上记载“劳动量”、“应付工资”等必要内容。其次,要向农民工宣传党中央和各级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向农民工解释各级司法机关的审判程序和诉讼风险。使得农民工既能打得起官司,又能打得赢官司。
(二)要坚持以人为本,灵活处理农民工突出的困难。
对于因长期工资被拖欠或突发事故使生活陷入困境的外地民工,采取先行办理制度,打破地域和管辖限制,以首问负责形式让援助工作人员直接介入实施法律援助,帮扶和解救民工出危难后,再补办相应的法律援助手续。降低法律援助的门槛。
(三)修改并完善现行法律制度,制定专门的有关法律援助方面的法律法规,解决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障碍。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返乡农民工越来越多,切实开展“应对金融风险,推进科学跨越”专项法律服务活动,大力推进“法律援助暖民心工程”尤为重要。切实抓好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对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平安株洲”、“和谐株洲”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律援助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是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基本上覆盖了整个社会弱势群体,实行法律援助,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改进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满足农村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的需求,推动了农村维权工作的深入开展。
极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情况
为切实加强我市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让更多的弱势群体享受法律援助,市、县(市、区)两级法援中心在、市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司法局的领导下,采取了切实措施,全面加强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服务保障。近年来,我市经济迅猛发展,但同时也存在严重的城乡差距,贫富差距拉大,经济困难户增多,法律援助事项较多,需法律援助的对象增加,每年筹措的经费不足需求总额的四分之一。法律援助经费短缺是开展援助工作的瓶颈,制约着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近年来,随着劳务输出工作力度的加大,全市在外务工农民总量逐年加大,劳务输出的主要在江、浙、京、津、粤地区,大多数为青壮年,文化程度偏低,主要从事建筑、服装加工等工作。劳务输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外出人员多,从事职业杂,分布地域广。二是以年轻人为主,男性多于女性。近年来,妇女劳动力在劳务输出中所占的比例逐年提高。三是有文化、懂技术的年轻劳动力越来越成为劳务输出中的骨干力量。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在农民工维权方面力不从心,还不能做到应援尽援。从近几年办理农民工维权案件情况来看,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劳动报酬得不到保障,工资被拖欠、克扣现象较为普遍;二是劳动休息权得不到保障;三是劳动安全防护措施差、缺乏安全教育,导致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且得不到应有的救治;四是劳动保险不到位,非法剥夺农民工依法享有的各项劳动保险权益;五是缺乏合法、完备的用工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农民工的权益无法保障。
二、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1、农民自身因素
由于农村人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低下,一旦人身、财产等权益受到侵害时,习惯于传统的行政协调,而不愿意诉诸于法律解决问题,他们往往怕“官官相卫”,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怕“打赢了官司输掉了钱”,得不偿失;怕复杂而漫长的诉讼程序,耗时费力。也有些农民则根本不知道可以通过法律援助途径维权自己的合法权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农民工依法维权成本高、难度大。
一是仲裁、诉讼环节多,农民工维权成本高。二是劳动法规定了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及一裁二审的法律程序,大量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强制执行才能完成,导致农民工维权之路过于漫长。工伤维权则程序更为复杂。三是农民工维权案件调查取证难。多数农民工不知道签定劳动合同、不懂得如何签定劳动合同,或在用人单位拒不签定合同的情况下接受用工条件,使各方面权利得不到保障,造成农民工案件普遍存在着无劳动合同、无养老保险和无福利待遇的“三无”现象。四是农民工维权案件执行难。
3、法律援助经费不足,将制约着农村援助工作的开展。
证和其他诉讼活动中缺乏必要的经费保障,不仅严重挫伤了援助工作者的积极性,同时也将造成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不高,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权益保障。
4、法律援助工作者人员少,难以使符合受援条件的困难农民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三、对策及建议
做好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需要从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多管齐下。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结合我们的工作经验,对下一步加强农民工维权工作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完善体制、加强沟通协调,质量监控、确保实效。
农民工维权涉及到部门很多,应当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建立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有关机构和人员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过程中,需要调取相关证据,劳动、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管理等部门要给予支持和配合,更好地解决农民工维权中取证难的问题。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在开展为农民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过程中,要主动与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以及公、检、法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做到信息互通、工作互动,更好地实现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行政执法的衔接。
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方案》。同时,法律援助中心还要严格实施质量监控,建立《援助案件质量监控制度》和《三回访制度》,将为民办实事的对象拓展到了所有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使法律援助真正惠及广大农民工。
(二)援助及时,开通“绿色通道”,简化程序、降低标准。
对情况特殊、无法提供身份证明或经济困难的农民工,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的,或者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可能引发严重事件的,或者遇到即将超过仲裁时效或者诉讼时效的,先予受理。积极探索以非诉讼方式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模式,为农民工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要借鉴人民调解的工作流程,逐步形成一套处理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的调解机制,对婚姻家庭、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赔偿等援助案件首先以非诉调解的方式加以解决,解决不成的再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既减轻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又促进矛盾的化解。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规定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审批时间限制在3个工作日内。规定农民工申请的一般案件当天审批、当天指派。对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农民工维权案件,先行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事后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对因公致残的农民工案件优先接待、优先审查、优先办理。
难条件。在考察农民工的月平均收入仅略高于本地每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对农民工的各类法律援助申请一律免于审查经济困难条件。
(三)统一部署、加大宣传力度,破解难题,依法维权。
一是统一部署法律援助宣传活动,加大-法律援助宣传的广度。根据省厅关于扩大-法律援助宣传的要求,结合“3·15”、“12·4”等维权日、法律宣传日等活动开展大型法律援助宣传,在主要街道、社区悬挂过街横幅,村镇粉刷标语;制作法律援助公示栏。二是传统手段与立体宣传相结合,加大-法律援助宣传的深度。加强农村法律援助站点建设,健全法援网络。通过在农村发放法律援助宣传资料、送法下乡、法律咨询等传统的宣传形式和利用报纸、杂志、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宣传,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深度,努力破解困难群体“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切实利用好与市电视台联合开办的《法律援助在行动》栏目,现场解答法律咨询,以案说法。
如何做好新形势下农村和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调研报告#e#随着农村改革发展的深入推进,特别是今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影响的逐步加深,我区农村和农民工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如何做好新形势下农村和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成为法律援助面临的新课题。
一、当前我区农村和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我区农村和农民工群体的基本情况
我区系经济相对落后的农业省区,农村人口比例较大,约340万,占人口总数的55.02%,农村贫困人数近26万人。目前,全区区内农民工近50万人,其中来自我区农村的有35.4万人,来自陕西、甘肃、内蒙古等周边地区及河南、四川、湖南、江苏等的有14.6万人。主要分布在建筑、餐饮服务、采矿等行业。每年向区外输出的农民工在40-65人万左右,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新疆以及广东、福建、江苏、浙江等沿海地区。受金融危机影响,今年外出农民工返乡率在10%-15%之间。以固原市为例,今年初全市外出务工人员返乡34354人,占全市输出总人数的12.67%。受金融危机影响返乡的6767人,占返乡总人数的19.7%,主要分布在电子、制鞋、纺织、食品加工、玩具加工等行业;受季节性用工返乡27587人,占返乡总人数80.70%。从受援人的情况来看,我区农村受援人主要是老年人、妇女和儿童。受援农民工大多数为青壮年,文化程度偏低,主要从事建筑、加工、餐饮服务等工作。从事职业杂,分布地域广,男性多于女性。
(二)涉及农村及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案件主要类型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取消农业税、耕地补偿等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实行,使越来越多的农民更注重自己的土地。尤其是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区在沿海发达地区务工的农民工因企业倒闭大量返乡,纷纷要求租种土地,由此引发的纠纷成为农村新型案件,并呈快速上升趋势。以青铜峡市为例,2015年前该市每乡镇年受理此类案件在10件左右,2015年迅速上升到20件左右,增幅达到1倍,且这类土地纠纷争议较大,难以协调解决。
2、劳动争议纠纷。2015年,我区办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967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20%。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纠纷多由以下原因造成:一是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劳动权利义务不明确;二是用人单位长时间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三是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缺乏安全教育,安全防护措施差,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得不到有效的救治;四是用人单位不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致使农民工在养老、失业、生育、工伤、医疗等方面待遇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3、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这类纠纷主要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雇佣人身损害赔偿两种,其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较多,占此类纠纷的70%左右。
4、家庭婚姻纠纷。2015年,全区办理赡养、抚养案件434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8%,其中90%集中在农村。另外,农村中仍有一部分青年尤其是回族青年只是按民间习俗或宗教礼仪举行婚礼,不办理婚姻登记,发生矛盾后,彩礼返还、婚姻关系、分家析产等纠纷时常发生,妇女儿童往往成为弱势群体。
5、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近年来,农村家庭中父母外出打工增多,许多农村未成年人缺乏父母管教,无心学习,拉帮结派、打架斗殴甚至盗窃、抢劫。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有所增加,不容忽视。
二、我区开展农村和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作法
(一)建立了纵横交错,遍布区内外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在全区所有乡镇及村委会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点)。依托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区、市两级农民工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在所有劳务市场设立了农民工法律援助窗口,在各县、市(区)相继成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与上海、北京、山东、陕西等12个省区(市)建立了省际间农民工法律援助协作联系,为外出打工的我区农民工就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触角实现了全面覆盖。
(二)创新了法律援助服务方式。组建了全国首家“宁夏法律援助志愿律师服务团”,组织全区630余名志愿律师深入乡村、工地等,无偿为农村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对农民工实施“一送四抓”工程,即:外出前抓法律培训、外出时送法律“指南”、进城时抓服务保障、务工中抓法律服务、回乡后抓法律咨询,把法律武器交给农民工。同时,与劳动、工会、信访、法院等部门联手开展农民工维权工作,建立了“农民工讨薪快车道”,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扩大了法律援助覆盖范围。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对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及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再审查经济条件,实行“零门槛”服务。今年,根据宁夏实际,制定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办案程序规则》,将农民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征地、拆迁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因企业改制、重组或兼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因劳务关系、雇佣关系请求劳动报酬和损害赔偿的等事项纳入到援助范围内,做到了应援尽援。
(四)畅通了法律援助服务通道。在全区推行“农民工绿卡”制度,对持卡人简化案件审批程序快速办理,实行“三优一上”服务,即:对因公致残的农民工优先接待、优先审查、优先办理,对行动不便的农民工提供上门服务。针对涉及农民及农民工的案件普遍缺少证据,不愿诉讼的心理,推行法律援助案件调解程序前置的做法,依托街(镇)司法所和社区人民调解组织以调解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2015年至2015年,全区各级法律援助机构通过非诉讼方式成功办理了2000余起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帮助农民工索回工资及赔偿款额达650余万元,为3000余名农民工维护了合法权益。2015年第一季度,全区涉农已结案件中有52件通过法律援助人员参与人民调解方式解决,占已结非诉案件的75.39%,这种成本低、效率高、效果好的援助形式得到农村困难群众的欢迎,受援人满意率达到100%。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农民和农民工怕“打官司”。由于农民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又低,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采取极端方式或依赖于行政协调,而不愿意诉诸于法律程序解决问题。他们一怕“官官相护”,二怕“打赢了官司输掉了钱”,得不偿失,三怕时间耗不起。也有些农民则根本不知道可以通过法律援助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石嘴山市的调查数据来看,有70%农民及农民工都不愿意诉讼解决,其中怕伤和气的占25%,认为打官司很没面子的占15%,而有60%的人是由于家里穷不愿意再额外拿出一笔钱去打官司。
证困难;三是案件执行难。农村土地、婚姻家庭纠纷,由于其标的的特殊性,使受援人往往赢了官司却没办法执行。农民工劳动纠纷案件因程序多、时间长,一些案件到终结时,有的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老板已逃之夭夭,导致案件执行困难或无法执行。
(三)法律援助人员不足,供需矛盾突出。近年来,我区农村和农民工请求法律援助的越来越多,每年增长近20%。2015年,我区将土地纠纷等涉农案件扩大到法律援助事项后,涉农法律援助案件呈大幅增长趋势。据测算,一个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要完成日常咨询接待及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指导、经费使用与管理、统计及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至少需要5名工作人员,但全区26家法律援助机构只核定编制62个,有专职律师35名,其中9家机构没有律师,难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基本无专职工作人员,由司法所长兼任,一些社团援助工作站也因无专门人员导致有名无实,作用得不到发挥。
(四)贫困地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不足,影响服务质量。农村和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相对于其他案件来说,所需费用更多。据测算,我区法律援助平均办案成本为:刑事案件800元、民事案件1000元、行政案件800元。随着社会发展和物价的上涨,办案成本还将不断提高。但受经济发展水平限制,我区贫困地区地方政府法律援助经费投入不足。全区26家法律援助机构,现列入财政预算的机构仅有15家,且预算资金保障较低,多为20000至30000元,多数地方办案补贴只能依赖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拨付的经费,很难满足工作需要。2015年以前,我区办案补贴标准执行的还是2003年提出的每件200至400元标准,实际发放水平仅是应发额的三分之一左右。2015年,我区全面提高了补贴标准,但与现在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办案成本相比是远远不够的,无法有效调动社会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也造成法律援助专门人才的流失。同时,各地基本没有宣传和培训经费,无法开展长期的培训和宣传工作,群众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率不高。另外,《司-法-部财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意见》要求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专项资金,但我区目前还没有农民工工作的专项资金,经费不足造成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不高,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权益保障。
(五)机构规范化建设水平较低,服务功能落后。我区各法律援助机构90%与司法局合署办公,办公设施普遍陈旧,办公用房拥挤,没有必备的接待咨询工作场所。有些法援机构没有电话、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基本的办公设施,更没有办案交通工具,缺少必要的法律法规资料;有些法律援助中心所处的楼层较高,无法建设无障碍设施,不利于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的群众前来咨询或申请法律援助,影响了法律援助业务的开展。
(六)法律援助工作程序较为繁琐,服务效率不高。我区各法律援助机构在办理审查、指派时,使用的是司-法-部及自治区统一的文书表格,有申请表、审批表、援助决定书、告知书、指派通知书、援助协议、委托书、征询意见书、结案报告等10多种,内容多,要求细。而农民及农民工案件往往是群体性案件,动辄几十人前来申请,仅办理相关手续就要耗费大量时间,有时会造成群众的不理解,同时也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
四、对策及建议
每季度为农民工至少解决一件维权方面的实事。通过宣传,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在农村的知晓率,增强农民和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引导他们通过正常渠道维护合法权益。
(二)建立广泛实用的协调协作机制,形成维权合力。一是建立法律援助与劳动监察、工伤认定、劳动仲裁等部门的衔接协调机制,实现多渠道解决农民工劳动纠纷协调配合机制;二是与审判机关在案件承办中的对接协调机制,对农村赡养、抚养纠纷,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落实诉讼费用的减免,实现快立、快结;三是在农民工集中的企业聘请法律援助联络员,协调处理矛盾纠纷;四是进一步完善省际间法律援助协作,建立法律援助案件异地协作通报联席会制度,完善日常的信息沟通机制,共同做好异地农民工法律援助宣传和案件办理。
(三)延伸服务到执行,突出法律援助实际作用。对农村赡养、抚养,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农民工因长期拖欠工资或因突发事故身体造成严重残疾致使家庭经济陷入困境的法律援助案件,要推行案件协助执行制度。在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员协助受援人申请执行,通过积极协调执行机构,帮助查找被执行人及财产,保证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执行。
(四)加大调解办案力度,提高农民和农民工案件办理成效。通过加强对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业务指导,发挥基层调解组织职能,将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对接,并做好与审判机关在案件调解工作上的衔接。鼓励运用非诉讼途径处理矛盾纠纷,以缩短办案周期,降低办案成本,解决农民和农民工诉讼难和胜诉难问题。
(五)坚持以人为本,灵活处理,保证农村和农民工援助需求及时得到满足。简化审批手续,精简文书表格,提高工作效率。对于因长期工资被拖欠或突发事故使生活陷入困境的农民工,采取先行办理制度,打破地域和管辖限制,以首问负责形式让承办人员直接介入实施法律援助,事后补办相应的法律援助手续。针对农民工追讨拖欠工资时间集中、民工集中、工地分散等问题,在每年清欠工作集中的时间段,组织强有力的援助力量,保证求援农民工随时给予援助。在一些重点地区,设立周六接待制度,方便民工咨询和投诉。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和群体性事件,还应设有应急机制,必要时组织农民工维权律师团,及时调处和解决重大事项和群体性事件。
(六)争取财政部门加大资金投入,为农村和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把法律援助经费全部列入财政预算。积极落实国务院5号文件,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推动基层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进程,保证办公用房和基本设施,有条件的地方达到无障碍标准。争取为偏远地区配备交通工具,使其更好的服务农村弱势群体及农民工。同时,广泛开辟财政拨款以外的法律援助经费筹措渠道,探索建立资金筹措的社会化、经常化机制,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法律援助事业中来。
(七)进一步加强基层援助工作人员的配备和培训力度,使农村和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一是通过改善和提高专职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工资、福利待遇,将其编制纳入公务员系列,以吸引更多的人加入专职法律援助队伍。在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使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真正发挥其作用;二是切实监督社会律师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保证每名律师都能完成规定的年度法律援助任务;三是加强志愿者管理工作,引导他们深入农村和农民工中,运用各自优势提供援助服务,补充法律援助队伍的不足;四是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培训,提高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建立健全和完善办案监督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八)加强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农民和农民工的良好氛围。结合“五五”普法,指导有关涉农单位在为新农村和农民工服务中增加法律援助内容。加强对用工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明确用工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规范企业管理行为,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与政策,预防和减少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协调各级新闻媒体,把在农村和农民工维权工作中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典型广泛地予以宣传、表彰,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农民和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法律服务业,是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以及国家司法考试等服务项目的统称。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是中央和省委从推进法制建设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以及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者,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支新生力量,这支力量在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起到越来越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陇南法律服务业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为陇南的法治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与问题。为了更好地推进陇南法律服务业的科学发展,陇南市司法局通过深入调研,现将陇南法律服务业现状、问题、建议等报告如下。
陇南法律服务业是随着改革开放进程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加强逐步发展壮大起来的。
(一)从无到有的发展历史。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陇南城乡商品经济发展,经济交往活动频繁,社会事务矛盾增多,寻求法律帮助的需求增加,陇南的法律服务业也应运而生。根据《陇南市志.司法行政志》记载,1981年,随着武都地区及各县司法局的建立,武都地区及各县法律顾问处、公证处先后成立,隶属于司法局,实现了法律服务机构从无到有的发展。1985年,武都地区及各县法律顾问处更名为律师事务所。到xx年,陇南市律师协会成立,成为陇南法律服务业发展的里程碑。经过近30年的发展,法律服务队伍由弱到强,服务范围由小到大,尤其是近几年,法律服务业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
1、初步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法律服务队伍不断壮大。陇南现已初步构建了由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法律援助四方面组成的法律服务体系。设在市、县区的法律服务单位有公证处10家、法律援助中心10家、律师事务所19家。设在乡镇的司法所(负责基层法律服务职能)195家,部分村落居民点设有法律服务工作室。全市建立了一站式便民法律援助大厅6个。全市19家律师事务所有执业律师118人,实习律师35人,律师助理29人;10家公证处有公证员12人,助理公证员10人;195个乡镇司法所(负基层法律服务职能)有法律服务工作者380余人;10家市县法律援助中心有专职工作人员15人;全市有已注册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2家,鉴定人员12人。
2、法律服务网络分布市、县、乡、村四级,业务量迅速增长。xx年,律师办案累计2399件,近三年保持16%左右的增长速度。法律援助办案20xx件,受援人数20xx人,近三年同比增速15%左右。公证工作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解答公证法律咨询3200多人次,为异地当事人寄送公证书91封,为银行提供存款查询函127件。共办理各类公证事项1993件,其中:办理国内公证事项1815件;办理涉外公证178件。司法鉴定累计办案75件,近三年办案量平稳略有增长。
3、各项管理制度日趋完善,法律服务领域不断延伸。随着法律服务需求的持续增长,陇南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相继建立了对法律服务单位年度考核制度、从业人员定期业务培训制度、注册验审制度、信访投诉查处制度、诚信体系建设等,规范了法律服务行为。法律服务各单位也相继建立了如实向社会表明身份、收案登记告知、办案质量监督、案卷归档、从业人员备案、合伙人会议等制度,以便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引导公证、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信访接待,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担任行政村、居委会法律顾问,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基层自治组织依法自治。xx年,全市律师担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437家,覆盖面达到25%。
(一)发展布局不均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创办人出于人口集聚和案源考虑,多愿设在人口相对集中、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区,而不愿设在乡镇。人口较少、经济发展缓慢的县仅仅设立分支机构,甚至出现“没有律师的律师事务所”现象。我市19家律师事务所,有9家集中在武都区,成县有3家,西和县2家,康县、徽县、宕昌县、文县、礼县各1家,两当县有律师事务所分支一家。律师资源分布极不均衡。法律援助、公证等资源由于行政原因(尚未改制,不允许私人设立法律援助中心和公证处)分布相对均衡,各县区均设立一家。法律服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律师队伍知识结构、人员素质相对较好,但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文化程度偏低,年龄结构偏高,法律素质偏低,大局观念较弱,队伍的整体素质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法律服务的现实需要。
(二)服务领域狭窄、发展缺乏层次。由于陇南整体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欠发达,我市法律服务业务的主要内容还停留在传统的诉讼代理这一服务领域,非诉讼法律业务一般局限于法律顾问业务,其他非诉讼法律业务开拓不足,参与项目论证等事前预防性的法律事务不多。涉外法律事务较少。对一些新兴的经济领域,缺乏超前研究,缺乏新经济知识和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帮助服务对象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欠缺。同业发展缺乏层次。全市尚缺乏起行业领头作用、具有相当规模和档次的律师事务所,即缺乏“龙头企业”。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基本上处于同一档次的业务竞争,缺乏高端法律服务,层次不分明,特色不明显。
(三)县级司法局监管职能偏弱,法律服务业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现行的法律服务行业的管理职能,高度集中在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无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出现“看到管不到,管到看不到,上下两张皮”现象,管理实效大打折扣。现行的法律服务业实行业务归行业协会管理,行政事务归司法行政管理的“双结合”管理制度,由于县级未设行业协会,业务管理对县级来说就存在空白点。导致县级监督管理职能未能充分发挥,出现监管不到位的现象。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属从事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现在称其为新社会组织,不是机关、事业单位,它们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忽略了法律服务行业应追求的社会效益,导致“利益至上”的不良倾向,出现诸多行业弊病。在此,要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个人利益与行业整体利益相统一,难度大,办案质量的监管更为重要和迫切。
如何进一步发展与规范法律服务业,为陇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建议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均衡布局法律服务资源,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要力争法律服务机构覆盖全市各县区、各乡镇、各村落(居民点),在县区司法局打造集律师、公证、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司法鉴定为一体的一站式、便民化的法律服务窗口,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在乡镇,依托司法所打造便民接待法律服务平台,方便乡镇群众能及时获得法律服务。在村落(居民点)打造独具特色的司法行政工作室(站),将法律服务职能拓展到到最基层,延伸到群众身边。搭建完善的、覆盖县乡村三级的法律服务机构,不断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人员方面,将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大学生、志愿者,律师、公证员等充实到三级法律服务机构中,为群众提供专业化的、常态化的法律服务。经费方面,加大中央政法转移支付力度,为三级法律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转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同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合理收取服务费用,实现自我收益,减轻财政负担。
(二)进一步提升法律服务队伍整体素质,改进法律服务方式方法。一是加强教育培训。通过分级培训,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建立法律服务单位之间、法律服务单位与基层司法所之间的联系交流制度,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实现共同提高。二是加强教育引导。建立健全法律服务业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制度,综合运用教育、纪律、法制等手段,引导法律服务人员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自觉抵御“利益至上”的不良倾向,革除行业弊病。依法办案,诚信服务,使法律服务队伍真正成为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楷模。三是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树立大局观念,参与信访处理、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援助等公益性活动,参与重大项目建设,为陇南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做出贡献。
(三)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力度,提升法律服务质量水平。加强对法律服务市场的检查监督与管理指导,加强教育整治。重点整治法律服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涉及的损害当事人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损害法律严肃性的违法违纪问题,增强法律服务行业的社会公信力。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建立健全法律服务人员执业公示制度、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责任赔偿和不良执业登记制度,大力推行挂牌服务和服务承诺,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行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考评体系和信用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相关信用信息的及时披露,为社会各界查询法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服务。扩大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权限,从扩权强县的改革思路出发,下放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关于法律服务业设立变更、人员注册验审、监管处罚等主要管理职能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允许设立县级行业协会,加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业的业务管理职能。贯彻执行律师法、公证法,进一步理顺法律服务单位与公检法各家的关系,保障落实律师、公证员的法定权益,调动法律服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法律服务业自身业务的宣传、宣传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树立法律服务业的良好形象。
(四)进一步拓展法律服务新领域,扩大法律服务规模。鼓励引导法律服务单位积极开拓非诉讼法律业务、涉外法律服务及其他高端法律服务。打造行业龙头企业,建设相当规模和档次的品牌律师所、公证处。积极开展“法律服务直通车”活动,做到法律服务直通车全覆盖,保证活动形式的多样化,参与力量的多元化,活动开展的常态化。引导法律服务人员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社区提供服务,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法制保障。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推进政府依法行政。鼓励法律服务业积极引进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高层次人才,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培养和集聚人才,为做大做强法律服务业奠定人才基础。重要和迫切。
本文目录。
法律援助是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其实质是法律扶贫、扶弱、扶残,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法律援助工作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系密切。提高法律援助的管理能力,不断改进和完善法律援助机构自身工作机制,充分有效地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作用,是司法行政机关创新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于有效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安定有序和谐发展意义重大。
法律援助的管理是设置管理机构对法律援助项目或组织进行管理,确定其优先工作目标,并对服务的提供承担管理和经济上的责任。法律援助管理的核心是解决法律援助事务由谁管理和怎样管理的问题。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确立管理目标并监督其实施制定和指导实施相应的政策、管理多种来源的资金、建立服务质量保障机制等。建立个什么样的法律援助机构,以何种方式组织、实施法律援助,是关系到法律援助工作能否得以顺利开展的大问题。
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主要有三项:(1)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申请人向法律援助部门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部门应按法定程序予以受理。(2)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部门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决定是否对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3)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部门经过审查,确定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后,应当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x年国务院颁布实施《法律援助条例》,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体系构架基本形成。条例实施以来,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进一步得以落实,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逐年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不断加强。集中办案模式的建立,实现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尝试,避免了劳动用工风险,避免了办案人员过散、管理难度大的问题,通过案前把好选人关、案中把好监督关、案后把好评查关,全程严控办案质量,并制定奖惩办法,开展案件质量评审,严把案前、案中、案后三关,使队伍管理更严谨、更规范,从而实现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工作成果。集中办案模式使法律援助变“外部分散管理”为“内部一体管理”、变“以案补贴”为“定额补贴”、变“指定专长”为“提升专长”,大大减轻了管理负担和补贴负担,大大提升了服务能力、质量和效率,顺应了x区法律援助工作的环境特点和管理需求。
(一)人员集中,实现办案队伍管理有效提升。
xx年,我们在调研和借鉴其他地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特点,采取集中办案新模式。坚持以能力、责任心、爱心为标准,在骨干律师队伍中筛选老、中、青三个层次的6名执业人员,全日制参加区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劳动关系仍然挂靠在原法律服务机构,由所在机构与法律援助中心签定业务协作协议。身份上,他们代表中心对外开展援助工作。业务上,除值班、办案外,还承担其他法律援助事务,一般情况下不得承办收费案件,不得在中心接待收费当事人。案件上,除街道工作站受理的非诉援助案、受援人点援外,其他法律援助案件统一由他们办理。报酬上,给予定额补贴,不再以案补贴。管理上,以《法律援助专职律师管理制度》和双方签订的《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公约》为基础,集中开展援助工作并接受中心的管理。形式上,整体表现为“专职法援律师”和“专职法律援助工作者”。6名律师、2名法律工作者专职从事法律援助案件代理、行政大厅和援助中心值班接待等工作。其他社会执业律师通过“点援制”作补充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保障受援人的自由选择权。
(二)经费集中,实现资金使用效益成倍提高。
目前,各级政府每年在确定的法律援助经费预算时,并没有统一的标准。x区近年来案件办理的数量大幅度增长,可经费增长的速度难以满足案件办理的需求。集中办案模式运行以来,极大降低了补贴开支,也极大地提升了工作效率。
过去我们也是以案补贴,一案一结,一案一补,案件补贴一年70余万元。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入不敷出,随着法律援助力度的加大,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急剧上升,法律援助案件补贴也随之剧增,仅xx年,中心就发放补贴70余万元,远远超过财政给予的55万元的专项。实行集中办案模式,6名专职律师补贴总额只有40多万元,除街道工作站非诉案和个别点援案件外,每年一千件以上的案件代理、值班以及其他法律服务均由他们承担,补贴支付降低了、工作总量却上升了,有效地缓解了经费不足的矛盾。
(三)办案集中,实现案件办理质量全面提优。
以往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是由中心派到所、再由所派到人,在中心值班的律师也是天天换,他们对法律援助的条件、范围等规定不熟悉,对当事人的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中心实行集中办案模式以后,我们感到这一模式一是有利于中心对法律援助案件的控制,接待群众的服务质量有了质的提升;二是有利于管理人员与办案人员的沟通,协调,中心便于掌握案件的进展和动向;三是有利于通报工作、统一思想、总结问题、及时调整,对疑难复杂案件的集体讨论,能够使得案件很好地得到处理;四是有利于律师办理不同类型案件时进行相对平衡地发放补贴,避免律师对案件的挑三拣四,鼓励律师对每件案件,尤其是劳动争议案件优先通过非诉的方式处理,成本低,见效快,深受受援人的欢迎;五是有利于针对性地选派专业律师。可根据法律援助案件的类型对律师进行相对固定的分工,其专业化服务优于一般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六是有利于中心举办业务培训。经常邀请劳动仲裁、劳动保险、劳动监察、法院民庭的领导进行授课、答疑解惑,并对事先梳理出的问题一起交流探讨,商议切磋,拓宽办案思路、办案方法,全面提升办案效果。
(一)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不健全,部门间协调不力。当前法律援助机构的运作程序、工作制度、管理体系以及援助人员工作量的确定和评估等缺乏科学的规定。如为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减免诉讼费,为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等援助项目,均由法院管理,其余项目或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或由社团组织负责。而这些部门各自为政,缺乏一个统一的组织管理机构或组织协调机构。特别是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机制尚不健全,福利政策落实不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援助队伍的稳定和整体功能的发挥。
(二)立法相对不完善,管理缺乏规范化和统一化。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程度,是检验司法制度乃至整个法律制度健全与否、先进与否的重要标准,也是衡量社会文明、法律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准绳。完善的立法是法律援助制度得以顺利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现有的法律依据主要是xx年颁布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显然不能满足日益复杂的社会需求。实践中,很多法律援助机构已经在降低门槛、扩大受援面,如果没有统一立法,必将使法律援助陷入“各自为政”的尴尬局面,这显然对于提高法律援助管理能力是不利的。
(一)加大法律援助经费投入,形成制度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稳定可靠的财政经费保障。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继续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请示汇报,主动与财政部门协调沟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以政府财政供给为主渠道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和保障机制。同时,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保证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二)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通过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交流工作经验和情况等形式,着力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和法律志愿者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同时,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实际需求,总结工作经验;加强法律援助理论研究,特别要研究法律援助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法律援助资源调配问题,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使用效率和规范管理问题,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和质量问题等等,研究制定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相关政策和制度。要重视加强法律援助专门队伍建设,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尤其是做群众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加强相关立法。
1.提升法律援助立法层次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最高法律依据是宪法中“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最直接法律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条例》。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与中国贫弱老百姓联系最密切、最广泛的制度,是法治意识普及的最佳途径,其立法意义远非其他一般救助措施所能相提并论的。因此,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层次不应该限定在行政法规。笔者建议,在宪法中明确载明“国家坚持和发展法律援助事业”,用最直接、最显明的语句将法律援助制度在根本法中固定下来。同时,从长远计,在《条例》施行一段时间后,在法律援助实践成熟的基础上,努力提高法律援助立法层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规范法律援助。这样有利于法律援助实践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更好实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颁布施行后,要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使之更好地发挥实际效用。
2.加强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出台之前,应当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做好《条例》的修改完善工作。司法部要及早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关于法律援助机构、经费管理使用、法律服务人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社会组织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落实《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等管理办法,全面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各地也要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就法律援助的管理和实施,尽快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规、规章、细则和办法,等等。
3.协调法律援助相关规定,目前与法律援助联系较为密切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律师法》、《国家赔偿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律援助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与之相配套的还有一系列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等。它们为法律援助制度在中国真正确立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然而这些法律法规、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等之间往往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重复甚至矛盾之处。因此,有必要在未来几年内对它们进行拉网式整理,以使所有与法律援助有关的法律规定衔接起来。
返回目录。
法律援助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多年来,我们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以社会和谐为目标,积极转变政府职能,不断强化基础保障、探索工作举措、提高服务质量,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xx年法律援助咨询人数300余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30件,挽回各项损失110余万元,受援人数达200人,其中农民工78人,妇女儿童41人,残疾人3人。
(二)xx年法律援助咨询人数300余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85件,挽回各项损失170余万元,受援人数达270人,其中农民工63人,妇女儿童42人,残疾人6人。
(三)xx年法律援助咨询人数500余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22件,挽回各项损失280余万元,受援人数达300人,其中农民工18人,妇女儿童33人。
(一)本级政府在推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方面的主要举措:一是按照新修订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落实政府责任,保障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健全。
规章制度。
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加强监督指导全面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三是要求各相关部门加强与法律援助中心的协调配合保证工作衔接顺畅形成合力;四是加强队伍建设在成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基础上在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21个乡镇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为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发展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保障。
(二)同级财政拨付法律援助经费情况:xx年财政拨付法律援助经费3万元,xx年拨付法律援助经费4万元,xx年拨付法律援助经费5万元。
(三)我县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编制和人员情况:我县法律援助中心属于司法局内设股室之一,编制是2个,目前有工作人员3名(其中中心主任1名,工作人员1名,聘请法律援助接待律师1名)。
(四)法律援助中心办公条件等情况:目前,我县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场所面积有25余平方米,配备有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档案柜等办公设施。同时我们还在局机关对面沿街一楼设立了法律援助接待点,聘请了专门接待律师。
(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
1、主要做法:一是加强宣传。我们在争取政府经费的同时,加大对《法律援助条例》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宣传力度,不断提升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二是加强组织和队伍建设,充分调动法律援助人力资源,广泛吸纳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目前我县有法律援助志愿者达100余人),完善市、乡(镇)、村三级网络,建立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设立法律援助接待点,方便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的保障能力;三是加强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工作,开通12348等法律服务专用咨询电话,简化援助事项审查程序,建立弱势群体档案资料库,保护当事人隐私,提升法律援助为民亲民形象;四是加强法律援助应援尽援规章制度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办案监督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五是建章立制,规范程序。在总结法律援助工作的基础上,将那些好的办法、好的工作程序,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以规范和指导法律援助工作的实践。
2、取得的成效:一是法律援助帮助困难群众成绩显著。紧紧围绕县委、政府中心工作和促进民生问题解决,认真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困难群众,尤其是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取得了显著成效,办案数量和挽回损失逐年增长;二是法律援助社会知晓率不断提升。重视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努力在宣传深度和广度上下功夫见成效,通过刷写标语、张贴过街横幅、“ied”户外广告、送电影下乡、开展宣传周活动等形式,大力开展《条例》宣传,法律援助社会知晓率不断提升;三是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稳步提高。xx年省政府批转了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法律援助经费标准的意见》,我县认真贯彻《意见》精神,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了同级政府财政预算,采取有利措施,加大经费投入力度,经费投入逐年增长;四是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稳步推进。我县法律援助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和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普遍得到了加强,基本形成了以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导,村、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员为补充,纵向到底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截止xx年底,全县设有法律援助中心1家,法律援助工作站25个,工作站工作人员达70余人,法律援助志愿者达100余人。
(二)目前制约本地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主要问题:一是经费严重短缺。我县是省级贫困山区县,人口众多,法律援助案件逐年上升,尽管政府财政投入不断加大,但仍满足不了;二是人员不足。随着法律援助社会知晓率的提升和社会覆盖面的扩大,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人也越来越多,接待、咨询、办理案件等任务繁多,现有人员根本满足不了需要。
近年来,我县把法律援助作为“法治惠民”的一项重点工程来抓,主动关注民情、服务民生,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与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相比,与兄弟县(市、区)相比,与老百姓日益增长的需要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比如:我县的法律援助中心的地点设置还不利于功能的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的知晓率、覆盖率还需进一步提升;各种保障措施还需进一步加强。下一步,我们主要从下几个方面下功夫:第一,着力提升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知晓率。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站等媒体宣传法律援助,通过专题宣传咨询、评选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宣传优秀法律援助工作者事迹等活动,让社会进一步了解法律援助,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第二,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法律援助事业。加强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建设,与文明创建活动相结合,大力表彰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建立法律援助社会协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支持、参与法律援助的义务,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社会求助体系中的特殊作用,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覆盖面;第三,进一步方便群众,着力提升法律援助的社会满意度。将利用重建办大楼的契机,重新规划法律援助中心建设,突出便民措施的建设,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服务举措,开辟“绿色通道”,加强法律援助的社会诚信建设,不断提高社会对法律援助的满意度,为法律援助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第四,进一步强化精细管理,着力提升法律援助的品牌度。突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监督,优化法律援助举措,完善工作体系,加大办案力度,继续推进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影响力,为法律援助发展打造良好的社会形象。第五,进一步加强人才和经费保障,为法律援助事业的不断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支撑。
法律援助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以其“法治、平等、公正”的价值取向,受到社会百姓的广泛认同和充分肯定。我们将继续大力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切实履行政府责任,为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返回目录。
一、前言。
中学生是未成年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中学生只有懂得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才能在现实生活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也关系到三个文明建设能否协调稳步发展。本次调研以问卷方式对新沂市启明中学的中学生做调查,调查中学生的法律意识状况,在发出的150份问卷中,回收率是100%,其中男女比例比较平衡,大致平分,在这些调查对象中,其中有52%是来自城镇,48%是来自农村。由此可见,此次的调查对象是比较全面的分配了男女比例和从不同家庭背景出发,调查的结果有代表性和全面性。
二、中学生法律意识现状显示及分析。
1.中学生大多认同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素质教育大力提倡与推进,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青少年法制素质已成为党和政府,成为全社会共识,青少年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已经初步形成。调查显示,有67%的调查对象认为法律在日常生活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而没有人认为法律在日常生活中是不重要的。由此可见,法律在生活中占据的地位还是得到中学生的肯定,而且也可以看出中学生法制教育日益受到重视,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加大,大多数学生具有了较强的法律意识。
2.中学生大都对法律有一定的了解。
在时代的今天,作为明天的接班人的青少年的身心发展备受关注,青少年的权益得到特殊保护,国家也不断加大对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调查显示,绝大多少中学生觉得自己对法律有一点了解,只有1%的调查对象觉得自己不了解法律。但是,也只有5%的调查对象觉得自己对法律非常了解,所以由此可以看出,中学生虽然已经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可是具体到某一个特定情况时,仍然会比较模糊,也由此可以看出现在中学生的法制教育力度还不够大。
3.中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渠道广泛,但学校仍是主渠道。
问题:您了解法律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从中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渠道来看,学校、家庭和书籍、新闻媒体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如图所示,32%的学生表示法律知识主要是通过学校老师的教授获得的,可以看出,学校仍是中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5%的学生表示通过新闻媒体也获得了一定的法律知识,表明在信息时代,各类新闻媒体,信息传播载体也成为中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重要载体。但是对比学校,各类媒体,家庭教育就显得比较低,只占9%。但是家庭教育作为学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青少年教育中发挥着重大影响作用,所以需要继续加大家庭对青少年的教育。
4.现今法制教育的效果。
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学校都有开展普法教育,但是在学校所开展的法制教育方面,大多学生认为效果一般,由此我们应该在学校的法制教育中推用多渠道;而在家庭法制教育方面,39%学生认为家长在这方面做的好,47%学生认为家长做的一般,只有一少部分学生认为家长在对自己的法制教育方面做的不好的。同时,根据调查,法制校长在中学生法制教育中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授课得到了学生认可:95%学生认为法制校长在法制教育中起着不同的作用。
5.中学生大都具有一定的自护意识,面对不法行为时能够作出较为正确的选择。
问题:您知道自己作为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权利吗?
问题:当您遇到侵犯您权利的时候,您的解决方法会是。
问题:在平时的生活中,您是否注意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问到是否了解关乎青少年利益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时,78%的学生是部分了解,说明学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比较关注,但是对该法非常了解的只有8%,由此可见,中学生有一定的自护意识,但是并不是很强,我们要加大宣传力度,同时增强中学生自护意识。在遇到侵害时,大多数学生都会选择向老师反映、向家长反映、向司法机关救助等方法来解决,只有很少数学生会选择忍气吞声,不会选择正确的方法。但是调查显示,在权益收到侵害时,74%学生很少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说明学生的自护意识增强的同时,还有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用法律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6.大多数中学生渴望或者愿意学习法律知识。
79%学生会关注立法等法律热点事情,且有80%的学生有计划进一步学习相关的法律,说明中学生对法律的关注还是比较高的,随着法律在生活中所起的作用的不断加大,学生对法律的相关问题也不断重视。
三、建议。
1.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学校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创造良好的校园法制环境。
手抄报。
校刊专栏校园广播召开主题班会办法制讲座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开设法制诊所开展模拟法庭,组织社会法制调查等形式强化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
2.言传身教,提高家长法律素质,营造良好的家庭法制环境。
3.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其他法制宣传渠道,形成多元化。
未成年人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中,或多或少地从社会中吸取法律知识的营养,特别是在今天的信息时代,各类新闻媒体,信息传播载体也成为中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重要载体。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和司法机关等部门要齐抓共管,积极主动地开展系统有序的法制宣传教育。如悬挂大型法制横幅,设置永久性法制宣传牌,张贴法制标语,开设法制宣传窗,主办法制图文展,召开法制教育大会,组织法制宣传游行,进行法制文艺演出,播放法制电视专题片,党报党刊设置法制专栏,定期开办法律培训班,举行法制演讲比赛、见义勇为表彰报告会,建设和评选法制文明社区等等。又由于中学生法律知识的重要来源还有影视文学作品,由于创作的需要,影视文学作品中传递的法律知识并不健全和准确,容易误导学生。作为影视文学作品的作者和出品人,要注意法制内容的准确性,以免误导学生。
4..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多方位、多层次提供法律服务。
要注重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入手,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调查显示,在权益收到侵害时,74%学生很少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说明学生的自护意识增强的同时,还有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真正会用法律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因此,要建立和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条件允许,多设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中心。要关心和帮助流浪儿童、离婚家庭子女、孤残儿童、外来人口家庭子女以及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等特殊的弱势人群,减少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和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只有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他们才会学法、知法、信法、守法、护法,法律意识才会得到相应的提高。
5、加大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经费的投入,保证宣传教育活动的持续开展。
经费短缺是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中普遍存在的“瓶颈”问题,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一项复杂的社会教育工程,需要长期坚持,经常开展,形式多样,加大经费的适当投入是非常必要的。
四、结语。
通过本次调研活动,让我们了解到了当代中学生法律意识的情况,也使我们更进一步的了解到了法律在当代中学生的掌握和运用上存在的具体问题,通过数据显示,让我们看清中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通过分析数据,剖析现状,找出原因与不足,然后得出提高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建议和结论。我们希望通过此次的中学生法律意识的调研,给今后如何提高中学生的法律意识,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通过增强中学生的法律意识。中学生犹如初升的太阳,代表着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接班人,是21世纪振兴中华的主力军。因此,加强中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中学生法律意识,促进中学生的健康成长,对国家的存亡、民族的兴衰、社会主义事业的继承至关重要。所以我们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让广大中学生健康成长,并在美好的蓝天下闪耀出自己的一片光彩。
返回目录。
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自八十年代初诞生以来,以“面向基层、服务及时、便民利民”为特色,以“忠于法律、维护正义、遵守诚信、公平竞争”为执业标准,走“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道路,不断地在改革中发展壮大,现已成为维护农村基层社会稳定,推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广大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大服务”思想指导下,认真履行职责,默默奉献社会,深受农村基层人民群众、基层干部和基层人民政府的欢迎。然而,在我国行政机构改革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不利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发展的因素,使广大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农村的法律服务工作失去信心,对自己的前途忧心忡忡,不少已取得执业资格证和执业证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离开农村到城镇执业,有的甚至“改行”另谋它业.据调查,近几年来农村很多地方超过30%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离开农村到城镇执业或改行另谋它业,不少县市达到30%左右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现在只有一名专业法律服务人员在执业,有的乡镇法律服务所因无专业法律服务人才而关了门。因此,现在农村对法律的需求越来越大与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专业人才越来越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这也是不少地方民事纠纷和上访案件越来越多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针对当前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的现状和面临的困境,对进一步发展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并对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出路进行探讨,为决策机构提供参考依据很有必要。
这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基层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在“大服务”思想的指导下,认真贯彻“巩固、提高、完善、发展”八方针,以“上等级、上水平、上质量、上效益”为目标,广泛开展各项法律服务,呈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主要表现在:
(一)服务机构不断巩固。国家行政机构改革后,基层法律服务所由国家事业单位变成了社会中介机构,广大农村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结束了与乡镇司法所“职能混杂”、“合署办公”的局面,现在基本上是“一乡(镇)一所”,而且各所都实行了“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不少地方还在经济开发区,大型集贸市场等人口集中、经济活跃的区域开设新所,使基层法律服务业的社会覆盖面日益扩大,已形成了遍布城乡的庞大的法律服务网络。
(二)服务队伍不断优化。多年来,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通过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学习相结合,政治学习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使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素质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不断增强,不少基层法律工作者通过司法考试取得了律师资格。另一方面,通过自然淘汰,现在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从业人员大多是从事法律服务工作xx年以上的业务骨干,而且,少地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都是从事法律服务工作20年左右的老专业人员,这些坚持下来的人员大多数工作能力比较强,办案经验比较丰富,甚至有些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业务能力于县城律师不相上下,仅仅只差一次司法考试而已。
(三)业务领域不断拓展。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需要提供法律帮助的行业和部门越来越多,很多改革措施需要法律去规范,许多经济行为需要法律去保障。所以现在基层法律服务业除了办理一些常规业务外,还将服务领域逐渐延伸到农村金融、房地产、劳务、教育、医疗卫生,以及化解集体债务、产业结构调整、林权制度改革等领域,现在可以说,哪里需要法律服务,哪里就有基层法律工作者出现;哪里有基层法律工作者提供服务,哪里的矛盾纠纷就少,哪里的上访案件就少,哪里的政府工作就开展得顺利。在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真正起到了“为一方服务,促一方繁荣,保一方平安”的作用。
(四)社会地位不断提高。基层法律服务业经过过去几年的教育整顿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服务意识、法制意识、政治意识、群众意识、大局意识大大增强,因而服务质量也大大提高,社会形象和社会声誉也大为好转,广大基层法律工作者通过积极为基层群众排忧,为基层政府和单位解难,赢得了基层群众和政府的依赖,有作为就有地位,所以其社会地位逐年提高。
(一)收费标准过低,制约了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发展。
现行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依据还是xx年前各省司法厅和省物价部门联合制定的收费标准,与xx年前相比,现在的物价水平大幅度上涨,办案成本大大增加,不少农村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办案收入除掉成本后所剩无几,即使是各所的业务骨干,有的辛辛苦苦奔波一年的纯收入也只跟农村的一个普通建筑工的收入差不多,所以,少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收入过低,不够养家糊口,更谈不上参加各种社会保险,他们不得不改行从事其它职业或者到收入高的城镇去执业,这也是近几年各地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大幅度减少的主要原因。
(二)“黑律师”过多,扰乱了农村法律服务市场.有现在在农村,一些稍微懂一点点法律的人认为从事法律服务有利可图,于是,他们就偷偷到市场上买本假的律师执业证后,就到处以律师的名义拉生意,到处拍胸替人打官司,到处骗吃骗喝骗钱.在法庭上,这些人完全不讲法律程序,完全不懂具体的法律规定,胡搅蛮缠,胡说八道.只要法官不支持他们的要求,他们就跟法官大吵大闹,甚至怂恿当事人到处上访告状,不仅浪费了当事人大量的费用,而且还严重扰乱了法院的诉讼秩序,严重影响了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社会形象.对农村这些”黑律师”,现在很多地方还没有人管,法院也不卡关,以至这些人有恃无恐,胆子越来越大,甚至到了与正规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抢”饭碗”的地步.
(三)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整体形象有待提高。目前我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队伍中,大专以上学历的只占50%左右。还有少数近几年进入这个行业的人员没有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没有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另外,机构改革后,基层法律服务所成了以行业管理为主的社会中介机构,成了民间性质的自律性服务机构,所以,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培训学习抓得也不多。由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少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工作中受利益驱动,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整体形象。
(四)农村基层政府的支持弱化,部分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生存环境恶化。
自xx年国务院《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革的意见》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革实施意见》下发后,大多数地方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政府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就很少过问了,在各级政法领导的讲话中也很难听到基层法律服务的内容了,基层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支持几乎没有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都有被遗弃的感觉。不少地方的基层政府只是有了不好解决的麻烦事时才想到基层法律服务所,才把属于社会自由职业者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成”司法干部”通知他们去”消灾”、”灭火”。不仅如此,《律师法》开始施行后,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业务严重受挫,有些法院的法官甚至拒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参加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这几项业务是司法部第19号令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主要业务),所以,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业务有较大幅度下降,业务收入也有较大幅度减少,部分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面临生存危机.
(五)缺乏规范性文件指导,部分管理方法滞后。现行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制度大多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很多内容已不再适用于新形势下的基层法律服务实际工作,而新的管理制度没有出台,所以大多数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不规范,部分基层法律服务所平时各自受案,各自收费,各自办案,办案档案各自管理。虽然有的所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制度,但因缺乏有力的约束机制,也没有很好的执行这些管理制度。另外,现在还有不少地方的基层政府领导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仍然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模式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所,仍然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成司法行政干部,仍然经常安排早已属于社会中介机构(私营性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无偿地履行行政职能,如安排他们代表政府处理和督办相关行政事务,参加执法机关组织的执法检查等等。
(一)农村的客观实际,决定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村需要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我国13亿人口就有9亿多人口在农村,而我国到目前为止只有20万律师,并且这20万律师都是在远离农村的城镇执业(目前还远远满足不了城市人对法律服务的需要).根据现在律师的收费标准,一个诉讼案件收费少则3000元以上,多则上万元或数万元,农民们又有多少人能花大量时间和大笔费用去城里请律师帮忙调解纠纷或打官司呢?肯定不多.所以,我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村需要的是收费低,服务及时,方便快捷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
(二)加强农村基层法制建设,实施农村依法治理国策离不开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党的xx大将依法治国确定为我国的治国方略后,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依法治县、依法治镇、依法治村等依法治理活动在全国展开,在声势浩大的依法治理活动中,9亿农民是活动的主力军,广阔的农村是活动的主战场,而负责对9亿农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是活跃在农村基层的十几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正是这十几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断地在担任基层单位法律顾问的过程中宣传法律,不断地在主持调解纠纷中宣传法律,不断地在解答法律咨询中宣传法律,不断地在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宣传法律,才使得广大的基层农民群众和干部的法律意识不断地增强,才形成了今天农村基层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和基层群众自觉守法、用法的良好法制氛围,因而加快了农村基层法制建设的进程。
(三)维护农村基层社会稳定,创建农村和谐社会离不开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我国农村幅员广阔,各种社会矛盾层出不穷,特别是土地承包纠纷、家庭纠纷、宅基地纠纷、债务纠纷、生产经营纠纷不断地发生,对于这些纠纷,大多数基层政府包括司法所,都是依靠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专职法律工作者通过调解或代理诉讼的途经妥善解决的.据调查,大多数农村基层法律所基本上化解了所在区域内的70%以上的矛盾纠纷,不少基层法律服务所还经常配合当地政府调解处理上访案件。总之,通过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调解和代理诉讼活动,不仅有效地平息了大量的基层纠纷,化解了大量的基层矛盾,避免了不少纠纷的恶化,而且还改善了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从而有效地促进了农村基层社会的稳定。
(四)深化农村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离不开基层法律服务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久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鼓励发展农村法律、财务等中介组织,为农民发展生产经营和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服务”这说明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重视,同时也说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少不了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介入。同时,实践业证明,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从土地承包到土地经营权流转,从税费改革到林权制度改革,从产业结构调整到化解村级集体债务,项项工作都与法律相联联,项项改革离不开法律的指导和规范。可以这样说,在农村,离开了法律约束的经济活动矛盾重重,成功的很少;离开了法律指导的改革问题多多,多半失败。
基层法律服务业在改革中诞生,在改革中发展,符合中国国情,是一个深受农村基层干部群众欢迎的行业,这个行业利国利民利社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基层法律服务业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必将继续存在和发展。所以各级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切实解决好基层法律服务业在发展中面临的一些困难和问题,确保其健康发展。
(一)加快基层法律服务业的立法进程,为基层法律服务提供法律保障。
目前,我们国家对基层法律服务业进行管理的政策依据是xx年前司法部发布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这两个文件只是部门规章,还不是国家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所以,司法部应借鉴《律师法》和《公证法》的起草和颁布过程中的经验,尽快通过立法的形式,将有些内容已过时的司法部59号令和60号令修改后上升为行政法规或法律,确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能依法执业。或者由司法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律师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进行修改,然后作出立法解释,将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诉讼代理业务上升到法律许可的范围,这也是当前基层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
(二)整顿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市场,规范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管理.
首先,要整顿农村法律服务业,净化农村法律服务市场。对于购买假律师执业证,并以“律师”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社会人员,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即定性为诈骗行为)和第51条规定(即定性为招摇撞骗行为),以及第52条规定(即定性为买卖公文行为),对当事人进行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据《刑法》第266条规定(即定性为诈骗罪)和第280条规定(即定性为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另外,对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还可以依据...........
。
纵观几年来飞行员辞职事件,呈现以下发展脉络:
一、至今涌现了两次飞行员辞职浪潮。
第一次是至之间,原因在于民营航空公司的市场准入。8月15日,国家民航总局颁布的《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正式实施,第二条明确规定:鼓励、支持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由非国有投资主体投资的民营航空公司的陆续出现为飞行员流转提供了市场环境。但实际上,飞行员辞职的浪潮从初就已经开始涌动,到变得一发不可收拾。
第二次浪潮发生于-间,原因在于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致使航空公司的经济效益下滑,航空公司缩减飞行员福利待遇引发不满,飞行员纷纷跳槽另觅它途。两年间,该院共受理该类劳动争议案件28件,其中,撤诉4件,调解18件,判决6件,调撤率高达78.6%。
二、飞行员解约诉辩方向发生变化。
之前,飞行员要求解除与航空公司的劳动合同时,航空公司均表示不同意,如果要解除合同,则要求飞行员支付巨额的违约金及法定赔偿金。因为在,五部委出台规定:“航空运输企业……对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并根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人员的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这表明,只有新东家向老东家支付了“转会”费用之后,飞行员才能顺利“赎身”。诉讼实践中,当飞行员尚未确定新东家或新东家怠于与老东家协商时,航空公司便依据该规定将索赔法定赔偿金的对象指向飞行员。法院在航空公司提供证据的基础上一般会在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基础上要求飞行员支付航空公司招录费、培训费等各项损失。
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劳动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该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劳动合同法》22、23以及25条的规定,除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说明,即使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条款,只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两种条件的,违约条款无效。依此,只要飞行员能够证明提前30日向航空公司发出辞职通知,法院就会认定其为正当的行使权利,不构成违约,这与一般劳动者无异。
三、飞行员与航空公司解约后仍难真正“赎身”
法院判决航空公司与飞行员解约,并要求航空公司在法定时间内转移飞行员的飞行、人事档案等,但判决却很难执行。因为飞行员的档案仍在原航空公司内保存,由于未就飞行员跳槽达成一致意见,航空公司的损失尚未弥补,于是往往拖延履行转移档案的义务。而档案是飞行员重新飞的必备条件,这样导致很多离职的飞行员很难找到其他的飞行岗位,即使与新东家达成了签约意向,也不能承担飞行任务。民航总局109号意见第三条规定:飞行人员辞职后到新的航空公司复飞,该公司仍须按五部委文件的规定,与辞职飞行员原单位主动协商,对没有经过协商而私自流动的飞行员,各地区管理局不得办理其在新公司的注签手续,不准予其参加新公司的运行飞行。“不能飞”使飞行员的薪资福利等待遇大幅缩水,造成经济损失,即使向法院申请执行,但交付转移等行为义务难以强制要求义务人履行,导致飞行员虽然胜了官司仍难以真正“赎身”重新飞。
五、飞行员辞职浪潮反映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飞行人才的供给难以满足民航业迅猛发展的需求。民航业改革使得民营航空公司“白手起家”,国内航空业对飞行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有资料显示,“十一五”期间民航业需增加飞行员9100人,但受教学资源、体制等多方面限制,飞行员培养数量难有大的突破,飞行员供给严重不足。因此,成熟飞行员成为各大航空公司争抢的对象,尤其是民营航空公司提出诱人的条件到国有航空公司挖人,因此导致飞行员与航空公司屡屡对簿公堂。
二是航空业中的劳动市场管理尚不规范,缺乏有效流动机制。航空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存在很多诸如超时飞行、克扣工资、承诺不兑现、同工不同酬等现象,对飞行员缺乏有效的人性化管理,尤其航空飞行是一项高危行业,很多航空公司对于飞行员的疗养、休假制度都没有完全落实。在直接关系飞行员工资薪酬的飞行小时的计算上,航空公司更是管理混乱,这些都是飞行员起诉时提出的解约原因。而现有的.民航有关规定特别强调对于飞行员流动性的限制却缺乏对于航空公司的约束,引起飞行员对现状工作的不满,使得双方的矛盾常发却缺乏畅通的流转渠道,最后只能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三是飞行员培养途径狭窄,缺乏有效的新陈代谢机制。飞行员的培养是飞行员新老交替的必备条件,但就我国目前的飞行员培训市场来看仍不能满足要求,航校培训能力没有增长,民办航校刚起步,经费师资力量弱,难以培养出符合市场需求的飞行员,新鲜血液供给不足,使飞行员短缺现状得不到缓解。
六、为妥善处理飞行员与航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该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议民航总局等有关部门针对民航业特点制定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用人用工制度和规定,规范航空公司的日常管理行为,保障飞行员的各项福利待遇得到实现,以人本管理稳定飞行员队伍,预防和减少罢飞、返航等现象的发生,从而保障广大乘客的飞行安全。
二、继续完善飞行员培育市场,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办校,提高飞行员培养扶植的力度。因为在现有条件内,飞行员的数量是有限的,各航空公司之间争夺飞行员只是飞行资源的分配发生变化,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飞行员短缺的现状,也不利于创造有序的飞行市场竞争环境。同时还可以通过引入外籍飞行员以及军转民等渠道扩大国内市场飞行员的存量。
三、建议飞行员在作出辞职决定时应持慎重态度,充分估计辞职事件给自己带来的影响和损失。与航空公司发生纠纷后,本着协商的态度解决问题。因为通过诉讼的方式即使判决解除劳动关系后,航空公司仍控制飞行档案等材料,飞行员将经历一个较长时间的待业时间,不仅在经济收入上造成巨大减损,而且对于飞行技术也有较大的影响。所以,发生纠纷后,希望飞行员能够理性思考,争取实现与新、老单位之间三方的互动协商,就“转会”费用问题尽快达成一致意见,使各方利益保证最大化。
四、建议民航局、人事部门等联合制定飞行员正常流转的规范性文件。只有竞争才有活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飞行资源的配置必须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只有让飞行员流动起来才能真正增强民航业的发展,最终让更多的乘客受益。限制不是出路,探寻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飞行员流动机制,同时制定有效的“转会”制度,既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也满足飞行员跳槽需求。
1.我国肉牛生产水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畜牧业保持了较高的发展速度,实现了持续增长,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畜牧业生产大国。其中,肉牛业也有很大发展,牛出栏量和牛肉产量保持逐年增长势头。1980年,我国牛出栏量为332.2万头,产量仅26.9万吨;xx年,牛出栏5602.9万头,牛肉产量达到750万吨,分别是1980年的16.9倍和27.9倍。xx年,我国牛肉产量占世界的11%,位于美国和巴西之后,名列世界第三位。
2.我国牛肉消费情况。据国家统计局资料,xx年上半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购买牛肉1.35千克,花费金额26.72元。其中,西藏牛肉购买量排名第一,人均为8.72千克,支出额为208.9元;山西牛肉人均购买量最少,人均为0.41千克,支出额为8.01元。我国牛肉消费特点是消费水平低。主要表现在:牛肉消费在地区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城市消费水平高,农村消费水平低;主产区消费水平高,非主产区消费水平低。
3.我国肉牛业的特点。肉牛产区分布。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牛肉生产中心逐步由传统牧区转向广大农区。到xx年,内蒙古、甘肃、新疆、青海、西藏5大牧区牛肉产量占全国的比重,从1980年的44%下降到13%。同期,河南、山东、河北、安徽4省牛肉产量,由占全国的.9.7%上升到47.3%;东北三省牛肉产量比重,由11%上升到15.7%。从而形成了中原肉牛带和东北肉牛带。
牛肉质量。目前,我国牛肉生产主要依靠黄牛,改良肉牛的覆盖率仅为18%,来自奶畜的牛肉不到3%。中国黄牛虽然有如鲁西牛、秦川牛、南阳牛、晋南牛等诸多品种,且肉有清香之特色,但普遍体型孝生长速度慢、出肉率低、肌肉纤维粗,用这样的品种来生产高档牛肉难度很大。我国高档牛肉的比重不足5%,高档牛肉生产能力低是目前我国肉牛业的突出弱点。
肉牛饲养方式。以往我国牧区主要采用草原放牧饲养牛,几乎不用精饲料进行育肥。近年来,农区普遍采用秸秆、人工牧草和精饲料作为牛的主要饲料。其优点是充分利用了农区丰富的秸秆资源和闲置的劳动力,并缓解了肉牛对草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压力。
在一些农区特别是中原肉牛带和东北肉牛带,肉牛的饲养规模逐步扩大。不仅小农产的饲养数量增加,而且还出现了一批肉牛饲养规模在百头以上的养殖大户和养殖小区,并且养殖大户和养殖小区的数量在逐渐增加。
生产成本与效益。我国牛肉平均社会净收益为1.22元,即生产每千克牛肉将获得1.22元的利润。目前,我国牛肉的生产成本一般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50%左右,按现在的一般行情,架子牛快速育肥100天出栏,每头牛获利在200至600元不等。
二、我国肉牛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距之大。
部分是引进的活体或胚胎,还有一部分是引进纯种的繁育后代,这些牛占存栏种公牛的93%。
版权声明:此文自动收集于网络,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本文地址:https://www.miekuo.com/fanwendaquan/gongzuobaogao/5998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