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题报告的逻辑清晰性和语言准确性对于评审的结果有着直接的影响。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几篇开题报告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对你们撰写开题报告有所帮助。
党的十八大全面勾画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蓝图,随着依法治国的步法不但加快,和谐新农村建设不断推进,国家对农村基础建设不断加大,惠民政策也落实到千家万户,农村各种类型的矛盾纠纷大量涌现。使法律援助工作更加坚巨,责任更加重大。笔者通过对竹溪县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就如何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作用,提高整体效能,推动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全面发展进行了调研。
一、xxxx县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现状。
二、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面临的问题。
1、援助工作人员不足,经费短缺严重制约了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来源渠道单一,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款及行业奉献(主要指律师义务办案),而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没有具体的经费,且在具体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因受许多客观因素的制约,会产生一定的服务成本,给具体承办的工作人员带来一定的经济负担。
2、援助对象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须进一步加强。
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在我县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是农村,工作的难点是怎样开展好对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援助工作。部分农民群众特别是农民工,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不够。比如,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对法律援助的要求标准过高,一些人打官司就满腹牢骚,一些人认为一经法律援助程序就必须给受援人带来直接利益,还有一些案件当事人由于不懂得法律,或受利益的驱动,想打赢官司又不想花钱,每遇案件动辄就到法律援助中心,不理会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要求法律援助中心给他们提供无偿服务无形之中增加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难度和强度。
三、如何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作用的建议。
1、整合所有力量,发挥资源优势。
配备专业力量从事法律援助工作。鉴于目前的司法体制,律师业务已经进入了市场化运作。律师的工资不再由政府拨款,只能靠代理案件收取案件代理费用。由于律师业务由当地司法局管理,司法局靠行政命令,长期安排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恐怕难以长久。要使律师代理法律援助工作长期开展下去,建议在县一级法律援助中心配备几名专职律师,由财政发工资,纳入公务员编制,使法律援助工作由专职律师专门代理,以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持久性。
利用乡镇司法助理员开展好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乡镇司法助理员是基层司法行政队伍中的主要力量,在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积极作用中,起着重要作用。他们是农村基层xxx的中坚,有着熟悉民情,懂得法律,身处基层的特有优势,可以通过日常工作,对广大群众进行常态化的普法宣传教育,让大家明白什么是法律援助,以及法律援助的作用和意义。
近年来,城镇化与农民工问题已经成为各级政府部门和学界持续关注的社会热点话题,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问题也为我国学界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农民工作为我国新型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镇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先行者.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农民工群体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的新型劳动大军,为促进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
然而,由于我国经济社会结构转型、自由市场制度和传统户籍制度等综合因素的影响,农民工逐渐成为城镇社会规模庞大的弱势群体,游离于城镇与乡村社会的边缘.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工作和认识不足,致使进城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屡屡遭受侵害.长期以来,农民工的身份认同和基本权益保障等问题常常被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所忽视,农民工难以共享城镇社会的公共服务和福利待遇.
由于历史原因、制度原因、法律原因、观念原因和农民工自身的内在原因,导致农民工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基本权益保障严重缺失.党*和xxx高度关注农民工问题,先后出台了《xxx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全国各地在保障农民工基本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工资待遇等方面采取了很多切实有效的政策与措施,但是我国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的立法保护、执法监督、司法保障以及法律援助等方面尚存诸多不足之处,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的整体状况仍不容乐观.
如何维护和保障农民工的基本权益,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中之重.解决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问题,事关农民工能否顺利融入城市和实现市民化,事关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的发展进程,事关我国经济健康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研究和解决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问题,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本文的『f文部分主要分为五部分.
第一章,通过对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的理论分析,全面分析农民工的概念与基本特点、农民工基本权益的概念、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的概念、特点及内容等基本内涵,从人权理论、社会公平理论、法治理论和责任政府理论等方面,探讨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的理论基础与渊源.
第二章,通过分析农民工政治权益和政治组织保障缺失等问题,农民工不平等的就业权益等经济权益保障缺失问题;农民工文化教育培训权益的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等社会权益的保障问题,客观分析加强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研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第三章,通过分析户籍、法律、就业、教育培训和社会保障等制度瓶颈,探析我国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的立法工作、司法保护、法律执行能力与法律援助等法律制度原因,客观分析城镇政府部门及其决策者、社会歧视和农民工等主体的歧视观念,全面分析农民工文化素质、思想观念、组织化程度和城市适应能力等内在原因.
第四章,通过建立健全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的相关机制,构建政府部门、用工企业、城镇社区、传播媒介、非营利组织和农民工等诸多主体参与的维护农民工基本权益的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的表达、执法监督、司法保护和法律援助机制.通过确立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制度的改革原则,不断完善户籍制度、就业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相关制度.
第五章,通过逐步完善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的立法原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建立健全其司法保护体系、执法建设、法律援助制度、体系与机制,加强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的法制普及、宣传与教育,强化农民工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维权组织建设.
本文在吸收和借鉴他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力求有所创新之处,以全面、科学分析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的现实问题、深层原因以及保障机制、制度与法律体系.希望在论文框架和研究方法上有所创新,综合运用政治学、人类学、社会学、法学、文化学等诸多学科知识,以从多角度、全面和科学探析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问题.
姓名:
专业:it法律与知识产权方向。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职称:
论文工作的。
起止时间:
一、简表。
论文题目中文烟草业工程建设制度管理系统研究。
研究内容和意义。
摘要在烟草行业项目管理中,写论文引入第三方评审机制。合理设定招标拦标价。建立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制度,设立工程建设共管专用账户。最大限度挤出了虚增工程概算和超标设计中的“水分”。初步破解“围标串标”难题。有效防止假借、伪造资质证明竞标,约束中标方严格按合同组织施工,实现监控重点资金支付,防止弄虚作假和非法获利。
利用先进信息技术,创新的监督工作思路和方式。引入科学管理理念,实施流程和痕迹管理。
主题词。
中文资金监管科技手段实时监督腐化风险防范。
二、选题依据。
包括项目研究目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与评价,应附主要参考文献及出处。
项目研究目的:
在烟草行业项目管理中,引入第三方评审机制。合理设定招标拦标价。建立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制度,设立工程建设共管专用账户。最大限度挤出了虚增工程概算和超标设计中的“水分”。初步破解“围标串标”难题。有效防止假借、伪造资质证明竞标,约束中标方严格按合同组织施工,实现监控重点资金支付,防止弄虚作假和非法获利。
利用先进信息技术,创新的监督工作思路和方式。引入科学管理理念,实施流程和痕迹管理。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与评价:
我国烟草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管理体制。近年来,为了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增强企业的竞争力,烟草行业各企业加强了基础设施和生产设备技术改造力度,每年的工程建设投资都在300亿元左右,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腐化风险防范任务十分紧繁。
中央纪委惩防体系建设办公室、驻国家烟草专卖局纪检组监察局联合调研小组开展了关于国家烟草行业创新制度破解工程腐化难题的调研。针对在工程项目总体规划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受利益驱使,超标准设计、虚增工程概算的问题比较突出的情况,将控制项目建设“虚增设计”行为作为行业工程建设“制度反腐”的第一环节,明确要求工程项目总体规划设计方案完成后,必须认真组织与设计方同等资质且无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对工程总体规划设计方案和工程项目概算进行审核,对虚增概算部分一律剔除,对设计漏项及不合理设计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招投标是工程建设领域腐化行为易发多发的“高危”环节,其在当前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串标、围标和恶意竞标。为了有效遏制这些不良现象,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根据第三方的评审结果,合理设置招标拦标价,投标人均在拦标价以下竞标的措施。
为了有效防止有关单位或人员假借、伪造资质证明参与招投标,中标后非法转包获利,实行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制度。这项制度规定:通过民事约定,业主方和中标方都要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缴交履约保证金,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就可以按照约定从中扣除对方的资金作为违约罚金。
在工程建设中,施工方通过采购材料以次充好、以少充多,甚至掉包替代、虚列支出、用巨额假的发票套取现金或工程进度款,降低企业账面利润、偷逃国家税收,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问题突出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实施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共管专用账户措施。
针对不法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惯以停工要挟变更设计、施工方案、追加投资,以牟取非法利润的突出问题,烟草行业通过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共管专项账户和运行工程建设监管软件,以经济手段和信息技术手段对承包方进行建设全过程的监管,不放过任何环节。通过计算机语言,使制度变为计算机程序,变为前后关联的若干工作流程,避免人为因素影响落实制度,充分体现了现代科学手段所具有的公开性、公平性、程序性、严密性特点,充分发挥了制度对规范权力运行、预防和打击腐化行为具有的约束作用。
参考文献:
1.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2.《烟草专卖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4.《建设工程项目成本管理》。
作者:《建设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编委会编。
出版: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日期:01月
三、研究方案。
1.研究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子课题的设置及本项目的创新之处。
研究内容:
如何使用工程建设监管软件,以经济手段和信息技术手段对承包方进行建设全过程的监管。并通过计算机语言,使制度变为计算机程序,变为前后关联的'若干工作流程,避免人为因素影响落实制度。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为了有效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中招投标腐化行为,如串标、围标和恶意竞标。以及有效防止有关单位或人员假借、伪造资质证明参与招投标,中标后非法转包获利。在工程建设中,施工方通过采购材料以次充好、以少充多,甚至掉包替代、虚列支出、用巨额假的发票套取现金或工程进度款,降低企业账面利润、偷逃国家税收,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项目创新之处:
把“对工程项目总体规划设计方案和概算组织第三方进行审核”、“设置拦标价”、“设立履约保证金”、“设立双方共管专项账户”等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落到实处,设计一套《工程建设管理软件》,使制度规则流程化、程序化,支撑制度成为不可逾越的“铁规”。按照“以合同为依据,以资金监控为主线,通过对重要材料设备采购、工程分包等重点监控,实现对在建工程有效监管”的工作思路,创新烟草行业工程建设监管制度。
四、研究基础与工作条件。
研究基础。
对烟草行业积累了丰富的实施经验以及烟草行业项目管理的各种知识。
工作条件。
平台技术为核心,结合我在烟草行业的经验,研发三层架构的应用服务,并提供简单易用的二次开发扩展功能,以及大量的api接口,使其更容易的与其它系统进行集成。
生命周期化项目管理流程:整个系统包括了投资管理、项目管理、招标管理、合同管理、采购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资源管理、文档管理和综合查询共十大模块,包含了项目管理的所有内容,实现了项目管理的整体化。
使用基于b/s架构灵活、离散的系统。支持离散的办公方式,通过网络来进行业务数据的整合和管理。
20世纪90年代以来,转型社会多元利益需求引发的社会矛盾受到关注,律师在诉讼中承担的社会责任引起重视.伴随政府、市场职能分化的变迁,律师职业群体结构也发生了微细变迁:律师在服务方式、服务对象、服务目标上分工更加细化,在政府、市场、社会三个维度合作更加密切.政府构建了法律援助制度,用法律援助律师保证穷人打得起官司;一部分社会律师厌倦于客户至上的市场竞争时,反溯于公益法律服务带来的安宁与快乐;另一部分社会律师始终怀着忠诚于法律精神的理想,致力于运用法律工具推进*法制文明的理想社会建构.追求大多数人正义实现法律理想的律师,聚集更多焦点于法律市场排斥的弱势群体,以及影响到公共利益或者推进法律进步的诉讼上,逐渐凝合了一批偏重职业理想的律师,形成了一个被称为“公益律师”的亚群体.
我国公益律师群体具备几个鲜明特征:一主体结构多元,二形成机制复杂,三互动模式多样.我国目前的公益律师,统摄了政府法律援助律师、市场兼做公益的商业律师、民间社会专职公益律师、民间独立公益诉讼人、激进的*师、兼做公益法律的专家学者等诸类型主体.
我国公益律师群体是通过三条路径建构起来的:政府自上而下的制度建构、私人律师偶尔的市场偏离行为、民间社会自下而上自发实践.在这个过程中,“公益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维权律师”、“公益诉讼律师”等符号经常出现在一起,它们的社会意涵又被政府、市场、社会的不同主体平行建构着.政府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实现了保障穷人请得起律师的显功能,也承担着唤醒律师社会责任的潜功能.市场建构的“公益诉讼律师”,实现了奉行客户至上的律师忠诚于法律精神的显功能,也在实现推动制度进步的潜功能.社会建构的“公益律师”、“维权律师”,实现了倡导律师践行法律保障多数人正义的显功能,也实现着推动律师职业*重构的潜功能.不同的符号,建构出多元的公共法律服务空间,在这个开放的空间里,律师为没钱打官司的穷人提供法律援助,低报酬地为弱势群体解决法律问题,不遗余力地用影响性诉讼推动制度进步,让所有社会人得到分享正义的机会.在这个公共的空间里,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共时参与,通过律师的媒介进行理性沟通、矛盾化解、秩序恢复,共同建构起政府、市场与公民社会边界.
在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公共法律服务空间里,政府法律援助律师占据主控地位,市场中*参与公益的商业律师占主体地位,民间社会公益律师处于边缘地位.法律援助律师得到了国家正式制度的确认,身份认同比较容易建立,市场中*参与公益的商业律师,在公民社会空间遭遇困难时,还可以退回到市场空间.而民间社会律师要直接面对公民社会空间诸类沟通主体,在遭遇身份认同冲突时无处可退,使得他们不得不寻求在媒体与公众面前高调喊难的出口.合法性危机给公益律师造成一系列麻烦:公益律师更愿意选择以商业养公益,民间社会公益律师动员社会资源更为艰难,民间公益法律组织资金、人才、管理方面困境重重,与政府互动时表现出不稳定的“沟通障碍症”.
本研究以我国公益律师群体为研究对象,以公益律师群体的形成机制为研究内容,考察其在政府、市场、社会三维向度内的互动融合过程.本研究把公共法律服务空间,看作一个化解社会冲突,关注社会正义的开放式空间,一个由政府、市场、社会不同主体共同参与的空间,一个为政府、市场、公民社会划出分界线的空间.
本研究重点关注三个问题:一是我国公益律师群体的主体结构,依据社会功能的不同侧重,梳理我国公共法律服务空间的多元主体.二是我国公益律师群体的三种建构路径,分析公益律师在政府、市场、社会三元结构*时发展的轨迹,梳理多元公共法律服务主体的建构过程.三是公益律师与政府、市场、社会的互动关系,探讨公共法律服务主体在政府、市场与公民社会空间,三种“控制—独立—合作”、“排斥—参与—合作”、“亲密—冲突—合作”不同互动模式.
本研究选取社会空间理论与公民社会理论框架,分析我国公益律师群体的形成机制,为社会理性认知公益律师群体提供了经验材料,有助于推动律师共同发挥化解社会冲突,构建社会和谐方面的功能,有助于增进律师职业群体的共识,推动律师职业价值的重构、职业结构的调整.本研究也丰富了对法律职业群体的研究范围,增加了法律社会学的经验样本,填补了公益律师群体的研究空缺.笔者也期待通过社会学的经验研究,为公益律师群体的困境做出理论回应.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委托贷款由于涉及委托人、贷款人与借款人等多方当事人和委托、借贷、担保等多种法律关系,基于其关系的复杂性,理解并研究其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对正确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法保护社会资金和金融机构的资金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拟从委托贷款分类、法律特征、法律关系的性质等基础理论入手,结合我国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从法律制度、商业银行、监管部门这三方面提出了一点建议,以完善委托贷款法律制度。
第二、本选题所涉及的法律规定综述。
根据查阅到的相关法律规定可看出,对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现行的主要依据是《贷款通则》的有关委托贷款的规定,但《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性,并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特别是对于新发展起来的业务比如集合委托贷款很难实施有效的管理;我国关于委托贷款纠纷的处理依据散见于一些部门规章或司法解释,法律层次较低,增加了金融机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
第三、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你个人拟形成的新见解。
根据笔者所搜集和整理的资料,涉及委托贷款的文章大多只是从某一方面对委托贷款进行理论上的阐述,朱克鹏《关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一文中,对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了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仇京荣先生主要是从委托贷款合同的角度来阐述委托贷款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刘凌燕《浅析商业银行企业委托贷款风险》一文中从资金来源、资金用途、法律关系、商业银行等各个角度探讨了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问题与风险,并从监管部门、商业银行、法律层面提出来相应的对策;张学文在《委托贷款及其法律责任探究》一文中主要探讨了委托贷款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他认为应该依委托合同的一般原理并以违约损害的过错归责原则为基础来确定委托贷款各方的责任。很少有文章对委托贷款进行细致全面的研究。
本文拟形成的新见解为建议从法律层面明确委托贷款业务的法律性质是一种间接代理关系,所谓间接代理,是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利益而为法律行为,使该法律行为的后果先对自己发生,再转移于他人的行为。委托贷款行为完全符合间接代理的法律特征,明确委托贷款行为的`性质,对于正确处理委托贷款纠纷意义是重大的。
第四、论文的结构、基本框架、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等。
第一部分论文结构及基本框架。
参考文献:拟参考资料(书目、文章和其他素材)及其来源。
1、张惠英.委托贷款的价值、法律性质及若干实务问题[j].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2).
2、仇京荣.委托贷款合同中的法律问题[j].中国律师,1998(6).
3、张学文.委托贷款及其法律责任探究[j].河北法学,1998(6).
4、江赛民,苗文.委托贷款中债权人认定探讨[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11).
5、朱克鹏.关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j].新金融,2001(4).
6、刘凌燕.浅析商业银行企业委托贷款风险[j].现代企业教育,2010(3).
7、魏仕光.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及风险防范[j].福建金融,2009(5).
8、陈巧玲.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j].知识经济,2010(18).
9、张蓉.商业银行集合委托贷款现实分析与管理建议[j].西南金融,2005(8).
10、沈寅.委托贷款合同纠纷若干法律问题初探[j].上海金融,1992(9).
11、刘培森.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主体及其民事责任的确认[j].山东审判,1997(5).
12、徐莹.委托贷款的特点及风险防范措施[j].理论界,2007(5).
13、张胜男.委托贷款法律风险的分析[j].现代商业银行导刊,2007(7).
14、董碧仙.委托贷款行为若干法律问题探析[j].法律适用,1997(12).
15、罗敏,侯双梅.委托贷款业务的现状及规范对策[j].南方金融,1996(1).
16、贾衍.应加强委托贷款的管理[j].金融理论与实践,1993(1).
17、张晓哲.委托贷款协议性质及其相关问题[j].人与法.2003(9).
作者:
年级:
专业方向:经济法。
指导教师:
第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选题: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法律问题研究。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委托贷款由于涉及委托人、贷款人与借款人等多方当事人和委托、借贷、担保等多种法律关系,基于其关系的复杂性,理解并研究其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对正确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法保护社会资金和金融机构的资金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拟从委托贷款分类、法律特征、法律关系的性质等基础理论入手,结合我国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从法律制度、商业银行、监管部门这三方面提出了一点建议,以完善委托贷款法律制度。
第二、本选题所涉及的法律规定综述。
根据查阅到的相关法律规定可看出,对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现行的主要依据是《贷款通则》的有关委托贷款的规定,但《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性,并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特别是对于新发展起来的业务比如集合委托贷款很难实施有效的管理;我国关于委托贷款纠纷的处理依据散见于一些部门规章或司法解释,法律层次较低,增加了金融机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
第三、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你个人拟形成的新见解。
根据笔者所搜集和整理的资料,涉及委托贷款的文章大多只是从某一方面对委托贷款进行理论上的阐述,朱克鹏《关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一文中,对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了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仇京荣先生主要是从委托贷款合同的角度来阐述委托贷款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刘凌燕《浅析商业银行企业委托贷款风险》一文中从资金来源、资金用途、法律关系、商业银行等各个角度探讨了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问题与风险,并从监管部门、商业银行、法律层面提出来相应的对策;张学文在《委托贷款及其法律责任探究》一文中主要探讨了委托贷款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他认为应该依委托合同的一般原理并以违约损害的过错归责原则为基础来确定委托贷款各方的'责任。很少有文章对委托贷款进行细致全面的研究。
本文拟形成的新见解为建议从法律层面明确委托贷款业务的法律性质是一种间接代理关系,所谓间接代理,是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利益而为法律行为,使该法律行为的后果先对自己发生,再转移于他人的行为。委托贷款行为完全符合间接代理的法律特征,明确委托贷款行为的性质,对于正确处理委托贷款纠纷意义是重大的。
第四、论文的结构、基本框架、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等。
第一部分论文结构及基本框架。
参考文献:拟参考资料(书目、文章和其他素材)及其来源。
1、张惠英.委托贷款的价值、法律性质及若干实务问题[j].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2).
2、仇京荣.委托贷款合同中的法律问题[j].中国律师,1998(6).
3、张学文.委托贷款及其法律责任探究[j].河北法学,1998(6).
4、江赛民,苗文.委托贷款中债权人认定探讨[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11).
5、朱克鹏.关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j].新金融,2001(4).
6、刘凌燕.浅析商业银行企业委托贷款风险[j].现代企业教育,2010(3).
7、魏仕光.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及风险防范[j].福建金融,2009(5).
8、陈巧玲.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j].知识经济,2010(18).
9、张蓉.商业银行集合委托贷款现实分析与管理建议[j].西南金融,2005(8).
10、沈寅.委托贷款合同纠纷若干法律问题初探[j].上海金融,1992(9).
一、选题意义(包括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理论意义:推进相关理论学说的建立。对电子商务该不该征税l义及怎么征税的问题,在我国法学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界,始终是一个争议的焦点,无法达成一个共识,法学理论界的不断争议和司法实务界的不同处理,使得研究这一问题变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2、现实意义:有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本文全面探讨我国现存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最终提出解决我国税收法律问题的建议,从而完善我国的现行税法体系。
二、文献综述(目前同类课题在国内外的研究状况、发展趋势以及对本人研究课题的启发等方面)。
我国的电子商务与发达国家相比,虽然还处于刚起步阶段,但其飞速发展的势头,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不容我们忽视,需要我们正视它以及解决它,尽管我国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仍处于空白状态。但是我国政府也是出台一些相关政策以及我们的学者对电子商务领域税收方面的研究也是不断进行的。
理论研究方面,当前我国学者对于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探讨主要是围绕是否应当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上面,主要是对c2c领域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观点:一部分学者认为目前我国应当根据网络时代的变化对税法体系里关于增值税、营业税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完善,出台一些能够解决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一些政策,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当然也存在一部分学者主张我国应暂时不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因为目前这个阶段对电子商务征税会阻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应给予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来促进这一新模式下的经济的发展,从而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
其中一些学者对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天津财经大学的张兵在《网络经济下税收流失问题及其对策》一文中从六个方面闻述了当前网络经济下存在的税收法律问题;而云南大学的徐晏、杨路明在《基于信息技术的中小企业组织结构模型研究》一文中以统计当前网上购物占全国商品销售总数的比重不断上升的实际统计数据来论证对c2c模式下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的必要性。而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毛小萌在《中国c2c电子商务模式的税收问题与对策》一文中认为当前电子商务存在的税收法律问题主要是三个方面:税收流失、通过网络平台海外购物以及税收征管出现的问题送来阐述。从这些学者的观点来看,他们均赞同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笔者也赞同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
国外立法方面,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针对电子商务无纸化和跨区域性的特点,开征新的税种才能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的国际国内税收分配问题,才能实现税收公平原则,提高征税效益;第二种观点主张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比如美国就是赞同该观点的国家,美国主张免除网上交易的无形商品的税收,并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美国是全球最大的电子商务输出国,其他国家采取此种政策对美国的电商经济是有利的,但是就全球范围来看如果各国均对电子商务不征税的话,有利于发达国家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及欠发达国家获得更多的利益而不用承担任何税负,在一定程度上对他国的经济造成冲击,这也是一种变相的经济侵略。
这两种不同的观点在国际社会上引起争论:毕竟主张电子商务免税的只有少数国家,且这只能代表少数发达国家对利益的追逐,全球实行免税政策使得送些国家的电子商务能自由进出其他国家,破坏了他国的关税制度和造成他国税收的流失;而主张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的观点,他们认为不但要对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交易的产品进行征税,对于一些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下载的数字化产品以及传播的网络信息也要征税,征税的范围过于宽泛,反而会阻碍一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所以国外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主张在当前的网络经济环境下来修改各国现行税法来适应它即第三种观点主张修改以及完善现行税收法律体系。
三、研究的理论依据、研究方法及主要内容。
研究方法与内容:
(一)定性分析法,通过研究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工作的种种影响,分析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并对问题背后深层次的原因进行。
(二)比巧分析法,利用文献资料,通过理论研究与逻辑分析方法,分析国外应对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税收法律问题,并总结其中优秀的理论观点来,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提出解决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法律建议。
(三)文献检索法,通过书籍、网络以及知网数据库等相关媒介,查找并阅读相关文献资料,具体结合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对相关资料做了研究及分析。
(四)逻辑归纳法。根据有关资料的主要理论,结合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具体情况,利用逻辑归纳法对有关观点和论点进行归纳和总结。
四、研究条件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主要是通过阅读有关集体土地征收方面的论文、书籍,并结合具体的实例进行研究;同时本论题所依据的材料和获取的信息主要来自期刊、相关报道,因此免不了会在信息方面有一定的瑕疵,自己的知识储备的相对贫乏和研究能力低下也会造成这次研究的瑕疵。
五、预期的结果。
通过自己的研究,给电子商务税法提供一个视角,完善相关的立法,更好的保护农民的权益,为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法法律问题提供一些建议。
六、论文提纲。
1、电子商务产生的税收法律问题。
(一)电子商务概述。
(二)适用税收基本原则出现障碍。
(三)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
(四)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关系主体难以界定。
(五)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关系客体难以界定。
(六)税额出现大量流失的问题。
(七)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难以确定。
(八)给征管机关的税务日常管理带来冲击。
2、应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比较法分析。
(一)发达国家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
(二)国际组织电子商务税收法律。
(三)我国应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法律现状。
3、完善我国应对电子商务观收问题的法律建议。
(一)重新阐释税法的基本原则。
(二)确定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
(三)明确界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关系主体。
(四)明确界定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税对象。
(五)从电子支付体系入手防止税额流失。
(六)确定电子商务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七)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程序的建议。
(八)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现行税法体系。
七、论文研究计划(略)。
八、论文参考文献(略)。
[3]翟中东:《论缓刑的四大价值》第一期。
[4]左坚卫:《缓刑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5]张明楷:《刑法学》中国法律出版社第四版第541页。
[6]张慎佑:《关于完善我国缓刑考验制度的法律思考》载于青少年犯罪的问题1995年第1期。
[7]梅振中:“中国缓刑制度研究,《新学术》”,第一期。
[8]房清侠:“缓刑制度的理性思考”《中州学刊》,20第四期。
[9]刘守芬、丁鹏:《现代缓刑类型与中国的选择》,载现代法学第六期。
六、指导教师意见。
教师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颁布施行表明,人们认识环境问题更加深入,认识到噪声给环境和人的健康带来的严重危害,使人们认识到噪音问题的严重性,并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加以防治。但该法在实施中存在着许多难以操作的具体问题,单凭一些原则性的法律规范在实践中很难达到立法的目的。
该法对环境噪声污染的界定采用两个标准,一是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二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这样使得许多干扰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噪声不能算是环境噪声,如城市中的低频噪声并未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但却对人体的内脏功能影响较大,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然而却无法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我国的环境噪声防治法对噪声的定义是采用物理学角度来判断的,以人的说话的噪声值在40分贝——60分贝之间来区分,低于40分贝为安静,高于60分贝为嘈杂。人耳可听到的声波频率在20hz——0hz之间,而声音的大小是由声音的强度决定的即声波的震动幅度决定的。因此从物理学角度看,噪声是由各种不同频率不同强度的声音杂乱无规律的组合而成。然而判断一声音是否属于噪声仅从物理学角度判断是不够的,主观上的因素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例如美妙的音乐对于正在学习、休息或思考问题的人则可能就是一种噪音,当人处于不同的心情状态时,对声音也会产生不同的主观判断。因此从生理学观点来看,凡是干扰人们休息、学习或工作的声音,即不需要的声音我们可称之为噪声。一旦噪声对人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时就形成噪声污染。可见我国的环境噪声防治法的保护范围是有限的。
噪音侵权后,公民如何寻求救济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三种处理途径:一是行政机关处理的方式,二是公民向法院起诉的方式,三是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这三种方式既有公权力救济也有私权利救济,看起来手段方式是完善的,但从实际效果上并不理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条第三款规定: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由此可见对环境噪声污染是由多个行政机关分工负责管理的,难免会造成责任分工不明确,工作中相互推委,不积极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的现象时常发生。近年来全国几大河流污染如淮河、巢湖、松花江、海河的污染事故,难道不是由于政府的不作为导致的环境灾难吗?而由于河流污染导致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遭受侵害又能向谁去主张权利呢?又能向谁去寻求救济呢?遭受侵害的公民只好选择默默地忍受,这无疑使政府的形象在百姓心目中大打折扣,和谐发展的理念难以贯彻。
再看公民的环境噪音侵权以起诉来寻求救济的困难。在特殊侵权领域中,还没有噪音侵权适用的空间,那么只有通过一般侵权行为的保护方式来起诉,因此对于受害人而言面临举证的困难。按一般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受害人要负四个方面的举证责任:一是遭受损害的事实,二是侵权人实施了加害行为,三是损害事实与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四是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单就受损害事实就难以举证,因为噪音对人的健康的危害表现为身体方面和心理方面,而噪音对身体方面的损害往往是长期性的,危害结果的产生需要很长时间才得以显现,而此时待结果产生后再起诉的话,很可能早已过了诉讼时效的问题。然而环境噪音对心理的伤害较为明显,比如会引起烦躁、焦虑,这种对精神上的伤害是主要的方面,我国目前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法院一般是不会受理的。另外对于因果关系的举证受害人也是很困难的,在医学领域这种因果关系也只是一种概然性的因果关系,对于法官来说这种侵权上的因果关系要求较高。可见环境噪声侵权要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也是很难的。
那么解决环境噪声污染的路径在哪里呢?我认为并不能单纯从法律的责任上来寻找解决办法,因为环境问题的产生源于个人的环境意识,环境意识又决定着个人的环境行为。因此可以通过提高环境意识的方法来解决环境问题,这也是环境噪声污染问题的根本解决办法。如何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呢?笔者认为环境教育是主要的方式,还有媒体的宣传也有重要作用,但是环境教育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保障。所以我认为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可以增加规定“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教育的义务,公民有接受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当今环境法理论都倾向于认为公民享有环境权,并把环境权纳入人权领域范围。我认为公民的环境权类似于公民的受教育权,在宪法层面上既是指公民的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义务。公民享有环境权只是从法律层面上而言,而实然的环境权能否得到实现需要一系列的制度保障,如公民行使环境权首先他得要认识到他有这项权利,认识到了有环境权不知环境权包含哪些具体的权利内容那他也是不能正确行使环境权的。因此应当加强环境教育,而环境教育的内容不能仅限于对环境污染的危害性认识上,还应该加强教育如何保护环境上,而正是如何保护环境才具有更重要的现实意义。
如果说科学知识的教育体现了理性的发展,那么环境保护教育则要求人们回归理性,重新认识理性的作用。
(二)研究现状。
意识政府需要加强以下工作:一是新闻媒体发挥新闻监督的职能,扩大环境保护知识传播的覆盖面,使公众时时处处受到环境保护意识的影响。二是教育部门要在教育思想和教育实践两方面体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使基础教育与环境教育相互渗透,良性互动,使每个人的环境意识从小养成,因为未来决策者的环境意识取决于今天的环境教育。
在研究环境相邻关系中,提到环境相邻关系的各方在实现自己的环境利益时要顾及到环境相邻人的环境利益,为了较好地协调环境利益产生的冲突,要求每个人应形成良好的环境保护意识。
环境教育(environmentaleducation)一词最早出现于1970年的美国环境教育法案,美国《环境教育法》指出“所谓环境教育,是这样一种教育过程,它要使学生认识环境是围绕着人类周围的自然环境与人工环境同人类的关系,认识人口、污染、资源的分配与枯竭,自然保护以及运输技术,城乡的开发计划等等,对于人类环境有怎样的关系和影响”。
还有在环境教育中有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是农民的环境教育,农民的环境意识提高需要一个过程,必须通过自上而下的政府行为来推动。
二.论文的研究目的及意义。
(一)研究目的。
通过研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教育加以立法化,并探讨如何实施环境噪声防治教育的途径,从而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改变人们不适当的生活方式与环境价值观念,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环境教育应从儿童抓起,从小在他们的心灵中播下保护环境美破坏环境丑的思想,使他们自觉地爱护环境,培养起良好的环境靠大家的环保意识。
(二)研究意义。
人与环境的问题是当今世界人类面临的重大问题,当前人类赖以生存的社会生活环境日益恶化,而且日趋严重,恶化的生活环境严重影响了人类自身的生存,有必要加强环境保护的教育,提高人们对环境保护重要性。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3年4月29日作出(2002)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0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00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02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02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01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2)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
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1)实习时间:20xx年10月11日至11月11日。
(2)实习地点:西乡塘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3)实习单位:西乡塘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4)实习方法:到单位实习工作、协助侦查案件。
(5)实习目的:接触和认识社会,了解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学习检察官一般的理念、逻辑、立场、观点和工作方法,进一步加深对法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并能进行初步的实际运用;学习法律工作经验,学会理论联系实际,了解各类案件的侦查程序,初步掌握侦查的技巧;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掌握各种法律文书、笔录等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2、实习单位情况。
(1)单位名称:西乡塘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2)单位简介(自按):
西乡塘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是西乡塘区检察院的自侦部门,主要工作是侦查办理渎职侵权类案件,打击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等单位领导、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活动。与其他科室相比,开展工作比较,工作性质比较特殊,工作纪律要求严格保守秘密,是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部门。
1、在开展审查举报材料、侦查案件等工作中,通过观察、,了解我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现状。
2、在日常工作中,细心观察、了解检察院的组织机构与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日常运作,在反渎职局领导和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运用所学的法学及相关知识解决侦查办案等实务问题。
3、在日常工作中,学习和掌握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工作流程,了解、掌握检察院侦查案件、审查起诉、批准逮捕等工作的具体程序,协助检察官办理案件。
4、在侦查案件、审查起诉等工作中,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掌握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审查报告、提请初查报告、初查阶段报告、提请不予立案报告、司法实务案例等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本人于20xx年10月11日至20xx年11月11日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实习。
实习期间,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我逐步熟悉了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主要工作,并能积极地完成指导老师交给的各项任务。在实习的过程中,我严格要求自己,主动了解工作任务,虚心向指导老师请教,及时汇报工作进程,大胆讨论遇到的实务问题,认真总结实习工作,细心发掘自身不足,不断完善自己,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得到了实习指导老师的肯定。
实习期间,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我随办案人员到看守所提审嫌疑人,了解了渎职类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群体特征:从事职业职位较高、曾拥有(行使)较大的公权力、文化水平较高、社会阅历较丰富、倾向较弱,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是由于在金钱面前思想开始动摇,自我控制能力下降,最终涉嫌贪污、受贿、渎职等犯罪。
实习期间,我随办案人员到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涉及保密的工作,具体部门不便说明)了解相关案情,调取有关资料。发现我国现行法律尤其是行政执法类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具体规定不够详实,赋予相关执法部门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为滋生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向指导老师请教后,了解到我国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的现状,我国法治进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实习期间,在查处有关犯罪案件中,涉及到文明执法的问题,经与单位指导老师交流,了解到:
3、随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文明执法的程度也在逐步推进,相比以前,犯罪嫌疑人的等方面得到了较好的保障,但实现真正的保障还需要长期的努力。
实习期间,在审查材料、调查案件、初查案件的过程中,指导老师交给我拟审查报告、提请初查报告、初查阶段报告、提请不予立案报告、司法实务案例等法律文书的工作。在写作的过程中,我熟悉了相关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和技巧,了解了相关办案环节的工作流程,查办案件的方法和技巧。
实习期间,在写作法律文书的过程中,通过与实习单位指导老师探讨,了解到司法实务中,尤其是渎职类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等方面的知识。发现司法实践中,在对渎职类犯罪结果的认定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深入、具体,对案件的调查、初查、立案等带来一定的影响。经查阅相关法律学术论文,发现相关关问题在学术界同样没有定论,有关讨论也很激烈。发现对犯罪主观要件的认定是司法实务工作的难点,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主要是通过现有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志进行推断。这也是司法实践与法律学术知识之间的存在衔接问题之处,需要通过司法实践不断积累经验,找到查案办案的有效方法和技巧。
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指导老师交流了反腐倡廉的问题,在老师的帮助下,对我国司法反腐工作有了进一步了解。了解到,在我国对官员的监管逐步加强的情况下,贪污类犯罪会逐步减少,但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还会继续,因为相比罪,后者更具操作性也更具隐蔽性。要根除此类犯罪很难实现,但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每个人的身份证就是这个人的银行账号、社保账号等财务账号,且每人有且只有一个账号,这样就会大大增加个人财务的透明度。但在尝试的过程中,为保护个人信息,必须有相应的健全的调查等制度做配套,以防范公权力对个人的肆意侵犯。
实践期间,与指导老师探讨到大学生就业择业的问题,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给了我具有指导意义的建议。国家政策提倡“三支一扶”、“支援西部”、“服务基层”,大学生热衷公务员、“选调生”、村官,个人倾向从事与法律专业有关职业,比如法检系统。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建议是:首先,要结合自身情况和兴趣,从事自己喜欢的职业;其次要摆正择业观念,不要盲目跟风;再次,可以先多尝试在不同领域实习、见习,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作出正确选择;最后,建议我如果从事律师职业,一定要跟对指导律师,这样才能更好地熟悉业务,更快地代理案件。
通过此次实习,发现自身存在一些缺点和不足,今后努力改进。比如,社会经验少,社会阅历浅,对司法实务问题的认知不够深入,今后我将多尝试不同领域,了解不同职业群体的工作环境,增加自身社会经验;对经手的案件考虑不够健全、缜密,容易轻易下定论,实习单位指导老师已经对我提出这方面的指导意见,我将继续努力,培养自身专业素养,做到慎思笃行。
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实习期间,我收获了很多,不仅在实践中检验了自己大学四年所学的知识,而且学会了待人处事,提高了自己的实务能力。我在工作中,善于思考问题,敢于举一反三,注重团队协作,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充分调动知识储备,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遇事沉着冷静,做事认真踏实,得到了单位指导老师的好评。
今后,我将认真总结这次实习经验,吸取教训,与同学们交流、分享实习经历、经验,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实习结束后,我将结合自身情况,弥补自身不足,发扬自己的特长,以就业择业为目标,到不同岗位尝试,找到适合自己的职业和职位,为就业打下基础。
1、本课题以缓刑制度的内容为核心,通过收集资料,了解缓刑制度的基本理论及立法、司法状况,分析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及其原因。
2、以中外学者对缓刑制度的研究为背景,探求我国缓刑制度的新趋势,结合所学的知识,总结经验,根据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需要,不断予以丰富和发展。提出司法改革建议,以突显该制度的的现实意义及存在的价值。
(二)选题意义。
1、缓刑是指对于判处某种刑罚的犯罪分子,在遵守一定条件下,不执行原判的刑罪制度。我国由于社会发展的原因,现代缓刑制度构建过于原则和抽象,加强缓刑制度的基础理论研究对完善我国缓刑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迫在眉睫的课题。
2、缓刑制度的立法、司法建设相辅相成,立法为司法提供依据,司法为立法提供理论基础,因此完善缓刑制度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本课题在缓刑适用和执行方面提出完善意见,对提高我国缓刑适用的质量,充分发挥缓刑能动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3、缓刑制度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特点,深受世界各国的重视,在预防犯罪的刑事政策中具有重要意义,基于各国司法改革,我国缓刑制度的诸多问题日益突出,发展举步维艰,为把握缓刑制度的发展趋势,值得且有必要对该制度加以研究。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一)国外发展现状。
1、英美法系。
正式的缓刑制度是近代才发展起来,但是它的早期萌芽可以追溯到古老的时期。而“教士恩赦”、“司法暂缓”和“具结释放”三项制度则被认为是现代缓刑制度的先声。
英美现代缓刑制度的诞生有赖于一批先驱者的热心和努力。其中首推被尊为“现代缓刑之父”的奥古斯塔斯。奥古斯塔斯对法院为“延缓判决”或“暂停判决”处分的是类犯人,多能提供保释机会。在保释期间,奥古斯塔斯运用个案工作及辅导功能,并改善其适应环境的困难。奥古斯塔斯对于缓刑事业的贡献是巨大的。这不仅体现在他所矫正的人数,而且体现在他所创造的一些社区矫正方法--例如调查与筛选、监督、教育和就业服务、提供帮助等等--至今仍被使用。更重要的是他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对缓刑事业所持有的坚定信念。直到柯克由波士顿的萨福克县组成“儿童援助协会”支付薪金地从事犯罪人救助活动,才有了正式的缓刑事业之雏形。英美缓刑事业的发展是自下而上的。在诸多人道主义者的实践和推动下,政府开始制定相关的缓刑法律。英国1879年制定了《简易裁判法案》,规定对轻罪犯可以适用缓刑,这是英国关于缓刑的最早法律规定。1887年英国制定《初犯者缓刑法案》,将缓刑适用范围扩大到2年以下轻罪之盗窃以及伪证等初犯者,并可以适用于简易裁判法院以外的上级法院。1907年英国制定《犯罪人缓刑法案》,该法案最值得注意之处在于“将联合王国各州刑事法院的处置置于一项新机构的管理之下”。1948年《刑事司法法案》颁布之后,《犯罪人缓刑法案》被废止。美国的缓刑制度法律化与英国在时间上大体并行。1878年4月28日,马萨诸赛州议会通过了美国的.第一部缓刑法案,1891年又制定第二部缓刑法案,将适用缓刑的权力由行政部门移至司法部门。1898年,“马萨诸赛州扩大了本州所有法院雇用缓刑官的权力。根据法官的意志,缓刑可适用于所有的罪犯。随后,美国诸州也纷纷制定了类似的缓刑法案。直到到1925年,所有地区都规定了少年犯的缓刑,到1956年,所有地区都规定了成年犯的缓刑。1925年4月,联邦缓刑局成立,通过了“联邦缓刑法案”,建立了联邦缓刑制度。在20世纪,缓刑制度中发生了两个重大变化:缓刑越来越多地用于重罪犯、缓刑人数的增多,导致缓刑官难以保证对每个缓刑犯的管理质量。“缓刑是美国最基本的社区矫正项目,也是刑事司法实践中使用最广泛的非监禁措施。在整个世纪中,缓刑一直被认为是社会拥有的代替监禁刑的最好方法,但到了70年代,严惩路线的倡导者在缓刑对犯罪行为适用上提出了质疑。
2、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暂缓执行主义,一般选择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有的选择附条件赦免主义。
法国是采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的代表。法国刑法典把缓刑规定在第二章刑罚制度中的第二节刑罚个人化方式中,区别适用不同的犯罪处遇。日本也是采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主要国家之一,日本刑法有一历史发展的过程,在19前日本采附条件赦免主义,而逾1908年后转而采用了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相比于法国缓刑制度,日本规定的较为简单,只有六个条文,法国则较详细,用了29个条文规定缓刑制度。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亦采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意大利刑法典将缓刑制度规定为“消除犯罪”的原因之一,如缓刑在考验期内没被撤销,就产生消除犯罪的效果,但犯罪的消除产生阻却执行主刑和附加刑的法律后果,但不消除有罪判决的其他刑事法律后果,因犯罪而产生的民事债务当然有效。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现被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
德国是采附条件赦免主义的代表。德国的缓刑制度的最初形式是“附条件的赦免”制度。1923年,《青少年法院法》正式确立了德国的缓刑制度。针对罚金刑,德国刑法典也规定了保留刑罚的警告这一制度。另外德国还将类似于我国的假释制度规定为“有期自由刑余刑的缓刑”和“终身自由刑余刑的缓刑”,并相应地采用缓刑制度的有关规定。可见德国刑法典不但在采附条件赦免主义,还规定了对罚金刑的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并在这一保留刑罚的警告制度中创立了一些新规则,适应了刑罚功能的需要,增强了刑罚的社会调整效果。另一个采附条件赦免主义的重要国家是挪威,我国澳门地区也采用附条件赦免主义,但纵观世界上大陆国家,采用附条件赦免主义的并不多。
(二)国内发展现状。
一般而言,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本课题主要论述一般缓刑。相对一般缓刑,战时缓刑不仅在适用对象,条件和方法上有所不同,而且法律后果昂也不尽相同。一般缓刑属于执行犹豫刑,而战时缓刑则属于附条件赦免刑,是我国刑法中一种宽大处理的方式。我国缓刑措施源于西周,缓刑制度见于《大清新刑律》,经过不断完善直至19第一部刑法典首次较全面的对其作出规定,总结多年来的司法实践总的缓刑经验,并借鉴世界各国缓刑制度的立法概况。1979年正式通过《刑法》设专章节对缓刑制度作了具体规定,从而使我国缓刑立法司法进入新阶段,《刑法》再次对缓刑规定做出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使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的规定更加系统、科学、合理。为了应对新时期社会发展新情况、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完善了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的规定看,进一步明确缓刑的适用条件,增强其实践可操作性,同时完善了缓刑的执行方式。然而我国的缓刑适用率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和日本,这意味着其他国家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大多数犯罪分子都使用缓刑,融入社会接受考察监督,而我国对于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犯罪分子采取社区矫正的形式进行教育,接受执行机关的监督。
(三)发展趋势。
2、缓刑适用的广泛性。基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改革,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运用,限制死刑的立法背景下,广泛适用缓刑成为必然的选择。
3、缓刑类型的多样化。各国在保留传统的缓刑类型的基础上,又创制了不同类型的缓刑方式。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一)主攻方向。
1、了解缓刑制度的发展状况。
2、探究缓刑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其完善。
(二)主要内容。
1、我国缓刑制度的起源(古代至现代的重大变迁)。
2、缓刑的类型。
1)暂缓宣告缓刑。
2)暂缓执行缓刑。
3)不执行余刑的缓刑。
3、缓刑的适用。
1)缓刑适用的条件。
形式条件。
实质条件。
2)缓刑适用的法律后果。
4、缓刑的考验期限及监督考察。
1)缓刑的考验期。
2)缓刑的考察。
3)缓刑的撤销。
5、缓刑的发展趋势及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1)缓刑的发展趋势。
2)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三)研究方法。
1、文献分析方法。通过收集的文献资料,汇总,分析,对缓刑制度的历史渊源,法律价值,具体适用,进行理论界定和定性研究。
2、比较研究方法。探究我国缓刑制度相关理论知识,对比分析国外学者对缓刑制度的研究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司法建议。
四、论文工作进度安排。
8月20日----209月20日:收集、整理资料,完成开题报告。
年10月12日---2013年11月20日:提交初稿。
1月26日----203月13日:分析结果,听取指导老师意见,修改论文。
年4月2日----2014年4月20日:加工、修改论文,最终定稿。
五、论文主要参考文献。
[1]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13年3月第一期,第四十五页。
[2]肖扬主编:《中国新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3]翟中东:《论缓刑的四大价值》20第一期。
[4]左坚卫:《缓刑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年。
[5]张明楷:《刑法学》中国法律出版社第四版第541页。
[6]张慎佑:《关于完善我国缓刑考验制度的法律思考》载于青少年犯罪的问题1995年第1期。
[7]梅振中:“中国缓刑制度研究,《新学术》”,20第一期。
[8]房清侠:“缓刑制度的理性思考”《中州学刊》,2004年第四期。
[9]刘守芬、丁鹏:《现代缓刑类型与中国的选择》,载现代法学20第六期。
六、指导教师意见。
教师签名:
参考(封面及报告内容)。
题目:
作者:
年级:
专业方向:
指导教师:姓名+职称。
论文类型:
1.年级一栏:例:统招为级;在职为2003级(在职)。
2.专业方向一栏选择:经济法、民事法、国际法、刑事法、宪法与行政法。
3.职称:教授或副教授。
4.论文类型一栏选择:专题研究、调查研究报告、案例分析报告。
注意:开题报告以书面(a4纸打印,左侧订)方式向导师组提供,字数不少于3000字。请在规定时日之前,按照各导师组成员数提供相应开题报告份数并交到jm办公室。
第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xxxxxxxx。
第二、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你个人的新见解。
第三、论文的结构、基本框架、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等例:基本内容(研究框架):
序言一、纽伦堡审判。
二、法律家阶层与实证主义。
结语参考文献:拟参考资料(书目、文章和其他素材)及其来源。
请注意:著作部分不少于20个,论文部分不少于20个后记。
第四、论文进度安排(时间起止)。
第五、需要特别向导师组请教的问题。
版权声明:此文自动收集于网络,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本文地址:https://www.miekuo.com/fanwendaquan/gongzuobaogao/4325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