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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调查报告(专业17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调查报告(专业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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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考核制度

根据《2015年度市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实施意见》(赣办【2015】29号)文件的要求,市政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今年对各县的考核体系,为做好2015年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考评工作,按照省考评细则,结合全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核的原则

1、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考评内容、方法、程序和结果公开。

2、坚持突出工作重点的原则。

3、坚持科学合理和简便易行的原则。

二、考核的对象

全市修水县、武宁县、永修县、德安县、星子县、共青城市、九江县、瑞昌市、庐山区、浔阳区、都昌县、彭泽县、湖口县等13个县(市、区)。

三、考核的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考核工作总分100分,考核采取平时考评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评工作由农业局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占30分;年终考核由市农业局组织实施,占70分。

五、考核的内容

(一)、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6、以县(市、区)政府对乡政府下达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状的3分,未下达的不得分;

7、县农业部门与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承诺书(责任状)的得6分,未签到的不得分。

(二)、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专项经费35分

按照种植、养殖规模(依据2015年农业统计提要),修水县、永修县、瑞昌市、都昌县等县(市)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专项经费50万元;武宁县、九江县、湖口县、彭泽县、星子县、德安县、共青城市等县(市)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专项经费30万元;庐山区、浔阳区等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专项经费20万元。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经费完成规定额并80%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得35分;完成50%以上并80%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得20分;完成50%以下的不得分。

(三)建立工作机构 20分

县级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门工作机构且配备了5名专职工作人员的得15分,每少1人扣1分,未建立专门机构的不得分;乡镇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且安排2人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得5分,每少1人扣1分,未明确乡镇机构的不得分。

(四)完善监测体系5分

县级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项目设计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并完成验收的得5分,未完成的不得分,未验收的得3分。

(五)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15分

在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未发现不合格农产品的得15分,发现一批次扣2分,发现两批次扣6分,发现三批次或以上的扣15分。

六、奖励加分

农产品质量安全要强化监管工作,努力消除隐患,在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一批次不合格农产品并查处到位的奖2分,发现两批次不合格农产品并查处到位的奖励6分,发现三次或三次以上不合格农产品并查处到位的奖励15分。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实现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及收贮运等活动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情况;

(二)生产主体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

(三)生产主体使用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

(五)农产品包装标识情况;

(六)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

(七)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情况;

(八)生产经营主体的自律制度建设情况;

(九)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各级农业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一)检查巡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定期检查辖区内生产主体在种养殖过程中投入品使用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行为守法守信以及“三品”标识使用等情况,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督导生产主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辖区内的生产经营主体每年最少巡查检查一次。

(二)检验检测。根据上级农业部门的监测计划,结合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县级侧重监督抽查,乡镇以实施快速检测为主。原则上县级年度定量检测200批次以上,乡镇快速检测200批次以上,每年度形成当年总结分析报告。

(三)分析会商。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和检查巡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产业部门、监管部门、检测机构等单位开展分析会商,着重研究监管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研判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对不合格产品进行结果分析,对潜在可能影响农产品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研究制定措施,指导安全生产。

(四)监管联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产业扶持联动,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作为各类农业项目申报实施的前置要求,全面落实生产主体责任,对有不良记录、使用违禁投入品、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生产主体,取消授予的有关称号,三年内不予项目扶持。积极争取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列入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内容,严格执行“一票否优”制度。

(五)宣传告知。积极通过报刊、电视、农业信息网、农民信箱等媒体和专题讲座、咨询服务、科技下乡、农技人员联基地联大户、农产品质量安全直通车等活动进行宣传告知,向生产经营主体、消费者积极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解读工作部署和出台的政策措施,报道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六)执法处罚。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禁用的农(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隐性成分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测中发现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者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严格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将相关线索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应急处置。制定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明确各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分工明确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和预警机制,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技术储备、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等保障工作,确保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反应迅速、决策准确、措施果断、运转高效、处置得当、处理到位。

(八)信息公开。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免费向社会公布日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的咨询、查询方式,每半年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每年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红黑名单”。畅通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途径,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反馈机制,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和保护。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对存在隐患苗头性的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开展不定期突击性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三)检查结果汇总。各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将有关情况汇总后上报市农业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地农业部门督促辖区内生产主体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农业局。

五、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二)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下列情况: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4.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八)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总结

近年来,xx市农业农村局以“四个一”(一个问题品种、一张整治清单、一套攻坚方案、一批管控措施)精准治理模式扎实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

制定《xx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专项整治方案等文件,规范完善监管制度。探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实现“区域定格、网格定人、人员定责”。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巡查更加规范,生产经营主体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更加到位,监管体系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切实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力、体系运行高效的良好局面。20xx年确定12个乡镇开展试点工作,到20xx年底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全覆盖。实施农产品生产主体承诺制度,强化生产主体“第一责任人”意识,鼓励生产经营主体设置质量内控员,在醒目位置公示主体基本情况、农安监管员和协管员、质量安全责任人及质量安全承诺书,张贴禁限用农药兽药名录等信息。

一是以标准引领,近年来,制定省级农业系列团体标准2个,xx市地方标准1个,xx市级4个,参与制定国家级农业行业标准1个。让标准落地服务农业产业,提升农产品质量。二是以示范引领,在茶叶、铁皮石斛、杨梅、枇杷、葡萄等品种上推广“公司+基地+农户+标准”模式,带动小农户步入绿色发展轨道,近年培育47家“998工程”示范创建主体,培育省“一品一策”示范基地17家,有效期内“二品一标”产品(绿色优质农产品)77个,绿色优质农产品比率达56%以上,xx杨梅被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收集登记。

进一步深化农产品定量抽样检测,近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2180批次以上,20xx年全年共完成监测量2194批次,监测量达1.5批次/千人以上,20xx年1-9月已完成1588批次。健全基层农产品快速检测网络,于20xx年10月12个沿海镇街全部设立水产品快速检测室,定人定岗,加速了有场地、有人员、有牌子、有制度、有仪器、有记录的“六有”标准的推进,是xx市率先拥有水产品快速检测网络的县市。对监测中发现不合格的产品,由农业综合执法队跟进重点监管,依法依规处置,形成风险监督处置全闭环,一产品一档案的常态化制度。

大力推广xx市标识标牌管理平台为主的追溯平台,实现入库主体可以正常免费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x农码),xx市标识标牌管理平台共录入877家主体,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x农码)总量41.48万张,开具量居xx第一名。20xx年1-9月年已开具261678张,发放量位于xx榜首。铁枫堂铁皮石斛质量安全追溯工作入选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典型备选案例,20xx年全市5家主体入选xx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红榜。

以农产品质量安全“五个一”和"五进"活动为载体,多方面多层次宣传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基本知识,围绕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畜禽、水产品、粮食等主导产业,分产业举办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班开展10期以上,发放标准化生产模式图、农产品禁限用药清单、水产品安全用药明白纸、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管控需知等资料,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同时不定期将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在xx市政府网上向全社会公示,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知晓率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满意度,形成社会共治良好氛围。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调查报告

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目前,我国食品质量水平不容乐观,有毒有害食品时有曝光,生猪“瘦肉精”、毒豆芽、毒奶粉等问题食品严重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链条上重要的一环,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规定,从田头到餐桌的安全监管链中,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即种植、养殖环节)的监管,承担源头把关的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主要依据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该法明确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过程是从农田到市场;明确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统一监管的主体地位,确立了监管体制与执法依据,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现全过程的控制和监管。

近几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心联合农业执法局全方位开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开展对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主体监管,加强农产品例行监测,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切实提升农产品安全监管水平,有效规范农产品生产行为,我县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逐年提高,较好保障了全县初级农产品消费安全。

从近年来开展的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情况来看,我县农产品质量总体安全可靠。蔬菜监测合格率稳中有升,生猪养殖环节“瘦肉精”检出率连续三年为零。目前大部分生产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技术都有了一定提高,农业投入品使用日益规范,有机磷、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经营、使用行为得到有效控制,农药残留超标情况逐年好转,近几年来全县未发生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一)健全监管网络,落实监管责任。

近年来,县农产品监管中心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快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建设。在原23个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基础上增设农产品质量监管站,明确农产品安全监管员,建立了多级监管网络。

在责任落实方面,按照局各科、站的职能,对职责范围、责任内容和责任追究进行了规定和明确。将工作任务细化分解,每年由局一把手与各科、站和街道乡镇农业科、办负责人签订工作责任书,落实监管任务。

(二)加强检验监测,提升监管实效。

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为抓手,明确监测任务,积极配合上级业务部门,抓好农产品质量监测工作。为提高监测覆盖面和时效性,在江店梅山建立了2个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配置速测和自检设备,加强蔬菜的农残检测。同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明确了工作目标和思路,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逐步推广建设。

(三)加强行政执法,强化源头监管。

农业行政执法是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近年来,组织开展了系列农业专项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等行动,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添加剂专项整治”、“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等整治活动。同时,在农药、兽药等投入品使用高峰期间如夏、秋季加强日常监督管理。通过专项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引导农药、肥料等农资店建立连锁经营模式,实行规范经营,严厉打击销售经营高毒禁用农药和假劣农资行为,确保农产品生产源头安全。

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统一印发农产品生产记录本分发到经营主体手中,规范农事操作的记载,并利用现场监管、技术培训等,加强督促指导,不断规范生产行为。

近年来,县农林局积极推广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和无公害、有机和绿色食品“三品”认证,开展优质安全农产品生产技术指导,推广昆虫性诱剂、杀虫灯、防虫网等病虫害综合防治等技术,初步构建了一套涉及产前、产中、产后安全标准体系,将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降低农残等措施具体化、规范化和简单化,使农户在生产中有标可依,有章可循。通过大力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现代市场主体,发挥他们作为农业标准化推广的有效载体作用。目前已创建县级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9个,市级农业标准化基地2个,实施农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治工程3.29万亩,起到了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安全意识。

利用网络、报纸等传播媒介和农技下乡等方法加强宣传,多层次、多形式开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宣传贯彻活动,组织开展农产品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为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效果,向消费者和农产品生产者编印发放蔬菜种植生产基本知识、畜禽、水产养殖基本知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汇编》等技术和宣传资料,做到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同步宣传。针对产业基地实际和群众需求,重点开展科学种植养殖和安全用药培训,提高标准化生产水平。

(一)职责交叉的环节分工不明确。

农产食品生产和消费要经过一个完整的链条,包括生产(种植、养殖)、加工、运输、贮藏、销售、烹饪等环节,从农田到餐桌。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产生对食品的污染,造成农产品的不安全。实践中各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来进行分工,即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该规定虽然简单明确,但在管理体制上往往形成部门职能交叉的模糊地带,最容易出现质量安全问题。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制度

2015年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年。总体思路是,以健全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核心,以推行产地准出和原产地追溯为切入点,以整建制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县为抓手,健全队伍,完善体系,狠抓源头治理,强化监督执法,努力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重点有突破、整体有提升。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狠抓投入品整治

制定农药、种子、肥料打假实施方案,围绕净化农资市场,联合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制假贩假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和产品公开曝光,尽快有效遏制农资突出问题。从3月份开始,利用100天的时间,在全省开展农药专项整治百日行动。

二、着力规范生产管理

有针对性地加快标准的制修订步伐,确保果菜生产管理有标可依。加快推行标准化生产,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以及家庭农场等新兴经营主体的作用,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加快生产的规模化、基地化和标准化。2015年达到“五要”标准的果菜基地占比要提高到63%以上。严格控药控肥,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农药,严禁违法储存保鲜,严格使用植物激素类农药,严格落实农药安全间隔期,严格规范生产记录。各市要因地制宜筛选推荐一批禁限用农药替代品种,指导农民科学合理用药。

三、稳步推进产品认证

以品牌化建设为目标,持续推进“三品一标”认证工作,不断扩大食用农产品认证覆盖面。同时,切实加强对认证企业和认证产品的动态监管,落实包装标识制度,坚决维护好“三品一标”产品的良好形象和社会信誉。2015年,“三品一标”认证登记产品的产地面积占食用农产品产地面积的比率要提高到38%以上。

四、推行产地准出追溯

将菜、果、菌等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纳入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平台,按照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产品品牌化的要求,严控用药用肥,严格生产记录、产地准出,逐步推行原产地追溯。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登记的产品要率先按规定实行包装标识。今年,原则上所有在省厅监管系统登记备案的果菜基地都要实行产地准出和原产地追溯。从3月份开始,用100天时间,开展蔬菜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五、加大监测监督力度

改进抽样检测方法。省级监测,拟扩大监测范围,调整检测项目,加大抽查比例,抽样地点随机抽取,抽检样品混后分检,抽检样品中拟随机添加盲样。全年蔬菜水果检测10—12次,抽检结果视情况直接通报各市政府,并上报、省政府有关领导。各市、县层层制定监测计划,并分别上报上一级备案,原则上全年蔬菜水果监测各不少于4次,全部实行定量检测。抽检样品数量:市一级,原则上莱芜全年不少于300个,淄博、枣庄、东营、威海、日照、德州、滨州、菏泽8市不少于450个,济南、青岛、烟台、潍坊、济宁、泰安、临沂、聊城8市不少于600个;县一级,原则上各县(市、区)总数不少于200个。

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要营造违规严打的高压态势,对抽检、督查过程中发现的以及群众举报属实的农资、菜果质量安全问题,追根溯源,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要加强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对明确属于刑事处罚范围的,要坚决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处罚情况,省厅将定期通报并公开曝光。省厅拟与省公安厅联合下发文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七、强化监管体系建设

贯彻落实《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县、乡两级必须设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村一级必须健全监管员监管制度。建立监管人员数据库,任务明确到人,责任落实到岗。加快市、县农产品检测机构项目建设,确保资金配套到位,按时竣工验收,争取早日通过计量认证和机构考核。

八、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县创建活动

采取省里制定标准,各地组织创建,统一验收命名,实行动态管理的模式,与省财政厅联合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县创建活动。通过深入开展活动,推动监管体系、监管队伍以及监管制度建设,整建制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省厅拟制定《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县管理办法》,并从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中列专项对创建市、县予以补助。

九、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强化对县、乡、村监管人员,市、县、乡、基地检测人员,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果菜种植户的培训,提高各级监管、检测及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提高生产者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安全意识及科学生产水平,所有检测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省、市、县层层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重点。继续落实农资购买使用明白纸及简明生产技术规程发放签收制度,查漏补缺,确保全覆盖。

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电台、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的作用,切实做好“双百行动”以及《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宣传贯彻,及时宣传推广各地的好做法、好经验。同时,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积极营造鼓励诚信守法、严惩失信违法的良好氛围。省厅拟新增12316短信服务,对县、乡、村监管人员以及农药生产企业和经营店、生产基地和家庭农场负责人等,定期发送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生产管理等知识。

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

各级都要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督查力度,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省厅拟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的形式,强化对“双百行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县创建活动、农产品产地准出追溯以及《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督查结果将直接通报各市政府,并上报、省政府有关领导。

十一、落实监管责任

坚持属地管理,严格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领导责任、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监管人员的岗位责任以及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到实处。各市农产品检测合格率以及县乡监管队伍建设、市县检测体系建设、投入品监管、产地准出和原产地追溯、工作经费保障等重点工作,已纳入省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内容,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事件发生情况,以及残留超标情况纳入扣分项。省厅继续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量化考核,考核情况拟通报各市人民政府。推进诚信建设,树立诚信典范,对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的要公开向社会推介;反之列入“黑名单”,在评先选优、相关项目申报和政策扶持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十二、加强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

在强化服务指导、引导诚信自律、严惩违法行为的同时,逐步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努力做到隐患早发现,风险早排除,避免酿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对突出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潜在风险进行研究分析,针对性提出对策措施。要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确保早介入、早处置,将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今后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被媒体曝光并形成恶劣影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被省厅约谈的市,一律取消部、省级先进集体、农产品质量安全项目推荐申报资格,省厅年终量化考核一律实行末尾排序。

二、解读《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15年3月17日,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15年4月10日,郭树清签发第277号省政府令予以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农民增收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山东是一个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大省,质量安全是全省农业的生命线。、省政府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来抓,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高。同时,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突出表现为:一是认识不到位。部分地方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重生产、轻监管的现象,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二是基层监管力量薄弱。市、县两级虽然大多成立了执法机构,但仍然存在执法职能不全、人员不足、设备不齐等问题,难以承担相应的执法任务。乡镇监管机构普遍存在 “缺人员、缺经费、缺手段”现象;三是以农药为主的农业投入品监管难度大。违规经营使用禁用农药的现象在有些地方依然存在,监管难度大,给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四是责任落实尚不到位。按照法律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但目前这一责任体系还不够健全,导致很多监管措施不能落实到位。生产经营者作为第一责任人,诚信经营意识不够,缺乏必要的责任感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持续提升,以致近几年连续发生假冒有机蔬菜、种姜使用剧毒农药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严重损害了我省农产品的良好形象。

2015年12月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强调指出,食品安全源头在农产品,基础在农业,必须首先把农产品质量抓好,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5﹞106号)提出,农产品首先是“产”出来的,要把住生产环境安全关,也是“管”出来的,要严厉打击农产品安全犯罪;要坚持“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省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并对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强农产品产地监管、规范农业投入品经营使用、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等,作出了具体部署。

因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抓紧制定出台一部切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际、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政府规章,是十分必要的。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31条,不分章节,主要规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农业标准化和优质农产品品牌建设、农产品产地环境整治、农业投入品特别是农药与兽药经营使用监管、健全完善监管执法和监测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关于监督管理机制。《规定》重点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在“加强领导、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保障工作经费”等方面的.职责;二是对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主管职责作了规定,并对财政、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协助职责予以明确,以加强工作衔接,加快形成监管合力;三是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和做好宣传培训、技术推广、日常巡查等基础工作以及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等提出具体要求;四是为更好地适应农产品生产经营面广量大、分散难管的实际情况,对农村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的设立作出规定,并授权设区的市政府制定管理办法明确其具体职责和工作报酬,以稳定队伍、强化管理。

(二)关于对农药、兽药的监督管理。当前,不合理使用农药、兽药已经成为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最为突出的问题,也是大多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直接因素。为强化源头控制,《规定》将其作为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措施和核心内容进行了重点规范,并提出了一系列具体制度,包括:剧毒、高毒农药限制区域销售使用制度,农药、兽药经营告知制度,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补贴制度,剧毒、高毒农药实名购买制度,不得向未成年及不能说明购买用途等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制度,剧毒、高毒农药容器和包装物回收与集中销毁制度,集中用药环境影响评价与统一防治制度,高风险农药、兽药目录管理制度,小宗农作物、特色农作物农药登记试验与推选使用制度,等等。这些制度,必将对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积极作用。

(三)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与追溯。加强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严格进行处理,是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也是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关键环节。从我省实际情况看,仍然存在检测设施和人员配置不到位、检测能力不足、检测内容和频次少等问题,影响了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监管实效。《规定》据此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配备专业人员,提高农药、兽药残留及重金属、致病微生物的定量检测和快速检测能力”;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监测计划和应急监测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进行风险监测,并对易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产品实行监督抽查”(第十九条)。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规定》明确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对不符合要求的农产品责令召回、停止销售或者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对产地或者生产基地的生产条件、生产过程进行跟踪检测、检查,并可采取责令改正、取消扶持政策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第二十二条)。

(四)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落实监管责任至关重要。只有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将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各个监管环节环环相扣,才能确保监管措施到位,切实做到“管”的好。对此,《规定》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第五条)。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的用“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要求,《规定》还以列举的方式进一步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77号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3月17日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郭树清

2015年4月10日

三、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培训、技术推广、日常巡查等工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保障工作经费,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工作能力和执法队伍建设,推行综合执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鼓励和扶持措施,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支持、引导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提高农产品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水平。

鼓励农产品生产者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创立农产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加快优质农产品品牌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生产技术指导和服务,组织制定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地方标准,推行安全清洁生产技术,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提高农产品质量。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产地卫生环境和药物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调查、监测和评价,依法划定和调整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和种类,及时治理、修复被污染的区域,保证农产品产地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合理使用制度,有效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的使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病虫害监测预警预报,推广物理、生物等绿色防控措施,加强对农药、兽药经营者、使用者的培训,提高安全合理用药水平。

第十条实行剧毒、高毒农药限制区域销售、使用制度。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区域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集中栖息地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区域内,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保护环境的要求,禁止在全部行政区域内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在作出禁止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实行农药、兽药经营告知制度。农药、兽药经营者应当将经营农药、兽药的名称、生产厂家、生产许可文号、登记证号等信息,告知销售区域内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农药、兽药经营者不得经营没有生产许可文号、登记证号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农药、兽药。

第十二条实行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补贴制度。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农业、林业、畜牧兽医等部门,选定实施补贴的低毒、低残留农药和低残留兽药品种,并制定具体补贴办法和补贴标准。

前款规定的低毒、低残留农药和低残留兽药品种,其生产企业和销售价格由当地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实行剧毒、高毒农药实名购买制度。购买剧毒、高毒农药的,必须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说明实际用途;剧毒、高毒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如实说明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建立销售台账,并要求购买者退回剧毒、高毒农药使用后的容器、包装物。

农药经营者不得向下列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

(一)未成年的;

(二)不能出示有效证件的;

(三)不能说明购买用途或者用药范围超出农药适用范围的。

剧毒、高毒农药容器、包装物由农药经营者回收后送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并由农业主管部门集中销毁。

第十四条实行集中用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性、大规模病虫害,需要集中使用农药、兽药的,应当安排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实行统一防治,并在统一防治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相应防治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集中用药防治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农药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储备必要的农药、兽药。

第十五条实行高风险农药、兽药目录管理制度。省人民政府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下列农药、兽药列入高风险目录,并限定其使用区域和农作物品种:

(一)经常发生药害的;

(二)易发生人畜中毒的;

(三)易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重点监控的农药、兽药。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扶持政策,组织农药生产企业开展小宗农作物和特色农作物农药登记试验,并根据农作物生长阶段和病虫害防治实际,试验筛选安全高效的低毒、低残留农药品种向社会推荐。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测土施肥工作,并根据土壤测试结果定期调整、公布当地农作物及不同区域的施肥配方,建立测土施肥示范区,引导规范化、合理化施肥,提升科学施肥水平。

第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不得经营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对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其他物质。

养殖者应当严格按照安全使用规范和产品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等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家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配备专业人员,提高农药、兽药残留及重金属、致病微生物的定量检测和快速检测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监测计划和应急监测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进行风险监测,并对易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产品实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品种相适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如实记录检测结果,并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依法进行包装、标识;检测不合格或者未依法进行包装、标识的,不得上市销售。

鼓励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和有条件的农户,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包装、标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联合执法,依法做好农产品生产、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权限依法及时公布监测结果;监测或者执法中发现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三)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农村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协助做好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监督。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的具体职责、工作报酬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农业投入品、违法生产销售农产品等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处;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涉案货值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农药、兽药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经营告知制度,或者未按规定要求购买者退回和回收剧毒、高毒农药的容器、包装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农药经营者在禁止区域内销售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农药经营者向未成年人等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经营和使用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力,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行为的;

(三)未按规定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发布监测结果的;

(四)未按规定对农药、兽药实施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分送:书记、副书记、,、副,省政府特邀咨询。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部门,省人大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 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 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风险监测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定期开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可以随时开展专项风险监测。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接受任务的机构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下达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测任务分工,明确具体承担抽样、检测、结果汇总等的机构;

(二)各机构承担的具体监测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测项目等;

(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

(四)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五)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

第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应当采取符合统计学要求的抽样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按照公布的标准方法检测。没有标准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标准方法,但应当遵循先进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并经方法学研究确认和专家组认定。

第十四条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对风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分析,查找问题原因,研究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等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第三章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条 监督抽查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实施。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测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检测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实施监督抽查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当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被抽查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员签字或捺印。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被抽查人、检测单位和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抽取的样品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现场封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人可以拒绝抽样:

(一)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

(二)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第二十三条 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测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对检测样品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据进行检测与判定。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范。

检测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测无法进行时,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将监督抽查检测任务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确认后24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

第二十九条 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

第三十条 复检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章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监测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第三十三条 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被抽查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抽样、检测工作。

第三十四条 抽样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

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样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检测机构不得利用检测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三十六条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监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抽样和检测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由任务承担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监测数据保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任务承担单位的负责人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处罚。

第三十九条 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检测任务的资格。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 年第7 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2 年10 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办法》规定,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8 月31 日,农业部发出关于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要求:

一、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主要技术支撑手段,对政府决策、防控风险、查处违法行为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办法》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配套规章制度之一,制定实施《办法》,既是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需要,也是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提高监管能力,保障农产品安全消费和农业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办法》共五章41 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类型范围。《办法》将现已开展的例行监测、监督抽查、普查、专项监测等监测工作根据其功能和目的科学划归为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两大类。风险监测主要是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状况、风险隐患情况所开展的抽样检测,明确了其决策参考、调查评价和科学评估的功能。监督抽查主要是为了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中对一些突出问题进行抽查,明确了其执法监管技术支撑的功能。并规定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等符合监督抽查程序要求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实现了风险监测与监督执法的有机衔接。

二是明确了监测数据信息的统一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监测数据和信息的汇总分析,准确研判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状况和发展形势,《办法》明确,“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

三是明确了监督抽查工作的抽检分离原则。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和检验结论的公正性,参考国外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监测活动中普遍采用的方法,《办法》规定,“监督抽查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实施。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测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

四是明确了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开展监督抽查的.有关要求。《办法》规定,“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范”,“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五是明确了监测工作纪律。针对基层执法的工作实践,《办法》用专章规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工作纪律,要求不得收取费用,同时明确了监测工作人员、检测机构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责任等。

二、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各级农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科学规范开展监测工作。

一要加强风险监测。科学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详细的工作方案,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当确定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要采取符合统计学要求的抽样方法,确保样品代表性,客观反映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状况和存在的风险隐患。要加强风险监测结果会商分析和结果通报,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二要强化监督抽查。遵守抽检分离的原则,严格抽样、检测、确认、复检等程序,确保监督抽查程序的严谨、严肃和公正性。要加强检打联动,对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及时依法组织查处,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三要建立监测信息平台。按照《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 年)》(以下简称《二期规划》)关于完善省级综合质检中心风险监测与信息预警功能建设的要求,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积极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并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实现有效对接,构建全国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平台。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采集、整理、综合分析和共享,提高监测结果运用水平。

四要加强监测工作保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力度,保证监测工作正常开展。加大农产品质检机构扶持力度,认真执行《二期规划》,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创造条件吸引和储备高素质的检验检测技术人才,并加大培训交流力度,努力打造高水平的检测技术队伍。

三、加大《办法》宣贯力度

各级农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办法》的学习宣贯工作。要制定学习宣传方案,精心组织,加强领导,掀起一个学习宣传贯彻《办法》的高-潮。要通过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开展知识竞赛和政策解读等多种形式,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信息网站、公开栏等多种渠道,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确保《办法》贯彻落实到位。

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或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商业零售单位经营的农产品,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或劝其退出经营市场;对瞒报、谎报、漏报等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农产品质量安全调查报告

(一)规模支撑不强。企业规模小、生产集中度不够、品牌杂而乱、经济效益低,这是农产品开发加工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溧阳市农字头的工业规模企业只有9家,销售额8.7亿元,占整个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比重为2.56%。缺乏一批具有较大规模、带动农户增收的大型龙头企业。

(二)技术支撑不深。只有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才能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而目前溧阳市农产品的开发仅有原料优势、地理优势,缺乏最关键的技术优势。一是运用现代科技来开发农产品的能力不强,农产品80%为初加工,技术含量不高,原材料浪费多,附加值偏低。二是缺乏自己的农产品研发基地,缺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三是农业科技、农产品技术推广不够充分。

(三)产业支撑不够。农产品产业链的缺失往往造成加工链的断层。溧阳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不够高,多数企业的农产品开发仅停留在清洗、分割、消毒、包装上,加工程度浅、层次少,产品与原料相比理化性质、营养成分基本没有变化或变化很小,还远不能利用物理、化学、生物工程等技术进行深度加工,从而形成从粗到细的产品链。

(四)环境支撑不力。一是硬环境方面,丘陵山区开发与水土资源的环境保护矛盾突出,某种程度上会影响农产品深加工的品牌质量。二是软环境方面,在政策扶持、专项资金投入、市场导向、降低开发风险等方面,推动的力度不够强。三是目前溧阳市还尚无相对集中的农产品加工园区,企业基本属于就地加工,公共资源利用较低,商务成本较高,信息交流欠畅,区域竞争力不强。

(一)以科技为支撑,进一步发挥人才效应:

(1)组建农产品深度开发的研发中心或实验基地。逐步建立政府牵头、企业为主体、科研院校为依托、质监局现有检测中心为基础的研发平台,整合科技资源,实行开放式研发,采取课题公开招标、委托攻关、科研单位+实验基地+龙头企业等各种形式,形成产学研、科工贸的一体化,实现农产品深度开发与加工。

(2)加大人才引进与培育力度,形成人才资源支撑体系。制定优惠政策,吸引高学历、高素质的国内外农产品深度加工的科技领军人才来创业,加强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选拔培养,加大对职工的教育培训力度,每年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新技术发展趋势、产品市场变化趋势及现代深加工企业经营管理的讲座。

(3)大力发展农产品经纪人营销队伍,实行“企业+基地+农户”运作模式。尽快成立溧阳市农产品协会,将溧阳市农产品推向大型超市、大型物流配送中心,参照其他地区做法,可在大型超市设立溧阳市农产品专柜,大型物流配送中心实行溧阳市农产品总代理。鼓励龙头企业实行企业+基地+农户,贸工农一条龙的运作模式,进一步完善企业与农户、企业与经纪人、基地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带动农民的致富能力。

(二)以服务为根本,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2.建立农产品深度开发专项基金。引导企业对农产品进行深度开发与加工。降低率先深度开发与加工企业的投资和开发成本,对深度开发与加工的企业进行重点资金扶持,改变目前上级项目资金天女散花的状况,重点向深度开发与加工的企业倾斜,建议建立300万元的专项基金,并逐年有所增长。

3.通力打造天目湖系列品牌农产品。参照天目湖牌白茶的做法,协会运作,将溧阳市各类农产品加工品均冠名为天目湖系列,企业可以有各自独立的注册商标,保留其个性化特征,如此既宣传了天目湖、宣传了溧阳、宣传了溧阳的农副产品,又提高了溧阳农副特产品的总体知名度,做到溧阳天目湖系列农产品和企业个性化产品兼而得之。严格把握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对当地符合标准的农产品要优先考虑进入超市,让当地市民享受自己的成果。

4.加快农产品标准化建设,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农产品深度开发与加工的关键,而标准化生产又是食品安全的前提。制定必要的奖励政策,引导企业按标准生产,对通过各种认证、获得各层次名优产品称号,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并要保护天目湖系列来之不易的农产品名优牌子,建立相应班子,有序开展定期检测,强化长效管理制度。

5.引导农副产品企业走商标发展之路。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运用商标监管职能,实施全市农副产品商标战略,促进实现传统农业向品牌农业转化,积极深入农村,宣传商标法律法规,充分利用各种现代媒体的影响力量,组织专题讲座,宣传农副产品实施商标战略的重大意义,增强广大农民的商标意识;同时积极支持农副产品商标注册,引导农民走“品牌兴农、品牌富农”之路,对已形成规模没有注册的,要上门服务帮助注册,对已注册的,要积极引导其争创省著名商标和市知名商标。

6.加大舆论宣传力度,优化企业投资环境。利用媒体,营造氛围,由协会牵头对全市天目湖系列产品在销地实行捆绑式广告宣传。在做好硬环境建设的同时,着力创造好软环境、服务部门要简化手续、提高效能、指导不指责、帮忙不添乱,服务不刁难。

参考文献[2]《溧阳统计年鉴》(2006年版),溧阳市统计局编辑。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履行监管责任。元旦和春节是我国重要的传统节日,“两节”期间农产品购销量大、消费旺盛,也是风险集中、问题易发多发时期。从即日起至20xx年2月底,各县区农业部门和委属相关单位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主动加强与食药、公安等部门衔接配合,全力以赴抓紧、抓实、抓好,确保“两节”期间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和社会热点问题。

二、突出头监管,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各县区农业部门和委属相关单位要从农资市场治理、生产过程管控、质量监测检验、质量安全追溯等关键环节入手,针对辖区内种养基地和生猪屠宰场,加大风险监测和巡查检查力度,全面排查风险隐患,防患于未然。要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深入开展农药、“瘦肉精”、生鲜乳、兽用抗生素、生猪屠宰、水产品“三鱼两药”等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限用农药和非法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行为,饲料中非法添加、养殖环节饲喂、收购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法行为,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生产销售禁用和假劣兽药、超剂量超范围滥用兽药等行为,私屠滥宰、收购和屠宰病死畜禽、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行为,非法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药物等违禁物质行为。对于检查检测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要追根溯,及时查清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跟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切实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绝不给违法违规者留有可乘之机。

三、强化宣传培训,科学引导生产消费。“两节”期间,各县区农业部门和委属相关单位要积极组织农业生产技术人员,深入基层,加大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宣传培训和指导力度,督促指导生产者规范生产、安全收获,严格遵守安全间隔期(休药期)规定,严把产地准出关。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体,通过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向广大消费者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消费知识,提高消费者自我防范、自我保护意识,促进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销售,努力营造安全生产、安全消费良好社会氛围,从头上保障城乡居民饮食安全。

四、严格值班值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两节”期间,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一是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切实强化对农产品突发事的防控力度;二是要畅通信息渠道,落实工作责任,强化节日值守(市农委元旦、春节期间值班电话:xx),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积极做好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的应对准备;三是要加强对各类信息的动态监测预警,确保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特别是加强对一些负面报道的跟踪分析,对一些不实、恶意炒作报道,要主动应对、妥善处理,减少负面影响。对发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要及时上报、快速响应,迅速查明问题头并妥善处理,坚决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确保“两节”期间生产和流通秩序稳定。

请各县区农业部门和委属相关单位将“两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总体开展情况,于2018年月2日前报送市农委质环办。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调查报告

县人民政府、农牧局:

4月17日,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在**西北宾馆举行,会议由省农牧厅主持,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食药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商务机、省卫生厅、以及部分市县农牧局长和各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负责人参加了这次会议。会上通报了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我省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证书企业情况,颁发了获得农业部“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奖牌,与各市州签订了20目标管理责任书、**、**南等5个市、县做了典型发言,最后省农牧厅厅**文斌同志做了重要讲话。

这次会议是为了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力争三年内在全国普遍建立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精神,是在省委、省政府做出重大安排部署的前提下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根据这次会议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就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国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高度重视,省市为此也做出了重大部署,专门成立了领导机构,要求各级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成立领导小组,加强沟通协调、落实属地管理,明确工作责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强有力保障。

2、建立机构,完善制度。根据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健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的部署,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省机构编委会《关于乡镇机构设置的'意见》,加大力度、健全机构、配备人员、明确职能,确保底80%的乡镇能够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要求每个县至少抓2个以上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示范点,于每月8日前将各地截止上个月底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进展情况报送省农牧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同时,科学制定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努力抓好人员培训和日常监管工作。6月份,省厅将对全省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机构建设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督导检查,并向全省通报。

3、配备人员,保障经费。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省上今年将对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机构的建立、人员配备、职能发挥、经费保障等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县上要在成立相应领导机构的同时,加强与编办、人事、发改、财政等部门的衔接,认真制定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实施方案,配备人员、落实经费,切实达到有机构、有人员、有场所,有设备、有经费的“五有”标准。

4、推进“三品一标”,加强证后监管。今年农业部提出了开展“三品一标”品牌提升活动,要求各地立足实际,设立“三品一标”品牌产品发展专项资金,建基地、壮龙头、育品牌、拓市场,按照“严格管理、规范程序、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思路,扎实推进“三品一标”认证和监管工作,8月份,省厅对全省“三品一标”认证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5、加大执法力度,开展专项整治。要紧紧围绕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为目标,坚持一手抓执法监管、一手抓标准化生产,继续深入推进专项整治,强化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着力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7月底,按照农业部的要求和《整治方案》,省厅将对各地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一次督导检查,确保今年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调查报告

上半年以来,在局党委的领导下,在相关单位的支持配合下,扎实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和监督检查工作,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一、上半年主要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管责任。

成立了以局党委书记为组长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做到了明确任务,强化责任,落实措施。节假日期间严格落实日报告制度,及时妥善处理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确保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来访来电专人登记、专人处理。

紧紧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强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重点加强农药市场和农产品生产基地监督检查,引导农民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技术,同时,联合农药管理站利用农资市场集中整治活动,加大对我市农资市场特别是无公害生产基地附近的农资门市的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和高毒农药行为,从源头上防止和杜绝高毒以及禁限用农药流入农产品生产基地。同时,督促农药经营者和农产品生产者认真做好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及农产品生产记录。

(三)切实加强监管,搞好专项整治。

上半年以来,农安科人员深入到全市农资市场、农贸市场和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行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通过实地检查,总体情况良好。对个别农资销售点售出的农药等农资产品登记不详和少数农户无公害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及时进行了纠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经营户进行了清理整顿,确保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强化宣传引导,提高质量安全意识。

今年春耕备耕、“3.15”、“五一”期间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和送科技下乡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行之有效的技术宣传、咨询、培训等活动,重点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宣传工作,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开展技术培训、接受咨询、销毁假劣农资和不合格农产品等多种形式,向农产品生产者和城区居民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知识,新品种、新技术以及如何识别假农资、不合格农产品等相关知识。上半年共发放农业法律法规、科技及政策宣传资料5000余份,组织农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知识专题培训2场次、蔬菜无公害生产技术培训5场次,有效地提升了城乡居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二、目标完成情况。

目标任务:1、加强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市场管理,加大农产品投入品的管理力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新增“三品一标”农产品基地面积1.2万亩、产品2个,推动农业向品牌化、高端化方向发展。

2、创先争优。

3、重视信息上报工作。

完成情况:1、新增无公害生产基地(**科农林果种植专业合作社)1个,面积333.3公顷,产品:石榴1个,正在申报中。2、争创河南省无公害生产示范县。3、及时上报蔬菜、水果抽检信息。

三、下半年工作计划。

(一)突出宣传教育,全面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一要继续强化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增加投入,绷紧质量安全这根弦,心系群众生命健康;二要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农产品安全意识,()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组建党员义务宣传队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优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相关知识,全面增强全民农产品质量安全思想意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突出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防范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做到标本兼治。

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农安科将继续开展农产品监测,加强对“三品一标”基地的日常监管,规范基地生产经营行为,不断创新防范机制,建立长效机制,逐步消除不安全因素,依法打击一切违法行为和坑农害农事件,确保全市城乡居民生活平安、社会稳定。

(三)突出农业投入品市场整顿,建立投诉制度。

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流动经营农资和经营假冒伪劣农资的行为,做到有报必接、有报必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禁用高毒农药、兽药、鱼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行为。

(四)加强对“三品”认证基地的监督管理。

积极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产地和产品认证工作,对“三品”认证企业实行全程质量监管,推进我市“三品”认证工作快速发展。一是积极组织企业申报无公害基地和无公害农产品。二是做好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证、换证工作。三是对全市“三品”认定企业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了企业产地环境、生产记录、标识使用管理记录、标识使用情况等。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总结

按照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的总体部署和上级业务部门关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求,我市以当前风险高、隐患大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积极开展农产品安全监管和检测工作。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全面部署,明确任务。

1.制定全年工作计划。年初,制定了《20xx年农业局开展质量兴市工作方案》,明确了监管目标、监管原则、监管重点,确定了以农业投入品和规范企业生产行为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活动,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并组织召开农口部门、各镇主管领导专题会议,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细化巡查、检测等具体工作安排,进一步完善了检测程序,确保各项工作和任务落到实处。

2.制定应急预案。结合今年实际,健全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了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保障农产品生产源头质量安全,增强应对我市突发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理能力。

3.安排各节假日值班表。在元旦、春节、国庆等各节假日,安排监管站人员进行值班,密切注意全市农产品生产地的生产情况,对各种植地的水果、蔬菜采摘上市前的进行检测,保障全市农产品上市前的安全。畅通信息,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门报告存在的异常情况。

(二)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监管队伍。

目前,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在编人员3人,全市4个镇也分别设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服务中心,各镇工作人员为2-3名。市级监管站、检测站主要是承担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测任务,对全市农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检测,并研究和推广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镇级检测服务中心主要承担辖镇内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性检测工作的要求。

(三)开展农产品检测,控制农产品质量。

今年,我市扩展建设“菜篮子”工程蔬菜生产基地,分别在12个镇各建设5000亩现代农业示范基地。主要种植辣椒、西瓜、萝卜等蔬菜水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以这些蔬菜基地农残检测为重点,全年进行监管检测。同时协助有关部门完成农贸市场、超市的果蔬进行农残检测。

按时完成例行监测工作任务。今年来,截止到12月,市级共抽检蔬菜、水果样品1862个,例行检测样品合格率为99.2%。各镇也完成2320个检测数据,合格率为98.6%。市镇两级都能按月完成检测和数据上报工作。

(四)加强种植基地日常监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1.对种植基地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每周定期、不定期对监管对象进行巡查,规范基地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园市守法和树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

2.节假日期间加强监管检测,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在元旦、春节、国庆期间进行以食品安全为主要内容的质量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农资经营网点销售产品标签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是否建立生产、营档案,销售台账记录等情况。节假日期间,出动执法人员322人次,出动车辆52辆次。同时,深入各生产基地,加强对源头农产品的采样检测,确保节假日不出现食品安全问题。

(五)开展农业投入品专项检查,整顿市场秩序。

1.加大检查力度,加强执法责任制。对农资经营门店分区划片,实行承包责任制,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执法人员,确保责任区内的农资经营者不经营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及假冒伪劣农药、种子。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流动经营农资和经营假冒伪劣农资的行为,做到有报必接、有报必查。今年来,累计检查门店116个次,出动执法人员68人次,车辆25辆次,检查种子、农药、化肥850多个品种,通过检查,查处了一批86公斤假种子,不合格肥料350公斤,并对农资产品经营店进行了教育。

2.加强对农药销售门店的管理。与辖区内32家农药、种子销售门店签订了守法经营承诺书,承诺不销售甲胺磷等五种剧毒农药及假冒伪劣农药,并向门店传达了《关于打击违法制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的通知》精神,发放《农药安全知识手册》及禁限用农药名单,定期深入企业进行监督指导,重点查看企业的生产记录、农药品种及库存情况。检查结果表明,我市32个农药、种子销售门店不存在销售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的违法行为。

(六)加强宣传培训和信息报导工作。

1.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月、科技周、送法下乡、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积极宣传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基本知识。共计发放《农产品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种植手册》等宣传手册2000多份,发放识假辨假、质量安全管理及种植技术等宣传材料3600余份,使广大群众增强了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2.在党建网、局大院宣传栏公布投诉电话、信箱、地址,方便群众的举报,及时对接到的投诉做到了及时处理、答复。

(一)检测工作人员不够。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现有12个编制8个工作人员可以正常开展日常检测工作。但12个镇的检测站只有一名工作人员,而且都不是专业技术员,对电脑操作也不太熟悉,镇级检测工作开展吃力。

(二)种植户自身综合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从受监主体的客观情况方面看,监管对象的众多性,监管范围存在的点多、量大、面广等特点,客观上加大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难度。如大部分生产经营户规模不大,数量众多,流动性大,组织化程度较低,而且生产经营方式落后,专业化素质也比较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数量少,且规模小、实力弱,市场覆盖率低。在监管工作中,仍发现有部分种植基地质量安全意识差,基础设施薄弱,安全工作不到位,是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最大的隐患,需要我们职能部门以及各街乡从方位、多角度加强监管。

(三)需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不仅要保证检测费用,同时要增加监管工作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障20xx年春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度过喜庆祥和的节日,根据全市春节期间市场供应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要开展对春节期间有上市蔬菜、瓜果的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核实工作,掌握生产基地名称、主要上市品种、面积及春节期间的上市量等信息。

一是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网络化监管,明确上市蔬菜、瓜果生产基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人。二是落实对有上市蔬菜、瓜果生产基地的日常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重点检查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生产记录、农业投入品档案规范填写情况,特别是农药安全间隔期执行情况。认真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

一是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负责区域内春节期间有上市蔬菜、瓜果的生产基地进行质量安全抽检,生产基地及上市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行全覆盖,每周抽查不少于1批次。二是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在乡镇抽样检测的基础上,对辖区内有上市蔬菜、瓜果的生产基地,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覆盖率不低于x%,每周抽查不少于1批次。三是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主要负责对城区春节期间有上市蔬菜、瓜果的生产基地,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覆盖率不低于x%,春节期间抽检不少于3批次。

根据市政府会议要求,全市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在春节期间开展为期一个月(2月3日至3月3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活动。市农委将对各县(市)区春节期间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春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方案,并针对性的开展检查活动。

各县(市)区将生产基地情况统计表加盖公章后,于2018年2月9日下午下班前报送到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并将电子档发送至邮箱。各县(市)区将农产品抽检情况周报表于每周五下午下班前报送到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总结

在省、市、县、乡四级监管体系建设日趋完善的基础上,县级农业部门负责以县域为单位,以行政村(屯)或产业发展区域为基本单元,将乡(镇)划分为若干网格,每个网格均设由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或村协管员担任的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负责日常监管,形成基层监管无死角的网格化监管体系。

(二)落实监管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政府和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省、市、县、乡四级农业部门以及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与网格负责人要层层签订责任书,制定目标,明确任务,落实监管责任。

(三)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和种植大户等生产经营主体为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县级农业部门负责,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组织和督促生产经营主体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确保安全生产,从源头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四)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对在各级各类监测、监管及督导检查中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舆情关注的问题及相关部门通报的问题等,经核实应负有责任的,实行问题约谈和情况通报制度。问题较轻的,由当地农业部门约谈生产经营主体负责人,问题较重的,由上级农业部门负责人约谈当地农业部门负责人或者直接向地方政府领导通报。

(一)推进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

1.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试点县核查、授牌。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试点县敦化市、榆树市、公主岭市创建情况进行省核查、农业部抽查。符合要求的,农业部在“两个创建”现场会授牌。

2.扩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试点。农业部在修改完善创建活动方案、考核要求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再确定200个县作为创建试点县。省农委牵头组织,按照农业部部署,将优先把现代农业示范区、省级质量安全县以及政府重视、基础条件好、工作积极性高的“菜篮子”大县(市、区)或市(州)纳入创建范围,组织开展申报和遴选工作。

3.开展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依据《吉林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总体规划(20xx-2025)》,结合种植业、畜牧业和水产工作实际,参照国家安全县创建模式,省农委牵头组织,开展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首批试点县确定为11个县(市、区)。创建期限为两年,经考核达到标准的,进行命名和授牌。

(二)逐步建立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依据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省农委组织,市(州)农业部门协调,县级农业部门负责,分品种、分类别逐步建立以地产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质量合格证明为基础,与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相衔接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首批选择8个县(市、区)作为产地准出试点县。国家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全面建立产地准出制度。

(一)开展禁限用农药整治行动

按照农业部部署,省农委组织开展禁限用农药专项整治行动。主要聚焦重点问题蔬菜,解决克百威、氧乐果等限用农药超标和毒死蜱、多菌灵等常规农药超量使用问题,规范农药经营和使用。整治期间,省农委有关单位开展农药监督抽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和使用禁用农药、非法添加隐性成分、超范围使用限用农药等行为。

(二)加强日常执法监管

市、县两级农业部门建立监管名录,突出监管重点,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充分发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管、综合执法三支队伍的作用,结合部、省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强化检验检测和监督抽查衔接,实施检打联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开展案件查处工作。

(一)强化风险监测

省农委制定《20xx年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总体计划》,组织开展4次例行监测,7次专项监测,结合例行监测开展监督抽查。配合农业部开展4次风险监测。发布并上报农业部例行监测信息。各级农业部门配合并组织开展当地风险监测工作。

(二)进行风险评估与形势分析会商

省农委组织利用国家风险评估实验室开展风险评估,摸清风险因子种类、范围和程度,锁定突出问题隐患开展跟踪评估。重点开展3类产品风险评估,举行风险形势分析会商会议,加强风险交流,研究探讨风险变化趋势和问题原因,提高风险排查、风险预警和风险管理能力。

(三)加强应急处置管理

各级农业部门加大舆情监测力度,健全舆情应对机制。按照应急预案,建立上下协调、横向合作、跨区联动的应急机制。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做到一旦发生问题,第一时间做出反应、第一时间上报情况、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提高事前预警、事中处置、事后化危为机的能力。

(一)组织标准制(修)定与审定

(二)推进农业标准实施

1.组织编辑制作“三品一标”农产品、蔬菜、食用菌、人参等4个地方标准汇编和标准视频片,为各级农业部门组织开展标准宣贯及推广提供直观的标准宣传品。

2.各级农业部门结合实际工作,以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和“三园两场”建设为重点,发挥农技推广部门作用,普及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动规模以上生产经营主体落实生产记录、安全间隔(休药)期、农业投入品购销凭证等制度,引导广大农户进行标准化生产。

3.推动“三品一标”产品生产及产业发展,加强认证及证后监管,确保认证产品的质量,充分发挥“三品一标”优质安全农产品的品牌优势、制度优势、体系优势,用品牌化带动农业标准实施。

(一)完善追溯体系建设

各级农业部门充分利用世行项目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完善本级平台建设,开展监管名录征集、信息录入以及应用等工作。未参加世行项目培训的,省农委组织开展培训,研究制定追溯管理办法,启动平台试运行,将平台建设成省市县共用共享的大平台。

(二)实现全链条监管

省农委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作,合力解决追溯信息平台对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使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与食品药品追溯信息平台有效对接,达到信息共享、资质互认;按照农业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建设要求,完善省级平台功能,探索省部平台对接机制。逐步实现从种植、生产加工、流通销售、餐饮服务全环节、全链条,上下相联、横向相通的可追溯监管。

(一)推动机构建设

市、县两级农业部门加快推动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补齐短板,落实监管职责,有效开展监管。县级农业部门加快推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建设,加大投入,规范运行,健全制度,探索建立乡镇监管员持证上岗和村级协管员制度。省农委有关单位加强市、县两级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建设指导,加快项目建设步伐,推进项目验收。对具备条件的检测机构,加快组织资质认定和机构考核步伐。

(二)提升监管检测队伍能力

各级农业部门加强检测人员岗位练兵和技术培训,省农委组织开展全省基层检测技术人员大比武活动,并组织参加全国第x届基层检测技术人员大比武活动。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员”职业资格培训认定工作。组织已认证的省、市、县级农产品质检机构开展实验室能力验证。举办各类监管、检测和执法人员培训班,加强与先进省份学习交流,进一步增强业务素质,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水平。

(一)加强质量安全宣传

省农委在《吉林农业》开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专栏,开展定期宣传;利用12316新农村热线和12582信息平台,发布有关政策法规、科普知识等信息,扩大宣传引导。省农委有关单位组织开展禁限用农药宣传,印制宣传挂图,普及法律法规知识,促进农药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农产品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

(二)深入开展调研工作

各级农业部门监管机构加强调研工作,深入基地、企业、市场以及乡镇监管站,听取意见,了解情况,研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探讨解决的办法和途径,为推动监管工作,健全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打下基础。(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供稿)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局坚持以保障消费安全为基本目标,强化农产品质量管理为突破口,认真贯彻省市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取得了良好效果。现将阶段工作总结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重点。为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县农检站、畜牧局、水产局、果业局、执法大队等各有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xx县20xx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具体要求和责任人员,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今年,我局按照省农科院专家来我县调研意见,对检测室建设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整改。同时,加强专业检测队伍建设,明确专职检测人员。7月份,我局派了3名人员到永新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参加上机操作业务培训,为完成今年检测任务提供技术保障。

三、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今年,根据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安排,我局积极组织开展农药残留、“瘦肉精”速测,在种养环节对蔬菜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畜禽养殖场等进行抽样检测,目前已完成了检测蔬菜500批次,检测猪尿450批次,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四、推进“三品一标”认证。今年,我局积极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有机)食品认证工作。截止目前,我局已组织了xx县绿丰果业、xx水稻、xx蔬果和xx果蔬4家合作社进行无公害认证,并已邀请市“三品一标”工作机构来我县开展现场检查。同时,我局联系市绿办做好我县xx省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绿色食品认证后续工作。

五、落实农产品属地管理责任。今年年初,县政府召开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会议,会上与乡镇政府签订下发《20xx年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明确了乡镇政府对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要求在规划制订、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六、开展农资市场监管。按照20xx年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农业生产时节,开展拉网式排查。截至目前,我局共开展了3次农资打假行动,出动执法人员220余人次,涉及17个乡镇场、45个村组级集贸市场,查处了未经审定或无引种审批的水稻杂交种子3个品种计300公斤;查处标签不符合法定规范要求的水稻杂交种子14个品种计1600公斤。抽检肥料产品36个品种,查处质量不合格的肥料6个品种计30000公斤,有效净化了农资市场。

七、加强宣传,做好预警监测。今年,我局通过送科技下乡活动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让广大群众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意义,调动他们自觉参与打假维权的积极性,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举报、揭发。同时制定下发了《20xx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了应急措施、健全应急队伍。

八、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打算:

1、专项工作经费不足。目前我县财政仍未落实今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无法开展定量检测工作。

2、继续开展农残速测、“瘦肉精”检测,上半年检测任务已基本完成。目前我们正在开展下半年的农残速测工作,按进度10月底之前应该能够完成所有快速检测任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总结

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农委的关心和指导下,通过全区农牧系统干部职工作的共同努力,至当前,我区未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安全事故。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1、及时调整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农业(含农产品质量安全)安全领导小组,落实了领导分镇包保的工作机制,切实强化工作职责,明确工作重点.紧紧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抓好专项治理行动。

2、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一是分别与各镇农服中心签定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二是要求各农资生产、经营及规模农产品生产主体签定了安全生产经营承诺书164余份。

(二)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1、强化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从源头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是组织开展了“两节”期间的农产品专项整治工作,共出动执法检查人员38余人次,检查规模农产品生产主体44个次,检查农资生产单位8个次,检查农资经营户26个次。二是开展春季农资市场整治,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局在年前就将该项工作进行了落实安排,要求各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共出动执法检查人员55人次,检查农资生产经营单位102个次,三是加强了屠宰检疫管理,与各定点屠宰场(点)100%的签定了安全承诺书,共计检查屠宰场(点)23个次,严把进、出(屠宰、养殖)场关,做好查证、查标工作,对无规定检疫合格证明及耳标的严格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理;进一步加强对进场(屠宰、养殖)生猪“瘦肉精”的检测工作,对进场的生猪按5%进行尿样检测;四是对病死猪,严格按照“四不一处理”的要求,一律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共无害化处理病害猪及其产品折合头数52头。

3、加大抽检力度,保障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以检测工作为手段,加大抽检工作力度。累计共完成了农产品监督抽检26批次,其中蔬菜6批次,鸡肉2批次,鸡蛋2批次,猪肉10批次。完成“瘦肉精”检测1120批次,各镇共完成农残速测370余批次。

4、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以宣传培训工作为抓手,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工作力度。扎实开展了“放心农资下乡”,“3.15”,“春季禁渔集中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种子法宣传、农药管理条例、农业技术宣传等系列集中宣传活动9次;组织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会、兽药管理、农药管理、肉品质量安全等集中培训共12期,共培训相关人员300余人次,发放购种宣传明白纸,禁渔通知、公告,禁用农兽药公告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资料13000余份,发放宣传通告120张,张贴宣传标语21条,发放农产品生产档案1000余本。

5、扎实推进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申报工作。

已完成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报44个,无公害产品认定申报3个,完成,2家绿色农产品认证已完成土壤、水样的抽检、有机农产品认证申报2家,(一家已完成土壤、水样的抽样,一家已基本完成资料报送)。

6、扎实开展工作督查及工作例会。

结合实际,我局切实将日常监管下移到镇农产品质量监管站,在切实加强镇安全监管人员培训的基础上,强化工作督查,每季度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工作督查;扎实开展了第一、二季度工作例会,切实对各镇农业服务中心在日常监管中提出的突出问题通过交流落实解决措施和意见,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求各镇监管站要切实做好在督查中发现实际问题,加强复查,确保责任主体整改到位。

7、加强行政执法工作。

为切实提高办案质量,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今年,我局采取公共购买服务的方式,对行政执法案件审查事项进行了专项购买服务,聘请专业律师对案件证据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执法文书等内容进行专项服务,当前,该服务事项已启动,上半年共办理涉嫌农业行政违法3起,案件正在调查处理过程当中。

1、积推进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示范点建设工作,争取财政支持,提高规模农产品生产的申报积极性。

2、进一步加大培训宣传工作,增强生产主体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科学生产水平,促进农产品安全生产。

3、强化对各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机构的督查力度,采取网上监督检测情况,及时追溯不合格产品的处置和季度工作督查相结合的方式,促进相关责任单位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

4、做好新五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对接,努力使安全管理工作不脱节,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安全法》,确保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明确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特与你单位签定本年度农产品安全责任书。

一、本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二、认真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政府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制度,积极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

三、建立企业内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落实企业内部检测人员并提供相应的工作环境。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按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市销售。要建立质量安全诚信机制,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货销售台账。

四、凡进入本市场的农产品,必须具备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生产基地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和具备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报告单,各项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

五、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结果公示制度。要在每个交易日将检验结果及时公布,使消费者及时了解产品质量情况。特别是对果蔬区重点区域,要坚持进入果蔬批批抽检、样样抽检,如发生农产品质量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处置,并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实行不合格农产品退市制度。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该产区的相应品种6个月禁止该市场销售。

七、实行农产品包装管理制度。包装上市销售的农产品,其包装、标签等必须符合国家农产品包装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上市销售。

八、本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内容管理操作,如有违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有相关部门严厉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丹凤县超市负责人:

20xx年xx日xx月。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施方案

各县区农委、蔬菜局,开发园区、有关新区农业主管部门,委属各单位:

20xx年元旦和春节(以下简称“两节”)即将临。根据省农委部署,为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消费安全,让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快乐祥和的节日,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两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元旦和春节是我国重要的传统节日,“两节”期间农产品购销量大、消费旺盛,也是风险集中、问题易发多发时期。从即日起至2018年2月底,各县区农业部门和委属相关单位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主动加强与食药、公安等部门衔接配合,全力以赴抓紧、抓实、抓好,确保“两节”期间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和社会热点问题。

各县区农业部门和委属相关单位要从农资市场治理、生产过程管控、质量监测检验、质量安全追溯等关键环节入手,针对辖区内种养基地和生猪屠宰场,加大风险监测和巡查检查力度,全面排查风险隐患,防患于未然。要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深入开展农药、“瘦肉精”、生鲜乳、兽用抗生素、生猪屠宰、水产品“三鱼两药”等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限用农药和非法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行为,饲料中非法添加、养殖环节饲喂、收购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法行为,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生产销售禁用和假劣兽药、超剂量超范围滥用兽药等行为,私屠滥宰、收购和屠宰病死畜禽、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行为,非法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药物等违禁物质行为。对于检查检测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要追根溯,及时查清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跟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切实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绝不给违法违规者留有可乘之机。

“两节”期间,各县区农业部门和委属相关单位要积极组织农业生产技术人员,深入基层,加大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宣传培训和指导力度,督促指导生产者规范生产、安全收获,严格遵守安全间隔期(休药期)规定,严把产地准出关。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体,通过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向广大消费者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消费知识,提高消费者自我防范、自我保护意识,促进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销售,努力营造安全生产、安全消费良好社会氛围,从头上保障城乡居民饮食安全。

“两节”期间,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一是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切实强化对农产品突发事的防控力度;二是要畅通信息渠道,落实工作责任,强化节日值守(市农委元旦、春节期间值班电话:xx),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积极做好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的应对准备;三是要加强对各类信息的动态监测预警,确保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特别是加强对一些负面报道的跟踪分析,对一些不实、恶意炒作报道,要主动应对、妥善处理,减少负面影响。对发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要及时上报、快速响应,迅速查明问题头并妥善处理,坚决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确保“两节”期间生产和流通秩序稳定。

请各县区农业部门和委属相关单位将“两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总体开展情况,于2018年月2日前报送市农委质环办。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规,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好安全目标责任制,确保我区20xx年农产品安全目标任务的实现,特签定《20xx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工作目标。

全力打造“政府负总则、三级有机构,监管到村组、检测全覆盖”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管模式。经过努力,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监测体系,实现监管重心下移;完善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全区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水产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基本实现无害化生产,实现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抽检合格率达到96%以上;特色农产品和优势农产品基地的农业标准化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本实现标准化生产。

二、工作责任。

1、对本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逐级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2、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要点,明确工作重点和责任,加强重大节假日安全管理,制定完善重大特大事故处置预案。

3、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加强部门协作,定期开展市场检查和检测工作,督促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有关生产、经营档案,落实责任,确保安全。全年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少于4次,每次检查有记录,有安排,有总结。

4、随时掌握全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动态监控工作,加强对重点区域和重点环节的实时监管,依法把好生产基地、生产环节、市场销售等关口。

5、加强对农民生产技术的培训,加强示范园、基地、农业投入品、生产过程、销售各环节的全程监管,加强基地、批发和集贸市场的农药残留检测监管工作。

6、制定完善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健全各种检测档案,积极发展无公害生产和产品产地认证,不断推进农业标准化基地建设。

7、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期限。

8、加强本单位有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每年举办较大的宣传活动不得少于3次。

9、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做好事后工作,并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考核奖惩办法。

1、区农业局年终进行综合考评,考核实行百分制,累计得分即为考评得分;对综合得分80分以上,给予通报表彰;60-80分的不奖不罚;60分以下通报批评。

2、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不能评为先进,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能评为优秀,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签名: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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