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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通用20篇)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通用20篇)



人事管理需要解决员工之间的冲突和问题,以维护组织的和谐稳定。在下面的内容中,我们将为大家介绍一些人事管理的最佳实践和成功经验。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

据《市党政领导干部述廉、评廉、考廉工作安排意见》的要求,现本人结合自己分管工作,将个人履行廉政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年来,我时刻牢记党的宗旨、自觉增强党性观念,正确对待权力、地位和自身利益,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做人民的公仆,按照党的廉洁从政的要求,认真落实廉政监督责任制,坚持立党为公、勤政为民,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一、加强廉政学习,提高廉洁意识,注重自我预防。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天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规定全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xx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从严监督管理干部,切实解决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党员领导干部对党忠诚将政治,清正廉洁知敬畏,全面提升我单位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坚持积极稳妥、标本兼治,既严肃处理领导干部不如实报告问题和贯彻执行报告制度不力等问题,又着力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促进各级党组织和人事部门提高制度执行力,促进领导干部对党忠诚老实和廉洁从政。总结完善。要总结专项整治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举一反三,进一步完善细化政策规定和工作制度,堵塞漏洞,健全工作机制。重点围绕压实主体责任、规范集中填报、严格执行查核规定和精准科学认定处理、统一查核验证政策标准和工作程序等,完善相关制度措施,使报告制度落实责任更加明确,工作程序更加规范,认定处理更加精准科学。

二、整治任务及。

整改措施。

专项整治工作主要检视和整改2019年以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包括随机抽查、重点查核、查核验证、巡视巡察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与做好今年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结合起来,重点针对以下五个方面突出问题集中开展整治。

:一是强化学习培训,提高政治站位。将两项法规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各基层党组织学习篇目,同时,结合疫情防控实际,采取集中学习和自行学习相结合方式,切实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填报工作;。

配合单位:联合核查小组各成员单位;

责任人:区管领导干部)。

责任单位:各街道党工委、乡镇单位、区直各单位党委〈党组〉)。

(三)实行重要事项即时请示报告。除需事先请示的重要事项外,领导干部在发生以下重要事项的1个月内,应主动向区委组织部如实报告相关情况,并在年终时将相关事项汇总填报到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主要包括领导干部严重病情、伤情情况,离岗动向不明、婚姻变化等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被追究刑事责任情况,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及其他个人主动报送的信息(责任单位〈责任人〉:各街道〈乡镇〉、区直各单位及区管领导干部)三、实施步骤(一)个人报告阶段(2月上旬至2月底)。各单位根据区纪委、区委组织部通知要求分别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廉洁从政信息报告表,并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重要事项请示报告。近期拟提拔为副科级及以上干部、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拟转任重要岗位对象,根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需要,另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随机抽查核实比例为区管领导干部总数的10%。廉洁从政信息档案的抽查,由区纪委结合信访投诉件核查、纪律审查工作进行核实。

(三)整改处置阶段(6月上旬至6月底)。领导干部应对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洁从政信息档案、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四、工作要求(一)如实报告。领导干部要以对党忠诚、对自已负责的态度,如实主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廉洁从政信息,及时请示报告重要事项。其中,2016年度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按“首次填报”要求,全面、如实填报各项内容,以前年度如有漏报事项可一并补报,不予追究。

(二)严格核查。建立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联合核查工作机制,成立由区委组织部牵头,区纪委(监察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公安洞头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地税)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办等单位参与的联合核查小组。联合核查小组负责协调开展核查工作,及时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主要审核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如有隐瞒不报的,先暂缓提拔重用,并对报告人进行函询,要求书面说明情况;

构成违纪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在审签廉洁档案信息填写内容时,未落实审核把关责任的;

领导干部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社会舆情反映的一些负面信息,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区纪委派驻〈出〉机构(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未及时将情况报送到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的,或能发现没有发现的,将视情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条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规定全文

尊敬的领导:

我怀着万分懊悔的心情写下这份。

检讨书。

以此向尊敬的领导们和亲爱的同志们表达我对于我名下持有的股票漏报违规行为的检讨这次犯错误自己想了很多反省了很多的事情自己也很懊悔很气自己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也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感到羞愧。我知道这些事项的漏报是不应该的。

我深刻的明白,纪律是一切党员领导干部行为的基础,所以组织一直以来反复强调个人情况上报制度的重要性。可是我漏报的行为不光是辜负了领导对我关心和栽培,也给我们的组织抹黑了.错就是错,我不想找任何的借口。对于这次行为,我深知自己影响了集体的形象,影响了组织的整体纪律性。

通过重新学习,我深刻领会了近年来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发生的一些新的变化,扩大了申报范围、细化了申报事项,尤其是领导干部持有的股票代码也要填写,此项制度必定会成为打击腐败、预防腐败的有力举措。之前我对上级精神没有领会到,这是对我的工作将会是重大的损失和遗憾。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以此次漏报事项作为一面镜子时时检点自己,批评和教育自己,自觉接受监督。

我对此很惭愧。我保证此类事情不会再有第二次发生。

如今,大错既成,我深深懊悔不已。深刻检讨,认为深藏在本人思想中的致命错误有以下几点:

1、思想觉悟不高,对重要事项重视严重不足。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

2、思想觉悟不高的根本原因是自以为是,没有认真按照上级要求去做。

3、平时对自己要求懒散,没有认真将上级的规定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俗话说亡羊补牢为时未晚,我将在以后的工作中严格执行上级的规章制度,不光是做到应报事项不迟报漏报,在平时的工作和学习中加倍努力以实际行动来践行我今天所做下的保证。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

尊敬的**党组:

组织给予诫勉是对我的关心和爱护,诚恳接受!我将从此次漏报中汲取教训,站在对组织、对个人、对家庭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端正态度,敬畏纪律、严守规矩,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在此,我就漏报个人有关事项问题作深入检查!实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制度创新。对报告事项进行抽查核实,就是要发挥报告制度的作用,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把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引向深入。

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应当充分认识实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报告的主动性。在**年度开展的随机抽查核实中,我个人存在少报告房产面积**平方米(或股票**万元、基金**万元)的情况。虽然漏报主要是由客观原因造成的,本人没有瞒报的主观故意,但是此次漏报反映出我在深入学习、切实把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要求上还有较大差距,在带动家属积极参与、主动融入到从严从实的氛围中还有较大差距等,这些问题归结起来,警醒我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必须继续加强政策学习、增强党性修养、严格修身齐家,全面落实好从严管理相关规定。

经深入查摆,对产生问题的根源作以下剖析:在积极主动融入从严从实氛围上还有差距。近年来,按照党组部署,认真参加了党的专题教育,但在融会贯通、触及思想、学以致用。我知道这些事项的漏报是不应该的。我深刻的明白,纪律是一切党员领导干部行为的基础,所以组织一直以来反复强调个人情况上报制度的重要性。可是我漏报的行为不光是辜负了领导对我关心和栽培,也给我们的组织抹黑了.错就是错,我不想找任何的借口。对于这次行为,我深知自己影响了集体的形象,影响了组织的整体纪律性。通过重新学习,我深刻领会了近年来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发生的一些新的变化,扩大了申报范围、细化了申报事项,尤其是领导干部持有的股票代码也要填写,此项制度必定会成为打击腐败、预防腐败的有力举措。之前我对上级精神没有领会到,这是对我的工作将会是重大的主动性,做自觉接受监督、从严从实自律的表率。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以此次漏报事项作为一面镜子时时检点自己,批评和教育自己,自觉接受监督。我要知羞而警醒,知羞而奋进,亡羊补牢、化羞耻为动力,努力学习。我也要通过这次事件,以后工作会更加认真负责,兢兢业业,我对此很惭愧。我保证此类事情不会再有第二次发生。

如今,大错既成,我深深懊悔不已。

深刻检讨,认为深藏在本人思想中的致命错误有以下几点:

1、思想觉悟不高,对重要事项重视严重不足。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

2、思想觉悟不高的根本原因是自以为是,没有认真按照上级要求去做。

3、平时对自己要求懒散,没有认真将上级的规定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俗话说亡羊补牢为时未晚,我将在以后的工作中严格执行上级的规章制度,不光是做到应报事项不迟报漏报,在平时的工作和学习中加倍努力以实际行动来践行我今天所做下的保证。请领导看我的实际表现!

不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漏报个人事项检讨

近日,市委组织部对上年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情况进行了随机抽查,发现我存在漏报问题。局党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对我予以诫勉,并取消我重点培养青年后备干部资格。这一决定是局党组严明纪律规矩、对党对干部高度负责的体现,我诚恳接受。为了真诚悔过改错,我就漏报个人事项问题作深刻检讨。

请示报告制度是党内重要制度,实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定,是请示报告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的就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狠抓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护领导干部的切身利益。中央出台《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使这项制度落地生根,建立了常态机制。作为领导干部必须无条件、不折不扣地执行,严格按照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

组织抽查发现我存在两个方面漏报问题,一是漏报投资类基金10万元,这是我爱人去年7月份在xx银行办理个人理财业务时发生的,由于当时只关注收益率,对产品性质没有进行深入了解,一直误以为是储蓄性理财产品。二是漏报房产面积38.2平方米,这套房产是我爱人婚前个人财产,我片面认为这套房产不是夫妻共有财产,所以近年来一直没有报告,这次组织抽查才予发现。

但是透过表面看本质,这其实就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行为和表现,直接反映出自身在政治、思想、纪律、作风等方面存在严重的不严不实问题。要想真正认识错误、纠正错误、以后不再犯类似错误,必须从主观上深刻剖析产生问题的深层次根源。

针对这次漏报问题,结合平时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我进行了深入反思,主要原因有五个方面:

一是学习不到位,对习近平总。

书记。

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

学习。

不深入不透彻,导致对于中央要求没有真正深刻领会,尤其是对于全面从严治党越往后越严的要求认识不够到位,进而在思想上没有把个人事项。

报告。

制度重视起来、落到实处。

二是政治觉悟不高,政治站位低,政治敏锐性不强,没有从讲政治的角度、站在“四个意识”“四个服从”“两个维护”的高度去认识个人事项报告工作,而是将其作为一般性问题、常规性事务来看待,存在“差不离”“大概齐”的思想,造成申报过程中不严肃、不认真、不细致。

三是党性修养不实,平时没有做到持之以恒锤炼党性,《党章》意识、党员意识树立得不牢,与习近平总书记“三严三实”要求存在很大差距,在履行党员义务、体现党员先进性、发挥党员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用等方面自觉性不强。

四是纪律规矩意识不强,没有时时刻刻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没有真正认识到纪律规矩是必须坚守的“底线”和“生命线”,对于党的各项纪律规矩、制度规定学习不全面不系统不深入,了解得一知半解,执行起来马马虎虎,也没有做到以最高的标准、最严的要求严格律己。

不到位,没有把中央要求、党的纪律、个人事项报告的重要性原原本本地给家人讲清楚,造成一些事项没有核准,进而发生了漏报问题,最终自食苦果。。

严格执行个人事项报告。

制度。

是党对干部的关心爱护是对。

领导。

干部“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的考量,是对干部廉洁自律的防微杜渐,必须高度重视、容不得半点马虎。今后,我将持之以恒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提高贯彻中央精神和上级党组织部署要求的自觉性。旗帜鲜明讲政治,不断提高政治觉悟,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坚持“四个服从”,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强化党性锤炼,把《党章》意识、党员意识入脑入心,认清党员政治属性,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落实“三严三实”要求,时时处处发挥好党员先进性和党员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用。永远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增强纪律意识、法规意识和组织观念,认真学习党章党纪党规,强化底线意识和红线思维,严格遵守纪律规矩,坚决做到对党忠诚老实,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严于律己,廉洁自律,加强对家人及身边人的教育,真正做到老老实实做人、清清白白做事,做一名组织放心、群众满意、经得起一切考验和检验的合格党员领导干部。同时,我还将在支部组织生活上向支部党员作出深刻检讨,让同志们以我为镜子、以此为鉴,深刻汲取我的教训,切实引以为戒,筑牢思想防线,时刻敲响警钟,牢牢绷紧纪律规矩这根弦。

项报告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今后绝不再发生类似问题。第二,我真心诚恳接受组织对我的处分,绝不因此而消沉,将以此为契机和动力,进一步振作精神,踏踏实实、从严从实做人做事,保持激情、担当作为,努力为我们的事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绝不辜负组织对我的帮助,以实际行动接受组织考察。。

以上检讨,恳请组织和同志们监督。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

团结带领全体党员社区工作人员和居民群众,积极进取、狠抓落实,社区各项工作稳中有进,党的建设和文明城市建设也取得了新的发展和提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区党总支部一年来的工作回顾。

1、狠抓第一要务,社区实力得到显著增强。

一年来,社区党总支始终,注重管理、狠抓落实,社区综合实力显著增强。一是强化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按照区政府统一要求,社区专门成立了监督委员会,总支一班人集思广益,确定了今后社区发展的总体思路。就是要“整合社区资源,发展社区经济,改变社区面貌”。根据上述原则,我们通过上级有关部门的大力帮助下,特别是在我们市委机关离退休支部和我们小饭桌张老师的大力支持下,开办了我们现在的养成教育课堂,社区的办公环境也得到了大大的改善。

2、严格社区管理,各项工作切实落实到位。

一切从实际出发,重管理,讲实效是我社区党总支一年来工作的最深体会。一年来,社区首先,严考勤,讲责任,各项工作不糊涂。每年都要详细制订了全社区工作计划和社区工作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责任制,并着重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全方位工作作风考核,还把工作实绩在每个星期四的下午召开调度会进行通报。通过强化管理,社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加强了,社区班子的战斗力、凝聚力也增强了。如在“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中、在创建全国环保城市、全国文明城市、打造平安社区、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中,我们的社区工作人员弃小家顾大家,在规定的期限全面完成了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交给社区的各项任务。

其次,强管理、重实效,件件工作求实在。管理工作是一项基础工作,同时也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不得半点虚假。如环境管理上我们响应“创建国家文明城市”的总体要求,同时也为改善一方百姓的生活环境,决不做表面文章,做到清一处,管一处,检查与不检查一个样,实施的是长效管理,全社区的每个背街小巷等都有人保洁,我社区现有保洁人员15名,基本上达到社区卫生无死角。如我社区皂角树小区一带在前几年一直是偷盗、抢窃、偷盗案件高发地,社区发现位于电视台家属房旁边的一条通往南门村的小路有隐患,给盗窃人员提供了可逃之机,社区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堵塞,从此,这几年这里偷盗,抢窃急剧下降,还有就是电大、电视台家属房一带,从1997年建房开始无路灯,居民晚上出行伸手不见五指,2015年在办事处的帮助下安上了路灯6盏。

第三、抓公开、促民主,每项工作见成绩。党总支经过认真和反复的学习、领会,认识到搞好党务、财务公开是推进社区组织建设、民主建设的需要,是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在社监督委员会的共同参与监督下,专门设置了公开栏,对财务、居务、党务一律定期公开,遇重大居务做到随时公开,从不隐瞒,接受监督。这样一来,群众可以随时了解社区里的工作,也感到社区干部工作透明度提高了。无论是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工作、社会事务、劳动保障、环境卫生工作都能围绕中心,根据自身的特点尽心尽责做好,做出成绩。

3、社区党建工作取得实效。

按照党的三民・三进工作要求,组织全社区共产党员学习“党的十八大”的重要思想,围绕加强执政能力建设重点,对照目标要求,全面开展了党建工作。

资料共享平台。

(2)、做好党员的发展工作。共发展积极分子2名入党,接收了预备党员3人,转正2人,党员队伍得到了加强。

(3)、制定了党风廉政制度。认真抓好“6条禁令,八项规定”的学习,扎实有效地推进了社区班子的作风建设。

(4)、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制度。把组织发展情况、入党人员名单及开展的各项活动随时进行公示,使广大群众了解社区党组织的工作情况。

4、立足为民办事,各项工作得到全面发展。

我们党总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人民群众谋更多实惠。我们社区党总支,每年都要确定一些,为民所关注的`实事、好事,努力办好。

(1)、社区道路破损严重,一直是社区的心病,并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呼吁,终于在今年中旬,区政协委员和相关部门领导来社区现场调研,目前即将开始修复。

(2)、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进一步做好弱势群体的施救工作。3年来,先后解决低保53户,人数103人,金额493800元。推荐就业11人,慰问困难户151户/次等。

(3)、建设好居民的生活设施。为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和外来人员生活需要。

(4)、建立和完善志愿者队伍不分节假日值班和巡逻,社区购置了小喇叭坚持喊话提醒居民安全,做好技防进居民家工作,大大促进了社区治安稳定工作,2013年被区政法委评为“平安社区”先进集体;评为贵州省关心下一代先进社区。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社区经济的发展由于地理环境受到制约,发展的方式没有转变;党建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党员的先进性作用和凝聚力还需进一步发挥;党员学习方式力求多样化,社区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居民的文明意识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的增多,安全稳定工作难度加大。这些问题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得到解决和提高。

二、今后三年工作总体目标和措施。

1、深入有效地开展社区党建工作。

在开展三民、三进活动的基础上,以“十八”大的报告精神,始终不懈地抓好党员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提高社区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和创造力,使党建工作年年有新成果。

2、切实加强社区管理工作。

(1)、进一步加强社区居干责任制考核和民主评议活动,增强社区居干服务群众的意识,提倡礼貌用语,礼貌接待,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安定,积极开展群防群治、加强夜间值班制度。

(3)、对困难户、低保户、老弱病残要尽最大努力照顾。

(4)、继续做好医保、低保工作,让居民得到更多的福利待遇。

在做好这些工作的同时,也离不开街道党工委领导的关心和支持,离不开全社区共产党的信任与帮助,离不开全体社区班子成员的通力协作。我相信,有全体党员的热心支持,党总支有能力,有信心,有决心完成好今后三年的各项任务,决不辜负组织和全体党员、广大群众对我们的希望。以党建为中心,以提高服务为重点,始终把满足居民的需求作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扎实开展好社区各项工作,团结奋进、开拓创新,使南门社区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文档为doc格式。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规定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条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规定全文

新华社北京4月19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也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作出了新的明确规定。为更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中央决定对2010年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予以修订。修订出台的《规定》和新制定的《办法》,贯彻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着眼于建立完善中国特色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贯彻执行报告制度的实践经验,坚持突出重点,力求精准科学,强化监督约束,对报告主体、报告内容、抽查核实及结果处理等作出改进完善。《规定》、《办法》的印发实施,对于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强调,各级党委(党组)要把贯彻执行《规定》、《办法》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要带头执行,切实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组织观念,切实做到忠诚老实,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通知要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持之以恒抓好《规定》、《办法》的组织实施,加强抽查核实,敢于较真碰硬,对不如实报告或者存在其他问题的要严肃处理,切实维护报告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其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更大作用。

这次修订出台的《规定》,坚持分类管理原则,抓住“关键少数”,进一步突出了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作了适当调整。报告事项内容更加突出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办法》明确了认定漏报、瞒报需要掌握的基本原则、具体情形和处理依据,规定了领导干部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影响期,为更加有效地强化查核结果运用提供了遵循。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

坚持“以德为先”,锤炼党性修养。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及十八届五中、六中、七中全会精神及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始终从难从严要求自己,在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素质上下功夫。始终坚持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和事业观,以良好政治品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约束规范自身言行,做到忠诚于党、忠诚于国家、忠诚于人民,思想上政治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饱满旺盛的热情投入工作和生活,维护大局、维护团结。

坚持把学习作为自我完善和提高的重要途径,有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讲究方式方法,注重实效,满足工作需要。

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保持一颗平常心,按照“三严三实”精神,踏实进取,认真谨慎,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努力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准确地完成本职工作,不断提升本岗位所需要的理论和工作水平,严格按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认真对待每一件事情,积极协助其他同事完成任务。

生活朴素,生活习惯良好,作风正派。待人友好,与人相处融洽。尊敬领导,团结同事,具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责任感。

(一)形式主义方面:1.理论学习主动性不强,对理论研究深度和广度不够。2.理论联系实际、指导实际的效果不明显。3.规章制度制定的多,传达精神、转发文件多,深入检查、狠抓落实的少。4.对职工缺乏深入了解,在选人用人方面还不能完全做到知人善任。

(二)官僚主义方面:1.领导跟职工沟通少,接触少,深入一线调研不够,对基层职工的诉求以及他们对企业发展的期望缺乏了解。2.领导班子成员忙于各自分管业务,互相沟通较少,班子成员的主观能动作用和整体效能发挥不够充分。3.领导班子着眼当下经营任务,对公司主业长远发展的方向集体研究探讨不够。

(三)享乐主义方面:1.企业目前经济效益不错,有满足于现状的思想,缺少创造性和开拓精神。2.艰苦奋斗、勤俭办事的作风有所淡薄,在公司面临发展瓶颈、力求转型成功的关键时期,市场化意识、危机意识不够强,有安于现状、按部就班的思想苗头。要进一步发挥科技人员创造力;从资源型企业转向氢氟酸产业链。

(四)奢靡之风方面:1.在公务接待上,有时讲排场、摆阔气。2.有超标准接待的情况,存在浪费行为。3.虽然一直强调在食堂内部招待,但仍有在外就餐情况。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五条各级党委及其纪委,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以及上述领导机关所属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下同)的党组(党委),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不设党组、党委的部门和单位,由相应的机构受理,下同)。各部门和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本规定第二条中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受理。

第六条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七条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党委(党组)及相应机构每年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综合报告一次。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实行系统管理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检讨

今年以来,总体看,各级领导干部在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上是严肃认真的,但也有个别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不如实报告,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为严肃党规党纪,警示领导干部高度重视、严肃对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为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市委对以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

进行了严肃查处,这是市委坚定不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体现,也是全面落实中央巡视整改要求的体现,希望能够引起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的重视,确保此类问题不再发生。

面原因。

201x年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开展以来,尤其是今年“两项法规”印发以来,对领导干部如实准确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提出了严格要求,把是否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清正廉洁的重要参考依据。但是,仍有部分领导干部不能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究其根本,主要有主观、客观两方面原因:。

客观原因:一是部分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够到位,层层传导压力不足,以致部分领导干部在思想上、认识上仍未对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引起高度重视。二是部分单位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不够重视,不认真组织所在单位领导干部学习个人有关事项政策规定,导致部分领导干部对个人有关事项的政策要求掌握不够准确全面。三是个别单位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在参加组织部门举办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辅导培训班时,不认真学习听课,以致回去后不能全面准确地传达学习培训班会议精神,不能正确地指导培训领导干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

主观原因:一是部分领导干部对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重要性和作用认识不足,没有在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以致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时不认真、不仔细,出现漏填漏报问题。二是部分领导干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时,不认真学习政策规定,不仔细阅读填表须知和填报说明,不按规定要求填报个人有关事项,导致少报告、不报告的情形时有发生。三是由于夫妻离异、子女在外地工作生活等原因,造成领导干部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时掌握的信息不全面、不准确,从而出现漏报和不报告的情形。

通过对上述领导干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问题的分析,对今后做好全市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建议:一是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是管党治吏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各级党委、党组及其负责同志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干部,督促引导所在单位领导干部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真正把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落实到具体行动之中。二是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检验领导干部是否对党忠诚老实的试金石,各级党委、党组及其领导干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规矩意识、纪律意识,增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责任感和主动性,自觉接受监督,做组织放心、人民满意的干部。三是认真做好指导培训。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责任,做实做细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指导培训工作。在集中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时,要严格按照上级组织部门的要求,组织领导干部深入学习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政策规定,指定专人负责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指导、培训等工作,确保领导干部如实准确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究其根源,主要原因还在于领导干部个人思想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因此,领导干部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一定要吃透政策要求,仔细阅读填表须知和填报说明,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填报个人有关事项,对不掌握的事项、信息,要刨根问底,弄清楚、搞明白,坚决避免因政策规定和信息了解掌握不准确,发生少报告、不报告等问题。

五是严肃处理违规人员。对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做到以一儆百,以儆效尤,坚决把对组织不忠诚、家产家事有问题的干部挡在门外,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警示和倒逼领导干部懂规矩、守纪律,干净做官,老实做人。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检讨

尊敬的单位领导:。

您好,我怀着无比愧疚和遗憾的心情向您递交这份工作失职的检讨书。关于我在电信机房管理工作中,因我个人的疏忽,工作的不到位,我没有能够细致地做完工程的所有进程,以至于让现场施工人员将0df机架的位置安装错误。

首先关于这项错误,我要做深刻地检讨,这是我工作上的最大疏忽、是工作失职。如今的我已是一名电信机房管理员,身处这个岗位我就应该深深意识自己所处岗位的作用,一名电信机房管理员是应该对电信机房所有施工作业做全程监督的,应该细心指导每个施工人员的具体工作,要对每一个环节都仔细分析。因为稍一放松就可以导致严重问题的出现,而一旦出现问题就会给公司、给集体带来严重的损失。

在此次的电信机房管理工作中,因为我个人的疏忽,没有监督好工人0df机架安装工作。但电缆线已安装好了,0df机架安装位置错误就需要重新移动,这样一来一回势必造成浪费,造成公司的损失。我对此表示深深的痛心和自责,此时此刻我的心情非常的不好,因此这项错误,我这段时间都不能够从中解脱出来。

出现问题,是谁都不愿意接受的现实。然而面对错误是需要很大勇气的,如今我已经鼓起了勇气去面对这项过错,我要用全部的精力投入到我下一步的工作当中。希望领导能够给我一次改过的机会,对于这项工作的错误,我也有一定自我认识,我还是一个电信机房管理新人,这是因为我经验不足造成的错误。但我不会以这个作为请求原谅的托词,因为错误终归是错误,我应该用于面对错误。

通过此次深刻的检讨,我深深地反思,我的犯错根本原因在于我个人的疏忽,没有全心、仔细的对待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须知重要工作是容不得一点马虎的,我想我如何不很好的克服我工作疏忽这样缺点的话,我就会很难在工作岗位上有长远的发展。

针对我目前的错误,我决定用如下措施加以改正,也希望领导、同事们能够监督我,你们的一份监督就是对我的一份关心和重视。

1,针对我的工作责任感、工作失职,今后我要全身心投入工作,对于自己所辖职务做精心了解,对于每一个环节的施工都做好监督和管理。

2,今后我要像公司的优秀工作的同事学习,认真学习好的工作作风,从精神层面上提升我的工作理念,从根本上为我把今后的工作做好打基础。

通过此次深刻的检讨,请领导能够信任我。我今后一定认真努力地位公司做工作,为公司的发展献上自己微薄的一份力量。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检讨范文

尊敬的单位领导:

现在我怀着深刻内疚、自责的心情向您递交检讨,以深刻反省我没有负起一名销售经理管理责任的严重错误。

我认真回顾了错误的发生经过,因为我没有把关好客户身份,让这一群小孩子进入酒吧消费。期间这群小孩子就发生了争执,给酒吧声誉造成了严重影响,也让领导、同事们为此揪心、困扰。

经过彻夜反省,我总结了错误归根结底在于:

1,我没有严格遵守工作规章办事,可以说我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酒吧经营规则。

2,我没有保持一个认真、严肃、谨慎的工作态度,存在侥幸心理,对销售部门员工没有加强管理,特别是没有注意审核好客户身份。

3,我缺乏必要的问题预判力,之前居然没有察觉这群未成年人可能给酒吧带来的负面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我的工作素养是不足的。

面对错误,现如今我感到非常内疚、懊悔、自责。错误发生以来的这几天以来,我都一直为这个事情困扰、自责。我感到自身非常对不起老总,对不起同事,也对不起我自己。可是,我非常明白仅仅在这里做出检讨,道歉、是不能够根本解决问题的。问题的根本解决还在于我必须在充分认识错误的基础上,采取切实的改正措施与方法,从根本上改正错误,避免今后错误的发生。

为此,我向您做出郑重保证:今日起,我必将以高度工作责任感对待工作,勤勉、认真、细致地从事本职工作,确保今后每一名到酒吧消费的顾客经过我的细致审核,并且在今后工作当中认真观察、总结此次错误的经验教训,逐渐加强我的工作素养,为卡巴那的发展贡献力量,不辜负领导对我的关怀与厚待。

现在,我真的深深地知道错了,希望领导能够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签名: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检讨

尊敬的单位领导:

现在我怀着深刻内疚、自责的心情向您递交检讨,以深刻反省我没有负起一名销售经理管理责任的严重错误。

我认真回顾了错误的发生经过,因为我没有把关好客户身份,让这一群小孩子进入酒吧消费。期间这群小孩子就发生了争执,给酒吧声誉造成了严重影响,也让领导、同事们为此揪心、困扰。

经过彻夜反省,我总结了错误归根结底在于:

1,我没有严格遵守工作规章办事,可以说我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酒吧经营规则。

2,我没有保持一个认真、严肃、谨慎的工作态度,存在侥幸心理,对销售部门员工没有加强管理,特别是没有注意审核好客户身份。

3,我缺乏必要的问题预判力,之前居然没有察觉这群未成年人可能给酒吧带来的负面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我的工作素养是不足的。

面对错误,现如今我感到非常内疚、懊悔、自责。错误发生以来的这几天以来,我都一直为这个事情困扰、自责。我感到自身非常对不起老总,对不起同事,也对不起我自己。可是,我非常明白仅仅在这里做出检讨,道歉、是不能够根本解决问题的。问题的根本解决还在于我必须在充分认识错误的基础上,采取切实的改正措施与方法,从根本上改正错误,避免今后错误的发生。

结此次错误的经验教训,逐渐加强我的工作素养,为卡巴那的发展贡献力量,不辜负领导对我的关怀与厚待。

现在,我真的深深地知道错了,希望领导能够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签名:xxx。

时间:20xx年xx月xx日。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党员干部;

(三)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国有中型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管单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二)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党员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党员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所在党委(党组)和纪委(经检组)。

党委(党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上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纪检组)综合报告一次。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书面请示。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查阅本地区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机关应当把报告个人的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组织或者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第十四条 中央军委可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提出本地区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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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检讨

敬爱的党支部:

我绝对诚心的检讨我的过失,检讨我周三没有去参加十七大教育会一事,我非常非常地懊悔,但大错已经铸成,现在能补救的只能是写检查了,并保证下次该类事情不会再发生。

“你自己通知的那个会啊!”晴天霹雳!!我居然把这么重要的事给忘了,但后悔已经来不及了,会已经开完了,留给我的只有悔恨,无边无际的悔恨。

我知道“忘了”不是理由,错误就是错误,我深刻的检讨,诚心的检讨,痛心的检讨,希望党支部能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保证不会这种事不会有第二次。我会认真学习十七大的知识,把这次大会遗漏的知识补上,同时我会在灵魂深处告戒自己,一定不能再在重大问题上粗心大意,请党支部仔细的考察我。

此致

敬礼!

检讨人:xxx。

x年x月x日。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检讨

尊敬的xx党组:

组织给予诫勉是对我的关心和爱护,诚恳接受!我将从此次漏报中汲取教训,站在对组织、对个人、对家庭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端正态度,敬畏纪律、严守规矩,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在此,我就漏报个人有关事项问题作深入检查!实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制度创新。对报告事项进行抽查核实,就是要发挥报告制度的作用,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把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引向深入。

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应当充分认识实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报告的主动性。在xx年度开展的随机抽查核实中,我个人存在少报告房产面积xx平方米(或股票xx万元、基金xx万元)的情况。虽然漏报主要是由客观原因造成的,本人没有瞒报的主观故意,但是此次漏报反映出我在深入学习、切实把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要求上还有较大差距,在带动家属积极参与、主动融入到从严从实的氛围中还有较大差距等,这些问题归结起来,警醒我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必须继续加强政策学习、增强党性修养、严格修身齐家,全面落实好从严管理相关规定。

经深入查摆,对产生问题的根源作以下剖析:在积极主动融入从严从实氛围上还有差距。近年来,按照党组部署,认真参加了党的专题教育,但在融会贯通、触及思想、学以致用。我知道这些事项的漏报是不应该的。我深刻的明白,纪律是一切党员领导干部行为的基础,所以组织一直以来反复强调个人情况上报制度的重要性。可是我漏报的行为不光是辜负了领导对我关心和栽培,也给我们的组织抹黑了.错就是错,我不想找任何的借口。对于这次行为,我深知自己影响了集体的形象,影响了组织的整体纪律性。通过重新学习,我深刻领会了近年来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发生的一些新的变化,扩大了申报范围、细化了申报事项,尤其是领导干部持有的股票代码也要填写,此项制度必定会成为打击腐败、预防腐败的有力举措。之前我对上级精神没有领会到,这是对我的工作将会是重大的主动性,做自觉接受监督、从严从实自律的表率。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以此次漏报事项作为一面镜子时时检点自己,批评和教育自己,自觉接受监督。我要知羞而警醒,知羞而奋进,亡羊补牢、化羞耻为动力,努力学习。我也要通过这次事件,以后工作会更加认真负责,兢兢业业,我对此很惭愧。我保证此类事情不会再有第二次发生。

如今,大错既成,我深深懊悔不已。

深刻检讨,认为深藏在本人思想中的致命错误有以下几点:

1、思想觉悟不高,对重要事项重视严重不足。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

2、思想觉悟不高的根本原因是自以为是,没有认真按照上级要求去做。

3、平时对自己要求懒散,没有认真将上级的规定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俗话说亡羊补牢为时未晚,我将在以后的工作中严格执行上级的规章制度,不光是做到应报事项不迟报漏报,在平时的工作和学习中加倍努力以实际行动来践行我今天所做下的保证。请领导看我的实际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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