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报告是一个反映工作实际情况的重要材料,能够帮助我们评估自己的工作效果并做出相应的调整。以下是一些工作报告的实例,希望能给大家提供写作的参考和灵感。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及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关于全市检察工作的回顾,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市政府的支持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下,深入学习党的xx大、xx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突出抓好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统筹做好各项检察工作,积极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和瓷都经济社会发展,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基点,主动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
全市检察机关把三项重点工作作为服务大局的有力抓手,通过不断创新工作举措,在扎实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主动对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国家战略。
全力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一是把准确及时打击犯罪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加大对涉黑恶势力、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和重大盗窃、抢夺等多发性犯罪的惩治力度,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106人,同比上升13.7%;提起公诉1567人,同比上升18.5%。二是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悔罪表现较好的犯罪嫌疑人,决定不捕73人,决定不起诉52人。探索开展刑事和解工作,共促成59件轻微刑事案件以和解方式结案。三是积极探索涉法信访案件和群体性信访案件妥善处置机制。制定下发了《景德镇市检察院检调对接工作规范》,创新推出了《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信访督查专员制度》,在重点乡镇、主要街道、社区建立检察工作联系点17个,聘请检察联络员192名,进一步延伸了检察工作触角。共依法妥善处理群众控告、举报和申诉258件,继续保持了涉检案件“零进京访”。四是逐步建立完善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制度。市检察院制定了《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案件初查风险评估制度》,针对执法办案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加强风险评估,实行分级预警,增强化解矛盾的主动性和预见性。
积极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增强社会进步动力。一是认真开展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工作。制定下发了《景德镇市检察机关加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保障社区矫正依法公正开展,共防止和纠正脱管、漏管29人。二是适时向党委政府提出社会管理创新的对策建议。如乐平市检察院针对征地拆迁难题,结合办案形成了《关于规范征地拆迁行为分析报告》,报送市委、市政府后,市政府根据报告中的建议,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防范和打击征地拆迁非法行为的意见》、《关于规范征地标准的实施意见》,改变了过去征地标准不一、价格不一等问题。三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特别是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开展的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秩序的专项整治行动中,市院主动派出了四个部门的8名干警深入8所学校,帮助他们查找安全隐患,共商改进对策。市院自身的综治工作连续两年位列全市前茅。四是高度重视涉检舆情动态。建立了涉检网络舆论快速反应机制,成功处置了犯罪嫌疑人陈联贵在市公安局审讯室留置盘问期间“晕倒死”的网络舆情事件。
努力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执法公信力。一是建立健全案件线索移送制度、提前介入制度、案件定性改变复核制度,严格执行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撤案、不起诉报备报批制度,不起诉案件、请示案件检委会讨论制度,完善疑难案件部门会诊制度。推行讯(询)问笔录电子化,严格执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制度。二是探索建立检察官执法业绩档案制度,出台了《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执法档案的管理规定》,把执法档案作为检察人员绩效考评、调整岗位、晋职晋级和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重要依据。三是着力提高办案质量。不定期邀请省院有关业务骨干和法院部分刑事审判人员,与我院反贪、反渎、控申、侦监、公诉五部门联合举办自侦案件办案质量座谈会。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对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一案一评查、一案一总结”的个案质量考评制度,将案件质量纳入干警年终考核内容。四是持之以恒地开展廉洁从检教育,切实加强监督检查。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全体干警参观了“全国、全省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巡回展”,认真开展了“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专项教育活动。出台了《景德镇市检察院惩防体系制度汇编》和《景德镇市检察机关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实施方案》,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和检察人员执法档案制度,加强了对检察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监督。不定期对警用车辆管理、办案纪律和办案安全进行专项检查,有效防范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没有发生一起干警重大违纪事件。以来省民调中心组织的四次群众满意度测评中,我院连续四次获得全省各市分院群众满意度测评第一名。
二、以深化反腐败斗争为重任,切实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查办和预防力度。
全市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把加大查办力度、完善防控机制、创新警示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加大查办力度,办案工作稳步健康发展。一是高度重视办案工作,切实做到有案必办。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28件45人;立案侦查渎职侵权案件9件9人。二是突出查办大要案。查办大案26件,占(全市检察机关办案总数,下同)89%;要案7人,占13.3%。三是运用“抓系统,系统抓”的办案方法,立案侦查贪污受贿窝、串案23人,占51.1%。如市院根据省院指令查处的原九江市交警支队考验中心主任汪顺国(正县级)等3人职务犯罪窝案,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和震动,达到查一案、带一串、端一窝的效果。
完善防控机制,力求发案率的减量。一是确定了“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预防部门与自侦部门建立了“信息交流制度”、“工作分析研究制度”,共享资源,优势互补,通过办案发现并帮助相关部门堵塞制度与管理中的漏洞,以办案带动预防。二是依法监督重大工程招投标工作。如浮梁县检察院在三贤湖项目中,积极参与苗木采购的定价审核,为政府节约了资金400万元。三是针对重大投资、重点项目、重要民生工程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根据市人大代表的建议,开展了对农村公路建设和乐平市重点工程建设两个专项预防调查。昌江区院对发电厂国家重点工程、珠山区院对市棚户区改造工程,浮梁县院对三贤湖工程等国家、市重点工程进行同步专项预防,为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四是进一步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作用。为工程招投标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共102件1689家单位,有67家单位被取消了参加投标资格,促进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创新警示教育,提高敲警钟的质量。市院专门组建了以院领导为团长的8人预防职务犯罪宣讲团,深入到机关、事业单位、重点行业举办职务犯罪预防宣讲7场,受教育人数达余人,此项活动得到了市委的高度评价,市委书记等多位领导就此项活动的开展均作出了批示。浮梁县检察院与当地县委党校建立了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教育合作机制,将预防职务犯罪的内容纳入县委党校的教学大纲。
三、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注重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从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出发,切实加大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力度,致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依法监督立案32件,较上一年同期上升146%;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要求撤案6件6人,现已撤案5件5人,较上一年同期上升500%;提前介入侦查机关案件36件,较上一年同期上升200%。对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做到件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复查案件主要证据。对侦查活动中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88件次。开展了对公安机关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两起执法不当的案件提出了处理意见。
强化审判监督。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全面建立了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在刑事审判监督上,依法抗诉15件,在法院已审结的案件中,获改判5件,发回重审1件。在民事行政审判监督上,提出、提请民行抗诉6件,法院现已再审改判6件(含去年结转);积极探索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多元化监督模式和途径,督促起诉16件。
加大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严格审查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对35名不符合减刑条件、16名不符合假释条件和6名不符合留所服余刑条件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先后组织开展了假释罪犯、保外就医罪犯、脱管漏管罪犯的专项核查活动,对于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就羁押单位的劳动时间和医疗卫生条件提出改进建议,促进了监管单位规范文明执法,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定期与监狱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讨监管工作问题,推动监管工作上新水平。
在依法开展诉讼监督工作的过程中,我们以创新为动力,借创新添活力,靠创新谋发展,切实增强诉讼监督效果。全市检察机关建立了轻微刑事案件捕前调解机制;刑事立案后拟撤案或作其他处理,刑拘后未提请逮捕的案件须报检察机关审查的捕前监督机制;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专项执法检查的监督机制;融法制教育、慎捕慎诉、社区矫正、完成学业等内容的未成年犯帮教工作机制;精细化量刑建议工作机制等。
四、以提升法律监督能力为抓手,大力推进检察队伍和基层基础建设。
全市检察机关十分注重“健体强身”,努力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始终扭住队伍、基层、科技三个有力抓手,花大力气,下狠功夫,从而为检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
以人为本,检察队伍建设多措并举。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开展了“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通过组织检察官宣誓、学习检察官应知应会常识、举办专题讲座、演讲及征文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干警的职业道德意识和公正执法理念。二是突出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市院党组始终坚持把班子建设作为队伍建设的关键,通过建一流班子带一流队伍。创新推出“轮值监督员”制度,由干警选举一定数量的监督员轮流列席院党组等重要会议,以便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执行力。三是着力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注重抓好干警的学历教育和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第一学历为法律本科以上学历的干警比三年前上升了81%,学历结构进一步优化。先后组织全市两级检察院152人(次)参加各类岗位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干警的履职能力。继续采取举办诉辩竞赛、优秀法律文书评比、精品案件评选等行之有效的形式,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岗位成才活动,提高干警的实际工作能力,涌现出“全省检察职业道德标兵”、一等功臣许文军、“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程家敏、“全省三八红旗手”孟艳等先进典型,乐平市院被高检院记集体一等功。四是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精心选择活动载体,大胆创新工作机制,市院专门出台了《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表彰先进奖励办法》,大力激发广大干警的创先争优热情。五是加强检察文化建设。认真开展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创建学习型检察院”活动,努力营造以学为先、终身学习的浓厚氛围。组织开展书画、摄影、征文、登山和文艺汇演等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进一步营造团结拼搏、开拓进取的检察文化氛围。充分利用平面媒体、广播、影视、内外网等平台以及编制瓷都检察宣传画册,进一步塑造检察机关良好形象。
固本强基,基层基础工作指导有力。积极探索基层检察院科学发展的新途径、新方法,切实解决制约检察工作新发展的基础性问题,“双基”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一是通过听取基层院检察长述职、开展巡视和参加民主生活会等制度,强化上级院对下级院领导班子的管理、监督和考核。同时积极履行干部协管职责,支持协助地方党委配强配齐基层院领导班子。二是继续实行市院领导挂点联系和各职能部门对口帮扶基层工作,市院充分发挥一线指挥部的作用,挂点领导经常深入基层院检查指导工作,共同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三是加快推进“一院一品”工作,通过多次召开“一院一品”工作座谈会、现场督导推进会,努力发展有自身特色的工作亮点和工作品牌。市院率先,每个基层院检察长随后分别做客景德镇市电视台《昌南对话》栏目,以访谈的形式介绍“一院一品”特色检察工作情况,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检察工作,获得了人民群众的认同与肯定。
科技强检,检务保障能力日益提升。两级院均完成了二级专线网和三级专线网建设,检察专线网络应用进一步加强。市(县、区)院全部建立了内、外网,现代信息技术在办公办案中应用日益广泛,检察工作的科技含量明显提高。努力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启动了职务犯罪信息平台建设。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关心和支持下,全市两级院经费保障均有较大幅度增长,办公办案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五、以保证检察权正确行使为根本,不断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
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绝对领导的同时,全市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和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依法制约,真正使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执行《市检察院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主动接受人大和人大代表监督的意见》,坚持向人大及其常务会报告工作,严格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主动邀请代表、委员视察和评议工作,认真听取批评、意见和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两级院共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评议或座谈11次,对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抓好贯彻落实。7月份,邀请了市人大代表到市、县两级检察院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到监狱、看守所现场参观,市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了全市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检察机关的工作受到了代表、委员们的肯定和表扬。受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交办事项和转办案件38件,已全部办结回复。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完善特约检察员制度,通过邀请参与执法检查、评议案件质量、观摩庭审等形式,进一步拓展接受监督的渠道。深化检务公开,加强网上信息发布,及时向社会公布检察工作重大部署和重大案件办理情况,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认真执行修改后的律师法,完善和落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措施,注意听取律师意见,促进自身公正执法。
切实加强内部监督。重点加强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制度;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对少数干警的一些不规范执法行为抓早抓严。全面推行检务督察制度,市院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对两级院检察人员履行职责、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情况进行了7次集中监督检查。
各位代表,过去的一年全市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离不开省人民检察院和各级党委的领导,离不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离不开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在此,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回顾总结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情况,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途径方式有待拓展创新,二是法律监督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三是执法规范化、管理精细化有待进一步加强等。对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有力措施,认真予以解决。
xx年,全市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和省检察院的工作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主线,以深化三项重点工作为着力点,在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提升检察队伍素质、夯实基层基础工作上下功夫,努力把全市检察工作提高到新水平,为实现“xx”规划良好开局,推动瓷都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一、更加注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保障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坚持把保障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作为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首要任务,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打击、监督、教育、预防、保护等职能作用,努力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政府投资安全、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取得新成效,不断提高检察工作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更加注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着力深化三项重点工作。结合执法办案,定期对社会稳定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排查,及时发现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置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抓好检调对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托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力求实现和解结案,促进社会和谐。做好涉检信访工作,完善和落实检察长接访、信访督查专员等制度,促进案结事了人和、息诉罢访。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监外执行罪犯的安置、帮教和管理工作,做好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犯罪预防工作。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积极参与对重点问题、重点地区的集中整治。
第三、更加注重群众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权益。加大对涉及民生问题的法律监督力度,坚决打击严重侵害群众权益、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刑事犯罪,严肃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开展法律监督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活动,做好举报宣传周、检察开放日、群众满意度测评、案件当事人回访等工作,紧紧依靠群众推动检察工作发展。积极探索新时期群众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把执法办案过程变成做群众工作、为群众服务的过程。
第四、更加注重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职能作用。突出办案重点,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犯罪案件,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中的职务犯罪等案件。加强和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加强与纪检监察、行政执法和其他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进一步破解渎职侵权案件发现难、立案难、查证难、处理难等问题。在加大办案力度的同时,更加注重办案质量和效果,更加注重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发生。
第五、更加注重维护司法公正廉洁,进一步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等突出问题,认真抓好刑事和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强刑事诉讼监督,规范和改进立案监督,强化侦查监督措施,完善审判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准确把握职能定位,坚持依法监督、居中监督、有限监督、事后监督等原则;进一步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健全同步监督机制,规范监外执行检察工作;进一步加大查处司法人员违法犯罪力度,切实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渎职行为的法律监督。
第六、更加注重强基固本,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以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为目标,深入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广泛开展“创先争优在基层”活动,以“推优秀、扬品牌、促发展”为主题,继续深化基层检察院建设“一院一品”活动,带动和促进基层检察工作水平整体提升。探索法律监督职能向基层延伸的形式和措施,切实发挥基层检察院服务发展、保障民生、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一线平台作用。
第七、更加注重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公正廉洁执法水平。突出抓好领导班子建设,积极推进队伍专业化建设,着力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工作,并根据省检察院的要求,开展首次人民监督员的选聘工作,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促进检察机关自身公正廉洁执法。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全市检察机关将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领导下,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认真落实本次人大会议的决议,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顺利实施“xx”规划,实现瓷都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和法治保障。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2016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全国检察机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决议,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积极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我们坚决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紧紧抓住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依法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能。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828618人,同比下降5.1%;提起公诉1402463人,同比上升0.8%。
坚决维护国家安全。深入开展反分裂、反渗透、反颠覆、反邪教斗争。与有关部门共同对办理邪教、泄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天津检察机关依法起诉周世锋、胡石根等颠覆国家政权案。
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加大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传播暴恐音视频等犯罪打击力度。起诉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等严重暴力犯罪65076人,起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1106人,起诉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399708人。内蒙古、甘肃、辽宁等地检察机关对艾汪全等74人故意杀人伪造矿难骗取赔偿金系列案、甘蒙“8·05”系列强奸杀人案、营口运钞车被劫案等重大案件,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依法批捕起诉。
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共同发布通告、出台司法解释,重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徐玉玉案”等62起重大案件,加强境外执法司法合作。批准逮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19345人。北京、浙江、广东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及时批捕起诉张智维等116人、罗兆隆等108人、崔培明等129人特大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
切实维护校园安全。与教育部等共同发布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指导意见。依法惩治针对在校学生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起诉4604人。从重惩处校外成年人教唆、诱骗在校学生犯罪,起诉678人。对1560名受伤害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和法律援助。选派7300名优秀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推动建立2074个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会同教育部开展“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已巡讲1.6万余场。重庆“莎姐”、武汉“大手拉小手”、常州“小橘灯”、牡丹江“冬梅姐姐”、成都“亮晶晶”等团队受到社会欢迎。
依法惩治涉医犯罪,维护医疗秩序。制定服务健康中国建设“20条意见”。与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联合开展专项行动,突出打击故意伤害医务人员、在医院聚众滋事等犯罪,起诉3308人。督办30起重大涉医犯罪案件。河北、湖南、江苏等地检察机关从快批捕起诉李刚、杨海垒、赵连生等暴力伤医案。
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各级检察机关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围绕争议焦点释法说理,既解“法结”又解“心结”。推广湖南、湖北、安徽等地经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旁听公开审查、公开答复,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信访化解,探索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有效化解矛盾。对1091件逮捕后未追究刑事责任等案件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对9129名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予以司法救助。
深化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起诉“黄赌毒”犯罪210325人,起诉虐待、遗弃、重婚犯罪1405人,起诉家庭暴力犯罪5134人。突出惩治网络造谣、赌博、传播淫秽物品、泄露个人信息等犯罪,北京检察机关依法起诉“快播案”。持续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对提请不当的,监督纠正23831人;对裁定或决定不当的,监督纠正3703人。督促纠正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8477人。
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围绕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履职尽责。
我们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努力服务大局、保障大局。
积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司法合作,突出惩治和预防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经贸合作产业区建设等领域犯罪。北京、天津、河北检察机关共同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加强重点领域司法协作。上海、天津、广东、福建检察机关保障自贸区法治先行,依法惩治利用虚假跨境贸易逃汇骗汇、骗取出口退税、信用证诈骗等犯罪。湖北、湖南、江西检察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服务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
着力防范金融风险。突出惩治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和互联网金融犯罪,起诉集资诈骗等犯罪16406人,北京、上海等地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办理“e租宝”“中晋系”等重大案件。加大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披露、非法经营股指期货等犯罪打击力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山东、上海检察机关依法批捕起诉徐翔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伊世顿公司操纵期货市场案。
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制定实施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18条意见”、加强产权司法保护“22条意见”。起诉侵犯非公企业和非公经济人士合法权益犯罪13629人,立案侦查侵犯非公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1009件。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等界限。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
积极推动科技创新。制定保障科技创新“15条意见”。突出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起诉21505人。湖北、云南、宁夏等29个省区市建立打击侵权假冒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加强科技创新法律政策研究,准确把握科研人员合法兼职收入与索贿受贿、知识产权收益与贪污受贿等“五个界限”。
依法惩治危害安全生产犯罪。起诉重大责任事故犯罪2635人,查处事故背后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814人。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介入丰城发电厂特别重大坍塌事故等4起特大事故调查,对全国20起重大事故挂牌督办。
三、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我们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反腐败力度不减、尺度不松、节奏不变,“打虎”“拍蝇”“猎狐”一起抓。
坚决拥护、积极配合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及时向全国检察机关传达党中央改革部署,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积极配合中央纪委和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部署试点工作,认真研究部署过渡时期工作衔接。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
严肃查办腐败犯罪。立案侦查职务犯罪47650人,其中原县处级干部2882人、原厅局级干部446人。依法对王珉等21名原省部级干部立案侦查,对令计划、苏荣、白恩培等48名原省部级以上干部提起公诉。在征地拆迁、社会保障、涉农资金管理等民生领域查办“蝇贪”17410人。查办受贿犯罪10472人、行贿犯罪7375人。查办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侵权犯罪11916人,推动治理为官不为、为官乱为问题。依法查办辽宁拉票贿选案涉及的职务犯罪。深挖执法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犯罪,查办涉嫌职务犯罪的行政执法人员8703人、司法工作人员2183人。
织密“猎狐”天网。自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以来,在党中央坚强有力领导下,已从37个国家和地区遣返、劝返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64人,其中包括杨秀珠等“百名红通人员”27人。江西、辽宁、河南等地检察机关对归案的李华波、王国强、黄玉荣等人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对27件职务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
加强职务犯罪源头治理。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共同推广江苏“预防职务犯罪邮路”。针对办案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检察建议11172件。普遍开展惩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和专题报告工作,深入分析系统性、行业性、区域性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原因,提出防治对策建议。内蒙古、湖南、广东等地检察机关建成网上警示教育平台。
我们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切实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直面问题、有错必纠,持续监督纠正冤错案件。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原则,对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聂树斌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专案组深入调查,明确提出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改判无罪的意见,共同纠错。对向检察机关申诉的谭新善案、“沈六斤”案、李松案、刘吉强案、杨德武案等重大冤错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甘肃、天津、吉林、安徽等省市检察院认真审查,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坚持不懈推动纠错,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改判无罪。深刻反省检察环节自身把关不严的沉痛教训,着力健全冤错案件发现报告、审查指导、监督纠正、赔偿问责等长效机制。
强化刑事立案、侦查活动监督。督促侦查机关立案14650件,追加逮捕、追加起诉43960人,监督纠正违法取证、违法适用强制措施、刑讯逼供等侦查活动违法情形34230件次,同比分别上升1%、4.9%和7.4%。推广“广东经验”,探索建立侦查活动网上监督平台,明确25大类监督事项指引,检察官办案时逐项核对监督。山西、宁夏、河北等地检察机关探索在公安派出所派驻检察室或检察官,同步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实现监督重心下移。
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检察机关发现一些罪犯判决前未羁押,判实刑后未入狱,流散社会甚至重新犯罪,推动各政法机关共同开展专项清理,核查出11379人并逐一跟踪监督。已监督相关机关纠正6381人,其中收监执行5062人。对逃匿或下落不明的人督促采取追逃措施。
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为促进解决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专项活动,全面核查2013年以来人民法院判处的涉及财产刑案件,对尚未执行和未执行完毕的监督执行。提出书面纠正意见3172件、检察建议11897件,推动28588件财产刑案件得以执行,执行金额27.2亿元。
持续监督纠正久押不决案件。经各政法机关共同努力,2013年核查出的羁押3年以上未结案的4459人,至去年全国两会时下降为6人,去年10月已全部清理纠正完毕。
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生效裁判、调解书提出抗诉3282件、再审检察建议2851件,对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13254件,对民事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20505件。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出台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规定,共同推动依法执行和规范监督;联合开展执行案款集中清理,促进解决执行款物管理混乱等问题。加强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对民间借贷、企业破产等领域2017件“假官司”提出监督意见,立案侦查涉及民事虚假诉讼的职务犯罪146件。
五、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
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回应人民关切,维护人民权益。
积极服务脱贫攻坚。针对一些地方虚报冒领扶贫资金等问题,与国务院扶贫办共同推广“甘肃经验”,开展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查办相关职务犯罪1892人,同比增长102.8%。推广重庆、河南、福建等地做法,开展“精准扶贫、廉洁为民”专题警示宣传教育基层行。建立与扶贫部门基础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对扶贫资金的全程动态监督。
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深入开展专项立案监督,建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591件,起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11958人。庞红卫等人非法经营疫苗案曝光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立即挂牌督办,山东、河南、河北等地检察机关加强与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衔接,批准逮捕355人,已起诉291人,立案查处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174人。
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守护绿水青山。与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共同出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颁布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合力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深入开展专项立案监督,建议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016件,挂牌督办张百锋等人偷排废酸案等22起重大案件。起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29173人。推广福建、贵州、江西、重庆等地做法,探索“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生态检察模式,推动环境治理、生态修复。
维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严惩性侵、拐卖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犯罪,起诉16078人,浙江检察机关依法起诉章显辉等26人跨省拐卖27名婴儿案。突出惩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犯罪,起诉2663人。起诉侵害妇女人身权益犯罪24061人。与全国老龄办等共同健全老年人法律维权机制,起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犯罪34709人。严惩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犯罪,起诉4750人。
坚决打击恶意欠薪,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起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2135人,同比增长26.5%。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司法援助,支持起诉3785件,帮助追回“血汗钱”。
六、深化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
我们以钉钉子精神狠抓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各项部署的落实,全国检察机关司法改革向深层次迈进。
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紧扣“选人、授权、明责”三个环节,全面推开检察官员额制改革。通过严格考试和审查,已遴选出71476名员额制检察官。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原则,制定检察官权力清单,检察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建立检察官惩戒制度、逐级遴选制度。与中央有关部门共同推进职业保障改革,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职,增强职业尊荣感。吉林、海南、青海等25个省区市检察机关开展内设机构改革,优化精简内设机构,优秀人才向办案一线流动,一线办案力量比改革前普遍增加20%以上。
深入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认真贯彻党中央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13个省区市检察机关试点以来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5109件。其中,向相关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履行职责4562件。相关行政机关已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3206件,相关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28件,合计占70.9%。对仍不履行职责、公益继续受到侵害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47件。通过办案,督促恢复被污染、破坏的耕地、林地、湿地、草原12.8万公顷;督促1443家违法企业进行整改,索赔治理环境、恢复生态等费用2亿元;督促收回欠缴的国有土地出让金54亿元。
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各政法机关共同出台改革意见。充分发挥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探索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10661件。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不批准逮捕132081人、不起诉26670人,其中因排除非法证据不批准逮捕560人、不起诉169人,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提出的无罪或罪轻等意见,依法审查核实处理;对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监督相关政法机关纠正946件。对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公诉案件逐案剖析通报。强化刑事审判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7185件。
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组织沈阳、青岛、郑州、西安等18个城市217个检察院开展试点,对轻微刑事案件加快办案进度,并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查起诉周期由过去平均20天缩短至5天半。去年11月又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
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会同司法部制定选任管理办法,人民监督员一律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新选任人民监督员15903名。制定监督工作规定,确保应接受监督的11类案件一律进入监督程序,参加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一律由司法行政机关随机抽选产生。改革以来,人民监督员已监督案件5474件。
强化司法公开,深化便民利民。四级检察机关3662个检察院全面运行电子卷宗系统,方便律师查询和复制,提供服务15.3万件次。全面应用案件信息公开网,已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449万余条、法律文书158万余份、重要案件信息20万余条。新建案件信息公开微信平台,主动向当事人及律师推送案件进展情况,实现从单向宣告向双向互动转变。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个一律公开”。运用四级检察机关全联通的远程视频系统,上下级检察院共同接访11071次,开辟群众来访“直通车”。规范推进派出检察室建设,打造百姓“家门口的检察院”。全面推进统一规范的检察服务大厅建设,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四级检察机关实现新闻发言人全覆盖和“两微一端”全覆盖。
七、牢记打铁还需自身硬,从严从实加强过硬队伍建设。
我们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司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检察队伍。
加强思想政治和素质能力建设。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严肃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的检察官职业道德,涌现出“草原守望者”潘志荣、“高原燃灯者”苏知斌、“天山脚下反腐尖兵”丁殿勤、“壮乡雷锋”宾毅、“标杆式公诉人”王盛等全国模范检察官。全面制定并实施检察机关业务岗位素质能力基本标准,建成中国检察教育培训网络学院。首次由人民群众推荐产生10个“群众最满意的基层检察院”。
坚持不懈规范司法行为。严格落实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持续纠正检察机关自身违法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不依法听取当事人和律师意见等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发布2批指导性案例,统一司法尺度。开展检察环节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项检查。完善辩护和代理网上预约申请平台,受理律师网上预约申请9.2万余件。实行办案全流程监控,强化实时动态监督。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挂牌督办,一经查实,坚决纠正,严肃处理。
坚持从严治检不动摇。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修订实施办法,驰而不息纠治“四风”。自觉接受中央巡视组巡视监督,坚决严肃整改巡视发现的突出问题。健全检察系统内巡视制度,在省区市党委支持下,对13个省级检察院党组开展巡视。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修订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落实“四种形态”。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检察人员474人,严肃追究121名领导干部失职失察责任。
八、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确保检察权依法公正行使。
我们牢记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坚持将检察权置于人民监督之下。
依法接受人大监督。全面梳理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逐条研究整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侦查监督和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情况,认真研究落实审议意见。自觉落实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制度。加强代表联络,尊重和支持人大代表发挥主体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分专题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来自不同领域的308名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围绕代表关注的司法改革、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等主题,邀请各代表团325名代表视察21个省区市检察工作,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监督。充分运用新媒体,全方位通报工作。认真办理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148件建议,及时反馈,及时改进工作。
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主动向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通报检察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建议。邀请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部分全国政协委员赴地方检察机关开展专题调研。完善与工商联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57件提案全部办结。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全面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人民群众走进检察、监督检察。对人民群众和舆情反映的问题第一时间认真核查,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一年来,我们主动服务军民融合发展、服务国防建设和军队改革,与中央军委政法委共同修订加强和完善军地检察协作的意见,支持军事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起诉破坏军用设施、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破坏军婚等犯罪301人,坚决维护国防利益、军事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一年来,我们高度重视维护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司法互助与交流,认真落实侨务政策,依法妥善办理涉港澳台和涉侨案件。
一年来,我们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对外工作大局,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在天津、海南、广西等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大力支持下,成功举办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九次年会、第十四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金砖国家总检察长会议,建成中国-东盟成员国检察官交流培训基地,推动反腐败、反恐、打击毒品犯罪等国际合作,树立中国形象、发出中国声音。
各位代表,检察工作的发展进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正确领导,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国务院大力支持,全国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民主监督,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各位代表、各位委员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感谢!
我们清醒认识到,检察工作仍然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一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服务大局能力亟待提升。二是法律监督还不到位,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问题依然存在,一些地方民事、行政、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薄弱。三是司法改革一些项目推进较慢,有的改革举措尚未落地落实,一些检察机关领导干部思想观念、工作方式不能适应改革发展。四是队伍专业化水平不够高,办理高科技犯罪、金融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等能力有待提升。五是检察机关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尚未得到根治,少数领导干部和检察人员以权谋私、以案谋钱、贪赃枉法等腐败问题时有发生。六是检察工作发展不均衡,边远贫困地区基层检察院人才难进、难留。对这些问题,我们将紧盯不放,下大气力解决。
2017年,全国检察机关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化司法改革,加强检察监督,强化队伍建设,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第一,加强源头性、基础性工作,切实保安全护稳定促和谐。严惩敌对势力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和宗教极端活动。严惩黑恶势力、涉枪涉爆、制贩毒品、拐卖妇女儿童、制假售假、校园暴力、暴力伤医等犯罪。突出惩治欺压百姓、胡作非为的“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推动完善社会治理。突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严惩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和行业危害安全生产犯罪。强化国防意识,加强军地检察协作,积极服务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支持和保障国防和军队建设改革,严厉打击危害国防安全、军事利益及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依法妥善处理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相关案件以及涉及军地之间的矛盾纠纷,为强军事业提供坚强有力司法保障。依法惩治侵害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犯罪。依法惩治“校园贷”涉及的犯罪。依法惩治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犯罪,依法打击恶意欠薪。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完善和落实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第二,充分发挥法治保障作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综合运用打击、保护、监督、预防、教育职能,积极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突出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加大对市场准入、要素配置、行政审批等领域索贿受贿犯罪惩治力度,用法治规范市场行为。坚决惩治侵犯知识产权、制假售假等犯罪,促进提高创新能力。严肃查处企业兼并重组、重大工程建设、棚户区改造、退耕还林还湖还草、专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等环节职务犯罪。依法妥善处理处置“僵尸企业”,化解产能过剩等过程中的矛盾纠纷。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深化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严惩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以及洗钱、地下钱庄、网络传销犯罪,严惩“老鼠仓”等证券期货领域犯罪。深化专项立案监督,加大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力度,健全长效机制。正确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严肃查处侵害企业产权犯罪,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企业合法权益和企业家创业创新积极性。
第三,坚持惩治腐败力度决不减弱、零容忍态度决不改变。坚决贯彻党中央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面落实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指导试点地区检察机关配合做好职能、机构、人员转隶工作,建立检察机关与监察委员会的协调衔接机制,在反腐败斗争中继续发挥积极作用。非试点地区检察机关要毫不放松抓好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点查处权力寻租、利益输送、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贪污贿赂犯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失职渎职犯罪,严肃查办群众身边的“小官大贪”。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既依法惩治犯罪者、教育失误者,又依法支持改革者、保护创业者。继续集中惩治和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共同对“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重点工程项目开展预防监督,实行挂牌督办。深入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共同开展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追赃专项行动,集中时间和力量追缴一批腐败涉案资产。
第四,大力加强检察监督。在继续配合做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修改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的要求。全面强化刑事检察监督,完善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和死刑复核的法律监督机制,更好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深入推进民事检察监督,常态化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加强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积极探索行政检察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深化控告申诉检察监督,畅通来信、来访、网络、电话、视频等渠道,依法解决群众诉求。强化未成年人检察监督,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依法惩治涉嫌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完善专门检察监督格局,支持军事检察机关依法履职。
第五,锲而不舍推进司法改革,促进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从严掌握员额比例,严格入额标准和程序,建立员额退出机制。全面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深化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推动完善立法。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推进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升级12309举报电话和网站,增加检察服务、监督评议等功能,建设检察为民综合服务平台。强化大数据战略思维,深化“智慧检务”建设,实现四级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检务公开等“六大平台”全覆盖。
第六,坚持严字当头,建设过硬检察队伍。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决落实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着力抓好整改。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检。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从严从实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完善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制度体系,增强严格自律、慎独慎微的自觉性。践行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培育检察职业精神,深入开展向全国模范检察官学习活动。加强分层分类分岗培训,进一步建立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联合培养机制,重点培养一批在金融、互联网、知识产权等领域具有专业知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素质检察官。推行青年检察人员导师制。加大对新疆、西藏和四省藏区、赣闽粤原中央苏区基层检察院帮扶力度。坚持做好强基层、打基础工作,健全人财物向基层倾斜的政策保障体系,支持中西部地区检察人才建设,在艰苦边远地区探索实行与其他地区有一定差异的专门人才招录政策,加快民族地区双语检察人才培养。深化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健全案件质量管理机制,严格执行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检察权运行。从严惩治司法腐败,坚决防止“灯下黑”。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我们要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认真落实本次全国人大会议部署,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扎实工作、奋发有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贡献!
为了进一步促进幼儿园更好的发展,提高办园质量。一年来,我们不断更新思想、改变观念、加大投资力度尽量把幼儿园的工作做好。现将今年自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安全工作。
我园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工作的首位。为保证校园安全,学校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建立了安全领导小组,制定了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各种活动设施定期检查和维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采取多种形式,经常性地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防范安全意识,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确保幼儿的安全。制定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进行了防地震、防火灾现场演练。坚持晨检,检查幼儿随身携带物品,及时消除危险。经常与家长保持联系,共同做好幼儿安全工作;坚持接送幼儿家长确认,确保幼儿安全离园。
二、卫生工作。
幼儿园严格执行晨、午检,尤其是春夏季流行病高发期间,对幼儿每天进行两次观察并记录,发现病情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做好了常见病的预防工作;对于有些特殊的情况,及时与家长联系,做好处理工作。教师和幼儿个人符合卫生的要求;幼儿园室外环境达到了美化、绿化、干净整洁的要求,活动室内光线充足,空气流通,做到了定时打扫,保持干净,定期消毒的要求。使幼儿处于一个整洁、优美、富有儿童情趣的环境中,使幼儿产生轻松、愉快、积极的情绪。
三、教育教学工作。
切实提高幼儿园保教工作质量,是幼儿园提高整体办园水平的重要标志。我园始终坚持“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为宗旨,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充分关注幼儿的经验,引导幼儿在生活和活动中生动、活泼、主动地学习。同时重视幼儿的个别差异,为每一个幼儿提供发挥潜能,并在已有水平上得到进一步发展的机会和条件。健康、社会、科学、语言、数学、艺术等方面,各方面的内容都以发展幼儿的知识、技能、能力、情感态度等为目标。
四、加强家园联系。
我园每期开展两次家长会,将每期教育教学活动计划告知家长,共同研究探讨幼儿教育的方式方法。并利用早晚接送幼儿的机会与家长及时联系沟通,将家长联系纳入周计划,让家长更好的了解幼儿在园情况;并设立家长联系册,将每日每班幼儿生病幼儿记录在册,并通知家长,让生病幼儿得到及时医治。我园还利用书面意见建议表,让幼儿的情况得到家长的及时反馈,为保教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提供有效的信息。我园并定期开展家访,举办各种有趣的活动,让家长到园与幼儿一同参加,使联系工作在轻松友好的气氛中进行,以增进家园联系。
五、教研活动的开展。
扎实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深入实施幼儿素质教育和特色教育,促进了师幼共同发展。让教师们相互观摩评比,课后总结探讨,听课教师相互进行评课,上课的老师进行反思,找到自身的不足,努力学习他人的优点、长处,发挥自己的长处,改进自己的教学方法,促进自身专业素质的提高。
六、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措施。
存在问题:
1、办学条件还有待改善,没有专用功能室,教具、学具、图书不足。
2、有些幼儿行为习惯不够好,有待改正。
今后的措施:
1、加大资金投入,增添玩具、学具、教具和图书,改进办学条件,扩大办学规模。
2、加强幼儿行为习惯养成教育。
通过自查也发现了有不足之处,但我们有决心和信心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发挥我园优势,为幼儿教育事业做出我们的一份贡献。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工作回顾。
20是改革开放40周年,也是检察机关恢复重建40周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议,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立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提出的更高要求,积极适应反贪转隶、检察职能调整,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采取一系列主动跟进的思路举措,使转隶成为法律监督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转机,各项检察工作稳步向前。一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共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1056616人,提起公诉1692846人,同比分别下降2.3%和0.8%;对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中的违法情形监督447940件次,同比上升22.4%;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13160件。
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体现到检察工作各方面,服务、促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落实。
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秩序。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积极参与反渗透反间谍反分裂反恐怖反邪教斗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司法解释,细化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定罪标准。新疆反恐维稳任务繁重,我们跨省抽调检察官赴疆支持严格依法办案。持续严惩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59717人,同比下降5.9%。起诉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361478人,同比下降6.9%。坚决惩治“套路贷”“校园贷”所涉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起诉2973人。依法维护网络秩序,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43929人,同比上升29.3%,会同公安部加强境外执法司法合作,郭世闵、席欢等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绳之以法;起诉利用网络赌博、传播淫秽物品、泄露个人信息等犯罪15003人,同比上升41.3%。对社会高度关注的驾车撞人、砍杀无辜等重大恶性案件,指导地方检察机关迅速介入,依法批捕起诉。针对近年来多有发生的严重妨害公交车辆安全驾驶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指导意见,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惩处,法治社会谁都不能任性。
以高度的责任感投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同有关部门发布通告,制定指导意见,明确11类打击重点,对69起重大涉黑案件挂牌督办。批捕涉黑犯罪嫌疑人11183人,已起诉10361人;批捕涉恶犯罪嫌疑人62202人,已起诉50827人。洛宁“十八兄弟会”、闻喜“侯氏兄弟”、白城史淼等为非作歹、残害百姓的涉黑团伙受到严惩。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侦查机关以涉黑涉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不认定9154件;未以涉黑涉恶移送,依法认定2117件。推广浙江、江西、河南等地做法,省级检察院统一对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严格把关,确保办案质量。重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保护伞”,起诉350人。
主动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与银保监会、国务院扶贫办和生态环境部会商,研究制定“8条意见”。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司法解释,严惩非法集资和涉地下钱庄等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26974人,同比上升10.9%,同时力促追赃挽损。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挂牌督办32起重大典型案件,起诉侵犯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犯罪8325人,同比上升16.3%。严惩扶贫领域腐败,起诉侵吞、私分扶贫资金等犯罪1160人。与国务院扶贫办共同制定司法救助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意见,推广山东、广西、四川、甘肃等地做法,将因案致贫返贫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纳入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4214户4905万元。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积极参与污染防治攻坚战,牵头制定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规范,起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42195人,同比上升21%。会同水利部组织黄河流域9省区检察机关与河长制办公室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建立长江沿线11省市检察机关协作机制,出台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10项举措”,指导安徽、湖北等地检察机关办理了一批跨省倾倒固体废物、非法排污、非法采砂等案件,共护“一江碧水、两岸青山”。
平等保护各类企业合法权益。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在司法办案中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落实好“平等”二字,确保各类企业诉讼地位、诉讼权利、法律保护一视同仁。会同全国工商联调研座谈,充分听取民营企业家意见。从已发3个司法文件中归纳出11项具体检察政策,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产权纠纷与恶意侵占、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等界限,强调审慎采用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办案强制措施。将4起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印发全国检察机关参照。对张文中案依法提出改判无罪的意见。直接督办涉产权刑事申诉68件。坚持实事求是,全案错了全案纠正,部分错了部分纠正,既不遮丑护短,也不“一风吹”。
积极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一年来,监检衔接配合顺畅,互相制约原则有效落实。会同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证据收集审查等规范。受理各级监委移送职务犯罪16092人,已起诉9802人,不起诉250人,退回补充调查1869人次,不起诉率、退查率同比分别下降9.5和37个百分点。依法对__、王三运等32名原省部级以上人员提起公诉。积极参与许超凡、蒋雷等“百名红通人员”追逃,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公告,敦促外逃人员投案自首。指导地方检察机关对17件职务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涉案赃款必须追回。
依法维护食品药品安全。起诉制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12360人,同比上升5.5%。长生公司问题疫苗案发生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吉林检察机关依法批捕18人。部署“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重点办理影响中小学、农贸市场、网络外卖食品安全的公益诉讼。北京、内蒙古、四川、云南等地检察机关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严格监管,5万余家不合格网络餐饮店铺得到整改,让群众点外卖更放心。
用心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对涉嫌轻微犯罪并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不批捕15205人、不起诉8332人、附条件不起诉6959人,同比分别上升6.9%、13.8%和16%;应当依法从严惩戒的,批捕29350人、起诉39760人,同比分别上升4.4%、下降8.8%;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会同相关部门约束教育、严加矫治。近年来,性侵、拐卖、虐待、伤害未成年人犯罪持续多发,去年起诉50705人,同比上升6.8%。齐某强奸、猥亵多名女童,拒不认罪,仅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改判无期徒刑。就此案发现的问题,向教育部发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号检察建议,并请省级检察院同步落实。教育部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推动落实性违法犯罪人员从业禁止、校园性侵强制报告、女生宿舍封闭管理等制度。针对一些“大灰狼”通过网络聊天,胁迫女童自拍裸照上传,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将一起抗诉改判案作为案例,确立了无身体接触猥亵行为与接触儿童身体猥亵行为同罪追诉原则。针对校园暴力发布案例,明确成年人遇到未成年人欺凌弱小,劝阻无效,可以对正在施暴者进行正当防卫,不应视而不见、路过不管。落实“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带头,四级检察院1796位检察长兼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级检察院专设未成年人检察机构,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高度重视。
立足办案参与社会治理。检察机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重在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不能止于程序结案。将心比心对待群众信访,建立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制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审查后不支持申诉的58181起信访案件,耐心释疑解惑,使当事人信服。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做实以案释法,改版并发布指导性案例4批13件。媒体披露“昆山反杀案”后,指导江苏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提出案件定性意见,支持公安机关撤案,并作为正当防卫典型案例公开发布;指导福州市检察机关认定赵宇见义勇为致不法侵害人重伤属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昭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二、强化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公信。
检察监督不是零和博弈,监督与被监督目标一致,都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深化刑事诉讼监督。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嫌犯罪但无需逮捕的决定不批捕116452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不判处刑罚的决定不起诉102572人,同比分别上升4.5%和25.5%。在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检察机关建议适用该程序审理的占98.3%,量刑建议采纳率96%。坚持不懈纠防冤错案件。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决定不批捕168458人、不起诉34398人,同比分别上升15.9%和14.1%。对发现的冤错案件及时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纠错的同时深刻总结教训。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李锦莲故意杀人案”“邹俊敏贩卖毒品案”均得到改判。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活动的监督。紧盯有案不立、有罪未究和不当立案、越权管辖等问题,督促侦查机关立案22215件、撤案18385件,同比分别上升19.5%和32%;对侦查机关违法取证、适用强制措施不当等提出书面纠正意见58744件次,同比上升22.8%。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8504件,法院已改判、发回重审5244件,同比分别上升7.2%和8.4%。加强刑事执行监督。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39287人次,同比上升38.9%;对审前、审中可不继续羁押的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办案单位采纳64106人,同比上升26.8%;纠正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3031人,同比上升7.2%;深化财产刑执行专项监督,提出书面纠正意见31464件,同比上升33%,促进执行28052件,执结金额5.5亿元;促进社区服刑人员监管措施落实,脱管漏管减少,去年纠正4439人,同比下降36.8%。针对凌源第三监狱罪犯脱逃暴露出派驻监督敏感性不强等问题,总结12省份监狱巡回检察改革试点经验,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确立了“派驻+巡回”检察方式。
重视民事诉讼监督。民事抗诉力求精准。聚焦在司法理念、政策导向、法律适用方面有创新、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通过抗诉发挥对类案的指导作用,对确有错误的其他个案,以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纠正。共提出民事抗诉3933件,同比上升25.1%,法院已审结1982件,其中改判、发回重审、调解、和解撤诉1499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087件,同比上升32.1%,法院已启动再审程序2132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33件典型案件提出抗诉,同比上升6.5%。就监督案件反映出的民事公告送达不尽规范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得到积极回应。严惩虚假诉讼。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监督纠正1484件“假官司”,同比上升48.4%;对涉嫌犯罪的起诉500人,同比上升55.3%。监督、支持法院依法执行。对选择性执行、超范围查封扣押等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23814件,同比上升12.7%;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批捕2376人,同比上升36.9%。
加强行政诉讼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117件,同比下降15.8%;提出再审检察建议90件,同比上升50%。重点监督征地拆迁、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案件。开展行政非诉执行专项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监督法院依法审查办理,提出检察建议6528件,已采纳5117件。
依法查办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去年10月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侦查权,这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设计。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指导意见,促进规范履职,已有20个省区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71人。
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对阻碍律师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申诉及时核查,监督有关执法司法机关纠正1011件,同比上升37.8%。全面推行电子卷宗,推广网上异地阅卷和会见,接受律师网上预约申请10.9万人次,尽可能为律师办案提供便利。邀请14184名律师轮流驻点检察机关,参与办理涉诉信访案件,共同维护好信访群众合法权益。
三、依法开拓公益诉讼,履行公益保护崇高使命。
我们牢记党和人民嘱托,落实以人民为中心,探索中国特色公益诉讼检察之路,开局效果良好。全年共立案办理民事公益诉讼4393件、行政公益诉讼108767件。其中,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59312件、食品药品安全41118件、国有财产保护10025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648件、英烈权益保护57件。通过办案,督促治理被污染损毁的耕地、湿地、林地、草原211万亩,督促清理固体废物、生活垃圾万吨;督促查处、回收假冒伪劣食品40万千克,假药和走私药品9606千克;督促追收国有财产257亿元;追偿修复生态、治理环境费用30亿元,违法者必须为恢复受损公益“买单”。
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行政公益诉讼涉及政府履职,本质是助力政府依法行政,共同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得到各方面有力支持。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就检察公益诉讼专门作出决定,该省检察机关专项调查387家小煤矿关闭整治公益保护问题,发现违法违规和犯罪问题线索132件;对公益受损案件,以检察建议督促主管机关履职,取得良好成效。针对公益诉讼案件确定管辖难、调查取证难、司法鉴定难等问题,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与生态环境部等9部委会签协作意见;河北、上海、广西、陕西等地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全国县级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已做到全覆盖。
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状态。检察机关诉前发出公告或检察建议,促使有关主体提起诉讼、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不仅能够及时保护公益,而且能够以最少司法投入获得最佳社会效果。共办理诉前程序案件102975件。其中,公告督促有关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1721件;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101254件,97.2%得到采纳,更多问题在诉前得以解决。长沙市柏家洲地处湘江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污水直排。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有关部门全力落实,迅即搬迁岛民、拆除违建、清理餐饮船舶,携手打了一场“碧水保卫战”。
将提起诉讼做成生动法治课。诉前检察建议不能有效落实,就以诉讼、庭审接力推动问题解决,警示一片、教育社会面。共提起公益诉讼3228件,法院已判决1526件,支持起诉意见1525件。重庆市荣昌区濑溪河沿岸禁养区内286家养殖户违规经营,直排畜禽粪便污水。检察机关向16个镇街发出检察建议,对其中怠于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古昌镇政府提起公益诉讼,获得庭审支持,促进了禁养区内河流污染的全面治理。
用法律捍卫英烈尊严。认真贯彻英雄烈士保护法,对21起侵害英烈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通过发出公告或当面征询意见,促请英烈近亲属起诉,对未能提起诉讼的,江苏、山东等地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6件;对英烈纪念设施保护不力的,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36件,均获采纳,维护了英烈尊严,让英灵得以安宁。
四、提升检察监督能力,适应新时代更高更严要求。
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化改革创新,让以人民为中心成为新时代人民检察官的行动指南。
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自觉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组织全员轮训和专题网络培训,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学习贯彻新修改的宪法,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职责,捍卫宪法尊严,维护宪法权威。纪念检察机关恢复重建40周年,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重整行装再出发。大力弘扬“改革先锋”张飚、“全国模范检察官”周会明等英模精神,做对党忠诚、服务人民的新时代检察人。
推进内设机构系统性、重构性改革。满足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须首先解决检察机关自身跟不上的问题。贯彻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把内设机构改革作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突破口,先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改起。针对批捕、起诉职能关联性强,分别行使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改为捕诉一体,同一案件批捕、起诉由同一办案组织、同一检察官负责到底。针对民事、行政申诉持续上升,监督案件大量积压,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着力解决“重刑轻民”问题,分别设立民事、行政检察机构。忠实于公共利益代表的嘱托和法律赋权,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专设公益诉讼检察机构。去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落地,地方检察机关同步部署。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总体布局有力推进。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积极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不断完善,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逐步健全,检察人员职业保障政策基本落实。深化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将一起涉及苏豫皖三省水域污染案指定相关检察院异地办理;支持上海牵头探索长三角环境保护一体化检察协作机制。制定-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46项重要改革举措深受关注和期待。
创新推进业务建设。分级分类开展大规模正规化教育培训,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培训1.7万人次,同比上升7.9%。要求领导干部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规范办案上作表率。最高人民检察院带头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各级检察长、副检察长列席审委会8713人次,省级检察院检察长首次全部列席。建设基层检察院直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业平台“检答网”,解答各类问题1.1万个。重视“智慧借助”,最高人民检察院聘请103名专家学者、法律界代表委员、律师等,组建办案咨询委员会;与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协作,互派干部挂职交流,扎实提升办案专业水平。
坚持严管就是厚爱。检徽不能蒙尘,权力必须管好。坚持刀刃向内,分两轮对9个省级检察院党组、机关4个厅级单位党组织开展政治巡视,在全国检察长会上对巡视发现的问题点名道姓通报,真红脸、真出汗。自觉接受各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机构监督,774名检察人员因违纪违法被查处,同比上升44.4%。通报49起检察人员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加强警示教育。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之以恒整治“四风”。
五、接受人民监督,确保检察权规范运行。
人民检察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努力答好人民考卷。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召开四级检察院电视电话会议,传达贯彻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首次接受专题询问。主动与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沟通,认真负责提出立法建议。精心办理124件代表建议,办前联系、办中沟通、办后回访。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转交的群众信访事项,用心办理好、反馈好。全面梳理全国人大代表审议报告、视察、座谈时提出的3293条意见建议,认真研究落实。聘请98名全国人大代表担任特约监督员,邀请365名代表视察、参与案件公开审查,零距离接受监督。
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主动向全国政协通报工作。邀请全国政协委员视察调研。47件政协提案都认真办结并答复。逐一走访各民主党派中央,充分沟通交流,诚恳听取监督意见。与全国工商联建立工作机制,信息共享,共同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自觉接受履职制约。对法院宣告无罪的公诉案件调卷审查,以问题为导向提高审查起诉质量。对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不批捕、不起诉案件,依法慎重审查,改变原决定773人,同比上升15.9%。重视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创新开展监狱巡回检察获得支持。
自觉以公开促公正。升级建设12309检察服务中心,四级检察院同步完善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提供一站式服务。运用多媒体发布办案信息226万条、法律文书111万份,公正与否,百姓评价。“检察开放日”常态化,13.5万名各界人士走进检察院、走近检察官,了解监督检察工作。“大检察官说”“守护明天”等亮相中央媒体,检察故事借助全媒体“飞入寻常百姓家”。
各位代表,一年来,我们主动服务保障国家战略实施。在新疆召开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检察工作发展推进会,制定检察对口援助“30条意见”,落实检察援藏援疆援青和支持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检察工作安排。主动融入东北全面振兴、京津冀协同发展及雄安新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等,提供有效法治服务。
我们高度重视特殊群体权益保障。与各级妇联协同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起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犯罪21949人,同比上升6.4%。保障农民工依法取酬,起诉恶意欠薪犯罪2361人,支持农民工起诉11054件,同比分别上升1.4%和105.2%。起诉侵害老年人权益犯罪41478人,同比下降6.1%,突出惩治以投资养老、保健治病为名的欺老骗老犯罪。坚决惩治侵害残疾人权益犯罪,起诉5439人,与前年持平。助推和谐医患关系建设,持续严惩暴力伤医、聚众扰医等犯罪,起诉3202人,同比下降29%。
我们坚定维护国防利益、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加强与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人大代表联系,完善军地检察协作机制,支持军事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着力服务军民融合发展。起诉涉军犯罪407人,同比上升20.4%。对122名遭受不法侵害的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及时给予司法救助。主动与退役军人事务部建起工作机制,更好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我们牢记同胞亲情,依法妥善办理涉港澳台和涉侨案件,切实维护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合法权益。起诉涉港澳台和涉侨案件10115人,同比下降25.9%。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开展信息化建设合作。指导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制定保障台胞台企合法权益“18条意见”。
我们积极融入全方位外交布局,更好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承办世界互联网大会分论坛,加强与东盟成员国、上合组织成员国检察机关和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务实合作,深化中越、中哈、中尼等边境地区检察机关直接合作,努力为全球治理作出中国贡献,使中国法治智慧、中国检察声音传播更远。
各位代表,一年来,检察工作的发展进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的结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的结果,也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国务院大力支持、全国政协民主监督的结果,同样,离不开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配合与制约,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以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各位代表、各位委员和社会各界关心帮助。我谨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感谢!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仍然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一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针对性、实效性有待增强,简单办案、机械司法依然存在。二是各项检察工作发展不平衡,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在基层尤为薄弱。三是司法办案质量、效率有待提升,一些抗诉、检察建议质量不高,不少监督意见发出后没有跟进落实,司法不规范问题时有发生。四是队伍政治业务素质仍需加强,民商事和金融、网络、生态环境等专业人才短缺的状况尚待改进;不少市、县级检察院人才进不来、留不住。五是检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存量不少,增量仍在发生,需要高度重视。六是基层基础工作仍需加强,有的改革举措没有落地,有的在执行中走样;检察工作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有待提升。问题催人警醒,责任倒逼担当。我们一定紧盯不放、着力解决。
做好今年检察工作,最根本的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最关键的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肩负起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任务;最要紧的是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崇尚实干、狠抓落实的精神,以政治业务素质明显提升的自觉,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强化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努力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高水平的法治服务。
第一,把握“稳进”这个大局,依法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紧紧围绕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立足检察职能积极作为、精准服务。始终把维护政治安全作为头等大事,坚决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充分发挥批捕、起诉等职能,依法有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紧盯涉黑涉恶重大案件、黑恶势力经济基础、背后“关系网”和“保护伞”不放,在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上下功夫。坚决惩治严重暴力犯罪,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两抢一盗”、电信网络诈骗、涉枪涉爆、黄赌毒和传销等犯罪。更精准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加大对风险防范、脱贫攻坚、生态环保等领域犯罪打击力度。从严惩治侵犯知识产权、制售伪劣商品、非法集资、虚开发票骗税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让法治成为最好的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依法平等保护,健全源头预防涉企错案机制,让企业家有持久的安全、可靠的预期,放手经营发展。从严惩治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和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犯罪,守护民生法治底线。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系统做好司法办案、权益维护、犯罪预防工作,深入开展检察长兼任法治副校长工作。完善监检衔接配合机制,依法惩治职务犯罪,在反腐败斗争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坚决维护军人军属和退役军人合法权益,配合做好军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下篇文章。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深入剖析案件反映出的倾向性问题和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促进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坚定法治信仰。
第二,把握“落实”这个重心,推进重大部署落地生根。凡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都要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坚决贯彻,一丝不苟、一抓到底。认真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履行好各项检察职责。规范行使职权,着力提高检察建议质量,全面推开监狱巡回检察,依法查办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细化落实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实施意见,抓实检察改革五年规划,推动改革在更高起点取得新突破,不断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促进地方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落地,加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力量,把“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落到实处。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促进检察官履职尽责办好案。完善员额检察官动态管理制度,不符合条件的退出,符合条件的补进。严格规范司法改革,重要检察改革举措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化智慧检务建设,统筹研发智能辅助办案和管理系统,促进科技创新成果同检察工作深度融合,助力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公信力。
第三,把握“提升”这个目标,新时代检察工作要有新气象新作为。加强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研讨融入日常工作,把党的政治建设抓得更实。大力推进高质量高标准业务培训,培养专业能力、弘扬专业精神。充分发挥捕诉一体在提升办案质量效率方面的优势,健全司法办案、工作指导、监督制约等配套机制。加大对民事诉讼中深层次违法问题监督力度,坚持不懈强化民事执行监督,着力办出具有示范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件,增强民事检察工作实效。下大气力补齐行政检察短板,加强行政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完善公益诉讼检察制度,注重督导规范,探索拓展办案范围,更加注重质量效果。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坚持严字当头,深化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化系统内巡视巡察,坚决整治司法不规范、不公正问题,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强化上级检察院领导、指导责任,深化基层检察院政治和业务建设,人财物保障进一步向基层倾斜,夯实检察为民根基。
各位代表,乘着改革开放的东风,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40年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日益彰显。站在新的历史方位,全国检察机关将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本次全国人大会议要求,坚定信心,忠诚履职,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过去的五年,是党和国家发展进程中极不平凡的五年,也是全面依法治国取得历史性成就的五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检察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连续4年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汇报,党中央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检察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全国检察机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历次会议决议,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扎实推进,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明显提升,人民检察事业取得长足发展。
一、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
我们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履行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职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用更加彰显。至,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453.1万人,较前五年下降3.4%;起诉717.3万人,较前五年上升19.2%。
坚决维护国家安全。深入开展反分裂反渗透反间谍反邪教斗争,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积极投入严厉打击暴恐活动专项行动,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浙江、山东、广东等地检察机关多次选派骨干力量赴反恐一线指导、参与办案,北京、云南、新疆等地检察机关依法批捕起诉天安门“10·28”、昆明“3·01”、莎车“7·28”等一批重大暴恐案件。
切实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共起诉故意杀人、绑架、放火等严重暴力犯罪40.5万人,甘肃、浙江等地检察机关依法批捕起诉甘蒙“8·05”系列强奸杀人案、蓝色钱江保姆纵火案等重大恶性案件犯罪嫌疑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缉枪治爆、禁毒扫黄等专项斗争,起诉刘汉、刘维等为非作歹、欺压百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8932人,立案侦查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333人。坚决惩治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起诉172.4万人。同步介入天津港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等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起诉重大责任事故、危险物品肇事等犯罪1.4万人,查处事故背后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4368人,较前五年分别上升10.4%和80.1%。起诉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犯罪1472人,依法保护公民人格尊严。
突出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公安部、工信部、人民银行等共同发布通告,与公安部共同挂牌督办徐玉玉被诈骗案等62起重大案件,两年来共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5.1万人。加强境外司法合作,广东、北京、江苏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及时批捕起诉崔培明等130人、张凯闵等85人、邱上岂等61人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
坚决惩治涉医犯罪。20温岭杀医案发生后,立即部署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起又连续3年与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共同发布意见,坚决惩处涉医犯罪、维护医疗秩序,推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对暴力伤医案快速反应、挂牌督办。20以来共起诉故意伤害医务人员、在医院聚众滋事等犯罪7816人,天津、江苏、黑龙江等地检察机关依法批捕起诉苏英明、赵连生、齐洪生等暴力伤医案。
推进平安校园建设。针对严重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欺凌和暴力问题,与中央综治办等共同发布指导意见,推进综合治理,保障校园安全。年以来共起诉侵害在校学生的暴力犯罪1万余人。依法惩治“校园贷”涉及的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与教育部联合部署“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重庆“莎姐”、武汉“秦雨”、泸州“纳爱”、慈溪“花季关护”、南阳“冬云”等大批优秀检察官团队走进中小学开展法治教育,已巡讲4万余场。
深入推进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突出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积极推进乡村治理。突出惩治网络造谣、网络贩枪、网络黄赌毒、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北京、江苏等地检察机关依法起诉“快播”案、“名流汇”网络直播平台聚众吸毒案等案件,促进网络空间治理、维护网络安全。开展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检察,对严重违反监管规定或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监督收监执行1.5万人。全面开展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检察官以案释法,加强典型案件发布和法治宣传。积极推进信访法治化建设,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保障合法合理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法合理的结果。
二、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大局保障民生。
我们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履职尽责,先后制定实施服务全面深化改革、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促进科技创新、保障健康中国建设等11个司法政策指导意见,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能力进一步提升。
主动融入国家重大战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北京、天津、河北检察机关建立协作机制,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雄安新区建设。上海等11个自贸试验区所在地检察机关建立一体化协作机制,打造中国特色“自贸检察”。辽宁、吉林、黑龙江检察机关围绕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细化服务东北振兴司法举措。湖北、湖南、江西检察机关加强区域联动,服务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
坚决防范和化解经济金融风险。积极投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起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犯罪14.4万人,是前五年的2.2倍。突出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起诉8.2万人,北京、上海、湖南等地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办理“e租宝”、“中晋系”、“善心汇”等重大案件;严厉打击证券期货领域犯罪,广东、山东、上海等地检察机关依法办理马乐案、徐翔案、伊世顿公司操纵期货市场案等重大案件,坚决维护经济金融安全。
加强企业平等保护和产权司法保护。在司法办案中重视完善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司法政策,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坚持“三个慎重”、区分“五个界限”,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2016年制定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意见,推广湖北“鄂检十条”、湖南“除虫护花”、安徽“问需解难”和福建泉州“亲清护企”等经验,严惩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合法权益犯罪,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20先后发布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等政策文件,明确要求对企业因经营不规范引发的问题,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罪与非罪不清的按无罪处理。专项部署涉产权刑事申诉案件清理,对赛格集团申诉案等21件案件依法甄别纠正。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张文中案、顾雏军案专门办案组,与最高人民法院同步审查,依法提出检察意见。
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坚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广东、四川、宁夏等30个省区市建成打击侵权假冒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平台,起诉制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2万余人,是前五年的2.1倍。连续5年发布保护知识产权年度十大案例,突出打击重点。深入研究科技创新领域新情况,严格区分合法兼职获利、股权分红、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与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挪用公款,一般违纪违法与犯罪等界限,尊重和保护社会创造力及发展活力。
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守护绿水青山蓝天。连续4年开展专项立案监督,坚决惩治污染大气、水源、土壤以及进口“洋垃圾”、非法占用耕地、破坏性采矿、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起诉13.7万人,较前五年上升59.3%。现场督办腾格里沙漠排污案、祁连山破坏环境资源案。与环保部、公安部共同推动环保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挂牌督办垃圾跨省倾倒太湖西山案、静海坑塘污染案等64起重大案件。办理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1.3万件,督促5972家企业整改,督促恢复被污染、破坏的耕地、林地、湿地、草原总面积14.3万公顷,索赔治理环境、修复生态等费用4.7亿元。福建、江西、贵州检察机关持续开展专项监督,服务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吉林、甘肃、青海、陕西检察机关分别部署长白山、祁连山、三江源、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工作。
保障舌尖上的安全。月牵头制定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12月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等共同制定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从严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从严惩治“黑作坊”、“黑工厂”、“黑市场”,紧盯问题奶粉、地沟油、病死猪肉、非法疫苗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连续4年开展专项立案监督,挂牌督办庞红卫等人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等986起重大案件;办理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731件;起诉制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等犯罪6.3万人,是前五年的5.7倍。
坚决惩治恶意欠薪。起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7957人,支持农民工起诉9176件。年12月部署农民工讨薪问题专项监督,至春节前,检察机关共支持5566名农民工提起诉讼,帮助追回劳动报酬4605万余元;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370份,督促依法履行职责,帮助2万余名农民工追索被拖欠的劳动报酬3.4亿元,让辛苦一年的农民工兄弟回家过好年。
强化特殊群体和困难群众权益保障,加强司法人文关怀。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严惩性侵、拐卖、虐待未成年人犯罪,强化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司法保护。上海、北京检察机关迅速介入,依法办理携程亲子园、红黄蓝幼儿园虐童案等社会关注案件。加强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落实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2316名涉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经检察官帮教后悔过自新、考上大学。依法保护妇女人身权益,起诉强奸、拐卖、强迫卖淫等犯罪4.3万人。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与全国老龄办等共同健全老年人法律维权机制,严惩欺老虐老骗老案件。与中国残联共同制定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指导意见。对5.1万名陷入生活困境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供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4.3亿元。
三、坚持有腐必反,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
我们坚决贯彻党中央部署,毫不动摇抓好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全力配合支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服务反腐败工作大局。
突出查办大案要案。立案侦查职务犯罪254419人,较前五年上升16.4%,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53亿余元。其中,涉嫌职务犯罪的县处级国家工作人员15234人、厅局级2405人。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党的十八大以来,检察机关对周永康、郭伯雄、徐才厚、__、令计划、苏荣等122名原省部级以上干部立案侦查,对周永康、__、郭伯雄、__、令计划、苏荣等107名原省部级以上干部提起公诉。依法办理衡阳破坏选举案、南充拉票贿选案、辽宁拉票贿选案涉及的职务犯罪。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犯罪59593人,严肃查办行贿犯罪37277人,较前五年分别上升6.7%和87%,让利益输送无处遁形,让权钱交易逃脱不了法律制裁。严肃查办不作为、乱作为的渎职侵权犯罪62066人,依法查处“万吨小麦霉变”、“地铁问题电缆”等事件背后的渎职等犯罪。
坚决惩治“小官大贪”和“微腐败”。持续开展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在涉农资金管理、征地拆迁、社会保障、扶贫等民生领域查办“蝇贪”62715人。会同国务院扶贫办部署为期5年的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对易地扶贫搬迁重点工程开展预防监督,部署“精准扶贫、廉洁为民”专题警示教育基层行活动。
坚持不懈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在中央纪委统一领导下,年10月起持续开展专项行动,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司法合作,已从42个国家和地区劝返、遣返、引渡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222人,包括杨秀珠、李华波、王国强、黄玉荣等35名“百名红通人员”。与公安部、人民银行等共同开展预防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专项行动。检察机关对任润厚等45起职务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及时启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决不让腐败分子躲进“避罪天堂”,决不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捞到好处。
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四级检察院普遍开展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专题报告、警示教育等工作,深入分析系统性、区域性职务犯罪特点和原因,提出整改、预防建议。持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项预防。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服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共同推广江苏泰州预防职务犯罪邮路,“检察蓝”牵手“邮政绿”,将廉政文化送进千家万户。《人民检察官》、《人民的名义》等一批法治作品获得好评。
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刻领会改革的重大意义,坚决拥护、全力支持配合改革。2017年北京、山西、浙江检察机关先行试点,取得重要经验。其他非试点省区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职务犯罪46032人,同比上升4.7%,确保查办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全面推开试点后,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在前面,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服从大局,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促进合编合心合力。四级检察院反贪、反渎和预防部门职能、机构及44151名检察人员已全部按时完成转隶。
四、全面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我们强化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批重大冤假错案得到纠正。对受理申诉或办案中发现的“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沈六斤故意杀人案”、“卢荣新强奸杀人案”、“李松故意杀人案”等18起重大冤错案件,及时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均改判无罪。对人民法院再审的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案等案件,检察机关同步成立专案组,重新复核证据、明确提出纠正意见,共同纠错。对冤错案件首先深刻反省自己,倒查追究批捕、起诉环节把关不严责任,吸取沉痛教训。颁布履行检察职能纠防冤错案件等系列指导意见,建立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等制度。
坚决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对提请“减假暂”不符合法定条件或程序,以及裁定或决定不当的,监督纠正11.8万人。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以权减刑”、“提钱出狱”等问题,以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为重点,强化对异地调监、计分考核、病情鉴定等环节监督,共监督有关部门对2244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原厅局级以上干部121人。
坚持不懈清理久押不决案件。在中央政法委统一领导下,检察机关牵头,对政法各机关羁押3年以上仍未办结的案件集中清理。经政法各机关共同努力,年核查出的4459人,至2016年10月全部清理纠正完毕。
监督纠正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的突出问题。针对检察机关发现的一些罪犯被判处实刑后未入狱、流散社会甚至重新犯罪问题,2016年与公安部、司法部等共同开展专项清理,核查出11379人并逐一跟踪监督。现已监督纠正9222人,其中收监执行7162人。对仍逃匿或下落不明的1181人,督促开展追逃。
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生效裁判、调解书提出抗诉2万余件,人民法院已改判、调解、发回重审、和解撤诉1.2万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4万件,人民法院已采纳1.6万件。对审判程序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8.3万件,对民事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12.4万件。针对民间借贷、企业破产、房屋买卖、驰名商标认定等领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打“假官司”问题,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重点监督“规模性造假”和中介服务机构“居间造假”,2016年以来共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3877件,对构成犯罪的起诉452人。
坚决惩治司法腐败。注重在诉讼监督中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立案侦查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失职渎职的司法工作人员11560人。
五、锲而不舍抓落实,加速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我们牢牢把握改革正确方向,勇于啃硬骨头、闯难关,党中央部署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担的29项改革任务全部完成或结项,司法改革呈现全面发力、多点突破、纵深推进的局面。
司法责任制全面实施。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格局基本形成。检察官员额制全面推开,从原有16万名检察官中遴选出员额内检察官8.7万名,入额检察官全部配置在办案一线,实行员额动态管理。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建立检察官办案组和独任检察官两种办案组织,制定检察官权力清单,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决定、承担责任。与检察人员职务序列相配套的履职保障制度逐步完善。坚持放权不放任,全面开展流程监控和质量评查,全程、同步、动态监督司法办案。入额领导干部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1854个检察院开展内设机构改革,一线办案力量普遍增长20%以上。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坚决贯彻党中央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207月起在13个省区市860个检察院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办理公益诉讼案件9053件,覆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所有授权领域。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8年3月,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2017年7月以来,检察机关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0925件。这项改革两年间完整经历了顶层设计、法律授权、试点先行、立法保障、全面推开5个阶段,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道路。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力推进。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共同制定改革意见。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0个常见罪名批捕、起诉证据指引。充分发挥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督促侦查机关立案9.8万件、撤案7.7万件,追加逮捕12.4万人、追加起诉14.8万人,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不批捕62.5万人、不起诉12.1万人,其中因排除非法证据不批捕2864人、不起诉975人,依法纠正“王玉雷故意杀人案”。加强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3.5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陈满故意杀人案”、“谭新善故意杀人案”等11起重大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重视律师促进公正司法的重要作用,发布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更加充分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推动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监督相关政法机关纠正阻碍律师行使执业权利6981件。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扎实开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2014年6月起在18个城市开展为期两年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共对5.6万件轻微刑事案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查起诉周期由过去平均20天缩短至5天。2016年11月又部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人民法院适用该制度审结的刑事案件中,由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的占98.4%,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为92.1%。
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取得重要成果。2014年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挂牌成立后,积极探索跨行政区划管辖范围和办案机制。办理跨地区案件和食品药品、环境资源、知识产权、海事等特殊类型案件843件1332人。
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稳步推进。市县检察院检察长由省级党委管理,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由省级党委或委托地市级党委管理。政法专项编制由省级统一管理。成立省级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统一遴选入额检察官。吉林、广东等19个省份已实现省级财物统一管理,省市县检察院均为省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
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人民监督员一律由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选任和管理,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环节一律接受监督,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一律由司法行政机关随机抽选,市县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一律由上一级检察机关组织监督。2014年深化改革以来,人民监督员共监督案件9241件。
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深度结合,大力推进智慧检务建设。2014年建成融办案、管理、监督、统计等功能于一体、四级检察院全联通全覆盖的全国统一大数据办案平台,所有办案一个平台、一个标准、一个程序,实现网上录入、网上管理、网上监督,数据自动生成。建成四级检察院全联通全覆盖的全国网上信访信息系统、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减少人民群众信访奔波劳累之苦。探索人工智能在司法办案中的应用,全面推进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以及侦查活动监督平台、案管机器人、智能语音办案平台、出庭一体化平台建设,推动司法办案更加高效规范公正。
六、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坚持从严治检、建设过硬队伍。
我们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五个过硬”要求,努力建设一支让党放心、人民满意、忠诚可靠、清正廉洁的检察队伍。
加强政治建设和能力建设。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自觉接受中央专项巡视监督,坚持不懈整改突出问题,全面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制定实施检察官岗位素能基本标准,推进大规模、正规化教育培训,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调训3.8万人次。五年来,涌现出张飚、潘志荣、彭少勇、丁殿勤、王盛等一大批新时代优秀共产党员和模范检察官,特别是包括陈运周、刘宝奇、苏知斌、俞秀成、程然、宾毅、周经发、周会明等全国模范检察官在内的39名检察人员为维护公平正义奋斗到生命最后一刻,树立起人民检察为人民的不朽丰碑。
坚持规范司法永远在路上。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2014年起连续4年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坚决纠正违法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暴力取证、不依法听取当事人和律师意见等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193起司法不规范案件,公开通报典型案例。颁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规定、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修订完善检察机关司法工作基本规范,发布9批38个在审查证据、适用法律方面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统一和规范办案标准。
持之以恒正风肃纪,以零容忍态度严惩自身腐败。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制定实施办法,发布严肃纪律作风15条禁令、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紧盯司法办案,制定领导干部和办案检察官任职回避、加强内部监督防止说情干扰、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等规定。健全系统内巡视制度,在各省区市党委支持下,提前实现对各省级检察院党组巡视全覆盖。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检察人员2089人,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11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543人。严肃追究531名领导干部失职失察责任。
七、为人民司法,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我们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确保检察权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公正行使。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历次会议精神,及时全面梳理全国人大代表历次审议报告、视察工作、参加座谈时提出的8587条意见和建议,印发四级检察院整改落实。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反贪污贿赂、刑罚执行监督、规范司法行为、侦查监督、司法改革、公益诉讼等工作,积极配合专项检查和调研,认真落实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领导班子成员直接联系代表、内设机构直接联系代表团制度,多次分批邀请1573名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工作。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594件议案、建议全部办结。
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积极参加全国政协专题协商会,与全国政协及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健全重大决策咨询、重大问题联合调研等制度,定期通报检察工作情况。邀请民主党派法学专家挂职,注重从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中选聘特约检察员和专家咨询委员,参与检察决策。邀请政协委员参加执法检查、案件评查。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216件提案全部办结。
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制约。对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公诉案件,全面认真评查剖析,通报典型案例,提高办案质量。对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不批捕、不起诉案件,更换承办人重新审查,改变原决定2115人。
拓宽人民群众监督渠道。建设服务群众统一窗口,升级完善全国12309检察服务公共平台,全面推进“网上检察院”、“掌上检察院”和检察服务大厅建设。四级检察院已全部实现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电子卷宗系统、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新闻发言人4个全覆盖,普遍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高度重视舆论监督,对媒体曝光的于欢故意伤害案等热点敏感案件及时发声、深入调查、依法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五年来,我们举全系统之力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检察工作加快发展。先后制定检察援藏20条意见、检察援疆34条措施、支持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检察工作发展8条意见,加大检察业务、人才、教育、文化、科技、资金援助力度。在乌鲁木齐、林芝、呼和浩特建成全国检察机关维汉、藏汉、蒙汉双语培训基地。
五年来,我们努力为实现强军梦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共起诉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破坏军婚等涉军犯罪1635人。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央军委政法委联合下发文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军地检察协作,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服务军民融合发展,支持军事检察机关依法履职。2017年又专门制定指导意见,依法妥善处理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相关案件,支持军队改革发展。
五年来,我们深化与港澳台地区司法交流协作,海峡两岸检方主要负责人以适当名义互访,开设二级窗口规范办理两岸司法互助案件,强化惩治跨境犯罪协作,依法妥善办理涉港澳台和涉侨案件,坚决维护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合法权益。
五年来,我们积极融入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充分发挥司法对外交往积极作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全面开放新格局。在北京、天津、山东、海南、广西、云南、新疆等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大力支持下,发展完善国际检察官联合会、上合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中国-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等多边机制,发起成立金砖国家总检察长会议机制,建立中越、中哈边境地区检察机关直接合作和定期会晤机制,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检察“朋友圈”越来越大。特别是2017年成功举办第二十二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大会,98个国家及地区的总检察长、司法部长等500多名代表齐聚北京,共同研讨“为公益服务的检察”,习近平主席专门致贺信,张德江同志出席开幕式并致辞,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全面依法治国、重视发挥检察机关公益保护作用引起各国代表强烈反响和热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与95个国家和地区执法司法机关签署145份双边合作协议,在反恐、追逃追赃和打击电信网络犯罪、毒品犯罪等领域紧密合作,2013年以来办理刑事司法协助案件675件。
各位代表,过去五年检察工作的发展进步,最根本的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掌舵领航,最关键的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最重要的是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所形成的大环境。五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工作有力监督,国务院大力支持,全国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加强民主监督,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给予极大关心、支持和帮助。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诚挚的感谢!
我们深切体会到,做好检察工作,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毫不动摇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检察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履职尽责,肩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职责使命;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真正做到人民检察为人民;必须牢牢把握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必须勇于改革创新,更好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
同时,我们清醒认识到,我们的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也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一是对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给检察工作带来的机遇挑战,对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认识有待进一步提升,措施需要进一步完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回应人民期待的及时性有效性有待进一步增强;二是检察工作发展不平衡,法律监督职能发挥还不充分,一些地方民事、行政、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仍较薄弱,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公益诉讼立法使检察职能发生新的变化,需要进一步调整和适应;三是司法责任制改革需要进一步深化,综合配套改革措施不够完善,思想政治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四是检察队伍素质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要求,金融、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信息网络等专业人才缺乏;五是违法违纪、司法不规范等问题时有发生,极少数领导干部和检察人员以案谋私、以案谋钱。我们一定高度重视并认真解决这些问题,决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殷切期望。
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坚持高质量办案、高标准司法,强化法律监督,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加强过硬检察队伍和检察工作智能化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努力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
第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学习大培训,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刻领会、牢牢把握关于法治建设、政法工作的新思想,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确保人民检察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砥砺前行。
第二,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坚持国家利益至上,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依法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深化缉枪治爆、严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专项行动,坚决惩治多发性侵财犯罪,推进中小学、幼儿园、医院等重点区域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运用法律手段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惩治“黄赌毒”、虐待、遗弃、重婚、家庭暴力等犯罪。依法从严惩治涉军犯罪,加强涉军维权工作,依法妥善办理涉及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相关案件,坚决维护国防利益、军事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检察环节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
第三,努力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法治保障。围绕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依法甄别纠正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围绕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积极投入重大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化解专项行动,重点惩治非法集资、网络传销、内幕交易等犯罪。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突出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推动环境治理、生态修复。围绕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积极参与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坚决惩治挪用、贪污扶贫资金犯罪。严惩危害农村稳定、侵害农民利益的犯罪,强化对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农房租赁、集体产权改革等领域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第四,聚焦法律监督主业,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认真学习、带头尊崇、严格实施宪法,坚决维护宪法权威。推动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全面发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有效防范冤错案件,坚决维护司法公正。全面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深化涉法涉诉信访机制改革,坚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加强军事检察等专门检察工作。
第五,坚定改革的政治定力,将改革进行到底。深入贯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部署,积极配合监察机关做好相关工作衔接,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在依法惩治腐败犯罪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检察官员额制,提升改革整体效能。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深入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继续探索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加快推进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研究探索反贪职能转隶后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深入推进智慧检务建设,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质量效率变革。
第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从严治检,建设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新时代检察队伍。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加强专业化建设,培养专业能力、专业精神。坚持把重心放在基层,健全人财物向基层倾斜的政策保障体系,关心爱护基层干部。进一步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检察工作支持力度,扎实推进检察援藏援疆工作。加强系统内巡视巡察和检务督察,开展司法规范化大检查,坚决惩治自身腐败,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各位代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国检察机关要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本次全国人大会议要求,更加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谱写新的壮丽篇章!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确保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章程参考文本的通知》的要求落到实处,进一步建立健全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实现教育部提出的“到20xx年,全面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格局”,xx区教育系统于20xx年3月启动学校章程建设工作,至20xx年10月章程制定工作基本结束。根据上海市教委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统一部署,我系统开展了学校章程建设工作的自查,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概况。
xx区教育局高度重视学校章程建设工作,主要特点有:。
一是组织保障。区教育局于20xx年3月成立了由局长直接领衔的“xx区教育系统学校章程建设领导小组”,教育督导室常务副主任领衔的“xx区教育系统学校章程建设工作小组”和市区专家组成的“xx区教育系统学校章程建设专家小组”,以保障章程建设的高质量、高效率。
二是理念建构。依据“章程是学校的基本法,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教育职能的基本准则,是现代学校制度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一指导思想,按照“分类指导、试点先行,逐步推广”这一工作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依法立章,开展章程建设工作。
三是分段推进。我系统将全区学校章程建设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其中20xx年3月~20xx年4月为部分试点阶段,共选取了15所试点学校,涵盖高中、初中、小学和幼儿园全学段,涉及公民办两类;20xx年5月~20xx年10月为全面建设阶段,有152所中小学校幼儿园完成章程制定工作。至此,xx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章程建设工作基本全面完成,共计167所学校,包括所有公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162所及其他教育单位5所(xx区教师进修学院、xx区业余大学、xx区少年宫、xx区少科站、xx职业技术学校)。
四是形态完整。即工作覆盖块面广,基本全纳;开展培训力度大,分类分层;执行程序规范强,依法合规;建设过程指导实,浸润互通;专家评审核准严,科学谨肃;后续思考推进深,扎实落地。
五是成效显现。通过本次自查,我们认为xx区学校章程建设工作总体情况比较理想,能充分对接xx整体教育综合改革的项目推进,能深度融入现代学校教育治理结构的重构再造,能有效保障现代学校制度体系建设的目标达成,引领xx学校的依法办学、教师的专业发展和学生的健康成长。
二、主要做法与有效经验。
(一)统筹安排,分步推进,做稳章程建设基础。
1.试点先行,奠定工作基础。
xx区学校章程建设的试点工作分四个阶段加以推进。一是学习宣传阶段。在20xx年3月~4月期间,我们确定了试点学校和专家组名单;召开了启动会议,解读区域层面实施方案,邀请专家作如何制定章程的专题辅导;各试点学校开展了学习宣传活动,制定工作方案。二是起草制定阶段。在20xx年5月~10月期间,各试点学校起草了章程初稿,专家对学校进行浸润式互动指导,尤其在办学特色、课程教学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板块作了基于校情的着重指导;召开了专家指导会,就各校章程初稿及审稿过程中出现的共性问题作了交流研讨;各试点学校修改章程,专家跟踪指导,形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教职工大会)讨论稿。三是组织审核阶段。在20xx年11月~12月期间,各试点学校开展了章程建设交流研讨,形成可复制的成功经验,为后续推广做准备;召开了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讨论审议,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送审;受xx区教育局委托,xx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专家对试点学校经过修订的章程进行评议审核,确定上海财经大学附属中学等15所试点学校的章程均符合相关要求,于20xx年3月31日xx区教育局二〇一五年第六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全部予以核准。四是总结汇编阶段。20xx年1月~4月期间区教育督导室对章程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将15所学校(幼儿园)的章程文本汇编成《学校章程从这里先试——xx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章程建设试点学校章程汇编》一书供基层学校参阅借鉴。
试点工作各阶段任务目标的落实为后续工作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经验,奠定了坚实的工作基础。
2.全面建设,执行法定程序。
在顺利完成章程建设工作试点的基础上,为了统筹规划全区学校章程建设的进程,区教育局于20xx年5月15日出台了《xx区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xx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章程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杨教〔20xx〕38号),全面部署全区各学校章程建设工作。
我系统于20xx年5月正式启动面上所有学校的章程建设工作,历时一年的建设工作共分三个阶段全面推进:20xx年5月为学习宣传阶段,20xx年6月~9月为制定核准阶段,20xx年10月为总结督查阶段。在各阶段中,各学校均根据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明确章程制定的方向、程序和时间表,并组建成立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章程起草工作小组,积极开展章程起草工作;专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引领、指导学校拟定符合学校实际、具有学校特色的章程;章程草案起草完毕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形成章程正式文本,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区教育局核准,已由区教育局二〇一五年第十七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核准工作结束后,形成xx区教育系统学校章程建设工作总结,迎接市教委对各区县教育局开展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章程建设工作专项督查。
在全面建设过程中,我系统学校章程建设工作充分依照相关法律条令,每一个环节均符合法定程序的规范要求,确保此项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严肃性,为下一步的依法办学、依章办学夯实了法制化基础。
(二)研训一体,深入指导,做实章程建设过程。
1.分层培训,细化目标任务。
在章程草案起草前,我系统在今年上半年先后组织开展了五场区域层面的分层专题培训。一个层面是由国家督学杨国顺主任和虹口区教育督导室的郑万瑜主任对全系统校园长进行培训;另一个层面是由区教育局和区教育督导室分别组织了三场全系统法人代表、工会主席和执笔人的区级培训,明确职责任务与具体操作细则。在此过程中,强调了公民办两类学校的特质,并进行了分类培训。同时,在章程草案起草前和起草过程中,学校层面均认真组织全校师生通过专题讲座、法规学习、范本解读、集体研究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学校章程的宣传、学习、培训和研讨活动,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要求,细化分解各项目标任务,形成了共同的价值取向。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不断提高办园水平和保教保育质量,经请示县政府有关领导同意,我局根据上级有关幼儿园办学标准,制定了《全县民办幼儿园检查评估实施方案》,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检查组,于九月下旬对全县所有民办幼儿园,进行了较全面、认真的检查评估。评估期间,分别听取了各民办幼儿园园长或负责人对幼儿园工作的汇报;详实地作了调查笔录;实地查看了各幼儿园的园舍环境、师资情况、安全设施、电化设备、教学设备、幼儿住宿、幼儿饮食、幼儿教材、幼儿玩具、卫生消毒、各种证件等。在掌握大量资料信息的基础上,按照《莲花县民办幼儿园评估细则》的要求,逐条对照,逐条评估量化,现将检查评估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县民办幼儿园发展较快,办园条件、规模较往年有所提高,安全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从检查情况来看,全县现有民办幼儿园141所,其中合格幼儿园6所,基本合格幼儿园19所,需要整改幼儿园67所(见附表);在岗教师490人,其中合格教师196人,幼儿教师合格率为40%;在园幼儿园8156人,约占全县入园幼儿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具体情况。
(一)好的方面。
1、办园积极性不断提高。全县13个乡镇都有民办的乡镇中心幼儿园,每个行政村至少有一所民办幼儿园,幼儿教育实现了“广覆盖”,较好地满足了广大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
2、办园条件不断改善。近年来,我县幼儿园,尤其是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学条件大有提高。一是园舍质量相对而言大都比较坚固、宽敞、明亮、安全;二是幼儿园活动场地不断扩大,室内、外生均面积平均超过3平方米,符合上级规定标准。其中琴亭镇大风车幼儿园、小精灵幼儿园、坊楼镇的小精灵幼儿园和优优幼儿园、高洲乡中心幼儿园、良坊镇中心幼儿园、路口镇中心幼儿园等园舍质量好,内有午睡室、洗手室、活动室、厕所等。三是幼儿园教学设施设备不断改善。全县大多数幼儿园有电视机、录音机、电子琴等教学用具,有适合儿童使用的桌椅,有大中小型玩具等。琴亭镇小精灵幼儿园、坊楼镇的小精灵幼儿园、路口镇中心幼儿园、良坊镇中心幼儿园等都配置了崭新的儿童桌椅。琴亭镇的大风车幼儿园、小精灵幼儿园、坊楼镇的小精灵幼儿园、良坊镇中心幼儿园等民办幼儿园还购置了先进的设备,对本园进行视频监控。
3、安全工作不断加强。我县大部分乡镇中心幼儿园房舍坚固适用,活动场地宽敞明亮,大型玩具安全稳固,小型玩具安全适用,周边环境比较安全,安全管理也较好。如良坊镇中心幼儿园等是近年新建的幼儿园,校舍崭新漂亮;琴亭镇大风车幼儿园、小精灵幼儿园等今年进行了全面翻修,校容校貌焕然一新。这些幼儿园不但校舍好,安全设备较齐全,安全管理也比较到位。
(二)存在问题。
由于部分办园者办园指导思想不正确、依法办园意识不强、办园投入少等种种原因,全县民办幼儿园还存在不少问题,从检查情况来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办园行为不够规范。从检查情况来看,目前我县幼儿园发展还欠规范,不均衡。一是数量多。有的乡镇达到了30所,如琴亭镇;有的一个村就办了两所甚至以上幼儿园(托儿所),如琴亭镇下梅洲和白马村,湖上乡江背和南村,升坊镇花园村,良坊镇泉水村和湾溪村等。二是人数少。全县有49所幼儿园幼儿人数非常少,幼儿园内只有一块黑板,一个教师,几张旧桌,几个幼儿,条件十分简陋,完全是“家托式”办园。如琴亭镇蓓蕾幼儿园、老寨里幼儿园,分别只有11人;南岭乡小太阳幼儿园只有10人;荷塘乡小太阳幼儿园只有9个幼儿。
2、硬件设施简陋。一是幼儿园使用面积和建筑要求不达标。按有关规定,幼儿园用地面积生均不能低于4平米,建筑面积生均不能低于2平米,幼儿活动室面积每间不能少于50平米。目前我县大多数幼儿园还未能达到这一标准,大多数幼儿园是办在民用住宅内,办学、生活在一起。农村有的还是办在旧祠堂、旧礼堂、旧学校、旧民房内,建筑布局完全不符合办园要求,室内或空间狭小、或阴暗潮湿、或采光不好;县城内大多数幼儿园室内外活动场地面积不达标,有的幼儿园办在二楼或三楼,室内面积不足,容量过大,幼儿活动十分拥挤,而且几乎无室外活动场地,孩子们入园后都在楼上学习活动。二是相当一部分幼儿园设施不齐全。农村幼儿园大多数教具少,且不常用。园内缺乏脚踏风琴、电子琴、收录机、图书和乐器等教学设施用品,有的甚至连适合幼儿使用的桌椅都没有配置;有的虽然有收录机、电视机等,但老师主要集中精力教幼儿怎样写字算数,很少让他们听音乐、看电视、玩游戏等,教室内的教具只是个摆设而已,从而导致幼儿教育“小学化”的严重后果。同时,相当部分农村幼儿园玩具缺,且不太安全。尤其是大型玩具更是少见,有的幼儿园虽然也有一些大型玩具,但有的不符合安全要求(自制的),有的由于使用时间过长,出现严重破损等情况。三是大多数幼儿园没有消防设施。县城内不少幼儿园人数较多,楼道出口狭窄,又无其它通道,更无任何消防设施。农村幼儿园除少数有适合儿童使用的室内厕所外,大多数室内无厕所,室外的民用厕所相对于幼儿来说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3、师资整体水平偏低。按规定,幼儿园每班应配备2名教师,1名保育员,教职工与幼儿配备比至少是1:12;同时幼儿园的教师应具备幼师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从检查情况来看,目前我县所有民办幼儿园在园(所)幼儿有8156名,有教职工共535人,其中取得教师资格或参加过相关县级培训的只有196人,合格率为36.5%,教职工与在园幼儿配备比为1:15,应该说全县民办幼儿园师资队伍数量和质量均未达到要求。
4、教育保育质量较低。我县大多数幼儿园常规教育教学活动不规范,无教学计划,无教学安排。在教学过程中,忽视幼儿的年龄特点,违背幼儿教育发展的.基本规律,不是以游戏活动为主,没有通过游戏活动对幼儿进行智力开发和养成教育,而是把传授知识作为幼儿教育的重要手段和目标,教学内容小学化,教学效果差。有的幼儿园像是托儿所,教学就是保姆带孩子,只要管住孩子不哭不闹就行,谈不上教学质量的好坏。相当部分幼儿园没有订购使用正规的幼儿教材,有的即使订购了,也是打折扣,版本不一、五花八门,十分混乱;有的甚至干脆直接从书商那里购买一些廉价幼儿教材,质量低下,根本不合要求,严重影响了幼儿教育质量的提高。
5、安全工作不到位。全县有相当多的民办幼儿园安全意识较淡薄、安全设施不全、安全管理不到位。集中表现在:一是幼儿接送车辆手续不齐全,幼儿接送制度不完善,一些幼儿园接送幼儿的车辆超载超速较严重;二是大部分幼儿园的食堂没有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没有取得《健康证》;三是全县大多数幼儿园尤其是农村幼儿园没有安装视屏监控装置,也无保安人员、门卫制度等;四是幼儿园教职工消防知识贫乏,意识淡薄,大部分幼儿园未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有些即使配备了消防器材也不会正确操作使用;五是业务档案不齐全,档案管理还不够规范,大部分幼儿园没有建立教师业务档案和幼儿档案。
三、今后工作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提高认识。办好学前教育,关系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广播、会议、板报、宣传车等多种形式,不断加大对幼教政策的宣传,尤其是要大力宣传《国务院关于当前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等法规文件,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让政府更加重视幼教工作,社会更加关注幼教工作,幼儿教师更加热爱幼教工作,幼儿家长更加支持幼教工作,使幼教政策更加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健全体制,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学行为。要明确县、乡、村几级对民办幼儿园的发展、管理职责,进一步理顺民办幼儿园管理体制,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行为,合理布局设点幼儿园,努力办好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的辐射引领作用。
(三)进一步加强对幼儿教师教育理论的学习、培训和指导工作,努力做到从业人员都能持“两证”上岗。
(四)不断改善办园条件,为幼儿提供良好的学习和娱乐场所。政府要加大对合格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努力提高办园水平,提高办园的社会效益。
(五)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做到安全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记录,有切实可行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_________。(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民发129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地方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
_________。(其中必须载明:全体合伙人自愿出资举办、从事的行(事)或业务领域、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
_________。(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_________、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_________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_________,应载明住所的详细地址,如:_________市_________县_________街_________巷_________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_________。(必须具体明确,如果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中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并领取执业许可证的,则必须载明:本单位已经_________(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领取了_________许可证,业务范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事务执行。
第七条各合伙人对执行本单位的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本单位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置本单位的财产;。
(二)制订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三)改变本单位的名称;。
(四)入伙和退伙;。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担任本单位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
(七)_________。(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八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作为合伙负责人执行本单位事务,对外代表本单位。
合伙负责人违反章程规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本单位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九条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体合伙人会议;。
(二)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开展本单位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本单位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_________。
第十条本单位事务由合伙负责人执行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但有监督合伙负责人,检查其执行事务的情况。
第十一条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本单位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本单位事务所产生的亏损和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二条合伙人为了解本单位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有权向合伙负责人要求查阅相关材料。全体合伙人就本单位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
第四章入伙、退伙。
第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时,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单位章程的意见。
第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第十五条合伙人在不给本单位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六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末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本单位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全体合伙人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七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单位债务,与其他合伙入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合伙人的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对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修改的章程,须在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完成宗旨任务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二)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三)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全体合伙人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合伙人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全体合伙人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全体合伙入决议通过。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_________。(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民办(1999)129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能够反映该单位的宗旨与业务范围,能够有别于其他的社会组织,地方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
_________。(其中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
_________。(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_________、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_________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
_________。(应载明住所的详细地址,如:_________市_________县_________街道_________巷_________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具体、明确,指明本单位所从事的行业、服务项目的种类)。
(一)单位的业务范围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和要领取许可证的、已经_________批准,并领取了_________许可证。
(二)_________。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本单位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为_________人,董事由出资单位(或个人)推选,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单位的业务活动计划;。
(二)决定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决定本单位的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本单位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决定本单位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六)决定本单位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单位主任(校长、院长),根据主任(校长、院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八)决定制订本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决定修改单位章程;。
(十)_________。
第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召开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l-2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一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出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四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十五条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单位可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负责对董事会成员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单位及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监事会由_________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单位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四)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选可以连任。
监事不得兼任单位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单位设主任(校长、院长)。主任(校长、院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二条主任(校长、院长)对董事会负责三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正常业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单位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七)单位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主任(校长、院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协助主任(校长、院长)工作,主任(校长、院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主任(校长、院长)指定的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二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对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方量迫使单位无法继续活动;。
(二)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单位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主要写一下主要的工作内容,取得的成绩,以及不足,最后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新的努力方向,下面是整理的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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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公司工会在集团工会和总公司工会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生产经营为中心,以努力完成公司生产经营任务为目标,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参谋助手作用,组织和引导职工支持公司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深入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客运总公司和豫安公司三级职代会会议精神,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职能,动员和组织广大员工解放思想、努力拼搏、扎实工作、锐意创新,为公司全面完成全年生产经营任务做出发挥了积极作用。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法律及公司经营方针,立足实际,以抓指标进步、破发展难题为中心,围绕企业生产抓活动,推进企业民主管理,突出维护员工权益,深化职工精神文化建设,增强活动动力,团结凝聚员工,努力促进公司全面完成生产任务。集团和总公司两级职代会后,按照上级指示,我公司立即召开专题会议,利用传阅文件,板报、条幅等形式,大力职代会会议精神,让干部职工深刻认识到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及其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了解公司年工作的着力点,明确年工会工作要点,认识到工会工作在公司稳定大局中的地位和作用,将六项原则和五项工作任务细化和具体化到日常生产和管理工作中去,全力营造和谐稳定的内外部发展环境。
年3月25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如期召开。会前,我们积极进行会议的筹备工作,认真准备会议材料,提前进行职代会召开前的宣传工作,广泛了解民意,倾听群众呼声,多渠道收集职工提案并进行汇总,认真细致地解答地职工提出各种问题,与广大职工形成共识,保证了职代会的顺利召开。公司本年度职代会全面贯彻集团和客运公司两级职代会精神,主题鲜明,密切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全面总结了公司年度各项工作,提出了年度各项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与会代表圆满完成了会议议程,并把职代会精神向全体职工进行传达,进一步增强了全体职工的危机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励我们抢抓机遇,开拓创新,大胆改革,奋发有为,努力完成年度各项目标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工会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认真贯彻执行总公司提出的“和谐客运”的目标,把关心职工的生活,把认真解决职工关心且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增强职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公司支持下,工会具体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做好“夏送清凉、冬送温暖”工作。暑期是公司生产工作较为繁忙的季节,公司准备好绿豆、白糖、西瓜等降暑用品,送到一线职工手工,寒冬来临前,公司购买棉衣、棉被等保暖御寒物品,保障了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二是为职工购买了意外伤害险,最大程度地保障职工的切身利益。三是春节、端午节及中秋节等传统节日里,慰问困难职工及离退体职工,认真做好节日里慰问品的采购及发放工作,切实为群众办好事。四是积极做好“金秋助学”和对特困职工的捐助工作,将公司大家庭的温暖送给每一位职工手中。五是在总公司的支持下,认真组织好职工尧山旅游和体检工作,保障广大职工的身心健康。继续做好职工食堂,为职工提供舒适的就餐环境。六是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为职工建造蓝球场,成立蓝球队,配备了羽毛球、跳绳等文娱活动器材,为职工的身体健康提供加油站。七是组织好职工参加总公司召开的春季运动会,职工参与热情高涨,参加人数超过预定名额,愉悦了职工的身心,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
为了保护职工劳动权益,充分体现工会的维权职能,公司指派专人定期对办公场地、停车场、德亿汽车站等地进行消防等方面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在夏季和冬季火情高发期,公司及时提醒并教育广大职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对驾驶员定期召开安全例会,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行车和交通法律法规的学习,利用板报、条幅等宣传形式,使广大职工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推动劳动保险的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督公休假制度的落实,从根本上维护职工的利益。
公司坚持厂务公开制度,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活动的安排让职工代表,坚持民主管理,集体研究解决。公司设立意见箱,畅通渠道,广泛征求意见,改进工作。继续为女职工办理安康互助保险,组织并做好已婚女职工的孕检和健康检查工作,“三八”节为女职工举行专题运动会,尽最大努力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回顾年的工作,我们在上级工会和公司党总支的领导下,做出了一些成绩,但仍存在一些差距,工作尚不够扎实,创新工作有待提高,我们一定要努力改进。年,我们将遵照集团工会和总公司工会的工作部署,围绕公司的经营战略方针,履行好工会各种职能,保护、调动和发挥职工的工作积极和创造性,为公司的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内容摘要:20xx年度,我幼儿园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精神,严格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重庆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发挥登记机关职能作用,严按程序办理登记、变更等手续,按规定开展年检及联合检查工作,保证民办非企业单位...
20xx年度,我幼儿园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精神,严格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重庆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发挥登记机关职能作用,严按程序办理登记、变更等手续,按规定开展年检及联合检查工作,保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诚信、自我约束,规范、健康发展,具体工作开展如下:
一、完善组织机构建设和制度建设。在秀xx教委的领导下开展幼儿教育教学活动,定期举行理事会会议,年初制订。
工作计划。
对20xx年的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建立长效的发展机制。年终开展。
工作总结。
就我园一年来的工作进行回顾评定任务完成情况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为我园以后的发展打下了更坚实的基础。
二、不断的完善自身条件,通过各方面来提高幼儿学生的满意度。随着我园的发展,幼儿学生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如何满足幼儿学生的需求已经是我园发展的重点,而这重点当中,服务质量、校园环境、硬件软件设施是重中之重。为了朝这个方向努力,我园开展了教职员工的礼仪培训,从幼儿学生来园时的第一时间开始,到幼儿学生离园,让他们能在舒适的服务环境中学习、成长。
三、继续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更好的服务于百姓。在去年总结的基础之上,我园进一步拓展了服务方式和范围,充分利用我园教职工这个很好的载体,给幼儿学生及其家长送去爱心,从而使家长朋友和幼儿学生得到了温暧。进一步创新服务方式,让家长朋友们、幼儿学生们更加的满意,也让幼儿学生学到了许多新知识。
四、财务状况:
1、收入:全年完成收入x万元,其中提供服务收入x万元,比上年增长x%;其它与业务活动有关的现金x万元,比上年增加x%。
2、支出:全年费用支出合计x万元,其中支付员工工资x万元,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支付现金x万元,比上年增加x%。
3、资产:总资x万元,比上年增加了x%,流动资产x万元比上年增加x%。固定资产x万元,比上年增加x%.资产负债率上升x%。
4、资金来源及使用方面:因为我园是属于民办的,又是非营利性的,自收自支,并根据我园的收入,合理、有计划的安排费用开支。把结余的资金用来添置设备和改善学校校园环境,以及其规模。
20xx年,我们是进步的一年,是收获的一年,在前进的道路上我们获得了更好的口碑,吸引了更多的幼儿学生。我园的全体教职员工将继续努力,坚持以幼儿教育为中心,更好地为幼儿教育服务,努力创新,为广大幼儿园儿学生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为光辉而又伟大的幼儿教育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
2017年9月8日至14日是第20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为充分发挥幼儿园在普及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中的基础作用,将开展推普周活动与创建人人都讲普通话,人人都写规范字的文明和谐校园的活动结合起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营造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和谐语言生活为目标,全面、深入宣传国家语言文字法规政策,积极引导师幼树立科学的语言观。促进推广普通话在全园的推广普及进程,为构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语言环境。为此结合本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活动主题。
本届推普周活动的.主题——说好普通话,争当文明人。
二、活动时间:
2017年9月8日——9月14日。
三、人员安排: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柯丽容。
副组长:张小兰、林婷婷。
组员:吴美艺、柯雪瑜、蔡珊珊。
(二)参与人员:全体师生、家长。
四、活动目的:
1.利用丰富多采的推普活动,使教职工和幼儿、家长认识到推广和普及普通话工作的重要性。
2.培养教师、幼儿、家长沟通交流时使用普通话的习惯,使普通话真正成为校园语言。
3.通过开展活动,使广大师生充分感受祖国的语言美,营造良好的语言环境,让生活更精彩,让社会更温馨。
五、推普活动内容及安排:
(一)利用周例会时间,加强舆论宣传,扩大影响,使全体老师明确推广普通话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提高自身及幼儿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进而营造推普活动的浓烈氛围,使普通话由教学语言转变为校园语言,形成在校园公共交际中规范使用普通话和汉字的习惯,营造良好的推普氛围。
(二)布置校园环境,营造宣传氛围强化环境建设。
(1)利用学园led屏幕滚动宣传标语“说好普通话,争当文明人”,张贴第十九届全国“推普周”宣传画、悬挂宣传横幅等形式,推广普通话、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良好氛围。
(2)通过学院微信公众平台,及时转发学园、各班级针对推普周开展的相关活动,倡导家长加入到活动中来。
(3)各班级在环境中创设“请说普通话”的标志,提醒老师、家长、幼儿沟通时使用普通话。
(三)9月12日(周一)开展有关于推普周的国旗下讲话,正式启动推普宣传周活动,倡议“说普通话,用文明语,做文明人。”
(四)班级积极响应推普号召,开展丰富活动。如开展形式多样的语言活动、朗诵比赛、新闻播报、故事妈妈爸爸进课堂等。
(五)后勤部门开展“沟通——从普通话开始”保育员进课堂活动,邀请保育员参加到班级的课堂活动,在早谈、餐前、自由活动时使用普通话,与幼儿讲故事、玩游戏等,增进与班级孩子间的沟通,全力推广普通话。
(六)全园范围内开展教师“三笔字”活动,为了提升教师素质,扎实教师的教学基本功督促老师规范用字,发挥老师以身示范的作用。学园定于9月12日中午开展教师“三笔字”活动,将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纳入学校教育教学之中,要求教师授课用普通话、板书用规范字,并引导幼儿在校园中说普通话,用文明语。
_________。(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民发129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地方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
_________。(其中必须载明:全体合伙人自愿出资举办、从事的行(事)或业务领域、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
_________。(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_________、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_________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_________,应载明住所的详细地址,如:_________市_________县_________街_________巷_________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_________。(必须具体明确,如果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中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并领取执业许可证的,则必须载明:本单位已经_________(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领取了_________许可证,业务范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事务执行。
第七条各合伙人对执行本单位的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本单位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置本单位的财产;。
(二)制订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三)改变本单位的名称;。
(四)入伙和退伙;。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担任本单位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
(七)_________。(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八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作为合伙负责人执行本单位事务,对外代表本单位。
合伙负责人违反章程规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本单位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九条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体合伙人会议;。
(二)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开展本单位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本单位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_________。
第十条本单位事务由合伙负责人执行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但有监督合伙负责人,检查其执行事务的情况。
第十一条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本单位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本单位事务所产生的亏损和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二条合伙人为了解本单位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有权向合伙负责人要求查阅相关材料。全体合伙人就本单位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
第四章入伙、退伙。
第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时,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单位章程的意见。
第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第十五条合伙人在不给本单位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六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末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本单位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全体合伙人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七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单位债务,与其他合伙入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合伙人的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对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修改的章程,须在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完成宗旨任务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二)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三)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全体合伙人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合伙人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全体合伙人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20xx年度,我幼儿园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精神,严格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重庆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发挥登记机关职能作用,严按程序办理登记、变更等手续,按规定开展年检及联合检查工作,保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诚信、自我约束,规范、健康发展,具体工作开展如下:
一、完善组织机构建设和制度建设。
在秀教委的领导下开展幼儿教育教学活动,定期举行理事会会议,年初制订工作计划,对20xx年的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坚持科学发展观,建立长效的发展机制。年终开展工作总结,就我园一年来的工作进行回顾,评定任务完成情况,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为我园以后的发展打下了更坚实的基础。
二、不断的完善自身条件,通过各方面来提高幼儿学生的满意度。
随着我园的发展,幼儿学生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如何满足幼儿学生的需求已经是我园发展的重点,而这重点当中,服务质量、校园环境、硬件软件设施是重中之重。为了朝这个方向努力,我园开展了教职员工的礼仪培训,从幼儿学生来园时的第一时间开始,到幼儿学生离园,让他们能在舒适的服务环境中学习、成长。
三、继续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更好的服务于百姓。
在去年总结的基础之上,我园进一步拓展了服务方式和范围,充分利用我园教职工这个很好的载体,给幼儿学生及其家长送去爱心,从而使家长朋友和幼儿学生得到了温暧。进一步创新服务方式,让家长朋友们、幼儿学生们更加的满意,也让幼儿学生学到了许多新知识。
四、财务状况:
1、收入:全年完成收入x万元,其中提供服务收入x万元,比上年增长x%;其它与业务活动有关的现金x万元,比上年增加x%。
2、支出:全年费用支出合计x万元,其中支付员工工资x万元,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支付现金x万元,比上年增加x%。
企业年终工作总结企业年终工作总结企业年终工作总结企业年终工作总结。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上海市民政局颁布的《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为了规范“xxxxxx(全称)”[以下简称xx]的日常活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xx名称:xxxxxxxx住址:上海市区。
第三条xx宗旨:提供诚信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信守职业道德,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以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准则,……。
第四条业务范围[必须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一致]:。
第五条xx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xx由xxxxxxxxxx(出资或申办的单位或个人)举办,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七条xx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xxx(全称),登记管理机关是xxxxx(全称)。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八条xx实行xxxx[决策机构:如董事会、理事会、管理委员会等]领导下的x[执行机构负责人如校长、院长、所长、主任等]负责制。决策机构是xxxx[如董事会、理事会、管理委员会等],其成员由举办单位(或举办者)及授权人员组成。xxxx设xxx[如董事长、理事长、管理委员会主任等]壹人,副xxx若干人,由xxxx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xxx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xxxx[决策机构]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xxx[如董事长、理事长、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负责召开,xxx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其他成员负责召开。xxxx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xxxx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xxx,根据xxx长提名,决定副xxx及其他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二)制定xx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制定和修改xx章程。
(四)决定设立和撤销工作部门。
(五)审议和批准中心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召开xxxx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成员。xxxx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xxxx会议由出席会议的成员行使表决权,xxxx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才有效。
第十二条xxxx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通过xxxx会议提出,讨论并通过,秉承公平、公正,从推进xxxxxx(全称)发展的根本利益出发的规则。
第三章x[执行机构负责人]。
第十三条x的产生:x、副x由xxxx选举产生,报上级部门批准,任期4年。
第十四条x的职权:。
(一)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xx的发展规划。
(三)执行xxxx的决议。
(四)管理xx事务,组织实施xx各项活动。
(五)聘任与解聘xx员工。
(六)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x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x代行其职权。
第十六条xx设立监事会,其职权是:检查单位的财务状况,对法定代表人、x、副x在执行单位职务时的违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xx的经费来源:。
(一)组建时的原始投入。
(二)xx开展业务活动时的收入。
(三)社会各界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xx的注册资金由举办单位(或举办者)出资。根据运作和发展需要,举办单位(或举办者)可以继续投入。
第十九条xx的资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增值部分不得私自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收入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的处理。
第二十条xx的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须解散时,须经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xx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组织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清算人员一般应由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中心的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三条清算期间,清算组代表中心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四条清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原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二十五条xx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修改权属xx[单位简称]xxxx[决策机构]。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主。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xx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或个体)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释权属xxxxxx。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
_________。(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
_________。(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
_________。(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_________;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_________。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
_________。(如: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区、县))。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本单位举办者是_________;开办资金:_________元。(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_________。(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九条本单位的经费来源:
(一)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十一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十三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修改本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_________。
第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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